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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建設得到了不斷的加強和完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標準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為促進建筑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為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環境的變化,原來的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完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了工程建設中的招投標事項;《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就工程建設中各個階段的監理工作做出了具體的要求。但這都屬于宏觀方面的規定,現實操作中的一些細節問題還需要以法律法規的方式來確定下來。
(二)建筑市場經濟發展不規范。筆者認為,我國建筑業已經逐漸走向良性發展的軌道,但建筑市場在發展中還存在一些發展不規范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個別工程項目規避招投標,即使實行招投標,但招投標環節違法,在招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名招暗定”、“圍標”、“串標”等情形若隱若現,甚至個別工程項目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壓級壓價,變相收取管理費和“吃地皮”等現象;二是不規范設計、施工問題突出。施工單位方面的問題: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包、非法掛靠、轉包或非法分包,自然人施工能力不足;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降低成本導致工程質量堪憂,為牟取利潤,不計后果壓低成本;在竣工驗收中把關不嚴,弄虛作假,掩蓋工程質量缺陷;設計單位行為不規范:誰承攬工程誰設計,設計單位的設計優勢及專業之間的互補優勢得不到充分發揮,設計質量監督站對設計質量的監測得不到及時檢測;三是工程質量監督、監理系統不完善,現場監理工程師監督不到位。工程質量監督、監理是確保工程質量的重要保障,施工現場監理行為不到位是造成質量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主要存在的問題是:建設監理市場行為不規范,現場監理質量控制體系不健全,監理隊伍總體素質不高,個別監理單位人員資格、配備不符合要求,存在監理人員無證上崗的現象。由于工程質量監督、監理系統不完善,現場監理工程師監督不到位,致使一些工程質量隱患得不到及時發現和解決。
二、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措施
(一)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隨著建筑業的不斷發展,建設領域法律法規建設日趨完善,工程建設法制建設圍繞著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和具體要求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也為建設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但一些建設領域的法律法規還都屬于宏觀方面的規定,現實操作中的一些細節問題還需要以法律法規的方式來確定下來。只有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才能形成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相配套的建筑市場管理體系,建筑市場運行才能有法可依,建筑市場才能走上了由“粗”到“細”的健康發展道路。
(二)加大力度,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建設工程環節多、專業性強、輻射面廣,市場又存在行業積習、誠信缺失等諸多問題,監管難度大是現實問題。但為了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必須加大力度,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筆者認為,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主要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強化監管機制,進一步規范工程招投標行為。堅決打擊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完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務功能,全面實施公示制度,強化工程合同管理,嚴禁搞“陰陽合同”;二是嚴格法定程序,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嚴格執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嚴格執行建筑工程的施工圖審查制度,嚴格執行工程監理制度,強化監理委托程序,促進監理市場的規范化,嚴格監理資質管理,保持建設監理市場良好秩序,加強監理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監理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嚴格執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三是深入開展建筑領域各類專項治理活動。強化質量監督和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全面推行文明施工、綠色施工;四是加大行政執法檢查力度。對以勞務分包、施工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變相轉包分包的要加大處罰力度;對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降低成本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為牟取利潤,不計后果壓低成本,在竣工驗收中把關不嚴,弄虛作假,掩蓋工程質量缺陷都要承擔責任,并要采取罰款、調低建設資質、吊銷資質等多種懲罰手段予以規制。
【關鍵詞】建筑;法律法規;作用
前言
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也不斷完善起來,而建筑工程的發展在國民經濟中占據非常重要的位置,并成了非常重要的支柱產業。隨著建筑行業的不斷發展,法律法規的制定、加強及完善為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國建筑業轉入市場機制以后,與建筑活動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繼出臺與完善,為我們國家建筑行業的法制建設創造了一個全新局面。在新世紀里,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以后,我們將面臨更多新的機遇與挑戰,因此,我們要更好地利用法律法規來規范建筑市場中的各種行為。
一、概述
建設法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指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統稱。建設法規的調整對象,是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它包括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行政管理關系、經濟協作關系及其相關的民事關系。建設法規是以市場經濟中建設活動產生的社會關系為基礎,規范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對建設活動的監管、市場主體之間經濟活動的法律法規。其所涉及的行業包括城市建設、鄉村建設、工程建設、建筑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其中《建筑法》主要調整企業的資質管理、經營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場管理等活動及其社會關系。《建筑法》對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制、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等內容也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在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如此迅猛時期,建筑行業已成為了其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這不僅有利于我國社會經濟建設,還在人們日常生活和生產當中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法規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作用
(一)建筑法律法規能夠維護建筑市場的秩序。
