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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科目設置;規范化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高度市級統籌是指以市級為單位,將政策制度、籌資標準、補償方式、基金管理、服務監管、信息管理進行統一。全市新農合基金由市級新農合經辦機構統一核算、統一撥付。現就這種模式下的基金結算流程、結算方法、會計明細科目設置進行探討。
1.新農合基金結算流程
新農合基金結算流程分信息流和資金流。
1.1新農合基金結算信息流
新農合基金結算信息流主要分3個層次,底層、中層和頂層。.
1.1.1底層即參加新農合的患者。根據就醫機構的不同又分為2種情況:一是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出院直接在醫療機構獲得補償,產生了市內定點醫療機構新農合基金的補償信息;二是在市外醫療機構就醫,出院后回當地旗縣區新農合經辦機構辦理補償手續,產生了旗縣區新農合經辦機構的新農合基金的補償信息;參加新農合的患者在不同的機構辦理新農合補償手續,形成了最基礎的底層新農合結算信息流。
1.1.2中層即各旗縣區新農合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各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審核就醫新農合參合患者的住院和補償信息,并提交所轄旗縣區經辦機構進行二級審核,旗縣區將審核完的補償信息再上報市新農合經辦機構;旗縣區新農合經辦機構對市外就醫新農合參合患者材料進行一級審核,并上報市新農合經辦機構。
1.1.3頂層即市級新農合經辦機構,市新農合經辦機構對旗縣區上報的各醫療機構補償信息和市外就診的參合患者的補償信息,進行最后審核,無誤后,形成最終的頂層新農合基金結算信息流。
1.2新農合基金結算資金流
新農合基金結算資金流分3個層次:頂層、中層和底層。
1.2.1頂層即市財政部門。市新農合經辦機構按月向市財政部門提交用款計劃,市財政部門根據用款計劃直接將資金劃撥到市級農合經辦機構賬戶,形成頂層的新農合基金結算資金流。
1.2.2中層即市級新農合經辦機構。按照就醫機構可以分為二種情況,一是市級新農合經辦機構根據審核無誤的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的新農合補償信息,形成定點醫療機構應支付數,將補償款支付到定點醫療機構。二是市級新農合經辦機構根據審核無誤的市外就醫新農合參合患者補償信息,形成個人應補償數,直接將補償款支付到患者個人帳戶內。形成中層新農合資金結算流。
1.2.3底層即醫療機構和參加新農合患者。按照就醫機構可以分為二種情況,一是市內的定點醫療機構現場直接墊付補償款給參加新農合患者,二是市新農合經辦直接將市外就診參加新農合患者的補償款支付給患者個人。
2.新農合基金的核算單位
按照上述新農合基金結算流程,其基金核算單位包括是財政部門和市新農合經辦機構。本文只討論市新農合經辦機構基金核算的規范化操作問題。
3.新農合基金的科目設置
表1: 新農合基金會計科目設置情況
對新農合基金核算單位的基金科目設置進行規范化操作所進行的探討,便于加強新農合基金的日常核算管理,統一指標和數據口徑,形成統一的可評價和比較新農合基金數據,為新農合基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提供信息支持和決策依據。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的詳細闡述
(一)資金來源和運用符合法律的要求
我國的農村合作社需要資金互助業務,資金互助業務經營是農村合作社中十分重要的業務,能夠充分的保證資金的來源,符合制度化和規范化要求,滿足農村合作社辦理的程序,在這樣的情況下,才能夠保證資金的來源符合法律的規定,滿足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例如社員借款投放的流程圖、社員入股的流程圖、借款申請書、入社申請書、借款回收憑證、借款審批表、借款延期合同書等等。上述的這些做法都是在資金互助業務的初始環節完成的,在這一環節中就充分的保證了資金互助業務的規范性和安全性,符合流程操作的要求,能夠切實地維護農民的基本利益,也滿足了會計核算的謹慎性、真實性和客觀性,為農村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制度性的保證。因此從農村合作社資金互助業務的會計核算來看,會計憑證在填寫的過程中,一定要保證相關經濟事項客觀、清楚,會計憑證上的審批人簽字、經辦時間和經辦人都要清晰完備,充分的滿足了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因為原始憑證是填寫記賬憑證的根本依據,在這樣的情況下,就能夠充分的保證農民互助資金的嚴肅性和規范性,切實的保證合作社的資金都合理地應用到農村經濟的發展中,最大限度地發揮農村合作社的作用。
(二)各個經濟事項核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會計核算賬戶在設置的過程中,一定要從賬戶設置的根本目標出發,對于所有的經濟業務內容要全面地覆蓋,保證核算過程的完整性和連續性,但是會計賬戶在設置的過程中,一定要杜絕出現擅自更改或者是遺漏經濟事項的情況。會計賬戶的設置要滿足合作社資金互助業務的主要性質和特點,可以設置長期互助金、短期互助金等相關的賬戶,不同的農村合作社在會計核算中有著較大的差異,一定要根據合作社的具體特征來進行會計賬戶的設置,在股金核算方面,有些農村合作社使用的是傳統的核算方式,設置了固定股金、流動股金和股金等賬戶。除此之外,還要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也就是權責發生制的要求,要將農村合作社社員所借款的時候預先扣息的收入計入到長期借款賬戶中,這樣就能夠充分的體現出整個經濟業務的??際預收情況,設置應付分紅賬戶,社員能夠進行分紅,應付分紅賬戶主要是對需要分配的盈余進行設置的。
二、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一)接受捐贈及財政補助資金核算存在的問題
1. 轉向基金量化問題
專項基金必須要進行平均量化,各個成員賬戶都能夠享有合作社的財政資金,通過量化份額來對接受捐贈財產進行分配,但是合作社的相關會計制度并沒有對相關的量化進行詳細的說明。筆者認為專項基金的量化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按照成員的基本數量進行平均量化,另外一種是根據各個成員之間股金的實際比例進行量化,但是按照股金進行量化是不能夠進行合理的量化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極容易會形成投資入股多,那么專項基金的占有數量就會變多的情況,但是會導致后續的盈余分配較為簡單的情況,但是這樣是符合后續剩余的根本要求,從根本上來看,這樣的情況下,就會使得后續的盈余分配變得較為混亂,不利于后期的會計核算。
2. 財政補助資金直接支付部分存在的問題
目前的會計核算制度主要是應用于信息服務和培訓等方面,這時財政補助資金在核算的過程中,分為使用時候的會計核算和收到時候的會計核算,在使用的過程中,會計核算應該是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在收到財政補助資金的時候,需要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在上述會計處理的過程中,就會形成兩個問題,一個是沒有審計監督,這樣就極容易形成主要成員或者是合作社董事長的小金庫,這樣是不利于財政資金的科學利用的。另外一個問題就是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的途徑并不明確,這樣就可能會出現資金多用于培訓等極容易控制的相關項目。
(二)盈余公積計提有著隨意性
盈余公積主要使用的方式就是內部籌資,一定要按照詳細的規章制度來進行,如果成員大會已經決議要從當年的盈余公積中進行提取,用來進行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或者是進行成員出資的基本需要,并且要量化到相關的成員,農村合作社中的盈余公積在提取的過程中,具體的比例主要是由成員大會或者是相關的規章制度決定的,但是這樣做有弊也有利,盡管給了合作社較大的自主權,但是盈余分配的機制還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有著一定的隨意性,但是現實中能夠計提的相關的盈余公積較少,這樣就極容易產生不公平的現象。
三、會計核算問題的解決對策
根據上述的分析可以得知,各個專業合作社的資金來源都是符合運用操作規范的要求的,尤其是用途一定要明確,這樣才是符合我國三農政策的基本要求的,但是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并沒有出臺規范化的會計核算規范,也會出現較多不明確的現象,因此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來進行相應的分析:
對于預計凈殘值的估算可以規定各類資產預計凈殘值率浮動范圍,目前合作社對生產性生物資產折舊的會計核算大都采用平均年限法。事實上,相關資產受生產特性和生長規律的硬性約束,在各個報告期內的產能分布并不一定相同。因此按照折舊方法選擇的原則,應該根據資產產能情況和為合作社帶來經濟利益流入情況選擇適當的折舊方法,使成本收益相配比。
可供分配盈余在盈余分配和剩余盈余分配之間的比例實質上是合作社利益分配中誰與誰之間的博弈,究竟采用什么樣的比例進行分配主要在于會計制度中如何看待合作社的地位和成立的目的;如果重在鼓勵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進而增強農民在市場中的地位則應該較多地按照交易量進行分配。所以在盈余分配比例核算中關鍵的問題在于合作社立法中如何看待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關鍵詞] 農業 合作社 現代化
一、合作社是中國農業現代化的必然選擇
1.多數國家經驗證明,大公司經營農場不會成功
根據國際經驗,盡管目前一些發達國家農場規模已經很大,農業現代化、機械化水平已經很高,但這些國家的絕大部分農場,仍然是以家庭為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公司農場比例很小。有些國家,雖然也曾有過發展大公司農場經歷,但結果卻證明很多大公司農場經營是不成功的。
2.家庭農場獨自進入市場會遇到許多困難
在分散經營條件下,家庭農場要想在市場上取得平等談判地位,實現產前、產后經營環節的規模經濟,必須走聯合起來的道路。在農業生產實行家庭經營體制條件下,即使有些國家的家庭農場規模很大,就其單個農場的投入、產出規模而言,也很難在生產資料采購、農產品銷售和加工等產前、產后經營環節上達到經濟批量要求。另外,眾多分散經營的家庭農場,在同一產品市場上互相競爭,使得他們各自在與大企業從事交易的時候,處于一個十分不利的談判地位。正是上述兩個基本因素,促使大部分發達國家的農民,在進入市場時候,走上了合作經營道路。
3.沒有別的企業可以替代合作社在幫助農民擴大農業盈利空間方面的作用
由于工商企業與農業生產者處在交易雙方的對立面上,不但各自的經濟利益難以融合一致,而且由于工商企業相對于分散的農業生產者,他們處在一個更為有利的談判地位,因此常常使農業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擠壓。相反,由于合作社是農民自己的企業,它與農業生產者之間有著與生俱來的共生關系,它的發展不但不會侵害農民利益,而且有效擴大了農業經營的盈利空間,因此在競爭中得到農業生產者的廣泛支持,從而勝出獨立工商企業,得以發展壯大。
