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土地復耕條例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市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促進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照法定程序劃定的區域。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規劃、劃定、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本市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建設項目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其他耕地的,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領導。市和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基本農田開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并有權對侵占、破壞基本農田以及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在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劃定
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作為規劃的內容,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的布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區、縣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鄉、鎮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到具體地塊。
第十條本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國務院確定的本市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數量指標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解下達。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各自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數量不減少。
第十一條下列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和名、優、特、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二)高產、穩產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經過治理、改造和正在實施改造計劃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以及農作物良種繁育基地。
第十二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區定界工作,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由區、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區、縣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予以公告,由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并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
第十四條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時不得擅自改變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納入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負責其所有的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承包者是該農田的保護人。
第十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定
期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七條基本農田保護區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
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八條經國務院批準占用農田的,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
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用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將所占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九條耕地開墾費由市和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上繳財政部門管理。耕地開墾費必須專款專用,用于新的基本農田的開墾、建設和中低產田的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計劃,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情況由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監督。新的基本農田的開墾、建設和中低產田的改造,由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耕地開墾費的標準為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耕地開墾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滿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基本農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標準,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準,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國有土地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
第二十二條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
(二)挖塘養魚和發展林果業;
(三)排放有毒有害的廢水、廢氣、廢渣;
(四)其他損害基本農田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興修水利,保持水土,防止耕地沙化、鹽漬化,增施有機肥料,堅持秸桿還田,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等農用化學物質,大力發展無公害生產,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第二十四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基本農田地力與施肥效益長
期定位監測網點,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基本農田地力狀況變化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并在基本農田的營養分析、肥力測定、配方施肥等方面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基
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與評價,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
第二十六條向基本農田保護區提供的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
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七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農
田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經批準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上興建國家和本市重點項目
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征得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的同意。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
《*市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
(二)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的;
(三)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
(四)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
毀壞種植條件的,由市或者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復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一倍至二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
