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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價值 關系
所謂股權激勵,就是公司放遠眼光,促使高管層獲取一定的公司股權,以賦予他們一定權力的形式,使高管層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決策、共享利益、擔負風險的激勵方式。股東激勵可以激發公司高管層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使他們盡心盡力地為公司發展獻計獻策。在國外發達國家,股權激勵已經被認為是解決現代公司委托-問題,引導公司高管層與股東融為一體,共同發展的重要手段。國內外也有很多學者對股權激勵與上市公司價值的關系進行了充分論證。本文先回顧這些文獻研究,最后證明股權激勵與上市公司價值的關系,意在起到拋磚引玉之用。
一、股權激勵與上市公司價值之間關系的文獻回顧
(一)國外文獻研究
在國外,股權激勵和上市公司價值的關系已經引起很多學者的關注。早在上個世紀六十年代,就有學者對此話題進行了研究。國外學者得出的結論主要有以下三點:
1、高管層持股與上市公司價值呈線性相關
不少國外學者通過研究發現公司高管層持股與上市公司的價值存在線性相關性。Meckling立足于外生性視角,利用大量的數據闡釋了經營者股權與上市公司價值之間的關系。在Meckling看來,上市公司經營者手中掌握一定的股權,可以減少公司的成本,如果經營者手中的股份越多,還會帶動公司價值的提升。這就是所謂的“利益趨同假說”。之后,Jensen利用回歸方式深入研究了貨幣報酬、內部持股、收購股權這幾種方式的激勵功能,發現管理者持股公司的經營業績和現金薪酬之間有著一定的相關性。
2、高管層持股與上市公司價值呈非線性相關
國外一些研究者認為高管層持股比例只有處于合適區間內,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包括減少成本、產生長期激勵效應等。比如Morck(1998)結合公司高管層持股的“戰壕挖掘假說”,提出了高管層持股可能有效區間,他認為高管層持股比例處于0-5%的區間內,董事的持股比例與托賓Q值(指一項資產的市場價值與其重置價值之比)呈正相關;高管層持股比例處于5%-25%區間內,董事持股比例與托賓Q值呈負相關;持股比例超過25%時,兩者又開始呈正相關。
3、高管層持股與上市公司價值不相關
Demsetz、Agrawal和Villalonga等學者立足于公司高管層持股的內生性視角,對兩者之間的關系進行了研究,發現股權激勵與公司價值不相關,甚至認為高管層持股與公司績效之間的因果關系恰恰相反,即公司價值對高管層持股比例起到決定作用。
國外學者的研究對我們認識股權激勵與上市公司價值之間的關系起到了很大的啟發作用。
(二)國內文獻研究
與國外相比,我國研究股權激勵與上市公司價值關系的時間比較晚,起步于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末,目前還處于探索階段。
我國學者的研究基本圍繞股權激勵與公司價值是否存在相關性方面。魏剛(2000)研究了我國1998年上市公司年報中公布的816家上市公司的數據,認為我國上市公司高管層年度薪酬與公司經營業績之間沒有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向朝進(2003)、宋曾基(2005)、楊賀(2005)等人也持相同的意見。魏明海(2004)、劉劍(2005)等人通過研究發現我國上市公司管理層薪酬、高管持股與公司經營績效存在相關性。徐大偉(2005)、黃之駿(2007)等人通過實證研究則認為股權激勵與上市公司價值之間有非常明顯的區間效應,換言之,股權激勵與上市公司價值之間存在倒U型關系。
通過回顧我國學者的研究,可以發現我國研究結論與外國研究成果有很多類似之處,更能證明股權激勵與上市公司價值的關系。
二、股權激勵與上市公司價值的關系
通過回顧國內外文獻,可以認為股權激勵與上市公司價值存在密不可分的關系。
(一)股權激勵有助于促進上市公司價值提升
我國上市公司大量實例證明,管理層的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的價值就越大,這兩者之間有著正相關關系。針對這種情況,我國上市公司要加快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步伐,必須堅持不懈地加強公司內部管理,將股權激勵落于實處,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股權激勵方案,并將其與公司的宏觀戰略有機融合在一起,從而促進上市公司在市場競爭中具備發言權。
(二)上市公司規模直接影響上市公司的價值
我國上市公司的價值高低,受到公司規模大小的影響,兩者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上市公司規模越大,證明公司的整體實力比較雄厚,發展條件比較成熟,容易形成規模經濟,以此促進股權激勵方案的執行,并促進公司價值的提高。根據這種情況,在社會競爭日臻白熱化的階段,我國上市公司要不斷加大技術投入,研發新產品,拓展市場份額,擴大公司規模,以此促進公司提升市場價值。
(三)公司債務直接阻礙公司價值提升
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必然會存在一定的債務,而債務的存在對上市公司的價值起著直接的負面影響。債務越多,上市公司的整體利潤情況就越不容樂觀。試想一下,一個負債累累的上市公司,怎么可能會擁有強大的籌資能力?債務的存在導致公司的投資機會越來越少,不僅阻礙公司前進的步伐,也會影響股權激勵的貫徹執行。有鑒于此,上市公司在運營中要盡量避免盲目發行債券,合理確定公司的資產負債率,防范公司陷入發債融資的泥潭中,不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
總而言之,股權激勵與上市公司價值息息相關。上市公司要獲得持續發展,必須重視股權激勵,使其發揮應有作用,帶動公司整體績效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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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股權激勵; 股票期權; 限制性股票; 股票增值權
引 言
1999年我國開始股份期權試點;2005年8月《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規定“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實施管理層股權激勵”;2005年10月《公司法》、《證券法》對股份回購、股票發行、高管任期內轉讓股票等進行了修訂,為上市公司全面實施股權激勵消除了法律障礙;200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出臺,標志著股權激勵制度正式引入我國,上市公司紛紛開始嘗試股權激勵。由于股權激勵在我國實際應用時間較短、監管政策影響大、操作難度大,因此本文選擇2006—2011年的實施數據分析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在總體趨勢、企業性質、行業特征、激勵對象、激勵模式、股票來源、激勵幅度、激勵期限、指標體系方面的應用特征,以更好地開展股權激勵工作。
一、總體趨勢分析
筆者收集、整理了自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滬深兩市關于股權激勵的信息,得到樣本數據(見表1)。從表1可以看出,股權激勵在我國上市公司中應用數量較少且各年樣本數波動幅度較大,2007年、2009年公布股權激勵草案的樣本分別僅有13個與20個,2008年終止實施股權激勵的樣本高達80.33%,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應用總體趨勢是公布數、實施數都在波動中有所增加,特別是從2010年起股權激勵應用數據有了明顯增多的趨勢,但是股權激勵終止數波動幅度仍較大。
產生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經濟環境以及監管環境的變化。2007年3月證監會開展了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要求上市公司只有完成了公司治理整改后才能實施股權激勵,直接導致2007年公布股權激勵的樣本數大大減少。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導致國內外資本市場發生重大變化,股價持續下跌,公司業績大幅下滑,股權激勵業績目標難以完成,許多上市公司不得不終止股權激勵。同年證監會陸續推出的3個《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與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推出的《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都從嚴規范了股權激勵,在激勵對象、行權指標、股份來源等方面都發生了變化,導致很多上市公司原來制定的方案與規定不符而自行選擇終止。在經濟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的背景下,監管政策對行權條件的提高間接地將股權激勵應用范圍限定在業績較好的上市公司,為了鼓勵業績較差的公司選擇股權激勵以激勵管理層努力提升公司業績,監管部門對因期權費用而導致虧損的公司可以放松對其的退市管制(呂長江等,2011)。隨著經濟的回暖以及股權激勵相關政策的完善,2010年以來股權激勵逐步進入了相對穩定的發展階段。
二、企業性質分析
表1實施股權激勵的147個樣本中,經收集、分析、整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有27個,占總數的18.37%,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120個,占總數的81.63%。產生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受政府調控影響較大,多數高管是政府直接任命且公司業績與其努力程度相關性不明顯,因此對股權激勵的應用沒有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積極;另一方面我國監管部門出于對防止國有資產變相流失的考慮,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設置了更為嚴格的要求,體現了“重約束、輕激勵”的特點,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實施條件嚴格:公司治理結構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組織健全,職責明確;薪酬委員會制度健全,議事規則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績效考核體系健全,基礎管理制度規范;發展戰略明確,資產質量和財務狀況良好,經營業績穩健;近3年無財務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記錄。
2.審批程序嚴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必須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后才能實施,同時還必須在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評議。
3.方案設置嚴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需嚴格控制激勵對象范圍,不得隨意擴大范圍;授予股權時業績應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水平及同行業平均水平;行權限制期原則上不得少于2年,行權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對于董事、高管授予的股權應有不低于授予總量的20%留至任職(任期)期滿后行權。
