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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中村;城市;經濟發展
近年來,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很多原來的城郊村變成了城中村,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很多城中村迫切要求改變現狀,改善人居環境,以城中村改造為契機,整合城市資源,已經成為很多城市促進經濟發展,加快城市化進程的一種模式。
一、城中村改造的出現
20世紀八九十年代,城市人口日趨膨脹,隨著城市經濟的迅速發展,很多城市迅速向外擴張,擴大城市規模,建設新區。城市在發展的過程中多是跳過城市邊緣區的村莊,在建設城市新區,這符合城市發展的一般規律,因為城市邊緣區村莊由于土地價格偏高,而且由于村莊搬遷補償等問題的存在,很多城市都是選擇在村莊以外的地區發展,在新城形成一定的規模,具有一定的城市功能后,原來的城市邊緣區就會成為城中村,城中村在景觀、功能上都是與城市不協調的區域,在城市發展到一定的階段后,城中村的城中村改造就會被提上日程。
二、城中村改造的可行性分析
在城市發展過程中出現城中村是必然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城中村的城中村改造也將是必然的。
1.城中村在景觀、功能上都是與城市不協調的區域。
在城市發展過程中,城中村村民成為了城市的特殊組成部分,這些城中村村民已經慢慢融入了城市的生活習慣中,享受著城市發展帶來的物質文明,與城市居民有區別的僅僅是身份和居住環境。城中村基礎設施條件落后,基本上不能承擔城市功能,在景觀上與城市面貌極不和諧,突現出強烈的城鄉二元結構,成為城市發展中的“瘤”,為了實現城市的可持續、和諧發展,對城中村進行城中村改造是城市發展必然的趨勢。
2.經濟發展,條件成熟。
進行城中村改造,沒有強大資金的支持,只能是紙上談兵,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城市財富的積累,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村民財富的增加,城中村的改造就會有財富作為后盾。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城中村的改造就會是順其自然的事情,否則在條件不成熟、資金不充足的情況下進行城中村改造,其結果只能是差強人意、半途而廢,激發社會矛盾。
3.村民要求進行改造的愿望
隨著城市的發展,城中村的村民在意識、行為上已經成為了城市人,已經具備了城市人所具備的素質,但是在身份上還是村民,在居住環境上與城市居民存在明顯差距,這就使得很多村民想改善居住環境,改善周邊基礎設施條件,過上真正的城市人的生活,所以這部分人是愿意進行城中村改造的,也是村莊改造的動力。
三、城中村改造促進城市經濟發展
城中村由于其歷史原因的復雜性和區位條件的特殊性,在進行城中村改造的過程中,優勢條件和劣勢條件同時存在。城中村由于基礎設施條件差,建筑結構密集、混亂等原因,在拆除新建時會有很大的困難,而且由于其在城市區域內,拆除成本會很高,但同樣如果改建好,由于其明顯的區位優勢,開發商就會獲得很大的利潤,村民在拆遷的過程中會獲得高額的土地補償金,這些補償金可以用來發展村集體經濟或用于村民養老、教育、醫療、就業等各項社會保障,以改善村民的生活待遇。同時為了改善城市面貌,加快城市經濟發展,當地政府也會大力支持進行城中村改造,會出臺各種相應的優惠政策,鼓勵村莊進行城中村改造。
進行城中村改造可為村民、為城市帶來很多的益處。一是可以改變原來與城市極不和諧的村莊現狀,改善城市面貌,提高城市化水平;二是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進行統籌規劃,在房屋改造、道路建設、地下管線鋪設等方面按照城市建設的需要進行有計劃的建設,避免了今天建一點,明天修一點的建設模式,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重復建設;三是可以改善村莊的人居環境,使村莊人居環境得到很大的改善,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使得他們成為真正的市民;四是在滿足村民自己用房的同時,也可以將剩余住房出售,此時政府可以采用宏觀調控的方式,按照農民經濟適用房的銷售模式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銷售,以解決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緊張的情況;五是通過城中村改造,村集體可以獲得部分土地出讓資金用于村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
四、城中村改造的實行
1.規劃先行的原則
城中村改造必須堅持規劃先行的原則,高起點、該標準制定城中村改造規劃,在規劃中,盡可能最大限度的滿足村民的意愿。
2.加大宣傳力度,耐心說服群眾。
在進行城中村改造的過程中,多多少少會有一部分人不愿意進行拆遷,這些人或者是安于現狀,對現在的居住環境有著深厚的感情,不愿意改變,或者是對拆遷安置補償辦法不滿意。所以在進行城中村改造的過程中,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宣傳到位,向村民說明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從大局出發,對村民進行耐心細致的說服,這是一個在城中村改造中最艱苦的工作。有好多的拆遷改造往往會因為一個、兩個人的阻止而多年不得實施,對這些人除了進行耐心的說服外,必要時可采取法律手段,但不可粗暴拆遷,野蠻拆遷,避免引發社會矛盾。
3.制定周詳的拆遷安置方案
在進行城中村改造的過程中,必須制定周詳的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盡最大可能的滿足村民的愿望,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拆遷安置補償法律、法規執行,必要時可以對率先同意拆遷的城中村進行獎勵。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必須采取先安置后拆遷的原則,安置時可采取發放租房補貼或建設臨時安置用房的辦法進行安置,讓村民自己選擇。
