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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市人民政府又了1992年第11號令《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進一步理順了城鎮土地管理體制。《辦法》規定,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對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并辦理未開發使用的土地出讓工作;市房地產管理局對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辦理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和辦理未開發土地出讓后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
我們認為,北京市對城鎮土地的管理體制比較符合城鎮建設和房地產業發展的客觀規律,有利于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為城市建設積累更多的資金,加快改善投資環境。現將《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轉發給你們,供參閱。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本市城區、近郊區、遠郊區的城鎮(指建制鎮,下同)、工礦區范圍內屬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四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對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按照本市土地管理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未開發使用的土地的出讓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辦理,出讓后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期限和其他條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分別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計劃、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共同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實施。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出讓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或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出讓方)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照《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不同用途的不同年限執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采取協議、招標、拍賣方式。
第十一條 協議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向預期受讓者提供出讓地塊的有關資料和文件。
二、預期受讓者取得資料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出讓方提交包括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出讓金數額及付款方式等內容的文件。
三、出讓方接到第二項規定的文件后,應當在30天內答復。
四、經過協商達成協議后,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出讓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定金。
五、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 招標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應當在確定的投標日期3個月前向投標者發出招標書、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
二、投標者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密封標書投入指定的標箱,標書內容應當包括土地開發利用方案、出讓金數額、付款方式等。
三、投標者按照規定的日期、地點、金額、方式交付保證金。未中標者,保證金如數退還。
四、由出讓方會同有關部門聘請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主持開標、評標和決標。
不具備投標資格者的標書,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書以及超過投標截止日期送達的標書無效。
評標委員會對有效標書進行評審,決定中標者,并簽發決標書。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向中標者發出中標證明書。
開標、評標、決標,應有市公證處參加并出具公證書。
五、中標者在規定日期內持中標證明書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并支付定金。中標者原交付的保證金可抵充定金。
六、中標者支付出讓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拍賣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應當在確定的拍賣日期3個月前公告拍賣地塊的位置、面積、規劃用途、使用年限、索取有關資料的日期和進行拍賣的地點、日期。
二、參加競投者應當在拍賣日期前3日內到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領取有統一編號的應價牌。自制應價牌者,競投行為無效。
三、拍賣時,主持人公布底價后,競投者以舉牌方式應價,價高者得。
四、競投得中者應即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交付定金。當時不能交付定金的,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五、土地使用者按應價數額支付出讓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土地使用權拍賣,應有市公證處參加并出具公證書。
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以協議、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圍、面積及地籍圖。
二、土地的規劃用途和建筑容積率、密度、凈空限制等項規劃要求。
三、建設項目的完成年限,必須投入的建筑費用和發展面積的最低限度。
四、環境保護、綠化、衛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設施現狀和建設計劃或設計要求。
六、地塊的地面現狀。
七、出讓的形式和年限。
八、出讓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九、土地使用者的義務和有關的法律責任。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不按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或出讓方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另一方有權依照《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依法予以糾正,并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經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和城市規劃管理局批準,依法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轉讓。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并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辦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或因債務清償及其他原因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未辦理登記的,抵押無效。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局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原發證機關交還土地使用證,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提出申請,并依法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七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一條 符合《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經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并同出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可以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第三十二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由房地產管理局依法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依法繼承的,繼承人應到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一條為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縣城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房地產開發項目包括商住小區、專業市場、酒店、辦公等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的要求,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控制零星分散建設。
第四條縣建設局是本縣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全縣范圍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開發經營活動的管理、監督工作。
縣發改、規劃、國土、城管、環保、公安、物價、工商、人防、消防及相關管線單位等部門、機構按照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應以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土地出讓時必須由建設局根據城市規劃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國土局根據建設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出讓土地,開發單位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利用條件進行開發。確需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在履行相關程序并報經縣政府批準后,應向國土局申報并簽訂土地出讓補充合同。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項目不按規定期限開工建設,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除外。
