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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收農民社保政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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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收農民社保政策

第1篇:土地被征收農民社保政策范文

【關鍵詞】土地征收;征地補償;社會保障;安置途徑;養老保險

1、引言

土地是農民生產和生活的重要生產資料和賴以生存的基礎。隨著經濟建設不斷發展,各行各業對土地的需求日益旺盛,集體土地的國有化使部分農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被征農民面臨著收入下降、就業困難和長遠生計缺乏保障的問題,其中就業問題直接關乎到失地農民的收入及生活水平。

黑龍江省在貫徹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有些方面還存在著比較尖銳的矛盾。分析當前黑龍江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存在的問題,結合大量文獻資料和多年征地工作經驗的研究,以黑龍江省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方面的創新為基礎提出相關建議,從而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2、開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必要性

2.1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緊迫要求

被征地農民群體將會享有城市社會保障待遇,但難以順利融入城市社會生活,對其基本權益的損害普遍存在。要通過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減少和消除征地引發的糾紛、矛盾等不和諧、不穩定因素,維護社會穩定。

2.2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是推進城鎮化建設的重要制度保障

隨著國家城鎮化速度加快,由于征地的安置補償機制、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一部分人成為“無地、無業、無社會保障、無創業資金”的“四無”人員。[4]如果任由“四無”狀況延續和蔓延,將會導致社會矛盾激化,妨礙城鎮化的進程,甚至形成制造貧困的畸形的城鎮化。

2.3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制度保障

農村落后、農民貧窮,表現為現金收入少、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滯后、農民人均享有的公共服務較少。通過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工作,使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向農民傾斜,是推進新農村建設的重要配套措施。

3、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各級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有效地政策來推進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取得了一定進展,從整體上來看,這些制度的實際覆蓋面和參保率仍是相當低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力度仍然有待加強。

3.1被征地農民缺乏參保意識,參保率低

目前國家《土地管理法》中補償標準較低,地方政府從土地收益中拿出的補貼也較少,而被征地農民個人大部分缺乏繳納能力,所以被征地農民保障資金籌集難以保障。

3.2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內容單一,保障水平過低

國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覆蓋面比較狹窄,保障內容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和養老保障,而基本醫療保障、失業保障等項目基本缺失。

3.3保障制度運行層次低,管理缺乏規范,風險較大

國家社會保障管理領域剛剛進入轉軌時期,目前法律仍處于建設階段,而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面,各地的具體措施更是千差萬別,尤其是其中的運行、管理、監督等制度缺乏規范,很難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4、建立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4.1積極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2008年9月,黑龍江省出臺了《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黑勞社發[2008]64號),對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人員資格的確認、養老保險費的籌集與繳納、養老保險待遇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4.2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納入征地補償

2008年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黑龍江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辦法》(黑政發[2008]101號)。該辦法明確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納入征地補償,規定2009年1月1日起,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的征地補償費,首先保證在支付由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費用后,70%用于安置被征地農民的補助,30%用于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安排基礎和公益設施建設、興辦村辦企業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等。

4.3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單獨計算

2011年7月,省國土資源廳提請省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修訂了101號文件,黑龍江省政府制發(黑政發[2011]51號《黑龍江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辦法》),將“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費用”從原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中剝離出來,單獨計算,由當地政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管理部門測算的額度將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費用納入征地補償費,列入征地成本,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予以彌補,保障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落到實處。

4.4積極宣傳各級政府,不斷拓寬以社會保險安置為基本的多種安置途徑

積極宣傳各級政府,要求安置被征地農民應以社會保障安置為基本,結合貨幣安置、調地安置、招工安置、農轉非安置等。把社保安置作為新增加的首要安置方式,納入《黑龍江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辦法》,維護被征地農民的權益。

4.5增強地方政府在征地工作中安置被征地農民的主體責任

政府有責任與義務安置好被征地農民。對自動放棄社會保障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結合實際遵照農民意愿進行安置。能夠利用本村機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調地安置的,實行調地安置;被征地農民要求自行安置的,將區片價中的社保費用個人部分以及按規定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全部發放給被征地農民個人。

4.6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保護被征地農民利益

2011年,黑龍江省組織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農墾總局對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調查,普遍提高各地最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省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批準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農墾總局實施調整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5、結果與討論

(1)征地制度改革勢在必行,應在政策層面盡快明晰與集體土地相關的概念與內涵,在理論上早日尋求突破,改革征地制度,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征地補償安置新機制,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2)現行土地管理法關于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與現階段社會發展的實際相距甚遠,這也是造成“征地難”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修法完成以前,地方應建立與當地經濟水平相適應的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緩解矛盾,保障發展,保護被征地農民權益。

(3)建立和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是一項長期復雜的動態性工程,是各級政府不可回避的責任,必須站在保障民生的高度,妥善解決好這一問題。

參考文獻

[1]趙新龍.論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J].財貿研究,2006(02).

[2]王獻福.城鎮化進程中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研究[J].河南財政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

第2篇:土地被征收農民社保政策范文

天津市的城中村改造工作自2010年起,計劃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中心城區內46個城中村改造,共需拆遷房屋878萬平方米,建設村民安置房1044萬平方米。按照天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統一部署,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對座落在天津市中心城區東側的城中村實施改造,并在改造過程中同步完成村民還遷安置、地上物拆遷和剩余集體土地征收。這次改造范圍內涉及集體土地總面積約1000多公頃,土地權屬分別為相關區兩個街鎮所屬的十幾個村,其中有約五六個村的土地需要整體進行征收。

一、前期調查

在本次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同步解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村民住宅還遷安置、預留村集體發展用地、辦理農業人口社會保障、土地收購儲備等工作。為便于開展工作,相關區政府也組建了負責本區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機構,協調配合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他城中村改造實施主體,共同開展拆遷安置工作。

這次調查和測量工作采取將整個城中村改造地區用規劃路網劃分成36個整街坊的地塊,并統一編號,在對每一個街坊逐一完成前期調查測量后,再將各個街坊的數據整合形成完整全面的調查測量成果。這樣做一是為了更加科學合理地制訂城中村改造的拆遷工作計劃提供基礎數據,拆遷單位可根據各街坊現狀以及地上物拆遷的難易程度等情況,修訂和完善工作計劃;二是對各整街坊地塊在完成拆遷改造后能夠有多少可儲備的土地、以及儲備土地的規劃用途初步進行核實,對地塊內的規劃建筑規模先期進行估算,為完成改造和安置工作后儲備土地進行公開出讓打好基礎。對于各項數據的調查,所采取的是由區街一級政府提供、市土地整理中心赴相關區的相關部門調研采集、測繪部門到現場進行實地測量三者互相結合的方式,將整個改造范圍內集體土地面積、地類權屬情況、農業人口數量、居住類房屋建筑面積等現狀情況進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調查。經初步調查,這次城中村改造范圍內村民住宅約74萬平方米、其他地上物約55萬平方米,需安置被征地農民1萬余人。

二、補償標準測算

在補償標準測算階段,既要優先保障天津市的城市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又要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使農民不會因為征地拆遷而造成現有的生活水平降低,并做到今后生活能有保障的問題。因此在整個測算過程中我們遵循“確保被拆遷村民就近還遷安置,確保被征地農民落實社會保障,確保預留發展用地使農民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進行測算。

1.土地補償的測算

關于土地補償標準的確定,被征地方面提出沿用先前本地推行的政策,即按照每個人頭標準測算土地補償,而不按照常用的每畝土地補多少錢的方式進行測算。這種測算方式的優勢在于:一是考慮政策的一貫性,該標準能夠被該區域的農民所接受;二是考慮土地的承載力,即單位面積內所養活的農業人口數量,這一點在實施城中村改造中是值得借鑒的。但天津市自2007年4月開始,經市政府批準在全市范圍內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標準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天津市國土房管局在貫徹征地區片價實施意見中也明確要求,征地區片價是一個剛性的、能夠直接引用的補償標準,一經公布必須嚴格執行。同時要求在征地過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義任意調整。因此,在城中村改造中需要征收集體土地一定要按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經反復溝通協調,最終土地補償的標準仍按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2.社會保障資金的測算

在本次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關于社會保障資金的測算是最難確定的。天津市對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性文件是《天津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津政發[2004]112號,下稱《辦法》)。該《辦法》從適用范圍、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社會保障待遇以及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與監督等方面都作了詳盡的規定,但在實際的征地工作中,我們覺得《辦法》缺乏可操作性。比如《辦法》規定土地管理部門從用地單位繳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按照報鄉、鎮政府備案后的具體保障人員名單,向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劃轉社會保障費用。但在實際工作中,征地補償費大多由項目單位直接支付到被征地村,土地管理部門基本不掌控補償資金撥付的渠道,無法由土地管理部門向社保機構劃轉社保費用;二是在確定參加保障人數和具體人員名單方面,絕大多數被征地農民都抱著要么誰也不參保、不想脫離村集體,要么等到整體撤村,全體村民一起辦理“農轉非”的心態。因此,在報批需要征收耕地的用地項目時,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積占被征地村耕地總面積的比例來確定參加社會保障人數的做法,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為此,在這次城中村改造中對于社保資金的測算,我們采取與土地補償區別開、而單獨進行測算的方式,具體做法是,先根據區、街、村逐級上報的農業人口數、性別比例和年齡結構分布等,比對當年的統計年鑒以及地籍詳查等資料,確定改造范圍內征地參保人員、征地養老人員以及征地時未滿16周歲人員等測算社保資金所需各項要素,在選取保障金的檔次標準時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

