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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基本職能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財產保險基本職能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財產保險基本職能

第1篇:財產保險基本職能范文

關鍵詞:損失補償原則;人身保險;代位求償原則;醫療保險

         一、損失補償原則的保險學原理分析

        首先,在保險實踐中運用損失補償原則的原因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險的產生。現代意義上的保險發源于近代的意大利的海上保險,當時意大利商人通過簽訂一張船舶承保單,約定如果船舶安全到達目的地,則合同無效;如中途發生損失,則合同成立,該損失就由合同的另一方(保險人)承擔,因此在近代海上保險中,保險人的基本職責就是當被被保險人發生經濟損失時,按照合同約定來進行相關的賠償事宜。海上保險被人們公認為是現代保險的萌芽,因此人們也普遍接受保險產生的主要原因就是為了解決被保險人難以預測和控制的風險及損失。在世界各國學者對如何定義保險的相關研究成果中,損失學說也就占到了相當大的比例。損失學說將保險看做是一種經濟上的制度安排,由保險人來承擔被保險人由于未來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預測的事故而遭受的財產損失,因此在賠償中應該遵守如下規定:“有損失,則賠償;無損失,不賠償;損失多,賠償多;損失少,賠償少”。所以,根據以上分析,可以說損失補償原則是貫穿于保險業務的產生與發展的歷史進程的始終。

        其次,根據對保險基本職能分析也可以得出在保險實踐中必須堅持損失補償原則的結論。保險職能是保險內在的固有職能,它主要由保險的本質和內容所決定的。根據前文對保險產生及起源的分析,保險產生后其發揮的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分擔風險和補償損失。這兩個職能時相輔相成的,補償損失是保險的最終目的,分擔風險是保險處理事故時的技術方法。保險損失補償職能主要目的是,被保險人或保險標的在獲得保險賠償中能夠最大限度地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經濟狀態或物理使用價值,因此保險只是對社會財富進行的再分配,而其并沒有增加社會財富。被保險人也就不應該因保險賠償的獲得而實現價值增值、財富增加或者是額外的收益。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的本質特征與內在要求,保險的產生和發展的最終目標都是為了滿足補償災害事故損失的需要。堅持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理賠實踐中的基本要求。在保險理賠中堅持損失補償原則可以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真正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若被保險人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經濟損失而不能得到賠償,則違背了保險的職能,侵害了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反過來,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從保險人處獲得的賠償總額超過了自身實際損失,被保險人就會獲得超過損失的額外收益,如果在保險實踐中對被保險人這種行為不加以限制,則會導致道德風險的發生,從而造成被保險人故意制造損失或欺詐保險,給保險人的正常經營帶來影響。所以損失補償原則是對保險當事人雙方的共同約束及其合法利益的保障。

        二、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理

        (一)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

        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是損失補償原則的一個派生原則,它是指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當保險事故發生時,通過采用適當的分攤方法,在各保險人之間分攤其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從而使被保險人既能獲得充分賠償但是也不能超過其實際損失。

        (二)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原則是在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事故造成損失時,依法應當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如果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賠償責任后,依法就取得了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的追償權。與此同時,被保險人就失去了相對應的相關權利。若沒有代位求償原則的約束,被保險人就有可能從第三者和保險人處同時獲得了賠償,即雙重賠償,倘若這雙重賠償的金額超過了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那么被保險人就可能獲利,這與保險的補償性原則相違背。

        (三)委付原則

        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早場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移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予以賠付的行為。委付是被保險人放棄物權的法律行為,在海上保險中經常采用。

        三、損失補償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性分析

第2篇:財產保險基本職能范文

關鍵詞:財產保險公司理財險業務經營策略

在我國,理財險業務是一種具有投資收益又具有保險保障的新型人壽險種,其優點和投資的收益水平是傳統的財產保險所無法企及的,因此對財產保險公司是一個極具挑戰性的業務。所以,本文針對理財險業務中所面臨的相關問題展開調查研究,并積極尋找出有助于財產保險公司發展理財險業務的經營策略,從而促進理財險業務的有效開展。

一、理財險業務的發展對財產保險公司的意義

理財險業務作為財產保險公司的新型的理財型保險業務,收取的保障金是傳統的財產保險所收取的利率所無法比擬的,因此在近年來為財產保險公司擴大資產規模做出了偉大貢獻。同時,因為理財險業務兼具投資和保險與一身,所以也會隨著經濟而不斷發展,逐漸成為人們所樂于接受的財產保險業務,并得到大范圍的推廣和有效的發展,擴寬客戶來源,使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鏈條更加穩固可靠,從而改進公司的經營模式,并提高財產保險公司的抗風險能力。

二、財產保險公司在經營理財險業務所面臨的問題

理財險業務對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客源、推廣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在經營理財險業務與其他財產保險業務一樣會面臨許許多多的問題,因此就需要財產保險公司對面臨的問題進行科學有效的分析,然后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策略。

1.理財險業務人員的技能不足。優秀的業務技能除了能展示保險業務人員的實力水平,還能提高保險業務的成功率,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對外招聘業務人員的時候,就需要格外注重其專業技能的考察。但是因為理財險業務是新型的人壽險,而且是以投資為主的保險業務,所以財產保險公司中具有傳統專業保險技能的保險業務人員,已經無法滿足理財險業務的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就阻礙了理財險業務的開展,這因此成為了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理財險業務的一大難題之一。

2.財產保險公司的傳統資產負債滿足不了理財險經營需求。理財險的資產負債模式比傳統的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模式更加復雜,所以隨著理財險的推出,傳統財產保險公司中的資產負債模式不但滿足不了理財險的需求,而且還使財產保險公司其它業務的開展受阻。因為理財險是以投資為主的財產保險業務,對保險公司的資產具有更長的期限和更強的流動性需求,所以就需要對傳統的負債模式進行有針對性的改良,使理財險業務能夠有效經營下去,非理財險業務也能夠為財產保險公司的發展添光加彩。

3.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管理水平低下。償付能力是制約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理財險業務的一大阻力之一,因為隨著保險行業的發展壯大,我國的保險監管已經由傳統的市場監管為主,過渡到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為主,市場監管為輔的新型保險監管模式,再加上理財險業務對保險公司的資金要求較高,所以就需要有目標、有計劃的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但是因為償付能力和公司的未來發展和業務開展具有密切的聯系,并且是由公司的凈資產減去公司的實際負債資產所得出來的,所以在開展理財險業務之前,財產保險公司就需要對償付能力進行水平評估,同時還需要注重公司其它非理財險業務開展對償付能力的影響和需求波動情況。

4.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理財險會加大公司風險。理財險業務作為以投資為主的保險業務,相對的會具有較高的風險性。所以,把風險經營作為公司發展手段的財產保險公司,在決定經營理財險這一具有高風險的業務時,理所當然的會進行公司風險承擔能力的評估,并策劃好針對日后損失和經濟補償的方案。所以說,雖然理財險給財產保險公司帶來了更大的風險性,但是同時也是對財產保險公司經營風險這一基本職能的考驗。

三、財產保險公司理財險業務的有效經營策略

財產保險公司理財險業務的長期有效發展下去,是離不開財產保險公司在理財險經營方面的策略設計的,只有科學、有效的設計,才能推動理財險業務有質量、有數量的開展下去。

1.抓住時機,把握機會。和諧穩定的環境除了有助于理財險業務的開展外,還有助于理財險能夠根據時空和需求的不同選擇合適產品,并抓住任何一個發展的有效機遇。

1.1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本的市場和國家宏觀調控下的經濟都和理財險業務的開展具有密切的聯系。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開展理財風險業務之前,需要調查資本市場的穩定性是否良好,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是否能為理財險業務的開展創造較為和諧的環境,這樣才能有效的保障理財險業務具有較快的增長,財產保險公司具有較大的利益。

1.2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理財險業務需要因時而異、因地制宜。在不同的時間、空間,經濟的發展程度都不相同,因此為了使財產保險公司的理財險業務得到有效的發展,就需要有針對性的開展理財險業務。例如,在經濟發達的且人民對理財險較樂于接受的地區,加大理財險的經營范圍和規模,并且不定期的推出新的理財險,而面對經濟落后,人民興趣不高的地區,則需要根據不同人民的需求,對理財險進行一定范圍的調賬,使理財險能夠因地制宜,逐漸被接受。

1.3根據財產保險公司的發展策略,選擇合適的理財產品。財產保險公司在不同時空,能夠根據公司的發展策略來選擇理財產品的話,除了能夠有效的降低公司的風險,還能夠為公司提供和諧穩定的資金來源。雖然在當今的理財險市場中,根據風險性的大小,劃分出了穩定利率型和波動利率型的理財產品,但是理財險作為以投資為主的保險,需要根據財產保險公司的戰略變化,有選擇性地去挑選出合適的理財產品,從而使財產保險公司能夠在風險性最低的情況下去獲取最大的利益,促進財產保險公司的發展。

1.4財產保險公司要處理好不同業務之間的關系。理財險業務作為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之一,雖然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發展起著關鍵作用,但是財產保險公司仍然需要發展好其它的傳統財產業務。因為理財保險固然能夠給財產保險公司帶來可觀的收入,同樣也會帶來較大的風險,并且不是每個財產保險公司都能夠承擔起理財險業務的風險,所以財產保險公司在開展理財險的時候需要深思熟慮,有所選擇的發展理財險業務。

2.合理看待,提高管理能力。理財險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發展在許多方面是具有促進作用的,但是也需要合理看待財產保險公司中其它業務,并且有針對性的提高管理的能力水平。

2.1加強理財險的業務人員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理財險雖然是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之一,但是理財險的業務人員和管理人員需要比其它業務人員具備更多的專業技能和知識,因為理財險除了是一種保險之外,最重要的是它還同時具備投資的職能,因此對業務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要求就會比較嚴格的同時,也會加大管理隊伍建設。

2.2加強理財險的推廣和銷售渠道管理。理財險的推廣和銷售是由第三方來進行的,因此為了確保理財險的業務范圍、產品質量、后續保障等方面能夠有質有量的進行,就需要加強對理財險推廣和銷售渠道的管理。

四、結語

總的來說,財產保險公司的收益是和風險相掛鉤的,因此在經營理財險業務的時候,財產保險公司需要直面問題,并且提出解決策略,從而科學有效的促進理財險業務的開展,使財產保險公司能夠在較小的風險下,收獲最大的利益。

參考文獻: 

[1]戴成峰.論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與資金運用[J].保險研究.2015(05).11-12. 

