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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
(二)《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三)《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計委、國家環保局水保[1994]513號)第五條;
(四)《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6號,根據《水利部關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修改);
(五)《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水利部令第23號)。
二、實施機關
水利部,承辦機構為水土保持司。
三、審批權限
由水利部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四、審批條件
(一)申請人范圍
由水利部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開發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二)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完備,水土保持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財務支出、水土流失監測報告等資料齊全;
2、水土保持設施按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體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度、攔渣率、植被恢復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標達到了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復文件的要求及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技術標準;
4、水土保持設施具備正常運行條件,且能持續、安全、有效運轉,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維護措施落實。
五、審批時限
水利部自受理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驗收結論。對驗收合格的項目,水利部自作出驗收結論之日起十日內辦理驗收合格手續。
六、數量
無數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一)開發建設單位正式申請公文兩份;
(二)水土保持方案實施工作總結報告兩份;
(三)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報告兩份;
(四)水土保持監測報告兩份;
(五)水土保持監理報告兩份;
(六)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請書格式文本
無申請書,以正式公文方式申請。
九、收費依據和標準
不收費。
十、辦理流程
(一)建設單位對水土保持設施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二)承擔技術評估的機構進行技術評估,提出評估意見和改進要求,并根據改進情況提出技術評估報告。
(三)建設單位根據評估和改進意見改進、完善有關工作,并向水利部提出驗收申請,提交所需全部材料。
一、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號)
(一)第二條“必須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據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前期勘測設計工作。”修改為:“必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審批制項目,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核準制項目,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備案制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項目開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納入下階段設計文件中。”
(二)第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開發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依據水土保持技術標準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實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資概算。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有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參加。”
(三)第三條第二款:“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必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修改為:“凡征占地面積在1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萬立方米以上的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其他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第三款:“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開墾荒坡地、申請采礦、以及其他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修改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內容和格式應當符合《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
(四)第四條:“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報工作由生產建設單位負責。具體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單位,必須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資格證書》,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修改為:“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報工作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具體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能力和業務水平,并由有關行業組織實施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該行業組織制定。”
(五)刪去第五條。
(六)第七條“項目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證》后,方能辦理其他批準手續。”修改為:“水土保持方案必須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方可辦理土地使用、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項目立項審批或者核準(備案)等其他有關手續。”
(七)第八條第二款:“中央審批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修改為:“中央立項,且征占地面積在5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0萬立方米以上的開發建設項目或者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中央立項,征占地面積不足50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50萬立方米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款:“地方審批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應級別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修改為:“地方立項的開發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由相應級別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款:“鄉鎮、集體、個體及其他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修改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由開發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八)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之日起,分別在60天、30天內辦理審批手續。逾期未審批或者未予答復的,項目單位可視其編報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確認。
“對特殊性質或特大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時限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修改為:“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向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各一式3份。
“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組織審查,或者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評審。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審批申請之日起20日內,或者應當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審批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但是,技術評審時間除外。對于特殊性質或者特大型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20日內不能作出審查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或者個人。”
