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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職業病危害后果范文

職業病危害后果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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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職業病危害后果范文

1、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用人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韻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的規定,制定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總負責,部門分工負責和崗位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和責任保證制度。同時要注意處理好以下問題:

(1)要根據《職業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確處理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與經濟責任制的關系,以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為目標,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責、權、利,力戒形式主義。

(2)以責定權,以控制效果定獎,體現獎優罰劣的原則。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用人單位可以采取適當的經濟手段,同職業病防治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經濟利益掛鉤,但不能像經濟責任制那樣,把依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制定的職業病防治目標分解或者壓在勞動者身上。

(3)無論是集體責任制,還是個人責任制都要根據職業病防治目標與計劃,明確職責范圍、基本任務、工作標準、實施程序、協作要求和獎罰辦法等內容。

(4)指標分解和考核要有針對性,抓住影響職業病防治控制效果的關鍵,達到責任指標化、考核數據化、分配差額化(即職業病防治工作績效的大小與獎懲掛鉤)。

2、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

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如實上報本單位的人數、工資總額、繳費情況以及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情況,按時繳納工傷社會保險金,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作好工傷社會保險工作,使在本廠職業活動中所發生的工傷、職業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或其家屬能夠從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和服務的社會保障,保證勞動者或其家屬的基本生活,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服務等。

3、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積極做好工作場所的衛生防護工作,使工作場所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難;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

建立在識別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基礎上,即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規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進行申報,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的規定,填報好各種申報表。

5、本單位的建設項目(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6、對從事放射、高毒等作業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職業病危害作業是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和嚴重職業病的主要作業,其危害后果特別嚴重,其危害往往是群體性的,且致死率、致殘率很高,不僅嚴重損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給用人單位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而且也影響社會的穩定。

特殊管理包括對作業場所和作業人員的特殊管理。如作業場所的隔離、生產設備管道化、密閉化和操作自動化,作業場所設置特殊職業病防護設備,包括自動報警裝置、防護安全連鎖反應系統和工作信號,配備應急救援設施、醫療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還包括對這類作業實施特殊的監管手段。如實施許可制度,即作業許可和人員資格許可。作業許可是指用人單位從事放射、高毒等、職業病危害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特殊衛生規定和要求,取得衛生許可后,方可從事該項作業。人員資格許可是指從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職業的人員,也包括這類作業的管理人員必須通過職業健康檢查和培訓,身體狀況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職業危害防護知識,取得特殊職業病危害作業資格后方可上崗;管理人員也必須通過專業培訓,取得特殊職業病危害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

7、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建立或完善職業衛生防治管理措施:

(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內容有:全廠職工人數、男女職工人數、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男女人數、患各種職業病人數;全廠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數、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的濃度或強度及評價;各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設備的名稱、數量、運行狀況、防護效果及對存在問題的治理;個人防護用品的種類、發放數量、是否有職業衛生檢驗報告書、實際配帶情況等)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內容有: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用人單位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及檢測評價(定期檢測、評價必須由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制度;

(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救援組織、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急措施、人員撤離路線和疏散方法、財產保護對策、事故報告途徑和方式、預警設施、應急防護用品及使用指南、醫療救護等內容)。

8、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使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嚴格按規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據為《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內容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職業病報告制度。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及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報告辦法》的規定,報告辦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急性職業病報告:

①企業及其職工醫院(所)接診的急性職業病均應在12-24小時之內向患者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時發生三名以上急性職業中毒以及發生一名職業性炭疽,企業及其職工醫院(所)應當立即電話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衛生監督機構。

(2)非急性職業病報告:

①企業及其醫療衛生機構包括沒有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綜合醫院在發現或懷疑為職業病的患者時,均應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②對發現或懷疑為職業病的非急性職業病或急性職業病緊急救治后的患者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及時轉診到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診斷,并按規定報告。均應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③對確認的非急性職業病患者如塵肺、慢性職業病和其他慢性職業病,應及時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逐級上報。各級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樹立法制觀念,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報和篡改。

10、職業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場所危害警示及報警裝置。

(1)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2)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3)對可能發生急性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1、向用人單位提供生產設備時的危害告知。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12、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管理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13、職業病危害合同告知。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第二款: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告知的內容包括:

(1)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工資待遇、崗位津貼和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5)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教育;

(6)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14、職業衛生培訓。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培訓對象包括: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的方式有:用人單位負責人的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其內容和目的是普及職業衛生知識。

(二)職業病防治實施方案

第2篇:職業病危害后果范文

一、各部門、各車間在總經理、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及有關檔案,并妥善保存。

二、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規定。

三、依法履行向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并以標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范意識。

四、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序。

五、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采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部門、各車間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七、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八、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九、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第3篇:職業病危害后果范文

