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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食品安全;監管
中圖分類號:DF3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9-0088-02
隨著時代的發展,科技的進步,網絡購物成為人們忙碌生活中一種重要消費方式。只要通過網絡,就可以嘗遍天下美食,大大滿足了人們的美食需求。因而,在網絡商店(以下簡稱電商)中,食品經營大軍快速增長,同時網絡食品安全問題也隨之產生,不斷爆出以假亂真、以次充好、貨不對板、信息不真實等問題。消費者在花冤枉錢的同時,又無法得到法律的救濟。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網絡食品安全銷售監管制度,保障網絡銷售的食品安全。
一、網絡食品銷售現狀
目前我國網絡銷售模式有兩種:一是B2B,即企業對企業的營銷關系,主要體現為分銷。二是B2C,即企業對消費者個人的營銷關系,主要體現為淘寶、京東、微博、微信等方式。在這樣銷售模式下,必定是問題百出。
(一)以假亂真,以次充好
由于近年頻頻爆發“三鹿奶粉”、“紅心鴨蛋”、“染色饅頭”等食品安全事件,人們開始購買進口食品。而電商對進口食品的標價,往往比實體店低,再加以送貨上門,網絡代購成了人們的首選。但是,進口的食品往往都沒有中文標識和中文說明書,大部分消費者無法了解到食品的真實信息,更難明確購買的是否是正品。甚至有商家直接用中國制造來混淆視聽,國內食品搖身即成進口食品的現象普遍存在。
(二)影視效應,盲目消費
央視紀錄片《舌尖上的中國》熱播后,人們對于美食的追求得到了升華。電商就抓住了商機,在首頁等顯著位置打出了售賣《舌尖上的中國》食材,“舌尖”帶動了“指尖”,一些食品的月銷量達上千筆,不常見的食品從無人問津到斷貨。韓國偶像劇《來自星星的你》更是拉動了網絡上啤酒炸雞這些日常隨處可見的食品熱賣。可見影視對于人們對飲食追求,起著引導性作用,這也正是電商抓住了中國消費者的盲目跟風心理。
二、網絡食品銷售監管難
網絡是一個四通八達的虛擬世界,任何人隨時都可以利用它信息、獲取信息。因此,技術部門很難在廣大的信息中準確定位,進行監督管理,存在監管難的問題。
(一)市場準入容易
這里以淘寶和微信為例來分析。微信的市場準入最易,只要你擁有賬號,廣加好友,就可以將食品輕易地賣出去,可謂是零市場準入。而淘寶的準入較高一些,但也只需通過了平臺的信息審核,就可以將食品擺上虛擬商鋪,并且其中大部分電商都選擇代銷和分銷的模式,即不需承擔任何風險,只需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就可以輕松賺取其中的差價。
(二)信息雜亂
在互聯網中購買食品不能像在實體店可以直接接觸食品,僅僅靠商家的文字和圖片描述,或者參考其他買家的評價。而電商通常只會介紹食品的一些基本的信息,并通過特殊處理的誘人圖片來吸引顧客的購買,甚至有些圖片與食品完全不符。一些買家的評價,十有八九都不太真實,電商經常以“刷單”、“好評返現”等方式,產生許多不真實的好評。
(三)流通渠道廣泛
網絡購物商場可謂是無地域限制的市場,只要通過互聯網,就可以隨時購買到來自全國各地的商品,可以將自己的商品出售到全國各地。再加之我國物流業的迅速發展,使得食品通過網絡流通更加便捷,原本不可郵寄的流質食品,正在被各大快遞公司所接受。每日成千上萬的包裹,也沒有明確的分類,并且包裝各異,使得監管無從下手。
(四)法律監管缺失
我國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針對網絡食品安全銷售監管。在無法律法規的規范下,工商部門面對這層出不窮的網絡食品交易問題,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管。而缺乏法律自我保護意識的消費者,在遇到爭議時,多數選擇了沉默,即使選擇投訴也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
三、《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與《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評析
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與《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表現出對互聯網食品安全的重視,將通過修訂法律法規來規范網絡食品安全銷售,保障國家監管和網絡食品安全銷售。
(一)第三方平臺參與管理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第73條規定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圍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其許可證。賦予第三方平臺審查許可的權利,但存在操作上的問題。
第一,權利的主體。《辦法》第23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活動中為雙方或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電子訂單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多方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從該條中,可以確定淘寶、京東等具備第三方交易平臺資格,而微博與微信等平臺不具備這些功能。因此,微博與微信平臺是否享有審查許可權利和應當承當連帶責任,還有待法律法規明確的規定。
第二,審查。《辦法》第26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巡查制度,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管理人員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停止提供服務。但是對于如此繁多廣泛的電商,高超技術的工作人員,也難以查證信息的真假和經營的合法性。因此,建立管理制度,應當先規范電商對產品信息的。
(二)第三方交易平臺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第73條規定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者未履行規定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然而沒有為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承擔連帶責任事后保障。如果第三方交易平臺承擔了責任后,無法尋找到賣家或者賣家拒絕賠付又該如何保障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權益。因此,有必要規范網絡購物交易金的流轉制度。
第三方交易平臺除了承擔連帶責任外,還要受到高額處罰和吊銷許可。《辦法》第46條也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違反食品藥品法律法規的,應當列入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的第三方交易平臺和其法人采取罰款和黑名單的方式,只要具有商業頭腦和平臺構建技術的人員,即可換個名號再起爐灶,構建性的網絡銷售平臺。因此,處罰并不是最好的保障,還應從基礎管理入手,規范整個網絡食品交易市場。
四、網絡食品安全銷售監管制度的完善
《食品安全法》作為食品安全領域的基本法,不可能對網絡食品安全銷售下過多的筆墨,所以在《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只提及有關網絡銷售的規定。因此,完善網絡食品安全銷售監管制度,主要靠國務院正在起草的《辦法》來實現。就目前的意見征求稿而言,該管理辦法應當更加細致的規范網絡購物的每一個環節,進一步穩定網絡食品安全銷售。
(一)電商規范
第一,規范第三方交易平臺,這里我們主要規范的是微博和微信等平臺。鼓勵這些平臺加入到網絡購物當中去,但是不應該以即時通訊流的方式來進行網絡交易。要求微博和微信建立具有網上查詢、生成訂單、電子合同、網上支付等交易服務功能的網絡交易子欄目,否則就禁止該平臺有關銷售的信息。
第二,設立市場準入條件。這一點,在《辦法》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者應當取得食品藥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這里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對申請人的身份證和許可證進行確認登記,并可以收取保證金,以備事故處理時使用。
第三,對現存電商進行確認登記。對于沒有許可證和電商信息不真實的,給予一定的期限進行申請和重登記,對于仍無法提供的予以關閉。
第四,對電商貨源進行管理。我們可以做一個大膽的設想,在各地構建食品存儲大倉庫,這樣無論在B2B模式還是B2C模式下銷售出去的食品,工商部門都可以在爭議或事故發生第一時間查清貨源,確定貨物是否存在問題,提高政府辦事效率與公信力。
(二)商品信息公開
商品信息是消費者了解所售食品最直接方式,因此,商品信息必須是真實可靠的。銷售食品應當清楚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地、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號、品牌、規格、廠名、廠址、計價單位、等級、食用方式、貯存方法、凈含量、配料表及是否通過相關認證等內容的文字信息,并且應當同時規范圖片信息,對于同一產地的同一食品,應當由生產生提供兩張以上的食物圖片。除了對商品信息真實準確公開,還應在網絡店鋪首頁公開經營許可、經營者健康狀況與聯系方式等信息。
(三)統一交易流程
第一,統一交易的方式。這里最為主要是貨幣的流通方式,既然通過網絡交易的方式,就應該取消貨到付款、線下交易等形式,統一將價金交由第三方供銷平臺保管,經確認收貨后再由第三方交易平臺將價金轉給電商。
第二,統一物流形式。對于食品的包裝,各電商應當有自己的統一標志的包裝箱并標明食品,這樣可以便于物流公司的辨認與分類。對于食品的運輸,應當要求物流公司進行與其他物品隔離的措施,特別是鮮活易腐的食品。食品在物流運輸中會擠壓損壞或變質,所以分類保鮮等措施應是物流公司的義務。
(四)建立監管網絡舉報與投訴平臺
各第三方交易平臺都有自己的舉報和投訴平臺,但是這些機制大多數時候都流于形式。應當由行政部門牽頭,建立統一的舉報和投訴平臺。在平臺上公布不良商家和不合格食品的信息,讓大家可以及時了解信息。給每個第三方交易平臺有權限,其處理爭議和事故的結果。消費者也可以在該平臺上直接投訴信息,在這樣的監督體制下,也可以更好地使第三方交易平臺履行好義務。
通過互聯網購買食品,已經成為人們不可缺少的一種生活方式,它正在不斷的影響我們的生活。因此,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高度重視互聯網食品安全銷售的監管,應當繼續完善網絡食品安全銷監管制度,加大對經營者、第三方平臺建立者的監督和管理,以及消費者應當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使用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權益,共同促進網絡食品銷售發展,保障食品安全。
參考文獻:
[1]http:///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jsp?ID=6287041[EB/OL].中國人大網7月3日公布的征求意見稿,[2014-07-17].
