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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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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范文

關鍵詞 建立;多層次;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用科學發展觀指導新農村建設,要從農民群眾最關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見效的事情抓起,不斷讓農民群眾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對農民來說,最迫切的事情莫過于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使貧困農民“病有所治,老有所養,窮有所濟”。

一、 從客觀需要上看

各地農民對社會保障和生活服務的要求是基本相同的。但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不同地區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的經濟能力相差懸殊,這就要求我們在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時,必須從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生活的實際需要出發。各項農村社會保障項目、范圍和具體標準的確定,必須與各地區集體經濟和農民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以及農民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社會保障需求相適應。因此,全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不可能同時一步到位,也不可能全國統一一個模式,而是要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形成各地區層次不同、標準有別的社會保障制度。

就收入而論,在保障體制的選擇上高收入地區農村應以收入保障為主,低收入地區農村則應重點發展以普及初級服務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事業。不同經濟發展類型的地區(如蘇南地區和溫州地區),由于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和利益分配結構上的差異,也會對保障制度的建立產生較大的影響。蘇南以集體經濟為主,實行按勞分配,集體經濟實力雄厚,個人收入也較高且比較均衡,集體和個人都有參與社會保障的承受能力,比較適于建立一種以集體為依托,集體和個人合作興辦的社會保障制度。溫州地區家庭工業發展很快,自由市場活躍,個人手里有錢,但分布不均衡,集體經濟相對薄弱。這就比較適應于建立一種以個人投保為主,政府予以適當補足的社會保險體制。在前一種情況下(蘇南)還可考慮擴大社區統籌范圍,后一種情況下則宜于較小范圍的保障區域。

二、從行業構成上看

以工業為主的城市郊區等,一般收入較高,生產和生活服務的社會化程度較高,應以收入保障為主,而以農業為主的農村地區,一般聯系松散,收入不高,家庭保障起主要作用,社會保障宜于小范圍的服務保障型。

第2篇: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范文

關鍵詞:日本;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借鑒

本文為福建省教育廳項目(編號:JB13163S)

中圖分類號:C913.7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啟示

收錄日期:2014年5月24日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自創建以來,經過了60多年的調整與補充,目前已經建立了包括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在內的完整框架,但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還遠遠達不到國民保障的需要,也跟不上經濟發展的步伐。

統計資料顯示,2013年底至2014年初,我國60歲以上的老齡人口突破了兩個億,到2025年,更會突破3億大關。《中國可持續發展總綱》提出,至2050年,中國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可以達到85歲,老齡化人口將占到總人口的35%。界時,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將面臨每人30~35年的退休生活費用支付。這對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除此之外,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醫療費用過高、醫患關系緊張問題層出不窮,催促著中國盡快進行醫療保障機制的改革與完善;而隨著城市化的發展、高校畢業生規模的急劇膨脹,失業大軍充斥整個中國城鎮,也需要中國盡快完善失業保障體系。總之,中國當前社會保障機制的改革與完善已經提上了日程,而借鑒發達國家的一些做法,吸取他們的經驗與教訓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一條必經之路。

從全球的社會保障機制建立及實施的效果來看,歐美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說是當前較為完善且社會福利水平最高的,我國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及改革中也借鑒了歐美國家的一些做法。但歐美國家不管是自然條件還是社會條件都與我國差異較大,用歐美的社會保障情況來指責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做法未免失之偏頗,因為歐美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遠遠高于我國,其人口密度卻遠遠低于我國,這使歐美國家的人均收入高,國家財政人均分攤的金額也高,這為歐美的高福利保障水平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而我國人口數量大,同樣高的財政收入放到我國則完全不可同日而語,一旦進行人均分攤就寥寥無幾。因此,在社會保障制度的設立與改革中,不僅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更要考慮我國的國情。

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日本與中國同處東亞,自然環境與社會傳統相似,且日本國內人口密度大而人均資源有限,中日兩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時間都不長,但是日本的發展狀況卻要好于中國,因此中國在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中不妨考慮借鑒日本的一些做法。

一、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

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自1947年開始建立,經過60多年的補充、修正與完善,到目前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比較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

日本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涵蓋了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公共醫療衛生四大領域,涉及46項社會保障制度,內容全面,覆蓋面廣。其中,社會保險是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主要內容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勞動災害補償保險、護理保險等多個方面。社會救濟則是為了保障國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對生活困難的人提供生活、教育、醫療、住宅等方面的公共救濟。而社會福利主要是為社會弱勢群體包括老人、兒童和殘疾人等提供社會福利設施以及相關的社會福利服務。公共衛生與醫療保健,除了向國民提供醫療服務之外,還包括了改善生活環境、保護自然環境等環境保護制度體系。

二、日本在不同時期對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措施

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先后經歷了幾個時期的發展與改革:

(一)建立初期,重點解決當時突出的社會矛盾。日本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從二戰后正式形成。建立初期,日本正處于戰后恢復期,這時日本的經濟正在經歷恢復和重建,戰后的各種問題層出不窮,物質匱乏、失業增加、傷殘軍人、戰爭孤兒等問題堆積如山。日本戰時形成的以救貧為主的簡單的社會保障機制已不能適應新的經濟形勢需要,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社會保障體系以解決戰后突出的社會矛盾。順應這一需求,日本在這一時期的社會保障以生活保障、醫療保障和失業保障為中心,側重于扶貧和脫貧。從1945年9月開始,日本先后頒布了《戰爭孤兒保護對策綱要》、《生活保護法》、《勞動標準法》、《失業補助法》、《厚生年金保險法》、《國民健康保險法》、《國民年金法》等十幾部法律法規,實行全民性的社會扶助政策。這些法律法規基本確立了日本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勞動保險、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體系的各個分支,為日本順利渡過戰后的困境以及發展經濟提供了支持。到1961年,日本的這一基礎性目標基本完成,日本社會保障制度也進行了順利轉型,社會保障的目標開始從解決貧困問題轉向了提高國民生活水平。

(二)隨著經濟的恢復與發展,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補充與完善

1、經濟恢復后,及時進行社會保障體系的補充與完善。1962年之后,日本經濟渡過了戰后恢復期,開始進入經濟高速發展期,這一階段也成了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補充和發展時期。隨著經濟的高速增長,日本失業問題得到明顯緩解,失業減少,國民生活水平也顯著提高。但與經濟的高速持續增長相伴而生的各種問題也相繼出現:物價水平急劇上升、國民收入差距拉大、社會資本不足等問題不斷涌現,這使國民的生活水平無法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而同比例上升。為了改變這一現狀,實現社會的綜合協調發展,日本開始大力發展社會保障事業。

這一階段,日本的社會保障開始側重于公民的生活質量提高,受歐洲國家“從搖籃到墳墓”的國家福利思潮的影響,日本的社會保障改革圍繞著提高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水平,大力提高醫療保障的程度,比如對70歲以上和在65歲至70歲之間但臥床不起的老人實行全額公費醫療制度,甚至連住院期的食宿費用也全部由國家負擔。同時,日本不斷致力于社會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制度的普及與完善,不斷加大對社會保障的公共預算支出,最終使國民保險覆蓋率達到了100%,實現了全民養老保險和全民醫療保險。

在這一階段,日本基本形成了包括社會保險、家庭補貼、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在內的完整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但這也使日本社會保障的財政預算大幅提高,遠遠超過了歷史最高水平,日本的國家財政負擔從1961年的116億日元迅速增長到1980年的5,420億日元。

2、在經濟衰退階段,對社會保障機制進行修改以適應現實狀況。在經濟上升期形成的“高福利高負擔”的社會保障模式要求經濟的高速發展作為其支撐點,一旦經濟出現衰退,這種高福利也難以為繼。1973年爆發的第一次石油危機給日本經濟帶來了沉重的打擊,日本經濟從1974年出現負增長,從此結束了高速發展期,開始進入衰退,原來基于經濟高速發展而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新的經濟形勢,高額的社會福利給財政造成了極大的負擔,隨著國家財政負擔的急劇增加,日本開始重新考慮改變其已有的社會保障模式,因此新一輪的社會保障體制改革被提上了日程。面對越來越嚴重的財政赤字,日本開始改變高福利高負擔的社會保障模式,壓縮社會保障財政負擔,并設法將國家負擔的部分向地方政府、個人和參保者轉嫁。

為了解決人口老齡化帶來的越來越嚴重的資金缺口問題,首先對老齡人口的醫療保險制度進行了改革,1982年日本制定了《老人保健法》,將醫療與保健相分離;1984年又修訂了《健康保險法》,將各個保險體系進行聯動協調,并強化保險費用的公平負擔。接著,日本進行了一系列的養老金制度改革。1985年日本修改了《國民年金法》,主要內容就是,將養老金的支付年齡由60歲推遲到65歲。而這一改革成為了一項浩大的工程,因為這是對公民已經享有的利益的侵犯,要在短期內強制完成的話,難免會引起社會動蕩。因此,日本政府決定逐步推進這一改革。初步設想是,從1998年開始,每隔三年將退休年齡提高一歲,這樣循序漸進,直到2010年完全實現65歲退休的制度,從而完成推遲養老金支付年限的改革目標。但由于種種阻礙,這一改革一再推遲,日本當前制定的計劃是,男性從2013年開始,退休年齡每三年提高一歲,到2025年結束;女性則從2018年開始到2030年結束。而這一改革的完成,將大大減輕日本在養老金支付方面的財政壓力。

(三)面臨新挑戰,進行社會保障機制的深化調整與改革。從1990年至今,日本經濟一直處于全球發展的前列,而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激烈的國際競爭也對日本經濟提出了新的挑戰,面對各國普遍進行的社會福利制度改革,日本也不可避免地進入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深化調整階段。

此時,日本已經全面進入了老齡化社會,人口平均壽命延長,新生兒出生率下降,針對這一現象,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一方面側重于對老年人的生活和醫療保障;另一方面也傾向于減輕生育和撫養子女的負擔,防止人口減少和勞動力的后繼不足。這一階段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調整重點放在減緩老齡化、少子化問題的加劇。1994年,日本制定了《天使計劃》和《新黃金規劃》,增加對兒童福利的發展投入,解決生育率急劇下降的問題,同時強化老年人的護理體系。

此外,日本不斷對已有的社會保障體系進行深化和調整,使其更加具有適用性。在此期間,日本重新修訂了有關社會福利的8項法律,對醫療、保健、教育、就業、住宅、人權保護等相關的福利領域進行合理整合,以增強彼此之間的協調性和互補性。同時,擴大社會福利的對象,將社會福利的適用范圍從原來的特殊群體擴大到了一般市民階層,使社會福利制度進一步向普遍化、多元化、綜合化、自助化轉型。為了減輕國家的財政負擔,政府提倡民間團體和個人參與社會福利服務與經營。提倡自立精神,鼓勵個人適度負擔福利費用,并發展以社區為依托的家庭福利型模式。積極發展托老所、老人集體住宅、家庭訪問員等福利服務。

三、我國在社會保障機制改革中對日本的借鑒

(一)穩妥地推進經濟發展,為社會保障制度完善奠定堅實的基礎。日本與中國一樣,社會保障制度運行時期都不長,但日本的狀況卻要遠遠優于中國,歸根結底還是經濟基礎的支撐不同。根據IMF2014年1月公布的數據,日本的人均GDP約為40,442美元,而我國的人均GDP剛剛達到6,629美元,日本的經濟基礎為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做了較為充分的物質準備,而我國當前的經濟條件還遠遠達不到解決老齡化問題所需要的水平。因此,大力發展國民經濟是解決當前社會保障問題的最基礎的物質前提。只有國民收入增加了,企業利潤提高了,政府收入才會提高,也才能為社會保障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和改革的動力源泉,避免社會保障資金危機的出現。而發展經濟所帶來的就業水平提高、國民生活水平提高等積極的效應,也會減少社會保障機制的壓力。

(二)加大政府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并提高社會保障金的運營效率。無論如何,在現代社會保障體系中起主導作用的依然是政府,政府對于社會保障的財政開支在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中占據主體地位,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增加政府對社會保障的投入,是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盡快完善的最有效方式。從日本的實踐來看,日本在經濟起步階段就制定了全民保險的計劃,并且在之后逐步提高國家對基本養老金的支付。2004年,日本政府在財政日益緊張的情況下,依然決定提高基礎養老金的國庫負擔比例,將這一比例從2004年的1/3逐步提高到2009年的1/2。這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一個很好的啟發,從日本的經驗來看,經濟起步階段的社會保障選擇不僅不會成為經濟發展的絆腳石,反而會提高國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社會穩定,從而反哺經濟發展。我國在社會保障上的重視程度與資金投入一直比較薄弱。所以,借鑒他國的發展經驗,改變固有認識,使政府在社會保障問題上負起直接責任,采取更加積極的態度,提高國家對社會保障的財政投入,才能使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更加完善。

(三)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滿足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需求。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需要充足的資金支持,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中,政府是絕對的主力,因此在國家財政體系中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資金收支制度,是發展社會保障最重要的環節。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金收取制度,在現有的社會保障基金制度外,設法擴大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并調節中央與地方的社會保障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的支持。但是,基于中國“未富先老”的特點,面對龐大的社會保障金支取人群,僅僅靠政府的力量還是遠遠不夠的。因此,可以考慮大力支持商業保險,包括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疾病保險、養老保險等多項保障內容的商業保險是對投保人未來風險的又一重有力保障,不僅可以減輕政府的壓力,也增加了投保者面對風險的信心;其次,家庭養老一直是我國的優良傳統,這一傳統在現代經濟大潮中不僅不應當摒棄,反而更要大力發揚,家庭養老在精神上的給予是政府、社會、企業所無法替代的。而這一優良傳統的發揚,不僅有利于社會精神文明建設,也會從經濟上減小政府的壓力;再次,還可以鼓勵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通過稅收等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為本企業職工投入額外的養老保險。這一方面能夠刺激企業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增加企業的凝聚力,為職工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減輕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壓力;最后,公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民間互助、社會服務、慈善捐贈等,均可作為社會基本保障的有利補充,只有多種手段相結合,才能為社會保障提供更為充足的資金支持,提供全方位的社會保障,滿足社會保障多層次的需求。