第七條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周期一般為2-3年,開發單位必須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周期進行開發。
土地出讓公告和合同中約定的開發建設保證金在項目開工建設后返還40%,單位工程按期竣工返還40%,綜合驗收合格后返還20%。開發建設保證金不計息,分期建設工程按比例返還。出讓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資質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三、四等四個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不得越級承攬業務。縣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社會自然人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后,需在我縣注冊房地產企業并具備相應房地產開發資質。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領取《暫定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依據核定的標準從事相應資質等級的開發建設活動。
第四章房地產開發管理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管理分為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審查報批、規劃公示、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規劃審查、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放線定位、房產預測繪、預(銷)售許可、戶外配套工程審批、規劃建設監督、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綜合驗收等環節。
第十條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審查報批
開發單位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總平面圖及規劃方案設計,設計成果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我縣規劃管理的有關要求。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及規劃方案由建設局審查和報批。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按照《縣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管理技術規范》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屋產權面積預測繪與施工圖規劃審查相銜接。
第十一條規劃公示
規劃公示由建設局組織,房地產開發項目總平面圖和相關文件通過項目現場、規劃展覽館、網站等途徑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
第十二條初步設計審查
初步設計審查由建設局負責組織。規模較大的項目在上報初步設計方案的同時,開發單位向建設局上報申請分期開發計劃。建設局會同相關單位在組織初步設計審查時,對分期實施方案同步審查、同時批復。分期實施方案作為項目分期綜合驗收的依據。
第十三條施工圖規劃審查
施工圖規劃審查由建設局負責組織,作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依據。施工圖建筑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或同意分期建設的分期總建筑面積。
第十四條規劃許可
建設局根據審核確認的施工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規劃許可容積率等相關指標不得違反土地出讓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不得作為辦理營業執照、房屋產權和交付使用的依據。建設工程竣工后,憑副本及有關批準圖件報請相關部門驗收合格,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第十五條施工許可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立項批文;
(二)用地批文;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四)中標通知書及施工合同備案表;
(五)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六)質量監督受理通知書;
(七)監理合同;
(八)建筑施工安全監督備案受理通知書;
(九)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款憑證及承諾書。
第十六條放線定位
工程開工時,開發單位需在項目現場公示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土地證、規劃許可證(副本)、施工許可證復印件,然后向建設局提出放線申請,建設局向城管局移交項目相關文件,并會同城管局審查公示圖件,共同現場放線驗線,形成定位放線、驗線記錄。
第十七條房產預測繪
商品房預(銷)售前須由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預測繪,房產預測繪報告在房產預測繪房屋產權監理機構備案,備案的條件為:
(一)建設單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二)有經審查合格并加蓋印章的施工圖紙;
(三)房屋預測繪面積與規劃許可面積相一致。
開發單位在預測繪報告備案后方可領取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
第十八條預(銷)售許可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項目達到預(銷)售許可條件后,向建設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和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規劃總平面圖;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五)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六)投入開發建設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25%以上的證明材料(現場踏勘);
(七)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計劃;
(八)工程施工合同;
(九)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十)商品房預(銷)售方案;
(十一)房屋拆遷安置和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的證明;
(十二)質量監督受理(竣工驗收證明);
(十三)價格審核手續;
(十四)預測報告;
(十五)網上備案;
(十六)維修基金承諾書;
(十七)土地出讓公告、合同及規劃設計條件等其它相關資料。
銷售許可面積不得超過規劃許可面積,物管用房等必須無償提供的公用設施不得發放預(銷)售許可證。預(銷)售許可證需在售房部公示。
第十九條戶外配套工程審批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項目開工前30日內向建設局報送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方案。方案應包括建設的內容、規模、標準、開工和竣工時間等。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戶外工程設計進行審查和批復。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建設內容和期限完成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城管局、建設局應當對開發項目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加強監督檢查。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公告和規劃設計條件要求,在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物業管理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活動中心(社區會所)、公共廁所、垃圾用房等公共設施。凡建設費用已列入房地產開發項目成本的公共設施設備,其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處置;其經營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用于該項目的物業管理。土地出讓公告約定捐建的公共設施在竣工驗收后移交給相應管理部門,并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規劃建設監督
城管局負責縣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建設監督,確保開發單位按規劃實施。開發項目實測產權登記面積超出許可證面積在3%(含3%)以內的,開發單位應補繳相應規費,超過3%的以上部分,除補繳相關規費外,由城管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并按規定到國土局補交土地出讓金,補簽土地出讓合同。未按規定補繳相應費用、接受相應處理的建設項目,相關部門不得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
第二十一條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房地產開發項目需進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建設項目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單位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憑驗收合格證明和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向建設局申請換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作為房屋產權總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綜合驗收
建設局是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的牽頭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綜合驗收的組織實施、協調和監督工作。縣規劃、城管、公安、消防、國土、環保、廣電、人防、電力、通信、郵政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建設項目的竣工綜合驗收工作。綜合驗收不合格的須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如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除扣除剩余建設保證金外,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報請省建設廳予以降低或者注銷其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一)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
