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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激勵強度;分布結構
一、引言
股權激勵是讓經理人持有股票或股票期權,依照“努力決定業績,業績決定股價,股價決定報酬”的原理,將經理人的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聯系在一起,以降低股東和經理人的成本、提升企業長期價值。《財富》雜志排名居前的 1000家美國大公司中,90%以上實施了股票期權計劃;資產達到10億美元的大公司中,78%以上以某種形式的股票支付董事的報酬。在實務界大量采用股權激勵計劃的同時,理論界對股權激勵合約的制訂以及對經理人持股效應的研究,也成為20世紀90年代以后最為引人注目的課題之一。
在股權分置改革前,國內部分上市公司已經引入了股權激勵,但由于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的制約,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以及獲贈股票的可流通性受到很多限制,因此,股權激勵在實務界的實施大都采用變通的現金支付方式,而非真正的股份支付方式。新《公司法》和《證券法》出臺后,財政部、國資委于2006年9月聯合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允許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依法實施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以及獲贈股票流通性的法律障礙被清除,越來越多的公司開始試水股權激勵。
作為企業的一項具體制度安排,股權激勵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企業基于何種目的推出股權激勵計劃?
已有的相當一部分文獻是從政治、文化、法律等宏觀因素和公司所屬行業、規模、企業戰略行為、治理結構等微觀特征與高管自身特征層面研究對管理層股權激勵的影響因素,例如,mehran,(1995);benz,kueher和stutzer,(2001)的研究顯示,股權集中度越高,授予高管人員的股權越少;而且在外部股東持股比例集中的情況下,授予經理層的股票期權將顯著減少。〔1〕bathalt(1996)的研究發現,外部董事比例高的公司,通過外部董事的監管效應,可以弱化對經營者的股權激勵,〔2〕jensen,solberg和zorn(1992)認為,企業的債務水平和經理人股權激勵都是降低企業成本的兩種公司治理機制,因而它們之間存在著負向的替代關系?!?〕國內學者大多以經理人持股表征股權激勵程度,對股權激勵與企業價值的關系以及管理層持股的影響因素〔4〕進行了經驗數據的檢驗。
①企業的董事長同時兼任總經理,即董事長、總經理兩職合一,這將為企業“內部人控制”提供契機。
②企業的外部人際關系結構中,最重要的當屬企業同債權人之間的關系。
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的文獻,大多直接研究股權激勵與企業績效之間的關系,對影響因素的研究大多停留于對股權激勵額度多少的影響因素方面,缺乏合理有效的理論解釋框架。此外,國內外文獻研究的股權激勵對象基本都是經理人或管理者;而考察我國現有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大量的技術人員或業務骨干也獲得了股權激勵。但為什么要對這些中層員工進行股權激勵,目前還鮮有研究涉及。
本文從激勵強度和激勵分布結構兩個維度研究國內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試圖通過對市場強制力、生產經營結構和人際關系結構的探討,給出一個對公司股權激勵強度和分布結構的解釋框架。
二、研究框架
大量的內生和外生因素影響著公司的股權激勵水平。《我國信用制度體系建設及其次序研究》課題組“從復雜的企業組織中梳理出一個‘市場強制力’與‘組織強制力’相融合,并作用于‘生產經營結構、人際關系結構和價值觀結構’的三個維度的企業組織結構,且與環境相耦合的企業制度自組織過程的研究框架?!倍蓹嗉钭鳛橐豁椌唧w的企業制度,是在外部市場強制力作用下,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結構和人際關系結構特征作出的一項制度安排。我們從市場強制力、生產經營結構和企業人際關系結構三個方面探討股權激勵強度和分布結構的影響因素。
1.市場強制力
市場強制力是形成企業制度的一種能量。企業實施股權激勵也是在市場強制力的作用下,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結構和人際關系結構特征進行的一項制度安排。因此,我們首先考慮市場強制力對股權激勵強度及分布結構的影響。從市場競爭強度和企業成長速度兩個方向表征市場強制力。
2.生產經營結構
生產經營結構是指產品結構及其生產方式與市場競爭策略之間的關系。我們從技術特征、多元化、規模三方面探討生產經營結構對股權激勵強度和分布結構的影響。
3.人際關系結構
人際關系結構包括企業內部的人際關系結構和企業外部的人際關系結構。企業內部人際關系結構主要是指以財產權為核心構成的所有者財產權、企業法人財產權和企業所有權三個層次的契約制度,特別是基于不完全契約的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結構形成了企業治理結構的基礎。企業的外部人際關系體現為企業同外部諸多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長、短期契約結構及其相應制度。企業的股權激勵實際上是企業內部基于所有權分配的人際關系結構的調整。因而,我們認為企業現有人際關系結構中股權集中度、獨立董事比例、管理層持股、企業性質、兩職合一①、成本、外部人際關系結構②等方面都會對股權激勵的強度及分布造成影響。
三、實證分析
1.模型設計
根據對股權激勵強度及分布結構的分析,我們構建以下兩個多元線性回歸模型:
iei=β0+β1*mom+β2*gr+β3*tc+β4*dt+β5*+β6*size+β7*z+β8*id+β9*mo+β10*ne+β11*plu+β12*ac+β13*debt
ies=β0+β1*mom+β2*gr+β3*tc+β4*dt+β5*+β6*size+β7*z+β8*id+β9*mo+β10*ne+β11*plu+β12*ac+β13*debt
2.實證檢驗
對上述兩個方程分別進行多元線性回歸分析,結果如表1和表2所示:
表1 激勵強度影響因素回歸結果
變量名momgrtcdtsizezidmonepluacdebt
iei0.16-0.0060.0070.01-0.0090.0002-0.117-0.0250.0230.008-0.0840.036
p值0.4530.4440.2390.1450.0110.0970.0090.1930.0000.3020.0770.079
t值0.753-0.7681.1841.471-2.598**1.678*-2.664***-1.3133.799***1.038-1.787*1.775*
注:***,**和*分別表示在1%、5%和10%的統計下顯著。
表1是樣本企業激勵強度影響因素的多元回歸結果。自變量中,企業性質(ne)的回歸系數為0.023,在1%的水平上顯著,資產負債率(debt)的回歸系數為0.036,在10%的水平上顯著,說明企業性質和資產負債率會對樣本企業的股權激勵強度產生顯著的正向影響;獨董比例(id)的回歸系數為-0.117,在1%的水平上顯著,即獨立董事比例越高,企業股權激勵的強度越弱;成本(ac)的回歸系數為-0.084,在10%的水平上顯著,表現為成本越高,股權激勵強度越小;另外,股權集中度(z)和規模(size)的回歸系數也通過了檢驗,但值較小,分別為0.0002和-0.009,說明股權集中度和規模對企業股權激勵強度產生微弱影響,表現為集中度越高,規模越小,企業的股權激勵強度越大。
表2 激勵分布結構影響因素回歸結果
變量名momgrtcdtsizezidmonepluacdebt
ies-0.2090.0190.1080.0090.0640.1251.0160.407-0.0210.0510.330-0.261
p值0.3080.8140.0650.8910.0500.5540.0200.0300.7210.4800.4760.186
t值-1.0250.2361.868*0.1371.984** 0.6312.363**2.207**-0.3590.7090.715-1.331
注:***,**和*分別表示在1%、5%和10%的統計下顯著。
表2是樣本企業技術股權激勵強度影響因素的多元回歸結果,自變量中,技術特征(tc)的回歸系數為0.108,在5%的水平上顯著,即高技術企業更傾向于向核心技術人員采用股權激勵手段,而傳統行業企業對高管人員的激勵強度更大;規模(size)的回歸系數為0.064,在5%的水平上顯著,表現為企業規模越大,對核心技術人員的股權激勵強度越大;獨董比例(id)的回歸系數為1.016,在5%的水平上顯著,即獨立董事比例越高,企業對核心技術人員的激勵強度越大,但對高管人員的激勵強度越小。管理層持股(mo)的回歸系數為0.407,在5%的水平上顯著,表現為管理層現有持股越多,對技術人員的激勵強度越大。
3.結果分析
反映市場強制力的變量在兩個回歸方程中都沒有通過檢驗,我們認為這反映出市場強制力并不直接影響企業的股權激勵水平和分布結構,市場強制力可能會通過對生產經營結構或人際關系結構的作用而間接影響企業的股權激勵,其作用機制需要在今后作進一步探討。
生產經營結構的變量中,企業的技術特征并不能對股權激勵強度產生顯著影響,可能是因為現階段的股權激勵還處于試水階段,無論是高科技企業還是傳統行業企業尚不敢大規模地采用股權激勵制度,但實證結果顯示高科技企業在股權激勵結構方面更偏向于員工,與預期相符,反映出高科技企業希望通過股權激勵激發員工創新能力,并防止掌握關鍵技術的員工流失。多元化程度也在兩個方程中沒有通過檢驗,說明目前上市公司的多元化程度并不是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影響因素,究其原因,可能是樣本企業的多元化程度并不高,還沒有形成所謂管理者的公司帝國。企業規模對股權激勵強度產生負向影響,對激勵分布結構產生正向影響,說明規模越大的企業越擔心經理人員利用信息優勢采取機會主義行為,所以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對高管的股權激勵強度,而規模越大的企業可能面臨的官僚主義問題越嚴重,機構臃腫,人浮于事。企業通過增加對骨干員工的股權激勵可以看成是激發中層員工工作積極性的一種嘗試。
