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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計劃經濟和經濟計劃的區別范文

計劃經濟和經濟計劃的區別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計劃經濟和經濟計劃的區別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計劃經濟和經濟計劃的區別

第1篇:計劃經濟和經濟計劃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民商法;經濟法;合作前景

民商法和經濟法作為市場經濟兩大基本法,有區別也有聯系。一直以來,法學界不少學者對二者界限爭論不休。不可否認,這類爭辯大大促進了兩法在各自領域的縱深發展。但是,是否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二者的交流與合作呢?我國立法宗旨是促進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生活。我們在劃清界限的同時,是否還可以想想二者如何合作起來,進一步完善我國法制建設呢?

一、二者合作的必要性

1、經濟基礎的法律需求

法作為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對我國經濟建設具有積極的作用。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和自身特點不僅要求有完善的直接調整市場關系的法制,也要求有健全的維護社會秩序和創造良好社會生態環境的法制;市場主體需要法律的確認和保障,市場活動需要法律規范,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需要法律規制。市場經濟的運行對法律理論和法律適用有著多方面、多層次、多角度的需求。

市場經濟以市場為主要調節手段,市場經濟活動是市場主體運用市場經濟規律在市場中進行的競爭活動,它要求有一種能正確處理市場主體、個人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的競爭規則,以保證市場競爭的有序化和效益最大化。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不僅有賴于合理的微觀經濟結構,還有賴于合理的宏觀經濟結構。就秩序而言,前者表現為自由、公平競爭的秩序,后者表現為實現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而建立的宏觀經濟秩序。民商法運用其固有的平權自主和等價有償的程序和方法,調整平等主體進入市場產生的商品交換關系,即橫向的經濟關系,因此,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是以民商法為基礎的。但是,宏觀經濟領域里的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不可能自然形成,市場自我調節有著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它不可能通曉宏觀經濟狀況,比如由于成本條件和對競爭的限制,往往產生不正當競爭的行為,而且市場的調節是事后調節,容易導致信息不通,人們在經營決策上難免存在盲目性,僅靠市場機制是不能維持經濟總量平衡的,必須存在政府的適度干預與引導,經濟法就是主要調整經濟管理這類縱向經濟關系的。民商法能調動市場積極性;經濟法則能克服市場盲目性。二者通力合作,一個規范且活躍的市場便會形成。

2、政治環境的影響

我國政治體制是民主集中制,這是由我國經濟體制決定的,同時又對經濟法規產生一定的指導作用。市場主體享有民,自由地進行市場交易;同時,國家也集中統一地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縱向指引,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它決定了政治體制必須給予市場主體一定的民主人權,同時也要對其集中管理。政治體制體現于政策法規,就要求自由民主的民商法和集中統一的經濟法能夠相互配合、相互促進,共同管理好我國市場,促進民主集中制的縱深發展。

3、歷史發展的必然

在市場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先有了發達的民商法,而后才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有了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我國從1949年起,由于社會主義集中經濟觀念的指導,推行了國家經濟計劃,蘇聯的國家計劃經濟理論被完全繼受下來,這一時期民法生活遭到壓制甚至破壞,導致我國商品經濟不發達,平等主體之間的財商關系不發展。。因此,不可能有現代意義的、完善的民商法制度。同時,計劃經濟以指令為動作的權威手段,也未采用真正意義的法律形式,因而也沒有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我國從1979年起,開始經濟改革,發展市場經濟,完善民法和建立經濟法律制度的任務幾乎同時提出。但是,當時國家經濟法理論仍方興未艾,對興起的民法理論開始批判,一度形成民法、經濟法之爭,這場爭論逐漸因計劃經濟失去歷史舞臺日益向有利于民法的方向傾斜。隨著社會不斷發展,我國經濟也逐步進入世界軌道,向市場經濟轉化,當然,法制也應不斷變化以適應經濟的發展。在新世紀的今天,我國經濟已有了迅猛發展,我國法學界出現了由國家經濟法理論向社會經濟法轉變的現象,法律理論已趨成熟,迫切要求兩法在“各事其主”的基礎上著眼于社會大局,緊密聯合。

4、法律自身的融合

“法律的功能蘊含于實現法律價值目標所必要的法律調整方法之中,法律的作用由法律調整方法的實際運用和效果所顯露。”雖然兩法價值目標在不同法律部門中的內涵、要求、重要程度、地位、組合體系等均有區別,但是,二者也有通用原則。一般認為,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條款,是民商法和經濟法的連結點和分界線,一邊是經濟法以維持整體和自由公正的社會經濟秩序為己任,調整社會公共管理關系、反對濫用權利、強調競爭的自由與公平的統一;一邊是民商法對此良好環境下自由從事活動之主體行為加以規范、確認市場主體的自由和權利。兩者是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基本法。正因為這樣,二者之間更應相互兼顧和依存,共同對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起到統領、凝集和指導作用。

二、二者合作的可能性(條件)

1、調整范圍交叉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都覆蓋全社會,它們各自適用的范圍涉及于整個市場。民商法以私法功能為主、公法功能為輔,著重與市場調節相對應,運用其固有的平權自主和等價有償的程序和方法,調整公民、法人進入市場產生的商品交換關系;經濟法則以公法功能為主、私法功能為輔,著重與國家干預和社會協調相對應,經濟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體現了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和國民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能達到科學地組織社會生產力,經常地保持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基本平衡,以促使我國國民經濟逐步地走上充滿生機與活力的良性循環軌道。鑒于二者的交叉關系,更應在兩法之間和各自內部合理配置法律調整方法,合理設計其過程,在各自調整范圍內完善自己的同時,彌補對方留下的“法律空白”,使兩法的積極作用得以充分發揮,消極作用得以盡可能抑制。

2、職能互補

民商法是市場經濟常態性法律,多是通過其任意性規范,體現“無形之手”的要求,強調市場機制的內部化,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能動性,它注重市場主體的個別利益的實現;經濟法則是非常態性法律,通過強制性規范,強調市場機制外在化,解決市場失靈,經濟法調整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強調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民商法立足于個體利益,僅要求市場行為不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對于限制甚至犧牲自己利益去滿足他人利益,少有法條予以具體化;而這在經濟法中不再只是一種理想,道德化法律條款比比皆是,具體明確地要求市場主體限制或犧牲個人利益,真正體現謀求社會的整體公平。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以現代市場經濟為條件,只有當市場經濟的發展不能只依靠市場機制的自發調節,或者說不能只依賴于民商法給予保障時,經濟法才有產生之必要。經濟法的規定往往是對不當行使民事權利的干預和糾正。然而,經濟法的產生,并不意味著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有所下降或退居其次,相反,現代市場經濟依然需要民商法的不斷發展與完善。

3、原則共享

由于兩法最終價值取向相同,即建立一個公平、自由、平等的交易秩序和社會保障制度,以實現社會實質正義,因而兩法的某些原則具有一致性,如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競爭、講究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共享在一定條件下促進了具體制度和調整方法的通用,如近年來在經濟法規中出現的經營權的法律概念為民商法所接受,法人制度在兩法體系中均有其特定地位,民事責任也成為經濟法的一種法律責任形式等現象,便是最好的例證。

4、取向相同

現代民商法發展實踐表明,民商法的私法公法化已成為民商法發展的潮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仍片面強調民法是私法的舊觀念,不利于對其進行更深入的理解,更不利于民商法對市場經濟進行有效的法律調整。現代民法正致力于從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另一方面,經濟法也同樣在為消除法規中的集中痕跡而不懈努力,經濟法乃公私兼容的法律規范,在緊密聯系國家干預與推動經濟的同時,著手賦予市場主體更多的民主與自由。

三、二者合作的現實途徑

1、調整范圍的相互結合

(1)市場主體制度的兩法結合

市場主體依其自主意志為商品交易行為,此乃商品經濟及其形態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民商法堅持和體現意思自治的精神,為市場主體自主地進行商品交易提供一般規范;經濟法基于維護全局和長遠利益的考慮,為市場主體在商品交易活動中的自由意志設定必要界限,在鼓勵發展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的同時,也反對絕對的意思自治。為此,對于大量一般性的企業(公民)的經濟活動,國家將確立他們作為獨立商品生產經營者的地位,維護其充分的經營自,國家對其管理,主要是完善民商立法,制定他們從事經濟活動、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規則,保障市場機制充分有效地發揮作用。經濟法則應主要圍繞國家對各獨立生產經營主體進行協調、監督和服務方面作出規定。

(2)市場運行制度的兩法結合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場運行過程中也會不斷發生與社會經濟變化不平衡的現象,這就需要調節和修復。有效的市場秩序的形成一方面源于市場主體內在的自我調控與自我穩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源于社會的外部控制性力量。由此,民商法和經濟法都有其大展身手之處。在市場經濟中,國家投資的重點應在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或在國民經濟中比較薄弱的、民間資本不愿和無力進入的行業,經濟法將在這方面作出規定。對于大量一般性行業,國家不必參與競爭,這樣國有企業的比重將有所下降,由社會資本投資的企業比重將有所上升,這將使民商法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總之,民商法通過平等主體之間的相互制約從內部維護公平與交易安全;經濟法則基于市場秩序規制法,在特定的市場環境中貫徹某種特定的經濟政策,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

(3)宏觀調控制度的交融

宏觀調控的主體是國家,這就決定了它主要由經濟法予以規范,但是,民商法并非不起作用。民商法在調整市場交易關系的過程中,可以及時反映市場信息和市場動態,促使相關部門運用或制定相應的法規、政策去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以后,在宏觀經濟管理方面,國家的工作重點在于宏觀決策,規范、組織、協調、監督社會經濟活動,建立和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社會保障體系,培育和完善市場體系等等,經濟法在這些領域將加強和發揮重要作用。國家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經濟往來將主要依照平等協商、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國家需要更多地采用民商法的方法去實現其宏觀經濟管理目標。另外,兩法還可以在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實現可持續發展,擴大對外經濟合作,促進國際交流等諸多領域共同發揮作用。

2、調整方法的相互借鑒

民商法主要以非權力的、私法的手段調整經濟關系,它所采用的調節機制是平等主體自我調節機制,通過民商事主體的單獨意思表示或多個的獨立意思表示,獨立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實現自我保護、自我約束,從而自我承擔責任。但是,當平等主體無法僅靠私力解決糾紛時,就需要國家公共權力的介入,對在經濟生活中一些特殊主體的民商事活動加以限制。比如,現代企業組織的出現,就產生了不平衡的經濟生活,一方面是強勢的企業組織,另一方面是弱勢的勞工和消費者個體,企業組織的行為往往會不公平地損害不特定的對立個體的利益,如市場競爭環境利益、勞工平等保護利益、消費者公平和安全消費利益等,所以對企業的經濟行為,不能仍像以前那樣僅由民法從自治利益角度進行規范,而應從保護社會利益的角度加以一定的約束和調控。因此,民商法在現代社會并不反對社會經濟法,恰恰相反,在涉及社會利益這一領域,民商法需要經濟法發揮作用,以保證民商法的理想不至于落空。而經濟法不能只有國家直接的強制干預,還必須在一定條件下采取私法的手段,我國現在實行今后還將繼續實行的國債制度、政府采購制度、國家投資制度等,就其實質而言,都體現了國家以法律主體的身份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

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實際上就是市場機制與國家宏觀調控的關系。對于現代社會來說,沒有國家調控的市場經濟肯定不是一個完善的市場經濟,但如果沒有市場機制或者是一個缺乏民法基礎的市場機制,那么這個社會就是一個不穩定的社會。民商法和經濟法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相輔相承,不可截然分開,它們都是市場經濟得以正常運轉必不可少的經濟法律。因此,加強民商法與經濟法的相互聯系、相互合作,既是必須的,也是可行的。

參考文獻:

[1]王全興、管斌民商法與經濟法關系論綱[M]。

[2]王保樹。經濟法原理[M]。

第2篇:計劃經濟和經濟計劃的區別范文

我國乃泱泱大國,地廣人多,各地情況千差萬別,發展路徑各異。這決定了經濟學者必須避免對我國國情一概而論,任何整體描述或者借助均值進行描述易于流于空洞無義,因此應在經濟分析中因區域而論,即采取“地方主義”(Regionalism )分析范式(Herrmann-Pillath,1995年,前言第30-31頁)。也正是出于同樣的原因,胡鞍鋼博士在最近的一次杭州講話中把我國的情況歸納為“一個國家,四個世界”——所謂四個世界,乃指浦東之類為第一世界,浙江之類為第二世界,農村地區為第三世界,邊遠山區為第四世界。

改革開放以來,中央政府把部分行政和經濟管理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這才有了地方的相對獨立行為主體地位,有了地方的相對獨立行為主體地位,才也為地方之間的橫向競爭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縱向競爭之加劇埋下了伏筆。通過權力的地方化(localization),一部分原有國有企業的管理權和控制權轉入了地方政府手中,形成了地方政府作為地方國企產權主體的"地方產權制度"(regional property rights of local governments )(何夢筆,2000年,第1頁)。

另外一個方面,80年代鄉鎮企業在地方政府的扶持下異軍突起。鄉鎮企業為我國的經濟高速發展立下了汗馬功勞。在本文的語境中,鄉鎮企業是指廣義的鄉鎮企業概念,即“除了包括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的企業外,還包括農民聯戶辦和戶辦企業,以及各層次的聯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農村股份制(含股份合作制)企業”(唐忠等,2000年,第3頁);鄉鎮集體企業是指內含集體股份、其份額大到鄉鎮村足以控股或者對其經營活動(包括利潤分配)行使各種干預的企業[2].但是,鄉鎮集體企業雖則屬于民營企業范疇,其產權制度是一種集體產權制度,實際上可以與地方政府的國企產權制度相比擬。在本文中,我們把鄉鎮集體企業的集體產權制度稱作為鄉鎮村的“地方產權制度安排”。與地方政府作為地方國企產權主體的“地方產權制度”一樣,鄉鎮村作為鄉鎮集體企業集體產權主體的“地方產權制度”都是企業產權的“地方化”形態。

我國的“抓大放小”戰略實際上是把我國的中小國有企業通過各種形式的改制推向市場,實行“民營化”(包括私有化)、“市場化”(指任何政府控制成分或程度的減少),其目的在于提高效率。我國鄉鎮集體企業的改制也是沿著通往市場化的同樣邏輯理路進行,實現同樣的目的。

本文主要考察我國的諸種經濟發展模式,著重關注“浙江模式”和“蘇南模式”。以這些模式為切入點,本文將從側面(而非正面)證實兩個判斷。判斷之一為:經濟領域的“地方化”現象要被“市場化”所取代。

判斷之二是:隨著我國引入競爭機制,地方之間的競爭加劇,各種企業之間的競爭也加劇,而治理結構較差的企業一般來說成本(包括內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如支農成本)較高,治理結構較好的企業的經營成本較低。企業之間的競爭在某種程度上也表現為治理結構的競爭,即制度競爭。在競爭壓力下,治理制度差的企業淘汰出局或者虧損的可能性更大。我國企業大量改制的動力也源于此。

從上述判斷出發,作者在本文中正面提出并初步論述五個方面的命題:(1)"浙江模式"的本質是"自組織經濟模式";(2)"浙江模式"具有可擴展性;(3)"蘇南模式"具有過渡性;(4)晚清文化傳統中的近代化因素對中國經濟發展諸模式有著整合作用(陳建軍);(5)"浙江模式"很可能是"哈耶克擴展秩序(extended order)模式"或者"自發秩序(spontaneous order )模式".

