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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演練評估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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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演練評估報告

第1篇:消防安全演練評估報告范文

關鍵詞:國際旅游島;消防;保障

中圖分類號:D920.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35-0053-02

在“十二五”發展的關鍵階段,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進入快速發展時期,2012年10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提出了“十二五”時期基本建成海島型立體化火災防控體系,基本形成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全省消防綜合實力適應國際旅游島建設的需求,重點區域消防綜合實力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主要目標。本文認真研究消防發展目標,結合海南消防工作實際,提出了強化國際旅游島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建設的幾點措施。

一、抓住全民消防這個根本

消防工作是一項社會性非常強的工作,關系到每個單位、每個家庭和每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我國消防工作要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海南省消防條例》規定“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只有發動各級政府、各部門、社會單位和廣大群眾廣泛參與,消防工作才能不斷進步。因此要發動社會力量,建立全民消防工作格局:堅持政府主導,各級政府要把強化消防管理,加大消防投入,推動基礎建設,研究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作為政府重要工作,確保消防工作和經濟社會同步發展;堅持部門聯動,完善職能部門聯合檢查、聯合執法、信息互通的聯動工作機制,強化源頭管控,嚴格依法審批,強化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堅持全警消防,公安機關組織各警種和公安派出所,完善多警聯勤的消防工作機制,構筑全警消防工作模式,合力做好消防監管工作;堅持全民參與,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團體,動員廣大人民群眾和消防志愿者參與消防工作,發展消防公益事業。

二、抓住重點防范這個關鍵

海南消防安全形勢呈現以海口為重點的中心城市高層、地下建筑和公眾聚集場所眾多,以三亞為中心的旅游高端酒店群、涉外賓館眾多,以洋浦為龍頭的工業走廊石油化工、化學危險品密集,以博鰲為代表的重大活動、重大會議、影響力大的特點,消防安全壓力逐年增大。一是提升重點地區消防管理。海口、三亞、洋浦、瓊海等地屬于海南經濟社會發展較快,具有區域性引導作用的重點地區,這些地區應當主動作為,制定和執行更加嚴格的地方消防安全標準,爭取到2015年消防綜合實力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二是提升重點行業消防管理。以海南油氣化工和旅游行業為重點,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墻。強化石油化工消防安全規范化管理,加強對操作人員消防安全培訓,配齊配強石油化工火災撲救的消防裝備和滅火藥劑。研究制定旅游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評星評級內容,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星級旅游賓館、酒店、景區實施降星降級或者摘星摘牌處理。三是嚴格火災高危單位管理。火災高危單位主要是指易造成群死群傷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對于火災高危單位,不能局限于一般化的管理,必須緊盯主要致災因素,采取超常的措施和超強的手段,提出更嚴格的要求、制定更高的標準、運用更科學的方法,實施嚴格規范管理,提高物防技防措施。四是強化薄弱環節管理。老城區、城中村、城鄉結合部、三合一、偏遠農村等一直是海南消防工作的薄弱環節。要堅持常態化排查整治,對存在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的區域性火災隱患,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整治方案,消除火災隱患。對存在嚴重威脅公共消防安全隱患的單位和場所,要采取改造、搬遷、停產、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必要時采取政府掛牌督辦、媒體曝光等手段,切實解決突出問題。研究制定農村消防建設標準,明確農村消防設施配備標準,將農村消防經費列入市縣財政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三、抓住網格化、戶籍化這個基礎

當前受消防監督管理體制的影響和消防警力限制,村鎮、社區消防排查不到位、監管有漏洞,社會單位消防管理責任不落實、被動應付等問題影響了消防安全穩定,特別是偏遠農村仍是火災的高發區,因此要注重強化火災防控基礎。一是通過“戶籍化”管理提升單位自我管理能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包攬式的消防監督檢查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消防管理的需要。單位是消防工作的主體,只有提高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意識,實施“戶籍化”管理,推動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提升單位自我管理能力,才能預防和減少火災發生。建立信息化工作平臺,實施三項報告備案制度,即實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確立或者變更報告備案制度,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情況定期報告備案制度,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定期自查評估報告備案制度。通過報告備案對單位實行動態監管,采取“紅、黃、綠”三色預警,有針對性的加強對單位消防安全指導服務。二是通過“網格化”管理實現消防監管全覆蓋。全省劃分消防安全三級管理網格,即:將街道鄉鎮劃分為“大網格”,社區行政村劃分為“中網格”,居(村)民樓院、村組、生產經營單位劃分為“小網格”,每個網格成立消防工作組織,配備專兼職消防工作人員并定期組織培訓,對網格內的單位、場所、居(村)民樓院、村組實施動態管理,著重解決村鎮、社區消防無人管、不會管的問題。