[2]楊爽.我國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經營戰略的研究——基于波特競爭理論的視角.[J].南方金融.2014(02).15-16. 

第3篇:財產保險基本職能范文

關鍵詞:資產負債管理;資金運用;投資匹配

一、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

由于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只允許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業務范圍和保險的特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具有如下特點:

(一)資金來源的廣泛性

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保費和資本金。由于我國國土面積廣闊,人口眾多,經濟增長速度快,促進了我國財產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費規模的迅速擴大,保險資金越來越多,且來源廣泛,涉及社會的各個層面。保險資金不僅來自于國有企業、外資企業,而且大量的保險資金來自于個人;從產業來說,財產保險資金來自于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從構成來看,保險資金主要由資本金、責任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等)、總準備金、保險儲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構成。

(二)資金性質的負債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將保險定義為:“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從保險的定義可以看出,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是來自保費收入,收取保費在前,承擔保險責任在后。即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生效后,根據未來保險事故發生與否,決定了是否承擔賠付責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費資金具有明顯的負債性特點。從保險資金的構成來看,除資本金和總準備金外,其他都屬于負債。

(三)對外負債的短期性

從經營范圍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除工程險等少數險種有可能保險期限較長之外,其他險種的保險期限都不超過一年;與此同時,財產保險公司可能的支出將在保險期限內完全明確。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險種的責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這就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大部分在一年內,具有明顯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險資產的流動性

財產保險公司風險發生的不確定性、成本支出時間的滯后性和金額的不確定性,及負債的短期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支出的時間的不確定性。為保證保險責任的及時承擔,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財產保險公司必須保持資產的高流動性,以防止債務產生的財務“黑洞”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或破產。

二、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性

從以上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風險不僅來自于經營的保險業務本身,同時與保險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關。在當前財產保險行業發展迅速,競爭程度較高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水平將直接決定公司經營的成敗與否。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和流動性,保證各項債務按時支付。

(一)資產負債管理的概念

資產負債管理,從狹義的角度理解,為針對某類負債產品的特點形成的資產結構,實行業務條塊上的匹配;從廣義的角度理解,資產負債管理屬于風險管理的范疇,它從整個企業的目標和戰略出發,考慮償付能力、流動性和法律約束等外部條件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組織體系和技術,動態地解決資產和負債的價值匹配問題以及企業層面的財務控制,以保證企業運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動性的實現。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資產負債管理是通過了解保險公司的業務特點為出發點,進而合理分析其資產、負債,并合理安排資產負債的匹配關系,以保證企業運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資金的流動性,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二)財產保險公司實行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意義

財產保險風險發生的時點的不確定性和賠付金額的不確定性,導致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發生的時間的不確定性和支付金額的不確定性。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利用資產負債管理,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的管理,以合理化解這些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從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來看,財產險公司經營的好壞,不僅取決于公司業務發展的好壞,更重要的是取決于資產負債管理的好壞。只有資產負債管理做好了,財產保險公司才能保護股東及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證國家金融的安全和社會的穩定。因此,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對公司、行業、社會均具有深遠的意義。

1.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需要

保險,是一種風險預防和轉移的工具,它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一旦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損失或約定事件,保險人按約定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或給付相應的保險金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風險轉移的成功與否。目前,財產保險市場競爭非常激烈,承保利潤不斷下降,有的險種甚至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在這種情況下,財產保險公司要想充分發揮保險風險轉嫁的作用,就必須通過做好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以滿足廣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主動適應保險監管的需要

近年來,我國保險監管由市場行為監管逐步向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并重的方向發展,并將最終轉變為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的監管,就是要求保險公司有足夠的償還債務的能力,其外在表現為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高于保險監管機構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而實際償付能力等于認可凈資產,認可凈資產等于認可資產減認可負債。根據目前保監會的償付能力監管的規定,公司負債全部為認可負債,而資產則根據資產的風險狀況和變現能力按比例認可,保險公司要想提高認可凈資產的比例,就必須在實際經營中提高資產的認可率。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可以利用資產負債管理,通過將資產配置到認可率高的資產上,提高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滿足監管機構對償付能力的要求。

3.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降低財務風險的需要

財產保險公司積累的資金主要來源是資本金和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未來能夠及時償付,而從保費收入中提取的準備金。由于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公司,風險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時風險發生具有不確定性,這決定了保險公司賠付時間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為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安排帶來了較大的不確定性,提高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為此,財產保險公司有必要通過改造管理流程,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合理提高保險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降低公司的財務風險,保證公司的健康運行。

4.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改善保險企業經營成果的需要

隨著保險經營主體的不斷增加,保險行業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財產保險公司的承保利潤在不斷下降,甚至有的險種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經成為財產保險公司面臨的最大難題。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提高資產負債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資產,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和資產收益率,最大限度發揮資產運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經營結果,提高公司競爭實力和企業價值。

三、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模式及原則

(一)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模式的選擇

資產負債管理包括以負債為主導和以資產為主導兩種模式。以負債為主導的資產負債管理模式,強調的是從負債的觀點看待二者之間的關系,即根據負債的特點安排資產的期限、結構比例等,針對不同保險產品的負債要求,包括期限、風險、出險頻率、流動性等的要求,制定相應的資產投資組合。以資產為主導的資產負債模式,強調的是從資產的觀點看待二者之間的關系,根據資金運用的情況調整負債結構,也就是針對不同的資產組合,調整產品銷售的品種、規模等。

由于目前我國財產保險行業處于快速發展的階段,每家保險公司業務增長速度較快,保險的特性決定了保險公司成本具有明顯的滯后性,成本的滯后意味著資金的滯留,為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提供了可能。同時,由于保險公司主要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在保險處于快速發展期的我國,保險公司應更加關注主營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原則上要求資金運用滿足保險發展和保險負債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階段,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采取負債為主的資產管理模式,根據保險產品或保險業務的整體風險狀況來決定資產配置情況。

(二)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原則

根據保險公司資產的特點,充分考慮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實際情況,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不僅要遵循資產負債管理的基本原則,而且要充分考慮財產保險行業的特點。

1.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基本原則

財產保險公司與其他很多公司一樣,在資產負債管理中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總量平衡的原則。就是要求資金的來源與資金運用在規模上的相對平衡和對稱,保持資產與負債總量上的相對平衡,這里要求的平衡是資產負債總量的動態平衡。

(2)結構對稱原則。結構對稱是一種動態的資產結構與負債結構的相互對稱與統一平衡,即根據資產負債的期限差異進行布局,長期負債用于長期資產的投資,短期負債用于短期資產的投資,而短期負債中的長期穩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長期資產的投資,并根據外部經濟條件和內部經營情況的變化進行動態的資產結構調整。

(3)償還期對稱的原則。償還期對稱的原則又稱資產分配原則或速度對稱原則,其主要內容為:資金運用應根據資金來源的流通速度來決定,即資產與負債的償還期應保持一定程度的對稱關系,最好是能保證資產和負債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標替代,總體效用平衡的原則。資產負債管理要求資產實現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目標,但這三個目標之間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隨著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動性較高往往盈利能力較弱,但安全性較高。目標替代原則是指在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個經營目標或方針上進行合理選擇和組合,相互替代,盡可能實現三者的均衡,而使總效用最優。這里的總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綜合構成的。

2.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需要考慮的特殊因素

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財產保險及意外健康險業務,保險期限較短,保險事故發生較為頻繁,使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方面需要考慮如下特殊因素:

(1)財產保險公司負債的特點。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以短期負債為主,為保證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必須具備較高的流動性。

(2)險種結構及不同業務的現金凈流量。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經營范圍為財產保險業務、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在具體險種上包括財產保險、車輛保險、責任險、建工險等,不同險種由于保險標的和責任范圍不同,其風險狀況、出險頻率及損失可能產生的金額大小也不一樣,對賠付資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車輛險業務對賠付資金的要求相對其他財產險業務高,因為車輛屬于移動的標的,事故發生較為頻繁,出險的頻率較高,導致賠付的頻率也高,對資金的流動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財產保險業務的出險頻率低,但由于保險金額大,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要求的賠償金額大。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公司的業務結構、險種類別,以保證償付責任的及時兌現。

(3)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中國保監會通過認可凈資產與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的比較結果,來判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險公司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償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對資產的認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對資產的選擇也是不一樣的。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償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證公司的償付能力能夠滿足監管的需要。

四、財產保險公司資產的組成及投資的重要性

從產業性質來看,財產保險公司屬于金融服務企業,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屬于第三產業,同時屬于金融企業。第三產業從資產結構上看,具有固定資產占比相對小的特點,財產保險公司也一樣,固定資產在總資產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時,財產保險公司又屬于金融企業,金融業的特點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積聚了大量的保費收入,對資金運用的要求較高。

