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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社會保險商業保險
1.共性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2.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3.互補
從雙方的關系看,兩者具備了互補的基礎。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
(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國務院規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的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這就為商業保險提供了機會,公司應根據不同的需求,開辦形式多樣、方便客戶選擇的新型健康保險,如手術保險、住院保險、大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等,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要。
關鍵詞: 社會保險 商業保險
一、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與聯系
1.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內涵
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所謂社會保險,是指收取保險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用來對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我們一般所說的保險是指商業保險。所謂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 商業保險關系是由當事人自愿締結的合同關系,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2.相同點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
(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
(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3.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
(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
(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
(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4.二者互相補充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
(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國務院規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的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這就為商業保險提供了機會,公司應根據不同的需求,開辦形式多樣、方便客戶選擇的新型健康保險,如手術保險、住院保險、大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等,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要。
4.農村保險領域
摘 要 在我國處理好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關系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闡述了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共性和差異,我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融合現狀及發展建議。
關鍵詞 社會保險 商業保險 融合 建議
養老保險是解決社會成員養老問題的根本性制度安排。我國現在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在發達國家社會保險費用日益增多和發展中國家人口老齡化壓力增大的背景下,21世紀國際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趨勢是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融合。
一、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內涵分析
所謂社會保險,就是國家通過立法對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帶來收入減少的勞動者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和服務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國家通過立法對工資勞動者遭受生育、年老、疾病、死亡、傷殘、失業等風險時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社會保險是通過提供經常或長期支付物質幫助的方式體現的,是法律規定的將某些社會風險轉移于政府或某一社會組織的一種風險管理措施。而商業保險關系是由當事人自愿締結的合同關系,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通過以上對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概念的界定及分析后,可以總結出,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都在社會保障范疇之內,有著相同的社會目的和社會作用。在這個基礎上,兩者又存在著差異和融合。
1.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差異
第一,二者的經營目的不同。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性質是非盈利的;商業保險強調盈利目的,是企業組織的一種市場行為。
第二,二者的經營主體不同。社會保險的經營主體大多是政府設立專門的職能部門進行經營,而各保險企業是商業保險的經營主體。
第三,二者的保險保障程度不同。勞動者最基本的收入保障由社會保險提供,商業保險主要提供補償性保險保障。
第四,兩者的保障對象不同。社會保險的對象是全體國民,在商業保險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都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2.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融合
第一,保障作用和范圍的融合。社會保險目的是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給社會成員,對投保金額和發放標準都有標準來限制。其提供的只是作用有限的低層次的保障。而商業保險范圍和事故均十分廣泛,投保人只符合險種的條件就可投保于該險種,投保人的選擇很多。可見互補性體現的非常明顯在兩者的保障作用和范圍上。
第二,保險技術和原理上的融合。近些年來,商業保險的一些技術與原理被社會保險所運用。許多西方福利國家財政在社會保險資金壓力下赤字增多的情況下,開始引用商業保險的技術和方法來解決問題。商業保險領域中,精算師可以計算出精確的保險繳費標準與給付水平,以保證養老金的安全與穩定,這一精算原理也越來越多地被使用于社會保險核算之中。
第三,實行方式的融合。社會保險作為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通過立法的形式實施才能得到保證,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按照規定繳納一定的社會保險費。凡是法律規定應投保的勞動者,一律要納入社會保險的范疇之中,具有強制性。商業保險作為一種具有自愿的商業行為,以盈利為目的,按照市場經濟運行規律設立險種并運營,險種期限與金額都為雙方約定而成,投保事項完全由當事人意愿決定。社會保險保證了社會穩定的要求,商業保險滿足了社會成員個體的需要,實施方式上實現了互補與融合。
二、我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融合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企業年金發展較為迅速、在政府和各個金融機構的共同努力下,我國企業年金逐漸出現投資路徑多元化和運營模式市場化的發展趨勢,政府也為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融合發展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但仍有一些方面則存在不足。
我國舉辦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的數量和覆蓋率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差距,地區發展水平不均衡。在投資收益方面,社會保險定向國債的投資只占企業年金的投資的一小部分,現在的資本市場還未有真正的企業年金投資,企業年金投資大部分是銀行存款的形式,投資收益率偏低。