問:出臺《辦法》的總體背景與考慮是什么?
答:近年來,支付機構大力發展網絡支付服務,促進了電子商務和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對支持服務業轉型升級、推動普惠金融縱深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機構累計處理網絡支付業務562.50億筆,金額32.97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28.95%和98.80%。
同時,支付機構的網絡支付業務也面臨不少問題和風險,必須加以重視和規范:一是客戶身份識別機制不夠完善,為欺詐、套現、洗錢等風險提供了可乘之機;二是以支付賬戶為基礎的跨市場業務快速發展,沉淀了大量客戶資金,加大了資金流動性管理壓力和跨市場交易風險;三是風險意識相對較弱,在客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機制等方面存在欠缺;四是客戶權益保護亟待加強,存在夸大宣傳、虛假承諾、消費者維權難等問題。
人民銀行長期關注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問題。為規范網絡支付業務,防范支付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同時促進支付服務創新和支付市場健康發展,進一步發揮網絡支付對互聯網金融的基礎作用,人民銀行從2010年開始啟動網絡支付發展與規范相關研究工作。今年以來,遵循“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組織市場機構、行業協會、專家學者開展多輪研討、座談及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最終完成了《辦法》的制定工作。
問:《辦法》的監管思路與主要監管措施是什么?
答:按照統籌科學把握鼓勵創新、方便群眾和金融安全的原則,結合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發展實際,人民銀行確立了堅持支付賬戶實名制、平衡支付業務安全與效率、保護消費者權益和推動支付創新的監管思路。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機構定位。堅持小額便民、服務于電子商務的原則,有效隔離跨市場風險,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及金融穩定。
二是堅持支付賬戶實名制。賬戶實名制是支付交易順利完成的保障,也是反洗錢、反恐融資和遏制違法犯罪活動的基礎。針對網絡支付非面對面開戶的特征,強化支付機構通過外部多渠道交叉驗證識別客戶身份信息的監管要求。
三是兼顧支付安全與效率。本著小額支付偏重便捷、大額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采用正向激勵機制,根據交易驗證安全程度的不同,對使用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交易限額作出了相應安排,引導支付機構采用安全驗證手段來保障客戶資金安全。
四是突出對個人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基于我國網絡支付業務發展的實際和金融消費的現狀,《辦法》引導支付機構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健全客戶損失賠付、差錯爭議處理等客戶權益保障機制,有效降低網絡支付業務風險,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是實施分類監管推動創新。建立支付機構分類監管工作機制,對支付機構及其相關業務實施差別化管理,引導和推動支付機構在符合基本條件和實質合規的前提下開展技術創新、流程創新和服務創新,在有效提升監管措施彈性和靈活性的同時,激發支付機構活躍支付服務市場的動力。
問: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有何不同?
答:支付賬戶最初是支付機構為方便客戶網上支付和解決電子商務交易中買賣雙方信任度不高而為其開立的,與銀行賬戶有明顯不同。一是提供賬戶服務的主體不同,支付賬戶由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主要用于電子商務交易的收付款結算。銀行賬戶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客戶開立,賬戶資金除了用于支付結算外,還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二是賬戶資金余額的性質和保障機制不同。支付賬戶余額的本質是預付價值,類似于預付費卡中的余額,該余額資金雖然所有權歸屬于客戶,卻未以客戶本人名義存放在銀行,而是支付機構以其自身名義存放在銀行,并實際由支付機構支配與控制。同時,該余額僅代表支付機構的企業信用,法律保障機制上遠低于《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障下的央行貨幣與商業銀行貨幣,也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一旦支付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或信用風險,將可能導致支付賬戶余額無法使用,不能回提為銀行存款,使客戶遭受財產損失。
因此,《辦法》規定,支付機構應當在客戶清晰理解支付賬戶余額性質和相關風險的前提下,由客戶本著“自愿開立、自擔風險”的原則申請開立支付賬戶。
問:《辦法》禁止支付機構為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的主要考慮是什么?會不會制約互聯網金融發展?
答:鑒于金融機構和從事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機構本身存在金融業務經營風險,同時支付機構的資本實力、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普遍還不夠完善,抵御外部風險沖擊的能力較弱,為保障有關各方合法權益,有效隔離跨市場風險,切實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的底線,《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辦法》上述規定并不影響支付機構為金融從業機構提供網絡支付服務,還將進一步支持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
一是我國國家支付清算體系已經為金融從業機構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結算安排,并且符合國際支付清算監管慣例和準則,能夠支持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需要。
二是支付機構盡管不能為金融從業機構開立支付賬戶,但仍可基于銀行賬戶為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以有效支持互聯網金融的創新需要。
三是人民銀行鼓勵支付機構按照《指導意見》有關原則,與銀行深化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建立良好的網絡支付生態環境與產業鏈,進一步提升業務創新,增強服務實體經濟和風險抵御能力,共同推動互聯網金融業態多元、持續、健康發展。
問:《辦法》如何對個人支付賬戶進行分類?
答:支付賬戶分類,兼顧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能夠滿足不同客戶的多樣化需要,體現了尊重客戶的選擇權。
《辦法》將個人支付賬戶分為三類(詳見附表)。其中,I類賬戶只需要一個外部渠道驗證客戶身份信息(例如聯網核查居民身份證信息),賬戶余額可以用于消費和轉賬,主要適用于客戶小額、臨時支付,身份驗證簡單快捷。為兼顧便捷性和安全性,I類賬戶的交易限額相對較低,但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強化客戶身份驗證,將I類賬戶升級為Ⅱ類或Ⅲ類賬戶,提高交易限額。
Ⅱ類和Ⅲ類賬戶的客戶實名驗證強度相對較高,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假名、匿名支付賬戶問題,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開立支付賬戶并實施犯罪行為,因此具有較高的交易限額。鑒于投資理財業務的風險等級較高,《辦法》規定,僅實名驗證強度最高的Ⅲ類賬戶可以使用余額購買投資理財等金融類產品,以保障客戶資金安全。
上述分類方式及付款功能、交易限額管理措施僅針對支付賬戶,客戶使用銀行賬戶付款(例如銀行網關支付、銀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上述功能和限額的約束。
向:為何要強調支付賬戶實名制?
答:《辦法》強調支付賬戶實名制度。《辦法》要求支付機構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機制,并在與客戶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確保有效核實客戶身份及其真實意愿,主要考慮如下:
一是支付賬戶體現著消費者資金權益,只有實行實名制,才能更好地保護賬戶所有人的資金安全,才能從法律制度上保護消費者財產權利和明確債權債務關系。
二是賬戶實名制是經濟金融活動和管理的基礎,賬戶是資金出入的起點與終點,只有落實支付賬戶實名制,才能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從而切實落實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要求,防范和遏制違法犯罪活動。
三是堅持賬戶宴名制有利于支付機構在了解自己客戶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改善服務質量,更好地服務于客戶,為提升和改善經營管理水平奠定基礎。
問:支付賬戶的實名驗證要求會不會影響便捷性?
答:《辦法》要求支付機構在開立Ⅱ類、Ⅲ類支付賬戶時,分別通過至少三個、五個外部渠道驗證客戶身份信息,是為了保障客戶合法權益,防范不法分子開立匿名或假名賬戶從事欺詐、套現、洗錢、恐怖融資等非法活動,是對支付機構提出的監管要求,支付機構負有“了解你的客戶”的義務。
目前,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財稅等政府部門,以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征信機構、移動運營商、鐵路公司、航空公司、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燃氣公司等單位,都運營著能夠驗證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的數據庫或系統。支付機構可以根據本機構客戶的群體特征和實際情況,選擇與其中部分單位開展合作,實現多個渠道交叉驗證客戶身份信息。
在身份驗證過程中,客戶只需要按照支付機構的要求在網上填寫并上傳相關信息即可,并不需要本人去相關部門證明“我是我”,而是由支付機構負責與外部數據庫或系統進行連接并驗證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支付機構應采用必要技術手段確保客戶操作流程簡便、體驗便捷,這對支付機構的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提出了一定要求。
此外,《辦法》還規定,綜合評級較高且實名制落實較好的支付機構在開立Ⅱ類、Ⅲ類支付賬戶時,既可以按照三個、五個外部渠道的方式進行客戶身份核實,也可以運用各種安全、合法的技術手段,更加靈活地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實方法,經人民銀行評估認可后予以采用。這既鼓勵創新,也兼顧了安全與便捷。
問:支付賬戶交易限額的規定會不會影響便捷性?