(三)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假借項目聯合開發,變更項目開發主體,變相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四)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規定向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報送《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
(六)按國家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項目未委托監理的;
(七)未經工程質量驗收備案或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
(八)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或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的;
(九)房屋銷售中存在虛假廣告、銷售面積“缺斤短兩”等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損失未予改正的;
(十)商品房銷售中,未按規定向購房者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未依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進行保修的;
(十一)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銷)售商品房的;
(十二)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工程款的;
(十三)工程質量低劣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十四)連續3年無房地產開發項目或開發投資額、竣工面積不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
(十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土地出讓公告約定的政府限價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回遷房必須滿足政府安置需要。當期安置多余部分未經縣政府批準,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處置。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及社區居委會用房,具備可補建條件的,將責令其限期依法補建。逾期不補建或建設面積不足的,應當在其建設的非住宅商品房中另行劃足相應面積用房或繳納補建價款。補建價款按照該地段經營用房的銷售價格乘以未建設面積計算,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至該項目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賬戶,歸全體業主所有。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將規劃確定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公共配套用房改變使用性質、挪作他用的,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清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關鍵詞】土地儲備;土地儲備制度;房地產市場
1 土地儲備制度影響房地產的機理分析
實施土地儲備制度以前,政府只能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的供應,對于城市的存量土地,大量的掌握在其使用者的手中。因此,在這種市場環境下,土地市場的供求曲線接近于通常的商品,具有較大的斜率,政府根本無法對土地市場實施有效的干預。實施土地儲備制度以后,政府從源頭上控制了土地供應,使得在一定時期內,土地供給量恒定,土地供給曲線成為一條直線,此時的均衡價格將完全由土地需求曲線來確定,政府可以通過增減土地供應量來控制土地供給曲線的左右移動,以此達到有效干預市場的目的。
在此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實施土地儲備制度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以后,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變化對購房人的心態產生了一些影響,同時,土地一級市場的統籌供應使得土地的供應量受到一定程度人為限制,增加了土地的稀缺,引起價格的上升,從而導致較高的土地價格預期,再加上土地的保值性使得土地成為良好的投資品,而對土地的投資主要表現在對商品房的投資上,“炒樓”現象也因此而產生。從土地供求曲線來看,若土地市場炒作氣氛較濃,就會使土地總體需求曲線右移,引起房價較大幅度上漲。因此,出臺必要的法規和措施來限制各類炒作行為,對于我國當前房地產市場的健康、平穩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
2 土地儲備制度的實施對房價的影響
2.1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變化對房價的影響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下稱征收補償條例),以前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下稱拆遷條例)同時廢止。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提高直接導致了土地開發成本的升高,但實際這種升高并不會對房價產生較大的影響。首先,現在實行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價格都是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的,與土地成本沒有直接關系;其次,現在房地產價格與土地成本之間的利潤空間較大,土地成本的增加只是使這個利潤空間變小一點,但對房價沒有較大影響。另外,從國家的角度來看,房地產價格保持最好是平穩,過快的增長或是過快的回落都會對國家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2.2 土地儲備對房價的影響
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實際上,除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指定的土地儲備機構在儲備土地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因為自身長期開發經營的需要也在儲備土地。
政府部門為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通過土地征收、無償收回、三舊改造等一系列政策,儲備了一定量的土地,以保障城市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建設的用地需求,并在市場供不應求的情況下,適當增加住宅用地的供應,以達到促進供需平衡、抑制房價的效果。應該說,政府實施土地儲備有利于調控房價。
但房地產開發企業儲備土地是有害無利的,因為,盡管政府根據市場供需要求,供應土地數量并不少,但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受讓的土地儲而不用,勢必導致房地產市場商品住宅的供應量減少,造成供不應求的假象,形起市場恐慌,從而推動房地產價格的上漲。對于政府來講,開發企業囤積土地的行為是個體的行為,追求利潤最大化是其最終目標,一旦房地產市場下滑或開發企業破產時,銀行、購房者、企業員工等都將受損,并嚴重影響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并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政府和老百姓是不希望開發企業土地儲而不用。
2.3 土地供應對房價上漲的分析
作為房價的重要組成部分地價也影響著房價的變化,影響地價的因素很多,包括一般的因素,如經濟因素、社會因素、人口因素和國際因素,還包括區域因素和土地的個別因素。當前引起爭議的主要是土地供應量和供應方式。
2.3.1 地價與土地供應量。從理論上講,土地供應量是影響地價的關鍵因素,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土地供應量減少,地價肯定是會上升的。隨著人口的增加,土地供應量相對減少。因此,在較長的一個時期,地價有逐步上升的趨勢,而且這個趨勢是和土地供應方式無關的。但近幾年來說,我國土地的供應量并沒有大幅的減少,相反,有些地區由于“8·13”大限,還呈現出了土地供應量大幅度增長的趨勢。
我國的土地市場分為一級土地市場和二級土地市場,實施土地儲備制度后,政府壟斷了一級土地市場的供應量。一級土地市場的供應量影響住房市場價格,但真正與市場需求共同決定住房市場價格的是二級土地市場的供應量。目前我國一級市場較為充足的土地供應,并沒有在二級市場上形成有效的房地產供給,而是被開發商部分囤積起來。面對住房消費需求和投機需求的迅速增長,企業大量儲備土地減少了二級土地市場的有效供給,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價的上漲。
2.3.2 地價與土地供應方式。土地市場的供應方式主要是指土地出讓方式,不同的出讓方式,包括協議、拍賣、招標和掛牌,對地價的形成有一定的影響。一般來說,協議方式形成的價格最低。從表面上來看,政府實施土地儲備,采取招拍掛方式供地所形成的地價要高于協議出讓的地價,由此便認為當前的高地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實施土地儲備制度所造成的,但實際上,二者根本不具有可比性。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經過土地儲備采用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的多為商業、居住等經營性用途的“熟地”地價,其中必然包含了政府整頓開發土地的成本;而協議出讓的大多是工業用地,且協議價格中往往僅是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土地的征收補償費用,相對較低。二是協議出讓雖然成交的價格很低,但是中間的尋租成本很高,因此,開發商通過招拍掛方式拿到手里的土地價格未必就比原來協議出讓的價格高。
總之,房價上漲是由于建設成本增加和開發利潤增加共同引起的,建設成本增加是由于地價上漲、建安成本增加和利率提高所引起的,開發利潤增加則是由于房地產市場旺盛的需求及高度壟斷的市場結構所引起的。因此,地價上漲不是房價上漲的唯一原因。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制度以后,雖然地價有所上漲,但地價上漲既有其合理成分,又有其不合理成分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并不存在推動地價上漲進而導致房價上漲的內在機制。
參考文獻
[1]王瑾,對房地產價格上漲與土地儲備制度關系的研究,山東省農業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1,28(4)