由此可見,我國的企業年金運營模式單一,投資范圍狹窄,還不能起到養老保險第二層次的功能,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在我國尚未完成,而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融合發展的優勢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
三、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融合發展的建議
1.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以法律的形式界定社會保險體系的結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的規則,用相關立法來確定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商業保險的比重,搞好法律的執行力度,建立合理的社保法律體系,對于使商業保險對于社會保險發揮補充作用的意義十分重大。
2.健全稅收優惠政策
在發展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方針指導下,政府在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體系的同時,要出臺扶持政策幫助商業保險發展,對企業年金等實行稅收優惠。西方工業化國家企業年金水平相對較高的原因之一是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就企業年金而言,在繳費階段,西方國家一般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繳費率為15%左右,而我國為4%,政府有必要在我國近年來職工平均薪酬水平上漲的情況下提高稅收優惠比例。
3.進一步調整投資策略
由于我國商業保險公司起步較晚,人才儲備與市場經驗都相對不足,國內市場經濟環境尚未完全成熟,以及養老金安全對整個社會穩定的特殊意義,安全性成為基金運用的首要考慮,所以投資策略應當謹慎。
政府應分階段進行對商業保險投資范圍的擴大。適當允許國內保險公司投資于國外發展較為完善的資本市場,不但有助于提高國內保險公司的競爭力,而且可以對投資組合的擴展和風險水平的降低都有很大的幫助。
4.努力培養與發展商業保險中的養老金業務
現在我國商業保險中的養老金業務處在一個較低的水平,種類和覆蓋面與發達國家養老金有較大差距。面對這種情況,政府要努力提高養老保險業務在商業保險所占比重,建立理論和輿論指導使商業保險中基本養老保險得到正確的認識,強化社會成員的投保參保意識,擴大養老金業務的覆蓋層次,以使其得到健康有序發展。另外要對保險業進行規范和監督,保證養老金市場的良性運作。
5.提高相關市場主體的自身建設水平
第一,推進商業保險公司自身的建設。商業保險公司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養老金的保值增值都要依靠其自身的經營管理。而公司管理模式的合理與否決定了能否達到健康運營養老金業務的目標。所以,我國商業保險公司應該優化內部控制框架,完善管理制度和人力資源管理模式,強化自我約束功能。有關政府部門也要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推動投保企業自身的改革進程。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背景下,國家全面負責退休保障已經不再現實。人們的觀念也隨之發生了改變,養老金成為企業員工的重要福利,一個擁有良好養老金制度的企業能夠吸引優秀人才的到來。由此可見投保企業自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能夠根本上增加養老金的需求水平,增大養老保險的規模。
參考文獻:
[1]林義.西方國家社會保險改革的制度分析.保險與社會保障問題探索.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關鍵詞:社會保險;商業保險;融合發展
1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的內涵及重要作用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需企業協同企業員工共同繳納的一項基礎社會保障險,目的是為勞動者能享有基本工作生活保障的一種保險制度。社會保險涉及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從某種程度上而言具有強制性,也正因為其強制性保證了社會保險的高普及度,保障了社會經濟民生的穩定運行。凡受勞動法保障的勞動者及其企業有義務按法律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且社會保險不具有盈利性質,社會保險是由各地級市社保機構強制實施,為維持社會穩定及社會勞動者基礎生活保障為目的,所籌集的保險資金經合理歸攏調配發予被保險人。同時社會保險擁有高普及率,經過國家的合理管控及高頻高強度教育滲透,不僅明確了其權利與義務的劃分,更以較底保費、大范圍、高保障力度普遍讓參與者所接納認可,為每個參保的社會成員提供基礎的生活保障,維持社會的穩定。商業保險是投保人根據自身所需生活保障及自身經濟能力自由選擇保險公司與其簽訂多種類的保險業務合同,雙方依照合同約定,明確權利與義務,參保人定期繳納對應保險金額,保險公司合理保存保險資金并統一調配,為參保人提供相應的財產、人身保障,賠付約定的承保金額。商業保險對應社會保險的強制性,首先是參保人與保險公司共同自主自愿合作行為,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經濟能力自由選擇商業保險的保險類型。復雜多樣的保險種類及形式彰顯著商業保險的盈利性特點。商業保險在某種意義上可被看作一種金融活動,它以盈利行為目的,保險公司籌集投保人的保險金可自主經營,通過商業投資等渠道將資金池中的資金增值,資金的核算經過精密計算,支付部分參保人的賠付金額后,獲取資金投資所剩的收益。保險公司自負盈虧,與社會保險的公益福利性質有著本質目的上的差異。在商業保險中權利和義務明確且對等,只有參保人可在合同約定情況下領取相應保費,且按照所投比例不同進行對應的保險服務,合同期滿權利和義務隨之失效。商業保險的保障范圍要遠大于社會保險涉及的保障范圍,只要參保人的條件符合參保條件,且雙方按照共同約定參與相應的承保方式繳納保費即可得到對應的商業保險保障,形式多樣給予參保人多重組合式選擇。由此可見,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是作為兩個不同的風險經營體系在運營的,但它們之間必然存在一定的關聯,只要找到兩者的關系因素并加以研究,就能找到兩者的區別與聯系。當前分析兩者的融合必要性,提出多種融合互補方案,對解決當下保險體系的問題及進一步研究保險活動的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2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融合的意義
對于社保基金的研究,已有的國內外文獻大多是從政府受托責任角度進行的。公眾與政府是一種特殊的委托關系。政府受公眾委托管理公共資源,并向公眾報告其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未參保人員的戶口性質農業戶口居于首位。在養老保險中未參保原因居于前三位的分別是個人未參保、失聯以及參軍。醫療保險中未參保原因居于前三位分別是新農合、失聯以及參軍。工傷保險中未參保原因居于前三位的分別是個人未參保、參軍以及失聯。失業保險以及生育保險未參保原因居于前三位分別為個人未參保、失聯、參軍。部分弱勢群體依靠自身無力參保繳費。參保登記不等于參保繳費,通過入戶調查和全民參保登記信息的分析,我們發現還有大量人員由于個人原因未參加社會保險。其中,一些弱勢群體已經完成全民參保登記,但是沒有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影響到擴面征繳的實現。這類群體主要包括城鄉貧困居民、老弱病殘人員、農村留守老人和兒童。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過程中已經對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按照一檔繳費標準予以補助。但是,由于數據信息的共享機制沒有完全實現,扶貧辦、民政局、殘聯等部門的社會救助信息不能實時對接和更新,參保繳費信息滯后。對于各種原因無法享受民政部門社會救助的困難群體,日益增長的社會保險繳費增加了他們的負擔,自身無力承擔。而農村留守老人和兒童由于對相關政策的不熟悉、不了解,再加上經濟方面的考量,影響了他們的參保繳費。重點參保人群參保率不高,表現在:第一,就業人口職工參保率偏低。主要體現在中小微企業尤其是服務行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參保率偏低。職工社會保險多是依托單位參保繳費,但是一些中小微企業反映目前的繳費率偏高、負擔過重,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員工多、生產成本高、企業利潤低,職工工資普遍較低,在基本相同的費率下,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負擔重,導致參保率低。第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率不高。靈活就業人員工作不穩定、收入相對較低,按照社會平均工資計算的繳費數額相較于其收入過高、負擔較重,隨著社會平均工資的快速增長,這部分人員不參保或中斷參保的比例上升,參保率下降。第三,農村人口參保率不高。農村青壯年人口大多數身體健康,當前對社會保險的待遇需求不高,再加上對于社會保險政策的不了解,思想認識不夠,參保積極性不高。同時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采取自愿方式,約束力較弱,也影響了農村人口的參保率。非正常中斷參保繳費問題嚴重。從全民參保登記信息數據的分析可以發現,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非正常中斷參保繳費的人數變動較大,主要體現在經濟轉型企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和流動性較強的就業人員。經濟轉型企業人員由于一定時期內企業效益下降,社會保險費率偏高,出現漏繳、少繳和欠繳等問題,致使職工中斷繳費。靈活就業人員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本基數進行繳費,隨著社會平均工資的快速增長,一部分人負擔沉重,中斷繳費。流動性強的就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就業不穩定、收入不穩定,在加上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政策不完善的影響,工作變動后繳費中斷現象較多,基于此,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融合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2.1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融合互為補充,共同發展
