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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司法的理念與制度范文

司法的理念與制度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司法的理念與制度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司法的理念與制度

第1篇:司法的理念與制度范文

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定義隨時間發生變化。1987年曹漫之提出刑事司法體系分為普通刑事司法制度和少年司法制度兩種,直接把少年司法制度等同于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也有學者把少年司法制度定義為以少年心理特色為依據,以犯罪為主的案件的審理、處置和矯治的法律制度的總稱。犯罪、處置體現濃重的司法干預和刑事主義色彩。1999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頒布,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實體原則以及寓教于審,審教結合的程序原則成為我國處理少年犯罪案件的政策。少年司法制度的定義開始分成廣義和狹義,少年司法制度除了狹義上指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的法律制度,也包括廣義的少年福利、保護及權益的刑事案件的司法或準司法制度。這與其理念的完善有直接關系。

(一)國家親權理念

中古時期國家親權主義發源于英國,在一定程度上顛覆了絕對親權主義,指出子女不再是家長的私有財產,國家才是少兒的最高監護人。國家對沒有法律能力的人享有監護的權利,承擔監護義務。少年犯罪,從傳統的家庭管制、訓誡上升為由國家司法機構進行偵查、審判,執行管教、糾治。國家親權的確立使得少年司法制度從普通刑事司法制度中脫離出來。

(二)刑罰個別化理念

刑罰個別化興起于19世紀末歐洲,意為根據具體情況運用刑罰,明確要求刑罰運用要考慮犯罪及犯罪人的具體情況,刑罰執行中考慮犯罪及犯罪人的個別情況。 刑罰個別化主張根據犯罪人的情況進行刑罰價值個別化評價。

刑罰個別化理念旨在強調少年與成人的不同特點,對少年有必要進行價值個別化評價,少年生理和心智發展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行為影響和感染,易走上犯罪道路,但也是這樣的特點,使少年成為犯罪者中比較好改造的一個群體,可塑性強,只要加以引導,即可將其引入正途。因此,對少年可以實行迥異于成年人的處理方式,教育手段較之懲罰手段更具可行性。

(三)恤幼理念

早在西周時期,史籍記載就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禮記》記載:七年曰悼。悼,雖有罪不加刑焉。就是說,七歲以下幼童犯罪不予刑事處罰,這一原則作為恤幼的典型制度,減免了幼童的刑罰,這種做法后世各朝都繼承發揚,先秦儒家繼承了周初統治者的思想,到了漢朝,提倡黃老思想和休養生息,同樣貫徹這一原則,漢惠帝曾下詔: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即對不滿十歲幼童不施加肉刑,保持身體發膚完整。儒家傳統文化影響我國社會形成特有的法文化,少年司法制度也烙印著儒家文化恤幼的痕跡,恤幼是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特有的理念。

二、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現狀和存在的不足

雖然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教育多過于審判懲罰,但就我國目前的少年司法制度性質而言,基本可以界定為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具有刑事單一化的特征。刑事單一化存在的不足:

(一)與國際社會的價值趨向不符

站在國際角度,刑事單一化與國際社會注重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基調不符。聯合國始終關注司法領域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問題,1990年頒布生效的《兒童權利公約》,在法律、政策和實踐中承認少年兒童的基本權利,結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的相關規定,指出少年案件中應當盡力保護少年兒童的基本權利,例如少年在司法程序中擁有知情權,父母監護人應當陪護在場,在保證程序正義的基礎上不斷加強和改進對兒童權利的保護,最終達到盡速予以處置的目的,減少司法干預對少年兒童的影響。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簡稱:北京規則)中指出要盡量減少少年司法制度進行干預的必要,減少任何干預可能帶來的害處。可見,國際的主流思想是少年犯罪預防應當勝于審判懲戒。

(二)與國內少年司法理念不符

從國內角度,刑事單一化有違國內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我國自古恤幼,隨著計劃生育的實行,獨生子女比重日益提高,父母在家中唯一的子女身上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精力,教育投資、無微不至的關懷呵護,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父母都對子女寄以厚望。目前很多失足少年都是家中的獨生子女,擔負著日后贍養孝敬父母的義務和責任,刑事單一化會打破家庭和諧。少年在接受刑罰后留下犯罪前科,對日后回歸家庭或社會造成障礙,復犯率大大提高,對家庭還是社會都是不穩定因素。

(三)與保護性與預防性的司法目的不符

刑事單一化使得少年司法制度難以擺脫追究和懲罰犯罪的訴求,少年司法制度本質上體現懲罰性和鎮壓性的特質,這與保護性和預防性的司法目的不符。相關部門在少年犯罪后進行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刑罰,此過程極少注意對少年犯的保護,少年犯的權益極易受到侵犯,少年犯難以得到足夠的司法保護和救濟。

三、借鑒經驗,采用多元化機制

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在構建完善的過程中應當考慮少年處遇方式的多元化,這對完善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分流機制

為了尋求少年案件處遇方式的多元化,國外的分流機制具有借鑒意義。分流機制,在英國被定義為:在法庭外處理犯罪人,避免法官審判,其目的為了避免公開刑事審判帶來恥辱。分流機制提倡受審只能是最后的手段。最正規的分流機制是警察警告,警察警告具有如下特征:(1)能夠避免法庭審判造成的侮辱;(2)出于避免犯罪前科和記錄為目的的警告;(3)警告足以預防輕微犯罪,能適用輕微犯罪使用。

少年刑事案件中運用分流機制受到認同,1985年英國內政部頒發了新的警告準則,使得警告作為分流機制廣泛適用于未成年人案審理。著名學者安德魯桑德斯曾建議在坎布利亞郡設立一個試驗分流機制模式,用于日后推廣,這種模式首先選擇的即是未成年人,在少年刑事案件中如果少年犯罪人認罪并且態度較好,不具有人身再犯可能性,則可被警察警告,而不用提交訴訟。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6月起,英國救助兒童會為了完善和健全中國少年司法,保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四十條(關于未成年人司法的規定)的實施,與中國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開展試點項目,項目名稱為以社區為基礎的多部門合作未成年人司法分流試點項目開展試點項目,發展協調以社區為基礎的分流項目,將觸法未成年人從正式司法體系分流出去,也致力于減少進入正式司法體系的未成年人人數;實施以中外做法相結合的最佳模式;發展管理未成年人司法體系模式。說明了在少年案件中適用分流機制具可行性。

(二)恢復性司法

恢復性司法,是指在調解人的幫助下,通過調解、調和以及會商等程序解決受害人(包括受犯罪影響的其他個人或社會成員)與犯罪人之間造成的問題。同時,也使得犯罪人通過積極的負責任的行為重新取得社會成員的諒解,并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區。雖然我國對恢復性司法抱排斥態度,但筆者認為,在少年案件中推行恢復性司法模式具有可行性。恢復性司法與少年司法制度具有相通之處。第一,恢復性司法的基本理念與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特有的恤幼思想暗合,推行恢復性司法有利于少年的保護、感化、挽救;第二,中國司法制度中的調解制度被國際司法界譽為東方一枝花,恢復性司法制度將少年犯罪案件作為調解會商對象,與調解制度一樣,確保了社會穩定。

構建我國本土化的恢復性司法模式,可從兩方面做起,首先,要確定恢復性司法的主持機構。結合我國國情,在警察機構設立恢復性司法制度并不合適。其一,我國地區警署公安局沒有設置處理少年案件的專門機構,而是與成年人案件一樣受案,只在送報公檢部門時才進入少年特殊處理程序,檢察院未檢科完成批捕、起訴一條龍。如果在警察機構中增設一個專門的調解機構,勢必會增加成本。其二,由警察機構來執行恢復性司法,警察權利無限擴展導致司法腐敗會引起人們的擔憂。筆者認為,可在原有的少年法庭功能基礎上增設觀護法庭這項功能,用于執行恢復性司法。其次,需要通過立法把恢復性司法納入少年司法系統內。如英國分別于1998年和1999年頒布的《犯罪與妨害治安法》和《青少年司法與刑事證據法》規定了通過恢復性工作計劃來協助青年人改過自新。我國可以借鑒參照。

第2篇:司法的理念與制度范文

摘要: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將

>> 五大發展理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思想引領的新維度 用五大發展理念引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五大發展理念與網絡思想政治教育 關于五大發展理念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考 將五大發展理念融進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五大發展理念引領人大 “五大發展”理念的哲學闡釋 五大發展理念的創新 “五大發展理念”的哲學解讀 對五大發展理念的思考 “五大發展理念”的哲學思考 五大發展理念的哲學意蘊 五大發展理念的倫理內涵 五大發展理念指引下的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五大發展理念對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引領與創新 以五大發展理念引領和創新思想政治教育實踐鍛煉法 以五大發展理念為指導做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以“五大發展理念”引領房管事業發展新實踐 以五大發展理念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 以“五大發展理念”引領民辦高校黨的建設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8]王剛.以“五大發展理念”統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J].思想教育研究,2016(7):44.