*期(20*〜20*年)是我省水利建設飛速發展時期,在國家計委、水利部的大力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水利廳黨組緊緊圍繞新時期治水新思路和中心工作,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真抓實干,明確工作目標,突出工作重點,在重大水利項目的建設、“五江一河”重點河段的堤防建設、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大型灌區的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解決農村人畜飲水困難和小流域水土保持治理等方面均取得了顯著成效,有力地推動和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1.20*年至20*年水利資金使用情況
20*〜20*年爭取中央、省及市縣水利資金總投入133.43億元,其中:中央資金47.49億元,省級資金16.61億元,市(州)縣自籌39.47億元,銀行貸款29.85億元。
主要用于以下水利項目建設:
(1)."五江一河”堤防工程99497萬元;
(2).病險水庫除險加固76179萬元;
(3).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71404萬元;
(4).水土保持工程61048萬元;
(5).農村人畜飲水解困工程104080萬元;
(6).重點大型水利工程573933萬元;
(7).骨干水利工程86248萬元;
(8).其他水利建設工程57445萬元;
(9).水利前期工作3902萬元;
(10).節水示范工程10317萬元;
(11).小農水專項工程190293萬元。
截止20*年,全省累計建成各類水利工程61.77萬處,(其中:大型水庫5座、中型水庫103座,小(一)型水庫1007座,小(二)型水庫5567座);蓄引提水能力達到248.62億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積累計達到2503.25千公頃;治理水土流失面積累計達到5030.75千公頃;累計解決飲水困難人口(*期)383.63萬人;達標堤防1135.86公里。以上水利工程的建成,為全省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確保糧食安全創造了條件,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了巨大貢獻。
2.水利資金管理情況
為加強水利資金管理,我廳根據國家制定的相關財經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出臺了《*省水利國債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川水發〔**〕50號)下發市州;轉發了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關于對水利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舉辦了培訓班對市、州項目單位財務人員進行水利資金管理與核算的培訓。全省水利資金基本做到了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和縣級報賬,國債資金還實行封閉運行。我廳每年都要組織監察、審計、財務等相關部門對全省各類水利專項資金進行重點檢查、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各市、州水利局也要組織檢查組對各縣水利資金項目進行專項檢查,檢查工程進度、質量、資金使用與管理以及資金到位情況。
堅持水利資金審計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所有水利項目在竣工后,都要接受審計部門審計,才能進行竣工驗收。部分重點項目還接受省財政的評審監督。近年來,從審計部門審計的結果看,全省水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是好的,擠占、挪用水利資金現象得到了竭制,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地方配套資金不到位或不能完全到位。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水利建設任務重與水利資金投入來源有限的矛盾突出。
水利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期國家投巨資進行水利建設,我省每年財政投入近5億元,省財政每年新增農業投入加大了水利投入。但由于水利基礎脆弱,財政投入與實際需要矛盾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病險水庫整治除已整治和列入中央投資安排的大、中型和重點小(一)型水庫整治計劃外,目前,我省還有50座小(一)型水庫、399座小(二)型水庫需要整治,需要投入資金7.2億元。這部分投資主要靠地方財力自籌解決,而地方財力有限,基本為吃飯財政,這一矛盾就制約了病險水庫整治的進度。
②全省已成水利工程干渠配套設計為89529.46公里,已配套63951.68公里;干渠防滲應防60072.22公里,已防30445.74公里,需要投入數百億元資金,而每年投入僅1億元左右。
萬畝以下渠系配套設計為31.4萬公里,到20*年底已配套22.2萬公里,財政投入355.2億元(包括群眾投勞折資),目前還有9.2萬公里渠道未配套,需要投入184億元,按照目前每年投入不到1億元計算,還需安排200年左右。如:長寧縣支斗農渠1700公里,已防滲硬化渠道僅500公里,縣財政每年安排40公里渠道整治,需要30年才能完成。
③據統計,20*年底全省有619.96萬人飲水困難,截止20*年底已解決383.63萬人的飲水困難,尚有236.33萬人飲水困難。按照目前中央和省財政每年安排資金力度,在*期還不能解決,要延到“*”期才能徹底解決。
根據水利部《農村飲水安全評價體系》標準,據調查復核,我省農村飲水不安全人數為3144.57萬人,需投資125.79億元,這部分投資主要爭取國家投資。
④全省水土流失面積達19665.84千公頃,截止20*年底已治理5030.75千公頃,還有14635.05千公頃需要治理,還需要投入巨資才能使全省的“山更綠、水更清”。
⑤全省有堤防3263.35公里,保護著1116.09萬人,538.02千公頃耕地,20*年底累計已建成達標堤防1135.86公里,還有2127.9公里堤防需要達標整治,才能防御特大洪災,保護人民財產、生命安全。
成都市城市防洪總體規劃20*年7月經水利部審查通過,整治河道338.6公里,以及相應的排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總投資16.9億元。截止20*年底,已完成6.01公里的河道整治,還需整治河道332.59公里,需投入資金16.1億元。
2.占用水利工程設施及有效灌溉面積得不到補償,造成水利資產損失和國家投資的浪費。
20*年由省政府研究室牽頭,水利廳、國土資源廳、農業廳等部門參加組成的*省占用有效灌面情況調查組,調查報告中反映:**年至20*年全省共占用有效灌面215萬畝,占全省水利工程有效灌面3754.95萬畝的5.72%,占全省耕地面的3.22%,占近5年來減少耕地面積826.6萬畝的26%;**年至20*年,全省占用、損毀水源工程2378處,占用、損毀渠道4335.6公里,占用、損毀渠系建筑物10107處,水利固定資產損失達10.85億元。經調查測算,通過工程措施開發一畝有效灌面平均需投入2500?D3000元,按**年以來全省占用有效灌面215萬畝計算,就有國家和集體投入的53.75〜64.5億元資金浪費和損失。
成都市近五年,因城市建設和城鄉一體化建設等原因,有效灌面減少39.74萬畝,平均每年凈減有效灌面8萬畝。據成都市新增灌面典型調查的投資估算,以興建水利工程條件較好、投資較省的湔江堰灌區為例,新增灌面畝平投資3222元,如果按目前耕地占補平衡政策、按占一還一政策進行新增有效灌面建設,近5年被占用的39.74萬畝有效灌面,其投資將超過12.8億元。因此,有效灌面被無償占用,無論是對國家還是對水利行業都損失巨大。
《20*年*省水利統計年鑒》反映,20*年全省新增有效灌溉面積19.07千公頃,而減少就為18.97千公頃。20*年減少的灌面幾乎抵銷了20*個全省新增有效灌溉面積,造成近6億元投資損失。
占地對水利工程設施的隨意占用破壞,使農田灌排設施被破壞,嚴重影響了灌排功能的正常發揮,一方面造成旱澇保收基本農田面積急劇下降,危及糧食生產安全及社會穩定;另方面各級財政每年投入大量資金修建的水利工程設施,建成的旱澇保收基本農田被大量占用和破壞,得不到應有補償,使國家資金投資效益銳減,造成了國家投資的浪費,增加了國家的負擔。因此,建立占用水利工程設施及有效灌面的補償機制是有效保障水利資金投資效益的根本措施。
3.農村稅費改革、取消“兩工”和農業稅后,縣、鄉、鎮自籌資金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投入來源缺乏。
“九五”期間,全省平均每年投工14億多個,群眾每年投資水利建設達23億元。“兩工”取消后,群眾的投工和投資基本沒有了,而公益性的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更多的主要依靠國家和地方財政的資金投入。
農業稅取消后,縣、鄉(鎮)政府無力進行水利項目的配套。由于現行政策要求項目所在縣、鄉、鎮進行籌資配套,目前一些地方已出現了部分鄉、鎮拒絕搞水利工程情況。由于政策變化,建議水利工程應提高國家投資比例,減少地方配套比例,或不要求配套,以國家投入為主,減輕農民負擔。
鹽亭縣兩岔灘水庫、三臺縣魯班水庫灌區渠系配套工程總投資1.96億元,國家補助30%僅為6000萬元,地方配套達1.4億元,由于地方財政困難而無力解決自籌資金,造成工程建設緩慢,嚴重制約了工程效益的發揮,農民用水得不到有效保障。
4.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用于水利建設較少。
按照《國務院關于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8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74號)精神,據調查,20*年全省各市、州、縣財政應計提土地出讓金凈收益15%達3.436億元,而安排用于水利建設僅20*〜3000萬元,其中,宜賓市安排了1100萬元土地出讓金用機壩堤防建設。
土地出讓金相當大部分是占用水利工程設施及有效灌面而取得的,因此,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5%應主要用于水利建設,對占用水利工程設施及有效灌溉面積的相應補償。
三、建議
1.集中財力,加快水利基礎設施建設。
省財政應適當集中市、州、縣財政收取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調整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支出結構,應重點安排用于水利骨干工程渠系配套與節水改造、病險水庫整治、農村人畜飲水等農村水利基礎設施建設。
2.出臺《占用水利工程設施及有效灌溉面積補償辦法》,建立占用有效灌面補償機制。
根據《水法》和水利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及《*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按照“有償占用”、“等效替代”和“誰占用、誰補償”原則,對占用有效灌面及造成的灌溉工程設施功能喪失進行補償,實行有償占用;對直接占用灌溉工程設施,根據占用時間、工程等級和工程設施的規模大小進行補償或修建等效替代工程;明確補償責任,誰占用、誰補償,做到有法可依。
3.出臺征收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籌集堤防建設資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國家設立水利建設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受洪水威脅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規定在防洪保護區范圍內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受益范圍明確的堤防、護岸、水閘、圩院、海塘和排澇工程設施,河道主管機關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民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其標準應根據工程修建和維護管理費用確定。收費的具體標準和計收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成都市測算每年可籌集1.3億元,用于成都市河道治理,減輕全市的洪澇災害。
一、純商業拆遷是否適用本條例?
