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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的前提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法治社會的前提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法治社會的前提

第1篇:法治社會的前提范文

關鍵詞:草根體育社會組織;法律;保障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0-0126-02

草根體育社會組織是專門致力于全民健身、未經登記注冊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具有非政府性、民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自發性和志愿性的特征,它在培養公眾的健身意識、維護公益的體育權益以及推動體育領域公眾參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目前,在我國,草根體育社會組織在質量和數量還是規模上,都得到迅速發展。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草根體育社會組織只有具備一定條件(人力、物力、財力),才能到登記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才算合法存在。但大量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由于條件不成熟、資質不夠無法進行注冊登記,達不到民政部門規定的要求也就無法取得合法身份。草根體育社會組織開展活動由于缺乏明確的身份,成為制約我國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發展的困境。 鑒于草根體育社會組織對全民健身的重要性和現有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怎樣通過用法律來解決困境、保障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發展,顯得尤為重要。因此,通過總結目前存在的障礙,從法律角度對草根體育社會組織進行研究,提出保障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發展的建議,以充分發揮其作用顯得非常具有現實意義。

一、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內涵

草根體育社會組織,從字面意義上就可以看出,它的成立宗旨在于提供體育服務。草根體育社會組織是從事各種體育運動、健身活動的未經批準登記注冊的組織,是我國社會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草根體育社會組織面臨重大發展機遇,尤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的提出,確立了社會組織在治理中的重要主體地位。它具有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等性質。沒有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以娛樂和健身為主的草根體育社會組織,如健身團隊、健身站點、晨晚練點等。

二、我國草根體育社會組織法律保障所面臨的困境

(一)我國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法律地位有待明確

根據2000年4月的民政部的關于《取締非法社會組織暫行辦法》的決定,其中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社會組織:第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的;第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第三,被撤銷后繼續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此看來,一個草根體育社會組織不管是否有存在的合理性與正當性,只要是不符合法律的要件,就是非法存在。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對于我國目前大量未經登記的草根體育社會組織,如全民健身站點、健身團隊、晨晚練點等,他們并不具有被法律認可的身份,而是一種“非法社會組織”。但實際上,往往是這些組織關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對百姓的健身產生巨大的促進作用。

(二)我國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政府支持力度有待加強

在西方一些國家,“結社自由”作為一種憲法賦予的權利在人們的現實生活中是可以得到切實保障的。這與我們國家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首先,我們國家的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缺乏經費資助,活動經費主要來自健身者自籌和一些熱心人士的捐贈。草根體育社會組織是非政府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他們是靠自籌資金、自負盈虧來求得發展的,因此在經費方面就嚴重制約了他們的發展。

(三)我國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發展受礙

目前,草根體育社會組織在發展過程中也面臨著一定的困境,通常來說,一個草根體育社會組織要獲得合法的身份進行活動,必須根據我國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幾個主要法規《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進行注冊登記,一旦進行了登記注冊,必然要面臨著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管理和日常性管理,即草根體育社會組織在成立登記階段需要遵循民政部門的一套原則,在開展活動時則要遵循業務指導部門的一套相關審批程序,這樣一來,草根體育社會組織在具體發展過程中往往會遇到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機關互推職責的境況。

(四)我國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質量

在發達國家,草根體育社會組織是實實在在的“第三種力量”,在一些發展中國家,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聲音卻極其微弱。當然,這和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發展情況及其所處的社會經濟、政治、法律環境有一定的關系。在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發展中,光有數量還不能保證草根體育社會組織作用的充分發揮,草根體育社會組織自身的質量也是非常關鍵的。因為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質量涉及組織健全狀況、組織職能分配、章程制度完備情況、獨立性、社會公信度、人們的參與度等諸多方面。由于缺乏規范的籌資模式和多元的渠道導致經費一直制約其發展。一些草根體育社會組織舉辦活動的數量和質量都無法滿足人們的需求。尤其是業務指導部門和登記注冊部門,只注重數量的增加,缺乏對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引導和培育發展。

三、優化我國草根體育社會組織法律保障問題的對策

(一)提升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法律地位

提升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法律地位,主要指已成立但沒有登記的草根體育社會組織,鑒于他們缺乏法律保障,在此提出,可以采取備案制。首先可以在通過民政部門的調查分析和研究探討的基礎上,對達不到登記條件但是已經在現實生活中開展活動的草根體育社會組織進行備案,備案可以在民政部門備案、亦可到屬地街道備案、亦可到業務指導部門備案等政府部門。備案制主要出于考慮到兩個原因:一是可以使一些在民政部門做了一定的登記(諸如名稱、發起人、負責人、辦公場所、業務范圍、啟動資金、活動區域等等內容)但又無法達到注冊條件的草根體育社會組織,這將使這類組織不再處于一種“地下活動”的地位,可以獲得一定的法律保障,以獨立的個體參與健身活動的組織與指導。二是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其登記內容對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工作更好地進行監督,以此形式相應的對他們的活動給予支持。三是從社會治理角度來看,備案制的草根體育社會組織有利于培育孵化,促使其成長至條件成熟。由此看來,備案制不僅給社會組織提供了一個過渡的臺階,也給注冊條件過高的登記門檻打開了一個突破口,相對來說,擴大了社會公眾的參與范圍。

(二)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

首先,加大政府對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支持力度,重點應體現在對草根體育社會組織資助和培育。目前社會組織主管部門應該利用體育彩票公益金對草根體育社會組織采取助強扶弱,強的繼續通過政策進行引導并發揮其功能,弱的應該給予扶持,先扶上馬再送一程,對優秀的草根體育社會組織進行獎勵。

(三)完善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發展中的相關法制

應該賦予草根體育社會組織一定的獨立自主性,我們知道草根體育社會組織是群眾組織,是群眾自己組建起來的,因此應該由草根體育社會組織自己選舉自己的管理層,而他們只服從于法律。

還有,應該對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成立與登記創造寬松的法律環境,適當取消目前成立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一些不合理的準入條件,有利于草根體育社會組織身份合法化的同時也促進了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形成和發展。

再有應該完善草根體育社會組織參與的相關立法,比如全民健身影響評價的相關立法應當對公眾的參與方式、參與程序、參與的保障等問題加以明確規定,以保障草根體育社會組織對政府決策的參與和事前監督作用的發揮,這在很大程度上為草根體育社會組織參與全民健身活動提供了具體的、可操作的程序性規定。

(四)提高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質量

草根體育社會組織作為提供體育公共服務的重要主體,其發展程度、發展質量直接決定了它們作用的發揮。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數量和規模,往往可以在政府的支持基礎上迅速發展起來,然而,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質量必須從多方面進行著手:可以從志愿者中挑選骨干成員,讓他們起到一定的帶頭作用;也可以利用政府和其他方面的資助對組織成員進行一定的培訓,只有這樣才能以點帶面,才能在發展的過程中提升整個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質量,從而擴大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聲譽,更多地贏得社會和政府的認同與支持。

四、結論

本文簡要分析了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內涵、草根體育社會組織法律保護的必要性,以及我國草根體育社會組織法律保障所面臨的種種困境,并圍繞我國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目前所面臨的種種困境,重點論述了優化草根體育社會組織法律保障的對策。事實上,我國目前之所以體育法律法規實施效果不理想,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法律地位沒有得到立法層面的確認,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草根體育社會組織是自發性的組織,在全民健身領域中不僅有一定的興趣愛好,還有著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對于這樣的自發組織,應該從立法層面給予肯定,應該從立法層面引進一些關于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相關條款,來促進我國草根體育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發展,從而促進全民健身,實現增強全民體質的最終目標。

參考文獻:

[1]成思危.中國事業單位改革模式選擇與分類引導[M].北京:民主與建設出版社,2000:39.