[9]涂雪峰,李萍鳳.在中國近現代史綱要課教學中融入生態文明意識教育的思考[J].大學教育,2013(22):7374.

[10]J.肖特豪斯.意識形態的不同層級――的意識形態批判中的認識論問題[J].劉文璇,譯.世界哲學,2002(1):20.

The Five Development Concepts as New Dimensions of Leading Colleges’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CAO Hua, LI Lu

(School of Marxism,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hongqing 400065, China)

Abstract:

The Fif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placed the development concept at the core of the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put forward the five development concepts, which are innovation,coordination, green development,opening up and sharing. Colleges shoulder the task of fostering the constructors and successors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and the five development concepts provide new dimensions guiding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in colleges. Innovation works for education revitalization, coordination for higher education quality, green development for updated education style, opening up for broadening scope and sharing for better resources utility,so as to improve the attraction and persuasiveness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persistently.

第3篇:司法的理念與制度范文

一、少年期的概念

少年期是指人生中的一段時期,這個時期從外在上來看表現為一個持續的年齡階段,從實質上來看是指人生中的一段心理、生理發展的特殊時期。從少年期在人生中所處的位置來看,少年期是人一生中的基礎性時期。少年司法制度是成人社會給予少年的一種特殊的保護,它將少年違法犯罪行為放入一個獨立的司法程序中,同時關注到了兒童的福利。

二、少年期的特質

1.易感性高;2.自我控制能力差;3.易出現叛逆心理。

由于少年具有這些特質,下至家庭、上至國家都對少年的成長、發展負有責任。少年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不僅僅是其自身的責任,國家、社會、家庭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這其中尤以國家的責任為重。美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是從最初“拯救兒童運動”興起,這場運動使得美國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院——伊利諾伊州少年法院,與此同時,《無人照管、疏于管教及罪錯少年處遇和監管法令》通過并生效,慈善家和兒童福利家們所支持的保護少年的各種理念被法律所確認,由此,美國少年法院就在捍衛兒童權利、保護少年的思想基礎上建立,并以此為基點發展并形成了美國的少年司法制度。

三、美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

(一)國家親權理念(parenspatriae)

國家親權是由父母親權逐步變換而來,經歷了一個由父母親權占絕對支配地位到以父母親權為主、國家親權為輔再到國家親權為主、父母親權為輔的過程。

國家親權理念對美國少年司法制度有三個方面的影響,第一,通過運用國家親權理念,國家對少年事件的干預具有了合法性,少年司法制度對涉及兒童福利的案件具有了管轄權,使得少年司法制度具有了福利型的特征。第二,國家親權理念排斥對少年采用刑罰,主張用矯正的方式來對待少年違法犯罪人,這就促進了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少年矯正制度的發展。第三,國家親權理念追求少年司法的個別化,這種個別化是為了實現其對少年矯正和少年福利的要求,這也使得少年司法制度與普通的成人刑事司法制度排斥刑罰個別化的追求具有了本質性的區別,同時也確立了美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刑罰個別化理念。

(二)兒童無罪與公眾責任理念

兒童無罪與公眾責任理念是隨著兒童期的發現和兒童觀的形成而樹立的。兒童期的形成是在文藝復興到啟蒙運動這一時期,此時人們開始意識到外部環境對兒童成長具有重要的影響,兒童期的兒童生理、心理發育尚不完善,處于迅速的發展時期,需要大量的從外界汲取知識和經驗,兒童所實施的行為大多依靠學習和模仿,如果兒童實施了違法犯罪的行為,那么很大程度上要去責問其生長的環境和對其負有教育責任的人,這就是兒童無罪和公眾責任理念所產生的一個過程。“兒童無罪”支持了兒童對其行為只能負一部分責任,其所處的環境和對其進行教育的人亦應承擔責任,這就當然的樹立了另外一個理念——“公眾責任”理念。正是因為兒童期的被發現,兒童特質的被認識,兒童觀的形成,才使得“少年無罪”與“公眾責任”的理念形成,而這兩個理念的形成,要求對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的少年不作為普通的成人違法犯罪人來對待,而是采用一種特殊、符合少年特質的制度來處理。因此,“兒童無罪”與“公眾責任理念”是美國少年司法制度產生的重要依據,也是少年司法制度對兒童進行特殊保護的依據。

(三)社會防衛與刑罰個別化的理念

美國少年司法制度中社會防衛與刑罰個別化的理念是受到實證主義犯罪學派的社會防衛的觀點影響而形成。

在社會防衛方面,實證主義犯罪學派的理論認為首先要改變將刑罰視為社會防衛的手段,改變傳統的將刑罰視為單純的懲罰工具的觀念。其次,認為要實現刑罰方為社會的功能,就應當將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作為重點,將刑罰的矯治功能放大。再次,認為應當重視社會環境的改善,以此作為減少犯罪的方法。最后,對于那些具有人身危險性的非犯罪人,以保安處分來對其實現社會控制,來實現社會防衛的目的。

第4篇:司法的理念與制度范文

   

   

    公民參與司法是現代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各國普遍的做法

   

   

    近幾年許多國家的司法改革在加大公民參與力度上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在英國,公眾對司法的積極參與是有悠久傳統的。2002年7月英國司法改革報告《所有人的正義》建議采取以下措施,增加公眾對司法的參與:1.增加公眾與刑事司法機構的溝通。希望刑事司法的所有部門充分了解社區民眾的意見,并考慮通過適當的方式向他們提供各種信息。2.與社區各階層開展合作,加快消除刑事司法制度內的種族歧視。3.幫助民眾了解法律,編制刑法典,讓公眾通過互聯網獲得這些信息。4.讓民眾更多地了解法庭程序,把法庭變成公眾更易接受的地方,讓更多的民眾旁聽案件的庭審。5.加強“非職業”治安法官的招募工作。6.加強陪審團工作,成立一個新的中央陪審團召集事務局。7.增加社區的廣泛參與,包括罪犯矯正工作等。

   

   

    日本1999年新年伊始即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經過長達兩年的調查審議,2001年向內閣提交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意見書”——《支撐21世紀日本的司法制度》,其中提出了目前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方針:第一,形成能使國民滿意的司法制度,應將司法制度變成利用方便、通俗易懂、值得信賴的司法制度。第二,為確立國民的基礎,通過引進讓國民廣泛參與訴訟程序等制度來提高國民對司法的信賴感等。具體措施是:1.構成司法核心的訴訟程序中引進新的國民參與制度。即:以重大刑事案件為對象,讓一般國民同法官一起共同來分擔責任、互相協助,讓國民以主體地位實質地參與決定審判內容。法官與陪審員應共同評議案件,共同進行有罪、無罪的判決及共同決定量刑。在評議中,陪審員享有與法官基本對等的權限(日本在1923年曾頒布陪審法,但于1943年廢除陪審制。司法改革又要重新引入陪審制)。2.在民事訴訟程序方面,應導入專家參與制度。3.賦予檢察審查會決議以一定的法律約束力。1948年日本制定《檢察審查會法》,設立檢察審查會,其成員由具有眾議員選舉權的公民以抽簽方法確定,共有11人,職權是對檢察官不起訴決定是否妥當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檢察審查會的決議對檢察官不具有約束力。4.導入參與員制度,以擴充家庭法院的職能。5.引進能反映國民對法官任命程序的意見的制度,并確立相應組織機構,使法院、檢察廳、律師會的運作能更好地反映國民的聲音。6.盡快對法律進行修改,實現通俗易懂的司法。7.推進法院、檢察廳、律師會的司法信息公開等。

   

   

    俄羅斯在2002年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對陪審制度作了根本改革,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推行陪審團制度。新的陪審團制度與英美國家的陪審制基本相同。目前,陪審團制度在一些共和國進行試點,大部分法院仍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到2005年1月廢除。俄羅斯的法官們認為,陪審制度讓百姓享受憲法規定的參與司法的權利,既可以提高公民的責任感和紀律感,又可以促進檢察官、律師和法官更積極地做好準備工作。

   

   

    2000年韓國大法院提出了《21世紀司法發展計劃》,司法部和大檢察庭積極參加改革,正在進行的改革除了為提高司法效率外,還以司法接近國民為理念,方式是建立參審員制度,吸收了日本司法改革的經驗。

   

   

    我國公民參與司法可以概括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公民基于相關性參與司法。包括控告、檢舉犯罪活動;證人作證、被害人陳述;不服判決、裁定的申訴等等。另一種是公民作為決策者參與司法。如人民陪審員作為合議庭成員審理案件,人民調解員化解民間矛盾糾紛等。近幾年,我國司法改革的一些措施,也都體現了公民參與司法的深度,體現了我國用外力醫治司法腐敗的決心。如審判公開、檢務公開,司法為民,少年法庭特邀陪審員制度,公民協助社區矯正,檢察機關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等。