(四)有步驟地逐步改革社會保障金收付制度。面對社會保障的資金壓力,有效的做法不外乎從收支兩個方面考慮對策,之前的討論多數是從其他渠道探討開拓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問題。而就社會保障金本身而言,直接增加資金來源和減少保障支出都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首先,想辦法擴大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在養老保險金財源相對不足的情況下,日本的做法是:首先降低加入社會養老保險計劃的年齡,從25歲降低到20歲,這一做法延長了養老保險金交納時間;其次,擴大社會養老金的交納基數,將工資和獎金等同時納入養老金的計算基數;再次,擴大了在職養老金的交納范圍,將65~69歲的在職員工也納入保險金的交納范圍;最后,擴大了基礎養老金的財政負擔率,由原來的1/3提高到1/2。

日本老齡化問題的出現大約比中國早30年。21世紀二十年代,我國也步入了老齡化社會,養老問題將日趨嚴重。在經濟基礎相對薄弱的現實下,我國在這一問題上將面臨更為嚴峻的挑戰。吸取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在這一問題上早做防范,是避免出現嚴重社會危機的有效保障。在社會保障問題上,要適度加大個人繳費比例,適當延長繳費期限,逐步推遲退休年齡,降低原來享受高福利待遇的受益人的利益。但福利分配的慣性會使從中獲利的人們在面對利益消減時做出強烈的反彈,這是改革中最為敏感也是政治風險最大的問題之一。因此,這種改革必須有一個軟著陸的過程。日本從1998年開始試圖推行養老金支付推遲的制度,但一直到2013年才有一個具體的計劃表出來,也說明了這一改革在實施中的難度之大。推遲養老金支付年限的討論近年來在我國也一直在進行,這不失為一種緩解老齡化壓力的有效手段,但這種改革也勢必帶來社會的負面情緒的反彈。日本在這方面正在進行有效的嘗試,我國也不妨借鑒日本的經驗。同時,還可以考慮給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性,以便區分不同職業、不同實際情況的人以區別對待,避免“一刀切”帶來的負面效果過大,反而影響了經濟效率。

總之,在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中,我們可以借鑒他國的先進經驗,但也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不能一概照搬。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實際情況差異極大,因此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項目、收繳費用標準和待遇水平上,都應照顧多層次的需求,盡量做到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人制宜,避免“一刀切”,以保障經濟效率。

主要參考文獻:

[1]宋健敏.日本社會保障制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第3篇: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范文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一、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保障農民基本權益的客觀要求。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障、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農民是公民成員,依法享有憲法賦予的享受社會保障的基本權利

    中國是傳統農業大國,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農村社會保障是實現社會公平和體現人的自由和尊嚴的客觀要求。

    2.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村穩定的重要保障農村的穩定是中國社會穩定的基礎,“農村不穩,則國家難定”。但是長期以來,中國農村并沒有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還是通過個體的家庭保障來實現“積谷防饑,育兒養老”這般的觀念在農村社會根深蒂固。

    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土地保障為主的農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弱化,完全依靠家庭養老,風險很大。傳統家庭養老保障模式受到嚴重挑戰,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也受到嚴重威脅,“城鄉二元制”的社會保障制度種種弊端不斷顯現,農民要求建立社會保障的呼聲口趨強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勢在必行。通過社會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無疑可以減輕家庭負擔,緩解農村貧困,增加農民福利,維持社會穩定。

    3.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中國,城鄉收入差別大,相對于城市較為健全的保障體系來看,農村社會保障刺度的建設大大落后于城鎮,這種狀況已經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以不斷深化農村改革與大力發展農村市場經濟為基本前提而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風險性”,農村經濟也是一種典型的風險經濟。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實行,使農戶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市場行為主體,從而決定了他們必須獨立承擔生產經營中的各種風險,因而也就產生了相應的社會保障要求此外,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也是農村剩余勞動力不斷增多的客觀要求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中國將有大量的剩余勞動力需要轉移到第二、三產業就業,這些脫離傳統農業的農民,如同城鎮職工一樣,也迫切需要有穩定的社會保障。

二、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1.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建設起步晚,整個社保體系還不健全,處于摸索階段社會保障制度從城市延伸到農村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具備了一定社會經濟政治條件后的結果。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決定的,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從誕生到發展,在發達國家中已有相當成熟的經驗。而在中國,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時間很短。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才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農村社會保障建設還處在探索階段、在國內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遵循。

    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等。從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現狀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嚴重缺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目前依然處于探索階段;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廣階段;工傷、生育、失業三大社會保險制度至今尚未在農村建立。目前農村社會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制度基本沒有建立。在農村,敬老院和殘疾人福利院是農村社會福利體系的主要機構,但受資金供給渠道制約,這些福利機構大大衰減。

    2.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小順,責任主體不明晰中閏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不夠科一學化和規范化,長期以來一直處于“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狀態。財政、民政、巨生、人事、計生、勞保等部門都設有社會保障機構,難以形成統一的管理格局。這些共同行使社會保障職能的眾多機構,由于實施部門所處地位和利益關系的不同,在實際工幾作中會發生決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導致保障政策檢驗與實際效果之間的偏差。農村社會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監督這些都直接影響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的順利實施。     責任劃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門、企業和家庭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皆存在責任分工不明確的問題,如政府責任與市場責任相混淆。這既不利于有計劃地緩解歷史遺留問題,也使現實責任難以準備配置,不利于政府職能的行使,也妨礙了市場作用的發揮。

    3.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缺乏穩定來源。農村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農民收人不高。資金嚴重不足一直是束縛農豐并士會保障制度發展的重要原因。中國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這10%的投人也基本給了城鎮居民農村從國家財政獲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貧開發基金和用于“五保戶”最低生活補助的救災救濟資金,人均保障額遠遠低于城鎮居民有限的資金難以滿足農民需求,合作醫療資金短缺,農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療,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較為嚴重。農村社會保障血臨的最為突出的間題是資金缺乏的問題。

    農村社保資金來源單一、有限,主要推行“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大部分農民實際無力承擔各類保險費用,即使部分農民有能力繳納,卻由于對子卜會保險制度認識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參加保險這樣,社保資金就缺乏穩定性與持久性

    4.農村社會保障法制不健個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基本的國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國家法律法規的支持。但是,中國迄今沒有一部專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條款只是散見于相關法律之中,沒能形成體系,不具備較強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條例中,很多是通過各種“紅頭文件”的,這些文件缺乏法律權威,穩定性差,難以有效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幾點建議

    l.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建議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專題研究,深人農村,調查了解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實際,查找原因,研究一切實可行的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途徑和方法,供

決策層參考,以盡快構建和完善符合中國農村實際的社會保障制度

    與此同時,中國應當在結合國情的前提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縮短摸索周期,加快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國、巴西等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經過多年的實踐,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特點。例如:日本倡導企業的社會保障責任,于2000年建立了“護理保險”,國家、地方政府、企業、40歲以上的人共同付費支持老年人護理所需的設施、服務等回。總結這些國家的先進做法,借鑒成功的經驗,對于完善中閏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理順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明確政府的責任主體地位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緩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農村社會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責任承擔的缺位。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政府應當充當主角,承擔主導責任全面統籌管理農村社會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責任主要包括領導管理責任、引導責任、利益主體的協調責任和資金的監管責任等

    政府應當構建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遠景規劃與近期規劃,理順管理體制,徹底消除“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現象,使管理機制更加統一、規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項職責中,其監管職責尤為關鍵政府應通過建立民主、科學的農村社會保障的監管機制,強化對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運營、發放等具體業務環節的監管責任,實行業務公開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強工作的透明度。

第4篇: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和諧社會;西方經驗教訓

中圖分類號:D616 文獻標識碼:A

同志在一系列講話中反復強調了加快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性,明確指出:“保持社會穩定,是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前提,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保證,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1]社會保障制度是和諧社會的穩壓器。一個多世紀以來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創建和發展對維持社會穩定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其中不乏經驗教訓,對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很好的借鑒作用。

一、從創建目的看,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西方社會保障制度創建目的是維護社會的穩定,我國構建和諧社會也必須加強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

19世紀中后期,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各國經濟危機頻繁,社會矛盾尖銳,貧富兩極分化,社會動蕩加劇,處于社會底層的勞動群眾生命和生活極度艱難。為了緩解社會矛盾,19世紀80年代,德國率先創立并實施了社會保障制度,自上而下地進行了經濟和社會改革,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和改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夕,德國實現了經濟繁榮、社會安寧,各階層均表現出普遍的滿足感。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成果對資本主義世界各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它提供了在維護現行制度下緩解社會矛盾的“穩壓器”。20世紀初期,其他資本主義國家也紛紛推出了社會保險法案。爾后,各資本主義國家都致力于使之逐漸完善。

經過近30年的改革,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伴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經濟的高速增長,形成了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不同社會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也大量出現。特別是目前我國正處在體制轉換、結構調整和社會變革過程中,貧富差距和城鄉差距擴大,勞動關系沖突不斷,農民工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效率與公平失衡,城市貧困及其代際轉移等等多種社會問題持續發展。這些問題如果長期得不到解決,甚至不斷惡化,必然危及到社會的穩定與和諧。要構建和諧社會,就必須解決現實中的各種社會問題。從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創建與實施成功緩和了社會矛盾的經驗中可見,社會保障制度正是和諧社會的“調節器”,沒有社會保障制度就不能建成和諧社會,沒有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社會保障制度也不可能順利運行。我國建設和諧社會,必須利用這個調節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但是,社會保障問題在我國還存在認識誤區,有些部門還沒有充分認識到社會保障對于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例如誤以為社會保障僅僅是慈善救濟,片面強調效率優先而不顧公平,在行政意識和行為上重視經濟發展而輕視社會發展,強調政府權力而忽視政府責任,注重公民義務而輕視公民權利等等。綜觀西方社會保障制度的普遍建立,我們不提高認識、走出誤區,就無法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構建和諧社會,這些錯誤思想是必須要根除的。

二、從保障內容看,社會保障制度必須與和諧社會價值目標相協調

西方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廣泛,主要涉及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三大方面,具有社會性、福利性特征。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價值目標包括共同富裕、充滿活力、公平正義、安定有序、平等互助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而社會保障的內容正是實現這些價值目標的最基本因素。

德國社會保障的基本內容是養老保險、事故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社會補貼、社會救濟金等等,德國人從子女教育、看病吃藥、失業救濟、買房建房到退休養老,基本上都能得到社會保障,其項目基本涉及每一個人的生、老、病、死、傷、殘、教育、喪偶等人生所必然或可能經歷的各種風險,使人們公平享有符合人尊嚴的生活權利。英國社會保障內容包括退休養老金、失業保險、醫療衛生保障、國民保健服務、個人生活社會照料等等。美國社會保險項目主要有養老、醫療、失業、殘疾、工傷與職業病保險等,社會福利項目內容有現金補貼、食品券、住房補貼、醫療補貼等。加拿大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有老年收入保障制度、工傷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公共救助計劃等等。

從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來看,基本目標不僅僅是緩解貧困,而將收入安全和社會公平也納入了社會保障體系。在以英國、瑞典為代表的福利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不僅滿足人們基本社會保障需求,而且維持社會成員一定標準的生活質量,加強個人安全感。著名的《貝弗里奇報告》提出以“普遍和全面”為原則,建立以社會保障為主,以社會救助為輔的新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其影響下,西方各國社會保障制度進一步全面普及,社會救助政策也與國民權利與政府責任相聯系。

我國構建和諧社會,就必須建立健全與和諧社會價值目標相一致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我國現實物質條件,在保障內容方面,首要問題是解決生存、養老、醫療、失業、工傷、殘疾等基本項目;其次要解決社會福利問題,主要內容包括老年人福利、殘疾人福利、兒童福利、職業福利、住宅福利、教育福利等;把滿足社會成員基本需要與改善社會成員生活質量相結合,以夯實和諧社會平等互助、安定有序、充滿活力、共同富裕的基礎。

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是既要加速發展,又要保持社會穩定,這就必須不僅實現社會較低平均水平的基本保障,達到不同階層或群體之間的包容與相安,還要注重人的全面發展,實現較高水平的生活質量保障目標。因此,在經濟條件允許的地區還需要發展商業保險等社會保障的補充項目。

三、從覆蓋范圍看,建設全民保障體系才能實現和諧社會的價值目標

二戰以前西方社會保障項目立足在防止極少數社會成員因貧困而陷入絕境,二戰以后則轉變為給社會成員提供一種普遍的生活保障,給勞動力再生產提供充分的保證,覆蓋范圍是全民性的,有效地緩解了不安定因素,在社會再生產過程和社會經濟體系運行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社會不和諧,生存環境不好,每個人的利益都會受到損害。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強調公平,人人享有同樣的生活保障權利。因此,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應與和諧社會的目標相一致。

德國社會保障制度惠及所有公民。英國幾乎每個居民(還包括居住在英國的外國人)都在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之下享受社會保障權益。加拿大的全民醫療保險制度也是在追求公民平等權利和尊重人權的理念下實施的,維護健康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國家有保障人民健康的義務,保障所有人都有同等機會獲得醫療服務。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則很小。首先,農村人口普遍缺乏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僅就養老保險來說,雖然勞動部已有文件要求進入城市的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但是由于戶籍制度、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和就業的流動性,導致農民工缺乏參保積極性,農民工權益普遍受到損害,農業戶口的城鎮居民還存在社會保障歧視,造成了諸多經濟和社會問題。例如,民工集體怠工、上訪、因討薪而發生案件、甚至以極端手段威脅公共安全等等,直接影響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因此,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當務之急是建立健全與我國目前發展階段要求相適應的低水平、廣覆蓋的社會保障制度。解決好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關系到我國絕大多數人口的穩定,必須盡快拿出切實可行的辦法。其次,我國社會保障各個項目還遠未做到應保盡保,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障也不健全,看不起病的狀況極其普遍,一旦遭遇某種風險,人們很容易淪落到難以生存的境地。因此,真正解決全體勞動者在養老、疾病、工傷、失業等方面的后顧之憂,以保證社會主體的穩定,也是構建和諧社會所必須支付的成本。

四、從執行方法看,有效手段才能保證社會保障體系的成功運轉

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方法既是制度本身的重要內容,也是制度獲得成效的關鍵環節。西方社會保障制度在保障項目的發放、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監督方面,均有很多值得我們借鑒的方法。