與建筑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出臺后,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了對建筑工程活動的監管力度。如《招標投標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在法律制度的軌道上,進入到了一個更加規范、更加公平競爭的嶄新局面。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將競爭機制引入交易過程中,減少或杜絕了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在工程資金的使用上更加節省、合理,最為關鍵的是,關于招投標的相關法規的出臺,更好地保證了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此外,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加強了市場準入管理,對于建筑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建筑許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及法律法規中對于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許可的規定,對沒有達到要求的建筑企業嚴格依法清理,禁止參與到建筑活動中,同時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和管理。通過建筑法律法規,不僅使建筑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素質得到了整體提升,也有效地減少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出現,為建筑市場健康、有序地進行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二)建筑法律法規能夠規范、指導、保護建筑行為。
人是社會人,人在社會中的每一種行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在合法范圍內,我們做出的行為才會被國家承認,從而得到國家的保護。建筑活動作為社會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行為同樣要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與規范。《建筑法》的頒布與實施,使我們國家的建筑行業步入了依法治業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對某些建筑行為進行了命令性規范、禁止性規范、授權性規范。正是有了這些法律的規定,參與建筑活動的主體才更加明確自己必須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為的范圍,從而接受相關法律的指導與規范。而建筑法律不僅僅能指導規范建筑行為,它也為合法的建筑行為提供保護,對不合法的建筑行為進行處罰。這些都對我們建筑業的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從而進一步推動了國民。
(三)建筑法律法規可以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產活動具有人員流動、產品固定等特點,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較多,為了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提高歐諾個城質量安全水平,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法三條例”,即《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這些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了各建筑主體在建筑工程中的質量責任,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對工程質量與工程安全加強檢查與巡視,發現問題不放過,及時上報、處理。在法律法規的實施下,大家對工程的安全與質量問題越來越重視,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設不斷加大力度,對安全檢查不斷強化,全國的建筑安全與質量水平不斷提高。
(四)用法律手段規范監理市場
要明確監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標準。一是應該在建設崗位上工作,二是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并獲得資格,三是應該經過注冊并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資質,三者缺一不可。另外,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還規定,監理單位必須在核定的監理范圍內從事監理活動,不得擅自越級承接建設監理業務。明確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對建立在各階段的工作依據和內容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包括立項階段、設計階段、施工招標階段、材料物資采購階段、施工階段以及合同管理階段,監理工程師都有著不可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設單位在工程中必須聘請監理工程師,這是對監理工程師重要性的肯定,同時也是對監理工程師的信任。另一方面,監理工程師應該提高自身素質和專業水平。
(五)用法律手段來保護個人身安全
在建筑行業中,在建筑工地中,受傷的事情在所難免,一旦發生嚴重的意外事件,威脅到了人身安全,就涉及到了如何解決這件事情,而比較有效、合法的手段,就是根據建筑法的規定來進行申述、辯訴,從而維護自身利益。這樣有關部門就可以視情節的輕重,來給予受害方一定賠償或給予賠償方一定的處罰。
三、結束語
總之,隨著全球一體化經濟的加快和加深、市場經濟機制的發育和完善,我國的建筑法律法規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體系,為我們的建筑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盡管如此,建筑法規在實際工程的實施中,仍然有很多的問題,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加強建筑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為我國建筑業的發展與前進提供更加強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礎與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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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管理在工程建設中是一項至關重要而又錯綜復雜的工作。它直接關系到建設雙方的最終利益得失,造價管理工作保證一定程度的水準對建設雙方都是非常重要的。要做好造價管理工作,就要遵守“合法、科學、公正”的工作原則。要做好造價管理工作,遵紀守法是必須的。作為一名造價管理人員,首先要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只有對有關法律法規有了深入的了解,才能在工作中確保依法辦事,必須對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對實際問題的處理辦法了熟于胸,對所有影響造價的行為要直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要保證所認定的每項數據都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
作為一名造價人員需要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及建設部、造價管理部門頒布的有關法規等。在法規方面主要應特別注意的內容有以下幾條:
1.關于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項目的造價管理應注意投資主體是政府,政府代表納稅人行使職權,建設單位是具體執行者,其資金的使用應嚴格遵守審批程序及相關法規,不能擅自做重大變更。特別是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不能任意提高。其結算金額如超過了概算批復,應進行詳細對比分析,找出增加原因。
2.關于招投標。應招標的項目范圍。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對工程建設項目強制招投標范圍做了具體規定:有關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網絡、道路,以及其他的基礎建設項目;有關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業項目,包括供水、供氣、供電等市政工程項目和教學、教育、文化、體育、旅游、商品住宅等項目;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國家融資或授權、特許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額度要求。被納人招投標范圍的五類在建項目,如施工合約在人民幣 200萬元以上,重要設備采購單項合約估價在人民幣100萬元,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約估價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各項目單項合約估價均低于規定招標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人民幣3 000萬元以上,均須公開招投標。