4.合作社增強了地方農業的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在普遍實行家庭分散經營的條件下,農業的一個致命弱點是,融資困難,技術研發力量缺失,產品質量參差不齊,毫無品牌優勢,難以超出地區市場在全國市場和國際市場上穩定地占有一席地位。而合作社的建立,使這些問題的解決變得比較容易。在發達國家,合作金融是幫助農戶解決融資困難的主要橋梁,合作社是開展農產品深加工技術研發的主要力量。
5.合作社為發達國家政府在世貿組織框架下扶持本國農業提供了便利條件
按照世貿組織的規則,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在實施減免稅收等政策上,對國內外企業必須一視同仁,即所謂國民待遇。在大量外資企業進入國內市場的情況下,上述規則顯然不利于增強本國企業的對外競爭力。但是,由于各發達國家都把合作社視為非營利企業,它們在國內理所當然地對合作社實行減免稅收政策,就避免了外資涉農企業要求享受國民待遇的問題。
二、中國現有農業合作社存在的問題
1.覆蓋面偏低,合作緊密性還不強,功能和作用有限
目前,我國農業合作社已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但數量相對較少、覆蓋面低、規模不大、入社農戶占鄉村總戶數的比例小。據農業部統計,2005年底,我國農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總數已達190多萬個,具有一定規模、運行基本規范的有27萬個。同時,農業合作社在不同地區的發展不平衡,尤其是在一些重點產業和優勢區域發展不足,比較有規模和符合我國優勢農產品發展規劃需要的跨地區、全行業性的專業合作社缺乏,不能滿足我國農業市場經濟的發展與農業現代化發展的需要和應對國際競爭的需要。表現為:一是大部分組織起步晚,起點低,商業規模小;二是帶動能力弱,市場競爭力不強;三是組織機構簡單,合作水平低;四是對農民利益保護不夠。
2.規范性發展不足
在2005年對9省140個合作經濟組織的調查中,綜合起來看,發展處于初步階段的居多。按照農民合作社合作內容、組織結構和組織特定功能的發揮等指標分析,在調查的農民合作社中,比較規范的好的典型不到整個調查數的一半。就是在發展比較好的地方,基本的情況也是通過合作社的形式,已經把農民“組織起來”,但合作起點低、組織任務定位不明確、合作的事業還不發達,距離“組織得好”和“發展得好”還有較大差距,合作社缺乏強有力的生存、發展和服務能力。考察現實中的農民合作社后發現,很多形式和名稱上標明為農業專業協會和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很多不具有農民合作社的主要特征。
3.內部治理多數不健全,制度創新任重道遠
目前除部分合作社的產權結構和內部組織機制比較健全外,相當多合作社的組建和發展在制度上還存在問題。表現為:一是在社員的管理上,缺乏基本的加入和退出手續,僅靠一本花名冊作為成員的入社憑證和身份證明;二是在產權的劃分上,鄉、鎮、行政村、自然村、專業合作社之間的產權劃分不清晰;三是在民主管理上,雖然大部分農民合作社都擬定了章程,成立了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但仍有一部分組織,社務不夠公開,運作和管理隨意性較大。四是在名稱上,有的本是合作社性質,卻掛協會的牌子;有的本是協會性質,卻掛合作社牌子;有的本是公司企業性質,也掛上了專業合作社或協會的牌子,戴上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紅帽子”。五是在財務管理上,一些單位沒有獨立的財務,賬目沒有公開或根本就沒有財務賬目。六是在利益分配上,農民合作社與成員的利益關系還不夠緊密。七是在內部控制上,部分農民合作社要么是大戶控制,要么是公司控制,要么是其他各種外部力量控制,它們并不是“農民自己的組織”。尤其是農民合作社的管理者階層往往在鄉、鎮、村級干部中產生,缺乏監督、約束機制,集體財產成了少數干部可以任意支配的“私有財產”,收入多少不明,錢的來龍去脈不清,少數干部貪污、受賄、挪用公款,造成資產嚴重流失。
三、中國農業合作社的建設思路
鑒于目前中國農業合作社存在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建設合作社成熟的經驗,在揚棄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建設中國特色的農村合作社。在建設農村合作社時可以重點考慮以下幾點:
1.政府扶助
對政府來講,主要做好幾方面的工作:一是進行宣傳,使農民明白合作社的意義,提高農民對合作社的認識和參與合作社的積極性;二是要協助合作社制定好合作社管理運作的一整套制度;三是政府各職能部門要為農村合作社提供各種服務;四是落實優惠政策;五是提供培訓。政府要經常對合作社的有關社員及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以提高他們的素質,增強他們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六是資金支持。
2.法律保障
國外農業合作社的建立和發展都有完備的法律作為依據, 發達國家在推進合作社模式時,都在法律方面給予了保障。1852年,英國議會根據全國風起云涌的合作社運動,通過了“工業和節儉協會法”,使合作社作為合法組織最早步入國家的法治軌道。美國雖然興辦合作社于英、法之后,但全美各州制定合作社法卻較早。早在1857年,美國紐約州就制定了“火險互助合作社法”;1865年,密歇根州又通過了“工匠和勞動者合作社法”。日本1947年制定的“農業協同組合法”是日本農協穩定發展的前提和法律保障,也是日本政府對農協的法律支持。目前,全世界已有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合作社法或合作社示范章程。在這方面,我們相信,農村合作社法出臺以后,我國農村合作經濟將會進入一個快速、健康發展的新階段。
3.民主管理
在我國當前情況下,合作社成立要因地而宜,因時而宜,不宜政府強行撮合,更不能行政指派。合作社解散也要尊重廣大社員的意愿,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制度辦事。在日常管理中,社員參與制定合作社的政策和決定。選舉產生的代表要社員負責。社員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實行一人一票。合作社與其他組織,包括與政府達成協議或從外部籌集資金,也必須以確保社員民主管理和維護合作社自主權的方式進行,使合作社真正成為“民辦、民管、民受益”的法人組織。
4.強化監督
合作社的管理和運作要靠法律和制度來保證。但要使合作社良性運轉還要有完善的監督機制。一是政府部門加強外部監督,定期和不定期的派人對合作社的運作情況進行檢查,并對有關財務進行審計。二是合作社要定期召開社員大會通報合作工作情況,自覺接受廣大社員的監督。廣大社員也要積極進行質詢,隨時對合作社的政務、財務進行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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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按其結構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模式:
1、單元金字塔模式
該模式是指農村合作金融只有一個系統,最上層是全國性統一聯合組織,中層是地區性聯合組織,底層是信用合作社,就象金字塔一般。這種體系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德國。最高層的全國性統一合作金融聯合組織,是1895年創辦的普魯士中央合作銀行;中層的地區性合作金融聯合組織,是萊茵河農業合作銀行成立后才開始出現的;最基層的是雷發巽銀行,目前約有3000余家。德國雷發巽銀行的資本金主要來自于農戶、小農場主、銀行雇員、自由職業者以及社會援助。地區合作銀行的資本金則絕大部分來自于基層雷發巽銀行。中央合作銀行的大部分資本金除由地區合作銀行提供外,政府為了表示對合作銀行的支持,也參入一定的股份。根據《德國合作銀行法》規定,政府最高可參股25%。中央合作銀行主要負責人的任命要經政府同意。
2、多元復合模式
該模式是指農村合作金融由多個不同系統組成,各系統內部又是由多級組織構成。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國和丹麥。美國的農村合作金融由聯邦農業信貸管理局、聯邦土地銀行及其協會、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和生產信貸協會、合作銀行等組成。合作銀行是在1933年《農業金融法》通過后成立的,除了中央合作銀行外,12個農業信貸區各設有1個合作銀行。但每個區的合作銀行須接受所在區農業信貸管理局的督導。合作銀行初期由國家出資創辦,1968年還清了國家撥款,現在完全歸農民組成的農業合作社所有。丹麥的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由四個部分組成:一是雷發巽式的合作社系統,與其他國家的雷發巽銀行在合作原則及經營方針上相差無幾;二是儲蓄銀行系統,是根據《特別法》而設立的勞動者自治的金融機構;三是農民貸款合作系統,是借款人自主的團體,但它能依據政府
《特別法》發行債券;四是合作銀行,其主要任務是與其他合作金融機構相互配合,進行農業信貸業務的協調。
3、半官半民的“兩節鞭”模式
該模式是指中央合作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是政府財政撥人的,地區和基層合作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是農民自愿投入的。其主要代表是法國農業互助信貸銀行,它是按三級法人制建立的,由地方合作銀行、地區合作銀行和中央銀行組成。地方合作銀行的社員除了農民以外,還有小工廠主及雇員;地區合作銀行是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目前共有94家;中央合作銀行是按公法建立的,受農業部和財政部雙重領導與監督。
地方合作銀行和地區合作銀行的管理嚴格按信用合作的原則進行,中央合作銀行則是一種商業性質的政府行政機關,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委員會,其成員來自于議會代表(參眾兩院各3名)、政府官員、有關行業組織代表、地區合作銀行代表,其執行機構為理事會,成員中7名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另外4名為政府官員和該行的總經理,其總經理由政府任命。
4、“二三三”模式
該模式是由二重結構(既有政府投入,又有農民投入)、三個系統(農業、漁業、林業)和三個層次(上、中、下級)所構成的。只有日本實行這種模式。日本的農林中央金庫是農林漁系統的信用合作組織,由全國農協、漁協、林協和聯合會等政府部門投資設立。另外,組織了全國約一萬個農業協同組合、漁業協同組合和森林協同組合,并分為上中下三個不同的層次,上面是農林中央金庫,中間是農林中央金庫的分支行,下面是眾多的協同組合,形成統一的農村合作金融體系。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世界各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的一般規律,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逐漸從分散走向統一,目前世界各國基本上都形成了全國性或區域性的合作金融網絡組織。(2)自下而上地控股,建立合作銀行體系。各國在合作銀行成立時基本上都是基層信用社向地區合作銀行投資人股,地區合作銀行再向中央合作銀行投資入股,但中央合作銀行一般都有政府資金投入。(3)各國合作銀行基本上都采用多級法人制,各級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實體。(4)合作金融組織都實行民主管理,這也是合作金融性質的最重要體現。(5)西方國家的政府對農村信用合作組織都采取保護與支持的政策。