通過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相關研究,提出加強職業病預防機制的研究對策。

【關鍵詞】

職業病;建設項目;危害;對策

近年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等的貫徹實施,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穩步開展,對切實保護勞動者健康,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作為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的基礎,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為了全面了解這些問題,進一步做好評價工作,提高評價質量,本文通過文獻查閱和相關資料的分析,對職業病危害因素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職業病危害現狀分析

目前,世界職業病危害形勢依然嚴峻。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統計,全球每年超過2億人因職業意外或工作有關的疾病死亡。據保守估計,有職業病1.6億例。其中職業病造成了170萬人喪生,是工作場所的第一殺手,而這個數字在中國和巴西等發展中國家還在上升。僅針對我國進行研究分析,可以發現我國的職業病存在以下幾個提點。

(一) 傳統職業病危害嚴重。

(二) 職業病危害行業范圍廣,流動性大,危害轉移嚴重。

(三)職業病群發,相關患者經濟負擔重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公共衛生問題。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工程分析不全面造成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遺漏

工程分析不深入,工程分析包括工程概況、選址、總體布局、生產工藝及生產設備布局等等因素,由于評價人員自身的專業知識、工程學知識以及工作經驗不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對建設項目的了解和分析不夠詳細和深入,導致工程分析不全面,未能找出所有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藝環節和接觸崗位,造成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遺漏;評價人員對化工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的了解不夠,對中間產品產生的危害了解少,尤其是某些工藝過程中有特殊要求,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而未能識別,造成因素識別不全。現今的職業病危害評價隊伍,評價人員主要由醫學類專業人員組成,衛生工程學專業的支持相對缺乏。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沒有衛生工程學的基礎,影響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全面、準確的識別,甚至無法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全面評價。應加強衛生工程評價人員的培養,彌補評價工作的不足。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辨識問題

職業病危害因素辨識主次不分,缺乏重點。全面識別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遺漏,而篩選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則是為了去粗取精,抓住重點環節和主要危害因素。實際工作中出現了由于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過多、過細等情況,以至于識別出來后很難評價,即使評價了也無法下結論的尷尬局面,導致對職業病危害“識別多,評價少”。在危害因素全面識別的基礎上,缺少對識別出的危害因素種類、危害程度以及可能產生的后果等進行綜合分析的過程,未能體現建設項目的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主次不分明。有的預評價報告對健康影響的分析完全照抄書本,而與所評價項目中的接觸機會或作用方式所導致的健康損害有較大差異,缺少針對性。

(三)勞動過程和生產環境中的職業性有害因素易忽略

職業性有害因素按其來源可分為三類: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因素、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工作環境中的有害因素。在實際工作當中,生產工藝過程中的職業性有害因素常常被當做重點考慮和評價,從而忽視了勞動過程和工作環境中的有害因素。如不合理的勞動組織制度和作息制度、長時間處于不良、通風不良、采光照明不足等,這些有害因素同樣可以導致職業性損害。由于在識別過程中的忽略,致使評價工作不完整。

(四)評價報告的針對性不強

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針對性不強,可操作性差評價人員認為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中需進一步完善的有關內容,必須在報告中提出相關建議。但在實踐中,有相當多的建議過于原則性和抽象性,或是生搬硬套法規條文,缺乏具體方案,操作性不強,可行性差,流于形式。這種形同虛設的建議對建設單位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修改初步設計起不到作用,失去了在源頭控制職業病的評價意義。

三、加強職業病危害防治的對策研究

(一)加強評價人員自身素質,進行工程全面分析

評價人員除專業技術知識過硬外,尤其要補充對衛生工程學等相關知識的掌握。工程分析應當主要分析技術路線、簡要的工藝流程、主要設備的技術參數及其自動化密閉化程度、原輔材料、中間品及產品的性質、建筑物設計的衛生學、各項防護措施與設施、工人的操作方式,以及輔助用室、工時制度、接觸人數、接觸時間等。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辨識應將生產工藝過程、勞動過程、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辨識出來。對各種有毒化學物質的聯合作用應進行綜合考慮,同時考慮異常生產情況下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作業工人的影響。在分析時應重點分析接觸人數或接觸機會多、危害性大、職業病危害因素較多的崗位或工種。而接觸機會極小、或產生數量極少、危害程度輕的崗位或工種,只做一般性分析即可。

(三)預評價結論的對策

應明確“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概念上的不同;區分生產過程中有毒化學物質“使用”和“產生”概念上的不同以及“量”的不同。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是否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工作場所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學特征、濃度(強度)、潛在危險性、接觸人數、頻度、時間、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發生職業病的危(風)險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后,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進行分類。為了彌補個人判斷的不足,在對建設項目下結論時,常采用評價組或專家組會議的方式,結合對建設項目的工程分析,互相啟發、交換意見、集思廣益,使評價結論更加準確。

