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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產品是指人工飼養并用于食用的畜禽及其產品,畜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不僅有利于保障城鄉居民的身體健康,而且有利于增強畜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有利于畜牧業的可持續發展,更有利于促進農民增收,所以,加強畜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至關重要。必須提高思想認識,把握關鍵環節,健全保障體系,規范經營行為。
1信陽市畜產品安全概況
近年來,我市畜牧部門緊緊圍繞提高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這個中心,認真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積極推進無公害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大力實施標準化生產、認真開展奶站專項整治和飼料、獸藥等投入品專項整治、加強畜產品監測、嚴格檢疫監督,強化了“從養殖到餐桌”全過程的畜產品質量監管,使我市畜產品總體質量狀況有了明顯提高。①積極開展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工作,確保從源頭上抓好畜產品質量安全。目前,全市標準化養殖小區達到275個,通過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的養殖企業達到198家,通過農業部認證的無公害畜產品23個。無公害畜產品產地和產品企業的增加,對從源頭上保證畜牧業質量安全,奠定了良好的基礎。②加大畜牧業投入品監管查處力度,確保從畜產品市場上抓好畜產品質量安全。2010年,全市集中開展了4次飼料、獸藥、種畜禽市場大檢查,檢查飼料、獸藥生產企業86個(次),經營企業門店近千個(次),奶牛養殖場(戶)56個(次),抽檢獸藥、飼料、蛋白飼料等樣品388批次,查獲沒收不合格產品31.16t,查處假冒偽劣獸藥210件;抽檢牛奶、豬肉、禽肉、雞蛋等
2 630批次,重點監測“瘦肉精”、萊克多巴胺,蘇丹紅等違禁物品及濫用添加劑致使獸藥殘留等違法、違規行為。
2信陽市畜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信陽市畜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問題有:①濫用或非法使用獸藥及違禁藥品,致使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殘留超標。②人畜共患病蔓延。③重金屬有害物質及生物性有毒物質殘留。畜產品質量問題不僅在畜禽飼養過程中表現突出,而且在加工、運輸、銷售過程中由于衛生條件不合標準,操作不合規范導致的二次污染也非常嚴重,成為畜產品質量安全的又一隱患。主要表現為加工衛生條件不能達標、儲運條件不合格和畜產品摻雜使假突出。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①利益驅使導致質量安全隱患。以畜產品生產、加工為一方的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處于信息極不對稱的狀態,面對畜產品的內在質量問題,消費者根本無法辨別真偽,這為經營者獲取非法利潤創造了條件。從畜產品生產加工的全部環節看,利益驅使是質量安全問題的重要原因。②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機制不協調。目前,畜產品質量管理部門涉及農業部門、衛生防疫部門、獸醫獸藥部門、流通部門、質量監督部門、食品工業部門、飼料工業部門等。但是參與管理畜產品的各部門之間職責范圍不清、職能重疊。由此形成對本部門有利的事情,如發證、設卡、檢查等工作,各部門都根據相應的規定參與對畜產品的管理,而產品質量問題需要幫助和解決時,各部門之間又相互推諉。③管理機構力量薄弱,管理監督機構人員文化素質較低,業務素質不強也是畜產品質量問題的重要原因。④生產和質量監管技術落后。
3信陽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對策
(1)提高思想認識。畜產品安全直接關系著食品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也影響著農民增收和畜產品貿易。當前畜產品安全的突出問題是飼料和動物飲水中存在違禁添加藥物現象,畜產品中仍有獸藥殘留。①個別地方畜禽生產程序不規范,防疫檢疫不到位,加之流通渠道的多元化,增加了質量衛生安全管理的難度;②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膳食結構的不斷改善,對動物性食品消費量越來越大,對畜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越來越高,人民群眾需要“安全肉”、“放心奶”,市場需要無公害、無污染的安全動物產品;③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發展,畜產品具有一定的競爭優勢,發展潛力較大,所以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尤為重要,應從飼養、管理、防疫、檢疫、產品加工、包裝等源頭抓起,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嚴格標準,規范管理,確保畜產全質量安全。
(2)把握關鍵環節。為了對畜產品質量安全實施強有力的監控,必須大力加強畜產品產地環境、畜牧業投入品、生產過程、包裝標識和市場準入等五個關鍵環節進行嚴格管理。①積極推進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證工作。②在產地環境方面要按照國家的《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NY/T 388)及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加強動物飼養場周圍環境的管理,控制外來污染源,使畜產品產地環境符合要求,從源頭上把好畜產品的質量關。③在投入品管理方面,要對飼料、獸藥生產和經營企業的資格審查工作嚴格把關,杜絕違禁藥物在畜禽飼養過程中的使用,積極開發并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的飼料添加劑和獸藥。④在生產過程中要加強場內環境管理,嚴格防疫技術規程,科學使用飼料、獸藥及其他投入品。⑤在包裝標識方面,要逐步推行畜產品分級包裝上市,無包裝上市的畜產品必須憑有效期內的檢疫合格證明和驗訖標志;有包裝上市的畜產品,要表明產地、生產單位、生產日期及保質期。⑥在市場準入方面,要嚴格實行免疫標識制度,對出欄及屠宰的畜禽進行嚴格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畜產品決不允許進入流通環節。
