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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水路運輸預案范文

水路運輸預案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水路運輸預案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水路運輸預案

第1篇:水路運輸預案范文

關鍵詞:水路運輸;管理;問題;思路

中圖分類號: C93 文獻標識碼: A

水路運輸是指利用船舶等浮運工具,在水域沿航線載運旅客和貨物的一種運輸方式,是我國我國交通運輸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人們的生產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以廣西為例,廣西內河通航里程4521公里,遍及全區73.6%的市縣,水路運輸對促進區內及西南各省經濟發展意義顯著。長期以來,我國對水路運輸的管理主要依賴于地方水運管理機構,其為推動我國水運行業的繼續向前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現就新形勢下的水運管理新思路進行粗淺探討,以供參考。

1我國水運管理機構的設置

我國的水運管理機構主要分四級,即交通運輸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具體如下:1)交通運輸部水運管理機構。其具體執行機構主要有海事局、水運局(國內航運管理處)、長江航務管理局及珠江航務管理局,且權責分明:海事局負責事故調查、船員管理、船舶防污染等水上安全監督管理;水運局負責國內水路運輸行業管理,含行業發展政策的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擬定以水路運政管理隊伍的建設等;長航局則主要對長江干線航運行使政府行業管理職能;珠航局則對珠江內河行使行政主管部門職責。2)省級水運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分管轄區內的水路運輸行政管理,分兩大模式,即省交通(運輸)廳全面負責省內的航運管理以及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直屬的行政事業單位具體實施水運管理。以直屬行政單位為例,其機構名稱及具體設置各異,管理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水路運輸管理與道路運輸管理合一,統一設置于“運輸管理局”中,二是水路運輸與道路運輸分別設立管理機構,如”航運管理局”“港航管理局”“水路運輸管理局”“航務管理局”等。3)市、縣級水運管理機構。市、縣級的水運管理通常與省級的機構設置相對應,即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相關事業單位進行水運管理的,市、縣級也由其交通主管部門下設的運政、航道、地方海事和地方船檢“四牌一門”或者“三牌一門”的獨立事業單位來進行水運管理。

2我國水運管理存在的問題

2.1水路運輸的管理體制不健全,管理混亂現象依然普遍存在

主要表現為如下幾大方面:1)管理體制不科學。當前,水路運輸雖然港口的管理權已經被下放,但很多港口“政企合一”的現象依然存在,在政府的干預下導致港口管理的企業難以樹立起自身的權威性,對港口的科學管理和優化布局不利。2)機構設置名稱不統一、管理難到位。長期以來,由于水運管理機構的設置缺乏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導致各地的設置隨意性強,且職能各異,如同為“港航管理局”,某些地區是管理港口和水路運輸的部門,而某些地區則僅負責水運基礎設施建設,以上種種問題,導致各級管理部門在對水運管理進行協調溝通等問題上造成阻礙。3)水路運輸行業市場行為不規范。在對港口的市場管理工作中,很多運輸企業并沒有營業執照,非法經營現象嚴重,一些船只出于盈利目的私自降低價格承接貨物運輸,導致市場秩序混亂。此外,一些中小型港口管理不夠嚴格,收費名目繁多,項目不規范,亂收費、高收費的現象嚴重,使得市場混亂狀況進一步加劇。4)執法資格與權限存在矛盾。水運管理機構作為事業單位,其管理職能的行使主要來自于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而非來自于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因此在執法方面往往存在權威不足、手段薄弱等問題。此外,執法行為由事業單位實施,而行政后果由行政主管機關承擔,造成執法機構權責不一致,給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帶來很大不便。5)水域立法建設不夠健全。我國涉水立法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法律實施細則、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等,但長期以來,我國水路運輸方面的立法相對薄弱,法律法規部健全不完善,造成水路運輸管理難度增強。當前,我國改革開放程度不斷加大,一些國際貿易爭端和摩擦也會越來越多,然而由于水域立法方面的弱勢,導致在出現摩擦時不能準確進行裁定。此外,由于在法律層面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據,導致不同地區執法標準不統一,一個地方一個規矩的現象普遍存在,難以滿足水域法制化的要求加。

2.2風險因素較多,對水路運輸系統的高效性及安全性不利

水路運輸系統主要由樞紐、航道、港口及碼頭、船舶等組成,這些因素同時也是影響水路運輸系統安全性的重要風險指標,具體如下:1)樞紐。有調查指出,我國很多地區樞紐設計年通過能力存在較大差異,升船機的承船廂尺寸也不盡相同,對水路運輸系統的高效性存在巨大威脅。而且各樞紐通過能力及其實際通過量之間的差值越來越大,樞紐通過能力基本不能滿足水路貨運量的需求,隨著該趨勢的加劇勢必造成樞紐的擁堵,威脅水路運輸系統的安全。2)航道。我國一些地區航道維護水深明顯不夠,即便在建設了樞紐大壩有很大的回水區,但維護寬度很小,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船舶航行的作業,基本不會形成庫區運輸,對航運的安全性造成威脅。帶來很大威脅。3)碼頭。我國的碼頭數量以及泊位和裝卸設施雖然近年來有了進一步改善,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如碼頭缺乏統一規劃,客、貨碼頭混雜布局不合理;運(渡)碼頭配套設施不全,旅客上下船不便;碼頭集疏運條件差,裝卸多處于半機械化作業狀態效率低,等等,不符合社濟發展的要求。4)船舶。我國船型標準化工作起步較晚,加上部分地區財力緊缺,導致很多地區船舶條件落后,與航道以及其他設施不相匹配,對航運的高效性與安全性構成重大影響。

2.3信息化建設不足,不符合信息時代的管理要求

當前,隨著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我國水路運輸行業也加大了信息化建設的力度,相繼引進和培養出一大批高素質的專業技術復合型人才,信息化建設和應用在相當多的領域得到普及,很多省級水路運輸領導部門建設了數據中心,形成了有效的安全監管、應急處置和科學決策機制,為交通運輸信息化向全行業跨部門、跨區域、跨行業的綜合應用發展奠定了基礎。但另一方面,目前我國水路運輸信息化整體水平仍然較低,不能很好地滿足現代水路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的需求,如有關水路運輸行業信息化立法的水平較低、水路運輸行業的信息資源安全經常受到網絡環境的威脅,水路運輸行業業務流程不規范、缺乏統一的數據庫標準,水路運輸行業人才缺乏動態信息采集能力不強,等等,不符合信息時代對水路運輸能力的要求。

3 加強水路運輸管理的新思路

3.1健全水路運輸管理體系,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1)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制度健全是搞好水路運輸工作的基礎,要注重抓好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和責任落實,建立安全管理體制、網絡,制訂各種安全應急預案,貫徹落實水路運輸工作獎懲制度。制定水路運輸管理機構,形成管理網絡化、信息化,并抓好制度的落實工作,為水上運輸安全奠基良好的基礎。2)統籌規劃,打破分割。長期以來,水路運輸、港口管理、航道養護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部門都是分門而立,并未實現有效統籌,加上各地區水運管理機構設置不一,不利于水運綜合發展的實現,因此,建議在以航運企業的發展為切入點的基礎上,做好與其他部門的溝通工作,在規劃設計等階段就重視航運企業的發展需求,促進水運的長遠發展。3)確立決策審批權與監督處罰權相分離的管理體制。針對當前很多部門職能交叉、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的現象,要積極理順好管理關系,對企業、船舶、船員實行綜合管理,并將決策權、審批權與監督處罰權相分離。4)完善相關法律體系。水運交通要有規范的發展,必須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規。應在全面認清立法存在問題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切實可行的立法模式并加以實施,實現水運管理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2從人、船、交通條件三方面入手,加強水路運輸的風險管理

影響水路運輸安全的因素主要包括三方面:人、船、交通條件,其中交通條件是基礎,船是根本,人是關鍵,具體如下:1)推進船舶標準化。如前所述,當前很多地區的船舶老齡化嚴重,推廣大噸位尤其是500t級以上船舶有利于淘汰更新一批老舊船舶,改善船舶年齡結構,提高技術性含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此外,還有利于減少船舶使用量,進而減小航道通航壓力,改善通航環,并提高碼頭作業效率,提高營運效率。2)加強航道整治建設。實行整治河段的統一規劃,全面治理,采用炸礁、疏浚、筑壩相結合的工程措施,改造河床形態,獲得通航標準所需要的航道尺度。3)加強碼頭建設。在港口水、陸域條件滿足建港要求的前提下,在港址選擇中主要考慮貨物的集疏運,并強調如下幾點:距貨物產地的運距要短;距現有公路、鐵路要近,水路銜接好;碼頭裝卸設備要齊全、機械化程度高;泊位水域環境良好,無紊亂水流、系泊設施齊全;碼頭堆場好、占地面積大等。4)促進水路運輸人員綜合素質的提升。狠抓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以及安全教育,努力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此外,還要經常組織培訓,從知識及技能兩方面入手,提高全體人員的業務素質。

