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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學制定住房建設供地。合理確定供地的時序、數量、結構和價格。適當控制出讓土地規模,不斷優化土地出讓條件,加大土地招商力度,吸引有實力的開發企業參與開發建設。
三、優化房地產市場競爭環境。杜絕私人建房和單位集資建房,控制城區舊房改造規模和數量,徹底查處城區私人違規建房和房地產地下交易行為。
四、加大對房地產業的金融扶持力度。進一步加大對房地產信貸投放力度,鼓勵銀行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指導下,增加的信貸投放,盡量滿足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正常合理的信貸需求,銀行按揭貸款首付比例下調為20%。逐步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適時提高繳存比例,啟動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
五、放寬房地產開發條件。在滿足整體規劃的條件下,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適應市場需要,調整房屋的套型結構。開發項目經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后,開工、竣工時間可順延一年。
六、進一步優化房地產建設環境。開發商取得土地交納應繳規費后,在規定的工作日內辦完行政許可報建手續,并在辦理行政許可手續中,除行政規費外,不得搭車收取其他費用。積極幫助開發企業協調解決開發建設中的合法拆遷和水、電、路配套等矛盾問題,及時打擊強買、強賣、強攬工程行為。
七、放寬土地出讓價款支付期限和比例。降低土地招拍掛競買保證金和起始價;降低成交價款首付比例為30%--50%;延長成交價款支付期限,最長可延長18個月。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分期繳納開發涉及的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等行政規費,最長可延期到辦理銷售許可證前結清。在規定有效期內,報建開工并在規定時間內竣工的和取得土地并在規定時間內開工、竣工的開發建設項目(已享受減免優惠的開發項目除外),各項行政規費減半征收,人防工程建設要求在土地掛牌出讓公告中具體明確。開發項目報建、房地產辦證、交易等環節的中介服務費按規定的下限標準減半收取。對個人購買再銷售住房的,只收取一次測量費、評估費。
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完工前的預售收入,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計稅毛利率下限標準預征企業所得稅。
十、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讓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讓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仍按其轉讓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
十一、個人首次購買90㎡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時統一下調到1%;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時免征印花稅;個人銷售住房暫時免征土地增值稅。
十二、對個人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商品房,市政府憑購房人購房契稅稅票予以補貼。補貼標準為:對購買建筑面積在120㎡以下和140㎡—160㎡的商品住宅,按照成交總額的1%給予購房者補貼;對購買建筑面積在120㎡--140㎡的商品住宅,按照成交總額的2%給予購房者補貼。對農村戶口購房者申請轉為非農戶口的,公安部門應及時辦理“農轉非”手續。
十三、加強房地產市場價格秩序管理。開發小區水、電等配套設施安裝,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和“一價法”制度,打擊各類價格違規違法行為,切實保障房地產開發商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本次調查采用訪問與問卷調查相結合的方法,樣本基本情況見表1。
統計數據顯示,民營中小企業負責人的年齡多數集中在30~50歲之間,占總數的84.81%;具有專科與本科學歷者居多,占總數的74.68%。通過訪問發現,企業負責人的學歷多是通過繼續教育獲得的,說明他們在工作中意識到了知識的重要進而加以學習。企業員工工資多數在1500~2500元之間,占總數的64.56%。養老保險中企業承擔部分占基數的20%左右,個人則負擔基數的約80%。盡管對于企業來說已經是很大一筆開支,但對于員工來說,依然需要繳納不菲的費用。員工因工資待遇低、個人繳費負擔重而選擇放棄,這是員工參保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從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方面看,簽訂合同的有51家,占總數的64.56%,但符合國家政策的僅占39.24%,其他25.31%為公司內部合同。這說明,多數企業意識到合同的重要,但并不能嚴格按《勞動合同法》執行。在企業參保方面,有44.30%的企業給全體員工繳納了養老保險,而31.65%的企業僅給部分員工繳納了養老保險。經訪問調查發現,參保的企業一般效益好,員工多為技術型人才。
另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參保情況好于普通員工。其主要原因有四:一是管理人員是企業的骨干,其穩定性和積極性對企業的發展有著較大的影響,且招錄和聘用難度通常較大,這使得企業要采用更積極的手段來挽留和激勵這一部分人;二是部分企業由于規模小、技術含量低、以簡單勞動為主,員工大多為低技術工人、低熟練度工人和農民工等,為簡化管理復雜度,僅選擇為部分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而以各種形式逃避或減少為一般員工參保;三是部分企業屬于勞動密集型企業,農民工比重較大,員工流動性很強,不可避免地加大了參保的統籌難度;四是不少企業員工對社會保障認識不夠,或過多地考慮短期利益,或不熟悉養老保險相關程序,無形中助長了企業經營者忽視員工正當權益的行為[2]。此外,有部分員工主動放棄參保,并與企業簽訂了合同;另有24.05%的企業完全不給員工繳納保險。訪問中發現,在基本保障(五險一金)的繳納中,工傷保險參保率最高,企業幾乎全員參加了工傷保險;其次是養老保險;公積金最低。