答:遵循網絡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為最大限度地滿足客戶的實際支付需求,兼顧支付便捷性,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開展了全面調研。經統計分析,并結合未來一定時期內的發展需要,Ⅱ類、Ⅲ類個人支付賬戶年累計10萬元、20萬元的限額能夠滿足絕大部分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進行付款的需求。對極少數消費者,或者消費者偶發的大額支付,可以通過支付賬戶余額支付、銀行卡快捷支付、銀行網關支付等方式組合完成,因此并不會對消費者支付產生實質影響。考慮到I類個人支付賬戶在開立過程中對客戶身份驗證的強度較弱,出現假名、匿名賬戶的風險較高,《辦法》對I類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規定了較低的限額。
同時,為引導支付機構提高交易驗證方式的安全性,加強客戶資金安全保護,《辦法》規定,對于交易驗證安全級別較高的支付賬戶“余額”付款交易,支付機構可以與客戶自主約定單日累計限額;但對于安全級別不足的支付賬戶“余額”付款交易,《辦法》規定了單日累計限額。《辦法》規定的單日累計1000元、5000元的限額能夠有效滿足絕大部分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進行付款的需求。此外,《辦法》規定,綜合評級較高且實名制落實較好的支付機構單日支付限額最高可提升到現有額度的2倍,以進一步滿足客戶需求。
需要強調的是,10萬元、20萬元的年累計限額,以及1000元、5000元的單日累計限額,都僅針對個人支付賬戶“余額”付款交易。客戶通過支付機構進行銀行網關支付、銀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計限額、單日累計限額根據相關規定由支付機構、銀行和客戶自主約定,不受上述限額約束。
問:《辦法》對支付賬戶的轉賬業務有何規定?
答:《辦法》沒有對支付機構辦理銀行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轉賬業務進行額外限制,而是由支付機構、銀行和客戶以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開展此類業務,并自主約定交易限額等管理措施。
為加強支付賬戶轉賬業務的風險管理,《辦法》對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轉賬業務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是原則上,支付賬戶余額僅可回提至客戶本人銀行卡。
二是綜合評級較高且實名制落實較好的支付機構可以擴充支付賬戶轉賬功能,支付賬戶余額可以回提至他人銀行卡,他人銀行卡也可向支付賬戶充值。
三是支付機構應按照客戶意愿足額辦理Ⅱ類或Ⅲ類支付賬戶余額回提至客戶本人銀行卡的業務,協助客戶及時將支付賬戶余額回提為銀行存款。
問:《辦法》對快捷支付業務有何規定?
答:快捷支付是支付機構和銀行通過協議與客戶約定,由支付機構代其向銀行發送支付指令,直接扣劃客戶綁定的銀行賬戶資金的支付方式。快捷支付以其開通簡單、交易驗證便捷的特點深受客戶歡迎,已成為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但是,實踐中,由于該業務涉及客戶、支付機構及銀行三方,權責關系相對復雜,一旦發生風險損失,客戶維權困難。為此,《辦法》明確了支付機構和商業銀行合作為客戶提供快捷支付業務時,應當事先或在首筆交易時分別與客戶建立清晰、完整的業務授權,同時明確約定扣款適用范圍、交易驗證方式、交易限額及風險賠付責任。《辦法》同時強調,銀行是客戶資金安全的管理責任主體,在后續交易時無論是由銀行進行交易驗證還是支付機構代為進行交易驗證,銀行均承擔快捷支付資金損失的先行賠付責任。
向:支付機構分類監管的思路是怎樣的?
答:目前,國內支付機構眾多,各機構在合規意識、風控能力、業務規模、服務水平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為提升監管資源配置的科學性和監管效率,在加強風險防范的同時進一步支持支付機構開展業務創新,促進支付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人民銀行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原則,建立支付機構分類監管工作機制。
首先,立足國內支付市場發展安際情況,根據支付機構的財務狀況、經營能力、風險管控,特別是客戶各付金管理等因素,確立分類監管指標體系,并持續組織開展支付機構分類監管工作。
其次,根據支付機構分類評級情況,在業務監管標準、創新扶持力度、監管資源分配等方面,對支付機構實施差別化管理,以扶優限劣的激勵和制約措施充分發揮分類監管對支付機構經營管理的正面引導和推動作用。對于綜合評級較高的支付機構,制定彈性和靈活性較高的監管措施,為其業務和技術創新發展預留充足空間;對于綜合評級較低的支付機構,人民銀行將集中監管資源依法重點監管,以加強風險防范、保障客戶權益,維護市場穩定。
問:《辦法》中明確了哪些分類監管措施?
答:對于綜合評級較高且實名制落實較好的支付機構,《辦法》在客戶身份驗證方式、個人賣家管理方式、支付賬戶轉賬功能、支付賬戶單日交易限額、銀行卡快捷支付驗證方式等方面,提升了監管彈性和靈活性:
一是支付機構在開立Ⅱ類、Ⅲ類支付賬戶時,既可以按照“三個”、“五個”外部渠道的方式進行客戶身份核實,也可以運用各種安全、合法的技術手段靈活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實方法,經評估認可后予以采用。
二是對于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的個人賣家,支付機構可以參照單位客戶進行管理,以更好滿足個人賣家的支付需求,進―步支持電子商務發展。
三是支付機構可以擴充支付賬戶轉賬交易功能,可以同時辦理支付賬戶與同名銀行賬戶之間、支付賬戶與非同名銀行賬戶之間的轉賬交易。
四是支付機構可以根據客戶實際需要,適度提高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單日交易限額。
五是在銀行卡快捷支付交易中,支付機構可以與銀行自主約定由支付機構代替進行交易驗證的具體情形。
同時,《辦法》對綜合評級較低、實名制落實較差、對零售支付體系或社會公眾非現金支付信心產生重大影響的支付機構,增加了信息披露等義務,同時人民銀行將依法對其重點加強監管。
問:《辦法》提出了哪些風險管理措施?
答:網絡支付業務因依托公共網絡作為信息傳輸通道,不可避免地面臨網絡病毒、信息竊取、信息篡改、網絡釣魚、網絡異常中斷等各種安全隱患,也面臨欺詐、套現、洗錢等業務風險。為加強風險防范,切實保障客戶合法權益,《辦法》從風險管理角度對支付機構提出了明確要求:
一是綜合客戶類型、客戶身份核實方式、交易行為特征、資信狀況等因素,建立客戶風險評級管理制度和機制,并動態調整客戶風險評級及相關風險控制措施。
二是建立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交易監測系統,對疑似風險和非法交易及時采取調查核實、延遲結算、終止服務等必要控制措施。
三是向客戶充分提示網絡支付業務潛在風險,及時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對客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高風險業務操作前、操作中向客戶進行風險警示。
四是以“最小化”原則采集、使用、存儲和傳輸客戶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息泄露風險。
五是提高交易驗證方式的安全級別,所采用的數字證書、電子簽名、一次性密碼、生理特征等驗證要素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安全要求。
六是網絡支付相關系統設施和技術,應當持續符合國家、金融行業標準和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七是確保網絡支付業務系統及其備份系統的安全和規范,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障系統安全性和業務連續性。
問:《辦法》提出了哪些客戶權益保護措施?
答:鑒于客戶在網絡支付業務中可能面臨資金被盜、信息泄露等風險隱患,在維權過程中往往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為保障客戶合法權益,《辦法》結合支付機構目前在客戶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的不足,明確了相關監管要求:
一是知情權方面。要求支付機構以顯著方式提示客戶注意服務協議中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事項,采取有效方式確認客戶充分知曉并清晰理解相關權利、義務和責任;并要求支付機構增加信息透明度,定期公開披露風險事件、客戶投訴等信息,加強客戶和輿論監督。
二是選擇權方面。要求支付機構充分尊重客戶真實意愿,由客戶自主選擇提供網絡支付服務的機構、資金收付方式等,不得以誘導、強迫等方式侵害客戶自主選擇權;支付機構變更協議條款、提高服務收費標準或者新設收費項目,應以客戶知悉且自愿接受相關調整為前提。