3.3加強信息化建設,促使水路運輸在信息化道路上穩步發展

面對信息時代的挑戰,水運部門應抓好信息化建設,實現科學快速的發展完善,以求在信息化道路上穩步發展,具體如下:遠完善水路運輸信息化的立法工作;加強人才培養,用科學技術改造和提升水路運輸業;形成跨區域、跨部門的信息化應用系統;加強信息安全工作,保證水路運輸的安全、健康、有序發展;合理規劃信息資源,制定統一標準;切實加強交通運輸動態信息的監測與采集,以行業基礎數據庫建設為核心,力爭形成較完備的行業數據資源體系,等等。

總之,當前隨著我國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展,水路運輸的作用越發顯著,作為水運管理部門,我們應結合時代要求積極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水路運輸工作的順利進行,為構建和諧社會增添助力。

參考文獻:

[1]《交通部行政史》編寫組.交通部行政史[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

第2篇:水路運輸預案范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從事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質管理。

港口作業區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服務的駁運和拖輪經營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航行區域分為沿海運輸和內河運輸。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經營船舶的種類分為貨船運輸和客船運輸。貨船運輸分為普通貨船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分為液化氣體船運輸、化學品船運輸和油船(含瀝青船)運輸。客船運輸分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運輸、客滾船(含車客渡船、載貨汽車滾裝船)運輸和高速客船運輸。

第四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達到并保持相應的經營資質條件,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實施管理,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可以承擔具體工作。

第二章經營資質條件

第六條除經營單船600總噸以下的內河普通貨船運輸外,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然人經營單船600總噸以下的內河普通貨船運輸應當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七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經營資質條件:

(一)擁有與經營區域范圍、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且上述船舶總運力規模滿足第八條的要求;

(二)有滿足經營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經營、海務、機務、船員管理等組織機構、固定辦公場所和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管理與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體系;

(四)有與經營船舶種類、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相關專職管理人員應當滿足本規定第九條的要求;

(五)經營客船運輸的,應當落實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和安全設施。

第八條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封閉通航水域經營客船運輸外,國內水路運輸企業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總運力規模應當分別滿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以下簡稱“省際”)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2000總噸;

(二)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以下簡稱“省內”)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1000總噸;

(三)經營內河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600總噸;

(四)經營省際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2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3000立方米;

(五)經營省內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1000立方米;

(六)經營省際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500立方米;

(七)經營省內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5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300立方米;

(八)經營省際沿海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滾船3000總噸并且400客位;

(九)經營省內沿海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滾船1000總噸并且100客位;

(十)經營省際內河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滾船1000總噸并且50客位;

(十一)經營省內內河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滾船300總噸并且50客位。

同時經營油船和化學品船運輸或者同時經營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運輸的,總運力規模可以合并計算,但每一船舶種類應當至少擁有一艘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

交通運輸部可以針對因市場需求有限,致使從事水路運輸的企業運力規模無法滿足第一款要求的情況,公布低于第一款規定的總運力規模的特定區域。

第九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至少配備1名經營專職管理人員,并配備滿足下列數量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

(一)經營沿海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二)經營內河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三)經營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四)經營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前款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應當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兼職。

經營普通貨船運輸企業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輪任職的從業資歷。

經營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企業的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1人專職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或者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其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其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

第十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可以將其所屬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國內船舶管理業經營資格的船舶管理企業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內,委托企業可以不按照第九條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經營船舶的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但是應當至少分別配備1人。

第十一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個體經營者應當擁有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并取得與其經營船舶相對應的有效內河船員適任證書。

第十二條經營國內水路運輸的船舶應當持有配發的《船舶營業運輸證》,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船舶入級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還應當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第三章經營資質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要求的相應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受理申請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申報材料中的原件和復印件后,蓋章確認復印件的內容與原件一致,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審批權限,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逐級轉報至有審批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申請經營國內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根據申報材料和實地調查情況,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條件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束后,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評估報告和申報材料一并轉報至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評估的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組織復評。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評估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并且向申請人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七條應當事人申請,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對于籌建期的企業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企業憑籌建批準文件和《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辦理購建船舶、工商注冊登記等手續。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并經交通運輸部批準,中國企業可以租用外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從事不超過兩個航次或者期限為30日的臨時運輸或者拖航:

(一)確實沒有滿足所申請的運輸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國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開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條租用外國籍船舶進行臨時運輸或者拖航的中國企業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交申請書及能夠證明符合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相關材料。申請書應當說明該申請事項的理由、承運的貨物、運輸航次或者期間、停靠港口、船舶名稱、船舶類型、船舶國籍及船舶的適航狀況等。

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并且頒發許可文件;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二十條從事國內船舶運輸或者拖航的外國籍船舶,應當遵守國內水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批準的范圍和期限進行運輸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審批程序和期限,本規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申請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或者擴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范圍,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相應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的經營范圍、運力規模及其來源;

(二)可行性報告,包括客貨源市場分析及落實情況、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營運經濟效益分析;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籌建的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即可)及其復印件;

(四)企業股東的基本情況和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證明文件,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復印件,固定辦公場所使用證明及其復印件;

(六)組織機構的設置和本規定第九條要求的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專職管理人員名單、任職文件、身份證、任職資歷材料、勞動合同(籌建的提供意向協議即可)等及其復印件;

(七)包括生產經營管理與安全管理制度在內的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應當提供有效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應提供其與船舶管理企業簽訂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協議、船舶管理企業的《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和有效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

(九)擬由其經營并投入國內水路運輸的船舶來源證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船舶入級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其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還應當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及其復印件;

(十)經營客船運輸的,應當提供與經營航線停靠站點的港口經營人達成的靠泊港航協議及其復印件,或者已經對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安全設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證明文件;

(十一)個體運輸經營者,提供本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和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

企業籌建應當提交本條第-款第(一)項至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

企業開業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有籌建環節的需要提供《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及籌建批準文件復印件。

已經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擴大經營范圍,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及原批準文件復印件和《水路運輸許可證》(副本)。

個體運輸經營者申請從事國內水路運輸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申報材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質進行監督檢查。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資質的有效維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取得經營資質后,應當有效保持經營資質條件。達不到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視情況確定,其中運力規模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他情況最長不超過3個月。

經營企業在整改期間已開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計入運力規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該船舶并未由該經營企業實際擁有并經營的,應當繼續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交通主管部門開展的運輸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憑證、文件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發生下列情況后,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報備,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企業主要股東及其股份構成情況、注冊資本發生變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三)企業海務、機務、經營、船員管理等部門及其職責發生變化;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本規定第九條要求的相關專職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五)經營的船舶運力規模發生變化;

(六)經營的船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七)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業或者委托管理協議發生變化。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收到有關報備材料后,應當逐級轉報至原審批機關。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制度,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實施動態管理,建立預警制度。對于經營資質水平下降或者存在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監管措施。

第二十八條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包括經營資質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其經營資質維持情況通報當地海事管理機構。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有關國內運輸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況及結論意見及時書面通知該船舶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且可以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且可以對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對取得經營資質后不能保持,經整改后仍然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負責審批的交通主管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第3篇:水路運輸預案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水路交通管理,維護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進水路交通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港航建設、港口經營、水路運輸以及其它與水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港航管理、地方海事、船舶檢驗等水路交通管理機構具體履行管理職責。

水利、公安、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做好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條除國家海事機構依法對沿海各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域、沿海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外,地方海事機構負責其它市行政區域內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路交通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支持和保障水路交通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水路交通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經營資格審驗,使用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專業票據,及時繳納水路交通稅費和報送有關統計資料,依法經營,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優質服務。

第七條水路交通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設卡、收費或者攔截、檢查、扣留船舶。

第二章航道管理

第八條航道的建設、開發和利用應當符合航道建設發展規劃和航道技術等級標準。

航道建設發展規劃應當與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防洪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等專業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港航管理機構、海事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內河、沿海航道、航標、船閘及其它設施進行監測、養護以及從事航道建設施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撓或者收取費用。