對企業負責人的問卷調查,顯示了他們對員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態度(見表2)。從企業的參保意識看,了解政策的較多,占總數的73.42%;不了解政策的僅有5家,占6.33%,其中3家為服務行業的小型企業,均在縣級區域。從企業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的動機看,主要是遵從合同法政策,占總數的100%;其次為激勵員工,占總數的71.43%,說明多數企業認識到了養老保險政策的實施與人力資源管理有密不可分的關系。而不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的原因主要是,效益不好、員工流動性大,占總數的93.67%。從企業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的態度上,企業負責人愿意的比較多,占總數的88.61%;而對于養老保險制度的態度,不贊成的略多一些,占總數的55.70%,說明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問題,需要進一步規范。從行業來看,高科技、新技術產業參保率最高;服裝制造、服務業參保率較低。從地域來看,市區企業參保率高,有的參加了所有的五項社會保險;而縣級企業參保率較低,有的縣被調查的幾家企業都沒有參與保險。經分析可知,民營中小企業繳納養老保險存在著繳費比例偏高、員工流動性大、手續繁瑣等問題。
二、民營中小企業員工數據分析
為進一步了解影響民營中小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企業員工方面的問題,課題組對石家莊市民營中小企業員工進行了抽樣調查。此次調查共發放問卷1000份,收回問卷959份,有效問卷906份。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一)石家莊市民營中小企業員工基本資料分析從調查情況來看,在石家莊市民營中小企業員工中,男性明顯少于女性(男性占41.06%);農村戶口略多于城鎮戶口(農村戶口占58.23%);中青年依然是工作的主力;高中、大專畢業的員工占絕大多數(占總數的86.76%);與企業簽訂合同的占89.40%。從職工收入情況來看,民營中小企業員工的收入多數集中在1500~3500元之間,占總數的81.45%,其中,收入在1500~2500元的占60.26%。單位員工參加養老保險的占67.55%,較之以往的參保情況有了顯著提高,但與國家政策目標還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石家莊市民營中小企業員工對養老保險的態度分析石家莊市民營中小企業員工對養老保險所持態度的調查結果見表3。1.民營中小企業員工不參加養老保險的動機分析企業員工不參加養老保險的原因主要為工資低(占總數的61.22%);對于今后的意愿,多數人表示要參加養老保險(占總數的75.17%),其余人員的保險意識還需進一步加強。2.民營中小企業員工的維權意識民營中小企業員工的維權意識已經顯現(占總數的45.03%),但還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約半數員工對保險政策有點兒了解;有17.22%的員工對政策不了解,說明還需要加大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3.民營中小企業員工對養老保險的滿意度對于養老保險,民營中小企業中多數員工認可,占總數的85.43%,另有14.57%的員工不滿意,其不滿的原因主要是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對石家莊市民營中小企業保險執行情況表示滿意的占58.94%,不滿意的占41.06%。經了解,被認為滿意的多數是嚴格執行養老保險制度,甚至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的企業;被認為不滿意的基本上是未參保,甚至連最基本的工傷保險都未給員工繳納的企業。這說明民營中小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一定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進。另外,通過訪談得知,不少企業為了留住員工,采取了把各種保險費用直接劃撥給個人,但需簽訂合同的做法;或者要員工簽署主動放棄養老保險協議等不合法的做法。以上表明:石家莊市民營中小企業參保率較低,參保費用高、員工參保意識薄弱、政府干預機制不夠完善等是主要原因。
三、促進石家莊市民營中小企業積極參加養老保險的對策
為保證石家莊市民營中小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課題組通過搜集、分析大量資料,借鑒各地的先進經驗,提出以下建議:
(一)進一步健全養老保險體制,制訂獎懲機制,加強對企業和員工養老保險知識與政策、權利與義務的宣傳通過為員工建立個人社會保險檔案,使跳槽和再就業員工能夠方便續保;通過檢查員工的參保情況,使獎懲機制得以落實,如發現單位瞞報應參保人數,應處以應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數倍以上的罰款;同時,應做好培訓宣傳工作,提高中小企業及員工的保險意識。
(二)加大行政執法力度,相關部門相互協調發揮各級政府部門第一責任人的作用,勞動保障部門、民營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要相互協調配合,對拒不參保的企業,要堅決采取經濟、法律、行政等綜合措施,促使其承擔起社會責任。
(三)降低門檻,擴大參保范圍由于石家莊市養老保險有戶籍、年齡等限制,大量的工作流動性很強的農民工、臨時工等很難跨進社保大門,因此建議取消養老保險的戶籍、年齡限制,降低參保門檻,進一步擴大參保人員范圍。
(四)簡化程序,使服務日臻完善為了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積極推行“網上社保”便民服務措施,進一步簡化參保程序。
(五)建立參保信息公布制度,完善繳費誠信機制有關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民營中小企業參保的相關信息,讓企業員工和社會各界共同了解企業參保情況,促使企業在社會輿論與誠信機制的雙重制約下,主動參保繳費,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
關鍵詞 新型城鎮化;城鄉社保制度;統籌發展;經驗啟示
[中圖分類號]F29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7)05-0042-05
城鄉社保制度統籌發展問題屬于新型城鎮化中的重大關鍵性問題。城鎮化的進程中,伴隨著農村人口向城鎮的空間轉移,居民對于社會保障方面的呼吁力度在不斷加強,國家對此了一系列有關城鄉社保制度的政策。然而,由于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的差異、城鄉二元結構模式的存在以及農村自身發展水平的制約,城鄉之間社保制度的客觀差異依舊明顯,并有日益向兩極化發展的趨勢,勢必會對新型城鎮化運行質量帶來負面影響,這就需要在未來的新型城鎮化中采取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統籌發展城鄉社保制度。本文正是基于此種基調,對新型城鎮化中的城鄉社保制度統籌發展展開探索性研究,以期為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新型城鎮化高效率運行提供行動貢獻和策略貢獻。
