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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農民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7-0033-04
土地征收補償是指公共權力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使得被征收人喪失土地上的權利,對于原權利人應當支付的相應的代價。我國《憲法》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對于土地征收補償的方式、范圍、標準、原則等問題做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但是,現行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補償方式單一、補償范圍有限、補償標準不科學、補償原則不合理等缺陷,亟待完善。
一、國外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之借鑒
(一)土地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在各國的土地立法中都規(guī)定了土地征收補償制度。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17條明確規(guī)定了公平補償的觀念。因而,“公平補償”作為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是毫無疑義的。但是這里所說的公平補償,其含義究竟是指彌補財產權人完全損失的“完全補償”,還是僅給予“適當補償”呢?有關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大致有三種:
1.完全補償原則。該原則從“所有權神圣不可侵犯”的觀念出發(fā),認為損失補償的目的在于實現平等,而土地征收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破壞,為矯正這一對平等的財產權的侵害,自然應當給予完全的補償,才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2.不完全補償原則。該原則從強調“所有權的社會義務性”觀念出發(fā),認為財產權因負有社會義務而不具有絕對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征收土地是對財產權的剝奪,它已超越了財產權限制的范圍,因此,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外地依法準許財產權的剝奪,應給予合理的補償,否則財產權的保障將成為一紙空文。
3.相當補償原則。該原則認為,由于“特別犧牲”的標準是相對的、活動的,因此,對于土地征收補償應分情況而采用完全補償原則或不完全補償原則。在多數場合下,本著憲法以財產權和平等原則的保障,對特別財產的征收侵害,應給予完全補償;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準許給予不完全補償。比如對于特定財產所給予的一般性限制(其中包括對非國有空地及荒地的征收,以及對私有建筑用地超過最高面積限額的征收等),由于該限制財產權的內容在法律的權限之內,因此要求權利人接受低于客觀價值的補償,并沒有違反平等原則的要求。
縱觀各國法制,關于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國家,隨著權利觀念從權利私有化向權利社會化的轉變,也有不同的規(guī)定。但對世界整個發(fā)展趨勢來看,對于國家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其補償范圍與標準均呈日漸放寬之勢,以便對人民所遭受的損失予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補償。
(二)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與項目。綜觀各國立法,土地征收補償范圍甚為廣泛,現僅以英國、德國立法為例闡述如下:
德國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和項目:(1)土地或其他標的物的權利損失補償;(2)營業(yè)損失補償(即原財產權人在職業(yè)、營業(yè)或履行其應負的任務所受的暫時的或持續(xù)的損失);(3)征用標的物上的一切附帶損失補償。
英國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和項目是:(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補償;(2)殘余地的分割或損害補償;(3)租賃權損失補償;(4)遷移費、經營損失等干擾的補償;(5)其他必要費用支出的補償(如律師或專家的費用、權利維護費用等)。
由上可見,各國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除土地補償外,大多將殘余地損害、營業(yè)損失及其他因土地征收引起的各種附帶損失均列入補償的范圍。
(三)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在上述補償項目中,每一項目的補償標準如何確定,是補償制度的又一重要問題。現仍以英國、德國的補償標準為例:
英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是:(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補償標準為公開市場的市價,并且不得因征收而給予被征收入救濟或其他優(yōu)惠;(2)殘余地的分割或損害補償標準為市場的貶值價格;(3)租賃權損失補償標準為契約未到期的價值及因征收而引起的損害。
德國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是:(1)土地或其他標的物的權利損失補償標準為土地或其他標的物在征收機關裁定征收申請當日的移轉價值或市場價值;(2)營業(yè)損失補償標準為在其他土地投資可獲得的同等收益。
由上可見,各國(地區(qū))制定的補償標準一般都以市價為準,使被征收人既無法獲取暴利,也不致遭受損失,實屬公平合理之補償。
(四)土地征收補償的方法。各國土地征收補償一般以現金補償為主,但考慮到目前現金補償在土地價格評估技術不足和地價狂漲的情況下,被征收人領取的補償費根本無法維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各國也例外地規(guī)定了一些現物補償。例如,日本的土地征收補償方法,除現金補償外,還有替代地補償(包括耕地開發(fā)、宅地開發(fā),即在土地被征收人的要求下,土地需用人另造耕地和宅地以代替補償金的部分或全部)、遷移代辦和工程代辦補償。又如,德國的土地征收補償方法,除現金補償外,亦有代償地補償、代償權利的補償。這些例外補償不僅可以促進土地資源的充分利用,還可以減少政府籌措資金的困難和人民的不滿情緒,可謂改變補償方式單一化的有效措施。
(五)土地征收補償的程序。西方各國都意識到土地征收補償程序的重要性,精心設置了本國的土地征收補償程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種類型: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司法主導型程序;二是以日本為代表的行政主導型程序;三是以法國為代表的行政、司法并重型程序。
二、我國現階段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1.補償原則。(1)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是補償或補質的,而不是地價;(2)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補償;(3)依照法定標準予以補償。
2.補償項目及支付對象。補償包括向被征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向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支付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向因征地而造成的富余勞動力支付的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3.補償、安置費用標準。(1)土地補償費標準是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產值的4~6倍。每公頃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3)至于青苗補助費和其他地面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執(zhí)行。
4.土地征收補償程序。主要分行政程序和爭議解決程序。其中行政程序具體包括如下步驟:(1)市縣政府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內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圍、地類、面積、權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等;(2)由市縣政府持有關文件,逐級向有批準權的政府(國務院或省政府)提出征地申請;(3)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征地申請;(4)市縣政府組織實施。內容包括:1)在收到征地批準書后,將批準書有關內容予以公告;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補償登記;3)市縣政府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農業(yè)等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聽取意見;4)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5)市縣政府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6)交付土地。而爭議解決程序的主要內容是:1)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2)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fā)爭議的,由市、縣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三、我國現階段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律框架不完善
由于土地征用事關被征收土地權利人的利益和國家關于農村土地的基本國策,因此,憲法以及關于民事權利的基本法應做出規(guī)定。《憲法》第10條第3款雖規(guī)定了國家對土地的征用,但強調的是國家征收權的行使,而沒有為這種權力的行使劃定范圍、界限、方式和程序,我國現行《民法通則》也缺乏關于征收的一般規(guī)定。這種只強調授權、不關注限權的規(guī)定,難以形成有效保障財產權、制約政府權力的制度,容易造成權力濫用。
2.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過低
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雖然幾經修改,但目前仍然是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既不能反映土地地租差、土地位置、地區(qū)經濟發(fā)展水平、土地市場交易價格、人均耕地面積等影響土地價值的因素,也不能體現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資水平或不同投資情形下出現差別的真實價值。低成本征地,極易導致有關國家機關征地行為的隨意性,嚴重侵害相對人權益。
尤其是在我國對“公益利益”界定模糊的情況下,大量的非公益性質的土地征收行為除了不符合社會正義原則、降低土地配置效率、延遲土地開發(fā)時機之外,較低的征地成本帶來了較高的交易費用和延遲成本。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也已經難以保證被征地農民維持現有的生活水平。
3.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少
征收補償主要是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費、附著物補償費等。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的狀況是直接補償不充分,而對與被征收客體有間接關聯以及因此而延伸的一切附帶損失未予以補償,如殘余地損害、營業(yè)損失和租金損失等間接損失。因此,征地補償內容不完整。
4.征地過程不透明
國外一些國家規(guī)定征地機關必須通過正式郵件或定期報紙的形式公告有關征地的內容,并經土地所有者申請舉行聽證會,使土地所有者或其他權利人參與到征地中來,然而我國在整個征地調查、征地補償分配過程中,農民通常是被排除在外的。目前征地程序的不透明主要表現在:一是政府行為的不透明,哪一塊地需要征、應征多少、補償標準等都不清楚:二是被征收者無法行使一定的權利阻止政府對自己土地的不合法或不合理征收,沒有形成一定的制衡機制;三是被征收者中僅有部分人了解情況,如村委會主任,而廣大的共有人農民對此了解很少或不了解。
5.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落后
我國農村推行以來,國家事實上很少或不再承擔農村公共物品提供的責任,農民的社會保障轉由村社承擔,而村社則以向其成員分配集體所有的土地來體現對農民的保障。于是,土地便成為既要保證農民就業(yè)又要提供農民基本保障,而且越來越多地轉向以承擔農民的生存保障功能為主。在征用土地過程中,農民失去了土地也就是失去了基本保障。失地農民為了維持生活,轉而希望政府能為他們未來一段時期的生存提供一個可靠的保障,而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至今仍未有效建立起來。由于政府沒有將失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失地農民也就只能關注眼前利益。
四、完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主要思路
(一)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應遵循的原則