網絡交易多頭監管,效率低下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網絡交易違法活動的監管以國家工商總局為主,并有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等1多個部門聯合監管,這種網絡交易的多頭監管體制存在效率低下問題:國務院三定方案規定網絡交易業務的管理為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在傳統監管職能基礎上向網絡空間的延伸f51,并未明確體現具體職能,導致各部門管轄界限模糊,部門間管轄權劃分不明確、重疊和疏漏并存;由于我國負責網絡交易監管的職能部門眾多、分工復雜,很難對各監管部門之間的權責關系進行合理、有效的協調和配合,容易造成監管不及時、不準確、不到位的負面結果,甚至出現監管部門之間相互推誘的情況;在現行的網絡交易監管體制、機制下,跨部門之間的合作監管機制運行不太通暢,部門之間協調難度較大,對具有廣域性、時空分離性、虛擬性、瞬時性等特性的網絡交易違法行為更是難以發揮有效的監管作用;少數政府監管部門因部門利益,不作為、選擇性作為或不當作為也對網絡交易監管和網絡交易的發展造成了負面影響"。網絡經營主體準入門檻低,監管難度大首先,市場經濟劃分了交易各方的責、權、利后,才能進行交易,而劃分責、權、利的前提就是確定交易雙方身份"網絡交易多是在交易雙方事先不了解、交易過程不透明的過程中完成的,使得準確核實經營者的合法身份變得錯綜復雜,因此對網上經營者的身份核準是網絡交易監管的重要前提"其次,雖然在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對企業的經營范圍都進行了相對嚴格的控制,但多數網上經營者在網絡經營過程中或多或少地在規避著這些規則.對此,有關部門考慮到網絡經濟發展的特殊時期,采取了謹慎態度"最后,由于網上購物技術上的復雜性,經營者身份的辯識正確性、電子支付交易機制的可靠度和電子簽名的有效性等都可能在管理或技術上存在漏洞,使得消費者受侵害的可能性加大,監管難度加大,網上交易的公平性難以保證"。網絡交易平臺缺乏監管,沒有承擔起應有責任網絡交易容易引發爭議的根源在于:一是時間差;二是匿名制l6]"由于網絡交易雙方通過虛擬的電子數據平臺進行聯系,在交貨和付款之間通常會存在時間差,這個時間空隙就給網絡欺詐的實施提供了條件門"此外,有些賣方所提供的是模糊的聯系地址或是未經登記的移動電話號碼,以致受害者難以舉證,給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困難,網絡交易平臺本應對保障網絡商品交易雙方信息的真實性負有重要責任,但是現在還很難從網絡交易平臺的監管方面來做到這點"21年6月出臺的5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6中明確規定了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但是由于缺乏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責任落實進行監管的具體實施措施和相應的制度約束,網絡交易平臺主體很難自覺實現和落實其管理責任"這些無疑增加了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發生的概率,并增加了對網絡交易違法行為進行監管的難度"。以網管網初見成效,信息監管技術還有待提高隨著網絡經濟的不斷發展,不斷增加的網絡交易違法案件嚴重阻礙了網絡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網絡作為一種特定介質的經濟交易平臺,以及網絡結構的復雜性和海量的網絡信息加大了網絡交易監管工作的難度闊"網絡交易監控管理中對信息技術的應用要求顯得越來越迫切"以電子數據搜索分析技術、電子數據取證鑒定技術和網絡交易監管業務應用技術為主的網絡交易監管網應運而生,對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的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監管技術整體上還有待提高,目前以網管網在技術成熟度以及實踐效果方面都還有很多不足,因此并沒有在全國推廣,僅在北京、浙江、重慶等電子商務較發達的省市進行試點和示范,還需要進一步的技術探索和實踐創新,不斷提高監管手段來應對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的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監管理論落后于實踐,法制建設滯后網絡交易監管是一個比較新的研究領域,我國在網絡交易監管理論基礎研究方面起步相對較晚,基礎薄弱,現有研究側重直接監管中的經濟性監管研究,對具有中國特色的網絡交易監管的基礎理論涉及較少,網絡交易監管作為一個相互作用的復雜系統,現有學術研究的系統性、整體性和科學性都有待加強"另外,現有的網絡監管法規,雖然對維護網絡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其更多地關注網絡犯罪行為,對網絡交易違法活動的特性關注不夠"同時,網絡交易監管在法律制度建設方面還不完善,針對網絡交易行為一直沒有出臺國家最高層面的法律條文來規范網絡交易行為"在出現網絡交易違法行為時基本都是引用傳統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評判,但是以傳統的法律法規來衡量發生在新興網絡世界的交易違法行為,顯然是不恰當的"所以對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的法制建設急需加強"3網絡交易監管對策推動網絡交易的良性發展,必須依靠有效的監管措施,使網絡交易整個交易活動納人統一的常規管理"政府部門應不斷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創新監管手段,保證其高效運作"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規制網絡交易違法行為"。
優化網絡交易監管體制,從根本上提高監管效率
首先要解決由監管機構內部原因造成的網絡交易監管存在的低效率問題,關鍵要保持政府監管在某種程度上收益與成本的統一性,即政府監管收益(受益人獲利)與成本(來源于稅收承擔者)二者要統一,這樣可使得政府受到節約監管成本的激勵,從成本收益角度提高監管效率"其次要處理好我國網絡交易監管中存在監管部門多頭監管的事實,要明確負責網絡交易監管的職能部門之間管轄權劃分關系,避免監管重疊和疏漏并存的情況存在,同時需要對監管部門之間的權責關系進行合理有效的協調和配合"。對經營主體的準入加強管理,進一步規范網絡交易主體首先,在經營主體申請加人網絡交易市場時,交易平臺必須加強對企業資質和個人信息的審查,要求企業具備完善的相關法律審批文件,對企業進行完善的備案"其次,對于沒有進人網絡交易平臺的網絡交易經營主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身份審查力度和信息備案,確保發生違法行為時能準確找到違法主體"另外,在企業或個人的營業內容方面加強調查監管并采用長期抽查機制,對企業的網站網頁、銷售方式、經營項目等進行檢查"在產品范圍方面對企業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產品、售后和資料等項目進行質量檢查"采取上述相關措施的目的在于減少皮包企業、虛假企業、偽劣商品、違法技術和不真實宣傳等問題的出現,能夠提前對網絡交易參與主體進行有效的規范,降低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發生的概率"。落實網絡交易平臺的管理責任,加大對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的隱蔽性使得執法工作舉步維艱,切實需要網絡交易平臺承擔起對交易主體的管理責任"首先,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監管部門需在以往的處罰的基礎上加強對網絡交易違法主體的懲治力度,特別是加強對網絡交易平臺主體在網絡交易違法案件中應承擔的責任未落實情況的處罰力度"其次,結合網絡交易發展的最新情況,一方面對違法主體采取重罰措施,使得違法主體不再以為網絡交易違法是低成本和低風險行為,另一方面豐富監管部門對網絡交易違法現象懲治的手段,提高監管的軟實力,保障有效落實網絡交易平臺主體管理責任的同時提高相應監管措施的執法效果,對網絡交易違法行為起到良好的監管和威懾作用,有效地抑制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積極研發和提高信息監管技術,創新網絡交易監管手段首先,在網絡交易信息監控技術方面,監管部門自身必須積極開展技術研發工作,如加強以網管網技術的探索和實踐運用,從中不斷摸索出更加有效、更加成熟的技術方法和運用模式,不斷推進對網絡交易的有效監管;同時加強與社會科研團體、高校科研機構的技術合作,投資技術開發,成立技術研發團隊,通過技術的領先來威懾網絡交易違法行為,減少抱有僥幸心理、逃脫監管處罰的的違法者"其次,監管機構要緊跟網絡交易的發展態勢,在監管工作中創新監管方法,可以嘗試采用多周期循環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方法,即一旦查處違法現象,就采取緊密跟蹤形式,在未來的多個監察期采用隨機抽查方式,對違法主體進行再檢查,以此打破屢禁屢犯的窮迫境地,最終規范市場經營主體的行為"通過技術和方法創新,不但能夠擴大對違法主體的信息監控范圍,防止和查處其通過網絡交易進行不法活動,而且還能給監管部門帶來工作上的便利,降低工作難度,提高案件偵查效率"。大力宣傳網絡交易安全法律法規,積極披露違法現象首先,監管機構在進行網絡交易監管的同時,可以通過社區服務、知識講座、街頭宣講等方式宣傳普及網絡交易中消費者保障自身利益的相關法律法規、案例資料和防范手冊,讓社會公眾獲知網絡交易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及相應的防范措施,提高人民群眾的網絡安全認知及各種企業的網絡道德意識"其次,呼吁全民參與監管,鼓勵個人對企業、個人對個人、企業對企業之間進行雙向監督,鼓勵大家一旦發現有違法現象積極報案,同時監管部門對案件進行透明化查處,積極披露案情,達到警示教育目的"這樣可以讓監管主體得到大范圍延伸,除監管機構外,還包括個人、企業、外部監管機構等,進一步防止了違法主體在案發后掩蓋事實、轉移證據、逃脫匿藏,同時對于把握時機獲取有力證據、查處違法現象、抓捕違法人員、減少案件困難性等方面有積極的推動作用l9]"。
本文作者:賽潔陳華工作單位:重慶郵電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一、健全的管理模式
(一)健全的社會信用體制為貸前管理奠定基礎。國外網絡借貸發展良好,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其完善的社會信用體制。在美國只要通過查詢某人的社保號碼,就能看到此人所有信用記錄,這樣大大提高了借款人的違約成本。由于信用體制的完善,美國繁榮網站在身份驗證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過驗證的當天就可以獲得借款。
