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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TRIPS CNKI 知識產權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6)08-0317-02
一、前言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是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的的21個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各國代表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簽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時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管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全稱是《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
TRIPS協議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較之前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都有了顯著的加強,TRIPS協議還對著作權的保護范圍擴大到著作權的相關權利,以及對各協議締約國提出了在保護措施上的更高要求。TRIPS協議是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一個很好的參照標準,也是我國是否很好履行入世承諾的一個有力的評價標尺。
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不同國家間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差異引起了各方學者專家的關注。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金融體制改革,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日趨緊迫。國際制度環境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形成外在的壓力和引導, 國內制度環境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形成內在的約束和規范。
二、主題
1.研究走勢
“TRIPS協議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研究始于1993年,2003年達到最熱,至今共有1317篇論文。
2.關聯研究
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與其香瓜你的研究點,逐漸形成了龐大的研究網絡。
3.學科滲透
“Trips協議”的跨學科研究也發展迅猛,已深入到應用經濟學, 科學技術史等多個學科,并衍生出多個交叉學科主題,以下是多個滲透學科及對應的研究主題。
4.相關學者及研究機構
三、文獻綜述
Trips協議作為一種由發達國家主引,發展中國家被動接受的制度,在一些方面確保了發達國家的秩序,忽略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劉華 周瑩(2009)認為TRIPS作為不同利益集團相互妥協的產物,依然存在可以利用的彈性規則,使發展中國家在既定規則下的政策空間選擇合理的知識產權發展路徑提供了可能性。那么,在與國際標準看齊的同時仍要保證中國的實際利益,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又該如何確立?通過現有期刊文獻,在TRIPS協定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研究方向主要有:
1.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環境的探究
王文璞(2015)通過對比認為發達國家在國際知識產權市場上居于技術優勢地位,這些國家采取高標準的只是產權保護政策有助于保持本國技術優勢并維護其知識產權輸出國地位;發展總國家則應該建立與本國經濟狀況相適應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鄒薇(2002)提出不僅要加強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還要從政治經濟文化多方面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保駕護航。沈國兵(2008)通過歷史經驗分析,認為在國際層面上,中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和發展已經從被動接受階段過渡到主動參與的階段。處于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壓力和引導之下 ,中國加入的國際法律制度對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機制來說是完全外生的 ,必須要經歷一場煉獄式對接和融合的痛苦過程。劉華(2009)基于TRIPS協議的彈性空間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政策選擇給出的建議是合理的政策選擇不僅要以國家各種現實利益為導向 ,還需要以核心利益為基礎, 與其他相關利益進行整合。以與產業相關的知識產權政策選擇為例,鼓勵產業創新和促進產業發展是該領域政策的核心目標。
2.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標準
一些學者認為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如果定的過高,會減少中國經濟的發展機會。黃梅波,吳建梅(2010)提出中國身為WTO成員之一,理所應當的達到TRIPS的基本準則和最低保護標準,而不是選擇和美國等其他發達國家一樣的高標準在此基礎上應根據中國的基本國情彈性的制定保護政策,避免盲從發達國家的高標準,充分平衡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最終提高國家的經濟增長能力。另一些則認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標準仍存不足。Moga(2002)的觀點是中國還沒有完全遵守TRIPS協議,當侵權行為和知識產權糾紛發生時,對被損害放的賠償仍舊過低,并沒有達到發達國家要求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
3.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執行效果的探究
李偉、余杭(2014)通過使用國際通用的Ginart-Park知識產權立法保護強度指標,對中國的得分情況進行測算,證實了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一直處于健康發展的狀態。但仍指出執法強度上的發展較為平緩。孫旭東(2010)認為當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實踐中起到了關鍵作用,行政保護在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內仍然作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特色制度活躍在歷史的舞臺上。但也有其他專家持有較為中立的態度。Wang(2004)在其論文中指出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雖然取得了成果,但是對其有效性和深入的落實持有中立態度。
四、總結
1.理性把握知識產權保護趨勢
在全球范圍內推廣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是一個總體趨勢。身為發展中國家的領頭羊,中國不應對這一趨勢熟視無睹。與此同時,中國既不能盲目否定和對抗,也不能完全遵從TRIPS協議的高標準。在TRIPS協議中的彈性空間,努力積極樹立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形象,客觀理智分析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與國際標準的差異,和而不同,堅持發展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我們必須繼續尊重全球多邊渠道,促進知識產權的保護政策,提高國際地位塑造經濟和貿易規則。
2.客觀選擇知識產權保護政策
我國的知識產權政策選擇的考慮因素有:(1)維護產業發展的國家利益,營造良好的國內產業競爭環境和廣闊的發展空間。使用溫和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維護國內產業的利益,從支持新興工業,制造業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種比較優勢,改良中國在國際競爭中行業劣勢。(2)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形成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辯證系統國家知識產權政策的制定應著眼于知識創作者的知識產權和使用者和社會公共之間的平衡。(3)保持自身優勢的利益在知識產權領域實現利益共享。種國應制定政策和立法,尊重,保護和利用生物資源,中國傳統醫藥,傳統知識的優勢,積極參與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國際體系修正了國際競爭,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提高談判的本錢其應有的效益的好處。(4)維護共同發展利益,要創建一個雙贏的局面,公平競爭的國際環境。現有的世界。知識產權制度更有利于發達國家而忽略了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因此,我國需要積極推動知識產權系統的改革,平衡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利益,達成在世界上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目標。
3.加大培養專業性人才的力度
把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到戰略地位是迫在眉睫的趨勢,中國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目前整體較為缺失。必須采取多種方法,多樣的途徑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既要讓知識創造者懂得保護自己的勞動果實,也要讓使用者懂得尊重他人的辛苦耕耘,明確自己在使用知識時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借鑒TRIPS協議成員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國的先進經驗,使社會對知識產權保護有一個高度的重視。人才是制度的根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專業隊伍的建設,扶持培養一批擁有專業知識的人才,培養高水平的知識產權創新人才,以適應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改變中國在TRIPS協議中知識產權被動的地位。
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在這20多年的發展過程中不斷完善與成熟,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與TRIPS協議等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存在的差距仍然是不可回避的尖銳問題。在TRIPS協議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建設不是一個部門一個領域的問題,而是全社會義不容辭的事情。隨著中國的經濟與科技的不斷騰飛,國際競爭力的增強,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必定會趨向完善,達到TRIPS協議成員國中的發達水平,在TRIPS協議的彈性空間下,利用法律形態的相關規定的靈活和時效性,與國內知識產權法規相輔相成,形成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
參考文獻
[1]沈國兵. TRIPS協定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核心難題及基準[J]. 財經研究,2008,10:50-62.
[2]范超.知識產權保護全球化體制變革與我國的應對策略[J].國際貿易,2014,1:25-29.
