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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財政局、規劃建設局、社會發展局、各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
為規范**新區造林綠化土地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造林綠化產業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大改革創新力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林業建設的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根據新區造林綠化總體安排,由新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擬定年度造林綠化土地流轉計劃,提請新區工管委研究議定后確定造林綠化流轉土地目標任務,任務分解至各相關責任單位落實執行。
(二)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土地流轉工作,包括土地流轉宣傳發動、前期摸底調查、面積核實及合同簽訂等項工作。同時負責委托第三方測繪機構對流轉土地進行實地測量制圖,明確流轉土地權屬、座落、四至及流轉面積等相關信息。
(三)流轉土地用地單位確定后,由新區林業主管部門、各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用地單位及前期委托的第三方測繪機構共同組成流轉土地交接小組,各方對流轉地塊座落、邊界及面積確認無誤后,由新區林業主管部門分別同各街道辦事處及用地單位簽訂流轉土地合同。
(四)各街道辦事處應建立造林綠化土地流轉工作臺賬,對土地流轉合同及有關文件、文本、資料等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同時分別報送紙質和電子流轉臺賬檔案至財政和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二、造林綠化土地流轉資金撥付與管理
(一)造林綠化土地流轉用地單位為社會力量的土地流轉費用,按照土地流轉合同約定、流轉面積及補助政策,社會力量于每年3月1日前將當年應付土地流轉費用一次性足額繳付至林業主管部門,由林業主管部門統一撥付至相關街道辦事處。
(二)當年新增流轉土地所需資金由各街道辦事處根據造林綠化任務,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確定資金額度后,于當年3月1日前向林業主管部門提出預撥資金申請,林業主管部門確認后上報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提出資金使用意見并及時將土地流轉預撥資金足額撥付到位。
各街道辦事處當年新增造林綠化土地流轉工作完成后,應及時將流轉土地測繪數據和流轉臺賬報送至林業主管部門,由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對造林綠化流轉土地面積、是否交付使用等信息進行核實確認。各街道辦事處根據確認后的土地流轉面積上報土地流轉資金申請,在前期預撥土地流轉資金的基礎上實行多退少補。
(三)往年造林綠化流轉土地所需資金,各街道辦事處于每年10月底前將次年所需資金額度上報林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匯總并根據財政部門要求上報資金需求申請,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將造林綠化土地流轉資金納入林業主管部門年度財政預算管理。
(四)根據財政部門資金使用統一安排,林業主管部門及時將資金使用計劃上報財政部門審核,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按時將年度土地流轉資金撥付各街道辦事處。此后,由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將土地流轉資金撥付至相關村委會及農戶,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三、造林綠化驗收及獎補資金撥付管理
(一)造林工程完成后,各街道辦負責統計轄區范圍內的當年新造林數據并于6月30日前上報新區林業部門,新區林業部門于8月30日以前組織完成造林綜合核查工作,由街道辦將造林核查數據分發至各村進行公示,如有異議統一匯總并予以更正。
(二)按照《**新區造林綠化工作獎補的意見》確定的獎補政策,根據造林核查結果,對驗收合格的造林主體給予獎補。所需獎補資金優先使用上級造林綠化專項資金,不足部分由新區林業部門提出資金申請,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撥付。
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是農村土地政策一以貫之的重要取向。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強調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把“長久不變”的要求落到實處,既是當前的迫切任務,更事關長遠發展。
1.明確“長久不變”的土地承包周期為70年。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土地承包期一直呈延長趨勢。從改革之初土地承包合同一年一定到確定15年的土地承包期,再到二輪承包將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都明確體現出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政策取向。“長久不變”之后是否需要規定土地承包期,或者就以長久不變的規定替代具體的土地承包期,目前各方的爭議還比較大。從實現政策目標而言,只要能穩定農民預期,不設具體土地承包期限,或者是以目前的30年為一個承包周期,本質上并無區別。但為了保護農民土地利益,也為了土地資源管理、土地承包管理等方面的操作便利,設置具體承包期限的辦法更為可行。建議可參照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的規定,明確“長久不變”的土地承包周期為70年,并且在一個承包周期屆滿后,符合條件的承包者的承包周期自動延長。
2.實行“長久不變”與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掛鉤。在什么樣的基礎上實現“長久不變”,存在著是與二輪土地承包還是與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相掛鉤的不同選擇。我國不同地區土地承包模式差異較大,除了比較常見的“大穩定、小調整”模式之外,還存在“生不增、死不減”、“大調整、大變動”等不同做法,大部分地區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調整土地行為,二輪承包時很多歷史遺留問題也未得到有效解決,這些地區很多群眾對土地調整還有較強預期,特別是寄期望于二輪承包期結束后再調整一次土地。如果是在二輪承包的基礎上“長久不變”,可能會因難以處理好穩定的調整關系而引發矛盾,影響農村社會穩定。2013年中央提出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要求,有105個縣(市、區)開展了試點,這是強化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保護的重要措施。建議把“長久不變”與土地確權統籌考慮,允許群眾在民主決議的基礎上對土地適當微調,妥善解決好歷史遺留問題,在此基礎上確權登記頒證,同時宣布“長久不變”,自此之后土地不再調整,相對長時期解決問題。
3.做好“長久不變”與土地流轉期限規定的銜接。這與流轉土地的基礎設施建設、地力培肥、耕地質量提升、產業發展方向和定位密切相關。由于《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流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目前各地土地流轉期限普遍較短,導致土地流轉關系不穩定、土地流轉行為短期化。實行“長久不變”后,土地流轉雙方可以簽訂相對較長期限的流轉合同,以保障土地流轉關系相對穩定。因此,建議可結合對“長久不變”下土地承包周期為70年的考慮,支持流轉雙方簽訂期限相對較長的土地流轉合同,形成長期穩定的土地流轉關系,便于強化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確定產業發展方向,平等保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健全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對于適度規模經營的形成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育影響重大。近年來,農村土地流轉速度加快,截至2013年底,全國耕地流轉面積達到3.4億畝,流轉面積占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比重為26%。但在土地流轉加速的同時,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需與時俱進明確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1.進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相關概念。在目前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中,都采用的是籠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提法。但從理論上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包含了承包權和經營權兩種不同的權利內容,在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流轉形式中,只有轉讓等少數流轉方式涉及到承包關系的變化,轉包、出租等占據主導地位的流轉方式并不涉及土地承包關系變化。從實踐情況看,土地流轉中采用轉讓方式的情況很少發生。目前采用轉讓方式流轉的土地不到流轉總面積的4%,絕大部分情況下土地流轉并不影響原有承包關系。從農業現代化的要求看,無論是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還是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配置效率,關鍵都在于用活土地經營權,而與承包權沒有必然聯系。為進一步明晰土地流轉政策、細化土地流轉服務,建議今后在相關政策文件中,除涉及到土地承包關系變動的轉讓等流轉方式外,明確用土地經營權流轉來替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表述。