航道建設和養護,不得危及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

第十條在航道上空、水面、水下和岸線修建與通航有關的跨海、跨河或者臨河、過河建筑物以及其它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標準和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要求,并事先征求港航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損壞航道及航道設施,并不得在國家和省規定的航道、港區以及航道兩側規定范圍內設置漁網、網籪或者從事水產養殖、種植捕撈等作業。

水產養殖、種植侵占航道的,海事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海事機構依法采取強制清除措施時,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未經港航管理機構和河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通航河道內從事疏浚、拋泥、挖砂、采礦以及打撈、鉆探等施工作業;涉及水上安全的,應當事先征得海事機構的同意。

內河航道兩側修建碼頭、裝卸點,應當在航道以外建設相應的停泊區。

禁止在通航河道兩側擅自設立船舶修造場點。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航道內傾倒垃圾、泥砂、石塊或者棄置沉船、沉物。

因裝卸作業和排放廢棄物造成航道淤積的,由責任人負責疏浚;不能及時疏浚的,海事機構或者港航管理機構組織疏浚后,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港航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航道水位變化及時內河航道通告,并可以根據水位變化情況責令過往船舶減載或者停航,保障通航安全。

第三章港口管理

第十五條全省港口發展規劃及港口岸線利用規劃,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按照國家規定報批后組織實施。

港口、碼頭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全省港口發展規劃及港口岸線利用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沿海一萬噸級以上(含一萬噸級)泊位、碼頭使用岸線,應當經省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沿海一萬噸級以下泊位、碼頭及內河港口、碼頭使用岸線,由岸線所在地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港口、碼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港口、碼頭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從事港口經營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安全服務設施、管理機構、從業人員等資質條件,并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十九條在港區和規劃港區以外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其它項目的開發建設,不得影響港區、規劃港區功能或者改變通航水域及錨地的水文、地質、地形、地貌,并不得影響港口建設、生產和安全。

第二十條船舶進出港口或者在港內移泊,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引航;港口經營者應當為船舶提供安全靠離、移泊條件。

第二十一條港口經營者不得擅自為港航管理機構或者海事機構通報的違規船舶提供裝卸服務。

第四章運輸管理

第二十二條水路運輸及水路運輸輔助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經營資質,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水路運輸經營不得實行地區、部門封鎖,或者壟斷客源、貨源。

第二十四條從事客船、客滾船運輸的,應當建立適合船舶運輸特點的安全管理體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

(二)投入營運的船舶數量不少于二艘;

(三)船舶符合航區內的適航條件和技術要求;

(四)按規定辦理有關保險;

(五)其它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從事旅客、旅游運輸的船舶,不得擅自取消、增減航線、變更班次和停靠港(站、點);確須取消或者變更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原批準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提前七日公告。

因不可抗力臨時取消客運班次的,應當及時公告,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退票、換票等服務工作。因其它原因臨時取消客運班次造成旅客滯留的,應當及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報廢船舶從事水路運輸;

(二)以報廢船舶的設備、零部件拼裝運輸船舶從事水路運輸;

(三)使用貨船或者將貨船改裝后從事旅客運輸;

(四)將滾裝貨船改裝為客滾船從事水路運輸。

第二十七條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水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運輸船舶的監督、檢查,發現超載、無證駕駛或者其它違章運輸行為的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可以中止其航行。

第二十八條從事船舶、客貨運輸以及其它水路運輸輔助經營的,不得為無經營資格的船舶提供運輸服務。船舶、客貨運輸不得收取運費差價。

第五章船舶、船員管理

第二十九條船舶、船舶專用設備及水上設施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應當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技術檢驗并取得相應的檢驗證書或者合格證書;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船舶航行、作業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證書、文書,按規定配備消防、防污、救生、應急等設施,具備國家規定的適航條件。禁止無船舶證書、無船名船號、無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業。禁止使用偽造、涂改、變造和過期的船舶證書、文書。

第三十一條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船舶檢驗,達到特別定期檢驗船齡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特別定期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水路運輸;應當報廢的,有關部門必須及時辦理船舶報廢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船長、輪機長和其它船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業訓練和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有效職務證書后持證上崗。

水上旅游、娛樂船舶的駕駛人員和水上設施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專業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水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水路交通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水路交通安全法規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加強對所屬船舶、設施及人員的管理,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并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五條船長、輪機長和其它船員,必須熟練掌握業務技能,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六條從事水上旅客運輸、客滾船運輸和危險物品運輸的,必須按照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制訂安全環境保護目標及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程序、應急預案。禁止客船、客滾船、客貨船、旅游船等載客船舶運輸危險物品。

第三十七條從事客滾船運輸的,應當制訂消防、救生等應急措施,按規定時間進行消防、救生演習。

客滾船應當按照船舶檢驗機構核定的定額載車、載客、載重,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消防信道,并對所載車輛進行科學、合理配載和有效綁扎、系固。

第三十八條船舶不得在非適航條件下航行或者超抗風等級航行。

從事水上旅游、娛樂活動的船舶,必須在港航管理機構劃定的水域內活動。

第三十九條港口和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做好旅客、車輛以及其它貨物上下船舶的疏導和秩序維護工作,嚴格執行查驗、審核、交接簽字制度。

第四十條港口經營者應當在碼頭、候船廳、停車場等場所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和必要的安全檢查設施,并對上下客滾船的旅客、車輛以及其它貨實施安全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船:

(一)旅客或者車輛攜帶、夾帶、裝載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二)車輛超重、超寬或者超高的;

(三)車輛油箱滲漏或者密封不嚴的;

(四)車載貨物綁扎不牢固的;

(五)不如實申報車載人數和貨物重量的;

(六)其它危及船舶安全和運輸安全的。

第四十一條渡口、浮橋的設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通航標準和安全技術要求。其設置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港航管理機構和河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渡口、浮橋撤銷的,經營者應當自渡口、浮橋撤銷十日前公告。

第四十二條在通航水域從事妨礙水路交通安全暢通作業的,建設單位或者主辦單位應當事先報海事機構批準,過往船舶應當遵守海事機構的航行通告。

內河行洪、泄洪等作業影響船舶、設施安全的,河道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告知港航管理機構,并協助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水路交通安全。行洪排澇時,航運樞紐的節制閘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

第四十三條港口和船舶在儲存、裝卸、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安全管理的規定,并接受海事機構的監督管理。內河碼頭、躉船儲存、裝卸危險貨物以及設立船舶加油站(船),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技術要求,并經海事機構和有關部門核準。

第四十四條船舶遇難或者遇險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危及船舶安全的,船長、船員及其船舶經營人必須立即組織自救和求救,并迅速向海事機構報告。有關部門、單位和就近的船舶、設施必須服從海事機構組織救助的統一調度、指揮。當地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全力協助救助。

水上交通事故應當按規定時限上報;事故當事人和船舶應當接受海事機構的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水路交通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水路交通經營資格審驗的;

(二)擅自為被港航管理機構、海事機構通報的違規船舶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線、班次、停靠港(站、點)從事旅客、旅游運輸的;

(四)超定額載車、載客、載貨的;

(五)港口經營者和水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施或者未按規定執行安全檢查制度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水路交通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設卡收費或者攔截、檢查、扣留船舶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格擅自從事港口經營的;

(三)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從事水上旅游、娛樂活動的;

在通航河道兩側擅自設立船舶修造場點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機構依法取締。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使用岸線或者擅自新建、擴建、改建港口、碼頭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港航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和建設,限期恢復原狀,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機構沒收違法使用的船舶,并對船舶所有人處以船價二倍以下罰款:

(一)使用報廢船舶或者使用報廢船舶的設備、零部件拼裝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的;

(二)將貨船、滾裝船改裝后從事旅客運輸的;

(三)使用無船舶證書、無船名船號、無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業的。

第四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已設定處罰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交通主管部門和水路交通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水路運輸經營者、船舶不予年檢、審批、發證,或者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水路運輸經營者、船舶予以年檢、審批、發證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實行檢查措施、執行措施,或者,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第八章附則

第4篇:水路運輸預案范文

一、持續強化責任制落實,著力推動責任體系落地生根

1.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要求,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具體到局班子每個負責人,為全系統單位(部門)起到引領示范作用。繼續與系統內各單位(部門)簽訂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并層層傳遞,以失職追責的壓力督促廣大企業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