管部門依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1.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的主要問題
農村土地流轉自以來始終進行著,實踐中表現為“三不”。
1.1規模化流轉不容易,模式有待突破 股份合作――土地經營權的股份化這一有效形式未及時進行引導和支持,始終在小范圍內進行;以企業、業主為主體開展的規模化租賃受到經營權保護的制約,一旦個別農戶拒絕流轉,就可能“流產”或受到影響;轉包、轉讓、互換只是在個別農戶間進行,難成規模化氣候。
1.2規范化操作不普遍,管理有待加強 普遍表現為流轉合同不規范,權利、義務不明確;規模化流轉對農民的風險保護不夠;農戶之間的小規模流轉一般只有口頭約定。部份表現為基層干部干預、強迫承包權人流轉,不尊重農民的意愿,引發社會不穩定;承包權人脫離所在合作經濟組織監督,未按規定報批或備案;發生糾紛時沒有權威機構調解、仲裁,流轉雙方相互扯皮。
1.3社會化服務不到位,體系有待健全 流轉平臺未建立,土地流轉信息不暢,農戶有意轉出土地卻找不到合適的流入方,而需要土地的流入方又難以找到有流轉土地意向的農戶,造成轉入轉出兩頭難。沒有專業的經營權價值評估機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缺乏金融服務支持。
2.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成因
2.1思想認識錯位 各級政府和部門普遍把經營權流轉當成流轉主體的經濟行為,沒有認識到其在農業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意義,以致管理決策層對有利的模式不加以鼓勵和推廣,不利的模式不加以批判和限制,采取放任自流的態度;以致基層干部在實踐中表現為重視引進企業、業主而不重視培養農民的合作精神;以致一些干部群眾在對待股份合作態度上,把它等同于第一次合作化中的“歸大堆”、“吃大鍋飯”,談合色變。
2.2政策法規錯位 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僅限于“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合作,即產品生產和服務領域的合作,對農民在土地生產資料領域開展的股份合作缺乏相應規定和政策支持;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到限制。《物權法》把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入“用益物權”,但同為“用益物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后,使用權人有權將其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擔保法》均規定不能抵押,《農村土地承包法》雖規定經營權可以入股,但相關政策規定不能折資作為資本金;三是后續政策不配套。中央提出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后,沒有像在《土地承包法》中那樣作出“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類似規定,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很長或無限期流轉,勢必影響今后國家政策的調整和執行;四是土地流轉受相關政策制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由于種糧比較效益低,規模流轉者多發展比較效益高的林果業甚至非農產業,該《條例》在實踐中必然成為反對流轉者的政策武器。
2.3管理服務錯位 縣、鄉鎮管理機構力量薄弱,人員編制受限制,流轉過程中沒有相應工作人員進行管理指導;過去建立的農村承包合同管理、糾紛處理機構陷于癱瘓。
3.規模化、規范化推進農村土地流轉的對策
由于在農業現代化進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決定農村土地流轉價值取向應是規模化和規范化,為此,需要從政策法規、模式引導、管理服務等方面努力。
3.1大力扶持農村土地股份合作 農村第一次土地合作中途夭折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生產關系超前,分配制度不合理,“皇糧國稅”重,農民餓肚子;二是生產力水平低。特別是當時沒有“兩雜”種子,單位面積產量低。三是二、三產業不發達,農村富余勞動力無處吸納,以致出現出工不出力。今天,伴隨改革開放、科技進步和惠農政策實施,這些不利因素皆一一消除,已經具備“第二次土地合作化”的條件。二次合作帶來的土地集中,有利于農民將農田進行改造,以適應現代化的機械作業。土地合作后,農民可參加集體作業、承包作業或自由擇業,收入扣除勞動、物質等成本后按土地股份分配,其權利可繼承、可轉讓。
3.2修改完善配套政策法規 一是出臺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相關政策法規。出臺《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化法》或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專章規定,確立其法律地位,同時,在計劃、財政、投資、金融等有關政策中對此強力扶持。當前,世界性經濟危機尚未過去,經濟結構由外向型向內需拉動型轉變是大勢所趨,國家拉動內需投資應重點向農村土地合作中的“改田改土”集中投入;二是修改《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按照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原則,并根據糧食自給率的要求,在現有“基本農田”內進一步劃分“基本糧田”。“基本糧田”實行嚴格保護,實行占補平衡原則,劃設在平原地區或丘陵、山區的溝谷地帶,只能種植規定的糧食作物,其土地整治、道路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投入,對農民因種糧減少的收入給予差額補貼。“基本農田”中未劃入“基本糧田”部份,既可根據占補平衡要求,由國家投資整治后轉為“基本糧田”,也可以退耕還林或轉為建設用地;三是進一步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用益物權”的地位,允許其抵押、折資入股等流轉;四是完善土地承包政策。出臺促進規模經營的政策措施,有針對性解決規模化流轉困難問題;出臺流轉期限的指導意見,可設定為二輪土地承包期滿后20~30年;五是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多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以替代土地對農民的保障功能。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菜田的保護和管理,保障蔬菜的供給,促進蔬菜產業化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菜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鄉人民對蔬菜的需求和建設用地發展趨勢的預測,批準確定的從事商品蔬菜生產的常年專用菜田以及蔬菜科研、教學、示范、良種繁育用地。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菜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基本菜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基本菜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基本菜田的土地管理工作,并依法加強基本菜田的保護。
第五條 計劃、城建、規劃、財政、審計、環保等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基本菜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菜田的義務,有權舉報侵占、破壞基本菜田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基本菜田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區域劃定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需求以及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對本市的基本菜田面積實行指標控制管理,按照本市常住人口人均占有面積不少于三十三點三三平方米的標準核定,保持基本菜田總面積動態平衡。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指標,逐級核定基本菜田的面積和地塊,繪制圖表,設置統一的保護標志。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檔案,并抄送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基本菜田保護范圍:
(一)已經建立的商品菜田;
(二)新建的常年蔬菜專業用地;
(三)蔬菜科研、教學、示范、良種繁育用地。
第九條 基本菜田按照地域劃分為以下兩類:
一類區域:東麗區、津南區、西青區、北辰區、濱海新區的基本菜田;
二類區域:薊縣、寶坻區、武清區、寧河縣、靜海縣的基本菜田。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條 基本菜田不得棄耕拋荒或者變更其用途。蔬菜生產者必須保證種足種好商品蔬菜。
第十一條 對基本菜田必須長期保護,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占用。
凡必須征收、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和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審批權限書面征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按照土地使用審批程序辦理,但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回復意見前,應當將回復意見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 對基本菜田應當進行規范建設,逐步修建和完善水利、供電、道路等基礎設施,發展節水灌溉,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應用新技術,提高綜合生產能力和抗災能力。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損壞基本菜田的水利、道路、供電等基礎設施。