2.正確引導工商資本流轉土地的行為。企業經營是我國農業經營方式的組成部分之一,工商企業是參與農村土地流轉的重要主體。工商企業參與土地流轉有助于解決現代農業發展急需的資金、技術、人才等迫切問題,但同時也容易形成助長耕地“非糧化”和擠壓小農利益空間等問題。應正確引導對工商資本流轉土地參與農業經營,興利除弊,重點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資本密集、技術密集、人才密集型的現代種養業,向農業輸入現代生產要素和經營模式。與此同時,還應未雨綢繆探索建立防控工商資本參與土地流轉潛在風險的有效機制:一是要明確進入門檻。工商資本流轉農地達到一定規模的,需要具備應有的農業經營能力并經農業等部門認可。二是經營要遵守法律。國土、農業等部門要加強執法,對工商企業的土地利用進行監控,確保不改變土地用途。三是要提前防控風險。借鑒部分地區設立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或準備金制度的辦法,建立健全土地流轉風險防范機制。
3.扎實穩妥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賦予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這是重大的政策突破與創新,有利于發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融資功能,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緩解農業農村發展融資難題。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扎實穩妥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一是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政策界限。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客體是使用權,農戶利用自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他主體利用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均不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集體與農戶之間的土地承包關系。二是切實防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潛在風險。為防止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造成金融風險、經濟風險和社會風險,建議進一步明確,相關主體用于抵押的只能是自有或合法取得并已經支付流轉費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用于抵押、擔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超過一定比例(如成都市規定抵押的承包地不超過農戶承包地面積的2/3),用于抵押、擔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年(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關于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的規定),政府通過設立保證基金等形式來防范風險。
4.規范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行為。股份合作是土地流轉的形式之一,估計2013年底,采取股份合作方式流轉面積占土地流轉總面積的7.4%,所占比重不高,但增長速度較快,同比增長了53.4%。目前的政策法規對土地入股的要求比較嚴格,《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從政策內涵看,對入股的主體有限制,只能是在承包方之間;對流轉的目的也有規定,只能是從事農業合作生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進一步拓寬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范圍。為防范農民入股工商企業等法人之后,因法人經營不善倒閉導致農民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議進一步明確,農民土地入股不得改變原有土地承包關系,即使企業倒閉破產清算,因此受到影響的也只是有限年度的土地使用權。與此同時,在程序上還應盡到告知義務,在土地流轉時向農戶警示土地入股企業的相關風險。
三、逐步探索建立承包經營權退出機制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在農民變市民化的過程中,必然要涉及到農村的土地等財產權益的退出問題。目前我國的城鎮化率已經達到53.73%,未來一個時期到達城鎮化高峰時,這一比例可能會超過70%,還有幾億農民將要進城。進城農民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退出土地經營和退出土地承包兩個層次。隨著農村土地流轉機制的建立健全,進城農民通過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來退出經營已經沒有制度障礙,但是否退出、如何退出土地承包還需要深入研究。
1.是否退出應尊重進城農民的意愿和選擇。目前,《農村土地承包法》僅規定在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且轉為非農戶口的情況下,應當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但由于我國“候鳥型”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和不徹底的城鎮化模式,只解決了轉移農民的就業問題,2.34億被統計為城鎮人口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實際上遠未市民化。因此,我國只能是有條件、有步驟地逐步建立進城農民的土地退出機制。一是堅持以戶作為退出的基本單位。農戶是農村最基本的生產生活單元,也是土地承包的基本單位,即使個別或部分成員遷入城市,農戶作為承包主體依然存在,因此應堅持以農戶而非個人作為土地退出的基本單位。二是農戶退出要具備充分的前提條件。考慮到承包地還承擔著農戶基本生活保障和社會“穩定器”的功能,因此除了全家遷入城市之外,還應把是否具有穩定的就業、收入和享受平等基本公共服務作為退出承包地的前提條件。是否退出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即便具備了退出承包地的硬條件,也應尊重農民的意愿和選擇,并設置一定時間作為過渡期,不急于收回農民承包地。
2.明確退出承包地應由集體給予經濟補償。《物權法》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性質,這是農民的一項重要財產權利,應對農民退出承包地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并作為重要前提條件。一是以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補償主體。鑒于承包地屬農民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處于所有權主體的地位。因此,進城農民交回承包地的,要由集體給予補償,包括補償標準、補償條件等具體規定,應充分尊重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地位。對于經濟困難的集體經濟組織,國家可以給予支持,但不能“越俎代庖”替代集體的功能作用。二是以省為單位制定具體的退出辦法。由于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土地承包具體辦法差異較大,可以省為單位,依據國家法律和政策,制定對全家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的具體辦法。
3.統籌考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與退出問題。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未明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規定。但由于農村土地承包以戶為基本單位,只要農戶作為承包單位存在,而不論戶中單個成員的變化,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會一直延續。因此,盡管法律法規未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做出規定,但實際上已經包含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農戶家庭內繼承的認可。只有在農戶全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才成為問題。建議可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與退出問題統籌考慮,通過退出的方式來解決喪失集體成員資格農戶的承包地問題。