鑒于本次城中村改造的規模較大,且涉及中心城區內外兩部分,并受土地利用計劃年度指標的限制,因此不可能一次性完成全部集體土地征轉審批工作。為此,市土地整理中心與相關區政府協商后,按照開展征地工作當年農業人口參加社會保障的計算標準,測算各項社保資金,并一次性將社保費用劃轉到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妥善解決了本次城中村改造范圍內被征地農民的社保問題。

三、兩點啟發和建議

1.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適當靈活運用征地補償政策,最大限度保護農民利益

雖然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剛性標準,沒有浮動幅度,但是其測算過程是基于某一時點的,例如天津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測算時間為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距離測算時點越久,區片地價與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越大。由于區片地價的調整過程復雜,耗時較長,容易出現超過兩年尚未調整的情況。此時如果仍然堅持區片地價,必然不貼合實際,很有可能會影響農民利益。因此有必要在區片地價調整過渡時期,建立區片地價的修正機制。管理上的滯后,決不能讓農民埋單。

第3篇:土地被征收農民社保政策范文

一、基本情況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我縣城鎮化、工業化建設步伐的加快,非農用地需求不斷增長,自土地承包到戶以來,全縣因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城鎮項目建設等被征收征用土地共4490畝,其中,耕地4227畝。所有征地涉及51個村委會235個村民小組3301戶農戶11094人,其中1—18歲2938人,18—60歲6881人,60歲以上1275人。其中2005年至2008年7月共征地358畝,其中耕地341畝,占所征地的95%。所有征地涉及9個村委會36個村民小組259戶農戶852人,其中1—18歲218人,18—60歲563人,60歲以上71人。

(一)基本失地人口情況。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農民中基本失地(人均耕地不足0.3畝)1284戶4446人,其中1—18歲1058人,18—60歲2847人,60歲以上541人。基本失地農民生活現狀為:上升型120戶、持平型903戶、貧困型261戶。其中2005年至2008年7月,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農民中基本失地31戶108人,其中1—18歲31人,18—60歲66人,60歲以上11人。基本失地農民生活現狀為:上升型5戶、持平型13戶、貧困型13戶。

(二)完全無地人口情況。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農民中完全無地644戶2209人,其中1—18歲632人,18—60歲1331人,60歲以上246人。完全無地農民生活現狀為:上升型57戶、持平型303戶、貧困型284戶。其中2005年至2008年7月,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農民中完全無地61戶220人,其中1—18歲54人,18—60歲146人,60歲以上20人。完全無地農民生活現狀為:上升型4戶、持平型33戶、貧困型24戶。

(三)征收征用土地的補償情況。因項目建設的補償情況。1998年以前征地以貨幣補償為主,補償標準不等。少部分農戶采用減免農業稅(費)的方式補償;1998年以后的征地主要實行貨幣補償和辦理農轉非的方式進行安置,標準根據地塊等不同而不等,最高時曾達6萬元/畝,大多數為2萬元/畝。另外,落實農轉非2263人,其中安排就業114人。落實最低生活保障839人(戶)。其中2005年至2008年7月,落實農轉非48人,其中安排就業16人,落實最低生活保障40人(戶)。

2005年11月以前征地實行貨幣補償,補償標準不等,最高達6萬元/畝,大多數在2萬元/畝左右。2005年11月至2008年7月,按縣人民政府第5號公告規定的標準對建設征收土地及附著物進行補償,具體標準為征收水田、菜地的規劃區內24000元/畝,規劃區外的壩區、鄉鎮政府所在地22000元/畝,其它地區19800元/畝;征收旱地規劃區內10000元/畝,規劃區外的壩區、鄉鎮政府所在地9000元/畝,其它地區7700元/畝。2008年7月,縣人民政府了28號公告,對大瑞鐵路××段建設用地征收及拆遷補償標準作了新的規定。

(四)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情況。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采用貨幣安置、就業安置和土地安置的方式進行。一是貨幣安置。這是目前采取的主要安置方式。征收土地的補償費,除原老街的部分村、社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少量的費用外,其它鄉鎮全部兌補到農戶。二是宅基地安置。對部分拆遷戶,在進行貨幣補償的同時,還實行宅基地同面積兌換的方式進行安置。三是辦理農轉非手續和就業安置。按征收0.5畝耕地辦理1人農轉非,共辦理農轉非2263人。從2008年起,實行戶籍制度改革后,不執行農轉非政策。同時,由用地單位為土地被征收的農戶提供就業崗位,安排了114人就業,但這樣安置的方式很少。四是最低生活保障。對生活困難符合享受低保條件被征地農民給予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839人(戶)。

二、存在的問題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農民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是農村穩定的基礎。失去了土地,農民就沒有穩定的生活保障。如果農民在失地后沒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就會造成大量失地農民變為介于農民與城鎮居民之間新的社會弱勢群體。土地征用不僅沒有富裕農民,而是造成了大批農民失地失業;不僅沒有縮小城鄉差距,而是擴大了社會不公,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已成了農村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第一,補償費用偏低,失地農民安置難。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只考慮了土地的歷史產出和收益,以及不降低“農民”的生活標準,沒有充分考慮到被征地農民成為新居民后生活消費水平必然提高的客觀事實。目前每畝水田的全部補償費大約在2萬多元,也就相等于一個普通公務員1年的工資。現在農民沒有土地了,生活成本又在不斷的提高,他面對城鎮生活的時候需要開銷,所以補償費也是杯水車薪的。由于現在的補償標準沒有充分考慮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給被征地農民帶來的深刻變化,既解決不了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更解決不了培訓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

第二,整體素質不高,失地農民就業難。土地依然是絕大多數農民、特別是大齡農民的最基本的就業崗位。由于歷史的原因,大部分大齡農民的文化素質和知識水平相對低下,在競爭激烈的勞動力市場中,他們是弱者。面對激烈競爭的勞動力市場,農民失地就意味著他們失去了最基本的就業崗位。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農就業技能的失地農民,在就業方面明顯處于劣勢地位。自謀出路的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困難,目前有相當一部分處于失業和半失業狀態。

第三,經濟收入不穩定,失地農民保障難。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征用土地必然影響農民的生計。土地被征用后,有些農戶能較好地運用得到的補償資金自主創業,生活穩定并有較大提高。對大部分被征地農民而言,他們的生活水平總體上呈現“先高后低”的特征。在土地被征用之初,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有的失地農民閑居在家,打牌、打麻將,甚至賭博成為日常生活的主要內容。幾年下來,正事沒干,錢也花光了,技術也沒學,種地沒土地,工作又沒有,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有的失地農民都把土地補償費用到住房的建設修繕、婚喪嫁娶、購置生活消費品,以及清償債務等方面,沒有將補償費用于生產經營,導致失地后往往也就喪失經濟收入來源。隨著時間的推移,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將會因就業發展能力、社會轉型能力等等,導致生活水平出現很大的差異。特別是以土地經營為主、文化程度較低、社會轉型能力較差、消費沒有計劃靠征地款來維持生計的被征地農民,幾年后征地款“吃”完,其最終結果往往是生活沒有保障。

第四,相應的制度不健全,失地農民管理難。土地既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在當前整個社會就業壓力增大、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著農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農民失去土地以后,沒有低保,沒有社保,處于無地、無業、無保障、無創業資本的“四無”狀態,造成了“種糧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的情況,生活在城鎮的邊緣,導致失地農民大量轉化為城市貧民,在就業、子女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關優惠政策,不僅計劃生育等政策執行難,而且影響到城鄉社會穩定,制約著城鎮化、工業化的發展進程。

三、對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建議

根據國家的相關政策,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對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方面的建議和措施如下:

(一)依法提高征地補償費用。土地對于農民來講具有三項基本功能,即:所有權功能、就業功能和保障功能。同時土地也具有效益延續功能,只要土地在,農民可以祖祖輩輩的依靠土地生活下去。因此,征地補償必須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依據,不能以侵害農民利益為代價降低建設成本。要按照“土地能換到農民的保障”

的原則,根據被征土地的原有收益、未來用途、區位、質量、供求關系等綜合因素,結合當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水平和被征地農民未來生存發展的實際需要,依法制定評估辦法,合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以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經濟條件來確定對失地農民進行合理補償的依據。按照安置農民的實際社會成本,制定出補償安置最低標準,改進補償費的分配方法,完善補償機制。

(二)采取靈活多樣的補償安置方式。要改變目前一次性貨幣安置為主的做法,采取形式多樣的補償安置方式,給被征地農民提供一條能夠確保長期生計的出路。一是預留地安置。政府在征地時為完全失地的農民代征15%左右的土地,進行統一規劃開發,建蓋標準廠房、市場等用于租賃、經營或作價入股,以保證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二是采取土地流轉的方式(轉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將收益的50%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剩下的收益小部分用于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其余直接分配給農民。三是實行宅基地安置。對完全失地農民補償0.3——0.2畝的宅基地,一方面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居住問題,另一面方面可建蓋房屋可用于出租,增加收入。四是制定合理補償費用分配機制。可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的一部分發放給被征地農民,保障其當前的生活需要,另一部分作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專項資金,解決被征地農民的保障問題。