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投資性資產(銀行存款投資)占總資產的比例分別為:人保60.49%,太平洋77.32%,大地74.34%,太平65.78%。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可用于投資的資產所占的比重高,資金運用的需求旺盛。資金運用已經成為財產保險公司中與保險業務經營同樣重要的經營活動,客觀要求保險公司不斷提高資金運用水平,加強投資資產的管理,關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為財產保險公司及財產保險行業整體實力提升做出貢獻。

五、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與資產負債管理

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保費規模增長快,但由于保險主體的增加,競爭特別激烈,承保利潤率在不斷下降,有的險種甚至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同時,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公司,本身對公司實力的要求高。財產保險公司實力的提高,取決于保險業務經營和資金運用兩方面,且兩者是相互促進的,這也是符合國際財產保險行業發展規律的。在國外,財產保險公司承保業務的賠付率均接近100%,利潤主要來自保費資金運用產生的投資收益。因此,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資金運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資金運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發揮保險資金對公司的貢獻,提高經濟實力。為使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滿足資產負債管理的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應對公司負債進行深入的分析,緊密聯系公司業務發展情況,合理安排投資的期限、品種等。

(一)根據負債的特點配置投資的久期

財產保險公司是典型的負債經營的公司,且其保費資金大部分屬于短期負債資金。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安排投資前,應根據保費資金在公司總資產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資的期限。在考慮負債資金占比的同時,財產保險公司應預測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據盈利能力的不同及發展的不同階段,安排不同的投資組合和投資期限。當預測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經營具有盈利能力時,意味著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基本不會動用資本金,公司應將資本金配置到期限較長,收益較高的投資上去;同時根據預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現金凈流量,將盈利積累的資金也配置到期限較長的投資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將日常經營過程中需要使用的資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動性強的資金上,以保證公司履行保險責任的及時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業務結構,根據不同產品的風險狀況、出險頻率配置投資

如前所述,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產品種類多,且不同種類的保險產品具有不同的風險特點、出險頻率及對賠付金額的要求等特點,因此,同一收入規模的公司對投資組合的要求差異較大。如以車險經營為主的公司,要求投資的流動性高;以財產險業務為主的公司,對資金的流動性要求相對較低,但對金額的要求可能較大,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對資金總量要求較大,要求投資的整體變現能力強。因此,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特點配置投資,合理確定投資組合及投資期限。

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大數法則的要求,充分考慮不同險種的出險概率和平均償付金額,合理分析單一險種債務平均償還期,進而計算出公司險種所要求的整體保險業務負債的償還期,并根據償還期對稱的原則的要求,配置投資資產的償還期限。可以通過計算平均流動率來判斷投資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動率等于資產的平均到期日和負債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動率大于1,則表示資產的運用過度,應根據負債的具體類別,縮短投資的期限;反之,則說明資產運用不足,應適當提高長期資產的比重,以保證平均流動率維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動率時,最好對時間進行分段處理,如將期限分為3個月、6個月、1年等,分段越多,計算結果的運用越合理,資產期限與負債期限越匹配。

(三)根據公司不同發展階段對償付能力的要求,選擇不同認可率的投資組合

根據中國保監會對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要求,不同資產的認可比率是不一樣的,認可比率的不同,對公司實際償付能力的影響較大。同時,由于法定的償付能力要求與公司的業務規模緊密聯系在一起,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的不同階段,對公司投資資產的認可率要求也是不一樣的。如在公司業務的起步階段,由于公司資本金充足,基本不需要考慮公司資產的認可率,可以只考慮流動性、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去配置投資。但當公司業務規模較大,資本金處于不十分充足的時候,就必須將投資配置在認可率高的資產上。因此,財產保險公司的投資配置需要充分考慮公司的發展階段,及不同階段對償付能力的要求。

第4篇:財產保險基本職能范文

裴國華(1979-),男,漢族,福建福安市人,會計師,經濟學學士,單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摘要:估時作業成本法(Time-Driven Activity Based Costing ,TDABC)是作業成本法研究的最新成果,可以有效規避作業成本法實施中存在的作業劃分、動因選定等困難,能在一定程度上簡化作業成本法實施成本。本文通過對估時成本法的介紹,進一步分析該方法在財產保險公司精細化管理中的應用。

關鍵詞:財產保險;估時作業成本法

近幾年,隨著信息技術投入不斷加大,管理職能逐步向上集中,財產保險公司不能直接歸屬到業務單元的間接費用比例日益提高。如何確保這些間接費用在公司各項維度之間精確分攤,是當前每個財產保險經營主體需要面對的重要管理問題。

尤其是近期啟動的車險費率市場化改革,將給各財險公司精細化管理帶來巨大的挑戰。精細化管理的程度,間接費用分攤的合理性,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險種費率自主定價的準確性。作業成本法(Activity Based Costing ,ABC)的引入,為間接費用分攤提供了理論支持,但是,由于在作業區分、成本動因選定等方面存在困難,財險公司作業成本法應用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而估時作業成本法的研究可以有效避免實施局限,提高間接費用分攤精度,并能夠為標準成本管控和作業預算管理提供數據支持。

本文通過介紹估時作業成本,分析當前財險公司資源管理面臨的問題,探討估時作業成本法在財險公司費用分攤工作中的應用,并進一步提出作業預算和標準成本管理的思路。

一、估時作業成本法介紹

作業成本法遵照“作業消耗資源,產品消耗作業”的安排,能夠把間接性成本和支持性成本按照資源消耗量分攤到各項作業上,然后根據作業消耗量,把作業成本分配至各項業務單元,依據成本動因從而實現間接費用的精確分攤。

但是,作業成本法在實施中遇到了如下困難:

1.作業訪談、調查耗時耗力,成本太高;

2.作業成本模型數據多是主觀估計,難于驗證;

3.作業模型不能足夠準確地反映企業實際運營的復雜性;

4.數據變量拓展以非線性增長,數據處理、存儲、處理成本高昂;

5.未能考慮到產能實際使用情況,不利于進行效率分析和改進。

鑒于上述問題,作業成本法研究者將時間要素引入作業成本法中,用時間來度量資源,作為其耗用的主要成本動因,通過估計生產性工時比例和每項作業耗時情況兩項參數,用以計算各項作業成本,該方法即估時作業成本法(TDABC)。

估時作業成本法在把資源分攤給各成本對象之前,并不需要詢問和調查員工來區別確定作業項目,而是簡單的確定產能成本率(總成本/職工實際工作時間)和作業耗用時間(作業時間方程)兩項參數,用單位時間成本乘以作業效率,計算每項業務單元中所耗用作業的各項成本。利用作業時間直接把成本從資源分配給成本對象,跳過了困難重重的向作業分配資源成本的階段,可以有效提高作業成本管理效率。

二、財險公司資源管理面臨的問題

(一)后援、運營等資源成本分攤問題

根據當前財產保險公司經營情況,財險資源成本主要有四大歸屬方向,即營業費用、賠付成本、資金成本以及再保險成本。其中,營業費用中的大部分和間接理賠費用在發生時很難根據費用實際情況,明確費用歸屬的精確維度。

為了規范間接費用的分攤,保監會曾在2006年印發《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指引》(保監發〔2006〕90號),對費用在業務單元間分攤制定了詳細的規則。指引主要采取了業務量分攤法,選取保費收入、保單件數、賠付金額、已決案件、未決案件等業務量度,計算成本分攤比率后,在各維度間分配。

業務量分攤法的優點是顯而易見的,業務數據能夠容易獲得,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解釋費用發生動因。但這種法則,仍然是粗線條的,費用分攤并沒有和業務量建立直接的因果關系,僅僅是主觀的、武斷的進行比例計算。從而會使得業務量大的業務承擔較多的間接成本,而事實上,大規模的常規業務往往屬于財險公司成熟的業務類型,可以借助信息技術實現系統化、批量化、自動化處理,占用的后援成本反而較少。

并且,公司實際運營中發生的資源耗費,并不是全部都應該直接歸屬于業務成本的,尤其是在后援成本中,有的是公司層面活動發生的成本,這些活動是必定會發生的,與業務部門的數量或業務規模無關,這類的維持費用,更應該在各業務單元間進行平均分攤,或在可控邊際貢獻計算時給予剔除。

另一方面,如果加強資源耗用歸口管理,提高專屬費用認定比例,又會存在這樣的兩難情況:作業鏈執行情況差,專屬費用認定率低的業務單元,在大一統的業務量分攤法則下,反而成了“受益者”,即本應100%的承擔的專屬費用,卻可以放在共同費用中進行比例分攤,專屬費用認定工作成了“獎懶罰勤”的逆向激勵。

(二)預算管理維度單一問題

當前,全面預算管理已經在各財險公司廣泛應用。全面預算始于公司戰略目標,通過財務技術手段將資源在各業務單元間進行分配,分配計量手段無非是參考業務規模和盈利指標兩大類,在固定成本和變動費用間進行權衡。這種分配模式隱含了一種假設,即成本習性劃分的準確性。但是,實際情況是:現實中并不存在習性一成不變的成本。

單說固定成本的配置,就存在“歷史的成本就是正確的、合理的成本”這一錯誤認識。實質上,這些成本之所以固定不變,是因為管理層沒有采取措施去改變它們。這部分資源配置中,是否有閑置資源,閑置資源是前瞻性的戰略安排,還是無奈的資源浪費,從傳統的資源配置角度是無法分清的。

而變動成本中,真正意義上的變動成本只有增量成本,但隨著管理服務的提升和后臺支持技術的應用,財險公司中直觀的增量成本占比逐步減少,只限于營業稅費、跟單手續費、保單賠付、直接理賠費用等幾類成本中。更多的成本屬于階段性變動成本或混合變動成本,在一定業務量范圍內,該成本維持一定規模不變,業務量突破該范圍后,成本呈跳躍增加或線性變動。