四、健全符合現代農業需求的土地制度
與傳統農業相比,現代農業有著完全不同的組織制度、產業形態和生產目標,資源配置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對土地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1.確保土地規模經營在“適度”范圍。當前我國推進土地規模經營,對于解決“誰來種糧”問題、保障農產品供給、對接現代農業生產要素和增加農業生產者收入具有重要意義。但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農情,決定了我國的規模經營要把握好“適度”問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既有量的問題,也要體現出質的提高。因此,我國規模經營的目標既要追求勞動生產率,更要追求提升土地產出率,而且國家的政策導向更應強調和鼓勵提高土地產出率。土地適度規模經營要體現出量的要求。土地適度規模經營不是簡單的“歸大堆”,經營規模也不是越大越好。從當前我國的資源稟賦和工農收益看,一年兩熟地區戶均經營50―60畝,一年一熟地區戶均經營100―120畝,較為符合國情。土地適度規模經營要受外部條件制約。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推進步伐和規模擴張,要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和市民化的進程,以及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健全完善相適應,不能超越或滯后于發展階段。
關鍵詞: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
一、引言
黨的十會議召開以來,大力加快發展現代農業,著力促進農民增收,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做到在承認產權的基礎上,鼓勵土地流轉,同時積極推進農業規模化、專業化、和現代化經營。丘陵山區作為糧食生產和農產品的重要產地,面積達到663.6萬平方公里,占國土總面積的69.1%,對保障我國糧食安全至關重要。但中國“人多地少”、“農戶分化”和“城鎮化”相對滯后的國情,決定著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將是 “小農”和新型主體,以“小農”代耕、租賃為主要形式的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在“細碎化”更明顯的丘陵山區將普遍存在和延續。這為大湘西地區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快速發展開拓了良好的渠道。
大湘西地區包括湘西自治州、張家界市、懷化市、邵陽市和永州市的江華瑤族自治縣、江永縣在內的共39個縣市區的廣大地區,面積7.08萬平方公里,占省總面積的33 %,人口1345萬人,約占全省的20%,大湘西地區以張家界市、湘西州、懷化市等三市州為主體。近年來,大湘西地區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的大大湘西開發戰略,努力克服自然、基礎條件不足,經濟得到加速發展,但與湖南省平均水平和優勢區域經濟發展比,其發展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但并不阻擋大湘西地區的土地流轉進程。目前已有大量的關于土地經營權方面的研究,但由于大部分研究都是對發達地區或平原丘陵地形的土地進行研究,而對稍落后的山地地區的研究頗少,缺乏獨特性。因而本文選擇以湖南大湘西為研究地,來考察農村地區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開展情況。此次調查采用抽樣調查和訪談的方式,選取湖南大湘西地區的保靖縣、永順縣、龍山縣、桑植縣、慈利縣、溆浦縣、邵陽縣、江永縣和江華瑤族自治縣進行調查,共發放調查問卷280份,收回有效問卷256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91.4%。
二、湖南大湘西地區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現狀
(一)被調查農民的基本特征
從表1可知,從事農業生產的成年男性占比44.53%,女性占比55.47%,男性勞動力明顯偏少。在年齡分布上,被調查農民的年齡集中在60歲以上,占比43.75%, 35~60歲的占比28.13%,16~22歲的僅占調查總人數的3.91%,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 “老齡化”較為突出。結合農村勞動人口年齡,再從家庭總人數來看,主要集中在五口人數之間,說明農村每戶家庭人口較多,折射出農村非勞動人口比重大。
呈現的特點如下:從性別來看,從并且存在農村文化水平分層差異明顯,其中擁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占整個比重的57.82%,而未接受過教育或小學文化水平的占整體17.97%。另外,大湘西以非純農戶為主,是純農戶的4.5倍。這是由于農村地區單純地依靠糧食作物生存的農戶十分稀少,而主要是依靠外出打工或自己經營生意等方式,來補充生活來源。基于上述數據分析可見,農村土地流轉的開展仍然存在很大的空間。
(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方式多元化
影響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的主要因素是家庭非農經濟發展水平、土地資源狀況以及社會和經濟特征(張丁等,2007)。數據顯示如下特征(見表2):第一,從家庭土地使用情況來看,集中在拋荒、租讓他人和自己耕種,分別拋荒占據整體的33.98%,而與農村合作社僅占8.20%,而大部分呈現拋荒狀態,是由于農民外出打工,無法聯系,致使土地流轉進度不明顯。第二,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活動地廣泛開展,農民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認可程度明顯增強,雖然在調查總人數中,維持現狀超出愿意轉入高達81人次,但可看出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認可度還是持樂觀態度。
(三)農民了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途徑
如圖1所示,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宣傳主體,主要是依靠政府和村委會,分別為76和63人,然而依靠報紙、電視等途徑來了解相關政策占整體的1/5,完全自發的僅為21人。綜合分析,得出大湘西地區農民參與土地經營權流轉形式主動性低,主要是依靠政府等相關組織的牽引,這也說明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后續開展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引導。
三、湖南大湘西地區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政策不完善,執行力度不強
結合圖2可知,農村極為缺乏政府作為主導力量來引導農民去認知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相關政策和參與流轉的運行機制。農戶在實施土地流轉權益方式上,主要依靠財產權利、經濟權益的方式,而借助國家政策來解決土地流轉相關問題,僅占整體的6%,大部分主要依靠農民自身權益來解決農地流轉糾紛。由于大湘西大部分農村,地處偏遠落后的小山村,交通不便,以及政府在政策方面的宣傳力度不強,同時大部分農村中老年人受傳統小農思想的束縛,加上少部分農村地方勢力濃厚等原因,很難吸引客戶對農村閑置土地,進行大面積的承包,更不能使土地流轉政策效用得到發揮。
(二)農民土地權益易侵犯、保障不充分
土地流轉的規范化程度較低、鄉土性十分明顯、流轉合同不規范的問題突出,不僅存在口頭約定形式,特別是法律意識淡薄(亓宗寶等,2008)。根據表3得出如下特征:其一是農民在土地經營方式中,選擇簽訂合同的方式比重僅高出口頭協議的5.86%,但由于口頭協議比重大,加上流轉期限也存在較高的流動性,折射出大湘西農民的維權意識淡薄,一旦發生糾紛,往往受損失的是農民。其二是農戶在處理糾紛時,以雙方協調處理方式為主,占據整個比重的41.02%,而選擇政府或村委會協調的則占據33.98%。這暗示政府在保障農民權益方面,仍需有所改善。其三是農民在土地流轉活動開展中,關注地主要是流轉中的收益、便利性以及法律保障等因素。從現實角度考慮,盡管采用政府的強制性保護措施,起到一定積極作用,但事實上,現有的農村土地保護政策并沒有達到預期目標,政府的農地保護行動出現了政策失靈,信用機制不完善等問題。所以,這也導致大部分農民不愿意將土地進行流轉的原因之一,健全土地明細法律保障機制刻不容緩。
(三)農民的收入低、不穩定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主要矛盾表現在,現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流轉方式規定不明確和流轉登記制度不科學(楊光,2011)。大湘西大部分農村受人文和地理環境等綜合因素的影響,農民整體素質不高,存在部分地區土地結構調整與社會新形勢發展要求相脫節的現象。結合表4來看,農民家庭收入主要依靠外出打工和土地耕種的方式,來維持生計,其次是受農村市場的影響,一些村民對土地經營權流轉下的土地以及政策保障缺乏信任,不愿流轉土地,導致有些土地集中難,給土地規模經營造成一定的障礙。主要表現在高比例的“缺勞動力、種地不賺錢”等因素上。
一方面由于存在大部分農村落后生產方式和社會先進生產力的矛盾,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不充分以及土地生產需要巨大的勞動強度等因素,致使農民對種地失去了激情;另一方面受農民先天的意識分散性和利益短淺性影響,在土地收入面前顯示無比的脆弱性。通過數據顯示,在土地流轉過程中,一旦發生意外情況時,選擇變更經營權的占據62.89%,這表明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持續開展的波動性大。在眾多因素的影響下,最終導致農民土地收入低。