2.依法依規強化行業監管責任。要堅持明責問責的原則,依法依規界定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職責。在明晰局安委會職責分工的基礎上,今年將制定行業監管部門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并面向全系統公布。實現日常照單監管,失職照單追責。

3.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和按照上級職能部門要求督促推動各企業嚴格履行法定義務,建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嚴格落實水路運輸、道路客貨運輸、工程施工等高危行業企業風險等級管理、隱患排查治理、安全誠信體系、安全費用提取等制度,夯實企業安全基礎。

二、持續強化監管執法,著力消除安全隱患不遺余力

4.不斷完善安全監管制度規范。按照省廳《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掛牌督辦辦法》、《安全生產約談辦法》、《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規定》等一系列文件制度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交通運輸安全監管制度規范體系。

5.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執法能力。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和《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的要求,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明確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通過依法進行行政許可和審批,依法開展執法檢查和進行行政處罰,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依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進行責任追究,完善執法制度和程序,督促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強化安全教育培訓,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強化應急救援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6.持續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深刻吸取國內重特大事故的教訓,舉一反三,以“四不兩直”和第三方檢查為主要方式,制度化開展隱患排查和明查暗訪,特別是嚴格整治內河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道路水路危險貨物運輸、長江汽渡、道路客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等重點行業領域存在的安全隱患與問題,全面落實監管責任與監管措施。督促企業建立隱患自查自報自改制度,實行隱患的分級分類、閉環管理,加快推廣使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同時,按照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的要求進行整改,做到一般隱患即查即治,重大隱患掛牌督辦,確保隱患治理不到位不放過、效果評價不合格不放過、主要負責人沒有簽字確認不放過。

7.繼續加大督查檢查力度。逐步探索“雙隨機”監督檢查機制,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納入日常工作評價。針對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消防、防雷、特種設備等重點行業領域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計劃實施監督檢查。擬組織明查暗訪4次,以抽查企業安全管理的形式考察各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落實和安全生產責任履職情況,各行業監管部門以“四不兩直”的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做到重點領域重點企業全覆蓋。聘請行業領域專業機構通過專家問診的方式開展安全生產第三方檢查,發揮行業領域專家和專業機構優勢。

8.深化“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針對水路運輸、內河危化品港區、道路運輸、城市客運、重點交通工程建設等重點行業領域,繼續深化開展“打非治違”和專項整治工作,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危害因素辨識、預判分析、預防保護、現場跟班、監督作業等制度措施。嚴格落實停產整頓、關閉取締、上限處罰、嚴肅問責懲治措施,堅決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規范安全生產秩序。加強相關部門協作,開展聯合執法,建立安全生產打非治違長效機制。

三、持續強化標準化創建,著力推進“平安交通”建設

9.繼續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認真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大未創建企業標準化建設工作的推進力度,加強前期輔導,提升標準化建設工作的總體效果,督促引導企業把標準化的要求落實到每個崗位、每個環節、每道工序,建立自我完善、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體系,協助、配合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全面完成所有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創建工作任務。

10.持續推進“平安交通”建設。開展“平安交通”建設分析評價工作,以重點行業領域和重點企業作為評價對象,根據制定的“平安交通”評價分析指標,通過解讀宣貫、自評摸底、抽查復核和分析總結四個步驟,對全系統“平安交通”建設情況進行評估考核,總結各評價對象“平安交通”建設情況,分析評價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制定針對性改進措施。定期開展“平安交通”建設經驗交流工作,對“平安交通”建設工作進行認真梳理,總結推廣“平安交通”建設示范經驗,及時解決示范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定期學習交流、評比活動機制,帶動全系統全面開展“平安交通”示范建設。

四、持續強化信息化建設,著力推進安全監管方式方法創新

11.加強安全生產形勢研判和統計分析。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不斷提升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質量和水平,研究編制安全運行統計分析報告,為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監管提供決策支持。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形勢研判,結合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季節性安全生產特點、典型事故和重大險情案例分析,評估當前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有效的對策措施,強化安全生產事故的預警預防。

12.推動安全科技信息化建設。繼續安全隱患網上自查申報,及時督促系統內各單位網上自查自糾申報隱患不留死角,用科技手段排查安全隱患。在省、市的決策部署下,不斷創新技術手段,強化科技攻關,注重現有信息系統資源整合,正常運行手機云平臺,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對交通運輸安全發展的支撐保障作用。

13.探索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按照省廳“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實施方案制定和實施情況;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和責任體系建立情況;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風險源等級劃分標準、風險辨識手冊和評估指南制定情況;試點企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開展情況”等為重點內容開展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調研,梳理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遇到的困難以及意見和建議。充分發動、指導系統內的重點企業探索開展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以點帶面,形成典型帶動作用,逐步鋪開安全生產風險工作。

五、持續強化宣傳教育,著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14.深入學習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和、總理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加強學習宣傳,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部署上來,統一到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牢固樹立安全發展觀念,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切實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安全工作要求上來,各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履行安全生產承諾制度,必須把保護員工生產安全健康作為最高職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不斷提高全員安全防范意識,筑牢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道防線。

15.加強安全監管教育培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要求納入執法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采取集中培訓和日常學習等多種方式,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各類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進行輪訓,2016年對所有交通運輸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開展輪訓一次,鼓勵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參加全國安全注冊工程師培訓,提升安全管理理念和水平。建立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能力考核機制,行業監管部門要組織開展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和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等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

六、持續強化隊伍建設,著力提升安全防控水平

16.建立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專家庫。總結各單位實踐經驗和做法,在交通運輸系統實施安全總監制度。督促各行業監管部門依托各自行業領域建立行業專家庫,按照“統一標準,統一管理、聯建共享”的原則,立足于行政執法、事故調查和前沿技術分析,通過各單位、部門推薦,并經選拔成立行業綜合性的安全生產專家庫。面向全系統聘請各行業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協會等相關機構安全科技人員為專家,參與到交通運輸系統安全生產規劃制定、相關專業領域重大問題的專題調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以及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等工作中,為交通運輸系統各項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5篇:水路運輸預案范文

關鍵詞:內河;危化品;應急管理

現階段,由于我國經濟發展和消費需求,危化品的產量和運輸量不斷增加。在各種運輸方式中,水路運輸依靠國家政策和自身的優勢成為危化品運輸的主要運輸方式,另外危化品自身的多樣性、高危險性、高危害性、以及處置的高難度性,使得危化品集散地、運輸樞紐港口碼頭等突發事故風險越來越高,這也引起相關部門和企業的高度重視。內河危化品碼頭是一個復雜的多因素、多層次的人-機-環境系統,外加船載危化品屬于動態危險源,一旦發生事故涉及面廣,危害嚴重。近年來,安徽省各級海事機構積極加強了水上危險品運輸突應急管理工作。省及各地海事機構、港航部門初步制定了一系列水上危險品運輸應急預案,建立了水上應急領導和指揮機構,加強了應急保障體系建設,初步形成了以地方海事監管人員為主體的預警預防網絡,全省水上危險品運輸應急體系初具雛形。

一、內河危化品運輸應急管理存在問題

與大多數內河運輸省份一樣,安徽省在水上危化品應急建設方面還存在著相當多的薄弱環節。主要體現為:水上危化品應急預案體系尚不完備,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有待完善,應急保障體系的資金、物資和裝備的投入還嚴重滯后,各級領導對應急救援工作的管理指揮能力有待提高,應急隊伍人才匱乏、裝備落后、能力不強。地方和部門間還要加強協調配合,資源還沒有得到有效整合等。因此我們必須從認真履行法定職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增強責任感、緊迫感,認真做好水上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的管理工作。

二、加強水上危化品運輸應急能力建設的幾點看法

水上危險品運輸應急反應能力是由多種因素構成的綜合能力。它既是人與設備的有機結合,又是軟件與硬件的相互統一。筆者認為,加強水上危險品運輸應急反應能力,應重點加強以下四個方面建設。

(一)建設健全高效的應急指揮體系

水上危險品運輸突發事件具有突發性、快速性和嚴重危害性,這就要求我們首先要健全完善應急指揮體系、提高應急反應效率,最大限度的減少水上危險品運輸事故的危害。

1.建立高效應急指揮網絡。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形成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水上危險品運輸應急指揮網絡,以促進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形成。不合理的應急指揮格局將會帶來應急工作的紊亂,降低應急工作效率。

2.確保應急指揮機構成員結構合理。指揮機構中,既要考慮相關部門代表的合理性,也要考慮危化品運輸的特殊性,確保應急人員中專業技術人員的合理比例。

3.提高應急指揮機構工作效能。通過建立健全應急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完善落實應急會議制度、演習制度和培訓制度,提高應急指揮機構的指揮權威和指揮效能。