世界各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自己的土地征用補償制度,同時也形成各自不同的原則,如日本的“正當補償”原則,美國的“合理補償”原則。在我國實踐中,有“相應補償”或“適當補償”原則的規(guī)定,但補償標準較低,補償利益不及損失利益,這與我國目前的國情密切相關。雖然我國經濟基礎還很薄弱,但是給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補償,同時又能合理配置資源、監(jiān)控權力是不可逆轉的大趨勢。因此,應借鑒大多數國家和地區(qū)的做法,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以市場作為基礎,將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殘地補償費等主要補償項目的補償價格參照當前土地市場的價格,實行公平補償。在公平補償原則下,征用補償金應包括兩部分:土地的市場價格和相關補助金。土地的市場價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處于現狀土地利用條件下,在公開市場中所有權形態(tài)所具有的無限年期的正常市場價格。相關補助金是指因征地而導致搬遷費用、青苗損失費以及為安置失地農民的一些費用。這是因為在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即為農業(yè)生產服務的生產資料功能和對農民進行生存保障的社會保障功能及發(fā)展功能,農地所有權的市場價格要體現這三重功能,這樣才能切實達到有效補償的目的。
(二)完善我國土地征收程序的具體設想
1.嚴格界定公共利益與公共目的,限制征地的范圍
世界上許多國家對公共利益的列舉式說明值得我們借鑒,即將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進行建設項目才可以視為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除此以外的任何建設項目都不得以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為名行使征地權。明確公共利益內涵,有利于嚴格區(qū)分國家公益性目的用地和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用地,對于公益性用地實行征收,對于經營性用地實行市場交易。
2.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我國現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既不反映市場價值規(guī)律,也不能保證農民生活水平恢復到征地前的水平,這使征收補償制度存在許多與時代節(jié)奏不和諧之處,在實踐中產生了許多矛盾和沖突。針對土地征收補償中,存在著補償標準非市場化及補償標準過低、損害被征收人利益的情形,從目前實際出發(fā),現階段可以采取由土地原用途價格和社會保障費用兩個部分組成的“征地綜合區(qū)片價”補償辦法。所謂“征地綜合區(qū)片價”,是在考慮農村集體土地存在農業(yè)生產資料和農民社會保障兩種功能的基礎上,由土地原用途價格和社會保障費用兩部分組成的土地價格,其中土地的原用途價格要充分考慮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等因素;社會保障費用要保證為被征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前者通過土地評估確定,后者根據當地群眾生活水平和社會保障實際需要確定。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征地補償標準也要不斷提高。這樣確定的補償標準就能較充分考慮市場因素。
采取這種辦法確立的補償標準,將基本上保證農民不因土地征收降低生活水平。
3.細化補償項目,擴大補償范圍
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僅限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與國際通行做法相差甚遠,也不能滿足農民的實際需要,因此有必要對現行土地征收立法進行修改。應從我國實際出發(fā),結合國外經驗,適當擴大征收補償范圍,將殘余地分割損害、正常營業(yè)損害以及其他各種因征地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等可確定、可量化的財產損失列入補償范圍,以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這一舉措也有利于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土地征收工作,保證征收活動的順利進行。
4.靈活運用多種征收補償方法
除現金補償外,我國也可學習日本、英國等國的經驗,規(guī)定一些例外的補償方式。這可根據農民的現實需要,由法律做出概括性規(guī)定,在實踐中靈活掌握。可以考慮采取以下補償辦法:
(1)貨幣安置。包括一次性貨幣安置、分期和終身貨幣安置。一般而言,分期和終身貨幣安置比一次性安置更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農民從心理上也更有安全感。
(2)農業(yè)安置。在土地調整空間比較大的地方可以采用這種方式,即給以被征地農民相當數量或者質量的土地,仍然以農業(yè)方式進行利用;或者轉換為其他農業(yè)方式,保證其生活水平不下降。
(3)留地安置。征地后安排農民生產生活有困難的,允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拿出一部分土地投資入股、興辦村辦企業(yè)、發(fā)展第三產業(yè)或招商引資。所占土地只辦理占用手續(xù),不辦理土地征收手續(xù):也可以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在土地統一征收后,將一部分國有土地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用于發(fā)展農業(yè)生產或從事多種經營。
(4)土地或征地款投資入股安置。也稱為債券或股權補償。對于綜合效益周期長,收益穩(wěn)定的重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征地補償,可以發(fā)放一定數量的土地債券作為補償安置,或者以土地補償費入股參與經營,以保障和維護農民的利益。農民作為集體的一員,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收益權不會因為土地征收而剝奪。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補償費作為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社的基本財產,由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社的管理者經營管理,農民按原承包土地的權益比例享有出資者即股東權益。
(5)企業(yè)補貼安置。因建造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被征地后,如果沒有提供給農民進廠工作的機會,就應當給農民適當的生活補貼作為補償安置。由于企業(yè)補貼與企業(yè)經營密切相關,所以與土地或征地款投資入股安置相同的是,被征地農民同樣面臨潛在的企業(yè)經營不善而帶來的市場風險。
5.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程序
借鑒國外立法條例,結合我國現行管理體制,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程序可以設置如下:
(1)前置程序。除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wèi)生或環(huán)境保護事業(yè),因公共安全原因急需使用土地,來不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外,需用地人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商或經協商未能達成協議的,方可提出征收申請。
(2)征收申請與審批程序。由需用地人向省政府或國務院提出征收土地申請(按照土地地類和面積劃分審批權限),審批部門受理后,通知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申請內容予以公告,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公告期間提出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召開聽證會。批準決定作出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后,被征收人禁止實施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建等行為。同時,征收土地價格也被固定下來。被征收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于審批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訟。
(3)補償裁決程序。在批準征收決定作出后,需用地人與被征收人可以對征收補償繼續(x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申請土地征收委員會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訟,但不影響征收繼續(xù)實施。復議或訴訟要求補發(fā)補償差額的,在結果確定后發(fā)放。
(4)土地征收完成。具體可分為如下步驟:1)土地征收補償費發(fā)放。需用地人應當在裁決之后一定期限內支付征收補償費用;逾期支付的,除有正當理由外,征收決定失效。被征收人拒絕受領的,需用地人將征收補償存入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保管專戶。土地補償費用發(fā)放后,征收客體的權利發(fā)生轉移。但是在未辦理登記之前,需用地人不得處分其權利。2)限期遷移。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補償一定期限內,應當遷移完成;逾期不遷移的,由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需用地人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3)辦理權利登記。
6.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
改變以往“挖農補工”的政策,反哺農村農業(yè)農民,是我國工業(yè)化發(fā)展進入中后期的必然要求。國家要擔負起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責任,逐步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投資,建立起與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當的農村社會保障標準。政府還要在政策、資金上向農村、農民傾斜,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農村教育的投入力度,加快農村經濟的發(fā)展,為農村社會保障奠定經濟基礎。可以允許村社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參與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把各種基礎設施項目產生的、長期有保證的收益以股息的方式返還給村社作為專門的社保資金。允許村社土地以租賃方式參與工商業(yè)開發(fā),把回收的租金用于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同時,國家還可以在征地過程中建立“無地農民社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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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iciency and Perfection of the System of Compensation on expropriated Land
HE Xue-mei, JU Hai-long, SHEN Xiao-min
(Commercial College, Guangxi University, Nanning 530004, China)
一、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最近幾年來,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大大提升。然而,在經濟迅速發(fā)展和城市化、工業(yè)化水平的推動下,土地征收范圍、速度及規(guī)模逐漸提高,土地征收誘發(fā)的社會問題和矛盾越來越激化,土地征收補償存在很多問題。
(一)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
其一,目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費用主要由勞動力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然而,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并未有包括租金損失補償、周邊未被征收土地受影響的補償、殘余地補償及遷移費的補償,當前土地征收補償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合理性。所以,當前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政策并未全方位體現出土地的全部價值,也沒有切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其二,新《土地管理法》指出被征收土地的補償為被征收前3年平均農業(yè)產值的6至10倍,每個農民的安置補助費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土地補償和安置費之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這一政策雖然感覺起來比較合理,然而只要大概計算僅僅只是農民大約5年的收入總和,同時各級政府在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勾結開發(fā)商,農民真正拿到的補償少之又少,難以維持農民以前的生活水平。同時,這一規(guī)定并未充分考慮到農業(yè)發(fā)展的實際情況。在農村特別是城郊地區(qū),農家樂、生態(tài)農業(yè)等現代化農業(yè)迅速發(fā)展,土地附加值迅速提高,若還是根據玉米等農作物一般產值進行計算將會大大降低農民真正取得的農業(yè)收益,這無疑是激發(fā)了政府與農民之間的矛盾。
(二)補償方式單一
當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方式中只有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償費用及土地征收補償費,僅僅只是在《針對提高征地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這一政策中提到了農村土地使用權和預留地入股的補償方式。隨著當前經濟社會的迅速發(fā)展,勞動用工制度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大多數企業(yè)難以承擔農民安置重任,只有采取貨幣安置的方法。然而,僅僅只是憑借金錢補助是難以引導農民就業(yè),農民只能依靠這些補助的費用生活,其基本生活無法得到保障,生活步步艱辛。在當前的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依然存在較多的問題,必須相關職能部門積極應對,進一步為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政策,并真正貫徹落實。