(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前已建、在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項目單位或個人必須在本規定頒布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規定負責編報水土保持方案,補辦審批手續。”修改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的審批條件如下: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
“(二)符合《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規范》等國家、行業的水土保持技術規范、標準;
“(三)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明確;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并達到主體工程設計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資估算編制依據可靠、方法合理、結果正確;
“(六)水土保持監測的內容和方法得當。”
(十)第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或者進行施工準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當事人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1千元以下罰款;當事人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一)刪去附件1和附件2。
二、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號)
(一)第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二)第八條“在開發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修改為:“開發建設項目土建工程完成后,應當及時開展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
(三)刪去第九條。
(四)第十二條“收到驗收申請”修改為“受理驗收申請”。
(五)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驗收結論。”
原第一款:“對驗收合格的項目,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合格手續,出具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證書,作為開發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之一。”作為第二款,修改為:“對驗收合格的項目,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驗收結論之日起10日內辦理驗收合格手續,作為開發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之一。”
三、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號)
(一)刪去第四條第一款“并對資質證書的發放實行總量控制”。
(二)第十二條“申請取得甲級資質的,在報水利部前,應當先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修改為:“申請取得甲級資質的,應當報請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步審查;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報送水利部審批。”
(三)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水利部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申請。”
(四)第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水利部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資質申請時,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并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三條“水利部或者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頒發資質證書;向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作為第二款,修改為:“水利部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或者收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同意頒發資質證書的,應當自作出審查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資質證書;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第十七條:“對資質證書實行年檢和日常檢查制度。年檢工作由發證機關組織進行。
“年檢期間為每年3月1日至31日。”修改為:“發證機關及其委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對持證單位從事業務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第十八條“由發證機關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見或者年檢不予通過”修改為“由發證機關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見”。
刪去第(一)項。
第(四)項“不參加年檢或拒絕接受日常檢查的”修改為“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七)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五)項。
為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全縣人居環境,切實維護城鄉整體利益和改善民生,強化城鄉規劃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實施、高效率管理,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完善城鄉規劃體系
按照“政府組織、專家咨詢、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規劃編制工作方針,認真做好縣域、縣城、鎮(區)、村莊四個層次的規劃工作,努力實現城鄉規劃全覆蓋。各行政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認真抓好土地利用、環境保護、綜合交通、水利、綠化、人防、環衛、消防、電力、通訊、郵政、燃氣、給水、排水、廣電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各專項規劃必須與城鄉規劃相協調相銜接。
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規劃、縣城規劃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縣規劃局組織編制;各鎮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村莊規劃,由各鎮區組織編制。
城鄉各類規劃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定,且必須委托高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編制,重大規劃、重要地段規劃且符合招投標條件的項目,必須通過招投標確定規劃編制單位。各鎮區必須將必要的規劃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要重視和加強規劃隊伍建設,引進必要的規劃技術管理人才,定期進行崗位技術培訓。
二、嚴格規劃審批程序
縣規劃局為全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縣建設、國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共同搞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凡單位和個人申請建設的項目,必須由縣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項目,以劃撥方式征用土地的,建設單位必須向縣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在取得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后,方可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環境評估、項目審批等相關手續;凡需以出讓方式提供土地的,由縣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后,方可出讓使用土地。
(二)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等批準文件后,向縣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設計要點;建設單位在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用地手續。
(三)建設單位規劃建設方案或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必須按縣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技術要點進行編制,縣城規劃區內的直接報縣規劃局審查。今后縣城規劃區內,除縣經濟開發區、高新產業園和民營科技創業園外,一律不得新上工業項目,現有企業不得就地擴能。縣城規劃區沿街建筑和建筑群要精心設計,力求錯落有致、美觀大方。所有門面不準再設置卷簾門,墻體立面設計品位要高,色彩要與建筑風格相協調。縣城規劃區以外的建設單位報審的規劃建設方案,經所在鎮初審同意后,報縣規劃局審查。