2、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屬地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每年年審一次。要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4、所提供食品應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狀。嚴禁購入腐敗生蟲、過期變質、假冒偽劣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師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現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流通環節的食品經營和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做好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受理制度,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舉報電話,及時受理和依法查處舉報的案件,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發揮有關行業協會在食品行業商業信用建設和行業自律中的作用,教育食品經營者遵守食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增強食品經營者的法制觀念和自律意識。
第六條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和食品經營柜臺出租企業,應當審查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資格,明確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七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對其銷售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第八條食品經營者應當確定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食品質量安全工作,并對購進的食品逐批次進行質量安全狀況抽查檢驗。
第九條食品經營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人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食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品種、規格、數量、供貨人及其聯系方式、生產日期、進貨時間、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等內容。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品種、規格、數量和流向等內容。在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銷售自制食品的,應當比照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者履行建立食品銷售臺賬的義務。
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條下列食品禁止銷售:
(一)未按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進行標簽標注的預包裝食品;
(二)超過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食品;
(三)經感官鑒別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四)違反國家規定沒有合格證明的食品;
(五)依法應當檢疫、檢驗但未進行檢疫、檢驗,偽造檢疫、檢驗結果或者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食品;
(六)不符合有關食品質量安全標準,或者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食品;
(七)含有國家禁止使用或者超過標準的對人體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
(八)依照國家規定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但未在包裝的顯著位置清晰標明相應標志的食品。
第十一條食品經營者銷售經加工熟制的散裝食品時,應當明示食品的名稱、配料清單、生產者(供貨人)的名稱及其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等事項,并根據不同食品的種類和保質要求,分別采取遮擋、覆蓋等措施。
第十二條有固定經營場所或者柜臺的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對該食品有冷藏或者冷凍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按標簽標注的溫度存儲食品。銷售的其他食品因保質、保鮮需要冷藏或者冷凍的,食品經營者應當采取冷藏或者冷凍措施。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食品經營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主動召回食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通知生產者或者供貨人,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退回供貨人或者銷毀、作無害化處理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用直觀檢查、快速檢驗或者抽樣檢驗的方式,對銷售食品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據檢查、檢驗結果對認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采取立即停止銷售、暫扣、封存等臨時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快速檢驗應當使用經檢定合格的檢測設備和列入國家標準的檢驗方法。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生產者明示的執行標準或者質量承諾,判定食品質量。
第十六條對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進行質量檢查、檢驗不得收費。檢查、檢驗所需食品樣本應當購買,不得要求食品經營者無償提供。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食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時,食品經營者應當如實提供被檢查食品的票證、賬簿、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阻礙。
第十八條食品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查、檢驗結果之日起5日內,依法向組織實施食品質量監督檢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檢。
因檢查、檢驗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流通環節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應當向社會公布和向本級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其名稱、品種、規格、批次、生產者、經營者和檢查、檢驗結果,并責令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者停止銷售同一生產者生產的同品種、同規格、同批次的食品。因運輸、儲存的原因造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除外。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聯動機制,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在流通環節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和應急預案的規定,迅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做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包庇、放縱食品經營違法行為的;