四、抓住旅游消防這個特色

消防工作,宣傳系于一半。海南是旅游大省,年接待游客超過3 000萬人次,做好旅游消防宣傳是服務保障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的重要內容。一是社會化宣傳。報刊、廣播、電視、有新聞資質的網站等主要媒體,要定期安排時段或者版面無償開展公益消防宣傳。利用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等資源,定期開展公益消防宣傳。人員密集場所、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結合本場所特點開展消防常識和逃生自救宣傳。每個市縣還應當至少建設1處消防安全教育社會實踐基地,作為常態化的消防宣傳教育載體。二是全程化宣傳。把消防宣傳滲透到游客進出島、住酒店、坐汽車、游景區、逛商場等各個環節。旅游經營單位要開展針對游客的消防宣傳。通信運營企業免費為進島游客第一時間發送消防安全提示短信。導游對游客開展1分鐘的消防安全提示。旅游大巴、公交車、出租車等交通工具張貼消防安全“三提示”,播放消防宣傳短片。賓館酒店等旅游接待場所設置消防安全提示標志。旅游景區景點借助電子導游牌、廣播、門票、電瓶車等載體,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景區旅游講解內容,開展對游客的消防宣傳。將消防知識編成黎族山歌、木偶戲等海南地方傳統文藝節目,在旅游景點演出,打造本土特色消防宣傳品牌。成片開發的旅游度假區應當建立消防共建、資源共享、隱患共查的區域協作機制,并依托這些景區設立與當地融為一體、風格獨特的消防宣傳教育基地。三是多元化教育。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及公務員培訓、社會培訓、職業培訓、學校教育、員工普訓、科普和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學校應當選聘專兼職消防輔導員,開設消防課程,開展全員應急疏散演練。加強對消防從業人員、保安員進行消防技能培訓,將消防知識納入職業考試內容。

五、抓住海島型立體化火災防控體系這個要求

海南特殊的地理位置,決定必須立足于自防自救,切實做大做強自己,全面提升社會火災防控能力。一是不斷提升應急救援保障水平。依托公安消防隊伍,建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海上消防力量建設,沿海市縣應當建立海陸消防站,提升水上救援能力。加強應急救援訓練基地和特勤消防力量建設,打造滅火救援的拳頭力量。加強戰勤保障體系建設,在海島東西南北和中部地區分別建設區域性應急救援保障中心,在部分滅火救援任務較重的市縣建設市縣級應急物資儲備保障中心,打造全省1小時戰勤保障圈。二是強化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大力發展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本省的重點鄉鎮、特色旅游小鎮、開發區、旅游度假區和其他大型企業、大型倉庫,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同時研究制定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明確建隊范圍、建設標準、車輛管理、經費保障、優惠政策和非現役消防員用工性質、工資待遇、社會保險、評功評烈等內容。三是強化社會聯動機制建設。立足高層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災撲救和地震災害應急救援等任務的實際需要,加大對消防信息化建設的投入,提高公安消防部隊與其他部門的協同作戰能力。建立健全滅火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和社會聯動機制,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組織跨區域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處置水平。

六、抓住責任落實這個保障

第2篇:消防安全演練評估報告范文

危險化學品定義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害只要分類理化危險、健康危險、環境危害。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1.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熟悉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2.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準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庫手續,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寸報表;定期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劃提前上報采購計劃,保證生產;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關要求對倉庫內的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5.定期對庫房進行定時通風,通風時不得遠離倉庫。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盜;

6.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職工進行監督檢查,嚴防原料和產品流失;

7.對危險化學品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分垛儲存、擺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并指導進入倉庫的職工正確佩帶勞保用品;

9.定期對倉庫內及其周圍的衛生進行清掃;

10.按時完成廠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城鎮燃氣、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及港區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辨識確定,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是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條 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對本轄區內的重大危險源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險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推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的信息化建設。

第二章 辨識與評估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并記錄辨識過程與結果。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評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重大危險源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由本規定附件1列示。

第九條 重大危險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

(一)構成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且毒性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客觀公正、數據準確、內容完整、結論明確、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僅適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場所、人員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術和監控措施;

(八)事故應急措施;

(九)評估結論與建議。

危險化學品單位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的,其安全評價報告中有關重大危險源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

(一)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已滿三年的;