(三)認真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大力推進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是解決目前失地農民存在問題的關鍵。要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將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結合被征地農民特點與需求建立與之相適合的社會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實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促進被征地農民實現就業和融入城鎮社會,確保他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實現“以土地換保障、以保障換就業,以就業促發展”的良性循環發展機制。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要以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為就業培訓重點,以大齡和老齡人群為社會保障重點。

1、著力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問題。

首先,轉變被征地農民的就業觀。大部分的被征地農民對就業缺乏市場意識,存在著“等、靠、要”思想。因此,要通過宣傳教育幫助被征地農民樹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的擇業觀念。

其次,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再就業培訓機制。農民失去土地后,客觀上需要從農業轉向其他行業。除去合理支付貨幣補償以外,還應考慮到失地農民的長遠利益。要在勞動就業方面給予就業指導、組織勞務輸出,安排專門的資金,開展針對被征地農民的特點有計劃、有步驟地、多層次的職業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技能,提高被征地農民的就業競爭能力和創業能力,使更多的失地農民通過就業培訓打開就業渠道,為失地農民再就業創造良好的條件。

再次,做好就業援助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貸免扶補”的就業帶動創業政策的要求,將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被征地農民分類納入城鄉就業體系,提供相關的就業服務和再就業政策扶持。

第四,加大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的力度。一是用地單位直接提供就業崗位,按一定比例優先符合就業條件被征地農民就業。二是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4050”人員及其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就業積極開發就業崗位,解決就業弱勢群體的生活和就業困難。

2、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采取基本生活補助、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辦法,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

(1)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按照政府倡導、個人自愿、以支定收、適度保障,繳費標準與我縣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農民收入的實際情況及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保障水平不低于我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建立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第一,參保范圍。被征地人員是指××縣轄區內有承包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資格,其土地因國家建設需要而被征用,征地時的在冊農業人員。以戶為單位,土地(指按××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承包合同界定的耕地,面積以農經部門丈量面積為準)被完全征用或征地后以戶為單位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人員,均為參保對象。

第二、保障方式。一是基本生活補助。被征地時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不分男女)的人員,實行基本生活補助。二是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且不滿60周歲(不分男女)的人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基金來源。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一是使用土地的單位,按使用每畝土地不低于4萬元的標準繳納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費;二是政府從土地純收益中安排10%的資金;三是基本養老保險金收益;四是政府補助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五是其它來源。

第四、繳費及補助標準。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金由農民個人、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擔,實行一次性繳納,籌資標準根據我縣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征地農民的承受能力來確定,由縣人民政府一次性補助50%,由個人繳納50%。政府補助部分一次性劃入統籌賬戶,個人繳納部分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均有權享有政府的一次性補助。

第五、待遇的發放。一是基本生活補助。享受基本生活補助的60周歲以上的征地養老人員,從辦理參保手續后之下月開始,由社會保險局經辦機構按啟領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支付基本生活補助費,直至死亡。二是基本養老保險。16周歲至不滿60周歲被征地農民,按規定繳足養老保險費的,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局經辦機構根據××省農村養老保險政策計算相應的待遇,如待遇不足我縣啟領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從統籌賬戶中補足不足部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2)實行生活補助。對縣人民政府具體政策實施后征地時不滿16周歲的人員且土地被完全征用的人員不列入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范圍,一次性發給征地生活補助,其今后的就業和養老問題自行解決。

(3)醫療保障。被征地農民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參保方式享受有關醫療待遇。

第4篇:土地被征收農民社保政策范文

近年來,我市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國發[20__]28號)精神,堅持從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入手,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按程序進行農地準用和土地征收,切實抓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征地補償、就業安置和住房安置等工作,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現實問題和長遠生計。維護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了成都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一、基本做法

(一)建立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我市制定了《成都市已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和《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分別于20__年3月15日和7月1日開始實施。《辦法》規定,已征地農民的社保資金籌集,采取由政府出一點、被征地農民出一點、土地收益補一點的辦法解決。這兩個《辦法》把新征地和已征地的農轉非人員全部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使我市的全部被征地農民都享受國家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的待遇。不僅解決了新征地發生的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而且將過去已征地的農轉非人員納入了社保范圍,妥善解決了歷史形成的已征地農民非常關注的社會保障問題。《辦法》以20__年1月1日為界,將被征地農民分為兩大類,根據區域、年齡、性別和征地時間的不同,對處于勞動年齡階段的征地農轉非人員促進其就業并建立社會保險,對超過勞動年齡階段的征地農轉非人員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使被征地農民的權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為妥善解決全市1991年以來的已征地農民的社保資金,市縣兩級政府將累計籌集近40億元,作為全市已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補貼。

(二)穩步提高征地拆遷補償費用

20__年2月,市政府制定了《關于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對78號令中存在的住房安置補賠償標準相對經濟發展水平偏低等不足進行了完善。被征地農民選擇貨幣化住房安置的,可享受8000元/人的獎勵;自拆遷通知之日起在規定時限內簽訂安置協議并交出舊房的,可享受1000-3000元/人不等的獎勵;選擇現(建)房安置確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過渡費,過渡期超過12個月的加倍支付過渡費。

今年,我市結合征地實際情況,對青苗補償、地上建(構)筑物補償、零星樹木補償和種植戶補償標準做了重新修訂,修訂后的標準在原有標準基礎上提高了1-2倍,較大幅度地提高了被征地農民獲得的補償費用。去年底我根據修訂情況編制上報了《成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修訂方案》,今年3月已經省政府(川府函[20__]88號文)批準并下發了我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修訂方案》。我市在嚴格執行新標準的同時根據經濟發展水平每三年調整一次,并報省政府批準,確保我市征地工作順利開展。

(三)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拆遷安置問題

在征地安置實施中,為提高廣大被征地拆遷農民的積極性,促進被征地農民的穩定,我市制定實施了以下獎勵政策:(1)農房安置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被安置對象可自主選擇安置方式。鼓勵貨幣化安置,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獎勵;(2)制定了農房搬遷及獎勵政策。規定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并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獎勵,2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并交出舊房的按1000元/人獎勵。選擇現(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過渡費。這一政策的出臺,實際上大幅度提高了中心城區被征地農民的拆遷補償和安置標準,有力地推進了征地拆遷工作的開展,有效緩解了被征地農民住房困難的問題,既有利于推動征地工作,為經濟發展提供用地保障,又增加了被征地農民的實際收入。

(四)提高農遷房建設標準

在征地拆遷安置中堅持“先補償安置,后實施拆遷”的原則。農遷房選址依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優先將區位條件、環境條件相對較好的地塊用來安置被征地農民。農遷房建設使用國有土地,房屋規劃設計方案充分考慮被征地農民生活習慣。農遷房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其質量標準不能低于經濟適用房。

政策具體實施中,由于區域差異、房屋戶型結構限制等原因,部分區(市)縣特別是中心城區對被征地農民住房安置普遍超過人均35m2的標準,達到甚至超過40 m2/人,戶均安置住房1-2套,總面積105-150m2。

(五)多種渠道促進被征地農民再就業

我市制定了《關于促進城鄉充分就業的意見》、《關于失地無業農民再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依法從事個體經營的被征地農民,3年內免交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收費,并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再就業小額貸款扶持,用工單位享受國家對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的補貼優惠政策。政府土地出讓收益和籌集的促進再就業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再就業的技能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小額貸款擔保貼息等。各區(市)縣還采取規劃市場、商業娛樂街,社區就業等辦法,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機會。

總體上講,成都市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是規范有序開展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健全,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及時到位,住房安置遺留問題得到妥善解決,沒有產生新的拖欠問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保護,工作成效明顯。

二、保障措施

(一)嚴格執行 “五個不準”規定

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認真堅持“五個不準”規定,即補償安置政策不落實的不準拆遷,農民安置房點位不落實的不準拆遷,不按程序公告的不準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到位的不準拆遷,項目用地(單獨選址)補償安置資金未能足額撥付給征地單位的不準拆遷。

(二)依法完善征地安置補償工作管理體制

首先是

進一步明確征地管理責任單位,明確征地拆遷安置實施主體,不準企業或中介組織介入。二是建立征地工作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制度和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督察制度。三是農遷房建設工程必須以公開招標的方式優選施工單位。四是加強財務管理,對征地資金進行全過程監督審計,嚴把征地補償安置款支付關。五是抓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中的黨風廉政建設。(三)堅持按規劃用地,依法按程序征地

成都市切實利用土地衛片檢查以及相關專項檢查契機,嚴肅查處并糾正各類違反土地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以租代征、非法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供地、嚴重侵犯農民利益等非法批地、供地、占地行為,堅持按照規劃用地,依程序征地。通過規范用地和管地,進一步促進了征地安置補償工作的規范實施。

三、存在問題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現行的征地安置補償政策逐步暴露出一些不足和問題。

一是征地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民的期望還有一定差距。現行的征地安置補償標準,雖然在執行過程中已進行了提高,但仍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廣大被征地農民也對修訂政策的訴求也相當強烈。

二是住房安置實際執行標準不統一。中心城區各區在執行住房安置政策時,均不同程度提高了現行規定標準。雖然提高了補償標準,有利于推動工作開展,但是由于各區之間的提高幅度不盡相同,導致相鄰區域的農民相互攀比,給78號令的正常實施帶來一定沖擊。