簽定合同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3.關于發包。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有如下條款應特別注意: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關于合同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l.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將上述第五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進一步細化為以下三條: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只有了解上述內容,才會知道某份工程承包合同在有效性方面是否存在問題及問題的嚴重性。在進行結算審核時應注意承包合同的簽訂過程中是否存在上述現象。當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現象,并且已經對合同價款造成重大影響,給國家或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時候,就應該向各方表明審核意見,從而拋開合同的束縛,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處理原則實事求是地結算工程價款,向咨詢委托方如實提交自己的審核意見,供其參考。
本文從概述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出發,探討了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風險問題,包括相關法規和法律建設的滯后、煤礦建設工程基礎薄弱、煤礦建設工程監理業務收費不高、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始終無法開展獨立工作等,針對以上風險問題詳細介紹了提升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質量的具體措施。以期為相關的理論研究和具體的實踐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鑒。
關鍵詞:
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風險;措施
1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概述
在煤礦建設工程中,因為工程較為復雜,所以頻繁出現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較高。引發煤礦建設工程發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多,而且較為復雜多變。當安全事故發生之后,負責參與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的單位通常都擺脫不了責任。因此,在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一方,需要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以實現煤礦建設工程安全性的提升。首先,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單位需要切實做好工程質量管理以及控制工作,將煤礦建設工程監理中的核心內容穩抓穩打,實現開工的認真嚴格監理、工序交接的嚴格把控以及質量驗收的嚴格把關。其次,煤礦建設工程監理人員需要以國家頒發的法律規定以及監理工程合同為主要依據開展監理活動,以專業配套以及滿足數量工作需求為準則,實現現場項目監理組織部門的設立,并且在對工程開展監理的過程中恪守工程監理所需要的要求以及規范。如果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在工程監理期間,于自身的職責范圍內發生了任何的細小問題,不僅會因為沒有開展依法監理工作、承擔監理職責而承擔安全事故間接責任,還極有可能對煤礦工程產生不可估量的損失,損害煤礦工程施工單位的經濟利益以及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
2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風險
隨著近年來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科學技術的進步,煤礦工程建設水平也得到了飛躍的發展,其建設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這也為煤礦安全管理工作帶來了不小的難度,在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實踐中仍存在諸多的問題,亟待解決。具體來說,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2.1煤礦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法規和法律建設的滯后
雖然我國國家安全生產法規法律在近些年得到了充分的健全和完善,但是在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仍存在一定的滯后現象。因為監理單位在煤礦建設工程施工期間需要對此承擔安全生產責任,所以及時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建立健全,是必由之路。首先,從目前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實踐來看,在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領域內,還沒有建立起一整套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在這種情況下,權責不明的情況極易被引發,造成煤礦建設工程質量的下降。其次,雖然已經存在一部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很多因為針對性較弱等問題,操作性也不夠強。當出現安全事故之后,無法具體的明確相關人員的責任。再次,現存的某些煤礦工程執行標準已經實行了十多年,沒有進行持續的修訂和改進,導致當實際出現煤礦建設問題時,無據可依,法律得不到充分合理的運用。最后,即使是在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單位內部,安全監理工程的權責分配狀況也不夠明確。即使監理單位有意對相關的檢查工作嚴格執行,進行安全隱患的高效避免,但是苦于受制于籠統片面的法律規定,以及缺乏針對性和操作性的安全責任職責分配規定,煤礦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的職責無法實現完全的明確,責任也無法有效的區分。
2.2煤礦建設工程基礎薄弱
首先,因為煤礦建設工程整個行業的危險系數較高且工作勞動強度較大,也沒有與之對應的薪酬待遇,所以非常容易造成大量的優秀工作人員流失,包括經驗豐富的專業技術人員。而在現存的煤礦建設工程施工從業人員中,整體素質以及專業素養存在普遍較低的現象,造成人力資源匱乏、配置情況不合理等狀況的發生。其次,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的相關機制不夠健全。比如,現存的某些機構存在專業人員匱乏以及專業不對口等現狀,機構部門不健全等問題尤為明顯。最后,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工作需要得到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以及施工設計單位三者之間的良好配合,并且還需要充分考慮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包括地質條件、氣候條件等。如果僅僅依賴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單位,要想實現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的提升和保障,是十分困難的。
2.3煤礦建設工程監理業務收費不高
雖然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收費的標準不存在國際標準,也沒有在相關的規章制度中明確標示出來,但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收費低的狀況對安全管理質量的保障起到消極影響。市場競爭的激烈導致收費低現象的發生,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單位為了實現更多監理業務的取得,不惜降低相關收費。而在低收費的情況下,監理單位只能以降低監理質量為方法實現利益的保持和更多獲取。因此,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業務收費低也是造成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的原因之一。
2.4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始終無法開展獨立工作
在煤礦建設工程中,建設施工單位往往會對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的干預,會對監理單位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消極影響。甚至在實踐工作中,存在部分的建設單位完全無視監理單位的獨立性,利用自身強大的管理力量,對監理單位的工作進行強制干涉。這一現象也對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造成不小的阻礙。
3提升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質量的具體措施
煤礦建設工程中的監理安全責任事關重大,應該予以充分的重視。監理單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實施具體的措施。
3.1加大煤礦建設監理法規建設力度