(二)健全的消費者保護機制為貸后管理提供保障。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有權對網絡借貸平臺等一系列非傳統的金融服務實體提供的金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監督,發揮保護借款人的作用。美國還成立了專門的網絡借貸維權委員會,保障貸款人合法權益。英國也成立了專門的金融協會,保護網絡借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英國Zopa網站在整個交易中作為中間人,承擔包括雙方交易中所有事務、法律文件、信用認證、追討欠賬等責任。
(三)健全的信用評級制度降低借款人信用風險。美國繁榮網站將所有借款人分為七類信用評級,分別為AA,A、B、C、D、E和HR級,其中信譽最高的是AA級,最低是高風險級HR級。網站運用兩類評分組成的矩陣來估計預計損失率,并最終決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這兩類評分組成包括從信用評級機構中得到的借款人信用分數和網站內部評分。不同的信用等級對應不同的年均損失率。其中AA級的年均損失率小于或等于1.99%,HR級的年均損失率大于或等于15%。其它評級介于兩者之間,評級越高對應的年均損失率越低。
二、良好的運作模式
(一)良好的利率定價機制,有效遏制高利貸產生。一是利率競拍制度。英國Zopa網站采取利率競拍制度,放款人以貸款利率競標,利率低者勝出,這樣能有效降低借款人的成本。二是固定利率制度。美國繁榮網站對不同信用評級的用戶采取不同的固定利率制度,信用評級越高的用戶獲得的貸款利率越低。對信用評級為最高級AA級的客戶,美國繁榮網站實行7.5%的固定利率,這樣的利率定價機制能有效遏制高利貸的產生。
(二)良好的還款約束制度,降低貸款人投資風險。一是通過群組力量約束還款。美國繁榮網站有上千個不同的群組,網站鼓勵借款者加入這些群組,并通過群體的力量來約束成員按時還款。只要加入群組的成員有成功還款記錄,該群組中借款者就比較容易吸引貸款人以低利率發放貸款。二是每月固定還款制度。英國Zopa網站,強制借款人每月固定還款,這樣能有效降低貸款人的投資風險。
(三)良好的盈利模式,確保網絡借貸健康發展。一是根據信用評級確定手續費模式。在美國繁榮網站,借款人必須向網站支付0.5%至3%的費用,而放款人每年也必須為借款者仍未清償的款項支付0.05%至1%的服務費。信用等級為AA級的借款人的手續費為貸款金額的0.5%,信用等級為HR級的手續費則為50美元和貸款金額的3%兩者中的較大值。二是借貸利息提成+放貸服務費+衍生產品盈利模式。英國Zopa網站盈利來源主要包括向借款人收取0.5%的費用,以及向貸款人收取0.5%的年費。同時,該網站還向貸款人出售還款保障保險來獲得盈利。三是純利息模式。英國Wonga網站提供50至750英鎊的小額在線借貸業務,完全靠在線借貸的利息來盈利,收益由貸款數額和還款期限決定。如果逾期,將追加每天10英鎊的罰款,如果再次逾期,Wonga將把這筆交易通知有強制權的第三方,比如法院、用戶賬戶所在銀行等,這將導致借款人擁有不良信用記錄。
(四)良好的慈善小額信貸模式,拓寬扶貧支農新渠道。美國基瓦網絡平臺同與其合作的小額貸款機構在全球各發展中國家尋找適合的貧困創業者,向他們發放低利率貸款。基瓦網站不僅提供免費借貸中介服務,還設置了一種“零利率”借款,投資者可以將錢免息借給其他國家的低收入者。美國基瓦模式的優勢在于一方面網站運營資金基本依靠捐助,其提供的貸款免息或利息很低;另一方面專門監督貸款執行和償還的小額貸款機構對于確保按期還款提供了保障。
三、完善的監管體系
(一)完善的市場準入制度,提前防范網絡借貸風險。在英國,網絡借貸平臺業務由英國金融服務局批準。金融服務局將對網絡借貸平臺公司的最低資本標準和風險控制等項目進行檢查,以避免平臺公司通過捏造貸款條件或者誤導消費者,而將貸款人的錢借給高風險的借款人。在美國,網絡借貸作為證券類理財產品,其準入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準入標準與其它證券類理財產品相同。網絡借貸平臺公司必須取得由證券交易委員會頒發的證券經紀交易商牌照方可營業。
(二)明確的監管主體,避免監管缺失和重復監管現象。1998年6月,英國微觀金融市場主體的監管由英格蘭銀行移交至金融服務局。從此,英國金融服務局負責對微觀金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在英國,網絡借貸的監管主體為金融服務局。在美國,網絡借貸作為證券類理財產品,其監管主體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網絡借貸由安大略省證券委員會監管,在法國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網絡借貸則由金融市場管理局監管。
(一)網絡支付的概念
電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是指單位、個人(以下簡稱客戶)直接或授權他人通過電子終端發出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狹義上電子支付僅指電子貨幣,而廣義上則包括網絡支付、移動支付、電話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柜臺機交易等。
網絡支付是指電子交易的當事人,包括消費者、廠商、和金融機構,使用安全電子支付手段通過網絡進行的貨幣支付或資金流轉。主要包括有電子貨幣類,電子信用卡類,電子支票類。所以,網絡支付僅是電子支付的形式之一,二者并不相同。
(二)網絡支付的基本模式
第一,網上銀行模式。網上銀行,是指銀行利用Internet技術,通過Internet向客戶提供開戶、查詢、對賬、行內轉轉賬、跨行轉賬、信貸、網上證券、投資理財等傳統服務項目,使客戶可以足不出戶就能夠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個人投資等。
第二,第三方支付模式。所謂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產品所在國家以及國內外各大銀銀行簽約、并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提供的交易支持平臺。買方選購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臺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賣家貨款到達、進行發貨;買方檢驗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給賣家,第三方再將款項轉至賣家賬戶。
第三,二維碼支付模式。它是一種基于賬戶體系搭起來的新一代無線支付方案。商家把賬號、商品價格等交易信息匯編成一個二維碼,并印刷在報紙、雜志、廣告、圖書等載體上。用戶通過掃拍二維碼,便可實現與商家的支付結算。
二、網絡支付風險的的理論分析
(一)系統與網絡安全風險
用戶在使用網絡時,由于系統有漏洞、防火墻有漏洞、網絡被病毒侵入或受到來自其他網絡用戶的安全威脅,導致系統被破壞、數據資料被篡改,進而造成的用戶損失。
(二)消費者保護體系不完善,網絡支付法律責任體系不完善
消費者面臨著信息安全風險、資金安全風險,由于信息不對稱,消費者的知情權得不到保障。消費者點擊病毒鏈接導致信息泄露和財產損失、黑客入侵支付平臺修改資料、劃轉資金等事件經常出現,而此時消費者的權益往往得不到救濟。
(三)金融犯罪風險
第三方支付平臺經常被犯罪分子所利用,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將非法所得轉化為虛擬財產,進而合法化。比如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洗錢、金融詐騙、信用卡套現、進行網絡賭博等。
(四)監管不力,立法不完善、效力等級低
首先,網上支付監管機構缺乏合作,各自為營。在中央,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家工商總局缺乏默契,具體分工不明晰,導致監管效率低下、效果不佳。其次,我國網絡支付立法相對滯后,現行許多法律都適用于傳統金融業務形式,存在法律位階低、缺乏約束力等問題。
三、網絡支付風險的法律建議
(一)完善網上支付法律責任體系
建議建立以過錯推定責任為主,輔以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的歸責原則。一方面,黑客攻擊、木馬病毒等非第三方所能控制,在無法定免責事由的情況下,若適用無過錯責任,第三方將難以為繼,所以應減少適用;另一方面,若是第三人侵權導致的損失,應由過錯第三人承擔責任,在無法找到過錯方時,適用公平責任。
(二)健全消費者保護制度
首先,建立消費者信息保障制度。在操作上,支付平臺使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應當得到消費的許可;在立法上,明確支付平臺泄露消費者信息的法律責任。其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一是建立定期披露支付平臺信息制度,二是健全信息披露的方式,利用電子郵件、微信推送等快捷、方便的形式。
(三)完善金融犯罪監管制度
一是要將第三方支付納入反洗錢監管體系,防范交易風險;二是要加強監管信用卡套現,完善立法;三是要嚴懲網絡金融詐騙,既要通過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防范風險,又要完善立法。《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賬戶實名制,這將有效遏制金融犯罪的發生。
摘要:網絡金融風險
金融服務的經營活動僅僅涉及資金和信息的活動,不會遭遇所謂物流配送的瓶頸新問題,這正是銀行、保險等金融服務行業開展電子商務的先天優勢。上世紀90年代以來,計算機和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引來了一場全球性的商務革命,作為網絡金融這一新生力量給金融業注入了新的活力,代表了未來金融業發展的重要方向,同時也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和風險。