4.在進行城中村改造的過程中,與市有關部門協調,爭取財政支持,爭取減免有些行政收費,盡最大可能降低成本,這樣在最終銷售時,村民可獲得最大利益。
近年來,寧海縣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經濟社會發展迅猛,突出表現在城市框架不斷拉大,但是隨著城市化快速推進而把城區周邊部分村落及其農用地一起納入城市用地范圍,城市規模不斷擴張,在建成區內被城市包圍的過程中形成了一個個“都市里的村莊”,即“城中村”應運而生,由于這些村莊戶籍制度、土地結構、社會管理等城鄉結構壁壘還沒有得到有效突破,整體發展沒有同寧海縣的城市建設同步推進。因此,這些“城中村”與城區之間在規劃建設、經濟發展、社會管理、福利保障、人文環境等方面產生強烈的反差,與城市的發展極不協調和相稱,已嚴重影響到城市整體形象的提升,城市實力的提升,城市競爭力的提升。因此,在當前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推進“城中村”改造是一個現實的課題。本文通過分析寧海縣城中村的基本現狀,城中村改造面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城中村改造的對策和措施。
一、“城中村”基本現狀
1999年,寧海縣重新修編了《寧海縣城市總體規劃》,縣城規劃建成區面積從15平方公里擴大到30平方公里,規劃控制區從30平方公里擴大到90平方公里。2001年初,根據新一輪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城關、梅林、橋頭胡“三鎮合一”,城區整體效應逐步形成。2003年10月,寧海縣政府以城市化發展的戰略高度出發,適時開展了城關鎮“撤鎮建街”工作,進一步拓展了城市區域,構建起了中等城市的規劃框架。到2008年底為止,縣城實際建成區面積已擴展到26.2平方公里,規劃控制區面積已擴大到93平方公里,城市化水平達到了50.6%。從理論上來說,躍龍、桃源、梅林、橋頭胡四個街道涉及土地征用的村都屬于“城中村”的范疇,經過2006年進行的新一輪的村莊布點規劃,對行政村和自然村進行了重新圈定,又經過了一輪又一輪的撤村建居,現縣城市規劃區內共有行政村56個,自然村75個,約有農民34600個。撤村建居后組建的經濟合作組織41個,涉及原行政村34個,自然村42個,從某種意義中這些村落仍屬未改造的“城中村”。
近期正在實施或將要實施的躍龍街道和桃源街道所轄范圍的“城中村”基本情況作一分析,屬于城鄉結合部,有的是城區的“插花村”。特別是桃源街道作為新一輪城市建設的主陣地、主戰場,推進“城中村”改造工作就尤其顯得重要,已成為城市化推進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城中村”不加快改造,勢必嚴重影響到城市建設,阻礙寧海縣的城市推進速度和發展。近年來,隨著縣城市建設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經濟開發區的擴容,這些“城中村”中土地或多或少已被征用,老城區中的“城中村”已列入老城區舊城改造項目之中,汪家、前后張、華山、橋下潘、唐安李、竹口三大村等村的城中村(舊村)改造工作已在實施,城市入口處村莊改造已列入計劃。因此,今后三至五年內“城中村”改造的計劃已基本排定,并且正在有序地推進。
二、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分析
加快“城中村”改造是城市進程中不可繞過的一道門檻,而且勢在必行,迫在眉睫,實施“城中村”改造,是實施經營城市戰略、運營城市土地資本的必然選擇,只有通過“城中村”改造,有效整合利用好土地資本,積累建設資金,走以城建城之路,是城市中心再發展的方向和必由之路。但城中村處于城鄉結合部,經濟利益、歷史遺留問題等矛盾與問題突出,這些村的干部與群眾一方面想改變自身的居住、生活環境,另一方面也想利用所處的地理位置優勢爭取多得利益。當前寧海縣的城中村改造總的原則讓利于民,補償安置標準在全寧波市為最高,安置小區的位置就近就優,安置面積遠遠超過全市的標準。在操作當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仍然突出,整體的城中村改造進度仍然緩慢,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拆遷與征地的問題
拆遷建筑物須對所依附的土地先予征收,這是法律所規定,這不存在征與拆的矛盾。此處征地是指拆遷范圍之外的屬村集體所有的其他土地的征收。站在不同的利益角度,政府與村民均有不同的要求。村民的觀點:政府如要征收村集體土地(即使是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政府就必須要對該村實施城中村改造,因為實施城中村改造政府需投入大量的資金和人力,或幫助編制村莊規劃,否則依靠村級組織自身難以實現。政府觀點:實施城中村改造的村(社),必須對其所有集體土地統一打包征收,否則在改造之后再征收,難度加大,要價會更高。這時政府與村的利益需求是統一的。這種情況還是最為理想的狀態,現實是在土地征收的過程中牽涉到許多的歷史遺留問題、村級班子的矛盾等因素,阻力仍比較大。征與拆的相互條件互為制約,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對城市化進程起到積極作用,但總體上又會產生對全縣的城中村改造和基礎設施的建設進度較為不利影響。
2、城中村改造模式問題
寧海縣縣當前城中村改造模式有:第一種為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實施改造(即自主改造);第二種為縣城市拆遷辦公室為主實施的城中村改造(即政府主導改造)。自主改造起步早,占的比重大;政府主導改造起步晚,已改造的村僅有汪家、前后張三村,且尚在掃尾階段,2010年比重雖有提高,計劃有華山、唐安李、楊家、下洋吳、橋下潘等5村,但進展不快。兩種模式各有弊端:
自主改造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的問題主要有:一是改造后的標準不高,基本上以落地排屋為主,小區的配套設施不完善,村民將多余的集體宅基地流向市場,宅基地管理混亂,出現新的城中村;二是規劃部門管理到位,村莊規劃審批前,村級組織向征地部門、規劃部門爭取擴大人均用地規模,往往超過限定標準。規劃審批后,房屋建設管理往往缺位;三是村經濟組織資金運作難;四是遇到不配合的拆遷戶,強制難。
政府主導改造主要存在的問題:一是拆遷人員力量不足,目前主要是城市拆遷辦的20余人;二是當政府主導改造時,村(社)干部出于自身利益和集體利益出發,易漫天要價,阻力較大,造成政府主導改造推進速度明顯遲緩;三是當前在操作的城市拆遷辦為主、街道配合的政府改造模式,雖然在城中村改造運作機制中隊兩者的職責均已明確,但實際操作中責任不明,拆遷辦、街道、村(社)三者關系難處理,拆遷辦既安又拆往往事倍功半,效率低下。
3、預征地的問題
城中村改造必須涉及到預征地。當前土地征收方式基本上是先預征后報批。寧海縣在2009年前通過經濟開發區、土地儲備中心等單位共預征大量土地,而實際報批的僅是其中一部分,尚有大量的預征土地因農用地不能調整或因土地用地指標限制等原因不能報批。有的預征土地因村班子換屆村民代表以及撤村建居等原因手續需要重新補辦。在手續補辦過程中,又會出現因土地征收價格的調整、村班子矛盾等原因,難以補辦到位,相當于重新又一次征收。
對預征地的處置方式,寧海縣國土局經調研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法,但時間跨度長,情況復雜,操作難度相當大。存在預征已建,整個地塊部分未批已建,部分已批或已批未建等多種情況,特別是2009年1月土地征收價調整后,之前預征的土地存在多種情況而難以處理。2010-2012年征收的近5000畝,基本上屬與城中村改造相結合的整村土地打包征收。這些土地有的屬農用地,近年也不能悉數報批。而且每次面臨村級班子換屆,又會積累產生新的歷史問題。
三、對策及措施
1、加強領導。城中村改造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推進城市化進程中必須著重解決的重大問題。同時也是一項事關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穩定和諧,影響面大,牽涉面廣的系統工程,全縣上下必須高度統一思想認識,切實加強對“城中村”改造的領導。首要的是健全縣、街道分級管理體制,加強建設,國土、規劃等相關部門職能建設,按事權與財政相統一的要求,為推進“城中村”改造提供體制保證和公共財政支撐。建議成立縣“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將涉及“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建設、國土、規劃、公安、城管、農林、民政、勞動、衛生、教育等為主要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要實行例會制,主要職責是研究決定“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解決城中村改造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審批“城中村”改造工作計劃和方案,督促、檢查有關街道和成員單位的工作。城中村改造工作小組要下設辦公室,地點設在縣建設局(拆遷辦)辦公,人員以拆遷辦工作人員為主,并適當地從相關部門抽調一定的力量,主要職責是負責“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組織編制“城中村”改造計劃和改造規劃,擬定“城中村”改造的有關政策、規定和辦法,審查“城中村”改造方案,負責城中村改造的宣傳教育、調查研究工作,督促協調相關職能部門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指導督促考核各街道“城中村”改造工作。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形成合力,及時化解矛盾,確保工作有序進行和社會穩定;各相關街道要相應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實行分級管理,層層抓好宣傳雪動和組織落實。將“城中村”改造作為打硬仗,列入縣、街道年度年終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目標管理,嚴格落實考核措施。
2、科學規劃。改造城中村實質上是整個城市的連結或延伸,必須要有科學性和整體性。因此,規劃時既要注重“城中村”的實際,又要放眼長遠,高起點,高標準,保證“城中村”要與周邊城市地區各項設施和用地的自然接應,成為城市高品位建筑的延伸,保證城市建設的整體性,促進“城中村”與城市的全面融合、發展。要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因地制宜的方針,把“城中村”小區建成布局合理、設施配套、功能齊全、環境優美的小區。
3、理順機制。城中村改造是一個系統工程,征地、拆遷、安全等涉及方方面面問題,必須理順機制,明確職責分工,環環緊扣,層層落實,形成強大的合力,集中力量處理和解決好城中村改造的各種矛盾,才能確保“城中村”改造的順利進行。改造模式上以政府主導改造為主,自主改造為輔,對多村混居的拆遷區塊和政府項目用地需整村搬遷的以政府主導改造,根據工作量大小,對量大、范圍廣的拆遷區塊要成立指揮部抽調精干力量組成工作班子。運作機制上,必須建立一個由縣政府辦公室牽頭,國土局、建設局(城市拆遷辦公室)、規劃局等單位組成的總協調機構,負責制訂征地與拆遷計劃,各相關街道切實抓好落實,嚴格按計劃實施,強化計劃管理。城市拆遷辦公室對全縣的城中村改造負起管理、考核、業績指導等職責;國土局對土地征收的計劃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的征地拆遷工作,拆遷工作列為街道辦事處首要考核目標。用地單位將征地與拆遷所需資金劃主拆遷辦或國土局,由拆遷辦和國土局根據工作進度劃付給所在街道。
4、結合土地征收的數量,給予村集體適當的政策傾斜。2004年以前存在村留地,之后取消代之以留地貨幣化,兩者利益差距極大。當前凡涉及土地征收必與村莊改造捆綁,就是因為這一原因,2004年以前這類問題基本上不存在。村實物留地取消已有6周年,是寧海縣的一項征地重大變革,不可能再恢復,但針對實際存在的情況,有兩種方式可采取:一是留地貨幣化價格調整;二是以其它方式給被征收的集體經濟組織一定的留地。但兩種方式也均有一定的難度,畢竟留地貨幣化實行已有一段時間,之前的問題難解決,為了整體工作這個問題必須擺上議事議程,重點研究。