2.我國諸種經濟發展模式盤點

一般來說,所謂“溫州模式”,就是以發展個私經濟為主的發展模式;所謂“蘇南模式”,就是以發展鄉鎮集體企業為主的模式。浙江的整體發展可以總括為“浙江模式”,它是“溫州模式”的更新和擴展模式。其原因是:“溫州模式”在不斷變遷之中,逐漸得到規范,脫去了過去“坑蒙拐騙”形象;浙北地區原來學習“蘇南模式”,目前又重新皈依改良后的“溫州模式”;近年來浙江鄉鎮集體企業和國有企業改制已基本完成,又走在了全國的前頭。

過去許多人熱衷于討論“浙江之路”尤其是“溫州之路”到底姓社姓資的問題。事實上,這種討論并不能解決任何問題。早在半個世紀前,弗萊堡學派代表人物歐肯就拋棄了往往引入誤入歧途的“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經濟兩分法,而是對經濟現象采取創造性的形態學分析(morphological study )理路(歐肯,1995年中文版,第5頁)。他把經濟現象分為兩種理想類型,其一即為交換經濟,其二即為統制經濟或稱集中領導的經濟(比較歐肯,同上,第106-122頁)。所謂交換經濟,是指“整個社會經濟是由兩個或多個個別經濟組合起來的經濟,其中每個個別經濟(馮注——指企業和家戶)都提出和執行自己的經濟計劃”(梁小民,1996年,第123頁)。對于歐肯,理想的“交換經濟”是完全競爭的市場經濟,理想的經濟秩序則是一種競爭秩序。

還有一種“江浙模式”的提法產生較晚,最早是由浙江社會科學院的研究者于90年代初提出來,而對之最為具體的分析是由陳建軍完成的(陳建軍,2000年,第3頁)。陳考察了1978-1993年間江蘇和浙江的工業化路徑,之所以把江蘇和浙江的經濟發展歸納為“江浙模式”,理由是兩者都有著這樣的特點:主要依靠區域內部或國內的資金積累和轉移,對外資依賴性較小(從而區別于外資依賴性很大的“珠江模式”或者后來演化而成的“華南模式”),主要依托國內的銷售市場,由此帶動非國有企業,帶動經濟發展,全面推動地域經濟的市場化和高速增長(陳建軍,2000年,第19頁)。兩者的大文化背景并沒有什么不同,都是華人文化,都有商業文化傳統。陳的觀察期較早,故而不能涵蓋后來的發展。

“浙江模式”中企業所有權構成和“蘇南模式”是不一樣的,前者以私人產權為主,后者以集體產權為主。在浙江,即使過去有許多鄉鎮集體企業,其中也有許多實屬假集體、“紅帽子”企業。改制之后浙江的私人產權特征越發明顯,而始于1998年的“一次改制”后的蘇南集體產權卻以另外的形式(“不可分配給個人的集體股”)存續。近年來亞洲金融危機成為一種試金石,“浙江模式”的生命力經受住了考驗,“蘇南模式”遭遇嚴峻的挑戰。從這一角度看,分頭探討“浙江模式”和“蘇南模式”要比籠統討論“江浙模式”妥當,除非我們不區分經濟運作中的政府行為和市場行為。

3.對“浙江模式”和“蘇南模式”本質特征的甄別和認識

本文對“浙江模式”和“蘇南模式”的內涵作一重新梳理,關鍵目的在于對兩種模式的本質區別作一強調。我認為,既應從產權結構、又應從市場和政府在兩地經濟發展的作用角度去把握“浙江模式”和“蘇南模式”的本質,從而區別于一般的區分方法。

“浙江模式”本質上是一種市場解決模式、自發自生發展模式和自組織(self-organizing)模式(比較馮興元,2000年),在其中,政府的作用雖則重要,但起著促進性的、輔的、倡導性、主持性的作用,而不是經濟管理作用。政府的經濟促進作用不同于經濟管理作用。后者屬于計劃經濟時代的術語[3].政府的經濟促進作用主要體現在:首先,要維持一個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這也是德國奉行的秩序政策;其次,在市場失靈或競爭失靈時可采取與市場一致(market conform)的過程政策,它目的在于最低限度地介入經濟過程,這種介入不在于扭曲經濟,而在于為市場競爭打通道路,并以此為限。我們可以看到,政府也可以通過制度模仿和創新發揮熊彼特意義上的“公共企業家精神”(public entrepreneurship)(伯恩斯,2000年,第284-289頁),輔助、促進、倡導或者主持一些經濟活動,正如在市場競爭當中,私人企業家也可以弘揚熊彼特意義上的企業家精神,不斷地模仿和創新,實現"創造性的破壞"(creative destruction),推動經濟的發展(熊彼特,第147頁)。但是,這些“公共企業家”的活動有其限度,那就是它們必須遵循與市場一致的原則。我們認為,浙江的總體情況是符合以上這些理念的。

第3篇:計劃經濟和經濟計劃的區別范文

任何概念都有其特定的時間、空間、情景、對象和話語前提,我們只有把握其形成的語境,才能理解最初人們使用這一概念的目的及其所指,并在語境變遷后把握其內涵以及判斷是否有存在的價值。經濟行政法一詞在中國出現于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時值改革開放不久,無論是經濟體制、政治制度還是法律環境,都保留著改革開放前的特征。首先,經濟領域,社會主義公有制占據絕對主導地位,政府仍然通過計劃管理整個經濟,私有經濟和市場經濟還遙不可及。其次,政治方面仍強調國家的階級統治和功能,政企不分,黨政不分,國家權力高度集中,特別是行政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具有支配立法和司法機關的能力。再次,法學研究剛剛起步,法學理論還極為落后,學術界仍然沿襲在法治意識形態方面存在著嚴重缺陷的前蘇聯法學,階級斗爭法學仍是主流思想,國家本位和公民義務本位觀念充斥著整個法學界,人權、法治、民主和自由均被視為資產階級法學范疇。〔2〕最后,黨政不分和行政主導體制,決定了行政機關在構建法律秩序發揮著重要作用,不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都和行政權相關。其中行政性立法(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行政命令)的數量和實際地位都超過了憲法和法律,行政執法能力也超過了司法機關的作用。另外,法律的社會管理作用遠大于保護公民權利作用,維護階級統治秩序和國家計劃是當時法律的重要目標。正是在這樣一個特殊時期,司法部組織編寫了高等學校法學系列教材,其中包括第一部行政法教科書———《行政法概要》。該教材以當時的政治、經濟體制和法學理論為基礎,確立了由總論和分論構成的行政法體系。在分論中,學者將社會劃分為軍事、外事、民政、公安、司法、國民經濟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和體育等領域,并將管理該領域的法律稱為部門行政法。經濟行政法的概念就由此而來。作為上世紀八十年代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唯一可以選用的教材,《行政法概要》是我國行政法學的奠基石,其思想整整影響了一代法學人。如今學界和實務界對經濟行政法的觀點,也多與該教材有關。

可見,中國的經濟行政法與計劃經濟、集權行政和階級斗爭法學具有深刻淵源,是基于當時的社會管理需要和舊的法學理論形成的一個概念。它曾經依附的是一個不講法治,不談人權,與計劃經濟和集權行政高度兼容的行政法。這種行政法既不是為了約束行政權力,也不重視保障行政相對人權利,而是“維護無產階級(人民民主),保護人民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不斷鞏固和發展的有力工具。”〔3〕在這種行政法中,不可能形成一個科學的、與社會主義法治和市場經濟相兼容的經濟行政法,也終究被法治行政法代替。〔4〕隨著保護人權和制約權力呼聲的日益高漲,學界逐步擺脫了舊體制和舊理論的束縛,以控制行政權力、管理行政機關、保護和救濟公民權利為宗旨,〔5〕重新建立了以《立法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和《行政訴訟法》為主要內容的新行政法體系。在新的體系中,目前尚不存在經濟行政法這樣一個分支。究其原因,是因為行政法學界普遍認為,在新的行政法學體系中,“行政法各論并不具有獨立的體系架構”。〔6〕無獨有偶,在中國曾經膜拜和學習的前蘇聯,經濟行政法的境遇也基本相同。前蘇聯在政治、經濟體制、法律環境等方面與改革開放前的中國極為相似,特別是行政法,都是以高度集權和計劃體制為基礎和服務對象,是政府管理而非管理政府的工具。經濟行政法作為一個亞部門依附于行政法。〔7〕但是,蘇聯解體后,原有的法律包括行政法也成為歷史。而在轉型后的俄羅斯行政法學中,也未看到一個被稱為經濟行政法的分支。〔8〕如果說前蘇聯和計劃經濟時期的中國是經濟和法律發展史上的一個特例,那么,對發達國家的考察則有助于正確認識經濟行政法。

英美法國家有著完備的行政法以及規制市場經濟活動的法律,但卻沒有經濟行政法之稱。在大陸法系,除德國外,其他國家也鮮見有所謂的經濟行政法。在行政法母國的法國,既沒有獨立的經濟行政法,也沒有隸屬于行政法的經濟行政法分支。〔9〕日本無論是在官僚行政法體系,還是二戰后在新憲法基礎上形成的法治行政法體系中,也沒有將經濟行政法作為其中一個分支。〔10〕這種現象說明,在以控制行政權力為目的的行政法體系中,并不存在經濟行政法。至于德國學界存在的經濟行政法則與其特殊的歷史有關。與英、美和法國等國家不同,近代德國作為一個后發展國家,是依靠高度集權的君主專制實現國家統一并完成工業化的,同時也是憑借強有力的國家權力建立法律秩序。在近代化過程中,德國雖然制定了民法和約束政府的法律,但總體來看,1919年之前,仍然是典型的專制主義法制國家,而不是以民主為基礎的法治國。〔11〕君主專制和鐵血宰相聯姻結合的體制,決定了近代德國必然是一個行政權主導的社會,也決定了其行政法的工具性和管理功能。縱觀德國近代經濟發展史不難發現,行政權不僅介入到包括原材料開發、促進和監督職業和商業活動、教育、文化、生活費用和個人開支等社會領域。〔12〕而且許多與經濟有關的法律都和行政權有關,如1810年的“工商稅諭令”、1811年的“工商業警察法律關系法”和1845年的“工商條例。”〔13〕這些法律既源自于行政,又需要行政機關執行,所以被人們稱為行政法。但是,現代行政法是以法治和民主為先決條件,不可能建立在專制體制和集權行政基礎之上,因此,德國的近代行政法并非法治意義的行政法。〔14〕其真正現代意義的行政法是在魏瑪共和國建立特別是在二戰后聯邦基本法實施之后才形成的。但是,德國法學和法律歷史發展有著驚人的連續性,學者對歷史的尊重以及現代法律對傳統法的繼承程度遠超出我們的想象,即便是政體多次變化,其法律內容和法學思想并未出現明顯的斷裂。因此,盡管當代德國行政法已經實現法治化,從管理公民轉向管理政府,但也不能就此認為它和傳統行政法已徹底了斷,相反,而是前后相承。〔15〕這就決定了德國行政法及其理論構成的復雜性,同時包含有近代專制時期和當代法治條件下兩種行政法思想成份。其中的管理行政法對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包括前蘇聯和日本行政法都產生了較大影響,并間接傳入我國,成為我國管理行政法的理論來源。可見,經濟行政法的存在與行政集權體制直接相關,是管理行政法中的一個下位概念。前蘇聯、近代德國和三十年前的中國,無疑都有過類似經歷。時過境遷,當代德國已根據依法行政、比例行政、信賴保護和利益衡量等原則,建立了以規范行政活動和救濟公民權利為目的的現代行政法。因而,我們只有結合具體的歷史環境,才能全面了解德國行政法的現在和過去以及經濟行政法的真正含義。

二、經濟行政行為及法律規制

法治、人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觀念的確立,特別是行政法的轉型,表明經濟行政法曾經依法的母體已不存在,而且,國防、外交、公安和國民經濟等領域不再是建構行政法體系的依據,所謂的公安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和經濟行政法也都失去其存在的基礎。如果要在新的體系中繼續生存,經濟行政法就必須符合法治行政法的基本要義,亦即既不是行政機關制定的法,也不是行政機關執行的法,而是管理行政機關的法。〔16〕所以,經濟行政法也不應再為行政機關的管理提供依據,相反,應當成為防止政府濫用經濟權力和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權利的武器。至于規制公民和經營者的法律,不能歸屬經濟行政法范疇。顯而易見,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經濟行政法,不可能與法治行政法兼容,也就無法在其中立足。這是現行行政法中不存在經濟行政法的真正原因。至于法治語境下經濟行政法這一概念還有無存在的意義?如何存在重新界定其內涵和外延以及位置?這些都需要重新思考。以往學界在論證一個法律是否存在時,往往依據的是調整對象理論。不過,“就調整或改變對象而言,法與世界的其他對象(比如自然物)并不能直接形成呼應關系,它們必須通過人的行為這個連接的中介。人的行為直接與外部世界的對象發生聯系,而法與行為之間則形成直接的呼應關系。古往今來,一切法的創設或約定,都是為了調整或規制人的行為”〔17〕。所以,在行政法體系中,經濟行政法是否還有存在的意義,都取決于實踐中是否存在一個需要用行政法方法規制的行為,即經濟行政行為。