[2]王名.非營利組織管理概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3]楊冠瓊.政府治理體系創新[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0.

[4]王名.改革民間組織雙重管理體制的分析和建議[J].中國行政管理,2007(4):62.

[5]謝海定.中國民間組織的合法性困境[J].法學研究,2004,(2):28.

[6]吳玉章.公法權利的實踐―――結社現象的法學意義[J].法學研究,2006,(5):117.

第2篇:法治社會的前提范文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對中華民族精神的發展傳承,是共圓偉大“中國夢”的精神支柱。準確理解和把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下的司法行政人民警察道德體系的科學內涵,著力構建司法行政人民警察職業道德體系,對于提升民警隊伍政治素質,實現隊伍建設專業化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一、相關概念厘定

 

(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1.價值觀和核心價值觀

 

價值觀是指人們在認識各種具體事物價值的基礎上,形成的對事物價值的總的看法和根本觀點。核心價值觀是一個時代、一個國家或民族價值體系中最本質、最具決定性作用的價值觀,它在價值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表現出一定的精神文化追求和基本價值理念。

 

2.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包括四個方面的基本內容,即指導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社會主義榮辱觀。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概括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三句話24字。它根植于博大精深的中國傳統文化,涵蓋了自強不息的奮斗精神、“仁義禮智信”的道德準則、“和合”發展理念和天下為公的大同思想。借鑒了西方現代文明中追求自由平等、個人價值思想,包容了保障人權、強調法制、追求民主、注重人的價值等合理性成分。

 

(二)司法行政民警職業道德體系

 

1.道德。道德(morality)一詞,由來已久。在西方文化中指一定區域的風俗、習慣以及個人的性格、品行等。當代意指,一定社會或國家基于人性完善和社會發展秩序的要求,而認可和倡導的思想內容。

 

2.職業道德。職業道德,就是在一定社會下的道德原則和行為規范在職業生活中和職業關系中的具體體現,是某種職業范圍內思想層面的要求。

 

3.司法行政民警職業道德體系。司法行政民警職業道德體系是指司法行政民警在工作中應該遵守的,以內心信念和社會輿論來維系的,調整司法行政民警各種職業關系的行為規范以及司法行政民警個人在工作中表現出來的道德品質狀況。

 

二、司法行政民警職業道德體系內涵解析

 

司法行政民警職業道德體系是社會主義職業道德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以責任、忠誠、公正、奉獻、廉潔、開拓為主體內容,從根本上反映著司法行政民警的職業特性、光榮使命和價值追求,是司法行政系統的優良傳統、時展要求和民警價值追求的有機統一,是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的高度凝練和集中表達,對司法行政民警的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和職業行為起著指導和約束作用。

 

責任是第一要義,是司法行政工作發展推進的載體,是唯獨存在于上帝和鄰舍的約束中的人的自由,責任文化是警營文化的亮麗風景線。責任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工作任務的正向布置,如崗位責任;二是指沒有做好分內的工作的否定評價,承擔的不利后果或強制性任務,如追究責任。責任可從三方面解析:一是要珍惜工作,愛崗敬業,立志崗位成才;二是要勇于擔當,銳意創新,提升工作境界;三是要居安思危,抓好末端,保障場所穩定。

 

忠誠是立警之本,是人民警察最基本、最重要的職業素質和道德標準。司法行政民警作為人民警察,忠誠就是要忠誠于黨、忠誠于法律、忠誠于事業、忠誠于人民;作為社會公民,忠誠就是要培養愛國主義情操,提升社會公德;作為家庭成員,忠誠就是要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完善提升個人“私德”。

 

公正是法治靈魂,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是司法行政民警對抗陰暗面的精神動力,從事教育矯治正義之舉的內驅力。堅持公正、法治、人權是司法行政工作的生命線。公正要求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最大限度地維護執法對象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制度的嚴肅性,把保障安全與保護人權、提升效率與實現公正、執法形式與執法目的結合起來,形成強大的執法公信力,努力實現和維護公平正義。

 

奉獻是精彩成就,經營司法行政事業不是靠新奇的激情而是靠鍥而不舍的堅守和累積,“燃燒自己,照亮別人”的“紅燭精神”是奉獻精神代表,是指將責任外的實物、勞動、智力成果等真誠、自愿、無償地送給尊敬的人或集體的行為。奉獻精神包含著不同層次的高尚情操,主要體現為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先人后己,先公后私;二是淡泊名利,甘為人梯;三是甘于平凡,勤耕不輟。

 

廉潔是免疫保障,是法律工作者的安身立命之本,承載了民眾對法治事業的深切關注和殷切期待,是司法行政向社會延伸、爭取社會支持的必然要求,是司法行政系統對自我角色品格作風和道德形象塑造的必備版圖。廉潔就是要增強自省、自律、自治能力,時刻牢記身份,抵制各種消極思潮的侵襲,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制度,將自身成長與事業發展相統一,有的放矢地解決自身問題,在程序制度框架內面對個人利益得失。

 

開拓是動力源泉,是司法行政工作“防范風險、服務發展、破解難題、補齊短板”的精神支柱。開拓就是倡導積極進取、開拓創新的精神,面對各種新問題、新情況,深入分析掌握問題本質,積極開拓視野和思路,不斷創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

 

三、結語

 

當前,司法行政民警隊伍的思想政治、知識構成、人文素養、作風狀況等方面情況都有了明顯進步,不過面臨新的形勢、任務和要求,民警職業道德體系仍存在很多不適應情況。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下的司法行政人民警察道德體系體系建設,有利于凝聚形成價值共識,有利于增強職業認同感、歸屬感,有利于推進民警個人全面自由發展,從根本上推動司法行政工作轉型升級。

 

作者簡介:

第3篇:法治社會的前提范文

關鍵詞 社會新聞發言體制 語言教學 引導 培養

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建立,推動了我國新聞發言人事業的發展,新聞發言人以其獨特的語言和個人魅力完成了一次又一次的新聞發言任務。新聞發言人的語言功力對完成新聞發言非常的重要,它是發言人與媒體和公眾溝通的重要載體,新聞發言的語言表達和人際交往能力直接關系到新聞發言的成敗。因此我們必須要掌握好新聞發言的特點和規范,了解其內涵,做好新聞發言。

一、新聞發言人語言的特點

(一)語言準確規范性

新聞發言語言不同于普通的語言,它實際上就是一種交際語言。在新聞會中,新聞發言人不是以個體的形式存在,他是代表組織對媒體進行回答、演說,他代表著集體的形象,因此必須要做到語言的準確和規范性,這里的語言準確有兩層意思:①對于提問和回答的時候,要對關鍵信息和關鍵問題進行準確理解和把握;②對于細節和一些問題的深刻內涵要準確把握,例如在新聞發言中我們經常使用具體的時間和數字來增加語言表達的準確性。

在語言的規范也有兩層意思:①語氣的規范。語氣是非常好的情感表達方式。在新聞發言中,在發言內容一定的情況,不同的語氣可能造成不同的理解,語氣可以改變語言的美學效果;也可以增減語言的感情的色彩和分寸;還可以改變語言的語義和意向,它直接影響了語言的傳播效果;任何不規范、不貼切的語氣,都會導致表態失范,削弱語言傳播的表達效果,甚至影響組織的形象。②語言用詞的規范。新聞發言語言不同于普通的語言,它要求我們必須要使用外交辭令,不能過于隨意,避免媒體或公眾引起誤解。規范的語言表達,既尊重了事實,又可以避免消極因素。

(二)簡單、簡短、簡要

新聞發言的語言一般都是圍繞一個核心去進行表達,為了讓媒體和公眾能夠更好的掌握語言表達的核心,我們要做到簡單、簡短、簡要:①簡單。新聞發言語言要按照普通人的思維去組織,去進行表達,它最終要實現能夠讓普通人都能理解和接受,要讓別人聽得懂。②簡短。我們要用最簡短的語言去將自己要傳達的意思表達出來,盡量不要用太長的句子,避免產生歧義與誤解,造成不必要的麻煩,盡量能夠用簡短的語句,以免讓媒體和他人斷章取義。③簡要。就是要求新聞發言語言要突出核心和重點,明確的表達出你的要點。

(三)具有時效性和時機性

所謂新聞發言就確定了語言要有新聞性,必須要保證語言的時效性,否則語言的表達效果就會大大的削弱。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上講我們要確保新聞發言語言的準確,所以要掌握語言的時機,在合適的時間使用恰當的語言能夠實現很好的表達效果。

社會新聞語言體制在大學語言教學模式的引導和培養考慮到目前社會新聞發言體制的興起和新聞發言語言的特性,它具有非常強的實用性和應變性,能夠讓我們在交際當中占據主動地位,因此在我們的大學語言教學可以進行引導和培養。

(一)提高學生知識儲備和文化素養,確保語言的準確性和規范性

新聞發言人的高質量的發言,離不開其豐富的知識儲備和文化素養,這樣在回答問題、演說時才能引經據典,旁征博引。一個人的語言文化素養影響了其語言風格。因此在大學語言教學中一定要注重學生對于語言知識的積累和儲備,加深文化積淀,提高語言文化素養,并且在語言教學和使用中,注意加強學生準確規范使用語言習慣的培養,不斷提高學生語言的駕馭能力。

(二)培養學生角色意識,提高語言應變能力

新聞發言人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其特定的角色定位使得其在語言風格和表達形式上有了一定的特點。因為新聞發言人他從自己的角色和職責出發,在特定的環境下進行發言。在大學語言教學中,我們要加強對學生角色意識的培養,通過不斷的訓練讓學生可以在假設的角色模擬中做好角色定位,在不同的角色轉換中提高語言應變能力,加強對于語言的掌握和駕馭能力。

(三)注重語言交際能力和實用能力的培養

新聞發言體制其實就是一種交際機制,它通過提問和回答、演說來進行交際,語言是實現交際的主要手段,在交際的場所和時機運用合適的交際語言可以起到很好的交際效果。語言最終的目的就是應用,在大學語言教學中,要通過各種訓練來加強對于學生語言交際和實用能力的培養。

三、結束語

良好的知識儲備和語言能力是新聞發言人做好新聞發言的基礎條件,其獨特的語言風格和語言應變能力對我們的大學語言教學有著很好的啟發。我們的大學語言教學應該結合社會新聞發言體制的培養模式,做好學生語言基礎知識的儲備,同時培養學生的角色和政治意識,不斷訓練學生語言表達和應變能力,提高學生語言的人際交流和實用能力,讓語言能夠真正的發揮其效用。

參考文獻:

[1]張洋.政府新聞發言人語言風格的構建[J].現代傳播,2011(1).

第4篇:法治社會的前提范文

一、加強民主法治建設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的制度體系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需要用一整套的法律機制來規范社會主體的行為,才能實現社會的穩定和諧,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一)以法制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前提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穩定的社會規范作為前提條件,而只有在統一的社會規范之下,社會主體的行為才有準則,人與人之間才會減少沖突和摩擦,從而保證社會的相對穩定,而法律正是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實現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首先,必須注重立法的質量。其次,要依法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第三,要協調好各類法律糾紛,不斷建立和完善訴訟制度,將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都納入法制的軌道。

(二)用法制來保障社會的公平

社會公平是和諧社會的核心價值追求,也是社會主義法律所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之一。只有在社會公平的前提下,整個社會才能形成團結友愛的和諧局面。應通過法律制度來協調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和社會分配問題,在社會發展過程中,不能讓收入過低的一部分人的積極性受到影響,那樣會導致社會的不穩定,特別是社會轉型期應更應注意社會中的弱勢群體。

二、規范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的法治對策

(一)制定新時期的法治補救措施

必須采取法治補救措施和其他各種社會補救措施,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一要加強法律制度的修改工作。修改不能適應新的形勢任務需要的法律制度。二要在解決某一方面新的社會問題時,可以先制定一些單行性的法規。三要加強立法及司法解釋的工作。四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的溝通機制。

(二)建立完善市場誠信法則和信用機制

誠實信用不僅僅是市場主體自我約束的道德準則,它更應該是一項交易法則。為使其充分發揮規范市場主體的作用,必須從制度的層面對待誠信問題,用法治維護市場誠信,建立市場誠信法則以解決我國市場交易中存在的誠信危機,促進市場經濟的完善和成熟。市場經濟秩序的紊亂與社會信用缺失的密切關系勢必要求將信用問題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制定有關法規、強化法律的規范作用、完善市場信用機制,這是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也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