四、促進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對策建議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改善農地流轉環境
土地一直以來都是作為對農民生存最重要的保障,是農民的“命根子”,但是在本質上來說,土地僅僅是一項完全意義上的財產和生產資料,卻賦予其本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張征宇,2013)。為了大湘西土地經營權流轉在廣大農村營造一個積極良好的政策和經濟環境,我們則要做到:一是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二是給予信貸支持,在流轉過程中,提供適當的貸款資金作為扶持。三是優化外地客戶來農村承包經營土地的扶持寬松優惠政策,提高自我保障能力。此外,應建立農業保險和風險基金,在政府的指導和幫助下來擴大農戶自身的農業保險范圍、加大對流轉項目的監督力度,積極發展農村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 培育農業經紀人,促進農村基礎產業的整體發展。
(二)推進法律保障體制,發展土地制度
為土地流轉順利進行,給農民提供相應法律保障是必不可少的。總體上要保證農地確權頒證、因地制宜培育土地規模經營主體以及完善農地產權治理結構(劉志文,2011)。第一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轉中農民權利的法律法規。第二,界定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托雙方資格,明確各自權益和義務,切實保障農民利益。第三,完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登記制度,針對農村土地建立起以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土地耕作權為體系的土地物權登記和管理制度。同時進一步穩定農戶的承包關系,完善土地延包細則,適當時在原協議的基礎上延長承包期,獲得更長的使用權。在法律的保障下,土地流轉形式越走越好。
(三)提升農民素質,促進土地流轉
建設良好的農村經濟環境,需要政府、地方企業和農民共同合作。逐步提高農民的整體素養,更新教育觀念, 改變農民現有的溫飽思想, 強化人口的素質意識,定時對農民進行技術培訓,學習適用的技術。做到因地制宜地調整農業結構,面向市場,依靠科技,發揮比較優勢,推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同時擴大農業經營規模,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擴大農產品市場需求,同時增加農民的非農收入,開展多種形式的增收方式,這將有利于創造一個積極的農村經濟環境,提高農民整體收入。使得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村人口外流,也保證了農村足充足勞動力供給,有利于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地持續推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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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劉志文.建立和完善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農民利益保護機制[J].農村經濟,2011(12).
意見認為,當前,我國農業農村發展進入新階段,要應對農業兼業化、農村空心化、農民老齡化,解決誰來種地、怎樣種好地的問題,亟須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家庭農場作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農民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經營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轉土地,從事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農業生產,保留了農戶家庭經營的內核,堅持了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適合我國基本國情,符合農業生產特點,契合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是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升級版,已成為引領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的有生力量。各級農業部門要充分認識發展家庭農場的重要意義,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政策扶持和工作指導。
意見強調,要把握好家庭農場基本特征。現階段,家庭農場經營者主要是農民或其他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員,主要依靠家庭成員而不是依靠雇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家庭農場專門從事農業,主要進行種養業專業化生產,經營者大都接受過農業教育或技能培訓,經營管理水平較高,示范帶動能力較強,具有商品農產品生產能力。家庭農場經營規模適度,種養規模與家庭成員的勞動生產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符合當地確定的規模經營標準,收入水平能與當地城鎮居民相當,實現較高的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各地要正確把握家庭農場特征,從實際出發,根據產業特點和家庭農場發展進程,引導其健康發展。
意見指出,在我國,家庭農場作為新生事物,還處在發展的起步階段。當前主要是鼓勵發展、支持發展,并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逐步規范。發展家庭農場要緊緊圍繞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糧食生產、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來開展,重點鼓勵和扶持家庭農場發展糧食規模化生產。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的基礎上,結合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通過政策扶持、示范引導、完善服務,積極穩妥地加以推進。
要充分認識到,在相當長時期內普通農戶仍是農業生產經營的基礎,在發展家庭農場的同時,不能忽視普通農的地位和作用。要充分認識到,不斷發展起來的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各具特色、各有優勢,家庭農場與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農業企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多種經營主體,都有各自的適應性和發展空間,發展家庭農場不排斥其他農業經營形式和經營主體,不只追求一種模式、一個標準。要充分認識到,家庭農場發展是一個漸進過程,要靠農民自主選擇,防止脫離當地實際、違背農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經營的傾向,防止人為歸大堆、壘大戶。
意見提出,探索建立家庭農場管理服務制度。為增強扶持政策的精準性、指向性,縣級農業部門要建立家庭農場檔案,縣以上農業部門可從當地實際出發,明確家庭農場認定標準,對經營者資格、勞動力結構、收入構成、經營規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應要求。各地要積極開展示范家庭農場創建活動,建立和示范家庭農場名錄,引導和促進家庭農場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依照自愿原則,家庭農場可自主決定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以取得相應市場主體資格。
引導承包土地向家庭農場流轉。健全土地流轉服務體系,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政策咨詢、價格評估、合同簽訂指導等便捷服務。引導和鼓勵家庭農場經營者通過實物計租貨幣結算、租金動態調整、土地經營權入股保底分紅等利益分配方式,穩定土地流轉關系,形成適度的土地經營規模。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土地確權登記、互換并地與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相結合,整合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資金,建設連片成方、旱澇保收的農田,引導流向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