(二)向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的當事人通報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三)查處食品經營違法行為時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的行為。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食品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食品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食品經營
第九條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第十四條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或者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者簽字。
第十五條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鼓勵食品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十七條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十八條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食品的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第二十二條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經營者未依照前款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二十四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鼓勵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或者送檢。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開展食品市場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后歸檔,并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中載明。
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依托金信工程,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三十四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通報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環節引起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并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三十七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監測計劃,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據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第三十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制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量、銷售量等;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并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第四十一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樣檢驗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或者標稱的生產者,應當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三條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并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
第四十四條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抽樣檢驗中發現的不屬于自己管轄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移送有關執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四十六條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有關通報后,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的有關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四十七條鼓勵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食品經營主體數據庫、監督檢查數據庫、典型案例數據庫,依托12315行政執法網絡,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加強食品監督檢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及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九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的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公布。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具體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一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獲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由上級機關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協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責令廣告主停止廣告,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的;
(二)食品經營者未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的;
(三)食品經營者拒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沒有向購貨者開具銷售票據或者清單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沒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沒有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食品經營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近幾年來,各級黨委、政府始終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經過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共同努力,食品安全形勢有了明顯好轉。但是,以次充好、摻雜使假和有毒有害食品仍然存在,食品中毒事件也時有發生。規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強食品流通的行業管理,規范食品經營行為,是保障食品消費安全的需要,也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各鄉鎮、各職能部門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思想,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深刻認識加強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切實把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工作開展起來。
二、強化學習宣傳
為確保《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于今年5月1日順利施行,縣商業局等職能部門要集中時間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和《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試行)》等相關知識。廣大干部職工要通過學習,提高業務水平,領會其目的和宗旨,理解有關術語和定義,熟悉行業管理措施和制度,把握適用范圍和法律責任。商業部門要精心策劃,抓好《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宣傳工作;要采取懸掛宣傳橫幅,出動巡回宣傳車,散發宣傳單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縣電視臺要全力支持,搞好深度宣傳。要通過宣傳,形成部門配合,群眾擁護,市場和經銷商理解接受,有利于《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實施的良好氛圍。
三、明確工作重點
縣商業局要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人員。要制定和完善符合我縣管理實際的配套辦法和措施。要強化執法監管人員培訓,造就出一支高素質的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隊伍,要按照《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要求,指導、督促從事食品交易活動的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包括集貿市場、超市、百貨店、倉儲式會員店、便利店、食雜店等)設立負責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門或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協議準入、經銷商管理、索證索票、購銷臺賬、不合格食品退市等管理制度,以實現食品在流通環節的可追溯性。
第二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持有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辦證目錄的食品還必須有食品生產許可證、有出廠檢驗資格證書、標準執行證書、與質監部門簽訂的質量安全承諾書。
第三條環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環境條件,生產企業周圍不得有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擴散性污染源,生產加工場所內外環境應清潔、整潔,車間地面為應用防無毒、防滑的硬質材料鋪設,不得飼養家禽、家畜。生產車間、庫房等各項設施應根據生產工藝衛生要求、原料儲存等特點,設置相應的防鼠、防蚊蠅、防昆蟲侵入,生產場所內的排水溝渠應為密閉式,無異味。坑式廁所應建在距生產車間×××米外。清洗、洗手、消毒、更衣等衛生設施運轉良好。
第四條生產設備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材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企業應建立設備檔案。
第五條原材料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均應是無毒、無害、符合相應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企業應將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情況報縣(市、區)質監部門積案,并建立《食品添加劑進廠登記簿》、《食品添加劑使用登記簿》、《原材料進廠登記簿》、《原材料投料登記簿》、《不合格原材料處理登記簿》,采購原輔材料必須驗證供貨單位資質并索證索票,索取法定部門的質量檢驗報告,經過進廠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條加工工藝及過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工藝流程,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的交叉污染。有完整的工藝流程圖,并標注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關鍵工序,并實施有效檢驗和記錄,建立《關鍵控制點控制記錄》。加工人員操作時應換鞋穿戴清潔工作服、帽,戴口罩,經常性進行手消毒。
第七條產品標準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現行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有企業現有生產品種的所有衛生質量標準文本和相關的檢驗方法標準,不得無標生產。食品質量必須符合相應的強制性標準以及企業明示標準和各項質量要求。企業采用的企業標準必須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且應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八條人員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員。企業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必須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知識,明確相應的責任和義務。技術人員應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檢驗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規定的資格,能獨立從事檢驗工作。生產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經過技術培訓,并持證上崗,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應持有健康證明。