二、國內比較: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的模式分析
我國的農村合作金融(主要是農村信用社)比國外發達市場經濟國家起步晚,發展道路曲折。盡管目前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但發展前景較好。許多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出發,對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模式作出了較為科學的設計,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四種:
1、規范化的合作經濟模式
這種模式是按嚴格的羅虛代爾合作原則組織起來的信用合作社。主要內容包括:(1)自愿原則,即農民可以自愿加入或退出信用合作社,不受其他人為因素的限制。(2)交易返還原則,信用合作社一般不直接對社員分紅付息,而是通過交易返還(即貸款利率較低)將一部分利潤返還給社員。(3)公平原則,在信用社投票選舉時,不是按人社資本的多少來決定票數,而是一人一票制。
可見,這種模式的優點是農村信用社能更好地面向“三農”,提高社員民主管理的自覺性和積極性。缺點是無法突破社區的限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不能形成區域和全國性的統一組織,不便于在更大范圍內抵御風險。
2、一級法人制的合作銀行模式
在我國蘇南等農村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農村信用社的發展有所創新,有人將這種創新稱這為蘇南模式。它是在原有鄉鎮信用社基礎上進行合并,建立信用合作社的縣級聯社,或稱之為合作銀行。合作銀行為一個獨立的法人,而原來的各鄉鎮信用社取消法人資格,成為合作銀行的分支機構。但這種合作銀行已不再是嚴格意義上的合作經濟組織,而是以盈利為目的股份合作金融組織。
3、分散化的商業銀行模式
這種模式的設計者主張將農村信用社商業銀行化,即將原有的農村信用社改造成為眾多分散的小商業銀行,由農民、農村集體經濟、農村聯合經濟體、農村鄉鎮企業等經濟主體共同出資,出資者與商業銀行之間的關系,不再是信用合作社與社員的關系,而是銀行股東與銀行的關系。經營目標就是純粹的利潤最大化,經營管理方式嚴格按股份制商業銀行模式運作。其經營范圍也與一般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相同。
誠然,這種模式可望能改變我國目前農村信用社內控機制和管理模式,從而提高信用社的盈利能力,擺脫經營困境。但缺點也比較明顯,由于農業生產的資金使用效益低于一般服務業和制造業,從而使農村信用社在追求盈利目標的驅使下,將資金轉移到非農產業或城市投資,從根本上背離“三農”方向。
4、多級法人的合作銀行模式
這種模式是根據自下而上控股的原則,在各鄉鎮信用社的基礎上按行政區劃建立起縣級合作銀行,在縣級合作銀行的基礎上建立起省級合作銀行,在省級合作銀
行的基礎上再建立起全國統一的農業合作銀行,鄉、縣、省和國家級合作銀行都具有法人資格。另外還有人提出,不一定要按行政區劃設立四級體系,而只需按社區或經濟區劃,自愿聯合,設立三級體系即可。這種模式雖然有利于農村信用社抵御風險和開拓業務,但對農村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對農民來說,并無多大的實際意義。或者從某種程度上說這種設想事實上就等于再造一個
中國農業銀行。
通過以上比較分析,我們認為,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的目標模式應該是由中國農業銀行控股的“二節鞭式”的二級法人制合作金融體系。
這一體系就是將現有的鄉鎮級農村信用社改造成規范的合作經濟模式,然后按自下而上地控股原則,建立起縣級合作銀行,或將現有的縣級信用聯社改造成縣級合作銀行,使其體制成為按股份制構建、按合作制運行的“準合作銀行制”。再由各中國農業銀行的市級分行對各縣級農村合作銀行進行控股,并實施管理指導和業務滲透,從而通過現有的中國農業銀行建立起一個全國統一合作金融體系。
三、問題與癥結:當前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面臨的深層矛盾
1、機構理順與定位不明確的矛盾
我國農村信用社自1996年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鉤后,雖然自立門戶,但卻沒能理順各機構之間關系,建立自律管理體制。如地市級以上由人民銀行作為農村合作金融的臨時過渡性管理機構,對外是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對內是農金科,既管理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又管理農村信用社的業務,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使基層農村信用社無法適應。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質、所處的地位以及在農村金融市場中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關系如何定位不明朗,這就勢必阻礙其健康發展。
2、保本經營與管理水平低、經營環境惡化的矛盾
目前,我國一部分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比率居高不下,潛在風險大。這一方面是由于信用社自身經營管理水平低造成的,其表現是資產結構不合理,形式單一,基本上為信貸資產;低息存款少,負債成本高;管理體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風險防范手段和內在激勵機制等。另一方面是由于經營環境不斷惡化造成的,主要表現在保值儲蓄的保值部分一直掛帳未消化,而其他商業銀行的保值部分都由財政負擔;“農轉非”資金難以消化,許多企業借改制、破產為名,逃廢和懸空信用社債務;不健康的債務文化蔓延,形成新的道德風險;經營負擔過重,承擔了農村90%以上的農業貸款,其政策虧損無法得到彌補。而且近年來,許多地方的稅務、工商等部門把信用社作為稅費重點征收對象,取消了對信用社稅費優惠政策,更加重了信用社經營的困難。
3、“三農”方向與資金投向結構的矛盾
由于目前農戶發展農業生產所需貸款量有限,農業產業化進程和規模處于初級階段,信用社又大都采取穩健經營的方針,從而使其真正投入“三農”的資金相對有限,而是將大量資金投入到了城鎮企業、國有企業和其他非農產業。結果是大量的資金從農村轉移到城鎮,違背了農村發展合作金融的原始初衷,加速了城鎮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馬太效應”。同時使信用社儲源陷于枯渴,資金周轉出現梗阻,反過來又限制了合作金融自身的發展。
4、自成體系與聯行條件不成熟的矛盾
從抵御風險和適應現代金融業務發展的需要來看,農村信用社走向聯行和自成體系是其必然趨勢,但目前農村信用社縣鄉兩級營業機構通存通兌面與商業銀行有明顯的差距。農村信用社沒有獨立的聯行體系,結算渠道不暢成了阻礙、制約農村信用社業務發展的瓶頸因素,致使許多由農村信用社扶持起來的企業因自身發展的需要得不到滿足而轉戶其他金融機構。有的農戶匯學費給孩子不得不跑到城里商業銀行,嚴重影響了農村信用社服務市場的拓展。
四、促進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的思路與對策
1、深化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完善其內部管理體制
如果要實現向目標模式的過渡,首先就要按合作制原則完成農村信用社的規范化改造,再按自下而上控股的原則,建立縣級合作銀行。同時明確法人責任制,完善合作銀行核算制度和內部管理體制。根據所處地域、資產質量、人員素質等因素,合理確定各部門的考核指標,實行分類考核,以充分調動各部門的積極性。然后再實施中國農業銀行控股,建立全國農村統一的合作金融組織體系,提高整體抗風險能力。建議將我國目前從上到下都有
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改組成人民銀行的農村金融監管部門,只從事農村金融的監管工作,不再從事信貸活動。原有的資金如果是縣級信用合作聯社的則劃回到縣級合作銀行,剩余資產劃撥到中國農業銀行,用于對縣級合作銀行的控股,同時各市級農業銀行還可根據自身業務發展的需要,增加控股投資,并對縣級合作銀行進行業務指導與滲透。
2、加快農村合作金融的立法工作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經濟的發展離不開農村信用社,但農村信用社的管理體制幾經周折,至今仍未定型,其主要原因是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對農村合作金融的定位。因此,必須在總結農村信用社近50年發展歷史,廣泛征求基層農村信用社、地方政府、農民和企業的意見的基礎上,盡快制訂《農村合作金融法》,以法律形式對農村信用社的市場定位、管理體制、扶持政策等進行規范,為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3、強化管理,逐步提高農村信用社的資產質量
首先,在成立縣級合作銀行后,應設立專門的信貸管理部門,對基層信用社進行業務指導與管理,加強對小額農戶貸款的管理,努力盤活農村信用社的資產。其次,積極拓展服務領域,增加服務項目和品種,積極改變農村信用社資產單一化狀況。如為配合農村的小城鎮建設,可對購買或建設商品房、門面住房發放按揭貸款;為符合條件的農村大學生提供助學貸款;發展代收保費、電話費,工資等業務;參加全國銀行拆借網,提高富余資金的運作效益等。再次,可建立省級農村金融債權管理公司,對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進行剝離。該金融債權管理公司的資本金由中央、省政府共同出資,其中中央財政應返還農村信用社的保值儲蓄補貼作為中央財政的出資,省級財政以農村信用社收購農村“兩會”資產的數額出資。通過成立金融債權管理公司,收購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資產,使基層信用社放下包袱,輕裝上陣。同時,為提高農村信用社核銷呆賬的能力,可考慮將目前呆賬準備金提取比例從1%提高到1.5%。
4、盡快落實優惠政策,為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創造寬松的環境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且生產周期長、投入大、見效慢、效益低,是我國政府長期以來一貫予以扶持的產業,而服務于這一產業的農村信用社就應該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這包括:(1)減少稅種,降低稅率。如對農村信用社免交所得稅,對于在貧困地區和糧棉大縣(市)區的農村信用社減免營業稅。(2)加大對農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如國家應把政策性支農扶貧款、農村專項開發、科技扶貧、農村水利和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業務權還給農村信用社;加大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的再貸款力度;對農村信用社貸款實行靈活的利率浮動政策等。(3)各級地方黨委