落實對家庭農場的相關扶持政策。各級農業部門要將家庭農場納入現有支農政策扶持范圍,并予以傾斜,重點支持家庭農場穩定經營規模、改善生產條件、提高技術水平、改進經營管理等。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推動落實涉農建設項目、財政補貼、稅收優惠、信貸支持、抵押擔保、農業保險、設施用地等相關政策,幫助解決家庭農場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強化面向家庭農場的社會化服務。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要把家庭農場作為重要服務對象,有效提供農業技術推廣、優良品種引進、動植物疫病防控、質量檢測檢驗、農資供應和市場營銷等服務。支持有條件的家庭農場建設試驗示范基地,擔任農業科技示范戶,參與實施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引導和鼓勵各類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面向家庭農場的代耕代種代收、病蟲害統防統治、肥料統配統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貯藏保鮮等經營性社會化服務。
完善家庭農場人才支撐政策。各地要加大對家庭農場經營者的培訓力度,確立培訓目標、豐富培訓內容、增強培訓實效,有計劃地開展培訓。要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鼓勵中高等學校特別是農業職業院校畢業生、新型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務工經商返鄉人員等興辦家庭農場。將家庭農場經營者納入新型職業農民、農村實用人才、“陽光工程”等培育計劃。完善農業職業教育制度,鼓勵家庭農場經營者通過多種形式參加中高等職業教育提高學歷層次,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農民技術職稱。
關鍵詞: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分配;效率;公平
中圖分類號:C912.8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6.44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6-106-03
一、效率公平理論與土地資源配置
(一)帕累托效率與集體建設用地資源配置
效率是新古典經濟學的基礎。新古典經濟學將稀缺資源的有效配置稱為效率,即在不同的生產部門,對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使人們的各種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從而提高總體福利水平。“帕累托效率”是我們最常使用的用來研究資源配置效率的工具。
“帕累托最優”是指效率最高的資源配置狀態。即“在這種狀態下,資源配置的改變不會在任何一個人效用水平至少不下降的情況下使其它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處于這種狀態的資源配置使社會經濟福利達到最大化”。[1]然而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改變資源配置狀態時,一部分人的效用增加,而另一部分人的效用降低是更為常見的現象。所以我們認為即使改進后的資源配置狀態會導致一部分人的福利水平一定程度的下降,只要變動后社會的總體福利水平是凈增加的,就可以認為所進行的改進是帕累托改進。
在集體建設用地資源配置中,通常也會出現在不同人群間福利水平此消彼長的現象。一般我們認為只要變動后各相關群體的福利變動水平總體上是凈增加的,那么集體建設用地資源配置的效率就提高了。
在競爭市場中,市場機制會自發調節資源配置效率,實現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是,市場機制往往只關注經濟效益,對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無論是農村集體或其它轉入者)而言,環境效益的“外部性”無法內部化,這就將導致使用者和農村土地管理者之間的尋租現象日益嚴重。因此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資源配置中,“市場失靈”現象顯著,亟需政府安排公共政策進行宏觀調節。
(二)公平理論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
公平并不是效率所關注的問題,即使是市場機制也難以解決在人們之間時空上公平分配資源配置收益的問題。因此,資源配置的另一個焦點問題就是公平。政府在關注不同區域收入分配公平問題的同時,還要關注不同社會集團間福利水平的差距問題,以維持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況且,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的公平與否反過來也會影響集體建設用地資源配置效率的高低。
本文所講的公平屬于機會公平論,建立在可持續發展理論的基礎之上。這里的公平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代內公平,二是代際公平。前者是指同代人之間的橫向公平,是說資源配置收益在不同群體或不同區域之間要實現公平,若地區與地區之間、城市和鄉村之間貧富差距過大,可持續發展將不可能實現。后者是指世代人之間的縱向公平,因為自然資源是有限的,當代人不能無限制地使用自然資源以滿足自己的需要,而損害后代人公平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
為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在統籌城鄉建設用地過程中,需引入市場機制,將建設用地放在土地交易市場上進行公平交易,利用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實現全社會福利總水平的提高。在公平理論的指導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以下簡稱“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產生的增值收益可在市場的作用和政府的調控下,在不同的群體和區域間進行均衡地分配,提高集體建設用地的資源配置效率,增加可供分配社會福利總量,從而普遍提高社會福利水平,至少應保證不會出現部分群體的社會福利水平隨集體建設用地資源配置效率提高而下降的現象。
二、試點地區的收益分配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以下簡稱流轉收益)是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各項收益總和,包括租金、出讓金、轉讓金、股利等。
按流轉次數分,可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劃分為初次流轉和再次流轉。前者產生的收益即為初次流轉收益,它一般是在使用權從所有權人有償轉讓給使用人的過程中,使用人向所有權人支付出讓金或租金而產生的。但煙臺市例外,該市的做法是將流轉收益和土地補償費分開核算。再次流轉產生的收益則主要來自于土地的增值,流轉價格或租金一般由流轉雙方協商決定。
從各地實踐來看,流轉收益分配的焦點主要集中政府是否參與分配以及集體內部的分配兩方面。
(一)初次流轉收益分配
實踐中,各地關于集體建設用地初次流轉收益分配的規定各有不同。
1、政府是否參與分配。大部分省(市)、地市的辦法允許政府參與流轉收益分配,但具體分配方式存在差異。部分地區,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直接參與分配,如蘇州市、河南省(濟源市、鶴壁市)、安徽省、煙臺市、無錫市、成都市、臨沂市、昆明市;部分地區規定政府以收取稅費的方式參與流轉收益分配,如廣東省;少數地區則未規定政府參與收益分配,如湖州市和南京市。
地區間政府參與分配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①就政府參與分配比例而言,主要可以分為按比例分配和按單位面積固定金額收取兩種。按比例分配又可分為10%和10%以上兩種,其中10%的做法最為普遍,典型的像安徽省、河南省、昆明市和無錫市,均采用這一比例。10%以上的主要是蘇州市,該市規定對于轉讓方式進行的流轉,市政府可按其所確定的最低保護價的30%收取初次流轉收益;對于出租方式進行的流轉,按年租金30%收取。山東省的煙臺市和臨沂市主要采用按單位面積固定金額收取初次流轉收益這種方式。煙臺市的做法是土地使用者要同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和繳納流轉收益,按3-6元/平方米的標準繳納,按1:2:5:2的比例在市、縣(市)、鄉(鎮)、村之間分配。臨沂市規定:初次流轉的,若在一定年限內,土地使用權一次性轉移,則按每平方米3-5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流轉收益;若在合同約定年限內,將土地使用權用于作價入股和租賃的,則每年按0.4-0.6元/平方米逐年繳納或在期限內一次性繳納。②從政府層級來看,參與分配的方式三種,一是直接由縣級財政部門收取,二是市級政府和縣級政府共同收取,三是將流轉收益按比例在市、縣、鄉政府間進行分配。
2、集體內部如何分配。對于初次流轉收益,普遍的做法是集體經濟組織先按一定的比例提取流轉收益,將其存入在銀行(農村信用社)開設的專戶,作為集體財產進行統一管理,專款用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再將剩余部分在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具體分配方法在不同地區間差異較大,但一般都是根據當地情況采取盡量合理的分配方式,以保證大多數人的利益。如無錫市和廣東省就是采用這種分配方式。
(二)再次流轉收益分配
再次流轉收益分配,各地區主要針對其中的土地增值部分進行了不同的規定。
1、政府參與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主要包括:①參照國有土地增值稅征收標準,如廣東省和安徽省。②按增值部分10%參與分配。河南省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發生增值的,增值收益中的90%歸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其余的10%歸當地人民政府。③按10%以上比例分配。蘇州市的政策是,集體建設用地再次流轉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小于20%部分,免交增值稅,大于20%部分,按30%繳納增值稅。④按超額部分累進比例分配。臨沂市辦法規定:土地使用權發生再次流轉的,土地增值額小于扣除項目金額50%的,繳納比例為增值額的20%;處于50%~100%之間的,繳納比例為30%;大于100%的,繳納比例為40%。