第九條檢驗能力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設備,檢驗所用計量器具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使用。生產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出廠檢驗能力,其它食品生產企業可以委托法定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
第十條質量管理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在質量制度中明確規定對質量有影響的部門、人員的質量職責和權限,規定檢驗部門、檢驗人員能獨立行使的職權,在企業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中應有相應的考核辦法,并嚴格實施。在生產過程中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與檢驗、產品售后服務全過程質量管理,實施質量否決權。
第十一條產品包裝標識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其它形式包裝的食品的包裝材料必須清潔、安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出廠銷售的食品應有食品標簽,標簽的內容必須真實,食品標簽標識中應標明產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和食用說明,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還應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號》,并加印(貼)qs標志。
第十二條產品儲運要求食品生產企業應將原料庫、成品庫分設,食品存放應隔地離墻。原輔材料、成品庫(半成品)及包裝材料庫房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企業應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證產品在基貯存、運輸過程中質量不發生劣變,需低溫保存的食品應在冷庫內存放,冷庫溫度應符合要求。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必須符合要求,裝卸時食品受污染。
第十三條出廠檢驗要求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出廠前必須進行出廠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廠。企業檢驗機構必須嚴格按規定進行出廠檢驗項目的檢驗,應建立完善《檢驗原始記錄》、《出廠檢驗報告》,并出具出廠檢驗合格證。檢驗機構每半年與質量檢驗部門進行一次比對試驗。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建立《食品生產企業產品銷售登記簿》,并及時召回不合格產品。
第十五條文件管理企業應制定文件管理制度,有專(兼)職人員負責專業的文件管理,將各種記錄、設備檔案等進行歸檔管理。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落實各方責任,有效防范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現就進一步做好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約談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約談的原則和目的
按照“依法規范、及時審慎、注重實效”的原則,以“防控風險、排查隱患、查明原因、消除影響”為目的,針對食品生產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通過與其責任人員進行談話,要求其正確認識問題,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二、約談的范圍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進行約談:
(一)食品生產者未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管理措施不力,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國家、省、市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的食品生產者,經查實需要進行約談的。
(三)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食品生產者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
(四)監督抽檢中發現食品生產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取得生產許可后,食品生產者不能持續保持食品安全必備條件和要求的。
(六)食品生產者因食品安全問題被投訴并經查實的,或者群眾投訴舉報反映問題較為集中的。
(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約談的其他情形。
三、約談的主要內容
(一)通報約談原因、目的等事項。
(二)了解有關情況,分析查找問題產生的原因,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應負的責任。
(三)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責令限期整改。
(四)聽取被約談人的陳述。
(五)征求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
(六)其他需要約談和告知的內容。
四、約談的方式
組織約談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至少安排2人以上參加約談,約談成員與被約談人或被約談單位之間存在利益關系的,應當回避。約談可采取個別約談、集體約談、現場約談等方式進行。
五、約談工作分工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食品生產者(單位)法人或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要求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相關人員進行約談。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可直接對相關人員進行約談。
約談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監管職責的內設機構負責同志主持進行,必要時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領導或者主要領導主持約談。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約談時可邀請監管部門其他人員參與,必要時可邀請相關技術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等參與約談。