一、城鄉社保制度的發展現狀及主要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為能夠有效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方面進行了多方的努力和探索,取得了相對突出的發展成效,彰顯出光明的發展前景。但從改革的空間來看,這種改革多是在城市進行,對農村的社保制度雖有關注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同時,伴隨著居民對社會保障需求的增多,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下社保制度所蘊藏的城鄉社會保障差距過大、社保資金供給不足、城鄉社保制度區域化、社會保障覆蓋率低等各式各樣問題也日漸凸顯,引發大量的經濟社會后果,制約著城鄉社保制度的統籌發展。
(一)城鄉社保制度的發展現狀
城鄉社保制度作為城鄉統籌發展中的重要內容,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根據社保發展的現實情況能夠看出,我國在社保覆蓋面、人員分配以及財政經費方面均有明顯改善,城鄉之間的差異日漸呈現出收斂的趨勢,努力實現由單位和家庭保障向社會保障、由單純覆蓋城鎮職工向覆蓋城鄉居民、由單一保障向多層次保障的轉變。國家也開始重視并力爭彌補我國社保制度的缺口,為下一步社保改革奠定堅實的政策基礎。特別是“十一五”以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發展步伐加快,制度建設也取得突破性進展。黨和國家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先后建立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等重要制度,頒布實施社會保險法,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基本形成,居民保障水平也因此得到較大幅度提高,社會保障服務管理體系也初步建立。到目前為止,中國已基本形成多元化的城鎮社會保障模式與多維度的農村社會保障模式并存的運行格局。前者表現為個人、單位、社會、政府四維一體的架構負責制;后者表現為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居民醫療救助制度、五保供養制度、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制度,農村醫保等為主要內容的框架結構。未來的新型城鎮化過程中,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與制度的日益完善,城鄉社保制度將會在較大的空間范疇內統籌和協調,社會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廣大人民通過享有社會保障得到實惠也將越來越多。這對于提升新型城鎮化質量和居民幸福指數產生更為深遠的影響意義。
(二)城鄉社保制度中的主要問題
盡管我國的城鄉社保制度已取得特定的發展成效,這背后也隱藏著大量的現實問題。主要表現在四大層面,首先,覆蓋率低已成為制約城鄉社保制度統籌發展的重要因素。相對于城鎮居民基本實現社會保險全覆蓋的比例來說,農村居民的覆蓋率卻不到50%,尤其表現在農民工群體,其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比例僅有8%到20%。這種偏低的覆蓋率嚴重影響著城鄉社保制度的統籌發展,對于未來新型城鎮化高質量高效率運行也將產生大量的負面效應。其次,城鄉間的社保待遇差距偏大。就社會保障的本質而言,農村居民遠比城鎮居民更需要各方面的保障權益,然而,實際情況卻有所反差,國家對于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補助遠遠大于農村,城鄉社保待遇水平相差較大,沒有達到城鄉均衡的發展效果。截止2010年,農村參與養老保險試點的人數為32 643.5萬人,僅占農村總人口數的33%,且參保水平也在逐年下降。再次,社保基金的籌集方式頗失公平。從社會保障的各個方面籌資方式可以看出,城鄉社保基金在籌資方式上有失公平。一般而言,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籌資方式表現為職工與企業共同繳費的營運模式,企業出資大部分,員工繳納小比例;相比之下的農村居民,在社會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方面,實施以個人繳納為主、政府僅僅予以政策扶持的營運模式;在醫療保險方面,實施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出資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相結合的營運模式。[1] 最后,農村社保管理機制缺乏健全性。目前為止,城鎮已建立起較為完備的社保管理制度,城市社保基金由中央政府通過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統一管理下撥,并且有專業人員成立起專業社保管理機構,構建起較為健全的社會保障信息網絡系統;農村社保管理體制成立較晚,少有專業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性的管理,社保基金多由地方各級政府下屬管理,體制分散,分頭、多頭管理;不同鄉鎮、不同地區相互獨立,各自為政,權責不明確,導致管理效率和管理效果也大打折扣。
(三)城鄉社保制度差異的經濟社會后果
城鄉社保制度的差異性引發了各式各樣的問題,也會帶來較為顯著的經濟社會后果。首先,城鄉社保制度的差異性阻礙了城鄉統籌發展進程的實現。在較長的時期內,城鄉社保制度始終是城和鄉的割裂狀態,農村居民無法像城鎮居民一樣享有著同等化的社保待遇,無論是在覆蓋比例,還是在參保水平,抑或是繳費方式均有所偏差,不利于增強制度的科學性和惠民性,嚴重制約著城鄉統籌發展的速率。其次,城鄉社保制度的差異性降低了新型城鎮化的發展效率。在城鎮化的進程中,由于農村社保制度的不完善性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所限,保險基金累積和繳費期限受到很大制約,外加社保基金城鄉轉移難度所在,這會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農業轉移人口的基金資源浪費,導致城鎮化的成本加大;同時,正是由于這種社保制度的存在加大了勞動力自由流動的成本,也會嚴重降低這部分農業轉移人口對城鎮的經濟貢獻和社會貢獻,導致城鎮化的收益下降,最終帶來的就是城鎮化效率的降低。再次,城l社保制度的差異性影響著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障制度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作為社會動蕩的“穩定器”。在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下,城鄉社保制度的差異性背后帶來的是部分農民享受不了各種保障和扶持,尤其表現部分老年人口和農民工群體,嚴重缺失其生活保障和醫療保障,極大地危害著社會的穩定和有序進行。與此同時,由于城鄉社保制度上的差異,農村居民福利待遇少,村民預期收入無法得到確定,許多農民正是因為生活沒有任何保障,從而走上了危害社會的道路。最后,城鄉社保制度的差異性不利于深化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現行的城鄉二元社會保障制度從根本上扭曲了社會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導致收入分配既不公平也缺乏起碼的效率,制約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對這些經濟社會后果的明確,對于未來推動城鄉社保制度統籌發展、提高新型城鎮化發展質量具有重要的推動優勢。