鑒于目前我國保險行業中保險經營的復雜多樣性,此時急需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兩種模式的有力融合:其一,商業保險可充分利用借鑒社會保險的有效處理機制及大眾認可接受度完成;其二,社會保險需要充分研究商業保險的經營體系。首先以當前我國國情來分析,社會保險或商業保險均可由大眾自身情況和個人喜好來進行選擇投買的,對于并未完全符合社會保險投買要求的人群可自行購買社會保險來進行保障,而對于已經普及到社會保險范圍的人群亦可加購商業保險對自己及家人提供多重保障,兩者在這一方面是互不影響且互為補充的。而商業保險始終是以盈利為目的,這就導致商業保險的眾多險種無法普及到更多有保障需求但是資金不足的人群中去,顯然這就需要社會保險的合理介入。
2.2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融合有利于消除兩者關系的不平衡狀態
在經濟新常態環境下及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下,居民對社會保障的總需求是有限的,這使得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形成了此消彼長的狀態。如若社會保險的保障范圍過大,勢必會抑制商業保險的發展,反之,商業保險的發展空間就過大。這樣不利于兩者的相互作用、互為補充,所以要促進兩者的高度融合,保障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的互補性。社會保險在很大程度上對工薪階層群眾的基本生活、工作提供了相當基礎的保障,但是在投付金額及標準和保障對象上有很大的局限性,此時商業保險可在一定范圍內及時彌補到社會保險在范圍、險種及承保對象上的限制,面對不同層次及更多風險項進行承保,兩者的融合可打破此消彼長的盈利機制,可更好地促進融合發展,共同構成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并對國民經濟起到保障。
2.3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融合狀態下,保險范圍和技術層面上均存在互補性
社會保險主要涉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幾個項目,能滿足人們最基本、普遍的生活保障要求,而商業保險此時發揮了險種多、形式多的優勢,能滿足不同層次需求人的其他疊加項目保障,可以做到依據不同人群的個人收入、個人層級需求提供更全面的選擇,所以從險種范圍上來看,兩者的融合存在互補性。與此同時,社會保險在保險技術和方法上越來越著重借鑒商業保險的資金歸攏、收支平衡、風險保障等精算技術,商業保險公司也基于自身發展需要,為樹立良好公眾形象和口碑,逐漸發行性價比高,更貼合社會基層需求的保險險種,結合原有的社會保險體系,可以更好地維護保障群眾的基本生活穩定,在資金上增值保值,保障被保險人的最大利益,均體現出商業保險同社會保險融合的新形勢下的優勢。
3經濟新常態環境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融合發展新策略
3.1社會保險借鑒商業保險的資金保管運營模式,保障融合的資金安全及合理化分配
商業保險的資金流轉均由相關行業及部門的監管下進行,在相對比較完善的法律制度下,絕大部分商業保險公司均能保障資金的增值盈利且能較好地進行同一調配。而就我國社會保險機制而言,保險資金的運營及監管保障則是由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自行負責管理,自身作為政府的行政部門,既是保險資金的保管運用者,又是保資的監督監管者,在金融業經營管理下有嚴格的法律法規作為指向,某種意義上而言無法對被保險人的資金作出合理保障。政府應極力建設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以此來規范化社會保險體系的架構,制定社會保險基金規則,出臺相關法規來保證兩者在保險體系中所占比重以及保證資金流向,借鑒商業保險運營模式,委托第三方具有保險業經營經驗的專業金融企業代為運營,避免社會保險資金的違規挪用及監管不力等風險,保障社會保險金的增值及合理調用。
3.2利用商業保險優勢,逐漸將其融合進社會保險中,成為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保險可極力融合商業保險對于資金的技術統籌和精算保險基金的增值模式,從而達到降低保險費率,增加基礎險種,減少基層受眾群體及企業的投保資金比例,減輕繳納保金負擔,提升社會基礎保險的普及率。增加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的社會互助保障能力,協調雙方利益比例,將社會互助范圍擴大,保證保障基金的來源及總量,從而加大整個保險體系的保障能力。應利用好社會保險險種的基礎性、國家介入的強度及宣傳普及度,結合商業保險的資金統籌、融資及增值能力進行兩者良好的融合,使得商業保險逐步成為社會保險的組成部分,建設完善社會保險體系,對社會保險資源的再分配、資金的保持利用、增值有正向引導作用;兩者的融合也可將商業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調動起來,促使商業保險依靠自身優化的運營模式替代掉部分社會保險中的基礎險種,促進共同發展的同時推動國家政策、經濟新常態、社會服務能力的全方位發展,做好人民群眾的生活、工作、娛樂需求保障。
3.3商業醫療保險作為社會醫療保險的補充應支持其大力發展
我國醫療保障體系的框架是以基本醫療保障為主體,其他多種形式補充基本醫療保險,其中包含商業醫療健康保險,鼓勵政府完善和落實配套的支持手段給予商業保險公司,在政策和稅收上作出改良給予商業保險一定的鼓勵支持,確立商業醫療保險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中的地位,最大程度上將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有力結合,此舉不僅有利于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各項醫療需求,同時也有利于發展社會的政策、經濟穩定性。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大環境背景下及經濟新常態環境下,給予商業保險醫療保障制度新的發展機會。在社會保險醫療體系中基礎且廣泛的覆蓋模式下,及時補充社會基礎醫療保險外的險種項目,遵循商業保險的自愿原則,解決廣大人民群眾基礎醫療保險外的需求。同時政府加大商業醫療保險的宣傳教育,提高商業醫療保險的普及率,基礎與升級險項結合,打造全范圍覆蓋網,在政策及稅收上提供有力支持,明確相關法律法規在惠民利民的同時監督保障保險金的合理汲取歸納,為人民群眾帶來切實利益保障,帶頭宣傳確保群眾了解多層次醫保體系新狀態、新形勢,有力構建穩定和諧的社會體系。
3.4利用大數據及“互聯網+”促進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融合
保持信息數據交換的準確、及時、暢通,以便有效獲取戶籍變更、人員死亡、社會救助、企業登記、就業等信息,確保參保登記信息數據及時更新。這項工作需要政府主導,充分利用大數據和現代化信息技術,在國家層面出臺相關政策,從頂層設計統一的數據采集、管理制度和標準,逐步將不同部門信息數據打通,實時動態管理。縱向上加強頂層設計,統一機制實時更新。就縱向而言,建議從國家層面強化頂層設計,盡快建立部、省、市三級信息資源共享長效機制。按照信息系統“省集中”的要求和“數據向上集中”的原則,市經辦部門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數據集中到省級數據中心,建立省級集中大數據平臺,并實現按月更新。省人社部門將參保數據匯集到國家人社部,建立國家級全民參保登記大數據庫,實現每年更新。這項工作不僅需要省部級數據信息系統的更新和兼容性,更需要借助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手段,對調查登記數據進行分類、深度分析,為社會保險政策調整提供數據支撐,為全民參保登記計劃提供決策支持。
3.5加大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融合的保障措施