、政府應尊重農村信用社經營自,維護金融債權,規范農村金融秩序,建立農村金融“安全區”。
一、重要意義
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堅持和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基礎上,進一步推進農業經營體制創新,完善農村生產關系的一種有效形式;是發展區域塊狀農業經濟,實施農業優勢產業帶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于創建現代都市農業服務綜合體,發揮聯系工農商橋梁與紐帶作用,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有利于搭建有效支農平臺,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增強農產品競爭優勢,增加農業綜合效益。
二、發展目標
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結合農業優勢產業帶建設,圍繞有一處經營服務場所、有一套管理制度和利益聯結機制、有一個核心生產基地、有一定生產經營規模、有一只自己獨立品牌、有一些經營服務設施等“六有”要求,按照管理規范化、經營規模化、生產標準化、產品安全化、營銷品牌化等“五化”標準,實行統一農資供應、統一生產標準、統一品牌營銷、統一產品基地認證等“四統一”運作管理,加大政策扶持,發展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鼓勵對鎮鄉(街道)范圍內通過行業兼并整合組建規模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本區內的通過行業融合組建行業聯合專業合作社。到2012年,規范發展100家不同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現農產品年銷售額10億元以上,帶動農戶5萬戶以上。
三、規范化創建
按照“六有、五化、四統一”的要求,深入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化建設活動,有計劃地培育一批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區級規范化創建標準: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入股社員15人以上且股金設置合理,辦公及服務場所100平方米以上,核心示范基地100畝以上(種植業和水產養殖類)或存欄5000羽以上(家禽養殖類),統一服務率30%以上,按交易額返利30%以上,財務核算規范、組織機構及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議事正常規范,對符合上述標準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經區級有關部門確認,可以認定為區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具體認定標準另行制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動態管理,兩年復評一次,復評不合格的取消示范性稱號。
四、政策措施
區政府每年在農發基金中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規范完善、發展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具體措施為:
(一)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規范化創建。對達到區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的獎勵。積極爭創省級乃至國家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獲得國家級、省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榮譽稱號的,區里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15萬元的獎勵。
(二)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扶持力度。圍繞發展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以下三個方面的資金扶持政策。
1.項目建設補助。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投入生產經營服務設施、基地基礎設施等方面的建設項目,經批準立項的,按實際投資額給予15%的資金補助。其中評為區級示范性的可酌情上浮2%,市級示范性(規范化)的可酌情上浮3%,省級示范性的可酌情上浮5%。
2.營銷服務獎勵。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當年銷售社員農產品30%以上,并銷售額達到200萬元的,獎勵2萬元,每增加100萬元追加獎勵1萬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二是從事農機、植保服務等服務性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區內服務面積達到1000畝以上的,根據當年營業額每50萬元獎勵1萬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三是通過保護價(合同價)收購社員農產品因行業性因素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營銷虧損的,經確認后給予一定的補助。
3.行業聯合獎勵。對相同或相近行業實行兼并、整合、聯合3家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后新組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并達到區級示范性標準的,給予3萬元的獎勵。
(三)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若干稅費政策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繼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四)實行用地用電優惠政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所需建設用地優先安排報批,使用土地的各項規費地方留成部分經批準后可全額先繳后返;臨時用地參照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種養殖、農產品初級加工等環節上的用電,繼續執行非普通工業用電電價優惠。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進一步加強對發展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的組織領導,區里將調整成立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區委農辦(農業局)、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林水局、區供銷聯社、工商余杭分局、余杭農村合作銀行等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工作領導小組。各鎮鄉(街道)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并落實一定的扶持資金,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不斷得以發展壯大。
(二)合力指導服務。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作為發展高效生態農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工作來抓。區農業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的規定切實履行指導、協調、監管和服務職能,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培育發展、規范建設、政策扶持等方面抓好落實;區財政、稅務部門要積極在資金、稅收方面加大扶持,落實政策;區供銷部門要加強對農資供應、農產品銷售等方面的服務;金融部門特別是農村合作銀行要努力提供優質金融服務,落實好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相關優惠政策;區科技部門要加強生產經營、新品種新技術推廣等方面的技術服務;區林業、工商、民政、國土、外經等有關部門,以及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等涉農社會團體也要按照各自職責,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創造條件,形成“多位一體”的綜合服務體系,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決發展中的實際問題,促進我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它對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抵御市場風險、保護農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利于克服買方的壟斷。相對于賣方的農民來說,購買農產品的中間人――經紀人和加工商――通常都高度集中,他們可能濫用這種市場支配力壓低農產品的價格。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與中間人進行集體談判,可以將農民們團結起來,增強其整體的市場力量,破除買方的壟斷,相應地提高農產品的價格。
其次,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為社員們節約信息費用。在農產品市場上,信息不對稱是農民收入受損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如果一個地方的所有農戶都要自行決定在什么時候以什么價格出售產品,他們就會花費很多的時間和精力去搜集有關市場方面的信息,而農民專業合作社為農戶們提供了一個共同的平臺,可以有效地分擔這些費用。
第三,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為農戶們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現代農業是資本密集型的行業,對技術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為了獲取專業生產技術并取得啟動資金,農戶通常都負債很高,這就進一步增加了他們的財務風險。而通過農業合作社,社員們可以互相傳授生產技術、交流經驗,并且可以通過募集股份、借貸等方式籌集資金,提供給社員們急需的款項,分散社員們的風險。