眾所周知,市場經濟的主體主要是個人及個人組成的企業,政府只是在特定領域和特定情況下才介入市場。但是,與市場主體不同,政府既擁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又擁有公共資源,它既可以通過禁止、限制、許可、命令、取締、強制檢查以及處罰等強制方式干預私人經濟,也可以利用土地、勞動力和資本等經濟資源,向市場提品或服務,或者利用公共資金購買商品和服務等。在這兩種行為中,何種是規范意義的經濟行政,并需要專門以此為對象,建立一個相應的法律制度?顯然,第一種行為不屬于經濟行政范疇,不具有法律上的新穎性。因為經濟行政行為的核心是“經濟”,其涵義應當以人們對經濟的一般解釋為基礎。而經濟是與生產、流通(交換)、分配和消費以及相關的金融、保險等相關的行為,其核心是利用稀缺資源生產有價值的商品。〔18〕強制行政雖然對經濟效果有一定影響,但它并沒有直接運用經濟資源,只是將傳統的強力行政延伸到經濟領域,本質上仍屬于傳統的秩序行政,即“形成共同體秩序、依法規制相對人追求其利益的活動,其別是干涉公民個人自由的侵害行政,如許可保留、命令、即時強制等。”〔19〕這種行政在重商主義時期就已存在,在自由競爭時期被嚴格禁止,目前已遍及食品、藥品和金融等所有重要經濟領域。針對這種行政,近代行政法建立起完善的規制機制,以防止因行政權濫用而傷及個人權利。我國目前已制定的《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強制法》就是規制強制行政的法律,它們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覆蓋范圍,足以覆蓋以強制手段干預經濟的各種行政行為。所以,如果在現有法律之前再冠以經濟二字,如經濟行政許可法和經濟行政處罰法等,〔20〕則完全多余而無必要。因而,基于經濟的的一般特征,經濟行政行為應當是行政機關利用稀缺資源從事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活動總稱。其一,它是利用資源,確切講是利用財政資金、公共設施、設備和國有土地等公共資源的行為,這是與普通行政包括規制行政的主要區別,也是與企業行為具有同質性的表現。其二,其具體形式有提供基礎設施、采購物品、出讓國有土地、轉讓國有資產或公開借貸等,即“以營利或者非營利的方式參與經濟生活,像市場和服務企業那樣活動。”〔21〕其三,其目的是為了實現經濟增長、市場穩定、充分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等社會經濟需要,而不同于以共同體秩序為目的強制行政。〔22〕其四,經濟行政是一種純市場行為,不論是直接生產,還是采購或轉讓產品,都必須在市場中進行,并遵循市場規律;而規制行政則是一種單向度的權力行為,不需要遵循平等和自愿原則。

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產物,經濟行政行為既關系到私人利益,更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將其納入法律規制之列。經濟行政具有私人經濟的某些特征,私法可以從平等、自愿和契約自由等視角進行規范。當然,在私法視野中,不論是政府行使國有產權的經濟行政,還是以行政機關為一方主體的交易行政或給付行政,都不是一種新的法律行為,也不會形成專門對其規制的子系統。〔23〕不過,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盡管在形式上具有私法主體的某些特征,有的學者也將其定性為私法行政,但經濟行政與普通私法行為有著本質區別。如果將私法作為唯一的調整方法,社會公共利益則必然會受到損害。因為(1)從主體身份看,政府不論是直接投資公共工程,還是提供貸款或者向企業注資,其作為公共機構的身份并不因此而發生改變。正如學者所言,“盡管一些國家行為(如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采用了民事行為的方式,但這種穿上民事行為外衣的國家行為,其實質仍然沒有改變。”〔24〕(2)從行為目的看,經濟行政的目的應當是為了實現充分就業、經濟增長、市場穩定和國際收支平衡等公益目標,并非為了政府的自身利益;而民事行為的目的都是為了實現其當事人的個人利益。(3)從行為后果看,私法行為是行為人利用自己而非他人的財產謀取利益,其后果完全由行為人自己承擔,無法轉嫁給他人;而經濟行政則是利用公共資源從事經濟活動,所有后果只能由全體社會成員集體承受。(4)從對私人經濟影響看,經濟行政雖然不直接使用強制力,但它是通過巨大的公眾財政能力迫使市場按照政府預設的方向運行。而且,在政府強大的經濟勢力面前,任何一個市場主體都無法抗拒,也無法與其競爭。總之,這些因素決定了如果單純地將經濟行政視為私法行為,則必然使政府和交易相對人失去約束,從而為雙方串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提供合法理由。近年來,我國在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資產、政府采購、公共工程建設等領域,不加限制地使用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則,由此導致大量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和不公平競爭現象,這充分說明,從私法角度定性并規制經濟行政是一個重大誤區。

行政法作為規范和控制行政權力運行的法律,在規制經濟行政方面同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為經濟行政的主體畢竟是行政機關。不過,實踐證明,行政法在規制政府經濟行為方面的效果極為有限。因為行政法規制的是行政機關針對公民等行政相對人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和行政給付;而經濟行政則是利用經濟資源進行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和提供服務,它通常不面對特定的公民或法人,即沒有具體的公民或社會組織與之相對。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與公民被視為對立或矛盾關系,限制行政行為將會使行政相對人權利得到保護,或使之受益;而經濟行政行為多是一種單方行為,通常不針對特定公民或法人。即便政府參與市場交易,如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資產或采購,它與交易方也是一種交易或合作關系,而非對抗關系。如果用行政法方法規制政府的交易行為,不但不會使行政相對人獲得利益,反而可能會使其喪失交易機會或可得利益。例如,如果任由政府處分國有資產或采購物品,那么,交易相對人極有可能從中獲得超額利益;相反,如果限制政府只能以公開競爭方式進行交易,那么交易相對人追求高額利益的愿望必然受阻。這顯然與行政法維護行政相對人權利的宗旨不相契合。另外,對于行政法調整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民如果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進行救濟,而用行政法方法很難矯正違法的經濟行政。因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標準也完全是從行政直接相對人立場出發的理論構成,而與行政實體法理論相銜接的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制度,也將重心落在直接相對人的權利保護方面,至于第三人的權利救濟問題則長期被忽視和冷落。”〔25〕所以,在規制經濟行政方面,行政法必然失靈。這也正是個別公民為維護公益提起行政訴訟,而被法院拒絕的原因。〔26〕正因如此,行政法學者認為,政府的購買物品和興修工程等“行政輔助”行為,以及以增加國庫收入為主要目而以企業家姿態所從事的具有營利性質的“行政營利”行為,都不符合行政法的目的,既不屬于行政私法范疇,也不是行政法調整的對象。〔27〕總之,經濟行政與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相關,從不同的利益視角都可以解讀。如果經濟行政僅涉及私人利益,則是一種私法行為;如果將其與行政相對人利益關聯,則是行政法規制的行為。但無論是私法還是行政法,都有其局限性,因為二者都只考慮個體利益,而未顧及他人利益。所以,要構建規制經濟行政制度,就必須跳出傳統窠臼,從關注民事當事人和行政相對人的個體利益,向關注社會公共利益轉變。這正是《反壟斷法》、《預算法》、《招標投標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等經濟法所力求的結果。所以,如果將規制經濟行政的法律稱為經濟行政法,那么,它是多個部門法的任務,而非一個部門法所能為。

三、經濟法語境下對經濟行政法的誤讀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經濟行政法并非指所有與經濟和行政有關的法律,因此,不應隨意發揮經濟行政一詞的含義,任意擴大范圍。行政法學者顯然也認識到這一點,如今主要是圍繞著行政征收、政府采購、行政補償、經濟計劃、經濟行政合同和經濟行政指導等行政行為構建經濟行政法。〔28〕這樣既與法治行政法的精神契合,同時也與經濟法不沖突(雖然仍有部分交叉),而且也與德國學者主張的經濟行政法體系基本一致。〔29〕但遺憾的是,也有一些學者枉顧法治行政法本意,直接利用經濟法的研究和發展成果,將經濟法視為其旗下的經濟行政法。這種走捷徑的方式混淆了經濟法和行政法各自的功能和任務,不僅無法為經濟行政法的繼續存在尋找一條可行的出路,而且容易造成理論上的混亂和行政法的異化。眾所周知,市場經濟和依法治國的方略改變了所有部門法特別是經濟法和行政法的生態。二者在新的體制中積極順應潮流,洗心革面,徹底與舊思想和舊制度作別。經濟法立足于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圍繞如何規制經濟行為進行重構;行政法則立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以規制行政行為為切入點進行再造。它們雖有聯系,但在規制對象、規制目的、規制方法和法律類型上完全不同。其一,經濟行政法規范的是政府經濟行為,即政府是被規制者;而經濟法規制的對象主要是經營者行為,即經營者是被規制者。雖然經濟法對政府預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和政府定價等行為進行規制,但這些行為與行政法規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同,不屬于同一類型。其二,從行政法視角看,經濟行政法是基于維護行政相對人權利而規制經濟行政行為,而經濟法則是基于維護市場秩序和眾多消費者權益等社會公共利益來規制市場主體。其三,與規制對象相一致,作為部門行政法的經濟行政法的責任主體是從事經濟活動的行政機關,而經濟法特別是市場規制法的責任主體是經營者。其四,“行政法更多的是關于程序和補救的法,而不是實體法。”〔30〕即經濟行政法應為程序法,而經濟法則主要是實體法。由此可見,經濟行政法與經濟法涇渭分明,清晰可辨,不應被混淆。如果不是出于其他目的,不可能將其混同。而目前學界之所以出現誤讀現象,除學科利益之爭外,根源仍是管理行政法的慣性思維。

首先,管理行政法是從行政權為本位視角區分法律類型,即凡是行政權作用的領域即行政法,作用于經濟領域,就是經濟行政法。在其看來,經濟法特別是市場規制法,如《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是由行政機關執法,離不開行政權的作用,所以就是經濟行政法。多年來許多學者習慣于以此解讀經濟法,殊不知,這種從計劃經濟時期就延續過來的,以執法主體身份定性法律屬性是違背自然公正原則的。根據當事人不能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這一自然公正原則,凡是運用行政權執行的法律,不僅不可能是經濟行政法,恰恰相反,它排除了成為經濟行政法的可能性。因為作為部門行政法的經濟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即行政機關是其中一方主體。這就決定了行政機關不應成為經濟行政法的執法者,否則,行政機關就既是當事人又是執法者。何況行政機關并非經濟法唯一的執法者,法院同樣有規制權,如責令實施壟斷行為的經營者停止違法行為、確認壟斷協議無效并責令賠償損失等。〔31〕至于英美法系國家更是以司法權規制為主,包括禁令、罰款或者拆分壟斷企業等措施,均由法院決定。因此,如果將行政權作用于經濟領域的法律理解為經濟行政法,那么,司法權同樣也作用于經濟領域。依此類推,其結論顯然荒唐而無道理。

其次,在管理行政法看來,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屬于行政法的責任,《行政處罰法》屬于行政法范疇,所以,凡是規定行政處罰責任的法律就是行政法;市場規制法包括《反壟斷法》中都規定行政機關有權對經營者進行處罰,所以就是經濟行政法。這種認識顯然與法治行政法相悖。管理行政法是以公民為管理對象,行政處罰是其基本的管理手段,自然也就是公民的責任。法治行政法則相反,“是由議會立法、行政活動和法院審查構成的‘控權法’制度。”〔32〕行政法作為規制行政行為的手段,為行政機關既規定了限期履行職責、撤銷違法行為、糾正不當行為等行為責任,還規定有承認錯誤、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等聲譽責任,甚至規定返還權益、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等財產責任。〔33〕與此相適應,《行政處罰法》作為管理行政機關處罰行為的法律,都是關于約束和控制行政機關設定和行使處罰權的規定,其違法主體和責任主體也都是行政機關,而不包括公民和其他行政相對人。〔34〕但是,長期以來,《行政處罰法》一直被將誤解為是授權政府如何處罰公民,而不是約束行政處罰行為〔35〕。所以,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和限期轉讓營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吊銷營業執照等責任并非行政機關的責任,更不是行政法的責任,它們是規制經營者的方法。行政機關只是代表國家實施規制,并不是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不能因為行政機關實施處罰措施,就視其為行政法責任,并由此將經濟法推論為經濟行政法。

結論

第4篇:計劃經濟和經濟計劃的區別范文

關鍵字:競爭法;私法;行政壟斷

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所有法律制度都非常重要,缺一不可,而競爭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有著尤其重要的地位。我們在討論競爭法的地位的時候,雖然不是要給競爭法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其他法律制度訂立排行榜,但從理論上對競爭法的突出地位予以理性分析,這對競爭法的制定還是實施,或是加強對競爭法理論的研究,無疑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競爭法是經濟法的核心

根據德國著名法學家梅斯特梅克的觀點,經濟法是關于國家經濟秩序的法律,國家的經濟秩序則取決于制定經濟計劃的方法。他認為,在社會主義國家傳統的中央集權體制下,由于企業沒有經營自,國家的經濟秩序就是國家的計劃,因此經濟法就成了制定、執行和修改國家計劃的法律。然而,市場經濟體制是以經濟主體獨立自主地制定其生產經營計劃為特征,這種分散訂立的經濟計劃是通過市場價格進行協調,而市場價格又是在競爭和企業自由地參與市場交易的條件下產生的,因此,保護競爭就是市場經濟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從而也使得競爭法無可爭辯的成為經濟法的核心[1](86)。哈耶克也曾論述過計劃經濟體制下和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法的區別。他說,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法是組織法或者授權法,因為這些法律規則的前提條件是",每個人在一定組織中的地位是由命令規定的,每個人遵循的規則取決于其地位和目的,而這些目的也是由命令的權威事先規定的。"[1](87)相反,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法則體現了市場經濟的規律,它們可以適用于不確定的人或者事件,它們的適用不取決于任何共同的目的,甚至個人也不需要知道這些共同的目的。因此,市場經濟的秩序是本能的秩序,從而也是有秩序的制度[1](87)。

競爭法之所以被視為經濟法的核心,從根本上說是由于市場經濟與競爭的關系。市場經濟必須與競爭相聯系,即要運用競爭的優勝劣汰機制,淘汰低效率的企業,剔除不合理的生產程序和劣質產品,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要通過價格機制,改善市場的供求關系,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要運用競爭的激勵機制推動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產品更新,改善經營管理,努力降低生產成本和價格,以最少的投入,實現最大的產出。總之,競爭作為調節市場的機制,是市場經濟活力的源泉。然而,市場經濟的經驗表明,市場本身不具備維護自由和公平競爭的機制。恰恰相反,處于競爭中的企業為了減少競爭的壓力和逃避風險,它們總是想通過某種手段謀求壟斷地位。例如,就在我國現階段市場不成熟和市場機制不完善的條件下,限制競爭的現象也頻頻出現,如企業聯合限價、限制生產數量、分割銷售市場,以及生產和銷售企業聯手排除競爭者,有些行業通過聯合或組建企業集團甚至發展到少數企業壟斷市場的局面。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當前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階段,政企不分的情況尚未完全改變,來自政府方面行政性限制競爭的力量仍然十分強大。而且,從發生作用的范圍和深度看,行政性限制競爭遠比經濟性限制競爭嚴重得多,成為妨礙我國建立有效競爭市場模式的主要癥結。由于這種限制競爭會直接影響市場結構,它們對競爭的不利影響是長期性的。而且,由于取得了壟斷地位的企業能夠擺脫競爭的壓力,也會喪失創新的動力,不思進取,其結果就會妨礙國家的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這說明,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國家就應當給企業創造一個公平和自由競爭的環境,為此就必須建立一個保護競爭不受扭曲的法律制度,特別是需要建立反壟斷法。