(三)缺乏科學的價值評估方法
由政府制定土地征收補償計算的基礎數據,政府按照最近年份的調查數據來制定基礎參數,由于成本及自身工作原因,常常間隔5、6年才會變動,相比于市場價格,明顯滯后,難以順應市場的變化。只是對土地的產值進行評價,極易造成與土地真正價值的差異。我國有關職能部門在評估過程中,主觀因素摻入較多,主要是按照各種條件進行評價,缺乏理論模型。因此對于土地的評估不能僅僅只采用產值倍數法,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充分分析各種因素后,明確一個恰當的評估方法。
二、完善土地征地補償的思考
(一)土地征收的標準合理性
針對當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存在不合理的情況,本文作者深入調查研究,并提出了有效的對策:在當前的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中都是按照征收土地的數量予以計算,這種計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造成土地征收過程中產生各種問題的根源。因此,本文認為,將土地征收標準合理化是解決土地征收標準而引發(fā)的問題的根本解決方法,制定征地統一標準需要按照不同地區(qū)、不同土地質量、不同土地類型、土地使用情況以及農產品價格等方面的因素進行評估,也需要按照當地農村經濟水平及農民生活水平制定合理的征地補償標準及及費用。這種計算方法不僅保障了農民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改善了農民的生活質量法,統一補償標準,妥善處理以前出現在同一地區(qū)不同價格的土地征收糾紛事件,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社會穩(wěn)定、和諧發(fā)展。
(二)豐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
豐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能夠進一步確保農民獲得充分的安置。筆者建議采取以下幾種補償方式:
(1)貨幣安置。主要有分期、一次性和終身貨幣安置。當前大多數采用一次性貨幣安置方式,相比于一次性貨幣安置方式,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更適合農民利益的保護,采取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方式能夠避免由于物價上漲而產生的問題,按照物價變化情況定期調整補償費用。
(2)農業(yè)安置。擁有豐富土地資源的地區(qū)可以采取這種方法,劃分一定面積或質量較好的土地給農民,使其能夠繼續(xù)開展農業(yè)活動,自給自足,或者轉變?yōu)槠渌r業(yè)方式,維持其現有的生活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農民就業(yè)風險。
(3)提供免費的職業(yè)技術培訓或提供工作崗位。將土地征收補償當做扶貧工作來開展,其道理就好比給人魚不如給人漁,只有將生存技能教給農民,才能實現真正的脫貧。
(4)企業(yè)補貼安置。若是為了建設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而占用農村土地,可以提供當地農民就業(yè)機會,也可以將企業(yè)利潤定期向農民支付一定的生活補貼作為征地補償。以上補償方式不僅補充了單純金錢補償的不足,而且能夠轉變我國農民生存技能較差、進入城鎮(zhèn)后難以就業(yè)的局面,妥善解決了農民長遠生存與發(fā)展的問題,值得進一步推廣應用。
(三)健全補償評估機制
關鍵詞:土地征收;失地農民權益;公共利益;土地征收補償
近年來,隨著中國工業(yè)化、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農民集體用地經由征用轉為國家建設用地,由此產生了大批失地農民。據國土資源部統計,1987-2001年,全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226.44萬公頃(3395萬畝),其中通過行政手段征地160萬公頃(2400萬畝)[1]。按人均0.8畝計算,那么在此期間我國失地農民人數高達4000萬至5000萬人。
1 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構成
農民享有合法權益,這本不應該成為問題,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權利,農民都應該享有。結合非農建設征地實際,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交易自主、取得賠償、勞動就業(yè)、社會保障四個方面[3]。
2 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損害農民權益的分析
2.1 土地征用目的和征用范圍的模糊性損害了農民的權益
(1) “公共利益”目的和范圍規(guī)定不明確
(2)現行法律對公共利益目的的規(guī)定存在矛盾
(3)缺乏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審查機制
2.2征用補償及補償分配損害了農民的權益
(1)補償范圍窄。
(2)補償標準過低。
(3)補償分配不合理。
(4)補償糾紛的解決機制缺乏。
(5)補償方式單一,安置責任不明確。
3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維護失地農民權益的措施
3.1 嚴格區(qū)分公益性和經營性用地,維護失地農民權益
3.1.1 嚴格而清晰地界定“公共利益”
防止征地權的過度使用,是保護私權的重要手段,是防止公共利益泛化和虛化的必要手段,是我國進行民主化、法制化建設的體現,是保障失地農民權益的根本[7]。
3.1.2 消除法律規(guī)定之間的沖突
應修改或廢除《土地管理法》第43條的規(guī)定,消除法律規(guī)定之間的沖突。對于非為公共利益而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不再納入土地征收的范疇,而是推行市場交易制度。具體可以遵循我國的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嚴格限定其相應用途后,通過規(guī)范的農村集體土地市場交易手段,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集體依市場規(guī)則與買受方進行交易。但是,對于其中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仍要先履行相應行政審批手續(xù)后才可交易,這是保護耕地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而對于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中的農村建設用地則不必經審批,只要進行變更登記后即可直接出讓。通過此種方式將公益用地與非公益用地明確區(qū)分開,從而更好地規(guī)范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防止權力的過度擴張,保護農民的利益。
3.1.3 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目的的合法性審查機制
對是否符合公益,除了政府官員的意見外,還要廣泛征求有關專家和農民的意見,尤其是該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見,讓他們享有參與權和發(fā)表自己意見的權利。即可在人大常委會下建立土地征收審查委員會,其成員可以包括土地行政部門、規(guī)劃部門、律師、學者、村民代表等,由他們組織聽證會。在聽證會上,土地征收審查委員會在綜合征地雙方的意見、證據以及自己的調查結果后,做出是否屬于公共利益征收的裁定。由于聽證程序在我國已不是一個新鮮的東西,將聽證程序引入到征地過程中,讓土地所有人和他權利人參與其中,既有利于加強土地征收過程的監(jiān)督,讓土地征收制度真正成為陽光下的制度,又有利于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這種以客觀形式所決定的主觀公益,或許更符合民主的要求。
3.2 完善征地補償制度,維護失地農民權益
3.2.1 擴大補償范圍
(1)土地承包經營權損失。2003年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9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第132條規(guī)定: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42條第2款的規(guī)定獲得相應補償。這是法律嚴格控制下的征收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上的反映。土地承包權已成為一種獨立的物權,農民通過行使該項權利,實現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也可以處分,從而實現其交換價值。由于土地征收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農民造成直接經濟利益損失,因此,應將其納入補償范圍。
(2)殘余地損失。這是由于土地征收而給被征收地塊之外的殘留地所造成的直接損失,是易被忽視的一項重要補償內容。土地征收給殘留地造成損害極為常見,征收導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經濟的土地規(guī)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損失。另外,被征收土地的新用途也可能降低殘留土地的生產力,比如噪音污染、水污染、河流堵或改道、飛揚的塵土等都可能降低農作物的產量,額外增加農地投入成本等。對征收導致的殘留地損失給予補償,是保護殘留地權利人利益的需要。
(3)營業(yè)損失補償。即對被征地上進行的經營性活動造成的損失的補償。
(4)搬遷費。這是指不被征收的地上物、原有的生產設備、水產、畜產等必須予以遷移,因此應向被征地農民補償搬遷費。
(5)安置費和福利費。這是以轉業(yè)培訓或安置所需費用為準,加上最低的社會福利保障費用(可以參照城市人口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給付。
(6)其他必要費用支出的補償,如:律師或專家的費用、權利維護費用以臨時租房費用等。
3.2.2 確立以市場定價為主的補償標準
我國學者對征地補償標準的觀點主要有三種:第一種觀點是主張先維持平均年產值標準,將法定最高倍數30倍提高到40倍[8];第二種觀點是主張區(qū)分所征土地的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對經營性用途的征地采用市場價格進行“征購”,對非經營性用途的征地仍采用現有補償標準[9];第三種觀點也是大多數學者贊成的觀點,即采用市場價格進行補償。但對市場價格如何確定又有不同意見。有人主張區(qū)位級差補償法,即主要根據土地區(qū)位條件確定補償標準,以離城市中心的遠近來決定補償標準的大小[10]。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不能反映所征土地的自身價值,屬于治標不治本;第二種觀點主張對農村土地公益性的征收實行不完全補償的方法也是計劃經濟時代犧牲農民利益的做法,因此不能被采用。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改變征地補償費按“產值倍數法”計算的“一刀切”作法,而是確立以市場定價為主的補償標準。可以在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區(qū)綜合價”政策堅持市場化方向,根據城市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按地段、地類等將城鎮(zhèn)土地劃分成若干區(qū)片,每一片區(qū)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基準地價,同時結合城鎮(zhèn)基準地價對現存的農用地按地段、實際種植作物等因素進行農用地分等定級,作為農地轉用的市場補償價值,進行定期公布,在統一征地時實行統一的補償標準。
3.2.3 合理分配土地補償費
集體是由若干個體組成的,從本質上講,農民才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最真實的主體,農民具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成員權。葉劍平認為:所謂成員權,即由于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存在,使得村莊內部所有合法成員平等地擁有村屬土地的權利[11]。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不可分割的,任何個人都不可能擁有土地的所有權。當務之急,就是以法律的形式,賦予被征地農民(也可以被視作為一個集體,即被征地農民集體)分享土地補償費的成員權利,并且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在農民、鄉(xiāng)鎮(zhèn)、村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比例。被征地農民在土地補償費分配上應該占有一定地位,鄉(xiāng)鎮(zhèn)的比例應該有所下降,而村集體的比例也應該有所上升,因為村集體直接承擔著農村社會經濟建設的重負。
假設土地補償費為10,安置補助費為a,青苗補償費為b,a遠小于10,b更小,重構后鄉(xiāng)鎮(zhèn)的20%轉移到農民手中(如表4.1所示):
3.2.4 完善補償方式
(l)分期和終身貨幣補償。將一次性的貨幣補償分期、終身發(fā)放,可以給予農民長期保障。如江蘇省昆山市出臺政策規(guī)定:改一次性的補償為分期和終身補償,對被征地農戶實行按年分期補償的辦法,每年落實發(fā)放到戶,并根據物價上漲指數,三年左右上調一次[12]。
(2)土地債券安置,即將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直接入股到征收土地上建設的經營性企業(yè)中。這種方式是指在農村金融或基金信用較好的地區(qū),在農民個人和集體同意的前提下,可采用發(fā)行土地債券的辦法進行安置[13]。此外,對于重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基于其綜合效益周期長、收益穩(wěn)定的特點,也可發(fā)放一定數量的土地債券作為征地補償費,一定年限期滿后,農民可以憑借土地債券獲得相應的本息。