四、下一步工作重點

下一步工作中,我們將繼續以貫徹國務院28號文件為工作主線,認真執行國家土地宏觀調控的政策,落實國家嚴格土地管理的措施,做好現行征地安置補償政策修訂工作,做到依法用地和管地,實現好、維護好廣大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一)修訂完善征地安置補償政策

圍繞現行征地安置補償政策在實際征地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我市對《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和《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進行修訂,具體如下:

1、土地補償

新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土地補償費,按法定6-10倍的高限10倍確定補償倍數;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耕地標準計算。土地補償費與土地面積相掛鉤。對人均土地面積不足0.6畝,按0.6畝計算。避免了因人均土地面積差異造成人均所得補償費用懸殊太大的矛盾。新辦法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分配給被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員。

2、安置補助

新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繳納被征地需要安置人員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發放就業補助金或生活補助費。

3、農民社會保險

新辦法在《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即:

(1)原一類人員(男60周歲、女50周歲),由過去為其繳納10年基本養老保險和10年住院醫療保險改為10年基本養老保險和10年基本醫療保險。

(2)原二、三類人員 (男滿40不滿60周歲、女滿30不滿50周歲),改為為其一次性繳納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15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領取額為24個月的失業保險費。

(3)原四類人員(男滿18不滿40周歲、女滿18不滿30周歲),在為其一次性繳納領取額為24個月的失業保險費的同時,按每人3萬元標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4)原五類人員(不滿18周歲),按每人1.8萬元標準向其本人或法定監護人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此外,新辦法還規定發給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或生活補助費標準,每年按統計年度,隨成都市上年城鎮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順比提高。

4、住房安置

在住房安置補償上,充分考慮我市產權制度改革,對農村土地和房屋進行確權登記并發證的情況,新辦法在78號令基礎上作了較大修改。

首先,新辦法對拆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人口住房,以《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人均建筑面積在60平方米以內的,采取還房方式安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人口《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正房建筑面積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地上附著物正住房屋相應建筑結構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其次,新辦法對未在農民集中居住區安置住房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人口進行住房安置作了特別規定,選擇現房安置的,按人均10.5平方米增加修建經營性用房,作為被安置人員的共有資產,量化股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組織經營,收益用于被安置人員生活補貼;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人均10.5平方米,以上一統計年度經濟適用房平均價格計算給予一次性補貼。第三,新辦法規定土地被征收前,已在農民集中居住區安置住房的人員,不再安置住房;將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非農業勞動者納入住房安置對象。

總體上說,新辦法較大幅度地提高了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反應了我市當前的補償安置水平。

第5篇:土地被征收農民社保政策范文

關鍵詞:土地管理;失地農民;長遠生計;實證研究;典型調查:土地征收

中圖分類號:C924.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5194(2009)04-0126-05

2008年5月,課題組對D市2007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設用地涉及到的失地農民進行了深入調查。這次調查任務的性質為實證研究,調查對象的范圍為典型調查,調查的基本方式方法為統計調查(利用spss和馬克威兩款統計軟件)。由于失地農民文化程度一般較低,另外通過結構式的訪談課題組還能獲取更多的感性資料,課題組采取逐戶問卷訪問的方法(即結構式訪談)取得資料。

一、土地征收涉及到的主要權屬單位的基本情況

D市該批次建設用地涉及到的主要權屬單位F辦事處朱邊社區居委會(村)的基本情況如下:位居城鄉結合部,105、323線國道及D市主干道三條公路橫貫其中。因交通便利,在家務農的村民能很快將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的蔬菜、糧食、生豬、家禽等運到菜市場銷售。

二、失地農民的基本情況

在涉及到的100多戶失地農民中,我們問卷訪問了55戶(其中50戶的問卷訪問有效,每戶選擇一名家庭成員代表全家接受訪問)。課題組有效訪問的50戶失地農民家庭人口共計為284人,戶均人口為5.68人,戶均耕地被征率高達71.9%。

三、失地農民長遠生計令人擔憂

由于失地農民的非農收入來源受限、征地補償遠遠不夠、就業情況不容樂觀、社保政策沒有落實,他們的生活水平必將下降,長遠生計令人擔憂。調查顯示,96%的失地農民認為,土地被征收后他們家的生活水平將會下降;96%的失地農民認為,土地被征收后他們家的長遠生計將沒有保障。

1 非農收入來源受限

由于被訪農戶地處城市郊區,交通便利,他們生產的農產品能較方便地運到附近的市場銷售,并且經常能賣一個好價錢,因此,他們的農業收入要遠遠高于遠離城市的農民。被征地單位的大多數人尤其是年紀在30歲以上的人的收入來源大都以農業收入為主。調查表明,受訪者的每畝耕地年產值(指各類耕地年產值的均值)達0.998萬元,受訪者人均擁有耕地0.5252畝,通過計算可知,受訪者人均的農業收入(耕地收入)為5241元。但是由于受到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及傳統思想的影響,失地農民很難在非農領域有所作為,非農收入很少,其來源也受到很大限制,只有少部分年輕人有非農收入。在問及“除土地帶來的農業收入外,您家還有其它收人來源嗎?”這個問題時,回答“沒有”的有30人,占調查總數的60%;回答“有,但不多”的有19人,占調查總數的38%;回答“有,而且還不少”的只有1人,占調查總數的2%。見表1和圖1:

以上數據說明,受訪的失地農民由于住在城市郊區,在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偏低、非農技能缺乏的情況下,依賴土地反而能帶來更多的收入。由于非農收人受限,一旦土地被征,他們的收入就會大大減少。

2 征地補償遠遠不夠

土地被征用后,一些本可以自給自足的主副食品要到市場上購買,如稻谷、大豆、紅薯、蔬菜、豆制品、食用油等,這就大大增加了失地農民的經濟負擔。按照現有的補償標準即每畝補償2.75萬元,失地農民均認為,在通脹壓力較大的情況下,自家領取的征地補償費很快就會用完。如果給失地農民所在的家庭2.75萬元征地補償款,這筆征地補償款在一年左右用完的家庭占54%,在兩年左右用完的家庭占32%,在三年左右用完的家庭占12%,征地補償款在五年左右用完的家庭占2%,沒有哪戶人家認為在五年之后都用不完。見表2和圖2。

調查顯示,受訪的失地農民每戶平均被征收2.1014畝土地,即每戶平均的征地補償款約為2.75萬元的2倍。

根據表1推算,征地補償款在兩年左右用完的家庭占54%,征地補償款在四年左右用完的家庭占32%,征地補償款在六年左右用完的家庭占12%,征地補償款在十年左右用完的家庭占2%,沒有哪戶人家認為在10年之后都用不完。

以上數據表明,本次征地補償對維持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來講是遠遠不夠的。

3 就業情況不容樂觀

在受訪的50戶失地農民中,共有人口284人,其中只有37人在非農領域就業,非農就業率為13%,戶均就業人數只有0.74人。表3和圖3顯示,零就業家庭共有28戶,占受訪的失地農民家庭總數的56%;就業人數只有1人的家庭有13戶,占受訪的失地農民家庭總數的26%;就業人數有2人的家庭有5戶,占受訪的失地農民家庭總數的10%;就業人數有3人的家庭只有2戶,占受訪的失地農民家庭總數的4%;就業人數有4人的家庭也只有2戶,占受訪的失地農民家庭總數的4%。

從表5可以看出,在50戶受訪的失地農民中,戶均家庭就業面為10,88%,家庭就業面最大的值也只不過是50%。從圖4可以看出,家庭就業面為0的家庭有28戶,家庭就業面為10%~19%的家庭有6戶,家庭就業面為20%~29%的家庭有9戶,家庭就業面為30%~39%的家庭有5戶,家庭就業而為40%~49%的家庭有1戶,家庭就業面為50%~59%的家庭有1戶。從圖5可以看出,中位數為0,盒狀圖(箱形圖)的下箱體和下胡須均比上箱體和上胡須短且非常明顯,說明數據向低端集聚和偏斜,即家庭就業面向低端集聚和偏斜。如果忽略28戶零就業家庭(因為家庭人口/就業人數的分母為0),其余22戶失地農民平均每個就業人口擔負的人口數的平均值為4.6741。

根據表4(比較全國就業和朱邊社區失地農民就業的相關數據指標)可知:相對于全國的平均就業指標而言,失地農民平均每戶就業面太小,平均每戶就業人口太少,平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太多,就業率太低。

綜上,失地農民的就業情況不容樂觀。

4 社保政策沒有落實

盡管中央三令五申要地方政府落實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但地方政府在征地時往往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調查表明,本次征地根本就沒有落實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即本次征地沒有落實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低保等社會保障中的任何一項費用。農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長遠保障,政府有責任解決他們的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保險,使其生計可持續。否則,失地農民就成了真正的“三無游民”,即“種田無 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

四、幾點建議

課題組認為,失地農民生計是否可持續主要取決于個人或家庭能否擁有和獲得為改善長遠的生活狀況的謀生能力和相關政策(如就業政策、社保政策等)。而謀生能力的高低又主要取決于能否依靠個人的資產(尤其是知識和技能)而獲得有穩定收入的就業崗位(包括自己創業帶來的崗位)。按照“可持續生計”的理念,課題組認為可以考慮用以下措施去解決失地農民長遠生計問題。