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也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因為在市場競爭的壓力下,企業除了采取限制競爭的方式,也會采取不正當競爭的方式如假冒商標、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或者詆毀競爭對手等手段,不合理地攫取他人的競爭優勢,侵犯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正當競爭行為勢必也會破壞市場秩序,損害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因此,市場經濟不僅要反對限制競爭,保護自由競爭;而且必須反對不正當競爭,保護公平競爭。什么是公平競爭?簡單地說,公平競爭就是以經濟效益為基礎的競爭,如生產同類產品或者服務的企業比價格、比質量或者比售后服務,等等。只有這種以經濟效益為基礎的競爭,才能激勵企業不斷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和改善售后服務,其結果就是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滿足了市場需求,提高了消費者福利和合理配置了社會資源。從這個意義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越過了私法范疇,體現了整體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是保障市場機制和發展國民經濟的重要手段。

以上說明,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反映了市場經濟本身的規律,是市場經濟本能和內在的要求。這些法律制度在市場經濟國家的頒布和實施,有力地表明市場經濟不是自由放任的經濟,而是有秩序的經濟制度。因為競爭法的作用是保護競爭,保障市場機制或者競爭機制能夠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的作用,競爭法在市場經濟中就有著極為重要的地位。在美國,它被稱為"自由企業的大";在德國,它被稱為"經濟憲法";在日本,它被稱為是"經濟法的核心"。歐共體競爭法在歐洲大市場內也有著極高的地位,歐共體競爭法不僅是提高歐共體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共同體大市場的重要法律措施,而且也是體現歐共體及其成員國市場經濟制度的最重要標志,因此,歐共體競爭法被稱為是歐共體的經濟憲法,或者共同體的基石。[2]競爭法在我國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取決于我國經濟制度的走向。由于它是關于市場競爭的基本規則,而市場競爭對于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是配置資源和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手段,因此,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各種法律制度中,競爭法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國經濟法的核心。

二、競爭法與私法

競爭自由制度、保護私人所有權制度和合同自由制度被視為市場經濟制度的三大支柱。但是,這三種制度不是相互獨立的,而是相互有著密切的關系。這些關系說明,競爭法所保護的自由競爭不僅是國家配置資源的一種手段,從而可以被視為是一種外在的東西;而且也是市場經濟的內涵、本質、基本原則或者基本屬性。

(一)競爭法與私人所有權

私人所有權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的基本制度。如果沒有保護私人所有權制度,國家可以隨意沒收私人財產,或者一個人的財產可以隨意遭他人搶劫,那么任何人都不會去創造財富,國家和社會就不會得到發展。這即是說,市場經濟體制保護私人所有權是出于兩個目的:一是減少人們以暴力和欺詐手段剝奪他人財產的欲望,二是激勵人們的生產經營活動,激勵人們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

然而,市場經濟對私人所有權的保護不是絕對的。如果一種所有權長期導致壟斷性的經營活動,并由此導致社會經濟效益低下,這種所有權就不會得到保護。例如美國歷史上曾拆散過很多大的壟斷企業。在美國法院1982年對電信壟斷企業AT&T的判決中,強迫該企業向競爭者開放電信網絡,這實際就是對私人所有權的一種限制。[3]而1997年美國政府訴微軟公司一案中,美國地方法院也曾考慮過拆散微軟公司。德國梅斯特梅克教授就此指出反壟斷法對私人所有權的重要意義。他說,生產資料私人所有權制度不足以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因為私人所有權可以隨著市場的變化,特別是隨著市場競爭效力的變化,不斷地改變其功能。而在這個方面,競爭法是避免生產資料私人所有權導致經濟和社會不良狀態的一個重要手段[4]。

(二)競爭法與合同自由

競爭制度不僅是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資料私人所有權的一種限制,從而可以保障這種制度對市場經濟的積極作用;而且也是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保障這個原則對市場經濟的積極作用。同私人所有權制度一樣,合同自由原則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如果沒有合同自由,人們就不可能自由地與他人進行交易,也不可能自由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樣的社會肯定不能滿足人們的消費需求。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經濟可以概括為是短缺經濟,幾乎所有的產品都不能滿足市場上的需要,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生產者沒有自,沒有合同自由。

很多市場經濟國家在憲法中強調了合同自由原則。這里所指的合同自由是指企業在決定其產品的價格、種類以及經營方式等方面,不僅相對于國家是自由的,而且相對于其他企業也是自由的,只要它們還沒有因為與其他人訂立了合同從而受到了約束。《歐共體條約》以另一種方式表達了歐共體大市場上的合同自由原則,這即是在很多條款中規定的商品、人員、服務以及資金在歐共體市場上自由流動的原則。在1995年的Bosmann一案中,歐共體法院判定一個體育協會的章程違反了歐共體條約關于人員自由流動的原則,因為該章程規定,職業球員如果與他所在球隊的合同到期之前轉到其他球隊,必須繳納一筆轉會費[5]。合同自由原則雖然是市場經濟制度的一個基本原則,但是,如果市場上沒有競爭,也沒有保護競爭的制度,合同自由原則就不可能得以實現。因此,合同自由原則必須要以反壟斷法律制度為保障。在這個方面,歐共體不僅消除了成員國之間的關稅壁壘,各種非關稅如配額限制,而且通過歐共體競爭法力求消除政府的以及企業的各種限制競爭行為。可以說,歐共體競爭法是保障共同體大市場內自由經濟制度的基本條件。

我國憲法中雖然沒有規定合同自由原則,但是有很多條款明確了企業的自。例如,憲法第16條規定,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第17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然而,要保障這些企業的經營自,其前提條件也是保障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自由。如果市場上到處是地方割據、封鎖以及其他各種對競爭的人為限制,企業的經營自或者合同自由原則就是一句空話。我國改革開放20多年的歷程,事實上就是我國經濟生活中不斷打破壟斷的過程。我國企業在一定程度上還沒有真正實現經營自,其根本原因就是我國經濟生活中還存在著形形的壟斷,特別是行政壟斷。從這個意義上說,競爭法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自由和經濟民主的保障。

另一方面,競爭法也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因為競爭法的基本內容是禁止限制競爭協議,控制企業合并,以及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這些法律規定都是針對濫用合同自由行為的。例如,根據禁止卡特爾的規定,如果競爭者之間訂立固定價格、限制生產或者分割市場的協議,這種協議是違法的。這即是說,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合同自由不是給與合同當事人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事實上,世界上就沒有絕對的自由。比如,職業自由是一般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但是,這個自由并不是保證人們擇業時可以不受競爭的壓力,也不是保證人們擇業時不受國家的干預。言論自由也是一般憲法規定的一個基本權利,而且也適用于廣告。但在事實上,任何言論自由都會受到法律的限制。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有禁止虛假廣告的規定。因此,言論自由實際上是言論自由權利與各種限制性法律所保護的客體之間進行利益衡量的結果。與此相似,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合同自由也受到了反壟斷法的限制。反壟斷法禁止企業限制競爭的行為,特別是禁止競爭者之間訂立卡特爾,禁止導致嚴重限制市場競爭的企業合并,以及禁止占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濫用行為。因為這些行為會損害競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它們不能適用合同自由原則。由此反壟斷法就規范了市場競爭秩序,規范了企業的市場競爭行為,并且通過禁止性的規定為企業的合同自由劃定了一個可以發展的范圍。

總之,合同自由、私人所有權和競爭自由作為市場經濟制度的三大支柱以及這種經濟制度下市場主體應當享有的權利,它們相互間不是獨立的,而且這些權利也不是絕對的。事實上,人們通常感興趣的問題只是,出于建立和維護一個合理的經濟制度,人們希望什么樣的合同自由、私人所有權以及競爭自由。具體到競爭自由這個問題來說,人們關注的是如何才能保護競爭。

三、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

競爭法是國家依據競爭政策制定的。競爭政策則是市場經濟國家的一種經濟政策,其目的是保護競爭,防止市場壟斷。然而,任何國家的經濟政策都不僅僅是競爭政策,它還包括其他的一系列政策,如環境保護政策、推動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貨幣穩定政策、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政策、提高就業率的政策、推動社會保障的政策、推動地區間經濟協調和融合的政策、國家產業政策等,此外國家在外貿、農業、能源、旅游等各個領域還有各種各樣的政策。這就出現了競爭政策與其他政策的關系,特別是與產業政策的關系。

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競爭政策從維護市場的競爭性出發,不允許企業相互訂立妨礙競爭的協議,不允許企業間進行過大規模的合并,不允許有著壟斷地位或者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濫用它們的市場優勢地位。產業政策則是指國家對具體產業實施的政策,其目的是加強產業的競爭力。因為任何產業政策都會導致對市場現存結構的改變,影響市場競爭,特別是在歐盟,歐共體條約第3條對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同時做出了規定,這兩者不可避免地就會發生沖突。那么,在這兩種政策的沖突和矛盾中,哪一種政策處于優先適用的地位?因為這個問題在歐共體討論得最多,這里主要談談歐共體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的關系。

歐共體對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的關系特別重視,為此進行過激烈的討論。而且,歐共體很早就推行產業政策,例如曾對紡織業和鋼鐵業進行過結構調整,對不景氣的船舶制造業曾給與國家援助,此外還提出加強歐洲的航天和飛機制造業以及信息技術產業的競爭力。建立歐洲聯盟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對歐共體產業政策也給與了極大的重視。修改后的歐共體條約不僅在第3條m項下對產業政策作了規定,即歐共體活動包括"加強共同體產業的競爭力",而且通過條約第157條對產業政策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歐共體產業政策的目的,授權歐共體委員會具體執行產業政策。在實踐中,歐共體產業政策的目標主要是推動歐共體產業結構更好地適應變化了的市場狀況,推動高科技和新型產業的發展,以及消除地區間經濟不平衡的狀態等等。因為這些產業政策強調的不是如何維護現存的市場結構,而是推動一個有競爭力的市場結構,目的是對社會資源進行更好和更合理的配置,歐共體委員會常常將這個產業政策稱為是"積極的競爭政策"[6]。

然而,歐共體的產業政策在許多情況下并不總是積極的競爭政策。事實上,歐共體條約第157條本身就存在著很多與歐共體競爭政策相沖突的地方。該條第1款指出,歐共體的活動應當"便利歐共體產業結構的調整",在實踐中,這就是政府對某些行業或者個別企業的補貼或者其他優惠制度。此外,根據這個條款,共同體應當"對企業間的合作提供良好的條件",而實踐中的做法就是對那些根據條約第81條第1款被禁止了的卡特爾給與豁免。因為歐共體的產業政策都是以援助某個產業或者某個企業為目的,這種政策與歐共體競爭政策不可避免就會存在著沖突。例如,歐共體推動高科技的產業政策對于那些不被視為高科技的企業就是不公平的待遇。此外,歐共體的技術政策也主要使歐共體大企業得到了好處,對于中小企業來說,這就是不公平競爭。

盡管歐共體的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經常存在著矛盾和沖突,但是在這個沖突中,歐共體競爭政策明顯占有優先適用的地位。歐共體競爭政策的優先地位是由歐共體的基本經濟制度-市場經濟決定的。歐共體條約中的許多條款都明確規定了共同體市場內實行與自由競爭相聯系的市場經濟制度。例如條約第4條第1款規定,成員國和共同體的活動包括,"根據條約規定的措施和時間表,引入一種與成員國的經濟政策相協調的,以共同市場和既定的共同目標為基礎的,并與自由競爭和開放的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相一致的經濟政策。"條約第98條規定,"成員國和共同體根據開放和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進行活動,并由此推動資源的有效配置,遵守條約第4條提出的基本原則。"而且,即便關于共同體產業政策的第157條第1款明確規定,共同體和成員國應確保共同體產業競爭力所必要的前提條件,但是根據該條款,確保的必要條件必須得與"開放和競爭的市場經濟制度相一致"。特別重要的是,條約第157條還強調指出,歐共體產業的競爭力"不得成為共同體實施任何可能歪曲競爭的措施的基礎。"

歐共體條約在如此眾多的條款中強調保護歐共體市場有效競爭的重大意義,強調成員國和共同體的任何活動都必須與開放和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制度相一致,這說明,歐共體條約中關于競爭政策的規定不僅是一個綱領性的規定,而且也是維護共同體市場經濟秩序的根本手段,直接起著規范市場秩序的作用。也就是說,歐共體大市場所要實現的商品、人員、服務和資本的自由流動,不是通過共同體機構對成員國的干預實現的,而是通過共同體內的自由和開放的競爭實現的。因此,歐共體競爭政策與其他政策相比就有著優先適用的地位[7]。這個結論與歐共體法院的判決也是一致的。歐共體法院在一個涉及歐共體煤鋼條約第3條的判決中指出,條約中的政策和任務對共同體機構具有約束力;然而,這些機構應注意"協調這些政策,如果它們之間出現了沖突,那就應當承認,一個政策或者另一個政策有著優先適用的地位。這種優先地位應當根據經濟情況來決定,這種決定應當具有合理性"。歐共體法院的這個判決指出,在衡量這些政策的時候,歐共體機構應當有自由裁量權[8]。然而,在1973年關于大陸罐一案的判決中,歐共體法院否定了歐共體機構在這方面的自由裁量權。法院判決指出,"如果條約第3條g規定,要在歐共體內建立一種競爭不受歪曲的制度,那么它首先要求不得窒息競爭。這個要求非常重要。如果沒有這個要求,條約中的其他規定就是無的放矢。此外,這個要求還涉及條約第2條,即共同體的任務是’推動共同體經濟生活的協調發展’。盡管出于對各種目的進行協調之必要,條約指出一定條件下的限制競爭是被允許的,但是,出于條約第2條和第3條之需要,這些限制競爭必須得有一個界限。一旦超過界限,這些限制競爭就會與共同體市場的目標背道而馳。"[9]這些判決說明,共同體的目標是建立一種競爭不受歪曲的制度,共同體的其他目標只能在這個目標的基礎上得以實現。因此,在歐共體,競爭政策較其他政策有優先適用的地位。

四、競爭法中的政府

競爭法中的政府是一個特別值得關注的對象。這不僅因為絕大多數競爭法的主管機關是政府部門,如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德國聯邦卡特爾局、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等;另一方面,政府的行為同樣也受到競爭法的制約,這即是競爭法中禁止政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規定。如歐共體條約第86條規定,成員國不得對其國有企業以及其他享有特權或者專有權的企業采取背離歐共體條約特別是背離歐共體競爭政策的任何措施;第87條規定,成員國不得利用國家財源優待個別企業或者個別生產部門,損害共同體市場上的公平競爭。這些規定說明,競爭法在歐共體大市場起著基石的作用,以致任何人、任何企業、任何政府部門以及任何成員國都沒有權利限制競爭。歐共體競爭法由此被稱為歐共體大市場的經濟憲法,是歐共體及其成員國實行市場經濟制度的標志。

