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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治社會的理解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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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治社會的理解

第1篇:對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

資料與方法

2008~2010年收治膝骨性關節炎患者130例,男56例,女74例,平均年齡55歲,診斷依據癥狀、體征、X線片及膝關節MRI。130例患者共150個病變膝關節隨機分成3組各50例,3組在年齡、性別、體重、病變程度上均無顯著性差異。

方法:⑴3組均關節腔內注射相同藥物玻璃酸鈉。⑵穿刺點的選擇:①觀察組:髕骨外上1/3位置處,穿刺時患者取仰臥伸直位,放松股四頭肌,左手拇指、示指、中指向外推移髕骨,觸及髕骨下緣使形成明顯標志,自間隙處進針。②對照組1:髕骨內側中點作穿刺點。③對照組2:髕骨下緣(膝眼)作穿刺點。對照組取坐位或仰臥位,伸直患膝穿刺。⑶注射方法:3組注射部位皮膚均用0.5%安而碘常規消毒兩遍,直徑達10cm,操作者帶無菌手套,持5ml注射器(事先抽吸1ml空氣),進針方向從穿刺點斜向髕骨中心點,針尖與皮膚呈約30°~40°角,穿入髕骨與股骨關節面間隙,抽吸關節積液,確定針尖落入關節腔。如無積液,將注射器內空氣注入,無阻力即入關節腔。保留針頭,更換SH針管,腔內注射SH液2ml后拔出穿刺針,用無菌敷貼覆蓋注射處,完成1次治療。如此每周1次,5次1療程。⑷觀察記錄3組穿刺方法治療時患者的疼痛反應,治療后的效果。

療效判斷標準:每次注射前及療程結束時進行癥狀評價。①日常活動:包括步行能力、從座椅上站起、上下樓梯及下蹲4項;②疼痛:含運動時疼痛、休息時疼痛、壓痛3項;③關節腫脹;④關節積液;⑤關節活動度。上述癥狀分為4級:0~3分(正常0分,輕度異常1分,中度異常2分,重度異常3分);以上綜合評分:7~10分為輕度,11~20分為中度,20分以上為重度。療效判斷根據治療前后的總分評分值之差,差值≥20分為優,11~19分為良,6~10分為中,≤5分為差。

統計學處理:計數資料,X2檢驗。

結 果

觀察組與對照組1進行比較,X2=49.938,自由度df=2,P<0.01,差異顯著(有統計學意義);觀察組與對照組2進行比較,X2=54.212,自由度df=2,P<0.01,差異顯著(有統計學意義);對照組1與對照組2進行比較,X2=0.643,自由度df=2,P=0.725>0.01,無統計學意義。

觀察組與對照組1進行比較,X2=19.677,自由度df=2,P<0.01,差異顯著(有統計學意義);觀察組與對照組2進行比較,X2=20.487,自由度df=2,P<0.01,差異顯著(有統計學意義);對照組1與對照組2進行比較,X2=0.672,自由度df=2,P=0.715>0.01,無統計學意義。

討 論

骨性關節炎是引起膝關節疼痛及功能障礙的主要原因之一。現已明確系多種因素造成關節軟骨的破壞[2]。玻璃酸鈉是關節滑液中的主要成份之一,也是軟骨基質的成份之一,在關節液中起到以下作用[3]:①具有及緩沖應力作用,可以減少關節活動阻力,改變關節功能,預防關節黏連;②充當填充劑,擴散屏障、細胞碎片,保護軟骨的功能,從而可以減輕炎癥反應;③對細胞功能有調節作用,玻璃酸鈉有抑制關節腔內血管形成,屏蔽神經細胞膜上痛覺受體,緩解疼痛等作用。

膝關節腔內注射SH,技術要求高,各院注射方法和效果不一,本次通過三種不同穿刺方式的對比觀察,發現經髕骨外上1/3入路穿刺無論從減輕注射當時患者的痛苦以及1個療程后改善癥狀等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效果。觀察組穿刺點的選擇由于避開了膝關節股神經的肌皮支,閉孔神經前支等,且體表標志明顯,一次性穿刺成功率高,避免了反復穿刺,故其疼痛反應與對照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疼痛程度減輕一方面能使患者膝關節保持在正確位置,使整個穿刺注射藥物過程順利,從而有效避免了反復穿刺對膝關節軟骨及軟組織的損傷;另一方面疼痛反應減輕,提高了患者滿意度和配合治療的順應性,保障整個治療療程完成。采用髕骨下緣(膝眼)入路穿刺容易,但較易將藥物注射至交叉韌帶、半月板下方或滑膜豐富區域,影響藥物作用效果。同時因穿刺時取坐位,患者直視穿刺操作,容易出現暈針、虛脫或反應性低血壓,本組中10例患者出現不同程度暈針反應,經休息后好轉。選擇髕骨內側入路進針標志不明顯,同時操作者雙臂懸空,隔腿穿刺,技術要求有一定難度。

注射技巧:關節間隙窄時針尖頂到髕骨,此時將針尖稍向下調整入關節腔。下肢不能完全伸直時,將窩處墊實,使之易于穿刺。空氣試驗:感覺刺入關節腔時推1ml空氣,無阻力即入。若有關節積液,可憑聲音判斷,推氣時有過水音。注射前先調節松動針頭與注射器連接處,目的,檢查針頭是否通暢,有阻塞則更換;松動后利于更換SH針管,避免了針尖位置變動給患者帶來的痛苦。注藥過程中問診是否脹痛,若有,說明注藥過程中針尖位置有變動,在滑膜里,此時要調整針尖位置,再注。

根據膝關節的解剖結構以及臨床診斷,髕骨上1/3位置處通常是軟骨磨損重退變程度重的地方,藥物注射后易彌散,且效果好。

參考文獻

1 曾慶馀,黃少弼,肖征宇,等.癥狀性骨關節炎的臨床和流行病學探討[J].中華內科雜志,1995,34(2):88-90.

第2篇:對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

關鍵詞:法律意識;公民;生成;社會意識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07-0117-02

一、法律意識的概念分析

對一種事物或者現象的研究一般從其概念入手,分析其內涵本質及與其他概念的界限,以構建邏輯的合理性,也為學術的交流探討提供一個共同的平臺。

法律意識作為社會意識的一種,是人們對法的情感、理性、意志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受文化等多種因素影響,并最終決定于社會的經濟基礎。關于法律意識的概念,《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是這樣分析的:“人們對于法(特別是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和態度的總稱,它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法律要求),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法律感),對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法律知識)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我國學者對法律意識概念的界定各有自己獨到的分析,在沈宗靈教授主編的《法理學》中,對法律意識是這樣界定的:“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1]。張文顯教授在其主編的《法的一般理論》中寫道:“法意識是與群體或個體(個性)心理特征相連的、人們關于法現象的認知、情緒和意志的總和,法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是法現象的特殊組成部分。”[2]劉金國和舒國瀅教授主編的《法理學教科書》對法律意識概念的表述更為具體:“它包括人們對法的本質和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規的理解、要求和態度,對社會成員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的看法以及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同時還包括人們法律知識的多少和法律水平的高低。”[3]

由此可知,法律意識是一個內容十分復雜、外延及其廣泛的法律現象,法律意識所體現的是社會主體對法律現象主觀的心理感受和認知狀況,是人們對法的各種心理要素的綜合體。法律意識有其豐富的內涵:

第一,法律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是一般社會主體對“法”這種社會現象的主觀把握。所謂社會意識,指的是人們對各種社會現象的本質、結構、功能和價值的認識、態度、情感等主觀反映。法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是人們對“法”這種特殊的社會現象的情感、認知、態度、信念等各種心理因素的總和。

第二,法律意識受到社會各種因素的影響,最終由社會物質條件決定。馬克思在其經典論著《序言》中指出:“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社會主體的主觀意識都由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并決定,作為社會意識一種的法律意識自然也不例外。當然,社會意識同樣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一個國家的政治模式、權力運行機制深刻影響著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體系中的地位,法律的功能、價值取向以及法律調整的社會效果,也直接決定著法律意識。與此同時,社會主體的一般法律意識也反作用于整個社會的民主和法治進程。

第三,法律意識具有多樣性和統一性的特征。由于個體的經歷,人格品質等對法律意識的形成有重要影響,因而法律意識具有個體性,這使法律意識在整個社會中呈現多樣性的特征。同時,不同主體相同的社會生活背景,類似的法律實踐經歷以及共同的利益需求,使法律意識在一定的范圍內或在一定的時期內有同一性和一致性。