建設單位在基本菜田保護區域內施工的,必須有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保護基本菜田措施,做好基本菜田基礎設施的保護;損壞或者必須變動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修復,或者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基本菜田保護標志。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蔬菜生產,保護蔬菜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一)各級財政部門對基本菜田建設的資金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不低于同期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并由同級審計部門實施審計監督。
(二)建立蔬菜生產風險保護基金,重點用于扶持基本菜田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菜田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補貼。
(三)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為蔬菜生產、銷售、科技推廣、物資供應、資金籌措等提供社會化服務。
第十六條 經批準征收、征用基本菜田的,由用地單位先向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土地管理部門憑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繳納憑證,辦理征收、征用手續。
第十七條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繳納標準為:
(一)征收、征用、占用一類區域內基本菜田的,每平方米四十五元;
(二)征收、征用、占用二類區域內基本菜田的,每平方米三十元。
因市政基礎設施和中小學校、幼兒園等公共設施及非營利性公益設施建設,確需減繳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確認后,按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繳納。
第十八條 征收、征用基本菜田時,對基本菜田附屬的基礎設施,應當作價補償。補償費由用地單位向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繳納。
收繳補償費的部門應當將補償費及時償還給原投資者。
第十九條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應當全部用于新菜田開發建設、老菜田改造以及蔬菜新品種、新技術的推廣和發展無公害蔬菜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由財政、審計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征收基本菜田時,應當按照征收一公頃補充不少于一點五公頃的標準,先補后用,由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補充。
第二十一條 已征收的基本菜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的,應當由原土地耕種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建設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閑置未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征收土地閑置費,并允許原被征地單位復耕;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并將菜田交回原被征地單位恢復蔬菜生產。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菜田監督檢查制度。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四章 環境保護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菜田的環境保護,發展綠色、無公害蔬菜生產。
第二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菜田周圍新建、改建、擴建有污染的工程項目。
現有對基本菜田造成污染的單位,應當限期治理或者搬遷。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基本菜田灌溉渠系排泄工業污水。
禁止在基本菜田及灌溉水源附近傾倒、堆放、處理污染物。
第二十六條 蔬菜生產者不得使用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后未達標的工業污水灌溉基本菜田,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污泥或者垃圾用作基本菜田的生產肥料。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基本菜田內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和其他化學物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承包經營基本菜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擅自變更基本菜田用途的,應當按照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書面承包合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壞菜田基礎設施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基礎設施屬于農業行政部門管理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其他行政部門管理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基本菜田內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和其他化學物品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銷毀被污染的蔬菜,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人身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壞基本菜田保護標志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并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污染基本菜田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基本菜田的;
(二)無權批準占用基本菜田的單位和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基本菜田的;
(三)超越審批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基本菜田的;
(四)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菜田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書面限期繳納決定書,逾期一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礙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基本菜田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本市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其他菜田,劃入基本菜田保護范圍。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條例》有什么變化一、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凡必須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和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審批權限書面征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按照土地使用審批程序辦理,但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回復意見前,應當將回復意見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承包經營基本菜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擅自變更基本菜田用途的,應當按照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書面承包合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三、第九條中的寶坻縣、武清縣修改為寶坻區、武清區。
土地流轉經營合同范文一轉出方(甲方) 區(市)縣 鄉(鎮、街道)
村(社區) 組
戶主或受托人(單位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乙方): 地 址:
戶主或法定代表人:
為了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機制,切實保護轉出方(承包方)和受讓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特訂立下列條款,并經鄉(鎮)和縣級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機構備案和鑒證,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
一、土地流轉方式:(選擇劃勾)
①轉讓 ②互換 ③出租 ④轉包 ⑤入股 ⑥拍賣 ⑦其他 二、土地流轉用途
三、土地流轉時限
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四、土地流轉數量及費用甲方將位于 的土地(水面) 市畝的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乙方。
(1)每畝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流轉費 元,共計每年應付人民幣 元,每 年遞增 %,合計應付流轉費為: 元。
(2)或每畝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黃谷(大米) 公斤,共計每年應付黃谷(大米) 公斤。以每年 月 日市場上黃谷(大米)的 價格為計算標準。
(3)入股方式流轉的農村土地,按每畝折成股金 元,甲方共占有股份 股,每年按 分紅。
五、土地流轉費支付方式及時間
1、于 年 月 日以 方式一次性支付全部流轉費。 2、每年分 次以 方式分期支付流轉費,支付時間分別為每年的 。
六、流轉土地現狀 1、土地性質: 2、土地等級:
2、座落方位:用簡易圖示法標明四方邊界(附合同后)。 七、轉出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①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②對采取轉讓、互換、出租、轉包、入股、抵押和其他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享有根據雙方約定獲得相關權利。
2、義務:①協助受讓方按合同規定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幫助協調本村(組)內用水、用電、道路方面的事宜;②不得干預受讓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八、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對采取轉讓、出租、入股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享有生產經營、管理、產品處理及收益的權利。
2、義務:①依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土地流轉費;②不得擅自改變流轉土地所有權性質和農業用途,不得使其荒蕪;③受讓方將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必須與轉出方或委托的中介機構按相關政策完善手續;④合同規定的流轉時限屆滿,不愿繼續流轉土地,與轉出方或委托的中介機構配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相關事宜。
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2、訂立本合同可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受讓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等)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5、受讓方擅自改變流轉土地所有權性質、農業用途; 6、受讓方未履行按合同,使其荒蕪的; 7、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8、合同規定的流轉時限屆滿,不繼續流轉土地的。 十、其他約定
1、在合同有效期內轉出方不得調整受讓方流轉土地,不得影響本合同的履行。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2、根據實際情況,土地流轉用途、流轉時限、流轉面積和土地流轉費支付方式與時間以及其他未盡事宜,可附合同副本另行約定。
3、任何其他形式的協議只能作為本合同副本,并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違背。
十一、違約責任
轉出方因非法干預受讓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而致使受讓方受到損失的,轉出方應視其違約程度向受讓方賠償經濟損失。受讓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承擔違約責任,視其違約程度向轉出方賠償經濟損失。
1、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流轉費的;
2、荒蕪土地的,破壞土地上附著物的,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的;
3、擅自改變流轉土地所有權性質、農業用途的; 4、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的。
十二、合同糾紛處理如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執行。可到鄉(鎮)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管理服務機構進行糾紛調解;如調解后仍有異議,則到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滿為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簽訂雙方各執一份、鄉(鎮)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管理服務機構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出方(甲方) 戶主或法定代表人:年 月
鑒證機構 年 月
(簽章) (簽章)
受讓方(乙方) 戶主或法定代表人: 年 月 (簽章)
日 日 日
土地流轉經營合同范文二甲方(出讓方):夕佳山鎮
乙方(受讓方):
為擴大種植規模,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切實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本著依法、公平、自愿、有償等協商的原則,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流轉土地位置:夕佳山鎮壩上村曹村組的土地,小地名: 。
二、流轉土面積: 畝,田面積 畝,山面積
三、土地流轉期限:流轉經營權時間為20xx年,即 年日止。
四、土地流轉費標準及支付方式:乙方按每畝田每年362斤黃谷折算,每畝每年土地按254斤黃谷折算,每畝每年山按150斤黃谷折算,共計: 斤黃谷為當年市場價支付甲方,從簽字之日起支付第一年的土地流轉費,以后每年 月 日前付清當年土地流轉費用。
五、土地流轉期重大調整:如果在流轉期間被國家和集體征占用土地,使合同無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土地賠償歸甲方所有,地上附屬設施歸乙方所有。
六、在合同期內,因乙方經營不善不能繼續經營的,乙方享有轉租權利,甲方不得干預,但乙方負責按合同約定支付甲方土地流轉費用。
七、違約責任:本協議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不得違約,若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八、在合同期內,甲方確保乙方能在租地內開展一切合法經營活動,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正常經營,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付乙方全部損失。
九、甲方確保乙方能通過現有公路進行貨物運輸。
十、合同到期后,乙方負責復耕,如乙方不復耕,乙方一次性補助甲方每畝1000元復耕費,由甲方自己負責復耕。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監證單位:壩上村村民委員會
20xx年日
土地流轉經營合同范文三甲方:漢臺區鋪鎮安然寺村四組(由村委會代管) 乙方:
根據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及遵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的前提下,經甲乙雙方自愿協商,并征得涉及土地經營權流轉農戶簽字同意后,現達成以下合同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一、租用土地范圍及座落:甲方自愿將位于鋪武路東側安然寺村四組3.5畝耕地(詳見四至邊界圖)。
二、租用土地期限:承包期為30年,即從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41年11月14日止(按公歷年份計算)。
三、租用土地價格:土地承包費每畝每年為600元,按年支付費用。合同簽訂生效之日乙方支付給甲方第一年(20xx年11月15日蛭 20xx年11月14日)土地承包費共計人民幣2100元(大寫貳仟壹佰元整),以后每年乙方應在6月10日前交清當年土地承包費,不得無故拖欠。土地承包費參照本合同初次承包價格,每滿5年上浮10%,租賃期間不再產生其他費用。
四、其他條款
(一)甲方責任和權利
1、租賃期內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處理好周邊關系,做好各項服務,確保企業穩定生產。
2、合同期內,乙方所租用土地甲方不得擅自收回。若提前收回土地,甲方應給乙方經濟賠償,賠償標準按土地的建筑物、構筑物、各植物和附著物的市值及租賃期限的余期等實際因事協商確定。因社會公共建設需要所租賃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應在收回土地前6個月,將收回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圍、收回理由、收回日期書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本合同終止,土地承包費據實結算。土地上的建筑、附著物及資產賠償歸乙方所有,土地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3、甲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除合同中規定的賠償外,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為總租賃期間總租金的10%。