綜上所述,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在不斷取得進展的同時,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作為其中一個重要的任務,也暴露出了不同程度的問題。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才能做好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從源頭抓起,切實保護勞動者相關權益和健康。

參考文獻:

第4篇:職業病危害后果范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條國家鼓勵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八條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十一條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前期預防

第十三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在衛生行政部門中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職業病危害預評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目錄和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十七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第十八條國家對從事放射、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章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二十二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五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使用單位或者進口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鑒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等資料。

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第三十二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位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四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六條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第三十七條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用于預防和治療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四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條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四十條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提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一條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職業史;(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規定上報。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第四十六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的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四十七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診斷鑒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私下接觸當事人,不得收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關案件需要進行職業病鑒定時,應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相關的專家庫中選取參加鑒定的專家。

第四十八條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條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一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三條勞動者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四條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二)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八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用人單位的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九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六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二)對已經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三)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四)其他違反本法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依法經過資格認定。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第六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九)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六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六十九條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三條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七十四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第七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七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有本法第六十條所列行為之一,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七十八條本法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以外的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可以參照本法執行。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

中國人民參照執行本法的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5篇:職業病危害后果范文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縣攪拌站行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促進生產經營單位改善工作條件和作業環境,防范和減少職業危害事故發生,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在全縣范圍內組織開展攪拌站行業職業危害治理專項行動,為確保專項行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治理范圍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

緊緊圍繞“崗位粉塵濃度治理達標”的總目標,以監督執法與典型示范為抓手,推動企業改進生產工藝、完善防塵設施強化職業安全監管,有效遏制塵肺病的發生。

(二)治理范圍

1、縣境內攪拌站。

(三)工作目標

在全面實施工程治理的基礎上,達到“九個100%”:一是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率100%;二是粉塵危害重點崗位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率100%;三是企業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接觸粉塵勞動者培訓率100%;四是粉塵危害定期檢測率100%;五是接觸粉塵勞動者職業健康體檢率100%;六是職業病危害崗位警示標識設置率100%;七是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率100%;八是“一企一檔”建檔率100%;九是職業衛生基礎建設達標率100%。

二、組織與分工

為保證專項行動有序進行并取得實效,由縣安委辦牽頭成立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縣安監局主任科員xxx同志任組長,成員由住建局、交運局,所涉鄉鎮主管副職,縣安監局監管股室,職業健康股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業健康股。

具體分工如下:辦公室負責專項行動的具體組織協調和調度;縣安監局相關股室隊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監督檢查,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各鄉鎮負責對本轄區攪拌站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摸底調查上報。

三、工作步驟

專項治理工作分四個階段:

(一)啟動階段(201年4月—4月底)

1.排查摸底。縣住建局、交運局各鄉鎮安監站組織開展基本情況排查摸底,全面掌握企業的數量及分布、注冊類型、生產規模、從業人數(包括合同制、聘用制、勞務派遣等性質的勞動者)、接觸粉塵崗位及人數、危害狀況、防護設施設置及管理情況,督促企業于4月30日前完成基本情況的摸底調查數據采集更新和監管系統建檔工作;并將本地區企業職業病危害現狀(包括生產工藝、工程防護措施、職業健康體檢、職業病發病患者情況、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向縣安監局報告,縣安監局及時匯總。

2.宣傳發動。組織召開治理工作啟動部署會,并結合“安全生產月”“職業病防治宣傳周”等活動廣泛宣傳粉塵職業病危害及防護基礎知識技能;組織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專題培訓,把治理要求傳達到每一家企業,讓企業了解掌握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粉塵危害后果,清楚粉塵危害專項治理的工作目標、重點任務、主要措施和法律后果,增強企業開展粉塵危害治理的自覺性。

(二)企業排查治理階段(2017年5月—2017年6月底)

安監局主要任務:一是抓樣板。選擇淶源縣治理完成的企業為樣板,通過組織觀摩學習、召開現場會等形式,以典型示范推進治理工作。二是抓指導。充分發揮QQ群、微信等信息化交流溝通手段,強化治理工作的過程指導,掌握治理進展情況。三是抓監督。加強對企業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將檢查貫穿于企業排查治理整個階段,年內至少開展兩輪監督檢查。把職業健康體檢不落實的、未進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現狀檢測評價或檢測粉塵濃度連續超標的、未參加職業衛生基礎建設的或建設達不到要求的、發生過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企業作為治理重點對象。

“企業主要任務:一是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各個環節進行全面、深入、細致排查,全面辨識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與崗位,準確界定接觸職業病危害人員,清楚掌握本單位職業病危害狀況,并完成省級職業衛生監管系統的建檔工作;有條件的企業應一并建立健全本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從業人員(包括合同制、聘用制、勞務派遣等性質的勞動者)職業健康電子監護檔案。二是制定排查治理方案。應重點分析粉塵超標和職業病患者新發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有針對性地制定粉塵危害排查治理方案,全面開展粉塵危害排查治理;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超標而企業自身技術能力不足的,應聘請除塵設施設計機構,對防塵設施進行科學設計與改造,明確治理措施、進度和資金投入。三是對照標準排查整改。采取針對性的工程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重點改造和完善防塵除塵設施,同時落實好職業衛生各項管理措施。企業應留有治理前后相應的照片或視頻備查。