二、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了較快的發展,但從總體上看,自身還存在著諸多不足,如多數合作社規模小、效益低、經營不夠規范以及不同地域之間發展不平衡等等。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法律規定不夠健全。如在社員的權利方面,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缺乏訴訟救濟權、社員大會提案權的相關條款。其中,社員訴權的缺失可能使得農戶在與合作社發生矛盾時只能采取消極退出的策略,損害合作社的社員基礎;而經營層對于提案權的壟斷則使得社員大會實際上附屬于經營層,從而加大普通農民對于是否入社的疑慮。其他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產權結構、組織機構設置、利潤分配方式等也都存在一定的問題。
二是農民對合作社的認知存在缺陷,缺乏合作意識。從事農村合作經濟發展史研究的學者劉紀榮曾在相關的調研中發現,很多農民對農村合作社不了解,不清楚該組織的性質和作用。很難想象,當合作社的主體――農民對其結構、功能、效用、制度優勢都不甚了解時,會輕易地組織或者加入合作社。
三是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不當干預。計劃經濟時期,我國政府對國民經濟實行直接管理,雖然在改革開放后逐步向宏觀調控過渡,但是行政干預經濟的思想根深蒂固,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很難在短時間內轉變經濟職能,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也常常施加“有力干預”,使其變成政府有關部門的附屬物。這就更加打擊了農民自覺參與合作社的積極性。
四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比較困難,很難做大做強。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籌集資金的渠道不外乎農民入股、政府財政補貼、對外借貸、社會捐贈等幾種方式。但農民本身就是經濟生活中的弱者,對合作社的出資有限;政府財政補貼只是一種政策優惠,不可能成為合作社的主要資金來源;而本應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融資渠道的農村信用社不愿對其放貸也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這些都嚴重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三、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對策
鑒于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現狀和不足,筆者認為需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改進:
一是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制度。200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頒布實施是一個巨大的歷史進步。但是,其缺陷使其實施效果大打折扣,所以,我國亟需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相關法律制度,以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并使合作社的經濟效益最大化。同時,在稅法、反壟斷法方面,也應該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和反壟斷法豁免,以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競爭力。
二是充分發揮政府的推動作用。政府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必要的政策優惠和財政支持,如可采取項目援助、貸款援助、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認識錯位、認識不清問題,政府部門應通過普法教育、典型宣傳等方式提高農民對于合作社的認知程度,自覺地參與到其中;各地政府還有必要在技術、信息、業務介紹等方面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全方位的服務,為其良性發展保駕護航。
當前圍繞農村信用合作社體制改革所進行的爭論,其焦點在于合作制在我國農村到底具備不具備生存條件?如果具備,那么農村信用合作社應該如何規范和發展?如果不具備,那么農村金融組織的主體形式應該是什么?實際上,關于合作制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這個事實本身可能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合作制這種金融組織形式在我國農村確實存在著客觀需求。然而,圍繞合作制問題長期爭論不休,而且至今尚未得出明確結論,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合作制是否存在客觀需求,不一定是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過程中最基本的問題。最基本的問題可能是需要進一步認清現階段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主要特征,并以此為基礎對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作出新的選擇。
一、合作制問題為什么會爭論不休?
關于合作制問題的爭論,大致可以歸納為兩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則,所以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的重點應該是按照合作制原則改造現有的農村信用合作社(龔方樂,2000)。這種觀點可以稱之為堅持合作制的觀點。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則的歷史已經表明,這些原則在我國農村金融領域是行不通的,因此,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的重點應轉向組建和發展股份制商業銀行(謝平,2001)。這種觀點可以稱之為放棄合作制的觀點。
根據合作金融理論,合作制原則包括以下一些要點:(1)實行一人一票制的**管理;(2)對所有人平等開放;(3)不以盈利為目的;(4)不負債經營以保護會員利益等(史紀良,2000)。如果用這些原則來衡量,那么,長期以來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確是非常不規范的。但是,在不同時期導致不規范的原因卻是不一樣的,所以不能不進行具體分析。
首先,改革開放以前,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既不存在市場經濟主體和市場經濟運行機制,也不具備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信用環境,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符合合作制原則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當時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不過是為打擊農村高利貸而設立的、為農民發放口糧和基本生活(醫病)貸款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相配套的政府機構的附屬物。事實上,當時不但缺乏實行合作制原則的主觀意愿,也不具備實行合作制原則的客觀條件。所以,對這個時期里合作制問題的爭論實際上沒有多大實際意義。
其次,從改革開放以來到90年代中期,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金融業也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社也伴隨著金融業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然而,居于壟斷地位的國有銀行基本上還是作為政府機構而不是市場經濟主體來辦,仍然相當缺乏經營自和承擔經營風險的能力。所以一直由(四大國有銀行之一的)農業銀行管理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也主要是表現為數量型的擴張,其性質和經營仍然主要受到行政體制的影響。但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形成和社會信用環境的初步改善,使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質問題越來越引起關注。在明確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須辦成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商業銀行的同時,農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則來辦的觀點也日益成為主流觀點。并且,合作的某些原則,如合作社“由社員人股組成,實行社員**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等,已經寫入了國務院的有關文件之中。但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進程必然會受到國有商業銀行改革進程的制約,即在國有商業銀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之前,很難想像合作社原則會在農村信用合作社得到有效貫徹實施。另一方面,社會信用環境還相當不盡如人意,按合作制原則經營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客觀條件還有一定差距。所以,在這個時期里關于合作制問題的爭論盡管已經越來越具有實際意義,卻還難以有效實施。
再次,從90年代后期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都進入了一個以注重規范為主要特征的階段。這一特征在金融領域里表現得尤為明顯。一系列整頓金融機構,規范金融秩序的措施陸續出臺;無論在城市金融領域還是在農村金融領域都相繼發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破產、關閉、兼并、重組等案例。這些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原來早以潛伏著的金融風險并形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這是早晚都必然會發生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們的風險意識,對市場經濟秩序進一步趨向規范和改善社會信用環境起到了相當積極的促進作用(這是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從而為金融機構行為規范化營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條件。所以,從90年代后期以來,關于合作制問題的討論越來越熱烈,而且也越來越具有現實意義,以至于可以說,它已經不是一個能不能實行的問題,而是變成一個如何實行的問題了。
