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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規定范文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規定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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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收賠償規定

第1篇:農村土地征收賠償規定范文

Abstract: Our country is at the hard time of industrialization, i.e. the time of promoting the industrialization through limiting the utilization of agricultural resources. The necessary capital of industrialization mainly comes from the land exploration in village. Most of lands in village are collective ownership, so collective-owned land exploration can support the industrialization, but is injurious to the peasants' interest. Under the guidance of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and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key breakthrough of issues of agriculture, farmer, rural area is to balance the rural and urban economy, revitalize the rural economy all-round, coordinated and sustainable, and be oriented to peasants' basic interest. This article discussed the balance of collective-owned land exploration and peasants' interest compensation.

關鍵詞: 集體土地;征收;農民利益補償

Key words: collective-owned land; land exploration; peasants' interest compensation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02-0324-01

1法律視域下的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

1.1 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指的是國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取得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與土地征用內涵界定不同,土地征收是強調所有權的收回,而征用往往是使用權。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將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做了明確區分,將第l0條第3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現階段實行的是土地征收制度,而非土地征用制度。土地征收權是行政主體的一種公權力,它建立在國家的基礎之上,來源于《土地管理法》的授權。其次,征收的對象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再次,土地征收必須基于“公共利益”。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了國家征收土地的依據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最后,土地征收應以補償為要件。《憲法》《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都規定了“土地征收應該給予補償”,這是土地征收的法定要件。

1.2 關于征收補償補償與賠償不同,補償是使受損權益得到恢復和彌補的一種重要的法律手段,同時也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土地征收補償既是補償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土地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土地征收中,征收補償問題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甚至可以說是核心問題[1]。而補償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生產和生活資料,也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最重要的資源,是他們基本生活資料的重要來源,也是他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土地一旦被國家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便喪失了土地所有權,同時也喪失了基本生活來源和從事農業生產建設活動的物質基礎。

2土地征收與農民利益補償的現狀分析

伴隨近幾年來的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和愈發加快的城鎮化步伐,建設用地需求量大幅增加,征收農村土地的力度越來越大,由此引發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卻仍然存在著分配方式各異、分配比例不合理、雜亂無章等問題,嚴重損害了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同時也阻礙了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我國《憲法》中規定只有對公益用地,才能進行征收,但是卻沒有對公益性用地進行明確的界定,而在實際上不論是國家公益性建設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或者是房地產開發項目,―律動用國家征收權,遠遠超出了“為了公共利益”這個范圍。這種現象主要歸因于我國現行法律對土地征收的“為了公共利益”界定不清以及關于土地征收權的規定相矛盾[2]。正是立法概念上的模糊,造成了執法過程中極大的可操作性,從而為利益分配不公埋下了隱患。

3優化集體土地征收和農民利益補償關系

3.1 制度先行,建立健全補償制度補償標準的合理性需要在三個方面進行權衡考慮:第一,土地的市場價值;第二,農民因土地被征收而實際遭受的損失,農民從土地上可獲得的收益、土地上的相關附屬物等;第三,農民喪失土地后的生活保障。對于一定年齡界限(如50歲)以上的農民,應考慮其被征地后的生活保障。而在一定年齡界限以下的農民,則應考慮其就業培訓費用及失業保障。

3.2 廣惠于民,進一步擴大補償范圍這一點是比較明顯的。在大力振興農村經濟的宏觀背景下,不僅僅通過國家的政策傾斜、財政轉移支付等政策,還要廣泛的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利益補償。擴大補償范圍需要遵循這樣幾個原則:第一,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的土地價格,即對于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財產損失補償;第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即對農村土地社會保障功能的補償,以保證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有保障;第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第四,土地征收造成不便于利用殘余地的價值損失補償以及相關損害補償費;第五,被征地農民一定時期的失業損失費用和轉業轉崗就業培訓費用[3]。擴大的范圍不僅僅是農民的數量,還有補償的項目,補償范圍的擴大可以視為補償標準的寬容性降低。

3.3 對接市場,引進價格機制,促進補償“合理化”既然土地征收所形成的利益補償是既得利益對既失利益的一種價值轉移,那么可以說,解鈴還須系鈴人。市場帶來的問題就需要市場去解決,這也是維護土地征收和利益補償平衡的最有效的配置方式。導入市場機制,確立“合理補償”的原則針對我國目前對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的規定不明朗的現象,我國應當在借鑒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確立“合理補償”的原則,以市場價格作為征地補償的標準,以市場談判的方式確定補償費用。該原則的確立,一方面可以切實保護被征收土地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也可以避免現階段實行“完全補償”可能給國家和社會發展帶來的負擔。[4]另外,在適當擴大補償的范圍的基礎上,繼續依照現實情況制定開發合理的補償標準。為此,一方面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要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另一方面應當建立完善的土地評估制度和土地評估方法,在對被征收土地進行科學的評估后,以市價為基礎。綜合考慮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合理地確定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為確保土地補償費用的公正分配,一方面也要建立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審批制度,防止村民會議自治權的濫用,另一方面應當確保村民會議的自治權。排除行政和司法的過多干預。

參考文獻:

[1]王興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研究[J].中國法學,2005,(6).

[2]藍威.論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J].2007,(20).

第2篇:農村土地征收賠償規定范文

土地經營權轉讓合同范文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及有嘗土地轉讓條款,經丙方協商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帶動農民增收,甲方將閑置承包地轉讓乙方使用為了保護雙方利益,經丙方出面協商甲乙雙方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轉讓位于三和鄉南側屬村民 的承包土地給乙方從事節能保溫建材廠生產加工使用。

二 、轉讓地界

三、轉讓期限、金額及支付辦法。

1、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乙方永久性擁有本土地的使用權及所有權。

2、轉讓該地的金額:水泥路南側3.6畝價格35800?畝,后面6.5畝28500/畝,合計人民幣:314130元,大寫:叁拾壹萬肆仟壹佰叁拾元整

3、付款辦法:乙方簽合同時一次付清給甲方。

四、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乙方獲得土地經營權后, 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乙方生產所需要的人員必須從四店村聘用60%。