二、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

(一)公民法律意識生成的途徑

簡單地說,公民的法律意識生成,主要有三種途徑,即內生型、外生型和混合型。舉例來講,歐洲現代法律意識的生成便是內生型。經過漫長而黑暗的中世紀,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歐洲迎來了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的洗禮,工業革命帶動生產力飛速發展,市民社會與國家分立,現代法律意識隨著市場經濟應運而生。西方社會的法律意識是其社會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內生型,正如哈耶克所說,是西方社會“自生自發”[4]的演化結果。相反,中國近代之始的現代法律運動則是典型的外生型。1840年,爆發,西方列強用炮艦打開了中國的國門,打破了國人天朝永固的夢想。一批有志之士開始認清形勢,拯救國家于危亡,他們積極學習西方的先進思想,西方法律思潮涌入中國。由此可見,近代中國法律意識產生之初,是在內憂外患不得不變的情況下,學習西方的結果。20世紀末,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浪潮驚濤拍岸,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意識應運而生,與此同時,政府主導型的現在法治進程并未改變,國家通過引進、學習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以推進市場經濟建設,現代法治與傳統法律文化的沖突此起彼伏。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便是混合型,既有社會發展的內生需要,又有交流學習的引進。

(二)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法治國家建設的日益推進,我國公民的現代法律意識逐漸生成,民主和法治不斷發展。同時,與改革開放相伴的是劇烈的社會轉型,社會轉型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利益重新分配的過程,其中的矛盾和沖突必不可少。我們要以此為契機,積極推進民主法治的建設,促進公民現代法律意識的生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添磚加瓦。

第一,應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建立公民對法律的依賴感。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密不可分,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現代法治是法律的統治,“它要求法律的權威高于任何個人的權威,法律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堅決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權;要求通過法律機制促進公民的權利,并且要創造一個正常的社會生活條件,使個人的合法愿望和尊嚴能夠在這些條件下得以實現。”[7]法律至上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表明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體系中處于最高地位,是評價主體合法性唯一也是最終的標準。為了實現社會正義、秩序等價值,宗教、道德、法律等調整手段在各自領域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而法律至上意味著法律是眾多調整手段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后的評價標準。法律至上意味著任何人都要服從于法律的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活動,權力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賦予,由法定的程序加以制約,任何組織和個人超越法律的行為都必須承擔責任。如此這般,法律的權威才能樹立,公民習慣于用法律的手段解決問題,現代法治的法律意識才能逐步生成。

第二,應當制定良好的法律,這是公民信任法律,樹立法律正義感的基礎。早在兩千多年前,西方先哲亞里士多德就提出:“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僅僅依靠強制力的后盾,法律不可能得到良好的實施,民眾對法律的信仰更無從建立。只有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良好法度,公民才能真心地認同法律,信仰法律,從而樹立對法律的正義感。“從內心深處產生積極的法律認同感,產生對法律的全面拜從的思想感情。只有這樣,才能在法律意識的現代化過程中形成以理性自律為基礎的法律激情,以激情的理性作為遵守和運用法律的直接心理基礎,進而形成理性認識和情感體驗相統一的現代法律意識。”[7]

第三,促進司法公正,以培養公民對法律的信任。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對于普通公民,司法活動與生活的聯系更為緊密。司法不公導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公民對法律失去信心,不再信任法律,從而尋求其他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無疑是法治社會的巨大阻礙。“司法是正義的守護神,對司法績效的評價只能以正義為標準,或者正義為先。一旦義利倒置或者以利滅義,司法就會迷失自我,異變為功利的機器。”[8]推動司法體制改革,增強法官獨立性,加強監督,杜絕司法腐敗,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必須做的事。

第四,持續推進普法教育,這是塑造公民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普法工作開展二十余年,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公民法律意識得到普遍的提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但是,受傳統文化、地域發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響,普法教育工作仍然任重而道遠。比如在厭訟的法律心理長期影響下,我國公民普遍厭訴,有時寧愿放棄自己的權利,壓抑自己的合理需求,追求一種“和為貴”。受人治傳統的影響,民眾更愿意相信權力而不是法律,遇到問題先尋求“關系”,而不是依法辦事。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不平衡,城鄉分化嚴重,這使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發展也呈現不均衡的特點。針對這些問題,我們應加大對普法教育工作的投入,加強普法工作隊伍的培養建設,有針對性有重點地實施普法教育工作。在具體工作中注重實效,避免形式主義,讓普法工作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對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起到切實有效的推動作用。

三、結語

沒有與現代法律制度相適應的社會主體法律意識的支撐,法治社會的理想將永遠可望而不可即。為此,學者對法律意識的概念、特征、法律意識的生成模式和途徑進行了積極的研究探討,筆者在此基礎上也提出了自己膚淺的見解,以期為法治社會的建設作出哪怕是一絲一毫的貢獻,推動法治,任重而道遠,需要我們齊心協力,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34-236.

[2]張文顯.法的一般理論[M].沈陽:遼寧大學出版社,1988:233.

[3]劉金國,舒國瀅.法理學教科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468.

[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鄧正來,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

[5]公丕祥.當代中國的法律革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77.

[6]亞里士多德.政治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199.

第3篇:對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

1、公民法制教育的普及率高與法制理念樹立情況不容樂觀之間的矛盾

在法律知識與法律理念普及的問題上,法律知識的獲得并不難,難的是法律理念的樹立和法律素質的養成。我們曾經認為普法就對法律條文的傳授,所以在歷次的普法活動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學到多少部法律,記住了多少法律條文,而忽視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國這種“至上而下”的法律宣傳方式是基于我國公民法律知識缺乏和法律意識荒蕪的現實,這種大規模的普法“造勢”也的確在一定程度上扭轉了對法律感覺相對陌生的普通中國人的觀念,讓他們初步地領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這只能治標而不能治本,法律條文再背得滾瓜爛熟,而缺乏必要的認識和理解,對公民法律意識的樹立和法律素質的提高也還是于事無補。

2、人民群眾對法律知識的渴求與法律宣傳內容、途徑、手段過于單一之間的矛盾

隨著我們國家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整個社會的利益關系趨于復雜,各種矛盾也將趨于多發和復雜,人民群眾對于法律知識的渴求也將越加強烈。盡管我們的法律宣傳取得一定成效,但還存在偏差,集中體現在:有些法律宣傳并不貼近[本文轉載自[人民群眾,沒有把人民群眾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對于與公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還不夠;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義務放在首位,較為忽視權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傳的形式仍然過于單一,依舊以傳統的“擺(擺攤法律咨詢)、講(講法制課)、賽(法律知識競賽)、考(法律知識考試)”為主,而忽視了公眾對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樣化。

3、全民法制觀念、意識的不斷增強與針對領導干部、國家工作人員普法還有差距之間的矛盾。

經過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制意識得到了明顯增強,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但與此相對應,針對領導干部和國家公務人員的普法仍然有較大差距,少數領導干部和國家公務人員法律素質依然不高,在嚴格、公正、規范、文明執法方面做得不夠,執法違法、執法犯罪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對社會法律秩序的嚴重破壞,使得一般公民對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壞了和諧社會的建立。固然這不盡是普法工作沒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確實反映出少數領導干部和國家公務人員法治觀念淡漠,社會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存在漏洞,社會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決策和管理的意識不強。

二、如何解決上述矛盾,使法制宣傳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我們認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實踐:

1、要授之以“魚”,更要授之以“漁”,樹立現代法制觀念、崇尚法治這一中心,在社會上真正樹立起憲法和其他法律的權威

這里面的“漁”和“魚”分別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識和法律觀念、意識。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識不能替代法律意識,普及法律應該涉及更深的層次,既要解決普及法律知識的問題,更應當解決法律素質、法治精神的問題,只有這樣才是讓人民群眾自覺自動地學法守法的根本保證。為完成建設法治國家這一過程,必須樹立法制觀念這個核心。首先要倡導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動應該倡導法治反對人治,堅持依法制約權力,保障權利,根治權力腐敗問題。同時需要人們用自己的行動推動政府行為受法制約。現代法治以權利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和地位,強調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調動和發揮作為社會主體及法律關系主體的廣大人民群眾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著眼于從人的內在需要出發來規范、調整和引導人的自覺的社會行動和行為,自覺地維護法律的尊嚴。憲法作為我們國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質疑。因此,我們要繼續通過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廣大人民群眾重點學習憲法和基本法律,堅持把憲法的學習宣傳作為普法工作的長期任務,著力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的意識,樹立憲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基本觀念,提高依照憲法和法律維護合法權益、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各項事務的能力,實現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識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的轉變,用法治來推進政治文明建設。