網絡金融的風險類型
傳統金融風險
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由于資產變現困難而造成的投資者收益損失的可能。比如,當網絡銀行沒有足夠的資金滿足客戶兌現電子貨幣或結算要求時,就會陷入流動性風險。而且網絡銀行經常會因為流動性風險而惡性循環的陷入信譽風險之中。
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指交易雙方在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義務所帶來的風險。在網絡的虛擬世界中,交易雙方不直接見面,身份難以確認,追究違約責任等方面有較大的障礙。因此,相比傳統金融而言,網絡金融中更輕易發生信用風險。
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指因利率波動而帶來的收益的變化。如,網絡銀行可能因為利率不利變化,而使其資產負債率上升,網絡銀行將為此承擔高利率風險。
匯率風險。匯率的波動,尤其是短期匯率波動是很難猜測的。當投資者投資于某種外國資產時,就會遭受由于匯率變動帶來的風險。由于網絡金融打破了時空的界限,使其經營者更偏好和跨國交易和國際金融業務,而面臨較大的匯率風險。
政治風險。政治風險是由于國際國內的突發事件,國家政策的變化等對投資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如,不讓外國投資者撤回資金,制定不利的稅收政策等。由于網絡金融相對傳統金融起步較晚,體系尚未成熟,因此對政治因素更加敏感。
基于虛擬平臺而形成的業務風險
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指違反法律規章、制度的可能性,或者由于法律制度的不明確性而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可能。網絡金融是近些年來的新興產業,大多數國家沒有相應的完善的法律體系來規范金融機構的網絡金融業務。金融機構可能非蓄意的和有關法律產生一定偏差,而因此遭到司法的懲罰。尤其是當金融機構在其他國家開展網絡金融業務時,由于缺乏對當地法律法規中相關規定的了解,更加有可能碰到意想不到的法律糾紛。比如電子簽名和合同的有效性,各個國家的情況大不相同,加大了網絡金融業務的法律風險。
信譽風險。可靠的網絡對于網絡金融業務來說是至關重要的。網絡金融服務的平安、及時、準確都要有連續性、穩定性。一旦出現差錯,金融機構的名譽將會受到損害,而這種損害將在網絡效應下被成倍地放大。如,客戶無法登陸系統,從而放棄使用該金融機構的服務和產品,不良影響公開后會導致其他客戶隨之離開,并且會丟失大量的潛在客戶。而且,一家機構出了新問題,客戶會認為和該機構相似或者相似的產品和服務也會有平安隱患,導致客戶流失。重大的平安事故,無論是內部還是外部造成的,都會影響市場和公眾對整個網絡金融系統的信心,極端情況下,還可能導致網絡金融的癱瘓,乃至崩潰。
網絡金融的技術風險
技術支持風險。網絡金融業務的開展僅僅依靠于網絡技術的水平。信息科技的發展日新月異。陳舊過時的硬件和軟件設備,可能是金融機構從一開始就處于競爭的劣勢,造成巨大的機會損失。另外,金融從業人員的計算機知識水平也影響系統的正常維護及更新。
系統風險。系統風險主要是由于計算機網絡技術大量的用于金融業,而他們自身缺乏完備性所導致的。網絡金融是基于全球電子信息系統基礎上運行的金融服務形式,硬件或軟件出現故障會引發新形勢的風險。電子化的支付清算系統,有可能在短時間內處理數量龐大的交易事務。一般國家國內匯劃的日處理件數可以達到幾百萬甚至到上千萬件。另外,24小時運轉中,跨越國境的國際結算量也迅速增大,其結果是使得轉賬結算網絡,即金融機構間的數據傳輸關系,蜘蛛網一般,覆蓋世界的主要金融市場。一個國家的金融機構的事故影響,會很輕易的廣泛的波及到世界各地,增大了系統風險。1985年11月美國紐約銀行的證券清算系統軟件發生故障,使得整個系統陷入癱瘓狀態,從紐約聯邦儲備銀行一夜間調動226億美元,這是一次龐大的緊急融資事件,借入金額相當于該行自有資本的23倍,資產總額的2倍以上。結果,包括這一天的利息,該行損失達500萬美元。
網絡平安風險。網絡交易的運行必須依靠計算機,依靠Internet,網絡信息的傳遞很輕易成為網絡“黑客”攻擊的目標。隨著金融電子化網絡系統的覆蓋面擴大,服務項目增多,以及金融服務終端將向社會延伸,“黑客”襲擊和網絡金融發生技術風險的可能性越來越大,危害越來越嚴重。首先,潛在攻擊者增多。開展網絡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面對的潛在攻擊來自于上億的網民,而且近年來,隨著個人電腦設備的普及,這個數字還在增加。第二,攻擊手段升級,技術復雜性增加,更加難以發現和對付。第三,攻擊范圍增大,網絡綜合系統具有內在關聯性,只要突破了一項業務的系統堡壘,就可能在整個系統內“暢通無阻”,這樣造成的后果更加嚴重。第四,通過終端機犯罪,不會留下有關筆跡、相貌等有個人特征的數據,一旦案發,給案件的偵破帶來巨大的困難。目前,不少客戶不在網上傳送自己的信用卡卡號等關鍵信息也是基于對網絡平安的不信任感,這就制約了網絡金融業務的發展。
網絡金融的風險監控
法律監控
法律體系的真空是各國政府對網絡金融缺乏管理能力的根本原因之一。網絡金融涉及到的法律新問題十分復雜和廣泛,包括電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知識產權保護、個人隱私保護和平安保證等等方面。
市場準入。須設置必要的準入條件,對一些非凡的交易還要有非凡的要求,比如,網絡金融機構的技術實施條件,要有確認合法交易對象,防止篡改交易信息,防止信息泄漏的技術,有完善的交易操作規程,交易種類區分的許可和限制等等。
電子簽字的合法性。從各國交易的實踐來看,傳統的合同法主要依靠于當事人的親筆簽字或蓋章,但是在無紙化的電子交易中,手簽和蓋章的可行性受到了挑戰,倘若還要經過此程序,電子交易的優勢就無法被充分利用。為此,電子簽字迫切需要法律上的統一性和明確性,明確平安簽字的構成要求,規定當事人對有關電子簽字的風險責任。
交易證據。電子交易的無紙化使得糾紛發生時,舉證甚為困難。法律有必要要求金融機構維護好有關數據電文的真實性,這不僅對未來糾紛的解決有重要意義,而且對金融監管機構、稅務、審計部門的執法也是極為必要的。
責任的劃分。網絡金融對服務系統的依靠性極強,網絡系統事故和障礙所引發的法律責任的追究是金融機構和客戶均關注的新問題。立法有必要對此進行規范,明確不同情況下的損失分擔責任,對免責的范圍做出規定。
非現場監管體系
網絡金融服務的發展,金融交易的虛擬化使金融活動失去了時間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對象變得難以明確,交易時間和速度加快,現場檢查的難度會加大,非現場檢查將愈加顯示出重要功能。
數據來源。監管對象(主要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除定期或不定期獲得所需的原始數據列表;從第三方收集信息,監管當局可以通過其他相關機構獲取各種有關某家金融機構的信息,如,央行其他部門,監管行的往來銀行,金融評論機構,報紙,雜志,專業性報告等。其中以被監管對象提供的報表為主,以從第三方收集的信息為輔。
數據分析。結構分析摘要:可以對任意監管對象的某些相關指標情況進行分析,從而判定監管對象單個指標在一組指標中的存量是否合理。對比分析摘要:將任意一組監管對象某一時點的某個或某幾個數據以列表形式放在一起,比較它們某個或某幾個指標在某一時點的數值。趨向分析摘要:經監管對象在過去某個時段內某項指標歷史數據的變化情況描述出來,判定其變化的總體趨向。單項指標分析摘要:用不同時期的某項指標來考核相關的一組機構的情況,并按照指標值的大小來給出各機構的位次。多項指標分析摘要:用同一時期的多項指標來分析相關一組機構的情況,并按照指標值的大小來給出各個機構的位次。綜合評價摘要:對單個機構的多個指標給出綜合評價。指示預警分析摘要:中心銀行對不同金融機構執行各不相同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辦法,一般在監管系統中將預警指標放予預警指標閾值數據庫中,系統可以根據預警指標的閾值范圍,給出相應機構的不合規警告提示。預警指標維護摘要:隨著中心銀行對金融機構監管力度的深化和時間的推移,對金融機構進行監測,根據指標需要及時進行調整、追加、刪除和修改。
金融認證中心
為了確保互聯網上電子交易的平安性(保密性,真實完整性和不可否認性),防范交易及支付過程中的欺詐行為,除了在信息傳輸過程中采用更強的加密算法等辦法之外,還必須在網上建立信任及信任驗證機制,使交易及支付各方能夠確認其他各方的身份,這就要求參加電子商務的各方必須有一個可以被驗證的身份識別標志,即電子證書或稱數字證書。中國金融CA要建立SETCA及Non-SETCA兩大體系。SET系統是為在網上購物使用銀行卡來結算的這類業務而建立的。Non-SETCA對于業務應用的范圍沒有嚴格的定義,結合電子商務具體的實際應用,根據每個應用的風險程度不同,可分為低風險值和高風險值兩類證書。
國際性協調和合作
匯率的國際協調。現如金,匯率的國際協調的必要性已經遠遠超出了穩定國際貿易和投資關系協調。匯率的波動影響波及的除了貿易和投資,還會導致國際金融市場巨大的資本流動,進而成為誘發世界金融動蕩和網絡金融危機的重要因素。當前這種國際協調的主要特征為雙邊談判和國內政策干預。調整匯率的難度不僅在于對外貿易投資關系和國際收支新問題,而且關系到國內的各項宏觀經濟目標。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金融風險;風險防范
互聯網推動了金融創新步伐加快,首先從銀行開始,各大銀行都開通了網上銀行。1996年2月,中國銀行第一個建立自己的網頁,成為我國第一個在網上信息的銀行。那么,中國招商銀行,中國工商銀行都開通了網上銀行。網上銀行就是由電腦系統自主為客戶提供業務服務,客戶可以自主選擇業務,并且省去了在銀行排隊的時間和路程時間,為銀行客戶大大提供了便利。除了網上銀行以外,隨著移動設備手機的迅猛發展,又有了手機銀行、短信銀行等服務。客戶可以隨時隨地進行經濟貿易、轉賬匯款等,加快了資金流動。再者就是網上交易的發展,比如淘寶、天貓等網上商城,他們的成功引起了一大批網上商城的出現。2013年“雙十一”淘寶收入約三百萬,成為一個商業界奇跡。網上商城可以省去普通交易的很多中間環節,節約了交易成本,給客戶帶來了實惠。這些網上商城采用的支付方式一般都是采用自己的支付平臺,或者是依托網上銀行。商標價格都是用數字標出,付款時也都是用數值支付,交易環節中沒有實體的貨幣存在。這樣,也減少了貨幣流通中會出現的問題。