5、城中村改造政策的完善。當前在操作的政府主導改造的城中村改造辦法安置方式,標準是延續原汪家、前后張模式并適當結合部分自主改造村的標準,目前,已在實施的有華山村,在實際中也反映出一些問題,安置標準較為復雜,安置上的不平衡等均有存在。在寧海縣城中村改造政策出臺后,周邊兄弟縣市出臺的安置標準有值得借鑒之處。今后,可在保障普遍拆遷戶安置標準上,適當減少安置面積,保障安置標準要易于理解和操作。同時通過由政府承擔的失業農民養老保險、安置套房價格的再優惠等方式讓拆遷戶切實感受拆遷帶來的利益。社區商鋪嚴格控制,保證小區的物業管理費用和適當的村集體收益,其余一概不予考慮,這可避免村與村之間相互攀比,造成規劃部門難操作現象,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
【關鍵詞】城中村;城市;研究
一、前言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城中村問題研究發展工作,為城中村問題研究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安全保障,是現在城中村問題研究面臨的迫在眉睫、函需解決的頭等課題。
二、城中村的內涵
國內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對城中村內涵的認識也不盡相同。總的來看,主要有以下角度認識。李培林(2002)從親緣關系出發,認為城中村實際上就是一種由血緣、親緣和宗緣等社會關系網絡聯結的“大家庭”。
趙過渡等(2003)從職業結構的角度,認為城中村是指城市總體規劃發展區內農業用地已經很少或沒有,居民職業結構與生存方式的主要指標上已完成向城市社區的轉變,但在基本素質上仍缺乏城市社區的內涵特征的村落[2]。
張金望等(2005)從居住形態和社會形態對城中村進行定義,認為城中村是急劇城市化過程中原農村居住區域、人員和社會關系等就地保留下來,沒有有機參與新的城市經濟分工和產業布局,仍然以土地及土地附著物為主要生活來源,以初級關系為基礎形成的社區。
譚媛媛等(2005)從文化角度,認為城中村是指在城市中主要以傳統情感維系為紐帶、以初級關系為基礎形成的社區,包括城市周邊原農村居住區域和進城務工人員聚居區。
綜合來講,筆者認為城中村是指:在快速的城市化進程中,隨著城市建成區面積的不斷擴張,廣大近郊農村耕地被征用同時被納入到城市建成區內,由于受到城市化的影響,出現謀生手段多元化、社會關系的復雜化、文化的多元化、物質設施的現代化,但仍以土地為主要經濟來源、以初級關系為紐帶、以農村管理方式為主、本土文化仍有頑強的生命力,從而形成的不同于傳統農村和現代城市的特殊區域。
三、對城中村的成因研究
城中村的成因大致可以歸納為社會、政策、經濟、文化四方面。
1、社會原因。城市化進程可以看成城中村產生的直接原因。為降低成本和避免處理相關的社會管理問題,城市在征地中有意避開城中村,另一方面,城市擴張時只偏重于占用城郊農村土地資源,而不將村鎮人口、社區納入城市管理序列,搞得城不像城,村不像村(謝志巋,2003)。
2、政策原因。城中村的形成焦點在土地,原因在規劃管理,癥結在體制(張建明,2003)。城鄉二元土地制度成為“城中村”問題形成的根本原因。(李培林,2004)。
3、經濟原因。城中村村民主要的經濟來源是征地補償費、集體分紅、出租收人以及小規模商業、餐飲業等,經濟收入對土地和物業的依賴很大。城中村開發改造的成本高,地方城市政府現行政策的“趨利性”也是導致城中村產生的原因。權力腐敗,加重了城中村中房屋的亂建、土地的濫占,使改造城中村的難度加大,也加速了許多村莊的“城中村化”(侍克善,2005)。
4、文化原因。長期形成的小農意識使其在住宅建設開發中只顧眼前利益而忽視了長期效益,存在著短期行為和趨利心態,進而促成了“城中村”的形成和長期存在(林燕,2008)。
四、“城中村”問題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及未來的研究趨勢
1、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一)較多關注“城中村”改造研究,對“城中村”管理的研究較少。本文認為“城中村”問題將是一個長期困擾城市建設發展的問題。期望通過各種類型的改造一勞永逸的解決“城中村”問題的設想是忽略了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的。西方發達國家經過上百年的嘗試尚未能徹底消除“貧民窟”問題,客觀上說明了“城中村”問題的解決將曠日持久。而既然“城中村”將長期與城市共存,“如何管理`城中村'”就將是擺在城市管理者面前的首要難題。
(二)研究以定性為主,定量研究較少。目前國內對“城中村”問題的研究大多還停留在從“現象到文字”的定性研究階段。雖然定性研究在“城中村”問題研究的初期可以在短時間內利用較少的資源為“城中村”問題的界定及治理、改造提供方向,但是要對“城中村”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必須將定量研究與定性研究相結合,簡單的定性研究可能會使問題停留在表面甚至得到錯誤的結論。
2、未來的研究趨勢
(一)構建“城中村”更新、改造的新模式。要進行合理、有效的“城中村”更新、改造,單靠簡單的政府行政命令是行不通的。在“城中村”的更新、改造過程中要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民間資本”結合市場進行有效的改造。以筆者親身實踐體會,河南省對于“城中村”開發,采取了稅費減免及容積率、建設密度、綠地率等建設指標調控的方式,通過政策杠桿引導市場資源投入城中村改造的模式;同時安陽市殷都區在進行城市建設中,曾積極探索以村民小組及社區為基本單體,政府引導的“自發性城中村改造”模式。這些都是對于“城中村”問題的有效嘗試。
(二)研究科學、有效的“城中村”居民的社會福利及保障制度。構建科學、合理的貧困人口社會福利及保障制度,是當前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在解決城市貧困區域居民問題時所采取的主要方式。同時,構建福利化國家也是未來國家形態的主要發展方向。從目前我國的國情來看,我國人口數量大、各地發展不均衡、城鄉二元化等特點決定了我國不可能照搬西方發達國家的福利及保障模式,因此,構建適合于我國“城中村”區域居民的社會福利及保障制度將成為我國學者們關注的焦點。