4、租賃期內,甲方的人事等相關變動不得影響此協議的執行。
(二)乙方責任和權利
1、乙方創辦企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條例,并按時足額交清土地租用款額,如若違約,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2、承包期內,若乙方停止租用甲方土地,須向甲方代表提出書面申請,以保證甲方能夠順利接茬耕種。
3、乙方創辦企業工商注冊于甲方所在行政機構,并離有政策規定招商引資的相關優惠政策。
4、在租賃期內,乙方有權根據國家政策對所租賃土地進行聯營,轉租等行為,甲方不得干預,但需提前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遵守土地政策,不得修建固定建筑,臨時看管房屋,按土地部門要求辦理。
5、乙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不得要求返還已付清租金,并失去租賃權利。
6、承包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享有租賃權。
7、合同期滿后,若乙方不再租用甲方土地,則乙方支付給甲方一年的土地承包費作為土地復耕補償。土地上的建筑,附著物及所有財產歸乙方所有,并由乙方自行處置。
六、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補充說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安然村村民委員會一份,乙方一份。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八、附承包土地四至邊界圖。
甲方簽章:
安然村村民委員會公章、領導:
——我區治理耕地拋荒幾點做法
我區共有68個行政村,涉及農戶總數3.4552萬戶,農村人口9萬余人,勞動力6.58萬人,其中外輸勞動力占20%,全區總面積139.6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積5.888萬畝。近年來,我區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治理耕地拋荒的文件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圍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立足保障國家糧食生產能力,堅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并結合本區實際,在本轄區范圍內開展了一系列治理耕地拋荒活動。全區耕地拋荒情況大有好轉。今年初,我區又把治理耕地拋荒作為“四幫”活動的主要內容來抓。截止目前,全區耕地拋荒面積僅為48.5畝,且呈零星狀分布,沒有集中連片的拋荒耕地。我們主要采取以下做法:
一、加強領導,強化考核,確保獎懲到位
為切實保護耕地,控制耕地拋荒,穩定耕地面積,確保糧食安全,促進全區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區委、區政府把治理耕地拋荒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充實完善了制止耕地拋荒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20__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湖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雙清區關于制止耕地拋荒的若干規定》。嚴肅耕地拋荒責任追究制:由區人民政府與鄉政府簽定耕地拋荒責任書,其工作成效納入全區年度文明目標考核,對轄區內出現連片拋荒3畝以上的鄉鎮,給予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黨紀、政紀處分;鄉鎮人民政府則根據制止耕地拋荒責任書的要求,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定制止耕地拋荒責任書,并定期組織鄉鎮干部深入村組,逐村逐戶摸清拋荒耕地底子,登記拋荒情況,逐丘逐塊提出解決辦法;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制止耕地拋荒管理,加強耕地地力建設、生態建設和地力監測,并實行經常性監督檢查。我們把治理耕地拋荒納入村規民約的內容,作為五好文明家庭、“十星級”文明戶的重要評比條件,村規民約中制止耕地拋荒的專門條款,規定農戶不準在農保區內拋荒、閑置良田;不準在農保區內隨意取土、建房、辦廠、葬墳、挖魚池等,在這“六不準”中,農戶如違反其中任何一項,一律不得評為文明戶或五好家庭。我們制止耕地拋荒的做法得到了省農業廳的肯定,并在全省予以推廣。20__年,區紀委、區委政府督查室對全區六個鄉鎮耕地拋荒情況進行了兩次督查,渡頭橋鎮新民村11組共有八塊耕地拋荒,由南朝北呈帶狀分布,總面積為3.85畝。針對這一現象,及時向區委常委會匯報,常委會根據邵市農字[20__]71號文件給予鎮長、分管副鎮長黨內警告處分并在全區通報批評。
二、宣傳發動,營造氛圍,確保思想認識到位
我區注重采取多種方法、方式開展各種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一是通過機關學習日、法制講座等形式,組織公務員、部門工作人員、鄉村干部認真學習中央、省市關于嚴格制止耕地拋荒的一系列文件、法規;二是通過各級信息員例會、鄉村干部培訓班等形式強化耕地保護教育;三是結合“六五”普法,廣泛進行耕地法律法規宣傳;四是利用6.25土地日宣傳,通過張貼標語、廣播講座、出動宣傳車巡回宣傳等途徑,大張旗鼓地宣講制止耕地拋荒的內容、范圍、要求,從而有效保護耕地,保持經濟可持續發展,并在全區上下逐步形成了堅決制止耕地拋荒,大打耕地保護戰的共識。
三、明查暗訪,動態管理,確保監督督查到位
在農事季節對拋荒地進行明查暗訪,加強監督,督促及早復耕。20__年7月,農林局組織專門調查組對全區6個鄉鎮拋荒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摸清拋荒重點地塊及其拋荒原因,采取針對性措施,努力減少拋荒面積。同時采取專項督查,督查通報的辦法,并設立了拋荒舉報電話和郵箱,鼓勵農民群眾舉報。對群眾舉報的拋荒耕地進行明查暗訪,查實后責令限期整改。
四、落實政策,建立機制,確保制度管控到位
一是認真落實《關于加強耕地耕作管理的若干規定》(邵市辦發[20__]29號),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雙清區關于加強耕地耕作管理的若干規定》,印發萬余份至各鄉鎮、村,為我區治理耕地拋荒工作提供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二是結合拋荒地流轉方式,將無種植能力農戶的耕地向種田大戶轉包;責成有拋荒現象的農戶交納復耕費,由他人代種;鼓勵和引導無勞力耕種戶種植黃花、桔柑等長效經濟作物,既省工、省成本,又增加了種植經濟效益;同時號召各村(居)組織起幫工隊,農忙時節,由缺勞戶出資,幫助其耕種,從而杜絕了耕地閑置、荒蕪現象;鼓勵外出農民申請放棄耕地承包權,由原發包單位收回重新發包或轉包給他人耕種。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農民不愿耕種的承包耕地反租過來,通過調整、互換等形式集中連片進行招租,吸引種田能手從事規模生產;鼓勵涉農
【關鍵詞】流域;水利工程;節約用在;案例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土地的價值正逐步攀升,特別近幾年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開發區建設、房地產開發等經濟活動造成土地被瘋狂式的掠奪,土地已經成為一種稀缺資源,嚴重地影響和制約著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也很大程度地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已經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近幾年國家開始嚴格控制土地使用,嚴厲懲處違法用地案件,科學合理地制定土地使用政策,積極倡導土地使用資源化的觀念,在全社會形成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良好氛圍。《土地管理法》第4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第31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在近幾年工程建設過程管理中,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土地使用的有關政策,在項目規劃設計、項目選址、開工建設等方面加強管理,在節約集約用地,嚴格保護耕地等方面取得較好成績。
1.項目規劃設計階段控制
規劃設計階段是節約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關鍵時期,是開工建設階段的基礎。規劃設計時,要能保證滿足工程建設標準、施工要求的同時力爭用地最少。
1.1漳衛新河治理工程。漳衛新河是海河流域南系一條主要防洪排澇河道,也是漳衛南運河的入海通道,河道全長255公里。漳衛新河治理工程于1999年開始實施,工程進行了8年。漳衛新河堤防內灘地面積較大,已經成為兩岸居民耕作土地,有的已經做為口糧田分配到了各戶,因此該土地的保護利用直接關系著兩岸經濟發展。在漳衛新河清淤工程中,嚴格依據漳衛新河設計行洪標準恢復行洪斷面,對河道主槽進行擴挖,在滿足河道行洪標準的前提下,力爭少開挖灘地,這樣既節約了投資,又保護大片的土地。清淤方案經過幾次論證后達到了保護耕地和控制投資的最佳結合,經統計調整方案后節約土地964畝,達到了較好的社會效益。
1.2漳衛新河河口規劃。漳衛新河辛集閘以下為河口區,近些年河口地區經濟發展較快,左岸有在建的黃驊港,右岸有魯北化工集團。由于此處近海,海水侵蝕及倒灌,土地鹽堿化程度嚴重,無法種植,土地資源相當匱乏,當地居民利用現有土地建設了許多鹽場和水產養殖場。原河道兩側行洪的灘涂已被開發利用,由于缺乏規劃的指導,一些開發項目侵占了灘涂的行洪斷面,河道行洪能力大副下降,嚴重影響防洪安全。在規劃設計時,根據實地勘測和計算成果進行了全面的分析和總結,河口區域河道行洪能力排澇能力下降一方面由于兩岸灘涂開發縮窄了行洪斷面,另一方面是由于河道淤積導致水位抬高,尾閭不暢;此外由于河道徑流量減少導致河口地區生態環境惡化,河口的天然生態及濕地環境遭到破壞,動植物資源減少,生態環境呈現惡化的趨勢。