反映人際關系結構的變量中,獨董比例對股權激勵強度產生顯著的負向影響,與假設相符,反映了獨立董事對高管的股權激勵持謹慎態度,不希望高管將股權激勵變成自身的利益輸送工具;獨董比例對激勵分布結構產生顯著的正向影響,反映了獨立董事對技術人員或骨干員工股權激勵的支持態度,希望企業將一部分市場壓力向骨干員工傳導,從而提高技術人員及骨干員工的積極性。股權集中度對激勵強度有微弱的正向影響,與假設不符,反映出大股東對股權激勵的開放態度,可能存在著其他動機,有待進一步研究。管理層持股雖然對激勵強度的負向影響不顯著,但可以對分布結構產生顯著的正向影響。反映在目前的試水階段,管理層持股較多的公司由于受制度環境影響,偏向于對骨干員工實施激勵。企業性質對激勵強度產生顯著的正向影響,反映了民營企業的股權激勵動機更強,但在對股權激勵的分布上并沒有特別的偏向。成本對激勵強度產生顯著的負向影響,反映出現階段企業對股權激勵的謹慎態度,成本越高,企業越害怕股權激勵受到經理人的操縱。資產負債率對激勵強度產生顯著的正向影響,與假設不符,究其原因,我們認為,國內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尚在起步階段,企業實施股權激勵后是否會做出向債權人轉嫁風險的行為有待觀察,目前,債權人對股權激勵持一種積極態度,也希望企業通過股權激勵提高經營效率,改善業績,從而保證投放資金的安全。兩職合一的變量沒有通過兩個方程的檢驗,說明兼任總經理的董事長并沒有過多地利用自身影響力操控股權激勵強度及分布結構。
四、結論
股權激勵不能簡單地說成是一種解決企業委托問題的工具,授予激勵對象多少股份,如何在高管和骨干員工之間分配激勵股份,實際上是企業在市場強制力下,對自身生產經營結構和人際關系結構特征多種因素考慮權衡后的一種制度安排。本文試圖通過對市場強制力、生產經營結構和人際關系結構的探討,給出一個對公司股權激勵強度和分布結構的解釋框架。研究結果顯示,目前國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強度受到規模、股權集中度、獨董比例、成本、企業性質和負債水平等因素影響;激勵分布結構受到技術特征、規模、獨董比例和管理層持股水平等因素影響。上市公司制定股權激勵計劃需要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結構和人際關系結構特征進行全面考察,并對企業面臨的市場強制力進行評估,以保證股權激勵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mehran.h.,executive compensation,ownership,and firm performance.journal of financial eeonomies.38,1995,pp.163-184;benz.m,m.kucher and a.stutze., stock option:the managers’blessing: institutional restructions and exeeutive compensation.university of zurieh institute for empirieal research in economics.workingpaper,2001.
〔2〕benz,m and m.kucher and a.stutzer., stock options: the managers blessing: institutional restrictions and executive compensation.university of zurich institute for empirical research in economics. workingpaper. 2001.
【關鍵詞】 有限責任公司;優先購買權;合同效力;法律保護
一、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特殊限制規則
1.其余股東的同意權與否決權。1993年《公司法》第35條第2款規定了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的前置程序:“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該法第38條又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之一是“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以股東會集中決策為前提。從正面看,其余股東對股東向外轉讓股權享有同意權;從反面看,同意權也是否決權。在股東迫切需要出讓股權時,一些股東會拒絕或怠于召集股東會,致使股東遲遲不能獲得股東會是否同意股東轉讓的意思表示。實踐操作中,出賣股權的股東為啟動股東會召集程序,不得不通過耗時費力的訴訟程序才能獲得救濟。
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時,不需履行股東會決議程序,只需書面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即可,繞開了股東會召開難這一問題。新《公司法》第38條刪除了股東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的條款,股東會享有的集中統一決策權由此轉變為股東個別同意權。新《公司法》第72條第2款建立了出讓股東向其他股東個別發函征求意見的制度,以及其他股東默示同意的推定制度:“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為維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的人合性,即投資人有選擇投資對象、確定目標公司股東成員的權力。1993年《公司法》第35條第2款規定了老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該規定的疏漏之處在于:如果股東甲向第三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競相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都反對股東甲向第三人轉讓股權,股東甲究竟應將其股權轉讓給誰。新《公司法》第72條第3款明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辦法:“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時,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
(一)何謂“同等條件”
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在同等條件下”有效。倘若交易條件不同,老股東不得主張此權。如何認定“同等條件”在實務中是十分復雜而細化的工作,既包括同等價格條件,也包括價格因素外的其他對價?!巴葪l件”在現實具體操作中會表現出多種顯性或隱形的差異,以上指標不論在現實商談還是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中都應予以重點對比和參照的透明指標。
(二)“同等條件”的強制性與意思自治的協調
反對股東可否將第三人的報價置于一旁,另行與出讓股東確定價格,亦即在確定了“同等條件”后,還是否尊重雙方的意思自治。倘若出讓股東與老股東達成協議,根據契約自由精神,出讓股東可與反對股東另行協商更高或更低的價格,自不必受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限制;倘若無法達成協議,出讓股東有權要求反對股東以第三人提供的對價購買股權。
(三)優先購買權適用情形的狹義論
有學者認為,股東優先購買權適用于股權贈與的場合。理由:從文義解釋看,新《公司法》第72條第2款規定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中的“轉讓”二字,沒有明文排除無償轉讓,應當解釋為包括有償和無償轉讓。反對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既有助于維持股東間的人合性,也未必傷害受贈人利益,贈與股東獲得反對股東的等額對價后,可將對價轉手贈與受贈人。
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都是指股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權利主體的變更,不論該種轉讓行為的原因行為之所在。廣義的股權轉讓則包括買賣、贈與、繼承、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法院強制執行以及互易等特殊情形。新《公司法》第72條旨在規制股東的任意向第三人轉讓的買賣行為,應采狹義解釋僅指買賣轉讓行為,排除贈與、繼承、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法院強制執行以及互易等特殊情形。
三、侵害老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一)兩種觀點的爭鳴
一種意見認為:股權自由轉讓原則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現代公司的生命力就在于公司資本的自由流動。各國公司法都無一例外地明確宣示股東享有轉讓股權的權利和自由,只在例外的情況下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并不必然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意見認為,從保護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利,尤其是從保護中小股東權利的角度出發,應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結合合同法具體理由概括分析如下:
首先,《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法律規范分為任意性法規和強行性法規兩種,強行性規范又分為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豆痉ā返?2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按照學者的通說,法條中的“應當”,意即“必須”,是一種強制性規定。從判斷效力規范的兩個標準來看,符合第二個標準。其次,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將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合同認定為可撤銷合同或效力待定的合同缺乏法律依據。最后,無論公司還是股東個人、以及受讓人,基于無效股權轉讓合同所遭受的損失,可以通過損害賠償損失的辦法彌補將此類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的不足。
上述觀點,第一種固守股權轉讓的絕對自由,未充分考慮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公司在股權轉讓問題上的不同要求,也未論述到效力的最終結論上;第二種偏執于股東權利的保護,忽略了公司資本利益,將其他股東的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簡單等同、不周延的反證法、將損害賠償救濟與定性直接混同,難免有偏頗之處。
(二)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效力的實證性分析
首先,通觀公司制度的發展歷程不難發現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形式,這一特殊性就體現在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上。從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立法目的來看,是為適應有限責任公司特殊的需要,就其性質來看,實際上是一國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限制,是股權自由轉讓原則的例外。應當對優先購買權人的合法權益給予保護,這種規定不屬于強執性法律規范的范疇。當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與《公司法》的強行性規定發生沖突時,應認定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行為無效。
其次,從股權轉讓自由原則的要求,以及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受讓人的合法權益角度來看,應當綜合考慮兩方面的情形來判定。第一,考慮受讓人在受讓股權時的主觀心態,即看其主觀上是否為善意,是否應當知曉優先購買權人有無棄權的情況。第二,看其取得股權是否支付了相應的對價。
再次,股權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是一種“證權性登記”,盡管區別于像物權那樣的“設權性登記”,仍具有對抗效力。從維護交易安全,最大限度地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原則出發,如果股權轉讓已經修改了公司章程,進行了股權變更登記,對外產生了公示及對抗的效力,這時應當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參考文獻
關鍵詞:技術評估,倫理規制
中圖分類號: B8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技術評估中的主體沖突
關于技術評估的定義,目前國際尚無統一的定論。TA(技術評估)從誕生之日起就有多種定義,如技術評估是一組政策研究,對技術產生及擴展后可能產生的社會后果進行系統的考察,技術評估重視那些無意識的、非直接的或延滯的影響,技術評估試圖建立一種早期預警系統,易察覺、控制和引導技術變遷,從而使公眾利益最大化,并使風險最小化。
理論上,政府,科技專家,利益集團和公眾將是技術評估的主體。各主體之間應該是平等協商的關系,但在評估過程中,各評估主體在權利的分配上有著很大的區別。
首先,政府由于擁有對技術的絕對控制權,因而對技術的掌控變得日益集中。由于技術對于社會的主導性的加劇,新技術加劇了權利的不平衡。例如,在很多公共場所,在防止犯罪的名義下,很多監控設備的已使用,社會治安的代價就是人們自由的淪喪。
其次,由于技術專家在技術權利中處于優勢地位,從而在權力的角逐中遙遙領先。當我們考察民主決策與科技關系的時候就會發現,其中存在著科技發展中民主參與的悖論:一方面,科技決策需要民主參與,而另一方面公眾又無法民主參與。這是因為,科技內部有一種追求民主的思想,但在民主參與的時候,又有多種障礙,公眾必須克服這些障礙才能參與到科技中來,這就是首先要經過長期的訓練,才能進入到一個特定的科技領域。事實上,科學家并不喜歡局外人參與他們的科技決策,科技界常常想改變局外人,使他們適應科技界的思想方式,這就是為什么會有一個悖論存在。從內部說,我們需要一些對于科技的控制,而就科學家本身來說,他們要求局外人民主,但不希望外部的民主影響內部的決策。
而各大利益集團在技術評估中也處于強勢地位,由于每一項技術的開發和研制都需要大量的資金與人力的投入,而這些資金和人力往往就來自那些大型的產業集團。所以一項技術是否能夠進行研發、應用和推廣,利益集團的立場在很多時候就是技術走向的風向標。
而與此相對比,作為技術發展的被動承受者,公眾,在技術評估的過程中,話語的力量十分的微弱,在力量的對比上,公眾作為評估主體在很多時候還起著點綴的作用。顯然,這一現象極不公正。
由于公眾在技術評估中的公益性立場,經常會與技術評估中的三個強勢的評估群體產生沖突和對立,如何化解這些沖突,變對立和合作,這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課題。
二、民主模式的構建
實現技術決策過程的民主,化解權力沖突是最根本的途徑。由于技術評估中各主體的地位不同,權利不同,打破其權力的格局也將是一種重要的舉措。技術批判的代表人物芬伯格(A. Feen. berg)指出,技術形成的民主化要求增加增加社會角色的的數量和種類,這些角色包含專家和政府官員,而且還包括參與技術網絡的所有人;工人,使用者,技術進步可能造成的某方面的受害者或者受益者。因此,技術變革的民主化表達了技術內在本質的可能性-構建一個新的或更民主的決策過程。
那么,我們我們如何才能實現技術決策過程的民主化呢?
首先,應該建立面向公共決策的技術民主化決策過程。建立立場中立的中介機構。在參與的模式上,我們應該廣泛的采納不同利益群體的參與。在現代社會中,公民的利益表達往往通過與其利益一致的集團來進行的。公共利益集團在政治生活中的宗旨就是通過一系列利益表達活動來影響政府決策。從而維護并增進其追求的利益。通過公共利益集團這一強有力的社會中介機構,公民和政府精英們的對話距離就被大大的拉近了,延伸了政府的權威,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對政府政策制約的有效性。
其次,改變專家對于公共技術角色參與的誤解??梢栽谝欢ǖ幕A上建立共識委員會,該委員會建立后,組織者可以定期召開 共識會議,首先由技術專家們向公共代表們闡述技術發展的最新情況,以及潛伏性效應,以及專家們的個人意見。然后公共代表們發言,闡述公眾的立場,以及解決的方法和途徑。最后,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當能夠達成統一意見后,再由大會的秘書處形成文字方面的材料。然后加以保留,作為技術評估會議討論時的依據。
再次,對于技術評估主體的產業集團,由于其自身實力雄厚,可以利用媒體的力量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例如,建立技術新聞委員會,借助政府的力量來強制其參加,在媒體面前闡述其技術立場,然后針對其立場,進行全國性的討論。在討論的過程中,要實現信息的絕對公開化。在媒介的強大壓力下,對集團形成有效的牽制。
總而言之,構建能夠實現平等協商的對話平臺,將是實現技術民主決策的重要的舉措。各利益集團應該本著實現人類對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對技術進行評估,以實現社會的和諧共建。促進人類的全面、自由的發展。
參考文獻
一、數據來源與樣本選擇
本文數據來源于證券之星數據中心、中國股權分置改革專網、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研究對象為2010年4月底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和正在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根據中國股權分置改革專網的資料顯示,截至2010年4月底,共計84家上市公司已經完成了股權分置改革程序,還有1656家上市公司正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為了避免股權分置改革對股權結構的制度性影響造成研究結果的偏差,在對比分析股權分置改革前后的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績效影響的情況下,樣本選擇了2004年和2010年兩個年份口徑一致的數據,并設置了年份的虛擬變量。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選擇了200家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兩年共400組數據。
二、變量選擇與模型建立
(一)因變量的選擇
目前,關于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績效的關系還沒有形成被廣泛接受的一致性的結論,學者們常用的績效指標主要有EVA、Tobin' Q值、CROA、ROE等。首先由于經濟增加值(EVA)是一個總量指標,不能如實反映不同規模企業的差異,且在計算EVA時要對營業利潤和權益資本進行適當的調整,這種調整有時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則,因此EVA的使用極為有限;其次由于公司的市場價值與資本重置成本之比(Tobin' Q)在我國現行市場環境下很難準確的計量,導致Tobin' Q的使用也受到一定的約束;再者學者們常用的主營業務資產收益率(CROA),雖然從表面看CROA的引入增強了利潤指標的可信程度,卻忽略了CROA比率分子與分母不匹配的事實;而凈資產收益率(ROE)是判斷一家企業盈利能力高低的最佳指標,以這一指標為基礎,層層遞推,就能得到揭示企業經營狀況的其他指標。且這一指標作為反映資本收益能力的國際通用指標與本文關于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績效的研究主題十分吻合,因此本文未采用EVA、 Tobin' Q值、CROA等而選用ROE指標作為公司治理績效的評價指標。