   

   

    公民參與司法蘊涵著深厚的價值理念

   

   

    雖然上述國家的社會背景、法制發展史、文化傳統、司法官人員素質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其公民參與司法的改革舉措所體現的現代司法理念和價值卻是他們共同追求的。公民參與司法已經成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特征之一,它是各國司法制度改革追求的目標,其中蘊涵著深厚的價值理念。 

    

    

  

  1.司法的民主性。司法的民主理念與政治民主具有同源性。美國學者羅伯特·達爾在《論民主》一書中認為,司法民主根源于以下司法觀念:一是司法權來源于人民;二是司法機關存在的必要性;三是司法機關必須尊重人格尊嚴和價值;四是司法權的有限性;五是以民為本的司法制度才具有生命力。基于司法民主的理念,英國司法改革報告明確提出,刑事司法制度的宗旨是為公眾服務。因此,公眾對該制度的了解、信任與參與是極為重要的。改革報告同時認為,設立非職業治安法官是反映多數人意愿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在日本,提出:“21世紀的日本社會強烈要求國民從以往的由統治客體意識而產生的對國家過度依賴的依存意識中把自己解放出來,國民自身應培育自己的公共意識,同時要加強國民自身對公共事業的主動關心意識。即使在擔負著主權在民的統治結構之一翼的司法領域也是如此,……期待國民能以多種形式廣泛參與司法運作的諸方面。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擴充司法與國民之間的接觸面;國民對司法的理解才能加深,國民才能容易理解司法乃至審判過程。其結果必然使司法的國民基礎被確立起來,并且會變得更加堅固。……司法要充分發揮它的機能,本來就需要來自國民的廣泛支持與理解……”我國目前試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符合我國檢察制度的本質屬性,體現了檢察權的民主性和人民性。通過人民監督員參與檢察決策的運作過程,可以更好地落實“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執法思想。

  民主性必然要求廣泛性。日本要求陪審員的選任應在廣大國民中公平地進行。“法律與司法制度本來就是靠全體國民來支撐的,而不是只靠法律專家來支撐的。”英國要求遵循隨機選擇的基本原則來保證陪審團人員充分代表社區居民的多樣性,以確保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2.司法的公正性。司法公正性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和靈魂,也是各國司法改革的價值目標。公民參與司法能對司法公正起到保障作用,這已經成為共識。無論是英國的非職業治安法官、陪審團,日本的陪審員、檢察審查會,還是中國的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人民監督員,設立和改革這些制度的目的,一是為了克服職業司法人員弊病的需要。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里亞曾評價法官為:“總是期望發現罪犯同時又落入學識所形成的人為窠臼。”人們通常認為,職業司法人員理性有余而情感不足,往往難以排除貝卡里亞所說的職業潛意識的干擾。二是使社會正義與司法公正統一起來。“將國民的健全的社會常識反映到訴訟程序中來”,“通過法律專家——法官與非法律專家——陪審員之間的信息交流來共享彼此的知識及經驗,并將成果直接反映到審判內容中。”公民參與司法是憑借公民樸素的社會正義感、公平感,根據自身的社會經驗以及對人情世故的了解來進行判斷,其與職業司法官的判斷相結合,才能真正體現社會正義,從而實現司法公正。三是防止司法腐敗。以平民司法的“普通意識”對職業司法官的“職業意識”加以制約,能有效地堵塞司法腐敗現象。人們常說,公民的眼睛就是陽光,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公民參與司法,可以防止暗箱操作,是消除司法腐敗的良方之一。

   

   

    3.司法的人權價值。現代司法制度蘊涵著的人權價值,在刑事訴訟中體現得尤為明顯。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面對的是強大的國家司法機關,幾乎無力與之抗衡。陪審制度正是通過公民的參與為國家司法機關隨意定罪量刑設置了障礙,從而使被告人的權利得到實在的保障。同理,日本的檢察審查會、我國的人民監督員制度,也是通過普通國民參與檢察自由裁量權的決策運行過程,從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其他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司法權力制約的理念。任何權力都要受到制約,以國家為后盾的強大的司法權更要受到監督。公民直接參與司法的決策運作和案件的審判,等于分享了部分司法權,弱化了司法官的權力,增強了當事人的力量,改善了國家、司法權與個人力量的比例關系,使國家權力與個人力量在量上形成平衡結構,從而構成對司法權的社會監督。公民參與司法的各項改革措施對于加強對公權力行使的監督,防止司法專權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第5篇:司法的理念與制度范文

刑法謙抑是與刑法萬能主義、工具主義和重刑主義相悖的現代刑法理念。是指刑法在理念、原則、制度、規范等層面。在調控權的發動、調控范圍的劃定、調控方法的選擇及刑法運行的各個環節所具有的謙卑、退讓的品性。基本內容為刑法的補充性、不完全性和寬容性。所謂刑法的補充性是指“刑罰是剝奪人的生命、自由、財產的極為殘酷的制裁,因此,只應看作為防止犯罪的最后手段”;刑法的不完全性是指“刑罰制裁不應滲透到生活領域的每一個角落,只應控制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需的最小限度之內”;刑法的寬容性是指“即使行為人實施了犯罪,但如果不是為了保護法益而迫不得已的話,就應該基于寬容精神,盡量不動用刑罰。”

“蘊含著人權保障、寬和、人道等價值觀念的刑法謙抑性思想已經隨著人類社會文明民主的發展而影響到全人類。”“謙抑不能只作為一種空洞的理念,而應具體地體現在刑事司法過程中,并滲入到反犯罪對策的實踐當中去。”這樣的觀點已經得到越來越多人的認同。從關注刑法謙抑的理念層面到重視刑法謙抑的實現路徑,是刑法謙抑理論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理論研究的真正歸宿。

一、刑法謙抑實現的涵義

刑法謙抑的實現就是刑法謙卑退讓的品性在刑法中的全方位、多層次的體現。具體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 理念上的認同。人們的認同是理念所具有的內在生命力的體現,是理念發揮其啟迪智慧、創造福祉作用的起點。

理念的認同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首當其沖的是理論家和思想家們的認同。歷史發展中,從來就不乏嗅覺敏銳的智者。他們總是能從紛繁復雜的社會中覓到未來的氣息,并準確地把它描述出來。這些人就是有建樹的理論家和思想家們。其次是社會公眾的認同。社會公眾對法律理念的認同直接決定著法的命運――踐行或虛設。“當法律和根深蒂固的態度及信念之間展現鴻溝時,法律就不能改變人們的行為。規范與行為沖突的結果會危及社會。”(最后是國家的認同,即法律理念在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相關執法機關及其成員中得到認同,這是法律理念向現實轉化的關鍵。國家的認同程度直接決定著該理念是否能夠在實踐中發揮應有的功用和價值。

刑法謙抑理念的認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同樣要經歷理論界認同、公眾認同和國家認同三個階段。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刑法謙抑在理論界的認同已經實現,在社會公眾中的影響力正在不斷增強,國家認同雖已起步,但仍未完全實現。

2 行動中的遵行。刑法謙抑在行動中的遵行是指在刑法制定和運行過程中,刑法謙抑應當在原則、制度、規范等層次得到遵循和踐行。刑法謙抑不僅指引著人們的思維,更重要的是要指導人們的行動,要經歷從觀念形態到實踐操作的完整過程,這樣才能最終實現。

刑法謙抑在行動中的遵行,涉及到原則、制度、規范等層次,涵蓋了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罰執行和政策制定等領域,既是指導刑事立法、司法、刑罰執行和刑事政策的指導思想和原則,也是實踐活動中的具體準則和規范,刑法謙抑實現的最高境界是刑法謙抑在所有的刑法領域中得到全面切實的體現,謙卑退讓的品性遍布刑法機體的每一個角落和刑法運行的每一個環節。

二、刑法謙抑實現的途徑

刑法謙抑實現是從理念到原則再到制度的縱向過程與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司法、刑罰執行等橫向領域的有機統一。

1 刑法謙抑在刑事政策中的實現。刑事政策是國家和社會應對犯罪的策略的總體,既包括犯罪防控的總體部署,也涵蓋犯罪防控的具體安排。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直接決定和影響著刑法在犯罪防控體系中的定位、在犯罪防控實踐中的功能以及刑法自身的發展。刑法謙抑在刑事政策中的實現與否直接影響著其在刑事立法、司法和刑罰執行等實踐中的貫徹與踐行。

在刑事政策領域中要實現刑法謙抑,首先要通過宣傳、教育和培訓。促使刑事政策的決策者刑法謙抑理念的養成,為刑法謙抑的實現奠定思想基礎。其次要確立刑法謙抑為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則,以刑法謙抑來指導刑事政策制定和執行的全過程。再次。通過完善的犯罪統計和信息公開制度、科學的刑事政策決策機制和有效的刑事政策監督機制的建立,為刑法謙抑的實現提供制度保障。