(四)縣成立城鄉規劃審批委員會;縣城、各鎮建設單位報審的規劃建設方案經縣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批;沿街沿路重點建筑規劃建設方案要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審定。特殊地段和重要節點的規劃建設方案由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報請縣政府常務會或縣委常委會審定,重大項目的規劃建設方案由縣四套班子會議集體討論審定,經審批后的規劃建設方案報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縣開發區、上岡產業園受縣規劃主管部門委托,其建設項目規劃建設方案由園區審核,園區管委會審批,并報縣規劃主管部門備案;重大項目、經營性土地開發項目規劃建設方案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審批;縣開發區沿街規劃建設方案,要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審定。民營科技創業園及各鎮建設項目由所在鎮審核,報縣規劃主管部門按程序辦理審核、報批手續。
建陽鎮整體納入縣城規劃管理范圍。
(五)村(居)民建房必須到新規劃的集中居住區、中心村建設;村(居)民建房經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報鎮審核同意后,由縣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規范規劃建設行為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嚴格實行規劃許可,城鄉規劃區范圍內的各項建設項目都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統稱規劃許可證)。城鎮規劃區所有沿街沿路建筑必須按規劃足夠退讓建筑控制紅線。取得規劃許可證的單位、個人要嚴格按照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凡不依法申領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擅自改變建設規劃許可內容,均按《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縣城規劃控制區、各鎮規劃區和農民集中居住區必須按照縣城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集中居住區規劃進行建設,不得零散建設。提倡鼓勵農民(居民)聯建公寓式住宅,禁止農民(居民)在縣城建成區和規劃建成區內建設住宅。新建、擴建農民(居民)集中居住區可按規劃由個人自建,或由村統建、代建,嚴禁以農民(居民)集中居住區名義變相搞房地產開發,一經發現,將嚴肅查處。
切實加強對縣域主要交通道路(除各鎮鎮區、工業集中區外)兩側的規劃控制,對公路管理控制區范圍(國道、高速公路道路紅線兩側不少于250米,省道道路紅線兩側不少于200米,縣道道路紅線兩側不少于100米,鎮(村)道道路紅線兩側不少于50米)和不準建筑區范圍(國道、高速公路、省道道路紅線兩側不少于50米,縣道道路紅線兩側不少于25米,鎮(村)道道路紅線兩側不少于15米)的所有建設項目,嚴格按照文件規定審批。
四、健全規劃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要加大規劃審批和執行公開力度,實行陽光規劃。經批準的城鄉規劃要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鄉規劃,并有參與、監督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權利;編制城鄉規劃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強制性內容,并向社會公示;重大規劃方案的評審論證意見,審批成果及控制指標,應通過不同形式及時公布;建設單位在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時,應當在顯著位置將批準的規劃許可證號、面積、層數、建筑高度、使用性質及附件、附圖的內容公示于眾。對未進行規劃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行為,可通過媒體進行,公布建設單位的名稱、建設工程的名稱及其所在位置和違反規劃的事實。
(二)聽證制度。為充分體現行政許可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合法有效實施規劃管理,積極推行規劃聽證制度。縣規劃主管部門和各鎮區要按照《城鄉規劃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村(居)民和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建設項目,在按法定程序進行聽證、認真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作出許可決定。
(三)專家咨詢評審制度。為保證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建立健全專家咨詢評審制度。聘請省內外知名規劃專家組成規劃咨詢評審委員會,作為政府重大規劃決策咨詢機構,為各類重大決策、規劃方案和專題研究提供前期咨詢,并對規劃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論證,提出建設性修改意見。
(四)集中審批制度。充分發揮縣城鄉規劃審批委員會的職能,強化規劃審批民主與集中制度,堅持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統籌對城鄉規劃的指導和監督。縣城鄉規劃審批委員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對評審后的規劃方案進行研究并集中審批,審批后的規劃方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會議的具體組織安排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
五、強化規劃監督工作
對全縣城鄉規劃建設項目,縣規劃主管部門要實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嚴格把好“五關”,即認真把好規劃方案(含建筑風格、建筑色彩、建筑亮化、工程管線、市政道路、綠化、停車及其他附屬設施等)審查關、建筑施工圖紙(建筑物功能、沿街不得設計間間清和不得使用卷簾門等)審核關、社會公示關、建設項目跟蹤管理關、竣工驗收關。要加強對違法建設的查處力度,建立防違、控違的有效機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縣規劃局主要負責縣城中心區域內的違法建設的查處(北至陳堡變電所南側小河及延伸到規劃中的劉家墩路,南至森達路,西至建寶路,東至西塘河)。各鎮區、村、社區及住宅小區按照屬地管理,為違法建設巡查的第一責任人,對正在實施的違法建設或違反規劃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進行有效制止,如不能立刻制止的,可由所在鎮區申請縣規劃主管部門配合,按法定程序進行處罰。對影響城鄉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所在鎮區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縣規劃主管部門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并依法處以罰款;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如屬違法占地的,由縣國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在原有土地上進行違法建設的,由縣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縣規劃部門要牽頭會同國土、建設、城管等部門,定期進行聯合執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建設。在今后城市建設改造拆遷時,違法建設一律不予補償。
【關鍵詞】施工組織設計;審批;控制;規范化
施工組織設計是規劃規劃組織一個項目建設的綱領性文件,是以單位工程、若干個相互關聯的單位工程或整個項目為對象編制的指導組織施工的技術文件。編制與貫徹施工組織設計是承包單位實現科學化管理,保證最優完成施工任務的有效措施,一個好的施工組織設計也能體現出一個承包單位的技術水平。對項目監理機構而言,組織對承包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是監理對工程項目施工實施前控制的關鍵工作和重要內容,審批完成的施工組織設計也是監理實施事中控制的重要依據。
監理對施工組織設計審批后,應簽署全面、詳細和規范的審批意見。一方面反映監理在把握該工程的項目特點的基礎上對承包單位施工組織設計的可行性的評價,同時也體現了監理工作的高智能性;在進一步明確承包單位責任內容的同時,也能避免因監理審批意見不當引起工程糾紛。
1施工組織設計的申報
1.1施工組織設計申報時間
承包單位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應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在現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專用條款”第三部分“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中,業主應與承包單位約定其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提交時間應從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以及其他制約條件綜合考慮,但要給監理有充分的審批時間,一般在開工前一周提交現場項目監理機構。
1.2施工組織設計的規范化要求
承包單位申報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填寫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申報表,編制人、審核人、批準人簽字完整,蓋章齊全,編號、日期等簽署正確。必須已通過其上級單位的審核,并有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署。
1.3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承包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主要包括:工程概況、施工部署、施工技術方案、施工管理、施工總進度計劃、施工平面布置等方面內容。
2監理審批施工組織設計的依據
項目監理機構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應了解建設單位意圖,全面把握工程特點。監理審批施工組織設計的依據包括:建設工程的相關法律法規;本工程的項目審批文件、設計文件、有關的現行規范規程;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所處地區的地質、氣象、水文、交通運輸狀況等。
3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對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
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對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屬于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是事前控制的重要工作。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組織設計審核簽認后應將審批意見報建設單位。
