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司法局年終工作總結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我區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以黨的十七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創建“平安江北”、“和諧江北”為目標,認真落實上級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堅持重心下移,加強業務指導,實基層基礎,切實加強司法所建設和發揮人民調解工作作用,為促進我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優化投資環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了新的貢獻。
一、以健全組織機構為契機,不斷提高司法所的規范化建設水平
根據浙委辦〔〕79號文件和甬黨辦〔〕2號文件精神,狠抓司法所的組織建設,基礎建設、業務建設和隊伍建設,注重發揮司法所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推進依法治理、維護基層社會穩定、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的職能作用。
(一)結合我區實際,健全完善組織機構。及時向區領導匯報上級關于司法所建設的指示精神,與有關單位積極協調貫徹落實上級精神的具體方案和措施,經過各方努力,先后出臺北區委辦﹝﹞2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的意見》和北區編辦﹝﹞27號《關于江北區基層司法所機構設置等事宜的通知》,全區八個司法所全部明確為派駐所,統一掛牌為江北區司法局所。司法所繼續實行司法行政機關與鎮(街道)雙重管理的體制。堅持在街道黨工委(鎮黨委)、辦事處(鎮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充分運用街道(鎮)綜治工作中心平臺,積極發揮職能作用。
(二)理順工作職責,堅持司法行政編制專管專用。按照省市兩級要求,管好用好司法行政編制,實行專編專用。北區編辦﹝﹞27號《關于江北區基層司法所機構設置等事宜的通知》,全區司法行政專項編制人員15名,明確要求落實到各司法所任職。司法所司法行政專項編制人員的任免、調動和錄用須征求司法局的意見,確保人員配置穩定。區司法局按照職責要求,突出抓好對司法行政專項編制人員的管理和培養使用。
(三)加強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的步伐。街道黨工委(鎮黨委)、辦事處(鎮政府)以“綜治工作中心”為平臺,高度重視司法所基礎建設,將司法所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大投入,目前全區司法所共有辦公用房38間,面積995米,配有電腦24臺,打(復)印機9臺,傳真機8臺,按照《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統基層基礎設施建設“十一五”規劃》三類標準的要求,全區司法所達標率為87%。在硬件基本達到了規范化建設要求的同時,各司法所也加強了軟件建設,健全和完善了各類規章制度,臺賬內容豐富標準,墻上公示規范。
(四)努力提高隊伍素質,積極發揮司法所職能作用。按照有關干部教育培訓規劃的要求,注重司法所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通過集中培訓、以會代訓、工作指導等方式,引導和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員掌握相關業務知識和技能,不斷增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水平。今年組織了司法所長參加了市局在紹興黨校的培訓,系統學習了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和有關法律法規。利用司法所長例會時機,對司法所的工作進行講評指導。此外,還對司法所有關人員進行數據統計、信息報道、人民調解協議書制作等的培訓。保證了各司法所緊緊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認真做好各項工作,使司法所成為基層“調處糾紛的陣地,法制宣傳的課堂,安置幫教的渠道,法律援助的橋梁”。
二、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推進人民調解工作新發展
隨著我區工業化、城鎮化的推進,各種利益格局也進行了調整,社會管理中的新情況、新矛盾不斷出現。因此,從年初開始就深入基層調研,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經過上下共同努力,今年人民調解有了新突破、新提高。
(一)健全網絡體系,組織建設進一步加強。一是積極抓好百人以上企業調委會建設。今年上半年,在慈城鎮進行百人企業建立調委會工作的試點,現有的52家百人企業全部建立了調委會,6月中旬在慈城召開了總結交流大會,在全區推開了百人企業建調委會的工作序幕。截止10月底,全區215家百人以上企業,建調委會的已達131家,占總數的60.93%。二是積極吸納外來人員參與調委會工作。目前全區吸納進調委會的有135家,人員達163名;所有街道(鎮)建立了外來人員聯絡員制度,吸納人員40名,這對于及時了解、掌握、調解外來人員的情況打下良好的基礎。三是積極研究制定成立人民調解聯合調委會方案。經過各級努力,聯合調委的建立已是萬事俱備,只欠東風。目前,全區已建人民調解組織285個,從街道(鎮)到社區(村),從企業到院校,逐步形成了一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覆蓋全區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