(二)建立周密完備的內河危化品運輸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是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的預定行動方案。它一方面是人們對突發事件應急規律認識程度的具體反映,另一方面又是應急行動由被動轉化為主動、由盲目轉化為自覺的重要標志。水上危險品運輸應急預案的制定過程,就是抗御水上危險品運輸災害的實踐經驗與水上危險品運輸風險預測有機結合,從而形成應急對策的過程。因此,它具有明顯的繼承性、前瞻性和指導性。一個好的水上危險品運輸應急預案可以指導人們妥善地處置水上危險品運輸突發事件,對提高水上危險品運輸應急能力無疑會起到重大作用。

1.當前首先要進一步完善省、市、縣三級船舶載運危化品、港口危化品重大災害事故等專項預案,同時加強對水運企業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的領導和檢查,盡快形成完整的水上危險品運輸應急預案體系。

2.各地區、各部門要樹立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不僅要加強本地區本部門的應急管理,落實好自己負責的專項預案,還要按照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認真做好上下級、同級預案之間的銜接工作,形成分級響應、屬地管理的縱向網絡和信息共享、分工協作的橫向職能體系,確保應急工作中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協調配合。

3.對預案實行動態管理,應急管理部門、港口企業、運輸企業都要經常開展應急演練或演習,以便發現預案的不合理之處并進行修改,不斷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快速便捷的應急管理運行機制

危險品水上運輸應急管理運行機制中,預警機制和快速反應機制是兩項最根本、最關鍵的要素。應急管理包括突發事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危險品水上運輸突發事件也和其他事件一樣, 其形成有一定的過程。危機發生前,一般會有一些先兆。如果能夠及時發現這些可能導致危機的先兆并采取適當的措施,則可能防止危機的發生。

1.要建立危機預警機制,將對危機的事前預測、控制納入日常管理中。例如開展全面的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排查工作,就是一項重要的預警預防措施。近年來,安徽省陸續建成了合裕航線水上交通綜合管理系統和六安、滁州、黃山等水上電子監控等管控系統,2010年以來在沿淮、合裕航線建成6個AIS基站并已基本實現全覆蓋,今后可逐步實現危險品船舶即時定位、事故報警、移動通信、調度管理、歷史軌跡回放等功能,對入網船舶實施24小時動態的適時安全監控和科學調動。先進管理技術的使用,可以有效解決危險品船舶的動態監控難的問題,可對船舶的動態進行全天候監控,提高安全監控的效率。

2.建立完善快速反應機制,以便預防和控制危機。由于危險品運輸事故具有很高的不確定性,且事態的發展受到諸多外界因素的影響。因此應急過程中采取的處置措施不同,會對事件的發展產生很大的影響。為應對危機,應當在平時進行主動監測,對收集到的信息進行分析,當危機一旦發生,則應當盡快采取措施,隔離、控制危機,盡量減少危機造成的生命和財產損失。

(四)專家和訓練有素的應急行動人員相結合的應急反應隊伍

1.應急隊伍人員構成。水上危險品運輸應急反應是一項科技含量高、涉及面廣、專業性強的綜合性工作,建設一支與水上危險品運輸應急工作內涵相適應的專家隊伍,是搞好水上危U品運輸應急工作的客觀需要。這支隊伍應由法律、環保、水產、水上危險品清除、化學品處理、航運、保險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當然,每個應急反應層面不可能都設有這樣的專家隊伍。建議國家及省海事局可在某一海事機構設立水上危險品運輸應急技術中心,建立統一的專家隊伍。這支隊伍對上可以作為各級應急指揮部的參謀機構,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對下可以作為水上危險品運輸應急的咨詢機構,為應急機構和相關企業提供技術支持。

2.合理使用社會應急力量。一支專業和兼職相結合的應急防治隊伍,應是船舶危化品運輸應急的骨干力量。在積極建立專職應急隊伍的基礎上,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合理調用社會應急力量,形成統一指揮、統一管理、分散配置的社會型水上危險品應急力量。水上交通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遵循專業救援人員為主、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方針,合理分布,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及時性和有效性。重點加強海事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合理分配海事救援力量,積極擴大海事救援力量覆蓋范圍,提高應急救援效率。逐步建立社會化的水上應急救援機制,充分發揮軍隊及社會力量在水上交通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專群結合,軍地結合”的水上交通應急救援體系。

三、結語

內河運輸一旦發生事故,將會對船舶、船員和周圍環境造成難以估量的危害。慘痛事故使人們深切感受到水上危險品運輸事故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的重要性,并積極采取各種措施努力提高危險品水上運輸應急能力。與國外相比,我國的危化品港口管理中存在著職責不明確、運輸企業安全意識淡薄、涉及法律法規標準體系不健全等實際因素,故內河危化品運輸應急管理需要廣大港口管理者進行深入的研究,以應對當前經濟發展需要。

參考文獻:

第6篇:水路運輸預案范文

一、受災的基本情況和特點

自今年6月8日以來,我市大范圍連降暴雨,致使我市地方公路損毀嚴重。截止目前,全市累計中斷公路XX條,其中縣道X條、鄉道XX條、村道X條。目前已搶通XX條,其中縣道X條、鄉道X條、村道X條。不同程度受損公路XXX條(段),其中縣道XX條(段)、鄉道XXX條(段)、村道XX條(段),沖毀路基8.413公里13018立方米,上、下邊坡塌方1217處141863立方米,沖毀護坡2處32立方米,沖毀擋土墻184處26467立方米,砂土路面被毀1560.2公里(4109686平方米),油路面被毀8.5公里(57500平方米),砼路面被毀0.2公里(750平方米),橋梁被局部毀壞13座364.75米,涵洞被全部毀壞80道623.5米,涵洞被局部毀壞175道967.73米,房屋被毀壞1棟45平方米,經濟損失共5447.886萬元。

我市交通基礎設施受災特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路基損毀嚴重。暴雨過后,我市地方公路發生多處下邊坡塌方,塌方多發生在靠山修建的公路上,溝深路險,給以后修復帶來相當大的施工難度。二是路面損毀嚴重。由于我市地方公路等級低,在養地方公路中大部分為砂土路,抗損毀能力差,暴雨過后,造成我市大面積地方公路路面受損。

二、主要措施及成效

在防汛救災工作中,我局嚴格貫徹落實省、市關于做好強降雨防御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有關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抓好交通行業防汛工作。一是多次組織召開防汛專題會議,統一認識,高度重視本次強降雨可能給交通行業帶來的災害,局領導親自組織研究部署防汛防御工作并親自帶隊深入搶險一線督導工作,做到分工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到位。二是進一步抓好地方公路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多次組織開展汛前檢查,實行雨季公路巡查制,對本轄區內臨江、沿河、傍山的可能發生水毀的管養公路進行一次全面的排險檢查,特別對危橋、漫水橋和過水路面進行了重點排險檢查。同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所管養公路防汛救災搶險暢通工作應急預案,認真做好防汛物資、設備和機具的儲備工作,全力做好防災救災準備。三是狠抓道路運輸安全源頭監管,嚴格落實“三關一監督”職責,加強GPS車輛監控系統的監控值班,對各運輸線路、雨量、塌方等危險路段及時通報駕駛員,加強防范,嚴禁車輛冒險通行。四是切實加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組織開展了全市水路運輸安全生產大檢查,對每個渡口碼頭、每艘渡船特別是重點渡船進行仔細檢查,嚴防超載超員、帶隱患船舶以及大風大雨等特殊天氣渡運。嚴格落實現場安全管理責任與措施,安排專人負責渡口碼頭、渡船的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加強督促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渡運安全。五是進一步完善制定了《XXXXX防汛救災應急預案》,并落實了應急救援設施設備等有關器材以及重新組建了應急救援隊伍,密切關注災情,充分做好各種災情搶險準備工作。六是嚴格執行全天24小時值班匯報制度,編制值班領導、工作機構和信息上報人員聯系表,落實值班責任制,確保汛期安全信息和防汛動態上下暢通。