六、約談的程序及后續處置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食品安全約談通知書》形式書面通知被約談人。被約談單位接到《食品安全約談通知書》后要填寫《送達回執》。對拒不簽收的,約談單位要予以記錄。
(二)約談人按照約談內容對被約談對象進行約談,并認真填寫《食品安全約談記錄》,由約談和被約談雙方簽名后存檔。被約談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約談記錄上載明,并經現場主持人簽字確認。約談單位可對約談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并保存有關音視頻資料。
(三)約談結束后,被約談人應當及時向組織約談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整改方案,并在約談要求的時限內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約談單位對落實情況進行核查,必要時采用現場監督檢查的方式。
內容提要:目前為了強化政府的責任,美國學界與實務界要求增加責令召回的方式,由此引發了爭論。這些作法與爭議對于中國《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及其召回方式的合理運作具有借鑒意義,從而促進有關部門在執法時注意企業責任與政府責任的平衡、尋求企業與政府的協作。作為一種積極有效的補救措施,食品主動召回方式在美國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主動召回;責令召回
支持責令性召回的人則認為主動或自愿召回制度無法適應現代食品安全的挑戰與需要,為了保障公共健康,政府應該擁有責令性召回的權力。主張堅持現行制度的論者主要包括了食品產業的成員與代表;而主張進行改革的論者則包括消費者協會以及相關的行政機關。
一、美國實行食品主動召回的原因與相關規定
在美國聯邦層面,負責監督食品召回的有兩個行政機關,分別是美國聯邦農業部,以及食品與藥品管理局。{3}前者的規制權力來源于《聯邦肉產品檢疫法》與《聯邦禽類產品檢疫法》。不過負責具體事務的主要是它的下屬機構即食品安全與檢疫司,食品監管范圍包括了肉類、禽類與蛋類產品。
答案很簡單:其是規制行為選擇、責任承擔或者不利公開的影響的結果。{4}因為在美國食品監管制度中,可以使用的規制行為比較多,如警告信、不利公開、指令、扣押、沒收、刑事等,均能夠有效地保障食品的安全,因此在法律中并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性的召回權力。
(一)食品安全與檢疫司監督下的主動召回方式
當食品安全與檢疫司獲知不安全的肉類或禽類產品在市場上流通時,會啟動初步的調查行為用以決定對該產品是否予以召回。如果決定有必要予以召回,其所屬的召回委員會(一般由食品安全與檢疫司所屬的科學家、技術專家、相關領域的檢查人員、執法人員以及溝通方面的專家)來評估信息的可靠性、食品衛生的風險、召回的等級等問題。
(二)食品與藥品管理局監督下的主動召回方式
當食品與藥品管理局認為有必要采取召回措施的時候,其地區官員會獲得到召回的初步信息,{7}于24小時內提供給所屬的食品安全與應用營養中心、規制事務辦公室。雖然相關企業并不被要求去咨詢食品與藥品管理局或者根據食品與藥品管理局的建議調整自己的召回行動,但食品與藥品管理局的地區官員會幫助企業確定召回戰略。
二、增加責令召回方式的建議與益處
支持現行制度的人認為主動召回制度一方面有效地從市場召回了不安全的食品,另一方面也增強了政府與產業之間的合作,其與行政機關實施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系統(HACCP)的要求是一致的。企業主動召回(無論是自愿的或者基于行政機關建議而自愿做出的)基本都沒有發生過延遲現象,而且農業部、食品與藥品管理局的官員也有足夠的權力制裁相關的企業,所以不需要增加強制性召回權,因為責令性召回可能是對抗性的,會引發訴訟與責難。
對此,反對者的批評之聲依然存在。如在一個熱狗召回案件中,SaraLee公司未能及時召回涉案的熱狗,導致爆發了全國性的李士德菌,21人因此死亡,至少有100余人住院,涉及到22個州。類似的例子還很多。為此,呼吁建立責令性召回或強制性召回方式的提議不斷出現。
關于益處,改革者認為召回的速度越快,就越能有效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作為一種輔的手段,責令性召回的權力可以確保政府對那些少數不自覺與服從企業的監督,從外部來促進更多的企業實施主動召回。{9}即使行政機關增加了強制性召回的權力,但仍然以企業的主動召回方式為主,{10}同時,啟動強制性召回,也會為企業提供正當程序的保障。
三、啟示:企業責任與政府責任之間的平衡
以上簡要論述了美國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主動召回方式,以及為了適應風險社會需要之下,有人提出要賦予聯邦政府責令召回的權力。對此,無論是其主動召回方式的運作,還是增加責令召回的建議均為中國《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及其召回方式的合理運作提供了啟示。
(一)企業責任與主動召回
美國之所以堅持實行主動性的食品召回方式,而否定強制性召回,原因在于其具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以及較好的法律實施與司法審查體制,同時還有被企業視為生命的產品質量、誠實守信規則和自律制約機制,這是企業對社會、公眾健康所承擔的義不容辭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企業與政府會基于同一目標而達成友好互助與信任合作。甚至有時,行政機關為了鼓勵自愿召回,相關企業在自身發現食品存在潛在風險,但沒有造成嚴重危害的情況下,如果主動向食品安全與檢疫司、食品與藥品管理局提出報告,原意召回并制定了切實有效的召回計劃,食品安全與檢疫司或食品與藥品管理局將簡化召回程序,不做缺陷食品的危害評估報告,不再召回新聞公告,也不一定對企業進行曝光。
(二)政府責任與責令召回
政府的責任在于彌補市場的不足,在于化解自律的不足。對于那些不自愿召回不安全食品或不及時召回不安全食品的企業,行政機關可以去責令召回,這是一種強制性的行為。《食品安全法》第53條、《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25-27條均進行了規定,立法目的雖然相同,但是有幾點值得探討:
第一,《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25條規定責令召回的主體是“國家質檢總局”,但《食品安全法》第53條則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二,《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25條規定責令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范圍,主要包括食品生產者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動的;由于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的;國家監督抽查中發現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食品生產者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而《食品安全法》并沒有規定。
在中國現行責令召回方式的規定之中,強調了對政府責任的重視,固然可取,但是在具體落實方面由于行政機關的監管理念不夠充實,監管方式仍顯簡單,如何評估、如何確定責令召回、如何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如未設聽證制度)等均沒有詳細規則,可能導致行政機關裁量權過大,政府責任無限滲透于私人領域。