二、城鄉社保制度差異的成因解析
對于中國城鎮化中的城鄉社保制度差異而言,有著多方面的深層次原因,上到宏觀層面的戰略體制,下到居民本身的參保意識,都有著十分明顯的聯系機制。這既是長期以來國家所存有的城鄉二元結構的使然,也是政府的財政投入水平與城鄉分配結構不匹配的必然結果。對此問題的明確,對于未來城鄉社保制度的統籌發展與推動新型城鎮化質量的提升具有顯著地成因價值。
(一)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與戶籍制度
城鄉社保制度差異的根本成因在于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受制于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我國明顯形成了嚴格的二元戶籍制度,劃分出農村戶口與城鎮戶口,給予不同戶口于不同身份,對應著不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相對于城鎮戶口的特權優勢,在社會保障方面,農村居民無法與城鎮居民享受著同等的社保待遇,同工不同保現象依舊突出。由此看來,戶籍制度的強劃分性造成居民身份上的不平等,而身份上的不平等注定引發社會的不公平,嚴重影響著城鄉社保制度的統籌發展。就其城鄉二元結構的本質來看,作為發展中國家從傳統農業化向工業化和現代化發展的過渡階段,實質上是通過犧牲農民的利益來發展工業化,通過收取農業儲蓄來籌集資金,保障城鎮經濟利益。這就導致我國城鄉發展政策的制定、服務的供給多以城鄉二元結構考慮基礎,多注重城鎮空間的發展,忽視或回避農村空間的發展。也正是這種原因,我國的社保制度也呈現出城鄉間差異明顯且缺乏統籌性的運行趨勢,二元性特點相對突出,不符合城鄉統籌發展的基本要求,更不利于新型城鎮化發展質量和運行效率的提升。這就需要在未來的新型城鎮化過程中正確處理好城鎮和鄉村社保制度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統籌發展其框架結構與制度體系,深度革除城鄉二元結構體制,為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和居民幸福指數的提升獻計獻策。
(二)政府的財政投入水平與城鄉分配結構
城鄉社保制度之所以呈現差異性,其主要原因還在于政府的財政投入水平與城鄉分配結構。根據相關數據顯示,自2002年以來,財政在社保方面的支出不增反降,公共財政支出主要用于城鎮,農村成為社會保障事業投資最薄弱的環節,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籌資異常艱難;2014年國家財政用于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為15 968.85億元,而用于新農合的財政支出為2 890.4億元,僅占總支出的18%,城鄉差距懸殊。從社會保障的本質出發,應首先幫助那些急需幫助的群體,然而實際并非如此。目前城鎮已經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保資金運行體系和社保資金籌資模式,對社會保險方面各個方面都做了詳盡的規定,保證社保資金能夠定時定點打到居民賬戶;而農村仍舊缺乏這一整套完整的籌資模式,資金不到位現象仍舊突出。同時,政府對于城鎮居民的社保資金投入相對較多,對于農村居民或是不投入或是投入力度很小,絕大部分需要自己出資,外加農民本身的經濟條件有限,很難承擔這些社保費用,無法享受到社保所帶來的福利。另外,由于財政投入水平的偏差,農村的社會保障也嚴重缺乏專業型人才,無法及時解決相應的社保問題;農村社會保障的信息封閉性,無法享受新型網絡模式下的社保方式。因此,政府的財政投入水平與城鄉分配結構構成我國城鄉社保制度差異的重要原因,這也意味著在未來的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必須有效提升財政投入水平,完善城l收入分配格局,加快建設農村社保制度,進而達成城鄉社保制度統籌發展的初衷。
(三)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意識與參保積極性
在城鎮化進程中,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意識相對較差,參保積極性不高也成為城鄉社保制度差異性的重要因素。縱觀社會發展史,中國是具有五千多年農耕文明的大國,農民自古以來與土地相偎相依,對土地有著深厚的感情。在中國現行的土地制度下,農民已經有了根深蒂固的土地觀念,對土地有著生存依賴,土地客觀存在,農民的經濟來源就有穩定渠道,農民就能夠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此種發展現狀下,農民就會下意識的忽略除土地以外的任何保障制度,認為任何保障制度都無法土地保障相比擬,形成“只要是需要自己繳費的保障都是不靠譜保障”的思想觀念。同時,中國幾千年來的歷史原因,農民形成了“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禁錮了農民的社會保障思想;再加上社會保障制度在農村宣傳力度不到位和信息化網絡建設的滯后性,廣大農民群眾根本無法真正了解社會保障制度的真正精髓,導致農民的社會保障意識薄弱,對社會保障的需求力度偏小,參保積極性不高,進而引發農村社保制度不健全、城鄉社保制度差異明顯的社會現實。這就需要在未來的新型城鎮化進程中,更新傳統的思想觀念,強化社保宣傳力度和信息網絡系統建設,提高居民的參保水平和參保熱情,為更好的推動城鄉社保制度的統籌發展和新型城鎮化質量的提升貢獻力量。
三、國外社保制度模式及其經驗特點
國外政府在社保制度方面經過較長時間的實踐探索,積累了豐富的寶貴經驗,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保模式。同時,鑒于我國在城鄉社保發展中面臨的種種問題,需要認真吸取有益經驗,以此促進城鄉社保制度的統籌發展和新型城鎮化運行效率的提升。
(一)社會保險型的社保模式
以美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為代表的社會保險型社保模式成為諸多國家借鑒和學習的重要標桿。該模式的獨具特點在于,對不同的社會成員選用不同的保險標準,并以勞動者為核心,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強調勞動者個人在社會保險方面的責任;社會保險費用實行由國家、雇主和勞動者三方共同擔負的運行機制,以勞動者和雇主的社會保險繳費為主,國家財政適當支持,即個人和雇主投保,國家資助。同時,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與社會保險繳費的義務相關聯,享有的社會保險待遇水平與社會保險繳費多少及個人收入情況相關聯。[2] 該模式也比較重視社會保險中權利與義務的密切聯系度,強化自我保障意識,切實體現互助互濟的宗旨。這種社會保險型的社保模式對于我國推動城鄉社保制度的統籌發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真正有效體現了以勞動者為核心的主體思想;以個人收入情況為基礎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運營模式,多掙多繳、少掙少繳,彰顯出公平的內在要義;費用由國家、雇主以及勞動者承擔,責任分明,資金壓力分散化,有利于城鄉社保制度的治理和完善。