(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

(三)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或者儲存方式及重要設備、設施等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或者風險程度的;

(四)外界生產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五)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具備緊急停車功能。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三)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

(四)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五)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四條 通過定量風險評價確定的重大危險源的個人和社會風險值,不得超過本規定附件2列示的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

超過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并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難以立即排除的,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使其了解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熟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依法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所在地區涉及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對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配備便攜式濃度檢測設備、空氣呼吸器、化學防護服、堵漏器材等應急器材和設備;涉及劇毒氣體的重大危險源,還應當配備兩套以上(含本數)氣密型化學防護服;涉及易燃易爆氣體或者易燃液體蒸氣的重大危險源,還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設備。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一)對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二)對重大危險源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并及時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辨識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逐項進行登記建檔。

重大危險源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辨識、分級記錄;

(二)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四)區域位置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

(五)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

(七)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演練計劃和評估報告;

(八)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九)重大危險源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責任機構名稱;

(十)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

(十一)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后15日內,應當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連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文件資料只需提供清單),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將轄區內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將轄區內的一級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至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重大危險源出現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檔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新建、改建和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和分級、登記建檔工作,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員,加強資料歸檔。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將轄區內上一年度重大危險源的匯總信息報送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轄區內上一年度重大危險源的匯總信息報送至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15日前,將轄區內上一年度重大危險源的匯總信息報送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二十七條 重大危險源經過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不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核銷。

申請核銷重大危險源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載明核銷理由的申請書;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人、聯系方式;

(三)安全評價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核銷的文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核銷并出具證明文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聘請有關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將轄區內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核銷材料報送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將轄區內一級重大危險源的核銷材料報送至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危險化學品單位做好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登記建檔、備案、監測監控、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核銷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的運行情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和落實情況;

(二)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分級、安全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情況;

(三)重大危險源的監測監控情況;

(四)重大危險源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檢測、檢驗以及維護保養情況;

(五)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修訂和演練情況;

(六)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七)安全標志設置情況;

(八)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配備情況;

(九)預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工業(化工)園區等重大危險源集中區域的監督檢查,確保重大危險源與周邊單位、居民區、人員密集場所等重要目標和敏感場所之間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及相關標準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監測監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的。

第三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對重大危險源中的設備、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測、檢驗的。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以及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器材、設備、物資,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或者核銷的;

(五)未將重大危險源可能引發的事故后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的;

(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開展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

(七)未按照本規定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第三十五條 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危險化學品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3篇:消防安全演練評估報告范文

根據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工作安排,今天我們在這里召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暨安全工作會議,主要任務是:全面貫徹落實市、區安全生產(消防)工作會議精神,回顧總結去年街道安全生產工作總體情況,分析當前安全形勢,研究部署今年安全工作任務。下面,我講三點內容:

一、認識要再提高,必須始終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

    2018年,在我們的共同努力下,**街道安全生產形勢總體保持穩定。主要表現在:

(一)事故指標控制趨穩。除交通領域發生4起事故,消防領域發生5起小火災外,其他領域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總量繼續呈下降態勢,完成了安全生產三項指標“零增長”的任務。

(二)責任體系不斷健全。一是修訂《展茅街道“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暫行規定,嚴格安全生產履職績效考核和失職責任追究;二是細化部門監管責任,建立了安全生產權利和責任清單,按照安全生產專委會和科室(部門)職能分工,各司其職;三是完善安全考核制度,印發《展茅街道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其中包括科室、社區、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考評細則,使各單位安全目標任務具體化;四是突出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抓建章立制,提高企業的基礎管理水平,抓設施完善,提高企業本質安全度,抓教育培訓,提高企業全員安全素質,抓標準化建設,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抓危險源監控,提高企業應急處置能力。

(二)安全基礎日趨強化。一是積極推進規上企業安全標準化和小微企業安全規范化工作,除新進企業外,展茅企業安全標準化和規范化創建率達到了100%;二是完善區域安全風險管控,修訂完善了街道工業區塊(B區)區域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為園區總體安全布局、規劃,園區安全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等各項安全工作提供了科學指導;三是推廣使用智慧式用電安全管理系統,該系統對電氣火災事故的發生起到了良好的防范作用,有18企業單位已安裝智慧式用電系統設備共計31臺;四是加大安全生產基礎設施配備,為全力護航創城工作,街道對各社區村、企事業單位開展消防排查,加配了大量消防設備設施。