(二)加強教育培訓,隊伍素質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的素質是人民調解工作質量、效果以及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決定性因素。一是按照“明確分工,按級培訓”的原則,全區各級通過各種形式逐級開展業務培訓。十月份區局組織了一次全區 街道(鎮)、社區調委會主任的業務培訓,參加人員160人,進行了人民調解文書制作、準確把握治保(調解)工作新趨勢、新特點,筑牢基層穩定防線等課的教育培訓。二是各街道(鎮)對社區村、企業人民調解員也安排了相應的培訓。還通過走出去觀摩學習,請進來指導培訓,抓典型模范引路等不同形式來提高培訓效果,隊伍的整體素質明顯提高。三是結合法院民事案件庭審,組織街道人民調解員參加旁聽,讓調解干部了解審理案件的程序和方法,正確運用法律、法規和政策,從而進一步規范矛盾糾紛的調解。
(三)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矛盾糾紛排調進一步加強。一是堅持每月和重大節假日的排查制度。各調委會按排查方案走居(村)入戶,廣泛收集情況;重大節假日和奧運期期間,根據局的通知要求,集中力量,有針對性的開展排查,對排查出的情況及時上報。二是加強對“熱點”和“難點”問題的排查。在我區大開發、大建設的背景下,對土地征用、村務財務民主化管理等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而可能引發的問題,主動參與,提前排查,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三是及時調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對排查出的問題,積極進行調解。基本做到排查數據準,糾紛原因清,調處工作快,化解力度大;截止10月底全區一般民間糾紛排查1425起,調處成功1401起,成功率98.3%;重大疑難糾紛和社會不安定因排查42起,成功調處35起,沒有調處成功的都落實了防范措施;避免民轉開刑案件3起。
(四)全面推行獎勵機制,人民調解的積極性進一步發揮。為深化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功能,提高基層調處矛盾糾紛的積極性,今年6月份區政府出臺了《江北區基層調處矛盾糾紛獎勵辦法》,區司法局根據區政府的《辦法》,制訂了《江北區基層調處矛盾糾紛獎勵考核實施細則》。通過實施“以獎代補”政策,激發了人民調解工作整體活力,激活了廣大調解員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讓大量矛盾在基層及萌芽狀態得到了成功化解。從各地人民調解月報數據看,實施前每月為百件余點,實施后第一季達到了月均150件,近期兩月每月為230件左右,上升數據非常明顯。并且,為進一步提高各級調委會工作的積極性,區還將出臺《江北區街道(鎮)、社區(村)人民調解工作績效考核辦法》,專門用于對街道(鎮)、社區(村)調委會的獎勵。努力實現“小糾紛不出社區(村),大糾紛不出街道(鎮)”的工作目標。白沙街道還根據區里的獎勵政策,規定了對人民調解員調處矛盾糾紛街道實行同等的獎勵。
三、夯實基礎,不斷提高司法所的規范化建設水平
認真落實省市區《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司法所建設意見》精神,以浙江省司法行政基層基礎設施建設“十一·五”規范為目標,夯實基礎,不斷提高司法所的規范化建設水平。
1、以各級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司法所建設意見為契機,積極協調基層黨委、政府對司法所的投入,全面加強基層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解決辦公用房,改善辦公條件,鞏固司法行政工作的前沿陣地。
2、隨著司法所由街道(鎮)的內設機構,轉為司法局的派駐所,與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協作,逐步清理司法行政編制,理順關系,落實定編定人定位。
3、結合司法所的性質、職責,任務的加強,以新的高度和起點,完善司法所的崗位目標責任制度、學習培訓制度、年度考核制度、廉潔自律制度、檔案管理、目標管理制度,努力形成比較完整的新的司法所管理機制。
4、圍繞區委、區政府的中心工作,引導司法所創造性地開展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制宣傳和法律服務工作。
四、開拓創新,全面落實區第五次人民調解工作會議精神
認真落實省市區《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精神,圍繞區第五次全區人民調解工作會議要求,強化理念創新、機制創新、功能創新和手段創新,不斷推進人民調解工作向縱深發展。
1、健全組織,不斷拓展人民調解領域和觸角。完善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組織機構建設,積極推進外來人口聚居區、大型商貿市場、消費者協會等糾紛多發的特定區域和行業建立調解組織,努力形成區、街道(鎮)、社區(村)、行業協會四級“大調解”網絡體系。
2、加強培訓,不斷提高調解隊伍素質。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員隊伍培訓管理形式和機制,堅持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努力把調解員培訓工作納入各級年度培訓計劃。同時,要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對調解員的培訓,切實提高調解人員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技能。
為了更好地落實黨的*和*三中、四中全會的精神,根據市委八屆六次全會關于健全社會穩定工作責任制,推進和諧社區建設的精神,以及市司法局工作會議確定的加強“法律進社區”工作要求,現對20*年本市“法律進社區”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