4.收益水平控制嚴格: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收益占薪酬總水平的最高比重不得超過40%,超過部分不得行權。這一規定影響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靈活性,不能針對不同國有企業的產業競爭環境、產權行使方式、企業目標定位等作出區別對待和靈活安排(辛宇、呂長江,2012)。
三、行業特征分析
經對實施股權激勵樣本中行業分布特征的分析整理,發現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應用在各個行業中分布不均勻,并存在明顯的行業差異,主要集中在制造業與信息技術業。在147個實施股權激勵的樣本中,有59.18%的樣本屬于制造業,有16.33%的樣本屬于信息技術業。在制造業中,實施股權激勵比重最大的是“機械、設備、儀表”,其次是“石油、化學、塑膠、塑料”,再次是“醫藥、生物制品”與“電子”。這些行業中大部分企業都是高新技術企業,成長性高,未來收益空間大,信息不對稱問題相對嚴重,行業競爭激烈,對管理人才、研發人才、營銷人才的依賴程度大,因此對實施股權激勵的積極性較大。
四、激勵對象分析
經對股權激勵樣本中激勵對象的分析整理,發現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僅限于高管與核心員工,且核心員工的激勵比重從2010年起有了明顯增加的趨勢。目前股權激勵中激勵對象均不包含普通員工,這是由于普通員工的努力程度與公司股價之間的聯系較小,個人貢獻率對企業價值的影響微乎其微,如果將其納入激勵對象,難免會產生搭便車的心理和行為,股權激勵難以發揮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的作用(徐海波、李懷祖,2008)。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樣本數據中,僅激勵高管的有7個,僅激勵核心員工的有4個,其余樣本均包含高管與核心員工,這些數據所反映的特點與徐寧對2006年至2009年的統計研究結果一致,即多數上市公司摒棄了集中在高管層與擴展到全員的兩種極端范式,而是傾向于由高管層、核心員工等核心利益相關者組成的激勵契約(徐寧,2012)。
五、激勵模式分析
經對實施股權激勵樣本中激勵模式的整理分析,得到樣本數據(見表2)。從表2中可以看出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中股票期權的應用占絕對的主導地位,但限制性股票的應用呈現出了逐年增加的趨勢。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樣本中,只有斯米克采用了單一的股票增值權,永新股份、英飛拓、愛施德采用了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混合模式,得潤電子、正泰電器與三花股份采用了股票期權與股票增值權的混合模式,單一采用股票期權模式的樣本占68.03%,單一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樣本占27.21%。上市公司偏向于選擇股票期權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股票期權不需要當前實際付出資金,也不發生實際現金流出,而且未來只有權利而無義務(李曜,2008)。股權激勵模式的選擇性偏向也反映出了我國上市公司對待激勵對象時重激勵、輕約束的特點。
六、股票來源分析
經對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樣本中股票來源方式的統計分析,發現定向增發占絕對主導地位。在147個樣本數據中,選擇定向增發的比例高達95.24%,選擇二級市場回購的比例為3.4%,選擇大股東轉讓的只占1.36%。產生這種選擇性偏向的原因在于相關政策法規的限制,為了防范國有資產流失,2006年9月《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規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股票來源不得由單一國有股股東支付或無償量化國有股權;2008年3月《備忘錄2號》規定股東不得直接向激勵對象贈予或轉讓股份,股東擬提供股份的,應先由上市公司回購,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在1年內授予激勵對象。由此股票來源實際上只有定向增發與回購兩種方式,定向增發由于簡單易行,成為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選擇最多的方式。
七、激勵幅度分析
經對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樣本中激勵幅度的統計分析得到圖1,其顯示出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激勵幅度較低,主要集中在5%以內。在147個實施股權激勵的樣本數據中,激勵幅度在5%以下的占76.19%,激勵幅度最小的為恒豐紙業0.269%,激勵幅度最大的為德美化工10%。造成激勵幅度較低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一,當前我國的資本市場有效性不強,實施股權激勵時,給予激勵對象的股權越多,激勵對象進行信息操縱的欲望越強(羅富碧,2009);其二,激勵幅度越高,承擔的成本費用越大,2006年伊利股份與海南海藥均由于激勵幅度較高而出現了財務虧損(張軍,2009);其三,相關政策法規的約束,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設計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股權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1%以內。
八、激勵期限分析
經對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樣本中激勵期限的統計分析得圖2,其顯示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效期主要集中分布在4~5年之間,除了有效期為3年的樣本外,其余樣本均呈現出有效期越長樣本數據越少的特點。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效期的設計偏短。這一方面是由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了有效期的上限為10年,《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規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效期的下限為5年;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門檻設置較低,有福利之嫌。有效期越長,激勵對象行權的門檻越高,因為他們每期都要面臨激勵條件的約束,其操縱行權指標的能力被顯著地削弱,因為行權業績目標短期內可能易操縱,但長期來看,這些指標總會反轉,不可能一直縱。此外,長期激勵有效期使每期行權的數量大幅降低,這削弱了高管通過操縱股價來集中獲得高額收益的能力(呂長江等,2009)。
九、指標體系分析
經對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樣本中指標體系的分析整理,發現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指標體系設置不嚴,主要側重于會計利潤指標而缺乏對現金指標與市值指標的考慮。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樣本數據中,同時設置授予條件與行權條件的有36個,占總數的24.49%,只設置行權條件的有111個,占總數的75.51%,在指標運用方面主要側重于會計利潤指標中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與凈利潤增長率,使用現金指標的只有華菱鋼鐵與威創股份,使用市值指標的只有華星化工與蘇泊爾。會計利潤指標更多地衡量了企業的短期業績,難以反映企業的長期業績,因此容易誘發激勵對象的短期行為,損害股東利益,而現金指標和市值指標則比較客觀,不易受激勵對象的操縱,且市值指標還能克服會計利潤的短期性(吳育輝、吳世農,2010)。
十、結論
股權激勵作為一種長期性激勵手段在我國應用時間較短,通過對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用特征的系統分析,能及時了解其應用現狀和發展趨勢,為監管部門更好地開展股權激勵工作提供重要的參考,還能為準備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提供有益的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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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股權激勵 費用處理 會計處理 信息操縱
股權激勵在中國起步較晚,2000年才開始在上市公司中實行試點,2006年初,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它主要規范了企業對職工股份支付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披露等問題,為中國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奠定了理論基礎。股權激勵雖然對管理層有激勵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來的會計問題也不斷地引起國內外理論界和輿論界的思考。本文通過分析股權激勵會計準則的不足以及其事件驅動的動因,旨在推動股權激勵向著健康的方向發展,并為投資者提供相應的操作建議。
一、股權激勵的信息操縱空間
《股份支付》會計準則是目前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式的主要依據,在準則的制定過程中我們充分借鑒了西方國家的經驗,但目前我國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準則仍是在不斷探索的過程中。由于準則本身存在一定的企業自主選擇的空間及可調整性,這樣管理層就可以通過不同的計算方式來達到利潤操縱的目的,以獲得更大的自身利益。以下主要以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為例分析其會計操縱的具體影響:
(一)費用攤銷期的操縱空間
根據準則規定,股權激勵費用應當在等待期內攤銷。對等待起的確認,在實際操作中有很多大的可操縱性。延長等待期,就意味著每個等待期內攤銷的費用減少,反之亦然,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攤銷期的調整操縱利潤。比如,雙匯國際就在2013年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中將股權激勵費用攤銷期限變成三年,從而使13、14年每年的費用將少1700萬,進而減少了虧損,達到了操縱利潤的目的。
(二)行權方式的操縱空間
依據《管理辦法》規定,股權激勵的行權價格應根據董事會授予股權激勵公告前一天的收盤價和前30個交易日平均收盤價之高者確定。行權價格一旦確定,在后期實施過程中不再進行調整。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多次行權或一次性行權。如果預計上市公司業績受市場及外部環境影響較大,企業往往會選擇多次行權,來對沖這種風險;如果預期公司業績持續上漲,則會選擇一次性行權。
(三)公允價值模型選擇的操縱空間
目前我國股票期權主要采用布萊克-斯科爾斯定價模型來計量,而B-S模型中估算費用時參數的選擇也沒有詳細規定。以無風險利率為例,可以選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也可以選一年期國債收益率的,還可以用債券回購利率的。參數的自由選擇導致結果有很大的差別,而且在披露不完全的情況下,容易導致管理層利用信息的選擇來操縱利益。