如此看來,堅持合作制的觀點和放棄合作制的觀點各有短長。堅持合作制的觀點始終看到合作制原則在我國農村存在著生存和發展的客觀需要,而且這種客觀需要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和體制條件的演變而變得越來越具有實際意義,這是正確的。但是,這種觀點忽略了是否具有按合作制原則辦農村信用社的主觀意愿也是實行條件之一,如果不同時具備這個實行條件,再強烈的客觀需要也難以轉變為現實。放棄合作制的觀點則正確地指出,幾十年來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遠離合作制原則,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缺少按照合作制原則去辦農村信用社的主觀意愿。而只要缺少這個主觀意愿,不但在客觀條件不具備時,就是在客觀條件具備時,合作制原則也難以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但是,正像客觀條件是可以改變的一樣,主觀意愿也是可以發生變化的,尤其是當客觀條件已經變化之后,主觀意愿的變化就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放棄合作制的觀點正是忽略甚至否定了這一點。由于這兩種觀點各有短長,所以雖然爭論不休,卻很難有實際結果,而事物的實際發展很可能會是另外一種結果,這種結果正是我們下面所要討論的。
二、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現階段的主要特征
經過2o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都有了很大變化,呈現出一些新的階段性特征。這些特征不僅在城市經濟領域有明顯體現,而且在農村經濟領域也有明顯體現。一是由于各地區經濟的普遍發展,國民經濟總量水平顯著提高,綜合經濟實力大大增強,從而使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正在從數量型擴張向效益型提高轉變。這種轉變對經濟體制也提出了相應的客觀要求,促成其發生了相應的轉變。二是伴隨著經濟總量的擴大,經濟結構明顯趨于多元化和多層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種所有制形式、各種經濟組織類型、各種經濟發展水平的經濟主體在市場中都已穩定地占有相當的比例,且都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前景。這一特點在東南沿海經濟較發達地區體現的尤為明顯。多層次化是指在全國經濟共同發展的過程中,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之間的差距進一步拉大。這一特點在農村經濟領域體現的尤為突出,東部經濟較發達地區和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幾倍甚至幾十倍。經濟結構的多元化和多層次化,對經濟組織結構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層次化的客觀要求,并促成了經濟組織結構向多元化和多層次化的方向轉變。三是與經濟總量和經濟結構所發生的變化相適應,經濟體制進一步呈現市場化。現階段經濟發展對經濟體制的要求已經不再是簡單的放權讓利,而是越來越強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加以規范。削除不公平競爭,整頓不規范市場秩序,不僅成為經濟較發達地區,而且也成為經濟欠發達地區經濟能否進一步發展的必要條件。這一特點集中表現為各經濟主體的市場風險意識普遍得到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普遍得到提高。而市場風險意識的增強和市場競爭能力的提高,反過來又為市場經濟主體的進一步發育提供了更堅實的基礎。
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現階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領域也得到明顯體現。一是伴隨著經濟總量的擴大,金融總量也迅速擴大;與此同時,金融業務的發展也呈現出從數量型增長向效益型增長的轉變。二是金融機構也明顯多元化,這不僅表現為金融組織體系的多元化,即非國有獨資金融機構的種類和數量不斷增多;而且表現為金融市場體系的多元化,即非國有獨資金融機構業務量在金融市場業務總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斷上升。三是金融體制也進一步市場化。金融作為高風險行業,在過去一些年里吃了更多不公平競爭、不規范市場秩序的苦頭,因而也形成了更強烈的風險意識和規范競爭要求,這為進一步規范金融市場競爭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條件。
經濟金融發展現階段特征對農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為:通過多元化和規范競爭促進發展。但是長期以來我們受單一化傳統思維模式的影響,總是想找到一種辦法來解決所有問題。這種思維模式至今仍困擾著我們對農村金融改革思路的設計。如前所述,堅持合作制的觀點盡管在主張按合作制原則來辦農村信用合作社這一點上是無可非議的,但似乎把合作制原則絕對化了,以為僅靠這一種辦法便能解決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中的所有或主要問題。再如前所述,放棄合作制的觀點盡管在分析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不規范的歷史原因方面是十分深刻的,但卻因此否定合作制原則今后仍然可以得到貫徹執行,這就像因為國有商業銀行過去不規范而得出今后必然不能規范的結論一樣顯得缺乏內在邏輯的~致性;而且用組建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單一化思路來取代農村信用合作社,實際上也流露出受傳統思維模式影響的痕跡。說到底,像其它方面的改革一樣,農村金融改革思路也不是一個單純的主觀設計問題,而是如何認識農村金融發展的客觀需要,從而按照或適應這種客觀需要去設計。在農村經濟金融已經并且還將更加明顯地呈現出多元化發展特征的今天,我們需要對此有更加清醒的認識。
三、轉換思路,推動農村金融組織向多元化、農村金融市場向規范化方向發展
為什么要提出農村金融改革轉換思路,為什么要提出農村金融組織向多元化、農村金融市場向規范化的方向發展,這要從目前正在試點的以縣為單位的農村信用聯社一級法人說起。去年曾經提出過兩種農村金融改革方案,一種是把農村信用聯社改造為由農業銀行控股的農村合作銀行;一種是取消各個獨立的農村信用社的法人資格,以縣為單位組建只有一級法人資格的農村信用聯社。后來在江蘇開展了以組建縣農村信用聯社一級法人為主要內容的農村金融改革試點工作。這項工作計劃于今年內結束。屆時有可能允許各地農村信用聯社依據本地實際情況進行選擇。或者組建農村合作銀行,或者組建一級法人的縣農村信用聯社。如果從實際情況出發,由于中西部地區經濟金融條件較差,距離組建股份制農村合作銀行的差距較大,因此自愿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數量不會很多。即使在東南沿海經濟金融條件較為發達的地區,也會因農村合作銀行的組建要求高、經營約束嚴而缺乏自愿性。我們曾在寧波市9家縣級農村信用聯社(包括已于3年前完成了一級法人組建的鄞縣聯社)搞了一次十分深入的調查,結果表明,除了1家條件有一定差距的聯社自愿改造為農村合作銀行以外,其余8家(既有具備條件的,也有暫不具備條件的)都不愿意改造為農村合作銀行,而只愿意改組為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其原因主要在于現有的縣農信聯社從主客觀兩方面都難以適應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改造要求。如果可以另作選擇的話,不少縣農信聯社愿意選擇股份合作制,實際上是指望利用這種變通體制,既可以享受到股份制擴充資本金等方面的好處,又可以免受股份制治理結構對經營者的約束。由此看來,在目前情況下實際選擇的結果很可能會是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遠遠多于農村合作銀行。
那么,對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這種改革方案到底應如何看待呢?第一,這種方案不失為從實際出發的一種現實選擇。但是,也不能不同時看到,這種方案只能作為一種過渡性制度安排(而且過渡期越短越好),而不宜作為一種長期性制度安排。因為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不是一種規范的金融企業組織形式,與我國金融改革和發展的要求相比,它既沒有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制度基礎,也缺乏有效的內控機制,極易受到來自外部的行政干預而演變為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第二,從宏觀管理角度選擇這種方案的一個主要考慮恐怕在于,通過把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組織擴大,達到把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統性風險納人到可控范圍的目的。因為國有商業銀行體系龐大,且有國家信用作擔保,其系統性風險基本上處于可控范圍。而農村信用合作社各自為政,不成系統,其系統性風險沒有國家擔保,也超出地方政府財力的承受能力,所以需要采取某種方式將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統性風險納入可控范圍。但是,這可能是一種過高的期望值。以前通過擴**人組織以降低金融風險的嘗試(如海南發展銀行兼并18家城市信用社)沒有成功的先例;已有的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試點經驗也表明,除非政府拿錢(如江蘇),否則即使擴大了法人組織,縣農信聯社的風險也不會得到降低或有效控制(如三年前已實行了一級法人的寧波市勤縣農信聯社)。而如果政府有足夠的錢的話,那么與其扶植過渡性制度安排,不如扶植長期性制度安排。第三,這種方案即使作為一種過渡性制度安排,在選擇時也必須有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這就是要同時作出長期性制度安排。不但要明確長期性制度安排是過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變方向,而且要鼓勵并創造條件讓長期性制度安排能夠同時生長。否則,過渡性制度安排將失去過渡的實際意義。