因此在河口規劃時,堅持統一規劃、綜合治理、確保防洪安全的原則,綜合考慮灘涂開發、水產養殖及航運,促進河口地區經濟發展,改善生態環境。規劃對辛集~海豐淤積嚴重段的主槽進行清淤,對左堤海豐、右堤孟家莊以下至大口河劃定治導線,治導線以內灘地清障,以恢復河道行洪能力,并兼顧兩岸排澇條件;沿治導線筑埝(或堤),以保護兩岸蝦池、鹽田等免遭洪潮侵害。在清淤寬度上比較50米和70米兩種方案,均能滿足河道行洪要求,優選清淤50米方案,既減少了工程投資,又減少開挖土地724畝,從而保護大片的鹽田、水產養殖場。
2.項目選址
岳城水庫除險加固設計中,涉及占地的是水庫繞壩公路,由于水庫周邊村莊人均耕地只有0.5畝,因此土地尤為珍貴。在確定繞壩公路位置時,充分考慮了當地的土地緊張狀況,制定三個公路方案,并多次與地方政府、村委以及公路管理部門聯系。經與地方政府、村委以及公路管理部門反復溝通,最終采用以現有地方公路為基礎,充分利用鄉村公路進行建設,優化設計后節約土地75畝,維護了村民的根本利益。
3.開工建設
項目開工前,對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格審查,重點把關施工中可能涉及的占地問題,對于工程的永久占地嚴格控制,不突破設計指標;工程涉及的臨時占地主要為施工道路、臨建設施占地、物料倉庫占地等,根據工程現場特點,提出盡量利用堤防道路、現有公路、田間道路、灘地進行安排,根據施工進度采購建筑材料,節約物料倉庫用地;在工程的取土場取土時要保護好土地的耕作層,以利于復耕;工程進展中要注意環境保護,對于易造成污染特殊材料要采取措施,避免造成周圍水土污染。
4.完工復墾
《土地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近年來,我局多處工程建設遵循竣工后要清理好現場,清除占地范圍內石硝、棄渣等廢棄物,平整土地,以利于恢復耕作,保存或恢復原耕作層土層,保證土地性質質量。總之,在工程建設管理中,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土地使用的政策法規,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建設節約性社會、和諧社會的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在工程建設中大力倡導科學規劃,能夠節約集約土地。
參考文獻
[1]《土地管理法》.
[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3]《漳衛新河治理工程設計》.
浙江省土地復墾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搞好土地復墾工作,保護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土地復墾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復墾,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污染等造成破壞的土地,建筑物拆遷后的閑棄地,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水利工程用地,自然災害毀損地和其他廢棄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下列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
(一)開采礦產資源;
(二)燃煤發電、冶煉等堆棄廢物;
(三)燒制磚瓦和修建水泥預制場;
(四)取土挖沙;
(五)生產過程中排放污物;
(六)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七)各類臨時用地;
(八)其他生產建設活動。
第四條 土地復墾堅持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破壞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復墾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土地復墾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工作。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農業、城建等有關部門制定復墾標準,審查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單位的復墾規劃和計劃,并對復墾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復墾后的土地驗收和地籍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政府鼓勵對因自然災害、搶險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毀壞的土地和其他廢棄地進行復墾,對承擔復墾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視其復墾工作量給予適當補助。
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水利工程用地,因調整城市規劃、村鎮規劃造成的廢棄地,無法確定破壞人的閑棄地等需要復墾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復墾方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統一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制定土地復墾規劃時,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和自然條件以及土地破壞狀態,確定復墾后的土地用途。可以復墾為耕地的土地,復墾后應盡量達到耕種要求。使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的,復墾后應達到耕種要求。在城市規劃區內,復墾后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第八條 對磚瓦廠(窯)、煤餅(球)廠、水泥構件預制廠等長期使用沙、土的企業,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后,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劃出取土(沙)的用地范圍,并由取土(沙)企業負責復墾。
取土、挖沙、修建預制場等不得占用耕地。確實需要使用耕地的,必須與平整土地相結合,不得破壞排灌設施。
對利用荒坡、沙丘等取土挖沙后使之成為耕地的,可視耕地質量酌情給予獎勵。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土地復墾專項資金。土地復墾專項資金在土地損失補償費、造地費中各提出百分之五組成。土地復墾專項資金由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掌握,實行專款專用。
土地復墾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編制區域土地復墾規劃、計劃;
(二)自然災害毀損地,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水利工程等用地的復墾和其他由政府統一組織實施的土地復墾活動。
第十條 有土地復墾任務的建設項目,設計文件應包括以下復墾內容:
(一)建設項目用地面積、質量、類別;
(二)應復墾土地面積、類別、破壞程度;
(三)土地復墾工藝設計和措施;
(四)土地復墾所需資金預算及資金來源;
(五)土地復墾承擔單位、完成期限、要求;
(六)復墾后用途說明及驗收期限。
土地管理部門在審查建設用地時,應當全面審查土地復墾的有關內容,對違反規定或復墾條款不合要求,土地管理部門不得報批。
第十一條 土地管理部門在審查建設用地時,可以按照復墾要求向有復墾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每平方米三元以下的復墾保證金。繳納的土地復墾保證金,由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設專戶存入銀行。
復墾后的土地,經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并核發合格證書后,方可退還保證金(含利息);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土地,視為未復墾土地。土地管理部門應及時驗收復墾后的土地,不得無故拖延。
有土地復墾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如未按規定的標準和期限復墾,土地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按規定的標準和限期進行復墾,拒不履行復墾義務的,其繳納的復墾保證金抵沖復墾費用,由土地管理部門另行組織復墾。復墾保證金不足以抵沖復墾費用時,不足部分由破壞土地者支付。
第十二條 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集體所有土地,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經復墾可以恢復耕種的土地,應恢復耕種;
(二)不能恢復原用途或者復墾后需要用于國家建設的,由國家征用;
(三)經復墾不能恢復耕種條件的土地,原土地所有者確需保留的,由原土地所有者安排使用。
第十三條 鄉村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集體所有土地,復墾后應盡量恢復原用途。經復墾不能恢復原用途的,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安排給有條件的企業和個人使用。用于建設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報廢的鐵路、公路、機場、礦場、水利工程用地復墾后,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承擔復墾任務的單位有優先使用的權利。
第十五條 對因違法占地建設受到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土地管理部門應責令其復墾非法占用的土地,其復墾費用和土地損失補償費,均由違法建設者承擔。違法建設單位不得將復墾費用列入其生產成本和基本建設投資。