(3)征地補償費入股安置方式。此種方式一般僅適用于公益經營類項目而征收土地的情形。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愿意的前提下,將部分或者全部征地補償費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作為股東參與用地單位的生產經營,享受經營利潤并承擔經營風險,其收入按股份合作制企業(yè)分配辦法分配。這種安置方式能保護農民的長期利益,但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必須強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民主決議和農民個人自愿的前提條件。
4 結語
中國實現小康社會的最大障礙,不在城市,而在農村。只有維護好失地農民的權益,才能使土地利益在各個社會階層中均衡分配,才能保障各個社會階層的權益;才能理順弱勢群體和強勢群體之間的關系,理順農民和政府之間的關系,理順農民與用地單位的關系,才能保障各種社會關系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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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補償方式多元化;NGO組織;聽證制度;土地征收程序
中圖分類號:F293.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4-0125-02
土地征收是當今社會被廣泛關注的話題之一,其程序的合理與否不僅反映了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程度,也涉及社會資源分配的公平和效率問題。因此,如何借鑒國外此方面的先進經驗,完善中國現行的土地征收程序,成為當前國內眾多學者關注的問題。
本文通過對比中日現行的土地征收程序,發(fā)現中國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幾點建議。
一、中日土地征收程序總結
本部分將就中日兩國的土地征收程序進行總結。
1.日本的土地征收程序。(1)舉辦事業(yè)的準備階段。在此階段,準備進入土地的人必須在準備進入的5日前,將其進入日期和地點通知市町村長,市町村長立即通知土地占有者并公告。(2)公益事業(yè)認定階段。首先由創(chuàng)業(yè)人進行申請,再由建設大臣和都道府縣參事進行認定。建設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準備進行事業(yè)認定時,如果有必要,必須召開聽證會征求公眾的意見。(3)登記土地和建筑物。(4)達成征購協議。起業(yè)者與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權利所有者,可以像簽訂合同那樣達成購買協議。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后,則請征用委員會確認此協議。如果協議得到征用委員會的確認,協議則具有與正式裁定相同的效力。(5)收用委員會裁決程序階段。(6)讓地裁定。在作出征地裁定后,自征地申請被批準之日算起四年之內,征用委員會對關鍵當事人的申請再做出讓地裁定 [1]。(7)不服申請和訴訟。不服收用委員會的事業(yè)認定裁決和請求收用委員會的裁決,可以向建設大臣請求審查。(8)補償。征地補償采取現金補償、耕地開發(fā)補償、代替地補償、遷移代辦補償、工程代辦補償、宅地開發(fā)補償等方式。
2.中國的土地征收程序。中國的土地征收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和爭議解決程序。
在行政程序中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勘測界定。征地單位委托測繪單位進行土地勘測定界工作。組織開展對擬征土地的現狀調查,包括權屬、地類、面積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結構等。(2)擬訂征地方案。征地方案內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圍、地類、面積、權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等。(3)公告。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省或國務院征用土地批準文件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4)提出申請。由市縣政府持有關文件,逐級向有批準權的政府(國務院或省政府)提出征地申請。(5)受理申請。(6)批準征地申請。(7)土地補償登記。(8)組織實施征地。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農業(yè)等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聽取意見。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由全額支付。(9)交付土地和登記發(fā)證。
在爭議解決過程中,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政府裁決。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fā)爭議的,由市、縣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二、中日土地征收程序對比分析
通過分析可以發(fā)現,中日兩國在土地征收中有一些程序是相同或類似的,此處不再進行贅述。下面著重就兩國征地程序中的差異進行討論。
1.公眾參與程度的差異。日本在進行土地征收的過程中,建設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準備進行事業(yè)認定時,如果有必要,必須召開聽證會征求公眾的意見 [2]。相比之下,中國現行的土地征收程序基本上是內部程序。土地征收審批通過與否取決于有審批權的政府部門。《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中明確規(guī)定的征收土地必須進行聽證,在實踐中也是很少真正實施。
2.對被征地者財產權利保護方面的差異。在日本的土地征收過程中,準備進入土地的人必須在準備進入的5日前,將其進入日期和地點通知市町村長,市町村長立即通知土地占有者并公告 [3]。而中國征地與補償安置公告是在征地申請批準之后及補償安置方案制定之后的公告,屬于事后程序 [4];被征地者很少參與到補償標準的確定中來,征地補償標準的確定體現的基本上都是政府的意志,尤其是在國家和地方的重點項目建設征地過程中,被征地者協商補償的空間很小。
3.補償方式的差異。日本的征地補償方式不僅包括傳統的現金補償,還包括耕地開發(fā)補償、遷移代辦補償、工程代辦補償、宅地開發(fā)補償等數種方式,為被征地者打造了失地后全方位的生活保障[5]。中國的征地補償方式基本上以現金補償為主,且多實行一次性補償。
三、完善中國土地征收程序的幾點建議
結合前面所分析的中日土地征收程序中存在的差異和中國在這方面的不足,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中國現行的土地征收程序:
1.建立完善的土地征收聽證制度,提高公眾參與度。土地征收聽證制度的建立,不僅能夠提高征地過程的透明性,還能打破政府在征地方面的壟斷地位,讓更多的人參與到土地征收的過程中來。建立土地征收聽證制度,具體來說就是要在批準土地征收申請前,由具有征地審批權的國家機關組織專家學者、征地申請人、被征地者及相關利害關系人、土地監(jiān)察部門就土地征收的相關事宜舉行聽證會。聽證會的參加者就征地的合法性、必要性及征地補償標準等問題進行深入的討論,并且聽證結果應作為重要的材料上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征地的重要參考材料,對征地審批的結果產生重要的影響。
2.吸納NGO組織作為第三方機構參與到土地征收的監(jiān)督過程中來。NGO組織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政府組織,它以第三方的身份監(jiān)督土地征收活動時,可以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且NGO組織的成員多為掌握一定知識的社會公益人士,他們監(jiān)督征地行為,更能夠代表被征地者這個弱勢群體的利益。
具體來說,NGO組織要參與到土地征收的以下兩個環(huán)節(jié)中來:首先,在界定公益事業(yè)時,NGO組織要充分發(fā)揮自己的監(jiān)督作用,對政府征地行為的公益性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在監(jiān)督征地補償金發(fā)放工作時,要確保每一分征地補償金都能發(fā)放到相關當事人的手中,而不是被地方政府占用、挪用。其次,NGO組織要協助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征收監(jiān)察工作,監(jiān)督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官員的行為,及時發(fā)現那些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失職、瀆職的政府官員,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其責任。最后,NGO組織還要監(jiān)督征地補償標準的制定工作,確保征地補償標準能夠客觀反映被征收土地的價值,保障被征地農民的財產權利得到應有的保護。
3.全方位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探索補償方式多元化。首先,要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yè)保障工作。要重點安排那些不適合進城務工的被征地農民就地就業(yè)。政府可以出資興建勞動密集的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吸收就業(yè);也可以在政策和資金方面給予扶持和傾斜,提供自主創(chuàng)業(yè)小額貸款、自主創(chuàng)業(yè)減免稅等支持,鼓勵和支持失地農民發(fā)揮其農業(yè)生產技能,解決生活出路。其次,要做好失地農民的養(yǎng)老保障工作。政府可以建立失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基金,設立專門機構,實行專戶儲存和管理,保證失去土地的農民在年老之后有所保障。同時,可以在繳存養(yǎng)老保險者和相關機構的監(jiān)督下將養(yǎng)老基金投資于風險較小的投資項目,以實現養(yǎng)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讓繳存者在養(yǎng)老基金的增值中得到更多的好處。
在全方位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同時,政府還應該積極探索補償方式的多元化。可以實行債券安置方式等,以使失地農民加入到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中來,從而能夠在市場經濟中得到更多的好處。當然,在這方面的探索,有一個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要切實保障失地農民的根本利益,讓他們成為土地征收的受益者,至少不是受害者。
四、結語
本文從中日土地征收程序的總結歸納入手,對比分析了中國土地征收程序中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并在原有專家學者研究的基礎上,根據中國當前國情,從一個更加新穎的角度,提出了完善中國土地征收程序的幾點建議,以促進中國土地征收程序向著科學規(guī)范的方向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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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trastive Study of the Land Expropriation’s Procedure in Japan and China
LI Dong-hao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i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 China)
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要按照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盡快編制完善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明確各地塊的具體用途。有關縣區(qū)政府和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要對中心城集中規(guī)劃建設區(qū)域內的集體土地及各類建設活動實行統一管理,禁止在集體土地上不按規(guī)定用途從事種植、養(yǎng)殖、取土、建設等行為;要加大執(zhí)法和巡查力度,對不按規(guī)定用途的種植、養(yǎng)殖、取土、建設等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清理和拆除,并依法予以處罰。
二、規(guī)范農村集體土地承包
有關縣區(qū)政府和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要結合正在開展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fā)補發(fā)工作,集中力量和時間,組織農業(yè)、林業(yè)、國土資源部門及相關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中心城集中規(guī)劃建設區(qū)域內的農村集體土地及地上樹木、苗木、建筑物、構筑物等的現狀、權屬、范圍、面積、數量等進行全面調查界定,建立專門檔案。在此基礎上,由縣區(qū)農業(yè)、林業(yè)部門牽頭,有關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逐一進行清理檢查,建立土地承包臺賬。要按照種植、林木、養(yǎng)殖等用途,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對土地承包合同進行細化完善,進一步明確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并督促承包方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從事生產活動。屬于種植、養(yǎng)殖等用途的,農業(yè)部門要及時換發(fā)補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屬于林業(yè)用途的,林業(yè)部門要督促承包方依法申請辦理林權證,并嚴格遵守相關種植規(guī)范。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作為今后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依據。