鑒于此,單一的資源分配預算,一方面容易將浪費的資源合理化,忽視改進措施的應用;另一方面又容易將業務規模作為資源配置的重要標準,形成粗放的結果論資源配置模式,忽略了全面預算中流程控制、過程控制的重大作用。

三、估時作業成本法應用研究

為解決上述問題,本文引入估時作業成本法,討論在財險公司中的應用。并在此基礎上,淺談一下利用估時作業成本法進行預算管理的思考。

(一)成本分攤應用

1.成本分類

按照財險公司業務條線將成本分為管理類、銷售類、客戶服務類三類成本。

管理類費用為公司層面和公司對內提供服務和管理職能的相關費用,分為公司維持費用和內部服務管理費用:

維持費用限定為公司層面發生的,與業務量和業務規模沒有關系的,維持公司基本職能的費用,維持費用不在機構層面分攤,在其他維度間進行平均分攤,無需建立作業模型;內部服務管理費為公司對內提供服務的部門費用,不直接分攤至業務單元,需要建立作業時間模型,先行分攤至業務部門,再由業務部門統一進行作業分配。

銷售類和客戶服務類成本,應建立作業流程和時間成本,應用估時作業成本法進行分攤。

2.制定作業流程,建立時間方程

成立公司層面的實施委員會,制定公司整體業務流程圖,剔除無客戶增值功能的作業環節,要求能夠通過作業流程清晰描述公司價值鏈形成過程。

將作業鏈分解成管理、銷售、出單、理賠等主要作業集群。細化分解各作業集群中的單項作業,分析后建立時間方程。

時間方程是以時間為度量,通過線性增量,來描述一個作業流程完成需要遇到的環節或選擇變動而引起的時間耗費。

從數學角度,可以把時間方程寫成如下形式:

3.計算產能成本率進行成本分攤

產能成本率即部門成本與實際產能之間的比率,將資源成本分配給保單、產品和客戶。比率的分子應是與部門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支付給作業一線員工人力成本、監管即間接服務人員人力成本、設備和技術成本、空間租用成本、從其他部門分攤來的成本。

比率的分母表示在本部門從事工作的資源實際產能。在保險公司成本中,部門產能可以由員工的工作量來計量。員工產能是一定期間(年或月)減去周末和其他節假日天數后,以小時計量的工作時間。然而,這種計算出來的屬于員工的理論產能,在此基礎上還減去休息、進出、培訓、開會、交流等非生產性工時,按照一定比例核定實際產能,比如理論產能的80%或85%作為實際產能。

最終部門產能成本率公式如下:

產能成本率=部門資源成本總和/部門實際產能

4.建立客戶維度成本歸集模式

在CRM客戶管理系統中,集成客戶作業模塊,將客戶消耗的作業進行歸集,通過時間方程和產能成本率計算應分攤至客戶的服務費用,再將手續費、營業稅費和直接賠付成本分類歸集在客戶項下,建立以客戶為單位的獲利能力分析。并支持不同維度客戶(渠道、來源、行業、地域等)的數據挖掘鉆取。

根據客戶獲利分析結果,對因賠付率較高而虧損的客戶,采取降低手續費、提高費率、增加防災減損投入等措施;對費用率較高的客戶,可以適當改變服務流程,或作業模式,降低作業時間或提高作業效率。

(二)作業預算介紹

作業預算就是估時作業成本法的逆向操作。估時作業成本法以使用的產能為基礎,通過時間方程和產能成本率,將成本分配到保單、產品、客戶。相反,作業預算卻是從預測產品、保單、客戶的結構和數量開始,然后估算完成預期需求所必須供給的產能,最后計算成本即預算金額,確定需要供給的資源產能。這個過程是可以重復的。

作業預算步驟可以歸納如下:

1.根據最新經驗建立一個估時作業成本法模型;

2.計算產品、服務以及客戶的獲利能力;

3.在流程改進、定價、產品和客戶組合、產品設計和客戶關系等方面做出管理決策;

4.根據提高獲利能力的決策,預測下期產能、產銷量及結構;

5.計算滿足下期預期產銷量的資源產能需求;

6.核定下期與本期相比或增加或減少的開支,供給下期資源產能。

作業資源對從事重復性經營活動,尤其是那些由保單、產品、服務及客戶的需求引發的流程所使用的資源最為有效,可以消除傳統預算過程中存在的大量判斷和主觀上的隨意性,用來確定實現預算必要的資源供給。

另外,通過實施估時作業成本法,可以將公司業務流程分解為多個相互銜接的作業流程,每個作業流程的時間方程能夠提供流程的標準作業時間,而用部門預算計算的部門標準產能成本率則可以提供作業的標準價格,從某種意義上等同與標準成本管理,標準作業時間為量差,標準產能成本率為價差,從而采用標準成本管理辦法,對公司預算實施進行過程管控分析。(作者單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5篇:財產保險基本職能范文

關鍵詞:機動車輛保險;風險因素;風險控制

中圖分類號:F8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882(2015)05-038-02

汽車產業作為中國第五大支柱產業,近年來的高速發展為車險業帶來了發展契機。保費雖然快速增加,但由于起步較晚,機動車輛保險制度及獎罰系統不夠完善,以及保險市場本來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等主觀與客觀因素影響機動車輛保險的健康發展。風險因素導致保險的賠付率不斷增加,使財產保險公司經營壓力增大。所以保險公司必須完善經營結構,解決內外部問題,建立健全的風險控制機制,進行規范化管理。

一、機動車輛保險風險因素的存在與分析

風險類型可分為內在風險和外在風險。而造成其風險產生的因素就分為內在風險因素和外在風險因素。內在風險一般是指保險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所產生并能由其控制的風險;外在風險是指風險的發生的頻率和損失程度不能為保險公司所控制。而其造成風險產生的原因可分為內在風險因素和外在風險因素。

(一)內在風險因素

內在風險主要是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認為的疏忽和不善,經營決策失誤和逆選擇等內在因素造成保險公司的風險。機動車輛保險的內在風險因素有以下幾方面。

1、保險產品設計和費率厘定的風險

產品的設計和新險種的開發,不斷進行險種優化和更新,不斷開發出針對變化的市場的保險產品,是當今保險公司增強自身競爭力的普遍選擇,它需要保險公司投入資金、人力進行開發,宣傳。而由于歷史的原因,車輛保險費率改革的變動,所以車險費率的基礎數據不能更好的反映保險市場的真實數據,因此各家保險公司所制定的費率就缺乏精算基礎,造成了精算出來的費率偏離了市場的真實狀況。特別是當今車險市場的價格競爭,更容易導致保險公司為了爭市場,而拼價格,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效益下降。

2、承保風險

一直以來保險行業的承保質量都很差,得不到很好的保證,所以導致賠付率高企。主要有一下幾方面:(1)保險公司忽視風險控制的底線,片面的追求業務,隨意降低承保費率,放寬承保的條件,采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進行惡性競爭;(2)保險公司超能力承保,必然會影響公司財務穩定性,給公司的經營帶來風險。(3)由于公司管理人員對保單的管理混亂無序,在核保時也很少嚴格把關,唯恐把關過嚴導致業務流失,直接導致保險公司需要賠付更多的錢,利潤空間損失嚴重。

3、理賠風險

保險公司因為從業人員流動性大,素質參差不齊。車險從業者普遍年齡較大,專業技術技能缺乏系統的培訓,部分缺少相關專業知識,不能對標的進行科學的定損和準確地計算賠償金額。部分由于素質不夠,工作又不負責,不及時趕赴事故現場查勘車輛損失原因和損失程度,為保險公司進行合理的理賠帶來的困難,致使保險公司和保險人產生不必要的理賠分歧。而部分理賠人員學習層次較低,缺乏掌握保險的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只顧當前利益,與相關保險市場人員共同侵占公司利益。

(二)外在風險因素

車險業務高賠率局面的出險,不僅是內部承保和核保的內部風險問題,更重要的是外部風險。

1、逆向選擇問題

在保險市場上可分為兩方面:一種是關于消費者的信息不對稱,在投保人投保過程中,投保人對自身的狀況和風險狀況比保險公司更清楚,而保險公司的費率厘定是根據平均風險水平來厘定的,對于高風險的投保者來說是利益大于保障的,所以越是風險越高的人越傾向于購買保險。而一旦提高費率,必將使低風險人群退出保險市場,進一步惡化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另一種是保險產品信息的不對稱,保險公司擁有對保險公司產品服務信息的優勢,推出的保險產品日益復雜化和多元化,保險的條款表述和專業詞匯比較多,令投保者難以正確的認識,并有時產生誤會及糾紛,因此令潛在的、有意向的投保人望而卻步。逆向選擇容易加大事故的發生機會,迫使優良客戶逐漸排擠出市場,保費難以準確確定,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調查費用,造成了保險公司財務損失和隱性損失的雙損失。

2、環境因素

環境因素可分為地理環境因素和社會環境因素。地理環境因素主要有天氣狀況、地形與地貌、地面交通狀況等。地理環境因素由于具有自然性,不確定性等特點,由于車輛具有流動性的標的,地理環境因素對保險車輛具有非常大的影響;所以對保險公司來說這里不可控的未知風險是保險經營中的棘手問題。社會環境因素主要有法制環境、治安情況、市場狀況、人文環境等。駕駛人員的法制觀念強和法制環境良好的地區,在經營和駕駛中都能遵守國家的法制法規,所以出險較少。而治安狀況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的賠付率。