(四)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操縱空間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股份支付準則》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續信息表明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在可行權日之前是不能準確確認的,是預計的,并且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均需重新預計,重新確認當年的費用。準則在這里以最佳估計為基礎,估計勢必帶來當期利潤調整的空間。
(五)股權激勵終止會計計提的操縱空間
準則規定對未達到行權條件的股權激勵利分為未達到非市場條件和未達到市場條件兩種情況處理。前者需沖回的費用也僅限于截至目前累計已經確認的與該期取消解鎖的股權相關的費用,其他各期不受影響;后者采用加速行權處理。加速行權會加速計提期權費用,而不是沖回已經預先計提的期權費用。這就會增加企業的費用,降低利潤。為了避免利潤的縮水,管理層會不及時宣布股權激勵的終止,借此來對已即提的費用進行回沖,這樣做會導致費用降低,利潤虛高,公司可以滿足內部的某些考核標準。
二、股權激勵的投資策略
(一)短期投資策略
短期的投資收益主要通過股價的短期波動來獲利。以股票期權的股權激勵方式為例,事件驅動點主要包括:公告前、授予日、等待期、行權日、銷售期、解鎖期。首先,在股權激勵方案公告前,上市公司管理層的主要利潤操縱動機是獲得較優惠的授予日公允價格和業績考核條件。因此,上市公司在股權激勵方案的制定過程中會盡量避免釋放利好消息,有時甚至會利用負面信息的披露來打壓股價,壓力考核指標。在股權激勵開始實施后,當年公司的年報往往會存在一定程度的業績反轉,股價開始回升。在第一年的考核期內,由于受期權費用攤銷的影響,業績反彈空間不大,以滿足行權提條件為基礎。激勵對象的應納稅所得額取決于股票的解鎖日股價與授予價的差額。因此,在股權激勵的考核期間,管理層一方面為了達到考核業績的滿足條件,另一方面要控制利潤的結余,隱藏部分利潤,待行權后釋放利好消息抬高股價。為了打壓行權日股價,管理層會有向下操縱股價的動機。在股權激勵對象出售股票前,根據《管理辦法》規定:行權后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與行權日股價市值的差額,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使用的征免稅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額稅(目前免稅)。免稅的獲利條件,使管理層盡可能地釋放利好消息,采取選擇性信息披露來抬高股價,使其獲得更大的利益空間。在禁售期滿后,投資者應關注高管的持股情況。
(二)長期投資策略
股權激勵的目的是解決管理層和股東利益一致的問題,并能持續有效地促進業績的提高、提升上市公司的價值。長期投資受益于股權激勵所帶來的預期業績的持續增長及股票價值的提升。在股票的選擇上應該關注于成長性企業,避免選擇受資源和政策影響較大的行業及壟斷性行業。資源及壟斷行業,只要提高價格或減少供給量就可輕易地實現業績的增長,經營者缺少通過自己努力實現業績增長的動力。成長性企業由于市場尚未飽和,企業發展存在較大的空間,主要經理層不斷地付出努力,就會使業績有很大的提升。
三、成功的股權激勵的案例研究
2013年案例中昆明制藥是滾動式股權激勵,即在上一輪股權激勵方案(2010~2012年)今年進入考核的最后一年,2013~2015年新一輪股權激勵方案的提出,使公司對核心管理團隊的激勵得以延續。昆明制藥的滾動式股權激勵方案是一個非常科學的方案,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值得別的上市公司借鑒:
(一)業績解鎖條件的合理性
昆明制藥從2010年開始實施為期三年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主要經營管理團隊利益更趨于一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將逐年的凈利潤、工業毛利率和應收賬款作為考核條件,從而促使公司管理層在關注公司業績成長的同時更加注重業績的質量。2011年度,公司合并營業總收入達24.34億元,同比增長33.94%,利潤總額1.75億元,同比增長49.24%,凈利潤1.3億元,同比增長52.05%,經營性凈現金流1.4億元,同比增長54.41%。同時,應收賬款得到有效的控制,避免了盲目追求凈利潤而損失長期利益。
(二)行權價格的客觀性
證監會規定行權價格應為公告日前的30日的股票的平均價格,這就使管理層存在為作低行權價格而打壓股價的行為。昆明制藥行權價格的制定相比其他公司要科學的多,具體來說就是公司統計了最近7年醫藥股靜態,動態平均市盈率的區間,從而制定了一個合理的價格區間。最近七年醫藥股靜態市盈率區間為22.4~89.1倍,平均為40.28,動態區間為17.7~55.9倍,平均為30.39倍。
(三)激勵計劃的連續性
股權激勵計劃的時間一般為3~5年,為了授予日后其業績的提升,管理層往往會傾向于在公司業績低迷市公布股權激勵計劃,有時會作低基準年的業績。在股權激勵計劃期內業績持續上升,而激勵計劃技術后企業便失去持續增長的動力。昆明制藥的滾動性股權激勵完全可以避免這樣的短期行為,使管理層更關注企業的長期持續發展。
我國股權激勵尚在摸索階段,股權激勵方案的設計不夠合理,使上市公司管理層可能通過盈余管理操控公司未來業績,來獲取個人利益。因此,只有規范股權激勵計劃的制定、提出嚴格的行權條件、完善管理層股權激勵計劃的考核指標體系、加強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為的監管,才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上市公司管理層通過盈余管理來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使股權激勵真正成為推動上市公司發展的激勵體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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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隨著股權激勵在西方國家的廣泛應用,我國的部分上市公司也開始嘗試這種激勵方式,本文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近五年的高管人員股權激勵情況,對我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持股與公司各項業績指標相關性,以及高管人員持股村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進行了分析
1.研究背景
20世紀創年代以來,隨著全球資本市場的月材七和全球公司治理規范的趨同,對高層管理者股權激勵作為一種公司治理機制也在全球范圍內推廣首先在英語國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亞和英國,然后在法國、德國和日本,新近在印度、新加坡等亞洲國家,都得到應用,
由于給定契約不完備,高層管理者的工作態度成為決定企業經營業績的重要因素。在固定支薪制度下,企業的經營成敗與高層管理者的收益之間表現出弱相關性,可見,這種激勵方式并沒有達到很好的激勵效果,相反。這種弱相關性還會誘導出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道德風險高層管理者短期化行為公司經理人員時常需要就公司的經營管理以及戰略發展等問題進行決策。諸如公司購并、公司重組以及長期投資等,這些決策給公司帶來的影響往往是長期的,效果在很多年以后才會體現在公司的財務報表上。出于對個人收益率的考慮。高層管理者可能會傾向于放棄那些短期內會給公司財務狀倪帶來不利影響,卻有利于公司長期發展的汁劃.這種選擇不利于企業長遠發展的計劃,損害了股東的利益。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企業必須調整激勵制度的安排。委托者和受托者之間經過多次博弈,最終趨于簽定一種激勵性契約,使經理的月標函數與股東的月標函數盡可能地達到內在的一致。股權激勵這種新型激勵機制將高層管理者的薪酬與公司長遠利益“捆綁”在一起,通過賦予高層管理者參與企業剩余收益索取權,使高層管理者的未來收益與企業的長遠發展具有較高的正相關性,而且是長期正相關,受托者的利益和委托者的利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高層管理者股權激勵本質上是給予高層管理者一種或有報酬,該報酬能否取得完全取決于高層管理者能否通過努力實現公司的激勵目標。
國內對中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報酬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規范性研究集中在管理者報酬結構、報酬激勵機制等方面.有關實證研究很少。袁國良等(2000)發現目前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與公司高管人員持股比例之間基本不相關,而且,即使非國家控股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持股比例與公司經營業績的相關性也非常低,高明華(2(N)1)、李增泉(2(NN))、魏剛(2(NN))等也得到同樣的結論;劉國亮、下加勝(2(NN))、張俊瑞(2(N).3 )、族衛東等的研究表明,高管人員持股與公司經營績效之間存在相關關系。
2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權激勵狀況的總體分析
本文的數據取自于2000-2004年滬深兩市所有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共取得有效年度報告1:26家。由于在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中國國內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狀況,因此剔出了B股上市公司。
據統計,2(NN)-2(Nk1年我國使用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氣上市公司總數的比例分別為15,01%, 14.71%, 8.4.i%, 12.97%, 12.97%,從統計數據來看,運用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都在15%以下。由此可見,我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持股的現象并不是很普遍,盡管最近兒年我國關于股權激勵的研究很多,并且有不少公司開始運用這種激勵機制,但和美國等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相比較,采用股權激勵這種激勵機制的公司還是很少的一部分。
在2000-2005年間,高管人員持股總量在2001年達3078.9539萬股,居五年中最高水平,在2001-20(“年間,高管人員持股總量在3000萬股上下波動,每家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平均持股在14-18萬股之間。高管人員平均持股比例分別為3%, 0.0475%,0.04940k, 0.(K}f310k, 0.05970k,可見,高管人員持股占總股本的比例非常小。
從表2來看、高管人員平舉持股比例最大值與最小值之間的差異很大,在年尤其明顯。這說明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持股水平分布并不均勻,變化較大,排在前列的是少數,持股數量和比例均較大,但更多的是排在后面的公司,待股數量和比例都很小上述數據表明,我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持股,片總股本的平均比例還不到,且分布不平均,距離經濟發達國家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還相距甚遠,