第十六條 單位或個人對其破壞的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國家暫不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除負責復墾外,還應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和地面附著物的損失補償費。
耕地(包括園地、養殖水塘,下同)的損失補償費,以實際造成減產以前的三年平均年產值為計算標準,由企業或個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實際損失逐年支付。其他土地損失補償費標準,參照耕地損失補償費標準減半收取。
地面附著物的損失補償標準,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土地損失補償費的具體金額,由破壞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同遭受損失的單位根據第十六條規定的原則商定,達不成協議的,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作出決定。
當事人對土地損失補償費金額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對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拒不復墾的,除承擔復墾費用外,可以根據情節,處以每平方米0.30元至1.50元的罰款。罰款必須在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加收相當于罰款金額的3的滯納金。需要復墾的土地,停止使用兩年后仍不復墾的,從第三年開始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收取土地拋荒費。
對逾期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復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不予辦理其提出的新的生產建設用地申請。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收繳的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擾亂、阻礙土地復墾工作或者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當地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負責土地復墾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土地復墾如何確權首先,需要查明復墾的土地,是否已經被國家征收,凡征收范圍內的土地一律屬于國家所有。未被征收的土地,區別不同情況對待,已經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仍歸農民集體所有。過去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應確認為國家所有。對復墾后不能恢復用途或者復墾后需要用于國家建設的,由國家征收。經復墾后不能恢復原用途,但原集體經濟組織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征收。經復墾后可以恢復原用途,但國家建設不需要的,不實行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仍歸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為加強砂石資源的綜合管理,從源頭上嚴厲打擊非法采砂行為,打擊偷(逃、漏)稅行為,規范砂石市場,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四川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東坡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砂石,是指河砂、土砂、卵石、山石等及其加工產品。砂石資源開發利用包括河道疏浚(清淤)、土地復耕和造田改地等涉及到取砂的各種行為。砂石資源綜合管理是指對我區范圍內砂石資源保護,砂石開采、運輸和經營行為進行統一管理的一項制度。
第三條
凡在本區行政區域內進行砂石資源開發利用、運輸及其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四條
砂石資源是一種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開采、侵占、買賣、出租和破壞。砂石資源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實行統一規劃、實行票據管理、綜合利用、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第五條
砂石資源管理實行票據憑證管理制度。《眉山市東坡區砂石資源管理憑證》一式三聯,由區砂管辦統一印制。第一聯為“砂場存根”,第二聯為“稽查留存”,第三聯為“隨貨通行”。
第六條
區砂管辦負責協調全區砂石資源票據管理工作,相關行政職能部門依法實施已納入本管理辦法綜合管理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執法工作,加大執法力度,切實加強全區砂石資源票據管理。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砂石資源運輸車輛管理執法工作,按規定收取公路路產補償費。岷江沿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砂石場的日常管理工作,協助做好砂石資源票據管理工作,并納入區砂石資源管理目標考核。
第七條砂石場按運輸砂石車輛實際裝載量開具《眉山市東坡區砂石資源管理憑證》。
第八條
由區砂管辦牽頭,交通、公安、交警、水務、國土、稅務、工商、城管、岷江沿岸鄉鎮街道參加,成立聯合稽查工作組,設立驗票卡點,依照各自職能,負責對運輸砂石車輛進行通行檢查、核實裝載量,收回《眉山市東坡區砂石資源管理憑證》第二聯。
第九條
《眉山市東坡區砂石資源管理憑證》第三聯由運輸砂石車輛留存,隨車攜帶,以備檢查。對不能出示《眉山市東坡區砂石資源管理憑證》的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規定予以扣押,并按照相關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第十條
各砂石場每月25日前向區砂管辦上報《眉山市東坡區砂石資源管理憑證》第一聯,據以核實當月采砂量及銷售量。
第十一條
區交通運輸局、岷江沿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憑收回的《眉山市東坡區砂石資源管理憑證》第二聯,到區財政局辦理管理費返還手續。
第十二條
砂石場違法所得按裝載量、物價部門認定的就近砂石指導價核定。運輸砂石車輛實際裝載量與《眉山市東坡區砂石資源管理憑證》標注不符的,多出部分按違法所得處理。
第十三條
凡從事砂石開采、運輸和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接受管理,規范開采、合法經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對拒絕、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關鍵詞]耕地 土地管理法 法律保護
一、我國耕地現狀
我國耕地資源的現狀,從自然因素講也就是耕地的基本國情,可概括為“一多三少”,即耕地總量多、人均耕地少、高質量的耕地少、耕地后備資源少。人均耕地少,分布不均衡。我國國土面積960萬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可以說是幅員遼闊。但由于可利用土地少,加上人口眾多,我國土地資源相對貧乏,特別是作為農業生產基礎的耕地更為緊缺。根據全國土地詳查匯總的數據,我國耕地面積19.51億畝,人均耕地只有1.59畝,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僅相當世界人均耕地3.75畝的43%。耕地質量差,退化嚴重。全國66%的耕地分布在山地、丘陵和高原地區,只有34%的耕地分布在平原、盆地。耕地總體質量不高,與發達國家或農業發達國家相比,糧食單產相差150-200公斤。全國還有9100萬畝耕地坡度在25度以上,長期耕作不利于水土保持,需逐步退耕。耕地后備資源嚴重不足,耕地利用率低。我國擁有宜耕荒地資源2.04億畝,按照60%的墾殖率計,可開墾耕地1.22億畝。但由于生態保護的要求,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受到嚴格限制,今后通過后備資源開發補充耕地已十分有限。我國的耕地現狀,從人為因素來看也是相當嚴峻的。根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1998年全國凈減耕地391.5萬畝,1999年凈減耕地654.9萬畝。從近兩年的耕地變化情況看,我國耕地保護工作雖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耕地保護面臨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
二、《土地管理法》對耕地保護的缺陷
耕地資源作為農業最主要的生產資料和農民最直接的勞動對象,是構成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實現中國糧食安全的基礎和保證,保護耕地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正式頒布實施以來,歷經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修訂和2004年的第二次修正,作為我國土地資源管理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在我國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其中仍存在著一些值得商榷之處。
第一,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該條款值得商榷之處在于對公共利益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或稱經營性)用地的界限不明確,土地征收(用)的公益性容易被異化。