3、保險車輛自身風險

車輛風險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廠牌車型。不同的廠家所生產的車輛的質量和特點不一樣。安全系數高的車輛發生事故時受損的財產就少,車輛風險就少。(2)排氣量。排氣量體現的是汽車的動力性能,排氣量越大,汽車的性能越好,駕駛中提速和速度就越快,意味著風險越大。(3)使用性質。營業車輛與非運業車輛使用頻率不一樣,車輛的磨損率也不一樣,所以駕駛中產生的風險也比較高。一般營業車輛的風險高于非營業車輛。(4)車輛使用期限。車輛以12個月年限為標準,車輛的使用年限越長,車輛的磨損與老化程度越高,從而導致車況越差,發生事故的風險也就越高。

二、機動車輛保險風險控制的對策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知,保險公司不但存在眾多的內在風險因素,也存在的外在的各種風險因素。無論對保險公司而言,還是對整個保險社會主體而言,保險風險的控制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一)內在風險的風險控制

1、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和提升管理人員管理技能

積極引進經理人制度,并采取經理人責任制,通過有效地約束,在保險公內部剔除“重業務,輕管理,重保費,輕效益”的思想,建立起以公司效益為主,管理至上的公司管理體系。軟件上則通過運用信息技術將保險公司的服務實現信息化,銀保合作、網上投保、異地理賠、車輛救援等保險實務等通過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建立從總公司--分公司--保險人的垂直管理體系。外資企業則要通過長期、實際的摸清中國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發展規律,切勿因市場份額多小而采取冒進的經營策略,一旦有失,最終損失的不僅僅是市場,還有長期積累下來得保險資源。

2、合理設計產品及厘定車險費率

中國汽車保險業應吸收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避免惡性的費率競爭。利用后發的優勢,把高質量產品設計,憑借自身的服務的特色產品推向市場。讓投保人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偏好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組合。各發達國家的車險費率厘定均由多種因素決定,基本上包括:車輛保養情況。行駛區域、車型、歷史賠付紀錄、年行駛里程數,駕駛人年齡、職業、性別、駕駛年限、投保人不動產擁有情況、信用紀錄和結婚年限等等。由于各國國情不一樣,而車險起步較晚,原則數據積累不完整,所以費率在厘定的時候,根據數據表的同時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來健全費率體系,將“從車”因素和“從人”因素相結合起來。

3、在承保風險因素控制上完善與車輛出險次數掛鉤的承保政策

將承保行為規范化,通過銷售人員對承保政策進行指導,建立科學的核保體系。實務操作中實行承保前選擇和承保后選擇雙管齊下。對于出險率高的客戶,重點從出險次數方面進行風險控制,采取提高免賠率等手段進行承保;對于案均賠款高的業務,可采取第三者責任險限額承保或車損險比例承保以及限制承保不計免賠率附加險等方式化解風險。對出險率和賠付率過高的客戶可采取嚴格控制,抵制不良業務流入。承保后選擇主要是解決淘汰舊業務問題,運用有關法律條款和權益規定,解除或約束未滿期保單,或待保單期滿后不再續保。承保前選擇和承保后選擇雙管齊下,可以有效降低保險公司在承保與核保環節所面臨的各種風險,使公司在一個穩定的保險環境下運行。

(二)外在風險的風險控制

1、防范詐騙團伙實施欺詐行為和多方聯合騙保

應當做到以下幾方面:(1)保險公司應該不斷培訓、提高車輛定損人員的專業技能,修補公司管理漏洞;(2)加強法制教育宣傳,讓公眾自覺防范車險欺詐行為,運用法律嚴厲打擊機動車輛保險欺詐行為;(3)同業保險加強保險反欺詐合作,加強誠信建設,建立誠信檔案;(4)與機動車輛保險相關的行業應自覺加強各自隊伍職業道德建設。

2、車輛風險的控制

(1)在費率采取從車費率的模式,在確定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的過程中以被保險車輛的風險因素作為影響費率確定因素的模式。在確定被保險車輛適用的費率等級時,按照該車的車型、車輛種類、排氣量、車齡、行駛區域、使用性質等因素綜合考慮。把每一個因素作為一個費率因子,并設立一系列的等級費率,然后把這些費率因子連乘積得到該車輛的費率調整系數。(2)改進無賠款優待制度。大多數財險公司的無賠款優待只有0%和10%兩個折扣等級。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更多的等級。同時對投保人發生事故的未知風險進行充分估計,以保持保險人的財務平衡。(3)引入國際通行的費率浮動機制。對賠付率高的被保保險車輛實行懲罰性費率浮動,建立完善的機動車輛獎懲系統。(4)加強對汽車自身的管理。對于汽車的車齡、車況等關注,對于一些使用頻率高,車齡比較長、車況比較差的車輛慎重處理,嚴格核實其年審情況,做到對擬承保車輛的科學評估,不應為了占有市場份額而給公司留下風險隱患。可以制定一個適合高風險車輛的保險方案,這樣能起到降低保險風險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吳錦宇.汽車社會的標準不僅是數量[N].網易汽車,2009-11-20.

[2]黨曉旭.機動車輛保險與理賠實務(第2版)[M].電子工業出版社,2011:24-40.

第6篇:財產保險基本職能范文

關 鍵 詞 自殺 人身保險 風險 保險目的 道德危險

有關保險法中的自殺條款,一般是為了規范和商業保險中出現的“自殺”情形而制訂的。本文將從其概念、性質、意義以及各國的有關立法等方面作淺短 分析 ,不足之處,望各位師長不吝賜教,進行斧正。

一.自殺及自殺條款的概述。

(一)、自殺及自殺條款的概念。

“自殺”一詞含義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簡單地從廣義上說就是指“非他殺”, 有人把自殺還分為過失自殺和故意自殺,舉個例子來說,例如兒童模仿電視劇中的上吊情節而“自殺”,兒童一個人在家,不慎開了煤氣而“自殺”就是過失自殺,還比如精神病患者在神志不清時自殺,也是過失自殺,我個人認為,有關過失自殺的提法,是一個簡單地從字面來解釋的理解 方法 ,上述我舉的例子,用意外死亡來替代“自殺”的說法,恐怕更為合適一些。將所謂“過失自殺”運用在法律中有關自殺的處理規定中,甚至是以人身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中,個人認為是不合理的。例如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中無民行為能力的人一般是不能成為被保險人的。我國《保險法》第55條第一款就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而且,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在法律上的無效的,實施的一切行為都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民法是基本法,保險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保險法在適用的時間必須遵循民法的一般原理。從狹義上來說,也就是講的法律上的意義,自殺即故意剝奪自己的生命的行為。①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主觀上的故意,就不能稱之為自殺或者說不能稱之為法律上的自殺。這是 目前 有關自殺的通說。保險業務中往往就將有關自殺 問題 的條款稱之為自殺條款。

按照我國現行《保險法》的分類——按照保險標的來分類,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的標的是財產及其有關的利益;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其中以壽命生命為保險標的,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稱為人壽保險;以被保險人身體為保險標的,使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使傷害時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人身保險稱為健康保險;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以意外傷害而致使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稱為以外傷害保險。所以自殺條款一般是出現在人壽保險合同中的,尤其是在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中。

(二)、自殺條款的性質及意義。

一般來說,壽險合同中的自殺條款是作為免除責任的條款擬出的,把自殺作為保險的除外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6條第一款規定:“以死亡為給付的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以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經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有學者是這樣給自殺條款定義的:“自殺條款是指保險人于合同履行一定期限內有故意自殺的行為,保險人對由此導致的死亡不負給付保險金義務的一種約定。”②那么既然自殺的結果也是人體死亡、生命的結束,保險業對這一問題為什么要作出免除責任的聲明呢?

首先我們從客觀上即承保范圍上來講。我們往往所說的保險并不是指保證危險的不發生,而是指在風險、危險發生以后,提供一定的 經濟 補償,采取一些補救措施,給受損者一些物質上的幫助。保險商品的使用價值表現為向被保險人及時提供經濟補償,以求生活的安定.可以說補償是保險的固有職能和基本職能.也就是說,保險的實質不是保證危險不發生、不遭受損失,而是對危險發生后遭受的損失予以經濟補償。其最大的功能在于將個人與生活中因遭遇各種人身危險、財產危險、及對他人之責任危險所產生之損失,分攤消化于共同團體。保險具有減少 社會 問題,維持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繁榮之作用。所以承保范圍很重要,不是所有的“危險”保險業務都受理的。如果是這樣,就違背了保險利益原則。弄清保險的承保范圍,有一個

很重要的概念就是風險, 現代 商業保險的可保風險的存在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風險應當是純粹風險。即風險一旦發生成為現實的風險事故,只有損失的機會,而無活獲利的可能。

風險應當是意外的。即風險的發生不能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的,也不可能是預知的。

風險應當使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保險標的數量的充足程度關系到實際損失與預期損失的偏離程度, 影響 保險經營的風險性。

風險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風險的發生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性,這種損失是被保險人

愿承擔的。如果損失很輕微,則無參加保險的必要。

風險不能使大多數人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這一條件要求損失的發生具有分散性。因為保險的目的,是以多數人支付的小額保險費,賠付少數人遭遇的大額損失。

風險必須具有現實的可測性。再保險經營中,保險人必須制定出準確的保險費率,而保險費率的 計算 依據是風險發生的概率及其所致的損失的概率。如果風險缺乏現實的可側性,一般不能成為可保風險。

從上述6點來看,尤其是第二點,風險應當是意外的。保險以特定的危險為對象。危險的存在是構成保險的一個要件,無危險則無保險。作為保險對象的危險必須具備如下特征:

危險發生與否具有不確定性,即不可能發生或者肯定要發生的危險,不能構成保險危險。

危險發生的時間不能確定。

危險所導致的后果不能確定。

危險的發生對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來說,必須為非故意的。

第7篇:財產保險基本職能范文

保險法,旨在規范保險關系中彼此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內容,其立法基礎除了傳統民法上契約自由原則及兼顧社會公平的精神外,亦須衡量當事人之間地位的強弱消長;其不僅應盡量保護被保者個人利益,亦不可偏廢承保者的團體性危險,唯有執兩者而用中,方顯公平正義和契約自由的真諦。

保險是人類文明發展的最佳制度之一,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行為。保險具有分散風險、轉移風險和損失補償的職能。在保險制度中,保險人和投保人因訂立保險合同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保險人對于被保險人因承保事故所遭受的損失承擔經濟補償責任。法律實踐中,保險人承保的事故通常包括被保險人故意行為以外的一切事故。此時,當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時,或者第三人對被保險人負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責任時,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第三人的關系將如何處理?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就是肩負著解決這一問題的使命而應運而生的。

保險代位權,又稱“權益轉讓”,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給付了保險金后,有權把自己置于被保險人的地位,獲得被保險人有關該項損失的一切權利和補償。保險人可以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者直接索賠或提起索賠訴訟,保險人的這種行為,就稱為代位求償;其所享有的權利,稱為“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是民法中的債權讓與制度在保險法律關系中的適用,它實質上是一種債的主體變更,法理基礎遵循損害填補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和不真正連帶債務原理等。

(一)損害填補原則。損害填補是保險的基本職能,也是保險產生和發展的最初目的和最終目標。英國學者約翰?T?斯蒂爾將“損害填補”視為一種機制,“通過這種機制,在被保險人遭到損失后,保險人對其進行補償,以使其恢復到損失前所處的經濟狀況。”可見,損害填補原則的基本精神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僅能以其所受實際之損失請求保險人補償,而不得因此獲取超過損害之額外利益。這一精神目前已被普遍認可。

由此可見,損害填補原則包含兩層含義:一是無損害無賠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有受到約定保險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才能得到賠償,如果沒有遭受損失,則無權要求賠償;二是禁止被保險人的不當得利,該原則的核心亦在于此。這是因為當保險標的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保險事故而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實際上可通過兩種途徑獲取賠償,即既可向保險人索賠,亦可向第三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任由被保險人行使上述兩種請求權,其結果將使被保險人就同一保險標的之損害獲得雙重或者多于保險標的實際損害的補償。顯然,這將有悖于損失補償原則,構成不當得利,故應予制約,否則保險制度的經濟救濟功能將被巨大的道德風險所掩蓋。

損害填補原則其實也是民法基本原則的體現,它是指導保險關系實際處分的基本原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遵守損害填補原則方面具有一致性,被保險人按照該原則可以使財產損失得到賠償,達到了保險的目的,生產和生活得以恢復。保險人同樣積極支持該原則,因為事故發生后,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是實際發生損失后的有針對性的補償,承擔此項義務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對價的,又在預計損失率的范圍內,當然要履行合同義務。該原則的意義在于:它維護了保險制度的宗旨,促進了保險活動健康發展;實現了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相統一;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限制賠償的數額,使保險金給付科學合理。

(二)過錯責任原則。所謂過錯責任原則就是民事主體應對其過錯(故意或過失)行為承擔責任,是意思自治這一民法基本理念在責任問題上的具體化,屬于傳統民法基本原則的一個分支。過錯責任原則否定了封建特權階層在民事責任上的特殊化,對確保民事權利的救濟和市場經濟的順利有序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同時,過錯責任原則也體現了法的善良、公正的價值。法的這種價值通過懲惡揚善機制來運行:一方面充分保護個人利益;另一方面又充分維護社會公益,從而構建一個和諧的權利義務共同體。

具體到保險法律關系中,第三人由于實施了過錯行為而損害了被保險人的正當利益,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致害第三人最終應當在經濟上有所負擔,一方面使致害人受到懲戒;另一方面盡量補償受害人的權利恢復到最初狀態。如果致害人因為被害人有了保險賠償而免除責任的話,就違反了上述基本原則。因此,在法律不允許雙重索賠的前提下,“保險代位求償制度是法律在充分平衡保險人、被保險人和第三人利益關系和社會公序良俗后呼之即出的結論”,“是對行為的比較和利益的衡平后理性認識的結果”。

(三)不真正連帶債務原理。不真正連帶債務由德國學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它是建立在德國普通法時期對連帶之債二分論(共同連帶、單純連帶)基礎上的,并逐步從單純連帶中引申、演化而來。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多個債務人就各自立場,基于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自獨立地對債權人負全部履行之義務,并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歸于消滅的債務。

由此可見,構成民法上的不真正連帶債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其一,不真正連帶債務中數個債務的發生原因各不相同,是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而發生的;其二,債權人對數個債務人均享有分別獨立的請求權。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由于各項債務是基于不同原因分別存在的,因此各債務人對數個債務均享有分別獨立的請求權,其與請求權競合相區別;其三,數個債務偶然聯系在一起。不真正連帶債務缺乏共同的目的,各債務人各自為政,更沒有主觀上的相互聯系,也未共同實施某種法律行為或作出共同約定。各債權之間的密切聯系、內容同一純屬偶然巧合;其四,數個債務人的給付內容為同一或基本上相同,且債務的清償不分比例、份額,每個債務人均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且一旦一個債務人清償了全部債務,那么債權人的債權就得以全部實現,債權人無權再向其他債務人求償;其五,多數情況,不真正連帶債務終局責任者即最后真正承擔債務責任的人。

由此觀之,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負債務與致損第三人對被保險人所負債務之間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關系。保險代位求償制度的內核關系應當是不真正連帶債務。保險人和第三人對于被保險人的債務的給付內容一般是同一的,且是偶然聯系在一起,并由第三人承擔終局責任。可見,保險代位求償制度體現的另一理論基礎就是不真正連帶債務原理。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立法現狀

保險代位求償制度是保險法領域中古老而獨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民商法代位權制度與保險理賠制度相結合的產物,具有自身獨立的法律地位。據考證,有關代位求償權的最早表述是“1748年英國法官Lord Hardwicke在Randal訴Cackra一案中作出的”。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將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規定下來。其最早的實踐依據,則體現在海商法及海商保險鼻祖的英國于19世紀對Burnand案的判詞:“如果補償人已經支付了補償金,有關減少損失的收益落入被補償人的手中,衡平法的要求是,已經履行全部補償義務的補償人有權收回相應的款項,或權利可得賠償的限度內,免除其自己補償的義務。”

直至今日,保險代位求償制度已被普遍接受并不斷得到發展,世界各國保險法大都規定了保險代位求償制度。《日本商法典》第662條第1款規定:“在因第三人的行為發生損害的情形下,保險人已經向被保險人支付其負擔的金額時,在其已經支付金額的限度內,取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德國《保險合同法》則更是精確:“投保人對于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保險人于補償投保人的損失后,其請求權移轉于保險人。此種移轉,不得對于投保人有利益之主張。投保人拋棄對于第三人的請求權或其擔保請求權的權利時,保險人于其請求權或權利可得賠償的限度內,免除其自己補償的義務。”法國、瑞士等發達國家的保險法亦有類似之規定。

我國1982年施行的《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關于“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人負責賠償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要求,保險方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方,并協助保險方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初步在我國確立了保險代位求償制度。在其后頒布的《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十九條)、《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等法律、法規中對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均予以明確規定,并不斷豐富發展。

第8篇:財產保險基本職能范文

關鍵詞自殺人身保險風險保險目的道德危險

有關保險法中的自殺條款,一般是為了規范和商業保險中出現的“自殺”情形而制訂的。本文將從其概念、性質、意義以及各國的有關立法等方面作淺短分析,不足之處,望各位師長不吝賜教,進行斧正。

一.自殺及自殺條款的概述。

(一)、自殺及自殺條款的概念。

“自殺”一詞含義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簡單地從廣義上說就是指“非他殺”,有人把自殺還分為過失自殺和故意自殺,舉個例子來說,例如兒童模仿電視劇中的上吊情節而“自殺”,兒童一個人在家,不慎開了煤氣而“自殺”就是過失自殺,還比如精神病患者在神志不清時自殺,也是過失自殺,我個人認為,有關過失自殺的提法,是一個簡單地從字面來解釋的理解方法,上述我舉的例子,用意外死亡來替代“自殺”的說法,恐怕更為合適一些。將所謂“過失自殺”運用在法律中有關自殺的處理規定中,甚至是以人身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中,個人認為是不合理的。例如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中無民行為能力的人一般是不能成為被保險人的。我國《保險法》第55條第一款就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而且,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在法律上的無效的,實施的一切行為都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民法是基本法,保險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保險法在適用的時間必須遵循民法的一般原理。從狹義上來說,也就是講的法律上的意義,自殺即故意剝奪自己的生命的行為。①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主觀上的故意,就不能稱之為自殺或者說不能稱之為法律上的自殺。這是目前有關自殺的通說。保險業務中往往就將有關自殺問題的條款稱之為自殺條款。

按照我國現行《保險法》的分類——按照保險標的來分類,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的標的是財產及其有關的利益;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其中以壽命生命為保險標的,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稱為人壽保險;以被保險人身體為保險標的,使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使傷害時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人身保險稱為健康保險;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以意外傷害而致使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稱為以外傷害保險。所以自殺條款一般是出現在人壽保險合同中的,尤其是在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中。

(二)、自殺條款的性質及意義。

一般來說,壽險合同中的自殺條款是作為免除責任的條款擬出的,把自殺作為保險的除外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6條第一款規定:“以死亡為給付的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以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經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有學者是這樣給自殺條款定義的:“自殺條款是指保險人于合同履行一定期限內有故意自殺的行為,保險人對由此導致的死亡不負給付保險金義務的一種約定。”②那么既然自殺的結果也是人體死亡、生命的結束,保險業對這一問題為什么要作出免除責任的聲明呢?