為解決當前我國老齡化嚴重的現象,政府僅靠基礎社會保險養老體系難以支撐龐大的保險金支出,適時有效地引入商業保險養老項目的融合,有利于解決當前保險金的籌措。首先政府應配合地方社會保障機構大力提供政策扶持,合理采用稅收政策等刺激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政府適當提供補貼發展農村養老保險策略,將有效促進融合的發展。適當在個人所得稅上改變個人可收入支出比例,帶動個人商業養老保險消費需求,加大組織宣傳力度,增加個人參保商業養老保險積極性。在商業養老保險發展上提供相應法律解釋支持,協助商業保險行業制定合理的相關保障制度,給予商業保險公司鼓勵,共同建設養老保險新形勢的發展。對企業和個人提供繳納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和參保人自愿納入商業養老保險項目。商業養老保險的融入將有助于政府保險機構面臨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市場需求。
關鍵詞:商業保險;社會保障;關系;作用
中圖分類號:F8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0-0-01
一、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概念特征
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商業保險是由投保人自愿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關系,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對可能發生因其發生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商業保險的特征:商業保險的經營主體是商業保險公司。保險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體現,經營以盈利為目的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以保障被保險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經濟保障。商業保險包括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兩部分,承保對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具體標的有人的生命和身體、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責任、信用等。商業保險是一種企業或市場行為,一般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投保方式。
社會保障是國家依法強制建立的、具有經濟福利性的國民生活保障和社會穩定系統。在中國,社會保障是各種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軍人保障、醫療保健、福利服務以及各種政府或企業補助、社會互助保障等社會措施的總稱。社會保障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基礎相適應,國家和社會依法對社會成員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
社會保障的特點: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是政府,實施的依據和保證是相應的社會立法,資金來源是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形式的社會基金,用它來支付保障費用,目標是滿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盡管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商業保險發展階段與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等因素的影響,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發揮作用的方式不盡相同,但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都具有共同的特點,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時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和物質基礎。都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助推器、穩定器的作用。二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都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二、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雙方均具備了互補基礎
職能的互補。社會保障主要體現為政府職能,公平原則,屬于對低收入者的扶助,它的強制性體現在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強制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因自己的意愿而違背;互濟性體現在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單位和個人三方籌集,按照社會共擔風險原則,互助互濟的辦法,統一使用、支付,使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生活得到保障;社會保險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保險,它是國家社會保障的一部分,不是以經濟效益的高低來衡量其好壞,而是以其所提供的社會效益的多寡為標準。完全依靠政府推動的保險缺乏利益驅動。而商業保險運營的是一種市場行為,主要依靠市場經濟規律驅動,投保人可以為自己購買更多險種的保險從而給自己的晚年提供充足的資金。這兩種職能的有機結合既能保證利益驅動的商業保險正常運營,又能提高社會保險的保障程度,實現公平和效率的有機統一。
實施方式的互補。社會保障是一種強制性保險,它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規定凡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數額繳納社保保費,具有強制性和非營利性。商業保險則是一種市場經濟和商業盈利性業行為,具有自愿性。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約定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和保險期限,投保多少金額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情況決定,沒有任何強制性。這兩者的相互補充既能滿足社會穩定需要,又能給社會成員自由選擇的空間。
保障作用和范圍互補。我國的社會保障只能向參保人提供最低的有限保障。保險金額和給付金額都有一定的限制,保障作用有限,其根本目的只是保障人們的基本生活需要,一旦碰到患重疾等問題將會陷入困境。除此之外,隨著生活水平提高,希望獲得更高水平保障的人也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商業保險恰能較好地滿足人們的需求,彌補社會保障的不足。
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支柱,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由于中國基本社會保障體系面臨覆蓋面積小,保障水平偏低,政策尚不完善,制度尚待規范,難以適應城鄉居民日益增長的需要等諸多問題的同時,商業保險迅速進入角色,成為對社會保險的有益補充顯得尤為重要。商業保險作為社會的穩定器,經濟的助推器,在構建社會保障體系,實現社會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統籌協調做好各項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等諸多方面都能夠發揮積極而重要的作用。
三、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障的作用
商業保險能夠向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商業養老保險與健康保險等產品的服務,有利于豐富社會保障體系的層次結構,彌補社會保障供給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安全網。在養老保險方面可以提供包括固定年金、變額年金、開放式養老金賬戶在內的豐富多彩的養老金產品,滿足社會多樣化和不同層次的社會保障需求。可以將市場機制引入社會基本保險管理,有利于提高社會保障體系的運行效率。商業保險中投保人還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決定投保額的多少。同時,商業保險的給付標準依據保險的投保額度而定,繳費越高,保額越高,給付越多,充分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對等。商業保險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作用更強,范圍更廣,成為整個社會養老保險的有力補充。社會基本保險一般由政府或公營機構進行管理和經營。這雖然有利于維護社會基本保險的公平性,但暴露出運行效率低、缺乏監督約束機制等問題。商業保險天然的社會屬性和保障功能,決定了它在社會保障體系中應當發揮更大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社會保障學.
[2]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3]社會保障與商業保險協調發展.
[4]保險基礎知識.