2 刑法謙抑在刑事立法中的實現。在刑事立法中,刑法謙抑應當成為立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導原則。在是否動用刑罰權、如何劃定犯罪圈和刑罰圈等立法問題的抉擇中。要始終以刑法謙抑作為標準和尺度,主要通過犯罪圈劃定的謙抑和刑罰配置的謙抑來實現。其中。犯罪圈劃定的謙抑是指合理地劃定刑法的調控范圍――犯罪的范圍,基本要求是把犯罪圈限制在必要且最小的范圍內。做到“人罪有度,出罪有據。”在人罪時要采取更加審慎的態度,只有對那些具有刑法調控必要性的犯罪行為,才能考慮動用刑法,同時,還要綜合考慮寬恕可能、刑法經濟性等因素,最終決定是否納入犯罪圈。而在出罪時要求相對寬松,對于那些由于時勢變化。已經沒有必要動用刑法懲處犯罪(如通奸、墮胎、吸毒、自殺等)應當及時做出除罪化處理。對于具備寬恕可能(如某些無被害人的犯罪)或嚴重違背刑法經濟性等要求的犯罪也可以考慮非犯罪化。通過在出罪和入罪問題上的不同態度,可以實現犯罪圈的最小化。最大限度地保障自由與人權。在刑罰配置方面,要遵循刑罰人道化、刑罰個別化、刑罰寬容的要求,合理構建刑罰體系,科學地配置刑罰。具體做法是:適當縮小刑罰的適用范圍。嚴格限制重刑的適用;調整刑罰體系的內部結構,逐步形成以自由刑和罰金刑為主趨于寬緩的刑罰體系;擴大非刑罰方法(強制醫療、更生保護、社區服務等)的適用。

3 刑法謙抑在刑事司法中的實現。在刑事司法中實現刑法謙抑首先要從謙抑司法觀念的培養人手,鏟除“重刑主義”、“刑法工具主義”等傳統觀念的留毒,形成適應法治國家和和諧社會建設要求的平和司法觀。其次,要保障體現謙抑要求的原則和制度得到遵循。在刑事司法中要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稱等基本原則的要求。在發揮刑法保護機能的同時注重保障機能的實現。在定罪和量刑中充分考慮刑法的補充性、不完整性和寬容性的基本要求。做到司法謙抑。再次,在司法解釋中要杜絕類推解釋。嚴格限制擴張解釋,防止司法解釋超越權限,限制刑罰權的任意擴張。最后。推進司法改革,積極探索恢復性司法等體現謙抑要求的刑事司法模式。

第6篇:司法的理念與制度范文

中央政法委決定2006年對全體政法干警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這是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促進政法干警公正執法,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的治本之策。公安部部長在全國公安機關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是當前公安機關的一件大事。我個人認為,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旨在全面提高公安民警政治素質、隊伍素質、業務素質,推動各項公安工作的重要舉措。要想達到預期目的,就要深刻理解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先進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內涵可以概括為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這五個方面相輔相成,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所謂“理念”,實際上就是人們的一種觀念、認識和信念,或價值觀。司法理念是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權實際運作的價值觀和理論基礎,因此,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司法理念是無處不在,無時不在的。公安執法權是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每一種公安行政制度都蘊含著一種司法理念,司法理念通過公安執法制度得以具體的體現,并在這種制度的實際運作中得到貫徹。其次,每一位公安民警在行使職權中,都會按自己對法律制度的理解、對公安執法制度和訴訟制度的理解、對法律的本質、社會的觀念甚至對人性善惡的理解,通過行使職權來表現出他們的司法理念。再次,司法理念在社會上的推行或擁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現為社會大眾的法律意識的內涵、大小和強弱,從而關系到全社會守法、護法、愛法的程度,影響到國家的法治化的進程和公安改革的成敗。因此,司法理念已深深地熔入公安執法制度之內,成為其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有什么樣的司法理念,就會產生什么樣的公安執法制度。而有什么樣的公安執法

制度,也會引導人們形成什么樣的司法理念。下面我想談一下對公平正義的粗淺的理解。

在百姓的眼里,公安民警是國家和法律的化身,是國家行政和刑事執法權的行使者是社會正義和社會良知的象征。公安民警要不負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就必須成為一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法律專業知識深厚的、司法技能嫻熟的、職業道德高尚的人,要具有較高的文化和道德素質和較嫻熟的業務能力。經濟的發展和國家法制化的進程,需要建立相應的公安執法制度來作保障,同時還要求公安民警必須具備現代司法理念,而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就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先進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公安民警要樹立公正的理念才能夠保證其所行使的職權不失公正性。因此,公正的理念應當成為每一位公安民警進行行使職權的精神和靈魂。公安干警應當牢固樹立 "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宗旨,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公安工作永恒的價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滿意不滿意、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作為檢驗我們工作的根本標準。執法為民,服務社會,執法人員要學會善于和正確運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努力做到及時化解矛盾,努力減少和消除社會對抗,促進社會穩定,以公平促和諧,以穩定促和諧。如何做到公平正義嚴格執法是基礎,所以說公安民警在辦理案件活動中必須要嚴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如果法律的平等原則不能遵守,則法律將形同虛設,其應有的公平和正義價值也不可能得到實現。如果公安民警在行使職權中具有超越法定職權的權力,就很有可能在正義的幌子下從事非法的活動。所以公安民警在辦理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正確運用實體法作出公正的處理。在嚴格遵守實體法的同時也必須嚴格按照程序法辦事,公安機關按照訴訟程序辦理案件,本身就是實現法的公正價值的要求,同時嚴格遵守程序才能保障行使職權的公正。只有按照公正的程序行使職權,才能實現行使職權的公正和程序的正義。但不可忽視的是,執法不嚴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為,甚至執法犯法現象,在政法隊伍中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還相當嚴重。之所以出現這些問題,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一些干警的執法理念不正確。所以,非常有必要從端正政法干警的執法理念入手,通過廣泛深入的思想教育,讓大家真正弄明白、解決好權從何來、為誰掌權、為誰執法、如何執法等重大思想問題,從而進一步提高政法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提高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能力。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無疑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了一個契機。因此,我們每一名公安干警要珍惜這個機會,通過這次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切實提高自己的政治、業務素質,端正自己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樹立現代的執法理念,扎實地履行好權利與義務,把公安工作的每一項職能落到實處,經得起黨和人民的檢驗。

第7篇:司法的理念與制度范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會議精神,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全面發展作為文化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以提高專業化、職業化、正規化水平為重點,以提升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為目標,認真研究探索、深入挖掘具有司法行政特色的文化理念、文化內涵、文化精髓,逐步創建具有健康向上、獨具特色的基層司法行政系統文化體系,凝聚基層司法行政隊伍奮發向上的精神力量,為推動基層司法行政事業創新發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證和精神動力。

二、總體目標

立足基層司法行政實際,積極創新文化建設的內容形式、載體和制度,形成富于特色、內容豐富、健康向上的基層司法行政文化體系。通過創建特色鮮明的基層司法行政機關文化品牌,使司法行政內部凝聚力進一步增強,外部形象進一步提升,整體戰斗力進一步提高,廣大基層司法干警的執法行為更趨規范,人民群眾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行政隊伍的滿意度進一步提升。

三、主要內容和工作任務

基層司法行政文化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基層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在依法行政和法律服務活動中逐漸形成的具有司法行政特色的精神財富及其物質形態。一般來說,基層司法行政系統文化建設由理念文化、物態文化、行為文化、制度文化四個層面構成,四者相互依存,相互滲透。建設這四個層面的文化,需要我們在廣大基層司法干警隊伍中培育宗旨意識、責任意識,實現思想理念與司法實踐的有機統一,把基層司法行政隊伍凝聚成一個奮發圖強、銳意進取的團隊,打造素質司法、效能司法;需要我們規范意識、執行意識,實現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各項規章制度的規范統一,引導和約束廣大基層司法干警的工作、學習和生活行為,打造規范司法、公正司法;需要我們培育廉政意識、自律意識,實現效能與行風同步建設,打造陽光司法、廉潔司法。推進我市司法行政文化建設,重點建設好以下六大基層司法行政文化體系:

(一)貫徹落實核心價值觀,建設先進的理念文化。

理念文化建設是基層司法行政文化建設的核心和動力,“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是基層司法行政文化建設的精髓。建設先進的理念文化就是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要求的、具有時代特征和司法特色的、為廣大基層司法干警所共同認可并自覺履行的價值觀、道德觀和行為規范,并通過理念文化對人的思想和行為潛移默化的影響和作用,不斷融合和塑造基層司法干警的理想、信念、作風、情操,增強基層司法行政隊伍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建設先進的理念文化,培育和諧進步的基層司法行政文化精神和理念,可以對內凝聚力量,明確目標,形成團隊的戰斗力;對外樹立基層司法行政良好形象。通過開展政治學習,舉辦司法理念研討班、舉辦先進事跡報告會、先進經驗交流會、開展廉潔自律標兵評選等方式,培育廣大司法干警忠于法律、誠信為本、維護正義的職業精神,成為全市精神文明建設的示范群體。