(二)自變量及控制變量的選擇
本文選擇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AC與RC、股權控制度CN、第二至第十股東比例和CR2-10作為衡量股權集中度的自變量指標――AC與RC表示第一大股東的持股特性,當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低于50%時,AC等于0,超過50%時,AC等于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當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低于50%時,RC等于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超過50%時RC等于50%;CN是公司被控制的其他股東的持股比例與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之比;CR2-10是除第一大股東之外的前十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將國有股持股比例(PS)、機構投資者所持的股本比例(IIR)作為衡量股權屬性的指標――PS是國有股占總股本的比例,是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持股比例之和;IIR是所有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之和。將流通股比例(FR)、第一大股東的股權流通性質(SF)作為股權流動性指標――FR是流通股總的持股比例;SF是虛擬變量且流通股身份取值為1,限售流通股身份取值為0。為了防止影響公司治理績效的非股權結構因素對實證結果的干擾,本文設立公司資本結構(DAR)、年份虛擬變量(YEAR)作為控制變量――DAR是年末資產負債率;YEAR是虛擬變量且2004年取值為0,2010年取值為1。
(三)研究假設
根據已有的文獻研究結論與經驗,特別是在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績效的作用已為大家熟知的情況下,我們在此假設如下:假設1:第一大股東存在壕溝防守效應和利益趨同效應;假設2:股權制衡度越低,公司治理績效越好;假設3:第二至第十大股東持股比例越大,公司治理績效越好。
三、實證結果分析
(一)Pearson相關系數分析
我們首先利用Pearson相關性分析對自變量做相關測試,觀察到只有AC與RC存在著較強的相關性,其余變量之間的相關性均較小。這主要是因為AC與RC的數據都是根據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計算出來的,所以我們允許這一相關性存在。
(二)股本結構變量與公司治理績效的回歸結果分析
利用凈資產收益率
ROE=α0+α1AC+α2RC+α3CN
+α4CR2-10+α5PS+α6IIR+α7FR
+α8SF+α9DAR+α10YEAR+ε
模型對樣本數據進行多元回歸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結果:第一、第一大股東的AC與凈資產收益率ROE在10%顯著水平下相關性不顯著,且符號為負,AC所反映的利益趨同效應不明顯而壕溝防御效應比較明顯。說明大股東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取得的流通權雖然有利于大股東利益趨同從而提高公司治理績效,但是其作用并沒有立即顯示出來。相反,大股東隧道挖掘依然很多。這也許是因為AC與RC具有較高的相關性從而影響了分析的結果。假設1沒有得到驗證。 第二、股權制衡度CN與凈資產收益率ROE在10%顯著水平下呈現出負相關關系。這一結果說明對控股股東的制衡度越高,企業的績效越差,也就意味著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越大,對企業的業績水平起的積極作用就越明顯。假設2得到了驗證。第三、第二到第十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CR2-10與凈資產收益率ROE在10%顯著水平下正相關。從樣本公司來看,當CR2-10在相對較大時,可以抑制大股東、抵制大股東的掏空行為,從而提高公司治理績效。所以股權集中于前十大股東與公司治理績效有正相關關系,股權相對集中模式也比較適合目前的股權結構。假設3得到了驗證。
四、結論
第一,在我國目前的公司治理環境下,股權相對集中,由幾個大股東分散公司控制權的股權結構更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
關鍵詞:地鐵結構;安全評估;指標體系;層次分析法;模糊理論
0 引言
在我國如今大力建造地鐵隧道的狀況下,城市軌道交通已經成為了交通系統中的一個主要部分是。但是隧道交通在為城市的發展做出貢獻的同時,如果說存在著任何的安全隱患,那么必然會造成大量的安全事故。而要避免安全事故,就需要針對安全事故采取完善的定性、辨識措施,進而采取更有針對性、適用的安全評價措施,讓地鐵隧道的安全性得以提升。下文主要基于模糊理論來對于地鐵結構安全評估進行了深入的研究。
l 地鐵結構安全評估指標體系
1.1 體系中評價指標選取原則
為了能夠針對地鐵運營過程中地鐵結構的安全狀態能夠全方位的反映出來,那么就需要最大限度的保證,評價指標本身是直接基于對地鐵隧道結構安全系統來執行的完善、客觀分析,充分的反映出了各個不同方面的影響因素。從相關的分析評價結果來看,這必須要與地鐵隧道所呈現出的部分專業學科相結合,那么評價指標就必須要嚴格的遵守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則:指標完備性、科學合理性、獨立性、可操作性等等。
1.2地鐵結構安全評估指標體系的建立
地鐵隧道本身是直接深埋在土層位置之中的,并且在執行運營工作的過程中,對設計結果、使用年限等安全因素有著直接的影響。不僅僅是被地下水所侵蝕,而引發滲漏現象,更為嚴重的是對于結構裂縫因素所造成的影響。當出現了嚴重的裂縫現象之后,必然會出現隧道斷面變形、鋼筋結構銹蝕、混凝土腐蝕等多方面的病害因素出現。
地鐵結構所涉及到的安全評估體系,實際上就是一個較為典型的多指標、多屬性問題,這方面的問題必須要通過工程學的層次分析措施。當完成了地鐵結構安全因素分析工作之后,就必須要與相關的評價指標原則相結合,著重對于地鐵實際運營過程中所涉及到的評價指標可測試性,來構建起一個完善的結構安全評估體系。
1.3體系評價集的建立
要針對地鐵本身所呈現出的結構安全狀態進行判定,那么就必須要對于擬定出的一些特性狀況加以評價。在不同層次評價指標以及最后的評價目標之上,進行安全等級劃分,其本身是屬于一個極強的實踐性問題。在整個過程中實際上涉及到了相關的已有規范、實踐經驗等等。如果說在實際執行劃分的過程中,所呈現出的安全等級量較少,或者說過于簡略,那么就極有可能使得最終評估結果將一些至關重要的信息完全淹沒掉;但是,如果說安全等級的劃分層級過多,也同樣會導致等級界限不明顯的問題,直接給相關操作人員帶來了較大的難題。因此,在實際執行評價級劃分的過程中,可以直接參照我國的公路隧道安全狀態等級或者是鐵路隧道的等級劃分,同時與地鐵結構實際表現出的多方面狀況相結合,制定出四級劃分措施。
2 地鐵結構安全評估模型
2.1評價指標權重確定方法
在具體建模時采用層次分析法和模糊數學相結合的方法,避免了單純采用層次分析法計算各層次指標權重的局限性。為此,首先根據地鐵結構安全評估指標體系中評價指標兩兩比較時的具體特點,在分析層次分析法的基礎上,采用一種改進的層次分析法一乘積標度法,來確定指標層指標和準則層指標的權重。
2.2地鐵結構安全狀態模糊綜合評價模型
地鐵結構安全評估指標體系是一個三層指標體系,因此采用兩級模糊綜合評價模型。多級模糊綜合評價是從最低層開始逐層向上做出綜合評價,直至最高的目標層以得到原問題的綜合評價結果。這里從指標層出發,先對準則層各因素進行一級模糊綜合評價,再對目標層進行二級模糊綜合評價,進而最大限度的確保各個不同環節的完善性,保證計算模式的全面,避免出現疏忽的可能性。
2.2.1一級模糊綜合評價
1)建立評價指標集
根據地鐵結構安全評估指標體系,有C={c1,c2,…,c6},Ci表示指標層各指標。
2)建立評價集合
如前所述,設地鐵結構安全狀態評價集的安全等級向量為V=[V1,vz,v3,v4],v1、v2、v3、v4依次代表安全、較安全、較不安全、不安全。
3)確定單因素評價矩陣
關于隸屬函數的選取,本文采用比較常用的正態型隸屬函數形式:
U(x)=e-[(x-x0)/c]2
利用隸屬函數建立評價指標對評價集合y的隸屬向量為:
Rci=(rci1 rci2 rci3 rci4),i=1,2…,n
由隸屬向量Rci即可建立準則層各因素的單因素評價矩陣R’bi。
4)一級模糊綜合評價
模糊綜合評價是通過模糊算子建立模糊綜合評價模型的過程。根據理論分析,這里選用加權平均型模糊綜合評價模型,此模型不但考慮了所有因素的影響。而且還保留了單因素評價的全部信息,適用于需要全面考慮各個因素影響和全面考慮單因素評價結果的情況,該模型的建立過程相當于矩陣相乘,由各單因素評價R’bi,與其相應的權重向量Bi,可得到各因素B對評價集合V的隸屬向量為Wbi×R’bi。
2.2.2二級模糊綜合評價
將一級模糊綜合評價結果風:視為單因素評判集,由Ru,可組成二級模糊綜合評價的單因素評價矩陣,由相應的權重向量和單因素評價矩陣通過矩陣相乘可得到二級模糊綜合評價結果――目標因素對評價集合的隸屬向量為
Z=Wa×(Rbl,Rb2,…,Rbt3)T
4 結語
綜上所述,本篇文章利用實例分析的措施,來針對地鐵結構安全指標體系以及體系評估改進層次的模糊判斷措施進行了介紹。從相關的結果來看,其中所表現出的相關特點具體如下幾個方面:上文指標體系是對于影響地鐵結構安全因素進行全面分析之后,所構建起來的,其本身所表現出的系統性、科學性較強;其次,該評價體系能夠直接通過定性分析以及定量的方式呈現出來,評估的過程以及方式更加的科學。■
參考文獻
[1]王山等.地鐵安全評價研究[J].華北科技學院學報,2006,3(1):1-3.