2、樹立科學發展觀,著力于公民法律素質的提高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科學發展觀是我們黨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指導原則,其本質和核心是以人為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也應貫徹和體現這一原則,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普法教育工作目標之一。在法制宣傳教育的內容上,應把滿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為根本出發點,加大與公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結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來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以往在普法內容的選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頒布什么法律法規就一味地宣傳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圍相當濃厚,出現什么社會問題就向百姓“強行灌輸”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這絕不是我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僅僅是“靜態”的法律條文和法律知識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過傳遞各種法制信息,使社會政治、經濟和人們生活達到“動態”的法治普及。要承認和重視法制宣傳教育對象人群的個體特征,針對不同對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內容。因為普法對象層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盡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適用于公眾的普遍的法律知識、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據不同對象的層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體等特點,在現代法律理念引導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內容。

與此同時,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更應率先垂范。曾在一本書中看到這么一段話,覺得很有道理:“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辦事、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秉公執法的行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傳教育,并且勝過上百次的說教。”對普通的百姓要讓他們知道法律所賦予他們的權利,而不是單純地強調法律義務,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權威和感召力,使人們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經濟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這樣,才能使群眾變被動地接受法律教育為主動地學習法律,使學法成為人們生活的內在需求。從歷次普法的實際效果看,宣教內容在過度強化實用性的同時缺乏其應有的針對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導致普法內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養的畸形和社會法治環境的變異。普法教育要以適應于公眾掌握、滿足公眾需要作為檢驗標準。

3、樹立創新思想,創新普法宣傳形式

形式創新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創新的實現手段,是實現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現實目標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動中,我們傳統的“擺、講、賽、考”等方式在一定的時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現代社會思想觀念的變化,公眾對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樣化,普法不應該是單向灌輸,而應根據受眾的需要和心理特點開展普法,善于開發新穎的形式和利用現代科技手段。

第4篇:對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

儒家強調“中庸”、“寬厚”、“仁慈”,而法家是以樹立法律權威作為其思想的核心。《論語》是儒家思想理論的反映,在治國理念上,孔子認為人民是可以教化的,法家主張用律法去約束人們的言行,古代社會的仁愛禮讓是由當時的自然經濟狀況決定的,孔子主張仁者愛人,推己及人,家認為統治者就應該利用這個工具去控制民眾。法家的商鞅說,“權者,君之所獨制也”。儒家主張要以德為本治國,法家主張要以法為本治國。儒家的觀念是理想主義的,法家的觀念是現實主義的。

法家主張“以法治國”,法家的法治思想內涵則是“君權至上”,法家重視法的客觀性,法家反對禮制而重視法律,強調使用重刑來治理國家和社會。法家在中國傳統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視法律的。法家注重法的權威性,強調法律應當在政治社會的運行中高度規范化,這一理論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可說是比較先進的思想。

在春秋時期,孔子創立儒家思想。儒家思想也稱為儒教或儒學,他主張以愛人之心調節與和諧人際關系。儒家對現代法治和諧的啟示主要表現在重視法與人的和諧,真正促成形式意義上與實質意義上法治的和諧。新儒學以儒家思想為基礎,為封建社會的統治者提供了一整套治理國家理論思想體系,是通過對人進行道德的教化來達到教育的目的。和諧也是儒家學說的基本價值,治理社會就應該從道德教育入手。儒家和諧思想對于今天的和諧社會有著重要的價值和意義:人文社會的和諧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和諧是建立和諧世界的思想武器,和諧是建立美好家園的價值取向,和諧可以提高文明,修身養性,促進身心健康。以愛人之心調解社會人際關系,倡導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和諧社會的基礎首先是誠信,強調建立民主體制維護公益,講究了,和諧共生的思想。

2、法治理念的構建

法治理念是人們對法治本質及其規律的理性認識與整體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觀念。在現代復雜的社會當中,各行各業都有犯罪現象的出現與發生,探究其違法犯罪的原因,當一個社會處在制度轉型時期,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的違法犯罪呈上升趨勢。當今社會的犯罪年輕化也讓人憂心忡忡,青少年由于家庭原因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一般都源于單親家庭或者父母雙方長期分居或感情不合的松散家庭,一些家庭對孩子過于溺愛以及簡單粗暴的教育管理方式,有些家庭的家長對孩子過渡期望的心態,無形當中就給孩子加壓加負;學校在教育理念方面仍然存在著不少的弊端:教育方法死板,是造成學生厭學,重學習輕素質教育是個別學校的突出表現,個別學校不能如實貫徹落實學校的各項制度,使一些學生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一些青少年受金錢社會和拜金主義等不良思潮的影響,甚至流落社會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直接原因。

寬容思想對于減少及預防違法犯罪的作用:寬容的思想發源于宗教的仁慈和仁愛學說,在建設和諧法治社會的歷史背景下,適當的寬容可以使得很多法律不能解決的社會問題,很好的化解。我們應當吸收并且以的寬容思想為指導,寬容應該是社會公德和法律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規范。社會因素是導致犯罪的最主要,也是最基礎的根源。因此,社會主義和諧文化是構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基本內容,和諧文化是中國社會文化的內涵,是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重要標志之一。

我們每一個人都是這個社會的一份子,法律法規的制定,是根據現實社會管理的需要而定,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與發展,法治社會的建立與形成離不開公民意識的支撐以及其功能的內在驅動。法律規范內在價值的轉型和時代精神的確立,在司法實務方面,有很多的案件的審理與判決都融入了社會的聲音與意志。法官行使司法權是代表國家和政府來行使的,要建設人民陪審團制度,應當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司法監督系統,對法院的法官在庭審方面的審判權要有效的監督,結合我國的人民陪審員模式,發揮各方優勢,確保人民的利益,形成一套適合我國的司法審判監督體系。

第5篇:對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

培養模式的改革與創新研究

宋慧宇1,2

(⒈吉林大學,吉林長春130012;⒉吉林省社會科學院,吉林長春130033)

摘要:對大學生法治意識的培養具有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殊功能,對大學生法治意識的把握及培養將對中國法治建設產生積極的作用。據調查,大學生整體上對法律充滿信心和信任,但對具體法律知識的掌握和關注度不夠;對涉及自身的權利和利益比較關注,但缺乏維護權益的能力和手段;能夠正確認識法律的作用,但缺乏挺身而出護法的勇氣和信心。因此,針對大學生法治意識培養的現狀,必須創新高校法制教育理念,充實高校法治意識教育內容,營造培養大學生法治意識的校園法治文化氛圍,形成以民主機制為核心的高校決策管理體制。

關鍵詞 :大學生;法治意識;法制教育理念;法治文化氛圍

中圖分類號:G64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8207(2015)09-0045-07

收稿日期:2015-05-20

作者簡介:宋慧宇(1978—),女,吉林長春人,吉林大學政治學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行政法學。

法治的要義不僅在于完善的法治體系,更在于其蘊含的法治精神能否得到貫徹落實,而這必然依賴于公民個體共同參與的實踐行為。因此,法治意識作為支配公民外在行為的內在驅動力就構成了法治實現的主觀要件,或者說公民法治意識的高低將決定著法治國家的實現程度。我國目前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專科生人數達2000多萬,①作為受教育程度最高的群體和國家未來建設的主力軍,對他們法治意識的把握及培養將對我國法治建設產生不容忽視的積極作用。

一、培養大學生法治意識的現實功能

公民法治意識構成了法治國家建設的評價尺度和精神支柱,它能夠促成公民守法的行為模式進而形成良好的外在法律秩序,同時先進、理性的法治意識有助于法律制度的良性實施、運行和完善。但是,對大學生群體法治意識的培養又有著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殊功能。