【關鍵詞】圖形作品 知識產權 保護途徑
一、圖形作品的特性及其權利形式
國務院在2013年1月16日頒布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圖形作品的主要特性及其權利形式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獨創性和著作權
圖形作品的顯著特點是具有獨創性。工程、產品設計人員經過創造性的綜合信息處理過程,再用線條、符號、數字、色彩等方式表現出來的圖形,它將人的某種目的或需要轉換為一個具體的物理或工具的過程,把一種計劃、規劃設想、問題解決的方法,通過具體的載體,以美好的形式表達出來,這里凝聚著圖形設計者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進行復制,符合我國著作權法中“作品”之構成要件,因此具有著作權。
今天,我國在地圖品種和內容方面得到了很大發展,各種專題地圖和圖集相繼問世,尤其反映各種專題現象現實分布表面(物理面)和統計分析表面(統計面)的地圖多種多樣,在國民經濟建設和人們工作學習中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隨著研究問題的深入,經常需要利用地圖或統計數據深入分析相關地理現象之間的聯系,用以揭示現象分布規律的內在實質。在教育、研究中,為了深入分析或直觀說明某種事物原理,教育、科研人員常常制作解剖、結構等示意圖。這些地圖、示意圖也凝聚著研究、繪制者的智力勞動成果,同樣具有獨創性和著作權。
(二)典型性和商標權
以典型形象或圖形為基礎,繪制出的圖形作品,具有典型性。如果某一圖形作品經過圖形著作權人許可,將圖形作為某一商品的標志,經過商標注冊后,也受到《商標法》保護。這樣產生著作權和商標權的權利交叉,圖形的識別功能和主動保護功能均大大增強。
(三) 廣泛應用性和外觀專利權
圖形作品具有廣泛的應用價值。好的圖形作品將產生成倍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尤其在工程施工、產品生產過程中,要全面確定整個工程、產品策略以及外觀、結構、功能,從而確定整個施工、生產系統的布局,具有“牽一發而動全局”的重要意義。如果一個工程、產品的設計缺乏施工、生產觀點,那么施工、生產時就將耗費大量費用來調整和更換設備、物料和勞動力。產品的外觀圖形,多功能的地圖、交通線路、產品結構、安裝、解剖等示意圖在教育、科研和生產過程中也被廣泛使用。圖形作品雖然具有廣泛的使用價值,但它具有排它性的專利權。我國專利權有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和圖形作品關系最為密切的是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為制止不良商家在圖形衍生品上侵權,有的企業將其創作的圖形作品申請為外觀設計專利。
二、圖形作品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國家予以保護的著作權種類,不僅包括文字、口述、音樂、曲藝、舞蹈、美術、攝影、電影、電視等作品,還包括工程設計、產品設計、產品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著作權法》第3條,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2月26日修正)圖形作品的權益引起大家的重視。由于圖形作品使用非常廣泛,圖形作品的著作、專利、商標等侵權糾紛案件時有發生,其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三種。
(一)擅自使用他人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或產品設計圖
如某廣告設計公司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提供一售樓處設計方案,但后來該方案被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否定,故該廣告設計公司未競得該售樓處施工合同。該廣告設計公司在競標失敗后即要求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歸還售樓處圖形設計方案,但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既不歸還,還委托某裝修公司按照原廣告設計公司的圖形設計方案進行施工。房地產開發公司和裝修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廣告設計公司的知識產權。又如,上海一家日化公司的產品,其外包裝的圖案以貓為主題,并同時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商標等相關知識產權;另一家企業在獲知這些信息后,根據這些設計圖稍加修改設計了以虎為主題的、用于同類產品上的包裝。這樣當兩家企業的產品都投放市場后,就產生了知識產權糾紛。如上述兩例未經圖形作品所有者授權,擅自按他人設計圖形施工、加工、復制、生產的侵權現象發生得比較多,一些侵權者為了規避法律制裁,往往采用對權利人的設計圖稍加改動,以期達到既相似易混淆又不完全相同的效果,這種改動式的使用,改變了以往全盤抄襲的侵權方式,在判斷上缺乏明晰的界定標準,這進一步增加了權利人的維權成本。
(二)通過互聯網絡傳播形式侵權
大部分涉案圖形作品為利用電腦繪制的作品。這主要是由于圖形作品容易在互聯網上搜索獲得并下載使用。許多反映氣象、地理變化的統計地圖、工程結構圖、產品安裝示意圖等,較易直接在互聯網上下載抄襲、剪貼、印刷、出版。一旦侵權人被告上法庭,他們往往能找出各種理由為自己開脫,有的辯稱: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原始作者的創作過程,無法查實作品的原始著作權人,也就無法得知原告是否獲得原始著作權人的轉讓或授權;有的辯稱:原告是有意放任網站轉載圖形作品,有意“挖陷阱”讓他人侵犯其著作權;有的辯稱: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作品的著作權尚在著作權法的法定保護期限之內;有的辯稱:雖然原告提供了著作權登記證書,但著作權管理部門對著作權登記申請僅僅進行形式審查,因此著作權登記證書不足以證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比較典型的是,不少被告辯稱涉案作品在互聯網上可以隨意搜索獲得,免費下載,被告下載使用時也無法得知著作權人是誰,不具有侵權的故意。
(三)通過衍生產品盜版侵權
一些生動形象的動漫圖形已深入人心,走入千家萬戶。如某文化娛樂公司新設計了以宇航探險為背景的飛船、卡通人物等多種形象,由于造型活潑可愛、色彩艷麗,深受少年兒童的喜愛,但是相應的也引發了多起侵權事件,走進一些小商品市場,隨處可見相關的類似形象圖形,大多數都是沒有任何授權的盜版產品。
圖形衍生產品具有附加值高、侵權成本低等特點,成為各類侵權行為的主要侵犯對象。與傳統的著作權糾紛相比,圖形衍生產品的侵權更為隱蔽,一些不法分子為了避開著作權保護,往往會選擇一些細節進行抄襲和仿冒,如卡通片中的刀、劍等兵器,但由于這些“零部件”沒有被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所以即便明知被仿冒了也難以認定構成侵權。
三、維護圖形作品知識產權的途徑
(一)建立良好秩序
建立保護圖形作品知識產權的良好秩序,首要的任務是進一步完善、規范知識產權產生、獲得、使用和維護的法律。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設起步較晚,但是步伐很快,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立法環節和執法范疇都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加強法制建設不僅僅制定法規,還要對現有的法規需不斷完善和修訂,2013年1月16日國務院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從2013年3月1日起實行。圖形作品在整個知識產權范圍方面只有很少一部分,與圖片作品容易混淆,現有法規對圖形作品的界定、產生、使用和維護規定得比較原則,在實際操作中容易產生歧義,所以還需要進一步細化。
我們要從保護知識產權的戰略高度來增強對圖形作品權利保護意識,完善圖形作品權利登記、使用、授權、轉讓、侵權賠償等規范程序,同時還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種侵權行為,為保護圖形作品知識產權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建立自覺維護圖形作品知識產權的良好秩序。
(二)提高意識,培養人才
提高全民知識產權意識是成功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基礎。政府應當加大宣傳、學習知識產權法規的力度,運用宣傳培訓等手段,提高創作單位和設計人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使他們學會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創作單位和個人可以把創作出來的作品進行版權登記,如果有條件的話最好再進行商標注冊和多種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使用單位或個人在使用一件作品時,先到有關法制部門咨詢,不要糊里糊涂地觸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企業應對職工進行知識產權普法教育,將其作為新職工上崗前培訓的必修課。
在高等院校中培養高素質的知識產權專門人才,在各行業各領域造就一支懂知識產權管理人才隊伍,創建一個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氛圍,為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
(三)選準切入點,實現有效維權
圖形作品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規主要有《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不同的圖形作品,要選準應用法規切入點,才能達到有效維權的目的。
1.選準維權切入點
在圖形作品知識產權的維權方面要弄清一個概念,這對選準維權切入點很重要。不管是為生產和施工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和對圖的文字說明,還是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嚴格講“圖紙”不是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著作權保護的僅是繪制在圖紙上的圖。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在電腦上進行工程設計和產品設計已屢見不鮮,即使未通過打印,同樣構成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著作權法保護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地圖和示意圖及其說明,僅指以印刷、復印、翻拍等平面復制形式使用圖及其說明。依照圖紙進行施工的行為,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2.明確各種知識產權保護法的相互關系
對不同的圖形作品,要根據不同情況,選準維權切入點。《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了圖形作品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因此,對于圖形作品來說,尋求著作權的保護是最直接的。以著作權的形式保護,主要優點一是保護期較長,公民享有的著作權的保護期可達作者終身加死后50年,法人享有的著作權的保護期可達發表日起50年。二是著作權的適用范圍廣,幾乎可以適用于任何場合和任何載體,(除了法律明確排除的幾種情況,如個人學習、適當引用、時事報道等)權利人對于作品在各種場合、各類產品上的使用都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和可能。三是著作權在作品完成后自動獲得,沒有強制性的登記、審核程序。圖形作品還可以根據《專利法》維權,與圖形作品有聯系的主要是外觀設計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相似的、易引起一般消費者混淆的設計,也被視為專利侵權,可見,專利權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著作權不能排除相近似作品的缺陷,拓展了對作品的保護范圍。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要求相對較低,只需符合新穎性原則即可,無需實質性審查,易獲授權,保護力度較大。經過商標注冊過的圖形作品,由于商標的授權程序已對其新穎性進行了初步審查,在未有明顯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對于同類別商品侵權判斷比較顯見,以商標權尋求行政或司法途徑進行維權的力度相對較大。所以,對不同的圖形作品,要根據不同情況,選準維權切入點。總的來說,圖形類作品在創作、使用、保護時都和普通的文字作品有較大差異,受創作者、使用者的主觀因素較大,從實踐中看,獨創性越強、再現性越弱的作品,依靠著作權保護的力度就越大;反之,則需考慮輔之以其他途徑。專利權和商標權都是工業產權的一部分,都以能在工業上獲得應用為前提,圖形作品欲獲得這兩項權利,需要考慮和工業產品的結合,一旦結合成功,則在該類產品上能獲得較之著作權更為嚴密的保護。