股權激勵是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職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目前國家出臺的一系列相關法律規定,為擬采用股權激勵方式的公司打開了合法解決股份來源問題的通道。
《公司法》第143條中明確規定了四種收購股份的方式,其中之一是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后,可以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得到股份并將其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中,也明確了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
由此可見,對職工進行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渠道可以通過公司股票的回購得到解決。而我國現有法規制度中對股份回購所需資金來源的會計處理有著不同的規定,這給實務操作帶來了較大選擇和操縱空間,從而可能對公司財務狀況等方面產生較大的影響。
一、回購股份資金在稅后利潤中列支
1.《公司法》第143條在規定了公司收購的本公司股份用于職工激勵時,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
2.財政部財企〔2006〕67號《關于公司法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回購股份,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財務處理:
(1)公司回購的股份在注銷或者轉讓之前,作為庫存股管理,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轉作庫存股成本。庫存股轉讓 時,轉讓收入高于庫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資本公積金;低于庫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沖減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
(2)因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辦法而回購股份的,回購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所需資金應當控制在當期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數額之內。股東大會通過職工股權激勵辦法之日與股份回購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應當于通過職工股權激勵辦法時,將預計的回購支出在當期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中作出預留,對預留的利潤不得進行分配。公司回購股份時,應當將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轉作庫存股成本,同時按回購支出數額將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轉入資本公積金。
3.《企業財務通則》第5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回購股份對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實施股權激勵的,在擬訂利潤分配方案時,應當預留回購股份所需的的利潤。
根據以上規定,公司回購股份用于職工獎勵所需的資金可以從稅后利潤中列支,并作為利潤分配的一部分,在當期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中作出預留。也就是說,這部分預留的利潤實際上被限定用途,不允許向公司現有股東進行分配,并應轉入資本公積金,在職工行權時,根據行權時價格與回購股份價格的差額,調整這部分資本公積金額。
二、回購股份資金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財政部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11號-股份支付》,對股權激勵政策規定了相應會計處理方法。該項準則的應用指南中規定:企業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取得的職工服務成本計入成本費用,同時增加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職工行權企業收到價款時,轉銷交付職工的庫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內資本公積的累計金額,同時按照其差額調整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三、回購股份不同處理方式的影響分析
從以上舉例的處理結果看,不同的處理對公司的財務狀況以及納稅籌劃等會出現不同的結果,分析如下:
1.對財務狀況的影響
如果股份回購的資金從稅后利潤中列支,不會影響公司當期損益;如果將股份回購的資金在成本費中列支的話,則是將股份回購看成是為更好地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職工的報酬,與支付給職工的其他報酬一樣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會直接影響公司的當期利潤。
2.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如果回購資金從稅后利潤中列支,由于不影響當期利潤,所以不需進行納稅調整、不會對當期所得稅費用產生影響,因此沒有稅收抵減作用,從而使公司股東為激勵政策的實施多負擔了稅收成本。
3.對財務指標的影響
《企業財務通則》中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購后暫未轉讓或者注銷的股份,不得參與利潤分配,因此,在計算公司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時,需要考慮這些未轉
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是公司建立長效激勵機制首選的一種方式,目前許多公司相繼推出股權激勵計劃,其作用已勿需置疑,所以在國家出臺的相應法律制度中,規范統一的回購資金列支渠道,已是刻不容緩。筆者認為,在確定回購資金的來源有關制度時,應充分考慮以下方面:
1.在稅后利潤中列支回購股份資金,其本質是將股東權益在現有股東及未來股東之間進行再分配,所以,以下情況,從稅后利潤列支是合理的:
回購股份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注冊資本或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等。這種情況下,股東為了公司的持續發展或擴張等原因,愿意將原有股東權益在新老股東之間進行重新分配,所以在稅后利潤中列支回購股份資金,可以防止出現不同類型股東之間利益的不平等,保證股東享有的權益。
2.當公司回購股份的目的是為了獎勵職工為公司所做出的特殊貢獻,或者將其當期乃至未來很長時期的經營狀況與職工的利益掛起鉤來,通過未來服務年限、未來收益指標等行權條件來約束所回購股權的分配對象或數量時,此種股權激勵的本質是為了對職工進行獎勵,使正常經營成本的一部分,或者是為了獲取職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內更好、更多的服務。那么從現實角度分析,公司對職工采取期權性質的長期股票激勵政策與即時的現金激勵一樣,都是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需要付出的代價,只不過是支付報酬的時間和方式有所變化,但這些并不會改變這種支付的實質,所以這些激勵措施的現金流出完全符合費用的定義和確認條件,因此作為成本費用列支是合理的。
3.如果回購的股份在未轉讓或注銷前不參與利潤分配,對每股收益和每股凈資產的影響,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果回購股份是準備注銷的,則由于流通股數的絕對減少,會使每股收益和每股凈資產增加。如果回購的股份是用于獎勵職工的,則現有股東可供分配利潤的增加只是一種暫時的表象,隨著行權日的到來,股東真正可獲得的利益并不會增加,且在稅后利潤列支回購款項的情況下,如行權價低于回購股票時的價值,原有股東會讓渡一部分利益給未來潛在股東,所以必須考慮這些股份期權的稀釋作用,以便投資者正確理解公司的財務指標,做出合理的投資判斷和選擇。
論文關鍵詞:公司治理結構經營績效,股權結構,董事會
一、 公司治理結構與公司經營績效概述
關于公司治理結構的內涵,我國學者吳敬璉(1994)提出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組織結構股權結構,
是由所有者、董事會及經營管理活動的執行者即經理層三方所構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公司治理結構反映的是一種公司自我組織的治理機制,需要處理公平、控制與效率的關系,其目標首先是實現公司價值(公司績效)的最大化,從而實現股東、人及利益相關者的價值和利益。
公司的經營績效是指公司利用內部與外部資源實現價值最大化的程度,通常投資者會運用財務指標來衡量公司的經營績效,如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EVA等,同時也可以用股票市場中的股價、市價總值等指標來測量公司經營績效。公司經營績效是公司治理結構有效性的主要衡量標準,也是公司治理結構優化配置公司內部資源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最終結果。公司的經營績效如何主要是由公司本期及前期的經營狀況所決定的,而究其深層次原因,卻是由公司的經營戰略、經營決策及經營方案等的優劣來決定的,而決定公司的經營戰略、經營決策及經營方案的正是公司的治理結構。由此可知,公司治理結構對公司的經營績效有著決定性的影響。本文將就公司治理結構的四個主要組成部分即股東間的股權結構、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層來分析其對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
二、股東間的股權結構對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
股權結構是決定股東大會的權利與利潤分配的關鍵因素,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問題,主要包括股權屬性、股權集中度及股票的流通性三個方面。
1、股權屬性對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分析