2、合同簽訂后,五天內要將乙方租用地的界址范圍處理清楚,以利于乙方使用。

3、若國家及其他單位將該地開發占用,土地的一切賠償屬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4、若國家及其他單位將該地開發占用,乙方所建設的廠房及附屬建筑物等設施設備的賠償屬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5、乙方獲得土地經營權后,如國家對該租用土地以及廠房出售的貨物、產品收取各種稅款,一切由乙方負擔。

五、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定生效后雙方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義務。如有一方當事人違約,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造成的一切損失由違約方賠償。

六、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積極,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鑒證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簽章)

乙方代表簽字:

鑒證方:(簽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土地經營權轉讓合同范文二

轉讓方:(三人) (簡稱甲方)

受讓方:(二人) (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物: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敦煌市轉渠口鎮鹽茶村二組的承包地(面積: 四址界限: )的承包經營權轉讓與乙方從事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為一次性長期。國家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屆至后如果不進行調整為永久長期,如果進行調整按照調整后的期限順延。

三、轉讓價格: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 元人民幣。包括甲方承包經營該地塊時對該地塊的改良投入資金。

四、轉讓金的給付方式及給付時間: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內乙方一次性以現金方式給付。甲方收到轉讓金時須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據。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及方式: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內甲方將所轉讓的土地交付于乙方。

六、用途:乙方轉讓土地后有權自主經營,從事農業、林業、養殖業、修建臨時房屋、圈舍等,乙方不得干涉。

七、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有關手續,在發包方及村民小組處備案登記,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乙方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

八、特別約定:本合同生效后,由該土地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都由乙方承擔和享有。涉及村、鎮、企業、國家等對該土地進行征用、征收、拆遷等,所給付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均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任何關

九、違約責任:本合同是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嚴守恪行。如果違約,違約方給付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伍萬元,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時還應當賠償損失。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十一、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發包方同意并經發包方及村民小組登記備案后生效。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發包方壹份,村民小組壹分。

(此頁無正文)

甲方簽字: 身份證號:

甲方簽字: 身份證號:

甲方簽字: 身份證號:

甲方住址: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乙方住址:

發包方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土地經營權轉讓合同范文三

甲方(出讓方):

家庭地址:

乙方(受讓方):

家庭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規定,經+++村第 村民小組同意,本著自愿、平等、有償、誠信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就承包土地經營權、林地轉讓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訂立以下條款。

一、流轉地塊:甲方將位于 的承包土地 畝,位于 的柴山地 畝,位于 的綠化林 畝的經營權 流轉給乙方使用;四至界限見附圖。

二、流轉時限及用途:甲方于XX年 月 日起將上述土地和林地經營權長期轉讓給乙方,并按有關規定協助乙方辦理土地經營權轉讓手續,乙方將承包地用于農業生產,柴山地用于采集家庭燃料之用,綠化林地用于自用材采集。

三、流轉價格及付費事宜:上述承包地、柴山地及綠化林地轉讓費為 元,大寫 萬 元整;乙方于XX年 月 日現金支付經營權轉讓費,甲方另立收據。

四、甲方向乙方移交流轉證件: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編號: )一本;2.《林權證書》(編號: )一本;3.《退耕還林合同書》(編號: )一本;4.《財政補貼一折通》(編號: )(糧食直補貼金)一本。

五、其他約定:1.甲方若對承包地界指界有誤而造成的乙方經濟損失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2.流轉合同生效后因國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政策進行調整的,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3.國家給予的各種政策性補貼由 方享受,相關農業政策性保險由乙方繳納,并享受保險賠償款項。4.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5.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6.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村民小組、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各執一份,報縣農業局備案一份。

六、合同糾紛處理:若雙方發生合同糾紛,甲、乙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合同法》、《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和《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管理政策執行。首先請求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違約責任:1.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2.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賠償全部損失。

特此訂立合同

附:轉讓地界四至界限圖。

甲方(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第3篇:農村土地征收賠償規定范文

【關鍵詞】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征地補償

中圖分類號:F30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3-068-01

一、我國現行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立法缺陷

(一)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條件不明確

我國《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前提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只有是為了達成某項公共利益,政府才能要求集體土地權利人做出犧牲服從征收,但是并沒有對“公共利益”做出明確的界定。并且,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這意味著行政機關擁有對公共利益的認定的完全自由裁量權。這造成在現實操作中,很多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為名,泛用征地權,嚴重損害了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

第一,農村集體土地權利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表達權受限。《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土地征收必須公告,但是先擬定方案再征求意見的公告形式只作為已經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附屬程序,目的是用于權利登記,被征地人根本不能表達自己的意見。這種被動的、滯后的、有限的參與對征地方案并不能產生實質性影響;第二,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不完善。按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權利人對征收決定只能提起行政復議。此外,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方案都要由行政部門擬訂、批準、實施,即使集體土地權利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也只能由人民政府協調、裁決,不能向人民法院,而且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這意味著在征收程序中,從批準、實施到救濟都由行政機關主導,這就隱藏著排除司法機關的介入與救濟的危機。豍

(三)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不合理

第一,補償原則不明。法國在《人權宣言》中確立了“公正補償”的原則,美國在憲法第五條修正案中明確了“公平補償”的原則,日本在《日本國憲法》中確立了“正當補償”的原則,而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里的給予補償究竟是應該理解為“公平”、“合理”還是“充分”并不明確,事實上在我國這種補償不僅談不上公平,甚至不能保障農村集體土地權利人的生存與發展權豎;第二,補償標準過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這種補償標準完全不考慮土地的預期收益和增值空間;第三,補償范圍過窄。《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的補償費。《物權法》四十二條規定必須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但現行法律沒有考慮殘留地、對相鄰土地造成的損害等特殊情況的賠償。

二、我國農村土地征收制度的重構

(一)嚴格界定公共利益,防止土地征收權濫用

公共利益本身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但是立法中完全可以采取列舉式規定規避該缺陷,將公共利益限制在某些特殊領域,例如交通、水利、能源、供電、供暖、供水等公共事業或市政建設,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綠化、慈善機構等社會公共事業,涉及國家安全的國防事業以及其他由政府或者社會組織興辦的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除此之外,還要賦予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異議的訴訟權以及一定期限內被征收集體土地未用于公共利益的撤銷權或買回權,即如果被征收集體土地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原定公共利益使用,原農村集體土地權利人可以主張買回該土地。