只有做到權責分明才能夠實現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質量的提升。首先,相關責任部門應該加大對煤礦監理法規的建設和實施力度,并且對各種煤礦監理法規安全管理行為的規范文本進行明確和有針對性的指導,爭取能夠在風險防范領域有據可依,由法律保障可依。其次,在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過程中,權責分明是必要的需求。相關的政府部門需要對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有針對性的設定,爭取能夠在問題發生的時候,能夠高效地開展責任追究活動,實現安全管理意識的提升。
3.2夯實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基礎
首先,爭取加速引進和留住優秀的專業工程師和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為安全程度以及施工質量提供必要的保障。其次,進一步完善煤礦建設工程中的工程管理組織機構,在安全監理的重要方面配備專業對口、資質較好的專業人員,促進監理有效性的提升。最后,加強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單位與工程施工建設單位以及設計單位之間的配合和交流,爭取協力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3.3加大監理工作資金技術投入
首先,合理提升煤礦建設工程監理收費標準,有效遏制煤礦監理企業的不良低價競爭行為,促進優秀、可塑人才盡可能流入監理行業。其次,實現安全管理工作基金的建立,加大監理人員的培訓力度,不惜重金聘請安全領域的相關專家,開展相關的授課和指導工作,降低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風險。最后,監理單位還可以通過結合施工現場的具體案例,開展內部小組的學習交流活動,推動煤礦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素質的提升。
4總結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煤礦建設工程越來越多,人們對于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質量也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在這個背景下,研究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質量的風險和措施的諸多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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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程監理
一、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一)涵義
英國特許建造學會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這樣定義的:從項目的開始到項目的完成,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的計劃、協調和控制。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建設單位的要求,在給定的費用和所要求的質量標準下,按時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經濟實用性的項目。
建設部2003年了《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文件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涵義作了明確的定義,即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在工程項目決策階段為建設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可行性分析和項目策劃;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為建設單位提供招標、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和試運行(竣工驗收)等服務,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無論國外或是國內,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這一概念的定義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認為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工作內容包括計劃、協調、控制和管理等。
(二)業務范圍
按照建設部2004年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業務范圍包括:
1.協助建設單位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2.協助建設單位辦理土地征用、規劃許可等有關手續;
3.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實施,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并進行投資控制;
4.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5.協助建設單位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合同并監督實施;
6.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處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建設單位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7.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后評估;
8.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從以上業務范圍來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必須能夠代表建設單位統籌資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種拆零細分的專業服務(前期策劃、造價控制、設計過程管理、招標、監理、審圖)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為整”進行綜合管理。因此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在某種程度上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
(三)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目前,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還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斷完善。目前相應的政策規章主要有:
1.《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文);
2.《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文)等。
二、建設工程監理
(一)涵義
建設工程監理是我國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發展的產物,國外沒有與建設工程監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于1995年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指出: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二)業務范圍
1995年,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聯合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三章第九條明確指出,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司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因此,建設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可以歸納為“三控、兩管、一協調”。
(三)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
從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到現在,建設工程監理不但覆蓋面擴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也逐漸完善。這些法律法規明確了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地位、權利、職責和義務,同時也從制度上約束工程監理的行為,確保了工程監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學化、標準化方向發展,使建設工程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發揮了越來越顯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5.“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6.“工程建設監理規定”;7.“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