(1)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要求,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并層層落實粉塵危害防治責任、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依法設立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2)建立健全粉塵危害防治規章制度、職業衛生檔案和崗位操作規程,為勞動者(包合同制、聘用制、勞務派遣等性質的勞動者)配備符合標準要求的合格防塵口罩,建立定期更換發放領用制度,并監督其正確佩戴。

(3)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加強對作業場所的粉塵日常監測,并且每年至少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4)依法組織企業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以及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接受職業衛生培訓教育;依法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依法組織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按照規范在醒目位置設置職業衛生管理公告欄和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5)加強外包作業的職業健康管理,建立統一的粉塵作業人員危害告知、教育培訓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三)集中執法階段(2017年6月—2017年11月底)

集中執法分三個階段進行,不斷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攪拌站行業檢查覆蓋達到100%;

第一個階段為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以指導為主執法為輔,對拒不開展治理活動或專項治理不認真、職業病項目申報、職業病危害告知、職業健康體檢、職業病危害檢測不落實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缺失嚴重、不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防塵用品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處罰。

第二階段為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份。以執法為主要手段,由縣安監局、住建局、交運局及所涉鄉鎮組成聯合執法組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執法。對粉塵防治措施不落實、工作場所無防塵設施或達不到防塵要求、工作場所粉塵濃度超過國家標準的,要責令限期改正跟蹤督辦并處以相應經濟處罰;對存在嚴重的職業病危害的、存在職業病危害拒不整改的,及到2017年9月底仍未達到上述防塵工程治理要求且粉塵濃度超標的,一律依法責令停止產生粉塵危害的作業并處以相應行政處罰。

第三階段為2017年10月至2017年11月。對于治理后粉塵濃度仍嚴重超標且整改無望的企業,要按照權限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四)全面總結階段(2017年11月—12月底)

對企業粉塵危害專項治理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將治理工作總結及有關匯總表連同執法文書復印件上報至市安監局職業衛生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縣安監局各鄉鎮安監站要高度重視攪拌站職業危害專項治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治理工作責任和目標任務,強化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確保治理責任的分解落實;與基礎建設和監督執法工作相結合,保障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二)突出重點,標本兼治。專項治理工作緊緊圍繞重點企業、重點崗位,強化防塵設施、檢測監測、個體防護、健康監護等關鍵環節,督促企業落實治理措施,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

第6篇:職業病危害后果范文

1.1對象

參加培訓的中小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管理與技術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其他安全類別)349人,均為周期內首次參加職業衛生相關知識培訓。

1.2方法

自填式問卷調查。分別于培訓前后使用內容相同的試卷進行測試。內容分為用人單位職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基礎知識和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等相關知識。

1.3統計學分析

應用EpiData3.1軟件建立數據庫,進行數據雙錄入和核查;應用SPSS16.0軟件進行統計學分析、χ2檢驗,以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基本情況

參加培訓人員共349人,培訓前發放并回收試卷341份,培訓后發放并回收問卷336份,在培訓前后都有測試的作為有效試卷,共計328份。有效試卷顯示,參加培訓人員中男性239人,占72.9%;30歲以下、30~39歲、40~49歲、50歲及以上組分別為9人、129人、109人、57人,分別占3.0%、42.4%、35.9%、18.8%,24人未填寫;大專及以下、大學本科、碩士及以上文化程度者分別為42人、185人、63人,分別占14.5%、63.8%、21.7%,38人未填寫。