所謂社會保險,是指在既定社會政策的指導下,由國家通過立法手段對公民強制征收保險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用來對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主要區別在于:(1)商業保險是一種經營行為,保險業經營者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社會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目的是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國家財政支持為后盾。(2)商業保險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則,是否建立保險關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決定: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或勞動者,其繳納保險費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國家立法直接規定的。(3)商業保險的保障范圍由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不同的保險合同項下,不同的險種,被保險人所受的保障范圍和水平是不同的;社會保險的保障范圍一般由國家事先規定,風險保障范圍比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較低,這是由它的社會保障性質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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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種類
目前我國存在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包括三種:
1. 進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方面,相比較城鎮職工,農民工在繳費比例為單位繳費比例12%,農民工個人繳費4%至8%,全部計入個人賬戶。計發方面,以繳費15年為界,繳費滿15年以上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不滿15年的,而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由社保機構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及資金轉入其家鄉的新農保制度,按規定享受新農保待遇;沒有參加新農保的,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轉移接續方面,在不同城市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間轉移時除個人賬戶資金外還可以轉移12%統籌基金,但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為其他保險則只能轉移個人賬戶資金。
2. 實施新的農民工專項保險制度。例如上海市為外來務工人員建立了綜合保險制度,除外地施工企業外,綜合保險費率為12.5%,費基為上年度該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其中的7%為養老補貼,總費率負擔僅為城鎮職工的l/4。
3. 在原籍所在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三種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評價
三種不同的保險模式分別針對不同流動性的農民工群體,各有各的利弊,也產生了不一樣的問題:
1. 第一種制度,主要問題存在于轉移接續和最低繳費年限兩個方面:
(1)轉移接續。主要是可轉移接續的資金額度少和辦理轉移接續業務的效率低。因為根據我國現有的規定,農民工只有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內轉移接續才能將個人賬戶資金連同12%的統籌賬戶資金一同轉移,而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到新農保則只能轉出個人賬戶資金。這對于農民工來說十分不公平,并且可能造成農民工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資金缺口買單,承擔原本沒有享受到的社會福利而帶來的隱形債務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社保異地轉移并沒有完全實現全國聯網操作,辦理手續時甚至需要使用掛號信進行溝通辦理,效率非常低,即使是按規定可以進行轉移接續,等待時間也過長。
(2)最低繳費年限。根據《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后,由本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提出領取申請,社保機構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核定、發放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所要求的15年的繳費年限對于流動性很強的農民工來說很難實現,使農民工很難享受規定中的待遇。
分析其原因:首先,根本的原因是我國目前仍然是城鄉分割的二元制度,在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方面針對于不同的群體實施了不同的制度,并且不同的制度之間缺少相應的制度銜接,這給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的順利轉移接續帶來不少困難,其中近1. 6億農民工面臨的是城鄉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同時,農民工在不同城市之間進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移時也有很多障礙。根據規定農民工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內轉移接續時只能將統籌賬戶資金的12%進行,剩余的社會統籌部分基金則充入轉出地的社會統籌基金。這樣的制度設計就使得轉入地政府只接收到小額的基金,卻要負責轉入農民工長期的養老待遇,再加上我國長期實行“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轉入地政府必然不想要接收外地農民工職工的轉入。
另一個重要原因是農民工群體的特殊性。農民工的流動性大,這種特性與我國不同地區養老保險政策迥異的現狀嚴重沖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農民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保留保險關系,重新就業時接續”。目前的保險社會化程度低,即使在同一個縣、市范圍內,農民工由于暫時失業或者工作變動,也會因手續繁瑣而中斷參保。因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使農民工很難真正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最后就是我國社會保險分立式管理體質的存在使得各統籌區域的管理系統之間沒有統一聯網,辦事效率很低,而且很容易造成信息遺漏和失真。
2. 第二種制度,單獨為農民工建立養老保險體系實際操作簡單,較好地適應了農民工工作不穩定、流動性大的特點,也克服了雙低模式下存在的農民工為城鎮居民社會保障資金缺口買單的不合理現象。
但是,它的缺點也很明顯:由于我國社保的總體發展方向是實現全國統籌,另外建立保障制度不利于其實現;也會使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贍養比顯著上升,在一定時期內增加財政補貼的壓力,增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成本;同時單獨建立的制度養老補貼的待遇水平偏低,難以有效防范未來的養老風險。