(二)尊重農村集體土地權利人意愿,確立公平補償原則

所謂公平補償包括幾下幾點原則:第一,就行政機關而言,要充分尊重市場,以被征收的集體所有農地所在地的市場價為基準,并充分到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與再就業問題;第二,就農村集體組織內部而言,要平衡好集體組織和成員的內部利益;第三,擴大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例如必須考慮被征收土地因為開發方案被批準而增值的收益情況,保障被征收權利人能夠從中獲取合理的預期增值收益;第四,創新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大的方式,除了現金補償外,還應該更加重視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土地權利換換社會保障等長遠的補償機制,強化失地農民的生存與發展能力。

注釋:

陳小君.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法理反思與制度重構[J].中國法學,2012(1) .

第4篇:農村土地征收賠償規定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征收;土地產權;公共利益;安置補償

中圖分類號:DF523.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32-0158-03

2009年2月26日,國土資源部公布的2008年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顯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國耕地面積為18.2574億畝,比上一年度減少29萬畝。這已經是耕地面積第12年持續下降。耕地面積大大減少、失地農民的生活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這兩個問題若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前者會對國家戰略發展產生影響,后者則可能引發社會的發生,故我們必須深入思考目前我國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與癥結所在,找出最有針對性、最能產生實效的立法完善建議,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一、我國農村土地征收實體法的缺陷

(一)集體土地產權不清晰

“產權制度是困擾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關鍵。脫離產權來研究失地農民問題,研究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其結果必然缺乏準確性與針對性。”[1]所謂土地產權,是指以土地所有權為核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土地財產的各項權能的總和。我國現行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是在建國初期的私人土地所有權制度基礎上過渡而來,目前存在著產權不清晰的缺陷。具體如下:

首先,產權主體不明晰。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是何謂“集體”,法律規定較為含糊甚至出現主體不一致的情況。例如,《憲法》第10條規定,集體土地產權屬于集體所有;《物權法》第59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而《土地管理法》和《農業法》則規定,集體土地屬于鄉(鎮)、村或村屬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鄉、鎮、村或者集體經濟組織,到底誰才是確切的產權主體,至今沒有明確,這造成了土地名義上歸集體內成員共有,但又不屬于任何個體成員所有,導致實際土地征用過程中,無論哪一級集體組織都不能成為完全的土地產權主體,因而也就找不到誰代表集體利益,并成為土地所有權的體現者。

其次,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不完整。我國農民集體對其所有的土地行使權利受到多方面限制,包括土地所有權不能自由轉讓,只能根據一定的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以特定的形態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出租和出讓;土地的耕地用途不得隨意改變,農民因故確實需要占用自己耕種的土地時,也須經相關政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集體經濟組織若利用耕地建造房屋或者從事非農建設,也必須向稅務部門繳納一定數額的稅費等等。再次,土地所有權所處地位不平等。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或者征用,卻沒有規定為了廣大農民切身利益的需要,國有土地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為集體所有土地,這種單方面轉換限制最能夠說明集體土地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另外,集體所有權在流轉程度上也受到很大制約。我國《土地管理法》僅允許農用地在不改變原有用途的基礎上可以流轉,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原則上是禁止的;而國家享有的土地所有權的使用權可以自由流通。所以,集體土地在政府的征地行為中充當的是一個公共品的角色,地方政府有計劃便可以以“公共利益”的名義改變其產權性質,那么當然,在被征收過程中,農民也就無法獲得與私有財產一樣的足額賠償。

(二)征地范圍過于廣泛

現代法治國家出于對私法主體合法財產權益保護的需要,通常將土地征收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圍內,我國也不例外。由于公共利益這一征地前提能夠起到限制政府濫用征地權力的重要作用,因此各國都對公共利益做出了或概括或詳盡的規定,并輔之以程序監督機制來實現這一目的。我國法律不僅未對公共利益做出界定,相反還存在相互矛盾的法條規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與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不論在語義上還是在邏輯關系上都是相互矛盾的。根據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土地,不管是出于公共利益還是商業利益,均可以取得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基于公共利益征收的集體所有土地,即基于商業利益也可以使用原屬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此條規定不僅將政府征地范圍擴大到非公共利益用地領域,而且還為這種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依此規定,目前我國各地政府均可肆無忌憚地因商業目的大肆行使征收權。國土資源部在2003年的調研報告中明確提出,“我國土地征收的目的已遠遠超出公共利益范疇,而且,國家動用征地權來滿足城市化用地需求在某種程度上已為政策法規所承認,這種現象在世界上是絕無僅有的。”[2]時下,正值城市化的高速發展期,變著花樣的大手筆多離不開大面積的集體土地征收,而高效率、低成本的征地拆遷,又離不開形形的強制手段。能為這種強制提供的法律口實,就是這個可以“依法”變通的公共利益。照此情勢下去,我國的土地資源很快就會枯竭。若要制止這種情況的發生,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從立法上明文限定征地范圍,即對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實現方式進行明確界定。

(三)補償制度設計不科學

首先,征收補償標準低下,無法滿足農民實際需求。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同時也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這種補償所依據的是土地衍生物的價值,根本沒有顯現土地本身的價值,更沒有體現土地的潛在價值。這種做法已引起被征地農民的強烈不滿,各地因為征地補償標準偏低引起的糾紛此起彼伏。這種制度不公平的后果必然是結果不公平,而結果不公平又將成為農村新一輪發展進程的起點不公平,進而形成惡性循環。其次,貨幣安置補償方式比較單一,無法解決長遠問題。目前許多地方政府比較偏好于以“貨幣安置”的方式來補償農民。這一方式有很大的便利性,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方面貨幣安置資金有限,農民拿到手的不多;另一方面由于某些不合理的投資及花銷,農民很快就會陷入困境,而等到農民看到土地征收之后的增值被政府獨享,而自己卻無權享有時,很快就會轉過來找政府,從而引發社會矛盾。