首先我們從客觀上即承保范圍上來講。我們往往所說的保險并不是指保證危險的不發生,而是指在風險、危險發生以后,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采取一些補救措施,給受損者一些物質上的幫助。保險商品的使用價值表現為向被保險人及時提供經濟補償,以求生活的安定.可以說補償是保險的固有職能和基本職能.也就是說,保險的實質不是保證危險不發生、不遭受損失,而是對危險發生后遭受的損失予以經濟補償。其最大的功能在于將個人與生活中因遭遇各種人身危險、財產危險、及對他人之責任危險所產生之損失,分攤消化于共同團體。保險具有減少社會問題,維持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繁榮之作用。所以承保范圍很重要,不是所有的“危險”保險業務都受理的。如果是這樣,就違背了保險利益原則。弄清保險的承保范圍,有一個

很重要的概念就是風險,現代商業保險的可保風險的存在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風險應當是純粹風險。即風險一旦發生成為現實的風險事故,只有損失的機會,而無活獲利的可能。

風險應當是意外的。即風險的發生不能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的,也不可能是預知的。

風險應當使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保險標的數量的充足程度關系到實際損失與預期損失的偏離程度,影響保險經營的風險性。

風險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風險的發生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性,這種損失是被保險人不

愿承擔的。如果損失很輕微,則無參加保險的必要。

風險不能使大多數人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這一條件要求損失的發生具有分散性。因為保險的目的,是以多數人支付的小額保險費,賠付少數人遭遇的大額損失。

風險必須具有現實的可測性。再保險經營中,保險人必須制定出準確的保險費率,而保險費率的計算依據是風險發生的概率及其所致的損失的概率。如果風險缺乏現實的可側性,一般不能成為可保風險。

從上述6點來看,尤其是第二點,風險應當是意外的。保險以特定的危險為對象。危險的存在是構成保險的一個要件,無危險則無保險。作為保險對象的危險必須具備如下特征:

危險發生與否具有不確定性,即不可能發生或者肯定要發生的危險,不能構成保險危險。

危險發生的時間不能確定。

危險所導致的后果不能確定。

危險的發生對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來說,必須為非故意的。

很明顯,自殺情況一般是被保險人故意行為導致的,從保險人承擔的風險應該是非故意的這一角度來看,自殺的行為不應當屬于人身保險的承保范圍,人身保險中的壽命及生命的保險,一般來說,指的是“保險”自然的死亡或者是疾病導致的死亡。我們應該看到,人作為一種生命體的存在,生老病死都是自然現象,死亡具有突發性和不可預見性,屬于廣義上的法律意外事件。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法不可歸責與一放當事人的意外事件而產生合同糾紛的,該當事人是可以免責的。其實,保險中的險、危險,是人們憂慮和警惕著的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存在的足以造成傷害和影響人們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潛在損失因素,是一種客觀存在,具有廣泛性和危害性。而自殺是被保險人自身具有的主觀意圖的行為造成的,不符合保險法上的危險的客觀性,因而不應當屬于承保范圍。

有關人身保險的創立,有這樣一種說法,它可以追溯到18世紀,巴比倫的士兵出外去打仗,兵兇戰危,得到都不知道能否活著回來,所以出征前,每個人都放下一些金錢,組成一個基金,那些不幸戰死沙場的家屬便可在這個賠償基金中得到保障。從最先的保險意圖來看,是沒有將自殺的情形函蓋在內的。埃德蒙哈雷是人壽保險的一位先驅,他編制的一張生命表,奠定了現代人壽保險的數理基礎。1693年哈雷以德國西里西亞勃斯洛市1687—1691年按年齡分類的死亡統計資料為依據,編制了世界上第一張生命表,其中精確地表示了每個年齡的人的死亡率,并首次將生命表用于計算人壽保險費率。從這一淵源來看,哈雷在制定生命表的時候,是按一般情況來統計的,可是我們知道,自殺的死亡率和一般自然死亡和疾病導致的死亡率是相差很遠的,我們甚至可以大膽地猜測,哈雷在制定這張生命表的時候,是將自殺的情況忽略不計了的。

其次,從主觀上即保險的目的方面來講,保險是一種經濟救助的活動是分散風險,借助他人的安定自身經濟活動的一種方法,一種特殊的商品交換行為,既是風險的集合過程,又是風險的分散過程,保險人通過將投保人所面臨的分散風險集合起來,當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就將少數人發生的損失分攤給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過保險的補償或給付行為分攤損失,將集合的風險予以分散,對維護社會安定有一定的作用。將自殺作為責任免除條款來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蓄意自殺者企圖通過保險方式為其受益人謀取保險金,從而避免滋長道德危險并影響保險企業的正常核算。保險風險的無形風險因素中包含有道德風險因素和心理風險因素。其中道德風險因素是指與人的品德修養有關的無形因素,即由于人們的不誠實、不正直或有不軌企圖,故意促使風險事故的發生,以致引起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的因素。保險業務中,保險人對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因素所引起的經濟損失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這是因為道德風險因素的情況,違反公平性原則,也違反了誠實信用這一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最基本的原則。2002年10月,我國,對《保險法》進行了修改,總則部分的惟一一處改動是增加第5條,明確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相比較而言,修改前的保險法只是將誠實信用原則與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則規定在同一條文之中,此次將其獨立成條,其立法意旨就是強調保險活動必須遵循最大誠實信用原則,突出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中的地位.這體現了我國《保險法》對保險活動的基本要求和對誠實信用的孜孜追求.從另一方面看,法律解釋學中最常用的是目的解釋學,也就是說人們解釋法律的時間應從立法的目的來解釋法律,領會立法者的意圖來決定被解釋法律的適用,保險法中有關自殺的條款的設立,都是為了預防保險中有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防止一些保險詐騙分子以自殺來騙取保險金;還有一種情況是一些遇到困難實在對生命已經失去信心的社會邊緣人為了為自己的受益人獲取客觀的保險金而自殺,因為對他們來說,此時的生命遠遠沒有金錢那樣重要了。我們拿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提供的康寧終身保險中的有關條款作例子,在第四條保險責任的第二款是這樣擬定的:“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應

扣除已經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我們看到,三倍的賠付額,對一部分人來說,是有一定的誘惑力的,騙取保費的情況,不是沒有可能發生。在我們的現代社會,自殺率在升高,社會競爭日趨激烈而社會保障措施又不完善,這樣極端的事件發生率在增加,自殺條款的立法原意,就是預防道德風險,防止保險欺詐。所以,壽險合同中的自殺條款往往是作為免除責任的條款出現的。

自殺條款歸屬于人壽保險合同中,人壽保險的標的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生命是無價的,不存在衡量其客觀價值的標準。但是一些人身保險的設立,在被保險人死亡時,還是能給其受益人一些物質上得補償、一絲安慰。自殺這一特殊情形的出現原因有很多,不單純由包括前文提到的騙取保險金,還包括有時被保險人遭受意外打擊或心態失常等情況,前文我們已經到目的解釋的重要性,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并不是為了騙取保險金而自殺的,對保險人的完全免責,那么對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或受益人甚至是被保險人都是不公平的。人壽保險的目的在于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家屬的利益。“如果對發生的自殺不分青紅皂白一律不給付保險金,勢必影響受益或被保險人家屬的生活③所以,為了保障它們的利益,在很多的人壽保險合同中都將自殺列入了保險責任的范圍中,但規定是在保險合同生效的一定期限后。發生在被保險人身上的自殺行為,保險人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其實我們可以把自殺條款稱之為不完全免責條款。我國《保險法》第66條第二款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禁條件的合同中,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在人壽保險公司退出的各類保險合同的共同條款的責任免除條款第4款中也注明:“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的。”我國將期限定為兩年,是因為根據心理學的有關研究,一個人在兩年以前即開始有自殺的計劃,這一自殺意圖能夠持續兩年期限并最終實施的可能性是很小很小的。所以,我國保險法中自殺條款的這種規定,既可以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也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二.有關立法

由于各國對自殺性質的看法不一,自殺本身的危險客觀性的理解不一,以及保險業的經驗和觀念不同,各國國家有對自殺情形理賠的不同規定。大多數國家和我們國家一樣是允許保險人因被保險人自殺而給付保險金的,但是對時間作出了限制。只有再保險合同生效后一定期限內所發生的自殺行為,才作為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于應得之人。保險契約在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于訂約二年開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④美國人壽保險條款中有關自殺的條款就規定,無論清醒或神經錯亂,被保險人所致的死亡危險,通常在保單簽發后一年或二年內才列為免負責任。如果被保險人在免責期限內自殺,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須返還已交的保險費;如果在保險合同生效或恢復效力起一年或兩年后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死亡保險金。至于傷害保險僅以傷害為保險范圍,所以被保險人的自殺,保險人一律概不負責任。意大利《民法典A》第1927條規定:“在被保險人自殺的情況下,其發生于自契約締結滿二年之前,保險人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除非有相反的約款。如果因保險費的支付的欠缺使契約處于效力未定狀態,自效力未定狀態被取消之日沒有經過二年的,保險人也不承擔責任⑤這類允許對自殺在一定條件下予以承保的國家,其理由不致都相同,我國學者在此方面也有相當多的論述。例如,王元肅先生主編的《保險法學》認為,“自殺畢竟是死亡的一種,有時候被保險人遇意外事件的打擊或心態失常亦會作出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并非是有意圖謀保險給付金。為了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利益,在很多壽險保險合同中都將自殺列入保險責任條款,但規定在保險合同一定期限后(通常是兩年)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保險人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根據心理學的調查,一個人在一二年以前即開始自殺計劃,這一自殺意圖能夠持續兩年期限并最終實施是不可能的。因此,自殺條款的規定既可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也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利益”。⑥