(二)圍繞固本強基主題,做實基層物態文化。

物態文化是基層司法行政文化的載體和外在表現,是司法行政精神風貌的社會展現。要加強對司法行政物態文化建設,營造司法行政文化氛圍,展現司法行政工作成果。要綜合利用基礎設施、文字圖案、形象符號等因素,探索建立具有地方特色、反映基層司法行政部門特點的形象標識系統,展示基層司法行政形象。

一是統一標牌標識,根據司法部印發的《關于統一司法所標識的通知》,司法所辦公場所懸掛統一規格制式的司法行政徽和司法所標牌;統一服裝、工作徽章;使用統一印制的《司法工作證》。

二是要按照“功能齊全、布局規范、設施先進、外觀莊嚴”的原則,合理設置工作場所和辦公區域,加強工作環境的軟硬件設施建設。結合辦公用房建設,在硬件上盡量要做到“五個有”:即有圖書閱覽室、有榮譽室、有文體活動室、宣傳窗和公開欄。同時推出墻上文化建設,積極建設文化長廊,在辦公樓墻壁等顯要位置懸掛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黨性修養、廉潔等方面的格言警句,營造濃厚文化氛圍。在窗口單位門口醒目處懸掛反映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工作職責、工作要求、工作流程的公開欄,為當事人提供便利。

三是加強文化宣傳陣地。司法所可通過音響視頻、文字資料、宣傳圖片、宣傳電子顯示屏等多種形式全面展示基層司法行政服務工作。充分利用黨員之家和活動室,布置以書畫、文化標語、學習警句及訂閱圖書雜志設置學習園地等,打造文化建設的綜合性學習交流平臺。要依托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基層司法行政干警公正執法、文明服務的良好形象,廣泛宣傳司法行政部門開展文化建設的好經驗、好做法和典型事例,擴大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和基層司法行政干警在人民群眾中的影響,提高社會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認識,樹立基層司法行政隊伍的良好形象。

(三)健全規章制度,開展制度文化建設。

積極開展司法行政制度文化建設,不斷健全完善各項規范化管理機制,使規范意識滲透到司法行政文化建設的每一個環節,貫穿于司法行政文化建設全過程。科學、完善的制度將有效地引導基層司法行政人員規范行為,努力將各項制度轉化為自覺遵循的行為準則,進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堅持以制度管人,修訂完善考勤制度、學習制度等;明確崗位職責,任職條件,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工作標準,實行定崗、定責。根據工作實際,將崗位職責具體化,按月列出工作計劃,每月抓工作計劃落實,扎扎實實、一步一個腳印地提前完成年度工作目標。要抓好崗位目標責任制的落實,強化工作督查,強化執行與以人為本相結合,實用與效率相統一的管理機制。

(四)提高工作效能,建設良好的行為文化。

行為文化建設,是以行為規范建設為重點,形成全系統價值取向的共同行為準則,是核心價值觀“內化于心,外踐于行”的結果,是核心價值觀在行為方式的外在表現。

一是規范基層司法行政執業行為。積極開展司法行政職業形象建設,增強司法行政工作人員恪守職業禮儀的自覺性,培養言談舉止文明、莊重、待人熱情的良好風貌,使用規范、準確、文明的語言,樹立基層司法行政良好的職業形象。大力開展司法行政職業道德建設,努力使廣大干警和法律服務人員加強職業道德修養,恪守職業行為規范,自覺遵守職業操守,自覺規范自己的言行,培養良好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習慣。

二是加強基層司法行政人員素質培訓。從善于調查研究、學做群眾工作、增強協調能力、打實文字基礎、爭做業務能手和嚴格自省自律六個方面入手,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學習新知識和專業知識,不斷提高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三是大力開展文明窗口建設。以窗口建設為突破口,傾心打造服務“近距離”,辦事“零障礙”。特別是直接面對基層人民群眾的法律援助窗口、調處服務中心接待辦公室,要推行規范的文明用語,強化行政服務意識,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嚴格落實“一站式”服務,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

四是開展生動的廉政文化建設。廉政文化,就是廉潔從政的思想、信仰、知識、行為規范和與之相適應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社會評價,是廉潔從政行為在文化和觀念上的客觀反映,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保證。要大力推動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廉政文化建設,在落實“六五”普法中,結合法制教育中心和法制公園建設,加強反腐倡廉法制宣傳教育。開展基層“廉潔文化建設示范點”活動建設,結合“勤廉星級單位”評比活動,努力營造勤政廉政良好氛圍。不斷創新廉政文化建設內容和形式,通過聽取廉政教育專題講座、開展讀書思廉活動、參觀圖片展、觀看主旋律電影等方式,切實增強廉政文化建設的親和力、感召力和吸引力,樹立廣大基層司法干警為民、務實、清廉形象。

四、全面加強基層司法行政文化建設的組織領導

基層司法行政文化建設是推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提高基層司法行政履職能力、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長期重要的系統工程,涉及內容廣泛,需要全局各部門深入研究、精心組織,扎實推進,務求實效。

一是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推進基層司法行政文化建設是我市司法行政機關貫徹落實黨的十會議精神的具體行動,是加強依法行政能力建設和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途徑和有效載體。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上下齊心,為我市司法行政文化建設作出貢獻。

二是加強領導,齊抓共管。成立局文化建設領導小組,由局主要領導任組長,班子副職成員任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注重發揮支部、工會等組織在文化建設中的作用,結合部門工作特點,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建設活動。要把司法行政文化建設與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黨建工作等通盤考慮,整體推進,確保這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8篇:司法的理念與制度范文

公證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職能是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在普及法律常識、法律咨詢、調整人際關系、減少社會矛盾,規范民商行為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公證的作用不僅在于其作為一項法定證明制度,具有事前預防和事中證明的作用,能夠引導和規范民事法律行為、證明和確認權利義務關系、保全和增強證據法律效力,而且由于一名優秀的公證人必然也是一名高水平的法律專家,公證人還可以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中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如直接將上述兩方面的作用結合起來,由公證來參與公司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構建,就可以降低公司構建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成本,實現成本效益最大化。

我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樹立防范法律風險的全新理念

從有限公司的實際情況來,法律風險管理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統防范機制尚沒有形成,因而,公司在遭受法律風險時往往處于被動局面。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公司必須依法經營管理、依法開展各種經濟活動,這是對公司最基本的要求。公司的各種行為如簽訂各類合同、對外投資、購銷行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風險,因此任何公司都要重視風險、防范風險、化解風險。因此公司一定要樹立強烈的法律風險意識,公司的管理人員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和法制觀念,依法制定重大經營決策,切實將公司經營管理、糾紛處理等工作納入規范的法制軌道。

公證制度是一種以預防為理念的制度設計,具有防微杜漸,完善法律行為,幫助公民、法人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平衡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消除糾紛隱患,制止違法行為,減少訴訟的職能。因而,公證在民主法制過程中,能夠有效發揮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作用。按照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法》規定,與普通的見證相比,公證書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只要沒有可以公證書的證據且公證書符合公證程序要求,那么對于公證的內容,在各司法程序中就可拿來即用。公證機構初步審查公證事項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之后,對要證明的法律文書的完備性和可操作性提出法律意見,并依法予以證明。這種證明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具有法律上的最高證據效力。

增強公司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要注重加強對全體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尤其是公司管理人員的培訓。通過培訓使大家了解法律風險是什么,會對公司有什么樣的影響。如果高層管理人員能理解到法律風險可能會產生的影響,他們肯定會有意識地去防范風險。通過培訓,要讓全體人員,尤其是公司管理人員樹立以下防范法律風險的全新理念:

1.“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理念。公司的基礎管理、投融資、合同簽訂、勞動用工等各項活動,都須嚴格依法進行,事先做好法律論證,發揮好法律部門的審核把關作用,做到未雨綢繆。

2.“加強法制同樣可以創造經濟效益”的理念。公司通過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堵塞法律漏洞,有效地避免各種損失,實際上就是為公司創造經濟效益。

3.“法律手段也是管理資源”的理念。要認識到加強公司法制建設,加強法律風險防范與管理,是現代公司管理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公司維護自身利益、防范風險的需要,是加快發展的需要,是保障公司穩定、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指數,營造和諧的需要。

二、完善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工作機制

公司要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完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當前,公司法律風險的飆升速度遠遠大于風險防御體系的建設速度,更談不上制度意義上的風險管理,很多公司出了事才想到法律事務部門和法律事務人員。分析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其核心問題就是決策草率,法律審核把關不嚴,有的甚至根本就沒有進行法律論證,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機制保障。因此,要構建公司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必須下大力氣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工作機制。