3.依法及時取得相應的權利
知識產權中的大部分權利都需要經過申請和授權才能獲得。如我國對專利權和商標權的授予都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圖形作品所有者應當及時將圖形作品申請并獲得授權或注冊,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的相關權益。對于著作權,雖然是完成后自動獲得而無須政府授予,但是,及時對著作權做登記,能在發生糾紛時獲得更為有力的權利證明,避免了事后取證的繁瑣和證明力降低,優點也是顯而易見的。
4.對侵權行為應采取措施,維護合法權益
目前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有三種救濟途徑,即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權利人發現侵權現象后,可以根據情況選用救濟途徑。民事救濟是直接向侵權人發出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民事救濟還可以作為后續行政救濟或司法救濟時權利人主張自己權利的證據;行政救濟是權利人向相關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如專利局、商標局、版權局舉報,請求對侵權行為進行查處,行政執法部門根據侵權事實,可以做出責令停止、銷毀侵權產品、罰款等行政處罰,還可以調解賠償事宜;司法救濟是權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無論權利人采取哪種救濟途徑,都應當注意及時收集有效證據,尤其應當注意證據的時效性。
5. 健全內部規章制度
一個企業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如果缺乏健全的規章制度,就容易泄露公開,對于專利申請,有可能造成喪失新穎性和創造性,對于商標注冊申請,有可能喪失顯著性,對于關鍵技術,有可能成為同行業公知技術,這些情況都可能造成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的后果。因人員流動造成原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泄露從而帶來巨大損失的案例并不少見。鑒于此,企事業單位應設立專門機構或專門管理人員,并建立各種管理知識產權的規章制度:如專利申請管理制度、技術秘密管理制度、商業秘密管理制度、知識產權歸屬及獎勵辦法、保密義務制度、泄密懲處制度等等。
結語
總之,圖形作品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已成為企事業單位生存和發展的一個方面。政府、企事業法人、公民應在研究圖形作品產生的權利形式和侵權形態,關注保護圖形作品知識產權的有效途徑,提高圖形作品權益者的權利意識和維權能力等方面各自發揮其應有作用,切實有效保障圖形作品的知識產權。
參考文獻
[1] 許先春、林振義.《科技思想研究》[M].浙江:浙江科學技術出版社,2002:253
論文摘要: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農機產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和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的現狀,剖析了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措施。
農機產業是我國傳統而又成熟的技術行業,已經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科研開發模式、競爭體系、戰略架構和服務機制。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的逐漸增強,知識產權新競爭模式在整體的經濟競爭模式中逐漸占據較大份額,同時世界范圍的知識產權競爭在農機行業也初現端倪。但與世界經濟強國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保護水平、保護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較大差距。為此,探討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研究知識產權保護的相應對策,對增強我國經濟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1、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近幾年來,農業機械化在農業生產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顯著,發展形勢越來越好。以后,我國政府進一步轉變觀念,努力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通過20多年的發展,已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但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的農機生產公司運用專利戰略不斷占領和控制我國同類行業市場,使得我國農機企業專利戰略的滯后性日漸顯露。目前國內的農機企業似乎沒有受到涉外知識產權利器突襲的重創,但國內企業間專利糾紛及侵權官司卻屢見不鮮。針對現實情況,我國各級政府專利管理機構采取各種措施,旨在促進農機企業專利戰略實施主體從戰略高度有效地運用專利權、專利信息,積極適應專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護下的國內外市場競爭,使我國的農機企業在專利戰略研究、運用和管理方面有一個大的發展。
農機企業管理者專利意識不斷提高。當新產品、新技術即將問世,及時申請專利已經成為這些企業首先考慮的問題。我國實行專利制度己經25年了,全國專利申請量己達600萬件。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信息網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專利授權量已達209項,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專利申請量己達110余項,專利授權量已達99項,還有江蘇常發,山東時風等國內知名農機企業也都把專利申請作為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之一。不過令人遺憾的是,尚有許多農機企業為零專利。在農機產品的專利中,技術含量高的發明專利極少,絕大部分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2、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農機產業的知識產權制度走過了一些國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
a.知識產權保護立法與執法水平有待改善。盡管我國已經建立了符合國際規則、比較適合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并且頒布了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是依然沒有形成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尤其在農業機械領域,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依然存在保護盲區或者相沖突的地方,很難保障農業機械科技人員的應有權益,無法激勵農業機械技術持續創新和實現農業機械科技資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規范農村市場經濟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參與國內和國際市場競爭。 b.企業對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仍缺乏足夠的重視。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它是創造智力勞動取得的成果,不僅包括專利權、商標權,還包括不正當競爭權、文化遺產等智慧成果權。這些權利都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但是,目前我國依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意識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識產權的尷尬局面之中。多數國內企業還沒有建立專業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工作機制,對國際規則了解得還不多,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參與市場競爭尤其是國際市場競爭的準備和經驗不足,結果使自己的先進技術被他人低價收購并申請專利,辛苦創造和積累的無形資產付諸流水。據統計,在過去的十幾年里,中國企業已經將13萬項發明“奉獻”給了外國企業。
3、加強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a.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完善修訂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及相關規定。有效地運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保護農機科研成果。目前,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專利、商標、版權為三大支柱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框架。農業科研單位、涉農企業及農業專家應充分利用這些法律法規,有效地保護自己的科研成果。
b.擴大知識產權對外交流合作,加強農業高新技術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研究。農機科技管理部門應注意跟蹤和研究農機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及其相關制度,加強國際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基礎設施建設與利用的交流合作,提高農機技術知識產權管理水平。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組織機制優化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雙軌運行、行政保護分類歸屬各行政部門、屬地管轄條塊分割等特點。同時,知識產權案件具有自身屬性:各種類之間相互牽連,侵權行為與結果較為分散,群體性多發性反復性較強等。這兩個因素決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必要性,也凸顯了相關研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由此,本文以《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貫徹落實、積極推進為背景,研究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與理論價值。
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影響因素
按照管理學理論,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問題的提出,表明知識產權保護主體之間還存在著行動目標的不一致性、行動方向的不一致性以及行動力度的非均衡性,在本質上將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的效果與效益。總體而言,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軟件因素與硬件因素。
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軟件因素。組織因素。處理相同性質事務的協同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然協調,一種是人為協調。自然協調是主體基于自身存在與發展的需要與其他主體自然妥協的結果,而人為協調則是人工設計與構建的結果。知識產權保護是各級、各區域政府知識產權執法部門、司法機關等主體有意識的行為,盡管存在一定的自然協調因素,但主要還是人為協調,需要人為地構建組織來統籌協調知識產權保護的目標、方針、政策、措施等事務。