加強對集體土地承包管理,中心城集中規(guī)劃建設區(qū)域內集體土地上進行農業(yè)內部結構調整和發(fā)展林果業(yè)、漁業(yè)、畜牧業(yè)的,需逐級上報有關縣區(qū)農業(yè)、林業(yè)部門同意,并報市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備案。要建立集體土地承包情況定期檢查制度,對違反土地承包合同,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不遵守相關種植規(guī)范等行為,由縣區(qū)農業(yè)、林業(yè)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及時予以制止。不聽勸阻的,建議村集體依法解除承包合同。
三、加強集體土地建設管理
有關縣區(qū)政府和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要組織國土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部門對中心城集中規(guī)劃建設區(qū)域內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的權屬、性質、面積等進行全面調查,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建立健全集體土地建設管理制度,中心城集中規(guī)劃建設區(qū)域內集體土地上未經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部門批準不得新建房屋;已納入近期城市建設規(guī)劃的集體土地上不得改建、擴建房屋;納入城中村改造或農村住房建設的,新房建設完成后必須拆除舊房并退還原宅基地;確需改造的危房,必須由具有相應房屋鑒定資格的機構出具鑒定報告;嚴禁在村莊規(guī)劃的建設用地范圍外建設房屋。
四、嚴格實施集體土地征收
要嚴格按照“兩公告一公示”程序,切實加強擬征收土地公告環(huán)節(jié)的工作。市、縣政府擬征收土地公告后2日內,土地征收實施主體國土資源部門組織財政部門、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被征地村、被征收土地聯產承包戶或土地使用權人等組成專門工作組,開展征地勘測調查,核定征地紅線圖,進行征地測量放線,對擬征地的土地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面附著物的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調查、清點、核實,形成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并由參與現場調查、清點、核實的各方共同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當場提出,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當場復核。要加強征地勘測調查過程中的相關技術支持,采取錄像、照像等方式固定青苗和附著物情況。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積極支持配合征地調查,拒不配合的,調查結果由國土資源等部門與被征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村有關人員簽字并進行公證;阻擾征地調查,拒不提供有效權屬證明,造成調查不實或漏項的,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承擔相應責任。從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擬征收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突擊種植樹木、苗木、開挖魚塘及其他養(yǎng)殖,突擊搶建塑料大棚、螞蚱棚、溫室和看護房等設施,新上設施農業(yè)及其他生產經營項目,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五、依法實施征地補償
市、有關縣區(qū)和開發(fā)區(qū)國土資源、財政部門要依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和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保證土地征收補償費用按規(guī)定及時足額到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執(zhí)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嚴格依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并參照近期執(zhí)行的中心城南展片區(qū)及重點市政道路用地內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予以補償。沒有明確補償標準的,由市物價、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核定補償價格后予以補償。在征地過程中,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異議,達不成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縣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省政府裁決。
六、切實保障和改善群眾生活
在依法征收集體土地的同時,有關縣區(qū)政府和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要嚴格落實征收補償有關規(guī)定,采取多種形式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確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屬于個人或承包經營者所有的附著物、青苗以及房屋拆遷補償費,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給個人或承包經營者。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向村民公開使用或分配情況。制定具體辦法,對嚴格依照土地承包合同進行種植、養(yǎng)殖、建設的群眾,在征地補償時給予適當獎勵。要加快建立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yè)保障制度,將被征地群眾納入失業(yè)登記范圍和就業(yè)服務體系。符合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條件的,優(yōu)先納入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
堅持以城市建設帶動鄉(xiāng)村建設,市和縣區(qū)有關部門制定項目用地區(qū)域規(guī)劃時要充分考慮被征地村集體安置用地預留,積極支持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發(fā)展壯大。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統一組織下,被征地村在同等條件下,可優(yōu)先承擔城市建設項目的建材運輸及項目建成后的綠化養(yǎng)護、衛(wèi)生保潔等工作。在城市配套設施規(guī)劃建設時,要盡量滿足被征地村需要,讓失地群眾共享城市發(fā)展、設施完善、功能提升的成果。
我們__國土資源系統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精神要求,在全省率先建立起“土地換社保”機制,確保7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質量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20__-20__年來,全市累計農用地轉征收13.45萬畝,其中農用地7.02萬畝,涉及被征地農民81376人,其中基本生活保障安置79079人,貨幣安置1854人,其他安置443人,征地補償安置總費用43.04億元,其中基本生活保障安置費33.28億元,貨幣安置費用468萬元,其他安置費用886萬元。
一、理論探討
對于農民是否應該以“土地”來換取“社保”,有很多爭論。有人認為,社保是農民應當享有的“國民待遇”,這是財政應當承擔的責任,農民無須以土地來進行交換,他們擔心,“土地換社保”是對農民的一種剝奪。這種觀點在保護農民利益方面未免顯得過于敏感,世上沒有免費的午餐,或者說羊毛總是出在羊身上,城市居民的社保也需自掏腰包,同樣的,農村居民的社保,固然要有各級政府予以補助,但仍需以個人和集體繳費為主,在集體?-濟發(fā)展不太好的地區(qū),農民個人繳費就要占到大頭。農民收入水平低,沒有能力或意愿繳納社保,因此農村養(yǎng)老保險基金難以籌集,在這種情況下,將農民出讓土地的部分收入作為社保基金,是解決問題的一種有效辦法,不能說是歧視或剝奪。
“土地換社保”不但有利于完善社保體系,而且可以使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壓力減小。土地是農民的就業(yè)場所和生活保障,農民出讓土地意味著失業(yè)和失去生活保障,因此,為了維護社會穩(wěn)定,土地流轉受到很多限制,農民不能自由買賣土地,只能通過征用的方式將土地賣給國家。一旦社保取代土地成為農民的生活保障,土地對農民的重要性降低,土地流轉制度就可以變得更為寬松。
二、政策制定
征地制度改革及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工作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舉措,為此早在20__年,__市政府就出臺了《__市__區(qū)南長區(qū)北塘區(qū)濱湖區(qū)征用土地補償和安置暫行辦法》(錫政辦發(fā)〔20__〕343號),在全省率先建立起“土地換社保”機制。
20__年,國務院下發(fā)了《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后,我市按照省政府有關土地征用和補償的精神指導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臺了《__市征用土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暫行辦法》(錫政發(fā)〔20__〕103號),在?-有343號文件的基礎上進行了完善,擴大了“土地換社侏”機制的覆蓋面,提高了補償標準,在全市范圍內形成了一整套土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分配辦法,從根本上解決了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
三、政策落實
一是建立征地補償預存款制度。全市各地在提高了補償標準的同時,切實加大土地補償資金的征收力度,確保了土地補償資金的及時、足額到位,盡管補償標準和補償形式有所不同,各地都能按照當時政策執(zhí)行到位,沒有發(fā)生新的拖欠。我市在核定用地面積、確定用地位置,認真測算地塊價格,向用地單位提前一次性收取每畝10萬元的土地補償安置等相關費用的基礎上,根據省國土資源廳今年出臺的《關于實行預存征地補償款制度的通知》,規(guī)定征地報批前必須足額預先存入征地補償款專戶每畝城區(qū)及濱湖、新區(qū)12萬元,?-陰市、錫山、惠山區(qū)10萬元,宜興市8萬元,多退少補,確保了征地保障資金的及時、足額到位。全市各級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部門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嚴肅財?-紀律,嚴格按照規(guī)定標準和程序審核撥付資金。各級監(jiān)察和審計部門依法對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審計,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取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是多渠道籌措被征地農民保障資金。從20__年開始我市濱湖、
惠山區(qū)及三城區(qū)對從全額上繳的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專項提取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基金,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用于彌補被張費用不足部分,不分地類每畝收繳8萬元(20__年起調整為10萬元),有效保證了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落實到位。有的?-濟效益好的鄉(xiāng)鎮(zhèn),還通過發(fā)放老年社員生活補助金的方式,提高老年社員的養(yǎng)老生活水平,除可從社保資金中領取每月330元養(yǎng)老金外,還可領取每月170-250元的生活補。
三是建立被征地農民保障資金專戶。我市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進行了認真調研,抓住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分配這些核心環(huán)節(jié),制定下發(fā)了《__市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錫財社〔20__〕17號),設立征地補償費專戶,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和歷次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明確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由國土資源部門在移交批準的安置人員名單時,按勞動和社保部門核定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費用、就業(yè)培訓和人員管理所需費用,一次性足額解繳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征地補償費用按程序核撥,征地補償費中歸個人的及時下發(fā)給個人,屬社會統籌的劃到社保專戶,應付給集體?-濟組織的付給集體?-濟組織。其中,集體留成部分,基本采取“村有鎮(zhèn)管”方式,明確規(guī)定補償費需?-過村集體?-濟組織討論通過并報?-鎮(zhèn)政府批準后方可使用,同時建立了規(guī)范的臺帳資料,使每一筆資金的使用情況都一目了然。
四是結合項目差別,進一步保障重點。由于重點工程與其他工程項目征地補償標準之間存在著差異,給新文件的實施帶來一定矛盾,為既確保重點工程建設,又確保被征地農民利益不受損失,我市規(guī)定重點工程征收集體土地,不分地區(qū)差別和土地用途,統一按6萬元/畝補償(不合青苗補償費和上繳規(guī)費),同時考慮到與?-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征收宅基地的補償標準仍按9萬元/畝;對于人員的安置按征收1畝土地安置1.5個人計算,每人進入社侏的安置費用暫時為3.5萬元(根據社保費用的提高而作相應調整);村民小組撤消建制后的人員安置費和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費用全部納入土地出讓地塊成本,在收繳的土地出讓金(文秘站:)中由政府托底統籌解