在我國,股權屬性一般可分為國有股、法人股及社會公眾股三大類。不同類型的股權與公司績效的相關性是不一樣的。國有股權對于公司的經營績效有正反兩方面的影響:一般來說國有股權是由國家政府委托人對國有股權進行管理,這就造成了實際的所有者缺位現象,人可能會為了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犧牲所有者的利益;另外國有股權的目標存在多維性,國有股權除了要考慮利潤最大化,還有考慮就業、福利等其他政府目標,從這個角度來看,國有股會降低公司的經營績效。但是,某些情況下,國有股權也會給公司經營績效帶來正面影響,如銀行信貸的取得、政府補貼、行業壟斷等。法人股是指以企業法人身份持有的股權,由于有明確的法人持股主體,加上企業法人一般來說具有明確的投資目標,也具有一定的專業判斷與分析能力,不會盲目進行投資,也會對被投資企業實施必要的監督,所以一般來說對于公司的經營績效具有正面的影響作用。社會公眾股是指持股人是自然人的股權。社會公眾股一般來說股東數量比較多,持股比例較小,往往會采取“用腳投票”的方式來對公司的經營業績作出反應,在流通性比較強,股權比較分散且信息比較有效的證券市場上,會促使公司的管理者努力把公司經營好,因而對公司經營業績有一定的正面影響。但是在不發達、股權集中的資本市場上則對公司的經營業績沒有明顯影響。
2、股權集中度對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分析
一般來說, 股權高度分散時,對于經理層的監督會處于缺位狀態,因為監督經理層是需要成本的,對于持股比例低的股東來說,對經理層進行監督的成本會大于因此得到的收益,從而不會去對經理層進行監督。持股比例較低的股東普遍存在“搭便車”心理,因此股權結構,股權高度分散并不利于公司的經營績效。此時,由于缺乏對經理層有力有效地監督,可能會出現高級管理層控制公司謀求私利的內部人控制現象。而在股權相對集中時,會有持股比例較高的大股東存在,大股東處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會去對經理層進行監督,抑制經理層的利己行為,使經理層努力為公司工作從而作出有利于公司價值最大化的決策,從而有利于公司的經營績效。但同時,從另一方面來看,大股東的存在也會對公司的經營績效產生負面影響。因為大股東可能會利用自身對于公司的控制權,為追求自身利益而犧牲中小股東的利益,通過追求自利目標而不是公司價值最大化目標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這一點已經被我國證券市場上報出的很多財務舞弊案件所證實,很多舞弊案件都是因為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對公司的董事會及經理層進行控制,進而通過各種手段如關聯方交易等對公司進行利益侵占,隧道挖掘等,最后導致公司資不抵債,破產倒閉,損害了眾多中小股東的利益。所以總的來說,股權集中度對公司的經營業績有影響,但可能是正面影響也可能是負面影響。
3、股票流通性對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分析
股票的流通性指的是股票能不能在二級市場上進行流通。把股票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非流通股不能在二級市場上進行流通,非流通股股東的收益與股價沒有直接的關系。具體來說,在公司盈利增加時,非流通股股東失去了通過證券市場出售股票獲得溢價收入的權利;在公司虧損時,失去了通過證券市場轉移風險的權利,因此他們對公司的經營業績沒有關心。而流通股股東股東的收益與股價直接相關,因此他們比較關注公司的經營業績等各方面經營表現;另外,公司股票的流通比例越高即流通性越好,公司在控制權市場上被收購、控股或接管的概率就比較大,這時公司的經理層為了避免被收購或接管,會努力為公司工作,從而有利于公司的經營業績;反之,流通股比例較低的公司,被收購、控股或接管的概率也比較小,會對公司的經營業績產生不利影響。綜上可知,股票的流通性越好,則越有利于公司經營績效的提高。
三、董事會對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分析
董事會的職責是接受股東的委托聘請經理層并對其進行監督,對公司重大經營決策進行審批,其對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具有兩面性。一般來說,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結構的中心,優化公司治理結構關鍵在于提高董事會的質量。由于董事會可以代表股東對經理層進行監督,抑制經理層的“利己”及“懈怠”行為,使經理層努力為公司工作,而且董事會在制定公司的長期發展戰略及重大經營決策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從這個方面來說董事會對公司經營績效具有重要的正面影響。另一方面,根據委托理論,董事會是降低股東與經理層之間的成本的重要機構。但股東與董事會之間也是委托與的關系,就不可避免的也存在著成本。同時,董事畢竟不是股東本人,其利益取向肯定不會與股東利益最大化完全一致,于是其作出的決策有時并不是以公司價值最大化為目的,再加上現實經濟情況中,董事與經理“合作” 甚至總經理與董事長為同一人,為謀取自身利益,損害股東和公司的利益,這時董事會對于公司績效就會有負面的影響。
四、監事會對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分析
監事會是監管公司管理層經營活動的督察機構,以保證公司的經營活動公平、公正,不偏離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從設立監事會的動機上看,對公司經營業績是有正面效應的。但很多基于監事會的實證研究發現,監事會并沒有起到其應有的作用,很多時候監事會只是一個形式性的機構,所以對公司的經營績效沒有實質性的影響。甚至一些財務虧損,財務造假公司,通過設立一個大的監事會來掩蓋其財務虧損及造假行為。
五、經理層對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分析
經理層作為公司經營管理的專業人才,如果能以其委托人即股東的利益最大化或者公司價值最大化為目標,運用其專業知識,認真履行其職責,認真執行公司的各項經營方針和計劃,合理制定公司的各種經營方案等,自然會給公司的經營績效帶來正面效應。但是另一方面,經理層人員作為理性的經濟人,當然會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而不是股東利益最大化,當外部監管力量不強或者追求自身利益的收益大于成本時,經理層人員往往會選擇犧牲股東或公司的利益,而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從這個角度看,經理層人員對于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就會是負面的。
六、結論與建議
從以上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各個組成部分對經營績效影響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公司經營績效與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很大關聯,甚至可以說,公司的經營績效如何取決于公司的治理結構。那么如何克服負面影響,充分發揮公司治理結構對公司經營績效的積極促進作用呢?本文針對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建議:
1、逐步降低國有股持股比例,提高法人投資者的持股比例。一方面使國有股由絕對控股逐步轉為相對控股,另一方面提高法人投資者持股比例實現相對控股股權結構,形成國有股與法人股股權制衡的局勢。充分發揮國有股在政策方面的優勢及法人投資者的專業判斷和分析能力及其對經營管理層的監督作用,從而有利于提高企業經營績效。
2、保持適度的股權集中度,避免股權過度分散或一股獨大。適當的股權集中度可以緩解散戶的“搭便車”效應又可以避免一股獨大帶來的負面效應,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經營績效。
3、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有效的激勵制度可以有效降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之間,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的委托成本股權結構,使董事會和經理層能夠以公司價值最大化為目標努力工作及做相關決策。比如可以推行高級管理人員強制持股政策,并適當加大其持股比例,以及建立有效的業績評價制度,使其為公司經營績效的最大化而努力,從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經營績效。
4、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完善的獨立董事制度是提高董事會整體獨立性的有效手段,必須在董事會中保證一定比例的獨立董事同時要注意獨立董事設立的科學性,提高董事會的監督管理作用。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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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股票期權
股權激勵在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不少公司已實施股權激勵,股權激勵對完善公司治理、提升業績的作用也初步得到顯現。
一、股權激勵概述
(一)股權激勵含義
股權激勵本質上是企業所有者讓渡部分股權給企業經營者,讓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共擔風險,使經營者和所有者目標函數一致。
(二)股權激勵原理
委托人將剩余索取權部分轉讓給人,使人的收益與企業績效相對應。由于人獲取了部分剩余索取權,積極性提高了,可以增加整個企業的績效,這樣就使委托人的損失從企業績效的提高中得到補償。
(三)股權激勵的方式
1.業績股票。在年初確定一個合理的年度業績目標,如果激勵對象在年末實現了公司預定的年度業績目標,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股票,或獎勵其一定數量的獎金來購買本公司的股票。
2.股票期權。股票期權是以股票為標的物的一種合約,期權合約的賣方,通過收取權利金將執行或不執行該項期權合約的選擇權讓渡給期權合約的買方。
3.虛擬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虛擬的股票,如果實現公司的業績目標,則被授予者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但沒有所有權和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公司時自動失效。
4.管理層收購。管理層融資收購(MBO)是杠桿收購的一種。杠桿收購是一種利用借債或其他融資方式所得的資金購買目標公司的股份,從而取得公司的控制權,改變公司所有權結構、控制權格局以及公司資產結構的一種金融工具。