(三)加強經濟執法環節的建設與保障

從近些年來的實際情況看,法律實施是一個最薄弱的環節。制定出來的許多法律法規,并沒有完全地變成各級執法人員的自覺行動準則。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亂紀等現象十分嚴重。要建設良好的市場經濟法律秩序,就必須完善強化經濟執法機制,而完善強化經濟執法機制的根本問題在于實現經濟管理法制化。一是通過改革理順政企關系,徹底改變企業是政府附屬物的地位,真正成為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二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制度。將經濟管理職能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從經濟管理體制上杜絕、違法亂紀等行為。三是完善強化行政法制監督機制,嚴格監督和制裁經濟執法活動中的違法亂紀、營私舞弊行為。四是在各種經濟實體中建立健全現代化的經營管理制度,提高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執法水平。

三、以新的法治理念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律文化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樹立新的法律理念,充分發揮法治在促進、保障、實現社會和諧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國家在設立權利義務關系時要和諧

針對不同的普法對象,采取不同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機制。對農民,要以提高其法律素質和維權能力為主,實行幫助教育機制;對領導干部和公務員,以提高其執政能力和執法水平為主要內容,實行引導激勵機制;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以提高誠信守法、依法經營的意識和能力為主要內容,實行監督約束機制。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要牢固樹立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權利義務理念,調整好權利義務關系,要用全新的視角審視權利義務理念,促進和諧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樹立法治至上的理念

在現代文明建設中,法治追求的價值準則和目標之一就是社會的和諧。規范社會生活的規則很多,而法律規范是其中最重要的關鍵規則之一,法律規則是根據社會生活需要而制定的,它體現在法律和各種規章制度之中,正是這些規則保證了我們社會生活的有序和穩定,只有人人遵守和服從這些規則,才能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和社會環境。因此,法治不僅是一種遵循、一種追求,也應該是一種生活方式。具體到觀念上來說就是我們應在思想上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體現,法律至上也就是人民利益至上。我國的法律,都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國家權力機關所制定的,其內容是反映了人民的長遠、整體利益,是為了維護人們正常的學習、工作、生活秩序而服務的,通過立法保障民眾利益表達的權利,增強利益表達的實效。國家應該用有效的制度安排來容納、規范利益表達方式,以增強民眾利益表達的實效。例如,通過民意調查、信息公開、聽證等方式方法,使政策的制定者推出社會普遍認可的公共政策,提高民眾利益表達的理性化程度,增強民眾利益表達的實效。再次,在立法內容上應制定并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為因年老、疾病、失業、傷殘、生育等原因失去勞動能力或生活遇到困難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標準;只有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我們的社會才能更加和諧有序,才能真正實現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真正構建社會主義的和諧社會。

(三)充分發揮科學立法的宣傳作用

科學的立法應該主動地弘揚主流意識形態的價值觀念,自覺引導公眾對于立法的合理期待,影響公眾和社會對于法律的認識和信仰,使立法過程成為倡導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安定有序等和諧社會價值理念的過程,成為公眾學習法律知識、了解法律精神、接受法律觀念、認可法律規范的過程。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法治社會,法治既是一系列原則、制度的實施,也是一種生活、實踐與認知的過程提升,有利于矛盾的解決,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及和諧社會的構建。公民基于其社會關系實踐及法律經驗形成的對法律的觀念、態度以至于對法律的信仰,對一個國家的法制運作和法制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5篇:法治社會的前提范文

從目前的宣傳和反應來看,似乎大眾對“德治”和“法治”都存在很嚴重的誤解。最大的誤解就是簡單的對立二分法,以為德治就是德治,法治就是法治,非此即彼。

這種誤解就像一部分人理解的西方經濟學對政府和市場關系的誤解,以為“政府”和“市場”是對立的兩個,其實政府是市場的政府,市場是政府的市場,二者不可能截然分開。離開政府的市場,會變成弱肉強食的叢林,最終難免導致“市場失靈”,美國1929年爆發的大蕭條證明了這一點;離開市場的政府,會陷在哈耶克所說的“致命的自負”中,導致“通往奴役之路”,國家社會的生機與活力受到打壓,蘇聯解體證明了這一點。這就如同人的精神和肉體不能分離一樣,離開精神的肉體是尸體,離開肉體的精神無從在這個世界起作用。那么同樣的道理,離開道德的法律只能是暴力的條文,離開法律的道德在一個唯利是圖的社會里只能被蔑視為軟弱的說教。恰如春秋時期管子所認為的那樣:“仁義禮樂,皆出于法”,而且要“法立令行”,才能國將大治。什么叫大治?“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

“法治”是“以法治國”的簡稱。“以法治國”的提法出自《管子》:“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管子提倡的“法治”,是建立在道德教化之上的法治,德治與法治不是機械地誰主誰從的關系,而是德法一體,共同服務于國家管理。德治是法治的自覺版本,法治是德治的強制版本;德治是法治的柔性版本,法治是德治的剛性版本;德治是法治的“先禮”版本,法治是德治的“后兵”版本。猶如父母教育孩子,孩子乖巧懂事勤奮精進,則父母一旁守護注視就行了;可是如果孩子不明理不守規不上進,就需要管教了。

沒有一部法律不含有道德的觀念,沒有一種道德不具有規范人類行為的法律作用。所以,任何國家社會,必須是德治和法治交融管理的結果。所不同的就是:在道德水平高的社會,德治為主,稱為德治的社會,法律只是輔助的作用;在道德水平下降的時代,國家法律的強制規范作用就不得不相應地增強,等到道德水平下降到一個臨界點,必須主要靠法律的威懾和制裁才能維護社會的基本秩序的時候,就不得不以法治為主,稱為法治社會。此時人民會普遍感到人心不古、世風日下,對道德的教化作用和規范作用已經沒有信心。

因此,老子在《道德經》中說:“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義,失義而后禮。”“禮”是實現“以德治國”的最后底線,如果到了“禮”這個層次,說明社會上的人大部分已經到了不知“道”、不做“德”、不“仁”也不“義”的境地,大家彼此依靠最后一點為人的底線保持著“客客氣氣”的狀態,天理人倫的觀念在人們的頭腦中已經非常淡薄,稍微一突破,就會失去規范而亂象頻生。所以老子接下來才說“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也”。因此,失“禮”之后就是“法”,違“法”之后就是“暴”了:如果人們不講理(禮),就必須依靠國家法律把人們強制恢復到基本的規范狀態,以保持社會的有序運行。同時老子指出,沒有了道、德、仁、義、禮的倫理教化作為國民行為的規范,僅僅依靠以法治國,一定會發生“法令滋彰,盜賊多有”的情況,要建設理想中的和諧社會也是事倍功半。明白這一理念的利害關系,我們就會知道,恢復中華傳統文化道德規范,在國家各個部門大力提倡和推行以德治國的理念,倡導每一個公民見賢思齊,是依法治國的前提,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道德基礎,生死攸關,意義重大。