一、中國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
(一)信用風險
互聯網金融在交易的過程中依托的是虛擬的網絡,這往往給金融業務的處理帶來了一定的風險。由于互聯網是虛擬的,就會伴隨著詐騙和不誠信的問題。另外,交易雙方一旦出現利益糾紛,處理起來也非常的棘手,因為沒有比較實際的證據。總結起來,主要從三個方面讓業務存在風險。因為互聯網金融是在網絡虛擬世界進行交易的,這樣信用就得不到保證。交易雙方如有一方不能按照合同上進行辦事,都等于失信。此外交易雙方都是以虛擬的身份進行,一些真實的信息就沒有辦法得到證實。在信息進行交換的時候,很可能雙方提供的信息與實際不符合,由此而引發一些糾紛。這樣的案例經常出現在網購當中,商家向消費者提供不實的信息誤導消費者,從而降低了網絡商家的信譽。比如,有段時間消費者對淘寶的質疑聲和抱怨聲很大,有些人都表示不再相信淘寶。一些商家不講信用的做法,也連累了整個商城的利益。盡管現在網絡金融非常火熱,仍有很多個人、企業對網絡銀行和電子商務選擇觀望的立場,此中首要的是因為網絡金融信譽沒辦法保證。
(二)支付和結算風險
網絡財務的最大好處是打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金融系統可一天24小時為客戶服務,為客戶辦理業務。并且,在空間上更是沒有限制,網絡金融可以隨時與其他的金融系統進行連接,進行數據的交換。只要客戶有計算機和網絡就可以進行交易,不受地點限制。伴隨著開放的另一點就是風險,所有的金融網絡都連在一起,有一個點的數據發生錯誤,會影響到整個金融系統的正常運作。美國證券曾在20世紀80年代就出現過,財政證券交易系統只能買入不能賣出,給美國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三)法律風險
我國互聯網發展是在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的,發展的歷程比較短,一些關于互聯網使用的法律條款并不是很完善。并且隨著網絡的發展,伴隨著新問題的不斷產生,關于網絡的法律體系一時間無法完整的建立起來。尤其是金融貿易的方面,網絡金融出現的時間更晚,國家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經驗不足,有些問題不知道該如何進行處理。網絡銀行的法律風險的存在,影響了網絡經濟的健康發展。雙方在交易的過程中,沒有一些法律合同,也沒有準確的法律依據,很多時候是雙方進行協商,某一方利益受損時,糾紛就產生了。
二、中國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措施
(一)統一監管體制
統一監管體制,加強業務創新的管理。互聯網在金融行業制定統一的監管體系,監管體系也應該從“監管”到 “功能性監管”。以前互聯網金融監管是由監管局部門進行監管,但是不同金融機構的監管體制不一樣,監管部門在監管的時候困難重重。一個統一的監管體系,監管范圍只能從金融機構,擴大到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信息服務。這樣就可以庇護金融貿易的安全性和客戶訊息。
(二)健全非現場監管體系
提高非現場監管體系,規范信息披露。互聯網金融交易將原來的顯示交易轉向虛擬化,互聯網金融交易打破了時空的限制,這樣也使得交易的對象不明確。互聯網交易大大加快了交易的時間和速度,使得監管也變得錯綜復雜。互聯網交易的量非常的大,以前的現場檢查并不適用了,現場檢查不僅速度跟不上,也沒有那么多的人力投入。這時非現場檢查就顯得極為的重要,非現場檢查還是通過網絡系統對客戶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管,這一方法具有廣泛的連續性和覆蓋特性,并能夠管理和及時的。非現場監管系統的及時傳遞,一般的網絡并發現新問題、新情況和現場檢查提供建議。金融業應建立非現場檢查制度,金融機構的信息系統的檢測系統可以實現業務和管理網絡,建立監督和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系統可以直接對大量的信息進行分析,并作出正確的判斷。此外,行業還要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向公眾提供一些金融機構的信息,滿足大眾對信息的需求,并起到監管的作用。投資者在投資之前,可以查看不同機構的信息,并進行比較,再做出判斷。這樣,就發揮了社會大眾監督的作用。
(三)建立統一的金融認證中心
電子商務交易的過程中,不同的網商采取的支付方式不同,并且交易的貨幣也存在差異。這樣也會引起互聯網金融市場的混亂。為了確保交易,付款是真實可靠的,互聯網金融業金融認證中心需要建立一個統一的。認證包括交易的雙方,一方面認證雙方的真是存在性,保證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是認證雙方交易活動的合法性。交易雙方應該自覺接受認證中心的監管。
(四)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互聯網領域的規范。目前互聯網金融存現問題,都參考一些相關法律進行處理。這樣,互聯網每天都在更新,新的問題也就會不斷出現,原有的法律體系就會顯得欠缺和不足。我國并沒有獨立的關于網絡金融的法律,都是用一些相關的法律條款來約束。但是,原有的法律一部分并不能適應現在的金融經濟發展,要將這不適應的一部分進行修訂。隨后還對出現在金融網絡未來發展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預測,并進行立法。
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首先就要確立互聯網金融市場準入制度。目前,我國對互聯網金融市場的準入監管還不夠,尤其是如進入市場的金融機構審核力度不夠,這樣讓一些不合格的金融機構進入市場,擾亂市場秩序。政府可以考慮將金融機構的技術實力作為參考,技術達到標準才能準入市場。進行分類管理,不同的企業和金融機構作為參考標準。其次就是要構建安全體系。互聯網時代,信息安全非常重要,如不加以保護,用戶的信息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獲取。法律法規應該將金融企業保護網上交易安全也作為監管的一部分,在法律中規定安全的標準,從交易過程中的法律保障,可以實現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身份,信息。最后就是要加強對客戶的保護,可以設定一些消費者投訴的機構。另外也應該向消費者客戶提供安全教育,教他們如何維護自己交易的安全。(作者單位: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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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網絡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它的“虛擬性”、“便捷化”,注冊門檻低等,在有效推動了網絡經濟的發展繁榮的同時,也帶來不少隱患。比如在網店經營者面前,消費者總是弱勢群體,缺乏網店經營人員的準確的個人信息,面對各種消費糾紛,如果網店從業者缺乏誠信意識,違規經營,坑騙消費者,維權難度就非常大。再比如為了爭奪客源,被稱為“刷客”的群體成了一些網店提高信譽的重要幫手,“刷客”假扮成買家,通過虛假交易,對賣家的商品給出好評和誘導性評論,讓消費者對網店商品和服務難以做出準確判斷。嚴重損害了網購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也無可奈何,無法及時向網店屬地的工商部門舉報和維權。
所以,網店實施實名制,網店經營者的個人信息,不再是保密信息,而成為了公平消費、平等交易的保障,以及身份保證,那些明顯構成網購欺詐的行為就能得到有效遏制。網購消費者的購物風險降低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能得到更多有效保障。且網店的優良從業者,可以大張旗鼓做宣傳,打造品牌,讓網絡消費更加透明、公平。
長期以來,對網店經營者的個人信息的管理,一直處在空白狀態,注冊個網名就能開網店。因為缺乏有效身份信息,面對各種消費糾紛,就是監管部門想進行嚴格監管,也會受制于這種“個人信息空白”,無法進行及時監管。而面對這種網絡監管不嚴、缺乏作為等態勢,消費者還動輒將責任歸結于監管部門,監管部門也很委屈。
所以,實施網店實名制,網店雖然是虛擬空間的經營,對其管理也應該像實體店一樣,進行嚴格監管和服務。構成了消費欺詐,工商等部門會立馬對之進行懲罰和懲戒。監管部門找到了“監管杠桿”,提高市場監管效果,提高網購的社會影響力、公信力。
【關鍵詞】虛擬貨幣 洗錢風險 建議
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和互聯網的普及,網絡經濟持續快速發展。與此同時,網絡虛擬貨幣支付工具也得到了長足發展,這一方面標志著信息技術革命的成功,但另一方面在未來的經濟發展中給反洗錢監管部門帶來新的難題:犯罪分子可能會利用虛擬貨幣的交易特點,將其作為洗錢工具,對此,監管當局務必要引起重視。
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主要針對的是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的傳統業務,對網絡虛擬貨幣的監管則相對滯后,因此對網絡虛擬貨幣存在洗錢風險的研究有一定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一、虛擬貨幣的含義
本文討論的虛擬貨幣是指網絡服務運營商發行的能夠在互聯網上存在的,購買發行主體服務商或者簽約服務商所提供的虛擬商品或服務的一種電子數據或者符號。比如Q幣,網游中的銀兩等都是虛擬貨幣。本來只允許人民幣兌換網絡虛擬貨幣,而不許反向兌換。然而隨著網游產業的發展,民間自發出現了各種網幣之間的兌換,甚至可用網幣購買通常只有人民幣才能買到的實物產品或服務,形成了類似貨幣的購買力,虛擬貨幣與真實貨幣之間的界限逐漸模糊。這正是本文筆者討論的問題。