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本專業的施工組織設計的相關內容進行審查,同時也是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監理細則的重要依據之一,對施工組織設計中體現的問題,應列為監理控制的重點。
在審批施工組織設計過程中,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監理單位應組織相關人員對現場項目機構給予必要的技術支持。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主動協調好這一工作。
對復雜、特殊、設計新技術的施工組織設計,總監理工程師應建議業主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在專家論證的基礎上提出審批意見。
4監理審批施工組織設計的要點
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前監理人員必須熟悉工程設計文件等審批依據,全面把握工程特點。針對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的內容進行細致的審查。
審查編制依據時應仔細研究分析施工合同,合同是施工企業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重要依據,施工組織設計中得內容不能與合同發生沖突。使用的規范標準必須是現行標準,規范標準用錯無法保證施工質量。
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部署,尤其是總、分包單位組織關系,應明確各自職責,除了總分包單位、人員的資質外,更要注重項目各級管理的協調、管理、聯系的網絡是否合理。施工段、施工順序是否合理,投入的人、機、料、法、環是否滿足施工要求、這些都達到要求后才能保證項目的順利開展。
審查承包單位的總體進度計劃,其工期目標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約定;任務安排的邏輯關系是否合理;關鍵節點的工期是否與總進度目標相適應;對照合同內容,其工作是否有遺漏。
審查承包單位的施工總平面圖,主要從總體的合理性,臨時設施布置是否滿足和利于工人的生產和生活;材料堆放和半成品倉庫是否盡可能靠近使用地點;還應遵循勞動保護、技術安全、環保和防火要求。
審查承包單位的施工技術方案,其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可行性和安全性;其質量保證措施是否有效,是否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對于承包單位擬采用的將導致合同外費用的施工方法、新技術或新工藝,監理更應細致審核,慎重簽署監理意見。
【關鍵詞】火電項目 環境影響 評價
1 引言
十以來,國家加大環境治理力度,先后制定《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治理措施,環境保護力度空前,吹響了美麗中國的集結號。
2 國家環境保護政策導向
十以來,中央提出建設生態文明社會,加大環境保護力度,旨在治理大氣污染的國家和地方行動計劃相繼出臺,對京津冀區域燃煤消耗進行總量控制,對煤電項目實行燃煤替代政策,在《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2014-2020》中提出“東部地區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基本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中部地區新建機組原則上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鼓勵西部地區新建機組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對火電項目環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概述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并提出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
4 煤電項目環評報告審批關鍵節點
在當前煤電項目建設審批日益嚴格的形勢下,通過環評審批應重點把握以下關鍵節點:
(1)選擇技術力量雄厚的環評報告編制單位。目前,我國的環保形勢,尤其是煤電項目的環評審批形勢較為嚴峻,選擇技術力量雄厚的環評報告編制單位,能夠提供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可以避免項目環評工作走彎路。(2)選擇具有前瞻性的環保標準。隨著國家對環保工作的日益重視,環保力度也在持續加強,新的環保政策密集出臺,而項目執行的環保標準是后續環評工作的基礎,若選擇不當,將直接導致項目環評工作的反復甚至失敗,因此,在選擇項目執行的環保標準時應該緊跟環保形勢發展,要具有前瞻性。(3)制定切實可行的環境質量現狀監測方案。環境質量現狀監測是對項目所在地的環境容量進行實際監測,是項目能否建設實施的一項決定性工作,因此,應該配合環評單位充分的與當地環境監測站進行溝通,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切實可行的環境質量現狀監測方案,并選擇好采暖季和非采暖季的監測時間,盡量選擇在3、4月份,因為此時兩期間隔時間較短,有利于監測方案的組織、協調和實施。(4)提交高質量的環評報告進行審查。要密切配合環評單位,做好提資和溝通、協調、催辦工作,同時做好環評單位和可研報告編制單位的聯系、協調工作,保證可研環保技術方案與環評技術方案的協調一致,為提交高質量的環評報告進行審查打好基礎。(5)認真準備環評審批材料。環評批復除了要采取符合環保要求的環保措施外,還需要大量文件的支持,如:水土保持報告及批復意見、熱網可研報告、熱網環評審查意見、規劃意見、污染物總量核定書、燃煤項目的燃煤替代指標等,這些文件是環評報告編制和審查的必要支持,另外,環評報告上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時還需要提供項目“路條”、并網協議、下級環保主管部門出具的環評報告執行標準的函和環評報告初審意見。正式上報時還需建設單位提供審批申請和委托函。充分、詳實的支持材料是項目環評通過審批的必要基礎。
5 共性規律和注意事項
按照國家環保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火電屬重污染行業,其建設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1)是否符合產業政策要求。是否符合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宏觀經濟規劃和電力發展規劃,不但是項目環評工作需要注意的問題,同時也是關系到項目整體可行性的問題,決定了項目是否具有生命力,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2)是否符合城市規劃,廠址是否可行。火電項目投資巨大,一旦建成,更換廠址幾無可能。因此,廠址的選擇不僅關系到保護環境問題,還將直接影響當地社會經濟及企業的發展。選址的主要依據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還要重點關注當地的環境容量是否滿足項目建設。(3)主要污染防治措施及達標排放。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要符合相關環保政策的要求,要達到當地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同時,要充分考慮環保政策的發展要求,適時超前采取較高的排放標準和較為先進的污染物控制技術設備,減少以后的技術改造投資,并爭取國家的環保鼓勵政策。(4)污染物排放指標和燃煤替代指標。根據國家環保政策要求,建設燃煤火電項目要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標和燃煤替代指標。在當前嚴峻的環保形勢和污染物排放指標、燃煤替代指標極度稀缺的情況下,這兩項指標是制約火電項目環評工作的主要障礙,因此,要在項目啟動初期及時的與環保、發改等政府部門進行溝通和協調,提前行動,謀劃兩項指標的跑辦工作。
6 結語
綜上所述,建設項目執行的環保標準,擬采取的環保措施,建設地區的環保容量,燃煤項目的燃煤替代指標是決定環評報告是否符合環保要求,能否通過專家審查取得批復意見的關鍵。因此,應該詳細了解掌握國家、地方相關環保政策,合理選擇執行標準和環保方案,提前籌劃環保容量指標和燃煤替代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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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預審 原則 程序
[中圖分類號] D918.5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4)-8-326-2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概念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以下簡稱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預審的內容包括對土地利用的調查、記錄、分析和對土地利用結構以及布局的安排,若是涉及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還會涉及土地利用經濟問題。預審的意見是建設項目審核、批準和備案的必備文件。
有關項目投資的政府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發展改革部門是主管部門,負責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銀行監管、工商管理等部門協同配合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管,項目一旦經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準、備案,其他監管部門就應履行相應的許可手續。在這種模式下,預審已然成為審批、核準、備案的必要條件,是土地供應的第一道閘門。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原則
經2008年11月12日國土資源部第13次部務會議修正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42號),其中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的原則包括四個方面:(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3)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4)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預審原則的第一條,但是體現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與《土地管理法》之中卻存在一些問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第九條需要提供材料中提到“(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第十一條審查內容中提到“(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描述的是建設項目用地不符合該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下預審的基本思想,這樣的規定很容易出現“不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或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通過預審。