2、政府不參與土地增值收益分配。①增值收益歸土地使用者,如無錫市。②增值收益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按一定比例分配,但使用者不得超過50%,如南京市。③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行約定,若未約定,則收益歸使用者,如成都市。
三、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存在的問題
隨著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開展,各地對如何合理分配流轉收益都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時,尤其重視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盡管如此,事實上流轉收益分配仍然存在許多問題。為研究其存在的問題,筆者專門設計了調查問卷,對浙江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過程中的收益分配問題進行調研。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200份,實際收回有效問卷178份。被調查農戶80.95%來自于鄉村,19.05%來自于城郊,戶均人口為3.7人。調查發現,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中普遍存在低效率、缺公平的現象。
(一)政策普及效果差,農民認知度低
經調查發現,75%的農戶表示不了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及其收益分配政策,20%的農戶表示了解一點,僅有5%的農戶表示基本了解。對相關政策的了解是農民維護自身權益的基礎。目前政府的有關政策主要通過網絡、村內宣傳欄的形式進行公示。但是很多農民文化水平有限,根本不會上網,無法接觸網絡公示的內容,且政府政策規定措辭往往過于專業化,以農民的文化水平無法完全理解,村委干部也不會對此做出專門的講解。實際操作中,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手續往往由村干部代為辦理,致使許多農民對這些政策并不重視,認為那只是官員的例行公事。這些都導致了目前政府政策相對透明的情況下,農民認知度依然低下的現象。
(二)農民權益受損嚴重,不公平現象普遍
調查中,只有大約15%的農戶表示從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獲得了直接的流轉收益,85%的農民則表示沒有獲得直接收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形式主要是出租和轉讓,大約占65%,出讓占約30%,通過抵押、入股、聯營方式流轉的相對較少,合計僅占約5%。農戶從這些流轉中獲得的直接收入從2000-30000元不等。約45%的農戶表示存在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價格偏低的現象,只有5%的農戶表示不存在偏低現象,約50%的農戶則表示不知道。關于是否存在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不公平的現象,35%的農戶表示存在,另65%的表示不知道,沒有農戶表示不存在不公平現象。被調查農戶普遍表示當前的分配辦法中政府和企業的分配比例大于農民的分配比例,應提高農民分配比例,多照顧農民利益,也有農民提出要明確產權,進行產權登記證明。
(三)資源配置效率低,全社會福利水平不高
盡管集體建設用地通過流轉可以盤活存量用地,提高其使用率,為社會創造更多的經濟價值。但實踐中流轉收益分配不公平現象頻生,農民的合法權益屢被侵害,大大降低了土地流轉所帶來的社會福利水平。調查顯示,約40%農戶認為政府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最大受益者,40%農戶認為是某些個人,20%認為是企業,沒有人認為農戶是最大受益者。57%的農戶認為失去了土地今后可能會給他們帶來不少影響,有33%的農戶則處于無所謂態度,僅有10%的農戶認為流轉為他們帶來了利益。由此可見農民利益受損之嚴重,由村干部代為辦理流轉手續時尋租現象之普遍,以及政府有關官員之瀆職、監管之失職。在實際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過程中,政府跟農民溝通很少,基本就是政府代為做出決定,以致于出現農民很不配合的狀況。但通過調查,我們發現很多農民的態度其實比較溫和,65%的農戶表示通過溝通基本可以理解和支持政府的相關政策;30%的農戶認為農民不配合政府行為,主要是希望能得到更多的補償;只有5%的人認為農民和政府非常配合。這些在流轉過程中政府和農民之間的矛盾阻礙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順利進行,降低了土地資源配置效率的同時,也降低了全社會的福利水平。
四、結論與建議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有助于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但是在流轉收益分配過程中,各利益主體(主要是政府、企業與農民)矛盾較大,土地資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受到較大影響。如果地方政府土地生財、GDP偏好和城市偏好方面的形成因素不從根本上改變,農民土地權益就難以受到政府保護,公平地配置土地資源將成為空談。地方政府應在流轉收益分配中扮演城鄉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角色,政府應起到把握方向的作用,制定適合本地區的收益分配政策,并對收益分配進行事前和事后的監督和管理。
(一)國家以稅收方式調節流轉收益
政府在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擔任了服務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土地能夠增值得益于政府對基礎設施等的大規模投入,耕地保護和區域之間的利益協調工作也主要由政府來完成,政府應該從流轉收益中獲得一定的收入。有學者提出政府應以土地增值稅的方式參與流轉收益分配,土地增值稅征收范圍應包括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逐步實現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同地,同價,同權”的目標,并且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也應比照國有土地轉讓,應繳納契稅。對于初次流轉,從實踐來看繳納土地增值稅是可行的。對于再次流轉,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契稅或營業稅和所得稅。對于轉讓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征收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則主要是對轉租等行為產生的經營性收益進行調節。
(二)正確處理集體與農民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
對于從初次流轉中取得的收益,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其中至少50%的收益劃為集體財產進行統一管理,將其存入集體經濟組織在銀行(一般為農村信用社)開設的專戶,專款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項目,不得挪作他用。農民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權參與決策集體的事務,享有分配集體財產的權利。對于除上述用途外剩余的流轉收益,按村民自治原則,其分配方案應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會議或村民會議決定,并經2/3以上本集體經濟組織與會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
參考文獻:
1、農村土地規模流轉難度大。
一是規模流轉涉及的農戶多,每個農戶的想法不一致,意見不統一,又不能強求,協調難度大。二是租金與農民自種收益有差距,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特別是專業蔬菜地、公路沿線的好土良田,農民不愿流轉。三是由于國家征地等原因,人均耕地普遍偏少,農民戀土情結較為嚴重,認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寧可粗放經營,甚至撂荒,也不愿將土地流轉出去。四是種養大戶偏少。農村缺少具有現代經營理念的致富帶頭人,真正懂經營、善管理、有帶頭作用的能人少,也有的因受資金、技術等限制影響規模經營的發展。
2、部分農民思想認識保守
當前,土地仍然是大部分農民主要的生活保障,土地的收益仍然是農戶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一些農戶雖長期在外做工經商,但始終不愿輕易放棄承包田,把保留承包田作為自己經濟依靠的退路。加上近幾年國家對“三農”加大扶持力度,實行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取消了農業稅,糧價趨漲,土地升值,部分農戶“戀土”觀念加劇,寧愿粗放經營,甚至撂荒,也不愿將土地流轉出去
3、土地流轉風險保障機制不健全