進一步抓緊做好“法律進社區”工作,是貫徹落實黨的*和*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客觀要求,是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社區群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內容,是司法行政部門進一步貼近群眾、便民利民的需要,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將“法律進社區”工作落到實處,抓出成效。今年的“法律進社區”工作要在前3年工作的基礎上,緊緊圍繞“抓經常、打基礎、挖潛力、創特色”的工作思路,與時俱進,大膽探索,銳意進取,把“法律進社區”工作推上一個新臺階。
各成員單位(部門)要各負其責、齊抓共管、整合資源、形成合力,把法律服務和法制宣傳工作緊密地結合起來,把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志愿者隊伍有機地組織起來,使各種資源在社區實現優化配置、功能互補,構成科學合理的社區服務體系。要進一步完善“法律進社區”的工作機制,健全規章制度,開拓新思路,探索新辦法,以窗口為載體,不斷提高“法律進社區”工作的實效。各區縣司法局要嚴格按照市司法局20*年3月11日專題會議決定的要求,抓緊做好“法律進社區”的各項工作。
二、以全面總結“四五”普法工作為抓手,認真推進依法治理工作
認真總結本市開展法制宣傳教育20年來,尤其是“四五”普法以來,在社區和農村開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典型經驗,結合本市社區和農村民主法制建設的新形勢,謀劃“五五”普法關于開展“法律進社區”工作的總體思路;充分利用社區的組織資源、信息網絡資源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探索法制宣傳與法律服務有機結合的工作機制,深入推進“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建設工作,會同市民政局對本市涉農區縣“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設情況進行抽查,啟動農村基層干部民主法制培訓工作;總結部分區開展“民主法治示范居委會”創建活動經驗,在條件成熟的區逐步推廣;積極開展第三次市民法律素質問卷調查工作,對市民法律意識、法律知識、運用法律能力的現狀進行科學的、切合實際的評估。以“東方講壇”為載體,利用市法制講師團的專家資源,繼續舉辦面向社區、面向市民的法制講座;配合市委宣傳部“三下鄉”活動,將法律知識送到農村;與團市委聯合,繼續開展對外來務工經商人員的法制教育工作;抓住節點,認真組織開展“8.16”依法治市宣傳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和*憲法宣傳周。
三、齊抓共管、整合資源、形成合力,深入開展“法律進社區”工作
繼續推行律師事務所與街道鄉鎮結對簽約工作,加強對簽約律師事務所履約情況的督促檢查。簽約的律師應認真履行各項約定,律師為社區提供法律服務可采用在“窗口”投放聯系卡、宣傳頁、設置服務聯系指示牌,或指派律師定期到“窗口”值班提供咨詢服務,受理居民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對于行動不便或有緊急情況的社區居民應提供上門服務。
各公證處應根據區域大小,公證服務需求的情況,采取不同的形式開展公證進社區工作,有條件的地區應采用公證員定期到社區“窗口”坐堂接待的形式,并在“窗口”放置居民聯系卡、宣傳頁等材料,公布公證咨詢電話;對于特殊人群實行上門辦證服務,進一步完善公證服務進社區的考核工作。
基層法律服務所要充分發揮其貼近社區,服務便利的傳統優勢,深入社區為居民提供各項便民利民的法律服務,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按照市“法律進社區”辦公室的要求,對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的值班和開展法律服務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在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中表現突出的人員進行宣傳、表彰,積極配合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為構建和諧社區、平安*發揮其特有的作用。
各區縣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對街道、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業務指導,指定并完善工作站人員的接待咨詢、崗位職責和受理申請的規定,以及辦案(事)工作流程,進一步做好法律咨詢服務、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切實履行好咨詢服務、受理申請、受理調查、非訟和法律宣傳五項職能。探索建立聯絡員制度,工作例會制度,開展“12348”專線與法律援助站聯動調處矛盾糾紛的調研。年內著重考核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詢接待量、初審受理兩項指標。
進一步發揮社區志愿者參與法律服務的作用。司法所(科)要運用“窗口”功能,組織協調各方力量對居住在社區內具有一定法律專業素養、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員進行調查摸底工作,組織勞動爭議、社會保障、物業管理等單位工作人員充實到志愿者隊伍,加強對志愿者工作的宣傳和發動工作,組織志愿者之間的交流研討活動,定時向志愿者所在單位反饋其在社區法律服務工作中的表現,各“窗口”應建立志愿者工作情況臺帳,建立法律志愿者名冊。
四、以“窗口”為載體,大力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
要進一步加強對參加“窗口”服務的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服務志愿者的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窗口”長效運行管理機制,嚴格按照“窗口”運行機制的“一口受理、內部流轉、分工落實、配合協調、監督反饋”的基本原則運行,市“法律進社區”活動辦公室將在調研基礎上,對“法律進社區”在“窗口”服務的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窗口”五支隊伍的人員到位率、群眾知曉率、糾紛調結率。