“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這兩條原則可以合并為一條公共利益原則。42號令所述的預審原則是最直觀、最基本的原則,但是在技術層面上沒有提出相應的原則。在技術層面要把握預審的深度與廣度,認清建設用地預審與建設用地審批的區別,不要以預審代替用地審批、代替農用地用途轉用審查、代替土地征用審查。
3預審工作的程序
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來看,預審程序是一種針對建設項目立項的準入性審查,主要體現在用地的合理性和適宜性兩個方面。預審資料的來源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規劃選址意見等。預審意見只是作為建設項目獲得批準、核準、備案和獲得進入用地審批的準入條件,因此預審過程無論在內容、方法、結論和建議上只要做到宏觀調控即可。
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程序》中,對預審的法律依據、權限、申請時間、程序與時限等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其中基本步驟可以概括為以下五個:(1)申請;(2)審查;(3)會簽;(4)批件制作;(5)發函。
3.1申請
申請是審查類程序的第一個任務,最少由咨詢、接受申請材料、申請審查、移交材料等4個步驟組成。
咨詢的主要內容為就有關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政策進行解答,提供《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一次性告知單》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等。
接受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文字材料與圖件材料。文字材料主要包括:申請預審的正式文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需審批的建設項目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需核準的建設項目應提供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同意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核準項目受理通知單》、需備案的建設項目應提供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出具的《備案項目受理通知單》、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選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確認意見(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壓覆礦產資源證明(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建設項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還應出具國家和省級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性質的認定意見、規劃修改或調整方案、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由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同意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的會議紀要、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等。
圖件部分主要包括建設項目所處位置的1/1萬土地利用現狀圖;建設項目所處位置的1/1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建設項目用地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含勘測定界圖);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申請審查一般為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的完備性。申請人資格的判定主要審查申請預審的正式文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批復文件(或《核準項目受理通知單》,或《備案項目受理通知單》)。申請材料的完備性審查主要包括材料種類是否齊全、件數是否正確、材料內部的簽章是否齊全等。
移交材料主要是將整理好的預審材料移送預審主辦處科室。
3.2審查
審是審查程序中最重要的任務,最少由初審、實地踏勘與論證、會審、會簽準備等步驟組成。
初審主要是根據申請資料及主辦處科室收到的申報材料,按照受理條件進行詳細審查并做出相關決定,其決定指向為:對于受理項目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對于不予受理項目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對于需要補充資料的項目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材料告知書》。在決定受理審查后,主辦處科室還必須做出兩個審查決策:一是實地踏勘與論證方案的確定;二是會審形式的確定。
實地踏勘與論證應遵循以下程序:(一)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編制的專項報告,向本級或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踏勘論證的申請及工作方案;(二)由本級或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項目用地立項具體情況和要求,對初審合格的項目,報請省廳安排實地踏勘和論證工作;省廳根據建設項目情況,組織專家組赴實地對項目用地進行踏勘,召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論證會,并出具書面意見;(三)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書面意見,優化建設項目用地方案,經設區的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后報省廳,納入預審程序進行審查。
會審的形式一般情況下有兩種:一種是以主、協辦處科室獨立辦文的形式對應審查相關內容,另一種是以會議形式召集主、協辦處科室審查人員共同審查。
會簽準備的主要任務是對會審意見進行分析、研究,并與協辦處科室反饋、溝通,然后準備會簽材料,草擬的預審意見。
3.3會簽
會簽是審查程序中最關鍵的程序。由主辦處科室召集審查人員及其相關領導召開會議。會議內容主要包括:聽取主辦處科室的預審情況匯報;審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代擬稿)》;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流程表》上填寫審定意見。
3.4批件
通過會簽準予許可的,制作《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加蓋公章,送交業務受理窗口,需要抄報和抄送的許可文件由辦公室分送相關部門。不予許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公章,送交業務受理窗口。審批工作結束后,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備案,經辦人將辦理結果通過計算機網絡等形式進行公示。
3.5發函
業務受理部門負責通知申請人領取批復文件等材料,申請人憑收件回執領取相關文書、證件和資料,并在業務受理部門辦理簽收手續。
4預審工作的意義
預審是土地供應審批的前置程序,是建設項目用地預先安排的合理性和適宜性審查,是一項實踐性非常強的活動,也是一項對人地關系(權利關系與利用關系)產生重要影響的土地制度。在目的層面,預審旨在理順人與土地的關系;在用地管理層面,預審制度可以有力地促進規劃的實施、促進存量土地的使用和供地方式的改革;在社會經濟發展層面,預審是實現土地宏觀調控、促進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有效手段。
根據預審管理辦法和至今為止取得的預審效果,預審是利用行政手段在宏觀層面對土地利用的方向性把握,其目的直指土地的可持續利用。隨著人口增長和社會財富的增長,人地矛盾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都會成為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矛盾之一,預審所起調控作用要盡可能符合自然土地的覆蓋規律,耕地的保有量必須能滿足后代人吃飯、穿衣、住宿等生存的基本需求。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the pre-trial is pre-arranged on a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reasonable and suitable for review,and is the first road "gate"of the land supply.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the pre-trial from concept to now,although only a short period of 10 years of experience,but the concept of cognition,practice and innovation in three stage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the pre-trial aims to rationalize the people and land,the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will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planning implementation,implementation of macro-control and land sustainable use.