一方面農民擔心土地流轉給企業后,受企業的經濟實力和自然災害的影響,怕租金不能兌現;另一方面企業也擔心農民法制意識淡薄,單方毀約,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農業投資存在自然和市場的雙重風險,土地流轉中若不建立相應的土地流轉風險保障制度,既影響土地投資經營者的積極介入,又影響土地營權流轉。
4、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公布不及時
有的村級土地愿意流轉而找不到承租方,有的承租人不知道到什么地方承租土地;建議政府應及時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平臺,以行政村為單位,公布土地流轉的面積,土地所屬位置,土地質量的等級,土地流轉的時限等信息,讓人們及時了解準備流轉土地的實際情況。
5、土地流轉風險保障機制不健全
一方面農民擔心土地流轉給企業后,受企業的經濟實力和自然災害的影響,怕租金不能兌現;另一方面企業也擔心農民法制意識淡薄,單方毀約,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農業投資存在自然和市場的雙重風險,土地流轉中若不建立相應的土地流轉風險保障制度,既影響土地投資經營者的積極介入,又影響土地經營權流轉。
6、加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由于農村普法的大力宣傳,廣大農民對我國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基層干部就更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因此應當組織基層干部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做到依法執政,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間,村干部不得干預或強制農民進行土地的流轉,不能損害農民承包土地期間的自主決定權。農民有權決定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流轉方式,關于土地的補償款和標準都應當由雙方自行商討決定,堅決抵制通過不法途徑進行土地流轉和違反合同的行為。在堅持穩定和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償、自愿和依法的原則,努力探索土地流轉的新機制。
7、加大農村勞動力“走出去”和資本、技術、農業龍頭企業“引進來”的良性互動機制。
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一個地區經濟發展取決于土地、資本和勞動力等要素的投入,各要素并非孤立的發揮作用,它們通過耦合、補償和替代,促進各要素彼此間的吸納和輻射,增強要素各自組織能力,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加大農村勞動力向第二、三產業轉移,減輕農村人口對土地的壓力,加強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使轉移到城鎮的農村勞動力更好的生活。引進優質的資本、技術、龍頭企業等當前農業發展稀缺的生產要素,向農業現代化邁進。
8、加大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發展農業產業化。
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是基層干部和老百姓反映最強烈最突出的問題,同樣是農村土地流轉最基礎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能很好地解決,直接制約土地流轉的推進。同時要把推進土地流轉與促進農業產業化結合起來,用農業產業化的規劃去引導土地流轉,打破村與村、鄉與鄉的界限,跨地域發展大規模的農業產業,引導土地規模經營業主互相聯手,形成最大化的規模效應,打造跨縣跨市的農業經濟優勢板塊,提高農業經濟運行質量,增強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9、加大資金扶持力度。
近日,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頒布的《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是關于設施農業的“新規”。這個“新規”,是對農地他用的又一聲棒喝。
其實“新規”之前,早有“舊規”。早在1999年,國土資源部與農業部印發了《關于加強農用地管理促進農業生產結構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首次明確了農業生產的用地政策,并確定建造永久性建(構)筑物標準,屬于臨時性的,按農用地管理,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但要簽訂復墾協議,用地縣級備案;屬于永久性的,按建設用地管理,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占用耕地的需落實占補平衡。也就是說,設施農業的設施,只能姓“農”。
事實上,對于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的農地他用,國家的相關政策一直保持戒備和高壓態勢,從未懈怠。2007年,國土資源部就出臺《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分類標準,將“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獨立為單獨的“設施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再次強調,設施農業的設施,只能姓“農”。
既要限制各種非農化、非糧化因素進入耕地領域,又要保障農業發展,促進糧食生產,保障糧食安全,是政府職能部門面臨的雙重任務。
“新規”明確了設施農用地管理基本原則,使設施農用地管理得到規范,既促進了設施農業的發展,又堅持了“農地農用”,用途管制制度得到貫徹。同時,管理和備案權限放在縣級、程序簡單便于操作,區分生產和附屬設施實行差別管理,符合設施農用地特點。
伴隨著現代農業發展和農村經營體制改革,農業生產日益規模化和設施化,設施農用地政策所設定的用地管理政策,極大地方便現代技術在農業生產領域推廣應用、現代化技術裝備和機械廣泛使用,為迅速提高我國現代農業技術水平和裝備水平奠定了基礎,也必將極大促進現代農業的發展。
(一)基礎工作情況
經調研,我街道轄5個行政村,3個村有宅基地,總戶數1435戶,總人口4457人,宅基地總面積835畝,宅基地總宗數1519宗,其中閑置宅基地769宗、面積316畝,頒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593宗,頒發不動產權證644宗。未建立宅基地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
(二)建立健全體制機制情況
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應建立“部省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宅基地管理機制。我街現從事宅基地管理工作兼職人員一名。無其他建制。
(三)審批管理情況
未制定出臺本地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或審批流程),無農村宅基地主管部門,未建立窗口對外受理,未建立多部門內部聯動聯審聯辦制度,建立了宅基地申請審查到場、批準后丈量批放到場、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場等“三到場”要求,但未發生過宅基地審查審批項目,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
(四)閑置宅基地及農房盤活利用情況
經排查,承德街道無關于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典型案例。
關鍵詞:農民;土地權益;侵害;根源
中圖分類號:F323.21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9-0077-02
近年來,農民土地權益及其保護問題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連續出臺并實施了多項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政策、法規和措施,理論界也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討。隨著《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后的《農業法》以及《物權法》的頒布實施,對農民土地權益保護問題的探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
但是,由于文本上的外在制度規則在短時期內不可能完全內化為農村社區的內部制度規則,尤其是國家公共權力未能得到有效約束,許多相關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實際上,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仍然面臨來自多方面的侵害。本文從法理學的視角剖析現階段農民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根源,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一、現階段農民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根源:法理學視角
1.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法人主體模糊