(四)發展回顧
建設部于1988年的《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要實行建設監理制。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發展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1.1988~1993年,是監理的試點階段。1989年建設監理制首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寧波、沈陽、哈爾濱、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電與公路系統試點。隨后,試點工作發展到全國28個省市(自治區)和20個工業交通部門;
2.1993~1995年,全國地級以上城市穩步開展了工程監理工作;
3.1995年召開的全國第六次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從1996年開始,在建設領域全面推行工程監理制度。1996~2000年,在《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139—2000)頒布前,是我國建設監理制的發展期,自1996年起在全國大、中型建設項目、國家投資工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外資和中外合資工程等實行建設監理制。此間監理企業的迅速發展,使工程項目的建設質量、進度和費用都得到了有效控制,成效顯著。
我國建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最初構想是對工程建設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理。即從項目決策階段的可行性研究開始,到設計階段、招投標階段、施工階段和工程保修階段都實行監理;在施工階段對工程質量、進度、費用都要進行控制。但由于監理的產生和發展基礎,首先從施工階段質量、進度、費用等內容以實施監督為主,人員的配備、工作內容等方面都較強地體現了施工階段的監理,加之當時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過渡期間,人們的思想認識要有一個過程,以及政府部門的條塊分割,建設監理的理論研究不到位,使對監理的概念、定位、作用和職責的理解有反復,導致目前監理單位在工程項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設計階段開展監理工作較少,建設監理主要集中于施工階段,而且多側重于工程質量監理。
目前絕大部分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從事的是施工階段的監理,如對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16省市172156個監理工程的調查統計,從事施工階段質量、進度和投資控制的有148192個,占86.08%,而從事前期咨詢、勘察設計、招標、設備采購與建造等階段咨詢服務的僅占13.92%。
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與建設工程監理的比較分析
通過以上闡述,我們可以從服務對象及提供者、業務范圍、法律責任、行業準入等方面對兩者進行比較分析,以便進一步搞清兩者之間的關系及區別。
(一)服務對象及提供者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范圍較大。它不單純是施工企業的項目管理,在建筑業中,項目參與各方都需要項目管理,如建設單位方項目管理、設計方項目管理、施工方項目管理、供貨方項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項目生產過程的總集成者和總組織者,因此建設單位方的項目管理是一個項目的項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項目管理經驗,可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提供項目管理服務。沒有或者缺乏項目管理經驗的施工單位或者設計單位,也可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為其提供項目管理服務。此外項目參與各方,若其有足夠的項目管理經驗,也可以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的提供者。
建設工程監理則不同。根據《建筑法》第三十二條,將建設工程監理定位為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所以,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就是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實施監理。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監理的唯一服務對象。
(二)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作內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標、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和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中對此已作了明確界定,在某種程度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而工程監理是對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已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從業務范圍上講,建設工程監理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項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項目管理與工程監理的另一大區別在于:前者可包括設計過程的項目管理(某些情況下還可以承擔相應的設計工作),甚至包括項目前期策劃,而建設工程監理一般不包括設計和設計過程管理,更不涉及項目前期策劃。
(三)法律責任
由于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還處于起步階段,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同時項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勵的一種管理方式,根據項目規模、性質不同其實施的靈活性較大,一般情況下項目管理的內容及深度要求可在與業主簽訂的合同中約定,明確責任。
建設監理制從產生至今發展已有18年的歷史,國家有一套較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規系統與之相配套,對工程監理工作的地位、權利、職責、義務和法律責任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適用于監理的標準合同文本。
(四)行業準入
國家對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只有符合條件的監理單位才能進入本行業;監理工程師已經成為一種專業人士,必須通過考試發證注冊登記才能執業。
根據建設部2004年頒布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可以看出,國家沒有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市場設定新的準入制度,而是對與建筑業相關的具備資質的企業開放,鼓勵其積極參與到工程項目管理中去,同時對從業人員也沒有設定新的準入制度。這符合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本質和要求,也將有利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發展。
四、小結
一、存在原因
建設工程帶資投標現象由來已久。隨著《招標投標法》的實施、有形建筑市場的不斷規范和完善,帶資投標現象得到了治理,但仍然存在。其主要原因:一是招標單位的領導好大喜功,貪圖政績,脫離實際,熱衷于搞工程建設;二是出于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帶資投標的做法能夠得到招標方及其上級領導的認可和贊同,招標審批也就能夠順利通過;三是投標人出于對招標人的誠信和某種利益關系,自愿或不自愿的帶資投標;四是責任追究乏力。對帶資投標后招標方無法履約所造成的后果和損失,只要不是個人經濟方面的原因,一般難以追究招標方領導的責任。
二、產生的危害
1、規避招標投標。一些招標人以沒有建設資金為理由,將投標人能否自帶資金、自帶資金的多少作為投標條件,在法律法規之外人為設定限制條件,違背了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為一些關系戶中標尋找到了借口。
2、造成一系列的社會問題。中標人常常因自帶資金困難或無法按時籌措資金,這樣,一是工程難以按期完工,有的成了“半拉子工程”;二是中標人將經濟困難轉嫁給建筑民工,致使農民工無法領取工資,引發社會問題;三是中標人將經濟困難轉嫁給材料供應商,四處賒購施工材料,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
3、規避國家應有的項目審批程序和監管,造成違規工發、重復建設。因資金監管是國家主要的經濟監管手段,而招標人因一時不需要國家提供建設資金,便擅自開工建設,使工程形成既成事實,擾亂了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