(三)安全整治深化推進。根據省、市、區黨委、政府和各級部門要求,**街道繼續開展以安全生產“打非治違”為重點的各項專項行動,解決了安全生產領域的諸多突出問題,促進了安全生產形勢好轉。一是完成區政府掛牌督辦的2處重大隱患治理;二是對危化、涉氨制冷、建材、機械加工的19家企業進行年后復工專項檢查,整改隱患32條;二是**街道金城街火災發生后,對轄區內企業員工宿舍、出租房、超市、沿街店鋪等開展密集場所消防整治,深入治理存在“三合一”、“多合一”、消防設置配備不足等單位34家;三是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按照***安委會關于《進一步深化全區安全生產大檢查的緊急通知》的工作要求,結合**街道實際,對工礦商貿、漁業船舶、消防、建設施工、道路交通、教文衛等重點領域的54家單位,整改各類隱患66條。在各類檢查和整治中,邀請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警示約談7次,協助和辦理行政處罰案子10個,處罰金額33700元,形成了打擊企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

(四)安全宣傳形式多樣。街道安委辦除了做好各類安全法律法規、政策和各級《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的日常宣傳,更是突出在節假日、“兩會”、“安全生產月”、創城期間等特殊時段通過懸掛安全標語,張貼安全畫報,發放安全圖冊,推送安全短信等形式,分時段、大范圍地開展安全宣傳,提高全社會對安全生產的普遍認同,特別是在六月份的“安全生產月”中,通過組織開展“企業安全大講堂”,安全知識競賽,安全生產應急演練和應急技能比武,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七進”等活動,提升了社會各界對安全的關注度,提高了企業和民眾安全知識和素質,獲得了上級領導的肯定。

從上述指標數據和任務完成情況看,今年安全生產工作是有成效的,也是近些年來安全生產形勢比較好的一年。這是街道所有社區村、各部門、企業和在座各位共同努力的結果,借此機會,我代表街道辦事處,對剛才受到表彰的先進單位和個人表示祝賀,對各社區村、各部門和廣大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長期奮戰在安全生產工作一線的同志們,表示衷心的感謝和誠摯的問候!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當前我們的安全生產工作中還存在不少問題:責任落實不夠徹底,監管體制不夠完善,安全基礎比較薄弱,教育培訓欠多樣化;部分微小企業存在安全機構缺失,安全投入不足,技術裝備陳舊,安全條件落后等等。這些問題,隨時都有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我們一定要引起高度的重視和警覺。

一是安全壓力仍然較大。2019年1月到目前,國內已經發生多起安全生產事故。2月23日,內蒙古銀漫礦業井下發生重大運輸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傷;3月1日,山東威海榮喜港一艘外籍冷藏運輸船發生液氨泄露,造成5名中國籍船員死亡;1月18日,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發生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二是安全隱患仍然較多。企業方面,展茅危險化學品企業、勞密型企業、新進企業數量多,這些都是安全監管重點領域和安全隱患較多的企業。社區村方面:由于規劃落后,民房老舊、許多出租房、沿街店鋪存在較多的消防安全隱患。

三是安全意識仍有待提高。監管層面,少數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仍然存在僥幸心理和畏難情緒,不同程度地存在被動應付多,主動防范少;工作布置多,督查落實少;短期整治多,治本措施少等問題。企業層面,少數企業法人代表和負責人安全意識比較薄弱,領導和管理安全生產能力比較弱,主體責任不夠落實,安全宣傳、上崗培訓等工作還不夠到位,生產過程中仍然存在違規違章行為。

對于安全生產的這些薄弱環節和困難問題,我們要引起高度重視,切實增強工作緊迫感和責任感,居安思危,警鐘長鳴,始終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

二、重點要再突出,切實提高安全生產工作水平

按照2019年區政府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目標管理,切實加強安全責任制、隱患排查治理、預防控制體系建設、提升依法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各類生產安全和火災事故,堅決遏制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具體工作中,要強化五個方面重點:

(一)突出企業安全,發揮企業主體作用。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抓安全生產工作,從根本上說就是要督促企業采取剛性手段,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真正落實主體責任。現階段,企業發生安全事故成本仍然較低,對企業發生安全事故的懲處還不夠嚴厲。當前,我們加快發展任務艱巨,服務企業并為企業創造良好環境是必要的,但安全監管必須嚴格。各監管部門務必要采取更加嚴厲的措施、更加有效的辦法、更加耐心細致的工作,積極引導和嚴厲督促企業全面落實主體責任。要在今年實施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和“黑名單”等制度基礎上,細化操作方案,在安全基礎差,安全管理人員缺失的企業開展試行。