(一)要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構,構建法律風險防范的組織體系

由于法律風險存在于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全過程,公司應當也必須成立相應機構,專門負責法律風險管理工作。法律事務部門對外可對監管部門的立法、執法行為和監管意見進行參與和應答,對內可負責制定和監督執行公司相應的規章制度并協調內部各成員之間的通力配合,這樣從體制上把好了法律風險的第一關。

(二)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構建法律風險防范的制度體系

良好的運行機制必須要有良好的制度體系做保障。有效的管理,必須依靠健全的規章制度運行,使公司的各項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

1.要按照“無空缺、無沖突、無重疊”的原則,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流程制度、責任制度、行為制度、監控制度等公司運行制度。對涉及法律風險的重要事項,以公司規章制度的形式對事先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作出明確規定,明確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的職責,保障公司重要事項有章可循、決策有據、操作有序,杜絕因規章制度不健全而引發法律風險。可由法律事務部門牽頭,建立、修訂和完善公司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2.要建立健全法律事務工作制度。通過完善公司內部法律事務工作制度,規范法律事務工作流程,可發現、識別、分析、監控和處理公司面臨的各種法律風險,制定出相應的應對措施,提升防范和控制法律風險的專業管理能力。

(三)要建立健全法律部門參與機制,構建法律風險防范的監控體系

公司要在依法治企、依法經營的理念指引下,著力加強以“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濟”為原則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把法律監督貫穿于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事先預防是基礎,事中控制是關鍵,事后救濟是手段。過去法律事務工作常常被片面地理解為“打官司”,因此常常是充當“救火隊”,而不能為公司筑起防范法律風險的“防火墻”。防范法律風險要按照“事前預防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為輔”的管理原則,加強對法律風險防范的主動性、前瞻性和計劃性研究,強化事前預警意識和防范措施,關口前移,重點前置,從研究和發現法律風險的成因入手,盡早認識和消除風險根源,提前對風險進行預防,杜絕簡單的事后補救。

三、營造良好的公司風險防范環境

良好的風險防范環境是公司實施法律風險防范的重要保證。因此,為公司防范法律風險營造一個和諧的環境也顯得尤為重要。公司誠信狀況不僅直接關系著自身的信譽度,也影響到社會整體的誠信建設。從長遠考慮,公司若想建立誠信體系,必須將誠信與公司文化緊密相連。只有通過公司文化建設,營造公司的誠信理念,才能真正地樹立誠信觀,增強公司的核心競爭力,使誠信在公司中廣泛建立,持久發展。要把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的核心價值理念納入公司文化管理,形成有利于公司法律風險防范的文化氛圍。

四、公司風險防范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領導重視是關鍵

公司負責人是將依法治企理念具體化為公司管理方式的決定性因素,主要領導的重視程度直接決定了公司法制建設工作的力度。只有公司領導班子深刻認識到加強公司法制建設、防范法律風險對公司發展的重要作用,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逐步增強,并在公司經營管理中主動做到依法規范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主動運用法律手段依法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構建才能取得突破。

(二)機構人員到位是基礎

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和法律工作人員,是加強公司法制建設、防范公司法律風險的重要組織基礎和保障。

(三)制度機制健全是保障

加強公司法制建設,防范公司法律風險,重在形成機制。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和內部監督制度建設是公司法制建設工作的核心。不僅能夠有效規范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工作,也為法律風險防范提供著有利的內部制度環境。特別是各項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貫徹執行,不僅能夠明確法律事務機構及人員與其他業務部門在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經營管理的職責和權限,為法律機構開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證,也為公司法律風險從事后補救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轉變提供重要保障。

(四)借用外腦是有效補充

第9篇:司法的理念與制度范文

關鍵詞:監獄制度;戒備監獄;恢復性司法;開放式處遇;行刑社會化

前言:“恢復性司法”是當前法學界和司法界一個熱點問題,它以其全新的理念和良好的實驗效果引起人們的興趣。自從上世紀70年代末從加拿大的安大略省開始,恢復性司法的浪潮幾乎席卷了整個世界。“它沖破了傳統的司法理念,并以其顯著的成效性引起了各國司法界的極大興趣。然而,這樣一個與傳統相悖的理念能否適應中國的司法環境,這還是一個需要我們在興奮的同時應該冷靜思考的問題。”本文分析恢復性司法在中國司法實踐中的適用范圍和程度之后,主要立足于中國監獄制度,以恢復性司法視角對監獄制度的改革進行初步的探索。

一、恢復性司法的概念,內容,特征及其理念基礎

“恢復性司法被視為刑事司法的一個替代模式。它被認為是對犯罪作出的一種獨特反映,有別于改造性的和報復性的反應。它所使用的辦法是在一項具體犯罪中有利害關系的各方聚在一起,共同決定如何消除這項犯罪的后果及其對未來的影響。”隨著恢復性司法在世界各國的不斷推廣,其定義也因各國的情況不同多種多樣,但是其主要的理念和內容基本一致。恢復性司法是“以假設犯罪者承認了犯罪為前提的”。恢復性司法不關心事實的確認,而只是對已承認的犯罪作出適當的反應,從而在量刑與行刑過程中進行探索。

恢復性司法具體內容包括:“1,見面:為有意愿的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區成員創造見面的機會:討論犯罪及其所造成的后果;2,賠償:待犯罪人采取步驟修復所造成的損害;3,重新整合:尋求使被害人與犯罪人重新整合為完整的社會成員;4,任務:為特定犯罪的各方當事人提供確定的機會參與犯罪問題的解決方案。”其主要通過吸納所有的利害關系人參與其中,確認并采取措施彌補違法犯罪行為帶來的損害。從而,使犯罪關系各方進行充分的交流,促使犯罪人能重新歸附社會,受害人能夠得到應有的補償。使得被犯罪行為所破壞的社會關系,盡可能的恢復到以前的狀態。

“恢復性司法”有兩個最基本的特征——“參與性”和“恢復性”。“恢復”是恢復性司法概念的核心。恢復性主要包括犯罪人的恢復以及被害人的恢復,比如,要恢復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財產權利。要恢復犯罪人的合法的生活狀態以及與社會的和諧關系。”所謂的“參與性”,就是在處理犯罪案件的過程中,主體將不再僅僅局限為以國家為代表的司法機關和犯罪人,而是把其他與犯罪有關的人加入到處理犯罪案件的過程中,從而使得整個處理的案件的過程納入到社會的環境之中進行處理。動員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到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執行和賠償,以及矯正和重歸社會的努力中來。除了這兩項,還包括程序的非正式性,措施的多樣性,處理過程的和諧,行刑的人性化等等。

關于恢復性司法的特征,1997年美國東門諾大學的塞爾(HowardZehr)和密歇根大學的米克(HarryMika)進一步詳細論述了恢復性司法的基本理念,他們的論述如下:“1、犯罪基本上是對他人和人際關系的侵害2、犯罪行為引起了義務和責任3、恢復性司法尋求調停和糾正錯誤”。基于對犯罪本質認識的深化,“公訴為主”或“公訴壟斷”的犯罪追訴模式,被近現代法治國家所認可。“被告人中心論”成為近現代刑事訴訟的核心理念,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中諸多原則的確立,無不圍繞被告人的權利保護這一話題展開。在這種國家與犯罪人的二元訴訟模式中,作為犯罪的一方當事人――被害人卻被完全忽視。同時社會的力量也無法在處理犯罪這一問題上直接顯現。作為國家與社會對犯罪的反應態度,不應僅僅停留在報應的理念之上,應更多地致力于:減輕犯罪各方的損害,預防社會,從而形成和諧的局面,達到抑制犯罪總量的目的。“恢復性司法的目標,是要通過被害人、犯罪人與社區成員之間的交流與對話,使社區人際關系升華到一種更和諧、人與人之間的紐帶更牢固的境界。”

二、恢復性司法對我國刑事司法實踐的現實意義

(一)恢復性司法引入的必要性

首先,我國的司法體制中早已存在法院調解和人民調解制度,但是現存的調解制度的目的無非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當事雙方沒有對薄公堂為其目標。對于當事人雙方權益的保護缺少必要的關注。并且很多基層的人民調解制度的不到落實,沒有充分的制度和物質保障。