根據“征房條例”規定,本條例規定是只針對公共利益,相對于舊條例,縮小了適用范圍,因為舊條例是允許商業拆遷的。另根據《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建筑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筑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就是說,自2009年開始非公共利益政府不能決定拆除。
二、補償范圍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權?
這個在舊條例中沒有規定,只有個批復,是《國務院法制辦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城市私有房屋拆遷補償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答復》(2002年1月24日,國法秘函〔2002〕15號)規定,“一、關于1999年1月1日現行土地管理法施行前拆遷城市私有房屋的補償問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1999年1月1日現行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拆遷城市私有房屋的補償,應當適用原土地管理法和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二、關于1999年1月1日現行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2001年11月1日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施行前,拆遷城市私有房屋的補償問題。現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規定,將土地使用權補償因素納入補償范疇,不存在法律問題。因此,北京市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對被拆除的房屋進行補償。三、關于2001年11月1日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施行后,拆遷城市私有房屋的補償問題。……2001年11月1日以后實施的拆遷,貨幣補償款中包括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今后,對被拆除房屋的補償應當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根據這個批復的意見,現行的一般做法是“地隨房走,地不計價”。但我們認為,這明顯與物權法土地法相矛盾。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目前我國也有地方對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的。比如,重慶市采取的做法就是適當補償原則。根據《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城市房屋拆遷中土地補償有關問題的批復》(渝國土房管發〔2003〕113號)“因城市建設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對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根據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出讓金及有關稅費等)和投入等因素考慮補償。”那么具體對土地使用的補償標準如何計算?目前尚無統一的標準,根據法律原理,我們認為法治政府必須建立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理利益。根據物權法規定,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而土地增值利益屬于用益物權人應當取得的收益,因此收回土地使用權時應當按收回時(征收決定生效時)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計算并退還。有了這樣的認識后,一個更為復雜的補償問題實際上也解決了,就是“房地分家”的補償問題。實踐中,有些地方政府圖省事經常毛地出讓,結果地上房屋和其他附著物尚未補償,土地使用權已幾易其主,政府征收時出現房主之外,地權另有其人的情況。這樣的案例在實踐中已經大量涌現,但目前尚無具體且明確的先例可循。那么,我們認為前述方法可以作為解決辦法的參考。
三、“城中村”改造適用何種程序?
所謂“城中村”是指已經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建設區范圍,農業用地通過征用所剩余很少或者已經沒有,但以住宅用地仍為集體所有性質土地為特征,農村集體成員由農民身份已經或者即將轉變為居民身份,滯后于時展游離于現代城市體制管理之外的村民仍在原村居住而形成的村落。“城中村”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狹義上說,是指農村村落在城市化進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農民轉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變成的居民區。從廣義上說,是指在城市高速發展的進程中,滯后于時展步伐、游離于現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區。城中村在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成都市五城區內尚有待改造的“城中村”12個,計劃在2012年前基本完成。
“城中村”改造的程序我們認為應分兩步走,即先將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再將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著物征收。本次征房條例將舊城改造(有的地方稱三項改造,即城中村、棚戶區、危舊房)造視為公共利益。目前,我國還沒有集體土地拆遷安置補償的統一法律,但有些省市的做法也值得借鑒。已知的大約有三種模式,第一種叫征地法,即先按程序將土地轉為國有,再按國有土地房屋來進行征收,也是我們主張的模式;第二種參照法,參照城市拆遷進行補償,這種模式有司法解釋的依據,最高法院2005行他字第5號批復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后,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然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考拆遷條例規定對房屋所有人進行安置補償(實際上城市已無安置可言),參照法成本稍少,我們成都市農村建設用地流轉采用的就是這種模式;第三種叫協商法,即互相商量補償,“按平算數”。
四、房地產管理工作中市轄區政府的責任及作用?
在房地產管理中我們聽到最多的就是市縣政府,基本上沒有聽到說過區政府,這次征房條例也是如此。部分學者們的觀點認為應該包括區級政府,理由是如果僅限市縣政府,則民族自治地區的盟、旗則不搞拆遷了。我們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對外行使相關管理職能的只能是市縣政府。理由是《國家土地管理局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1991國土函字第71號)、《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問題的答復》(1993年4月1日)兩次文件均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其中,‘市、縣人民政府’,所指‘市’,包括全國各級市;所指‘縣’,不包括市轄區。”而且按照政府設置的規定,區級政府原則上不單獨設立規劃管理部門,征地條例也明確是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我們成都市的做法是在征地征房活動中依據《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78號令)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88號令)第六條“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成都市房屋拆遷管理處具體負責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其他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管理本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公安、教育、電信、供電、供水、供氣和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及時協助辦理被拆遷人的戶口遷移、學生轉學、電話移機、有線電視遷裝和水、電、氣供應等有關事宜,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外,不得額外參加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負擔。國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明確規定,區級政府基本上是配合義務,從政府組織法來說并無不妥之處,但所有對外文件應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五、征房條例實施后原88號令的廢止問題?