由此可見,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需要從以單一模式為主轉變為以多元化模式為主,從以過渡性制度安排為主轉變為以長期性制度安排為主。這里特別需要強調指出的是,這兩個轉變是相互聯系的,不可分割的。既然在現階段經濟金融發展條件下,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或股份制農村合作銀行都不宜作出單一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就應該允許(可以是逐步允許)多種形式的金融組織形式在農村同時生存和發展,以滿足農村經濟金融發展的客觀需要。目前,這些適宜在農村經營和發展的金融組織形式不僅包括原有的農村信用聯社(獨立法人的和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的)、農業銀行分支機構、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等;還應包括合作制的農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農村信用社、股份制的農村合作銀行(可以由農業銀行控股,也可以不由農業銀行控股)、農業發展銀行的分支機構(對原有的、以承擔政策性業務為主的農村信用合作社進行改造)、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甚至外資和合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等;以及證券公司的分支機構、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信托投資公司和財務租賃公司的分支機構或網點等。
然而,允許多種金融組織形式在農村金融領域共同生存、競爭和發展,并非單純出于農村金融組織結構多元化的考慮,更重要、更長遠的考慮在于把農村金融領域的過渡性制度安排和長期性制度安排結合起來,并且更突出地強調長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這種過渡性的農村金融組織形式之外,其它的農村金融組織形式(包括政策性農村金融組織形式)都要在生存和發展的過程中格外強調規范化。只有農村金融組織(從治理結構到內控制度)按規范化的要求進行組建或改組,其經營行為才能夠規范,才能逐步形成規范化的農村金融市場,才能從根本上化解農村金融風險。不同形式的農村金融組織形式其規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結合目前我國農村金融領域的實際情況,有必要強調以下幾種形式的規范化。
合作制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原則前面已經列舉過。目前農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規范.主要是沒有按照這些原則來辦,而是按照國有商業銀行的模式在辦農村信用合作社,再繼續這樣辦下去是沒有出路的。應該明確,按合作制原則辦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為廣大農村居民提供社區化的、互(非盈利性)的、數額有限的金融服務。那些技術要求高、數額大、盈利性的金融服務應該由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去承擔。因此,目前多數農村信用合作社都應該按照一人一票、**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區化服務等原則逐步進行規范化改造。在歐、美那些經濟金融條件高度發達的國家里,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組織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實表明,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無論在經濟金融條件較不發達地區,還是較發達地區都有著廣闊的生存和發展空間。為此,還需解決的另一個認識障礙是,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規模小并不是導致金融風險或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不力的原因,而組織制度和經營行為不規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過規范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組織制度和經營行為才是解決當前農村信用社風險真正有效的途徑。
[關鍵詞] 合作金融 發達國家 經驗 啟示
合作金融最早誕生于德國,經過100多年的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已遍及全世界,信用合作運動都有了長足的發展,這對于促進弱勢群體的生存與發展,實現效益與公平的統一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本文選擇了合作金融最具有代表性的三個國家:德國、美國和日本。盡管各國國情不同,措施各異,但在發展農村合作金融方面有許多共性和相通的經驗。
一、德國、美國、日本的典型三種模式
1.德國“金字塔”式體制模式
合作金融發展的淵源在德國,早在19世紀中期,德國人雷發巽和舒爾茨就先后在合作運動中倡導信用合作。德國的合作事業經過150余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一套完整的體系和模式,該模式呈“金字塔”形。德國的合作銀行共分三個層次:第一層是基層合作銀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資本金主要來自于農戶、小農場主、銀行雇員、自由職業者以及社會援助,直接從事信用合作業務。第二層是地區性合作銀行,共三家,它由地區性的信用合作經營管理機構組成。第三層是全國合作金融組織的中央協調機關―德意志中央合作銀行,它是德國信用社合作金融體系的最高機構。
2.美國多元復合模式
美國的合作金融是在二十世紀初經濟大蕭條時期開始興起,在政策的支持下,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在社區內結成了合作性質的信用社,為入社成員提供借款等信用服務,其宗旨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自主經營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信用社不僅在農村設立,在城市各社區、企業、軍隊、學校都可以設立,其會員一般局限于本區域內中低收入階層。美國信用社基本框架是由美國中央信用社、44個州中央信用社和遍布全國各地的信用社構成的。美國的合作金融體系是多元化的,它由三大系統組成,分別是:聯邦土地銀行、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合作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三大系統受農業信用管理局領導,都有一套自主的經營體制和明確的職責范圍。
3.日本協同組合―“二二三”模式
日本的農村金融體系是在“二戰”以后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的,由于日本農村合作金融體系在創建初期政府給予了很大支持,因而帶有一定的官辦色彩。此外,合作金融組織依附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協同組合),是農業協同組合的一個子系統,同時又具有獨立的融資功能。194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農業協同組織法》,成立了農林漁業體系。該模式是由二重結果(既有政府投入、又有農民收入)、三個系統(農業、漁業、林業)和三個層次(上、中、下)所構成。在三個層次中,農林中央金庫是中央級機構。都、道、府、縣的信用農業協同聯合會(簡稱“信濃聯”)是中層機構。綜合農協是最基層一級。
二、國外農村合作金融發展對我國的啟示
1.政府的扶持政策
由于農業生產和農業資金的特殊性,使農業貸款具有明顯的季節性、非均衡性和自然和市場的雙重風險性,一般農業合作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較低,風險較大,因而彌補農業金融吸引資金水平低、能力差的不足,保證農業資金的充分供給,政府的重視與參與是十分必要的。應在稅收政策、利率管制、資金扶持政策等方面給予政策性的扶持。
2.具有嚴密的審計監督系統和風險防范系統
風險是影響金融決策行為的基本要素,而農業容易遭受較大的自然風險,這會造成農村信用社貸款風險的加大,鑒于農村信用社業務范圍較為狹窄,業務量較小,農信社的風險控制能力和風險抗御能力比商業銀行更為脆弱,建立風險控制體系是確保農信社戰略得到順利實施的重要環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風險控制:系統風險控制、市場風險控制、信用風險控制和操作風險控制等等。
3.完善的法制環境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西方發達國家農村金融運作模式較為固定,成效比較顯著,主要得益于制度的保證。在美國各州都頒布了關于信用社的法案,從而使得美國的合作金融法律數量多、比較齊備。要規范我國農村金融,引導農村金融繁榮興旺,必須要有完備的農村金融法律規范體系。我國應盡快研究和制定農業合作金融的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盡快制定和頒布《信用合作法》、《合作銀行法》,以利于央行以立法的形式對農業合作金融的作用性質、組織形式與管理方式及經驗范圍等加以界定與規范。
4.加快電子化步伐,完善農村信用社結算體系
21世紀是網絡經濟時代。科學的管理必須借助科學的手段,必須實行在計算機技術基礎上的網絡化動態管理。一是加快農信社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將黨務、勞動、工資、人事、績效考核等工作都實現微機管理,提高辦公自動化程度。二是農村信用社體系內的結算制度、結算的技術手段要到位。三是信用社與其它金融機構的結算關系、制度和技術手段也要到位,加入銀聯系統,提高農村信用社跨行結算能力。與其他銀行的合作,解決信用社網點分散、結算渠道不暢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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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制度變遷;交易費用;監督費用
一、引言
一個很有意思的區域金融差異現象,作為區域內生的農村信用合作機構的農村信用社,在不同地區的制度選擇出現了不同的差異,但是在趨勢上卻表現了同一性,在本文所選擇的江蘇三個地區中,作為經濟發達地區的無錫錫山區選擇的是商業金融制度,比錫山經濟略微欠發達地區的建湖選擇的是合作金融制度,而介于二者之間的高淳選擇的是合作銀行制度是一種介于合作制與現代商業制度中間的金融制度。在一個省的農村金融系統中出現三種不同的金融制度安排是一個具有研究意義的事情,是什么樣的因素決定了區域經濟的金融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的績效如何?還有一個更為有意思的金融制度安排現象是,位于蘇北地區的眾多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紛紛改制成農村商業銀行,是什么因素成為金融合作機構改制的驅動力,為什么單一的農村合作金融制度變成了多種金融制度并存最后又向現代商業金融制度轉變?