因此,我局在防汛救災工作中,切實做到了領導到位、人員到位、責任到位和措施到位,確保了防汛救災工作的順利開展并取得階段性的成效。一是受災公路搶修工作迅速、成效明顯,確保了公路運輸暢通。二是汛期道路運輸工作組織有力有序,沒有出現因防汛不力造成運輸堵塞、運力不暢等現象。三是防汛救災工作中沒有出現生產安全事故,交通行業穩定有序、安全發展。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因資金籌措困難,一些水毀較嚴重的路段、危橋、危涵因資金無法到位一時難于修復;二是應急管理工作有待加強,本級應急預案與上一級應急預案的部分內容缺乏有效銜接。因此,建議如下:

(一)加大對水毀公路修復資金的投入,以便加快受災公路的修復和重建。

第7篇:水路運輸預案范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及其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按照國家標準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定期公布的目錄執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管線輸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單位責任)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活動,并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各項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執行,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第四條(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質量技監、環保、工商、衛生、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監督機制,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相關組織工作。

第六條(信息通報)

安全生產、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質量技監、環保、工商、衛生、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的相關信息。

第七條(信息)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相關媒體,及時登載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定期宣傳危險化學品安全防護的有關知識,適時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實施情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的相關信息,并公布社會監督和舉報電話。

第八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組織、開展搶救受害人員、控制危害擴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

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其他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每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演練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舉報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對舉報屬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條(行業協會)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供安全培訓、技術咨詢和指導服務,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的先進技術。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十一條(生產和儲存的規劃)

本市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

本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布局規劃,由市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規劃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除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外,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圍內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

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應當在工業園區或者其他專業區域內進行;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應當按照規劃向工業園區或者其他專業區域集中。

第十二條(生產和儲存企業的審批)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小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在企業注冊所在區、縣以外設立生產場所。

第十三條(審批部門)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一)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二)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的;

(三)國家有關部門所屬企業投資的生產、儲存項目。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生產和儲存的其他許可)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五條(安全制度和人員配備)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機構,在生產車間和儲存庫區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作業班組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并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六條(標牌和圖示)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在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對作業場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責任、操作規范、作業危險性、應急措施等事項進行告知。

前款規定的標牌和圖示的設置規范,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監測、報警等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并做好相關記錄。相關記錄應當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八條(重大危險源監控)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對相關場所、設施及其溫度、壓力等主要技術參數進行24小時實時監控。

第十九條(生產裝置和存儲設施的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安全評價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防爆設施和設備的檢測)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每3年對易燃易爆場所的防爆設施、設備進行一次檢測。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檢測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檢測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包裝物和容器的管理)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應當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檢測、檢驗合格。

第二十二條(儲存管理)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儲存方法、儲存數量和安全距離,實行分類、分隔儲存。禁止將危險化學品與禁忌物品混合儲存。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應當進行核查登記,并定期檢查。

少量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的安全管理規范,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特殊場所作業管理)

從事危險化學品儲罐檢修、油輪清洗或者在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內作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企業負責人批準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采取有效的隔離、通風等措施,并對作業環境安全進行分析、監測;

(三)有兩名以上監護人員,并配備必要的通訊、救援設備;

(四)作業人員正確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廢棄處置管理)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情況進行監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

有關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現、收繳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由發現、收繳的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置,并可以向相關責任人追繳處置費用。

公眾上交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依法接收,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置。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五條(經營許可證)

設立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有兩處以上經營場所的,應當分別辦理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按照國家規定的經營范圍分為甲、乙兩種。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在其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審批部門)

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

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

第二十七條(經營企業的儲存管理)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從事危險化學品零售的企業可以在其經營場所內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但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條(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

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應當設置總電源切斷裝置。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距離等規定,又無法拆除、遷移的,應當采用阻隔防爆技術。

第二十九條(零售配送制度)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居民和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零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由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實行集中配送。

第三十條(劇毒化學品的購買和銷售)

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依法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無購買憑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不得向個人銷售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銷售記錄和月報制度)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按規定記錄購買單位、購買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所購劇毒化學品、強腐蝕性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和用途。相關記錄應當保存1年以上。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每月向公安部門報送有關銷售記錄;零售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每月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零售記錄。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二條(運輸單位資質)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包括使用自備車輛為本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下同),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以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對相關條件的具體規定,并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資質。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以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對相關條件的具體規定,并向市港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三條(運輸工具)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專用車輛,并配置車載衛星定位系統,以及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等設施、設備。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運力、安全技術和設備等要求的船舶,并配置船載衛星定位系統。

本條規定的車載和船載衛星定位系統等設施、設備,應當納入專用車輛和船舶定期審驗的范圍。

第三十四條(專用停車場地)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有與運輸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停車場地。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的I類包裝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劃定相應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圍內不得新設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地;已設立的,應當按照規劃遷移。

第三十五條(運輸專業人員)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以下統稱運輸專業人員),應當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專業人員更換從業單位的,應當由更換后的單位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備案登記)

外省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駐滬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應當持企業資質證書,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運輸監控)

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船舶進行運輸全程監控,保證車輛、船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

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全程監控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托運人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

(二)向承運人提供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并書面告知品名、數量、危害特性、應急處置措施等情況;

(三)不得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三十九條(承運人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許可證,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

(二)在裝載前核對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并檢查包裝情況,不得承運包裝破損或者不符合包裝要求的危險化學品;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裝卸,不得超過規定的荷載、限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

(四)在運輸車輛、船舶的規定位置設置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不得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運輸;

(六)符合國家和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條(運輸經營者的責任)

運輸經營者應當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許可證和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或者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服務。

第四十一條(發送和接收單位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查驗承運人運輸車輛或者船舶的營運證件以及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接收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的危險化學品,還應當查驗其經指定道口檢查的記錄,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或者海事部門進行查處:

(一)運輸車輛、船舶無營運證件,或者運輸專業人員無相應資格證書的;

(二)超過規定的荷載、限量裝載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的;

(三)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運輸的;

(四)從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未經指定道口檢查的。

第四十二條(告知和申報)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危險化學品,并由外省市單位承擔運輸的,應當書面告知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并保存書面告知的相關記錄。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提前24小時向公安部門或者海事部門申報承運人名稱、危險化學品品名和數量、運輸起訖地、運輸路線和時間等情況。

第四十三條(道路運輸路線和時間)

市公安部門應當會同市安全生產、城市交通、環保、市政等部門確定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

因運輸目的地等特殊情形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道路的,應當事先向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指定行車路線和時間,并發給臨時通行證明。

第四十四條(特殊天氣道路運輸)

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時至下午4時進行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道路運輸。

遇災害性天氣,市公安部門可以會同市安全生產、城市交通等有關部門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道路臨時禁運公告。

本條規定的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五條(劇毒化學品的道路運輸)

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辦理劇毒化學品運輸通行證,并根據運輸通行證載明的車輛、駕駛員、押運人員、裝載數量和指定的路線、時間、速度運輸。

第四十六條(道口檢查)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出本市,應當經指定道口接受檢查。

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的道口檢查人員應當查驗車輛的營運證件、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并在運輸單證上加蓋驗證簽章或者發給其他驗證證明;公安部門的道口檢查人員應當查驗車輛裝載情況,并告知本市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

對未按規定設置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車輛,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對無營運證件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暫扣,并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進行安全處置;對超載、超限、混裝、夾帶、匿報、瞞報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進行安全處置。

本條規定的指定道口,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確定。

第四十七條(船舶載運和航行管理)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積載、隔離等安全技術規范。

進出黃浦江水域的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并向海事部門辦理導航或者護航手續。

海事部門可以對本市水域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實行總量控制。

第四十八條(水路運輸的禁止和限制)

黃浦江和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遇災害性天氣,海事部門可以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在黃浦江水域航行。

禁止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夜間在黃浦江楊浦大橋上游的規定水域內航行。

前款規定水域的范圍,由海事部門會同市港口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九條(港口進出和作業)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港區、碼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港口管理部門辦理申報手續。

從事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向港口管理部門辦理報告手續。

第五十條(鐵路、民航和郵政管理)

通過鐵路、民航運輸危險化學品或者郵寄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在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的;

(二)未按規定對防爆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整改,或者未將檢測、整改情況報送備案的;

(三)從事危險化學品儲罐檢修、油輪清洗或者在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內作業,未按規定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生產車間、儲存庫區、作業班組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法經營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居民或者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零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未按規定實行集中配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記錄強腐蝕性化學品銷售的有關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報送劇毒化學品銷售、強腐蝕性化學品零售記錄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公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未設置總電源切斷裝置,或者未按規定采用阻隔防爆技術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運輸監控和從業變更登記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者船舶進行運輸全程監控的,由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為更換從業單位的運輸專業人員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托運、承運、發送、接收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托運人未按規定查驗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二)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未查驗運輸車輛、船舶的營運證件或者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三)危險化學品接收單位接收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的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查驗其經指定道口檢查的記錄,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四)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違法行為未立即采取妥善處置措施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書面告知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有關規定,并保存告知記錄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未按規定提前申報相關運輸安排情況的,由公安部門或者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道路禁運和指定道口通行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特殊天氣道路禁運規定的;