二、虛擬貨幣的用途和現狀
通過調查,發現網絡游戲里虛擬的錢也會有其真實價值。比如,甲方玩家從乙方玩家那里將賬號購買過來,甲方玩家就可以得到乙方玩家的所有虛擬的資產,然后甲方玩家繼續玩下去就會容易得多。如果游戲允許玩家之間可以轉移,玩家之間就可以在買賣游戲道具時用現實貨幣支付。如果游戲道具在游戲里由虛擬貨幣標價,那么真實貨幣和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率就被建立起來了。以目前所玩的《大話西游Ⅱ》為例,游戲允許點卡交易,直接可以實現人民幣與游戲幣的交易。雖然這些交易絕大部分是單向的,而且用戶間的支付也受到限制。但是這些虛擬貨幣都是消耗性的,玩家所消耗的就是網絡游戲服務提供商的所得。隨著日新月異的新科技技術的發展,和游戲玩家的需求,虛擬貨幣和真實貨幣之間的兌換率將在游戲玩家間建立起來,虛擬貨幣演變成為游戲玩家的真正的資產。
三、虛擬貨幣的發展趨勢以及其成為洗錢渠道的可能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市面流通的基于網絡的虛擬貨幣將近15種,如Q幣、百度幣、新浪U幣、魔獸幣、天堂幣、聯眾幣、盛大元寶、游戲橘子所發行的GASH幣等,虛擬貨幣交易規模已達到100億元。并且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長,其發展勢頭不容忽視。龐大的市場空間致使更多的網絡運營商介入并開發自己的虛擬貨幣和支付系統,如社交網絡Facebook和新聞集團旗下的MySpace,發展趨勢相當繁榮。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曾與一家調查網聯合開展的一項在線調查(4941人參與)顯示,83.5%的青年使用過虛擬貨幣,其中31.9%的青年“經常使用”,51.6%的青年“用得很少”。65.2%的青年將虛擬貨幣用于購買網站增值服務,此外青年們還將虛擬貨幣用于兌換、購買實物產品(61.4%),兌換現金(43.3%)。然而,由于種種原因,網絡虛擬貨幣的監管一直以來卻幾乎處于真空地帶。
虛擬貨幣之所以有可能成為不法分子從事洗錢活動的途徑,是因為其具有以下特點:
(一)規模巨大且難以控制
虛擬貨幣涉及的資金規模巨大,而且運營商可以隨意調整虛擬貨幣的“發行量”,相關機構對此無法控制。近年來,隨著QQ網絡聊天系統迅速在網民中普及,為方便網民支付服務費用,騰訊公司推出了Q幣,官方價格為1元人民幣購買1個Q幣。網民可通過銀行卡、電話銀行、實物QQ卡等多種形式購買Q幣。據相關部門統計,現有的QQ充值點比起我國商業銀行中儲蓄網點最多的工商銀行來有過之而無不及。網民購買的Q幣存入對應QQ號的個人賬戶中。目前我國僅網絡游戲玩家就有2億多。這些都是Q幣和網游銀兩的潛在消費者,與此相伴的是Q幣的功能也被空前擴大,不僅可直接在網上購買實物,還被一些小型網站用于支付工資,甚至通過網民私下交易兌成人民幣也是輕而易舉之事。如:筆者在對網絡游戲愛好者調查中得知,目前一種名叫《征途》的網絡游戲賬號價位已經賣到9.9萬元,并成交。
(二)時間、地域的無限性造成流動性高、難以被察覺
虛擬貨幣可以在網絡軟件的不同賬戶間任意進行轉移,這種轉移絲毫不受地域和時間的限制,而且很難從軟件運行的表面發現,相關轉移記錄也可因網絡用戶的注銷而消失,為相關部門的監管和偵查都帶來很大困難。
(三)相關法律存在較大漏洞
我國相關文件明確規定嚴禁倒賣虛擬貨幣,而現實生活中卻有大量的不同種類的虛擬貨幣在網絡上銷售,有專門的商家提供虛擬貨幣的買賣服務,但由于種種原因,導致實際與理想出現較大差異。據筆者考證,截至目前,我國在虛擬貨幣方面的規范主要涉及到四個部門規章,分別是:《關于規范查禁利用網絡游戲賭博的通知》(公安部、信息產業部、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關于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絡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化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公安部 信息產業部 教育部 財政部 監察部衛生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新聞出版總署 中央文明辦 中央綜治辦 )、《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文化部、商務部)(以下簡稱《通知》)、2010年《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以下簡稱《辦法》)。
但據筆者了解,以上相關規章有存在有誤區。比如《通知》,增加了對于虛擬貨幣交易服務商的審批,等于是增加了行政許可的項目。而這顯然和大勢是背道而馳的。為了減輕企業的負擔,我國正在加緊行政許可的清理,一些本來需要相關部門審批的項目在逐漸轉變成“備案制”或者“核準制”。行政許可的范圍正在逐步縮小,企業的自主性加大。兩個部委出來的《通知》只是一個政策性文件,幾乎沒有什么法律效力,當其行政執法時企業完全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另外、《辦法》也存在定義誤區問題,是一個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互聯網是一個龐大而豐富的空間,法律法規尚且很難有效調整互聯網中的問題,而一個存在定義誤區的規章,對此恐怕就更加無能為力。人們可以采取換立名目,或者干脆在境外設置交易服務網站的做法,完全可以避開《辦法》的強制性規定。
(四)可兌換性――銀商“回流”推手
虛擬貨幣和實物貨幣,原本是屬于兩個完全隔離的“池子”。然而,銀商這個中間層次的滋生將兩個“池子”進行了交流。虛擬貨幣作為電子商務的產物,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越來越和現實世界交匯。虛擬貨幣不僅可以購買商品,還允許玩家進行虛擬財產轉讓,使投機者有機可乘。他們通過多種形式以低價收購虛擬貨幣,以高價賣出牟利,從而形成了由虛擬貨幣到現實貨幣的回流。“實際上虛擬貨幣的毒瘤不在游戲公司。”據業內人士透露,這個回流,才是真正滋生市場操縱和流通,進行變現、賭博、洗錢等導致金融監控失控“暗地”。而這個中間層,依然游離在《通知》監控之外。
(五)兼具存款特性
由于網絡虛擬貨幣可以按照客戶指令在不同賬戶上轉賬劃撥,網絡虛擬貨幣就能夠隨時成為各種存款的生息資產,這是紙幣無法比擬的。
(六)監管缺失
2006年底人民銀行已經提出虛擬貨幣也應為反洗錢的監管對象,但現實工作中由于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并未明確哪些相關行業列為監管對象,因此缺乏對其監管的具體措施。
(七)發展前景巨大
現在的游戲虛擬貨幣,還只具有價值流通功能,而不具有市場平臺功能,所以目前它只是一種不完善的虛擬貨幣,是因為它目前缺乏相應的產業基礎。然而一旦時期成熟,其將會厚積薄發,形成規模,發展趨勢和前景不可估量。那么相對應的就是,一旦犯罪分子利用以上虛擬貨幣的這些交易特點,將其作為洗錢工具,也將得心應手,大規模使用,難以控制。
虛擬貨幣的以上特點,相比傳統洗錢手段而言,大大降低了洗錢的成本和風險,很可能會成為某些不法分子的洗錢首選。一旦時期成熟,在虛擬貨幣發展的具有了市場平臺功能,成為一種完善的虛擬貨幣時,其將會形成規模,洗錢風險和金額將更加巨大。如果任由此類“貨幣”肆意發展,一旦被恐怖、走私和販毒分子所利用,其后果將不堪設想。
四、相關建議
目前,盡管尚未有金融機構及其他單位、個人向人民銀行報告利用網絡游戲中虛擬貨幣進行洗錢的行為,已破獲的洗錢案件中也尚未發現利用虛擬貨幣進行的,但人民銀行應高度關注新技術條件下可能出現的洗錢新手段,并加強相關的資金監測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洗錢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
(一)對虛擬貨幣與實物交易進行法律、法規控制
目前,我們應對的主要工作是要加強已出臺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和可操作性,避免各機構有章不循,成為一紙空談,可將文化部、商務部下發的《通知》《辦法》內容上升為法律、法規層面,提高法律效力。同時,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盡快出臺一部網絡虛擬貨幣方面的法律、法規,嘗試運用現實世界價值體系的方法來建立網絡虛擬貨幣的相關法律、法規,切實解決網絡游戲市場根本問題。明確主管部門,定期對網絡運營商進行抽查,切實有效的落實此項工作,避免有關企業打球。
(二)建立游戲實名制
盡快實行游戲注冊的實名制,在所有游戲ID注冊時,必須以實名制注冊,這樣做,既強化了游戲管理,又對未成年人上網起到限制作用。一個有效身份證信息,在同一個游戲中應該只能注冊有限的ID,防止大量利用不同的ID進行交易,有效地控制風險。
(三)控制游戲內大額交易
相關部門應盡快出臺行之有效的辦法,控制游戲內超過正常游戲開支2倍以上的玩家進行交易,對于交易過于頻繁、交易額過大的交易,由網絡運營商進行登記、關注、甄別與分析,必要時上報反洗錢主管部門,防止洗錢行為的發生。
(四)納入反洗錢監管范疇
人民銀行應盡快將相關行業行為納入FATF反洗錢法律內的其他行業范疇,出臺相應監管法規和操作規程,對其所有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管,根據虛擬貨幣的表現形式,其類似于銀行性質的盈利性的金融機構,如果沒有很好的監管體系與強有力的執行機構,運行中的問題只會層出不窮。
(五)建立部門間合作機制
充分利用現有的管理手段,由國家相關部門提出建立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部門溝通協調,規范市場秩序、保障網絡游戲產業的健康發展,防范金融風險,防止和打擊利用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洗錢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