二、經濟學視角下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實體法缺陷的剖析

(一)農民無法享受土地增值收益,造成實際分配的不公

我國法律規定,集體所有土地無權直接入市流通,換言之,集體土地所有者無權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向收益更高的用途轉換。然而,政府卻可以從集體手中以低則百元/畝,多則萬元/畝的價格征收土地,轉手又以少則幾十萬/畝,多則幾百萬/畝,更有甚者達到幾千萬/畝的高價向開發商出售。土地增值產生的收益被當作某些地方政府的“聚寶盆”,而這些土地的原始所有者——農村集體組織以及村民卻因補償不是根據市場價值測算而無任何利益可享。如果說計劃經濟時期國家致力于重工業的發展而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有所侵占是無可厚非的事情,那么直到市場經濟如此發達的今天,還要沿用這種補償標準則于情于理說不通。對于國家這種不公平的補償方式,有學者提出辯解:集體土地的市場價格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農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純收入資本化形成的“影子價格”,是“土地本身所值”;二是“農轉非”之后的“自然增值”,國家應當補償的是“土地本身所值”,自然增值部分應當歸公。土地的“自然增值”是早期經濟學家亨利·喬治所使用的名詞,在其1879年出版的著作《進步與貧窮》中,喬治認為土地的價值之所以增加,是人口的集聚和生產的需求,而非某個人的勞動或投資引起的,因此土地增值的收益應歸社區所有。[3]這種思想影響到后來的很多學者,但是用這種思想來看待被征收土地的增值分配是明顯不公的。首先,分配的比率不公,農民所得的比率是0,這相當于他們向社會上繳了100%稅率的土地增值稅;其次,被繳對象不公,如北京市修了城鐵,城鐵沿線的房子漲價,這類收獲外部經濟收益的例子比比皆是,而這些“外力增值”都沒有“歸公”,為什么農民土地獲得的外部收益就要“漲價歸公”呢?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所長李培林就撰文指出,農民自己不能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但土地被征用后大幅度增值獲得的收益,分配到農民頭上的比例太小,要想使農民富裕起來并獲得“財產性收入”,很重要的一項就是合理分配農村土地改變用途后的增值收益。

(二)土地開發時機被延緩

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用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與1953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規定的補償3至5倍的標準相比差距不大。這說明國家傾向于以較低的補償費用從集體手中征收土地,但較低的土地征收費用并不一定能夠帶來最優的土地利用,相反,一定條件下可能造成土地的配置效率低下以及土地的開發時機延誤。從投資者角度來講,以較低的成本獲得的土地并不會急于加以利用,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征而不用”,最典型的便是開發商的土地囤積現象。據國土資源部(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于1997年展開的土地大清查結果顯示,1996—1997年,全國已征收(包括征用)土地閑置達到11.65萬公頃,占征地總面積的5.8%。而在這11.65萬公頃的閑置土地中,耕地就占到54%,達到6.28萬公頃。土地的大規模閑置,究其原因是土地征收的成本過低,開發商寧可犧牲時間和少量金錢來等候將來土地增值的最佳時機,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如果農民能夠得到足額補償甚至拿到土地發展權補償,那么政府以及開發商征收成本的增加必將會對“征而不用”的浪費現象有所抑制。

(三)政府施政的傾斜——要利益不要土地

政府對集體土地實現征收的同時也實現了土地的市場化配置,政府獲得壟斷利潤,超出了完全競爭市場可以實現的平均凈收益。而在征地過程中,交易費用節省和規模收益也使得凈收益增加,而土地征收中對土地的補償標準偏低又進一步降低了農地的邊際凈收益,這就更堅定了某些地方政府將盡可能多的土地配置于城市擴張的施政方向,這一指導思想表現在具體作為上便是政府濫用征地權力,不僅沒有保護耕地,還造成了更為嚴重的供地缺口。

三、我國農村土地征收實體法的完善

(一)明晰土地產權

只有明確產權主體,才能真正實現“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才能做到在尊重所有者意愿的前提下,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對其產權權能進行合理的劃分、轉讓或者重組。我國土地資源有限、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但同時,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依靠,承擔著社會保障的功能。這樣的制度環境要求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改造不能給農村社會帶來太大的動蕩,改革應穩定、穩妥,所以,建議農村土地仍實行集體所有,但必須明確并統一為土地歸集體組織所有,農民在承包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可以轉讓土地產權權能。同時,要加快進行集體經濟組織的構建,使其承擔管理、經營集體資產,并為組織內所有成員提供社會保障的職能。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由全體組織內成員共有,以立法的形式明確集體土地的財產權性質,以減少對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的各種不合理限制。

(二)嚴格界定公共利益征地范圍

公共利益“意味著在分配和行使個人權利時決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否則全體國民就會遭受嚴重損害。在個人權利和社會福利之間創設一種適當的平衡乃是有關正義的主要考慮之一”[4]。首先,由立法機關明確公共利益的具體范圍。建議采用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法,由立法機關對公共利益進行概括性規定,認定凡涉及公共安全、公共設施、公共福利的內容,都可以將其納入公共利益的范圍;在此基礎上,再做進一步的說明列舉,兩者互為補充。對于列舉的具體內容,可以參照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有關規定,“公共利益包括七種情況: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國家重點扶持并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國家重點扶持并納入規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的需要;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應嚴格確定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取得方式。國家只有在以公共利益為前提的基礎上才能行使土地征收權,非為公共利益需要不得行使此權力;而對非公益性用地,只能通過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與農民協商交易取得。在此過程中,政府不再是現行狀態的“參與者”角色,而僅僅是服務的提供者,政府僅應通過土地利用規劃,土地用途管制以及控制土地供應總量,來履行土地管理職能。