五、城中村研究評述及展望
1、在理論支撐方面,需建立明確和多樣的理論體系
城中村研究長期集中在幾個特定領域進行,如基于現象本身的描述、特點歸納以及形成機制研究等,重復性工作較多,理論性一直不被學術界肯定。事實上,作為我國快速城市化進程的特殊產物,不管城中村是否具有階段性、偶然性及合理性,都對城市空間結構及其承載的社會經濟環境產生了重要影響,應該成為城市空間研究的一個重點問題,通過城市地理學、城市規劃和經濟學理論將城中村問題納入規范的理論體系中,基于理論分析解釋城中村問題和預測城中村未來發展趨勢。
2、在研究內容方面,應選擇更深層次的議題
城中村問題是涵蓋多學科的復雜社會空間現象,但從現有研究成果來看,命題選擇過于集中:受&城中村改造,主流思想影響,國內學者過于關注城中村問題及解決路徑,對其客觀性和正面認識不足,國外學者雖做出了補充,但影響力有限;現有研究強調制度因素對城中村產生的作用,對市場驅動分析較少,基于城市階層分化和居住分異的社會空間研究少;無論是探討城中村現象問題,還是改造模式,普遍存在就城中村論城中村的研究思維,較少將其視為城市有機整體的一部分,從城市產業結構、勞動力分布、居住分異的規律和特征為切入點;城中村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流動人口研究長期被忽視。
結束語
綜上所述,本文所提到的城中村問題研究的研究工作,希望可以對城中村問題研究發展提供參考價值。隨著城中村問題研究的不斷開展,對城中村問題研究的研究工作也將成為解決城市發展及演變的重要課題之一。
參考文獻
[1]仝德,馮長春. 國內外城中村研究進展及展望[J]. 人文地理.2009(06):29-35.
關鍵詞: 城中村改造;社會保障;公眾參與;可持續發展
“城中村是我國城市化高速發展進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殊現象,它是指在城市里仍然保留和實行農村集體所有制和農村經營體制的農村社區。”伴隨中國城市化進程的高速發展,城中村改造成為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在我國實施城中村改造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種:政府改造模式、村集體改造模式和開發商改造模式。其中政府改造模式是我國大多數城市進行城中村改造時的首選模式,下文將以政府改造模式為例闡述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困境,并分析其產生的原因,進而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存在的困境
(一)城中村改造缺乏國家宏觀政策的支持。
我國在城中村改造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十分缺乏和落后,只有《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來進行規范。而在實際的城中村改造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地方政府違規和違法操作,且沒有相應的法律進行規制,進而引發一系列暴力拆遷和抗拆等社會現象。
(二)城中村改造后自身的可持續發展性不足。
城中村的改造,要堅持科學、合理的規劃。而我國大多數城市進行城中村改造時往往存在總體規劃的編制力度不足的現象,其發展和規劃缺乏科學性和前瞻性。此外,在實際改造過程中,存在有形改造與無形改造失衡的狀況,很難將城中村的改造與城市社會、經濟、環境的整體發展相結合,因而造成城中村改造后的可持續發展性不足。
(三)城中村改造土地征用難。
城中村改造需要對土地進行征用,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并對征用土地進行拆遷及安置補償。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收補償是依據土地的原用途進行補償,而不考慮土地的區位價值,即以農業經營方式和投入為參照制定補償標準,這給地理位置優越、寸土寸金的城中村土地帶來了征地補償標準的差異,致使實際補償的不合理,最終造成了土地征用的困難。
(四)城中村改造資金缺乏。
城中村改造工作本身復雜、艱巨和持續時間較長,其改造涉及到征地、拆遷、安置、建設及環境整治等各個環節。對政府來說,單就征地、拆遷等補償方面,就是一筆巨額的財政支出,而后續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還需要更多資金,因此資金問題已成為“城中村”改造的瓶頸,并嚴重制約著城中村改造的進程。
(五)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遠落后城中村改造步伐。
城中村改造的“四個轉變”之一就是要變農民為城市居民,市民化也就意味著由身份的轉變而帶來的傳統權利的喪失和新的權利的取得,他們需要的并不是簡單的市民身份認證,而是市民身份背后的權益保障,特別是直接關系到他們生存生活的社會保障制度。 但受我國長期實行的城鄉二元管理體制的影響,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相當困難。尤其在涉及城中村村民醫療、住房、教育等方面缺乏實質性規定,沒有真正建立起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二、可持續發展的城中村改造之路
對城中村進行改造意義重大如何更好地發揮城中村改造的作用,突破改造中的現實困境,關鍵就在于走城中村改造的可持續發展之路。我們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加快出臺指導城中村改造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