俄羅斯、烏克蘭、匈牙利等經濟體制轉軌國家的反壟斷法中也大多有制止行政壟斷的內容。如烏克蘭共和國1992年頒布的《禁止壟斷和企業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法》第6條明確規定,國家權力機構和行政機關對個別企業采取的歧視行為包括:①出于限制競爭的目的,禁止某個經濟領域建立新企業或企業的其他組織形式,以及限制某種活動或者某種產品的生產。②強迫企業加入某聯合體、康采恩、跨行業跨地區以及其他的企業集團,或者強迫企業訂立優惠合同,承擔向某些消費集團提供價格便宜的商品。③作出可導致市場壟斷地位的由中央分配商品的決議。④禁止在共和國某地區銷售來自其他地區商品的命令。⑤向個別企業提供稅收或其他方面的減免,由此使它們相對其他企業取得優勢地位,導致一定商品市場的壟斷化。⑥限制企業購買或者銷售商品的權利。⑦對個別企業或企業集團禁令或者限制。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也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它指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此外,國務院2001年的《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也有相關的規定。這些規定說明,在我國當前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禁止政府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是維護國家市場秩序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內容。

競爭法之所以需要規范政府的行為,這是因為政府常常會越過它的權限范圍,以不合理的方式影響市場競爭。如政府因和某個企業有著特殊的經濟利益,從而限制其他企業與這個企業開展競爭。我國市場上的地方保護或者部門壟斷大多屬于這種情況。鑒于我國經濟生活中的現實狀況,反壟斷法如何規范政府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這不僅是我國反壟斷法立法的重點,也是一個難點。

有人說,我國當前突出的問題雖然是行政壟斷,但行政壟斷不是通過反壟斷法就能徹底解決的,因此,中國反壟斷法可以不必規定禁止行政壟斷。不可否認,解決行政性限制競爭問題不僅要求政府貫徹依法行政的原則,而且要求政府實行經濟民主,即經濟權力不要過度地集中在政府手中,而是應當在企業和政府間適當分配,實現政企分開。因此,解決行政壟斷問題的確不是一部反壟斷法能夠奏效的。但是,反壟斷法對政府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這有利于政府官員明辯是與非、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從而有利于他們提高反壟斷意識,自覺抵制行政性限制競爭的行為。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沒有反對行政壟斷的立法,我國就不可能制止行政壟斷。從這個意義上說,反壟斷法不僅是我國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手段,而且也是推動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催化劑。

【注釋】

[1]E.-J.梅斯特梅克:《經濟法》,載于《比較法研究》1994年第1期。

[2]參見E.-J.梅斯特梅克為王曉曄著《歐共體競爭法》所作序言。

[3]C.ChristianvonWettbewerbinNetzen,WuW7u.8/1997,S.576ff.

[4]E.2J.梅斯特梅克,見王曉曄主編:《反壟斷法與市場經濟》,開幕詞。

[5]MeinradDreher,DiebeitriispartnerschaftzwischenderRepublikPolenunddenEuropaeischenGemeinschaftenundderStanddeseuropaeischenWirtschaftsrechts,inOsreuropaRecht,1999,S.38.

[6]歐共體委員會從競爭法的角度推動"積極競爭政策"的措施有兩個,一是對某些限制競爭行為實行豁免,使之合法化。這特別表現在歐共體委員會根據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3款的規定,對許多限制競爭協議給予集體豁免。二是對共同體某些經濟領域實行財政援助或者批準成員國在某些方面的國家補貼。歐共體委員會在這個方面再三強調不允許成員國在國家補貼方面開展競爭,特別不允許成員國在經濟蕭條或者高失業率期間開展國家補貼競爭,認為這種補貼是以犧牲高效率的企業為代價而維護低效率企業的生存,從而損害歐共體市場的統一和企業的效率。但另一方面,委員會在其關于歐共體競爭政策的年度報告中,又多次從歐共體的角度對國家補貼進行了積極評價,強調歐共體產業政策的積極作用。見IngoSchmidt/AndreSchmidt,EuropaeischeWettbewerbspoli2tik,VerlagVahlen,1997,S.8.

[7]歐共體競爭政策在歐共體各項政策中的優先地位,見JuergenBasedow:ZielkonflikteundZielhierarchienimVertragueberdieEuropaeischeGemeinschaft,FestschriftfuerUlrichEverling,Ba2den-Baden,1995;MeinradDreher:DerRangdesWettbewerbsimeuropaeischenGemeinschaftsrecht,WuW7.u.8/1998.

第5篇:計劃經濟和經濟計劃的區別范文

一、構建與市場經濟相容的微觀基礎

在市場經濟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消費者和追求收益最大化(或風險最小化)的投資者構成了經濟運行的微觀基礎。滿足了這種定語限制的經濟主體是與市場經濟運行的內在要求相適應的或者說相容的,反之則反是。這幾個看似簡單的修飾語,可以作為判斷經濟主體是否市場化的標準。以此標準來衡量,目前我國各種經濟主體尚未實現市場化或者尚未完全實現市場化。換言之,目前我國經濟的微觀基礎與市場經濟是不相容的或者說是不完全相容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手段,而宏觀調控手段與傳統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經濟計劃”手段最大的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種對經濟的事前規制,因為它是計劃者對被計劃者的直接控制,所以它發揮作用不需要市場作為媒介。而前者即宏觀調控是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從而導致經濟總量非均衡對政府提出的調控經濟的內在要求,以減少市場機制自動調節的時滯所產生的高昂成本。可見宏觀調控既是市場機制作用的結果又是提高市場經濟效率的必然要求。同時,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又必須以市場行為人能夠對各種市場信號作出靈敏的反應為前提。這就是說,財政貨幣政策有效性是基于與市場經濟相容的、完善的微觀經濟基礎之上的。那么,要提高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效應,就必須首先改善這種微觀基礎,具體包括:

1.從宏觀層次和微觀層次改革國有企業。從宏觀層次改革國有企業就是站在全局的高度對國有企業進行戰略性重組和結構性調整。這需要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的退出機制,以全面收縮國有企業的經營戰線,使其盡可能地從一般競爭性領域退出,讓位給比它具有更高效率的其他所有制企業。這既是非國有企業發展的需要,同時也是國有企業自身和整個經濟發展的需要。事實上,國有企業的巨額虧損不僅使中央和地方財政難以承受,也給銀行造成了沉重的負擔。因為一個充斥著不可持續的信用擴張的經濟結構以及一個充斥著大量的不良債權的經濟體系都是不可能持續下去的。一個很明顯的經驗事實是,在傳統國有企業經營體制下,由于預算的極度軟約束,為了追求控制權的擴大,國有企業普遍存在無效率的規模擴張,在這種情況下它對貸款利率信號是極不敏感的。國有企業累積的風險可以轉嫁給銀行,銀行最終又轉嫁給國家。在這種微觀基礎上,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由于缺乏效率)都將無效。從這個意義上說,從宏觀層次改革國有企業是提高財政貨幣政策效應的首要前提。而從微觀層次改革國有企業是指對那些經戰略性重組后保留下來的有存續必要的國有企業,按照其行業性質和對國家經濟安全影響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分別建立適合他們各自特點的企業制度和企業經營機制。但總的趨勢應該是,除極少數企業繼續保持國有獨資外,對絕大多數國有企業都要進行規范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進行全面的制度創新,建立起與市場經濟體制相容的微觀運行機制,從而強化它作為市場主體的性質和功能,參與市場的公平競爭,或發展壯大,或退出消失。

2.保護非公產權。財政投資對民間投資的帶動不足,是擴張性財政政策效應偏低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民間投資不足的原因主要有兩個:其一為銀行對非公企業貸款的歧視性政策,另一則為對非公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非公財產所有者特別是私人財產所有者的不確定因素多,保衛自己財產的交易成本過高。這種不確定使企業家無法形成對未來的穩定預期,從而導致非公投資者缺乏全力以赴投資的長期行為。這樣,作為市場經濟微觀基礎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各種非公企業,就很難發展到其應有的規模、水平和實力。

3.進一步打破壟斷,向非公企業開放更多的領城。第一,減少對傳統國有壟斷部門的準入障礙,即向民間資本(非國有經濟)開放這些投資領域,這一方面為競爭格局形成提供基本前提,另一方面達到啟動民間投資需求,增強社會對未來經濟良好預期之目的。第二,正如國有部門壟斷地位形成靠的是國家力量一樣,打破這種壟斷也必須依靠國家力量,對諸如電信、民航、電力、鐵路、教育、金融等傳統壟斷領域,科技進步及社會發展已為它們成為競爭性領域提供了可能性,國家不僅要允許而且應以優惠政策鼓勵新人者,同時對目前居于壟斯地位的企業賦予更多的逆補貼方式,以促使競爭格局的早日形成。

二、完善金融市場。逐步實行利率市場化

1.完善金融市場。金融市場是貨幣政策以及耐政政策傳導和發生作用的重要條件,培育和呵護市場特別是金融市場,其本身就是實施有效財政貨幣政策的前提和內容之一。隨著我國金融自由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市場的發展極為迅速,在這種條件下,原有的市場管理原則已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而且發生這種變化后,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傳導過程也會相應發生變化,所以必須對有關方面進行改革。從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角度來看,主要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逐漸增加同業拆借市場的市場參與者,根據有關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合作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以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參與同業拆借市場,從而擴大同業拆借市場的資金需求,降低銀行信貸資金滯留在同業拆借市場的比例。二是發展國債回購市場,建立國債回購的一級交易商制度,這不僅能完善我國的金融市場體系,而且還能為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提供交易場所與交易對象。三是加快商業信用票據化的步伐。實現企業間資金融通的票據化不僅有助于解決長期以來困擾我國的“三角債”問題,而且還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調控增加了一條有效的途徑。四是發展資本市場,增加企業直接融資的比率,提高企業和居民戶資金安排的利率敏感度。五是大力開發金融產品,鼓勵和引導各種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創新和有利市場化改革方向的制度創新。

2.采取措施逐步實現利率市場化。利率作為資金的價格,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它對資金這種稀缺資源的配置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故常被用來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然而在存貸款利率受到嚴格管制的條件下,利率的這種作用受到極大的限制。市場化的利率作為貨幣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條件之一,從提高貨幣政策效應的角度上說,實行利率市場化是有益的。但實行利率市場化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他們至少包括:第一,對利率變化具有較高敏感度的存、貸款主體;第二,完全商業化運作的銀行機構,它們既有嚴格的風險控制機制和能力,又有追求利率最大化的有效的激勵機制和動力;第三,中央銀行具有較高的監管水平。目前,中國的通貨膨脹負增長,總體利率水平較低,商業銀行自我約束加強,利率擴張機制受到抑制,是實行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有利時機。可以在擴大銀行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的基礎上逐步放開對貸款的直接利率管制,讓商業銀行根據貸款對象的資信狀況和貸款的風險大小,靈活確定貸款利率。此后,對存款利率實行上下限管理,擴大浮動幅度,最終實現存款利率的自由化,讓利率真正成為資金的“價格”,居民戶可以充分自由地選擇金融商品,各類企業可以在利率約束條件下一視同仁地獲得貸款,這樣必能反過來提高居民戶和企業資金需求的利率彈性,從而促進貨幣政策效應的提高。

三、改革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和經營機制

在通貨緊縮條件下貨幣供應的內生性加強是貨幣政策有效性降低的一個重要原因,而商業銀行對央行調控行為的不配合又是貨幣內生性增強的原因。目前我國四大商業銀行的存貸款總額仍占全部存貸款總額的近70%,它們的行如何對貨幣政策效應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而目前我國四大商業銀行不僅有著一般國有企業的通病,而且還存在大企業病。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前,四大商業銀行普遍缺乏風險控制機制,形成了大量爛帳、壞帳(當然原因是多方面的)。吸取亞洲金融危機的教訓,危機之后我國商業銀行普遍加強了風險控制。但現在的問題是它們似乎從一個極端走到了另一個極端,即在強化風險控制的同時沒有構建與之相匹配的激勵機制,以致出現普遍的消極“借貸”的行為,這種行為加劇了這次的通貨緊縮。究其根源,這種消極“借貸”與當初缺乏風險控制一樣,都是產權制度的缺陷所致。基于此,目前理論界和銀行實際部門都在探索深化國有銀行改革的措施,比如,“多級法人制”、“切塊上市”等等。盡管在改革的具體措施上有不同爭論,但在總體改革方向上是比較一致的,那就是國有商業銀行也必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在實現產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建立有效的企業治理結構。使之成為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真正的企業。

四、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

投融資體制缺陷是我國重復建設嚴重、經濟結構不合理和財政政策效應低下的重要根源之一。實踐表明,缺乏微觀指引的擴張性宏觀政策往往只能大量增加存貨而使資金沉淀,從而不能帶來較大的乘數效應。那么如何發揮微觀指引作用呢?這就需要深化融資和投資領域的改革,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使資金流入有效益的行業和企業。改革的方向是減少政府在投融資領域的干預,建立符合市場規律和國際標準的投融資體系。具體而言,一方面要求商業銀行提高貸款回報,并從外部“硬化”企業的財務預算。另一方面,則需要建立和發展新型的中介機構,尤其是高水準的專業化投資銀行和基金管理公司,以識別高回報的投資項目,進行有選擇的融資和投資提高投資的效益水平。不僅如此,這些金融機構可以依托市場對國有企業進行資產和債務重組,從而將國有企業改革、經濟結構調整與投融資有機結合起來,造就行為端正的微觀經濟單位,為包括財政貨幣政策在內的各種宏觀政策的實施提供良好的微觀基礎和機制。

五、提高低收入階層的收入水平和中、高收入階層的消費傾向

消費是驅動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之一,無論是對財政政策乘數還是對貨幣政策乘數而言,都是邊際消費傾向越大則乘數越大。所以提高低收入階層的收入水平和提高全體居民特別是中、高收入階層居民的邊際消費傾向,對于提高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效應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為此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

1.提高農民收入,降低貧困人口比重。第一,增加對農村的財政投入,努力改善農村的自然條件、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這是提高第一產業相對生產率進而提高農民收入的物質前提。第二,改革現行農村土地使用權的管理方法,研究農民具有固定土地使用權并可進行交換的具體方法,以促進土地的規模化經營。這是改變落后耕作方式,提高相對生產率進而提高農民收入的制度前提。第三,逐漸取消戶籍制,堅決取消對農民的歧視性就業政策,徹底清除限制農民向城市流動的體制障礙,使進入城市并能在城市以合理合法方式生存的農民獲得體制內生存,享受公正的體制待遇。這既是農業規模化經營的前提,也是迅速降低貧困人口比重的有效途徑。第四,實行優惠(至少是公平)政策,進一步促進鄉鎮企業的發展,并在政府的規劃及其相關政策配合下通過市場機制引導鄉鎮企業向一定的地域適當集中,以產生集聚效應,促進農村城市化進程。農村城市化是農民非農化進而降低貧困人口比重的最根本途徑。