(三)確定土地征收合理性補償標準

我國法律規定土地補償按照年產值的倍數進行,這種方法極不科學,實際上,現有土地補償大大低于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農民的30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際價值,所以,建議按照土地的實際市場價值進行補償。目前較認可的農地市場價值估算主要有三種方法:一是采用收益還原法,把購買土地作為一種投資,地價款作為購買未來若干年土地收益而投入的資本,從土地的投入產出出發,根據對未來收益的預測,結合農地還原利率,較客觀地計算農用地的資本價值。二是采用假設開發法,即在預計開發完成后農用地正常交易價格的基礎上,扣除預計的正常開發成本及有關專業費用、利息、利潤和稅收等,以價格余額來估算待估農用地的價格。三是根據國土資源部制定的《農用地估價規程》,在農用地基準地價評估基礎上,用區域社會經濟資料評估社會保障價格,疊加農用地基準地價和社會保障價值確定農用地征收價格。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征收補償按照市場價值計算,將使得征地補償費用大幅提高,如何正確測算其價值,并且不受政府、被征地農民以及開發商左右,是其中的關鍵點。所以,不論是政府成立專門的測算機構還是聘請民間商業機構進行測算,都必須將測算過程及結果向社會公眾公布,從而使其得到應有的監督。此外,從長遠來看,還建議確立土地發展權補償制度,將土地發展權賦予原權利人所有,土地增值數額的測算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估價規程》中規定的收益還原法,還可從土地征收補償費中拿出一部分設立調節基金,以盡量縮小補償費用的差距,保證補償的公平性。

(四)改進土地安置補償模式

除去傳統的貨幣補償安置模式,目前值得推崇的土地征收安置方式還有:一是在留地安置,湖南咸嘉是這一安置模式的典型代表。1995年起,市政府對該村征收土地2000多畝,剩余670畝,該村將這剩余的670畝中的200畝土地統一規劃為失地農民安置住宅區,其余的400多畝全部用于建設開發,目前,該村集體資產過億,向國家上繳稅費2000多萬。不過,這種方式有一定的風險,它要求土地在統一交給集體之后必須有更高的發展前景;二是社會保障性安置,即將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失業保障等。這種安置方式首先需要解決社保基金的來源,并需確定社保基金的運作機構;三是重新擇業安置,主要適合在市場經濟較發達地區。有關部門應積極建立培訓機制,給失地農民提供相關知識課程,必要時為其推薦安排就業機會。上述安置模式各有利弊,它們都為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問題產生過積極的作用。我們需要在實踐中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大膽創新、嘗試多種富有成效的安置模式,以從長遠和根本上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維護和實現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參考文獻:

[1] 廖小軍.中國失地農民研究[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198.

[2] 國土資源部聯合調研組.征地目的及征地范圍專題調研報告[R]//研究征地問題探索改革之路(二).北京:中國大地出版社,2003:48.

第5篇:農村土地征收賠償規定范文

農村集體土地提前補償安置法律建議

提前補償安置與一般的補償安置區別在于:一是制定政策的主體不同,提前補償安置是由地方政府探索出的新模式;二是補償安置的方法和時間不同,提前補償安置將補償安置工作提前,利于縮短用地取得時間;三是補償安置的對象不同,提前補償安置的對象為因建設國家、省市重點項目、基礎設施或民生工程而被征地的農民;四是實施的空間范圍不同,目前提前補償安置僅在少數城市獨立實行,并未形成全國性政策。

農民土地征收的立法和相P文獻不在少數,而關于提前補償安置政策的不僅立法不夠完善,相關文獻資料也是少見,有關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調整和法治保障的研究成果極少,因而此政策的法理基礎缺少力度。

對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限定提前補償安置適用范圍

限定提前補償安置適用范圍,按照《南京市轉變土地利用方式創新試點方案》,適用范圍為“國家、省、市重點工程、重大基礎設施、能源交通等項目”。超出上述范圍的項目,則規定不能以市政府辦文單或會議紀要的形式啟用集體土地提前補償安置政策,建議各區政府作為提前補償安置實施主體,與村集體和農民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先行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引導農民自愿退出土地。土地在沒有被用地單位使用之前,不改變其用途和性質,即仍由農民耕種,不能丟荒,不能搞任何建筑物。如果建設需要用地,仍按法定程序報批和辦理手續。也可以借助南京市推行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平臺,引導農民自愿退出土地。土地在沒有被用地單位使用之前,不改變其用途和性質;如果建設需要用地,仍按法定程序報批和辦理手續。

通過“區別對待、分類指導”,既明確了提前補償安置項目的實施范圍,又能為提前補償安置政策做出相應的補充和配合,從而真正有效地將提前補償安置實施項目范圍嚴格限定在“國家、省、市重點工程、重大基礎設施、能源交通等項目”上。

二、規范提前補償安置實施程序

規范提前補償安置實施程序,提前補償安置政策的實施需要受到嚴格的程序規范,各政府部門應嚴格把關。

首先,區政府提出提前補償安置實施工作申請,提交相關材料,主要包括用地單位、建設項目、用地范圍以及提前實施的理由;其次,國土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于符合提前實施條件的項目,則提交市政府申請下發市政府辦公廳辦文單或擬定市政府會議紀要,啟用集體土地提前補償安置政策,與村集體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土地在沒有被用地單位使用之前,不改變其用途和性質;如果建設需要用地,仍需按照法律規定的“征地報批”、“征地批后實施”等要求的程序報批和辦理手續。對于不符合提前實施條件的項目,則退回區政府的申請材料,區政府可通過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平臺或與農民協商自行實施;但是,土地在沒有被用地單位使用之前,不改變其用途和性質;如果建設需要用地,仍需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和辦理手續。

三、建立提前安置的救濟方式

我國法律對被征地農民安置爭議解決機制的規定并不完善,導致被征地農民告狀無門,導致征地問題無法轉變成法律問題,從而演變成社會問題,最后變成政治問題。實踐中,有的被征地農民選擇沖進政府大樓自殺等方式來顯示自己的不滿,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建立一套高效的征地爭議解決制度,并通過法律來完善。