第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被B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對集體所有的解釋,《憲法》沒有具體界定,籠統界定為集體所有,《民法通則》界定為鄉(鎮)、村兩級所有,《農業法則》界定為鄉(鎮)、村或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地管理法》第十條僅就其經營和管理權給予一般界定,沒有涉及所有權,具體到所有權權利的執行人更是不明確。
第三,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該條款字面上僅僅簡單地提出耕地總量不減少,沒有體現出對耕地質量和生態方面的要求,這必然造成占優補劣現象的發生,并因此導致區域內耕地質量總體水平的下降和耕地生態系統的失衡。該條款的表述明顯缺乏嚴密性和科學性,值得注意的是,應當這個詞使得整個法律條款更象政策建議,失去了法律的嚴肅性。
第四,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里的問題有三個,其一,沒有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的依據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為一些地方政府根據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供了便利條件,削弱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其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的透明度不高;其三,關于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比較簡單,弱化了對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的法律保護力度。
第五,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交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在耕地后備資源嚴重不足、開發利用難度越來越大、效益越來越低的現實情況下,恐怕連該條款的制定者也不相信在我國占用耕地者能夠開墾出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即使開墾,至少應該有相當一部分屬于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那么只有依靠交納耕地開墾費來解決問題,形成占地補錢,但占地補錢很容易受到行政的干預,減免和拖欠現象嚴重;至于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的說法,更多的是停留在紙上,而不是行動中。結果必然是耕地數量的減少、質量的下降。
第六,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其中可以兩個字弱化了該條款的嚴肅性,同時也使執行成為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第七,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但事實上,目前我國耕地拋荒問題嚴重,但因此收回發包的耕地卻從未見報道。
第八,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安置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耕地非農化是通過征收來完成的,一個征字就意味著指令和權力,導致市場價不如市長價,耕地征用價格(按原用途給予補償,這個價格與市場無關)和出讓價格(市場價)之間存在很大差異,如江蘇滬寧高速公路的征地補償費為715萬元/hm2,而2000年在香港證券市場上市時的評估地價是180萬元/hm2,為征地費的24倍。再如上海浦東開發區,當年浦東開發區管委會以大約糧田3415萬元/hm2、菜田42萬元/hm2的補償費從農民手中征地之后,簡單地把地平一平,就以450萬元/hm2將其使用權賣出,開發區總共5萬hm2土地,除去原有市政建設所用土地,就算還剩3萬hm2,如賺300萬元/hm2的話,開發區僅此一項就獲得900億元的資金。這種征用價格和出讓價格
(市場價)之間的巨大差異形成了耕地非農化過程中的巨大經濟利益,成為各利益主體參與分配的利益源泉。
第九,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這里明顯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被征土地所有權人)的知情權被侵犯的問題,被征土地所有權人應該事先被告知申請用地單位、征地行為對所有權人相關權益影響的程度,進而提出合理的補償或救濟申請。
第十,第六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這里明顯存在兩個漏洞,其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本身的土地違法行為由誰來管,沒有明確規定。事實上我國目前相當一部分土地違法行為是在土地管理部門參與下作出的;其二,由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屬于各級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其土地管理行為受到各級政府的制約,在這種條件下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其所屬政府土地違法行為是不現實的,至少監督檢查力度達不到條款制定者的目標,這種沒有監督的權力加上利益的驅動必然造成權力的濫用和資源的不合理配置甚至浪費。1999-2002年4年間,全國共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5419萬件,無不不與權力有關。
三、《土地管理法》的完善
第一,強化耕地的預防保護。一是政府保護耕地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耕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廢、破壞耕地的行為;二是建設用地的原則。國家建設和鄉鎮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三是耕地用途改變的批準。土地使用權的享有者或承包經營者利用的土地為耕地時,其使用權和承包權受到限制,將耕地改為非耕地時,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對于占用耕地。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改良。
第三,如果要進行耕地總量的變動,依據《土地管理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履行相應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也即各省級人民政府應負責任以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第四,關于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其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并進行嚴格管理的有: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國務院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其二,對基本農田保護,應當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管理的方針。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基本農田采取以下保護措施:凡是已經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或者占用。其三,對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定界、編制、批準和規劃: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條例》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10%以上。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四,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建設耕地分為兩級:一級基本農田是生產條件好、產量高、長期占用的耕地;二級基本農田是生產條件較好、產量較高、規劃區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其五,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志。
第五,對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利用限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有規定:唯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坑或者擅自在耕地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六,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費外,還應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用地單位或個人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交納或者補助占用保護區耕地的造地費。
第七,《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末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承包經營耕種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