制度因素。制度可以使各知識產權保護主體在共同規則制約下步調一致,協同作戰。如果各主體所遵守的制度不統一、不協調甚至發生沖突,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就可能大打折扣。制度因素主要包括知識產權保護的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行動方案、地方性法規和科技政策、投融資政策、技術與產品進出口政策、教育政策等相關政策。
體制因素。體制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在機制設置、領導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劃分等方面的體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總稱。知識產權保護管理的體制因素,包括知識產權各種類歸屬哪些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管轄,分散或集中程度如何,跨區域統籌協調機構的級別、職能以及與其他知識產權保護主體之間的權限劃分等,都對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影響甚大。
機制因素。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機制因素,包括政府知識產權保護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保護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協作機制、司法保護機關之間的協作機制、跨區域的協作機制等等。具體內容涵蓋知識產權情況通報、執法協作、應急聯動、議事會商、溝通對話和新聞等。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個群體在一定時期內形成的思想、理念、行為、風俗、習慣以及由這個群體整體意識所輻射出來的一切活動。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中的文化因素既包括知識產權保護的大局意識和溝通協作行為,也包括各保護主體內工作人員的理念、素質、工作習慣等。作為一種“無形資產”,這些文化因素對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影響往往更為深遠。
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硬件因素。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硬件因素主要是交通、通訊、網絡等物質條件,特別是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平臺,可以有效彌補因信息不暢造成的保護屏障,盡量在各部門、各區域之間保證信息資源的一致性,使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趨向最佳的統籌協調狀態,促進工作的順利進行。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現狀分析
2000年,我國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就開始關注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問題。近幾年來,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工作更是經歷了組織機構逐漸建立,體制機制不斷完善的發展過程。但總體而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統籌協調能力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組織方面。中央和地方已初步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組織,但在國家層面,有些機構如全國整規辦、保知辦與知戰辦存在職能重疊,容易增加協調成本;而各地的統籌協調機構名稱不同、職權與職能范圍不同,則導致跨省域的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頗為不暢。
制度方面。主要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統籌協調組織機構的內部運轉制度不健全、不統一,會議的召集與決策程序、會議決議的執行及監督、會議決議執行效果的考評糾錯等制度沒有建立健全;二是各省市區跨區域統籌協調制度沒有真正建立起來;三是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全國性立法與地方性立法的統籌協調在更高層面上的備案審查制度沒有建立起來。
體制方面。主要問題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和協調體制不健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采取的是多部門分別保護、一部門日常協調、臨時機構總體統籌的體制。由于統籌協調的部門規格太低、職權太小,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往往較為薄弱。
機制方面。雖然我國已經在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部門之間、行政與司法機關之間、跨區域之間建立了若干統籌協調機制,但還限于局部的省市和縣區,各種統籌協調機制之間也還需要“統籌協調”。
文化方面。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工作的有效開展有賴于人們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的文化氛圍。但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還難以準確把握個體利益和整體利益的協調,要在整個社會形成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更是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
此外,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信息平臺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相關信息的搜集、整理、上傳、共享等功能還不完善,更不用說實現不同部門之間及時、全面地公開知識產權保護信息了。
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建設的建議
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建設意在及時處理各方之間的利益沖突,通過相應的機制保證和實施評估,改進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升知識產權保護的統籌協調能力,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重組優化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組織與體制。首先,要在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主導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框架下,重組國家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機構;其次,區域性、各省市區的統籌協調機構應該統一名稱、統一職能,以便在省際之間、區域之間、部門之間強化統籌協調;再次,整合現有知識產權部門的職能,減少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成本,比如,將地理標志保護的三個部門(質監部門、農業部門、工商部門)、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兩個部門(農業部門、林業部門)各自歸并到一個部門。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制度機制。其一,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構的議事規則、決議執行的保障措施等內部制度,如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決策制度、執行制度、決議執行監督制度、決策與執行反饋制度。其二,協調統一統籌協調的外部制度,包括制定全國性的長期規劃和執行層面的年度計劃,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制度的審查與備案制度,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行動報備制度等。其三,加強統籌協調的機制建設,總結中南六省區、泛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和四個直轄市等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合作機制的經驗,建立常態化、規范化的區域間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機制。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服務平臺建設。應該加強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工作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建設全國統一的知識產權信息平臺,支持建立各部門、各地方的信息子平臺。一方面,要增加各部門、各區域網點設備,建設和更新知識產權數據庫,逐步擴大知識產權信息搜索的支持范圍。另一方面,要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系統,使相關人員能夠及時、高效、便利、低成本地獲取各類知識產權信息資源。
推進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文化建設。文化建設是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持續提升的重要動力源。應該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使各部門各區域的黨政領導干部、執法人員、管理人員和群眾深刻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摒棄知識產權保護不利于地方經濟發展的落后觀念,同時,要建設保護知識產權戰略高層論壇等宣傳平臺和品牌,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知識產權保護文化氛圍。
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考核評價制度。沒有考核評價,就難以有效推進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建設。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考核評價制度包括考核評價的主體、客體、指標體系、數據搜集與整理、數量模型以及考核評價效果等。當然,適當保持考核評價制度的開放性,有利于制度的修正完善。
此外,在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建設過程中,還應該特別強調三個問題:一是側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間的銜接與協調;二是側重重大知識產權案件的督辦與統籌協調;三是側重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導檢查和督導落實。
[關鍵詞]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TP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32-01-01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應用和普及以及信息化時代的到來,網絡己經成為傳播科學知識和受眾獲取信息的主要渠道,這就要改革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來適應網絡時代的需求。