由于《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88號令)系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根據《立法法》“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應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規定,前述條例連同88號令均不再適用。
六、征地與征房的區別與聯系?
如果說有聯系,那么房地合一就是其中最重要的聯系,因為至今科技再發達也不能建造空中樓閣。所以,房產和地產我們通稱房地產,這也是我們有時混淆征地與征房的原因之所在。征地與征房在國外區別不大,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房地事實上也是合一的,只有我國法律制度上實行房地合一,但城市建設用地所有權歸屬國家,房屋產權所有權人只有使用權且實行多頭管理。因此,在中國征地與征房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的主要區別:
一是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中關于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適用《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的規定。
二是適用范圍不同。征地適用范圍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房適用范圍是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征地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征房導致的法律后果是房屋所有權的消滅以及房屋產權的等價調整或者價值的交換。
四是補償范圍不同。征地一般補償有4項,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費(含建筑與青苗等)、菜地基金。征房實質補償只有其中一項,即地上費,細化為房屋及地上建筑物補償,過渡費補償,營業損失補償。一句話,征地既補“磚頭”(土地及建筑),也補“人頭”(人員安置),而征房只補“磚頭”。
征房的程序為:
(一)公布補償方案。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公布修正補償方案。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三)風險評估,必要時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四)落實征收補償費用。
(五)處理無證建筑。
(六)作出征收決定并公告。
(七)組織調查登記,公告調查結果。
(八)給予補償。
(九)對違約者提訟。
(十)對“釘子戶”作出補償決定并公告。
(十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征地的程序為:
(一)征地通告。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二)征詢村民意見。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并協調解決。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并依法組織聽證。國土資源局應將村民對征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并由國土資源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后簽字。國土資源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四)擬訂“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并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報批。
(五)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或國務院征用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村進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內容: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省或國務院征用土地批準文件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七)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將公告后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八)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政府將征求意見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批準后,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并交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九)土地補償登記。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十)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規定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按期交付土地。
七、“村轉居”后集體土地是否自動轉為國有?
一、規范拆遷管理行為
(一)城市房屋拆遷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實行屬地負責制,各鎮、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工作,區公安、規劃、財政、發改委、建設、國土、房管、物價、民政、工商、稅務、市容管理等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保障順利進行。
(二)拆遷人應根據拆遷預評估報告,按規定向區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交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后方可實施房屋拆遷。城建重點工程、土地儲備項目及重大拆遷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專儲資金不低于50%。區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專項儲存專儲資金,依照與拆遷人、金融機構簽訂的協議,設立專門帳號進行監管,同時接6768
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拆遷人嚴格執行協議,保證專儲資金的安全。
(三)拆遷評估機構的選定,按照《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四)區拆遷主管部門及房地產評估機構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房屋拆遷實施單位、評估機構的動態監管,實行企業信用檔案制度和業績考核制度。凡因房屋拆遷實施單位、評估機構的過錯延長拆遷期限的,一律不得承接新的服務項目,并依法予以嚴厲查處。
(五)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將住宅房屋破門(窗)開店改為經營用房的,工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凡列入舊城改造計劃的“棚戶區”范圍內的房屋,區有關部門原則上不予辦理房屋改、擴建,戶口遷入及房屋分戶等手續。
拆遷過程中弄虛作假、蓄意騙取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二、完善拆遷補償政策
(一)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補償金額。具體標準為拆遷房屋評估額的15%。住宅房屋的竣工日期,以建設單位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日期為準。
(二)被拆遷人(含公房承租人)只有一處住房且實際居住,拆遷補償款達不到最低補償標準的,經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公示、核準,按照*區城區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最低3.6萬元予以補償。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最低標準6970
將根據房地產市場的變化進行調整并公布。
(三)被認定為經濟特困(享受城市低保)的被拆遷人,拆遷補償款低于3.6萬元的,可以選擇獲得最低補償款3.6萬元后自行解決住房,也可以選擇由拆遷人使用拆遷補償款異地購買成套使用面積不小于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規定的最小戶型面積標準的房屋予以安置。
(四)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采取貨幣補償方式。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非住宅房屋,認定為商業營業用房:
1、具有合法的商業營業用房批準文件;
2、持續按照商業用地納稅。
商業營業用房采取路線價法或市場比較法評估,不能采取上述方法的,可以采取收益法進行評估;土地性質為出讓的,評估時根據土地出讓協議剩余使用年限比例扣除土地出讓金增值部分;土地性質為劃撥的,評估時按照規定扣除土地出讓金增值部分的40%。非營利性的科教、文化、衛生和社會公共福利性公益事業用房以及工交倉儲用房采取成本法評估。