各區縣司法局要協調各方力量,整合工作資源,充分發揮“窗口”作用,創造性地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實現社區法制宣傳與法律服務的有機結合,使“法律進社區”工作向廣度和深度拓展、延伸,針對社區居民不同的法律需求,采取多種形式,幫助居民解決熱點、難點問題。
五、加強指導,將“法律進社區”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法律進社區”工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結合當地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認真制定本地區的“法律進社區”工作方案,保證“法律進社區”活動有計劃、有步驟地全面推進。
市司法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發揮各自在開展“法律進社區”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市司法局基層處要切實發揮“法律進社區”辦公室職能作用,組織好每半年一次的聯席會議,溝通各區縣開展“法律進社區”工作的情況,及時、準確的將開展該項工作的經驗、做法,以《*司法簡報》等形式加以反映,適時召開全市“法律進社區”工作座談會。
關于掃黑除惡專項工作總結
按照廳掃黑辦要求,現將我公司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階段總結報告如下:
一、安排部署情況
我公司成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領導小組,公司黨政主要領導為組長、黨委班子其他成員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部,配有專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我公司先后召開黨委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14次,傳達學習中、省、廳關于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文件會議和領導指示批示精神,其中參加7次全系統電視電話會,召開全公司掃黑除惡部署動員大會1次,按照中央掃黑除惡督導“回頭看”工作方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印發了《關于成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的通知》《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方案》《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線索摸排實施方案》《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宣傳工作方案》《關于做好中央掃黑除惡督導“回頭看”有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并及時督促所有分、子公司建立健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相關制度。同時在全公司實行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承諾制,自上而下,層層簽訂承諾書共計77份。
二、工作開展情況
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明確排點為強攬工程、惡意競標、壟斷工程材料供應,破壞市場秩序、違法違規經營、壟斷客源、貨源等。為了有效利用經營窗口這個平臺大力宣傳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摸排涉黑涉惡涉亂線索,分、子公司在集團公司的統一安排下集思廣益,采取多種多樣、貼近群眾的宣傳、摸排方式開展斗爭工作。
(一)認真摸排線索。一是加強組織領導,把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擺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勇于擔當,敢于碰硬,及時開展掃黑除惡專項行動摸排工作。二是明確摸排責任,分、子公司負責人是專項行動的直接責任人,負責對本店內的涉黑涉惡線索進行深度摸排,做到全覆蓋、無遺漏,同時將摸排線索及時報集團公司掃黑辦。三是加強協作配合,協同街道各部門、社區單位積極參與摸排工作,主動發現、通報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加強情報信息互通,相互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根據目前摸排情況,未發現涉黑涉惡線索。
(二)認真開展宣傳。分、子公司通過宣傳橫幅、海報等一系列手段,形成多維環繞的宣傳環境,有效地將掃黑除惡宣傳信息傳達到干部職工的眼前、耳邊,最大化增強宣傳效果。在公司官網更新報道掃黑除惡最新動態,并在網站上公布了24小時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方式。先后印發了《掃黑除惡應知應會手冊》《宣傳工作方案》《開展集中宣傳和規范宣傳標語的通知》,明確了宣傳內容、宣傳方式和工作要求。利用行業特點和優勢,深入周邊社區和商圈、建筑工地等重點領域,通過懸掛橫幅、張貼公告、印發手冊和宣傳頁對重點領域進行專場宣傳等方式,動員群眾和職工投身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努力提高廣大職工群眾的參與率、知曉率。截至目前,全公司在網站掃黑除惡工作動態400余條、設置戶外廣告100余條、發放手冊400余本、懸掛橫幅40余條、展板20余塊、LED屏幕滾動播放40余塊。