1 有組織有計劃有規模免費安排失地農民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課題組認為,D市近幾年創辦的農民學院是一個很好的培訓基地。據了解,自從2008年1月整合農民培訓資源以來,D市政府在農民學院共投入719萬元,對3.3萬名農民進行了服裝、家具、電子。汽車維修、生豬養殖、甜柚栽培等技能的免費培訓。如今這些經過培訓的D市農民已有1萬多人進入廣東、上海等地,其他接受培訓學員則在當地工業園區上崗就業,成為求職市場上一支頗有競爭力的隊伍,受到用人單位的普遍歡迎。為了減少失地農民的就業障礙,課題組建議當地政府應督促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財務部門和教育部門,有組織有計劃有規模免費安排失地農民參加職業技能培訓,重點將18-60歲的失地農民的職業技能培訓列入“民生”計劃,使其進入政府議程并盡快落到實處。在培訓計劃落到實處后,課題組還建議,對培訓合格的失地農民政府應該負責推薦就業。

2 出臺幫助失地農民就業的公共政策

由于失地農民受到年齡、技能、戶籍、性別和文化程度、觀念等制約,在勞動力市場中擇業處于劣勢,當地政府應該按照服務型政府的標準,積極為失地農民就業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課題組認為,制定和實施幫助失地農民就業的公共政策是政府為失地農民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具體來說,當地政府及其部門應該出臺以下具體政策:一是出臺優惠吸納失地農民的用人單位的政策。比如對于吸納失地農民的私人企業減免稅收或給予一定的補貼等,對吸納失地農民的公共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同時規定對吸收婦女和45歲以上的失地農民的用人單位給予最優惠的政策。二是出臺優惠失地農民創業的政策。比如為失地農民創業提供小額貸款,并對貸款利息給予優惠;專門為失地農民在被征土地附近建造小店面供其經營并減免規費和稅費等等。

3 按照國家政策規定落實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在經濟實力方面,D市是江西省的經濟強縣(D市為縣級市),同時由于其有眾多的私人企業納稅,其財政所人頗豐,被譽為“江西的溫州”。征地所在的F街道辦事處又是D市最繁華、最富有的街道辦事處之一(鄉、鎮)。因此,政府完全具備解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濟條件。實際上,落實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有明文規定。為了切實保障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公共政策督促地方政府落實社會保障費用。《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文件)、《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文件)、2008年中央1號文件均有“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的規定;《物權法》也有“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的條款。調查表明,在征地補償偏低的情況下,本次征地根本就沒有落實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D市2007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設用地報批材料中有一份2007年12月15日D市人民政府的承諾書,承諾書寫道:“承諾將D市2007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設用地被征地農民納入我市的社會保障體系中,以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我市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但到2008年7月份為止,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仍未解決,失地農民十分不滿。課題組認為,D市人民政府的“承諾書”只是用來換取征地批文的“手段”而已,從目前來看,D市人民政府有失誠信,將可能面臨“合法性危機”。因此課題組建議,在征地補償偏低的情況下,一定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落實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五、討 論

1 關于樣本數的有效性

雖然課題組只調查了2007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設用地所涉及到的一半左右的失地農民家庭(排除個別無人在家和只有70歲以上的老人和16歲以下的小孩在家的家庭外,失地農民家庭戶數為110左右,課題組采取等距離抽樣的方法,共訪問了55戶失地農民家庭),但根據經驗確定樣本數的范圍,總體規模在100-1000人(戶)的情況下,樣本占總體的比重對應為50%-20%。由此可見,本次調查的樣本大小在經驗確定樣本數的范圍內。因此,本次調查的結論可以作為了解總體狀況即D市2007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設用地所涉及到的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狀況的參考依據。

2 關于所選案例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D市2007年度城市建設用地共有五個批次,這五個批次的征地對失地農民的安置方式均為單一的貨幣安置,其中第五批次建設用地征收農用地的實際補償標準最高,另外,與2007年度其它批次的城市建設用地所涉及的權屬單位相比,該批次城市建設用地所涉及的權屬單位F街道辦事處朱邊社區居委會離D市市中心最近。因此,該批次城市建設用地所涉及的失地農民在謀求生計方面應該更具有區位優勢。但調查表明,該批次城市建設用地涉及的失地農民在未來的長遠生計方面令人擔憂,如非農收入來源受限、征地補償遠遠不夠、就業情況不容樂觀、社保費用沒有落實。這說明,該批次城市建設用地所涉及的失地農民即使其征地補償標準更高、所處地理位置更好,其未來的長遠生計也很不理想。由此我們可以推斷,2007年度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批次城市建設用地所涉及的失地農民在征地補償標準更低、所處地理位置更偏的情況下,其未來的長遠生計更是令人擔憂。因此,選擇該批次城市建設用地所涉及的失地農民進行典型調查,具有較好的代表性,能為反映D市城市建設用地所涉及的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的基本狀況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

第6篇:土地被征收農民社保政策范文

論文關鍵詞 城中村改造 失地農民 社會保障 養老保險

一、“城中村”改造中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現狀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城鎮范圍不斷擴大,城鎮人口不斷增加,城市周邊的農村土地被征用后,農民身份發生變化,村莊變成居民區,形成“城中村”,又稱為“都市里的村莊”。據統計,從1987年至2001年,我國非農建設占用2394.6萬畝耕地,至少有3400萬農民因征地失去了全部或部分土地。按現在的經濟發展速度,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間占用耕地將達到5450萬畝以上,失地和部分失地農民將超過7800萬人。豍由于我國長期受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加之政府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權益及社會保障重視不夠,這些城中村改造中的失地農民在獲得安置補償款后,由于缺乏長期生活來源,成為“無土地,無工作,無保障”的“三無農民”。

目前,保定市區范圍內共分布75個城中村,3萬多戶村民居住其中。這些城中村雖然在城區范圍內,但卻處于被邊緣化的尷尬境地。75個城中村大多居住環境較差,道路街巷狹窄,基礎配套設施不全,不僅影響城市形象,也直接影響城中村居民生活質量的提高。2008年,保定市政府出臺《保定市市區城中村拆遷改造實施辦法》,該辦法中涉及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主要有三方面:第一,關于就業安排。城中村村民轉為城市居民后,統一納入城市就業管理范圍。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業崗位,要優先用于安排原村民。符合條件的未就業居民按城鎮失業人員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并享受有關就業扶持政策。第二,關于社會保險。城中村改制后,按規定為原村民辦理各類社會保險,所需費用由個人承擔一部分,集體土地置換一部分,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第三,關于社會救助。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城中村”改造中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我國農村,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生存保障和生活來源。農民喪失土地,加之勞動技能和文化素質的欠缺,在就業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缺乏長期穩定的經濟來源,抗風險能力較弱。根據調查及分析,保定市失地農民社會保障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不足之處:

(一)安置補償費用低

調查顯示,保定市城中村改造中,大多數農民認為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偏低。在補償費用分配方式上,村民普遍要求采用一次性“分錢到戶”的方式,對其他分配方式不愿接受,土地換社保阻力較大。一次性補償到位的方式,雖然在短期內能滿足失地農民的日常生活要求,但從長遠來看,由于部分群眾對補償費用的使用不夠合理,缺少計劃性,因此不利于今后生活特別是年老、疾病等情況下的保障。

(二)失地農民就業困難

由于失去土地,因此世代以種地為生的村民們生產方式發生了改變,他們不得不面對社會就業的問題。據調查,村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一般是中學水平,缺乏工作技能,在就業市場中很難找到適當的崗位。而且,城郊農民的生活水平比普通農民要高一些,對勞動報酬的要求也比外來民工高一些,他們不愿從事重體力勞動。因此,城中村居民的的就業有更大的局限性。

(三)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

市場經濟下的失地農民再就業難度較大,又不能享受城鎮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待遇,成為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群體”。大部分失地農民由于觀念、經濟等因素影響,沒有參加社會保險,以后的生活難有保障。因此,在當前社會就業壓力大,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一旦失去土地,這些農民就意味著失去了基本的生存保障,特別是那些年齡偏大,體弱多病的人再就業更是希望渺茫,生計問題越來越突出,嚴重影響到城鄉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以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為例,就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養老保險政策缺乏強制性。失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多為自愿選擇,政府不予強制。失地農民由于養老觀念相對滯后、缺乏理財知識和風險防范意識,不能對自己的養老問題作出合理的安排。因此,僅靠“自覺”使更多的失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存在很大難度。因此,政府在制定合理的養老保險政策的基礎上,應加強引導,同時適當增強強制性,以確保失地農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基本生活來源。

第二,個人繳費比例過高。城中村改造后的失地農民,土地安置補償費有限,就業困難導致收入下降,又由于喪失土地,糧食、蔬菜等生活支出普遍上升。因此,失地農民的繳費能力有限。因此,政府在確定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時,應充分考慮失地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使他們不致因無力負擔而不能參保。

第三,保障水平過低。目前,失地農民養老金發放標準多為二、三百元,有的地區甚至不到一百元。這種養老金水平僅能維持溫飽,導致養老保險政策缺乏吸引力。另外,農民失地后將轉化為城鎮居民,城市物價高,消費水平遠遠高于農村,養老金連日常生活需求都難以滿足。