2.加快建立社會保障體制,引導居民消費倫理合理轉變。居民對未來預期收入與支出的不確定性,是居民預防性儲蓄的主要動因。居民的這種不確定性越大,預防性儲蓄的比率就越高,相應地即期消費也就越少。如果建立社會保障體制,可以消除或減少居民的不確定性,使消費持久上升。同時應積極發展消費信貸,促進居民消費倫理合理轉變。居民在從低收入的生存型消費轉變為高收入質量型消費時,消費占其收入的比重增加,周期變長,若靠居民自己儲蓄,則需要很長時間,使消費波動性較大,容易出現消費的“斷層”。消費信貸的介入使居民可以“花未來的錢”,從而使居民消費結構的轉變在支出上得以平緩地實現,降低消費的過度敏感性,避免消費“斷層”的出現。如果說低收入階層的消費疲軟可以通過收入調節來激活的話,高收入階層的消費疲軟則只能通過供給調節來激活。應通過供給主體性質的多元化來增加有效供給,從而消除供給結構“折層”,這對啟動高收入群體的消費進而提高他們的消費傾向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優化經濟結構,增加有效供給

無論對于財政政策還是貨幣政策而言,其效應的形成機理都是通過最初的政策變量的改變進而經過該變量在一定經濟結構內與其他變量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如果經濟結構不合理,即使是適當的財政貨幣政策也不能發揮應有的效應。

我國目前經濟結構不合理突出表現在:第二產業的地區產業結構趨同、同一類型的企業低水平重復建設嚴重;第三產業發展滯后;第一產業現代化程度太低,勞動生產率低下。這些問題的存在,使社會總供求的結構錯位,既抑制了有效需求,使得需求嚴重不足,又造成了大量的低效供給與無效供給,使供給相對過剩,亦即供給相對過剩與有效供給不足并存,在這種情況下,擴張需求僅依靠財政貨幣政策往往難以湊效,而必須通過調整結構改善供求的結構性關系來實現。調整經濟結構一是要促進傳統部門的產品升級換代;二是要治理低水平重復;三是要促進新興產業部門的發展,實現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例如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生物工程產業的發展,促進以教育產業化和旅游產業化籌為特征韻精神產品產業的發展,使新的需求得以較快增長:四是要加大對農業的投入,提高第一產業的現代化水平;五是要減少對第三產業的準入障礙,向民間資本開放第三產業投資領域,形成有效競爭的格局,全面提高第三產業的產值比重和質量水平,以增加第三產業的有效供給。總之,只有在結構調整中,才能在形成新的供給(有效供給)的同時形成新的需求,使供求結構相銜接。這樣財政投入和貨幣政策引致的投資增加才不會以存貨的形式沉淀下來,從而為財政貨幣政策乘數的形成提供必要前提。

七、改革財稅體制,提高政策之間的協調性

財稅體制從根本上說是關于資源和收入在社會成員與政府部門之間以及在各級政府機構之間進行配置和再配置的制度安排。因為這種制度安排對社會成員的經濟行為有著巨大影響,進而也通過這種影響對財政貨幣政策效應的形成發生作用。目前我國的稅制主要是1994年在治理嚴重通貨膨脹的背景下產生的,現在的宏觀經濟背景與當年顯著不同,故現行稅制與經濟發晨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稅收政策與擴張性財政貨幣政策的目標取向顯得極不協調,也因此降低了財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比如現行增值稅,其模式是生產型的,即是一種對投資征高稅的制度,越是高新技術或者機器設備越多的大型企業,不能抵扣的稅金就越多,企業稅負就越重,這種抑制投資需求的稅種阻礙了投資的擴大,不符合加強技術創新、優化經濟結構的要求,從而也不利于提高財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內部各工具之間(如利率、稅率、匯率)以及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之間,都應圍繞宏觀調控的總目標彼此協調一致、相互配合,避免相互沖突而使政策效應弱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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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輔réng@①.宏觀層次與微觀層次的國有企業改革[J].經濟研究,1999.(6).

[4]北大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宏觀組.正視通貨緊縮壓力.加快微觀機制改革[J].經濟研究,1999,(7).

第6篇:計劃經濟和經濟計劃的區別范文

在市場經濟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消費者和追求收益最大化(或風險最小化)的投資者構成了經濟運行的微觀基礎。滿足了這種定語限制的經濟主體是與市場經濟運行的內在要求相適應的或者說相容的,反之則反是。這幾個看似簡單的修飾語,可以作為判斷經濟主體是否市場化的標準。以此標準來衡量,目前我國各種經濟主體尚未實現市場化或者尚未完全實現市場化。換言之,目前我國經濟的微觀基礎與市場經濟是不相容的或者說是不完全相容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手段,而宏觀調控手段與傳統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經濟計劃”手段最大的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種對經濟的事前規制,因為它是計劃者對被計劃者的直接控制,所以它發揮作用不需要市場作為媒介。而前者即宏觀調控是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從而導致經濟總量非均衡對政府提出的調控經濟的內在要求,以減少市場機制自動調節的時滯所產生的高昂成本。可見宏觀調控既是市場機制作用的結果又是提高市場經濟效率的必然要求。同時,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又必須以市場行為人能夠對各種市場信號作出靈敏的反應為前提。這就是說,財政貨幣政策有效性是基于與市場經濟相容的、完善的微觀經濟基礎之上的。那么,要提高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效應,就必須首先改善這種微觀基礎,具體包括:

1.從宏觀層次和微觀層次改革國有企業。從宏觀層次改革國有企業就是站在全局的高度對國有企業進行戰略性重組和結構性調整。這需要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的退出機制,以全面收縮國有企業的經營戰線,使其盡可能地從一般競爭性領域退出,讓位給比它具有更高效率的其他所有制企業。這既是非國有企業發展的需要,同時也是國有企業自身和整個經濟發展的需要。事實上,國有企業的巨額虧損不僅使中央和地方財政難以承受,也給銀行造成了沉重的負擔。因為一個充斥著不可持續的信用擴張的經濟結構以及一個充斥著大量的不良債權的經濟體系都是不可能持續下去的。一個很明顯的經驗事實是,在傳統國有企業經營體制下,由于預算的極度軟約束,為了追求控制權的擴大,國有企業普遍存在無效率的規模擴張,在這種情況下它對貸款利率信號是極不敏感的。國有企業累積的風險可以轉嫁給銀行,銀行最終又轉嫁給國家。在這種微觀基礎上,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由于缺乏效率)都將無效。從這個意義上說,從宏觀層次改革國有企業是提高財政貨幣政策效應的首要前提。而從微觀層次改革國有企業是指對那些經戰略性重組后保留下來的有存續必要的國有企業,按照其行業性質和對國家經濟安全影響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分別建立適合他們各自特點的企業制度和企業經營機制。但總的趨勢應該是,除極少數企業繼續保持國有獨資外,對絕大多數國有企業都要進行規范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進行全面的制度創新,建立起與市場經濟體制相容的微觀運行機制,從而強化它作為市場主體的性質和功能,參與市場的公平競爭,或發展壯大,或退出消失。

2.保護非公產權。財政投資對民間投資的帶動不足,是擴張性財政政策效應偏低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民間投資不足的原因主要有兩個:其一為銀行對非公企業貸款的歧視性政策,另一則為對非公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非公財產所有者特別是私人財產所有者的不確定因素多,保衛自己財產的交易成本過高。這種不確定使企業家無法形成對未來的穩定預期,從而導致非公投資者缺乏全力以赴投資的長期行為。這樣,作為市場經濟微觀基礎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各種非公企業,就很難發展到其應有的規模、水平和實力。

3.進一步打破壟斷,向非公企業開放更多的領城。第一,減少對傳統國有壟斷部門的準入障礙,即向民間資本(非國有經濟)開放這些投資領域,這一方面為競爭格局形成提供基本前提,另一方面達到啟動民間投資需求,增強社會對未來經濟良好預期之目的。第二,正如國有部門壟斷地位形成靠的是國家力量一樣,打破這種壟斷也必須依靠國家力量,對諸如電信、民航、電力、鐵路、教育、金融等傳統壟斷領域,科技進步及社會發展已為它們成為競爭性領域提供了可能性,國家不僅要允許而且應以優惠政策鼓勵新人者,同時對目前居于壟斯地位的企業賦予更多的逆補貼方式,以促使競爭格局的早日形成。

二、完善金融市場。逐步實行利率市場化

1.完善金融市場。金融市場是貨幣政策以及耐政政策傳導和發生作用的重要條件,培育和呵護市場特別是金融市場,其本身就是實施有效財政貨幣政策的前提和內容之一。隨著我國金融自由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市場的發展極為迅速,在這種條件下,原有的市場管理原則已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而且發生這種變化后,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傳導過程也會相應發生變化,所以必須對有關方面進行改革。從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角度來看,主要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逐漸增加同業拆借市場的市場參與者,根據有關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合作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以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參與同業拆借市場,從而擴大同業拆借市場的資金需求,降低銀行信貸資金滯留在同業拆借市場的比例。二是發展國債回購市場,建立國債回購的一級交易商制度,這不僅能完善我國的金融市場體系,而且還能為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提供交易場所與交易對象。三是加快商業信用票據化的步伐。實現企業間資金融通的票據化不僅有助于解決長期以來困擾我國的“三角債”問題,而且還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調控增加了一條有效的途徑。四是發展資本市場,增加企業直接融資的比率,提高企業和居民戶資金安排的利率敏感度。五是大力開發金融產品,鼓勵和引導各種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創新和有利市場化改革方向的制度創新。

2.采取措施逐步實現利率市場化。利率作為資金的價格,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它對資金這種稀缺資源的配置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故常被用來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然而在存貸款利率受到嚴格管制的條件下,利率的這種作用受到極大的限制。市場化的利率作為貨幣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條件之一,從提高貨幣政策效應的角度上說,實行利率市場化是有益的。但實行利率市場化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他們至少包括:第一,對利率變化具有較高敏感度的存、貸款主體;第二,完全商業化運作的銀行機構,它們既有嚴格的風險控制機制和能力,又有追求利率最大化的有效的激勵機制和動力;第三,中央銀行具有較高的監管水平。目前,中國的通貨膨脹負增長,總體利率水平較低,商業銀行自我約束加強,利率擴張機制受到抑制,是實行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有利時機。可以在擴大銀行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的基礎上逐步放開對貸款的直接利率管制,讓商業銀行根據貸款對象的資信狀況和貸款的風險大小,靈活確定貸款利率。此后,對存款利率實行上下限管理,擴大浮動幅度,最終實現存款利率的自由化,讓利率真正成為資金的“價格”,居民戶可以充分自由地選擇金融商品,各類企業可以在利率約束條件下一視同仁地獲得貸款,這樣必能反過來提高居民戶和企業資金需求的利率彈性,從而促進貨幣政策效應的提高。

三、改革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和經營機制

在通貨緊縮條件下貨幣供應的內生性加強是貨幣政策有效性降低的一個重要原因,而商業銀行對央行調控行為的不配合又是貨幣內生性增強的原因。目前我國四大商業銀行的存貸款總額仍占全部存貸款總額的近70%,它們的行如何對貨幣政策效應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而目前我國四大商業銀行不僅有著一般國有企業的通病,而且還存在大企業病。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前,四大商業銀行普遍缺乏風險控制機制,形成了大量爛帳、壞帳(當然原因是多方面的)。吸取亞洲金融危機的教訓,危機之后我國商業銀行普遍加強了風險控制。但現在的問題是它們似乎從一個極端走到了另一個極端,即在強化風險控制的同時沒有構建與之相匹配的激勵機制,以致出現普遍的消極“借貸”的行為,這種行為加劇了這次的通貨緊縮。究其根源,這種消極“借貸”與當初缺乏風險控制一樣,都是產權制度的缺陷所致。基于此,目前理論界和銀行實際部門都在探索深化國有銀行改革的措施,比如,“多級法人制”、“切塊上市”等等。盡管在改革的具體措施上有不同爭論,但在總體改革方向上是比較一致的,那就是國有商業銀行也必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在實現產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建立有效的企業治理結構。使之成為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真正的企業。

四、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

投融資體制缺陷是我國重復建設嚴重、經濟結構不合理和財政政策效應低下的重要根源之一。實踐表明,缺乏微觀指引的擴張性宏觀政策往往只能大量增加存貨而使資金沉淀,從而不能帶來較大的乘數效應。那么如何發揮微觀指引作用呢?這就需要深化融資和投資領域的改革,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使資金流入有效益的行業和企業。改革的方向是減少政府在投融資領域的干預,建立符合市場規律和國際標準的投融資體系。具體而言,一方面要求商業銀行提高貸款回報,并從外部“硬化”企業的財務預算。另一方面,則需要建立和發展新型的中介機構,尤其是高水準的專業化投資銀行和基金管理公司,以識別高回報的投資項目,進行有選擇的融資和投資提高投資的效益水平。不僅如此,這些金融機構可以依托市場對國有企業進行資產和債務重組,從而將國有企業改革、經濟結構調整與投融資有機結合起來,造就行為端正的微觀經濟單位,為包括財政貨幣政策在內的各種宏觀政策的實施提供良好的微觀基礎和機制。

五、提高低收入階層的收入水平和中、高收入階層的消費傾向

消費是驅動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之一,無論是對財政政策乘數還是對貨幣政策乘數而言,都是邊際消費傾向越大則乘數越大。所以提高低收入階層的收入水平和提高全體居民特別是中、高收入階層居民的邊際消費傾向,對于提高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效應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為此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

1.提高農民收入,降低貧困人口比重。第一,增加對農村的財政投入,努力改善農村的自然條件、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這是提高第一產業相對生產率進而提高農民收入的物質前提。第二,改革現行農村土地使用權的管理方法,研究農民具有固定土地使用權并可進行交換的具體方法,以促進土地的規模化經營。這是改變落后耕作方式,提高相對生產率進而提高農民收入的制度前提。第三,逐漸取消戶籍制,堅決取消對農民的歧視性就業政策,徹底清除限制農民向城市流動的體制障礙,使進入城市并能在城市以合理合法方式生存的農民獲得體制內生存,享受公正的體制待遇。這既是農業規模化經營的前提,也是迅速降低貧困人口比重的有效途徑。第四,實行優惠(至少是公平)政策,進一步促進鄉鎮企業的發展,并在政府的規劃及其相關政策配合下通過市場機制引導鄉鎮企業向一定的地域適當集中,以產生集聚效應,促進農村城市化進程。農村城市化是農民非農化進而降低貧困人口比重的最根本途徑。