3. 第三種制度,安排農民工在原籍所在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做法也不妥當,這是對農民工這一職業群體養老保險的規避,我國現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體系不完善,保障水平較低,而且各地的繳費標準不一樣,資金管理不規范,根本不能保證農民工養老的需要。
總體來說三種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保障農民工權益方面都有很多欠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總我國城鄉二元分割的大環境,以及由其導致的不同群體的保險制度分割,再加上現有各種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而且這些方面與農民工群體流動性大的特點都相沖突,而要徹底解決這些問題不是短期內可以做到的。
在多支柱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發展變化的余地已經不大,同時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目前面臨嚴重的赤字,難以滿足未來養老保障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再將龐大的農民工群體引入養老保險體制中無疑會加速這一進程。面對這一現狀,我們在探尋現有社會養老保險改革的同時可以嘗試引入農民工商業養老保險,并且商業保險相對于社會保險的種種優勢也使通過商業保險來彌補目前的制度缺陷所造成的農民工養老保障的缺失具有可行性。
二、建立農民工商業養老保險的可行性
(一)商業保險有其自身的優勢
這些優勢不僅能夠彌補上面分析到的社會保險所不能在短期間內解決的缺陷,而且還能更加有效率的解決農民工的養老保障問題,同時在解決這些缺陷和問題時不會給政府和現有保險體制造成額外的壓力。
首先就是商業保險的開發、銷售和管理都是全國性的,農民工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方便,同時也提高了統籌的層次。相對于我國社會保險,商業保險產品全國聯網統一管理,這使得兩種保險形式在面臨農民工這一流動性較強的群體時商業保險明顯具有優勢。農民工加入商業保險之后可以很方便的將自己的保險關系隨著自己工作地點的轉移而轉移。
繳費方式靈活,不必局限于繳費年限和定期繳費金額。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繳費方式一般可靈活選擇,一些產品可以不定期不定額繳費,即使投保人繳費中斷,以前年度繳納的保險費仍然生效,待投保人有條件繳費時,可即時續保,同時在被保險人開始領取年金前,可根據自身財務狀況確定每次繳費標準。
在經營管理方面,商業保險也具有優勢。商業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風險管理機構,具有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和高素質人才,而且作為自負盈虧的經營機構,商業保險在經營管理方面的效率更高,運行更加規范。商業保險公司可以為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設立專門賬戶,進行基金運營并實現保值增值,有利于農民工保險基金的良好運營。同時將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基金單獨運營也可以避免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基金為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缺口買單。
保險種類方面,商業保險種類多,可以通過開發不同類型的險種以及不同標準的保險金額來滿足農民工的多種保障需求。
(二)政府方面,建立農民工商業保險可不增加或少增加國家財政負擔
農民工加入商業保險其所獲得的支付與其繳納的金額直接掛鉤,政府負責的是監管和風險擔保,而且政府可以直接利用保險公司現有的人才隊伍和服務平臺,利用保險公司靈活的用人機制聘用專業人員,減輕政府新設經辦機構和增加人員編制的壓力,節省專業培訓的時間和費用,在不負擔或少負擔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財政支出的條件下實現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有效覆蓋,不給現有體系增加壓力。
(三)從農民工群體來看也具有可行性
農民工商業養老保險在保障農民工養老權益方面確實具有可行性,但是將農民工養老引入商業保險并不是完全將農民工拋入商業保險而政府不負任何責任,農民工商業保險應該不同于普通山野保險,政府需要參與其中,通過企業、保險公司或者直接給予農名工參保方面的支持,保障其權益。
三、建立農民工商業保險的對策建議
發展農民工商業養老保險必然是與社會養老保險相結合同時政府參與其中,通過政策和法律手段對其進行支持、監督和管理。
(一)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實行有差別的養老保險制度
通過政府或者由政府間接通過企業購買商業保險的各種服務與目前農民工所參加的社會保險相結合,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和社會保險的特點,針對不同地區農民工的差異性和其流動性,建立農民工商業保險,在政府的監管下切實根據農民工自身的不同需求,實行有差別的養老保險制度,為各層次農民工提供更多可選擇的產品和服務,滿足不同層次的保險需求。
(二)給予國家政策支持,對于愿意經辦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實行相應的優惠政策
在保證農民工保險的政策性的同時,保證商業保險的利潤,對于愿意經辦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公司政府應該給予政策支持,采取減免營業稅和設立保費稅前列支財政補貼等一系列政策,鼓勵保險公司經營商業養老保險,進一步降低保險產品價格。
(三)大力開發適合農民工的險種
商業保險公司應基于農民工的自身特點來設計險種,根據不同的工作時段、不同工種、不同繳費能力等因素,設計不同繳費檔次的保險險種,形成保費較低,保障適度,保單通俗購買方便實用性強等特點的農民工養老保險產品,滿足農民工不同層次的養老保險需要。
(四)建立健全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體系
針對農民工群體的特殊性,我國應該盡快制定全國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法律法規,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農民工養老保險籌資模式、經費來源、待遇享受、征繳辦法、保險關系接轉等問題,為農民工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社會保障。同時,對于商業養老保險更加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國家各有關政府部門和機構要不斷加強農民工商業養老保險方面的監管制度和法制體系的建設,為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營造一個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和法制環境。