首先,網絡信息的海量性帶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正在擴大。其次,互聯網的交互性及傳播主體的多元化導致了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不明確。同時,由于網絡傳播技術的發展,給知識產權的認定也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數字技術是互聯網媒體的技術核心,也是承載著互聯網傳播信息的主體,數字技術是虛擬技術,這就不符合《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等對傳統意義上知識產權對象實物化的定義。由于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引發了傳播學、管理學、法學界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熱議,這的確是一個新興的領域,需要學者們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本文從創新管理的角度入手來分析和解決這個問題。
一、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如果我們暫時拋開現有的法律具體條款,從世界范圍內看法律制度發展歷史,許多國家和法律對新技術的發展始終保持理解和寬容的態度。從無償使用到有償支付,產業發展過程中就需要知識產權保護。這就是說,產業發展的規則要事先設定,才能確保某個產業的健康發展。
二、網絡知識產權的現狀
(一)網絡版權的侵權現狀
由于缺乏知識產權權意識,網絡上到處存在著非法傳播、盜用影視、音樂、書籍、學術期刊等的現象。比如,著名的全球第一例P2P侵權案,美國網絡公司Napster開發的Musicshare軟件,利用P2P技術向用戶傳播MP3格式的音樂文件,損害了唱片公司的利益,最終被而招致倒閉;國內的搜索引擎百度也于2011年3月15日因為百度文庫涉及侵犯著作權而陷入“百度文庫侵權門”。
(二)電子數據庫的保護現狀
隨著電子計算機存儲與應用技術的不斷成熟與完善,傳統的數據庫開始向著數字化電子數據庫轉變,這種轉變極大的提高了社會生產效率,隨著電子數據庫技術的不斷推廣,在IT市場中,逐漸形成了電子數據庫產業。而目前市場上并沒有具體的針對數據庫進行保護的法律法規,如果管理不善,將導致大量數據庫數據外流,嚴重影響社會生活、生產的正常進行。
(三) 域名搶注
互聯網環境中,無論是需要建立電子商務、企業網站、電子政務還是社交網絡,首要的前提就是要建立一個屬于自己的網站,并且申請專屬的域名,目前,國內以“.cn”為結尾的境內域名注冊總量已經達到約40萬,而以“.com”作為結尾的境外域名注冊量也超過70萬,因此,我國每年向國外繳納域名的注冊費接近一千萬美元。所以,有些人為了謀取利益,搶先注冊別人已注冊的域名,嚴重地擾亂了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 互聯網商業方法專利的保護現狀
近些年來,全世界的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勢頭迅猛,這主要得益于漸臻完善的商業軟件開發技術。中國是世界上電子商務大國之一,因此,對各種商業方法專利權的保護是不容忽視的,因為對于商業方法專利的保護不僅反映了我們國家當前的法律問題,而且也直接影響到我國在世界上的經濟擴張力,直接關系到我國的經濟利益與政治利益。
三、知識產權保護方法
(一)服務業知識產權保護方法
知識產權對保護創新成果,促進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起到了顯著作用。服務創新,由于其經濟重要性,不能有效地得到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因此需要開發一套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方法。服務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手段的選擇與制造業有很大不同,第一,使用傳統保護方法的不多;其次,普遍選擇非正式的知識產權保護手段;第三,綜合兩種方法使用可以達到更好的效果。
(二)互聯網服務業知識產權保護方法
對于一項涉及面極廣的技術,例如網絡技術,它的成功在于實現了全球的互通。這樣的技術只有無償提供才能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同樣,知識產權作為一項激勵創新的機制,也是互聯網發展所必須的。因此,在互聯網服務業發展的歷程中,應當對知識產權進行適度保護,避免過分保護。
目前專門針對互聯網服務業進行研究的文獻相對較少,目前對于無形知識產權的保護很薄弱。作者認可互聯網知識產權的保護需要在傳統方法基礎上有新的發展。
首先,明確互聯網服務業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一方面,是知識產品,在這種情況下,保護的主體通常是以產品或者技術因素形式出現。另一方面,是對過程創新的保護,這時體現出來的是所提供的特定生產模式。這樣可以確保創新者有所回報。
第二,互聯網服務業涉及范圍較為廣泛,因此要對企業的核心生產要素進行區分。針對不同的核心要素類型的企業,要選擇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手段。
第三,互聯網服務業兼顧互聯網和服務業的特點,使得服務更加透明化,擴散更快,客戶參與更多,這就使知識產權的保護難度加大。另一方面,互聯網創新的重要性,這就要求有效地將傳統專利保護手段與非正式保護手段相結合。制造業更傾向于正式方法的使用,純服務業往往偏向于三!卜正式方法,而互聯網服務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正式方法使用與非正式方法具有著同等重要的位置。
第四,要抓住侵權問題的本質。進行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方法選擇時,要抓住核心問題,不論是什么業態形式,知識產權防御的木質問題就是侵權。因此,目前的法律體系也是適應于互聯網服務業的。
明確了以上四點,在相關研究的基礎上進行知識產權互聯網保護框架體系研究。通過該框架,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權益,明確某種知識資產的產權,從而充分激勵產權所有者的創造發明積極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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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藥;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O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LIU Yongqing,Liaoning 110163,China
【Abstract】 With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ystem established and improving in China,People gradually realized the importance and urgency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Now we analyzd its current status and impact factors,and proposed the strategy of strength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to promote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development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dustry.
【Key words】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Protection;Strategy
中醫藥是我國傳統文化不可缺失的組成部分,是中華傳統文化的瑰寶,也是我國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最具民族特色和技術優勢的專業[1]。我國被譽為“中藥大國”,擁有豐富的中藥資源。但我國離“中藥強國”還很遠,導致這一結果的因素很多。其中,我國給予中藥知識產權保護不夠是一個重要因素[2]。
1 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傳統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隨著西方發達國家對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傳統醫藥大規模商業化開發并獲得高額利潤的情況下提出的。加強對傳統中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無論在經濟上還是傳統文化意義上都極具必要性。
1.1 傳統醫藥在世界范圍地位的提升 由于西藥的局限性和西藥不可避免的不良反應,許多發達國家將一些疑難病、慢性病、老年性疾病的治療手段開始轉向傳統療法,特別是中醫藥。不論是西方的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等國家還是東方的泰國、新加坡,都廣布中醫診所,針灸、草藥療法已成為不少民眾就醫的選擇。澳大利亞甚至立法《中醫注冊法》,新加坡成立了中醫藥專門委員會等機構,泰國政府正式承認中醫藥的合法地位[3],這些都標志著中醫藥地位的提升。
1.2 “洋中藥”對國內市場的沖擊 近年來人們的醫療健康觀念發生變化,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崇尚“回歸自然”,天然藥物和自然療法在全球掀起熱潮,一度使中醫藥市場升溫。據統計[4],國際中藥市場年銷售額達160億美元,其中,日本產品占80%,韓國占10%,而作為中藥老家的中國僅占5%左右。中國每年從國外進口的“洋中藥”超過1億美元。不能說這不是中國中醫藥的尷尬。加入WTO以后中國市場日益開放,如果不積極應對,“土中藥”將很難抵御“洋中藥”的沖擊,中國在中藥市場上的損失將是難以估量的,中國中醫藥也很難走向世界。
1.3 刺激企業研發新藥的的主動性 中藥新藥的研制開發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時間,若不對知識產權加以保護,耗費大量成本研制出來的新藥,會被他人任意仿制。發明人非但得不到任何回報,而且當成本難以收回時,其研發積極性將會嚴重受挫。專利制度可以賦予新藥研發者在一定時間內的獨占市場的權利,使其憑借此種合法的壟斷地位可獲豐厚回報,從而促使其繼續投入到新的研發活動之中[5]。可以說知識產權保護對新藥研發具有巨大的促進作用。
1.4 文化多樣性的維系 世界衛生組織認為,西太平洋地區的中國傳統醫學和東南亞地區的印度草醫學是世界傳統醫學的主要代表。燦爛輝煌的中華文明孕育了博大精深的中醫藥文化,從神農嘗百草,伏羲制九針開始,逐漸形成了包括中醫藥經絡文化、診療文化、本草文化、養生文化等在內的完整的中醫藥理論體系。以“整體觀念”、“辨證論治”為核心,以“陰陽五行”為理論模式的中醫藥學成為世界上惟一擁有5000年連續歷史、獨立于西醫的醫學[6]。但由于對西醫“現代性”、“科學性”的迷思以及諸多原因,中醫藥相對于西醫藥全面萎縮,已經面臨生存危機。在這種情勢下,從知識產權方面保護中藥更顯示了其必要性。
2 目前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我國已經先后出臺了許多知識產權法律及配套法規,目前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主要采用以下方式進行:專利保護、中藥品種保護、商標保護、商業秘密保護、著作權保護等。但是應該看到現在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的政策尚不完善[7],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還存在許多問題。
2.1 中藥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從研發角度看,我國70%~80%的中藥科技人員集中在高校、科研院所,他們大多數只管完成課題研究和論文,通過成果鑒定便大功告成,至于科研成果的保護、轉化、商品化卻考慮甚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8]。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成果輕保護的現象。
從生產角度看,一些中藥生產企業對于知識產業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短視現象[9]:有些企業認為市場營銷活動比專利和商標重要,寧愿花巨額資金進行產品的市場推廣,卻不愿投資科研和知識產權保護;還有個別企業為了吸引外資,竟然不惜將中藥處方交給外商,以技術換資本。長遠來看,這種做法必然使我國中藥生產在國際上處于更加不利的競爭地位。
2.2 針對中藥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制不健全 《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規未對中藥產業做出詳盡細致的規定。中藥產品多為復方,而《專利法》目前只能保護中藥配方和配方的劑量,對配方的用途、加減則未能有效保護,這對中藥復方的專利保護是不利的[10]。又如《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屬于一種行政法規的保護,存在著自身的不足:中藥品種保護所保護的僅僅是中藥品種,對于同一種中藥品種,企業所享有的中藥品種保護權不具有排他權,專利保護的效力要優越于中藥品種保護[7]。