在與土地集體所有權相關的法律制度框架中,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并沒有得到明晰。中國農地歸農民集體所有,這在《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權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集體到底指的是哪一級哪個組織,法律規定中卻沒有予以明確的指出。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指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三種形式: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簡稱為“鄉鎮、村、組”三級。集體土地所有權法人地位的模糊和土地產權主體的多元,必然導致責、權、利的邊界不清和不同土地所有權主體之間的沖突,集體土地所有權最終無法得到實現。由于法律上規定的土地所有者是一個虛幻的“農民集體”,它自然不可能具備法律人格,更不可能具體行使對土地的有效監督和管理,這樣就事實上造成了司法意義上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置。
2.農民集體土地產權權能殘缺
憲法規定“農民集體”享有農村土地所有權,但憲法修正案、《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對這種虛擬的所有權作了過分的限制,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收益權能和處分權能在很大程度上被弱化或被取消。
而且,《物權法》在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賦予物權效力的同時,對該項權利的轉讓、抵押、繼承等處分權能目前仍有不同程度的限制。雖然立法安排的本意并不是為了限制而是為了保護大多數農民的利益,防止農地流轉失去約束而可能導致的土地兼并以及農民失去生產生活基礎而產生的社會問題;但是,這種本意良好的立法安排,雖然動機正當,但客觀效果卻是對農民土地處分權的限制和對物權完整性的損害。
3.中國現行土地征收(征用)法律條款存在重大缺陷
(1)中國立法一度混淆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
中國立法曾有意或無意地混淆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在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通過之前,立法條款基本上只涉及了土地征用而未涉及土地征收。直到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里,才第一次提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2)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征地范圍過寬
土地征收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但是立法至今未對公共利益的范圍及判斷標準作明確的規定。從實踐來看,“濫用”征地權現象十分普遍,征地范圍既包括了國家公益性的建設項目,也包括了經營性建設項目,從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到小型企業用地,凡涉及占用集體土地、農用土地轉為非農建設用地的,一律動用國家征地權,一些非國家建設的工商經營性用地尤其是房地產開發用地,也得通過征地取得。
(3)補償標準不公平
征地補償是土地征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中國《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這個補償標準不公平。可以說,這個“原用途”的規定是造成征地中的價格“剪刀差”的根本原因。因為這意
味著土地被征收后的增值收益與農民無關。這種規定實際上是在地權上對農民的歧視,顯然有失公平。
二、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對策及建議
1.清晰界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
保障農村集體土地財產關系的穩定性,就是要確定“誰”真正擁有土地,并明確界定土地所有者的權利和義務,保證所有者能充分行使有關土地的權利。集體土地所有人應符合民事主體的要求,可考慮采用股份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在現實基礎上確定哪些集體成員為社員,再由社員自愿組成合作社。而在合作社尚未建立之前,只能依據現行法律,由村民委員會作為所有者的人行使所有權;此時,一定要確保村民對村委會的民利。
在確認了集體土地產權主體后,還應當在法律上明確界定所有者的權利和義務。集體土地所有者除進行土地發包以外,在國家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有權通過經營、出租、入股、抵押等形式實現其所有權。在兩權分離、農戶作為土地經營主體的體制下,集體還要加強對土地的管理和監督。更為重要的是,應當保證集體能充分行使有關土地的權利,完善農地轉為非農用地制度,使這一權利得到充分保障。應嚴格按國家規定在所在村莊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實行農村內部非農業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
2.明確界定土地征收范圍,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土地使用是征地范圍界定的唯一準則
當前中國對公共利益的廣義理解直接導致了征地范圍擴大到所有的經濟建設用地,把市場主體商業投資亦視為征地中的公共利益需要,歪曲理解了土地征收社會公共利益目的性,實際上造成了掠奪一部分人的利益來滿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借鑒其他國家(地區)的做法,中國當前對土地征收范圍的界定應該采取列舉式和概括式方式加以約束。
3.總結地方和基層經驗,及時探索將關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地方規定上升為國家法律,盡快開通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產權市場
2003年廣東省政府已經下發了《關于試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通知》,明確提出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國家土地所有權“同地,同價,同權”。2005年5月,廣東省出臺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范圍、用途限制、流轉的程序和流轉后的收益及法律責任等問題都作了具體規定,使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擁有了合法地位。因此,無論是從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出發,還是從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高效、合理利用和推進新農村建設的步伐出發,國家對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給予積極的法律支持和制度支持,以構建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村土地財產制度,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4.進一步拓寬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能,強化權利的排他性和擴大其流通性
應在《物權法》明確農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寬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權能,強化權力的排他性和擴大其流通性。具體講,今后可以考慮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擴大農地承包經營權的下列權能:
(1)農地抵押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不僅條件基本成熟,而且中國農村經濟發展對此也有迫切需求。因為中國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普遍缺乏資金,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可以為土地投入和農業經濟發展融通資金,為農民增收創造條件。
(2)農地入股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指承包經營主體在承包經營期限內以土地作為股份入股經營,通過將農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用于出資,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從而獲得收益。
(3)農地繼承權。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權繼承農地承包經營權。當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繼承農地承包經營權時也就相應地承擔土地使用的義務。
(4)農地發展權。農地發展權是指農用地轉為商業用地、市政用地、工業用地等非農用地的過程中,獲取改變土地用途或土地利用強度所帶來利益的權利。從發展農民土地權益的角度來看,中國農地發展權應直接歸屬于土地承包經營主體的農民個體。這實質上體現的是農地轉變用途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向農民傾斜分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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