決。?-初步測算市政道橋等重點工程用地征收集體土地政府需實際支付各類補償費用和上繳規(guī)費平均能夠達到12萬元/畝。
關鍵詞:土地征收 補償水平 補償原則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3-021-03
一、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水平的現狀
1.征地補償范圍窄。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guī)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從而將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嚴格限定在與被征收土地有直接聯系的經濟損失上,與被征收土地有間接聯系以及因此而延伸的一切附帶損失均未被列入補償范圍。按照現有規(guī)定,不僅那些難以量化的非經濟上的損失未列入補償的范圍,而且那些可以量化的財產上的損失,比如殘余地分割的損害、經營損失、租金損失等通常所受的損失,以及其他因征地所產生的必要費用,如臨時租房費用、律師或專家的費用等具有客觀價值而又能夠舉證的具體損失也未列入補償的范圍。事實上,殘留地和相鄰土地受損很常見,比如被征收的土地可能導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經濟的土地規(guī)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損失。另外,被征用土地的新用途也可能降低相鄰土地的生產力,比如水污染、河流堵塞或改道都可能降低農作物的產量,額外增加農地投入成本等。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過窄,無法補償被征地人所遭受到的全部損失,勢必導致農戶生活水準的下降,從而侵犯相關當事人的權利。
2.征地補償標準低。與補償范圍過窄同時存在的問題是補償標準過低。《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guī)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同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真正能夠到達農民手中的只有安置補助費,按照現有的規(guī)定,失地農民能拿到的安置補助費最多只有土地年產值的4至6倍,如果地少人多,那么每個農戶拿到的補償費會更低。因此,雖說經修訂后的補償標準較原來提高了許多,但對失地農民來說,仍然過低,試想,如果土地不被征收,農民可以在集體土地上承包經營至少20多年(許多農村的新一輪承包才開始幾年),這就意味著他們可以從土地上獲得至少20多年的收益,相比之下,6倍的征收補償額顯然不足以彌補農民的損失,不足以保障發(fā)展再生產。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它不僅是農民生產經營的基礎,而且在目前農村社保體系尚未建立、勞動力轉移又面臨困境的情況下,更具有重要的保障功能和歸依功能,對社會的穩(wěn)定和經濟的發(fā)展存在著廣泛的潛在影響,農民一旦失去土地,就意味著失去了基本的生存條件。我國目前的征地補償費只體現了農村土地作為勞動生產資料價值的一面,而對于農村土地本身所具有的養(yǎng)老保障、醫(y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子女就學等社會保障價值功能,以及被征地滅失后所產生的連帶損失的補償均未能充分體現,充其量只能滿足于解決失地農民眼前的經濟利益,對于土地本身承載的各種價值功能體現明顯不足。
二、提高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水平的理論思考
明確征地補償制度的理論基礎,有助于合理地認識對被征收人補償行為的性質和責任,合理的理論基礎也是依法確立公正的補償范圍、補償標準和補償原則的理性依據。目前,世界各國的征地補償理論依據大致有以下幾種:既得權說、恩惠說、社會職務說、不當得利說、社會保險說、公共負擔平等說和特別犧牲說等。在諸多學說中,“特別犧牲說”具有較強說服力,在實際當中為大多數人們所接受。該學說的倡導者是德國的奧托?麥耶(ottoMayer)。他認為,一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國家機能與日俱增,國家公法上活動損害公民權利的現象時常發(fā)生,而國家既須完成安全、秩序、公道、自由與福利等目的,故無法終止其活動。所以要求人民忍受各種可能的犧牲乃為必然,但出于公平正義的要求,這種犧牲必須公平。若有不公平情形,片面令人民承擔,則必須由國庫予以補償。另一方面任何財產權都不是絕對的,其內容和行使都要受到一定內在的或社會的限制,但這種限制不能超出內在的限度。在他看來,使特定的、無義務的且無應課以負擔特殊事由的人,造成其財產上或人身上的損害,便意味著使之為國家或公益而蒙受了特別犧牲。①這一點與國家課以人民一般的負擔是不相同的。因此,這種犧牲不應該由他個人來負擔,而必須由公眾平均負擔。辦法是通過國家從公眾的稅收――國庫中支付,給作出特別犧牲者一定的補償。即以國家負擔的形式,有組織地予以平均化,即經由損害補償而轉嫁給國民全體。他特別強調,由于在公法領域中,“賦予”與“剝奪”全集于單一國家,所以國家予特定人以利益時,應征收費用,對特定人的財產為損害時,亦應予以相應的補償。唯有如此方才符合自然法上的公平正義精神,并求得國家公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協調。
“特別犧牲說”理論可以對行政補償制度的存在進行較合理的法理解釋,同時還可以對補償原則及標準提供法理依據。該理論認為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實施的征收等行為,實際造成了特定社會主體為了社會公共利益承擔了其他社會主體未曾擔負的負擔,構成了特別犧牲,從社會的角度來看這是不公平的,因此必須對這種特別犧牲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對這些社會主體進行行政補償是因為“特別犧牲”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消除他們所承擔的“特別犧牲”。這樣的補償原因同時決定了補償范圍必須包括所有“特別犧牲”的內容,補償結果必須要達到完全消除“特別犧牲”的程度,因為,如果沒有消除全部的“特別犧牲”,不管剩余多少,程度如何,類別怎樣,都意味著“特別犧牲”仍然存在,按照“特別犧牲說”的理論,就仍然需要給予補償,直至“特別犧牲”完全消除為止。可見,補償的發(fā)生和進程完全由“特別犧牲”來掌控:“特別犧牲”產生,補償進行,“特別犧牲”消失,補償停止;“特別犧牲”大,則補償多,“特別犧牲”小,則補償少。而所謂“特別犧牲”是對被征收者所受損害的評價,是從被征收者的角度進行的衡量,也就是說,被征收者的得失內容與程度是決定補償范圍和規(guī)模的最根本因素。因此,補償的原則應當確定為按照“所有權人所失去的,而不是征收者所得到的”來進行補償②。因為“征收者所得到的”是征收行為之后的另一件事情,它與補償的原因及目標無關,自然也不應成為衡量補償高低的杠桿,權利人“所失去的”即“特別犧牲”的存在才是補償的原因和決定補償多少的標尺。
要確定我國農民在土地征收中“失去的”是什么,就需要了解土地帶給農民的利益有哪些,農民在擁有土地時享受到的利益實際上就是土地被征收后“失去的”內容。我國農村土地對于農民而言,承載著非常多的利益,它不僅帶給農民經濟收益,還可以為農民解決就業(yè)安置和提供社會保障,發(fā)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首先,經濟收益。雖然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農民非農就業(yè)所獲得的收入已成為農民收入增長的主體,增加農民非農收入是解決農民增收問題的主要途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農民的農業(yè)收入所占比重逐漸下降,但從對農戶純收入的貢獻來看,目前貢獻最大的仍是農業(yè)家庭收入,2004年的貢獻率高出非農收入近兩個百分點。農業(yè)家庭經營收入包括農業(yè)收入、林業(yè)收入、牧業(yè)收入和漁業(yè)收入,其中的每一分收入都與土地資源緊密相連,都是土地權利的經濟表現,即農民對土地所擁有的權利是其獲得農業(yè)收入的權利基礎。由此可見,土地是農民創(chuàng)造財富的重要資源,可以帶給農民巨大的經濟收益,在現階段仍具有較強的經濟收益功能。其次,就業(yè)安置。土地能夠具有就業(yè)安置功能是源于土地的自然屬性,即它能為勞動者帶來經濟收入,從而可以為勞動者提供就業(yè)崗位。按照一般規(guī)律,土地對勞動力的承載能力有限,即它所提供的就業(yè)崗位本應有限。隨著農業(yè)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會產生大量的農業(yè)剩余勞動力。在沒有制度的情況下,這些勞動力應該流向城市的非農業(yè)部門,在那里尋找就業(yè)崗位,解決他們的就業(yè)問題。但是,在我國,這種流動受到人為阻礙,致使土地對勞動力的承載能力被無限擴大,大量剩余勞動力在無法進入或留在非農業(yè)部門就業(yè)的情況下,會選擇留在或回到農業(yè)部門就業(yè),因為我國制度規(guī)定農民可以長期使用土地,所以只要農民需要,土地就可以安置他們就業(yè),我國土地的就業(yè)安置功能被極大強化。第三,社會保障。我國的是以集體所有為法律基礎,以家庭占有和耕種為實現形式。在土地分配方面,它采取平均主義的原則,全村每個人所擁有的土地量大體相等。這樣一種承包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生產效率的損失,但是卻具有一種內在的社會保障功能。首先,土地是一種“平易近人”的生產資料,它沒有很高的進入門檻,即使與受訓練極少的勞動力組合在一起,也能為勞動者提高足夠的食品。其次,土地作為一種資產,可以通過土地市場帶來收入。就算那些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尤其是老人,也可以靠出租土地獲取足夠的租金以維持其基本生活。可見,土地可以作為農村失業(yè)和養(yǎng)老保障的基礎。均分土地雖然要付出生產效率方面的代價,但是它帶給農民最大的好處就在于其具有極強的社會保障功能。
三、提高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水平的政策建議
1.擴大征地補償范圍。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目前征收農民土地的補償范圍僅包括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土地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三項,遠遠不能彌補農民失去賴依生存的土地而帶來的損失。征地補償范圍較窄,直接限制了征地補償標準的提高。因此,要真正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使被征地農民的損失得到充分補償,必須擴大現行的征地補償范圍。筆者認為,除了現行補償的三項費用以外,根據我國的現實國情和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還應增加以下幾項補償項目:第一,剩余土地損失補償。一整塊土地擁有完整的價值,但如果被分割為大小不等的多塊,各塊的價值有可能大大降低。在征收農民土地的實際操作中,經常會出現農民的土地因征收而被分割為大大小小的多塊土地,這些因征地而造成的剩余土地往往既不適合繼續(xù)耕種農作物,又不適合從事其他的用途,結果只能是荒置;同時,一般被征收的土地都是用于從事工程建設或資源開發(fā),這又會對剩余的土地造成損害。以上這些損失在現行的補償范圍中沒有體現。所以,必須修改現行的補償范圍,加入對被征地農民剩余土地的損失補償。第二,相鄰土地的損失補償。土地與土地之間彼此相連,其價值也受到彼此的影響,一塊土地被征收,必然會對周圍的土地帶來影響,例如一塊土地被征收建設高速公路,那么它會對周圍相鄰的土地造成噪音、尾氣等多方面的污染,從而降低相鄰土地的利用效率。這部分損失在目前的補償范圍中也沒有體現,這對相鄰土地的所有人是不公平的,從公平的角度出發(fā),必須對相鄰土地的損失進行補償。第三,土地上基礎設施及土地改良花費損失的補償。隨著農業(yè)科學技術的發(fā)展,目前我國大部分農用地不再是簡單的土地,而是在土地上修建了很多用于農業(yè)生產的基礎實施以及對農地的質量進行了深入的改良。這些投入花費了巨大的物質財力,是農民對土地的一種投入,在土地被征收時,這種投入的預期收益也隨之消滅,對被征地農民來講是一種預期利益的損失,但目前的補償范圍中并未包括這部分損失,顯然是不公平的。第四,遷移費損失的補償。在目前的土地征收中不僅會導致農民失去土地,同時也常常伴隨著農民搬離原有的住房,需要重新安置居所,這一系列過程都需要花費人力、金錢以及時間,這對被征地農民來說也是一種損失,其費用理應得到補償。上述這些損失很常見,影響也很大,已經構成土地權利人所負擔的“特別犧牲”,完全具備補償的必要性。
2.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我國目前是按土地原用途進行征地補償,補償的計算依據是耕地的年平均產值,國內大多數學者都不贊同這樣的計算依據。他們認為,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土地由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將會帶來非常巨大的經濟效益,而以農地年平均產值為依據的計算方式并沒有反映農地轉為非農地后的預期收益,失去土地的村集體及村民根本無法享受到土地農轉非產生的巨大收益,被征地人作為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利益在補償中沒有得到應有的體現。只有按照市場價值對土地權利人進行補償才是公平合理的,才能有效保護失地農民的利益。筆者認為,我國的土地征收不適合按照土地的市場價值進行補償,失地農民利益的保護也不適宜通過征地的市價補償來實現,需要在市場價值之外探索一條公平征地補償之路,這是由我國特殊的土地制度所決定的。我國村集體所擁有的土地所有權的權利客體是集體所有土地,而集體土地是不可買賣的,其權利具有不可交易性,因此集體土地對于農村集體和農民而言是沒有市場價值的。這一點是與西方實行土地私有制的國家所不同的,在那些國家中,土地所有者可以對土地進行買賣,即他們可以憑借對土地的所有權獲得土地的市場價值,土地征收使原土地所有者失去的是土地的市場價值,所以,征地補償需要按照土地的市場價值進行。然而,我國的農村集體和農民不可能憑借對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而獲得土地的市場價值,土地的市場價值不可能成為村集體和農民的土地利益之內容,他們在土地征收中損失的只能是土地原用途所帶來的利益,而不是土地在市場上銷售獲得的經濟收益。也就是說,我國集體土地被征收后產生的出讓價格屬于“征收者所得到的”,而不是“所有權人所失去的”,不能構成村集體與農民損失的內容,不是他們所蒙受的“特別犧牲”,因此不能按照土地的市場價值對其進行補償。