三、完善城中村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想

(一)確定合理的土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是農民失去土地后獲得的最直接、最主要的經濟收益,也是失地農民維持后續生活的基本資金來源,是目前征地過程中的矛盾焦點。因此,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尋求國家和征地農民之間合理的利益平衡點,建立科學的征地補償機制,保證失地農民的基本經濟利益,就成為實現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權的重要手段。

首先,應當引進市場定價機制,提高征收補償的標準和范圍。縱觀世界各國在城市化進程中,對征地補償標準一般都以市場價格作為主要參照依據,避免被征地主體的利益過分被政府公權力削奪。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在城中村改造中的郊區土地,補償標準可以以市場價格為主。對于遠離城區的部分,由于地價偏低,除了按價格補償外,還要考慮為失地農民維持今后生活提供額外的經濟補償豎。同時,應當適當擴大征地補償的范圍。除現有的補償項目外,可增加殘余地補償費和相鄰土地損害補償費兩項內容,即將土地征收補償費用擴大到包括直接相關損失和間接損失兩個方面,以充分保障失地農民的經濟利益。

其次,增加土地征收的安置方式。增加土地征收補償的方式、種類,可以多角度、多方面對征地農民的損失進行補償。盡量避免出現因政府的征收行為,而導致失地農民無法生活或生活水平明顯下降的情況。具體而言,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經驗,重點突出社會保險安置,改變以往征地補償針對“地”補的觀念,把對“地”補償與對“人”補償結合起來,將貨幣補償、招工安置、土地入股、社會保障結合起來,重點是社會保障安置,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

(二)建立失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

由于我國失地農民往往受教育程度不高,職業技能差,他們失去土地后,重新擇業的困難要比城市居民大得多。因此需要改善就業環境,完善就業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失地農民的就業技能,使他們能夠通過自食其力獲得持續穩定的經濟收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業促進法》是我國就業促進領域的一項重要立法。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采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這里的“就業困難人員”就包括因失去土地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以此為依據,各級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實地農民再就業。

具體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轉變就業觀念,鼓勵城中村居民自主擇業。要教育、引導和提升他們自謀職業、競爭就業的自覺性,積極主動地參與市場化競爭。同時,對農轉非人員自主創業的,應當給予創業資助和稅費優惠政策等,激發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積極性。二是對失地農民進行再就業技能培訓。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就必須使他們自己掌握職場競爭的能力。加大失地農民的職業教育和培訓力度,建立健全針對失地農民以職業技術教育為主的、多層面的職業技能培訓網絡體系;為失地農民免費提供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機會;同時,把失地農民的培訓工作納入城鎮下崗人員再就業培訓體系。

(三)搞好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7篇:土地被征收農民社保政策范文

一、征地補償相關概念分析

征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強制性行政行為;補償,是指抵消(損失、消耗),補足(缺欠、差額)。本文中“補償”僅指“抵消”,是以損害為前提的,是國家,其他主體對合法侵害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損害進行的給付救濟。我國旅游項目征地中,根據補償時間跨度的長短和補償形式的多樣,可將征地補償分為一次性補償和綜合安置兩類。

二、我國旅游項目征地補償現狀

(一)一次性補償。一次性補償下,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就業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規定,通常青苗補償費,為該地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旅游項目征地的補償標準,參照征收耕地的標準執行。

一次性補償因其快捷省事,政府能很快甩掉失地農民這塊包袱,常受政府青睞,但卻存在極大的弊端:

1、補償標準過低。農用地轉為旅游用地后,其價值將得到極大提升,以土地的過往農用價值作為補償標準,顯然不公。據調查,大連市金州、旅順區86.54%的農民認為失地后經濟收入有所減少。

2、補償費用分配不合理。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1款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就業安置補助費、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農民私人占有。由于征地補償費一般并非直接到達農民,而是先經過鄉、村兩級,這樣極易產生層層截留的問題。據有關部門統計,如果土地出讓成本價為100%,則農民只得5%~10%,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得25%~30%,60%~70%為縣、鄉(鎮)各級地方政府所得。

3、社會保障低。一次性補償下,由于農民的市場意識還比較差,除少數農民將所得土地補償費用于長遠投資外,大多數的農民得到補償費后,急著用于房屋建設、婚娶等,這樣本來就不多的補償費,很快就被花光。又因農民失地后向城鎮社保體系過渡的過程中存在政策門檻,很快便成為“三無”(無田、無崗、無保險)人員。

不僅如此,因征地補償程序不完善,我國農地征收過程還嚴重侵犯農民的知情權;補償金發放也存在嚴重的拖欠問題。

(二)綜合安置。綜合安置,一般指在景區外集中為失地農民留出生存與發展的空間,或直接在景區內為農民提供就業途徑,或引導、鼓勵發展相關旅游服務業。以解決農民的就業和生存問題。比如,青城山等景區對從山里搬遷出來的農民每戶預留面積為80m2,其預期收入可為房租收入,也可為提供其他旅游服務收入。但此安置方法也同樣存在問題:

1、就業競爭力低。農用地轉性后,由于農民所掌握技能水平相對新環境偏低,崗位競爭劣勢明顯。據對臥龍自然保護區內居民的實證調查研究,發現當地農民因文化水平較低,85.1%被調查者僅能從事出售農產品或旅游紀念品、燒烤等技術含量較低的工作,選擇廚師、工匠、經營家庭旅館以及出租車服務等技術類工作的被調查者人數偏低,每項僅占5%左右,而保護區內較大規模的餐飲旅店所雇用的廚師、會計等都是從外地聘用的,且餐飲旅店業業主中,來自保護區外的居民比例達37%。

2、工作穩定性差。農民失去土地后,企業用工并非土地耕作那樣穩定,一旦企業出現關、停、并、轉,對務工農民則又是一種生存挑戰。

不僅兩大征地補償方式存在弊端,我國旅游項目征地在根源上也存在問題。根據憲法,征地必須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公共利益”本身就存在一個難以界定的概念,為數不少的旅游開發商打著“公益”的幌子,無償或低價圈占農業用地和民宅用地,甚至變相發展房地產,以達到牟取暴利的目的。這種現象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侵害了農民的基本利益,產生了消極的社會影響。

三、完善我國旅游項目征地補償政策

應當說政府已認識到失地安置政策的缺陷,并做出了改進。如2004年11月的文件,提出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而在此之前的法律并無提出對被征地農民具體的安置途徑。各地方政府也在積極探討本地失地安置措施,如河北辛集市在試行失地農民長期保障工作中,實行“村集體拿小頭、失地農民拿大頭”的辦法。專家學者也就征地補償問題進行了大量研究。但從近年來全國各地的征地補償實踐來看,征地過程中侵犯農民利益事件仍屢見不鮮,對此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探索革新之路。

(一)重置補償標準。目前,國內外對于征地補償的標準不一,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聲音:“完全補償說”、“適當補償說”。前者主張對所產生損失的全部進行補償,最大限度地將損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后者認為補償時并不一定要求全額補償,只要參照當時社會的一般觀念,按照客觀、公正、妥當的補償計算基準計算出合理的金額予以補償就足夠了。

一次性補償以土地的過往產值為標準計算,綜合安置下,農民收入水平低下。顯然我國采用的是“適當補償說”,明顯對農民不公,但因我國現階段財政的限制,采用“完全補償說”顯然不符合實際,因此本文建議,可先對部分征地實行完全補償標準,逐步帶動全部征地完全補償標準的實施。

(二)建立直接補償機制。建立對農民的直接補償機制,就是將土地補償費直接補給農民,而不是補給集體。雖然有些學者也建議可通過加強監督及村委會財務透明化來防止補償金支付中的克扣行為,但本文認為于其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對相關組織及人員進行監督,不如從根本上斬斷根源。

(三)嚴格補償程序。目前,我國正在醞釀制定《行政程序法》、《強制執行法》,學界和實務界就制定這兩部法的有關問題已展開認真討論,本文認為做好行政征收的補償程序工作,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①加強國家補償程序的民主性和公開性,廣泛采取聽證和聽證會制度;②明確補償程序違法的責任后果;③注重協商調解程序的適用;④建立科學合理的補償評估機制。

(四)明確“公共利益”內涵。因“公共利益”界定不清,不少不法分子便鉆了空子。對‘公共利益”的界定目前已引起了國內學者的研究,并取得一定進展。筆者認為,要做好為農地征-收的管制工作,“公共利益”的概念必先得到明確界定,并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具體規定下來。

第8篇:土地被征收農民社保政策范文

關鍵詞:重慶市;少數民族; 失地群體; 思想動態

隨著重慶市城鄉一體化進程的持續推進,一大批重點項目和民生工程的開工實施,我市失地少數民族群體規模將會呈繼續擴大化趨勢。這個群體的思想動態,既反映出他們自身的精神生活狀況與水平,也反映出政府相關政策的科學性、有效性,同時也映射出地區的穩定、和諧程度。"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位于渝東南邊陲,總人口65萬人,土家、苗族等少數民族占總人口的53%,屬于典型的少數民族集聚之地。"[1]課題組以秀山失地少數民族群體為研究對象,向相關單位和個人發放回收有效調查問卷924份,并開展了20余次的走訪調研和座談交流,獲取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從而對該群體思想動態有了一個比較清晰的認識,根據實際提出一些建議意見,以期對化解征地過程中的民族矛盾與社會風險,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和諧發展、科學發展有所助益。