(一)法律素質和法治意識是大學生未來立足社會的基本條件

在知識經濟時代,“個人的教育和技能水平日益被看作是他們個人生活質量和強大社會實力的關鍵”。[1]隨著我國建設法治國家進程的快速推進,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大,法律與人們日常生活的關系越來越密切。法治意識和法律技能已經成為當代大學生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從在校時期的勤工儉學、畢業求職到日后步入社會生活和工作中誠實守信、平等交易、按章辦事、合法維權等,無不與法律相關。從某種程度上說,基本法律素質和法治意識的優劣將關系到一個人能否順利與人交往和穩固立足于社會。

(二)先進、理性的法治意識是大學生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的必備條件

大學生作為整個社會知識層次較高的群體,其法治意識如何將對我國的法治建設產生重要影響。僅僅奉公守法、以法律來規范自身行為還遠遠不夠,是否具備先進、理性的法治意識和法律信仰,能否以法治意識支配自己的外在行為,主動捍衛法律,在國家事務管理中發揮重大作用,以自身的表率作用帶動一般公民的行為,最終推動法治社會的發展,將是衡量大學生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的重要指標。

(三)培養大學生的法治意識是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

大學生正處于生理和心理從不成熟走向成熟、從家庭和校園走向社會的過渡階段,經濟能力和社會閱歷的欠缺使得大學生缺乏保護自己的意識和能力,比如勤工儉學和求職過程中用人單位不簽訂合同、收取押金、扣留證件、拖欠甚至拒發工資等。面對這些情況,很多大學生或者忍氣吞聲,或者過激對抗,維護自身權利的內在心理準備嚴重不足或手段欠妥,給高校對學生的管理和權利維護造成了一定的壓力。“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高等教育不能僅局限于傳授知識,而應當針對大學生如何適應社會、服務社會給予方法上的指導。因此,培養大學生的法治意識,讓其學會運用法律的途徑和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當前有效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

二、大學生法治意識現狀調查與分析

為了解當前大學生法治意識的現狀,本課題組選取了吉林省長春市三所高等院校(包括部屬“211工程”和“985工程”大學,省屬重點大學以及省屬公安高等院校)不同專業、不同年級、不同性別的本科生進行了問卷調查,按照隨機抽取的方法,共發放學生問卷600份,回收問卷595份,有效問卷594份,有效回收率99%。本次調查題目設計包含大學生法治意識狀況的三大方面:對法律的理解與認知、涉及自身具體法律行為的觀點和看法、對學校法制教育及其他問題的看法和處理。

(一)大學生對法律的理解與認知

本部分題目涵蓋了大學生對我國法律的宏觀理解和微觀掌握,側重個人的主觀感受、評價和情感。

⒈大學生學習和了解法律的途徑。對法律學習和了解的程度是正確運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礎。在多項選擇中,大學生群體了解法律的途徑接近和超過50%的前三位分別是: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77.4%),學校課程(63.58%)和網絡(47.89%)。從中可以看出:⑴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傳統信息傳播方式了解法律占有絕對的主導地位。這一特點與傳統信息傳播方式在我國仍然是受眾最廣的渠道有關,這些方式所面對的不僅僅是大學生群體,同樣適用于全體社會成員,因為覆蓋面廣,也成為法律宣傳的主要陣地。⑵大學生作為整個社會中受教育程度較高的群體,決定了他們的很大一部分知識來自于學校教育,特別是作為義務教育非重點內容的法律更多被安排在大學階段講授,這就使得大學課程成為大學生法律知識的主要來源。⑶網絡作為新興的信息傳播方式在青年人中更為盛行,其具有快捷、簡便和豐富的特點,當然也會存在良莠相間的問題。盡管褒貶不一,但不能否認大學生們與網絡的不可分性,除了學習、娛樂、社交等用途之外,通過網站了解法律也成為近一半大學生的選擇。⑷在其他的較少選擇中,僅有1/5的大學生選擇通過書籍和論文的形式來深入學習和了解法律。這與當前通過購買圖書獲得信息資料的成本遠遠高于其他方式有關。另外,法律論文多為學術型,除了法學專業的學生之外,很少有人會選擇這一方式來了解法律。

⒉大學生日常對法律的關注程度。社會的不斷發展決定了法律經常處于變動之中,新法的實施、舊法的修改和廢止,這些信息是否會受到大學生的關注?根據調查,近七成的大學生偶爾關注法律變更信息,僅有14%的大學生會經常關注并主動了解具體內容,有16.76%的大學生基本不關心這些法律信息。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今天,增強全民法治意識是一項重要任務。大學生作為國家未來建設的主力軍,更應該將法律知識、法治觀念作為自身修養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先進、理性的法治意識規范自己的行為,帶動和促進全體社會成員加深對法律的理解和認同,推進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但從調查結果看,大學生日常對法律信息的接受和認知具有一定的被動性,很多人若非涉及自身利益都不會關心,由此說明大學生自覺學法的意識不強,這也嚴重妨礙了大學生主動運用法律知識進行行為選擇。

⒊大學生對當前法律的信任度和整體評價。公民對法律的感知和評價將會影響和支配公民的外在行為方式。根據調查,接近10%的大學生對法律有堅定的信心,相信法律能夠維護公民的切身利益,67.28%的大學生在認同法律正面功能的同時也看到了法律自身的局限性,能夠辯證地看待法律的功效。這些正面評價代表了大學生對法律擁有信任和依賴的情感。但也有一部分大學生對當前我國法治的整體現狀不滿意:有3.88%的大學生對法律完全持否定態度,根本不相信法律能夠維護自身利益;19.06%的大學生對法律沒有信心,認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受金錢、權力和人際關系的影響。這種調查結果與當前我國社會的大環境相關,如很多立法存在缺陷,暴力執法,司法腐敗,權大于法等現象在很大程度上給大學生法治意識的形成帶來了負面影響,導致一部分大學生法律信仰的缺失。對于這些消極思想如果不能予以正面引導,在他們步入社會遇到不公平待遇或權益受到侵害時,就可能做出比較極端和錯誤的行為選擇。

⒋大學生對具體法律知識的掌握。勞動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大學生即將走向社會、走向工作崗位,對于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應當有所了解。試用期上限的規定是勞動合同中保護勞動者的重要條款。我國《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根據調查,只有不到50%的學生回答正確,在即將走向社會的大四學生中,回答正確的不足17%。調查結果一方面反映了大學生對于一些具體法律知識的掌握并不全面、準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些高校在大學生就業指導方面工作不力。因此,高校除了關注大學生就業率之外,對大學生就業中的權益保護也應引起高度重視并成為重點關注的內容。

(二)大學生對涉及自身的具體法律行為的觀點和看法

本部分題目涵蓋大學生對具體公民權益的認知以及維權意識,側重調查大學生具體的維權行為選擇。

⒈大學生對隱私權所持的觀點。隱私權是一項基本的人身權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2]根據調查,90%以上的大學生對于本題目涉及的“私自拆看他人信件”和“偷偷尾隨他人并私拍其生活照片”兩項侵犯隱私權的內容都能正確認知,但也有8%的學生將“背后議論他人”錯誤地判斷為侵犯他人隱私權。關于學校公開公布學生考試成績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學生隱私權一直存在爭議,但通常在法律上認為考試成績屬于學生隱私,不應當張榜公布,而且也有學生因此起訴學校并勝訴的先例。[3]所以,“學校在網上公開公布補考學生名單”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侵害了學生的隱私權,但在此次調查中,只有不到三成的大學生認為這是侵犯了個人隱私權。可見,對這個問題而言,大學生的認識并不清晰,這與我國長期以來重管理權力、輕學生權利的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有關。

⒉大學生的護法意識。護法意識是公民自覺、主動維護國家法律,同違法行為做斗爭的心理和信念。根據調查,僅有36.58%的大學生在目睹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堅定地選擇提供證言或出庭作證,接近40%的大學生只會匿名提供線索,22.74%的大學生不能確定如何選擇,1.37%的大學生明確表示不會提供證言或出庭作證。調查結果顯示,絕大部分大學生具有一定的正義感,能夠辨明是非曲直,愿意維護社會正義,但在具體行為選擇時卻有所退卻,缺少維護法律權威的堅定意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所以,大學生應當認識到出庭作證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這也有助于增強大學生的護法意識。