我國上市公司高層股權激勵體制的現狀和特有的產權狀況有密切的關系。目前,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絕大部分都是通過國有企業改制轉變而來的,在上市公司的股權構成中,國有股占了絕大部分,換句話說,國家擁有絕對控制權。運用股權激勵,首先會遇到的障礙是國有企業產權不清晰的問題。國有股絕對控股,不可能跳出政府管理企業的格局,政府作為大股東控制企業和政府獨資辦企業,在行政干預上沒有多大區別。股權激勵從一定程度上會稀釋國家的控制權,從而引起很多關于國有資產流失爭議。
3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權激勵與公司業績關系的實證檢驗
3.1樣木的選擇
本研究采用2000一2004年五年中,實施高管人員股權激勵制度與沒有實行這一制度的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及其變動情況。選取在五年中均實施股權激勵制度的公司,并剔出ST, PT公司,一共51家。
3.2變量定義與研究假設
本文研究的是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持股情i5Z對企業經營績效的影響情況,而對于衡量企業經營績效的指標,研究者之間存在一些分歧。這些指標主要有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托賓Q值等。由于我國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而僅僅以流通股的市價不能衡量國家股和法人股的價值,而且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不完善,股票的價格并沒有成為公司價值的體現,因此,本文選取營業利潤、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作為衡量業績的指標,以2001一2004年的平均數作為樣本數據。 根據對股權激勵機制的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高管人員持股比例與公司凈資產收益率之間存在相關關系;H.?高管人員持股比例與公司營業利潤之間存在相關關系;H,:高管人員持股比例與公司每股收益之間存在相關關系。
3.3實證檢驗及結果
3.3.1高管人員持股與公司業績指標之間相關性分析對高管人員持股比例與公司營業利潤、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之間相關性的分析,采用Pearson相關系數分析方法。運用SPSS統計軟件,分析結果如下表3;
研究結果表明,高管人員的持股比例與公司的各項業績指標表現為正相關,但是無論是凈資產收益率、營業利潤還是每股收益與高管持股比例的相關性都不顯著
3,3,2高管人員持股與公司業績指標的回歸分析根據假設,建立模型如下:
回歸分析結果表明,我國高管人員持股比例與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營業利潤和每股收益之間并沒有顯著的線性關系。
股權激勵是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職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目前國家出臺的一系列相關法律規定,為擬采用股權激勵方式的公司打開了合法解決股份來源問題的通道。
《公司法》第143條中明確規定了四種收購股份的方式,其中之一是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后,可以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得到股份并將其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中,也明確了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
由此可見,對職工進行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渠道可以通過公司股票的回購得到解決。而我國現有法規制度中對股份回購所需資金來源的會計處理有著不同的規定,這給實務操作帶來了較大選擇和操縱空間,從而可能對公司財務狀況等方面產生較大的影響。
一、回購股份資金在稅后利潤中列支
1.《公司法》第143條在規定了公司收購的本公司股份用于職工激勵時,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
2.財政部財企〔2006〕67號《關于公司法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回購股份,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財務處理:
(1)公司回購的股份在注銷或者轉讓之前,作為庫存股管理,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轉作庫存股成本。庫存股轉讓 時,轉讓收入高于庫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資本公積金;低于庫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沖減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
(2)因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辦法而回購股份的,回購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所需資金應當控制在當期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數額之內。股東大會通過職工股權激勵辦法之日與股份回購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應當于通過職工股權激勵辦法時,將預計的回購支出在當期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中作出預留,對預留的利潤不得進行分配。公司回購股份時,應當將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轉作庫存股成本,同時按回購支出數額將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轉入資本公積金。
3.《企業財務通則》第5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回購股份對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實施股權激勵的,在擬訂利潤分配方案時,應當預留回購股份所需的的利潤。
根據以上規定,公司回購股份用于職工獎勵所需的資金可以從稅后利潤中列支,并作為利潤分配的一部分,在當期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中作出預留。也就是說,這部分預留的利潤實際上被限定用途,不允許向公司現有股東進行分配,并應轉入資本公積金,在職工行權時,根據行權時價格與回購股份價格的差額,調整這部分資本公積金額。
二、回購股份資金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財政部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11號-股份支付》,對股權激勵政策規定了相應會計處理方法。該項準則的應用指南中規定:企業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取得的職工服務成本計入成本費用,同時增加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職工行權企業收到價款時,轉銷交付職工的庫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內資本公積的累計金額,同時按照其差額調整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三、回購股份不同處理方式的影響分析
從以上舉例的處理結果看,不同的處理對公司的財務狀況以及納稅籌劃等會出現不同的結果,分析如下:
1.對財務狀況的影響
如果股份回購的資金從稅后利潤中列支,不會影響公司當期損益;如果將股份回購的資金在成本費中列支的話,則是將股份回購看成是為更好地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職工的報酬,與支付給職工的其他報酬一樣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會直接影響公司的當期利潤。
2.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如果回購資金從稅后利潤中列支,由于不影響當期利潤,所以不需進行納稅調整、不會對當期所得稅費用產生影響,因此沒有稅收抵減作用,從而使公司股東為激勵政策的實施多負擔了稅收成本。
3.對財務指標的影響
《企業財務通則》中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購后暫未轉讓或者注銷的股份,不得參與利潤分配,因此,在計算公司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時,需要考慮這些未轉
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是公司建立長效激勵機制首選的一種方式,目前許多公司相繼推出股權激勵計劃,其作用已勿需置疑,所以在國家出臺的相應法律制度中,規范統一的回購資金列支渠道,已是刻不容緩。筆者認為,在確定回購資金的來源有關制度時,應充分考慮以下方面:
1.在稅后利潤中列支回購股份資金,其本質是將股東權益在現有股東及未來股東之間進行再分配,所以,以下情況,從稅后利潤列支是合理的:
回購股份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注冊資本或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等。這種情況下,股東為了公司的持續發展或擴張等原因,愿意將原有股東權益在新老股東之間進行重新分配,所以在稅后利潤中列支回購股份資金,可以防止出現不同類型股東之間利益的不平等,保證股東享有的權益。
2.當公司回購股份的目的是為了獎勵職工為公司所做出的特殊貢獻,或者將其當期乃至未來很長時期的經營狀況與職工的利益掛起鉤來,通過未來服務年限、未來收益指標等行權條件來約束所回購股權的分配對象或數量時,此種股權激勵的本質是為了對職工進行獎勵,使正常經營成本的一部分,或者是為了獲取職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內更好、更多的服務。那么從現實角度分析,公司對職工采取期權性質的長期股票激勵政策與即時的現金激勵一樣,都是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需要付出的代價,只不過是支付報酬的時間和方式有所變化,但這些并不會改變這種支付的實質,所以這些激勵措施的現金流出完全符合費用的定義和確認條件,因此作為成本費用列支是合理的。
3.如果回購的股份在未轉讓或注銷前不參與利潤分配,對每股收益和每股凈資產的影響,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果回購股份是準備注銷的,則由于流通股數的絕對減少,會使每股收益和每股凈資產增加。如果回購的股份是用于獎勵職工的,則現有股東可供分配利潤的增加只是一種暫時的表象,隨著行權日的到來,股東真正可獲得的利益并不會增加,且在稅后利潤列支回購款項的情況下,如行權價低于回購股票時的價值,原有股東會讓渡一部分利益給未來潛在股東,所以必須考慮這些股份期權的稀釋作用,以便投資者正確理解公司的財務指標,做出合理的投資判斷和選擇。
關鍵詞: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7-0094-02
1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性質
1.1 股權所有權說