4、違反群眾意愿,增加群眾負擔。一些建設工程不按經濟規律辦事,脫離實際,超前建設,資金來源又沒著落,招標人便利用手中職權,有的搞“三亂”,有的向農民伸手,結果“好心辦成壞事”,遭到群眾反對,黨群干群關系緊張,不正之風蔓延。
三、治理對策
1、嚴把審批關。行政監督部門和項目審批部門要加強對招標投標市場的監管,嚴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設工程帶資投標,對沒有籌措項目資金或沒有落實資金來源渠道的項目,堅決不準招標,嚴格把好招標審批關。對違反法律法規擅自審批帶資投標的,堅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關鍵詞: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我國建筑業的事故發生率僅次于礦山行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負面影響已經嚴重阻礙了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為了有效遏制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頻繁發生,施工企業要全面貫徹國家、 行業和地方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提升全體員工的安全法律意識,使其明白“安全才能生產、生產必須安全”的道理,實事求是地按照客觀規律、扎實的工作才能避免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從而提高工程的投資效益。基于對安全的認識和我國的實際情況,為了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文章提出了幾點建議。
一 全面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制
建立健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律法制,全面貫徹《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已有法律法規,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以法制的權威來規范建筑市場。通過教育逐步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意識,激發安全責任感,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明確安全責任,嚴格政府安全監察,加強保護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約束不重視安全生產的行為,懲辦忽視安全生產,導致安全事故的失職人員。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要搞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施工企業必須設定包括為制定、實施、審核和確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和安全管理目標所需的組織結構、計劃活動、職責、程序、過程和資源,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的設置應體現高效精干,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法律意識又有豐富的現場實際經驗,有較強的責任心。項目經理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有較強的安全責任意識,能夠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負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人員的責任,親自抓安全生產工作。項目安全生產職能部門負責日常安全生產工作管理監督和落實,配備專職安全員,承擔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同時,還要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列為干部考核、職工獎懲、評比競賽、經濟承包的重要內容之一,以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
三 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建筑施工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制定要符合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內容要齊全、針對性強,體現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指導企業一線安全生產的實施,有利于提高人員的安全意識,能讓全體人員體會并理解透徹,最終實現杜絕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1.安全生產責任制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專職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建筑企業最基本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核心,是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的具體體現。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規定了企業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應做的工作及應負的責任。施工企業要堅持全員管理、全過程管理、全方位管理,真正做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2.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預防安全事故的一個重要措施,而且應該具有計劃性、長期性和系統性,目的在于通過教育和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增強安全生產知識,有效地防止人的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要適時、適地,內容合理,方式多樣,形成制度,做到嚴肅、嚴格、嚴密、嚴謹,講求實效。安全教育一般包括對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企業員工的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對管理人員重在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操作規章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增強安全意識。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的教育培訓。對企業全體員工應建立企業、項目、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必須堅持不懈、經常不斷地進行經常性安全教育和培訓,通過采取多種多樣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動,激發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熱情,促使員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
3.安全檢查制度
安全檢查是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落實整改措施、改善勞動條件及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的重要手段,通過安全檢查能發現企業及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以便有計劃地采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各級安全生產組織必須配置較強的力量,對安全生產的全過程,各方位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特別是要深入生產現場,主要針對生產過程中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及相應的安全衛生設施和員工的操作行為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進行檢查,決不能敷衍走過場。通過查制度、查思想、查管理、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查事故處理使安全管理自始自終貫穿在整個施工過程中。
4.安全監察制度
安全監察制度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代表政府對企業的生產過程實施職業安全監察,以政府的名義運用國家權力對生產單位在履行職業安全衛生職責和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和懲戒制度。執法監督管理機構要強化法律觀念,轉變思想,改革細化安全管理監督程序,全面落實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堅持預防為主,強化安全監督檢查,加大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力度,督促施工企業落實各項安全法規、治理事故隱患、降低傷亡事故,重視安全生產。另外,安全監督人員必須不斷地學習,豐富自身的安全知識,提高自身素質。