2.2用人單位職責用人單位職責

相關知識共涉及12道題,題目分別是:(1)“三同時”的原則;(2)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檢測系統正常運行;(3)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4)公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5)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給予適當崗位津貼;(6)勞動合同中應寫明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待遇等;(7)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8)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9)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10)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并妥善安置;(11)非法用工單位對其患職業病的職工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2)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培訓前對用人單位職責相關知識的知曉率為54.0%~98.8%,經培訓后的知曉率為80.2%~99.7%,題目序號為1、2、8、9、12等知識培訓后的知曉率,與培訓前相比,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或P<0.01)。見表1。2.3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相關知識共涉及8道題,題目分別是:(13)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目的;(14)健康檢查依據的技術規范為GBZ188-2007;(15)從事粉塵作業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必檢項目;(16)苯作業工人的健康檢查的目標疾病及禁忌證;(17)由政府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18)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19)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復印件,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復印件上簽章;(20)當醫療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并告知勞動者及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診斷。如表2所示,培訓前對職業健康檢查相關知識的知曉率為27.8%~98.2%,經培訓后的知曉率為80.2%~99.7%。職業健康檢查所有知識培訓后的知曉率均較培訓前提高,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或P<0.01)。2.4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相關知識共涉及8道題,題目分別是:(21)勞動者懷疑得了職業病,要去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斷;(22)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地住進行職業病診斷;(23)目前我國法定職業病的種類;(24)職業史是進行職業病診斷的重要前提條件;(25)用人單位承擔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26)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27)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28)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表3所示,培訓前對職業病診斷相關知識的知曉率為73.3%~98.2%,經培訓后的知曉率為80.2%~99.7%,序號為21、22、23、24、25、26等知識培訓后的知曉率較培訓前提高,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或P<0.01)。2.5基礎知識和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基礎知識和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相關知識共涉及16道題,題目分別是:(29)職業性危害因素定義;(30)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職業性疾患主要取決于接觸濃度(強度)和時間;(31)塵肺病尚無有效的治療方法,預防尤為重要;(32)生產性毒物進入人體最主要的途徑;(33)毒物一次或短時間內大量進入人體后可引起急性中毒;(34)不能引起窒息性中毒的毒物;(35)一氧化碳不屬于單純窒息性氣體;(36)苯作業工人的白血病屬于我國法定職業病;(37)苯的慢性毒作用主要表現;(38)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采樣規范為GBZ159-2004;(39)消除毒物是預防職業中毒的根本措施;(40)不適用于生產性毒物危害治理的方法———降溫;(41)每周工作5d,接觸連續性噪聲的8h等效聲級接觸限值;(42)防治噪聲危害的根本措施;(43)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應佩戴個人劑量計;(44)對電離輻射起到防護作用的措施。如表4所示,培訓前對基礎知識和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相關知識的知曉率為3.8%~96.6%,經培訓后的知曉率為57.1%~96.9%。序號為30、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等知識培訓后的知曉率較培訓前提高,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

3討論

第7篇:職業病危害后果范文

解讀1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是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六、九條等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3號)進行的修訂。

修訂背景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安全生產形勢的變化,客觀上對職業衛生監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將近年來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職業衛生監管經驗和做法轉化為規章條文予以固定,從而更加規范全國的職業衛生監管工作。特別是2011年12月31日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重新明確了安全監管、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工會組織的職業衛生監管職責,確立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預防環節依法實施監管的主體地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在很多方面已經不能適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和職業衛生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因此有必要對其適用范圍、監督管理職責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相應調整和修訂。

重點內容

新《規定》在保留《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總體框架結構不變的情況下,按照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的內容,細化了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責任,理清了安全監管部門的職業衛生監管法定職責、主要內容和相關措施。

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主體責任

新《規定》從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與人員的設置、規章制度建設、作業環境管理、勞動者管理、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材料和設備管理等方面,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的主體責任進行了細化規定。

1 完善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與人員的設置。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

2 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建設。在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需要制定的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實施方案、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中新增加了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的相關內容。用人單位未按照新《規定》完善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建設的,安全監管部門將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罰款,依據新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罰款上限由原來的2萬元上調至10萬元。

3 加強用人單位作業環境管理。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除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外,還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此外,新《規定》將“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列入了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職業衛生基本要求之中。

4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資料。完善的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既可以為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提供必要的依據,也方便了安全監管部門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管。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如下12項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備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個體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批復文件。

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其他職業衛生管理有關資料或者文件。

5 加強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的規定,新《規定》要求: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每3年至少進行1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同時,對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或者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單位,要求及時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用人單位在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6 嚴格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同時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若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7 完善職業衛生警示告知制度。新《規定》規定用人單位除通過崗前職業衛生知識培訓,簽訂勞動合同告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外,還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在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在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 203)的規定,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8 加強職業健康培訓工作。根據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新《規定》著重強調了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用人單位應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若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或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明確安全監管部門職業衛生監管職責

根據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責分工,新《規定》對安全監管部門職業衛生監管的有關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

1 增加了安全監管部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及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情況和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情況等。

2 增加了安全監管部門有關制度建設與監督管理的職責。包括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認定與管理,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的統計與分析等。

3 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采取的措施進行了補充完善。安全監管部門有權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4 明確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提供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督促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資料:根據相關部門機構的申請,組織現場調查,及時反饋調查結果資料:若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在30日內對異議作出判定:若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在30日內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作出判定。

關于煤礦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問題

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雖然沒有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履行煤礦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作出專門規定。但是,根據國辦印發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三定”規定:煤礦安監局承擔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煤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煤礦職業衛生情況,組織查處煤礦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據此,有關煤礦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職責,新《規定》規定:煤礦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察工作,依照本規定執行。

解讀2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修訂的必要性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對于促進用人單位申報職業病危害,推動安全監管部門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施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不適應之處。