將外籍員工納入我國的社會保險,確保了制度的統一性和完整性。但該措施在討論之初,就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兩種看法。贊成的一方以人社部為代表。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指出:首先,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以及一些發展中國家,大都通過立法,強制要求在本國就業的外籍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我國的社會保險法要求外籍員工必須參保,乃是同國際接軌。其次,將外籍員工納入社保,也就在這方面給予了其國民待遇,保護了他們享受社會保障的權益。這樣,也使中外企業能更加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有利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最后,中國企業在向海外派駐員工時,也通常被要求參加派駐國的社會保險,繳納相應的費用。反對一方則指出,目前大部分外籍員工僅僅是在中國工作,退休后大都回自己的國家養老,而不會呆在中國。雖然《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允許外籍員工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但如果大部分外籍人員都選擇終止,將失去保障的意義。清華大學教授楊燕綏認為,中國只有和外籍職工國籍國簽訂協議,對社保的繳費、轉移、攜帶、分段計算做出銜接性規定,才能使外國人參加中國社會保險真正落定。在沒有相應制度安排的情況下,中國政府不能強迫外籍人士加入中國社保。她甚至警告,強迫外國人支付保費,將會出現問題,即如果他們離開時不能拿回支付的保費,中國可能會面臨一系列訴訟。從理論上講,正反兩方的觀點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無論是正方,還是反方,都是中國的政府和學者進行的分析的推測。而事件的當事人———外籍員工,究竟如何看待這個問題,雙方卻都沒有提及。本文將就這方面進行一些彌補性的探討,分析外籍員工參加中國社會保險的心態。
二、不同居留期間的外籍員工具有不同的態度
據了解,我國對外國人居留期限的管理主要分成兩類:一類是在中國居留半年以上、1年以下的,由公安部門頒發“外國人臨時居留證”;一類是在中國居留1年以上的,由公安部門頒發“外國人居留證”,一般1年一簽。此外,在三資企業工作的副總級以上的外籍人員,和一些歸國華僑可一次性申請一至五年的外國人居留證,但目前真正獲得5年居留證的外籍人士并不多。居留的時間不同,外籍員工對參加社會保險的態度也有很大的差異。對參加社會保險最為迫切的是,獲得外國國籍后返回中國長期就業的華僑。他們沒有語言和文化的障礙,參加社會保險使他們有一種安全保障感,和一定程度的歸宿感。其次是在我國長期工作的外籍管理人員,以及一些公共機構的長期派駐人員,加入社保也是組織機構為他們提供的一種福利,使他們能夠更加安心地在中國工作。中國日報的網上調查,從某種程度上印證了我們的這一看法。報道稱,來自英國的布萊爾,就對外籍員工參保政策表示歡迎。她在北京一家雜志工作。“我認為這項政策是好的,因為它將使在中國長期居留的外籍人士受益。”她說“:我不介意每個月繳納保險費,因為它讓我感覺自己在很大的意義上屬于中國,不再僅僅是個外人。”但這類在我國長期工作的人員比例較小,我們的訪談對象中,僅有一位在中國工作超過5年。對參加社會保險最不熱心的當屬短期居留人員,類似我國農民工對待社保的態度。他們絕大部分認為自己在中國不會呆多久,大部分回答最多工作二三年,因此對長期性供款的社會保險不感興趣。一些被訪者擔心他們的工作環境將會因此惡化,因為繳納額外的社會保險費,老板可能會降低他的薪水。如果成本上升太多,公司甚至可能聘請“打黑工”的來替代他們。對于他們而言,來到中國,主要是賺錢和增加經驗,然后再次離開,基本不太可能長期居住。因此,他們根本不需要社會保險。個別訪談對象甚至表示,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應著眼于自己的居民,而不是給他們添麻煩。現在的問題是,這類人員占了外籍員工中的絕大部分,在我們的訪談對象中占了80%以上。
三、商業保險的替代性
影響外籍員工參保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商業保險提供的替代性。對于大多數受訪者而言,因為僅在中國短期性就業,他們更加青睞商業保險。商業保險比較靈活方便,同時契約性的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清晰,即他們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供款和能夠享受的保險待遇。并且,雙方都是基于市場關系上的對等主體,因此他們就有較強的選擇性。這尤其對自由主義傳統下的美國人,具有特別的吸引力。而雇傭外籍員工的很多公司,也樂于為他們購買商業保險,也是因為靈活方便。他們就不必為每一個非長期就業的外籍員工,一一辦理手續繁瑣的社會保險。而商業保險提供服務也非常便捷,受到勞資雙方的好評。在我們的訪談中,90%的外籍員工都購買了商業保險,其中一半左右是由公司購買,還有一部分是由公司和自己各付一半,也有1人是自己購買。對于當前實施的《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多數受訪者認為沒有必要。如他們根本不會在中國呆15年之久,因此退休保險無用處;他們也不會去在公立醫院排長隊等待,由此醫療保險也是一種浪費,同時公司大都給他們購買了商業醫療保險。這樣他們就可以去環境更好,服務更便利的私立醫院就醫。就暫行辦法條文本身而言,雖然其中規定了外國人參保后的所能獲得的權益,但還是沒能讓他們搞清楚怎樣才能獲得這些權益,辦法中有的條文不夠詳細具體,有的不夠形象簡化。這和我國的社會保險同西方國家存在較大差別有關系,西方國家大多實行是現收現付制,而我國則實行部分積累的統賬結合模式,讓他們在短時間內理解,確實有點困難。比如,辦法中規定“:凡外國人在規定領取退休金的年齡前離開中國的,他/她的個人賬戶將被保留。如果重新進入中國就業的外國人,可以供款期計算累計;外國人在按中國政府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支付的外國人在他/她的個人賬戶的金額一次性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外國人死亡后,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中的剩余金額可以被繼承……”在這些規定中,僅僅讓外籍員工搞清楚個人賬戶是怎么回事,就挺費勁的。“供款期計算累計”“,辦理手續一次性終止保險關系”,等等,就更是難上加難。再有,從參保的強制性來說,西方國家除了北歐及其他少數國家實行強制性原則外,大部分國家都采取自愿參保原則。當前,讓外籍人員強制參保,而權利和義務關系也不是很清晰,很容易讓他們感覺到這是中國在巧立名目收費,目的在于擴充社會保障的資金,而非為外國員工在中國的社會保險考慮。美中貿易委員會(USCBC)敦促中國,“外派的員工應被允許選擇退出,因為他們仍然受雇于海外雇主,是不可能享受的中國提供的社會保險的任何好處的,因為它們通常只有很短的時間在中國工作的。”“外籍員工應該被允許選擇醫療保險,如果他們已經有了其他醫療保險,或者他們不需要中國提供的醫療保險”歐盟商會也提出,希望其員工能選擇是否加入中國的社會保險。
四、不同的保險態度不同
我國的社會保險主要包括“五險”,其中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不需要員工繳費,這里僅就需要外籍員工繳費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進行分析。他們感覺最重要、必須參加的保險,當屬醫療保險。“對我而言,健康保險是確定無疑最重要的”,很多被訪者都表達了類似的看法。他們購買的商業保險,也主要是醫療保險、健康保險或人身保險。但是,如前所述,他們更看重的是商業醫療保險,而不是社會保險。對他們而言,社會保險中的醫療保險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除了前述排隊和醫療環境方面的原因,更大的阻礙因素是語言。醫療方面的很多專業術語甚至會難倒一些公司的翻譯人員,而各大公立醫院也難以配備多國語言的專門翻譯。然而,細微的語言差異也可能導致嚴重的醫療事故。因此,外籍員工極少進入我國的公立醫療機構就醫,我們所訪談的對象一般會通過商業醫療保險,進入當地的私立國際醫院。而這些醫療機構往往是排除在醫療保險定點機構之外的,這就極大地打消了外籍員工參保的熱情。由此,就進一步引出另外兩個問題,一是如何看待退保,一是如何保持社會保險關系有效,并重新激活。談到將來離開中國退保時,一位歐洲籍工作人員談到,“中國政府的辦事效率太低,并且部門復雜,我覺得想要拿回錢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如果我交了這些錢,就無所謂了,就讓它進入中國社會保障部門的口袋吧”,另外好幾個訪談對象都表達了類似的觀點。