2.加快建立社會保障體制,引導居民消費倫理合理轉變。居民對未來預期收入與支出的不確定性,是居民預防性儲蓄的主要動因。居民的這種不確定性越大,預防性儲蓄的比率就越高,相應地即期消費也就越少。如果建立社會保障體制,可以消除或減少居民的不確定性,使消費持久上升。同時應積極發展消費信貸,促進居民消費倫理合理轉變。居民在從低收入的生存型消費轉變為高收入質量型消費時,消費占其收入的比重增加,周期變長,若靠居民自己儲蓄,則需要很長時間,使消費波動性較大,容易出現消費的“斷層”。消費信貸的介入使居民可以“花未來的錢”,從而使居民消費結構的轉變在支出上得以平緩地實現,降低消費的過度敏感性,避免消費“斷層”的出現。如果說低收入階層的消費疲軟可以通過收入調節來激活的話,高收入階層的消費疲軟則只能通過供給調節來激活。應通過供給主體性質的多元化來增加有效供給,從而消除供給結構“折層”,這對啟動高收入群體的消費進而提高他們的消費傾向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優化經濟結構,增加有效供給

無論對于財政政策還是貨幣政策而言,其效應的形成機理都是通過最初的政策變量的改變進而經過該變量在一定經濟結構內與其他變量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如果經濟結構不合理,即使是適當的財政貨幣政策也不能發揮應有的效應。

我國目前經濟結構不合理突出表現在:第二產業的地區產業結構趨同、同一類型的企業低水平重復建設嚴重;第三產業發展滯后;第一產業現代化程度太低,勞動生產率低下。這些問題的存在,使社會總供求的結構錯位,既抑制了有效需求,使得需求嚴重不足,又造成了大量的低效供給與無效供給,使供給相對過剩,亦即供給相對過剩與有效供給不足并存,在這種情況下,擴張需求僅依靠財政貨幣政策往往難以湊效,而必須通過調整結構改善供求的結構性關系來實現。調整經濟結構一是要促進傳統部門的產品升級換代;二是要治理低水平重復;三是要促進新興產業部門的發展,實現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例如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生物工程產業的發展,促進以教育產業化和旅游產業化籌為特征韻精神產品產業的發展,使新的需求得以較快增長:四是要加大對農業的投入,提高第一產業的現代化水平;五是要減少對第三產業的準入障礙,向民間資本開放第三產業投資領域,形成有效競爭的格局,全面提高第三產業的產值比重和質量水平,以增加第三產業的有效供給。總之,只有在結構調整中,才能在形成新的供給(有效供給)的同時形成新的需求,使供求結構相銜接。這樣財政投入和貨幣政策引致的投資增加才不會以存貨的形式沉淀下來,從而為財政貨幣政策乘數的形成提供必要前提。

第7篇:計劃經濟和經濟計劃的區別范文

《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的環境與發展白皮書》明確指出了中國農業與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保持農業生產率穩定增長,提高食物生產和保障糧食安全,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改變農村貧窮落后狀況,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合理永續地利用自然資源,特別是生物資源,以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即確保食物安全、發展農村經濟和合理利用保護資源。

針對中國農業與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應選擇什么樣的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對于這一問題目前在農業生態學、農業經濟學和農業地理學三大學科領域形成了大量的研究觀點。

(一)農業生態學家的觀點早在20世紀70年代初,以中國科學院生態研究中心馬世駿院士為首的生態學家,就開始倡導中國應該走生態農業的發展道路。80年代中期,馬世駿曾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代表,參與了著名的Brundtland宣言——《我們共同的未來》籌備工作。認為應以生態控制方法誘導非機械控制手段去堵截污染,以天人合一的觀點去發展而不是以回歸自然的方式去保護環境,從而促成了宣言所倡導的可持續發展概念的產生,并提出中國應實現以生態經濟原則為指導的農業經濟持續發展。自此,關于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選擇問題的研究,便層出不窮,形成了流派紛呈、見解各異的多種觀點,概括起來主要有:

1.“生態農業論”。生態農業是中國最早觸及農業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發展戰略,且至今仍將其作為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主流方向。

該戰略是在總結吸取傳統農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生態經濟學原理,運用系統工程的方法,結合現代農業的先進技術,建立和發展起來的一種多層次、多結構、多功能的集約經營管理,以期獲得較高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現代化農業發展模式,其基本特征“循環、持續、高效”反映了持續發展的宗旨。

2.“效益型農業論”。該戰略認為中國持續農業的核心是發展效益型農業,保持糧食生產的持續穩定發展,既是解決“民以食為天”的需要,也是確保社會穩定、國家發展的需要。

這一戰略就其基本內涵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遵循經濟原則、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依靠科技進步、優化生產力要素組合;調整產業產品結構、充分合理開發利用自然人文資源。其最終目的是要提高資源利用率及經濟效益,拓寬農村勞動力就業門路,增加農民收入,實現農業現代化。

3.“農牧結合論”。這一戰略認為:為確保中國21世紀16億人口的食物安全,建立一個以畜牧業為突破口,實行農牧結合,以農促牧、以牧促農、以農牧產品促加工的“種、養、加”和“產、供、銷”一體化的新型農業生產體系,是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舉措,是發展有中國特色可持續農業的戰略需要。

4.“現代可持續集約農業論”。(注:程序認為中國應該走“可持續集約農業”之路,那種“集約化持續農業”的提法,強調把“可持續的”約束條件作為根本特征,顯然是不足取的。)該戰略認為中國人多耕地少、自然資源相對緊缺,農村欠發達、多數地區尚處于傳統農業階段,不斷增長的人口和消費趨勢,要求農業在有相應投入和依靠科技進步的基礎上,選擇高產量、高質量、高效益的現代集約持續農業道路。

上述生態農業戰略、效益型農業戰略、農牧結合戰略、現代集約持續戰略等,其核心實質都是要試圖解決、回答如何協調發展生產與保護環境的關系問題,這顯然是與中國的現實國情密切相關。

(二)農業經濟學家的觀點農業經濟學家雖然不像農業生態學家那樣,能夠直接敏銳地指出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道路選擇,但是卻尤為關注農業發展的內部運行機制,更能從深層次揭示把握中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問題。目前,其關注的主要戰略問題有:

1.糧食問題。美國世界觀察研究所所長Brown在《WhowillfeedChina——wake-upcallforasmallplanet》一書中,認為隨著中國人口的增長與生活水平的提高,對糧食的需求將大幅度增加,而耕地面積卻不斷減少,農業灌溉用水也將大量移向非農產業部門,且化肥使用量已達報酬遞減點,到2030年中國糧食將較目前水平減少20%,中國屆時將進口3.69億噸糧食,這將遠超過國際糧食市場擁有的糧食資源,從而提出了“誰來養活中國”的命題。

Brown的這一觀點引起了國內外學者的高度關注。由此,關于21世紀中國應采取怎樣的糧食發展戰略問題,目前主要形成了兩種觀點——悲觀論與樂觀論。

悲觀論認為中國真正解決吃飯問題,是在20世紀70年代以后,要維持一定的糧食安全水平是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價。這意味著提高糧食生產水平則會增加財政對糧食生產的補貼,從而會降低資源配置效率;尤其是對像中國這樣一個農業資源緊缺且糧食生產比較優勢已經喪失的國家來說,追求100%的糧食自給,會付出高昂的代價;應適度地部分進口糧食,利用人類共有資源最經濟地實現糧食安全,糧食生產應采取“立足國內、基本自給、適度進口、促進交換”的戰略方針。

樂觀論認為中國糧食需求的增長不但不會給中國糧食安全帶來威脅,更不會給缺糧的第三世界國家糧食造成威脅,技術進步是中國過去糧食增長的原動力,也是中國現在糧食生產增長的原動力,還將是中國未來糧食生產增長的第一推動力,糧食問題的關鍵在于科技,而科技發展又取決于國家的科技投資政策。

2.制度問題。中國建國以來經濟發展的歷史經驗表明:國家總體的產業政策和經濟政策對農業的發展狀態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伴隨著中國經濟發展戰略由傳統戰略轉變為比較優勢戰略,作為產業政策重要組成部分的農業發展政策是否符合比較優勢原則,決定著農業經濟體制的性質或演變方向。只有依據農業比較優勢,推動農業結構變革,提高中國農業整體效率,才有可能使農業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為此,應實施包括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機制創新和觀念創新的農業可持續發展創新戰略。

3.技術問題。中國農業科技的發展與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一樣經歷了綠色革命前時期、綠色革命時期、后綠色革命時期(Ⅰ)、后綠色革命時期(Ⅱ),應實施21世紀農業技術創新戰略,即改革現有農業科技投資體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規制度,建設強有力的創造發展體系和研究方法,確定重大技術創新項目和研究領域,并建立新的研究方法和思維方式,構造可持續農業生產政策支持系統,加強農業科研、推廣與教育體系建設,是今后持續農業發展的三大支柱。

4.農村問題。關于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問題,目前主要有兩種不同的看法,即“一元化論”與“三元化論”。

一元化論認為中國農業的根本問題是農民過剩,過剩的農民是一切問題的根源。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出路在于農村工業化。農業現代化的根本保證在于農村工業化,應以農村工業化為重心,推動農村經濟的快速增長,進一步促進工農業協調發展,促進農村商品經濟發展,加快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以迅速推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進程。

三元論認為中國農村產業結構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失衡加劇,失衡主要表現在時間順序上的差異、變動速度上的差異、產業部門之間的差異,農村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取向應是“三化齊動”,即農業產業化、農村工業化和農村城市化。其指導思想與戰略目標就是要以農民為本,以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與生活質量為目的,尋找生產力持續發展的途徑與對策,并以是否對農民有利作為評價有關農業與農村政策的準則。

由此可見,農業經濟學家主要是圍繞“糧食——制度——技術——農村”等農業可持續發展經濟影響因素,探討中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內部運行機理問題。

(三)農業地理學家的觀點如果說農業生態學家關注農業生態問題,農業經濟學家關注的是農業內部運行機制問題。那么,農業地理學家則更為注重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問題。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

1.“糧食主導論”。這一戰略認為糧食問題在今后相當長時期內將主導中國農業發展的走勢和農業政策取向。糧食問題不僅表現為總量不足,也表現為區域供需不平衡;糧食供需的區域差異將繼續導致區域農業政策的差異,糧食供需的區域差異與農業政策的區域差異將構成中國農業發展區域差異的主流,也是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所必須考慮的關鍵方面。

該戰略認為實現糧食安全是保證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成功實施的第一性條件。

2.“國土開發論”。這一戰略認為中國農業發展戰略要解決的基本問題是如何使豐富的勞動力同極為有限的人均自然資源和人均工業資源得到優化組合,從而大幅度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效率,滿足全社會對農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

該戰略認為雖然中國的資源形勢嚴峻,但是資源還有相當大的潛力。中國不僅必須,而且經過努力也能依靠自己的資源解決或基本解決食物與農產品的供給。應實施可持續發展的國土大開發戰略,這是中國人民永遠能夠養活和養好自己的根本性戰略,必須有計劃、分階段、有步驟地開發尚未開發或未充分開發的國土,著重在山區、草原和海洋,實行全面規劃,分區治理開發,納入國家計劃。

3.“發展危機論”。該戰略認為中國空前龐大的人口基數是土地資源供應的危機所在,中國持續農業正面臨著生態、社會、經濟三大挑戰。人口眾多、資源緊缺,物質基礎薄弱,地區差異懸殊,這是中國最基本的國情。為此,考慮農業發展戰略必須強調的基本思路應該是:協調人口與資源的關系,優化人力資源與自然資源的組合;建立資源節約型的生產體系,實行集約化經營;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建立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地區資源優勢和促進地區間優勢互補,力求區域經濟平衡發展;加速農業現代化進程,以大幅度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

4.“生存發展論”。該戰略認為中國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嚴重危機:人口膨脹與迅速老化,農業資源日益緊張,環境污染蔓延,生態日益惡化,糧食需求量迅速增加而增長又很困難,加之工業化起步時間晚、發展起點低、歷史負重等原因,今后中國現代化經濟發展的最大阻礙在于農業生產的發展,最大問題在于是否使糧食增產趕上或接近人口的增長,最大難點在于對傳統農業的改造,農村體制改革只是農業現代化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改革只是為創造、提高和優化新的農業生產要素的投入與配置機制提供制度的保證,既不能代替生產力諸要素本身,又不能使農業生產可能性曲線上升。因此,應實施“保證生存與持續發展”的發展戰略,增加農業投入是發展農業生產的關鍵條件,也是改造傳統農業的根本途徑。

總之,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無論是農業生態學家的觀點,還是農業經濟學家、農業地理學家的觀點,其從不同視角所提出的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概括起來看主要試圖集中研究解決困擾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三個最基本問題,即食物安全、農業現代化及農村發展問題,它們構成了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的核心。

然而,目前研究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仍主要側重于農業經濟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研究,還未真正將其轉向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農村社會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研究,從而也反映出當前中國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仍然是“重經濟,輕生態”、“重視農村經濟發展,忽視農民生活質量提高等社會發展”,這應引起政府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二、理論源流

回顧歷史,中國像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一樣,農業發展戰略的選擇大致經歷了一個由“工業化偏斜綠色革命農業與農村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演進歷程,其理論支撐同樣也基本上沿襲的是“工業化推進戰略理論發展經濟學理論農業可持續發展理論”。

沿著這一主線追蹤溯源,中國農業發展戰略形成確立的主要理論源流有:

(一)前蘇聯的發展理論中國改革開放以前農業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根源于50年代初采取的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這一經濟建設方針是完全照搬或承襲前蘇聯模式。適應于這種工業化戰略,就要求“農民除了向國家繳納普通稅即直接稅和間接稅以外,還要繳納一種超額稅,即在購買工業品時多付一些錢,而在出賣農產品時,少得一些錢,以便使資金從農業流入工業”。

中國所選擇的這種以“工業為主導,以農業為基礎”的經濟發展戰略,或稱之為是以犧牲農業發展支援國家工業化進程的“以工擠農”戰略,確立的根本目標是“強國”,選擇的基本戰略是超高速優先發展重工業,采取的主要策略就是“社會主義原始積累”,建立的主要制度之一就是和統購統銷制度,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國家主導的計劃經濟。這一發展模式的選擇深受前蘇聯發展理論的影響,其主要理論背景有:

1.協調發展論。該理論十分強調農民問題和工農聯盟的重要性,指出農業勞動生產率和農業商品率是工業積累和發展的基礎。犧牲農民利益不僅不能加快工業化步伐,而且還可能危及國家統治,主張工業化資金應依靠自我積累,以及吸收存款、征收公稅等正常積累方式取得;強調國民經濟計劃不能脫離市場機制,對于農村經濟應通過與之建立市場聯系,將其引導到社會主義軌道上來;通過發展農業,擴大對輕工業產品的需求,從而促進輕工業的發展,增加消費品的供應,而輕工業的發展又擴大了對重工業產品的需求。這樣,農業發展就為工業化創造了巨大的市場和動力,從而使工農業經濟得以協調發展。這一理論雖未能堅持執行,但卻是后來絕大部分社會主義國家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理論依據。