一是規定職業病危害每年申報一次過于頻繁。“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每年申報一次”,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使安全監管部門通過用人單位的申報,及時掌握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最新情況。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發現,大多數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相對穩定,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用人單位基本情況等在較長時間內不會發生大的變化,每年一次申報只是申報原來的內容,增加了用人單位和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負擔。

二是要求申報內容較多,多數用人單位難以準確申報,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申報工作的開展。在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過程中,基層安全監管部門和用人單位反映,原來的申報內容過于全面和細致,在目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數量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受制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滯后,多數用人單位難以準確申報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等,這也在客觀上制約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的開展。因此,應當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7號)進行必要的簡化,使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回歸《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原意,規定用人單位僅申報存在的職業病危害等主要內容,改變申報受制于檢測和評價的狀況,使申報工作服務于摸清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底數即可。

主要修訂內容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與2009年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點。

修改規章名稱

根據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第三款“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規定,將規章名稱修改為《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明確申報主體和受理申報的部門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及《申報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考慮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一直負責煤礦的職業衛生工作,為了有利于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開展,保證煤礦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的連續性,《申報辦法》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負責煤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監察、管理工作。

改進申報內容和要求

一是簡化申報內容,保留“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分布情況以及接觸人數”等主要內容。二是刪除原辦法“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的內容,增加了“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發生重大變化后向原申報機關進行變更申報”的內容(第八條)。既與新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保持一致,保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需要,又減輕了用人單位的負擔。

增加了舉報的內容

為了加強職業衛生工作的社會監督,促進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工作,《申報辦法》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受理對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規范申報內容和申報程序

根據《申報辦法》的修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相應修訂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明確了申報內容。為提高申報工作效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研發了職業病危害申報與備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申報系統,網址:http://)。用人單位應通過該申報系統進行申報。申報工作流程為:

1 登錄申報系統注冊。

2 在線填寫和提交《申報表》。

第8篇:職業病危害后果范文

關鍵詞:水泥生產;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措施

中圖分類號:R1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24-0147-02

0 引言

桃沖礦業公司是馬鋼公司的鐵礦石原料基地之一,是一個有著近百年開采歷史的的老礦山,為綜合利用選礦廠產生的副產品尾砂,公司投資建成了桃沖礦業公司水泥廠。由于原料破碎、生料配料、粉磨、熟料煅燒、水泥配料、粉磨、包裝、發散等生產過程;破碎機、輥磨機、球磨機、預熱器、回轉窯、篦冷機、皮帶機、提升機等設備運轉過程中產生了大量了粉塵、噪音、高溫等,影響著職工的身體健康,為此,本文對生產中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辨識,并采取控制措施,從而保證了職工的身體健康。

1 生產工藝及主要生產設備

1.1 生產工藝介紹 主要原料石灰石經破碎后入石灰石配料庫,砂巖入砂巖配料庫,尾砂入尾砂配料庫。各種原材料經過庫底配料,入生料立磨,出磨生料入生料均化庫,均化后的生料經過五級旋風預熱器預熱和部分分解后進入回轉窯中進行熟料的燒成,出窯熟料經過篦冷機冷卻、破碎后通過鏈斗機輸送入庫。熟料、礦渣、頁巖、石膏等經過庫底配料入球磨機進行粉磨,粉磨后的水泥經過選粉機分選后成品水泥入水泥庫,粗粉返回水泥磨再進行粉磨。成品水泥通過袋裝和散裝兩種方式發運出廠。

1.2 主要生產設備 破碎機、斗式提升機、皮帶機、生料立磨、煤立磨、預熱器、分解爐、回轉窯、蓖冷機、鏈斗機、球磨機、選粉機、拉鏈機、包裝機、電收塵、袋收塵等。

2 生產過程中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危害后果

2.1 粉塵 粉塵是水泥生產過程中主要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從原料破碎、配料、生料粉磨、熟料燒成、水泥粉磨,直到散裝水泥發運、袋裝水泥包裝、運出等工序都有大量粉塵產生。通常,生料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約10%,熟料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1.7%~9.0%,水泥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1.2%~2.6%。長期在這種環境下工作,身體將會收到不同程度的損害,長期吸入生料粉塵可引起矽肺病,吸入熟料和水泥粉塵可引起水泥塵肺病。我國已將水泥塵肺列入職業病。

2.2 噪音 水泥生產過程中噪音主來源于所使用的各類機械設備,如破碎機、提升機、立磨機、球磨機、包裝機等所發出的機械性噪聲。噪聲對人體的影響是全身性的,既可以引起聽覺系統的變化,也可以對神經系統、心血管系統等非聽覺系統產生影響,這些影響早期主要是生理性改變,長期接觸比較強烈的噪聲,可以引起病理性變化。我國已將噪聲聾列為職業病。