(三)保證工作實效。設立咨詢臺,一方面方便群眾進一步了解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相關政策信息,一方面起到收集涉黑涉惡涉亂線索的作用。同時,我們還主動出擊,組織員工在周邊地區開展街頭宣傳和摸排調查活動。通過與周邊群眾的緊密互動,在深入摸排涉黑涉惡涉亂線索的同時,展現了品牌魅力和維護市場秩序、改善營商環境的企業擔當,在群眾中樹立了國企信譽品牌形象,切實為維護安定和諧的市場經營環境做出了積極努力。
三、存在問題及不足
根據省廳督導的情況來看,線索摸排不深不細是一個普遍性問題,我公司由于點多面廣,以經營為主,在過去的一年未收到涉黑涉惡線索。為確保問題的徹底整改,要求各部門把加強線索摸排作為重點任務切實抓好。部門負責人切實擔起責任,親自組織部署線索摸排清底工作,主動深挖摸排,深入核查線索,認真做好線索臺賬的匯總和上報工作。要把專項斗爭線索摸排的方式細致化,不僅要發動公司干部職工摸排身邊的涉黑涉惡涉亂線索,也要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對行業內涉黑涉惡涉亂問題進行摸排和舉報。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打算
我們將按照“有黑掃黑,有惡除惡,有亂治亂”的原則,認真落實中、省、廳關于掃黑除惡專項行動的工作部署,不斷把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引向深入。
一是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讓掃黑除惡深入人心,在全公司范圍內形成人人知曉、人人喊打的氛圍,設立舉報信箱,加大員工群眾監督和舉報力度。
二是進一步加大摸排力度,對摸排出的涉黑涉惡線索進一步深挖,堅持對涉黑涉惡行為“零容忍”態度,營造風清氣正的環境。
三是進一步加強信息報送力度,嚴格執行“周報告”,加強對平時摸排行動信息的報送,一經發現有涉黑涉惡的行為,第一時間向集團公司匯報,及時向省廳掃黑除惡辦報送工作開展情況,實行摸排線索“周報告”制度,每周五下午14點前對經營范圍內摸排的情況進行上報,并將此項工作納入各店年終目標考核,對不報、瞞報、謊報的店進行責任追究。
我們將深入貫徹廳掃黑辦決策部署,緊緊圍繞三年為期目標,進一步在穩、準、狠上下功夫。一是突出“穩”字。我公司將繼續召開專門推進會,總結前一階段的成效和經驗,謀劃部署下一階段工作,完善策略方法,研究制定深入推進專項斗爭的方案,確保每項工作穩扎穩打。二是突出“準”字。要用足用好、用對用準法律政策,確保打擊有力、懲治有效,確保定性有據、寬嚴有度,既依法嚴懲黑惡勢力,又依法維護我公司及員工合法權益。三是突出“狠”字。要推動源頭治理,加強制度建設,健全長效機制,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始終保持對黑惡勢力窮追猛打。
關于掃黑除惡專項工作總結
為深入貫徹落實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要求,維護轄區和諧穩定,進一步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和警示,近日,通江縣司法局麻石司法所“三舉措”落實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管。
一是積極開展集中教育活動。麻石司法所組織社區服刑人員認真學習了中央、省、市、縣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指示精神,重點講解了“掃黑除惡”的對象,告知他們舉報黑惡勢力的途徑和方法,并重點宣傳《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與深化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是嚴格加強落實社區矯正各項制度。實現社區服刑人員和刑釋解矯人員安全監管的全方位、全天候。告誡社區服刑人員要認清形勢,遵規守紀,多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要積極主動,定期匯報情況,尤其是要隨時保持手機暢通,及時接聽。
三是社區服刑人員簽訂《掃黑除惡承諾書》。積極提升社區服刑人員的社會責任意識,預防阻止社區服刑人員及刑釋人員被黑惡勢力引誘、拉攏,防止脫管、漏管和重新違法犯罪。
關于掃黑除惡專項工作總結
為深入貫徹落實上級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掌握我縣教育系統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線索等情況,對黑惡犯罪組織實施及時、精確、有效打擊,確保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序有效推進,縣教育局扎實開展“掃黑除惡”工作,現將9月工作開展情況情況進行總結。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提高政治站位。
縣教育局高度重視,于今年年初成立了以局黨委書記、局長為組長的教育系統“掃黑除惡”摸排工作領導小組,“掃黑除惡”摸排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局后勤管理股,同時成立了線索摸排組、案件協辦組、綜合治理組、專項教育組、組織建設組、宣傳輿情組、督導檢查組、目標考核組等8個專項工作組,按照各自工作職責開展相關工作,切實保障師生合法利益。縣教育局向全縣學校印發了《XX縣教育系統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工作規則》等4個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各專項工作組的分工職責,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召開黨委會3次,班子會3次,召開黨員大會7次,召開職工大會2次。
二、多種方式開展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校園氛圍。