(二)突出隱患整治,嚴防各類事故發生。隱患的排查治理,是落實安全生產預防為主原則的具體體現,是減少和預防事故的有效手段。隱患就是事故,隱患不排除總有一天會引發安全事故。各監管部門要以鐵的決心、鐵的手腕全面排查和治理各類安全隱患,做到防患于未然。一要改進隱患排查方式方法,安全生產的很多領域都比較專業,對隱患的排查僅靠部門干部難以完全到位,要充分調動各方面專家力量,提高發現隱患的能力;二要加大隱患整治力度,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狠抓整治措施落實,做到發現一個整治一個。特別對可能導致較大以上事故的重點隱患和突出問題,要按照分級管理、分級督辦的原則,實施掛牌督辦制度,明確時限,落實責任,確保完成;三要加大專項整治力度,選擇重點和安全薄弱領域開展專項整治,對提高安全生產工作水平,仍然是一個有效的辦法。深化推進專項整治,要堅持以求實效為根本目標,明確標準,突出重點,加大力度,做到真正解決問題。

(三)突出打非治違,提高安全監管水平。非法違法、違規違章生產經營和建設是導致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各監管部門及相關企業要切實提高監管水平,嚴厲打擊和懲處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一要明確監管重點,緊緊抓住工業企業、建筑施工以及旅游景區等重點領域,以及非法違法、違規違章生產經營和建設等重點環節,創新方法,采取措施,不斷提高監管水平;二要加大打擊力度,針對事故多發行業領域的非法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堅決打擊,加大處罰力度,決不能以罰代整、以罰代關、以罰代刑。對存在問題的企業,該關的關;對非法違法經營主體夠上刑事責任的,該判的判,真正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四)突出基層基礎,筑牢安全基礎防線。街道層面:完善安全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加大農村安全生產基礎設施投入,加強農村基本消防設施配備,提高農村道路建設安全標準等級,開展農村危房加固改造;加強農業生產安全技術指導和從業人員安全技能培訓,實施農民安全素質提升工程;完善街道、各社區村應急救援聯動體系建設。 企業層面: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大力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安全科技支撐能力建設,包括安全生產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建設;推動各企業和工業區塊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五)突出制度建設,強化安全機制保障。一要健全安全投入機制。除加大街道安全生產投入力度外,要研究制訂有利于安全生產投入的激勵獎勵機制,鼓勵企業主體加大投入力度。二要健全應急救援機制。要構筑協調聯動、靈活高效的應急工作機制。要強化企業、部門和街道三級預案的銜接,要根據實際適時組織開展演練,提高應急救援和應急處置能力。三要健全安全執法機制。對社會影響廣、區域性、傾向性的安全生產問題,要實現部門聯動、聯合執法、集中整治。對好的經驗做法,要及時總結推廣。四要健全宣教培訓機制。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至關重要。當前,全社會的安全生產知識普及程度不高,應急避險逃生能力較弱。各部門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特別是利用好“安全生產月”等特殊時段,積極組織,精心策劃,掀起宣傳學習安全理念和知識的,要創新宣傳方式,提高實效。

在2019年,我們的思想認識要更加堅定,安全責任要更加強化,監管要更加到位,重點要更加突出,切實做到一刻也不能放松。

三、責任要再落實,確保完成安全生產目標任務

一是領導責任要到位。要始終把安全生產擺在工作的突出位置,特別是各安全分管領導和部門單位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第一責任,做好重大問題的協調解決;要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做到分管工作和安全生產“兩手抓”,確保安全生產責任的全面落實。

二是部門監管要主動。安全生產最有效的辦法,就是預防在先。街道安委會和各專委會要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加強與各部門的溝通協調。各科室和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職,加強配合,齊抓共管,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第4篇:消防安全演練評估報告范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維護建設運營單位和乘客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軌道交通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外省、市相連的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有軌電車等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公共客運系統。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安全運營、規范服務、綜合開發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管理工作,將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設施設備保護和應急事件處置等有關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獨立建設或者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管理。

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實行政府投資與社會投資相結合,鼓勵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需要。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秩序。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一節 規劃管理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城市產業規劃相銜接。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城市軌道線路控制規劃和城市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線路控制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將其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規劃控制區。

經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 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征求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適應線網建設及運營的需求,預留必要的空間、結構等建設和運營條件,確保足夠的疏散能力和便捷的換乘條件,與周邊互連互通,促進各線路之間及與周邊交通、建筑物和相關配套設施之間的協調發展。