首先,社會保障資金和物品的發放方法是達到保障目的的重要手段。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和社會救濟采用了在實物幫助中發放實物卡,到指定地點憑卡領取救濟品的方法,可以保證貧困人口獲得需要的物品。資金幫助則用于為失業者繳納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以幫助被救濟者解決關鍵性的實際問題。失業救濟金每年要重新申請和審批的辦法,可以保證把救濟金用在確實非常需要救濟的人身上。這些方法我們都可以仿效,比如建立年審核制的社會保障卡,動態記錄貧困家庭的成員結構、收入水平、生活開支、貧困原因等信息,根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類確定保障條件與范圍,以此為據發放社會保障金或社會福利救濟物品,以解決貧困人口之急需,消除不安定因素,使有限財力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其次,社會保障資金來源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問題。西方國家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是多渠道的,除了政府財政支付之外,企業、個人都承擔一部分。美國政府通過稅收優惠鼓勵雇主為雇員購買私人醫療保險,這一比例高達90%。開征社會保障稅也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資金籌措方式。美國的社會安全號碼一卡制,統一了社會保障稅的征收和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的發放,既有效防止了逃、漏稅,又切實保障了國民的基本生活與獲得社會福利與救助的權利。我國則缺乏專門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社會保障基金收繳困難,靠行政手段征收缺乏剛性,影響了社會保障體系的正常運轉。開征社會保障稅,將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納入法治化軌道,有利于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資金來源。因此,借鑒西方國家的成功經驗,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任務。

第三,社會保障資金征繳率的合理性是社會保障制度有效實施的基礎。某些國家的高額繳費率導致普遍漏稅,擾亂勞動力市場,生產率下降,又推動繳費率和漏稅率走向更高,制約了長期儲蓄和資本積累,又加劇了通貨膨脹,進而阻礙經濟增長。通貨膨脹又降低了社會保障金的實際價值。這樣的教訓值得我們吸取。構建和諧社會,所有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繳納社會保障稅,繳稅項目和數額多少應與受益項目及受益程度適度掛鉤,不繳稅者不受益。

第四,社會保障資金的運營方法是社會保障制度有效實施的重要保證。由于社會保障的道德風險和心理風險都很大,缺乏約束,將導致保障費用的非正常支出和過度消費。西方各國通過立法和設立專門機構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和運營進行管理,并規定了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比例的法定上限,同時設置監督機構進行監控。我們可以借鑒這些方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監督和約束機制,健全法制,確保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支付、運營的規范性,防范社會保障資金的風險和使用上的腐敗及營私舞弊。在規范金融秩序的條件下,嚴格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向和各項投資比例的上限,強化投資監管措施,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與增值。

五、從西方社保制度改革看,構建與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才能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

西方社會保障制度在創建時期起到了穩定社會、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在實行過程中又遇到了很多問題,最根本的問題是不斷提高保障度愿望的無限性與所能追加投入的經濟資源的有限性的矛盾。社會保障不適當可能會占用更多的經濟資源,增加勞動力成本,必然會削弱國家的經濟競爭力,同時,福利型社會保障制度又弱化了人們工作的動機和競爭意識,催發人的懶惰性,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例如英國的全民保障、全面保障制度,國家為公民提供“從搖籃到墳墓”的生活保障,城鄉居民在整個生命期間都可以平等地從福利制度中受益,以至出現了社會保障抑制就業增長的“失業陷井”和“貧困陷阱”,就業得到的凈收入不如失業得到的救濟多,有工作反而變窮了,所以有些人就不愿就業。另外,這種高保障是靠高稅收來維持的,增加稅收不僅會影響工作、儲蓄和投資,而且還影響收入的分配,并引發經濟危機。這樣,高福利受到經濟低增長的沖擊,就會導致社會保障的財政危機。當社會保障的規模超過了經濟發展的規模,就嚴重影響了國家的經濟發展。這種負效應與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目的是相違背的。

20世紀70年代以后,英國主要從養老、失業、就業、醫療、教育、住房等方面開始對福利制度進行改革。先后推出了國家收入關聯養老金計劃、職業養老金計劃和個人養老金計劃,同時嚴格控制福利支出,大幅度降低一些待遇的支付水平,由按需確定福利水平轉變為按經濟支持能力確定福利水平,使福利支出的增長速度與經濟發展速度相適應。由強化政府在福利制度建設中的責任并承擔主要福利支出,轉變為合理確定國家責任,通過市場化改革減少政府承擔的福利支出,建立國家、單位和個人之間養老保險責任的合理分擔機制。[2]改革后的體制保證了最需要的人得到補助金,減少了依賴性,增強了社會保障的針對性、個人責任感和自我保障意識。

美國的社會保障具有鮮明的選擇性,強調社會保障施于需要社會幫助的弱勢群體,且保障水平不高,只滿足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在社會保障項目上各類人員享受保障的差別較大,有效地避免了福利大鍋飯。因此,從社會保險稅中籌集的資金就可以應付社會保障資金的支出,在相當程度上解除了國家財政的過重負擔。

構建和諧社會,社會保障制度的設立必須從國情和國力出發,以國民經濟所能提供的物質資源及政府與社會的承受能力為立足點,將社會保障水平嚴格控制在經濟條件允許的范圍內。在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下,國民生產總值是一個既定量,社會保障支出過分增長,必會影響資金積累,制約社會投資的積極性,反過來又影響經濟發展。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總體保障水平的確定應以既保持較高積累水平、又保證經濟持續發展為前提,并在合理的總體保障水平之下確定各保障項目的保障水平。根據西方實行社會保障制度過程中的教訓,保障水平過低達不到保障目的,過高則會產生負面作用。因此,我國目前的重點應放在保證人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方面。

社會保障制度與經濟發展相適應還表現在保障項目和水平隨著經濟發展而跟進。英國政府在指導思想上明確了國家應為勞動者提供保障,在建立國家最低保障的同時,還應鼓勵個人追求本人和家庭更高的生活水平。這種保障理念值得我們借鑒。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一個充滿創造活力的社會,因而,構建和諧社會要把實現社會公平作為重要的政策導向,正確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既重點搞好貧困人口的福利保障,切實維護困難群體的利益,又注重普遍的共同福利和保障,維護發達地區、優勢產業和先富群體的發展活力,并支持欠發達地區和困難行業及群體的發展。這就必須完善災害救助體制、城市低保制度、農村和城市多種形式的救濟制度、各類保險制度,逐步建立政府主導、責任共擔、社會化、多層次、多形式的社會保障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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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盧海元,英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歷史啟示[J].中國勞動保障,2005,(2).

[3]姜守明,耿亮.西方社會保障制度概論[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2.

第5篇: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范文

關鍵詞:公平 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制度缺失 政策建議

一、公平的定義及標準

公平作為一個概念,在不同的學科范疇內對其做出的定義各不相同。定義它本身確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社會保障作為一種經濟制度,是經濟發展的伴生物,因此在社會保障范圍內,我們從經濟角度來定義公平。經濟學上的公平指的是每個參與的經濟主體在整個經濟環境中均有相同的機會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個人的成功。人們并不因各自的出身,家庭背景等差異而致使在同樣努力的條件下獲得的成功各不相同(此處當排除個人運氣等因素)。

然而,此處所提出的公共概念只是一個理論上的概念,或者是一個美好的愿景,正如西方經濟學所提出的幾個假設前提一樣。在現實世界中這種公平是無法實現的。現實中的不公平現象比比皆是,家庭富裕的孩子們可以享受更加優質的教育,為將來的事業打下良好的基礎,而那些貧困家庭的孩子們可能會早早的放棄學業,或者是在教學質量相對差的學校進行學習。同樣,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的差異,也產生了眾多的不公平的現象,如:教育,福利,生活環境等等。

我們已經提出了什么是公平,但是我們沒有回答怎么才是公平。這便是回答如何判斷公平這個問題。因此,公平的標準則成了題中應有之意。

公平的標準,既是判斷公平的與否的尺度。公平是一個復雜的概念,對于公平,人們可以從主觀上進行判斷,亦能從客觀上進行判斷。對于主觀上的判斷,可以歸結于個人的價值判斷問題,因為對于同一件事情,不同的人的看法各不相同,有的人可能會認為是公平的,而其他人則會認為是不公平的。而客觀的判斷一個事實是否公平,則摒棄了個人的價值觀,而是從整個社會的價值取向來進行取舍。(個人認為此處所謂的摒棄并不是指個人的價值判斷已經完全被舍棄,而是相對而言,因為公平這個概念始終還是需要人的主觀判斷為基礎)

所以,我們當構建一個公平的客觀標準。我認為,當從如下幾點來進行判斷:

1、機會是否平等,機會平等也可以理解為起點的公平,既是人們在從事各類社會活動時擁有平等的選擇機會,不會因為各自的背景而所獲得機會各不相同。這是判斷公平最重要的一個標準。

2、程序是否公平,既人們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是否平等的享有各種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不以人的職位,地位高地為區別。這其實是機會公平進一步的延伸。程序公平標準在市場經濟環境中占據重要的地位,一個社會的經濟制度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取決其程序是否公平。因此,程序的公平標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收入分配的結果是否公正、合理。此處所說的收入分配指的是社會財富的首次分配,財富首次分配公正,合理,并是說社會財富分配的絕對合理,平等。而是有差別性的平等。依據各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出資額,貢獻,努力程度等標準而合理的對社會財富進行分配既可認為是合理的,公正。其實收入分配結果的公正、合理是前兩個公平標準得到實現的必然產物,只要保證了機會的均等,程序的公正,收入分配的結果基本上是公正合理的,可以認為是公平的。

總而言之,機會平等是我們判斷公平首要的標準,我們不能盲目的追求社會公平而致使社會效率的喪失,我的觀點是,只有在保證效率的前提下確保收入分配的公正合理,社會的分配可以認為是公平的。

二、社會保障的公平效率之爭

公平與效率之爭是經濟學上永恒的爭論話題,它同樣牽涉到了我國改革開放戰略的價值判斷問題。理論界對于“公平優先”還是“效率優先”眾說紛紜,這亦體現了不同學者之間的價值取向各不相同。社會保障制度是經濟發展的伴生物,現代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最基本的最首要的目標便是實現社會公平,通過對社會財富的再次分配,縮減貧富差距,提高民眾福利。因此,關于社會保障制度到底是有利于經濟發展還是阻礙了經濟發展,理論界亦爭論不休,本文在次也不一一講各類觀點看法照搬出來,僅在此提出個人對于此問題的一些看法。

1、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經濟發展的。

首先,社會保障制度增加社會總福利。

需要要肯定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有利于經濟發展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穩定器,亦是社會的減震器。社會保障制度的首要目標是公平,同過收入的二次分配將富人的一部分錢財分配到窮人手中,根據福利經濟學的理論,社會總財富雖然沒有增加,但是社會的總福利確是因此而得到增加。

其次,經濟的發展并不是一帆風順的,經濟危機周期性出現,國家可以通過社會保障制度對經濟進行宏觀管理,經濟過熱的時候多征收社會保障稅(費)降低居民消費,防止經濟過熱增長。經濟蕭條時通過支付失業保險金及各種福利性補貼以達到刺激居民消費目標,能在一定程度刺激經濟的復蘇。

2、不適當的社會保障水平或者是說社會福利水平將不利于經濟的發展。

首先,社會保障水平過高,會產生“養懶漢”使得一部分努力于工作的人的收入低于不工作的人,這樣便會導致社會經濟效率的大量喪失。西歐等福利國家目前就面臨著福利過高的問題,同時由于社會保障水平的剛性,想要迅速降低其保障水平也殊不容易。如何將社保水平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亦成為這些國家目前的頭等大事之一。

其次,社會保障水平過低,則會導致社會混亂、動蕩、民心不穩。貧富差距的不斷擴大,富人更富,窮人更窮,社會兩極分化嚴重。更加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穩定。

所以,建立健全合理、公平的社會保障制度,講社會保障水平控制在一個合理的水平是十分必要的,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頭等大事。現階段我國所要建立的社會保障體系應當是在效率優先的前提下同時注重公平,我們需考慮的是如何做大蛋糕而不是如何分蛋糕,因為目前我們的蛋糕尚不夠分!

三、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公平的缺失

用上述的幾個標準來對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分析,可以清晰的發現我國現行制度中尚存在許多不公平之處,這不利于我們的經濟改革與社會主義建設。

1.城鄉間社會保障制度設計上的不公平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與農村存在著巨大差異,并處于非均衡發展狀態。到目前為止,除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開始進行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試點外,絕大多數農村都還沒有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仍以居民的家戶保障為主;而我國城市社會障制度已逐步向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新型社會保障制度過渡城市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社會救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已基本成型。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就撥付給了城市,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穩定的制度保障,而且其社會保障水平也遠遠高于農民,造成我國城鄉間社會保障資源分配嚴重失衡,城鄉居民享受的社會保障待遇極不公允。從社會保障支出的量來看,有數據顯示,1991年,城鄉居民社保支出比是50:1,1994年是100:1,2001年以后,不僅比值保持在100:1的水平,而且社保支出的數額差別從1991年的245元擴大到2001年的1310元,相當于當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一半。中國的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本來就大,只在城市里設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醫療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無疑擴大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所以說,這種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保障制度因其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嚴重扭曲,不但沒有發揮應有的調節作用,反而進一步擴大了城鄉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這與社會保障體系的公平原則要求十分不符。

2.行業群體間社會保障制度上的不公平

由于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設計上的不合理或不完善,使得我國的社會保障與轉移支付具有逆向調節作用,其結果是擴大了收入差距。從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機制看,我國企業單位和事業單位實行的是兩種社會保障保險運行機制。由于兩種機制運作上的不同,使得兩種機制下的保障標準差距很大,存在著明顯的不公平。以2000年河北省為例,其行政單位退休金竟相當于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1.5倍。另外,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之間社會保障待遇也存在著較大差異,效益好的企業或單位,職工收入高,社會保障反而越全面。從籌資模式看,我國社會保障實行的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辦法,參保人員要按照本人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這樣繳費基數越高,個人賬戶積累越多,將來的保險待遇越高。低收入群體人員往往因負擔不起繳費責任,而造成無法參加社會保險。從城鎮社會保障情況來看,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主要局限于政府機關、國有單位等,而非國有單位的職工很少享受到社會和集體的福利,一些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中的勞動者仍然處在社會保障之外,生、老、病、死、傷、殘等種種不測沒有制度保障,如2001年全國城鎮居民進入新的醫療保險制度者僅5471萬人,約占全體城鎮勞動者與進城務工勞動者總數的15%,全國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僅4354萬人,只占需要工傷保險的非農勞動者總數的10%左右。據國家統計局1995年對2.5萬戶的調查,城鎮富裕戶比貧困戶得到單位和國家的福利要高87%,其中養老保險待遇前者是后者的4.2倍,醫療保險前者超出后者62%,如果再加上住房補貼和其他福利,經過二次再分配,兩者的收入差距會進一步擴大,這一狀況無疑與社會保障的公平性原則相悖。