為迅速掀起掃黑除惡宣傳活動的熱潮,宣傳黨和政府打擊黑惡勢力的堅定決心,壯大掃黑除惡聲勢,營造全民知曉、全面參與的濃厚氛圍,縣教育局機關和全縣37所中小學、幼兒園都在醒目位置懸掛了橫幅標語;10所學校LED屏滾動播放標語50余條;設立宣傳專欄38個,印制發放宣傳資料5000余份。同時,縣教育局要求各學校緊緊圍繞活動主題,結合實際,向廣大師生廣泛宣傳打擊黑惡勢力的有關法律常識,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和教育教學規律,加強和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嚴厲打擊涉校涉生的`黑惡勢力,強化對青少年學生的教育管理,切實防范青少年學生被黑惡勢力教唆、利用。同時,各校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宣傳教育與法治教育有機結合起來,聘請法制副校長,深入開展普法進校園、警校共育工作,引導學生明確法律底線、強化規則意識,增強發現和抵制黑惡勢力的能力。通過廣泛宣傳教育,師生知曉率達100%。
廣東省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管理和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員負責。
基層人民法院從業務上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必須貫徹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以防止民間糾紛激化為重點。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經常傾聽群眾意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不斷改進工作。
第四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得收費。
第二章 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三百人以上的廠、礦、場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自然村、居民區以及不足三百人的廠、礦、場要設立調解小組或配備調解員。
珠江三角洲、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鄉鎮,可在已形成人口集居的工業區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管理屬下工廠、企業的調解工作。
第六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七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
調解小組由三人組成,設小組長一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及分工,要張榜公布。
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除由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居民委員會成員兼任以外,由群眾選舉產生,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多民族居住地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少數民族的成員。
第七條 為人公正,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當選為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
第八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因年齡過大、兼職過多、工作調動或戶口轉移等情況,造成不能任職或不利于工作時,由原選舉單位及時補選;有嚴重失職或者違法亂紀的,由原選舉單位撤換。
第三章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和工作制度
第九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是:
(一)調解婚姻、繼承、贍養、撫養、扶養、家庭、房屋宅基地、債務、生產經營、鄰里、賠償及其他民間糾紛;
(二)向群眾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自覺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三)定期向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廠礦、企業、農場、林場調解委員會要定期向單位的領導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第十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建立下列制度:
(一)學習制度。調解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交流經驗,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人民調解業務知識。
(二)匯報制度。調解委員會至少每季度向司法助理員或司法辦公室匯報一次調解工作情況,對發生民間糾紛激化的事件,應及時上報。
(三)糾紛摸查制度。調解委員會每月應對轄區內糾紛進行一次摸查,對可能發生糾紛的人和事要落實人力和措施做好疏導工作。
(四)登記制度。調解糾紛和來信來訪要登記,并歸檔存查。
(五)回訪制度。對調解解決的糾紛,要堅持重點回訪。對各類經濟賠償及生活費用協議的執行情況,要通過回訪監督執行。
(六)總結評比制度。調解委員會半年和年終要進行工作總結,搞好初評和總評。
第四章 調解工作的原則和紀律
第十一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要遵守如下工作原則:
(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必須遵守如下紀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三)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