我國現有的農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有兩種:基于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年產值倍數法和區(qū)片綜合地價。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在一定區(qū)域范圍內(以市、縣行政區(qū)域為主),綜合考慮被征收農用地類型、質量、等級、農民對土地的投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測算的綜合收益值。統一年產值標準是計算征地補償費用的主要依據。基于上面對補償的理論認識,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征地補償標準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首先,統一年產值標準應嚴格遵循適當從高原則。第一,確定主要農作物種類時,應直接選擇綜合年產值最高的農作物作為主要農作物種類;第二,主要農作物年產量的確定不應選取前三年產量的平均值,而應該以前十年的最高值為基準;第三,主要農作物價格應該在調查國內市場價格、國家收購價格和國際市場價格的基礎上,選擇三者中較高價格確定。其次,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倍數應全面提高。如前所述,只要土地不被征收,農民就永遠可以從土地上獲得收益,我國現行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倍數根本不足以彌補農民由此損失的土地收益。因此,必須全面提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倍數。同時,必須以發(fā)展的眼光看待和解決這一問題,即在制定補償標準時,要充分考慮到物價上漲因素和農業(yè)科技發(fā)展因素,即應當尊重農民對農村土地發(fā)展權的利益分享,未來土地用途變更③和農業(yè)科技發(fā)展所可能產生的增值應該包含在征地補償之內,征地補償標準的設定必須體現對相關價值因素的認可和對農民相關利益的保護。
注釋:
①對于特別犧牲的判斷標準,各國學者的看法還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代表性的觀點:一是形式說,即以形式為標準,認為“應當根據侵權行為是一般的侵害還是個別的侵害來判斷。必須是該侵害為個別的侵害,即必須是對特定人,或特定的少數人所作的侵害,才算是特別犧牲。”由于此說主張對于那些侵害范圍為一般的侵害,即凡是局限于對不特定的人或物所作的侵害,不論其侵害客體之多寡,均不予補償,從而與立法旨意不相符,因此贊成者少。二是實質說,即以實質為標準,認為“應當根據侵害行為的輕重與范圍,也就是根據侵害行為的本質與程度來判斷,必須是對財產本體的侵害,而且該侵害必須是超過了財產權應受社會制約的范圍,才算是特別犧牲。”由于此說主張對于不特定的人的財產的本體的侵害,都應給子補償,從而與行政補償的不完全相當,所以亦不妥當。三是折衷說,即形式與實質皆應為標準,認為“應當兼顧形式要索和實質要素,即該侵害不僅必須是個別的侵害,而且還必須是對財產權本體的侵害,且該侵害又超過了財產權應受社會制約的范圍,才算是特別犧牲。”一般來說,此說為通說。參見王太高:《行政補償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頁。
②李蕊.國外土地征收制度考察研究[J].重慶社會科學,2005(2)
③這里的用途變更是指農業(yè)用途范圍內的變更,不包括由農業(yè)用途到非農業(yè)用途的變更。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guī)范土地征收秩序,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轉變?yōu)閲型恋厮袡啵⒔o予補償的行為。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土地征收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為土地征收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征收,對所轄行政區(qū)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負總責。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土地征收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和指導,其下設的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具體日常工作。
各縣(市)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的安排,代表政府具體負責土地征收的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工作。
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按照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統一安排做好土地征收相關工作。
其它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條土地征收方案依法報批前,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聽證權利等,告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并與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第六條土地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在土地征收方案批準文件下發(f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土地征收的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人員安置途徑和辦理土地征收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在被征收土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
第七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土地征收補償登記。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如期辦理土地征收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公告指定的各縣(市)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八條被征收土地所在的縣(市)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土地征收方案,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45日內擬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被征收土地所在的縣(市)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九條建設項目經批準征收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簽訂《**市土地征收責任書》。
第十條用地方應當將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費用按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到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指定的征收土地費用賬戶專儲,專款專用。
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土地征收工作進度、依照縣(市)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用款計劃和《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及時撥付補償安置費用。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經批準征收土地的,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上年度收繳征地管理費總額的70%安排征收土地工作經費等支出預算,于當年1月份內將支出預算數的50%預撥給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本年度開展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經費,剩余部分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征收工作進度及時足額撥付到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將征收土地工作經費及時撥付到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和各縣(市)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并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jiān)管。年底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市財政部門進行決算。
第十二條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并進行補償安置后,被征收土地方、用地方應當在當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的共同主持下,簽訂《土地移交書》并交付土地。《土地移交書》應當加蓋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公章。
第十三條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用地的,應當在申請報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提出申請,由批準建設項目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應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和滇池水體保護區(qū)。
搶險救災等急需臨時用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臨時用地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章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第十四條土地征收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征收補償費應當依照《云南省土地管理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標準或**市土地征收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進行測算。
第十五條土地補償費依法屬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所有,主要用于補助被征收土地農民發(fā)展生產、社會保障、安排富余勞動力就業(yè)以及不能就業(yè)人員的生活補貼。
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被安置人。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單位或個人。
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費支付給地上建(構)筑物所有權單位或個人。
第十六條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各部門、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不得收取國家、省、市政府規(guī)定以外的其它費用。
第十七條凡征地告知后在擬征土地上開挖的魚塘、搶種的青苗、栽插的花草、果樹、林木及搭建的建(構)筑物、各類附屬設施和鋪設的管線等,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被征收土地的地上建(構)筑物需要拆遷的,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在五華區(qū)、盤龍區(qū)、官渡區(qū)、西山區(qū)、呈貢縣、安寧市、晉寧縣、嵩明縣,取消土地征收過程中預留10-15%安置用地的安置方式,由用地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法定補償標準或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將安置用地折算成等值貨幣,支付到被征收土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專戶,專款用于發(fā)展第二、三產業(yè)、補貼被征收土地農民建(購)房、發(fā)展集體經濟、安置富余勞動力。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拓寬安置途徑,認真探索住房安置、重新擇業(yè)、入股分紅、異地移民以及調整產業(yè)結構等多種安置方式。
社保、財政、農業(yè)、國土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協調,盡快建立、完善我市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第二十條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重點工程項目、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對征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章土地征收監(jiān)管
第二十一條對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土地征收的人民政府裁決。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土地征收方案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公開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支付、使用情況并接受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和支付清單提供給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備案。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監(jiān)督檢查土地征收補償費的使用情況,確保各項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