該學說認為股權本質上是所有權。股權所有權說又有兩種,一種是所有權、經營權兩權分離說,另一種是雙重所有權說。前者認為,股東對公司財產享有所有權,公司對股東財產享有經營權,財產所有權與財產經營權兩權分離。后者認為股東對公司享有所有權,公司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即雙重所有權。
修改前的《公司法》持后一種觀點。該法第4條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
1.2 股權債權說
該學說主張股權本質上是債權,認為公司自其取得法人資格時起,實質上就成為財產所有權的主體。股東對公司的唯一權利僅僅是收益,即領取股息和紅利,此即股東所有權向債權的轉化。這一轉化的完成使公司成為所有權的唯一主體,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公司的財產,而不必受股東的左右和控制。股東只關心到期股息、紅利能否兌現,無意介入公司的經營管理與決策。本世紀后期,隨著股東的所有權逐漸被削弱,股票已變成了純粹反映債的關系,成為債的憑證。從發展趨勢看,股票與公司債券的區別越來越小,股東的收益權已成為一種債務請求權。
1.3 股權社員權說
該學說主張股權是股東基于其在營利性社團中的社員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屬于社員權的一種,包括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德國學者雷納德(Renaud)于1875年首先主張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股東為社員的社團法人,股東權就是股東認繳公司資本的一部分而取得的相當于此份額的社員權,是一種既非物權又非債權的特殊權利,并將股權確認為“單一的權利”。
1.4 股權獨立民事權利說
該學說主張股權是一種自成一體的獨立權利類型,是股東出資所得之對價,是共益權和自益權的有機結合。共益權與自益權是股權的兩項權能,是團體權利和個體權利的辯證統一。股權兼有請求性和支配性,其請求權只是股權的部分權能,不同于債權,其支配權也不同于所有權。股權具有資本性和流轉性。
獨立民事權利說是在繼受傳統學說中合理因素的基礎上對股權的重新認識,筆者所持觀點與之相同。
2 股權繼承正當性證成
2.1 股權雖具有身份屬性,但仍為財產權,可以為其他主體繼受取得
從前文對股權性質的分析,筆者贊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不屬于專屬權,可以轉移。
股權繼承的客體多為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并且具有可以轉性,雖然股權是財產權利和非財產權利的集合體,但股權的非財產性是否可能成為股權作為繼承客體的障礙,值得商榷。股權的可繼承性分析如下:
第一,股權具有財產的基本特征,具有財產屬性。正因為股權具有財產屬性,所以股權具有一般財產作為繼承客體的特征。
第二,股權的非財產性不同于人身權,不具有專屬性。
第三,非財產性權利的行使是為了實現其財產性權利。
股權既然具有財產屬性,又非人身權,而股權非財產權利的行使目的是為了實現其財產性權利,因而,股權完全符合繼承客體的特征,從而論證了股權的可繼承性。
2.2 有限公司人合性對股權繼承的影響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資兩合性,資本的聯合和股東間的信任是公司成立的基礎。股東即董事,股東親自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這種股東和董事合一的情形,充分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點。早期的有限責任公司,往往因家族成員或者朋友之間的合作而設立,與合伙企業相似。
有限責任公司與合伙企業具有共同之處,兩者都建立在信任基礎之上,兩者都具有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轉讓無須經其他股東的同意,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則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其原因在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在于股東之結合建立在信任基礎之上。由此推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一死亡,其繼承人與其他股東有可能缺乏信任基礎,缺乏人合因素,因而不能當然成為股東。股東死亡后,其繼承人只能繼承股權中的財產權,不能繼承股東地位,即只能將股權變價后繼承。
應當明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不得繼承,并非不得移轉。因為遺產的繼承除受到法律限制以外,不受任何民事主體意志的制約,如果繼承受約于特定民事主體,須經民事主體同意,則非繼承。繼承無須經任何人同意的特性,與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相沖突。易言之,導致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不可繼承性的因素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基于股權的可讓與性,只要其他股東同意,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可以由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繼受。據此,各國公司法大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死亡,其股權可以由繼承人繼受,但是必須經其他股東同意。
基于股權的可讓與性,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可以移轉;基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該公司股權的移轉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因此,各國立法在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和繼承的同時,又允許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設置障礙,進行限制。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制訂,體現公司股東的意志,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進行限制,意味股東繼承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只是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
3 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制度之評析
3.1 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制度存在的問題
新公司法對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權的繼承問題做出了規定,筆者認為,該條文規定過于簡單,對于股權繼承過程中的一些問題沒有作明確具體的規定,難以應對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糾紛。主要包括:(1)股權繼承主體范圍過窄,未規定受遺贈人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繼受股權情形;(2)股權繼承客體性質認定有誤,以“股東資格”代替“股權”不甚準確;(3)股權繼承時間規定不明,不利于股權繼承實踐;(4)公司章程例外規定有待限制,避免“遺產股權”成為無主物;(5)多人繼承問題未予規定,容易引發不必要糾紛,法院裁判無章可循。
3.2 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3.2.1 擴大股權繼承規則適用主體范圍
新公司法第76條規定,股權繼承的主體為“合法繼承人”。“合法繼承人”范圍如何,是否包括受遺贈人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公司法并未明確規定,依據繼承法之規定,繼承包括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自然合法繼承人限于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而未包括受遺贈人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據此可以理解,受遺贈人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便不屬于可以繼承股東資格的遺產繼受人,那么該類主體取得股權應遵循公司法72條之規定,即取得其他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否則不能取得股權。筆者認為,如此處理有待商榷:其一,股權繼承問題實質是繼承人繼承權與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博弈,如前所述,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并不能成為股權繼承的障礙,也即繼承人的繼承權要優先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根據繼承法規定,遺贈協議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要優先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基于此,受遺贈人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的受遺贈權也應優先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其二,根據新公司法72條規定,不同意受遺贈人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取得股權的公司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權,然而,我國公司法并未規定股權價值確定方式,因此,在公司實踐中,作為“局外人”,受遺贈人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應有的保護,極易引起糾紛。綜上,筆者認為,應將新公司法第76條規定的“合法繼承人”的范圍涵括受遺贈人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即只要公司章程沒有相反的規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自股東死亡后即取得公司的股權。
3.2.2 明確繼承權取得時間
盡管新公司法第76條規定,在公司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情況下,繼承人當然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對于繼承人何時取得股權成為公司股東問題,我國現行《公司法》和《繼承法》對此均未規定。筆者認為股權自繼承開始即發生移轉。理由在于:其一,已故股東自死亡時起,即喪失股權。如果否定合法繼承人即時取得股權,而主張須經一定程序方可取得,那么在股東死亡時起至繼承人履行完畢相應程序期間,該股權將處于“無主”狀態,與傳統民事權利理論相悖;其二,相關立法對類似問題作出了規定,如《物權法》第29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盡管股權與物權性質有別,但在權利繼承取得時間問題上極為相似,具有借鑒價值。綜上,筆者認為在今后的公司法修訂中,有必要明確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即繼承股權。