(二)車輛未經指定道口進出本市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水路運輸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其油輪或者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黃浦江水域航行,未符合國家規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的;

(二)違反災害性天氣禁止或者限制運輸規定的;

(三)夜間在黃浦江楊浦大橋上游的規定水域內航行的。

第五十七條(相關處罰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風險抵押金)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危險化學品單位投保商業性安全責任險的,可以不再繳納風險抵押金。

第8篇:水路運輸預案范文

歷時40天的春運工作已落下帷幕,在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及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全縣交通運輸系統全體干部職工齊心協力下,我局認真部署、積極準備、狠抓落實,順利完成了20__年春運工作任務,確保了春運期間廣大旅客安全、有序出行和各種生產生活物資的安全運輸。現將今年春運工作情況總結匯報如下:

春運期間我縣日均投放車輛 171輛、座位3924座,全縣旅客運輸量為 52.91萬人(含城鄉公交、旅游包車、出租車),為去年同期的91.5%。客運周轉量為1871.5萬人公里,為去年同期的92%,春運期間共加班100班次。庫區渡口共投入水路運輸船舶9艘、290個客位,累計完成客運量0.492萬人次,為去年的97.4%。

道路水路運輸安全生產情況總體良好,客運與危品運輸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行車責任事故,圓滿完成各項春運工作目標。

為進一步加強春運工作的組織領導,我局成立了春運工作領導小組(__交發〔20__〕2號),并及時下發了《__縣交通運輸局關于認真做好全縣交通運輸行業20__年春節運輸工作的通知》(__交發〔20__〕5號),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春運工作,明確各單位春運工作目標和管理責任,切實落實整改責任和措施,確保春運工作順利進行。

1月30日晚,我局聯合交警部門在電影院組織召開了20__年縣春運動員大會,會議邀請了縣政府、安監、交警大隊、龍麗高速公路交警大隊支隊四大隊等有關領導參加。縣客運企業華通、捷利達公司、縣貨運物流企業(含危品運輸企業)管理人員、所有司乘人員及安全管理人員,二類以上資質的維修企業、駕培企業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運管、交警全體干部職工約300人參加了會議,力求使每一位員工在春運前接受安全教育,不留死角,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駕駛員安全教育達到100%。會后,交警、運管部門分別與客運、危險品運輸企業簽訂了春運安全責任書。

春運開始前,運管局對所有參加春運的客運駕駛員進行了安全教育和資格審查,堅決遏制不符合安全資質要求的駕駛員參與春運。同時在客運站懸掛春運宣傳橫幅,張貼春運宣傳標語,并通過廣播、電視、橫幅、標語、黑板報、平昌廣場大屏幕等新聞媒介廣泛宣傳春運安全教育,營造濃厚的春運氣氛,使春運工作真正做到宣傳到位、貫徹及時、深入人心。春運期間,運管部門共向全縣營運駕駛員發送安全警示短信4000余條。

1.強化措施,促進道路運輸安全。道路旅客運輸安全是春運工作的重中之重,春運期間,縣委書記、分管副縣長、我局主要負責人于春運第一天、大年初一、初七等重要時段赴客運站及相關運輸企業,檢查、督促落實春運工作。為進一步加強春運安全工作,我局分管領導多次深入客運站候車室、安檢點和出站口明查暗訪、查漏補缺,督促落實各項春運安全工作,督促聯合執法部門打擊違法行為,以在保障旅客出行安全的同時,進一步保障旅客的財產安全。

運管局在嚴把市場準入關、車輛技術狀況關、從業資格關的同時,加大了客運站場的監督檢查力度,加強了對汽車客運站的源頭監管,督促客運站切實履行“三不進站、六不出站”制度,嚴格執行出站查驗單制度,防止“三品”上車,杜絕超員車輛出站上路。其次加強了營運客車的動態管理。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客運班線安全管理要求,嚴格超長班線、臥鋪車輛的安全管理和旅客安全告示制度,對安裝GPS的客車落實專人做到實時監控,建立監控臺帳并及時記錄。春運期間,為了確保廣大旅客安全、及時出行,駐站運管人員準確根據客流的變化,及時調整班次,合理調配運力,以增開臨時加班車的方式來疏導旅客,提高了運輸效率,解決了旅客運輸高峰的壓力,取得了較好的效

果。春運期間,全縣沒有發生一起重特大安全事故,也沒有出現旅客積壓、滯留現象。2.堅守碼頭,維護水上運輸安全。為確保水路春運工作安全、有序進行,港航所提前對新情況、新特點進行了預測和分析,并制訂了《__縣20__年水路春運運力安排及應急預案》,積極做好相應防御措施,同時對投入春運的船舶進行嚴格檢查,及時掌握天氣動態,遇惡劣天氣不冒險航行。從第一艘船進港到最后一艘船離港,我局分管領導、港航所全體工作人員始終堅守在碼頭,監督排查存在的安全隱患。春運期間港航所共懸掛安全宣傳橫幅2條,發放宣傳資料50余份,出動海事艇對水上巡查5艘次,參加檢查人員40人次,檢查各類船舶28艘次,有效維護了渡運安全秩序。

3.加強巡查,確保公路安全暢通。春運前,路政、養護人員對境內所有縣道以上公路進行了全面的養護和安全大檢查,重點對高邊坡、高擋墻、高落差、橋梁、隧道等重點路段的重要設施進行了全面檢查,發現隱患,立即整改。由于春節期間天氣情況較為惡劣,出現連續雨雪低溫天氣,影響公路的安全暢通。2月25日,受持續多日降雨影響,縣道峽北線57K+910發生坍方,約80余立方石塊塌落在公路路面上,交通中斷。接到舉報后,我局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搶險隊員帶著搶險物資和機械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僅用了半個小時便恢復道路暢通。

春運期間,公路部門累計投入公路掃雪防滑機械__0臺次、工業用鹽80噸、防滑材料30噸、砍伐凝凍掛枝毛竹180余根,出動人員260余人次,清理塌方825立方,修補坑洞230平方,冷補料25噸,有效保障了干線公路、重要縣道、通景區公路暢通。由于措施得力,除雪除凍及時,有效保障了春運期間公眾的安全出行,贏得了市民和旅客的一致好評。

為確保春運安全、有序,運管局在春運前和春運期間多次對客、貨運輸企業開展了全面的安全大檢查,并在客運流量認真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制定了春運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儲備了__處州運輸公司10臺大型客運車輛為應急運力,全力保障春運工作安全、優質、有序進行。由于受假期高速免費通行和強降雨惡劣氣候的影響,春運期間我縣長、短途交通運輸保障能力受到嚴峻考驗。、運管局督促運輸企業根據春運期間的正常客流、高峰客流和突發客流的變化規律,統籌安排,合理配置運力,保證了重點地區、重點線路和重點方向的旅客運輸,沒有出現旅客集聚和貨物積壓情況,滿足了旅客出行和貨物運輸需要。

針對華通汽運公司的不穩定因素,我局經過多次協調,反復疏導,集資事件暫時平息,但由于職工工資、福利待遇較低,再加上管理人員有職無權,職工沒有工作積極性,各項安全管理措施難落實,不穩定的因素始終存在。與此同時,我們還加大了對運輸市場的管理和整頓力度,春運期間,全縣未接到車輛違規違章和亂漲價的投訴。

春運期間,客運站開展了多項春運優質服務活動,一是認真做好環境衛生工作,停車場和候車大廳隨臟隨掃,每日保持清潔的站容站貌和車容車貌,為旅客營造良好的出行環境。二是運管值班人員和站務工作人員扶老攜幼主動護送老、弱、病、殘、孕旅客上下車,積極為廣大旅客排憂解難。三是我縣郵政部門繼續實施跨行業服務,繼續在縣城和七個偏遠鄉鎮增開售票窗口。根據我縣實際情況,參考歷年春運數據,客運站首次將春運售票提前至20天,滿足了許多往返旅客的需求,也達到了預先分流學生、民工等重點客流的良好效果。四是加大稽查力度,依法打擊無證經營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旅客合法權益,確保春運期間運輸秩序穩定。