3.地區間社會保障制度上的不公平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還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執行辦法,現實中的社會保障基本上還是中央定政策,地方具體負責管理落實,社會保險繳費比例、待遇支付標準以及基金調劑使用由統籌地區負責制定并執行,政府為全體社會成員所提供的相應保障非常有限,社會保障的社會化程度和統籌層次低,難以發揮地區間社會保險的互濟功能。當前,我國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不斷拉大,無論是總量或是人均可支配收入,東部地區都明顯高于中西部地區,致使社會保障中的有些項目只是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城市實行,且各地所實行的辦法和措施也不一樣,形成了因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而呈現出明顯的不平衡狀況。如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如山東、江蘇等個別有條件地區已初步建立起農村養老、醫療和生育保險制度,農民得到了較高水平的社會保障,而在落后的農村尤其是西部地區,由于貧困問題嚴重,甚至連“五保戶”的供養都難以維持,更不用說實行普遍的社會保障了。且由于發展的差距,地區間財力與社保壓力呈現“難者越難,易者越易”的情況,這種情況下,一些地方在中央給予一定的補助下仍然收不抵支,只好提高地方的交費率,這種因社會保障帶來的地方負擔不公平,不僅導致當前情況的發展差距,而且會在發展過程中加劇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造成對地區經濟發展影響的結果不公平。

四、建立起公平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議

要建立起公平的社會保障體系,我認為政策制定上應當考慮以下幾點。

1.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讓更多的人享有社會保障。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高度重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特別是近年來,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取得重要進展,形成了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體系,但覆蓋面窄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而社會保障只有全面覆蓋才能體現社會公平,才能起到適應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因此,目前的關鍵問題是統籌考慮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實現應保盡保。

2.優化制度設計,逐步縮小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社會保障權益差別。

如前面所講,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兩套制度并存,不同性質崗位職工保障待遇差距懸殊,統帳結合的保險模式調整不到位,即使是成績較為顯著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存在著政策分割、分配不公并伴隨著形成貧困陷阱的現象。這些都說明,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有漏洞的、不健全的,它不能保障任何人陷入生活困境或遭遇生活風險時都能依靠社會保障制度獲得相應的社會保障,甚至因項目之間的分割與失衡,造成了受益群體之間的利益沖突與對抗。因此,可以說,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性不高,必須從制度設計上進行調整、充實和完善。首先要在整體上進行統籌考慮,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無漏洞以及不同保障項目之間的相互銜接和各受益群體之間權益的合理匹配。其次,要依據現實國情和公平正義要求,循序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最后,要明確政府責任和構建合理高效的管理體制。

參考文獻:

[1] 李珍 社會保障理論[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7.

第6篇: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范文

關鍵詞:城鄉統籌 社會保障體系 均衡發展 制度設計 路徑選擇

社會保障工作是事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關鍵。我國政府從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提出要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云南省昆明市作為西部地區的重要城市,在國家西部大開發的歷史性機遇中,經濟社會得到了快速發展,但社會保障的城鄉二元結構突出、體制建設落后、發展水平不均衡。城鄉社會保障發展的失衡與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需求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矛盾之一。因此,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推進城鄉社會保障均衡發展,是“十二五”時期昆明市經濟社會工作的重要目標。

昆明市城鄉社會保障非均衡發展現狀

經過多年的探索與改革,昆明市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實現了從傳統社會保障制度向新型社會保障制度轉型,覆蓋范圍由城鎮向農村普及,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制度建設不斷完善,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初步形成。但發展過程中城鄉社會保障非均衡發展狀況還明顯存在。

(一)城鄉社會保障水平差異明顯

2005到2010年間,昆明社會保障事業經費增長了1.3倍,平均每年增加資金投入2億元以上,平均增速43%,2010年達到109.81億元。但在城鄉居民人均社會保障支出方面存在差距,城鄉差距在9倍以上。在養老保障方面,昆明市城鎮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水平是根據工資水平的比例提取,養老保險的領取標準平均約在600元/月左右;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障自2008年開始推行以來,每年繳費檔次僅設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目前養老保險的領取平均標準僅為120元/月左右,城鄉差別是5:1。農村的養老保險水平較低導致農村居民仍然沒有擺脫依靠土地和家庭養老的基本養老模式。另外,昆明市城鄉之間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差異懸殊,2010年城鎮居民低保的領取標準為每人207元/月,而農村低保水平僅為85元/月,城市是農村的2.4倍。同時,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障水平也有較大差異,農村居民新農合的住院費最高支付限額分別為城鎮居民的70%和城鎮職工的10%,門診補償最高限額為年人均300元,僅為城鎮居民的1%。

(二)城鄉社會保障項目和覆蓋面差距大

昆明市城鎮的社會保障起步較早,而且項目齊全,于1986年到2001年先后建立起了城鎮職工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五大險種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險體系。除了以上的五大保險外,昆明市已經建立了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等社會福利制度,低保、流浪乞討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災害救助等社會救助制度,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包括了社會保障的所有項目。而農村社會保障僅包含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及五保、低保、特困戶生活救助等社會救濟制度,其他的社會保障項目基本沒有啟動。在覆蓋面方面,城鄉之間也存在較大差距,2010年城鎮職工五大保險的參保覆蓋率分別達到98%、98%、89.6%、90%和93%,而占戶籍總人口50%以上的農業人口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建立;190多萬進城務工人員沒有享受城鎮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60多萬被征地農民身份轉換進入城鎮后,養老未能得到有效保障;農村各類殘疾人獲得保障的比例不高。

(三)城鄉社會保障統籌不對接

昆明市城鄉社會保障實行地方統籌和屬地管理,使社會保障在城鄉及區域內封閉運作,統籌層次低;社會保障繳費條件和比例在不同地區、不同人群之間不同,城鄉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或人群身份難以轉移;市級統籌的失地人員養老在各縣區分為多個等級,繳費和待遇也各不相同。同時,昆明市社會保障的籌資機制也呈現出明顯的二元格局。例如,昆明市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政策扶持”相結合的籌資方式。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農民收入水平不高,集體經濟欠發達,政府投入不足,是完全的個人積累制,農民投保意愿不強、投保檔次較低和投保時間較短,養老標準極低。昆明市城鄉養老保障制度對比,如表1所示。這樣事實上還是農民自我保障,沒有發揮社會保障的作用,也違背了社會保險調節社會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宗旨。因此,農村居民向來較少感受到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安全可靠性,以至于社會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中國城鎮居民的專利(鄭功成,2002)。

(四)城鄉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不均衡

昆明市社會保障在管理體制上依然是城鄉分割、部門分割、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缺乏統一的管理機構和管理辦法,部門間的管理和利益沖突不斷。城市社會保障管理服務能力建設近幾年有了明顯改善,現基本實現由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管理,其制度化、規范化、社會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農村社會保障管理服務能力很弱,基本沒有專業化的管理隊伍和技術,并且職能分散在勞動保障、民政、衛生等部門,相互之間缺乏協同配合,無法形成工作合力。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保險由衛生部門管理,農村養老和優撫救濟歸民政部門負責。由此導致農村管理體制分散,使基金監管比較困難,而且不利于資金的調配使用和不同社會保障項目的相互銜接,制約了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同時,城鄉社會保障信息化管理水平也存在差別,城市社會保障基本實現信息化、數字化和“一卡通”的現代化管理水平;很多農村的養老和醫療保障還停留在人工造冊登記的狀態,給地處山區、交通不便的農民保費繳納、資金管理和結算帶來很大不便。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昆明市城鄉社會保障均衡發展的制約因素

(一)區域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及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大

政府提供社會保障的能力與當地政府的財政能力有很大關系,地方政府財政能力的強弱影響著社會保障的供給總量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近年來,昆明市14個縣(市)區區域經濟發展都實現了不同程度的增長,但區域間差異明顯,其提供社會保障能力的差距也較為顯著。

城鄉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也是影響社會保障均衡發展的關鍵因素。從圖1可以看出,昆明市從2005年到2010年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呈逐漸拉大態勢。2010年昆明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8076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只有5810元。不考慮物價的影響,收入絕對差距為12266元,相對比為3.11:1。增長速度與基數上的雙重差距造成了昆明市城鄉收入差距的繼續擴大,從而造成城鄉社會保障水平的差距不斷拉大。

(二)公共資源配置“城市偏向”的制度化束縛

城鄉之間的社會保障供給不足和供求結構的失衡主要是制度安排缺位作用的結果。制度安排上的不均等是政府制定政策的方向偏向城市,具體表現為公共資源配置在城市和鄉村間的不平衡,造成了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最基礎層面的“斷裂化”。近年來,昆明市政府加大了對“三農”的支持力度,“十一五”期間,市財政支農大幅度增加,但用于農業的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呈下降狀態,還未形成穩定的支農公共資源配置機制,與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和作用不相對應。由于城鄉公共資源配置制度的不均衡,導致了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滯后,城鄉發展失衡。

(三)農民“理性”態度的制約

要想實現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帕累托”最優,必須在公共服務提供的公共決策過程中充分顯示農民的偏好并對費用支出做出必要監督。但現實情況是,政府的供給和農民的需求并不一致。政府的社會保障服務供給是一種典型的自上而下的供給決策程序,農民對該公共產品的價值并不了解,現實訴求沒有被采納。其結果是很難反映農民的真實需求,造成供求關系的偏差。農民對社會保障的態度就比較冷淡,甚至存在懷疑的態度,再加上農民要承擔很大一部分的社會保障投入成本,在集體經濟較薄弱的西部農村,農民的社會保障負擔較為沉重。因此,農民在社會保障投入上就表現出現實“理性”的態度。而且,受到“二元社會”和傳統觀念的影響,農民認為社會保障是城里人的特權,離自己很遙遠。長期的農村社保缺位導致了農民社保意識的淡薄和社保投入的“理性”選擇。

城鄉社會保障均衡發展的制度設計

在我國長期施行的二元經濟社會格局下,城鄉基本公共服務資源的配置是“區別對待”的策略,處于城鄉分割的狀態。因此,作為公共產品組成部分之一的社會保障顯現出城市偏向的制度安排,對于城鄉居民的普惠性和一致性的重要內涵沒有體現出來。這說明我國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需要經過長時間的發展才能使制度設計不斷成熟。那么,當前城鄉社會保障均等化的制度設計要把握幾個方面的認識:一是要以“底線公平”為基本理念,以公民的“基本需求”為基礎,對社會發展過程中處于困難群體整體利益的保障,是一種社會整體制度下的“適度公平”;二是要體現“國家責任主體”地位,城鄉基本社會保障體系要保障廣大保障范圍內的人能夠實現適度的“保障基本生活”的公平,它明確了政府與社會成員之間的責任關系,社會保障標準及其以下水平是政府“兜底”保障責任,這個保障水平是保障所有參保人員享有一致的權利,體現了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中最主要的責任和關注重點(梅哲,2009);三是制度設計要正確處理“均等化”與“平均化”的關系,進行城鄉社會保障均等化建設,并不是要在現階段對城鄉公共資源進行簡單的份額等同的平均分配,而是從公民權利的角度出發,關注機會均等和結果的相對均等并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實現動態和諧。因此,昆明城鄉社會保障體系設計應是:以城鄉社會救助為基礎、社會保險為主體、社會福利服務為補充,逐步實現城鄉均衡發展目標模式。

(一)以城鄉社會救助為基礎

以社會救助為基礎設計社會保障制度,適合昆明市農村人口多、城鄉差距大、山區及少數民族貧困人口多、城市流動人口數量大、被征地人員再就業任務重等基本情況。應加快建立政府責任為主體、維持最基本生存為目標,以山區及少數民族貧困人口、城市流動人口和被征地人員等困難群體為重點,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為核心,以災民救助制度、救助利服務制度、社會補助制度、扶貧開發制度為主要內容,以醫療、教育、住房、就業、司法等專項救助和臨時救濟為補充,以城鄉統一的社會救助服務網絡為基本載體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實施社會救濟,應以政府救助為主體,以社會互助為補充,以最低生活保障為核心,并以多種其他救助制度為配套,實現救助體制“各方聯動”、救助對象“全覆蓋”、救助標準“動態化”、救助內容“全面化”、救助工作“制度化”的目標(袁文全、邵海,2010)。

(二)以城鄉社會保險為主體

昆明市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以社會保險為主體,應以維持城鄉居民基本的生活為目標,以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保險為主要內容,以豐富化的其他保險為補充,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多層次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當前應以大幅度提高農村居民和被征地人員的養老保險覆蓋率為重點,遵循“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積極開展試點工作,建立健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以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村居民為重點,制定適應城鎮化過程中遷移人口就業特點和需求的政策,逐步將他們納入城鎮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體系;以逐步提升農村居民醫療保險保障水平為重點,切實解決農村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

(三)以城鄉社會福利服務為補充

社會福利服務旨在為提高和改善人們的生活質量及人們的全面發展而提供的服務。隨著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深入推進和“橋頭堡”戰略的實施,昆明市的經濟社會將得到快速發展,人們對高質量生活的需求將不斷增長,社會福利服務在未來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應把社會福利服務作為社會保障制度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建立起覆蓋城鄉包括職業福利、家庭服務、社區服務和公益服務等基本內容的社會福利服務制度,使社會福利服務的保障范圍、準入條件、福利水平和資金管理等方面能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四)進行配套制度安排以統籌城鄉

為了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昆明市社會保障需要進行相關配套制度安排:一是盡快制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相關制度;二是積極探索保障基金籌集、管理、保值、增值的高效運營方式;三是建立城鄉低保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增長機制;四是加快促進社會慈善事業和商業保險發展;五是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就業普惠、就業培訓、創業扶持等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和貧困地區的扶貧開發制度;六是積極探索建立社會保障一體化管理模式。

城鄉社會保障均衡發展的路徑選擇

昆明市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在總體上應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目標同步,與國家社會保障事業的整體建設相協調,與最終實現全國社會保障體系城鄉一體化的進程相適應。因此,首先應以農村社會保障建設為重點,以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為目的,以制度建設為核心,與農村社會保障服務網絡建設相配套,社會基本保障與集體保障、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及其他補充保障相結合,逐步建立多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在城郊及經濟相對發達的區縣,可以借鑒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經驗,全面開展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及失業保險;在傳統農業占主導及經濟基礎相對薄弱的地區,重點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在貧困地區,重點推行社會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此同時,要特別突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可先行制定適用于全市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積極開展先行先試工作,構建城鄉對接的路徑(袁文全、邵海,2010)。