3.2.3 限定公司章程自治范圍
新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作出除外規定,這是立法者基于維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考慮,筆者認為該規定過于粗糙,有待細化,不利于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實現。如公司章程規定股權繼承應經其他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否則,繼承人不得繼承股權,成為公司股東。如果當某一股東死亡后,他的繼承人要求繼承股權,而有過半數股東不同意,則依據公司章程規定,死亡股東的繼承人即不能取得股權,也無權轉讓該股權,即使該章程規定允許該股權轉讓,由繼承人繼承股權轉讓所得,在公司實踐中也可能會出現無人購買的現象,那么,這種尷尬的境地,會造成對死亡股東繼承人繼承權的侵害。因此,公司法應當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權繼承的尺度有所規制。
3.2.4 規定多人繼承股權處理規則
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限制股東人數制度。“股權轉讓”系指基于一般法律行為而發生的股權移轉,不包括股權的繼承。因繼承、遺贈導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上限被突破的,該繼承、遺贈的效力不受影響,公司也不因此而解散。《韓國商法》第545條也作了類似規定。鑒于我國《公司法》對此缺乏規定,導致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并直接影響到司法的統一性。筆者認為,引起繼承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即自然人的死亡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上很難通過人為的方式來操縱(若繼承人之中有人惡意圖謀被繼承人的財產,反而有可能因此喪失繼承權),所以因繼承而導致的股東人數的擴張是很有限的。為此,筆者建議應當借助最高審判機關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我國公司法,即對基于法律行為發生的股權轉讓和由于自然人的死亡而發生的股權繼承加以區分:凡基于法律行為轉讓股權的,應受限額股東人數制度的約束,因股權轉讓而導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超過規定限制的,該股權轉讓行為無效;凡因繼承、遺贈致使股東人數突破上述限制的,其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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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股權激勵;公司業績;市場反應;PSM方法
一、 引言
隨著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管理層與股東利益不一致從而產生問題。激勵機制是降低管理層與股東之間成本的一種有效途徑,在國外得到了廣泛的應用(Tzioumis,2008)。我國從2006年起,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等,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順利實施提供了保障。從2006年至2012年12月底,共有307家公司推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其中281家公司開始實施股權激勵,占上市公司總體的11.64%。
對股權激勵效果的衡量,最終要落實到公司業績增長上,之前的研究多集中于股權激勵計劃推出當期公司業績的改善(蘇冬蔚等,2010;盛明泉等,2011;周仁俊等,2012)。而我國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周期一般為5年~10年,其對公司業績的改善應該是一個較長期的過程。從長期來看,與未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相比較,實施股權激勵會如何影響公司業績?成為了本文的研究內容之一。而從短期來看,既然市場對于股權激勵計劃的提出表現出了非常積極的反應,那么什么因素會影響這一反應?目前的研究尚沒有得出一致的結論,這也成為了本文研究的內容。
本文的與以往研究的不同點在于,長短期結合分析股權激勵的實施效果。從長期來看,利用大樣本數據,以一個較大的時間跨度比較了股權激勵實施與否對公司業績的影響。并且運用傾向得分匹配法(PSM,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對未實施和已經實施股權激勵的兩類公司進行配對分析。從短期來看,檢驗股權激勵力度對于市場反應的影響,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什么樣的股權激勵計劃更受歡迎。
二、 文獻回顧及研究假設
對于實施股權激勵對公司業績的影響,一類研究從理論出發,認為股權激勵有助于緩解股東與管理層的問題,從而提高公司業績(Jensen & Meckling,1976)。DeFusco等(1990)研究結果表明,由于高管在激勵期間調節利潤,增加對高管的股權激勵后,會導致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上升,而公司利潤和研發支出卻下降。我國從2006年開始實施規范的股權激勵,對于股權激勵對公司業績的關系的研究逐漸增加。黃桂田等(2008)對2007年提出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研究發現,股權激勵與否對托賓Q值存在顯著的正向影響。盛明泉等(2011)運用2006年~2008年數據表明,被激勵的高管占高管總數的比例與公司業績正相關。
國內學者更多地著眼于研究股權激勵計劃推出當年對公司業績的影響,而鮮有研究從長期效果檢驗股權激勵實施與否對公司業績的影響。我國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周期一般為5年~10年,其對公司業績的改善應是一個較長期的過程。正是因為此,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在于激勵管理層長期發揮自身人力資本的作用,克服可能出現的短視問題,本文提出:
假設1:從長期來看,實施股權激勵會提高公司的業績
市場對股權激勵計劃的短期反應如何,以往的研究基本達成了一致的結論。如Kato等(2005)對1997年~2001年間的562個期權薪酬計劃劃進行研究,發現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業績在正式通過股權激勵計劃之前比之后更低,其股票的超額收益率大約為2%。呂長江等(2009)對2005年~2008年間108家提出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進行研究,發現資本市場對股權激勵計劃存在顯著的積極反應,并且在短期內有一定的持續性。
對于什么因素會影響市場反應,學者給出了不同的解釋。謝德仁等(2010)采用118個股權激勵計劃草案進行研究發現,股權激勵對象、激勵力度等對累計超額回報沒有顯著影響。張治理等(2012)對股權激勵方案摘要的A股上市公司公告日前后的市場表現進行分析,以股票期權為標的物的上市公司在公告日前累計超額回報率顯著為負,而以限制性股票為標的物的上市公司在公告日前累計超額回報率則顯著為正。本文認為既然提出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在于激勵管理層努力工作,進而提升公司業績,那么對于管理層的激勵力度越大,在一定程度上越能起到激勵的效果,市場對于這一行為也應當表現出積極的反應,因此提出本文的第二個假設:
假設2:從短期來看,市場對公司股權激勵表現出積極的反應,激勵力度越大,反應越強烈
三、 研究設計
1. 樣本選擇及數據來源。本文以滬深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期間為2006年~2012年。這段時間內,先后有307家公司了股權激勵方案,其中281家公司開始實施股權激勵。受到《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2號及3號后股權激勵暫緩批準的影響,2007年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較少,此后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數量大幅增加。從行業角度分析,信息技術業、生物制藥等成長性高的行業推出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占實施股權激勵公司總體的一半以上。
本文的數據主要來自CSMAR 數據庫,鑒于研究目的,我們對樣本進行了如下處理:(1)為避免部分存在極端值的樣本對統計結果的不良影響,對連續變量做了WINSOR(臨界值0.01)的縮尾處理;(2)剔除公告日停牌的公司;(3)剔除虛擬股票和股票增值期權的公司。經處理后,在長期效果檢驗中得到有效樣本13937個,在短期效果檢驗中得到有效樣本231個。
2. 變量定義及說明。
(1)被解釋變量。從長期來看,對于股權激勵效果的衡量,國內外學者通常選取市場指標或會計指標加以運用。參考國內學者的做法,本文選取會計收益指標ROE和ROA作為企業業績評價指標(盛明泉等,2011;周仁俊等,2012);從短期來看,我們采用市場反應來檢驗股權激勵的效果。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指的事件日是指董事會首次公告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然后統計其股價在事件日前后10日的反應,而股票的累計超額回報率(CAR)為窗口期間的AR累加所得。
(2)解釋變量。對于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與否,本文采用啞變量加以描述,即實施股權激勵取1,未實施取0。考慮到股權激勵對業績的影響是一個較長期的過程,我們對從宣布實施當年至報表披露的最近一年之間的公司年均取1,例如某公司2008年開始實施股權激勵,則其2006年~2012年的變量表示為(0,0,1,1,1,1,1);若另一公司一直未實施股權激勵,則其變量表示為(0,0,0,0,0,0,0)。在激勵力度變量方面,使用激勵數量占公司股本總額的比例,衡量股權激勵的多少。
(3)控制變量。為控制其他因素對公司業績的影響,本文引入如下控制變量:股權集中度、成長性、兩職兼任、高管年薪、高管持股、財務杠桿、公司規模、高管年齡、薪酬-業績敏感性。其中,股權集中度采用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衡量,成長性則采用托賓Q值,高管年薪、高管持股、公司規模都取自然對數。相關變量說明見表1。
3. 描述性統計。在檢驗股權激勵的長期實施效果之前,首先對實施與未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表略)。可以發現,實施股權激勵公司的權益報酬率、總資產收益率無論平均值和中位數,都顯著高于未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表明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業績普遍更好。當然,這是不是由于實施股權激勵帶來的,還需要更進一步的分析。股權集中的公司由于出現問題的幾率較小,會減弱實施股權激勵的動機,因此,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其股權集中度小于未選擇股權激勵的公司。從總體來看,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達30%以上,說明我們國家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的現象依然很普遍。對于兩職合一,在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中更為普遍,這說明兩職合一的公司更有動機實施股權激勵。從高管薪酬來看,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高管薪酬水平大于未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這從一個方面說明基于股票的薪酬對現金薪酬沒有替代作用。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的高管持股數量無論均值還是中位數都大于未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可以看出與國外不同,高管持股沒有解決問題,而是增加了管理者的權力。此外,兩類公司的財務狀況和規模大致相當,可比性較強。