其次,恢復性司法著重對“犯罪人侵害的社會關系的修復,對犯罪人,被害人復歸社會的信心的恢復,這些理念的缺位是我們現在的司法模式出現諸多問題的基本原因,也是我們的司法模式缺少人文主義關懷的根本原因。”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制化建設日趨成熟,各種司法制度日趨完善,對于犯罪人得人權保護給予了一定的重視,但是還遠遠不夠。對于犯罪人我們所給予得僅僅是程序方面的統一的“關切”,而針對犯罪人各自特點的具體關注幾乎沒有,這種“大一統”的權利保障形式似乎很難達到犯罪人真正回復社會。與此同時,更令人遺憾的是,刑事案件得另一方當事人-被害人-的權益受到忽視。因此我們有必要引入此司法模式,以期改變我國當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再次,“恢復性司法注重道德和法律的結合,但道德的功能不是作為判斷是非的標準,而是充分發揮主體的道德責任感,來更好、更徹底地解決刑事沖突。”恢復性司法并不是超越法律的界限,無所顧忌的進行調解與和解,其最終的歸宿還是要在現有的法制框架內進行。因此,在法制背景的保障下,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使得被害人與罪犯之間和睦關系的恢復,要求以實現正義為目的,實現對于被害人的賠償和治療以及使罪犯改過自新和復歸社會。

(二)恢復性司法引入的可行性

首先,我國的文化傳統基礎。恢復性司法的基本理念與我國的傳統文化道德有不謀而合之處。中國文化中所提倡的仁愛思想,以禮為核心的等級制度都是這種理念的體現。《論語·顏淵》上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訴乎!”。“中國傳統的自然經濟和家國一體的的社會結構,使得“和合,無訟”的觀念深入人心,人際關系的和諧成為人們乃至整個社會追求的崇高目標,而這恰恰與恢復性司法之關系恢復理念相契合。

其次,經濟基礎。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已經處于穩步發展階段,經濟基礎日趨穩固,個人在經濟交往中發揮著越來越重大的作用。社會物質基礎大大加強,馬克思哲學告訴我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我們的各種司法制度也在悄悄的發生著轉變。人們對犯罪人的認識也從以往的“深惡痛絕”轉變到“恨其罪,愛其人”觀念上來。

再次,政治基礎。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刑事訴訟模式始終以二元的結構模式出現。國家和犯罪人之間是追訴與被訴的關系。作為當時一方的被害人始終被排除在追訴的程序之外。近年來,和諧社會地提出為恢復性司法的引入鋪平了理念和政策上的道路。和諧社會的和諧正是基于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安定有序,人與人,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之上的。恢復性司法的理念再一次與中國現階段的形勢政策不謀而合!

三、監獄在我國恢復性司法實踐中的地位分析

從以上分析可知,我國引入恢復性司法的模式及理念不僅可行而且必要。但是,我們不禁要問,在現有的司法體制框架下,我們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借鑒?如何借鑒?

(一)恢復性司法與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沖突表現

1實體法律的沖突:“罪刑相適應”和“罪刑法定”的原則是我國刑法最重要的基本觀念,是我國一切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由于恢復性司法單純強調非正式、個人化的處遇方式,易造成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而產生不符合公平正義的處遇結果。在恢復性司法中,犯罪人對被害人的賠償方式主要是金錢賠償,還包括向被害人提供個人勞務,向社區提供社區服務,在有些案件中,賠償、個人服務和社區服務可以合并。對于那些經濟狀況不佳,無力賠償的犯罪人,等待他們的只能是被剝奪自由或者其他懲罰措施,從而造成同罪不同罰的結果。恢復司法性雖然追求的一種“具體的正義”,然而也將正義推向了一種很不確定的狀態。“當法律不斷受到反復無常,不受限制的非制度性調整時,就談不上什么服從法律,談不上什么合法性,也談不上什么法律之內的正義了。”

2程序上的沖突。首先,“恢復性司法混淆了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恢復性司法主張犯罪侵害的是個人利益,而非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對犯罪的處理應該由被害人和犯罪人協商解決,這等于混淆了民事侵權行為與犯罪的本質區別。用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來處理刑事案件,是不恰當的。”其次,恢復性司法程序中根本沒有證明的概念,其處理案件的模式就是不對案件事實就行確認,而是直接對犯罪人就行量刑討論,根本不存在證明的問題。這無疑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公然違背,在被告人缺乏經驗而社區力量又相當強大時,極有可能導致被告人因恐懼而被迫承認自己是犯罪人。再次,恢復性司法的模式眾多,程序也很混亂,人們的注意力已經轉移到“能否去達成一個雙方都接受的協議”、“能否恢復犯罪的損害結果”上了。至于程序則完全被這種功利的目的所掩蓋。然而,程序正義是法所固有的檢驗司法活動公正與否的標準。

(二)恢復性司法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作用范圍

綜上所述,恢復性司法在我國現有的司法框架內可能進入主流的司法審判實踐的范圍。其所內購時間的領域范圍必然要受到很多的限制。具體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點。

1、適用階段的限制。我國的司法實踐大體分為,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四個階段。在我國現有的制度下,受到罪刑法定,罪行相適應,無罪推定等刑事法律原則的制約,恢復性司法只能在行刑階段適用。

2、適用范圍的限制。(1)應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或應被勞動教養的違法行為人;(2)被害人為自然人的輕微刑事案件,或者自訴案件。(3)青少年犯罪案件。

(三)恢復性司法下的監獄作用分析

從以上分析可知,在當前情況下,恢復性司法無論在案件的范圍上還是在案件處理的階段上都受到嚴格的限制。從而大大束縛了其所能夠影響的范圍。首先,在我國早已出現的輕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制度以及人民調解制度;在刑事自訴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的制度,以及對于普通的鄰里糾紛,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打架斗毆可以由村委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就行人民調解制度,都在某一程度上起到了恢復性司法所要達到的理念效果。其次,我國刑法獨特的非犯罪化處理方式,決定了我們在現行的體制下只能在民事和治安領域貫徹修復性司法的精神,基于我國當前的現實國情,不可能也不應當拋棄現行的刑事或行政司法體系,而全面引入恢復性司法的程序。由此可見,如果拋開行刑階段不談,當前情況下恢復性司法的作為是極其渺小的,甚至只是一個思想上的觀念。基于此,作為行刑場所的監獄,在我國當前的司法體制下,毋庸置疑將是恢復性司法實踐最為廣闊的舞臺!

四、我國監獄制度的改革方向分析

自從有犯罪以來,刑罰便是懲罰犯罪理所當然的手段和方法。刑罰通過對犯罪人的人身的傷害,自由的限制,生命的剝奪達到其懲罰的目的。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隨著身體刑的廢除,生命型的限制。刑罰逐漸變得人道和科學,而對自由的限制仍然是其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方法。“監獄作為執行現代自由刑的場所,不僅在于將刑事判決付諸實施,而且在于通過矯正,補償,和解等刑罰執行措施,使刑事訴訟解決犯罪這種社會沖突的功能的一彰顯,以實現恢復性司法所要達到的復合正義”恢復性司法的基本理念即“恢復”性與參與性,要求在監獄行刑的過程中以解決沖突為目標致力于恢復或修補被犯罪破壞了的社會關系。讓被害人和社會積極參與到犯罪人的改造中來,以實現犯罪人,被害人以及社會的三方交流,從而恢復到犯罪以前的狀態,甚至比犯罪前更加和諧的程度。監獄法第三條規定,“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改造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為守法公民”,也蘊含了此中真意。

監獄改革在恢復性司法的價值標準要求下,其最終的歸宿應該是“了解被害人的物質和精神所受到的傷害,彌補他們的損失,恢復尊嚴和自信;要求和鼓勵犯罪人積極會悔過,真誠道歉主動承擔責任并做出賠償已獲得寬恕與自尊,幫助其提高能力已重新融入社區,回歸社會;吸納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參與,增強他們對犯罪的警覺,對社區的怎任心,恢復他們的安全感。”因此,在這種目標的指引下,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目前的監獄現狀,應具體的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改變。

(一)建立被害人——犯罪人——社區會面交流制度

當前的監獄制度中,有家屬與犯罪人的會面制度。但是對于犯罪人-與被害人的會面制度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出現。所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讓犯罪人與被害人面對面接觸,通過犯罪人的道歉、賠償、社會服務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質精神損失得到補償,使被害人因犯罪影響的生活勁足大可能的及時恢復常態,同時也使犯罪人通過積極負責任的行為重新融入社區,并贏得被害人和社會的諒解。在這一過程中被害人、犯罪人和他們的家人與支持者以及刑事司法人員都可以參與。犯罪人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法彌補他的過錯:首先是賠禮道歉,由犯罪人為自己的行為而向被害人表示真摯、誠心誠意的懺悔。然后雙方可以達成一定的補償協定。社區可以在這個過程中起到中間人的角色進行引導。并且可以憑借自己的公共的職能對犯罪人和被害人一定的協助,以使雙方能夠重新恢復社會面對未來的生活。監獄方面可以根據會面所達到的效果,以及犯罪人對于被害人的補償程度以及悔過程度,作為為其減刑或者假釋以及處遇方式的依據。

這種會面,一則可以使被害人得到適當的補償,了解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從而最大限度的緩解被害人被犯罪人的仇視與報復心理,避免新的犯罪的發生。另一方面給犯罪人鼓勵,使其在監獄中安心改造,打掉后顧之憂認真積極悔過,以期早日回歸社會。對于社區來說,還能夠起到法制宣傳,一般預防的效果,促使人們對于本社區的責任感的建立。