Keyword:The pre-trial;principle;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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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據《麗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云南省2020年上半年營商環境“紅黑榜”評價麗江市發現問題整改方案的通知》(麗政辦發〔2020〕64號)要求,玉龍縣高度重視,要求縣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政務服務管理局)牽頭,對整改情況進行了梳理匯總,現將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整改情況
(一)開辦企業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是銀行開戶時出現系統故障的情況,導致辦理時間較長;二是申辦民辦教育機構教育部門審批環節速度較慢,耗時較長。
整改情況:在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開辦窗口放置銀行開戶所需材料清單及聯系方式,方便辦事群眾盡快辦理開戶業務。
玉龍縣教育體育局申辦目標教育部門審批環節方面嚴格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執行,最大限度縮短辦理時間,切實提高民辦學校名稱、辦學層次、類別、地址、舉辦者變更等行政許可辦理效率,優化辦事流程,提升服務質量,公開審批服務事項,嚴格執行行政審批紀律,盡量確保在45天內辦結。目前已審批辦學的非學歷教育中小學校外培訓機構有15個,因個別民辦學校籌設時間過長,實地勘察不合格,上交材料不齊全等原因,正在辦理中的有2個。下一步將盡力配合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盡快完成各項審批工作任務。
(二)辦理建筑許可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是用地規劃許可和工程規劃許可等待上會時間較長;二是辦理建筑許可各個環節使用不同的系統上傳資料,導致資料重復上傳。
整改情況:一是根據《麗江市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實施方案》要求,在建設項目立項階段,將用地預審意見、選址意見書合并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合并為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不含報上級審查、材料補正、專家論證、政府批準供地方案等時間)。改革自7月1日起執行,改革工作平穩過渡后,不再單獨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不再單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目前已核發了6個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是在工程規劃許可階段推行將工程規劃許可階段的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兩個環節整合辦理,符合條件的項目指導項目業主在工程規劃許可階段一次申報、同時審查,同時核發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是嚴格按照“雙公示”要求,認真開展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工作,優化選址與用地預審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條件、規劃核實等事項公示方式和時間,公示方式以政府門戶網站、局公示欄、施工現場同時進行公示,公示時間控制在5個工作日(節假日和周末除外)。
四是按照《麗江市工程建設項目并聯審批管理辦法(暫行)》,工程建設項目從立項到竣工驗收階段涉及的所有審批階段確定一家牽頭單位,實行“一窗受理、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結果共享”。由我局牽頭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階段,聯合發改、人防、水利等相關部門同步開展聯合技術指導和審批工作。積極與市級部門反饋審批系統存在問題,通過市級部門的業務指導,不斷改善優化系統錄入環境。整合辦理設計方案審查、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審批兩個環節,同時審查審批報件材料以及設計方案,一次性指正存在問題。截止目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9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19個。
五是建設工程規劃審批事項限時辦結。嚴格落實工程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相關要求,土地用途和規劃批準(申請并獲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建設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包含專家評審所有時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階段配合好住建部門牽頭組織的聯合驗收,涉及自然資源部門的規劃核實意見等竣工備案審批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系統存在問題。要求窗口工作人員在接收報件材料時所需的材料時盡量一次接收,盡量避免項目業主重復提供材料.
(三)獲得用水方面存在的問題
辦理獲得用水業務設計圖紙審查費用較高。
據縣住建局反饋玉龍縣暫無供水企業,古城區、玉龍縣由麗江市水務集團下屬的水廠供水,主管部門為麗江市住建局。該項無法整改。
(四)納稅方面存在的問題
1.“報稅系統頻繁更新,更新后業務操作說明未及時公布,申報人使用起來較為困難”方面
整改情況:一是由縣局征納股牽頭,專人負責收集、系統更新通知及更新后業務操作流程,通知途徑包括辦稅服務廳、短信平臺、稅企微信群等,方便納稅人及時了解系統更新情況,辦稅流程更加通暢。二是由稅源管理分局指定專人定期收集納稅人對系統使用的建議意見,歸類匯總后報送信息部門,屬于縣級能夠解決的問題,及時解決,縣局不能解決的問題,作為系統優化的意見建議逐級上報解決。
2.“有的增值稅業務仍不能再網上申報,需到大廳辦理,較為繁瑣”問題
(1)及時向上級局請示,積極配合梳理不能進行網報的涉稅業務,對不能網上受理的業務,積極引導納稅人通過預約方式辦理。