5.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授予經營者一種權利,股票增值權的收益來源是公司提取的獎勵基金,公司的現金支付壓力較大。
6.限制性股票。是指事先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但對股票的來源、拋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
7.延期支付。是指公司為激勵對象設計一攬子薪酬收入計劃,其中有一部分屬于股權激勵收入,股權激勵收入不在當年發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價折算成股票數量,在一定期限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據屆時股票市值以現金方式支付給激勵對象。
8.帳面價值增值權。具體分為購買型和虛擬型兩種。購買型是指激勵對象在期初按每股凈資產值實際購買一定數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凈資產期末值回售給公司。虛擬型是指激勵對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資金,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名義股份,在期末根據公司每股凈資產的增量和名義股份的數量來計算激勵對象的收益,并據此向激勵對象支付現金。
(四)股權激勵對上市公司的意義
1.協調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關系。股權激勵機制的實施使經營者成為公司的股東,為了在將來能獲得巨額的回報,經營者自然會更多地關注股東的長遠利益和公司的未來發展。
2.有效抑制經營者的短期化行為。引入股權激勵機制后,要求經營者不僅要關注公司本年度實現的財務指標,還要關注公司將來的價值創造能力。
3.促使經營管理水平提升。股權激勵使管理層和企業利益相關,當一項經營決策不但會直接影響公司利益,也會間接影響經營者個人利益時,管理者在決策時就會審慎許多。
4.有利于上市公司降低委托――成本。通過股權激勵,將經理人的報酬與公司的長期發展業績或某一長期財務指標緊密聯系在一起,所有者就無需密切注視經理人是否努力工作等,從而有效降低公司的委托――成本。
5.有利選擇與吸引優秀人才。股權激勵方式可以避免現金報酬激勵的弊端。同時,股權激勵制是以股權為紐帶,通過股票期權制的附加條款設計,聯結經理人與公司的關系。經理人若在期權持續期內離開公司,將喪失部分尚未行使的剩余期權,因而必定約束公司經理人。
二、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成效及難點
1.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成效。2006年1月1日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實施以來,滬深兩市已有青島海爾等近200多家上市公司提出股權激勵方案,其中部分公司已進入實施階段。
2.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難點
(1)股權激勵制度自身不健全。由于國內對實施股權激勵制度尚屬于探討摸索階段,制度自身的缺陷極大程度地限制了其功效的發揮,股權激勵制度本身仍有待完善。
(2)法律法規不完善。迄今為止,除《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外,我國尚沒有一部涉及到股票期權制度基本框架和實施細則的國家法律。
(3)缺乏適當的業績評價體系。以何種指標作為企業業績評價手段和報酬計量依據,不但體現了其價值取向,更是直接關系到具體操作方案的效果甚至成敗。而這還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
(4)缺乏股權激勵機制的配套資金。對股權激勵的資金安排,傳統方式上只有銀行貸款支持模式。該模式資金規模有限,造成激勵對象的資金壓力,使得股權激勵部分地失效。
(5)股票市場不完善。我國股票市場起步較晚,尚處于接近弱有效市場階段,上市公司質量低下, 政府過度干預市場運行,中介機構缺乏獨立性與透明度,機構投資者所占比例偏低, 市場投機色彩濃厚,股價高低與公司盈利相關度低。
(6)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
(7)股權激勵過度。
三、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機制的完善措施
1.完善股權激勵制度。要認真分析股權激勵中存在的問題,學習和借鑒國際慣例,為推進股權激勵的發展創造更良好的環境。
2.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實施股權激勵機制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對參與主體、有效性等予以規范指導,使股權激勵機制的實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另外,還要加強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機制的監管、會計等方面的法律建設。
3.建立科學民主的業績考核。除財務指標這一定量指標外,還應設計必要的定性指標,即考核被激勵對象的品德、執業能力、職業水平等。另外,必須將業績考核制度納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建設中,以保證公司運作過程中各個環節的良性對接。
4.著力培育有效的證券市場。我國要大力加強證券市場建設,著重打擊機構炒作、大股操縱等違法行為,同時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強化信息披露,禁止幕后交易事項,加強監管,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使股價能夠正確反映公司經營業績,同時也可以保證股權激勵機制的有效實施。
5.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引進外部董事,建立以董事會為中心的公司治理結構。從產權制度出發,加快股權結構多元化的改革,推行“多股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從而實現長期目標。
6.避免股權激勵過度??刂扑俣仁潜O管部門對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一個原則。然而就像當初的國有企業改制一樣,股權激勵不能搞一刀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選擇做任何事情都要進行利弊權衡。監管層要加大監管力度,嚴格把關,把股權激勵的風險降到最低。
股權激勵作為一種創新的激勵機制,不僅可以大大提高職工的主動性,也有利于構造公司科學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但這種股權激勵更多的還是應該適用于那些行業成長性及整體業績良好的高科技企業和中小企業板塊。總之,要慎重用好股權激勵,這對于進一步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加快我國經濟的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關鍵詞】股權激勵 公司治理 公司績效
一、緒論
(一)研究背景
一直以來,企業經營者激勵不足,是影響我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問題。在不斷地摸索實踐中發現,股權激勵將經理人和股東的利益結合起來,通過對股權持有刺激經理人努力創造優秀業績,從而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
股權激勵最早起源于美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現在已經成為一種普遍薪酬模式,在全球眾多上市公司中推行。我國由于各種原因,公司制起步晚,市場經濟發展不健全,股權激勵的實施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對于上市公司的治理和業績水平并未取得顯著成效。
2006年l月,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從而拉開了我國股權激勵實施的新一幕。此后,證監會、國資委和財政部又多項條文,為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行為提出規范性的指引;同時,股權分置改革的完成也為我國股權激勵計劃的推行提供一個良好的契機,在這樣的情況下,激勵措施迅速在多家上市公司中展開。
在市場經濟競爭激烈的今天,企業的長期發展愈加困難,如何建立有效的股權激勵機制從而加強公司治理,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二)研究意義
本文主要針對一般模式下的股權激勵進行研究,其原因在于以下兩點:第一,該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通過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符合絕大部分公司所有者的利益,可體現股權激勵的本質是為公司股東服務;第二,該類激勵方案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請,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鑒定,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內部人控制的作用,確保股權激勵真正起到提升上市公司價值的目的"基于此,本文研究的對象均針對一般模式下的上市公司定義。
(三)研究目標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市場經濟以及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快速推進,近些年來,中國上市公司高管層的現金薪酬過高越來越受到社會各方面的質疑,推行與責任和風險相匹配的股權激勵政策已是大勢所趨,因此,薪酬激勵模式的有效性選擇已勢在必行。
截至目前,我國已有427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權激勵計劃方案。但由于我國資本市場、法律環境、公司治理等因素的影響,股權激勵的推行十分緩慢。因此,我們必須聯系中國經濟市場的特殊性和企業特殊的歷史背景,研究實施股權激勵的實際效果和影響效果實施的因素,提出相關建議,為股權激勵在中國的進一步順利實施提出符合中國國情、適應企業自身環境、有助于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相應對策。
二、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現狀