2.3 高溫 水泥生產過程中的高溫危害主要來源于預熱器和回轉窯的高溫輻射危害,此環境中濕度較低,形成干熱環境,人體在這樣的環境下只有靠出汗,汗液蒸發散熱,如通風不良,機體蒸發散熱困難,就可能發生人體蓄熱和水鹽代謝紊亂現象。

3 控制措施

3.1 防塵措施 保證除塵設施運行良好,定期和不定期對收塵設備進行專項檢查,對不能滿足現場環保和作

業要求的收塵器限期維護或更新;作業人員在生產現場

粉塵區域作業時正確佩帶和使用防塵口罩等勞動防護用品;在粉塵作業場所的操作室內,粉塵濃度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對生產現場經常性進行檢查,及時消除現場中

跑、冒、滴、漏現象,降低職業危害;生產現場保持通風良好;應經常對崗位進行增濕,防止二次揚塵,減少危害;對長時間從事高濃度粉塵環境作業的員工給于主動及時調整工作崗位;對接觸粉塵環境中工作的職工定期組織職

業健康檢查。

3.2 噪音防護措施 在噪音超標崗位,安裝隔音措施,如在休息室內墻安裝隔音板,設置兩道隔音門、雙層隔音窗等;縮短每個工作班的接觸噪聲時間;作業人員進入現場強噪音區域時佩戴耳塞;在噪聲較大區域連續工作時采取分批輪換作業;對在噪聲環境中工作的職工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3.3 高溫防護措施 縮短一次性持續接觸高溫時間;持續接觸熱源后,采取輪換作業和休息,休息時應脫離熱環境,并多喝水;采取通風降溫措施;配備防暑降溫物品;定期參加職業健康檢查。

4 管理措施

4.1 制定職業衛生責任制,明確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責任 礦業公司建立了包括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勞動者等各類人員的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明確了相關部門和人員在職業衛生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要求,明確安全環保科為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4.2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礦業公司建立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包括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職業衛生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4.3 設立職業衛生公告欄,設置警示標示 礦業公司設立職業衛生公告欄,公布職業衛生有關規章制度,并將現場檢測的粉塵和噪音結果在公示欄進行張貼,讓職工了解所處的作業現場的危害。在粉塵和噪音嚴重的場所設置警示標識和文字說明。

4.4 加大職業衛生投入 做好除塵器、隔音室、休息室等防護設備設施的配備、維護工作,確保防護設施的有效。做好個人防護,按規定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并指導作業人員正確佩戴,并進行督促檢查。

4.5 開展職業衛生培訓,提高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和防護技能 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和培訓,使職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并掌握職業衛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項,并組織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考試,填寫《職業健康告知卡》。

4.6 組織開展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做好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工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

4.7 委托有資質單位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并根據檢測評價結果進行職業危害治理。

4.8 編制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設施,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

5 結束語

水泥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了粉塵、噪音、高溫等職業病危害因素,但只要我們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采取強有力的防治和控制措施,就會減少職業危害對職工身體的損害,預防和減少職業病的發生。

參考文獻:

[1]邢娟娟,陳江.企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辨識與控制[M].北京:中國工人出版社,2009:136-137.

第9篇:職業病危害后果范文

【關鍵詞】職業衛生調查;臺資鞋廠;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中圖分類號】R769【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5-0515(2011)04-0310-02

為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摸清鞋廠生產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狀況,給企業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和管理提供依據,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我們對周口市某臺資鞋廠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狀況進行了調查、檢測和評價,現將結果分析報告如下: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周口市某縣臺資鞋廠生產場所。

1.2 方法調查企業的基本概況,主要工藝流程,主要原料及產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分布。

檢測項目包括空氣中的粉塵(主要為皮毛)、毒物(丙酮、甲苯等)濃度檢測和工作場所噪聲強度檢測。

粉塵濃度的檢測按GBZ159-2004《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采樣規范》和GBZ/T192-2007《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規定的方法進行采樣測定。噪聲強度檢測按GBZ/T189-2007《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丙酮檢測按《工作場所空氣中脂肪族酮類化合物的測定方法》GBZ/T160.55-2004中規定的方法進行采樣檢測。甲苯檢測按《工作場所空氣中芳香烴類化合物的測定方法》GBZ/T160.42-2004中規定的方法進行采樣檢測。依據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 GBZ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二部分》進行評價。

1.3采樣頻次及時間:粉塵個體采樣:每日一次(一個工作班),每次采樣應為8個小時,工作場所粉塵濃度過高時,可更換濾膜、進行1次以上采樣,連續采樣三個工作日,其中應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的工作日。

粉塵定點采樣:即短時間接觸濃度(STEL)采樣,應選擇具有代表性的采樣點,在1個工作日內空氣中粉塵濃度最高的時段進行采樣,每次采樣時間為15min,連續采樣3個工作日。