建議國家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廣泛征求各界人士尤其是城中村村民的意見后盡快出臺關于城中村改造問題的宏觀指導性文件,地方政府則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國家的宏觀指導性文件指導下制定出相應的法規文件。特別是在涉及土地所有權轉讓、征地補償、拆遷補償等方面要制定出確實可行的方案。以規范政府的不合理行為,保障村民和村集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護村集體資產、村民個人財產不受損害。
(二)合理、科學的改造規劃先行。
首先,城中村的改造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編制規劃時,應在充分聽取他們合理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本村的改造規劃。其次,改造規劃要有前瞻性和科學性,城中村改造的最終目的是適應城市發展的需要,因我國城市化進程處于一種加速發展的狀態,如果城中村的改造規劃不具有前瞻性和科學性,勢必會造成與城市的不兼容,最終導致改造的失敗。最后,城中村改造規劃應秉承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兼顧有形改造與無形改造,避免城中村的再生。
(三)加強城中村改造的公眾參與。
政府模式的城中村改造過程中,政府應該盡快轉變觀念,要充分認識到人民群眾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體性地位, 積極引入公眾參與機制, 認真聽取群眾意見, 切實保障群眾利益。如:加強村民參與,建立政府與村民的雙向溝通機制;合理的引導開發商參與,合理引入開發商的資金以推動城中村改造進程;加強非政府組織的參與,發揮其在社會公共事業管理中的作用。非政府組織能使社會自己組織起來,生產一定社區內的公眾所需要的產品或提供所需要的服務,及時回應社會多元化的需求,從而緩解社會不同群體對政府不同需求的壓力,使政府專心于提供純公共產品。
(四)建立與城中村村民相關的社會保障體系。
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由于村民失去了土地,且村民的文化素質普遍不高,雖然失地后的村民得到了相應的補償,但從長遠來看,不利于他們融入城市。因此,政府在城中村改造時要堅持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并行,要及時在村民中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村民的就業統一納入城市就業管理并優先享受就業培訓、就業指導等待遇。
城中村的存在,不僅影響城市的美觀,也給城市的發展帶來諸多問題,嚴重阻礙了城市化的進程。因此,對城中村進行改造已成為推進我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我們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并積極借鑒國外城中村改造的成功經驗,盡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社會參與,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大膽進行制度創新,實現城中村改造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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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中村常見類型預防措施
通俗而言,“城中村”是指由于無城鎮規劃、或城市規劃缺乏前瞻性、或決策失當,造成村莊或已經拆遷了的村莊被建城區包圍而形成的“城中村” 。
一、“城中村”產生的常見類型
所謂“城中村”現象,表現為“村莊”和“農戶”散布于城市之中,這些“村莊”依然沿襲著鄉村建制或者農村管理體制,“村民” 依然保留著農民生活習慣或者農業生產方式。
“城中村”現象從形成時間上劃分主要有三種類型。
一是“老城中村”現象。在城市發展的早期,土地被征用以后,建制撤銷,農民轉為居民,但村莊依舊或農房仍在,成為“老城中村”。
二是“新城中村”現象。這一部分“城中村”形成的時間相對較遲,農戶住房分布在城區周邊。由于城市發展征用了大量的土地,將村莊包圍,成為“新城中村”。
三是“準城中村”現象。這一部分主要是指城市規劃區域內,由于城市發展的需要,目前正在征地待建的地方,存在著大量的村莊和農戶。隨著城市的發展成為新的“城中村”。
二、城中村存在的常見消防安全隱患
“城中村” 現象的存在,對推進城市化建設和管理帶來不少問題。
一是城中村缺乏總體規劃,多數城中村沒有消火栓,建筑也沒有消防貯水池或專用消防水池。
二是由于城中村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道路十分狹窄,防火間距嚴重不足,“握手樓” 、“親嘴樓”多,通道不暢通,消防車無法進入,發生火災后難于控制。
三是消防管網缺失,水壓達不到要求。
四是逃生口缺失。很多房東住頂樓,通往陽臺的門上了鎖,事故下被困人員難于快速上到頂樓平臺。
五是建筑物耐火等級低,內部裝修多用可燃材料,“四多一差”情況尤為嚴重:發廊、食街、商鋪、出租屋多,電線亂拉亂接多。
六是消防安全意識比較淡薄。居住在老建筑的一些居民大多為老年或外來租賃人員,消防安全意識差。
七是誘發火災的因素多。電線亂拉亂接、接頭松動等現象嚴重;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用電設備增多,造成電線超負荷現象嚴重;受經濟條件的限制和貪圖便宜心里的影響,致使不合格的電器設備大量使用,這些都是造成火災的重要原因。
八是消防組織網絡不健全。由于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警力有限,城中村存在漏管失控現象。各社區居委會消防組織建設、消防制度不健全,消防工作不落實,或雖有組織但落實不到位,責任不明確。
縱觀城中村的消防現狀,可以用三句話來概括,隱患最大,設施最少,撲救最難。
三、“城中村”問題的源頭預防和日常監督管理對策