(2)進一步加強“非接觸式”辦稅、自助辦稅推廣力度。一是通過培訓要求稅務人員熟練掌握網報流程及問題分析解決,以便在納稅人(繳費人)有困難或疑問的時候能夠給予及時正確的指導,提高辦稅輔導的效率。通過集中學習提升稅務人員的服務意識,轉變服務理念,從坐在柜臺辦稅為主的方式,逐步轉變為在自助區輔導納稅人自主辦稅為主,避免產生納稅人會不會網絡辦稅和我無關的傳統思想,深刻認識到推廣非接觸式辦稅就是納稅服務的重點工作。
(3)加強操作指導,對初次使用自助辦稅終端、操作“非接觸式”辦稅有困難的納稅人,手把手進行全程指導,提供有側重性的演示講解;
(4)在現場輔導的基礎上,制定自助辦稅終端操作宣傳手冊、電子版“非接觸式”辦稅操作流程等,供納稅人自主學習。
(5)嘗試開辦“納稅人”學堂,特別針對新辦納稅人,將“非接觸式”辦稅流程、自助辦稅操作等列入課程內容中,作為新辦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前的必修課,讓納稅人更全面、系統的掌握“非接觸式”辦稅的優點和操作流程,便于稅務部門更有效的推廣“非接觸式”辦稅相關工作。
(五)舉一反三整改任務推進情況
在2020年上半年政務服務系統測評中還存在“一部手機辦事通”實名注冊率不高的問題。
推動“一部手機辦事通”建設是 “互聯網+政務服務”的創新舉措,是實現企業和群眾辦事審批事項“不出門”、“不見面”,服務事項“掌上辦”、“指尖辦”的重要途徑。自“一部手機辦事通”上線運行以來,通過各級各部門的共同努力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我縣“辦事通”宣傳推廣應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截止目前,我縣注冊用戶達 24660人(實名認證人數17817人)。
縣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政務服務管理局)于2020年3月19日印發了《關于做好“一部手機辦事通”宣傳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于2020年8月28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一部手機辦事通”宣傳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要求縣直各部門一是要保證單位職工注冊率和實名認證達到100%;二是要結合疫情防控“網格化”管理工作,在掛聯小區安排專人協助小區物管宣傳推廣下載注冊“辦事通”APP工作,確保各掛聯小區住戶至少一人下載注冊“辦事通”APP并實名認證,進一步提高社區注冊率和使用率。要求各鄉鎮要結合工作實際,充分發揮村委會、村小組基層組織優勢作用,發動駐村工作隊、大學生村官、村民小組長、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深入開展“辦事通”宣傳推廣運用,切實提高轄區注冊率和使用率,力爭戶均一人注冊下載。提高我縣“辦事通”注冊量和辦理量,確保實現“兩個全覆蓋”(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全覆蓋,確保每 1位干部職工下載安裝注冊使用;城鎮居民和農村家庭全覆蓋,確保每個家庭至少1名成員下載安裝注冊使用)。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信息共享存在壁壘。目前縣級37個政務部門中有12個部門有統建業務辦理平臺,其余25家部門均使用國家及省級統建業務平臺。全縣政務部門中,僅有地稅、市場監管、民政、衛生健康實現個別事項業務辦理數據回傳,其余使用統建或自建業務系統平臺的部門未做到系統整合和資源共享,部門業務系統整合與數據共享推進力度緩慢,信息孤島、數據煙囪的“痛點”和“瓶頸”尚未打通。
(二)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對滯后,有的部門對“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主動性和積極性不夠,部分窗口工作人員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還有待提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我縣營商環境仍需長期努力。
三、下一步工作計劃
(一)進一步抓好整改工作,認真完成各項整改工作任務,切實推動我縣營商環境不斷優化。
(二)要求職能部門積極向上級反映遇到的問題,如系統數據無法共享等。
四、意見建議
目前,全縣各級政務部門使用的業務辦理系統均由國家或省級統建,從縣級層面落實政府信息資源互聯互通,政務信息資源完全共享難以實現。建議上級高位統籌,逐步解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問題。
玉龍縣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鍵詞:工程變更;實施;操作
工程變更也就是合同變更,是指對合同中的工作內容作出修改,或者追加或取消某一項工作。土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工程變更是合同變更的表現形式。
由于土木工程地質水文條件的復雜性,發生合同變更是較常見的,幾乎每一個土木工程項目都會發生工程變更。土木工程合同文件中TRANBBS技術規范或TRANBBS設計圖紙及TRANBBS施工方法等發生改變,總是發生在工程施上過程中,有時是事先不可預見的,無法事先約定,需要監理工程師依據工程現場情況而決定,若處理不當,即使是正常的工程變更也會影響工程進展,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1、工程變更的分類
按提出工程變更的各方當事人來分類:
1.1 承包商提出的工程變更
承包方簽字現場情況的變化或出于施工便利,或受施工設備限制,遇到不能預見的地質條件或地下障礙,或為了節約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進度等原因,可以要求變更設計。
1.2 業主方提出方案
業主方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的變更。
1.3 監理工程師提出工程變更
監理工程師根據施工現場的地形、地質、水文、材料、運距、施工條件、施工難易程度及臨時發生的各種問題各方面的原因,綜合考慮認為需要的變更。
1.4 工程相鄰地段的第三方提出變更
例如當地政府和群眾提出的變更設計
1.5 設計方提出變更
設計單位對原設計有新的考慮或為進一步完善設計等提出變更設計。按工程變更的性質和費用影響來分類:
一般可分為三類:
(1)第一類變更(重大變更)包括改變技術標準和設計方案的變動:如結果型式的變更、隧道位置的變更、重大防護設施及其他特殊設計的變更。
(2)第二類變更(重要變更)包括不屬于第一類范圍的較大變更:如標高、位置和尺寸變動;變動工程性質、質量和類型等。
(3)第三類變更(一般變更)變更原設計圖紙中明顯的差錯、碰、漏;不降低原設計標準下的構件材料代換和現場必須立即決定的局部修改等。
2、工程變更的審批原則