德治是法治的前提

考察為什么中國是目前唯一還有連續的遠古文化傳承的國家,一個比較可信的結論是:在中國古代,國家堅持“以德治國”的原則和推行倫理道德教育。中國歷史表明,“以德治國”涵蓋道化、德治、仁政、遵義、守禮。《禮記》上說,“自古先王建國,君民教學為先”。此處的“教”,就是“德治”。通過倫理道德教化,把國民教育好了,人人真正明理,人人依教而行,有敬畏之心,有羞恥之心,崇德興仁,遵紀守法,則君臣上下貴賤皆守法令,必然圣王垂拱而治。恰如孔子在《論語》為政篇中第一句所說:“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

周朝初年,周文王以孝德治天下,其子周公制《周禮》教化并規范天下,是德治盛世的典范。等到春秋時期,道德衰微,才有管子在所謂“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基礎上實施“法治”的必要。所以,就德治與法治表象不同、適用社會道德水準不同的差別來說,德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在以德治國的過程中,起著輔助的強制規范作用。若道德教化缺位,不但依法不能治國,反而會為其所亂。如《論語》為政篇中記載,孔子認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這是中國古代從黃帝到周朝一脈相承的治國理念。

曾子在《大學》中說:“德者,本也;財者,末也。”如果沒有培育德行之根,單求財富的增長,必定會發生舍本逐末的諸多社會問題,恰如孟子指出的那樣:“上下交爭利,其國危矣!”所以,發展市場經濟,必須要夯實道德理念的教育。西方經濟學家哈耶克被公認的最杰出的原創性貢獻是發現了“以法治為前提的市場經濟是產生、保護、協調、流通與增益知識的最佳機制”,哈耶克進而認為,人類應該把研究如何利用分立著的知識代替對資源配置的研究作為經濟學的首要問題。他的整個市場經濟的理論原則建立在“通過自律達到自由”的理念上,而“自律”的自由經濟意味著“德本財末”的倫理經濟價值觀。綜合古代和現代西方的認識,其實不難得出結論:“以德治國”是理想的市場經濟的基礎和前提。

德、法結合“治未亂”

中國古代國家管理的最高追求是“治未亂”,即未雨綢繆,轉化社會矛盾的起因,消解社會危機的種子,在問題發生之前解決問題。《黃帝內經》中說:“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亂治未亂”,“病已成而后藥之,亂已成而后治之,譬猶渴而穿井,斗而鑄錐,不亦晚乎?”以德治國解決的是“不治已亂治未亂”的問題,對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無法替代的作用。當下人們普遍贊同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的觀念,殊不知“德治”才是建設沒有危機、沒有欺詐的市場經濟的根本保障。

第6篇:法治社會的前提范文

【關鍵詞】社會轉型;法治變遷;權利本位

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逐步完善,政治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社會進入快速轉型期。社會經歷著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政治變革、經濟轉型和社會變遷迫切要求法治建設作出回應,即通過分析社會轉型時期法治建設的悖離及其根源來重構新時期法治建設

一、法治建設與社會轉型的悖離

中國的改革一直以政府推動市場、政策推動法律為主角,目標是尋求短預期性和效率公平的關系。雖然保證了改革在一條平緩、靈活、追求立竿見影、機會主義和以社會穩定為前提的道路上發展,但也阻礙了“依法治國”和普遍性的游戲規則的施行。新舊體制的轉換和更替必然發生一種“傳統”與“現代”兩種體制并存和交織的二元社會結構,法治與人治的深層次矛盾變得更加明顯。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中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是通過政府主導型的市場經濟實現的。充分發揮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中的主導作用,形成一個在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與引導下的各省市區競爭發展,從而推動全國大發展的格局。兩條路徑反映了兩種動因,一個是資源配置效率的內在要求,一個是經濟實體的利益驅動。

首先,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深層次的是利益的調整。新的利益主體和新的利益結構期盼法律規則合理、可行,執法公正、權威。然而,法治建設的話語權又往往傾向于對既得利益的認同和保障,加之,法治變遷中,既有的法律制度與價值觀念難免被懷疑、否定或被嚴重破壞,而新的法律制度和價值觀念又尚未被普遍接受,對社會成員尚不具有引導、調節和約束的力量,從而出現私權遭侵、公權擴張、價值混亂、法律沖突、人治大于法治現象時有發生。

其次,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使個人的利益得到尊重與張揚,允許和鼓勵人們在法定范圍內自由決定自己的行為、追求最大化的合法利益,同時市民社會的本質天然的要求民主和權利保障,排斥政治國家的限制與約束。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但法治建設的特點決定了法律與市場的不同步性,法律制度難以適應千變萬化的市場,法治經濟與市場經濟的錯位,導致法律內在價值對市場經濟的保障效用降低。市場出現道德下滑、惡性競爭、急功近利等弊端。

再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初步形成,并不等于結構的內在緊張已經消除,更不等于建設法治國家的任務已經大功告成。完善法律體系既指立法作業依然重要,也意味著法制改革應該提上議事日程。另外,法治制度化的重點轉移到法律實施方面,首先是要求政府自身嚴格守法,并且防止政府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濫用裁量權。運用法律規則來限制政府的權力,保障公民的權利,在這個意義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日,便是深層次法制改革啟動之時。大量的法律不斷產生,再加上這些法律為適應經濟、社會變化發展的需要,還要適時地進行修改,架構與建構的互動亟待普法建設的同步,送法下鄉、普法入戶成為時下最受歡迎的建設措施。

最后,社會轉型經歷著經濟體制社會結構深刻變動,而意識形態的轉型較之于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的轉型,乃是更為根本、更為艱難的部分。它支配和調節社會成員的行為,滲透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舊的法律觀念的影響,人治觀念、權力至上等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悖的落后思想,潛移默化地滲透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在人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進而形成義務本位,無視自身權利的傳統觀念。

二、法律體系的建構與解構

西方社會走的是一條由弱勢政府到有限政府的道路,實現政府對經濟活動的有效干預,實行社會防衛主義,限制私權,放棄私權神圣的觀念,在經濟和其他社會活動中強調政府的作用。法律體系的建構是在一個自然發生學意義上的進路中實現的,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經歷了自由經濟狀態下的主體意志自治到政府干預經濟活動的主體相對意志自由的過程。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是在從中央高度集權的大一統計劃經濟體制,生產資料公共占有成為國家主流意識形態重要組成部分的情況下開始建構,這就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的發展模式。