(二)福利國家型的社保模式
以英國、瑞典為代表的福利國家型的社保模式屬于一種比較全面的保障模式,對于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保證人民生活質量及保持歐洲社會穩定發揮了關鍵性的作用,有著成功的內在經驗。該模式的顯著特點在于用累進稅的辦法實行收入所得再分配;實行充分就業,使人人能有就業機會;實行全方位的社會保障制度,其保障對象為全社會成員,覆蓋面廣;貫徹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保障原則;個人不繳納或低標準繳納社會保障費,福利開支基本上由政府和企業負擔;保障項目齊全,一般包括“從搖籃到墳墓”的一切福利保障;這種社保模式的優點在于社保質量水平相對較高,福利國家的居民能夠享受到高等福利待遇,真正實現達成居民只要有需求,社會就能提供保障的水平。盡管這種社保模式以發達國家為適用主體,但對于我國城鄉社保制度的統籌發展仍具有特定的借鑒意義,特別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保障原則及推動實施較高的覆蓋面,對于我國目前城鄉社保制度的差異性現狀及農村社保覆蓋面低的現實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這也為我國未來新型城鎮化中的城鄉社保統籌發展提供了路徑指引和策略參照。
(三)儲蓄保險型的社保模式
以新加坡和智利等國為代表的儲蓄保險型的社保模式,有著自身內在的運行機制,對我國城鄉社保制度統籌發展也有著明顯的借鑒意義。該模式的獨具特點表現在雇主、雇員共同繳費或只有雇員繳費,政府不提供資助,強調自我負責;權利和義務高度對稱;政府不再是繳費主體,而是扮演監督者的角色,重點監督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運營狀況;保障水平基本取決于社會保險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率。儲蓄保險型的社保模式主要是以資金輔助為主,圍繞著公積金、個人賬戶等展開社會保障模式,意在通過保障居民的資金積累財富,使居民本身擁有的資金數量增多,從而達到社會保障的效果。這種社保模式對于我國未來新型城鎮化中的城鄉社保制度統籌發展具有借鑒價值,可以鼓勵居民個人,尤其是農村居民通過儲蓄的方式積累社保基金,進而從經濟層面緩解我國的社保壓力,提高農村的社保水平,最終實現城鄉社保制度的統籌協調發展。
(四)國家保障型的社保模式
由前蘇聯提起的以公有制為基礎、計劃經濟體制下推動實施的國家保險保障模式,雖已被摒棄,但對于我國的城鄉社保制度統籌發展仍有一定的啟示意義。該模式由政府統一包攬,因而又稱政府統包型社會保障制度。該模式的重要特點在于,主要是通過國家憲法將社會保障確定為國家制度;社保支出由政府和企業共同承擔,個人不再另交保障費;其保障的對象是全體公民;工會參與社會保障事業的決策與管理。該種模式屬于強制性的計劃性社會保障政策,有著積極的作用,既能夠推動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體現完整的福利水平,也能夠有效貫徹社會保障的本質要求。對于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中國而言,這種社保模式對于我國未來新型城鎮化中的城鄉社保制度統籌發展也有著較為明顯的借鑒價值,城鄉社保制度的統籌發展既要強調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也要發揮市場的資源優化配置作用,并將其功效完美結合,方能達成城鄉社保制度統籌發展的戰略目標。
四、新型城鎮化中的城鄉社保制度統籌發展策略
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城鄉社保制度面臨著大量的差異性及各式各樣的現實問題,對統籌城鄉發展、提升新型城鎮化發展質量及深化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均有著負面的影響。這就需要在未來的新型城鎮化路途中,找到切合實際且具有針對性的操作性策略,來高度解決諸多現實問題,推動實現城鄉社保制度的統籌發展。
(一)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構建城鄉一體化的管理制度
推動實現新型城鎮化中的城鄉社保制度統籌發展的首要策略就是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構建城鄉一體化的管理制度。首先,清理與戶籍掛鉤的各項政策。禁止各地新出臺的各項有關政策與戶口性質掛鉤,逐步剝除附著在戶籍背后的各種權益,對社保領域現有各種與戶口性質掛鉤的政策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按戶口性質設置的差別化標準,研究制定城鄉統一的新標準,使現有政策逐步與戶口性質脫鉤,推動社保制度的統籌協調。其次,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轉移。進一步放寬農民進城的落戶條件,降低大城市的落戶門檻,對于半城鎮化人口應實行逐級分布落戶的政策體系,引導在城鎮就業或者居住的人員有序轉為城鎮居民,適當考慮出臺人地掛鉤和人財掛鉤的運行機制,以此化解由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所帶來的種種沖突和不利,消除由身份不平等所帶來的一系列權益的不平等,使城鎮社會對農民階層由經濟接納、社會拒入轉變為經濟接納、社會接納。[3] 再次,建立多元化成本分擔機制。根據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逐步建立起由政府、企業、社會等共同參與的多元化社保成本分擔機制,降低社會保障的財政支出壓力,逐步縮小發達地區與落后地區、城鎮與鄉村之間社保制度的差距,使每個地區的社會保障事業共同發展,共同進步。因此,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構建起全國性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制度,既有利于社會保障工作的管理,也有利于國家統籌社保資金,提升資金的利用效率,推動城鄉社保制度的統籌發展。
(二)完善城鄉收入分配格局,制定y一的社會保障政策