第9篇:水路運輸預案范文

新年新氣象,交通春來早。在我省高速公路大建設、大發展的隆隆戰鼓聲中,我們滿懷豪情步入了新的一年,并迎來了20*年春運工作。根據交通運輸部的部署,今年的春運工作從1月11日開始,到2月19日結束,為期40天。據預測,今年我省道路春節旅客運輸量約為1820萬人,大體與去年持平。為更好地貫徹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和省人民政府有關春運工作的部署及要求,認真做好20*年全省道路水路春運工作,確保廣大旅客安全便捷出行,保障各種生產生活物資運輸暢通,省廳今天專門召開20*年全省交通春運暨安全生產工作視頻會議,段建國廳長親自出席會議并將做重要講話。下面,我就如何做好20*年全省交通春運工作講五點意

一、高度重視春運工作,加強對春運工作的組織領導

春運工作持續時間長、運輸壓力大、服務要求高、安全任務重,是交通運輸部門新年伊始的第一項重要工作和任務,事關行業與社會的和諧穩定,事關政府和部門的形象。全省交通系統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各企業都要高度重視,按照交通運輸部提出的“安全優質、平穩有序、客貨兼顧”的總體要求和我廳確定的“安全、暢通、文明、和諧”春運主題,切實加強對春運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以主要領導同志負責、各相關部門參加的春運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專門工作機構,統一指揮協調春運工作。省廳成立了以段建國廳長為組長的春運工作領導組,將組成五個慰問檢查組,由廳領導帶隊深入11個地市檢查春運工作和安全生產。各級領導都要深入基層,檢查春運及安全生產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發現解決運輸生產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特別是要認真檢查各種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保障春運工作順利進行。要關心辛勤工作在春運一線廣大干部職工的生活、健康,為他們排憂解難,調動他們做好春運工作的積極性,努力克服困難,打好春運這場“硬仗”。

二、落實各項工作措施,確保春節運輸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是春運工作的頭等大事、重中之重,是保障春運工作有序開展的前提和基礎。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和各運輸企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春運工作的首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部省安全生產各項規定,嚴格落實安全責任,細化安全管理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一是要加強道路水路運輸從業人員特別是駕駛員船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增強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嚴禁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營運車輛和船舶。道路客運企業要按規定增配長途客車的駕駛人員,認真落實運行途中休息制度,避免疲勞駕駛,禁止駕駛人員酒后開車和帶病開車。二是要加強營運車船的檢查和維護。春運前要對所有參加春運的車船及消防救生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結果不合格的車船要責令整改,嚴禁整改不合格、安全無保障的車船參加春運。三是要加強汽車客運站點源頭安全管理。落實運管人員駐站管理責任,嚴格執行汽車站“三不進站、五不出站”的規定。嚴格按照車船的載客定額售票檢票,嚴禁超載車輛出站,認真執行客車發車前安全例檢制度。四是要加強危險品查堵工作。各客運站要組織專門人員,對車輛、旅客托運和隨身攜帶的行包進行認真檢查,加強危險品的查堵工作。對途中上車的旅客,司乘人員要負責做好危險品的查堵工作。五是要充分利用全省道路運輸衛星定位應用系統等科技手段,加強動態安全監控。道路運輸企業要監督駕駛員安全行車,及時糾正超速、超載、疲勞駕駛、行車接打手機等危及安全的違章行為。六是要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做好防范冬季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通知》(交搜救明電[20*]14號)要求,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完善落實應急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一旦發生雨雪等惡劣天氣,各級公路管理部門應以雪為令,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清除積雪,加強交通疏導,保障公路安全暢通。七是要加強水運安全管理。海事部門要嚴格執法,加強封航和通航管理,強化現場監管,重點檢查船舶消防、救生設備以及船員的實操能力,加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嚴厲打擊船舶超載、非法載客等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糾正各種安全隱患。

三、周密組織春運工作,維護春運工作平穩有序

今年春節相對較早,很可能會出現學生流、探親流、民工流交織疊加的情況,春運任務十分繁重。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各企業要提前調查了解春運旅客的流時流向,科學制定運輸組織方案,合理安排運力,確保運力充足、調配合理,全力避免發生旅客大規模滯留現象。一是要根據客流變化科學調整班次密度,客流高峰期間要及時安排加班車運行。二是要提前了解廠礦、企業、大專院校等團體旅客的出行需求,主動開展上門預定團體票,增開包車,組織直達運輸及時疏運民工、學生等團體旅客。三是各客運站要采取多設售票窗口、延長售票時間、提前預售票、計算機聯網售票等措施,最大限度方便旅客購票。四是要協同建設部門保證城市公交和出租車的正常運營,保持出租車行業穩定。五是要配合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對農村客運的優惠政策,保障農村客運運力正常運營,重點加強農村廟會、趕集和其它大型集會的運力保障,滿足廣大農民群眾的出行需要。六是各汽車客運站要強化調度指揮,提高發車位和停車位的周轉使用效率。七是要認真借鑒近年來電煤搶運和20*年抗震救災物資運輸的經驗,完善春運專項應急預案,落實應急備用運力,做好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準備工作。道路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應急保障車隊要處于應急準備狀態,必要時可抽調企事業單位的非營運客車參加省內中短途客運,持當地縣級以上運管機構出具的證明運行,但必須保證車輛技術狀況和駕駛人員符合規定的條件,并事先對駕駛人員進行必要的運輸安全和客運業務培訓。春運期間發生運輸緊張情況時,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啟動應急預案。要加強《春運期間應急運輸通行證》的管理,在未經批準啟動應急預案的情況下,不得將《春運期間應急運輸通行證》發放給運輸企業。八是要加強對道路貨運市場監測,在保障煤電油運的基礎上,優先安排肉、禽、菜、果等節日物資運輸,保障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暢通,確保節日物資運輸。

春運期間,省運管局應根據需要抽調部分運力從事進出廣東加班車或包車客運業務,持《進出廣東春運證》并按照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定運行。

四、體現以人為本理念,搞好文明優質運輸服務工作

春運期間既是考驗交通運輸部門公共服務能力的時刻,也是展現交通運輸部門以人為本、服務民生形象的時刻。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運管機構、海事機構和運輸企業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運輸市場管理,倡導文明服務,努力為社會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一是要加大市場監管力度,依法嚴厲打擊“黑車”,及時查處“甩”客、“賣”客、“倒”客、“宰”客等各種違法違章行為,營造和諧運輸市場環境。二是要提高執法水平,嚴明執法紀律,加強對交通運輸執法人員的教育,嚴禁在公路上或水路上亂設卡、亂罰款、亂收費,確保交通執法文明規范,營造和諧執法環境。不得依據本地規定對外地車輛、駕駛員進行管理和處罰。嚴格禁止有利益驅動傾向、專門針對外地車輛、駕駛員的處罰行為。三是要保持站容站貌和車(船)容車(船)貌整潔,客運場站要按規定配齊和使用各項服務設備,采取多種便民措施切實提高服務質量,營造和諧出行環境。四是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優質服務競賽活動,采取多種措施為旅客提供人性化服務,特別是要熱情幫助老、弱、病、殘、孕旅客解決旅途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五是要加強社會監督,暢通投訴渠道,設立并公布社會投訴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建立屬地為主的快速反應機制,及時處理社會投訴。

五、加強春運統計工作,做好春運信息報送和宣傳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春運統計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內容,及時、準確報送各項統計信息。春運期間,省運管局、省地方海事局要在每日上午10時前將前一天的《20*年春運道路旅客運輸計表》、《20*年春運水路旅客運輸統計表》分別報送交通運輸部公路司、水運司,同時報省廳,各市、縣也要及時層層上報。道路客運企業發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按照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運輸行車事故報告和統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報送。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要按照規定及時上報部海事局或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總值班室。春運結束后,各單位要及時向省廳報送春運工作書面總結。

春運期間,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運管機構、海事機構要積極配合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利用各種傳媒手段,廣泛宣傳改革開放三十年交通建設成果在春運中發揮的巨大作用,宣傳春節運輸組織方案和有關政策規定,宣傳春運的各項便民措施,及時通報春運進展情況。要通過印制安全手冊、出行指南等宣傳材料,廣泛宣傳安全注意事項,向社會公布出行信息。要及時匯總上報各地春運工作的特點和亮點工作,及時編報春運工作信息,為新聞媒體提供具體、生動、新穎和具有新聞價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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