⒊大學生日常生活中的維權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能靠單純的想法,必須體現在具體行為之中。根據調查,44.09%的大學生在購物后能夠保留消費憑證,以備日后出現問題留下有利證據。42.91%的大學生只會保留大件商品購物憑證,說明雖然他們意識到消費憑證的作用,但并不十分重視。13%的大學生完全忽視購物憑證的重要作用,也就是放棄了出現糾紛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證據。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對相關證據的保存和收集,可以在出現糾紛時避免因舉證不能造成不利于自身維權的法律后果,在這方面相當一部分大學生缺乏社會經驗和維權意識。

⒋大學生遇到糾紛時的維權能力與手段。消費者在超市購物遭遇商場人員無理搜身或搜查隨身攜帶物品而引起的糾紛屢見不鮮,遇到這種情況如何處理,能夠反映大學生的維權能力與手段。根據調查,絕大部分大學生在遇到這種情況時都會選擇拒絕,但仍有4.81%的大學生選擇忍讓,缺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勇氣。在對糾紛處理手段的選擇上,由多至少依次為:報警、抗議、找商場領導、到消費者協會投訴、訴訟,極個別的大學生在選項之外填寫了暴力、謾罵等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超市作為企業法人無權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即使懷疑消費者有盜竊行為也必須通過公安機關進行處理,否則就是侵害了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明確這一點,首先,大學生有權拒絕搜身或搜查隨身攜帶物品,不應當選擇忍讓;其次,在處理方式上,報警、抗議、找商場領導、到消費者協會投訴、訴訟等方式都可以選擇,并且可以同時進行。但一定要避免采取暴力、謾罵等不理智的方式,否則,不但會導致不應有的沖突,而且還會對自身維權產生不利影響。

(三)大學生對學校法制教育及其他問題的看法和處理

大學生學習和生活的范圍主要在校園內,本部分題目重點調查大學生對學校法制教育及處理與學校相互關系時的態度和行為選擇。

⒈大學生對學校法制教育的看法。“法律基礎”是高校本科層次的必修課程。根據調查,超過50%的大學生認為學校的法律公共課或法制教育很有必要,對其作用給予了充分肯定。38.7%的大學生雖然認為有必要,卻覺得作用不大,原因在于當前高校對法律公共課或法制教育的重視程度不如專業課程,教育方式相對簡單、松散、枯燥、僵化,沒有與社會生活緊密聯系,造成學生對這些課程失去了興趣和學習動力。7.7%的大學生則完全不重視或者根本不關心學校的法律公共課或法制教育,反映了一部分學生對法律漠視和輕視的態度,或者針對學校法制教育持否定態度。

⒉大學生在處理與學校相互關系時的態度和行為選擇。新時期大學與學生的關系已經發生了顯著變化,學校在管理模式上也應當從傳統的單一行政手段向民主化、法治化方向轉變。根據調查,在多項選擇中,大學生對學校的教學及服務不滿時選擇向學校和有關部門反映問題的占最多的兩項,說明學生有積極的維權意識并能夠選擇正當、合理的渠道。但仍然有超過1/5的大學生選擇沉默和忍受,甚至有大學生在選項之外填寫“不滿的地方太多,敢怒不敢言”。說明在與學校的關系上,相當一部分大學生仍然沒有擺脫傳統附屬、屈從于學校的心態,沒有積極的維權意識。另外,還有少部分大學生選擇網上發泄或采取一些消極行為表示抗議,這種非正常表達意見的方式也從另一個側面提醒學校應當拓展和設立多種投訴渠道,主動關注和了解大學生消極的群體行為和網絡信息,從中分析大學生所反映的問題,對合理的意見要積極予以解決,對不合理的意見要正面解釋和引導,不能以簡單的處分方式來阻止學生的維權行為。

三、大學生法治意識培養模式的改革與創新

大學期間正是大學生法治意識逐步形成、穩定并且能夠支配大學生行為的關鍵階段,因此,如何改革和創新大學生法治意識的培養模式,幫助大學生樹立先進、理性的法治意識是當前必須著力解決的問題。

(一)更新高校法制教育理念和目標

“人才培養既是大學功能的歷史起點,也是大學功能的邏輯起點,而知識傳承、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引領等,都是圍繞人才培養產生的輔助功能。所以大學功能是一個以人才培養為核心的綜合體系。”[4]什么樣才算是合格人才?相信僅僅是專業知識優秀而缺乏適應未來社會的綜合能力和整體素質絕對達不到當今時代和社會對大學生所要求的高度,而法律素質將是人才構成中最重要的一項內容。根據1995年國家教委頒布的《關于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教學改革的若干意見》以及《中國普通高等學校德育大綱》,法制教育是高等學校德育內容的組成部分,是大學生的必修課程。“法律教育的目標不外乎兩個,一是為法律行業培養新人,一是為更廣泛的社會成員提供法律知識與意識上的訓練。”[5]實際上,長期以來,對大學生“法律知識與意識上的訓練”都只是被當作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部分,并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在當前高校教學實踐中,“高校法制教育從屬于德育教育,自身并沒有獨立的地位”;[6]部分教師因法制教育課是基礎課而產生輕視和應付的心理;學生只會死記硬背以應付考試。這些消極思想嚴重影響了法制教育的實效性和完整性。

為此,高校應當充分重視法律基礎課程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將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作為人才培養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在教育體系上,賦予法制教育與德育教育以并列、與專業課同等重要的獨立地位,并合理設計教學計劃和大綱,突出法制教育的完整性和系統性;在師資結構上,配備專業出身、具備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人員授課。其次,充分發揮大學法制教育在培育法治文化和傳播法治理念中的積極作用,在傳授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將平等、民主、公平、正義、自由、人權等法治精神融入其中,讓大學生真正理解法治的精髓和意義所在。

(二)創新高校法治意識教育內容和教育方式

當前,高校法制教育在內容上沒有形成獨立、完整的教學和實踐體系,偏重法律知識的籠統講解和普及,忽視學生法治意識的培養,使得法律之于大學生僅僅體現為外在的、疏離的存在,而缺乏對法律所蘊含的精神和價值的感悟和內化;在教學方式上側重單方面知識的灌輸和說教,忽視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和法律知識的實際運用,無法幫助大學生運用法律思考和解決在社會中遇到的現實問題。

對此,高校應當注重法制教育內容和教育方式的豐富性、靈活性和實用性。首先,改變將法制課程僅僅作為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識普及的做法,樹立以培養大學生法治意識為中心的教學制度改革理念,使大學生真正從內心深處尊敬法律、信任法律、維護法律,而不僅僅因懾于法律而遵守法律。其次,脫離社會法治建設實際的法制教育是失敗的,“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殊規律”,[7]以實踐性和應用性作為法制教育的評價標準,將課堂教學知識與課外實踐相結合,提高大學生運用法律思維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課堂講授之外,法律專題講座或沙龍、校園法律知識辯論或競賽、模擬法庭、社會調查、法庭庭審、廣播、電視、網絡、報紙等方式的宣傳等,都是可以充分利用的法制教育媒介和手段。再次,在法制教育的內容上,應當更加貼近和針對當前大學生直接面對或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力求讓每個大學生學會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貫穿在日常行為中。比如:大學生勤工儉學、求職就業中合同如何擬定,應當警惕的陷阱;日常生活和交際中應當提防的詐騙手段;權利受到侵害時要即時采集證據,能夠運用和求助的救濟手段等。

(三)營造培養大學生法治意識的校園法治文化氛圍

大學生法治意識的培養要從自身日常生活場景開始,“使現實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中通過對法治的近距離甚至面對面的直觀感悟,逐步確立起對法治及其規范與制度的信任和耐心”,[8]直至建立起對法的神圣信仰。大學生最經常的生活場景就是大學校園,并且在學習和生活中接受學校的管理,因此,學校的教育管理實踐將會潛移默化地影響學生的思想和行為。

筆者認為,學校應當堅持“依法治校”,充分發揮法治在學校組織運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良好的校園法治文化氛圍。首先,以法治精神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作為學校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基本依據;其次,在學校組織運行管理中嚴格依法、依章辦事,保障決策參與主體的廣泛性、決策過程的公開性、決策行為的程序性;[9]再次,維護學校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各項法律和規章制度的嚴肅性,減少決策管理中的隨意性和違法違規做法;第四,提升以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各類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并貫穿于學校改革發展的始終。