同時,從計劃社會向市場社會轉變,社會政策走向、社會規范與制度都以市場化為軸心轉變。市場社會的特征日益表現為社會競爭機制逐步替代少數人決定機制,審批型政府逐步轉變為服務型政府。市民社會的逐步形成本質上要求由政策之治邁向民主之治、法治之治,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社會利益本位成為政府干預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價值取向,并使法治成為社會轉型期改革的戰略抉擇。

中國迄今為止的法治進程是沿著政府主導型的進路展開,自上而下地通過政府自我約束自己的權力,是一個直接導致權力資源再分配的進程,法律體系的建構與解構具體表現為多樣化制度設計的并存和互動,以及規范結構的柔性化、隨機化。這種建構模式在轉型時期能迅速適應社會發展需要,但也客觀上造成法律變動過快,穩定性不強,法律體系呈現平面化、缺乏明顯的效力等級,容易造成法律適用紊亂。

三、法治重構的建議

第7篇:法治社會的前提范文

關鍵詞:班級管理;班級“法治化”;法制

中小學班主任老師是黨的教育方針政策的直接執行者和貫徹者,是政府、社會的代言人,是青少年成人成才的引路人,其工作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但由于中國傳統的“人治”思想和封建化的師道尊嚴觀念的影響比較深遠,相當一部分班主任老師在從事班級工作時,總是板著面孔,拿封建性的師道尊嚴觀來處理和學生的關系,蠻橫專制,缺乏民主溫情的氛圍。面對這些,我們不應過多地指責,而應更多地反思個人的工作理念是否正確,工作方法是否得當。我以為當務之急就是要樹立班級管理的“法治化”意識,增強班級管理的“法治化”觀念,因為只有確立“法治”精神,才會逐漸摒棄“人治”思想,實現班級管理的民主化、科學化、“法治化”。

一、班級管理“法治化”的思路

仿照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施步驟,我認為班級管理“法治化”之路可以遵循以下的思路:

1.“有法可依”――班級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作為當代青少年,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制度是必須的。通過學習一些國家法律法規,可以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是培養遵紀守法的公民,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的需要;是推進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在此前提之下,每個班級的管理應當有一套相對科學、完整且獨立的規則,讓班級的日常管理切實做到“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班級管理“法治化”的中心環節

有了班級規章管理制度,全班學生的日常行為便有了一套行為準則,就要按照制度規范每位學生的行為。班主任應當以身作則,言傳身教,為學生樹立一個好的榜樣。對于學生的優秀表現,班主任應當及時予以表揚和鼓勵,并在班級發出倡議,引導并營造優良的班風;對于一些違背制度的做法,班主任也要嚴厲地指出,并采取相應的措施杜絕此類事件的再度發生。通過做到有法必依,讓班級的每位學生加強法律意識,規范自身的行為。

3.“執法必嚴”――班級管理“法治化”的關鍵

在班級的管理過程中,要特別注重對“調皮”的學生的引導。要本著“嚴格要求,傾注愛心”的教育原則,其實那些調皮搗蛋的學生往往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自控性較差影響班級的管理。在班級管理中,班主任應當嚴格按照制訂的制度賞罰分明,鼓勵良好的行為繼續發揚,堅決制止惡劣的行為在班級學生中滋生蔓延。

4.“違法必究”――班級管理“法治化”的必要保證

在班級的管理過程中,班主任還要把握好管理的尺度,不能出現過于嚴厲或是過于松懈,更要避免有時嚴有時松的“打擺子”的管理方法。特別是對于性質相似的問題,不能因為是班干部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就私底下處理完畢。也許就是因為你那一點點私念,卻很容易在班級中掀起大風波,使得班主任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威信蕩然無存,同時也會使班級管理規章制度的效度大大降低。班級的管理中要特別注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班級管理制度制訂的過程中,要讓學生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在制度通過之后,多去了解他們的想法,并進行及時的梳理;在制度的執行過程中,班主任還應當加強督導,讓他們知道在制度的“高壓線”下,他們其實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

二、班級管理“法治化”過程中要注意的原則

1.德法兼備性

班級管理的“法治化”要受中華傳統美德的規范和制約,反映社會主義道德精神,遵從教育法規和教育規律,體現與時俱進的特點。既要講道德,又要講“法治”,堅持“德大于法”的原則,先講“人情”,再論“法治”,“法治”是形式和手段,“德治”是內容和目的,“法治”是為了鞏固“德治”的成果,而“德治”又將“法治”進行了升華,即“德治為體,法治為用”。做到主觀性和客觀性的協調,人文性和科學性的統一。

2.廣泛性

要發動全體學生參與制訂“法律”,全體學生參與監督“法律”的實施,維護“法律”的權威。班主任是班級管理的總設計師,要充分發揚民主,調動學生“法治”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這樣,班級“法治”工作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教師集中指導下的民主。

3.動態性

班級“法治”建設要因地、因時、因人而異,要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適時對“法律”條文進行增減,以確實發揮“法律”對人的行為的調控作用。

校園的管理需要加強法制建設,班級的管理更離不開“法治化”。在班級的管理中如能切實有效地實行法治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做到在民主原則下集中,在集中指導下民主,相信班級的管理工作必能再上一個臺階,在增強了班級學生法律意識的同時,大大簡化了班主任的工作,有效地加強班級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

第8篇:法治社會的前提范文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7-036-03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設的“靈魂”,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推動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內在動力。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了“弘揚法治精神”的新概念,這一重要命題的提出和踐行,意味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落實進入了新的階段,確立和實施十年之久的依法治國方略,正在從法律制度的層面深入到法治精神的內核,從法制體系的構建升華到法治文化的培育,為新時期法治建設工作提出了新的價值目標,指明了新的奮斗方向。

一、法治文化的涵義

法治,它作為一種治國方略,自古希臘和古羅馬時代以來,曾是無數思想家探索的一個問題,內涵相當豐富。

法治理論的萌芽最早出自柏拉圖的《法律篇》,“服從法律統治”是柏拉圖法治觀的核心。后來,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發展了其導師的法治理論,并在其《政治學》中闡述了法治的含義“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亞里士多德以人性惡為基點,使其法治理論深刻,同時也使其影響力至今不衰。

近代法治理論的首創者英國法哲學家哈林頓在《大洋國》中把法治比喻為“法律的王國”,把法治同民主、共和緊密聯系在一起。1959年國際法學會議在《德里宣言》中把法治概括為三條原則:(1)立法機關的職能在于創設和維護得以使每人保持“人類尊嚴”的各種條件;(2)法治原則不僅要對制止行政權的濫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有效地維護法律秩序,借以保證人們具有充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條件;(3)司法獨立和律師自由是實施法治原則不可缺少的條件。

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法治理論體系也進一步的發展與完善,現代法治理論主要包含四層含義:(1)法治是一種治國方略;(2)法治是一種法制模式;(3)法治是一種法律精神;(4)法治是一種社會理想。