據統計,截至2012年12月31日,滬深兩市已有427家上市公司公告了股權激勵計劃方案。
(一)股權激勵的主要對象
激勵對象有以下幾類:1.在公司領取勞動報酬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2.高管人員;3.中層管理人員;4.有巨大貢獻或骨干業務人員;5.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
以上激勵對象不包括:獨立董事;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二)股權激勵的主要模式
我國的股權激勵模式主要是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位居第三,而業績股票、虛擬股票等激勵方式所占比例很小,效果最差。公司應根據自身情況選取合適的激勵方式。
(三)行權價格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四)考核體系
上市公司構建的績效考核體系主要采用按新會計準則計算,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 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財務指標的真實性。但是單靠財務指標進行考核是遠遠不夠的,存在一定的風險和漏洞。我認為應結合多重指標進行考核,更好的起到激勵作用。
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和保障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中缺乏關于股票期權的發放、行權、交易和種植的實施細則和法律條款。另外,現有的相關條款約束過于嚴格,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其發展。
(二)缺乏完善的外部市場條件
國外經驗表明,有效的證券市場是股票期權激勵作用實施的必要的客觀環境,有效的或者比較有效的證券市場中股票價格才能夠正確地反映公司的真實業績,才能對上市公司的業績提升,特別是公司的成長做出及時、恰當的反映,也才能使經營者的報酬收人與公司的經營業績具有較大的相關性。而我國的證券市場起步較晚,是屬于弱有效市場,機構投資者所占比重偏低,投機氣氛高于投資氣氛,股票價格的變動受莊家炒作、金融政策變化因素的影響較大,不能正確反映公司的經營業績。在這樣一個企業業績得不到客觀地度量和評價的證券市場上,經營者很難對自己的股份收益做出準確預期,股票期權也就難以達到其應有的激勵效果。
(三)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合理
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股權激勵制度的操作平臺。然而在我國,董事會組成不合理,沒有完善的董事會制度,并且公司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沒有形成獨立的薪酬委員會,內部監督機構沒有真正發揮其效力。這些都反映出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不健全,一度出現“一股獨大”的現象,致使股票期權計劃無法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
(四)沒有形成統一的、自由流動的經理人市場
我國上市公司,特別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大多數的經理人由上級行政任命,沒有經過市場作用進行優勝劣汰,對于經理人的選拔缺乏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受許多主觀因素的影響,還未建立有效的約束機制。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保證有企業家才能的經理人員脫穎而出,職業經理人市場主體的壯大也更加困難,股票期權的激勵制度自然失去了有效的激勵對象,不能取得預期效果。
(五)缺乏適當的業績評價體系
建立業績評價體系最重要的是講求客觀、公平公正,所以我國應成立專門的薪酬委員會,強調其獨立性,盡量避免各種“情感”因素。另外,我國對于業績評價采用財務會計指標進行衡量,而會計方法的可選擇性讓高管人員鉆了空子,造成會計信息更加失真。由此可見,我國上市公司目前的業績評價體系不能為股權激勵的實施提供公平合理的基礎。
四、改進我國股權激勵制度的建議
進入21世紀的今天,“可持續發展”和“和諧社會”已成為發展主流。可持續發展的上市公司、和諧的公司治理結構,也是證券市場追求的目標。
(一)完善政策法規
國家應該加快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對股票回購、增發新股等方面加強監管的同時,允許企業采用更多的方式來拓寬股票的來源渠道,從而在推行股票激勵計劃時簡化操作和降低成本。
目前我國對于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取得的所得,現行稅法明確了應予征稅的原則,但考慮到為支持企業改制和促進我國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對于股票期權計劃各環節如何納稅問題,我國稅法沒有明確規定。作為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配套體系,應該盡快完善我國稅法的規定。
(二)提高證券市場有效性
我國目前證券市場仍處于弱式有效,股票價格不能有效反應企業業績,股票市場違規操作現象嚴重。上市公司質量差、信息披露不健全,更沒有建立起功能齊備的期權期貨市場。這是推廣股票期權制度的最大障礙。
第一,加強證監會、審計部門等社會各界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加大對公司在股票市場違法違規操作的查處力度,嚴厲懲處上市公司造假、非法經營行為,鼓勵社會輿論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
第二,加大對股票投資者買賣行為的監管力度。重點打擊假買假賣、哄抬股價、聯合坐莊等操縱股票價格的行為;遏制投機,大力倡導并鼓勵理性投資。
第三,加大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不定期審查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證券公司等為上市公司和股民服務的中介機構,規范會計及相關信息的披露制度。
總之,進一步規范市場參與主體的行為,讓股票市場的運行環境更加科學、合理、透明、有效。
(三)完善公司治理機制
對于公司內部治理,主要應從制度建設和法規建設上進一步約束經理人的決策行為。首先,要建立獨立董事會,規范董事會制度,加強監事會的監管力度;其次,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對授予股權、行權價格、行權時間和終止條件等進行科學規定;最后,對股權激勵機制要進行有效管理。
(四)加強經理人市場建設
首先,優化我國職業經理人市場環境。市場由各個要素市場組成,各要素市場之間相互促進、相互制約。其它市場的發展和完善程度影響著職業經理人市場的發展和完善。因此,加快各個要素市場的建設能為職業經理人市場的完善培育良好的土壤。其次,加強法律法規建設。職業經理人法律法規制度的建設不僅能夠從法律上界定職業經理人的地位,同時能有效地保護職業經理人的合法權益。
再次,加強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社會信用是一切商品交易活動的基石。大力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加強對社會信用的多方治理。社會信用體系能夠對職業經理人法律法規體系起到補充作用。
其次,加快國有企業改革,促進民營企業快速發展,從而加強職業經理人的需求主體。
最后,促進獵頭行業的發展。獵頭是職業經理人需求主體和職業經理人之間的紐帶,獵頭行業的發展狀況影響著職業經理人市場的發展。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發展,對獵頭行業的專業性和針對性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五)建立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
股票期權計劃的實施要建立在一個完整、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上,主管部門應采用多項指標相互結合方法,會同財政、審計、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對企業經營者的年度經營狀況進行考核。通過制定績效評價體系來監督企業的運行狀況和企業經營者的行為,將企業一定經營期間的資產運營、財產效益、盈利能力、發展潛力等進行定量和定性對比分析,對企業經營成果和經營風險做出真實、客觀、公正的綜合評判。另外,評判標準要結合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定期檢測和調整,反映企業客觀情況,督促經營者致力于企業目標的實現。
五、結論
上市公司激勵約束機制是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方面,也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作為一種卓有成效的激勵機制,股權激勵能夠最大限度地調動管理者積極性,為公司股東創造更大的價值。然而不能否認的是,沒有任何一種制度是十全十美的,股權激勵也存在很多問題,引發負面效應,尤其是股票期權制度。在我國,諸如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資本市場弱有效性、經理人市場不完善等問題制約了股權激勵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但是瑕不掩瑜,股權激勵制度的實施仍然是我國上市公司中長期激勵不斷完善的重要方向。我國上市公司的改革仍然在進一歩深化,我們正遵循著現代市場經濟的腳步完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資本市場有效性的建設、培育競爭性的經理人市場等。我們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國的股權激勵制度能夠在吸取西方發達國家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充分發揮其效果,為現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添磚加瓦。
最后由于筆者水平有限,在股權激勵機制方面的研究時間還不長,深度也遠遠不夠,對文中的疏漏之處,懇請閱讀此文的師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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