(一)創新體制機制,加快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創新體制機制,是加快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促進城鄉社會保障均衡發展的當務之急。一是加快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按“低繳費標準、保障基本水平”的原則,針對城市低收入非就業人群和進城務工人員實行按年繳納或一次性補交基本養老費,由財政給予一定補貼的辦法實行;積極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試點工作,建立健全包括被征地農村居民、村辦企業職工、村社干部、民辦教師在內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二是建立統籌城鄉的醫療保障體系。統籌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衛生部門管理的新農合、民政部門管理的城鄉醫療救助,從管理機構上實現城鄉保障管理機制“三合一”,從制度上建立城鄉一體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形成統籌城鄉、覆蓋全民的“大醫保”格局。三是加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改革。改屬地管理為系統垂直管理,建立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實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五保合一等辦法,解決好多頭管理問題。四是促進慈善事業和商業保險加速發展。完善財稅補貼和減免政策,激勵社會慈善組織積極參與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服務,鼓勵商業保險參與“農保”業務,建立多元化、社會化的社會保障供給制度,以滿足城鄉居民高層次的社會保障需求。

(二)提高社會保障基金運營管理水平,增強城鄉社會保障能力

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是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一要堅持以人為本,以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加快社會保障機制由補貼供方向補貼需方、由定點供應向自主選擇、由實物補貼向貨幣補貼、由暗補向明補的“四個轉變”;二要建立規范的社會保障預算管理制度,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投入機制,逐步加大財政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三是創新部分社會保障項目籌資機制,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障中政府、企業、個人等責任主體的職責,多渠道、多主體籌措社會保障基金,調動社會資源,最大限度地擴大社會保障統籌基金的規模。

(三)加強組織領導,構建高效運作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

一是切實加強對社會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社會保障議事協調機構。按照“信息向中央集中,服務向社區終端派送”的原則,再造社會保障管理體制,解決好社會保障地區分割、標準各異等問題;二是積極探索建立社會保障城鄉一體化管理模式。實行機構整合,在市級統收、統一標準、統一核定、統一監管,建立政策“通道”和制度“接口”,健全社會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機制,使統一險種體系內可以隨參保人員身份的變化而轉移接續;三是增強提供社會保障的能力建設。其核心是推進社會保障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建設,健全街道、社區和農村鄉鎮的社會保障服務功能,不斷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四)構建需求表達機制,提高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城鄉社會保障服務的失衡不僅表現在總量供給的不均等上,還表現在農民參保意識不高和供給與需求錯位上。這主要是由于在服務供給決策中采取政府“自上而下”的集中決策模式造成的。發達國家的實踐表明,社會公眾的有序參與是政府提供一視同仁公共服務的重要制度保障(王瑋,2009)。一是要為公眾參與決策提供多種便利暢通的渠道,建立雙向的溝通機制,使公眾需求和政府供給能有機銜接;二是要加大宣傳力度,消除農民對社會保障的片面認識,增強農民的參保意識,提高其參保積極性。

參考文獻:

1.鄭功成.中國社會保障制度變遷與評估[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梅哲.重慶市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研究[J].探索,2009(2)

第7篇: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范文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 農村土地流轉 關聯性

農村土地流轉是我國農村土地在實施過程中逐步發展起來的一種優化農村土地資源再配置的有效途徑之一。但是由于國家相當長時期忽略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而高度的社會化又使我國農民承受著巨大的貨幣支出壓力,土地仍然是農民生活、就業、養老、就醫等的安全保障線,是家庭的“退路”,具有家庭福利保障的功能,農民一般不愿放棄土地。因此,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極大地阻礙了土地流轉的順利進行,農村土地流轉現狀不容樂觀。

一、我國農村土地流轉不暢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被賦予保障功能

(一)我國土地流轉不暢的主要表現

1、土地流轉總量小。雖然土地流轉在我國農村已經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大部分地區均存在一種或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但從流轉規模上來看,無論是各種形式的流轉量,還是所有形式的流轉總量仍然不大。而且土地流轉在地區分布上也是不均衡的,在流轉規模上表現為東部地區最大,西部地區其次,中部地區最小。在市場經濟發達的浙江,土地流轉異常活躍,流轉規模比例也高于其他省份,但到2007年,浙江省承包土地流轉面積也只達到458.4萬畝,僅占承包土地總面積的23.2%。我們再看中、西部省份的情況:在湖南,截止到2007年底,全省農村土地流轉面積334.8萬畝,占家庭承包經營土地面積的8%;在四川,2006年全省農村土地流轉面積為562萬畝,約占全省承包土地面積的10%。

2、流轉效益不高。農村流轉面積中多是本村村民之間的零星流轉,不能形成規模經營,流轉效益并不高。據姜孝平、李光友、易罡的調查顯示,截止到2008年3月底,重慶市奉節縣五馬鄉全鄉村內農民之間零星土地流轉面積6408畝,占全鄉流轉面積的95.17%,多數農戶土地流轉都是發生在父子、叔侄、親戚及鄰里之間。又據輔黎萍調查統計,截止到2007年12月底,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土地流轉中單體規模100畝以上的經營面積達0.74萬畝,僅占總流轉面積的35%。由于流轉的土地以戶與戶之間短期互居多,主要用于種養業,附加值比較低,難以形成明顯的流轉效應。

3、土地流轉不穩定,隨意性強。土地流轉隨意很強,主要以口頭協議為主,書面合同較少,雙方的權責利沒有明確的約定。有的即使形成了協議,但內容也簡單粗糙,合同標的、雙方責、權、利關系也不明確,約束力不強。部分土地流轉行為還以可隨時收回土地為前提條件。根據黃朝輝2007年對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農村土地流轉情況調查報告顯示,全區土地流轉面積達50881畝,涉及農戶21813戶,其中已簽訂流轉合同的1413戶3193畝,分別占流轉農戶數和面積的9.6%和6.3%。

4、土地撂荒現象嚴重。根據各地對農村土地流轉調查情況來看,目前農村土地撂荒現象仍然比較嚴重。據福建省古田縣水口鎮耕地撂荒情況調查報告顯示,2008年預計全鎮共將撂荒耕地402畝,占整個耕地面積的4.174%。另據四川省閬中市農調隊對10個社的調查顯示:調查的10個社2004年底共有農戶285戶,耕地面積719.6畝,其中拋荒面積62.0畝,占耕地總面積的比重高達8.6%。

(二)根本原因分析

表面上看我國農村土地流轉不暢的原因在于流轉制度的不完善,實際上更深層次的原因在于我國農民目前正處于高度社會化時期,他們承受著巨大的貨幣支出壓力,面臨著現金支付危機和家庭預算危機。不穩定的預期收入及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使農民將維持家庭正常運轉的保障線壓在土地上,賦予土地社會保障的功能。

1、高度的社會化使我國農民承受著巨大的貨幣支出壓力

目前我國農民社會化較高,已經滲透到各個方面:一是生產方面分工程度加深,家庭資源配置市場化。傳統的農戶自我服務形式發生了改變,很多農民走上社會,對外提供生產服務。另外土地出租、對外投資等經濟現象日益頻繁,使得生產要素的配置由家庭內部走向外部。二是農戶日常生活家庭自給現象逐漸淡化。三是人際、戶際交往范圍擴大、交往程度加深,農民由一個“家庭人”轉變成了一個“社會人”。

在這個時期,家庭生產、生活、交往的每一個環節、每一個步驟都需要以貨幣購買服務和商品,家庭的維系需要貨幣支撐。而高度的社會化又導致消費膨脹,致使家庭貨幣支出壓力增大。因此,家庭安全已經由生存威脅,轉向不能付現而破產的威脅,即承受貨幣支出壓力,面臨現金支付危機、家庭預算危機。雖然現金支付危機不會威脅農戶家庭的生存,但是能夠破壞家庭的正常運轉,影響家庭的可持續發展。

2、巨大的貨幣支出壓力使我國農民追求即期的穩定的收入

社會化時期,農民每時每刻都面臨著貨幣支出壓力,不可能按照長期利潤最大化目標行為,而是盡力獲取即期穩定的貨幣收入,以滿足即期的貨幣支出需要。對于這個時期的農民而言,只有先解決家庭面臨的支付危機,才談得上可持續發展,或者說只有在貨幣支出問題解決后,才談得上利潤最大化。因此,高度的社會化使得我國農民追求貨幣壓力最小化,收支均衡化,現金收入即期化。這一目標在土地流轉上的具體表現為:

一是選擇小規模手工耕作,放棄大規模機械化生產。目前,我國大部分農民仍然選擇小規模手工耕作,而放棄大規模機械化生產。農民并不是不懂規模經營可以帶來更高的收入,而是農民更懂得規模經營需要世多的投入和更長的回收期,這與他們的即期收入需求不相符。這就是為什么國家一再出臺優惠政策,鼓勵農民承包更多土地進行規模經營,而收效甚微的原因所在。

二是放棄轉出土地,選擇亦工亦農。目前,我國大多數農民在進行非農產業取得收入的同時,并不放棄土地,以便進行務農取得農業收入,確保一定數量的較為穩定的收入,作為家庭收入的底線。這種選擇在農村土地流轉中是一種常態。例如常年在外打工的農民,選擇請人代耕、臨時轉出、撂荒土地,一些家庭選擇農閑在外打工、農忙回家耕作等。

3、農民預期收入不足給土地賦予了較強的社會保障功能

如果農民選擇轉出土地,那么其維持家庭的收入主要來自土地流轉租金收入和非農產業收入。如果這兩方面的收入能夠滿足必要的貨幣支出需要,且其預期收入具有穩定性時,農民才會選擇轉出土地,形成穩定的土地流轉市場。然而,事實卻恰恰相反,我國農民的預期收入是波動的、不足的。

一是非農產業收入是波動的、不穩定的。我國農民的農業外收入主要來自手工攬活(如木工、油漆工等)、外出打工和飼養、加工等非農產業。從事手工攬

活的農民一般以個人或自發組成的臨時性團隊進行接活加工,一般不進行市場宣傳和市場信息的搜集,基本上屬于被動經營,因此,手工攬活收入具有不穩定性。外出打工的農民一般文化水平不高,勞動技能不強,所以農民外出打工是有一定風險的,可能無法找到工作,可能工作不穩定,即其打工收入也是不穩定的。受自然條件和動物流行疾病等風險的影響,飼養等形式也不能確保取得穩定的收入。總之,多種因素致使農民的非農收入只能是暫時性收入,即預期的持久收入是波動的、不穩定的。

二是土地流轉租金收入不高。如果土地流轉行為不終止,租金收入應該是穩定的。那么農民能否依靠其土地流轉租金收入來維系家庭存續呢?依據我國目前的現狀來看顯然是不能的,原因主要是:第一,我國人均占有耕地面積小,農民轉讓的土地面積不大,租金收入不可能很高。根據國土資源部公布的2005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顯示,截至2005年10月31日,全國耕地面積為18.31億畝。人均耕地面積已由10年前的1.59畝和2004年的1.41畝,逐年減少到1.4畝,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而且許多地方人均耕地面積少于1畝,有的甚至低于0.5畝。第二,流轉價格低廉,有時甚至出現負價格,農民只能獲得微薄的租金收入。另外,由于缺乏健全的土地流轉機制,土地流轉往往是一種不規范的短期行為,這使得土地流轉租金收入并不具有長期穩定性。

可見,我國農民預期的收入是波動的、不足的。即土地轉出農民取得的收入,并不足以抵償他們放棄土地后的“家庭維系成本”。一旦農民無法賺到維持家庭正常運轉的收入,不僅會威脅家庭持續運轉,而且家庭支付危機可能會轉化為生存危機。因此,波動的、不足的預期收入,使得農民選擇不放棄耕地。因為就目前情況而言,土地是其生活、就業、養老等的安全保障線,是家庭的“退路”。這也就是說,農民不放棄土地,是因為土地被農民賦予了較強的社會保障功能。

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與農村土地流轉的關聯性分析

我國農村土地流轉不暢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被賦予了較強的社會保障功能,這說明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與農村土地流轉具備較強的關聯性。

(一)土地流轉需要健全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

健全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民擺脫土地束縛,成功實現轉移的制度依托。沒有社會保障制度對土地保障的替代,農民永遠無法真正離開土地,實現土地的有效流轉。

要實現農村土地流轉制度順利實施,必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一是農業勞動力能夠穩定地進入非農產業,農民家庭收入來源主要依靠非農產業。二是要有可靠的社會保障能夠幫助他們抵御未來生、老、病、死、傷、殘等事故風險,免除他們的后顧之憂。第一個前提條件包含兩層意思:(1)農民的家庭收入主,要來源于非農產業收入。(2)預期收入是穩定的。第二個前提條件說明,當農民家庭出現運轉危機時,存在土地之外的規避手段來緩解危機,維持家庭的正常運轉。

然而,目前我國農村的現狀表明,我們還無法真正滿足以上兩個條件,這嚴重制約了農村土地流轉的進程,究其原因主要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夠健全,要改變這種現狀,必然要求改變農民對生產生活風險的規避手段,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建設能替代土地保障的保障制度。

(二)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助于土地流轉市場的建立與完善

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仍然處于非常初級的階段,也可以說僅具雛形。完善農村土地市場發育除了建立相關市場制度與法規之外,還必須建立一些必要的配套制度,其中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就是必要的配套制度之一。我們可以從供給和需求兩個方面來分析社會保障制度對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促進作用。

首先,健全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促進土地流轉供給的增加。在現實生活中,農村土地對農戶而言,其福利保障功能遠遠大于其生產功能。那么,對理性的轉出者而言,只有當釋放“囚困”于土地之上的勞動力從事非農產業而獲取的預期收入與轉出土地而獲取的租金之和能夠滿足必要的貨幣支出需要,且其預期收入具有穩定性時,才會選擇轉出土地,形成土地供給。反之,則不會選擇轉出土地。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農民是利用土地作為維持家庭運轉的“退路”。如果有健全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來保障農民家庭正常運轉,就能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也就會促進土地流轉供給的增加。

其次,健全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促進土地流轉有效需求的增加。從土地轉入者的角度分析,一般情況下,當土地轉入者轉入土地進行經營得到的回報超過他們從事其他工作所得到的收入與因獲取土地而支付的租金之和,且超出部分(即純收入)能夠滿足維持家庭正常運轉所必需的貨幣支出時,土地轉入行為就可能發生,從而產生土地流轉的有效需求。目前,我國土地轉入者經營收入不容樂觀。一是受土地流轉供給的影響,許多轉入者仍從事傳統的農業種植,且并未形成規模經營,土地經營回報不高;二是土地轉入者怕市場前景不佳,經營無效益,最終可能導致破產,形成家庭的生存危機,從而不敢大規模轉入土地進行開發。如果有健全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作基礎,一方面,土地流轉供給穩定、充足,土地轉入者可以進行規模經營,取得較高的經營回報收入;另一方面,有社會保障作后盾,土地轉入者沒有家庭生存危機的擔憂,可以促進其大規模轉入土地進行開發,形成土地流轉的有效需求。