編制城市軌道線路控制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道路網、公共交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等交通配套設施及用地需求,使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有效銜接。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首末站、分期建設起點站、有條件的中間站應當配套相應的公交、社會停車設施,與城市軌道交通同步規劃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辦理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內土地的出讓、劃撥手續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根據規劃控制范圍,出具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區間風井、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及地下結構對建設項目的控制要求,由規劃主管部門將其作為建設項目規劃條件的附件。

第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配套的公安警務、消防、安防等設施項目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同步規劃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節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應當依法使用地表以下空間。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要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在實施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對上方和周邊已有建(構)筑物的影響,其上方建(構)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應當保障其上方和周邊已有建(構)筑物的安全。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四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工作,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并符合保護周邊建(構)筑物的技術規范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通行設施的設計與建設應當滿足老年人、殘疾人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條 鼓勵城市軌道交通車站、通道與周邊建(構)筑物之間互連互通,相鄰的連接通道應當按照便利共享的原則合理利用。

已開通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建筑物的業主要求與車站交通互通的,應當依法報請有關部門審批,有關部門進行審批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

第十七條 因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及綜合開發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集體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由相關的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因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遷改市政設施及管線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產權單位、測繪(勘測)單位了解管線設施情況。相關主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產權單位、測繪(勘測)單位應當提供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通信和人防工程、建(構)筑物等管線、設施的檔案資料。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城市軌道交通站點管線綜合設計,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統一實施管線遷改或者由建設單位直接委托產權單位、總承包單位實施,并委托測繪單位同步完成地下管線竣工測量,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將竣工測量資料提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使用建(構)筑物、人防工程及管線等檔案資料的,有關主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和產權單位應當如實及時提供和配合。

第二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應當對沿線涉及的建(構)筑物、管線以及其他設施進行調查,根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編制監測方案和專項安全保護方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施工影響。做好建設工程涉及的道路、河道、橋梁、管線、交通安全設施等設施設備的維護,保證其安全運行。

建設單位需要派員進入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建筑物內進行調查、監測、鑒定的,應當事先向業主、實際使用人發出通知,業主、實際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開工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編制交通組織方案,避免或者減少工程施工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組織初步驗收,并組織不少于三個月的試運行。

試運行及初步驗收合格后,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試運營基本條件的評審申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合格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進行試運營。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對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測和綜合驗證。試運營期不得少于一年。

試運營期滿,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報相關部門組織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運營。運營單位應當在投入正式運營三十日前書面告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應當設置相應的專用車道標志、標線,并在必要路段進行物理隔離。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禁止其他車輛通行的標志、標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平面交叉路口設置停止線、警示標志、有軌電車車道線,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禁止超高、軸載質量超限車輛駛入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的標志、設施。相關交通信號燈應當在保障平面交叉路通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軌電車優先通行的要求設置。

第三節 綜合開發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本體工程用地(上蓋)與周邊土地的綜合利用進行研究,報市人民政府審核,確定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用地范圍。

第二十五條 需要對城市軌道交通場站進行綜合開發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的城市設計,由規劃主管部門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范圍內的用地,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進度同步規劃、聯動供應、立體開發。

對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范圍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綜合開發。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用地范圍及空間內,運營單位可以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進行綜合開發,設置商業、民用通訊、廣告等經營設施。

運營單位從事前款規定的經營項目,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的運輸功能和公共服務功能,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企業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以及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定期對運營情況進行安全評估,及時整改安全隱患,確保設施設備處于安全運行的狀態;

(三)按照運營服務標準和實時客流需求,提供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運營服務;

(四)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運營、規范服務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保證主要行車崗位工作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上崗前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五)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隧道及車站站臺、站廳、疏散通道、出入口、風亭、列車車廂內及其他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標志,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六)公布服務承諾,保證服務質量,保障安全、正點運營,實際運營未達到承諾水平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

(七)做好運營數據統計分析,定期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統計數據和運營信息;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

(二)會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三)對運營單位的服務質量、安全行車、車站設施、列車設施、站容秩序、票務管理、投訴處理、遵章守紀、社會評議等方面進行考核,運營服務年度評估報告;

(四)受理社會公眾對運營服務質量的投訴。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規劃、管理和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運營單位的安全檢查和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制定安防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制定和公告乘客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四)及時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沿線乘客出行規律及變化,以及其他相關公共交通運行情況編制運營計劃。運營計劃調整對運營服務水平有影響的,應當報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地鐵、輕軌管理范圍以車站出入口邊沿為界,地鐵、輕軌運營單位對車站出入口邊沿以內的范圍履行環境衛生管理和秩序維護義務。