當然,這種會面要受到一定條件的限制。比如,會面的前提要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之上;雙方的協議的決定也要在自愿的情況下完成。制定必要的會面程序等。

(二)監獄設置體系改革

我國的監獄設置經歷了半個多世紀的建設和發展,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和體系。不可否認現行的監獄設置體系有其賴以生成并延續至今的社會背景和監獄工作條件,實踐中有其存在的適應性和合理性。然而,伴隨著行刑理念和監獄工作的進步和發展,現行監獄設置體系所固有的問題也漸趨突顯,它呼喚著一場深刻的變革。現行監獄設置體系的基本結構按照押犯性別分為男犯監獄和女犯監獄按照押犯勞動生產的主要方式分為工業型監獄和農業型監獄。按照押犯原判刑罰的輕重分為重刑犯監獄和輕刑犯監獄。監獄醫院主要接收患有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又不能保外就醫的罪犯,對其實施人道主義的、專門的隔離治療看護及特殊的管理和矯正方案。由于現行監獄體系的設置,突顯出不少問題。比如,沒有明確的警戒程度分類;犯人“從一而終”,監獄的安全警戒處于“該嚴時不嚴,該寬時不寬”的狀態;不能為犯人提供調轉服刑場所實現差別處遇的機會。

監獄設置體系改革將有助于監獄職能的高效運作,人盡其才,物盡其用,從而提高監獄工作的效率,促進矯正罪犯的質量。"監獄戒備等級的劃分不僅將促進執行過程中的“罰當其惡”,也將有助于避免“刑罰過剩”(刑罰的加重效果),體現刑罰執行的公平原則。監獄設置體系改革將改善犯人的服刑環境,包括戒備、管理、生活秩序和教育矯正等綜合環境因素,進而有助于激發犯人的自覺意識,促進其自尊心和自信心的恢復,從而調動其改造的積極性。

鑒于其他國家對于監獄設置體系的基本經驗,對于我監獄設置體系可以進行分類設置。第一,設置不同戒備級別的監獄,分別為高,中,低戒備級別監獄。高度戒備監獄,是嚴密防范并控制罪犯脫逃以及獄內暴力事件的最高警戒級別的一類監獄。高度戒備監獄收押有嚴重人身危險傾向的罪犯。中度戒備監獄,這一類監獄應該是監獄中的主體部分,監獄數量及收押犯人總數都相對較多其安全警戒程度介于高度戒備監獄和低度戒備監獄之間收押那些雖沒有突出的人身危險傾向,卻也不能在安全和自我約束方面給予足夠信任的犯人。低度戒備監獄,顧名思義是最低安全警戒程度的監獄設施這類監獄應設置在離大中城市較近的地區,以便于促進犯人與社會聯系,包括學習、勞動等多種機會,也便于監獄借助社會公共資源指導、訓練犯人適應社會生活。主要包括過失犯、中止犯,短刑犯等。高度和中度監獄的犯人根據其自身改造情況可以在其人身危險性降低的情況下,轉到中度和高度監獄,以鼓勵和有利于犯人的改造。第二,還可以設置一些E7特殊類型監獄,如未成年人監獄,特殊醫療監獄,專門技能培訓監獄等。

監獄設置體系改革將有助于擴大監獄與社會的聯絡,實現更具有社會意義、更體現人文關懷的監獄行刑。監獄設置體系改革也將實現行刑資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地節約行刑成本。根據犯罪人的不同情形,進行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從而使各類犯人都能夠重新回歸社會,達到“恢復性”的目的。

(三)監獄工作人員分類化配置

“監獄工作人員的結構是否合理,配置是否科學,直接決定了監獄工作人員隊伍的素質建設和整體職能的履行,進而將影響監獄改造功能的實現。”目前我國監獄工作人員主要包括獄警和不屬于警察編制的其他人員,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監獄長,大隊長、中隊長,管教人員,文化教員和職業技術培訓人員,心理學工作者和精神病學工作者。除此以外,我國監獄工作人員的組成中還有少數醫務人員、生產管理人員等。一,是存在管理體制上的誤區。目前,我國監獄對工作人員普遍采取的是類似公務員的管理體制。但是這種做法忽視了監獄中存在的專業技術機構、崗位及相應專業人員的配備和管理;二,是監獄干警身兼二職的現實造成兩種職能都被打折。兩種職能對干警的素質要求是不同的,而大一統的配置將導致無效或重復勞動。在現實中,我國各監獄的第一線工作人員普遍集多種職責于一身。他們要管理罪犯,組織生產,還要傳授知識技能,進行思想教育、心理矯正工作等。三,真正在第一線管教罪犯的干警配備不足,素質不高。在全國范圍內,監獄干警與在押犯的配置比例接近20%,而真正在第一線管教罪犯的僅占在押犯人數的10%以下,甚至僅占6%左右。四,是專業人員的配備不足文化教員、職業技術培訓人員、心理學專家、精神病學專家、醫學工作者等均配備不夠。

根據世界其他發達國家監獄管理的經驗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建議我國應堅持“因事設職”的原則,并實行職位分類與專業分類的雙重管理。根據監獄機關機構設置、干警編制、職責范圍和工作任務來配置干警,明確各級各類干警的職務崗位與專業崗位,對不同職位與專業的干警,確定相應的責任、權力和利益。這樣有利于防止機構膨脹,人浮于事和;有利于崗位責任制與職務工資制的實現;有利于調動各級干警的積極性和監獄警察組織人事管理的科學化。

依筆者之見,根據世界各國的先進做法,我國監獄在傳統的各種職能部門的情況下,還應增加出獄后犯人的工作部門,從各方面給與出獄后的犯罪人以幫助。并進行跟蹤調查工作,進行累犯登記制度,幫助犯罪人回歸社會并進行不間斷教育。

(四)設立完善開放式處遇制度

所謂開放式處遇制度是指,在不影響刑罰執行的情況下,通過取消建于圍墻‘鐵柵欄’手銬等形式,減少對罪犯自由的限制,增加對犯罪人的信任,以盡可能縮短在押犯同正常社會生活的距離。開放式處遇制度的價值在于第一,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會化,傳統機構封閉式的行刑的主要弊端就在于監獄與社會的隔離與犯罪人在社會化的矛盾。監獄的開放是處遇制度可以有效克服“監獄化”弊端,創造有利于受刑人回歸社會的監獄環境。第二,有利于行刑處遇的人道化。現代監獄行刑已經不再單單是對罪犯的監禁與刑罰而更多的是追求報應,矯正,威懾,剝奪,一體化的要求。行刑人道化也是法制社會保障人權的基本要求。第三,有利于節約國家行刑資源,將設施內矯正改為設施內矯正與社會內矯正相結合,從而大大降低了國家行刑資源。

我國傳統的勞動教養制度和監獄改造制度的實踐中已經包括了大量的豐富的開放式處遇制度,如戶外作業制度,未成年犯回歸制度以及歸假制度。但是,沒能固定成為系統的制度,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

1、實行監獄布局調整,建國以來,出于強化監管安全及安排監獄生產等方面的考慮,我國許多監獄被建在偏遠的山區和農村,有的甚至設在深山老林、荒灘戈壁之處。據統計,全國有60%的監獄設置在交通欠發達、環境和氣候較惡劣的偏遠地區。這樣遠離城市和交通干線的布局,使行刑成本偏高,服刑人員親屬探規、社會力量幫教極為不便,直接影響到行刑社會化原則的貫徹落實。因此,“我國監獄布局的調整,可以通過撤銷、合并、搬遷、改擴建等手段,把邊遠偏僻的監獄逐步向交通發達、經濟條件相對較好的城市近鄰地區轉移。”使得監獄能夠利用各種社會資源,吸收高素質工作人員,便利解決監獄工作人員的學習生活各種問題,還可以為服刑人員提供更多的教育、培訓和就業的機會。盡量方便服刑人員“走出去”,和社會力量“走進來”,使得監獄的開放性處遇內夠真正的得以實現。同時設置戒備等級不同的監獄,在偏遠的地區設立高度戒備監獄關押人身危險,罪行嚴重的罪犯。

2、完善分級處遇制度。針對不同的人身危險的犯罪人設立不同的處遇條件,施以不同的監獄設施。比如可以設置罪犯出監監獄對即將出監的犯人進行守法教育,前途教育,職業技能教育,就業指導培訓等以解決目前出監教育效果不佳的問題,并可鞏固鑒于改造成果,措施罪犯出獄后較好地的適應社會。針對危險性較大的人則就進行嚴格管理,關押在戒備較嚴格的監獄,施行開放性較少的處遇制度。同時還可以在監獄內實施累進處遇制度,對服刑人員進行考核并給與一定分數,凡犯罪人表現良好即取得一定的分數,達到一定的分數時可進升一級并給予較好的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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