(四)形成以民主機制為核心的高校決策管理體制

“民主是法治的基礎,社會主義法治必須以民眾的廣泛接受和積極參與為基礎”。[10]可以說,民主是法治的靈魂,而“法治的本旨在于實踐性而非理論性,法治是直觀的生活方式而非抽象的玄思妙想,每一個具有直觀生活感受的民眾都可以成為實踐法治的主體”。[11]所以,實踐法治和實踐民主要從自身做起,民主參與學校決策管理是大學生培養民主意識和法治意識的有效途徑,而大學生在校的實踐經歷必將與本科教育一起為其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作必要的準備。

對此,學校應當尊重大學生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為其提供民主參與學校決策管理的渠道。首先,在允許大學生參與學校公共事務的決策方面,歐洲的大學顯得更為民主和開放,如法國大學的理事會、英國大學的校務委員會、德國大學的學術評議會等都有大學生代表參加,其中,德國的“學生們要求在更大程度上參與大學的決策。1967年以來,大多數學生組織都提出要求,主張所有決策機構中席位學生代表應占三分之一”。[12]而我國高校長期以來對學生慣性的壓制和專權管理使大學生少有這種“主人翁”意識,有“敢怒不敢言”的心理也就不足為奇了。因此,只有以開放的態度鼓勵大學生積極參與學校公共事務的決策和管理,比如建立校務公開制度、學代會制度,這樣,才能使他們真正從內心信服并遵守和維護學校的規章制度。其次,學校在處理有關學生學習考核、評獎評優、貧困資助、行為處罰等事務過程中應當充分尊重大學生的表達權利,建立一個完善的利益表達機制,允許利益相關者或其他大學生對處理決定和過程提出意見、疑義、辯解、申訴等,在雙方充分博弈的基礎上形成決策并予以實施,從而保證兩者更為理性地進行選擇。這樣,既可以有效約束學校單方面的行為,也可以培養大學生的民主權利意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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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對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

然而,關于何為法冶,這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學者們對之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他們都從各自的角度闡述了對法治的看法。二干多年前,古希臘著名思想家亞里士多德說:“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在亞里士多德的論述中,法律是符合社會正義的,在社會生活中,法律是一切社會糾紛的最高、最終的裁判者,這樣,正義就通過法律普及社會。現代社會已不同于古希臘,同樣中國也有別于西方,但亞里士多德對法治理解中的“良法”與依法辦事的精神要素并未過時。盡管法治的內涵異常豐富,但這兩點應該是最基本,最核心的:首先,一國的法律應該是良好的法律;其次,人們遵守法律嚴格依法辦事,

怎樣的法律才是制定良好法律,在西方,曾有所謂“自然法觀”、“理性法觀”、“神法觀”,但這些明顯是有悖于的法律觀。筆者認為,良好的法律至少應該具備以下幾方面的品質:

第一,良法必須是科學的法的。科學性是法反映客觀規律的程度。按照唯物主義的觀點,法作為上層建筑應該以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尤其是經濟基礎為依據,制定法律之所以要反映客觀規律可以從法的作用來理解。法律作為上層建筑它對社會物質生活具有反作用,當法律符合客觀規律時它就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反之則是社會的枷鎖,此外法律一經制定它能否如立法者所愿在社會生活中起到實際調整社會關系的作用還有賴于司法者和守法者對已制定法的態度,如果他們對法認同,支持那就會嚴格依法辦事,否則他們就會設法規避法律。那么是什么決定他們是否認同法律、支持法律呢?每個人都是具體社會關系中的人,他們的行為選擇受到這個社會關系的影響和制約,每個人的行為都是他們根據其所處的社會關系以及依據一定功利原則而進行判斷選擇的結果,我們也知道社會中的每種關系都不是憑空產生和存在的,不管它是思想的還是物質的,客觀的還是主觀的,最終都溯及到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中來。在以上人們對法律的態度,人們所處的社會關系、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這一鏈條中,我們可以看到人們是否認同支持法律從而在行動上依法辦事固然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但歸根到底都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只是這種決定有時容易被人發覺,有時不為人所知。一國或一個法律制定的越符合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它就越具有科學性,就越能被人們所遵守從而起到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職能。

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含義是廣泛的,它既包括占主導地位的經濟基礎,也包括地理環境人口等其他因素,因而要使法律真實反映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使法律具有科學性就應該使之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及經濟體制改革,適應我國生產力相對落后和多樣性,適用我國的人口數量和素質特征,適合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面的地域差別性。總之,要適應我國目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只有這樣,我們的法律才是依社會物質條件為依據的,才是科學的法律。

第二,良好的法律應該體現人們普遍認同的諸多價值。法律反映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客觀規律,是良好法律的重要標準,但在有些情況下,如果嚴格依此制定法律,可能并不被人民所認可或認同,在許多情況下,人們對法律的態度往往還受到一些道德觀眾的影響,一定的價值觀,可能源于某個時期的物質生活條件,但它們往往并不隨物質生活條件的改變而迅速改變,而是具有一定的自身獨立性。這些價值觀根植于人們的思想深處。如果法律所體現的價值與之相一致,那么,人們對法律就會有一種親切和信任感,從而認可法律在他們心中的權威和地位,他們的行為,也自然地與法律的要求一致,否則,人們便會對法律產生一種迫于本能的敵視和抵制。

當然,由于社會主體的價值觀的多樣性,要使法律在價值上得到每個人的認同是很難的,但我們知道,在一個社會之中,最基本的統一道德價值觀還是存在的,因而,使法律符合人民群眾的價值觀并非不可能。那么,在制定法律時,怎樣才能使人民群眾普遍認同的價值觀反映到法律中來呢?筆者認為,立法時,只有多渠道,多途徑的吸收人民群眾的意見,才有可能做到這一點,立法不應是少數人的活動,只有廣大人民積極參與,才能使所制定的法律最大限度地體現廣大民所需要的。

良好的法律既符合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客觀規律具有科學性,又體現廣大人民群眾的正義、善惡、自由、平等等價值觀。這樣,它既能使法律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發展體現上層建筑的正面作用,又可以滿足人們對一定利益或價值觀的追求,從而進一步保證其自身的有效實施。

法律一經制定,它的有效實施、運作,固然有賴于其本身的良善與否,同時,也離不開人民群眾對法的自覺遵守。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于種種原因,法律很難做到完全符合我們前進的標準或要求,由于人們之間的價值觀差異以及實際生活中的利益多樣性和沖突性。這樣,法律的是否有效實施,是否如立法者所愿起到調整社會生活的作用,則離不開法的適用,而法官在這個過程中扮演了不可缺少和替代的重要角色。

對整個社會而言,一般人民群眾對法律的認識,一部分來自人們守法時所獲得的穩定和有序感受,另一部分則來自當發生法律爭議時,裁判者對爭議解決給他們的印象,而在這兩者之中,人們對法律的感受更多地依賴于后者,這樣,判決者其中包括法官的行為,對法律來說,就具有了重要的意義,美國當代著名法學家德沃金,在其《法律的帝國》中,形象地將法院比作“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則正是這個帝國的大臣,一個稱職的法官能較大地影響人們對某個法律的看法,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樹立法律在人們心中的良好形象和較高的地位,反之,一個不稱職的法官,則可能使原來制定良好的法律在人們心中威信掃地,從這個意義上,法官成了人格化的法律。既然法官對法律有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法官素質就成了法治建設中又一個重要的問題。

法官應該具備什么樣的素質,或者說,怎樣的法官才是一個好法官,時下論述甚多,筆者認為,一個合格的好法官至少應具備以下的素質:

第一,法官應該具有良好的法律素養,關于良好的法律素養,應從兩方面進行理解,一方面,應具備完善的法律知識,此處所指法律知識,不僅指簡單地熟記法律條文,把握法律概念,除此之外,還應精于法律的精神,即深刻理解法律中所蘊含的諸如自由、平等,權利、正義等價值,并將其內化為其自身的法律意識之中;使自身滿足于社會對其中立、公正等角色的要求;另一方面,如大家所知“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作為一個良好的法官,他不僅要能準確的適用法律,還應能從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中,獲取案件本身的事實信息,從而做到在事實認定上,能使其所認定的事實盡可能等同于案件本來的事實,因而,這要求法官還應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只有這樣,他才可能準確地認定事實,從而給適用法律提供可靠的前提。