由于“城中村”的形成是一個歷史的漸進過程,目前只有在城市發展中加以注意,超前規劃,同時加強改造和加強管理,才能改變現狀,才能防止新的“城中村”出現。對此,談幾點對策。
一是發揮黨委政府參謀助手作用,加強宏觀上的調控。規劃是龍頭,是靈魂,決定著城市基礎設施格局。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城中村”,我們必須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指導思想上,確立改造“老城中村”,改善“新城中村”, 控制“準城中村”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標上,圍繞城市規劃,逐步拆除“城中農房” ,徹底清理“城中農地” ,達到“城中農房”居民化;工作措施上,以防止新的“城中村”出現為重點,做到改造、改善、控制三結合,在“老城中村”的改造方面,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與舊城改造、建設居民新區結合進行;在“新城中村”改善方面,以提高城市品位為目標,與“村莊”硬化道路建設、美化環境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等結合進行;在“準城中村”的控制方面,要將村莊規劃與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體系,通過城鄉統籌進行發展控制,避免新的城中村的出現。
二是健全組織網絡,加強防火值班巡邏制度。建立相關的防火巡查制度,切實加強“城中村”值班巡邏,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同時,消防部門要加大對派出所干警和聯防隊員的消防業務培訓,尤其是滅火技能的培訓,使其了解、掌握相關防火、滅火基礎知識以及相關消防器材的使用,建立健全群眾性消防組織,切實提高義務消防組織的火災預防能力和初起火災的控制能力。
三是加強消防宣傳工作力度,大力提高全社會消防安全意識。預防、控制火災事故,首先取決于人民群眾的消防安全意識強弱。可結合“五進”宣傳,構筑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宣傳網絡,形成社會化、群眾化、專業化的宣傳模式,采取靈活性、知識性、趣味性相統一的宣傳手段,用一些通俗易懂、典型的火災案例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方法進行消防宣傳和警示教育,提高消防安全知識覆蓋面,真正使消防安全知識走進千家萬戶,做到老幼皆知。積極利用電視、廣播、消防站對外開放、舉辦消防知識講座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讓廣大群眾了解初起火災控制、火場逃生自救、消防報警、消防器材使用的方法,親身體驗消防生活,從而加深對消防工作的理解,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
(深圳供電局羅湖分局,深圳 518020)
摘要: 隨著城市的迅猛發展,大量外來人口遷入各地城中村,導致城中村用電負荷暴增,殘舊的城中村電網以及各種違法用電行為使得城中村用電陷入頻繁停電的困局。該文通過對城中村用電現狀的描述,分析造成用電困局的原因,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破解城中村用電困局的若干建議。
關鍵詞 : 城中村;用電困局;措施
中圖分類號:V2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5)03-0046-02
作者簡介:陳泰霖(1988-),男,廣東普寧人,中南大學碩士研究生在讀,從事配電管理工作。
0 引言
近些年,隨著各地城中村建設的迅猛發展,用電需求不斷增加,城中村臺區的用電負荷急劇增長,在用電高峰期間,配電變壓器、低壓配網等相關供電設備嚴重過負荷運行。如何破解城中村用電困局儼然已成為供電系統的一道難題,而其中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的城中村用電難題尤為嚴重。
1 城中村用電負荷現狀
目前,廣深兩地的城中村普遍存在人口密度大、用電密度大的現象,城中村內電力設備及線路老化嚴重,且供電線路以架空線居多。電話線、網線、有線電視線等各種線路纏繞在電線上,像蜘蛛網一樣盤踞在頭頂的現象屢見不鮮,用電安全隱患較大。由于用電負荷連年增長,城中村配網更新改造跟不上用電規模增長,從而造成迎風度夏時期屢有停電現象發生。
2 造成城中村用電困局的幾個原因
2.1 外來人口劇增 近年來,隨著城市的迅猛擴張,一線城市的外來務工人口急劇增加,城區內高昂的房屋租賃價格及較高的物價水平使城中村成為生活成本的價格洼地。因此,大量外來人口涌入,分散在城區各處的城中村,隨著租戶越來越多,城中村人口密度急劇增長,并導致用電量的快速增長。
2.2 大功率電器使用率提高 目前居民收入年增長率遠超電價增長率,電價占我國居民收入比重下降趨勢明顯。因此,夏季城中村居民對空調的使用率大大提升,由供電局負荷監測系統監測數據可知,迎風度夏時期,每晚十點至凌晨一點是用電負荷最高的時間段,因為這段時間是大部分居民進入睡眠的時間,而炎熱的天氣及高溫使空調成為降暑首選,到夜間隨著溫度逐漸下降,用電負荷也隨之下降。這一用電規律在四年一度的世界杯比賽期間更是得到最佳證實,由于世界杯比賽大多于凌晨進行,因此比賽期間的用電負荷高峰時間段通常會延長至凌晨四點。除了空調,電熱棒、電熱水壺等大功率電器廣泛使用也加重了用電高峰期間的用電負荷。
2.3 城中村違建現象嚴重 城中村村民的違建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是村民違法將房屋分割成若干小屋,形成隔板房,通過增加租戶增加租賃收入,這種隔板房存在極大用電安全隱患,屋主私自改造房屋用電線路,租戶也大多漠視用電規范私搭亂接,往往容易使線路燒毀引起火災。二是村民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不斷加建房屋或者違法加蓋樓層,擠占原本就不大的公共空間,加劇安全隱患。同時,為了提高房子租金,高層小樓宇還會加裝電梯。因此,這兩種違建現象都會使城中村人口密度增大,用電密度加大,從而大大增加用電負荷。