在我國中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不完善的情況下,還存在著行政法規與法律相沖突的問題[11]。《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作為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規定的中藥品種的保護期與國家法律《專利法》的規定不一致,使得不享有專利權的中藥品種享有了甚至超過了專利的權利。
2.3 缺乏精通中醫藥及知識產權知識的復合型人才 人是保護中藥知識產權的最根本因素[12]。知識產權在我國的發展歷史較短,專業人員相對較少,而中藥知識產權由于涉及行業領域的特殊性,既精通中醫藥知識又精通知識產權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少之又少,由于待遇、發展空間等諸多原因,這部分為數不多的復合型人才也面臨著流失的危險。
3 中醫藥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戰略
3.1 強化中藥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針對中藥行業所面臨的現代化、國際化的大趨勢,首先要考慮的是如何采取得力措施,提高全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和競爭武器,在開拓、占領國內外市場、保護競爭優勢和發展后勁中起到積極作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迫切性的宣傳和有關知識的普及,把“知識產權”提高到除人力物力財力外的“第四經營資源”的高度[12]。使中藥產業部門和企業科研機構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工作對中藥行業繼續發展、實現現代化的重要性,從企事業單位科學研究經營策略和發展戰略的高度上重視和看待中藥的知識產權問題[13]。
3.2 完善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是市場行為最主要、最有效、最權威的調節器。有效保護中藥知識產權必須形成完備的中藥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以中藥理論為指導完善我國中藥知識產權立法,加強執法和司法,有效規范中藥市場,維護中藥知識產權主體的合法權益。盡快制定法律層面中醫藥專門法,統一中醫藥主管體制[14],使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步入正軌。
3.3 加強對人才的管理 加強人才管理,一方面要加大對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復合型人才的培養力度,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和數量,另一方面要加大對人才流動的控制。人才流動是造成中藥企業知識產權流失的一個主要表現形式[15]。要控制人才流動就要建立相應的獎勵機制,對發明人、設計人在知識產權授權或實施后的獎勵及報酬,切實兌現。只有這樣才能避免獎酬糾紛和知識產權的流失。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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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經濟對以信息和技術等非物質要素為特征的核心競爭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國在經濟建設上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在產品的技術含量方面還有待進一步提升。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們在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品牌方面還有差距。只有充分利用好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知識產權保護這把“雙刃劍”,加強自身的科技實力,在更廣泛的領域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才能使我們在國際競爭中始終處于有利位置。
知識產權保護與高等院校的關系
知識產權是以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為核心,不具備物質實體而以某種技術、知識或特殊權利等存在并發揮作用的經濟資源。知識產權通常分為兩類:一類是馳名商標、知識作品及軟件著作權、特許經營權、新產品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其使用能刺激消費、擴大產品市場;另一類是新生產技術專利權、專有權、計算機及技術版權等。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作為一種資源,知識產權是一種能夠產生收益或價值的經濟資源,可以極大地提高勞動生產率或減少資本消耗,降低產品生產成本。由于是一種無形資產,知識產權具有使用隱蔽性、價值潛在性和容易被篡改性等特點,其保護的難度較大。
高等院校是知識生產和人才培養密集型的部門,是我國經濟建設中創造知識產品的核心部門,也是我國在國際競爭中“軟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劃分知識的四個組成部分,即Know-what,Know-why, Know-how and Know-who前兩種被稱為信息知識、后兩種被稱為產權知識。到2005年底,中國的高等學校數為2300余所,在學的大學生總數已超過2300萬人,高等教育的總體規模已位居世界第一,高等教育的毛入學率為21%。我國對高等院校職能的定位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高等院校科研力量強,并且具有較強的社會服務能力。從今后的發展趨勢看,高等院校的自主知識產權多必將成為我國知識和智力產品的主要來源。目前,我國高等院學校參與科研的在職人員大約有24萬,如果把參與科研(自然科學)的研究生包括在內,共有大約65萬人。作為我國科研隊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高校重視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正逐步提高,專利申請呈逐年增長的發展態勢。不難設想,在未來的發展中,高等院校將是我們推進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方面軍。
隨著我國工業化規模不斷地發展和壯大,知識產權的保護逐漸成為一項中心工作。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單純依靠知識產權保護的管理部門無法完成這個歷史性的任務。這就要求我們在注重提高自主產權的研究水平的同時,要不斷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不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機制建設,特別是注重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高等院校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的機制。
我國高等院校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的分析
盡管我們有一支數量可觀的高校教學科研隊伍,但是就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而言,我們在許多方面還有不足,以專利情況為例,目前有75%的高校尚無專利申請,有18.1%的高校無專門專利管理機構,也無專人從事管理專利工作,有10%的高校沒有制定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據統計,最近五年,全國高校專利申請量18137項,專利授權量8389項,專利實施量1910項,專利實施量只占授權量22.8%,有77.2%專利被束之高閣。五年間,清華大學、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浙江大學、武漢大學、華南理工大學6所高校共申請專利4809項占同期全國高校總數26.5%,多數高校專利申請數很少甚至是空白。造成這個現象的原因很多,從管理的角度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高校教師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不足。
主要表現為:對個人的研究成果沒有保護意識,片面追求,許多成果沒有申請專利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就公開發表,導致成果外流;對他人的知識產權沒有足夠重視,在論文撰寫或從事研究中,借鑒或引用他人觀點時候沒有按照國際通用規則處理,出現了多起“抄襲”“剽竊”他人成果的惡性知識產權糾紛事件,在學術界造成很壞的影響;許多教師對成果的產權界定問題認識模糊,缺乏保護各種成果價值的必要手段和方法,喪失了許多實現轉換價值的機會。
高等院校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制度還不健全
在高等院校的各種評比或評估往往只注重在權威性期刊上發表文章的數量,對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成果缺乏必要的表彰和獎勵措施。有些學校雖然有一些鼓勵申請專利的措施,但是對成果轉化所帶來實際效益重視不夠,對專利申請的質量缺乏系統的評估。導致上述問題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是高等院校現有的科研管理體制不夠完善,在科研項目的立項和成果評估過程中,注重項目申請,而輕視成果轉化,缺乏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分析和評價。
知識產權研究的“隊伍”難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隨著新技術新知識的不斷出現,傳統的知識產權包含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現已擴展到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植物品種、商業秘密、生物技術等在內的多個領域。目前,我國高等院校從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研究人員的學科背景主要是法律、國際貿易、管理學和理工科類。目前,前三類研究人員較多,而真正構成知識產權保護主體的理工科的研究人員很少,學科結構的不平衡造成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研究成果的實效性較差,具體地說就是“理論指導多,可以實際操作少”;對于如何進行知識產權問題,“喊打的多,會打的少”。而對于企業來說,出現產權糾紛協助打官司的專家多,而對企業發展過程中指導如何應用知識產權進行產品保護專家少。知識產權的研究要重視如何保護他人知識產權,但更要研究如何將現有成果轉化成為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我們不僅要開展理論研究,更重要的是要解決實際問題。從國家的發展戰略上講,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護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高校現行的教學計劃缺乏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
高等學校是為社會培養人才的主要部門,今日的學生很可能是企業未來的技術骨干和管理者,掌握一定的知識產權方面的知識是學生應具備的基本素質。但是,目前我國高等院校開設有關知識產權知識課程很少,并且開設的課程也都以相關法律為主,對如何進行專利申請等產權保護課程則開設的更少。高等教育系統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普及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國民教育中對掌握未來的青年人沒有開展相應的知識產權教育,這種現象是造成全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的主要原因。
知識產權保護與高等院校結合的途徑
知識產權保護與高等教育相結合是一個有待拓展的領域,二者結合基礎是產學研運行的機制。我們認為,在推進知識產權保護與高等教育相結合的過程中,政府要充分發揮其引導和服務的作用,根據目前現狀,我們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實現知識產權保護與高等院校相互結合:
利用高校科研平臺和資源優勢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合作
高等院校在國際合作與交流方面有其獨特的方式。我們可以借助這些資源,提高我國整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最大限度地利用外資和國外成熟的管理經驗。此外,高校還應注重科研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吸收外國的先進經驗和專利技術,提高自主的知識產權水平,并在國內和國外同時申請這些新技術專利,使我國技術專利能夠在國際市場上占領一席之地。
通過政府引導,實現校企結合,提高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
發達國家的經驗證明,為了提高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和競爭力,政府出臺的措施是幫助中小企業獲取知識產權的關鍵性的機制保障。如,可以針對中小企業開展專門的專利服務,大力開展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普及活動,引導其利用知識產權信息進行技術創新。高等院校在進行專利技術創新的方面,應注意與政府、企業、科研院所、中介機構和投融資機構結合。在政府政策法規的支持下,與其他機構聯合,開發自主的知識產權,這種方式不僅有利于新成果的研究,還有利于高校的專利轉化為產品,提高專利的實施率。
開設相關課程,提高學生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
未來的科技研究人員主要來源于大學理工科專業畢業的學生, 在大學期間接受專利知識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在今后的科技研發中,他們不僅要具有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還要學會運用知識產權保護的手段。對于歷史、中文、新聞、藝術、廣告、音樂、外語、建筑等其他專業的學生,版權和著作權知識的培訓非常必要, 要提高他們的版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和文化產權的保護意識。為了達到上述目的,學校有必要開設一些有關知識產權知識和保護手段的課程。如,發明創造學、專利管理、知識產權許可管理、專利情報分析、外國與國際專利法、反壟斷法、技術與標準化、網絡法、區域一體化法學、世貿組織法學等。掌握新工具、熟悉新規則,我們才能應對全球化進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復雜局面。毫無疑問,高等院校開展有關知識產權的教育,對提高全社會的產權保護意識,以及對知識產權保護實踐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開展多學科交叉研究,提高產權保護的研究水平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的研究主要涉及法律、管理和國際貿易學科。根據我國的國情以及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們要在更深層次上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特別要在如何進行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運用和管理等領域進行深層次的研究。應該在這些領域設立軟科學研究,鼓勵在這一方面進行交叉學科的研究,及時收集相關數據,為政府決策和對外宣傳提供依據。其次,要特別鼓勵與企業有密切合作關系研究人員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工作,政府在項目立項上和成果鑒定上要給與支持。
設立獎勵制度,鼓勵師生參與專利申請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高等院校可以根據自己的教學特點設立有關獎勵制度,對在讀學生可以設立專項獎學金,獎勵那些在校學習期間有發明創造和申請專利學生。對于在畢業設計指導或者在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教學方面有貢獻的教師予以教學成果獎。可以設立成果推廣和應用獎,以激勵教師將其科研成果通過專利轉化為服務社會的成果實踐活動。可以設立專利推廣獎,以獎勵促進企業申請專利工作的教師。通過一系列的激勵機制,高等院校可以極大地調動師生參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積極性,進而達到提升高等院校科研水平和服務社會的能力。
將專利申請列入高校科研管理的評價體系,調動高等院校服務社會的積極性
關鍵詞:知識產權;價值屬性;刑法保護
一、知識產權概述
(一)知識產權概念
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人們對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權利。由專門的國家機構,依據相關的法律,對權利人的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對社會發展有積極作用的腦力勞動成果,經過法定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護的有特定激勵效果的權利。
(二)知識產權的特點
作為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點:
1.權利客體是一種無形財產。知識產權的客體變現為知識、信息等抽象物。無形與有形相比有兩個區別:第一,無體財產往往要通過特定的申請、審查、批準或登記手續而取得或確認,而有體財產權則依據法律事實而產生,例如購買、贈與等;第二,對有體財產的侵害行為通常表現為毀損或非法占有,而知識產權侵害行為往往表現為剽竊、仿冒等。
2.權利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表現為,得到一國法律認可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本國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如要去的域外效力,只能通過國際條約來實現。
3.權利具有時間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客觀的理論成果,其存在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內知識產權受到保護,超過法定期間,相關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護客體。
4.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即知識產權的排他性,經權利人允許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這種專有性表現在:第一,主體具有專有性。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且是經過法律程序予以確認的。第二,客體的專有性,知識產權的客體表現為無形的成果,這個成果的歸屬只能是一個客體,否則就被視為侵權。第三,知識產權權利內容的專有性。知識產權的行使,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完全由權利人行使。
(三)知識產權的價值屬性
1.商業價值。知識產權最直接的價值,主要表現為商業價值。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就是權利人一旦擁有某項知識產權,那么就會產生專屬于權利人的經濟效益。知識產權的應用形式是多樣化的,可以由權利人自己來實現,也可以由權利人收取一定費用,許可或者轉讓給他人來做。目前世界上許多著名企業都有自己獨創的知識產權——商標。據統計,2000年“可口可樂”的品牌價值達到726億美元之巨。徽軟公司緊隨其后品牌價值達到702億美元,而國內的“紅塔山”品牌價值也達到了439億人民幣。可以說,這些知名品牌的價值,雖然是用有形資產來衡量,但是其中蘊含的潛在價值是無法用有形財產衡量的。
2.社會價值。知識作為人類智慧的集中體現,知識產權其實就是用法律手段來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人的相關權利。知識產權之于社會的價值可以理解為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知識產權作為創新的手段,在創造巨大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在推動者人類社會的進步;第二,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創造良好的貿易和投資環境,促進科技創新、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二、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狀
(一)國外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發展
知識產權代表著一個國家的核心競爭力,很多國家都已經把知識產權保護上升為本國的一項戰略來實施。在推進知識產權戰略過程中,日本從法律層面上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建立了一系列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并在實踐中不斷地修訂和完善。現今,在《知識產權基本法》作為日本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基礎之上,還有其他的法律作為輔助,如:《反壟斷法》、《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外觀設計法》、《實用新型法》、《版權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等,共同作為日本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框架體系。《反壟斷法》等概括性法律與《著作權法》等專門性法律相互補充,全面保護知識產權,形成完善法律保護鏈。此外,為了保證法律的時效性和可操作性,能夠適應不斷發展的知識產權市場,日本針對知識產權法律的研究相當重視,針對新的問題及時討論并出臺相應的文件或者及時完善相關法律,可以說,日本政府的這種做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是極盡所能。美國政府于1979年第一次從國家層面的角度提出發展知識產權戰略,并通過出臺相關的政策提高美國的國際競爭力同時大力支持企業的發展,自那以后,美國的政府和企業都將知識產權戰略作為重要戰略。美國從1980年至2000年,短短12年的時間,相繼頒布出臺了《拜杜法案》、《聯邦技術轉移法》、《美國發明家保護法令》、《技術轉移商業化法案》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擴充了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內容,進一步提升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為了發展本國經濟,提升國際競爭力,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積極推動世貿組織達成知識產權相關協議,形成國際貿易新規則。挪威、芬蘭和丹麥等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也在不斷的變化,針對一些特別的知識產權,還給與特殊的法律保護。例如以往的獨創性是保護數據庫的必要條件,而經過發展,對數據庫的保護也擴展到基礎數據本身。
(二)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狀
相較于世界發達國家,基于我國的特殊國情,滯后性和時代局限性是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難以避免的瓶頸。現階段,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主要集中于《刑法》以及各單行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縱觀各國發展,在知識產權保護手段方面,不得不承認,刑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強手段,我國學術界和司法實踐針對這一點的看法都較為一致。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目的最終是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能夠健康發展。通過正確、及時地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有效的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分子,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達到警示他人,預防知識產權侵權犯罪的發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市場和諧發展。盡管我國具有相對完備的知識產權犯罪刑事立法,但是我們仍舊不能忽視司法操作中面對的難題。在打擊盜版、侵犯專利、假冒商標以及其他知識產權犯罪的執法活動中,要揪出真正的制假者,使其能夠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依舊道阻且長。從實踐來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仍不容樂觀,具體表現為:
1.市場秩序混亂,造假嚴重,山寨橫行。
2.權利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雖然經過千辛萬苦取得了發明成果,但是保護、注冊意識缺乏,使得知識產權成果被他人搶注,近些年這種情況雖然有所改觀,但是仍不容樂觀。
3.知識產權的刑事立法保護缺乏主動性。除去《刑法》外,就只有2001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2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75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這兩個司法解釋,都是在被動的情況下指定頒布實施的,不具有前瞻性。
4.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少之又少。原因有二,其一,《刑法》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規定的門檻較高,一般都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且數額巨大”才達到刑事追訴的標準;其二,很多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都以民事案件立案審結。
三、如何健全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
當今世界各國都已將知識產權保護上升為國家戰略,如上文所述,刑法作為最強有力的保護手段,其立法是否完善、配置是否合理,直接決定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效果。筆者認為,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完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只有《刑法》第213-219條以及兩個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刑法規定的是六中知識產權,關于新興的知識產權,如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志權、域名權等未做規定。根據罪行法定原則,即使發生嚴重侵犯這些知識產權,也不能規定為犯罪,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為適時的打擊知識產權犯罪,保護正當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仍然需要及時更新和完善相關司法解釋,以指導司法實踐。
(二)界定知識產權刑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界限
目前在我國知識產權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很少,一個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界限不夠明確。我國實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采取的是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相結合的雙軌制,這與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不同。可以這樣說,雖然雙軌制的做法對于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用明顯,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這一做法也提高了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門檻。因此筆者建議,在大的法治社會背景下,應該在知識產權領域逐步弱化行政保護,強化刑法保護,建立一支專業素質高的執法隊伍,專門負責處理知識產權案件。
(三)加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國際合作
(一)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
當前,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的、全面的、高層次的法律還處于缺失狀態,而且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大多是事后保護且可操作性不強。例如,現行的知識產權特別是版權并沒有對創意產品的思想和理念進行保護;對于創意產品的界定,創意的價值評估,如何在給予創意保護的同時不會限制公眾的思想傳播等問題現行法律仍然沒有給予明確的規定。[2]同時,我國關于文化創意產品被侵權的處罰力度過小,對侵權方來說侵權即使被發現只要道個歉,罰個款就行,起不到警示作用,而對被侵權方來說向侵權人提起侵權訴訟在某些時候成本較高甚至得不償失,不如直接忽略它,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侵權之風。
(二)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
知識產權保護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是必不可少的,而要讓文化創意產業擁有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需要政府、消費者、文化創意企業共同的努力。消費者往往缺乏對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對購買、使用侵權盜版的復制品的危害性沒有樹立正確的認識;文化創意企業本身也存在著產權保護意識淡薄的問題,既對自身創意產品缺乏保護意識,同時又實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究其原因,在于企業規模較小沒有足夠的資本來提升自我創新能力;對知識產權保護沒有足夠的重視,缺乏“權利先于創作”的理念;介于成本,放棄通過法律救濟途徑來維護權益。
(三)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管理和服務體制不健全
在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體制方面,我國當前還沒有專門為文化創意產業設置統一的管理和服務部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所依靠的政策支持還沒有落實到位,知識產權的不同權利客體受不同部門管理,沒有做到統一處理,缺乏工作效率。但是隨著文化創意產業日新月異的發展變化,出現了一些包含多項權利的創意產品,該如何管轄就成了問題。在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服務方面,雖然我國有些地區的文化創意企業已經聯合創建了創意產業行業協會,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中也起到了不小的積極作用,但由于是民間組織,容易忽視與政府之間的溝通協調。而且此類協會多數缺乏具有知識產權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無法在文化創意產業遭遇知識產權糾紛時發揮切實的作用,更談不上預防機制的建立。
二、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完善建議
(一)健全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
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才能保障和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穩步發展。針對新形勢下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中的模糊和真空地帶,立法機構應及時出臺和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樹立正確的立法指導思想,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國際化發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礎。在侵權處罰方面不能僅限于單一的金錢懲罰,應考慮增加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提高侵權成本,加大處罰的威懾力,這樣會在一定程度上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文化創意產品可能包含著多種權利,針對當前不同權利歸由多部門分別管理的模式,為了使文化創意企業能清晰的厘清救濟機構,緩解其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時的資金和時間壓力,可以考慮由有關政府部門帶頭創立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維權和糾紛解決平臺,統一力量,提高解決問題的效率。
(二)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意識決定行動。要加強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首先就要樹立正確的、充分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相較于發達國家,我國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還處于初始階段。特別是在創意產品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方面遠遠遜于發達國家。文化創意產業若要在發展中避免或減少遭遇知識產權糾紛就得防患于未然,政府、民眾以及文化創意企業都必須提高知識產權意識。文化創意企業應設立專門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和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部門,聘請具有豐富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政府除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務外,還應采取多種途徑培養人民群眾的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諸如組織相關專家向民眾普及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知識,解惑答疑。只有市民自覺運用法律的武器對文化創意進行保護,文化創意產業才有真正的生存與延續的空間。
(三)針對創意作品權利客體的特點確定對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文化創意產業包含很多類別,權利人要注意應針對不同的權利客體采取不同的保護手段。專利權保護的對象是發明創造、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對這些權利客體的保護大多都屬于事后保護。對于專利侵權一般都先由被侵權企業寫警告信給侵權方,當對方不予理睬時,本方才會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在侵權訴訟中最主要的就是證明專利權的歸屬問題,而一般專利權都有登記,具有時效性和專有性,容易證明,所以這類侵權糾紛比較好解決。而對于商業秘密文化創意企業則要特別注意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因為商業秘密沒有經過登記,不具有專有性、排他性和時效性,所以只能進行事前保護。
(四)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建立企業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