三、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現狀及其對土地流轉的影響分析

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一個適合我國現實國情的,由于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而失去生活來源或收入不足以維持家庭正常運轉的必要支出時,根據立法享受的,由社會提供必要物質幫助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種制度現狀極大地阻礙了農村土地流轉的順利進行。

(一)缺乏與農民工相匹配的社會保障制度

目前,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實施還處在探索階段,實踐中還存在一些急需完善的地方。而現行的城市保障制度又不能對農民工群體提供有效的保障,其主要原因在于現行城市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以城市正規就業群體為保障對象,保障制度也都是按正規就業的城市居民特點設計的,致使現行社會保障制度不符合農民工的特點。

現行城市社會保障制度與農民工不匹配主要表現為:一是在保障內容上不切合農民工的保障訴求。一般來說,農民工最基本的需要是找份工作、拿到工錢,出了工傷、遭了意外、得了大病能夠及時得到救治,老來有所養。而現行的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根本無法滿足農民工的上述保障要求。二是在保障方式上不適應農民工的就業特征。農民工在就業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現為流動性、不穩定性和低收入性。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調查資料,僅有20%~30%的城市農民工在一個單位工作滿3年以上。現行城市社會保險繳費比例過高,且不具轉移性,不符合農民工就業特點。如廣州市農民工月工資不足1000元,農

民工僅參加養老保險,每月就需交納100元,占其工資的10%左右。

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缺乏,極大地阻礙著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也就阻礙了農村土地流轉的順利進行。

(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仍處于不完善狀態,在減少農民面臨的市場風險、生活風險,保持農村穩定方面作用甚微。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覆蓋面窄、標準低。目前我國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根據“低標準起步,窄范圍運行”原則來設計的,農村低保制度只對“不救不得活”的農村特困群眾施救,使得很多生活同樣困難的低收入農村居民得不到救助。另外,農村低保資金由縣級市(區)、鄉鎮兩級財政和村共同負擔。而我國縣鄉級財政普遍存在困難,無力為農村低保提供足夠的資金支持,使得低保標準非常低。(2)最低保障標準和低保對象的確定缺乏科學依據。目前我國許多地方的低保標準制度是不夠科學的,基本上是在原先特困救濟標準的原則上,參照當地生活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制定的。有些地區認為農民多少可以利用土地自我保障,象征性地給點補助就可以了。這說明有些地方在制定低保標準時就給土地賦予了保障功能,其出發點就不利于農村土地流轉的順利進行。在保障對象的確認方面,許多地方只是把傳統的農村社會救濟對象和個別貧困戶作為低保對象,而將由于農產品市場競爭生產經營不善陷入困境的農民,由于企業不景氣乃至關閉等陷入困境的鄉鎮企業職工排除在外。(3)保障工作缺乏法律保障和組織保證。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在逐步納入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但整體上仍然沒有超越行政指導的范疇,沒有從立法上加以保障。同時,農村低保工作也缺乏組織保證。許多市、縣民政局都沒有專門的低保科,低保工作均由救災救濟科統一負責。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轉移了農民應對風險的途徑,強化了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同時也就導致了農村土地流轉的不暢。

(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仍處于試點中

我國在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雖然作出了巨大了努力,但由于經濟發展條件的限制和其他多方面的原因,至今仍處于早期試點的發展體制階段,沒有取得重大突破,尚未建立適應城鄉統籌發展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起步于上世紀80年代,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探索已有20多年的歷史。這段探索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早期試點階段。第二階段(1992~1998年)為早期試點推廣階段。第三階段1998年以后進入早期試點衰退階段。第四階段是2003年以后開始進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探索試點階段。

進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探索試點階段后,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一些地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積極工作,在加大政府引導和支持力度、擴大覆蓋范圍、創新制度模式、建立調整增長機制、防范基金風險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進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為:(1)法律層次低。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為基礎,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稍作修改后制定的部門規章,缺乏法律效力。(2)資金來源單一。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然而由于經濟發展的滯后,造成一方面農村集體經濟薄弱,不能為農民養老保險提供足夠的資金支持,集體補助難以到位;另一方面地方財力不雄厚,難以全面提供以政府為主的養老基金融資。“國家政策扶持”僅限于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除此之外再無其他扶持政策。這就造成了實質上的資金單一渠道――農民個人交納。(3)基金管理不到位。一是基金運行管理有欠科學性,目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處于屬地分散管理的狀態,以縣為單位的分割管理的小規模基金難以進行多樣化投資。二是基金運行形式單一,農保基金增值主要是靠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易受利率下降影響,導致養老基金負增長。三是縣級財政不保底,農村養老保險機構辦公經費支出侵蝕了部分養老保險基金。

我國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上述問題,致使農民養老仍主要靠家庭收入,而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樣,農村家庭收入是不穩定的,必然使農民將最后的保障線壓在土地上,最終阻礙的仍是土地流轉。

(四)現行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模式難以為繼

目前我國農村的醫療保險,大體上有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統籌解決住院費及預防保健合同等幾種形式。在我國農村的醫療制度中,合作醫療曾經是最普遍的形式,它在上世紀70年代末期覆蓋了85%的農村人口。80年代的實行,使家庭重新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單位,合作醫療制度出現了滑坡的局面。90年代初期,全國僅存的合作醫療保險制度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蘇南地區。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雖然政府在推進城鎮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同時,也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試圖恢復和重建合作醫療保險制度,但是,除了部分試點地區之外,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并沒有像希望的那樣恢復和重建起來。

現行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難以為繼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政策不穩定。合作醫療保險從國家政策變成了地方政策,使得地方政府沒有足夠的動力來推動合作政策的實施。加之上世紀90年代以后,國家為減輕農民負擔,取消了“合作醫療”收費項目,這一政策與國家支持發展農村合作醫療的政策相沖突,因而加大了發展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難度。二是難以適應不同收入水平農民的醫療保障要求。我國農村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相應地農民收入水平也不同,農民對醫療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樣,這就給建立統一的農村醫療保障體制,即農村醫療保障的主體、項目、資金籌集、管理方式、待遇標準方面的統一設置了客觀的障礙。三是現有的農村醫療衛生資源配置不合理,難以充分發揮效益。

醫療支出是農村家庭支出的主要內容之一,由于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致使農民看病主要由個人負擔,同樣的道理致使農民賦予土地以保障功能,最終仍導致農村土地流轉的不暢。

四、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我國農村土地流轉不容樂觀,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高度的社會化致使我國農民目前承受著巨大的貨幣支出壓力,而收入的不穩定以及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農村土地被賦予了社會保障的功能。這說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與農村土地流轉關聯性較強,主要表現為:(1)土地流轉需要健全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2)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助于土地流轉市場的建立與完善。

然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現狀表明,它不但沒有對農村土地流轉起著促進作用,反而阻礙了其發展,主要問題在于:(1)缺乏與農民工相匹配的社會保障制度。(2)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待完善。(3)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仍處于試點中。(4)現行農

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模式難以為繼。

(二)建議

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弱化農村土地保障功能是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根本出路。

由于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艱巨性及我國現實國力所限,只能走漸進式的改革道路。目前的工作重點是:

1、逐步建立與農民工相匹配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原有城鎮居民保障制度的基礎上,針對農民工的就業特點及保障訴求制定適合農民工的保障制度。受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的限制,大部分農民工就業形式只能是臨時工和小時工,而且一般只能從事技術含量低的臟活、累活、高風險的活。這就使得農民工就業呈現出收入低、不穩定、流動性強、危險性大的特點。因此,農民工的保障訴求一般為:保障基本的生活來源;發生工傷、得了大病能及時得以救治;老來有所養等等。相應地與農民工相匹配的社會保障制度就目前而言,應該是給予進城農民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相應的保險種類,且在保險繳費方面應該考慮農民工收入的低水平及不穩定性,另外還應考慮農民工的高流動性,讓保險賬戶的設置具有可流動性和可延續性。

2、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此方面的工作應重點放在逐步解決存在的主要問題方面。根據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現狀,主要完善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相關法制建設,建立專門的低保管理機構,以確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法治,且有組織保證。二是在法制的規范下,確定科學合理的低保標準和對象。在此過程中,應排除農民可以利用土地自保的理念,弱化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把失地農民和因農產品經營不善陷入困境的農民納入保障對象。三是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確保實施低保必要的資金來源,逐步提高低保標準、擴大低保覆蓋面。

第8篇: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范文

關鍵詞: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隨著農村經濟結構的優化農村的傳統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因而農村居民對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制度化的社會保障的需要就越來越迫切。雖然我國近年來在農村社會保障方面做了許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與當前的經濟發展態勢及農村對社會保障的需求相比,還有很大的不足。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經驗對我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一、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歷程

一項新的社會制度的形成,需要一個醞釀和萌動的過程。在日本,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萌芽于20世紀30年代初。從這種意義上講,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經歷了四個時期:第一期從30年代至“二戰”結束,是其萌芽時期;第二期從“二戰”結束至60年代,為形成期;第三期從70年代至90年代初,為補充、完善時期;第四期從90年代到目前為止,為轉型期。

(一)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萌芽時期

日本農村社會保障萌芽于20世紀30年代初,起源于醫療保險。為了滿足戰爭及向殖民地進行大規模移民的需要,日本開始關注作為兵員和勞動力來源的農村社會,再加上自然災害的襲擊等原因,農村人口的健康問題日益嚴重。在這種情況下,健康保險的范圍開始普及到農村的農民。1938年頒布的《國民健康保險法》標志著農村居民的公共醫療保險正式起步。根據戰局的發展,1941年日本修改了《國民健康保險法》,把自愿參加保險改為強制性參加,這樣日本開始進入了全民保險的第一階段。至“二戰”結束前的1944年,幾乎全國所有的市町村都實施了國民健康保險。但是,這一時期,日本的農村社會保障也僅限于以公共醫療保險為主的國民健康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還沒有開始實施。

(二)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形成時期

“二戰”結束后,日本依照美國占領軍司令部頒布的《關于發展救濟和福利的計劃》出臺了以保護全體國民為對象的社會扶助政策,先后頒布了《生活保護法》、《兒童福利法》、《殘疾人福利法》等法令。1950年從保障國民的最低生活水準出發,對《生活保護法》進行了全面的修改。而戰爭結束后,國民健康保險的參加人數只有戰前總人數的40%左右。為了扭轉農村醫療保險的困境,政府采取了_二系列措施,并于1958年9月頒布1959年開始實施新的《國民健康保險法》,它的主要宗旨是解決農民及小手工業者無醫療保險的問題,縮小城鄉之間、企業之間在保險覆蓋率和保險待遇上的差距。1959年日本首次頒布了《國民養老金法》,廣大農民及個體經營者開始被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到1961年,日本進入了全民醫療保險的時代。

(三)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補充、完善時期

在這一階段,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得到補充、改革和完善。日本政府于1970年制定了《農民養老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開始實施。1971年開始實行兒童津貼制度,頒布了《兒童津貼法》,并于1972年開始實施,首先解決的是5歲以下的兒童。1973年“福利元年”,日本對醫療保險制度進行了修正,意圖實現一種“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國家制度。為了解決老齡人健康水準偏低的問題,日本政府1973年推行老人免費醫療制度。隨著日本老齡化的第一個的到來,日本1982年出臺了《老人保健法》,將老人的醫療和保健相對獨立出來。1986年,在修改《老人保健法》的同時,提出創建老人保健設施的設想,并于1988年開始在全國普及。1985年,修改了《國民年金法》,創建基礎養老金制度。1989年日本制定《高齡者保健福祉推進十年戰略》,并從1993年開始在全國制定地域保健福祉計劃,要求地方政府積極建設與完善供老年人使用的各種設施。上述法案和措施的頒布實施,使得老人即使是身在農村,也可安度晚年。

(四)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轉型時期

20世紀90年代,日本人口高齡化和少子化問題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在這種背景下,日本圍繞《發展老人保健福利事業10年戰略規劃》(又稱《黃金計劃》)制定了一系列具體措施。并且,在1994年制定了《兒童福利發展計劃》及《新黃金計劃》。為了克服過去對老人公共護理制度的缺陷,《護理保險法》從2000年4月起開始正式實施。該法律規定,凡年滿40周歲以上的公民均須參加護理保險。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日本已經建立起覆蓋農村地區的、比較成熟和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二、日本農村社會保障的主要內容

日本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涉及社會保險(如醫療保險、養老保險、護理保險)、公共援助(如生活保護)、社會福利(如老人福利、兒童福利)等主要方面。

(一)社會保險

1 國民健康保險

日本戰時頒布的《國民健康保險法》開始把健康保險的范圍普及到農村的農民。根據戰局的發展,1941年日本修改了《國民健康法》,把自愿參加保險改為強制性參加。為了扭轉農村醫療保險的困境,政府于1959年開始實施新的《國民健康保險法》,它的主要宗旨是解決農民及小手工業者無醫療保險的問題,縮小城鄉之間、企業之間在保險覆蓋率和保險待遇上的差距。之后,為了適應經濟發展和人們醫療保障的需要,《國民健康保險法》又幾經修改。

國民健康保險由國家和地方政府直接管理,農民、個體手工業者、自由職業者等都屬于其保險對象。國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根據各個家庭收入水平的不同交納的水準也有所不同。為了保證國民健康保險的持續運營,國家和地區一般都給予補助。具體的補助比例視市町村的財政情況而定。對低收入者減免的保險費,按照國家1/2、都道府縣1/4,市町村1/4比例分擔;對醫療費用過高的市町村,由都道府縣和市町村兩極政府進行費用審核。過高的醫療費,除用保險基金補償外,國家、都道府縣和市町村三級政府各分擔1/6。2002年,在醫療保險制度的修訂中,對個人負擔比例作了調整。修訂后的個人負擔比例為:70歲以上者自負10%醫療費用(收入在一定水平以上者要自負20%);3至69歲者自負30%;3歲以下者自負20%。

保險費應按繳納期限到區市町村銀行郵局的窗口繳納或銀行帳戶自動轉帳。保險給付是主要是醫療費的給付,一般需自己負擔醫療費的30%,醫療保險組織負擔70%。此外,還有分娩育兒一次性補助金、高額療養費、喪葬費等。