第二,法官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其一,法官應有強烈的責任感,具體而言,即對法律,對社會的責任心,法官應有出于對法律負責的態度,忠于法律,忠于社會,忠于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這樣,法官就具有了兢兢業業的敬業精神,對工作盡職盡責,克服拖拉,低效等不良作法。其二,法官要廉潔、公正,法官扮演著正義守護神的角色,其廉潔與否直接關系公眾對法官裁判能力的信任與否,進而影響到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任感,因此、法官必須具備廉潔的品行,這包括不收賄納禮,不要求和不接受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請吃娛樂活動,不允許親屬朋友或其他社會關系對其裁判行為產生影響,廉潔是公正的前提,法官只有擺脫了金錢、物質和人情的誘惑,才能正確履行法官的職責,才能作出公正的裁決。其三,在我國當前司法并不完全獨立的情況下,法官的獨立也顯得尤為重要,法官應剛正不阿,要能抵制來自外界的壓力,嚴格依據法律來解決社會糾紛,捍衛法律的權威。

第7篇:對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

美國學者諾內特在轉變中的法律和社會》中把社會上存在的法律現象分成三種類型:壓制型法、自治型法以及回應型法,這三種法分別對應前法治時期(封建專制時期)、法治時期和后法治時期。如果按照這三種法律形式界定的話,作為由前法治時期向法治時期轉變的我國處于由壓制型法向自治型法轉變的過程中。這個轉變過程還遠遠沒有完成,因為盡管國家已經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人們卻仍然感覺到有大量的領域好像缺乏規則;即使已有立法的領域,仍有不少法律的空白之處,或者是由于法律規定的交叉、沖突、重疊和矛盾而成為另一種形式的法律“空白”。盡管法律職業群體在20世紀初就已出現,但是只是到了20世紀末,法律職業群體才真正形成氣象;司法的專門技術和技能遠未形成,而且知識裝備還很不完善。許多所謂的司法原則都還停留在政治學、哲學,以致現在的社會學、經濟學等原理的演繹上,甚至曾是政治口號的照搬;至少到目前來說,律師這個群體從事業務所需的主要技能仍然不是處理法律事務,而是側重于構建關系,盡管好像律師群體的平均文化程度和專業技術水平要高于我國當前法官、檢察官群體的平均水平,對律師群體來說,關系要重于專業能力。同時如姚建宗等學者指出的那樣,中國歷史上缺乏民主法治的傳統,法治主體面對法治的準備不足,不能適應現代法治建設的需求,包括承擔法治的好處和弊端,法治內在精神和觀念涵養方面的缺乏等問題都阻礙了我國向自治型法轉變的進程囚。總而言之,我國的法治處于壓制型法混合自治型法的一個時期。

這三種法律類型的區別有很多,其中一個區別是,按照對法律的完整性和法律的開放性的兩難抉擇這個問題的回答,壓制型法的標志是法律事務機構被動地適應社會政治環境,屈從于社會政治環境和權勢人物的壓力;自治型法是對這種對社會政治環境絕對的屈從和開放性的一種反對和抵制,它的首要關注是保持法律機構和法律運行的完整性、合法性,回應型法力求緩解法律和社會的緊張關系,一個回應的機構仍然在意為保持法律的完整性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同時它也考慮在其所處環境中各種新的社會力量。它把新興社會力量的壓力理解為知識的來源和自我矯正的機會,在發生沖突時讓法律的完整性和法律的開放性互相協調、支撐,所以我們稱之為回應的而不是屈從的或保守的,以表明一種負責任的、因而是有區別的、有選擇的與社會相適應的能力。

如果按照這個區別來看,立法機關對于技術創新的態度反應了我國法律正在實現從壓制型法向回應型法的轉變。還是以網約車營運為例,曾經的XX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給私家車網約營運設置很高的門檻,實際上否決了私家車網約營運,它反映的是法律機構被動地、機會主義地適應社會政治、經濟環境,諾內特認為壓制型法有兩個特征,其一是法律是柔順的工具,很容易用來鞏固權力、保護特權,其二是官方的自由裁量權蔓延,可以任意解釋,所以在一定意義上(征求意見稿)很有壓制型法的意味。而正式頒布的XX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自我矯正,規定私家車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可轉化為網約車,它反映了一種負責任的、因而是有區別的、有選擇的適應的能力,它與壓制型法的區別在于它所考慮的不是部分特權集團的利益,而是整個社會的利益,它實際上體現了回應型法的特征。

因此法律在回應因技術創新而產生的合法性問題時,必須跨越壓制型法和自治型法的限定,邁向回應型法。政治行動者在面對社會問題時,要為了共同體的愿望和促進公共福利而行為,將一種自我矯正的精神鑄入政府管理中,根據社會需要而對法律進行調整,以符合技術發展,這才是一種歷史進步的方向。

第8篇:對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

關鍵詞:鄉土治理 法經濟學分析

一、“鄉土治理”的概念及其特點

鄉土治理是指在我國的廣大農村地區主要依靠鄉規民約和習慣維護社會秩序的治理方式。鄉土治理不同于國家法律治理模式,其具有以下特點:

(一)地方性。吉爾茨曾說任何法律都是一種地方性知識。那么對于我國地域廣袤的農村地區來說那些鄉土規則就更加具有地方性色彩。在這些鄉土規則作用下的治理模式便是一種地方式的治理。

(二)傳統性。在中國的農村社會,深受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在這些地方對傳統的規則進行了很好的保留。此外,中國的鄉土社會正如先生所言還是一個“熟人”或者是“半熟人”社會,生活在這些地方的人們不會輕易破壞這些規則,加之國家法還不足以顛覆這些規則,有時甚至需要依賴于這些規則發揮法律的作用,因此這些規則在人們世世代代的生活和生產中不斷延續和使用使其具有傳統性。

(三)穩定性。雖然隨著社會的發展,鄉土規則已有了一些改變,但是由于農村社會的經濟、文化受外界的影響很少,鄉土人們之間的關系簡單,因此鄉土規則具有很強的穩定性。

二、“鄉土治理模式”中的理性經濟人假設

理性經濟人假設理論是法經濟學的基本理論,這一理論假設最基本的觀點是人都是理性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的。在傳統觀念中,法律是公平和正義的象征,法律的保護是對人們利益最大限度的保護。據此認為鄉土社會的人們是非理性的,鄉土規則維護人們利益的能力是低下的,這些規則應該由國家法取而代之。但是事實對這些觀點予以了否論。

蘇力先生在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一書中對一私了案例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并由此推論出法律的多元和現實情況下法律規避的合理性。對于那樣一個在中國農村社會普遍存在的類似的案例,我們不難發現法律的最優效力不在于強制而在于人們的自覺遵守。而人們自覺遵守的理由是因為人們進行了理性的選擇。由此我們可以推斷存在于中國過去或者是當下的鄉土規則無論是其產生還是實施的效果都體現了理性經濟人的假設理論。

(一)在傳統的中國社會,權力的觸角所延伸的范圍是有限的,因此形成了“皇權不下縣”的說法。故此在中國廣大的鄉土地區,人們根據自己的生活習慣和固有的權力規則形成了維護自身生產、生活秩序的規則。這些鄉土規則隨著社會經濟、政治等變革而不斷變化,并在某一特定的地域內經歷數輩人的實踐檢驗,成為了“鄉土人”對社會秩序和情感維系的最佳選擇。

(二)當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還在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階段,“法治半徑”所能延伸的地域還存在局限,法制宣傳和教育能力也有待提升,因此在中國的廣大農村人們對法律的認知和熟悉度是有限的。加之鄉土社會人員的流動性較小,人們之間經濟交往數額不大,人們之間的情感紐帶很難被利益阻隔,誠信守則也不需要更多的依賴法律的保障,而且在農村社會得失也不能僅僅用純粹的金錢數額去衡量。因此,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人們選擇自身不熟悉的國家法的成本遠遠大于應用熟悉的鄉土規則,鄉土規則的應用將給他們帶來更大的利益。

三、“鄉土治理模式”的效率分析

現有的法經濟學通說一般認為效率是法經濟學的評價標準,本文對效率分析的基礎和理論架構采用的是最簡的方法,即有效就是收益大于成本。在此基礎上人們接受單純的國家法的治理需要付出的成本及“鄉土治理模式”中人們的收益分析進行分析,從而證明人們選擇鄉土規則的理性。