法治文化,就是將法治理論與法律文化相結合,將法治作為法律精神的層面放大化與重點化。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識形態以及與法律意識形態相適應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組織機構和法律設施的總和。一國的法律文化,表明了法律作為社會調整發展的程度和狀態,表明了社會上人們對法律、法律組織機構以及行使法律權威的法律職業者等法律現象和法律活動的認識、價值觀念、態度、信仰、知識等水平。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們心底和行為方式中的法治意識、法治原則、法治精神及其價值追求,一個國家的“法治文化”,就是這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機構、法律設施體現出的文化內涵和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以法律價值觀為核心的心理意識與行為方式。

現代法治文化包括四種意識:一是崇尚法律的意識,法律至高無上。法律具有極大的權威。二是遵守法律的意識,不僅普通公民要守法,執政者更要守法。三是運用法律的意識,這不僅是指發生糾紛時要尋求法律的保護,進而訴諸法律來解決爭端,更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運用法理分析社會現象。四是維護法律的意識,使法律維護社會的秩序、公平和正義等職能充分發揮。

二、法治文化推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法治所追求的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結構和秩序,包括富裕、民主、文明和安全。高度概括就是和諧社會。和諧社會的構建離不開法治。法治可以規范人的行為,實現社會和諧。在一個社會中,只有當人們的行為都符合和諧社會的要求時,這個社會才能和諧。即使有一定不和諧行為存在,也以和諧社會的最低可承受程度為底線,否則社會的和諧就會受到沖擊,甚至被打破,變為不和諧。法律可以根據和諧社會的需求,規范人們的行為,使人們的行為都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實施,這樣,整個社會就有可能實現和諧。當人們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范,可以通過一定的評價甚至處罰來調控行為。

法治可以調控人的行為,促進社會和諧。這種調控是多方面的,社會中大量存在的矛盾必須積極主動地去正視和化解,而化解矛盾不論用什么方式,都只有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才能達成或保持社會的和諧。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除了其他條件之外,必須從一切方面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法治,為和諧社會鋪設出可靠的運行軌道。

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仍然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特別是我國已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這種空前的社會變革,給我國發展進步帶來巨大活力的同時,也必然帶來許多新的問題,機制的變革、利益的重組、思想的活躍,因而各種矛盾和糾紛增多也是難以避免的。從法律的職能層面可以將矛盾劃分為兩類:一是體現法律嚴懲職能的犯罪,這是敵我矛盾;另一類就是實現法律調整職能的人民內部矛盾。并且從當前看,公民與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利益糾紛大量出現,群體性糾紛特別是由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和企業改制等引發的矛盾明顯增多,成為了目前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也成為了社會的主要不和諧因素。法治即和諧。社會中大量存在的矛盾必須積極主動地去正視和化解,而化解矛盾不論用什么方式,都只有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才能達成或保持社會的和諧。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除了其他條件之外,必須從一切方面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法治,為和諧社會鋪設出可靠的運行軌道。因此,構建一個包括調解在內的多元化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將大量的社會矛盾通過非訴訟手段予以分流化解,在構建和諧社會的當前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三、調解制度及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調解是以“調”的方式達到“解”的目的,是指第三者(調解人)依據糾紛事實和社會規范(風俗、慣例、道德、法律規范等),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相互妥協,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調解中,調解人是中立的第三方,可以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個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或允許的調解,主要有:人民調解、法院調解、仲裁調解、行政調解、勞動調解、消費者協會調解等。不管調解人是誰,均須遵循調解的性質和原則。

(一)調解人的居中性

即調解人應當公平對待雙方糾紛主體,正如常言所說的“一碗水端平”。居中調解人的存在,使得調解與和解顯然區別開來。

(二)糾紛主體的自治性

是否運用調解、調解過程和調解結果等,取決于糾紛主體的合意。調解人只能以“調”的方式,促成雙方糾紛主體相互諒解,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所以不管調解人的身份地位如何,不得通過國家權力或強制措施強行解決糾紛。

(三)非嚴格的規范性

調解并不要求嚴格遵循程序(法)規范和實體(法)規范,具有較高的自治性和靈活性。與和解相比,調解的規范因素較多,因為調解包含著自身規則化的契機:糾紛主體往往有必要就自己主張的正當性對調解人進行說服,特別是調解人越具有居中性則糾紛主體所主張的正當性就越重要,并且調解人基于多種因素的考慮(如體現自己的公正、有利于解決糾紛等),也會主動依據正當的社會規范進行調解。

從法律文化層面看,中國是一個重感情、更富有人情味的社會,中國文化崇尚和解,倡導并奉行“和為貴”,調解制度在中國社會源遠流長,具有深厚的倫理基礎和文化基礎,不僅節約了司法資源、降低了執法成本,更容易被人民群眾理解和接受,同時也早已因此被西方國家譽為“東方經驗”。

四、 目前我國調解制度的弊端

我國法律制度上的調解主要指法院調解,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制定于上世紀,雖然經過幾次重大修改,但并沒有涉及到調解方面,所以導致我國目前法律層面上的調解與實踐生活有了較大差距,無法充分發揮調解制度的優越性。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1)可以適用調解的范圍比較窄。目前我國可以適用調解的糾紛主要局限在民商事方面,很少涉及到刑事和行政案件。傳統認為刑事和行政案件是公權力,當事人沒有處分的權利。但是公權力亦當允許有一定彈性,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亦并非不可調和。(2)調解適用的原則比較死板。民事訴訟法上規定人民法院調解必須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調解的實質就是當事人雙方在合理讓渡利益的前提下實現糾紛的解決,如果調解非要弄清事實,以事實為依據,那么等待法院判決就可以了,何必調解呢。所以這一原則的制定成為了調解制度實施的束縛。(3)我國法制傳統認為,調解具有強制性,尤其是訴訟調解,不論當事人是否愿意都要接受司法的調解。特別在民事案件中,這也就形成了我國調解中的久調不決現象,直到當事人同意法官才判決,沒有體現當事人在調解中的意思自治。所以,我國的調解制度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反而成為當事人身上的枷鎖,也正是這些弊端的存在,甚至有的學者提出調解制度是以法治相矛盾的。

五、建立新型的調解規范,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最大作用

(一)調整調解的范圍

在民商事的基礎上擴大刑事和行政案件的范圍。訴訟調解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是有條件適用的。淡化公權力的意識,強化私人利益的保護。在刑事案件方面,只要不是特別重大的、危害社會的案件都應該可以調解。特別是單純的,比較輕微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該尊重受害人的意愿實施調解。因為在這樣的案件中,受害人迫切需要得到經濟上的賠償,適用調解,可以解決受害人的當務之急,真正實現以人為本。在行政方面,法院與行政主管部門多做一些“協調”工作,行政審判之效果更佳,案件產生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或許更好。同時對原來規定強制性調整的案件比如:離婚、勞動爭議案件取消調解的前置程序,調與不調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