總之,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作為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人員,要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關于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以及制度條例,要認真落實企業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只有始終不渝地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意識,以科學的態度對待安全生產,積極探索,加強管理、不斷創新,才能保證安全生產正常進行,取得最佳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 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編寫委員會編.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9
關鍵詞: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風險;對策
煤礦建筑工程是屬于高風險行業,一旦不慎,極其容易引發煤礦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少則受到一點經濟損失,嚴重的就會影響煤礦建設工程的質量,甚至威脅到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必須高度重視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的風險問題。
一、概述
煤礦建設工程是一項比較復雜的工程,也是安全事故頻發的工程。煤礦建設工程造成安全事故頻發的原因往往是比較復雜的。作為參與煤礦建設工程的監理單位,往往被認定有著不可推脫的責任。當安全事故發生之后,如果說這與相關監理單位一點關系都沒有,也是不符合情理的。作為監理單位,主要是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方面,監理單位必須做好工程的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這屬于監理單位的主要,把好開工、工序交接、驗收的質量關;另一方面,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理工程合同的要求,按照“專業配套、數量滿足工程需要”的原則設置現場項目監理組織機構,按照工程監理要求規范地進行監理。監理單位一旦在自己職責范圍出現了任何細小的疏漏,都可能給工程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同時也會因為未依法監理,履行職責不力,而承擔安全事故的間接責任。
二、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風險問題
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具有極大風險性。從目前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煤礦建設監理法律法規建設嚴重滯后
一是缺乏針對煤礦建設監理相對應的法律法規。一些現存的法律法規對煤礦建設監理的針對性不強,缺乏可操作性,執行起來困難重重,無法取到規范、評價、處理安全監理問題的作用,一旦出現安全事故,無法明確具體的責任,責任追究難以執行到位;二是煤礦建設監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一些規范性資料標準,遠遠滯后于煤礦監理行業的實際發展。有的煤礦標準執行了10多年沒有修訂,與發展變化的實際情況不符合,不能很好地取到應有的作用。這都為煤礦監理的安全管理帶來了極大的不便;三是煤礦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法律專業人才比較缺失。在處理安全事故方面缺乏法律專業的技術支撐,依法監理缺乏人力資源的有效保障。
(二)煤礦建設工程基礎較差
一是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嚴重缺失。煤礦建設工程由于勞動強度大,風險高、待遇低等特點,導致中高級專業工程師、技術人員及工作經驗豐富工人流失嚴重,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有待提高;二是煤礦建設工程管理機制不健全,有的組織機構不全,有的缺乏專門的人員,有的在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員缺乏必備資質或專業不對口,不能有效地監控施工;三是監理工作與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之間的配合不夠密切,加上地下地質條件非常復雜,如果僅僅依靠監理單位要做好煤礦建設工程的安全和質量管理,那是很難實現的。
(三)監理工作安全投入不足
一是監理安全工作的收費較低,主要是因為國家缺乏對監理市場的監管,監理市場的惡性競爭問題嚴重。這種問題直接導致監理單位工作積極性不高;二是監理收入過低,效益不大,導致監理工作的投入無法到位。由于監理企業的收入較低,無法吸納和留住較優秀的專業監理人才,特別是像高級監理工程師一樣的高級監理人才。因為監理企業的效益都不太高,不可能投入足夠的資金對監理人員進行培訓進修,所以,監理隊伍建設仍然任重而道遠。
(四)監理單位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還存在一定的阻礙
建設單位對監理工作存在較多干預的現象,嚴重影響了監理單位正常工作的開展。有的建設單位自以為管理力量強大,不注重監理的地位和作用,甚至將施工單位看作是建設單位下屬的施工單位。有的干脆直接干涉監理單位的具體監理工作,無視監理單位工作的獨立性。
三、加強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風險防范的對策
(一)加強煤礦建設監理法規建設,加大依法監理的力度
一是建議有關部門應不斷加強煤礦建設監理法規建設。特別是應修訂或出臺與煤礦建設監理工作息息相關的規范性標準文件,能夠有針對性地指導、規范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行為,為其風險防范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規依據和保障;二是建立健全煤礦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責任追究制度。不僅要建立監理方面的責任追究制度,而且要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的相關安全責任予以細化明確,一旦出現問題,可以根據調查的結果分別執行責任追究,以此提高安全管理意識,降低監理單位的責任風險;三是引進和培養監理法規的相關的專業人才,加強法律方面的人力資源的管理,為煤礦建設工程監理的提供法律服務,降低因為不懂法律而帶來的風險。
(二)加強煤礦建設工程基礎建設,夯實安全監理的基礎
一是煤礦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加大投入,引進和留住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為提高施工質量和安全程度提高技術保障;二是完善煤礦建設工程管理機制,完善工程管理的組織機構,在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員盡量配備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對口人員,確保實施有效地監控;三是加強監理工作與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之間的配合,共同做好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大監理工作投入,降低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的風險
一是提高煤礦監理的取費,限制煤礦監理企業低價惡性競爭行為,吸引優秀人才加入監理隊伍,提高煤礦監理企業從業人員素質;二是設立監理安全管理工作基金,用于監理人員培訓;監理單位成立煤礦安全咨詢委員會,聘請高等院校安全領域專家客座監理企業講學和指導;高瓦斯礦井和高突礦井監理合同簽訂前,應進行安全監理論證,編制轉項安全監理實施細則,設置安全監理控制點。
(四)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理,降低監理的安全風險
施工現場是生產因素的集中點,其動態特點是多工種立體作業,生產設施的臨時性,作業環境的多變性,人機的流動性等等,存在著多種風險因素。因此,施工現場系事故多發點。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是施工現場風險管理的重點,也是預防與避免風險引發事故,保證施工生產處于最佳安全狀態的根本環節。施工現場的風險監督就是要檢查控制風險的規章制度是否得到貫徹執行,措施是否得到落實。當施工中因人、機、環或方案等因素發生變化時,控制風險的相應措施是否同時跟上,是否保障有力,當發現違章作業時是否及時糾正。比如對人的控制:在對人員的組織安排上是否根據人的技術水平,人的生理缺陷,人的心理行為,人的文化素質來控制人的使用:如對技術復雜、難度大、精度高的工序或操作,應由技術熟練、經驗豐富的人來完成:反應遲鈍、應變能力差的人不能操作快速運行、動作復雜的機械設備( 如操作油機絞磨) ,對隱蔽工程工序(基礎澆注〉或具有危險性的現場作業應采取旁站監理。
總之,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的風險及對策分析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我們應不斷加強對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的探究,創新工作思路,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以便更好地開展監理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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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質量 監管體系 法律思考