(五)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應當提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方可按照非住宅房屋予以補償;不能提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經拆遷人現場核準后,按照以下方法予以評估補償:
1、住宅樓一層(包括平房)改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
(1)1984年1月5日前持有營業執照并實際連續作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參照同類非住宅房屋,按照收益法予以評估,依法需扣除土地出讓金的,相應扣除土地出讓金增值部分的40%。但拆遷補償款不得超過同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款的2.5倍。
(2)1984年1月5日后取得營業執照并已持續營業一年以上的,參照同類非住宅房屋,按照收益法予以評估,依法需扣除土地出讓金的,相應扣除土地出讓金增值部分的40%后,按一定比例予以補償:1至5年(含本數,下同)為60%,6至10年為70%,11至15年為80%,16年以上為90%。但拆遷補償款不得高于同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款的2倍。
2、二層及二層以上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評估補償安置。
3、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使用,被拆遷人要求產權調換安置的,一律按住宅房屋予以安置。
三、加強拆遷組織領導
區政府成立推進拆遷工作領導小組和推進拆遷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和推進全區的拆遷工作。區推進拆遷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負責人任副組長,建設、規劃、國土、監察、公安、民政、城管、環保、、法制、工商、稅務及辦事處負責人為小組成員。區推進拆遷工作辦公室設在區建設局,配備專職人員,在區推進拆遷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并接受市拆遷和國土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各鎮、辦事處相應成立推進拆遷工作領導小組和推進拆遷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和推進本轄區的拆遷工作。
(一)區推進拆遷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負責審查擬定本區內拆遷年度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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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協調解決拆遷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3、依法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4、督促檢查拆遷計劃落實情況;
5、依法查處拆遷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二)各鎮、辦事處推進拆遷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承擔區政府投資的市政重點工程拆遷、收儲地塊拆遷和區政府審定的其他拆遷任務;
2、接受拆遷主體委托,做好房屋拆遷許可前的準備工作;
3、負責拆遷政策、法規宣傳,做好拆遷動員工作;
4、負責組織召開協調會,協調拆遷矛盾:
5、配合做好拆遷的許可聽證、裁決聽證、行政強制拆遷聽證及各類文書的送達等工作;
6、配合執行行政強制拆遷和做好強制拆遷善后工作;
7、負責處理本轄區內拆遷工作,做好被拆遷特困戶的安置工作;
8、監督轄區內拆遷實施單位的拆遷行為,確保依法拆遷;
9、負責轄區內拆遷統計等其他日常工作。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違章建筑成為一個公眾熱議的名詞。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用到違章建筑,而違章建筑到底是什么也經常會困惑到很多人。究竟那些建筑屬于違章建筑,如何從法律上對違章建筑進行界定關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本文第一部分將從違章建筑的概念分析、違章建筑的分類和違章建筑民法上的學說總結對違章建筑進行法律上的規范界定。
(一)違章建筑的概念分析
1.違章建筑的定義。違章建筑(illegalbuilding)在我國最早出現在1980年國務院的《批準中央氣象局關于保護氣象臺站觀測環境的通知》文件中。百度百科中違章建筑的定義,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在我國,違章建筑的“章”應理解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開展工程建設時所需遵守的某種“章程”或“規章制度”。
2.我國現行的有關違章建筑的規定。我國現行的有關違章建筑的立法是分散的、多效力層次的,適用范圍也是不同的。以下我們將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梳理。按照效力級別可以分為違反法律、違反行政法規和違反部委規章三類。其中的法律主要有《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防洪法》、《防震減災法》、《電力法》、《建筑法》、《港口法》、《公路法》、《環境保護法》等。如《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行政法規對違章建筑作出規定的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其中《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三)不得興建建筑物。部委規章對違章建筑作出規定的有:《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等。其中《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進行違章建設、毀損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殺野生動物或者污染、破壞環境的,由上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二)違章建筑的分類我國法律對違章建筑并沒有明確的分類,只是在有的地方性法規中對違章建筑進行了比較詳細的列舉。本文依照對上述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的列舉,對違章建筑進行劃分,主要分為程序性的違章建筑的和實體性的違章建筑兩類。實體性的違章建筑是指實質上違背了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的規定,無法通過補辦手續的方式來糾正其違法行為。根據違反的法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為違反法律的違章建筑、違反行政法規的違章建筑、違反部委規章的違章建筑。程序性的違章建筑實質并未違反城市規劃,而只是沒有辦理合法的審批手續的非法建筑,程序性違章建筑一般可以通過補辦手續而成為合法建筑。主要有以下幾種:無證規劃型、擅自變更規劃型、臨時未拆除型、不當施工型。
二、比例原則精神下的違章建筑的處置方案
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主要系源于法治國家原則。比例原則是行政法的帝王條款,在我國行政法中有著獨特的地位。比例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行使應當兼顧公共利益的實現和公民權利的保護。從我國現實狀況來看,由于居住權保障觀念的欠缺,致使在拆除非法建筑時對公民居住權的保障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非法驅逐、野蠻拆除現象普遍存在,且拆除違章建筑“零補償”,違章建筑拆除后公民居住權無法得到救濟和保障,這些都成了我國非法建筑拆除中公民居住權保障的突出問題。將比例原則運用于違章建筑的處置中對違章建筑處理有著重要意義。我們在執法實踐中對違章建筑處理具有單一性,往往采用“一拆了之”的方式,并沒有區分違章建筑的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罰形式,不利于我國公民基本人權的保護,社會資源的保護和節約建設成本。為了解決這種單一處罰所帶來的弊端,處罰應采取的措施避免處罰過程中的歧視。行政機關在執法中應根據違法建筑的危害,種類,行為目的,違章建設的位置和其他因素的情況下,更細致深入地分析,作出科學合理的處理。違章建筑的存在有著深厚的社會背景,與我國人口多、就業崗位少、人均居住面積低、經濟發展不平衡、有關建設管理審批不規范等因素有著密切的關系。因為違章建筑違法的嚴重性的標準不同,下面我們將根據比例原則來確定不同的處置方式。以下的處置方式主要涉及比例原則精神下的違章建筑的拆除、程序違法中的轉正合法化、沒收、在拆遷補償中的處置和對小產權房的處理。
(一)比例原則下違章建筑的拆除按照比例原則的要求,以下違章建筑應當進行拆除:經檢測鑒定,房屋質量達不到國家或當地有關標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又不能采取可行的措施予以整改消除的;土地利用現狀為耕地、總體規劃為一般農用地、基本農田的;占用水源為一級保護區的;占用公共道路、綠地、河道、高壓供電走廊、壓占地下管線的;嚴重影響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城鎮規劃的;破壞或影響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區的。具體來說,按照比例原則而要求,對違章建筑的拆除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根據違章建筑的所在位置確定應當予以拆除的,第二類是根據違章建筑對公共利益的影響程度決定應當予以拆除的。