2.1 變更設計必須遵守設計任務書和初步設計審批的原則,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符合節約能源、少占耕地、提高工程質量、方便施工、利于營業、節約工程投資、加快工程進度的原則。
2.2 變更設計必須在合同條款的約束下進行,任何變更不能使合同失效。變更后的單價仍執行合同中已有的單價,如合同中無此單價或因變更帶來的影響和變化,應按合同條款進行估價。經承包商提出單價分析數據,監理工程師審定,業主認可后,按認可的單價執行。
2.3 無監理工程師或其代簽發的設計變更令,承包商不得做任何工程設計和變更,否則駐地監理工程師可不予計量和支付。
3、申報審批程序
3.1 業主指令的變更;業主指令的變更,有總監理工程師直接下達變更令,交由駐地監理監督執行。并將變更資料交工程師,合同部存檔。如涉及設計變更要由沒計代表作變更設計圖紙。
3.2 監理工程師根據有關規定對工程進行的變更:
監理工程師決定根據有關規定對工程進行變更時,向承包人發出意向通知書,內容包括:變更的工程項目、部位或合同某文件內容;變更的原因、依據及有關的文件、圖紙、資料;要求承包人據此安排變更工程的施工或合同文件修訂的事宜;要求承包人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此項變更給其費用帶來的影響的估價報告。
3.3 承包商提出的變更:
承包商應按程序提出變更申請,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執行。具體的申報審批程序如下:
3 3.1 承包商申請
先由承包商提出申請及內容報告,包括變更的理由、變更的方案和數量、以及單價和費用、報駐地辦審批。
3 3.2 駐地監理審核
駐地監理接到承包商變更申請后及時進行調查、分析,收集相關資料,審核其變更內容、技術方案及變更的工程數量、簽批意見后上報監理代表處工程部。
3.3.3 工程部的審查和核實
工程部接到駐地監理簽批的工程變更申報資料后,應認真按圖紙、規范等審查其提出的工程變更的技術方案是否合理,病組織有關人員復核變更的工程量。對于工程變更的技術方案的審查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工程變更的技術方案一定要合理,變更的工程內容才能成立。所以,技術方案一定要盡可能地提出兩種以上,以便進行對比,要結合經濟技術分析選擇最優的方案作為最終的工程變更方案執行。
對于變更工程量的核定一般程序是承包商先提供工程變更數量的計算資料,包括圖紙及計算公式。駐地監理對承包商提供的變更工程數量先進行核實簽認,工程部再對工程變更數量進行核實簽認后轉合同部核定單價和費用。
3.3.4 合同部審核單價和費用
合同部根據駐地監理和工程部的審核意見,對承包商提出的申報單價進行審核,通過單價分析確定建議的單價和費用。簽批意見后上報總監理工程師。
3.3.5 總監理審核
總監理審核后,報業主審批。
3.3.6 業主審批
業主審批,然后下發工程變更批文,包括對工程數量的確認和對工程單價的審批。
3.3.7 簽發“工程變更令”
在變更資料齊全,變更費用確定之后,征得業主審批同意,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簽發“-12程變更令”然后監督執行。
4、變更單價的確定
為提升我區項目規劃設計水平,提高項目建設質量,著力打造精品工程,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促進全區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建立全區建設項目評估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估目的
全面提升全區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水平,最大限度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提高項目建設檔次,充分體現集約發展、科學發展。
二、評估范圍
所要評估的建設項目,是指新城區、兩園區、主要旅游景點和交通干道沿線新引進、擬開工建設的重點工業、商業、旅游、公共設施、住宅等項目。
三、評估內容
主要包括:項目建設的可行性,包括用地規模、建設規模、投資規模、節能減排、技術指標等;建設方案、建筑外觀的實用性;平面布局、修建性詳細規劃、主要建筑功能的合理性。
四、評估原則
1、規范統一原則。被評估的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必須由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和設計,不得上報項目單位自行設計的方案。
2、方案比選原則。每個項目必須提報兩個以上的規劃設計方案供評估比選,方案要求四至清楚,有規劃布局、各項技術指標等;單體設計方案要求有平面圖、效果圖。
3、質量第一原則。規劃方案要布局合理,各項指標符合有關規范要求;單體設計方案要求造型新穎美觀、功能布局合理,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五、評估程序
1、評估組織。區政府成立由區長任組長,有關分工副區長為副組長,區發改局、經濟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分局、國土資源分局、環保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區建設項目評估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評估、提出修改意見、監督規劃實施等方面的工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評估領導小組日常業務工作。
2、報送程序。由項目責任單位負責,將擬開工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報送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收集匯總上報方案,并根據本通知相關要求進行初審后,提報區建設項目評估領導小組(名單附后)研究。
3、集中評估。區政府區長或有關分工副區長為建設項目評估會議召集人,區建設項目評估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參加,對每個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評估,提出修改意見。對于評估未通過的方案,有關單位要根據評估意見進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方案按原程序報審。項目通過評估后,再按照規定程序上報審批相關手續。
4、評估時限。評估領導小組成員會議原則上每半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根據成員單位的提議,經召集人同意,隨時召開全體或部分成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