(一)完善爭議解決機制的法律規定

我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當農民與政府之間就安置制度產生爭議的時候,農民可以通過、調解、行政裁決和訴訟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雖然很多爭議可以通過解決,但是的答復沒有約束力,更沒有強制力,因此并沒有成為制度化的法律救濟途徑。調解的前提是雙方達成協議,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裁決的裁決者是政府,政府還是土地征收政策的決定者,因此行政裁決的公平受到大家的質疑。法律對政府裁決的效力也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存在到底是終局裁決還是允許復議或者訴訟的爭議。新的土地征收法應當對征地爭議的解決作出明確規定,行政裁決方面對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機制進行完善,行政復議方面完善被征地農民的利益訴求保障機制。新的土地征收法應當對征地補償爭議和征地安置爭議進行區別規定。規定征地補償爭議解決采用“第三方評估和司法判決”的模式,可以維護社會公平。規定征地安置爭議解決采用和人民調解,可以充分體現農民的想法,尊重農民的選擇,這樣才能共同實現農民和政府的利益。

(二)建立專門的土地裁判機構

我國地方人民法院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當事人因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訴訟,一般都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駁回,將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的裁決作為法院審理征地補償標準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

對法國、美國、日本、加拿大等國家的土地征收爭議進行研究發現,這些國家所有土地征收方面的爭議都可以得到法律救濟,至少都可以提訟,這些國家的征地爭議解決機制存在一些共同點,值得我們借鑒。第一,各國都有專門的機構(委員會或裁判所)解決土地征收的爭議。解決爭議的機構相對獨立,而且采用正規的聽證程序,相當于一個簡易法庭。如果征地當事人對裁決的結果不滿意,針對法律問題可以向法院提訟。第二,各國負責解決征地爭議的都是專業人士。如英國的裁判員都是征地爭議領域中的專家,一般都具有律師資格,加拿大和日本的土地賠償委員會委員都是由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具有豐富經驗的人擔任。

我們應該借鑒國外的征地爭議解決經驗,建立專門的土地裁判機構來解決征地爭議,該機構與勞動爭議仲裁類似,現階段土地裁判機構應當設立在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內,慢慢地再從國土資源部門獨立出來,最終成為不受其他行政部門領導的獨立機構,土地裁判機構作出的裁判具有法律效力。這樣就可以消除公眾對政府集行政裁決權與土地征收政策決定權于一身而產生的對公正的質疑。土地裁判機構類似于仲裁委的運作,裁判員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各自挑選。土地裁判機構不僅可以受理行政爭議,也可以受理行政爭議。

綜上所述,應當制定一部單獨的征地安置法律,新的征地安置法律明確被征地農民安置與補償的制度的差異,完善被征地農民安置的實施主體,構建農村征地安置監管體系,應當完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法律程序和被征地農民安置爭議解決法律機制,幫助被征地農民解決安置問題,維持其長遠生計,真正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權利。

四、建立集體土地提前補償安置的反饋機制和溝通機制

(一)建立集體土地提前補償安置實施情況的分析反饋機制

集體土地提前補償安置項目實施情況定期分析反饋機制是國土管理部門對一段時期區域內提前實施項目的數量、涉及土地面積、分布、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以及問題等進行統計分析,及時向黨委、政府的決策反饋作用到征地“辦文單”的簽發和項目規范實施過程中。做好集體土地提前補償安置項目實施情況統計和分析工作、編制集體土地提前補償安置項目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以及匯報和建議工作。

(二)構建與被征地農民的服務溝通機制

隨著農民權益保護思想的深入貫徹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逐漸提高,農民對征地補償的期望值越來越高,農民的補償期望與實際補償款有較大差距,難免使被征地農民在心理上產生“相對剝奪感”。為了獲得更多的補償,一些被征地農民通過方式,要求政府信息公開并出示征地批文,他們找準了集體土地提前補償安置項目的缺陷,使得政府部門處于相當被動的地位。但是滿足這些人的不合理補償要求并不是解決集體土地提前補償安置項目問題的有效途徑,因為這不符合現行的征地補償政策和補償公平的原則。鑒于此,建議建立被征地農民的服務溝通機制,即在遵循相關補償政策的前提下,與被征地農民進行充分溝通,進行心理疏通和安慰,充分了解其困難和訴求,努力在安置、就業等方面提供便利,積極促進“和諧征地”。

五、結語

在我國土地資源愈來愈緊張而用地需求高漲的形勢下,農村土地征收儼然成為不得不深思的問題,而之前已有的土地征收立法及政策并不盡然符合效益原則和公平原則,故而提前補償安置政策的推行、試行及改進就成為必然。在南京市等地提前補償安置政策已取得矚目的成果,但同時不得不承認帶來了諸多新的問題。另一方面,隨著農民權利觀念的進步,其權利訴求亦必然增多,向農民提供更全面更公平的司法救濟便也成為重中之重。如何完善《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訴訟法》,平衡公共需求和農民利益、如何依法客觀處理農民的事件、征地后如何完善補償安置措施將成為相關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的重點工作。

參考文獻:

[1]任浩.征地制度中地價補償標準的研究[D].北京:中國農業大學,2003-06-01.

[2]鄭財貴,朱玉碧.失地農民幾種主要補償安置方式的比較分析[J].中國農學通報,2006,22(7).

第6篇:農村土地征收賠償規定范文

[關鍵詞]土地權利 流轉 制度

各國歷史狀況、法律體系、農業發展情況各有不同,但各國農用土地權利流轉問題有著許多相似之處。國外農用土地權利流轉法律制度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借鑒作用問題研究如下:

第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歸屬明確,產權清晰是順利流轉的關鍵。法、德、日、英、美等國首先從法律上確定了農用土地的性質和歸屬。法、德為大陸法系國家,其農用土地權利為物權用益權。日本為大陸法系國家,其農用土地權利為物權永佃權。英、美為英美法系國家實行土地私有制,農用土地歸持有人所有分別實行永業權制、產權制,在此基礎上設立土地租賃權為債權的一種。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相較國外農用土地權利法律性質不明確,雖然法律明確規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但理論界觀點不統一,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主體混亂,公權力濫用現象時有發生,農民權益在權利流轉中往往無法得到很好的保護,影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順利流轉。產權清晰是美國農用土地權利流轉的重大優勢,也是美國土地權利順利流轉的重要保證。在美國無論何種方式取得的農用土地都具有明確清晰的產權,有效減少土地糾紛,是農用土地權利流轉的關鍵。英國永業權制度也明晰土地產權,用以作為權利順利流轉的保障。相比之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有權性質不明,集體土地范圍不清,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或錯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不完整,登記制度不完善,導致權利不明確等現象,都成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順利流轉的障礙。