政府的財政投入水平與城鄉分配結構造成了城鄉社保制度的差異性,這也意味著未來的新型城鎮化中完善城鄉收入分配格局,制定統一的社會保障政策成為推動實現城鄉社保制度統籌發展的戰略舉措。首先,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調控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在實際的社保制度完善中,收入分配的不合理性在某種程度上加大了城鄉社保制度的差異,為此就需要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保護合法收入,調節過高收入,清理規范隱性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縮小城鄉、區域、行業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欖型分配格局,[4]使社會發展成果更多的體現在民生保障層面。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社保調轉規則。城鄉社保制度之所以沒有能夠實現統籌發展的效果,重要原因還在于目前缺乏整套的社保調轉規則,導致各地間農民工跨地區調動時,其社會保障賬戶無法隨地進行移動,這樣大部分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無法享受到可靠穩定的社會保障。這就需要盡快完成社保體系建設,完善社保的服務職能,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政策機制,做到有重點、分層次的針對不同地區、不同身份的居民進行相應的社會保障服務,在保證全國范圍的居民能夠享受到應有的社會保障權利的同時,平穩推進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發展。這兩大方面的有效開展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城鄉社保制度的差異,對其實現統籌發展具有重大的戰略價值。
(三)提升財政投入水平,加快建設農村社保制度
城鄉社保制度之所以存在較大差異,除了相應的體制機制外,資金投入不足也是其重要的成因。為更有效的推動我國新型城鎮化中的城鄉社保制度統籌發展,還需要提升社保的財政投入水平,加快建設農村社保制度。首先,加大社保建設的公共財政投入力度。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強化公共財政對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投入水平,提高社會保障程度,擴大城鄉社保覆蓋面,增加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財政補助,逐步提高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不斷充實和壯大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使更多的居民加入到社會保障的群體中來。其次,提升財政投入的效率,做到投入到位。提升財政投入水平不單單是要增加財政在社會保障方面的資金數量,也要加強資金的預算工作,以增強社會保障財政支出的權威性和穩定性;[5]社會保障的各個部門要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執行質量,要和財政社保的信息資源緊密結合,確保財政投入達成好鋼用在刀刃上的理想效果。再次,重視政府推動力量,強化政府的推動優勢。充分發揮政府在農村社保制度建設中的作用,把建設農村社保制度建設提上工作日程,明確其建設目標,進行統一規劃、管理;并積極進行社會保障方面的組織宣傳工作,認真進行資金統籌,全力支持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因此,提升財政投入水平,加快建設農村社保制度也成為新型城鎮化中城鄉社保制度統籌發展的重要策略。
(四)強化社保信息網絡系統建設,提高居民的參保水平
新型城鎮化中的城鄉社保制度統籌發展還必須強化社保信息網絡系統建設,提高居民的參保水平和參保意識。首先,加大社保的信息化建設步伐。新世紀是信息化的r代,信息間的交流碰撞推動著各項社會事業的高效發展,為更好地縮小城鄉社保制度差異,就需要加大社保的信息化建設步伐,充分發揮其內在的優勢,提高居民的社保項目使用頻次;強化社保信息網絡建設效率,盡快更新我國陳舊的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完善各級社會保障信息體系,做到信息保存完整,隨時可調查研究的基本效果。其次,要全方位培養信息建設方面的專業人員。由于農村專業人才的缺乏,也導致城鄉社保制度差異的存在,為此就需要大幅度培養信息建設的專業人才,使其通過先進通信網絡技術,實現社會保障信息的全覆蓋,建立起龐大信息云,每位居民的參保信息、繳費情況可以共同存儲在一個信息云云端中,可隨時抽取,既能夠有效節省時間,也能夠降低成本,還可以輕松完成大區域流動性人口社保業務辦理,為實現異地社保的合理轉移奠定基礎。因此,城鄉社保制度統籌發展中必須強化社會保障網絡體系的建設,加大網絡使用頻率,通過信息的篩選和政策的識別,全面提高居民的參保積極性,從而為我國城鄉社保制度的統籌發展提供策略貢獻。
五、結 語
城鄉社保制度的統籌發展問題作為新型城鎮化中的重大戰略性問題,對于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和全體居民幸福指數的提升具有關鍵性作用。伴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速,為能夠保質保量的實現轉移人口享有到與城鎮居民同等社保待遇的目標,就需要在有效明確其現存問題的基礎之上,采取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發展策略,來推動城鄉二元社保制度向一體化社保制度轉變,實現城鄉社保制度統籌發展的美好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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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從影響政府職能定位的因素入手,透析政府職能變遷的過程,總結政府介入某一具體領域的基本原則,繼而,針對我國農民工群體的養老保障現狀,對政府在農民工養老保障領域中應承擔的貴任及其貴任能力進行深入分析,界定政府在這一領域的職能邊界,并提出具體的政策建議。
現代社會中,市場機制的失靈是難以避免的。為克服市場機制下收人分配的缺陷以體現社會公平,政府要介人到某些領域并發揮其特定職能。社會養老保障產品內在規定性天然地要求政府作為最后責任人在這一領域發揮作用,但政府在這一領域的作用既不是萬能的也不是全能的,由于政府失靈的存在,也可能帶來經濟效率和社會效率的損失。因此,政府在社會養老保障領域發揮適當作用的地位是不可動搖的,問題的關鍵在于深人分析影響政府職能定位的因素和明確政府介人應遵循的原則,合理界定政府職能的邊界。
一、影響政府職能定位的因素
政府的作用機制和職能邊界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社會環境條件以及不同的社會保障具體產品供給中,其作用機制和職能邊界不同。
從縱向的時間序列分析,在自由放任時期,政府是作為“必要的惡”而存在的,政府越小越好,政府干預越少越好;隨著福利經濟學的興起,以英國為代表,建立起了“從搖籃到墳墓”的政府全面深度介人社會保障領域的福利國家;20世紀80年代以后,伴隨著新公共管理運動的興起,又再次將人們的視線集中到對“小政府”的討論上,主張建立“有限政府”的呼聲高漲。在這一過程中,受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運行機制變化的影響,政府職能邊界和政府角色定位都處于變遷的過程之中。