一、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進步,有關工程質量監管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相繼完成了一大批高質量工程項目,質量技術進步取得新進展;全社會對工程質量的關注度和認同感;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責任意識普遍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監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廣東江門的九江大橋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鳳凰至貴州銅仁大興機場的二級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長的沱江4跨石拱橋坍塌事件再次說明:建設工程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技術難度越來越高,人們對工程質量已從單純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適性、建筑節能以及全壽命周期質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設的現狀給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我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及其弊端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立的法律依據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1984年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文件。20多年來,圍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問題,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增補、修訂了大量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規范市場行為,減少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國工程質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為現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目前我國現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縱向管理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具體由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橫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所建工程的管理。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行,對當前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和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規不完善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一直是我國國家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為工程建設法規的立法重點。現行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規之一,它對建設行為主體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也相繼頒發了建設行政規章及一般規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檢驗工作規定》(1985年)、《關于確保工程質量的幾項措施》(1986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0年)、《關于提高住宅工程質量的規定》(1992年)、《關于建筑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1995年)、《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等。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工程質量監管的實踐仍面臨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力和對法規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等問題,尤其是缺乏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的程序性規定。這種立法現狀致使監管者的監管行為缺乏外在制約,被監管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極易發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等違法犯罪現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極大的影響。 2、監督管理機構權責不明確
工程質量監管體系仍存在著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濫作為、運動員與裁判員角色經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閉管理,政出多門的狀況;首長(政府)工程,獻禮工程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不按科學規律和技術標準,盲目組織施工,經常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搶工期趕進度,造成了許多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全國各地的各類開發區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較嚴重的各自為政,封閉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嚴,存在隱患等問題。
3、監督管理體系不科學
如前所述,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一方面,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行多部門多專業管理,政出多門,相互間職能劃分不清,看上去層層把關,實際效果卻大打折扣,職責不清不僅造成了部門之間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給立法和監督執法造成了困難,還加重地方及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統一的監督機構管理體系沒有形成,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質量監督站由于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等均由當地管理,人員配備不盡合理,各地發展不均衡,導致對其有效監控明顯不足。沒有自上而下對其統一的管理機構,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4、監督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我國現有各類監管機構所配備的人員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監督。首先表現在人員素質上,長期以來,由于編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中高質量、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匱乏,素質參差不齊,與“既要對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又要對強制性技術標準非常熟悉”的要求甚遠,級別較低的縣級監督機構這方面問題尤為突出;其次表現在設備上,技術裝備落后,缺乏現代化的檢測手段,監督方法遠遠落后于科技發展水平,影響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難以適應當前建設工程發展的需要。所有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亟待改進和完善。
三、對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永恒的主題。為進一步改革政府質量監督工作,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式、方法,促進工程質量水平和工程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本文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提出幾點法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