一、主要特征

農民對賴以生存的土地喪失必然會造成心理上的一定影響。研究發現,少數民族失地群體對待征地問題的心理是復雜而矛盾的,呈現出起伏波動狀態,具有差異性、狹隘性、失衡性、不穩定性等特征。

(一)差異性。一是地域的差異性。邊遠山區因基礎設施等公益性征地失去土地的群體,滿意度高于小集鎮建設征地失去土地的群體,而城郊因城市擴建或商業用地土地被征用的群體,滿意度則最低。二是時間的差異性。5至10年前失去土地的群體對生活的滿意度,要高于近1、2年失去土地的群體。三是生活境遇的差異性。生活水平有明顯提高的,對失地后生活滿意度明顯高于生活水平維持過去水平或低于過去水平的群體;四是征地用途的差異性。對公益性建設失地的支持率為85.4%,而對商業開發失地的支持率則只有57.3%。

(二)狹隘性。根據調研了解,失地農民較之土地被征收之前更加計較利益得失,思想上表現為更加狹隘。曾經非常和睦的鄰里、家庭、親戚關系都因為征地利益受到影響,由于利益的糾紛,導致了思想上的明顯變化,并在行為中具體體現出來。鄰里之間因為征收土地的利益而錙銖必較,父子之間因為土地補償款反目成仇、兄弟姐妹之間為了爭奪利益對簿公堂。

(三)復雜性。問卷顯示,未被征收土地群體中有82.3%的希望自己的土地能夠被征收,因為近年大量農民外出務工,完全靠土地生活的農民不多,絕大多數都希望通過土地征收后得到一筆可觀的收入;但失地群體的問卷則顯示,只有57.3%的滿意于土地被征收,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征收土地的結果并沒有達到他們的預期。對一些土地可能被征收的群體訪談,明顯感覺到他們的欣喜、期待、彷徨、焦慮等各種情緒交織在一起。

(四)失衡性。許多農村少數民族本來就有相互攀比的習慣,土地征收后,喜歡與鄰里周邊其他人比較,覺得自己得到的補償款沒有別人的多,造成心理不平衡;與其他區域比較,知道補償條件沒有其他地方優厚,產生強烈不滿情緒(如湖南碗米坡電站修建,湖南省龍山縣的補償標準高于重慶市秀山縣的補償標準,引起部分群眾不滿而上訪);不同時段之間比較,以前征地補償標準低,獲得補償款相對較少,這些群體與現在補償對象對比,感到有些失落和不公。

二、基本狀況

失地少數民族群體征地前后,心理上雖然發生了一定變化,對征地政策、保障措施等抱有一些不滿情緒,失去土地后存在嚴重依賴政府的思想,心態上不平衡、社會交往上有障礙,但并沒有因此產生嚴重對抗情緒,沒有過激或極端行為。

(一)總體比較緩和。絕大多數農民對失去土地都持有較為理性的態度,心理上能夠正確面對和承受失去土地的現實,即使對征地過程或結果有些不滿意,但大多能夠走上正確的維權道路。從近幾年的情況來看,秀山在園區建設、城市擴建、大中型水庫建設等過程中土地征收數量較之以前大幅度增加,但失地少數民族群體每年涉及土地征收問題上訪事件只有10余起,法庭訴訟案件也只有5、6起,與前些年基本持平。并且,沒有發生因征地引發的暴力抗法、大規模的或人員傷亡事件。

(二)存在依賴思想。土地征收后,對農民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響,76.4%的生活不如意的失地農民認為,"征地是造成自己生活變差的主要原因"。雖然其中一部分人征地前生活狀況一直較差,還有一部分人是因為自己不合理的生活計劃導致的(如土地補償款投資失敗、坐吃山空或者打牌輸光等),但全都歸因于失去土地。這些群體中有88.5%的人認為"政府應該負主要責任"。對于今后的生活,43.5%的人選擇應該"靠自己找出路",而有37.2%的人選擇應該"靠政府找出路"。

(三)表現為不平衡心態。調查發現,失地群體中有63.7%的人心理是不平衡的。有的是抱著通過征地實現暴富的心態,而實際收益與自己心理預期差距較大,不平衡源于期望過高;有的是見到鄰里征收土地補償款遠遠高于自己的,不平衡源于嫉妒心理;有的進入城市生活后,即使經濟水平總體上沒有下降,但是比起城市固定工資收入者(公務員或事業單位職工)有明顯差距,不平衡源于社會現實。此外,商業用途征地,失地農民更會產生嚴重的被剝奪感,心態愈加不平衡。

(四)社會交往上出現障礙。因為土地糾紛或財富差距的拉大,鄰里之間產生矛盾或相互嫉妒,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心理隔閡;有的因土地被征用,突然得到做夢都沒有想過能得到的財富,自我意識膨脹,高高在上,影響了社會關系;一些失地群體進入城市生活,但還是覺得自己一個陌生人,難以融入城市人群,而一些城市居民則認為失地農民素質低,不愿意與之交往。失地農民對進入城市生活中鄰里關系"比較滿意"的占39.2%,"不滿意"的占11.7%。

(五)對政府有不滿情緒。失地群體中,一部分人認為政府在征地過程中不公,造成了自己利益的損害,34.3%的人認為,自己被征用地過程中"政府不公平",47.6%認為"政府比較公平"。政府不公平的原因中,82.4%的人認為主要是"工作人員"。有47.7%的人認為,征地收益最多的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員"。

三、原因分析

通過分析發現,影響失地少數民族群體思想動態的原因是綜合性的,經濟問題是主要構成因素,而就業狀況、征地政策也是非常重要的因子,群體、個體差異則對失地問題在心理上表現出不同的強烈程度。

(一)經濟問題。引起思想變動最大的因素是失地前后經濟水平的變化。經濟水平相對土地征收前更好的群體對征地支持率較高,其中78.2%的人認為"征地比不征地好",對當前生活滿意度高達83.6%;而經濟水平下降的對征地支持率則偏低,其中只有43.7%的人認為"征地比不征地好",對當前生活滿意度則只有35.4%。總體來看,失地群體普遍對當前補償金標準不甚滿意,沒有人選擇"非常滿意"的,選擇"滿意"的占16.5%,"比較滿意"的占31.7%,"不滿意"的占51.9%,這既與失地群體對補償標準期望值較高有關,也說明現行的土地補償標準有些偏低。

(二)就業問題。能否擁有良好的就業崗位對失地農民群體思想有較大影響。已經有比較滿意工作的群體,對失去土地的態度比較坦然,這個群體中86.3%的人對未來生活"不擔心"。而技能缺乏,沒有穩定工作和體面收入的失地群體,則感到非常焦慮,其中78.5%的人對未來生活"很擔心",并且對自己認為能否找到一份適合的工作,66.5%的人認為"很難說"。當前就業面臨最大的障礙,54.5%選擇"缺乏技能",27.4%的選擇"不了解用工信息"。

(三)政策問題。土地征收政策在不斷調整變動,相距幾個月甚至幾天時間,獲得的土地補償金差距都非常明顯。比如,2007年12月31日之前,秀山征地標準執行《秀山府發[2005]53號》文件,而2008年1月1日后,則執行《秀山府發[2008]42號》文件,同一類型、同一用途的土地,每畝價格就相差上萬元。這就造成一些故意拖延征地的群體受益,而那些主動配合征地的群眾利益上相對受損,勢必會讓一些群體感到非常不公。除此之外,征地配套政策不完善,失地群體子女很難進入城市最好的中小學,修建或購置房屋沒有優惠條件等,這都會引起他們的不滿。

(四)群體、個體差異問題。對失地后生活滿意度最差的群體年齡集中在50-60歲之間,因為年齡較大,很難找到一份工作彌補失去土地而喪失的收入,而年輕人更容易找到一份合適的工作。城郊失地群體對土地征收滿意度低于邊遠山區失地群體,城郊農民可以半工半農,或者私自出賣土地、違規建房出售獲取利益,而邊遠地區很多土地都已經被撂荒,土地對于他們的價值沒那么重要。征地前已經不是靠土地為生的失地群體更愿意土地被征用,這對他們來說是意外之財,而過去一直高度依賴土地生計的群體,則不樂意土地被征用.