毒物(丙酮、甲苯等)個體采樣:每日一次(一個工作班),每次采樣應為8個小時,連續采樣三個工作日,其中應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的工作日。

毒物(丙酮、甲苯等)定點采樣:即短時間接觸濃度(STEL)采樣,應選擇具有代表性的采樣點,在一個工作日內空氣中粉塵濃度最高的時段進行采樣,每次采樣時間為15min,連續采樣三個工作日。

噪聲檢測:工作場所聲場分布均勻選擇3個測點,每個測點測量3次,取平均值;工作場所聲場分布不均勻時應將其劃分若干聲級區,每個區域,選擇2個測點,每個測點測量3次,取平均值;勞動者工作是流動的應使用個人噪聲劑量計進行測量。

2 結果分析

2.1 一般情況某鞋廠座落于某縣城關鎮女媧大道南端工業園區,是一家大型臺資企業。是某縣政府二00八年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公司以生產女鞋為主,產品銷往歐美等國家。規模用工300-3500人,占地面積6萬多平方米。其中有6條成型生產線,25個針車組,裁斷機30臺等其它全套制鞋設備。具有獨立的廠區和生活區。擁有現代生產設備與辦公設施,廠內環境幽雅,整潔衛生;宿舍內有單獨沖涼房、洗手間;公司倡導人本觀念,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各工種實行一班一運轉制度,平均每班工作8小時(長白班),上班時間,上午:7:30~12:00,下午2:30~6:00。在生產過程中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塵、噪聲、毒物等。

2. 2 主要原料、輔料及產品:原料:牛皮、人造皮。輔料:車縫線,膠水。

2.3 主要工藝流程:

裁斷下料幫片制作鉗幫外底.幫片處理合掌壓合整理清理包裝入庫

2.4 設備運行情況:設備運行正常,裁斷機:167臺,電腦車:40臺,削皮機:63臺,噴膠機:95臺,高周波:36臺。

2.5 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分布打粗、打磨等崗位存在粉塵的危害,貼合、裁斷、針車、成型等崗位存在毒物(丙酮、苯等)的危害,貼合、裁斷、針車、底加存在噪聲的危害。

2.6 粉塵濃度檢測結果:工作場所作業工人接觸粉塵總塵濃度檢測結果見附表1

2.7 丙酮濃度檢測結果:工作場所作業工人接觸丙酮濃度檢測結果見附表2。

檢測結果顯示:作業工人接觸丙酮濃度均符合國家職業衛生限值標準。

2.8 甲苯檢測結果本次在該廠工作場所內16個工段,15個崗位或工種共檢測甲苯40個點。最大濃度為38.0mg/m3,最小濃度為13.6 mg/m3,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限值要求。

2.9 噪聲檢測結果 本次在該廠工作場所內7個工段,20個崗位或工種進行噪聲檢測,最大聲強98.0dB(A),最小聲強72.0dB(A),平均82.2 dB(A),其中5個崗位或工種不合格,合格率25.0%。不合格場所主要是貼合工段、裁斷工段、針車工段、底加工段和成型工段。

3 討論

根據該鞋廠工作場所在生產過程中存在和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調查檢測結果,對生產性粉塵、毒物和噪聲的控制,特提出以下建議。

3.1 產生粉塵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應盡量考慮機械化和自動化,加強密閉,避免直接操作。如打磨機、吹灰機等關鍵控制點盡量避免人工操作,考慮機械化和自動化操作;或革新工藝,及時檢修設備,盡量減少粉塵飛揚。

3.2 打磨機、打粗機等產生粉塵的設備應每班清掃,事故性粉塵散落應及時清理,減少二次揚塵。

3.3染塵的工作場所設密閉防塵的工人值班室。每班打掃衛生,保持值班室干凈整潔。

3.4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粉塵個人防護用品(防塵帽、防塵口罩等)并確保工人正確佩戴。特別要重視打磨工、打粗工的個人防護,防塵口罩濾膜必須定期更換。

3.5工作地點生產性噪聲聲級超過衛生限值,而采用現代工程技術治理手段仍無法達到衛生限值時,可采用防噪耳塞、耳罩等有效個人防護用品。

3.6 其它非噪聲作業場所如行政區和生活區應盡量遠離具有生產性噪聲的車間。

3.7 公司應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制定毒物如丙酮、甲苯等職業中毒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具體的處置措施,完善應急救援設備的配置,并對救援人員定期進行培訓,定期組織人員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3.8 對產生毒物的作業崗位,在醒目的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

3.9 完善防護設施和安裝防護設備,保證工人正確并堅持佩戴個人防護用品。

參考文獻

[1] GBZ159-2004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采樣規范

[2] GBZ/T189-2007 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8部分

[3] GBZ1-2002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4] GBZ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

[5] GBZ2.2-2007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二部分

作者單位:466000 河南省周口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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