當然還有少數國家,例如德國和日本,它們的法律規定是:被保險人自殺者,保險人概不負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他們將自殺完全排除再保險范圍之外,立法理由主要與嚴格維護保險法上的“危險客觀性”有關,認為被保險與嚴格維護保險法上的“危險客觀性”,認為被保險人的故意自殺是保險人當然的除外責任。此外,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中,允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很容易誘發道德風險,刺激自殺率的增加,在自然界中,生存是第一條,自殺是違反自然規定的,是社會不提倡的,況且自殺率升高,也是法律所不希望看到的。

自殺率升高,對社會的穩定勢必會造成影響。各國都有自己的法律規定與立法理念,但目的都在于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安定團結。

①王肅元主編《保險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第96頁。

②陳曉光主編《保險法學》,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220頁。

③覃有士主編.新編保險法學.武漢測繪科技大會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160—161頁。

④陶百川編著《最新六法全書》臺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9月(增修版),第225頁。

第9篇:財產保險基本職能范文

【關鍵詞】保險公司 償付能力 對策研究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和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與保險相關的會計法規日趨規范,然而現實中我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并不盡如人意。2008年7月15日,保監會主席吳定富透露:截至2008年6月底,我國共有12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與年初相比增加了2家,其中有個別公司償付能力嚴重不足,比率在10%以上。因此,為了保護投資者、債權人以及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更應該進一步加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分析。

一、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內涵及重要性

(一)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內涵

消費者花錢買各種人身和財產保險,就是希望在遭受天災人禍或生病、喪失勞動能力時,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提供經濟保障。一般情況下,買了保險后,短則幾小時幾個月,長則幾十年之后才可能找保險公司理賠。此時,保險公司能不能依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就取決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的基本職能是經濟補償,因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的經濟補償能力。從狹義來看,由于保險責任風險損失具有不確定性,即保險的負債具有不確定性,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主要是指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風險在發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賠償和給付數額時的補償能力,它反映的是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一種關系。

(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分析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保險是信用的象征,保險會計作為核算和反映經濟活動的工具,它所產生的信息必須真實、可靠,這不僅關系到投資者、債權人的利益,而且直接關系到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是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因此,保險業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其是否具有償付能力,意義十分重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生存的前提

由于保險經營對象是保單,一經簽發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或保險期滿,保險公司就負有賠償或給付義務。而決定保險公司生存與否的重要條件就是償付能力,一旦資不抵債就面臨破產。因此,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市場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險公司能否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標志,是保險公司的“生命線”。

2.償付能力是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的基本保證

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涉及廣大公眾的利益,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償付能力的大小與廣大公眾的利益息息相關。確保保險公司具有足夠的賠償和給付能力,才能有效地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保證被保險人群體風險發生時能獲得保險合同承諾的經濟賠付,從而實現保險公司乃至整個保險業的穩健發展,維護社會秩序的正常與穩定,提高社會效益。

3.償付能力是實現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保險公司在發展或擴張的過程中,會經常地遇到資金短缺的問題,舉債是解決資金短缺的重要途徑。只有保持一個良好的償付能力,保險公司才能解決持續發展中所需要的資金。

4.償付能力是保險監管的核心內容

由于保險雙方權利義務在時間上的不對稱性,所以一旦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甚至破產的問題,被保險人將失去保險保障,蒙受經濟損失,進而對整個經濟的正常運行和社會穩定也會產生巨大的沖擊破壞作用。因此保障和增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已成為保險監管工作的核心內容。

二、影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因素

(一)資本金

資本金是保險公司得以設立和運作的基礎,設立保險公司必須有足夠的資本金。按照《保險法》的要求,保險公司開業時最少要有2億元人民幣的資本,主要作為保險公司開業初期的經費來源,用于營業的擴展和維持公司的償付能力。它也是預防失去償付能力的最后一道關卡,以備準備金提存不足、發生資產無法清償負債時的急需。

(二)各項準備金與保障基金

保險公司在收取大量保費后,并不可以全部用于投資,為了將來能履行補償或給付責任,必須將保險費的大部分按照精算要求和保險監管部門的規定提取各項準備金和保障基金。如果準備金提取不足,就會影響償付能力。因此,保險業在營運過程中,應當嚴格根據法律規定的要求,提足各項準備金,保險監管部門也應嚴格進行檢查,以防提存不足而導致保險公司喪失償付能力。

(三)投資收益與資金運用狀況

除了各項準備金和保障基金外,保險公司在運營中還有大部分資金處于閑置狀態,因此保險公司可以將這些資金中的一部分存銀行,也可以在股市、債市等貨幣或資本市場上投資,其收益可以提取一部分作為公積金。公積金增多,實際資本就多,償付能力就會增強。但必須穩健地實現其保值和增值,才能長期而有效地保障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分析方法

(一)短期償付能力分析

保險公司的短期償付能力分析也稱流動性分析,是指保險公司的資產所具有的能隨時適應理賠要求的變現能力,即保險公司資產近期產生現金的能力或償付短期債務的能力。一般來說,期限在1年或1年之內的稱為短期,有時也將企業一個正常經營周期之內算作短期。對于保險公司的債權人而言,缺乏流動性意味著他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在具體分析保險公司的短期償付能力時,可以采用以下指標:

1.流動比率

流動比率是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率,用于反映企業短期償付能力,比值越高,資產流動性越強。不同的行業,其比值的要求也不同,對于保險業而言,由于存活較少,其數值維持在1~1.2較為合理。該比值一般不得低于1,一旦低于1,說明保險公司的資產市值不足以償還其債務,需要介入資金用于償債。

2.速動比率

速動比率也稱酸性試驗比率,是速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率,用來衡量企業的短期清算能力。作為流動比率的輔助指標,它可以更可靠地評價保險公司的流動性和隨時賠付能力。

3.現金比率

現金比率是現金與現金等價物與流動負債的比率。現金比率只把現金及其后備來源(即可隨時轉換為現金的有價證券)與流動負債對比,能夠徹底克服流動資產的長期化和不良化所帶來的高估公司償付能力問題,因而可以更好地反映保險公司的即時償付能力。

(二)長期償付能力分析

一方面,長期償付能力分析與短期償付能力分析有很大差異。短期償付能力分析考慮的時間段非常短,可以相對合理精確地進行現金流量預測;而長期現金流量償付能力預測值缺少可靠性,更多地運用概括性的計量手段而不是精確的計量方式。另一方面,對于人壽保險、長期健康險等壽險業務,具有保險期限長期性特點,絕大部分是期限達10年、20年甚至30年以上的長期性負債,在收入補償與成本發生之間存在較長的時間差,因此,對于壽險業務來說,關心遠期償付能力尤為重要。

總體上說,影響保險公司長期償付能力的因素有資本結構和獲利能力。資本結構是企業的融資渠道,即資產、所有者權益及負債各組合因素間的比例關系。通過資本結構分析可以衡量保險公司對長期資金提供者的保障程度,向長期債權人和股東提供其投資安全程度的信息。獲利能力則從另一個角度反映了保險公司的長期償付能力,因為現金流量的變動最終是取決于企業所能獲得的收入和必須付出的成本的數額以及兩者之間的比例關系,盈利是支付長期負債所需資金的最可靠、最理想的來源。具體可以用以下指標對長期償付能力進行分析:

1.資產負債率

資產負債率是負債總額與資產總額的比率,該指標用來反映保險公司資產負債比例關系,說明總資產中有多大比例是通過負債來籌集的,也用來衡量保險公司在清算時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程度。保險業屬于高負債經營行業,資產負債率要明顯高于一般制造業。一般來說,財產險公司指標值應小于85%;壽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要高于財險公司,但一般也應小于90%。如果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大于100%,表明保險公司資不抵債,視為達到破產的警戒線。

2.負債經營率

負債經營率是負債與所有者權益的比率,也稱產權比率,反映由債權人提供的資本與投資者或股東提供的資本的對應關系,用以衡量保險公司的基本財務結構是否穩定,表明債權人投入的資本受到股東權益保障的程度。對于保險業這種高負債經營機構,該指標一般都大于1。負債經營率和資產負債率具有共同的經濟意義,兩個指標相互補充。

3.固定資本比率

固定資本比率是固定資產凈值和在建工程余額之和與凈資產的比率,該指標為約束性指標,主要監測保險公司固定資產占資本金的比重,旨在控制保險公司實物資本比例。固定資產具有周轉速度慢、變現能力差、風險大等特點。如果固定資產比重過高,將影響資本的流動性。按照《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規定,該比率最高不得超過50%,以保證保險公司的凈資產有較高的流動性和變現能力。

四、償付能力不足原因分析及措施

(一)原因分析

吳定富針對保險業償付能力不足的現象分析道:“行業償付能力總體水平下降,除了受股票市場不斷走低的影響外,關鍵原因在于部分公司發展模式粗放,產品結構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強甚至長期虧損,主要依賴股東增資或發行次級債維持償付能力。同時,部分公司的治理結構存在缺陷,沒有建立有效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經營中的短期行為比較突出。”

因此,導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來說,償付能力不足主要取決于保險投資的成功與否和業務經營方針及交易成本高低。為了較好地維持償付能力,保險公司尤其是新進入保險業的中小公司,不能因為急于保費上規模、擴大市場份額等而粗放式發展,而應該穩定持續地發展。

(二)措施

從現實情況看,我國保險監管部門也正采取一系列措施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的力度,并針對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提出了具體的措施。例如,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責令增加資本金或者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商業性廣告;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資金運用渠道;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指導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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