(五)征地執行問題。一些工作人員方法上簡單粗暴,容易引發失地群體思想對立;有的征地前隨意許諾,征地后不聞不問,群眾覺得受到了欺騙;一些程序不公開、不透明,造成不少猜忌和誤解;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漠視群眾利益,讓某些善于鉆營者得利,而更多本分群眾利益受損,最容易激發失地群體普遍性的不滿情緒。

四、對策建議

要有效解決失地少數民族群體當前存在的一些思想問題,離不開政府與社會層面的積極介入。通過實施系列綜合性舉措,為失地群體在經濟、就業、培訓、社保等方面提供良好條件,從而有利于他們形成獨立、自信、理性、平和、開放的健康心態。

(一)制定科學的征地補償政策。適當提高征地補償費用標準,一方面,考慮地方財力所能承受的范圍,補償金額應盡量遵循經濟規律的要求;另一方面,土地征用不能使被征用人有明顯的不公平或被剝奪感。分類制定征地補償費用標準,要根據市場行情、動態考慮重置價、土地出讓用途等多種影響土地價值的因素來合理確定不同時期、不同地段土地征用的補償標準。對于城市郊區的土地,由于土地市場比較發達,這部分土地的補償標準可以以市場價格為主。對于遠離城區的土地,因為價格偏低,而農民的生活主要靠土地的收益,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應考慮為失地農民維持今后生活提供額外的經濟補償。并且,要建立政策動態調整機制,確保被征地群眾生活水平不降低且長期受益。

(二)建立健全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機制。政府可以針對失地農民建立特殊的社會保障機制,如按照不同年齡,設立教育、養老、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等多層次、全方位的社會保障體系。同時,要探索建立失地群體長期利益保障機制。如創新失地農民安置模式,采取"土地換保障型"、"土地入股型"、"留地和就業相結合"等方式,對比較富裕、區位條件比較好的農村,可以通過"留地安置",農民通過開發經營項目獲得長期保障;對于偏遠地方的農民應優先吸收他們就業,提供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措施,保障其長期利益。

(三)增強失地群體的自我發展能力。提高失地群體素質,增強其自身發展能力,這是保證他們可持續發展最為有效的方式。首先是要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機會。通過多種方式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特別是失地群體子女進城入學,應與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對待,優先照顧;其次是要提供免費的職業技能培訓。針對失地群體開設各種職業技能培訓班,讓他們每個人都有一技之長,提升他們的轉崗就業能力。三是要提供市場經濟知識的培訓。為他們征地補償費尋求較好的投資空間,而且能在市場經濟競爭中自主創業投資,真正成長為平等的市場主體。

(四)確保失地群體享受公平公正的待遇。要將公平公正的原則貫穿于征地過程的始終。一是政策制定過程要中貫徹公平公正的理念。制定科學合理的失地補償政策標準和系列保障性措施,最大限度地增加失地群體的福利,不能讓失地群體因為發展作出個體的犧牲,如果這種犧牲不可避免,必須得到合理的補償。二是政策實施過程中要確保公平公正。政策執行必須到位,國家工作人員要嚴格做到不,不厚此薄彼,對所有對象一視同仁,真正做到不偏不倚,對征地過程中工作人員有違規違紀問題,必須嚴加懲處。三是政策實施的結果要公平公正。所有涉及失地群眾利益的,如補償金、社保、就業等方面,一律公開,廣泛接受群眾的監督,最大限度地避免暗箱操作,最大限度地保障群眾利益,從而讓失地群體心服口服。

(五)努力做好失地群體的思想政治工作。一是要努力更新他們的生活觀念,積極幫助他們轉變生活方式,形成文明的生活習慣,構建和睦友善的人際關系。二是要通過教育和人文關懷,提高他們的思想道德素質,培育積極、健康、向上的文化,使他們盡快樹立適應現代社會的人生觀價值觀,具備現代文明意識。三是要增強他們的風險意識和競爭意識,能夠較快適應失地后的生活并參與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去。此外,對一些因征地而造成一定心理問題的特殊群體,要給予特別關照,加強交流溝通和心理疏導,讓他們早日走出失地后的陰影,過上正常、幸福的生活。

參考文獻:

第9篇:土地被征收農民社保政策范文

一、失地農民權益缺失的原因

(一)法律原因:失地農民權益受損的根本原因

首先,現有法律存在空白,缺乏專門的立法保障。當前,征地活動日漸頻繁,失地農民的弱勢地位在我國日漸突出,有關部門對農村和城郊的土地被征收的力度也在不斷加大,但是我國并沒有任何專門的立法對失地農民權益加以保護。盡管地方有制定相關規定、辦法來防止失地農民的權益被侵害,但是這些規定和辦法基本上都只是停留于政策層面,并沒有上升到具有法律效力的層面。其次,現有法律存在模糊地帶。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農民對土地擁有部分所有權。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實際擁有分配土地絕對權的是政府,而非農民。為了自身利益,一些鄉鎮政府、村委會往往代表土地所有者大量征用農村土地搞經濟建設,從而使農民賴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被侵犯。此外,我國現有法律制度于征地補償方式和補償分配層次的規定也存在不完善之處。最后,缺乏有效的法律救助途徑。我國目前關于征地過程中的爭議糾紛解決機制主要是通過行政途徑,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最終裁決。一個完整的法律保障體系應該是立法、執法和司法多個環節的結合,僅僅依靠行政救濟而脫離了司法救助,這將會給農民尋求有效的救助途徑造成一定的困難,以致失地農民明知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也無處申訴,找不到真正能夠為自己追回損失的救助途徑。

(二)制度原因:失地農民權益受損的直接原因

第一,對“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濫用征地權現象嚴重。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只是原則性規定了征地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但對什么是公共利益、哪些建設項目屬于公共利益等問題沒有作進一步的具體規定,過于原則性的規定為政府任意解釋“公共利益”、隨意擴大征地范圍提供了條件。

第二,土地征用程序不規范、缺乏公開性。從土地征收的決定,到補償費的標準和征收爭議的解決等,都完全由行政機關決定并實施,土地征收中的公告制度實際上變味為對農民的“通知書”;農民對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及征地與否沒有決定權,只能就補償安置方案表達自己的意見,極大地限制了農民的知情權、協商權和參與權。

第三,征地補償標準過低,導致失地農民土地收益權受損。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主要采用“產值倍數法”一次性現金支付的賠償方法,這種低補償標準,是以犧牲農民的利益為代價來推進城市化發展的,不僅不能實現城市化發展成果的共享,更不利于城鄉社會的持續穩定與和諧發展。

(三)觀念原因:失地農民權益受損的重要根源

首先,農民自身觀念陳舊、素質不高。農民失去土地后,對參加社會保險沒有充分的認識,通過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其他途徑等實現就業的意識較差。同時,失地農民整體素質不高,一些中年農民沒有一技之長,有的甚至還是文盲、半文盲。部分農民缺乏長遠目光和資金增殖意識,往往在短期內把有限的安置費消費完,把自己推到了貧困者的行列。即使有不少農民找到工作,大多也是從事體力勞動,技術含量低,隨著許多中小企業紛紛由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型企業轉變,這部分失地農民也會因勞動技能低等原因而被排斥在外。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官員對農民問題認識不足,把征地中涉及的農民利益問題簡單地看作是經濟補償問題。近年來,有些鄉鎮、村領導和干部為了在任期內保持GDP和財政收入的持續增長,儼然把“征地”、“賣地”作為最快捷的途徑。他們為減少建設投資成本,不惜犧牲農民的利益。例如,片面強調“投資環境”,采取極低的征地費吸引企業入園,進而換取政府和企業的利益。更有甚者,一些領導干部對失地農民生活和就業問題熟視無睹;只求征地的手續和程序合法性,無視農民正當合理要求;對解決失地農民的出路問題采取回避態度,無謀無策。另外,不切實際的發展規劃也導致“圈地風”盛行,這樣“蔚然成風”的征地,使得農民土地越來越少。

二、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對策

(一)完善相關立法,保障失地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加強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專項立法。從我國保障失地農民權益尚存在立法空白的現狀出發,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關于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部門法,如《失地農民權益保障法》、《失地農民法》,對農民的收入、福利、社會保障、合法權利、農民與土地的關系以及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的利益保護等方面做出系統的規定,有針對性地構建一個公正、嚴謹的法律保障體系。另外,還應在對失地農民權益保護的專項立法中解決對失地農民身份地位的定位問題,并以此為前提開展社會保障、就業安置等制度的建設,讓失地農民也能享受屬于自己的社會福利,不至于因耕作無地而淪為游離于城鄉社會之間的“邊緣人”。

第二,對現有法律規范加以完善。首先,明確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切實保護失地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必須明確農村土地產權的歸屬,明確界定農民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承包經營權。其次,明確規定農村集體和農民個體之間對土地產權的實現形式,在立法層面保護有利于提高生產力水平和保障失地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最后,明確界定征地范圍,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即在立法中要嚴格界定商業性用地和公共利益用地的征地范圍。

第三,我們要進一步建立和拓寬對于失地農民的法律救助途徑,并確保各項救助途徑的有效性,把好失地農民保障工作的最后一關。在完善現有行政救濟途徑的同時,也要考慮更加有效的法律救助途徑,啟動國家的司法權,充分發揮司法機關在解決失地農民補償標準爭議及其他權益保障救濟途徑上的作用,促進司法救助與行政救助相結合,確保失地農民救助途徑的有效性。

(二)完善制度保障,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機制

首先,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縮小征地范圍。為杜絕各級政府以“公共利益”為名,濫用征地權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有必要從立法的角度對“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的界定。例如,可以采取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合的辦法確定“公共利益”的范圍,確保土地征用權只能在列舉的范圍內行使。對于其他非公益性用地,只能通過市場途徑來解決。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以公共利益之名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侵犯農民利益。其次,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建立合理的分配機制。要依照法律規定支付征地補償費,保證失地農民基本生活水平。制定補償標準時要全面考慮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占用耕地面積、農業生產效益和土地供需狀況等因素;在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上,要堅持補償費主要用于失地農民的原則,嚴禁各級政府的截留;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留取的補償費的使用要公開、透明,其使用范圍僅限于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益事業,并要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最后,規范土地征用程序。規范土地征用程序是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的重要舉措。為此,建議對有關法律進行修改,建立土地征用的公告和聽證制度,充分尊重失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成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對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公正以及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是否合理等方面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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