四、 實證分析
1. 模型設計。根據假設1、假設2采用統計分析軟件STATA 11對如下計量模型進行分析:
ROEi,t=+1OPTIONi,t+2CONCENi,t+3TOBINQi,t+4MANDIRi,t+5PAYi,t+6STOWNi,t+7LEVEi,t+8SIZEi,t+INDUSTRY+i,t(1)
ROAi,t=+1OPTIONi,t+2CONCENi,t+3TOBINQi,t+4MANDIRi,t+5PAYi,t+6STOWNi,t+7LEVEi,t+8SIZEi,t+INDUSTRY+i,t(2)
CARi,t=+1PROi,t+2TOBINQi,t+3AGEi,t+4SENi,t+5SIZEi,t+i,t(3)
其中,i表示樣本公司,t表示推出股權激勵計劃的當年,?著為誤差項。
模型1、模型2分別用ROE、ROA衡量公司業績,檢查實施股權激勵是否會提升公司業績。模型3考察股權激勵力度對市場反應的影響,其中β1越大,表明激勵力度越大,市場反應越積極。
2. 實證檢驗。
(1)長期效果。利用模型1、模型2,我們對假設1進行了檢驗,回歸結果如表2。
表2的回歸分析結果表明,實施股權激勵在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收益率的模型中顯著且系數為正數,說明相較于未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利于公司業績的提高,支持假設1,這也與盛明泉等(2011)的研究結論類似。
(2)配對分析。上述模型檢驗了股權激勵實施與否對公司業績的影響,發現實施股權激勵有助于提高公司業績。考慮到檢驗中可能存在的內生性問題,即正是由于預計到本公司業績較好或者成長性較強,才會實施股權激勵,進而可能影響研究結論。借鑒Dehejia等(2002)的觀點,我們采用傾向指數匹配法(PSM,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的配對方法,通過傾向得分(PS,Propensity Score)值選擇配對樣本,以彌補傳統方法的不足。選擇實施年份(Year)、規模(Size)、財務狀況(Leverage)、行業(Indu)作為計算傾向得分的公司特征變量進行配對,對比分析兩類公司的業績是否具有顯著的差異,這有助于克服以往文獻的研究配對中僅考慮行業或者規模,指標較單一的問題。
由表3通過計算實施股權激勵與配對公司906個公司年的業績指標發現,兩組樣本之間ROE和ROA均值差異顯著,并且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業績優于未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采用PSM方法與上文的研究結論一致,則可以合理推斷,從長期來看,實施股權激勵有助于提高公司業績,支持假設1。
(3)短期效果。為了檢驗實施股權激勵的短期效果,我們計算了公司股票在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后十日的日超額回報率,發現草案公布的當天,股價有顯著的超額變化,并且從草案公布當天到之后的4天,公司的日超額回報率均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這說明投資者看好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2,+1]窗口AR的均值有較大增加,草案公布當天甚至達到1.73%。從短期來看,在我國的資本市場,投資者認為對高管的股權激勵計劃是利好消息,看好公司的前景,從而產生正向的市場反應。
在分析樣本公司股權激勵計劃首次公告日前后的日超額回報率的基礎上,我們對累計超額回報率(CAR)進行了分析。公告日前后10日CAR值持續為正,且呈遞增趨勢,在[-2,+1]的窗口有明顯向上的變化。在股權激勵計劃公告10個交易日以后產生了顯著的正向市場反應,CAR值達到了5%左右。
從短期來看,投資者看好股權激勵計劃,認為其能給股東帶來財富的增長,從而產生正向的市場反應。為了進一步研究什么因素會影響股權激勵的短期效果,我們利用模型3進行檢驗,結果如表4。
由表4可知,股權激勵力度與市場反應顯著為正,說明激勵計劃披露的激勵數量占公告日公司股本總額的比例越大,市場反應越積極。在控制變量中,公司成長性越強、規模越大市場反應越積極,薪酬-業績敏感性與市場反應負相關,這也與以往的研究結論類似(謝德仁等,2010)。高管年齡與市場反應負相關,說明被激勵高管越年輕,市場越看好這一計劃,這也符合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本質。但這一趨勢還不顯著,說明現階段我國的股權激勵計劃還帶有福利效應(辛宇等,2012)。加之之前的分析,從短期來看,市場對公司推出股權激勵計劃表現出積極的反應,并且激勵力度越大,反應越強烈,從而支持了假設2。
五、 結論
本文以2006年~2012年我國真正意義上的股權激勵實施后的上市公司數據為樣本,研究結論表明,從長期來看,實施股權激勵有助于提高公司業績;而從短期來看,市場對公司股權激勵表現出積極的反應,并且,激勵力度越大,反應越積極。本文的發現意味著,盡管目前我國實施股權激勵公司的數量不多,但總體趨勢是有助于公司業績改善,為股東創造財富的,如果引導得當,對于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會起到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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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教育部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項目號:201206310087);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項目號:11JJD790006)。
【關鍵詞】 上市公司 股權激勵 公司績效
一、研究背景
股權激勵是二十世紀中葉出現的一種激勵制度,通過一定形式給予經營者部分公司股權,并有效解決委托問題的一種長期性激勵制度,使經營者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和承擔風險。良好的股權激勵機制能夠起到實現人力資本價值、降低委托成本等作用,有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不斷完善。歸根結底,即能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經營者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從而減少管理者的短期行為,提高管理效率,最終有利于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提高。
自2005年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出臺以來,僅2011年度,主板上市公司有52家推出了股權激勵方案,截至2011年2月28日,滬深兩市已有249家上市公司推出了股權激勵方案,占上市公司總數的10%,在這些方案中,獲批并進入實施階段的公司只有95家。縱觀國內外學者的相關研究文獻,對于股權激勵的效果,仍存在爭議。有些學者指出,股權激勵與公司業績正相關。有些學者認為,股權激勵與公司業績存在負相關或者相關性微弱。本文將對股權激勵和公司業績進行更深入的研究。
二、樣本的選擇與數據來源
本文主要研究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與公司業績之間的關系,選擇2010年滬深兩市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剔除ST公司以及缺少相關數據的公司,最終選取54家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以2010年年報報告中披露的數據作為樣本數據,各指標來源于銳思數據庫及巨潮咨詢網,并運用SPSS17.0完成數據的分析。
三、研究設計
1、研究假設的提出
假設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持股比例與公司業績呈正相關關系。根據利益聚集假說,公司業績會隨著經營者所持股份的增加而上升,即提高管理者的持股比例,可以使經營者有足夠的動力來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提升企業的經營業績。
假設2: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持股比例與公司業績呈負相關關系。當管理者持股比例增加時,會使管理者有更多的權利控制企業,外界對管理層的約束力下降,管理者會更多地以犧牲其他股東的利益為代價,通過追求自利目標而不是公司價值目標來實現自身福利最大化。
假設3:上市公司的成長能力對股權激勵與公司績效關系有顯著影響。在有效率的資本市場上,公司成長性越強,投資者對其未來經營預期越好,從而公司的市場價值表現就越好;相反,公司風險越大,未來收益越不確定,投資者對其價值判斷也就越低,公司的市場價值表現也越差。
假設4:上市公司的規模與公司業績有顯著關系。公司規模越大,高層管理者控制的資源越多,涉及的經營管理問題也就越復雜,因而對經理能力的要求越高,管理者的報酬及激勵程度就會相應增加,管理者有充足的動力來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因此公司規模越大,公司業績相應增加。
2、變量的選取
(1)公司業績變量的選取。本文選取凈資產收益率(ROE)作為評價公司業績的變量。該指標反映股東權益的收益水平, 指標值越高, 說明投資帶來的收益越高。凈資產收益率可衡量公司對股東投入資本的利用效率, 它彌補了每股稅后利潤指標的不足。同時,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時,對經營者的考核指標大多采用凈資產收益率(ROE)。
(2)股權激勵變量的選取。根據統計,在全部公布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中,其中對管理層的激勵有77% 是采用股票期權的方式。因此,本文采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中授予的股權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MR)來衡量股權激勵的實施水平。
(3)控制變量的選取。公司規模的大小會影響到公司的運營以及行業地位等,以用公司賬面總資產的自然對數來衡量公司規模(SIZE);反映公司成長的控制變量用公司每股收益增長率(GROW)表示。表1詳細描述了各變量的性質、名稱、符號和定義等內容。
四、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與公司業績的回歸分析
1、描述性分析
通過對樣本數據進行整理,利用SPSS17.0軟件對被解釋變量、解釋變量和控制變量進行描述性分析。表2描述了變量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和標準差。
由上表可以看出,目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激勵股本占總股本最大值為0.0968,已接近總股本的一成,說明股權激勵在上市公司中的激勵程度較高。
2、單變量相關性分析