(二)修改調解制度的指導原則,建立人自由與公平、合法的原則可否運用“調解”來解決民事糾紛、調解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建立在糾紛主體雙方自愿與公平的基礎上,其間若存在強迫、欺詐、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等內容的則調解無效。應當遵循法律強行規范(包括憲法、民事實體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中的強行規范)和遵循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比如,對于無效合同、非法婚姻等非法行為,不允許通過調解使其合法有效不;違背婚姻自由原則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無效的;等等。

(三)淡化法官的在調解中的職能

盡量談化法官裁判者身份,略化依職權主持和解之過程,提倡法官提出和解方案。且法官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試行和解。提倡勸和,甚至動員撤訴。這樣,可減輕案件本身給法院帶來的壓力,也可減輕給社會帶來的壓力,并避免新的矛盾出現。

(四)大力提倡庭外和解

庭外和解又叫訴訟外的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之外,私下互相協商,從而解決糾紛,達成協議。它完全是當事人行使自己權利的表現,是當事人對民事權益的處分。任何人均不得強迫他們為之,也不得隨意干預其過程,否定其效果。和解協議一經形成,雙方的權利及責任關系便重新劃定。這種協議性質屬于民事契約或合同,對協議雙方具有約束力。庭外和解后,有的需制作調解書,有的則無需制作調解書,有的和解后以撤訴形式結案。

第9篇:法治社會的前提范文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by law and the legal system have experienced the calendar long evolution process, in its connotation's tendentiousness has the huge difference. The western culture's disposition favors the government by law idea and the practice, but Chinese and the Eastern society's cultural connotation favors the use legal system utilizable value. The government by law and the legal system in the modern society are not the opposition two social operation ways, the two have in the difference foundation unity and the conformability.

關鍵詞: 法治與法制的內涵 分離與結果 融合與結果

key words: Government by law and legal system's connotation Separation and result Fusion and result

一、 法治和法制的內涵

(一) 法治的內涵

法治概念自產生以來,由于其內在的復雜,許多著作都沒有直接、簡單的對“法治”進行定義。當代法學界中仍然存在對法治概念的爭論。《牛津法律大辭典》將法治表述為:“一個無比重要的,但未被定義,也不是隨便就能定義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權威機構,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機構都要服從于某些原則。” 法治的抽象性時期難以被定義而只能被描述。國內法學界一般認為法治的含義中應包括“法治是一種宏觀的治國方略”,“法治是一種民主的法治模式”, “法治”的概念在現代傾向于對國家等公共權威機構的權力的限制和約束以保障公民個人和市民社會的權利和自由。

(二)法制的思想起源和概念

法制和法治在中國古代具有同一性,中國古代先秦時期的法家所倡導的“以法治國”的理念即是要求社會的法治(法制)。此后,中國歷代封建王朝在專制統治的政治背景下無不重視法律的創制和運行。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初,對于法治和法制的內涵仍然部分的繼承了中國古代的概念性思維。

法制對法律這種客觀存在的強調更加傾向于一種純粹意義上的工具性理解。法制一直是中國古代帝王進行社會統治所利用的手段和方式,古代社會對法律所有的并不是尊重和信仰,而是一種工具性的利用心理甚至帶有某種鄙夷心態的蔑視。當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所積累而成的習慣性規則和對規則的墨守的心態被廣泛的接受以后,伴隨著國家和社會情況的日益復雜,多元因素的滲透結合習慣性的規則形成了法律制度,成為了明示給社會群體的規范。

二、法制和法治的分離與結果

法治和法制在概念上的區別前以進行了簡短的分析,法制和法治的差異本質上體現了二者背后價值觀的沖突與矛盾。法治的背后是對權利的張揚和保護;而法制的背后則是對權力的突顯和維護。而除去概念以外,二者在實行,特征等方面也存在著差異。

法治中隱含了人類在長期的實踐的基礎上產生的思想認識的結晶,是人類自由精神價值的衍生物。,它更多的具有精神層面的價值內涵。

而法制則是絕大多數社會成員沒有選擇意識和能力的純粹的客觀存在,它幾乎完全被動地由統治者指定,善惡并不是它的終極價值。按照分析法學派的觀點,“惡法亦法”,法制并沒有性質上的明顯的區分。當民主共和的精神選擇了法制的方式并與之結合,就有可能產生法治;而當專制選擇了法制的形態,它就有可能淪為專制統治的罪惡的工具。

而法制在結合“法治”的精神之前只是純粹的國家統治工具,人們對于法律只有被動的、無奈的服從以及基于這種服從之上的恐懼甚至憎惡,而缺乏對法律的敬畏和尊重,但這一切并不能歸咎于法律自身。

總之,法治是具有主動地人格的治理主體,而法制則是在被動的狀態下被治理主體所采用的工具。

三、法治與法制的融合與結果

法制的工具主義特性明確的說明了法制是在人的治理之下運轉的機器,法治則是在被人們授予了人格之后進行統治的擬制主體。而法治并不與法制相對立,而是與人類社會實踐中早期所產生的“德治”和“禮治”相對立。

德治和禮治產生于人治主義主體的時代。“‘德治’和‘禮治’與‘人治’在古代中國的內在意蘊是相通的,德治,禮治只不過是人治的美稱罷了。” “德治”和“禮治”都強調君主(統治者)依靠個人的道德和賢明來統治國家,國家的興衰存亡完全取決于統治者個人的道德和賢明以及這種“性尚”所延及的整個統治體系,最終達到儒家所倡導的“圣人”治理,也即柏拉圖眼中的“哲人王”的社會。而“德”是人們在理念認識的基礎上進過合意而要求君主(統治者)應具備的品質。 “德”和“禮”成為了社會的主體和信條,但不可忽略它們的工具特征。

而法治也是人所要治理國家和社會采用的工具,具有與法制相似的工具屬性。法治是“良法之治”,前提之一是法律是人所創設和使用運行的,法不會自發的生成并流淌至每一個人的心里,生活中。而“法治”的屬性“善”也是基于人們所賦予和注入的價值理念的“善”。“法治”之“善法”在經過全體人民的認同后,同時也被賦予了高于一切個人和集體的權威,法治時代的人們在訂立法之前所墨守的主要義務是服從將要制定出來的法并不得超越,所有人就當然的處于法之下。法治取代了表面上人所欲為的統治,而具有了部分代替人類自身的主體性。,但它的背后還是人性和需求的促動。“法治”是基于人們自愿和認同的基礎上所選擇的具有主體性質的一種社會治理手段和方式。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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