2 國民養老保險

(1)基礎養老金制度。他最初主要面向農民和個體經營者等無固定職業和收入者,之后的改革將國民養老金作為全體國民共同加入的基礎養老金。具有參保資格的人被分為三類,其中20至60歲的農民、個體經營者為第一號被保險者,他們每月定期到社區福利事務

所交納保險費,并且政府負擔保費的1/3。

(2)國民養老金基金制度。該制度于1991年開始實行,它向不滿足于第一層(基礎養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層次的養老保險。20至60歲的農民、個體經營者等第一號被保險者,可自愿加人該保險,并每月交納“附加保險費”。

(3)農民養老金基金制度。日本的農民年金制度是1971年1月建立的。日本建立農民年金制度的目的除了保障農民生活晚年生活之外,還在于促進農地經營權轉讓,使農地經營主年輕化和防止財產繼承時的農地無限細分。其運營主體是都道府縣及市町村農協,經費主要來自保險費、財政給予的補助,補助比例依據參保者的年齡及參保年限而定。如果繳納普通保險費,年滿65歲的后,每月除了領取“基礎養老金”外,可再領取一定數額的“農民老齡養老金”。如果繳納特殊保險費,年滿65歲后,除可獲得“農民老齡養老金”外,還可獲得“特別附加養老金”。

3 護理保險

護理保險制度是日本為順應社會老齡化的發展趨勢而建立的新的保險制度,于2000年4月正式頒布實施。它的被保險者是40歲以上的公民,也適用于廣大農村的農業生產經營者。它又分為兩類:第一類稱為第1號被保險者,是指65歲及其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其養老金在一定額度以上者從其養老金中扣除,其他則直接交付給所屬市街村;第二類稱為第2號被保險者,是指40歲至64歲的人,他們的護理保險費與醫療保險費一起繳納。護理保險制度的財源是,一半由保險費、另一半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來籌措。其中中央財政承擔25%,都道府縣承擔12.5%,市町村財政承擔12.5%。日本護理保險制度的運營主體是被保險人所居住的市町村政府,國家和都道府縣以及醫療保險機構和養老保險機構作為協作者同時參與。

但是,繳納保險費的人并不一定能夠接受護理服務。被保險人必須接受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后,才能確定是否需要接受護理和接受什么樣的護理。

(二)公共援助

日本依據《生活保護法》建立起了覆蓋全體國民的“最低生活費”保障體系。生活保護法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部分給與差額補助。生活保護法的標準除了根據需要生活保護者的年齡、性別、家庭結構以外還要根據被保護者所在地區的級別來核定。現行的地區劃分標準從1987年沿用至今。提供的救助主要有生活救助、教育救助、住宅救助、醫療費補助、生育救助、喪葬救助等。其運營主體是各都道府縣及市町村,業務實施機構為當地的“福祉(保健)事務所”,所需的經費由國家、都道府縣、市町村共同負擔。從1989年開始,負擔比例為:國庫負擔3/4,都道府縣與市町村負擔其余的1/4,

(三)社會福利

1 老人福利

1986年,在修改《老人保健法》的同時,提出創建老人保健設施的設想,并于1988年開始在全國普及。1989年制定的《發展老人保健福利事業10年戰略規劃》(又稱《黃金計劃》)要求以市町村地方政權為主體,建設居家服務網絡,對居家老人提供家庭訪問、護理等服務;擴充老人福利設施,如增加特別養護老人院的容納量、山村地區積極發展老人福利綜合服務中心;設置長壽福利社會基金等等。通過這一系列措施,大部分地區的農村基本普及了設施完備、條件優越的養老院等保健設施,邊遠農村的養老保健設施也有較大改善。

2 兒童福利

在日本,主要是通過兒童津貼的形勢對家庭生活進行援助,目的在于穩定家庭的經濟生活和為兒童提供一個良好的教育環境。孩子一出生便能得到兒童津貼,雖然各地有差異,但一般都是到小學畢業。學齡兒童若家庭收入低的話,可以申請就學支援生活扶助,由此就學費用的大部可以得到補助。除此之外,還有專門針對母子單親家庭的兒童在18歲前可領取政府的兒童撫養津貼,殘疾兒童有特別扶養津貼。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日本的兒童津貼制度晚了數十年,且還受家庭收入水平的規定限制,因此在發達國家中仍屬較低水平。

三、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經驗及啟示

(一)政府履行相應職責

在日本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過程中,政府始終扮演著主導的和推動者的角色,這是各種政府都應承擔的共同責任。如,在政府強制性的保險中政府是第一保險人,它既參與農民醫療保險的組織、經營和管理,又為農村醫療保險提供財政補貼。而互助保險組合,雖然是農民自發組織的機構,但是它的設立、運作完全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和內部規章,接受政府和協會成員的監督。另外,面對日本的人口老齡化問題突出的現狀,日本政府通過立法對原有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增大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應對養老保險的各種需求,同時延長退休年齡,推遲支付養老金期限。可以看出,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發展中承擔了相關的責任,這保障了農村社會保障的正常有序的運作。我們應借鑒日本經驗,根據不同時期中國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目標及發展思路,理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部門管理體制,明確職能。政府還應努力構建農村社會保障的監管體系,以依法對社會保障事務的執行與管理過程實施全面監督,并將監管結果向社會公布。此外,在政策上向社會保障傾斜,為社會保障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

(二)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

農業是天然的弱質產業,農民是天生的弱勢群體,因此政府應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尤其是財務支持。日本在建設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過程中,充分強調了政府的供款責任。如,在國民健康保險中,政府負擔保費的50%;基礎養老金制度中,政府負擔保費的1/3;護理保險中,中央財政承擔25%,都道府縣承擔12.5%,市町村財政承擔12.5%。除了政府外,個人的責任也沒有被免除。根據不同的地區、年齡、險種及其他情況,個人負擔不同比例的保險費。在我國當前的經濟情況下,應貫徹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合理分擔社會保障資金的原則。從國家的角度,國家財政需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重點轉向農村,增加財政支出在農村社會保障中的比重,使更多的人享受到農村社會保障的好處;從集體的角度,集體承擔的部分主要來自鄉(鎮)村辦各種企業的利潤及集體經濟的積累等,各級政府應克服困難,盡力扶持鄉鎮企業的發展,而鄉鎮企業自身也應多方尋求發展企業的方式,拓寬思路,提高效益;從個人的角度,要根據不同的對象采取不同的方式。對那些確實繳費困難的農戶,可以采取“實物換保障”的辦法。

(三)完善的法律體系

第9篇: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范文

1、我國社會保障的特殊性。保障制度的社會化需求是隨著自然經濟崩潰、商品經濟日益發達和工業化大生產的形成而興起的,西方福利國家的社會保障更是出現在社會財富極大豐富、貧富分化、家庭解體、社會服務日趨強化的所謂后工業社會。我國還是一個以傳統農業生產和農產品加工業為主體的農業大國,現階段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形成于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轉化的過程中,特別是農村生產力落后,商品生產還不發達,廣大農民還沒有完全擺脫貧困、饑餓的威脅,社會財富遠不充分。八億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正是在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的起步過程中提出來的,這就注定了中國農村社會保障決不可能是一種以國家為主體,通過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達到社會公平目標的傳統福利體制。而只能因地制宜,選擇依據集體和民間力量,國家、集體和個人合作興辦保障事業的路子。這種官民雙重性質的合作保障體制的特點主要表現在:(1)雙重性質:傳統福利保障體制把社會保障定義為國民收入的純分配范疇,合作保障體制則著眼于分配和消費兩個方面具有兩重性。對國家和集體而言可以是一種分配關系;就個人方面來講,則屬于消費需要的一個重要部分,保障支出故然是個人的消費支出。(2)雙重目標:即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平。社會保障雖然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配套工程提出來,但只有在服從于提高經濟效率,發展社會生產這個首要任務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為現實。(3)雙重功能:即一方面保證全體公民的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同時滿足一部分高收入居民改善生活質量,提高消費水平的要求。(4)雙重運行機制:即指國家保證的一部分,政府根據需要和可能,通過社會救濟等按需分配的形式定量配給;另一部分則以按勞分配的補充和個人消費的形式支出,以個人支付的多少確定享受保障的標準。(5)雙重管理體制:國家保證的部分由國家統一標準、統一組織管理;而對其余部分則只限于規定一些工作原則,提出參考意思,熱心服務,幫助實現科學化管理。據此我們可以給社會保障下這樣的定義:由國家、集體、家庭或個人合作興辦,通過國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及個人消費支出,保證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公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且有利于刺激經濟發展的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險制度體系。它不僅有利于社會安定和精神文明,有利于勞動力再生產和勞動效率的提高,更加重要的是實現社會主義生產目的的一種手段,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2、社會保障制度的總體構想。經濟發展水平是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基礎。建構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必須與當前農村社會經濟條件和生產力發展狀況相匹配,亦須考慮正在發展著的農村變革以及這場變革的未來,并與之相適應。鑒于我國農村人口多、耕地少、手工勞動、分散經營、各方面條件相差懸殊等特點在短期內難以改觀,以發展專業承包、社會服務、多層次經營為主要內容的新型農業生產責任制形成亦能適應遠期大規模農業生產社會化要求,既使從長期看,農村微型社區利益結構的基本格局不會有大的變化。與基本經濟條件和社區利益關系緊密相關的社會保障體制必然以鄉村為主的微型社區為中樞,社區保障資金的籌集主要由集體和個人分擔,以社會保險為主體,不同社區規模不

一、體制有別、各具不同特色。從目前全國各地經濟發達農村提供的試點方案看,一般都比較偏重于以基金為基礎的收入保障,但若把視野從不足1%的經濟發達鄉村擴展到整個農村社會,收入保障恐怕不是方向。應該充分認識和發掘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的優勢。因陋就簡,土法上馬,一般都有條件提供起碼的生活保障(如教育、醫療等)。建立和推廣社會保障制度,必須認真抓好試點,積極宣傳鼓動,啟發群眾的認識水平和參加社會保障的自覺性與主動性,在條件成熟的基礎上做扎實工作。對于某些特殊保障項目或保障對象(如優質對象、自然災害等)可考慮更大范圍、不同層次的社會化管理。條件具備的,可拿出全國性的或地區性統一措施和辦法。這樣,農村社會保障體制的總構造可大致概括為:服務為主,自行產生、微型社區組合,伴之某些特殊保障項目或保障對象不同層次、更大范圍的社會化管理,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社會保障體制。

3、不同地區社會保障體制的選擇。我國農民村各個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各方面條件差別明顯。社會保障體制的建立必須注意各地區之間的差別,處理好各地區之間的關系,選擇適當的地區策略:(1)就收入而論,經濟發達地區農村年人均收入在千元以上,低收入地區年人均收入則不足二百元。在保障體制的選擇上,高收入地區農村應以收入保障為主,低收入地區農村則應重點發展以普及初級服務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事業。(2)不同經濟發展類型的地區(如蘇南地區和溫州地區),由于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和利益分配結構上的差異,也會對保障制度的建立產生較大的影響。蘇南以集體經濟為主,實行按勞分配,集體經濟實力雄厚,個人收入也較高且比較均衡,集體和個人都有參與社會保障的承受能力,比較適于建立一種以集體為依托,集體和個人合作興辦的社會保障制度。溫州地區家庭工業發展很快,自由市場活躍,個人手里有錢,但分布不均衡,集體經濟相對薄弱。這就比較適應于建立一種以個人投保為主,政府予以適當補足的社會保險體制。在前一種情況下(蘇南)還可考慮擴大社區統籌范圍,后一種情況下則宜于較小范圍的保障區域。(3)從行業構成上看,以工業為主的城市郊區等,一般收入較高,生產和生活服務的社會化程度較高,應以收入保障為主,而以農業為主的農村地區,一般聯系松散,收入不高,家庭保障起主要作用,社會保障宜于小范圍的服務保障型。(4)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環境,亦會使社會保障體制獨具特色。在牧區,牲畜既是生產資料也是生活資料。物化(牲畜)資金投保在牧區得天獨厚,一可以抵銷貨幣貶值,二比貨幣資金增值要快,且牧民心理易于接受。此外,不同地區的民族、風俗、文化、氣候等環境都可能特殊作用于社會保障制度。(5)從發展先后看,應該以富裕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作為整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突破口。高收入的經濟發達農村,各方面條件比較齊備和成熟,可以摸索建立起一套接近理想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受其它特殊條件的影響和制約。通過試點實踐找到有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一般的共性的原則和規律性,然后結合各個地區、不同類型農村的具體情況,由點及面,逐步推廣,無疑是一種符合實際的、可行的辯證的選擇,此其一。收入保障的關鍵是資金問題,比較而言服務保障更加復雜,服務保障的實施亦有更大的難度。比如,向農民提供最基本的教育、醫療服務,就必須有具備相應素質的、甚至是受到特殊訓練的專業人才。這就非一日之功了。過去幾十年,我們在農村大部分地區普遍建立起初級形態的義務教育和以鄉村“赤腳醫生”為主要內容的合作醫療體系(目前已經削弱,有些地方基本不存在了)。我們以為是有許多可貴之處的。總之,服務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一個較收入保障更加困難的長期的過程。因而,以富裕地區農村干部為突破口的另一面則指:收入保障制度的建立應該在條件具備的鄉村先行一步,此其二。貧困地區應該在總結富裕地區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項目由少到多,標準由低到高,逐步建立起適合自身特點的保障體制。

4、村本位好,還是鄉本位好?所謂微型社區組合的社會保障體制,其實已經包含了不同規模的微型社區。村本位好,還是鄉本位好,沒有固定的標準,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宜鄉則鄉,宜村則村。一般來說,經濟比較發達,人均收入較高的地區,社區范圍可以大一點;鄉村工業比較發達的地區,社區范圍亦可適當大些;村與村之間經濟發展比較平衡,利益關系比較簡單的鄉可以考慮以鄉為本位。反之,經濟條件不好,人均收入低,以傳統農業為主,村與村之間利益關系復雜的鄉不宜以鄉統籌。從保障類型看,收入保障利益關系復雜,統的范圍不宜過大,相應地服務保障牽涉關系簡單。從地區分布情況看,人口密集地區可考慮統的范圍大一點;而邊遠山區,人口居住稀散,保障范圍可以適當小一些。上述宜大宜小之間,錯綜復雜,僅僅提供了權衡利弊的方法。結合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狀況和我們在試點工作中的體會,我們以為目前不宜提倡鄉本位。其理由是:(1)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尚處在試點階段,無論是理論上的準備,還是實踐經驗都不充分。鄉級社區試點剛剛開始,尚未形成成熟的模式,不宜盲目提倡以鄉統籌。(2)目前全國各地的社會保障試點工作比較多的集中在經濟發達農村,這些農村地區一般都處在經濟結構變化的不穩定成長時期,經濟發展的跳躍性和波動較大,各種利益關系變動頻繁復雜,以鄉為本位就多一層利益關系,這就給方案的設計和之后的管理工作帶來許多困難。(3)以村統籌的試點探索工作抓得較早,關系簡單,能動性大,且已經有了象“長源村”這樣的成功典型。因而宣傳和小范圍推廣村本位的社會保障體制的條件基本具備。應該提倡、宣傳和推廣村級社會保障制度,積極探索鄉級社區社會保障體制。