(二)比例原則下違章建筑程序違法中的轉正合法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控制性程序規定建造的建筑,也即沒有符合行政許可形式要件,沒有通過行政許可并領取相應證書或超越許可范圍建造的建筑,比如沒有通過規劃許可、建設用地許可、施工許可,具體而言就是沒有領到《建設用地批準書》、《宅基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或者超越許可證及批準書范圍進行建設,盡管所建造的工程沒有在實質上違反城鄉規劃,但是對程序性法律和建造程序的違反同樣致生違法建筑,此乃程序違建。程序違建可依一定程序申領建筑執照(補辦手續)而成為合法建筑。從程序上講,比例原則是指行政主體所采取的措施與要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須具有合理的對應關系。對于程序違法嚴重的,應當作出拆除的處理,而對于程序違法不那么嚴重的應當依具體情況作出轉正合法化的處理。
(三)比例原則下對小產權房的處理盡管現有法律政策禁止小產權房買賣,但小產權房已經建成的事實并不能簡單通過拆除進行解決。即使這些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建設規劃,也沒有上繳土地出讓金等稅費,但這些都已經是社會存量財富,而且不少小產權房已經出售,住滿了居民,強行拆除勢必影響穩定。按照比例原則適當性和合比例性的要求,應當認可這些小產權房占有的合法性,但是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對農民單獨擁有的農村住房以及集體經濟組織盤活農村宅基地后修建的“小產權房”應當逐步運行流轉,其方式可逐漸從租過渡到賣,從補繳土地出讓金等稅費過渡到政府收取資源稅。對于破壞耕地修建小產權房的違法行為應當堅決禁止,而對于占用耕地修建成的房屋,如果能夠退耕的應當退耕,不能退耕的應當在補繳所有稅費的基礎上再進行處罰。而對建設用地指標內的農用地轉換只有在實現占補平衡等前提性條件后可以流轉。對于不符合土地規劃的小產權房,屬于違章建筑,原則上應該拆除。
三、結論
此次公布的《意見》是貫徹和落實2009年國務院《關于印發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通知》(下稱“《物流業振興規劃》”)的細化配套政策,其中,減稅費和促整合為諸多扶持政策中的亮點。
《意見》明確,要支持大型優勢物流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對分散的物流設施資源進行整合;鼓勵中小物流企業加強聯盟合作。要把農產品物流業發展放在優先位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并鼓勵大型企業從事農產品物流業,提高農產品物流業的規模效益。此外,還對土地出讓農產品批發市場房產稅政策作出相關觀點,以保障農產品物流業穩定發展。
《意見》還對稅收、土地、路橋收費等制約物流業發展的關鍵癥結給出了藥方。
自2009年國務院通過《物流業振興規劃》以來,很多物流企業呼吁應該在稅收等方面作出一些政策調整。主要問題為現行的營業稅稅目將物流業務劃分為運輸與服務(包括倉儲、等)兩大類。運輸、裝卸、搬運的營業稅稅率為3%,而倉儲、配送、等的營業稅稅率為5%。實際經營中,綜合型物流企業各項業務上下關聯,很難區分運輸與服務收入,各類業務稅率不同,不僅有礙于企業的一體化運作,也不利于稅收征管。
對此,《意見》要求有關部門要抓緊完善物流企業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辦法,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結合增值稅改革試點,盡快研究解決倉儲、配送和貨運等環節與運輸環節營業稅稅率不統一的問題。
路橋費成本過高是物流業的另一項不能承受之重。要降低物流業成本,最直接的解決措施是降低過路過橋收費。《意見》提出,要按照規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減少普通公路收費站點數量,撤并不合理的收費站點,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公路收費標準。大力推行不停車收費系統,并研究調整掛車交強險征收政策,促進甩掛運輸發展。對已出讓經營權的繁忙路段,應根據政府財力狀況逐步回購經營權。還要求盡快研究修訂《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統籌發展以普通公路為主的體現政府普遍服務的非收費公路和以高速公路為主的收費公路。
一、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調查條例》、《省土地管理條例》、《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31號)。
(三)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文政辦發〔〕24號)。
(四)《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第15號令)。
(五)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年度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土資發〔〕33號)。
二、檢查內容
根據《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規定,重點對以下工作進行檢查,并組織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填寫附表1—6(見附件),準確上報主要數據。
(一)耕地保有量變化情況。根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檢查各縣年耕地面積變化情況,重點檢查自然災害損毀、非農建設、農業結構調整、生態退耕占用耕地和補充耕地情況,并對耕地凈增減情況及原因作出分析說明。
(二)基本農田面積變化情況。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及《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有關規定,檢查年基本農田面積變化情況,重點檢查年度非農建設占用、生態退耕、綠色通道建設、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或其他原因減少基本農田情況,非農建設占用包括國務院批準非農建設占用、通過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際占用、未經依法批準占用情況;檢查補劃基本農田,包括補劃的地類、面積和質量情況;檢查是否存在基本農田異地代保情況。對基本農田凈增減情況和原因作出分析說明。
(三)檢查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計劃執行情況。依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考核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重點檢查年度依法審批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情況和實際建設占用耕地情況,實際建設占用耕地包括當年審批當年占用、往年審批和當年占用,以及違法占用等情況。對當年超計劃用地情況及原因作出分析說明。
(四)檢查補充耕地計劃完成情況。依據土地利用年度補充計劃指標,重點核實年實際補充耕地情況,包括使用新增費、開墾費、復墾費、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以及社會資金補充耕地情況,并對未完成補充計劃的情況和原因作出說明。
(五)檢查耕地占補平衡落實情況。依據耕地占補平衡有關規定,重點檢查年度完成法定占補平衡任務情況,包括建設項目與補充耕地項目掛鉤、先補后占,補充耕地數量、質量情況,補充耕地項目管理情況。
(六)檢查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重點檢查目標責任制完善制度、實施考核、落實獎懲,以及縣級政府與鄉(鎮)政府指標分解、鑒定責任書等情況。
(七)檢查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中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三、檢查步驟
(一)各縣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盡快完成本行政區域內年度履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情況的自查工作,針對存在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自查報告及附表于年5月25日前報州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根據各縣人民政府自查報告,結合我州工作實際對重點地區進行抽查。
(三)州國土資源局、農業局、統計局、審計局、監察局要以此次檢查為契機,對照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的實際耕地面積、基本農田面積、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對全州的耕地保護工作情況進行認真梳理,結合各縣人民政府自查報告和抽查中發現的問題開展全面復查,促使我州耕地保護管理工作邁上新的臺階。并在此基礎上,認真按照國家、省和州的《方案》要求做好國家、省重點抽查的相關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