(四)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五)不得吃請受禮。
第五章 調解工作程序和調解協議書
第十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時調解糾紛,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也可以主動調解。
對容易激化或正在發生的民間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及時調解。
第十四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可以由委員一人或數人進行;跨地區、跨單位的糾紛,可以由有關的各方調解組織共同調解。
地區之間調解組織不協調時,由有關的司法助理員共同商量解決。
第十五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必須本著有利團結、有利生產、有利進步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充分說理,耐心疏導,消除隔閡,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
對于簡易糾紛的調解,可以不制作筆錄和調解協議書;對于重大糾紛以及需要有文字根據督促當事人履行協議的糾紛,應當制作筆錄,并在調解達成協議后,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主動提出請求的,也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
第十七條 調解協議書內容:
(一)糾紛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二)糾紛的類別;
(三)糾紛的事實和調解的依據;
(四)雙方達成協議的事項。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和調解人員簽名,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印章。調解協議書應一式多份,糾紛當事人和調解委員會各執一份。須單位協助督促執行的,調解協議書要送達有關單位留存。
第十八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下達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
經過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請求基層人民政府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政府接到當事人對調解協議不服的請求,應當在收到請求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基層人民政府對于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應當責成當事人履行;當事人仍不服的,應當支持合理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
基層人民政府對于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調解協議,應當給予撤銷,并作出正確的決定。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成績顯著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委員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在防止民間糾紛激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人員,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記功、獎勵,具體做法可按照《廣東省防止民間糾紛激化有功集體和個人獎勵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違法亂紀的調解員,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對人民調解工作人員,應根據情況給予適當的補貼。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調解委員的補貼經費,由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經當地群眾民主討論給予合理解決。
第二十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每年由縣(區)司法局組織培訓一次,經費由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解決;人民調解委員會每年由鄉鎮司法助理員組織培訓一次,經費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解決。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O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我國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城市以居民委員會為單位,農村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建立.其任務是:
(1)及時發現糾紛,迅速解決爭端.
(2)防止矛盾激化,預防,減少犯罪的發生.
(3)積極為城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服務.
(4)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