5、保障對象和保障范圍的界定。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社會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由于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產生,且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一定社區范圍內保障制度一旦形成,該社區范圍內全體公民都必須承認和接受,并具有公意強制性。所有戶口在該社區范圍內的農村居民,均系社會保障對象,必須按規定加入保障組織,并享有獲取規定的各項保障權利,承擔相應的保障責任。

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簡單再生產條件,因而保障的范圍只限于養老、醫療保健、文化教育(包括入托、入學、就業前職業教育和在職勞動者的各種技術培訓)、優撫、救災救濟(含扶貧救濟)、待業等保障項目。為滿足部分居民提高生活質量的要求,可考慮在合作保險項目下設立級差保險或補充保險。保障項目不宜統一定死,應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靈活決定,但要盡可能地避免單項上馬(如單項養老保險等),只有多個項目并舉,多種利益互相牽制,才可能使每一個社會成員都來關心并積極參與社會保障,使之充滿生機和活力;保障標準的制定一定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起點稍低,留有充分余地,不統一劃線;保障對象的范圍應適當縮小,有條件再逐步放寬。如養老保險的年齡界限可考慮適當推后(如男65歲,女60歲),以減輕養老保險的壓力;為了避免因不同社區之間保障水平差別而引起的人口不熱向流動,還須規定在既定社區享受各種保險的必要勞動或居住年限。

6、保障基金的來源及其構成。西方福利國家主要通過課征所得稅的形式籌集社會福利基金,實際上是一種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以社會公共消費形式實現的收入均等化政策。我國社會保障基金則從三個不同性質的來源產生:(1)通過國民收入分配渠道產生,以國家財政撥款形式,按照按需分配的原則實現的國家資助,屬于社會消費范疇;(2)從集體利潤中提留的稅前列支部分,主要作為按勞分配的補充形式實現的部分集體消費;(3)超出收入領域的個人收入提成,隸屬于個人生活消費性支出。前者主要用于支付社會統籌的部分保障項目,如自然災害救濟;區域性扶助等,社會保險項目,由財政支付的部分很小;從地區布局上看貧困地區社會保障基金主要由政府提供,富裕地區的社會保障金則以后兩項資金來源為主,只有少量的鄉級財政提留補充進出,基本屬民辦性質。貧困地區集體和個人無力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障體制改革至多可以考慮補助包干形式;在已經建立或有能力建立以合作保險為主干的社會保障體制的經濟發達或準發達地區農村,保障基金來源基本相似,只是基金構成上存在著差別。具體的基金構成一般地取決于各地的經濟實力及其基本經濟格局:從總體上看,經濟越發達的地區,集體或個人支付的保障基金越多;從具體構成上看,集體力量雄厚的農村地區,社會保障基金以集體支付為主(如蘇南),家庭經濟興旺,個人富庶的地區,則以個人支付為主(如溫州)。很顯然,各地情況千差萬別,不可能有一個統一的基金構成模式,但基金來源渠道卻是比較一致的;由于保障基金形成于不同層次的分配和消費領域,并不直接決定收入的變化和多寡,即使在同一社區范圍內也不可能是明確一個基金構成比例,這種比例只能是一個取決于其它因素的經常變動的不確定關系,且這種關系必然是在社會財富分配關系的范圍之外;社會保障基金的構成絕非自身的比例構成,而是它與社會財富的生產及其所占的份額的關系,也即它與整個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的關系問題;由于社會保障基金是通過國家財政、集體提留和個人消費支出三條渠道聯系生產和生活的,保

障基金的構成問題也就相應地轉化為與上述三方面掛鉤的問題。

7、保障基金提成比以及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承受度。合理適度是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的關鍵,也是公平和效率的結點。社會保障合理適度的關鍵又在于保障基金總規模。控制保障基金總規模的最佳途徑莫過于確定各項保障基金提取的比率。國家參與的部分是通過財政支出實現的,故需在當年財政收入中提取相應比率的資金,用于社會保障;集體提留的保障基金可分別按集體當年的總產值、總收入、純收入、企業總收入、企業稅后總利潤等多種項目提成。由于農業主要是分散經營的,集體并不直接掌握,集體提成保障基金的對象只能限于集體經營的部分,如集體經營的工、商、服務等企業。一般來說,在完全市場競爭條件下,不同產業、不同行業及生產不同產品的企業之間的機會均等利潤是基本相等的,按產值和按利潤提成也應該是基本相當的,但目前我國鄉鎮集體企業沒有統一的經營帳目和嚴格的管理制度,企業在各方面(包括收入分配)都有較充分的自,企業利潤指標的口徑又很不一致,按利潤提成雖然比較合理,但確實很困難。集體保留部分最好按企業的總收入提成,對個別經營情況不好,提成確有困難的企業,可以考慮適當調整,靈活掌握提成比率;個人支出的部分亦需要按比例提取,即按加入保障的勞動者的個人收入多少提成。在現實生活中,要準確地統計每個勞動者的收入多少,也是很困難的,但結合其實際收入狀況,大致估計出當事人所屬收入檔次則不難。因而,個人收入的提成辦法最好莫過于把社區范圍內的農村居民按收入劃分為若干檔次,然后確定不同收入檔次交納保障金標準。益陽市金花湖鄉把勞動年齡人口按所在家庭人均收入多少及其分布狀況劃分為五個等級,依次確定五個等級月人均交納保障金的批準分別為1元、2元、3元、4元、5元。實踐證明這是一種比較理想、又切實可行的好辦法。到底提成多少比較適度?也即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有多大?此乃最為棘手的問題之一。

正確處理上述三者之間的關系,首先必須明確這一量的關系的內涵,具體指:(1)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承受度,即鄉財政、企業總收入和個人收入中可以用于保障支出的份額。國家加入社會保障的部分資金下撥鄉財政統一支付,鄉財政提成比根據現階段財政每年實際用于各項社會保障的開支、機動財力、財力來源和結構變動,結合各地的具體情況確定,經濟發達地區一般可控制在10—15%左右,發揮必要的補充作用;集體經濟承受度的大小,一般依據集體實際用于社會保障的各項支出情況、集體積累及經濟結余多少,按不影響企業發展的原則認定合理支出規模,然后確定其在企業總收入中提成的最優比率。從目前農村試點情況看,按1%上下比率提取比較合理,相當于按企業利潤提成5%左右(企業正常利潤率一般在20%左右)。由于不同企業的利益差別,實際執行過程中,可以考慮按企業經營情況好壞和承包條件適當予以調整;個人承受度主要根據個人所在家庭經濟狀況、收入結余和各項傳統保障(如婚喪嫁娶開支、迷信活動花費、請客送禮支出等)支出的部分可誘導開支確認。一般收入在貧困線(年人均收入300元)以上的農村居民開始具備一定的承受能力,收入越高,承受度越大。根據我們實地調查的情況,可按個人收入多少分別提取2—5%的保障金。(2)國民經濟總體承度,即國民收入總額中可能用于社會保障支出的份額。西方福利國家社會保障支出一般都占到國民收入總額的25—30%,有些國家甚至高達40—50%(如英國)。借高額所得稅維持的龐大保障開支,抑制了私人投資,促使財富分散和資本外流,導致經濟萎縮。可見,從宏觀上保證適度的保障開支至關重要。結合我國農村實際的保障支出、經濟狀況和用于傳統保障形態的可導向性支出等主要方面的情況,并考慮到留有較充分的余地,將社會保障支出的總規模控制在農民純收入總額的5—10%左右比較適宜。(3)結構效果。主要指參加社會保障的各方保障支出多少及其構成所導致的多種利益關系的比較和選擇。很顯然,國家投資越多,更有利于調動集體積極性,提高個人滿意程度,社會保障會更有吸引力。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依靠集體和個人,國家參與的力量微弱,是民辦公助的,這就需要周密細致和經濟地考慮好各項基金的構成問題,既使國家少花錢,同時能使集體和個人的投資熱情和能動性得以較充分地發揮。這個問題在不同富裕強度和不同經濟類型地區表現非常突出;貧困地區主要依據財政拿錢開展社會保障,比較易于接受;富裕地區國家投資少,主要依據群眾的自覺需要。集體發達的蘇南地區,主要依靠集體投資,很容易模仿城市傳統的大包攬福利體制,需要引導個人投資,發展保險型社會保障體制;家庭工業繁榮的溫州,國家投資的可能性少,集體缺乏實力,單純依靠個人投資自保,無異于金融保險。這類地區社會保障如何開展,已經成為經濟發達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現實難題。我們以為從家庭企業收入和其它個人收入中適量征收部分“地方稅”或“管理費”工“集體提留”是非常必要的。這樣就可以把一部分收入從個人手里轉移到集體手里,集體再投資興辦社會保障事業。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時可改變單純的利益結構,使社會保障體制得以成立。這種辦法著眼于利益結構的調整與重新構造,又不侵犯利益主體,相對于“儲蓄保險模式”是否更符合科學?

上述思想的要意就是各項保障基金來源與當年現金收入直接掛鉤,并使各項保障基金來源實現了按一定比率提成。這就區別于先確定各項目保障標準,然后考慮協調各種變動關系的通常做法,而是先按需要和可能確定保障基金來源和固定比率,然后定項目和支付水平,從而避開了物價等因素變動的直接沖擊;由于各項提成比率化,使得各項支出及相應地總支出規模相對穩定在一個適度的范圍內,不至于出現社會保障“超負荷”現象;隨著各項收入增長,水漲船高,保障基金增多,保障水平穩步提高,且能有充分的回旋余地。

8、儲備積累和現收現支——兩種基金運行機制的比較。儲備積累,亦稱預先提留。即指同代人自籌保障金。年老前逐年交納保險費,年老后領取養老金。現收現支,指以征稅和集資方式建立基金,幾代人交善負擔,這一代人交納的保障金除自己享受醫療、教育等部分外,余者主要用于上一代年老者。兩種機制在具體運用中各顯其利弊。采取現提現付方式,按當年物價水平的保障基金支付總額核算,及時調整提成比率,能夠保持收支平衡,也就避免了和物價、利息等指標掛鉤的困難。但由于經濟發展的經常性波動,保障基金提成比率需要不斷地調整,不甚繁瑣;一旦經濟發展停滯甚至萎縮,人口老化等問題出現,勢必提高各項收入提成比率,大幅度增加保障基金規模,不僅影響人民生活,而且導致超過國民經濟承受能力的保障負荷,妨礙社會經濟發展。儲備積累方式的特點是在事先預測的基礎上,制定收費標準,貯存將來足以支付的資金,收入高的時候提成也多。在這期間還可用這筆資金投資生息,運用得好,比較易于應付經濟波動的影響和保障金開支一時膨脹的局面。但是,儲備積累方式過份依賴預測,直接與非生產性的價值指標(如物價、利息、利潤)掛鉤,風險性大。一旦出現通貨膨脹,將會造成積累基金不足,收支失衡。歐美國家現行基礎養老金制度一般采取現提現付方式。日本原為儲備積累方式,無法預見的社會變動,和實際的經濟困難,導致日本政府的養老金儲備幾乎虧空,迫使其對既定保障基金運行模式進行反審,并作出新的選擇。我國通過各種渠道,以多種非正規名目支出的保障金一向也是現收現支,量入為出。這次岳陽會議,集中反映出各地在建立社區型、保險型、基金型基層社會保障體制的理論研究和試點實踐中取得的新成果,提出一批比較成功的試點方案。這些方案中提出和實施較早的“長源村級社會保障模式”基本上是現收現付型;“溫州市栂頭鎮養老儲蓄保險方案”屬于比較完全的儲蓄積累型,相對于金融保險有更高的期望利益值,因而對投保人具有更大的吸引力;“益陽市金花湖鄉級社會保障方案”的設計,堅持以收定積的原則,保障基金的發放與保障金的來源掛鉤,基本保障金和永久性保障金的統一,舉利避害,取長補短,有利于社會保障制度長期穩定和持續發展,亦為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管理提供了又一種新的有益的選擇

9、社會保障和家庭保障關系的協調。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著保障的重心已經由家庭轉向社會。家庭保障的作用將逐步減退,社會的保障作用逐步加強。同時必須看到,這種轉化作為一個過程將是長期的、漫長的,在這一過程中,家庭保障功能將繼續發揮積極作用,并逐步走向制度化:一方面,由于受既定社會經濟條件的限制,社會保障范圍較窄,標準偏低,實際上還不可能完全起到保障的作用;另一方面,家庭保障的某些功能(如精神保障、家庭服務等)事實上難于被取代,這就注定了傳統家庭保障功能在現有保障制度體系中的特殊作用:①家庭作為最基本的社會單元和初始的結合利益層次,是其成員最直接的利益體現和責任承擔者,無疑負有最直接的各項保障責任。②家庭利益受到自然災害的影響,或遇其它方面困難,除社會可能提供的資助以外,家庭自身是最首要和最基本的依靠力量。③老人生活贍養照料是子女及其家庭保障功能的基本方面,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人必須受到尊重,并享受同等的生活待遇;凡與子女分居的老人生活,應相當于所在鄉村五保戶的供養標準,其保超過養老金基數的部分,規定由子女負擔補差。④家庭保障發揮拾遺補缺的作用,對各項社會保障起重要補充作用。繼續發揮我國家庭、親友和鄰里間互助互濟的優良傳統。⑤對不履行家庭保障義務者按有關立法和社區公意性強制措施辦理。⑥加強家庭保障、社會保障和商業保險的聯系與配合。逐步提高家庭自我保障的能力。

在這樣的基礎上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必將使家庭保障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并使之成為新型社會保障體制重要組成部分,實現社會保障和家庭保障的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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