1.認知成本。上文談到由于國家法律宣傳等因素的限制,在農村地區人們對法律的認知還是有限的。當下的農村要求人們完全了解或者是理解法律需要很大的成本,甚至是無法實現的(農村依然存在文盲人口)。有人可能會反駁說法律本就是專業的知識體系,應該有專業的人員進行操作,并不需要每個人都熟悉。我認為這是一種近乎于強盜的邏輯。這些地區的人們為什么要棄那些能夠維護其生活秩序的穩定和熟悉的規則不用而選擇陌生的、其不能理解掌握的理論。因此,選擇鄉土規則對于農村的人們而言減少了不必要的認知成本。

2.經濟成本。這里的經濟成本包涵了時間成本等一系列可以用金錢衡量的成本。對于并不是很富裕的農村人們來說,面對法律事件付出的經濟成本明顯是沉重的。如果是選擇他們熟悉的鄉土規則,他們不僅可以維護自己的利益,也可以節約很多的經濟成本。所以我們發現現實生活中,雖然人們運用法律可以取得更大的利益,但是人們更愿意進行調解,哪怕是表面上獲得少的利益。因為在這一過程中,他們減少了實際的成本,在效率上其實是更優的。

3.情感成本。在中國鄉土社會的“熟人”或者“半熟人”社會,人們對于情感成本是很看中的,甚至比金錢更重要。上文所闡述的人們不愿意應用法律的另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這其中的情感成本。但是在國家的正式法律中很少的考慮人們的這種情感,這在蘇力先生的秋菊打官司的論述中已經得到了有力的印證。

由于選擇國家正式法的治理存在以上成本甚至是更多,因此人們選擇鄉土規則有其合理的理由。但是本不是就此否論國家法律的無效。恰恰這些規則的實現需要國家正式法律制度的保障。

四、結束語

綜上,我們可以發現鄉土治理模式是一種有效率的模式,是符合理性經濟人假設理論的,是人們理性的選擇的結果。因此,在我國法治現代化的建設中不能忽略這些鄉土規則的作用,應該發揮這些有著良好群眾基礎的鄉土規則,達到國家法與鄉土規則的協調與合作,從而更好的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

參考文獻:

[1]梁治平.鄉土社會的法律與秩序[C].鄉土社會的秩序、公正與權威[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2].鄉土中國[M].北京出版社,2004

第9篇:對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

【關鍵詞】法律;現代性;多元

剛拿到這個題目的時候有些不知所措的感覺,在自己的知識體系中搜索了好久,似乎都沒有鏈接。多元的法律現代性?我想我要先從法律現代性入手,所幸我曾粗略讀過伯爾曼的《法律與革命》,《法律與宗教》,我就以這兩本書為主要材料,在作者對法律現代性的理解的基礎上,談談我對多元的法律現代性的認識和了解。

首先,現代性問題并非僅僅在中國這樣后發國家才被廣泛關注的,在西方,現代性問題也是一個由來已久的問題。啟蒙運動以降,人們似乎發現自己正在走向現代,或者正在現代中行進,人們也樂此不疲的標榜自己的這種狀態,故而,現代性成為西方人津津樂道的、可資炫耀的東西。但這個可資炫耀的東西,卻仍然是一個可資商榷的東西,即使提出了現代性概念的西方人,也沒有也無法為我們指出究竟什么是現代性。而在這樣一個情景之下,韋伯預見到了鐵籠,霍克海默直陳工具理性之弊,而哈貝馬斯也認為現代性的基本原則——主體性在其內部發生了分裂,自然與精神、感性與知性、知性與理性、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判斷力與想象力、自我與非我、有限與無限、知識與信仰等等決然的對立著,使得現代性無法為自己找到一個規范性的標準,換言之,現代性無法自我確證。這些都是現代性的后果。

現代性造就了上述后果,自尼采之后,他就不停的受到后現代性的拷問。那么究竟什么是后現代?后現代能否獨立于現代而生?究竟是現代可欲還是后現代可欲?這些問題,都是我們不能回答的,因為我們連現代這樣一個基本概念尚都無法理清。或許,這樣一種表述是合理的:不能貿然的分隔現代與后現代,不能將其對立,現代與后現代也絕對不是前后相繼、此起彼伏的關系。這樣說,也僅僅是將現代這樣一個概念從邏輯的基礎地位中排除出去,但問題仍然得不到解決,后現代為何要成為后現代,為什么要在 modernism 之前加 post ?盧曼認為,后現代社會系統的基本特征是功能分化。在后現代社會,社會系統分化出它們各自的子系統,如政治、經濟、法律、宗教等,這些子系統各自發揮著不可替代的特定功能。因此,社會系統都是自我參照的,高度自治的。“政治系統不可能代替經濟系統,教育系統不可能代替法律系統,法律系統也不可能代替政治系統,因為沒有任何一個功能子系統能夠解決其他子系統的核心問題。”系統日益增長的分化和獨立自治必定導致對系統控制的衰落。因此,后現代社會的一個典型特征是“社會的集中代表”、“自然代表的喪失”或者說是“代表身份的不可能”。社會的全體性完全不在了,社會也不能被實現為一個整體。因而,后現代社會是一個自我觀察、自我描述的社會,是一個“群龍無首”的社會。

作為身在法門的我們來講,擔負著另外一項任務,即解決現代性的法律面向的問題。這種論說其實包含了某種深層次的意思,即現代性是多維度的。現代性問題最早發源于藝術之中的“古今之爭”,但自此之后,現代性問題就逐漸擴展到人類所能關注的其他領域,制度、技術、文化乃至信仰,作為制度文明的法律,當然不能外于此。我們看到,中國選擇法律作為治道實是迫不得已,高鴻鈞曾經這樣論說西方選擇法治的原因:“神治失據,德治失靈,人治失信”。而這樣論說確有道理,也適合于中國的語境。在中國這樣的宗法文明下,走法治的道路確實不是自生自發的。那么,我們既然以法為治的話,就一定要有一種標準來判斷我們所走的道路是否合適,而無疑地,現代就成了這樣一種標準。于是,現代法、法制現代化、法律現代性等等這樣的表述也就成為我們所樂道的話語。但是,與現代性基本問題有著相同困局的是,究竟什么是現代的法,現代的法應該具備怎樣的品性。一段時間,馬克斯·韋伯成為顯學,這種趨勢至今猶存。于是,韋伯對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劃分,就讓學者們找到了對現代法定位的出路。最為典型的就是高鴻鈞根據這兩種合理性的劃分對法治進行的形式與實質的區分,最終認為民主型形式法治是西方現代法治的基本立場。

盡管高鴻鈞分析了形式法治可能存在的問題,但他堅持認為應該堅守形式法治的立場。其他學者,但凡信奉現代主義法律、法學是中國法律、法學正當性的標判,都也不同程度上主張法律的形式性、實證性,而我們反顧在現代主義影響之下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實證主義就等同了法律的現代性,莫里森就把法律實證主義看作是現代法理學占主導地位的傳統。對于傳統中國的法律一直都是反形式主義的性質,并得到儒家倫理的支持,儒家倫理在法律中的落實便是法律的倫理性,它不是形式注意法律而是實質的倫理法——追求道德上的正義而非規范的法律。

但是,不得不說的是,法律實證主義的問題一直層出不窮,即使沒有二戰德國法律實證主義的困境,我們也會找出各種理由來審問法律實證主義:合法性危機、事實與規范張力、工具理性等等。這些盡管都是德國或者西歐的經驗,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些問題在某種程度、某種層面上具有某種普遍性,美國人伯爾曼不也在不停地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嗎?不過,表現方式、發生時間不同而已。因此,我們既不能回到自然法,又必須對法律實證主義時時刻刻提防。

本人很贊同盧曼關于后現代狀態的描述,大概就是群龍無首導致了現代性的發展。現在也同樣是處在這樣的一個群龍無首的狀況下,就中國的法律,拋開其他因素不談,本土的道德觀念、傳統文化、思維方式、信仰這些深深扎根與中國土壤的社會基礎價值的多元,再加上外來文化的影響,就使得我國注重實質的法律在現代性的過程中表現出多元化。多元的法律現代性我是否可以理解為法律現代性的多樣性,法律現代性內涵的多元、價值體系的多元、實現途徑的多元、評價標準的多元,這些是否都構成多元的法律現代性。這個問題似乎是很復雜的,讀了一些東西后,因為發覺自己對于這個問題的相關知識存在斷層,所以目前只能如此理解,可能有很大出入,望諒解。

參考文獻:

[1]何勤華著.《法的移植與法的本土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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