第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由流轉機制。國外發達國家農用土地基本實現自由流轉。美國自由流轉體制尤為發達,充分發揮市場調節功能,實現農用土地以轉租、轉讓、繼承方式流轉。英國通過自由收購租賃等方式流轉農用土地實現規模經營。德國政府允許土地自由買賣,出租。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發育滯后,市場運行機制不成熟。法國設有土地事務所、土地銀行、土地整治與農村安置股份有限公司,德國設有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日本設有生產指導、組織流通、信用服務和開展互助共濟的農協組織,英國設立土地中介公司、土地信托公司、農業銀行、土地銀行,美國設有中介組織和農場局。我國缺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場所,交易中介,未形成統一規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市場,缺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監管主體,和在交易過程中維護農戶利益的民間組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運行保障機制的相關制度建立不完善。

第三,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失地農民保障制度。法國政府設立專門調整農業結構的社會行動基金,建立全國農業調整中心等,鼓勵青年農民轉向非農產業并給予獎勵性賠償和補助,對老年農民發放離農終身養老金和退休補償金;德國建立提前退休制度,提前放棄農業選擇退休的農民可以得到退休金;日本設立農業人養老金制度,日本農戶以繼承或轉讓方式流轉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政府給予流轉人一定金額的養老金保障其生活;英美政府向因政府征收土地而失地的農民支付補償金等。由此可見,國外關于農用土地流轉配套制度尤其是保障制度完善。我國也應建立相應的保障制度,保障流轉中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對其進行獎勵性賠償和補助,鼓勵農民放棄多余土地,從事非農產業,將農地集中管理,規模化經營,達到農業產業化集約化目的,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有效合理利用農村土地。

第四,國家調控和政策引導相結合,用經濟鼓勵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政策合理導向和立法保障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順利進行的動力。國家對農用土地的流轉享有規范權、監督權、管理權。法、德、日、英、美等國政府都對農用土地權利的流轉起到引導規范的作用,政府從不同程度上起到調控著農用土地的流轉。各國政府都制定了稅收、貸款、補貼等經濟優惠政策,來促進農用土地權利的流轉,以實現農用土地集中,農業生產經營活動規模化進行。我國應借鑒國外先進做法,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供經濟政策支持。我國商品經濟和勞動生產力均未達到發達水平,因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考慮市場發育程度、農民權益保障,并輔以國家惠農政策,在政府宏觀調控和政策引導下健全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第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建立應具有本國特色,符合本國國情和土地所有權制度。各國法律對權利的設定都深受本國政治、經濟、民族、歷史、文化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各國農用土地使用權制度都具有其本國特色,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基于我國國有或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上,不同于發達國家的土地私有制度,因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應具有中國特色。發達國家農用土地權利流轉制度建立在其土地私有制基礎上,我國應考慮我國國情,以我國國家集體土地所有制為基礎建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結合我國農村具體情況和實踐經驗,不能全盤照抄國外農用土地權利流轉制度,建立我國特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1]丁關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制度研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

第7篇:農村土地征收賠償規定范文

關鍵詞: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土地

土地資源是人們生活的重要基礎,對經濟的發展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國家非常重視土地資源。農村地區的土地資源豐富,只有對土地資源進行合理規劃,才能發揮其最大的使用效益,推動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發現農村土地的所有制度逐漸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故而迫切需要通過科學的方法解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弊端,提升農村的發展水平。

1集體土地所有權實現的困境

1.1所有權性質不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此處的“集體”具體指的是哪一類群體相關的法律以及規定中并沒有明確規定。我國的法律上表明所有權的代表為鄉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但是對農民在集體土地所有中所占的份額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也沒有確定組織成員與組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導致所有權的性質不明確。1.2主體不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法律規定的所有者,但是實際上該組織早就不復存在,無法履行所有權的職能。鄉政府屬于政府單位,再由其發揮所有權的職能,那就意味著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發生了改變,農村土地也成為國家所有。權衡各個組織都沒有發現能夠成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法律依據,因此主體不明是阻礙當前所有權實現的主要問題之一。1.3界限不清。界限不清,這里的界限指的就是國家土地所有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之間的界限,其最終原因還是要歸結到法律不健全,沒有對界限進行明確的規定。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表明土地的性質,導致部門地區的土地只要是國家征收就變成了國家的土地,不管是否是農民在用,當地的官員說是國家的就是國家的,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假借國家征收,私自進行土地買賣,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1.4權能模糊。集體土地所有權在農民手中,按理來說農民應該有自行處理土地的權利,但是實際上土地的最終處分權還是歸國家所有,這些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只要國家需要就可以進行土地的征用,為國家建設服務是任何人的責任,但是國家要給予農民應有的補償,讓農民自愿讓出土地,由他們決定土地的處分。實際上農民在使用土地時還需要向國家交土地承包費等,而且國家征收土地給的賠償遠遠低于市場的價格。1.5法律規范不健全。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導致所有權無法真正實現,而且就我國現行的土地所有權的法律來看,部分的法律條文自相矛盾,而且在表達上模棱兩可。農民在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后利用法律不能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甚至讓某些人利用法律的不健全謀取農民的利益。1.6土地利用不當。土地資源在我國較為短缺,為此加強對土地的管理以及保護是當前土地工作的重點。但是法律不完善,導致農村土地管理主體混亂,部分土地不能發揮其真正的效益,而是被用作其他的用途,造成了土地資源的浪費。這種做法不利于土地的可持續利用,與社會綠色發展的目標相違背。