從橫向的國際比較分析,受歷史文化傳統的影響,各國政府對本國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和對社會保障領域的介人程度具有鮮明的國情特征。比如瑞典,由于其建立福利國家為國民提供高水平的社會保障,政府不但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執行予以強有力的監督,而且直接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障事業,為社會保障投人巨額的財政資金,其社會保障制度更多地體現了社會公平,并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家庭的保障職能。而相比較而言,雖然新加坡也是一個經濟發展水平很高的國家,居民有較高的收人水平,但是受儒家文化傳統的影響,家庭和個人承擔著重要的保障功能,因此,政府在中央公積金制度中只承擔極為有限的財政補貼責任。
從社會保障具體產品的供給分析,不同的社會保障產品政府介人的程度不同。從總體上來看,社會保障產品具有公共產品的內在規定性,要求政府作為最后的責任主體承擔保障責任。就我國而言,社會救助具有純公共產品的性質,而社會保險由于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要求,只能定位為準公共產品。同時要說明的是,同一稱謂的社會保障產品由于各國政府的運作機制的不同,其具體性質也不盡相同。例如,養老保險在智利,由于其采用基金公司作為運作主體,并由個人承擔主要責任,其養老保障產品在更大程度上具有私人產品的性質,而瑞典的養老保障產品則更接近于純公共產品。
二、政府介入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政府對某一具體領域的介人應遵循這樣一條原則:以市場失靈為起點,以政府失靈為替戒。以市場失靈為起點,是要求政府作為不同于市場的另一種資源分配主體介人市場失靈的領域,彌補市場損失。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市場失靈的領域都必然成為政府干預的領域,這里要提到的是政府干預的有效性問題。這一問題的提出既是政府干預理論的自然邏輯延伸,也是人們對現實中政府干預出現種種間題進行的理論思考。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常常看到,政府并不像他們所期望的那樣運行良好和富有成效。因此,要想真正克服市場失靈,讓政府有效發揮彌補市場缺陷之功能,僅僅知道需要政府做什么還遠遠不夠,還必須弄清楚政府能夠做什么。
以政府失靈為警戒是考慮到政府組織有其自身的利益,在政府行為低效甚至失效的領域應不介人,已經介人的則應退出。應考慮在市場政府雙失靈的領域,引人和鼓勵第三方的非營利組織實施。
總之,只有把政府職能界定在不僅需要政府來做、而且政府能夠做好的范圍內,克服市場失靈,避免造成新的失靈—政府失靈,才能實現政府干預的目的。
三、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障的現狀
農民工是一個兼具農民身分和工人工作性質的特殊群體,他們已經完成了職業轉變,但還未完成身分轉變。他們具有以下兩個特征:一是持農村戶口,但在城市或鄉鎮企業工作;二是他們中的大多數沒有放棄農村土地承包權,但以打工為主要謀生手段。
長期以來,農民工作為城市中的一個邊緣群體,由于經濟上的貧困、地位上的尷尬以及主流文化的排擠,他們一直被排除在城市養老保障體系之外,同時也游離于農村養老保障體系之外。而同時,由于目前中央并未在全國范圍內對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政策給出一個統一的模式,只是各地在因地制宜的基礎上,出臺了一些適合自己本地區情況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或辦法,這些制度或辦法構成了我國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的基本內容。
然而,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查,目前我國農民工的參保率不足40%,農民工養老保險的退保和拒保現象也非常嚴重。由此可見,現行地方性農民工養老保障辦法仍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不足之處表現在:
1.目前我國的農民工養老保障制度在各地范圍內政策十分不統一,且各地各自為政,缺乏統一有效的法規政策指導。
2.由于各地政策的不統一,農民工個人賬戶基本上不可轉移,而農民工又是一個流動性很大的群體,由此,二者產生了極大的矛盾。
3.現行政策中與現行農村養老保險體系銜接問題設計的不夠好,這給勞動力在全國的流動帶來了極大的阻力。
4.責任承擔方面,現行辦法,農民工的保險基金的統籌部分完全由企業支付,其最終來源還是農民工的工資,政府只承擔管理責任。而對于城鎮職工,政府不僅承擔管理責任,還起到財政兜底的作用。
四、政府資任和政府資任能力分析
政府責任是以政府責任能力為基礎的,即只有與責任能力相對稱的責任才是真實的責任。因而,以下本文將著重探討在農民工養老保障中,政府要不要承擔責任以及是否有能力承擔責任。
(一)政府介人農民工養老保障領域的必要性—政府責任分析。
1.從規范分析的角度來看,政府是最基本的正義主體,它代表著主流的價值取向。公民社會要求社會各階層的利益都應當得到保障,而不應該僅僅是城市居民和正規就業者的利益得到保障。新華網2003年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每年進城農民工一般保持在1.2億左右,這一龐大的群體在為城市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之后,他們的基本權利應得到保障,為他們建立起一套既符合他們實際又易被他們接受的社會保險制度,是解決農民工身分轉換、維護其正當權利的必要措施。
2.我國公共產品在供給過程中對其本質屬性的偏離導致農民工群體被邊緣化,處于城市與農村之間的尷尬境地,導致農民個人風險不斷增加,單個風險的累積演變成社會風險,必然對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持續發展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政府作為公共產品的供給者,必須促使公共產品的供給回歸公平,讓農民工與其他社會成員享受同樣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3.市場在這一領域是失靈的,市場無法通過其內在機制自發形成有效涵蓋農民工群體的養老保障體系。(1)從農民工自身的角度來看,在市場條件下,農民工實現自我保障困難重重。首先,農民工年老之后依靠土地實現自我養老的方式是行不通的。因為長期在城市工作的農民工,其生活習慣和心理預期都發生了變化,他們是否愿意回鄉養老還是未知的;即使農民工愿意回鄉養老,這種方式也存在著很大的弊端:這會使得農村本已異常緊張的人地關系進一步惡化,阻礙了農業集約化規模化經營的過程,不利于農業實現現代化。其次,農民工實現自我養老的經濟基礎是個人所擁有的財產和資源,由于農民工務工收人有限且不穩定,加上個人的短視行為,靠個人儲蓄實現養老的效果也是有限的。再次,大多數農民工目前還不具備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的能力,并且在思想上對這一養老方式也還沒有清晰的認識。(2)從農民工家庭的角度來看,市場也是失靈的。隨著中國社會整體步人老齡化,農村地區的老齡化問題同樣嚴峻,家庭縱向結構也日益趨向“4 -2"、 "4一2一1",再加上城鄉異地對農民工家庭成員關系密切程度的影響,通過單純的家庭養老也是不夠的。