第二十四條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應當對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使用和管理進行嚴格監(jiān)管,定期跟蹤、檢查、監(jiān)督和指導,確保專款專用,嚴禁侵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條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應當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進行審查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開展土地征收工作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監(jiān)察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拒不建立財務公開制度,拒絕提供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和支付清單,不配合政府監(jiān)督檢查工作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侵占、截留、挪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的,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簽訂《土地移交書》后,原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超過時限不搬遷交地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搬遷交地;逾期不搬遷交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條拒絕、阻礙和破壞征收土地工作的,依法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實施土地征收的工作人員、、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關鍵詞: 土地征收知情權種類缺陷
中國作為農業(yè)人口占大多數的國家,農民問題是中國工業(yè)化和現代化雙重轉型進程中的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農民問題的核心在于農民權益問題,而農民權益首要的是土地利益。作為基礎性的生產資料,土地是農民最主要的收益來源。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土地以各種形式被征收。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綱要》,2000年至2030年30年間征占耕地將超過5450萬畝,從而產生至少8000萬失地農民。由于現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不完善,在實際征地過程中侵犯農民權益的情況屢見不鮮,由此引發(fā)的矛盾和糾紛日益突出。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保障農民土地權益已成為影響國民經濟發(fā)展、制約和諧社會構建的社會熱點問題。在這個問題中,農民知情權保障是具有基礎地位和特殊性的一環(huán),因此,從知情權的保障入手維護土地征收中農民的權益,使土地征收循著法治化的道路發(fā)展。
一、土地征收中知情權的種類
知情權又稱為知的權利、知悉權、資訊權、信息權或了解權,知情權作為政治民主化的一種必然要求和結果,是公民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在土地征收中,被征地的農民享有的知情權主要有如下三種:
(一)預征知情權
預征知情權指的是行政機關在準備實施征地之前應當將與征地有關的事實告知被征地農民。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guī)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據此行政機關在征地之前應將下列信息告知被征地農民:(1)被征地土地的用途(征收后的用途);(2)被征土地的位置;(3)此次實施征地初步擬訂的補償標準;(4)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途徑。
(二)批復結果知情權
批復結果知情權,在征地過程中具體體現為行政機關在征地報批文件經過有權機關批準后,應當將批復的有關內容對被征地農民公告。實施公告的主體為市縣人民政府,公告期限為收到批復文件后10日內,公告地點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組,征收鄉(xiāng)(鎮(zhèn))集體土地的,在鄉(xiāng)(鎮(zhèn))政府所在地公告。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1)征地批準機關,(2)征地批準文件文號,(3)批準的時間,(4)批準的用途,(5)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6)被征土地的位置,(7)被征土地地類,(8)被征土地面積,(9)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途徑,(10)征地的補償標準,(11)被征地農民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時間。
征地批復下達標志著征地進入正式實施階段,法律對被征地農民在此階段享有的權利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要比批復下達之前享有的權利更為具體,如果被征地農民的這些權利受到侵犯,完全可以通過現有的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土地補償知情權
土地補償知情權表現為征地前的知情權和征地后的知情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征地組織機關要擬公告,將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等相關事宜告知被征地農民;同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農戶意見,這是征地之前被征地農民的享有的知情權。
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批準征地之后進行“兩公告”是征地后的知情權。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該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3)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yè)人員安置途徑;(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該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數量;(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5)農業(yè)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還有一種土地補償標準的知情權,即區(qū)域性征地補償標準(區(qū)片綜合地價)或者統一年產值標準。雖然該標準沒有廣泛制定并實施,但是屬于農民知情權的范疇,行政機關在制定這些標準前也需要進行廣泛的調查和聽證,并將結果公布。
二、土地征收中知情權存在的缺陷
(一)預征知情權缺失
在實際征地過程中,行政機關出于多種原因考慮,往往不愿及時將征地信息告知被征地農民,有的甚至在有關征地批復下達以后,被征地農民還不知道征地的用途與補償標準。越是如此,被征地農民越是疑問重重,反而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壓力。
另外,就我國相關立法來看,這種前置性的征地目的性考量權卻只賦予了政府機關。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guī)定,國家征收的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被征地所在地市、縣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用途、范圍、面積及補償標準、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予以公告。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補償登記。由此可以看出:第一,征地僅僅需要政府通過審批加以確認,農民完全處于不知情的狀態(tài);第二,政府批準后的公告,目的僅在于要被征地農民配合權利登記。
因此,如果有關政府機關在實施征地過程中能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民的權利,那么國家的征地工作就會變得更加和諧順暢。
(二)補償知情權流于形式
法律規(guī)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方案確定后,對補償安置的標準、數額對象和方式等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的集體和農民的意見。在此環(huán)節(jié)包含了公告和聽取農民意見兩種信息溝通方式。公告對于多為初中文化水平的農民來說,其了解知悉受到很大局限,進而直接影響農民意見的形成和表達。農民甚至根本無法就補償的依據、具體操作是否合理合法提出有意義的意見,從而使所謂的“聽取意見”流于形式。這種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最大的功能僅僅在于通知被征地者到指定地點領取補償費用,過期責任自負。
(三)知情權救濟制度保障的缺乏
在僅有的公告和聽取意見的制度安排上,其實現亦缺乏保障。對于未依法進行征地公告或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guī)定,被征地集體和農民以及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xù)。但是,根據相關規(guī)定,農民拒絕辦理手續(xù)引發(fā)爭議的,既不會影響征地的效力,又不發(fā)生阻止程序進行的效果。這意味著對知情權的救濟實際上不存在。
聽證是全面了解情況和意見交流的有效形式。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有如下條款:補償安置方案報批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但該規(guī)定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均沒有關于不告知要求聽證權利的法律后果和行為人責任。
同時,農村特殊的社會狀況對知情權實現構成了制約。一方面,在我國的鄉(xiāng)村治理格局中,村干部的地位極為特殊,其濫用權力的現象普遍存在,而法律對其規(guī)制卻乏力,地方政府在征地中普遍存在的口袋政策,加之從中央到省、縣一直到村的漫長公文旅行中的“信息過濾”,使得農民信息失真在所難免。另一方面,農民知識缺乏,信息處理能力有限,對于一些名目繁多的法規(guī)和政策難以理解,而且對各項補償金換算公式也不知如何計算,從而難以合理合法地維護自己的權益。知情權的重要地位使其制度建設尤為重要。但現行法律制度缺陷,加之農村特有政治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農民自身知識、能力不足等因素的制約,導致農民知情權處在十分尷尬的境地。
三、完善土地征收中的知情權制度
(一)拓寬知情的范圍
在確立知情權的范圍時,首先,應將關系到農民對自身權益的保護和公權力的監(jiān)督的事項均列為知情權的對象,包括征收目的、征地用途、征收范圍及面積、補償標準、安置辦法乃至社會保障諸多方面。其次,從征地環(huán)節(jié)上看,土地征收是一個過程,包括申請、審批、公告、補償方案及其落實等一系列環(huán)節(jié)。這些環(huán)節(jié)之間密切聯系,構成了征地制度體系。從征地程序的啟動直到補償安置落實的整個過程,都應該全面賦予被征地農民知情權,以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從而使農民獲悉整個征地過程的真實情況。
(二)完善公告與聽證制度
在我國當前的征地制度中,實現農民知情權的渠道主要是公告和聽證制度。首先,與征地有關的信息必須及時送達農民才發(fā)生告知的效力,以送達回證作為效力證明。公告雖然面向大眾,但它并不能夠確保信息的到達。如果被征地農民沒有訂閱公告報紙,沒有留意張貼,甚至不識字,或者由于公告所指不明,那么就很可能事前對征地全然不知,導致自己主張權利的期限被耽擱甚至喪失。為此,立法應將公告的送達方式從“發(fā)送主義”改變?yōu)椤暗竭_主義”。違反相關的送達規(guī)定,應當視為程序違法。同時,土地管理部門的消息送達還應遵循及時原則,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前告知集體和農民相關情況,使其有充足的時間了解、調查和做出應對準備。
其次,被征地的農民代表應參與聽證。由于與土地征收有關的法律規(guī)范和具體的執(zhí)行細節(jié)相當復雜,并且農民往往不知道自己不了解這些方面,因此參與是確保全面知悉的最好的知情方式。因此,法律宜規(guī)定征地應在被征地農民中間選取代表直接參與到征地的整個過程中去。“土地征收主體必須保障農民代表的有效參加,并認真聽取農民的意見和建議,對被征地農民提出的有關問題給予合法合理的解答”。
最后,把土地征收的聽證制度與公告制度結合起來。批準征地后,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確保農民能夠啟動聽證程序,將聽證程序直接規(guī)定為法定的強制程序,并且增添其他的告知渠道。
(三)強化知情權的保障措施
對于侵犯農民知情權的行為,應采取相關強制措施,以確保知情權的實現。例如,對于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沒有進行公告和告知的,其批準一律應確認為無效。對批準后未公告的,應明確其程序阻隔作用。“對于沒有進行聽證的,也應確認同樣的法律后果。對于損害農民知情權的行政機關和負責人,還應該進行行政處分”。此外,如果被征地農民對有關政府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證據進行了保全,也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對行政機關“不作為”提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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