2集體土地所有權實現的出路

2.1明確所有權性質。集體土地所有權實現的最基本途徑還是明確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應當保留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公有制性質,這與我國的國情相適應,但是在此基礎上應當充分保證農民集體土地所有的權利。因此在法律中要嚴格地捍衛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使得農民可以在法律的支持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升農民的地位。2.2明確所有權主體。現階段我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形式就是鄉、村委員會,其能不能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還是需要由農民群體根據自身的發展情況制定。鄉鎮政府作為政府機關并不能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其代表的是政府權力,而且一旦部分政府官員為了私利干預土地的使用,就很有可能損害農民的利益。2.3理清界限。將國家所有與集體土地所有進行嚴格的劃分,對所有權的主體進行登記,以憑證的方式做出規定,還需要對土地的界限進行測量、圈定,以免因為土地引起不必要的糾紛。2.4明確權能。農民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集體土地是農民們的集體財產,應由他們自行決定土地的經營方式。但需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限制在國家公共利用使用之內,國家的發展是每個人的責任,保護他們的權利并不意味著他們可以完全不用順應國家的需求。2.5合理利用土地。農民集體既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就應該有集體處分土地的權利,國家要堅定地支持農民群體的決定,給予科學的土地使用指導。農民全體在使用土地時要順應國家發展的需求,按照土地類型進行合理的劃分,以免土地使用不當。同時,還要遵循可持續發展理念,進行綠色生產。

第8篇:農村土地征收賠償規定范文

乙方:廈門y公司

鑒于,甲、乙雙方共同確認:

1、甲方與發包方簽署了《廈門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稱“山地承包合同”),并已經依法取得廈門 的林權及相關權益;

2、乙方有意完全受讓甲方上述林權及相關權益,用于經營國家法律準許的茶葉生產基地項目。

本著誠實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林權及相關權益的概括轉讓事宜,甲、乙雙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轉讓標的

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權及全部相關權益,具體包括:

1、甲方承包廈門 所取得的全部林權,承包期限 ;

2、甲方承包上述山林地所取得的地上物所有權,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 等;

3、甲方的全部先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水電設施、道路設施、固定設備、土地肥力投入等。

二、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充分認可甲方對上述山林地的大量前期投入,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轉讓價款:

1、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款 萬元人民幣,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內付清;

2、林權轉讓款分期支付,具體支付安排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按每年每畝 元支付,并于每年 月 日前按年支付。

三、上述山林地的用途

1、僅限于用作茶葉生產基地項目。

2、乙方有權以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上述山林地,有關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甲方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3、乙方就上述山林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盈虧與甲方無關。

四、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對上述山林地享有充分的管理權和使用權,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對上述山林地的合法利用。

2、乙方應依法經營,不得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國家政策法規。

3、因項目開發需要,須在承包區域內征用建設用地時,乙方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并負擔全部費用,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所指轉讓價款作相應調整。

4、乙方在項目開發過程中或經營項目時需要雇傭臨時工或者招錄工人,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雇傭發包方的村民。

5、上述山林地全部或部分被政府征收或征用的,發生的補償賠償款項除土地賠償款歸發包方所有外,地上物及包干等所有其他補償賠償款項均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且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所指轉讓價款作相應調整。

6、甲方承諾: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甲方無權單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單方收回林權或有關權益。

五、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應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經營的,應賠償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六、未盡事宜與爭端解決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友好協商簽署補充協議。

2、因本合同的效力與履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廈門x公司

(蓋章)

第9篇:農村土地征收賠償規定范文

各位領導,各位姐妹:

大家好,我叫xxx,來自xx婦聯,今天很感謝省婦聯搭建了這個平臺,能夠跟省市縣的婦聯領導做面對面的匯報交流、溝通探討。這次培訓盡管時間很短,但收獲很大,不僅讓大家進一步掌握了新時期維權工作的新方法,更是讓我們拓寬了思路,明確了方向。下面我結合我們xx婦聯維權工作中的實際情況談一點自己的感受。

近年來,隨著婦女法制意識的增強和社會化維權工作體系的不斷完善,維權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和顯著成效。但是,由于經濟發展和現實的原因,婦女在權益保障方面面臨許多新的情況,表現比較突出的有三點:

一是農村離婚婦女經濟權利維護難。土地是農村勞動者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但是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受侵害的現象屢屢發生。在失去土地婦女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婚姻家庭變動(如離婚)造成的,雖然法律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但在實際操作中,村規民約已成為限制婦女享有合法權益的最主要原因。而且,鑒于土地的特殊性,法院對此類案件一般不予受理。即便是在離婚案件審判中,也僅僅是對家庭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等方面做出判決。所以,在離婚案件中,有部分婦女并不是因為婚姻還能維持而不同意離婚,而是確實顧慮離婚后自己生活無著落。

二是遭受家庭暴力婦女尋求保護難。幾年來,因遭受家庭暴力而來婦聯上訪的案件占婚姻家庭類案件的一半左右。這類案件的來訪者訴求最多的是希望婦聯提供保護場所,特別是家庭困難、長期患病的婦女,因遭遇家暴后無處可去,也成為導致家暴長期性,持續性發生的最主要原因。

三是無過錯方獲得損害賠償率極低。在婚姻糾紛案件中,因男方實施家庭暴力、有外遇而導致的離婚,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作為無過錯方的女性,大部分當事人因無法完成舉證責任而導致法庭無法支持其訴訟請求,因此離婚損害賠償難以實現。此外,新修訂的《婚姻法》設立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進一步完善了經濟幫助制度,建立起較為完整的離婚救濟制度,但是,由于有關經濟幫助的規定過于抽象,難以執行。實踐中對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直接適用也非常少見,離婚損害賠償因立法用語的不確切導致操作中存在較大的困難,離婚婦女的權益難以得到切實的保護。

根據以上情況,我們認為今后婦女維權應加大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力度:

一、出臺相關政策法規。政府應切實履行維護婦女權益的職能,加大執法力度,在認真貫徹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地方實際,積極探索,大力舉措,制訂可操作性強的地方性法規,給侵害婦女權益者以嚴厲打擊。

二、優化婦女就業環境。關注婦女就業是提高婦女地位的前提,對于廣大婦女,勞動更是獲得自尊、實現自立的基礎。近幾年,市婦聯針對下崗、失業婦女、農村剩余女勞動力積極開展培訓,并多次與勞動部門、用工單位聯合開展專場招聘。雖然在婦女就業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對眾多需要就業的婦女來說仍顯不足。婦女就業問題是一個社會問題,僅靠婦聯組織的呼吁、努力是不夠的,針對婦女就業應自上至下形成一個完備的宣傳、救助、監督體系,營造一個有利于婦女實現就業的大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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