2.超工業化論。該理論認為在社會主義過渡時期存在著社會主義原始積累規律和市場價值規律兩個對立的調節者,兩者各有自己的調節范圍。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計劃與市場是對立的,主張由國家利用壟斷地位,運用工農業產品不等價交換,對非社會主義經濟成分征收高額賦稅和實行通貨膨脹政策等方法進行強制性工業化積累,為此就不能允許市場機制發生作用,農業只是被動地為工業增長提供資金和勞動力。

這一理論對后來社會主義傳統經濟體制的形成產生了極大影響。尤其是為保證農業剩余產品能夠由國家掌握,實行農產品義務交售制,并適時地實現了農業集體化等理論觀點,對中國傳統農業經濟體制的形成建立具有極為深刻的作用影響。

3.地理分工論。該理論把社會勞動地域分工問題提到首位,研究與社會歷史聯系到一起的社會勞動地域分工的形成、特點、變化和結果,認為應把蘇聯經濟區當作更為復雜的國內和國際體系中的復雜體系進行研究,在社會勞動分工過程中產生各部門經濟的專門化并促進這些部門的形成和發展,而在國家之間、國家的各個區域之間、部門之間以及部門內部之間的社會勞動地域分工過程中,應促進各類經濟區的形成與發展。特別是在對部門進行空間分析時,應闡明各部門內部勞動地域分工形成的部門區和樞紐,而在對區域系統和個別的區域進行分析時,也必須對區域的部門結構、主要的輔助經濟部門布局和相互關系進行研究。總之,中國20世紀80年代以前傳統農業經濟體制的三個基本因素:從一個落后農業國向現代化工業國迅速過渡所采取的經濟發展戰略、戰爭年代慣用的供給制組織形式和動員方式以及農業布局、地域類型劃分及區域規劃等均是上述發展理論運用的具體表現。

(二)西方世界的發展理論中國20世紀80年代以后,伴隨著前蘇聯式傳統農業經濟體制從歷史舞臺的退出,以及新型社會主義市場農村經濟體制的形成和建立,中國農業發展戰略的選擇確立,不僅深受國際環境背景的作用影響,而且還受國內經濟發展環境的影響制約,更深受來自西方世界發展經濟學理論的作用影響,其作用影響最為深刻的主要理論有:

1.比較優勢理論。該理論認為國際貿易的基礎并不限于生產技術上的絕對差別,只要各國之間存在著生產技術上的相對差別,就會出現生產成本和產品價格的相對差別,從而使各國在不同產品上具有比較優勢,使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成為可能,每個國家都集中生產并出口其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進口其具有“比較劣勢”的產品,從而可獲得“比較利益”,故這一學說亦被稱為“比較利益”理論。

這一理論認為每個國家應該出口能夠利用其充裕要素的那些商品,以換取那些需要比較密集地使用其稀缺生產要素的進口商品;在開放條件下如果一國根據它當前的比較優勢確立產業結構,而根據它的比較優勢變化調整產業結構,就可宏觀長期、快速、穩定地獲得經濟增長。這就是著名的比較優勢戰略理論。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宏觀經濟發展戰略已由傳統的工業化趕超戰略,轉變為通過培育一個相對價格能夠反映產品的供求和要素相對稀缺性的市場競爭機制,由特定資源結構選擇確定的產業結構和技術結構的比較優勢戰略,以及在國家宏觀調控和比較利益原理牽動下所形成的農業區域專業化和地區間分工協作的不斷加強等,均是比較優勢理論客觀作用的結果。

2.誘導創新理論。認為歷史上有多種農業增長道路,具有不同要素稟賦的國家應該有不同的農業增長道路。那些勞動力豐富而土地資源貧乏的國家應該走生物和化學技術進步的道路;那些勞動力稀缺而土地面積相對豐富的國家應該走機械技術進步的道路。這一理論的重要意義就在于認識到了把發達國家的農業技術直接移植到發展中國家可能會導致高度無效率的增長。

相反,強調市場需求的誘導創新理論,則認為市場需求決定創新努力的有效配置,不同產業產品的發明數量與產出銷售額密切相關,由此引申出三個命題:技術發明是一種經濟活動,與其他經濟行為一樣,追求預期收益;預期收益取決于該項發明產品的預期銷售額;而采用發明后的預期銷售額很大程度上決定于該產品目前的市場銷售額,認為農業技術推廣和使用的一個主要影響因素是市場盈利性,技術創新的收益是與農業研究的外部效應——生產者剩余和消費者剩余的增加有關,而新技術和新品種的推廣率又受到經濟利益的支配。

近年來一些學者運用上述兩種理論對中國農業科學技術進步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研究,認為中國農業技術進步目前仍然是誘導性的。從要素稀缺性來看,雖然中國農村和勞動力市場很不完備,要素價格無法正確體現要素相對缺乏程度,但是作為生產者的農民仍然為追求產出最大化而尋求相應的技術發明。從市場需求來看,盡管中國的主要農產品特別是主要糧食作物還受到遺留下來的統購統銷價格體制和行政命令對生產過程的干預,農產品價格和需求數量在政府政策的限制之下不能正確體現市場需求的強度,但由于農民是利益最大化的主體,農產品生產規模仍然能較好地反映市場需求規模,因而農業科研單位依然可根據實際需求規模選擇具有較大市場潛力的技術創新。

通過綜合應用該理論對中國糧食作物育種優先序列實證研究表明,中國現階段的糧食增產政策應該從資源和產品控制,轉向以提高單產及開發新的糧食增產來源為中心,認為實現這一新型糧食增產政策的關鍵是技術創新、技術進步,只有通過增加農業科研資源投入、改善科研資源分配,才能夠促進推動該政策目標的實現。

3.二元經濟理論。這一理論認為在發展中國家弱小資本部門與相對強大的傳統部門并存形成為二元經濟結構,即高工資經濟部門如礦業、大農場、工業、大型運輸業等部門和低收入部門如家庭農場、手工業、家庭傭工、小商業、臨時工等部門并存。高工資經濟部門資本相對充足,實行競爭,可產生利潤,工人可得到自己的邊際產品;低收入部門資本相對稀缺,沒有競爭,不產生利潤,人們要維持生計,必須要消費多于邊際產出的產品,且伴隨著經濟的發展低收入部門勞動者將轉向高收入部門,其宗旨就是要尋求發展中國家經濟一元化道路,即實現工業現代化和農業現代化。中國因其特殊的國情,不僅客觀決定了全國范圍及不同地區存在著二元化現象,而且同一地區的不同區域或產業也存在著二元現象,這是中國經濟發展現實的基本格局。但是,對于中國二元經濟結構的認識卻形成了4種不同的觀點,即三元結構論、雙重二元結構論、二極經濟論和環二元經濟結構論。

三元結構論認為中國二元經濟結構主要應從社區的角度來認識,因而可稱之為城鄉二元結構,其原因在于現代工業一般集中于城市,傳統農業部門分散于農村,但隨著鄉鎮企業的發展,近年來這一結構卻發生了歷史性變化,城鄉二元結構已演化成了城市現代工業——城鎮鄉鎮企業——農村傳統農業的三元結構。

雙重二元結構論認為中國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于農村經濟向非農化方面的發展,農村工業在農村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國民經濟結構已由典型二元經濟結構演變成了雙重二元結構,即農村工業與城市工業、農村內部農業與農村工業并存的雙重二元結構關系。

二極經濟論認為建國以來的中國經濟發展過程表明,中國存在的并非是完全的二元經濟,而是嚴重的二極經濟,即傳統部門與現代部門之間基本不發生勞動及其人口流動,兩個部門因而也不發生整體關聯,傳統部門的一級勞動力淀積越來越多因而趨于停滯,而現代部門一級則由于發展迅速而越來越重型化因而勞動力也必然趨于停滯。

環二元經濟結構論認為雖然中國的工業化及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沒有注意農業及農村發展問題,導致出現了二元經濟結構并進一步演化成了環二元經濟結構。所謂環二元經濟結構就是中國經濟不但從總體上看存在著具有一定優勢的城市及工業和比較落后的農村及農業這樣兩個互相區別的“經濟元”,而且各個“經濟元”內也存在著優勢與落后并存的現象,這些大小不等的“經濟元”便構成了環二元經濟。

總之,中國20世紀80年代以后農業發展戰略的形成演變,并非僅僅局限于上述發展經濟學理論的作用影響,而且還吸收了諸如新經濟增長理論、制度結構理論、貧困惡性循環理論、低水平均衡陷井理論、小農有限理性理論、落后經濟理論以及從宏觀角度研究糧食政策、糧食保障和農業持續增長等問題的多種農業宏觀經濟理論。

(三)中國自己的發展理論中國目前最大的生態問題莫過于人口與耕地的矛盾問題,由此而帶來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農田污染、水資源緊缺等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嚴重威脅著中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中國農業既不能走西方發達國家現代化常規道路,也不可能走低投入可持續農業發展之路,只能選擇適合中國國情的農業可持續發展道路。

伴隨著中國農業發展問題研究的逐步深入,中國科學家在繼承和發揚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根據中國具體實際,提出了一些具有較高理論價值的見解觀點。如馬世駿的復合生態系統控制論李澄與郭瑋的工農業關系理論、王宏廣的要素組合論、馮海發的農業效益評估理論、郭書田的農村經濟發展理論、康曉光的貧困與反貧困理論、吳天然的農村工業化理論、趙昌文的農業宏觀調控論及牛文元的農業持續發展理論等。其中,影響較大的農業發展可持續發展戰略理論主要有:

1.復合生態系統控制論。該理論認為當代若干重大社會問題,都直接或間接關系到社會體制、經濟發展狀況以及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社會、經濟和自然是三個不同性質的系統,但各自的生存和發展都受其他系統結構、功能的制約,必須當成一個社會——經濟——自然復合生態系統來考慮,衡量該復合系統的三個指標是:自然系統的合理性、經濟系統的利潤、社會系統的效益,且其研究是一個多目標決策過程,應在生態經濟原則的指導下擬定具體的社會目標、經濟目標和生態目標,使系統的綜合效益最高、風險最小、存活機會最大,即就是要依據生態經濟學原理找出生態問題的癥結,在外部投入有限的情況下,通過各種技術、行政和行為誘導手段去調節系統內部各種不合理的生態關系,提高系統自我調節能力,實現因地制宜的可持續發展。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普遍開展的生態農業建設,就是運用這一理論為實現可持續發展進行的一種有益嘗試。

2.要素組合理論。該理論認為農業生物在其生長過程中,總是在一定的生長環境中有順序、按比例地吸收和同化各種生活要素并最終形成一定的生物量,農業生物運動和發展的這一客觀規律就叫要素組合規律。

根據這一理論,認為農業現代化是實現農業高產高效、避免資源及人工投入要素浪費的基礎。運用要素組合理論實證分析研究中國農業發展問題,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農業發展的過程,是農作物生活要素數量不斷提高、不斷組合優化的過程。

3.農業可持續發展理論。該理論認為一個農業生物群體,在土地資源、水資源、光熱資源、礦物元素資源等的共同支撐下完成其生物學的轉換,又在人的參與下完成其經濟學的轉換,其最終所形成的生物物質體增長,既有每年擴大耕作面積所獲得的產品,又有發揮單位面積生產能力的貢獻。這里依據支持人類生存基礎的糧食產量變化趨勢與人口糧食增長趨勢的匹配程度,分析判斷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并將糧食產品增長作為它自身以及所在區域自然資源的生產函數。

根據推理,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人口增長規律與糧食增長規律之間有驚人的相似性,這種“狹義”的可持續發展規定了糧食增長與人口增長之間的同步性,它意味著年人均糧食數量保持常量的狀態下,糧食與人口的規模總量增長必須保持嚴格的對應可比,且服從于“不超出區域承載力閾值”,才能被認為是在“狹義”可持續發展的范圍。

依照“狹義”的農業可持續發展理論,中國人口眾多,只有基本上實現了農業可持續發展,才能具備生存與發展的前提;只有保證當人口達到零增長時的總規模約有16~17億,確保按每年人均400kg計算應達到6.4~6.8億噸的糧食基本需求,并能夠穩定地保持下去,才具備進一步實現廣義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門檻”,這也是中國農業在目前條件下必須要實現的首要目標。

雖然無論是復合生態系統控制論,還是要素組合論、農業可持續發展論,其理論方法及其實際可操作性等均有待進一步提高完善,但它們畢竟是中國人自己探索開拓的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理論。

三、幾點啟示

通過對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觀點及其理論淵源的簡單回顧,我們可以從中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一)綜合研究世紀之交的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無論是農業生態學家、農業經濟學家還是農業地理學家,越來越多的學者已不再把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問題簡單地看成是糧食問題或生態問題,而是從更為宏觀綜合的角度去分析考察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問題。

為此,中國亟待形成一個全面綜合而又能夠切實解決農業發展問題的宏觀可持續發展戰略理論體系或分析框架。這一理論不僅能客觀地反映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現實特點和實際需求,而且還必需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以改變目前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大多是個案性、經驗性或實證性的空泛論述,很少能夠將其研究提高上升到一定的理論高度。

(二)理論借鑒西方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理論,難免帶有“西方中心主義”的色彩,因而運用其理論并不能“全面系統地解釋或解決”發展中國家的實際問題,尤其是西方學者很少有對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直接研究,更缺乏對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規律的認識,這就客觀決定了吸收、借鑒和運用西方農業可持續發展理論研究成果或發展經驗時,必須十分慎重,絕不能完全照搬或全盤移植。

幾十年來中國綠色革命推廣種植的幾種高產作物,雖然解決了十幾億人口的吃飯問題,但卻付出了極其高昂的代價:生態環境的破壞、生物多樣性的喪失,這應引起我們的高度警覺和重視。因此,歷史不應再繼續重演,對于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只能是在對中國國情有一個明確認識和正確判斷的基礎之上,有選擇地借鑒和運用來自外部世界的理論和方法,在理論構筑上有所創新、研究手段上有所突破,從而才有可能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理論。

(三)新型戰略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無論是生態農業、現代化集約可持續農業戰略,還是農村“三化齊動”、生存發展戰略等,均或多或少地依舊帶有濃厚的行政干涉和政府行為色彩,這在實踐中必然會導致政府對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過度干預。因而,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選擇,只能是在正確體現“適度原則”的宏觀調控這一前提之下,制定一個能夠真正反映農業可持續發展實踐要求和客觀規律,以促進推動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實現的新型戰略。這一戰略既要著眼于未來21世紀中國農村經濟長期穩定協調發展,又能促進中國農業與世界經濟的接軌調整,更能充分體現《中國21世紀議程》所提出的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的政策取向。

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對于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選擇這樣一個極為復雜的重要命題,絕不可能單純從一兩個學科視角或運用某一原理及理論透視剖析便能夠解決,只有綜合考察其影響作用的各方面因素,全方位、多視角、多學科地加以分析研究,才有可能形成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新型戰略。這是時代的要求,更是未來的呼喚。轉【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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