道格拉斯·C·諾斯(1992),認為,專業化增益和專業化費用之間不斷發展的緊張關系,不僅是經濟史上結構與變革的根本原因,而且是現代政治經濟績效問題的核心。這個結論同樣可以分析區域金融制度選擇的差異性與趨同性。區域今日同制度的選擇可以看作是追求效應最大化或者財富最大化所制定的一組程序、規章和行為準則,在既定的制度安排下,財富和效用最大化通過交易所帶來的增益專門化實現,但是,收益增加的結果是交易費用的增加,所有制度的安排是兩者之間的一個平衡。經濟發展的表現是專業化分工的發展,專業化分工提升了生產的效率,但是也增加了交易費用,其中隱含了一個假設是,經濟發展水平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決定制度選擇與制度安排,江蘇三個樣本地區金融制度的選擇與安排是由其特定的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
對于區域金融制度選擇國內學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堅持按合作制原則對農村信用社改制的學者認為,我國現存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不是真正合作意義上的信用合作社,所以農村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信用合作社的選擇要按照合作制的原則進行(龔方樂,2000),但是,反對農村信用合作社按合作制原則改造的學者認為,我國現存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則的現狀已經表明,按合作制原則進行農村信用社改制的模式行不通,農村信用社應該按照現代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模式進行改制(謝平,2001);何廣文,(2003)從結構—行為—績效出發,比較農村信用社現存的三種模式,分析其治理結構、運作方式以及績效特點,得出不同的情況應采取不同模式,中國的農村信用社改制不存在最優模式;馬忠富(2005)同時有學者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出發,運用信用社改革的制度成本、政策成本、以及實施成本對不同信用社改革的方案進行分析,提出合作金融產權制度和組織制度的創新設想。
二、制度經濟學關于區域金融制度選擇的分析
現代經濟學的發展特別是制度經濟學的發展為研究企業的性質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科斯認為,企業的存在主要是因為市場中交易費用的存在,由于市場交易費用的存在,企業獲得生產要素以及其它一些生產的必要過程都是有交易費用存在的,企業的產生則可以用相對集中的行政命令來代替市場交易過程,來達到交易費用的節約,將交易費用內部化,市場交易費用與企業內部交易費用邊際的相等可以看作是企業的邊界,在科斯看來,企業就是一組契約,一種以長期契約替代短期契約以節約交易費用的裝置。
而阿爾欽和德姆賽茨則從企業內部管理的角度對企業的性質做出了研究,阿爾欽和德姆賽茨認為企業并沒有比普通市場更為優越的命令、強制和紀律約束等權利,企業的存在主要由于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存在“隊生產”即如果通過隊生產所獲得的產出大于分生產之和加上組織約束隊生產成員的成本,就會使用隊生產,在這里對隊生產的解釋,阿爾欽和德姆賽茨則給出的定義是(1)使用幾種類型的資源;(2)其產品不是沒一個參加合作的資源分產出只之和,由一個追加的因素創造了隊組織問題;(3)對生產使用的資源不屬于一個人。
同時阿爾欽和德姆賽茨認為在隊生產過程中由于存在監督和計量問題,隊生產的參與人存在偷懶的激勵,生產過程中會出現搭便車行為,降低隊生產的組織效率,通過剩余索取權的安排以及市場競爭性制度的安排對隊生產進行監督,促進生產效率,這種產權、激勵與經濟行為的研究關注了不同的產權結構對于資源配置的影響,形成了對企業性質的深入研究。科斯對于企業性質的認識是從交易費用的角度考慮的,阿爾欽和德姆賽茨則是從在隊生產能夠提高效率基礎上的監督費用分析,如果把科斯和阿爾欽、德姆賽茨的理論放在一起進行研究,我們則認為影響企業性質以及企業產出績效主要有交易費用以及監督費用兩個變量,不同的企業產權結構會帶來不同的交易費用和監督費用組合,我們分析一個假設是企業改制的特定追求是在“監督費用約束下的交易費用最小化或者是在交易費用約束下的監督費用最小化”。
再考察公司制結構下的監督費用與交易費用的比較,根據阿爾欽和德姆賽茨對公司的定義,公司就是最初向那些(如信貸者或所有者)提供金融資本的人出售對未來報酬而籌集資本的契約組織,公司的結構特征是管理者-監督者的受托權力問題,公司由于有限責任以及股份不經過其他任何股東同意的自由轉讓可以是企業所有者特別是股東之間的交易費用下降,但是,在公司結構下的委托—框架下,對于公司管理團隊的監督是需要很大費用的,雖然對管理者偷懶的監督可以依靠將要成為新的管理團體的市場間的競爭,以及在企業內企圖替換現有管理者的成員的競爭,但是我們從阿爾欽和德姆賽茨關于隊生產的分析中可以知道監督費用是巨大的。
我們從以上關于合伙制以及現代公司制的分析中可以認為,合伙制比公司制具有節省監督費用的優勢,但是又存在交易費用過大的劣勢,而公司制相比較合伙制而言恰恰相反,我們在來觀察關于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質,根據《財貿研究》1994年第3期關于合作社的定義:“合作社是發源、發展、完善于西方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中的一種正式規則,是用于影響生產要素的所有者之間配置風險的一種制度,合作社是一個自愿組織在一起的民主組織形式,并為達到一個共同目標的協會,社員同等出資,共同承擔風險,共同受益,并積極參與其活動”。農村信用合作社具有典型的合伙制企業的性質。農村信用合作的信用合作性質我們可以更多的考慮是一種節約監督費用的安排,在現有的農村信用社的公司化改革則可以看作一種節約交易費用的制度安排,而股份合作制則可以看作是一個交易費用與監督費用平衡的制度安排。
所以,根據前面制度經濟學關于企業性質的分析,我們從交易費用和監督費用兩個角度從新定義了企業,如果把農村信用合作社看作企業,那么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可以看作是企業性質的改變,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定義如下:
1.農村信用合作社堅持合作制原則的改革,是一種在交易費用約束下的選擇監督費用最小化的契約安排。
2.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公司化改革,是一種在監督費用約束下的選擇交易費用最小化的契約安排。3.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種監督費用和交易費用平衡的契約安排。
4.以上三種金融制度安排都是以追求效用最大化和財富最大化為目標的。
三、制度選擇模型的建立和分析
為了模型化以上理論分析,引入所有權安排的概念以及經營者(人),委托人概念,我們假設在一個初始狀態下(比如現在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現狀),產權的安排是為了產出的增加,即生產效率的提高(或者其它的經營目標,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就是利潤的追求),如果企業資產所有權在改制后歸委托人所有,經營者只是作為管理者我們稱這種產權安排為公司意義上的產權安排,如果改制后,企業的產權歸管理者(人)所有,企業的委托人與人統一,我們稱這種改制為合作意義上的改制。
假設人(經營者)的第一項工作是使用資產創造利潤,第二項工作是維護和保養資產,假定期望收益函數為B(a1)+V(a2),其中B(a1)為期望利潤,V(a2)為期望資產價值;觀測到的實際利潤為B(a1)+?著b,實際資產價值為V(a2)+?著v,其中?著b和?著v是服從正態分布的隨機變量,均值為0,方差分別為?滓2b和?滓2v,協方差為0。利潤B(a1)+?著b歸委托人所有,資產價值V(a2)+?著v歸資產所有者所有。假定B(a1)和V(a2)都是嚴格遞增的凹函數,在假定a1和a2在效用函數上是完全替代的,最小努力水平為。
因為資產價值很難評估,我們假定,盡管人花在維護和保養資產方面的努力a2影響資產價值V(a2)+?著v,但委托人沒有可觀測的信息評價a2。因此,委托人可得到的唯一觀測變量是實際利潤x=B(a1)+?著b。如果資產屬于委托人所有,激勵合同是s(x)=?琢+?茁x,給定a1和a2在效用函數上的完全替代的,為了使人在資產的維護和保養上也花精力,委托人的最優選擇就是選擇?茁=0,即不給人任何激勵。此時,人將a最優地分配于兩中工作,總的確定性等價收入為:
四、影響制度選擇變量因素的確立及相關的案例分析
根據以上分析,如果信用合作社的資產所有權在改制后是歸委托所有,我們定義這種改制是按照公司制原則進行的改制,如果信用社改制后的資產所有權歸人所有,我們定義這種改制是按照合作制原則進行的改制,如果改制后資產所有權是在這兩者之間的平衡,我們稱這種改制為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則進行的改革,在我們上面的研究中決定信用社改制類型的因素主要有可觀測到的利潤方差?滓2b和實際資產價值的方差?滓2v,阿羅—帕拉特絕對風險規避度?籽,我們在下面將案例中分析在農村信用社改制中?滓2b、?滓2v這二個因素的變化以及與農村信用社改制的制度選擇。
根據發展經濟學的理論,經濟發達地區,工商業經濟占經濟例大的地區,銀行的經營的資產價值方差、利潤方差大,應該采用公司制,享受公司制明晰產權帶來的好處,如果經濟的發展還沒有進入工業化階段的農村地區,則應該采用合作制,享受合作制帶來的監督費用節省的好處,如果經濟的發展程度處于工業化的進程中,工商業與農業的比例相仿的時候,則應該采用合作銀行制度,這種制度的采用可以銀行獲得交易費用與監督費用平衡的好處。
根據江蘇省農村信用合作社系統所收集到的三個樣本資料,他們近四年來的財務數據計算得到的結果顯示:
從上面所列數據進行檢驗我們前面在模型中提出的關于公司性質與公司資產方差以及利潤方差的關系,上面的數據顯示具備股份合作制的高淳農村合作銀行的資產方差、利潤方差小于實行公司制的常熟農村商業銀行,這一點與我們在前面模型根據有關假設計算的結果是一致的,但是,實行合作制的建湖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資產方差與利潤方差卻要遠遠大于實行公司制的常熟農村商業銀行以及實行股份合作制的高淳農村合作銀行,這一點與我在前面模型中所提出的結論不相符合。
這一點可以從建湖經濟的結構和金融機構的信貸投放結構觀察中得到解釋,建湖地區的工業化程度與高淳地區的工業化程度類似,還處在由農業經濟與工業經濟并重向工業化過渡的階段,根據實際情況,建湖信用聯社應該把主要的金融資源向農業經濟配給,但是,建湖農村信用社卻把過多的金融資源配給了工商業,導致了資產與利潤的波動,而高淳農村合作銀行卻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把主要的金融資源向農村、農戶進行配給,取得了較好的、穩定的經營效果,建湖農村信用聯社的經營波動主要是銀行性質與經濟環境不匹配造成的。
根據研究結果,關于現行區域農村金融機構的制度選擇不一定要采用單一的模式或者其它同一的模式,而是要根據當地的具體環境來進行分析,使得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與當地的環境相匹配,要充分利用制度本身的益處來進行改革,在經濟發達、特別是工商業發達的地區對農村金融機構實行公司化的改革,對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實行合作制改革,對經濟處于由農業經濟向工業化過渡階段的農村金融機構實施股份合作制改革,如果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沒有真正意義上與經濟環境相適應,金融機構的經營將變的不容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