4.在中國現行的條件下,也不存在一個第三方非營利組織能為龐大的農民工群體構建和提供養老保障制度。
可見,市場失靈的存在構成了政府在農民工養老保障領域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政府在條件和能力允許的情況下介人農民工養老保障領域是必要和合理的。
(二)政府介人農民工養老保障領域的可行性—政府責任能力分析。
1.從經濟資源的角度分析,2004年我國GDP達到13.65萬億元,財政收人2.63萬億元,這意味著政府手中掌握了一定量的可用于再分配的資源。而且,實行分稅制以后,中央政府的財權和財力都得到了進一步的鞏固和提升,使中央政府有能力集中手中的資源舉辦一些較大規模的公共項目。
2.從社會資源的角度分析,自SARS開始,包括政府在內的整個社會對農民工的關注程度都提高了,同時,能夠面向農民工進行分配的社會資源隨著這種關注程度的提高也增加了。
3.政府集中有限資源優先發展農民工養老保障體系是可行的。雖然我國GDP已經跨上了新臺階,經濟總量已居世界第六位,但區域經濟和部門經濟中都存在發展不平衡的現象,需要國家投人和扶持的領域很多,那么應當怎樣協調這些紛繁復雜的關系呢?筆者認為,集中有限資源優先發展具有強烈正外部性的領域,對于推進整個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經濟的協調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而發展農民工養老保障體系,既順應了中國城鎮化發展的大潮,又是解決當前中國許多經濟和社會問題的切人點。
可見,政府已經具備了在一定限度內承擔農民工養老責任的能力,政府責任能力的具備構成了政府介人農民工養老保障領域的充分條件。這里所說的一定限度內承擔農民工養老責任是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其一,政府雖然擁有了較大規模的經濟資源可供分配,但對于完全承擔1.2億農民工群體的養老保險依舊力不從心;其二,從經濟效率和道德風險防范的角度考慮,為避免個體逃避個人責任,失去制度激勵機制,以及由此可能帶來的農民群體突發性逃離農村社區的“井噴”現象,農民工群體也應對自身的老年生活負有責任。因此,在具體承擔農民工養老責任時,政府和農民工都應當作為責任主體存在。
(三)政府介人農民工養老保障領域的積極意義。
1.在我國,農民工是率先離開農村社區走向城市的農民群體,他們這種在利益機制驅使下自發實現的流動,適應了中國城鎮化和現代化的發展要求,是一種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在這種背景下,適時建立針對這一群體的養老保障體制,將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產生激勵,推進這一潮流向前發展。
2.農民工養老保障體制的建立,解除了進城務工農民的后顧之憂,也對仍然固守土地的另一部分農民群體產生了強烈的示范效應,有利于通過農村剩余勞動力外流緩解農村緊張的人地關系,并進而促進農村耕地的集約化經營,實現農業的現代化,從而也順勢解決了中國實現整體現代化的瓶頸。
3.這一制度的建立,是對農民工群體合法權益的制度認可,有利于實現農民工群體對自我價值的認識,而且農民工數量龐大,解決好了他們的養老問題也就是穩定了一部分人,而且是流動性比較大的一部分人,這能起到良好的社會穩定的作用。
五、政府介入的具體對策分析和政策建議
(一)構建新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障體系。
我國社會保障體制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城鄉二元結構,在這種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中,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間題,有以下三種方案可供選擇:(1)把農民工納人到城鎮社會養老保障體系;(2)另立爐灶,建立新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障體系;(3)把農民工納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筆者傾向于第二種構建方式,即建立適合于農民工群體的新的養老保障體系。因為:
1.目前,雖然一些地區出臺了地方性政策試圖將農民工納人到城鎮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但是政策中有些規定脫離實際,可操作性差,給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本人帶來很多不便。而且,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與用人單位增加的成本相比,農民工增加的實惠并不多,顯得社會保險的成本偏高,效益偏低。
2.目前以“四高”(高基數、高費率、高待遇、高補貼)為特征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具有明顯的過渡性質。若將這種制度擴大到農民工等其他對象,既不合理,又會使財政背上更大、更重的包袱。
3.為農民工提供不同的制度安排,滿足其對養老保險的基本需求,既可保持現行制度的穩定性,又可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逐步建立起包括農民工在內的靈活就業群體的養老保險體系。
4.農民工大多是青壯年人口,一般都是高效的勞動力,能夠自己養活自己,在一定的激勵機制下,他們有能力為自己的賬戶供款,而且,目前正是構建這一制度的良好基金積累期。
(二)由中央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承擔農民工的政府責任。
筆者認為,應由中央政府面向農民工群體承擔政府責任,而地方政府面向農民群體承擔其在養老保障中的經濟責任。這樣劃分有以下優點:
1.農民工群體流動性大,而以土地為依托的農民群體流動性則相對小很多。中央政府在全國范圍內的普遍權威性,使得它能在全國范圍內構建農民工養老保障體系,有利于農民工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而地方政府的區域固定性與農民群體的區域穩定性是相適應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這種責任范圍的劃分與農民工和農民群體的特點是相適應的。
2.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責任對象,有利于雙方明確各自的責任范圍,也緩解了完全由一方主體獨立承擔兩個群體養老責任的經濟壓力。
3.地方政府僅承擔農民群體的養老責任,可以對地方政府產生一種內在的激勵機制.即通過鼓勵和扶持農村勞動力的輸出,主動促進農民絕對量的減少,來減少自身所承擔的養老責任,而這種政府行為在宏觀上與中央政府在全國范圍內調整經濟結構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目標是一致的。
(三)建立全國聯網的個人永久性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