地鐵、輕軌車站出入口邊沿以外和有軌電車開放式車站區域的暢通及秩序維護工作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

第三十三條 電力、通信、供水、燃料供應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用電、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

第三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的適當位置設置導向標志,并可以與其他城市道路、交通等公用標志組合設置,新建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的導向標志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同步實施。

第三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隧道的廣告設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規范,按照設計方案設置,不得影響安全及服務標志的識別和設施設備的使用、檢修,不得擠占疏散通道。

廣告設施設計及使用的材質應當符合相關安全規定,廣告設施的設置或者維護作業不得影響正常運營。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范圍內設置商業設施、拍攝影視資料或者從事其他可能影響行車安全、客運服務活動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節 客運服務

第三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保證空氣質量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符合國家標準,落實衛生管理措施,保持車站和車廂整潔、衛生;

(二)按照國家標準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減輕車輛運行的噪聲污染;

(三)出入口、通道、無障礙設施完好、暢通,引導標志齊全、易識別;

(四)在列車內設置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專座;

(五)維護車站和車廂內秩序,安排工作人員巡查,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應當合理設置自動售票設施和人工售票窗口,保持售票、檢票、自動扶梯、車輛、通風、照明等設施完好,安排工作人員引導乘客購票、乘車,及時疏導客流,高峰期增加運營車輛。

第三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務:

(一)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車到達、間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

(三)在車廂內醒目處張貼乘客守則;

(四)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或者因故延誤,及時通過多種信息方式告知乘客。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提供問詢服務,車站工作人員在接受乘客問詢時,應當及時準確提供解答。

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躺臥、乞討、收撿廢舊物品;

(三)踩踏座椅、追逐打鬧、彈奏樂器;

(四)擅自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散發宣傳品或者從事銷售活動;

(五)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

(六)在車廂內進食;

(七)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在陪護下進站乘車。

第四十一條 禁止乘客攜帶以下物品和動物進站乘車: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槍械彈藥和管制器具;

(三)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和尖銳的物品;

(四)運貨推車、自行車(含折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

(五)導盲犬之外的其他動物;

(六)其他影響安全運營的物品。

第四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票價執行并予以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票價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票務規則:

(一)持有效車票進站乘車;

(二)義務兵、革命傷殘軍人、傷殘人民警察、盲人及其他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可以持有效證件免費乘車;

(三)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費攜帶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兒童乘車,攜帶超過一名的,應當按照超過人數購買成人全票;

(四)城市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運行的,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運營單位按照當次購票金額退還票款;

(五)乘客應當接受運營單位的票務稽查,不得無票、持無效車票、冒用他人乘車證件或者持偽造證件乘車;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應當將車票交還。

第四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完善投訴受理制度,設立公開投訴電話,接受乘客投訴。運營單位對乘客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投訴人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情況、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擾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秩序或者影響運營安全情形的,應當及時報警或者向運營單位舉報,公安機關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節 應急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應急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應急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時,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

因故延誤或者中斷運行十五分鐘以上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暫時無法恢復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

第四十七條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

因客流量激增危及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應當采取乘客限量進站的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采取乘客限量進站的措施仍然無法保證運營安全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城市軌道交通部分區段運營并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后,停止全線運營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組織乘客疏散,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突發事件,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電力、通信、供水、地面公共交通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盡快恢復運營。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一節 保護區管理

第四十九條 下列區域為地鐵、輕軌的控制保護區范圍: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風亭、冷卻塔、直升電梯、控制中心、主變電所、線纜管溝等建(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十米內;

(四)過江(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米內。

下列區域為地鐵、輕軌的特別保護區范圍: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米內;

(三)出入口、風亭、冷卻塔、直升電梯、控制中心、主變電所、線纜管溝等建(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五米內;

(四)過江(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第五十條 下列區域為有軌電車的特別保護區范圍:

(一)地面線路軌行區,含軌行區上方供電接觸網范圍內;

(二)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其中過江(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米內;

(四)通信基站、變電所、車輛基地、電纜通道、連通車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

第五十一條 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范圍的,由運營單位提出,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二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制定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保護方案:

(一)修建、改建、擴建或者拆卸建(構)筑物;

(二)建設勘察、鉆探、打樁、挖掘、爆破、地基加固、地下頂進、灌漿、打井、降水、基坑開挖、錨桿及錨索等;