單變量相關性分析是對模型中的被解釋變量、解釋變量和控制變量進行兩兩分析,一方面對研究假設進行檢驗,即被解釋變量和解釋變量之間是否存在相關關系,另一方面檢驗被解釋變量與控制變量之間是否存在高度的自相關。檢驗結果如表3所示。
由上表可以看出,被解釋變量公司業績和股權激勵水平及公司規模均有顯著的正相關關系,通過了5%的顯著性檢驗,說明股權激勵的加強和公司規模的擴大均會提升公司業績水平。同時,公司業績和公司成長性之間也存在正相關關系,但是相關系數僅為0.015,相關性較為微弱,并只是通過了10%的顯著性檢驗。兩個控制變量公司成長與公司規模之間,并不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股權激勵程度與公司規模的相關系數為負,二者存在負的相關關系,說明公司規模的擴大,管理成本相應增加,股權激勵水而降低。
3、多變量相關性分析
建立線性回歸模型ROE=?琢?茁1MR+?茁2SIZE+?茁3GROW+?著。利用SPSS17.0進行線性回歸分析,得出結果如表4所示。
由上表可知,線性回歸模型中的股權激勵股本比例和公司規模的t值分別為2.256和4.782,相應的顯著性水平分別為0.048和0.021,均通過了5%的顯著性水平檢驗,并且回歸系數均為正值,表明股權激勵與公司績效存在正相關關系,公司規模與公司業績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因此接受本文的研究假設1和假設4,并否定假設2。同時,回歸模型中公司成長的t值為1.451,相應的顯著性水平為0.151,未通過顯著性檢驗,說明公司成長對公司業績的影響甚微,因此拒絕假設3。
4、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將凈資產收益率(ROE)作為被解釋變量,以股權激勵對象的股本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MR)作為解釋變量,公司規模(SIZE)和公司成長性(GROW)作為控制變量,進行回歸分析后,得出以下結論。
(1)股權激勵股本比例與公司規模和公司業績存在正相關關系。通過單變量相關性分析,可知公司業績與股權激勵股本比例、公司業績與公司規模之間均存在正的相關性關系。再通過對線性回歸模型的多變量回歸分析得出股權激勵股本比例和公司規模的t值分別為2.256和4.782,相應的顯著性水平分別為0.048和0.021,均通過了5%的顯著性水平檢驗,再次驗證股權激勵與公司績效存在正相關關系,公司規模與公司業績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說明股權激勵股本所占總股本的比例越大,公司業績越高;公司規模越大,公司的業績提升越快。
(2)公司成長與公司業績之間不存在相關性關系。單變量相關性分析表明,公司業績與公司成長之間的相關性微弱,相關系數為0.015,且顯著性水平未通過5%的顯著性水平檢驗。再進一步進行多變量回歸分析后,回歸模型中公司成長的t值為1.451,相應的顯著性水平為0.151,未通過顯著性檢驗,說明公司成長對公司業績的影響甚微。
五、完善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的建議
1、加快資本市場建設,使股價正確反映公司價值
股權激勵的產生是以股票市場為前提條件的,資本市場的有效性直接影響到管理者經營業績的評價。股權激勵制度因其股票來源、行權價格等原因與資本市場有密切的聯系,因而資本市場的有效性對股權激勵制度的實施效果產生了巨大影響。證券監督部門要為股權激勵制度的實施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加強市場監督,減少操縱市場的行為,使公司的股票價格能夠真實地反映其經營信息和經營者的經營成果。同時,要倡導理性投資的理念,使資本市場向穩定、高效的方向發展,使公司的股票價格能夠真實地反映其經營信息和經營者的經營成果。
2、完善經理人市場及法人治理結構
股權激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經理人市場的健全,只有在合適的條件下,股權激勵才能發揮其引導經理人長期行為的積極作用。我國的職業經理人市場剛剛形成,還不成熟,不能形成對在職經理的有效外部約束。所以必須加大培育力度,扶植職業經理人市場快速發展,保證經理人員在競爭性的人才市場選拔中產生,保證經理人員具備管理好上市公司的基本素質與能力。股權激勵方案的目的在于減少成本,讓管理層和股東目標一致,促進股東價值最大化。為保證股權激勵的有效實行,需改變我國部分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的現象,減少“兩權合一”現象,優化股權結構,完善董事會和監事會制度。
3、企業應設計適合其自身發展階段的股權激勵方案
股權激勵方案應適合企業及行業特點,對于不同行業和不同規模的企業來說,股權激勵方案應有較大的差別。在具體的股權激勵方案的設計中,應針對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通過各個設計因素的調節來組合不同效果的方案,企業處于不同的階段,管理者的目標要求就不同。對于處于成熟期的企業,獲得比較穩定的市場份額和持續的現金流是頭等大事。而對于創業期的企業,擴大市場份額更為重要。因此,企業要針對自身不同的發展階段,制訂合理的股權激勵方案,才能充分發揮股權激勵的作用,以實現公司的戰略目標。
4、制定合理的業績考核制度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行,關鍵在于制定一套完整合理的業績考核制度。要結合上市公司各行業的成長特點及所處的不同階段進行評定,評價指標的選取不僅要考慮財務指標,更要注重非財務指標的合理運用。同時可以結合EVA(經濟增加值)等財務指標,從而增加考核體系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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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股權激勵制度;存在的問題;改進建議
一、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現狀分析
1.總體狀況分析
200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出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風起云涌。2006年9月,國資委及財政部聯合頒發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標志著國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結束了破冰之旅。2006年可以稱得上是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元年,從收集的數據來看,2006年滬深兩市共有43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權激勵計劃草案,不到上市公司總數的3%。在2007年前三個季度,很少有股權激勵方案公布,但隨著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的結束,以中化國際、中糧地產為首的部分企業率先推出股權激勵方案,打破了2007年中國股權激勵市場的沉默。雖然2007年只有13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權激勵方案,但是與2006年相比,股權激勵方案的質量有了明顯的提高。2008年是五年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上市公司數量最多的一年,達60家,占兩市上市公司總數的3.61%。在方案具體設計上,“民營企業、股票期權模式、定向增發方式”等特征仍然是主旋律,但是限制性股票的重受青睞也讓我們看到了市場變化對股權激勵產生的影響。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2009年我國公布股權激勵方案的上市公司只有18家,大多數公司基本上是處于謹慎觀望期。由于有利的外部環境和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積極性提高,2010年公布股權激勵的公司達55家,相比2009年數目顯著提高。
2.股權激勵模式分析
我國上市公司采用的激勵模式主要包括: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業績股票、組合模式五種模式。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模式的基本狀況進行分析,得到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模式分布如表1。
表1 上市公司激勵模式分析
激勵模式 數量 所占%
股票期權 143 75.66%
股票增值權 1 0.53%
限制性股票 37 19.58%
業績股票 1 0.53%
組合模式 7 3.70%
合計 189 100.00%
從表1中可以得出,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激勵模式主要以股票期權模式為主。五年中,有143家上市公司采用了股票期權的激勵模式,占所有公司的75.66%;單獨采用股票增值權和業績股票的激勵模式各有1家上市公司,占0.53%;有37家上市公司采用了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模式,占所有公司的19.58%;其余還有7家公司采用了以上四種模式的組合模式。
3.企業性質分析
利用以上189家樣本公司的數據對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企業性質進行分析,得到以下企業性質分布表(詳見表2)。
表2 股權激勵計劃企業性質分布表
激勵模式 企業性質
國企 民企 外資
數量 所占% 數量 所占% 數量 所占%
合計 39 78.84% 149 20.63% 1 0.53%
從表2中可以得出,我國在2006-2010年提出股權方案的189家上市公司中149家(占78.84%)為民營企業,39家(占20.63%)為國企,五年中僅有1家外企提出股權激勵方案,采用的是股票期權的激勵模式,民營企業所占的比例為國企的3.82倍。
4.股票來源分析
利用以上189家樣本公司的數據對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進行分析,得到以下股票來源分布表(詳見表3)。
表3 股權激勵計劃股票來源分布表
激勵模式 股票來源
大股東轉讓 定向增發 回購 原非流通股 定向增發或回購
數量 所占% 數量 所占% 數量 所占% 數量 所占% 數量 所占%
合計 7 3.7% 164 86.77% 10 5.3% 1 0.53% 7 3.7%
由表3結合原始樣本數據分析可知,2006-2010年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主要有大股東轉讓、定向增發、回購等形式,采用定向增發的公司有164家(占86.77%),采用回購方式的有10家(占5.3%),采用大股東轉讓和不確定來源的各有7(占3.70%),僅有中信證券1家公司的股權激勵股票來源為原非流通股。
5.激勵額度分析
所有公布股權激勵方案的189家企業中,排除未明確激勵額度和混合激勵額度的公司后,明確激勵額度的有177家(詳見表4)。
表4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額度統計表
激勵額度 3%以下 3%-5% 5%-8% 8%-10%
公司數量 74 42 41 20
所占% 41.81% 23.73% 23.16% 11.30%
由表4結合原始樣本數據分析可知,有74家企業激勵額度在3%以下,占比41.81%;有42家企業激勵額度在3%-5%,占比23.73%;41家企業選擇了5%-8%這一激勵額度的中上區間,占比23.16%;剩余20家企業激勵額度在8%以上。激勵比例為10%的公司有金發科技、報喜鳥、德美化工、隆平高科,激勵比例最小的公司正泰電器為0.0199%,平均為4.01%。
二、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中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