(三)在自愿與強制之中尋找企業與政府的合作
現實需要有效的食品召回方式。中國為了應對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以自愿的主動召回為主,突出企業責任;而同時以強制性的責令召回為輔,強調政府責任。應該講是借鑒了國外的先進立法。但由于制度與召回方式運作剛剛起步,對于自愿、強制以及企業與政府在召回中關系的認識不足,導致立法與實踐上仍有不足。
【論文關鍵詞】食品;安全認證;問題;策略
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隨著我國食品長期短缺歷史的結束,人們對食品的要求也由數量安全向質量安全轉變。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影響全球貿易和公眾健康的主要問題。安全認證食品是我國今后食品生產大力發展的方向,對安全認證食品的管理也是今后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的重點。
1食品安全認證概述
安全認證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在特定的環境中,按照特定方式生產、加工,達到一定安全衛生標準,經專門機構認證,許可使用相應產品標志的無污染、安全、優質、營養類產品。
安全認證食品的顯著特征有:一是產地環境無污染。要求產地環境和周邊環境中不能存在污染源,確保產地環境中大氣、水和土壤的潔凈;二是生產過程達到無公害化。生產過程中應用無公害的生產技術,控制、減少乃至完全不使用化肥、農藥等人工合成化學物質,有效防止生產過程對環境的污染;三是產品質量確保安全。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實行從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質量控制,確保產品無污染;四是通過專門機構的認證。安全認證食品是通過專門機構認證,并獲得相應產品使用標志的產品。無公害食品是安全認證食品的初級層次,綠色食品是安全認證食品的中級層次,有機食品是安全認證食品的高級層次[1-2]。
國內安全認證食品發展經歷了無公害食品發展階段、綠色食品發展階段。其中綠色食品發展階段經歷了從農墾系統啟動基礎建設,向全社會推進、加速發展,向社會化、市場化和國際化全面推進3個階段。
2我國食品安全認證存在的問題
目前中央一級的安全認證食品管理工作由3個部門分別負責,其中,無公害食品的管理工作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綠色食品的管理由隸屬于農業部的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有機食品的管理工作主要由隸屬于農業部的中綠華夏有機食品中心負責。我國安全認證食品的管理體制屬于分塊管理。
2.1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人為地將安全認證食品中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管理割裂開,導致安全認證食品管理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如安全認證食品管理權限分屬不同部門,多頭管理,權責不清,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管理職能錯位、缺位、越位和交叉分散現象。同時,由于各個管理部門之間的工作內容和工作重點不完全相同,且它們之間是平級單位,在實際管理過程中的溝通和協調不夠,難以形成協調配合、運轉高效的管理機制。
2.2認證管理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認證體系發展的時間較短,在認證體系的完整性和協調性、認證技術和能力、認證的普及程度以及與國際接軌等方面還存在較大的差距。
一是認證體系不完整。目前我國安全認證食品認證咨詢機構和培訓機構嚴重缺乏,缺少對申請認證的農業企業和農戶在標準化生產、科學化管理、規范化申報方面的培訓和指導;二是認證的客觀公正性不足。我國安全認證食品的認證機構與管理機構之間存在著聯系,認證過程不能充分體現第三方認證的客觀公正性[3];三是專業技術和人才不足,我國安全認證食品認證體系建立的時間不長,對認證人員的培訓不足,人員認證能力較差,難以建立我國專業化的安全認證食品認證隊伍;四是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和農產品質量認證的國際合作能力不強。安全認證食品認證方式和認證標準與國際接軌程度差,認證的結果不能得到國際認可。
2.3市場準入管理存在問題
我國食品市場準入管理制度的開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食品的質量安全水平,但同時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檢驗對象有限、檢驗項目單一;二是檢測機構不健全、檢測手段落后,對食品檢測的專門機構很少,而且食品市場準入的檢測手段簡單;三是市場準入缺少有效的懲罰措施,問題食品的管理尚缺少必要的懲罰處理措施,問題食品的追根溯源比較困難。
2.4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存在問題
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建設方面缺乏完善的標準,還沒有形成全面科學的標準體系。質量安全監測檢驗體系建設方面,對安全認證食品的各項質量指標難以全面、快速地檢測。質量安全認證體系建設方面,目前的安全認證食品認證體系是源頭控制和末端控制,過程控制未受到應有的重視。質量安全執法監督體系方面,對違反食品安全質量的行為沒有徹底、堅決地懲處。質量安全科技推廣體系建設方面,安全認證食品生產的關鍵技術尚未得到有效解決。
3完善食品安全認證的策略
我國安全認證食品管理,僅依靠政府來解決安全認證食品管理上的問題困難非常大。需要從多個方面完善食品安全認證。
3.1優化管理體制
在管理機構的設置上,我國應該實現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在政府管理層面上的協調統一,實施安全認證食品管理機構設置的三位一體,能夠明確管理者的職能和相應的責任,減少沖突,提高管理效率。
3.2完善認證管理
建立統一、協調的認證認可體系,積極組建和完善認證咨詢機構和培訓機構。積極推進認證機構社會化改革,將認證機構改造成真正獨立的第三方機構[4]。進一步加強對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加強對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業務的審核與認可,對其進行全面考察和審核。加強認證的國際合作和互認,爭取認證結果相互承認,提高我國安全認證食品認證的國際化水平。
3.3完善市場準入管理
完善食品市場準入的法規、標準體系,建立統一權威的安全認證食品標準體系,加強食品質量管理和食品質量的控制。提高市場準入檢測水平,建立健全食品檢測專業機構,并引進高技術檢測手段,提高檢測的精確度。
3.4加強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建設
健全法規體系,加強執法力度,同時必須有嚴格的執法保障。科學制訂全程質量安全控制標準,減少標準執行時的交叉與重疊。加強貫標力度、完善檢驗檢測體系,同時建立統一、協調和權威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機制。
4參考文獻
[1]陳錫文,鄧楠.中國食品安全戰略研究[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4.
[2]李正明,呂林,李秋.食品安全的開發與質量管理[M].北京: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