并且,如果退保,無論是公司還是員工,都無法領回公司支付的統籌部分的繳費,這對他們是有失公允的。當前,所有的受訪者都還沒有意識到這個深層一點的問題,但是遲早會被人發現。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外籍員工離開時不終止養老保險,如何續保的問題。當前尚不明確的是,他們離開中國后,其社會保險關系能夠保持多長時間的有效期。據一個訪談對象介紹,如果希望保持中國的養老保險,他們離開中國后,需要每年向所在國的中國使領館提交一份自己的社會保險材料,以確保自己的帳戶保持有效。這對于他們來說,手續將不勝其煩。更要緊的是,他們絕大部分人不能確保能在退休前繳足15年的保險費,并且我國還規定了65歲后外國人不得在中國就業,這樣時間上也不能確保他們在中國累計就業15年以上。不過,當前我國允許退休前一次性補繳夠剩余年限的養老保險費用,或許能對這個問題有所補救。最后,即使繳足了養老保險,領取也是個問題,雖然可以委托代領或申請匯兌,但身份審查也將非常繁復。最后是失業保險,暫行辦法也規定的外國人應該參加失業保險。這里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如果在中國沒有了工作,他們將很快離開中國,而不是申請失業保險,很多訪談對象都這樣回答。同時,如果沒有了工作合同,他們的簽證就變得無效,他們也就難以獲得失業保險金。因此,繳納失業保險對于他們幾乎沒有什么意義。而且,他們離開中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時,繳納的失業保險也不會得到退還,這讓他們感到尤其不公平。
五、雙重支付與雙邊豁免協議
【關鍵詞】商業保險,社會保險,融合
一、引言
2013年10月25 日上午10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召開新聞會,介紹2013年第三季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展情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介紹,人社部積極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已有23個省份出臺大病保險實施方案,確定120個試點城市。作為商業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融合的典型范例,大病保險已初見成效。
二、商業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融合發展現狀
目前,國內已經有了一些成功的經驗。“新鄉模式”、 “江陰模式”、“德陽模式”采用委托管理,確立了 “征、管、監”相分離的商業化管理與運作模式。這幾種模式的實質是一種公共服務外包,政府把開展“新農合”的費用報銷及費用控制等事務打包出售給保險公司。這樣既節約了成本,又充分利用了保險公司的專業技術和人才,實現了醫療費用的有效控制與基金安全有效運作;同時,保險公司通過開辦這些服務,樹立了在老百姓心目中的良好的形象,有利于保險公司其他業務的開展,雙方實現了雙贏。
“洛陽模式”在基本醫療保險方面采用委托管理,而在城鎮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等補充性的保險方面則以保險合同方式承保。這種補充性的醫療保險計劃促進了洛陽市醫療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成為全國醫療保險的成功范例。
“湛江模式”和“洛陽模式”有相同之處,但 “湛江模式”的創新點還在于,補充醫療保險的保費是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里支付,老百姓不用多出一分錢就提高了保障水平。在這種創新模式的引導之下,成都市等120個試點城市積極推動大病醫療補充保險,為商業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的融合起到了示范作用,同時也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醫療保障體系,體現出社會保險財富的再分配的重要作用,促進了社會公平的實現。
三、商業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融合面臨的問題
目前,大病醫療保險的連年虧損也是阻礙其發展的關鍵性因素。大病醫療保險要求保險公司實現的是保本微利,然而實踐表明,承保大病醫療保險,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是處于虧損狀態。日前,參保大病醫保的中國人壽(16.27,?-0.10,?-0.61%)今年上半年報披露,該公司2013年上半年新開展的大病保險業務,保險業務收入為人民幣12.68億元,提取保險合同準備金共計人民幣11.57億元,利潤總額為人民幣-0.75億元。“幾乎全行業在大病保險業務上都面臨虧損。”多位保險公司人士均如此表示。保險公司承保大病醫療保險的主要動力在于通過大病醫療保險打響自身品牌,實現其他險種的業務增長。可是,如果大病醫療保險長期處于虧損狀態,勢必會打擊保險公司承保積極性,在利益驅使下,也有可能降低其服務質量。
四、商業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融合建議
(一)政府方面。引進管理式醫療,控制醫療費用。管理式醫療保險首先是美國提出的,其實質是把“醫院——保險公司”聯合成為一個管理式醫療組織,兩者同享利益,公擔風險,通過這種利益連接,可以有效的控制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由于第三方介入(醫院)產生了一系列的道德風險,這也是大病醫療保險虧損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國家能從立法上面規范這種運營模式,這將是醫療保險突破其發展瓶頸的新思路。加快公立醫院改革,取消以藥補醫。黨的十八界三中全會指出,要統籌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監管體制綜合改革。取消以藥補醫,理順醫藥價格,建立科學補償機制。改革醫保支付方式,健全全民醫保體系。
如果改革取得有效成果,這對醫療保險的發展是一個強大的助力,完善有效的醫療服務體系同時嚴格控制了醫療費用,增加了保險公司參與大病醫療保險的積極性。充分利用保險公司異地理賠優勢。大型的保險公司(如國壽、平安)的網點遍布全國,其在異地理賠方面有非常豐富的經驗。目前社會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尚不健全,異地理賠難成為一個顯著的問題,如果能夠采用委托服務,利用保險公司異地理賠的優勢進行社會醫療保險異地理賠,會大大提高理賠效率,減少信息不對稱,控制理賠成本。
(二)商業保險公司層面
樹立長期經營,微利觀念。保險公司開辦大病醫療保險必須確立微利觀念。因為大病醫療保險具有社會福利的性質,是不允許保險公司有高額收益的。保險公司從事大病醫療保險的目的不是為了盈利,而是為了企業形象的樹立,為其他險種的銷售創造條件,所以保險公司應該有大局觀,不應該關注眼前一時利虧,要有長遠打算。
專業化理念。保險公司開辦社會醫療保險的關鍵在于其專業的服務,這是保險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如果其喪失了核心競爭力,便喪失了與社會保險融合的資格。專業化的理念是全方位的,從人員素質,產品專業化,服務專業化,技術專業化都有體現。保險公司應該積極培養和引進高技術、高素質人才,從產品開發,精算定價,核保核賠等方面體現其專業優勢。
樹立產品創新意識。創新是一個國家的靈魂,也是保險行業不斷發展的有效推動力。大病醫療保險的創新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發展。首先,針對不同需求設計不同的產品。不同收入水平的人需要的保障力度是不一樣的,不同職業與身體健康情況的人也會有不同的醫療保險需求,另外不同的醫療環節也有不同的保險需求,保險公司應該積極探索創新險種,滿足更多老百姓的需求。其次,對于那些“弱保體”或者“拒保體”可以設定條件承保,保險行業有句話,“沒有不可保的風險,只有沒有設定的條件”,對于很多高收入的群體,他們是很有投保能力的,但是往往健康狀況不盡人意,如果設定合理的承保條件,不但可以滿足更多人的需求,還可以增加承保范圍,增加醫療保險的覆蓋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