(三)堆土、取土、大面積堆載等大量增加或者減少地面載荷的;

(四)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等;

(五)敷設、埋設、架設管線、溝渠、線桿、隧道或者設置跨線、架空作業等;

(六)在過江(河)隧道段疏浚作業;

(七)移動、拆除或者搬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八)其他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和運營安全的作業。

城市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內,除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人防、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相連接的通道工程、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工程,以及已經規劃批準的或者對現有建(構)筑物進行改(擴)建并已經取得許可手續的建設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

第五十三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內進行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非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的,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條件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

第五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活動,依法需要辦理行政許可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在辦理許可手續時提交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保護方案。安全保護方案應當報經受理行政許可的部門組織論證后實施,論證會應當邀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參加。

依法不需要辦理許可手續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保護方案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未經運營單位同意的,不得擅自從事相關作業活動。

運營單位認為建設、施工活動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有較大風險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甲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并在施工前委托具備監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受影響區域的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監測。

第五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做好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權進入保護區內的施工現場查看。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停止危害,并立即向建設、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置,確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二節 其他規定

第五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和運營單位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會同公交企業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公交接駁預案,報市應急、公安、建設、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等主管部門備案;

(二)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機制,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監測和應急系統,配置建設、運營應急救援基地,配備安全可靠的設施設備;

(五)完善風險評估制度和事故預防、報告、處理制度;

(六)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排查整治安全隱患。

第五十七條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對進站乘客及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戴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保護受檢查人的隱私;

(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并經檢測合格的設施設備,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程;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物品。

乘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在實施安全檢查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或者違法攜帶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五十八條 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域;

(二)非法攔截列車或者阻礙列車正常運行,強拉、敲打站臺門及車門,強行上下列車,在運行的自動扶梯或者活動平臺逆向行走,長時間逗留并堵塞通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圍墻、柵欄、閘機、站臺門等設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等裝置,非緊急情況下動用緊急裝置;

(五)擅自移動、遮蓋或者污損警示標志、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六)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工程車、軌道、風亭、風井、接觸網等設施投擲物品;

(七)故意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

(八)在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風亭、風井、冷卻塔外側五十米內以及高架線路橋下空間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十)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禁止其他車輛擅自進入有軌電車專用車道。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進入有軌電車專用車道及其禁入區域。

在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有軌電車享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其他車輛行駛時不得妨礙有軌電車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臨時停車。

第六十條 有軌電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駛速度不得超過城市軌道交通的限速要求。在非專用車道行駛時,不得超過道路限制的最高時速。

有軌電車駕駛人應當在有培訓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有軌電車駕駛證。

第六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建立交通事故快速處置機制。有軌電車運行中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運營單位應當迅速處理,相關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積極配合。

有軌電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撥打急救電話并迅速報警。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車輛可以行駛的,事故雙方應當記錄事故現場狀況,事故社會車輛應當立即撤離有軌電車車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第一至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九至十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的;

(二)未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以及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的;

(三)未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或者未按規定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及整改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者主要行車崗位工作人員以及特種作業、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

(五)未按規定設置、配置各類標志、器材、設備,或者未定期檢查、維護標志、器材、設施設備的;

(六)發生運行故障,暫時無法恢復運行,未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的;

(七)在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的;

(八)停止運營,未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和向社會公告的;

(九)未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和換乘指示的;

(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或者因故延誤,未及時告知乘客的;

(十一)未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的;

(十二)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查證確屬運營單位責任的乘客投訴,每一百萬乘客人次超過五次的;

(十三)未遵守運營服務規范和承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六十三條 乘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至六項規定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至五項規定之一的,拒絕其乘車,已乘車的,責令其下車,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乘客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四條 乘客超程乘車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其超程部分補收票款。

乘客無票乘車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收取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冒用他人乘車證件乘車的;

(二)持偽造證件乘車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

第六十五條 建設、施工單位未經許可,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范圍內從事建設施工活動的,由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建設、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由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運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地鐵,是指適用于地下、地面或者高架在全封閉線路上運行的大運量或者高運量城市軌道交通方式。

(二)輕軌,是指適用于高架、地面或者地下在全封閉或者部分封閉線路上運行的中運量城市軌道交通方式。

(三)有軌電車,是指適用于地面(有獨立路權)、街面混行或者高架的中低運量城市軌道交通方式。

(四)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是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正常安全運營而設置的路基、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冷卻塔、車輛、車站設施、車輛基地、控制中心、機電設備、供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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