2.4 偷電現象嚴重 城中村樓宇密集,除了主干道稍微寬敞,大部分樓宇之間間隔較小,甚至形成握手樓,且由于城中村電力線路以架空線居多,許多沿墻架設的線路經過居民窗戶前,部分用戶為節省電費,通過私拉亂接獲取電力供應,造成嚴重偷電,從而導致配電設施在用電高峰期嚴重過載、頻繁停電。以深圳羅湖區湖貝村為例,該片區存在大量“三小”用戶(小工廠、小作坊、小商鋪)。眾多耗電量驚人的小作坊、小工廠隱藏在居民樓中,擠占普通居民的用電資源,且海鮮市場、商鋪成群,握手樓大量存在,架空線路凌亂,私搭亂接現象普遍存在,是偷電事件泛濫的重災區,近年來新增的變壓器幾乎全部過載。
2.5 新增變壓器無地可建 由于違建造成城中村用地緊張,許多原本的供電走廊已不復存在,且城中村地產為村民帶來巨大收益,因此村委會大多不愿意向供電局提供新的變壓器及配電房用地,從而造成新增變壓器無地可建的尷尬局面。新增變壓器找不到安身之所,不少經過反復勘察選定的地點,臨到施工時,又會因村民認為變壓器與房屋距離過近、噪音及輻射較大等緣由遭到阻撓。為了遵循配電變壓器使用規范,城中村變壓器最大容量一般不可超過1250kVA,供電范圍也不宜過大,種種原因都造成城中村配電變壓器總容量供應受限。
2.6 箱式變壓器的局限性 目前為了在城中村中節省用地,供電局為城中村新增的變壓器多采用箱式變壓器,箱式變壓器即是將傳統變壓器集中設計在箱式殼體中,具有體積小、占地面積小、重量輕、低噪聲、低損耗等優點。但是箱式變壓器也有其缺點,一是其負荷開關浸在油里,油被電弧碳化、分解,產生乙炔等有害氣體,使其性能下降,從而容易發生低壓負荷開關跳閘。二是由于箱式變壓器長期處于太陽的直曬下,影響塑殼斷路器的散熱,使得斷路器不能正常開斷負載及短路電流,容易引發高壓側故障。在炎熱的夏季,箱式變壓器這兩個缺點就更是被放大,因而在同等情況下,所能承受的負荷比室內變壓器要低,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城中村用電難的問題。
3 破解城中村用電困局的幾點建議
3.1 實行“公改專”及用戶自籌資金建設臺區 所謂“公改專”,是指將公用變壓器臺區中 “報小用大”的非居民用戶用電,通過用戶自己投資設置專用變壓器供電的形式,避免與居民生活爭電用。用戶自籌資金建設臺區則是針對城中村地區利用居民住宅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用戶,實際用電負荷未達到專用變壓器供電標準的,通過用戶自籌資金聯合建設臺區的措施,將其用電負荷遷移出原公用配電變壓器。在政府對于城中村違章建筑用電政策尚不明確的情況下,該方案可以作為折中辦法緩解城中村用電難問題。
3.2 限制違章建筑的用電負荷 解決違章建筑用電問題主要需要以下幾方面:首先,政府相關部門應明確違章建筑用電的相關政策,供電局應積極配合政府對違章建筑進行斷電。其次,供電局應組織人員不定期巡查違章建筑的用電情況,對私拉亂接、轉供電等非法現象,一經發現堅決拆除;第三,加強用戶報裝資料的審核,凡“三證一書”(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不全的用電申請一律不予受理,對于新增違建房屋及進行隔板房改造的業主所申請的新增報裝用電堅決不能批復,對已接受申請但未送電的建筑施工用電用戶進行摸底排查,如有“三證一書”不全等違法情況的一律停止辦理相關業務。
3.3 利用城中村改造項目解決變壓器用地問題 長期以來,城中村的建設都存在著無序性、盲目性等特點,而這也直接影響到城中村配電網絡的改造與重建,電網建設及電力設備安置都存在著征地難這一老問題。為了切實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位、推進城市化進程,近年來各地政府普遍推動各種模式的城中村改造計劃,供電企業應利用好這一契機,與地方政府通力合作,通過城中村改造項目解決變壓器用地問題。
3.4 調整變壓器分布結構 在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增加變壓器用地的同時,供電企業也應積極調整城中村變壓器分布結構,依照城中村土地及周邊環境實際情況,在不影響供電可靠性及用電安全的前提下,適當在城中村外圍新增變壓器,結合原本處于村內負荷中心的原有變壓器,形成“以中心輻射為主、外圍補充為輔”供電網格化模式,這樣也可以有效減少因土地問題而與村委產生的摩擦,為日后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便捷。
3.5 堅決打擊偷漏電行為 打擊偷漏電行為應從兩方面入手,一是供電局積極配合政府開展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改造項目中對老化的電力設備進行改造,并對電網進行重新規劃,將架空線路改為地下電纜直埋敷設,增加用電安全性,盡量減少沿房屋墻壁架設的架空線路,尤其是表前線路應加裝套管,增加偷電難度,從源頭上杜絕偷電行為;二是加大用電檢查力度,聯合政府進行用電檢查,供電企業沒有執法權,能做的工作有限,但還是應該繼續加大反偷查漏工作力度,對私拉亂接、轉供電等非法現象,一經發現堅決拆除。
4 結束語
城中村電網改造牽一發而動全身,改造一個城中村的電網容易,但要改造所有城中村的電網并非易事,其中所牽涉到的建設維修資金問題、產權問題、協調問題等等都是解決城中村用電難題的關鍵。要徹底解決城中村用電難問題,還需要在政策上進行研究,明確對歷史遺留及新增違章建筑的供電政策,以便供電局能夠根據城中村實際用電需求,合理安排電網建設投資以及用戶用電負荷接入,保障民生用電。城中村用電問題的最終解決,必須與電力系統改革結合起來,明確用電執法的主體及權責,使用電、供電走上法制化的軌道,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城中村的用電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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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從字面理解即為“城市中的鄉村”,其實這種理解大致上是不錯的,只不過這里的“村”并非我們普遍意義上理解的村,許多學者對其進行過理論上的定義。比如,李釗(2001)認為城中村就是在城市快速發展過程中,城市將一些距新舊城區較近的村莊納入城市建設用地內,這些村莊就是城中村;李培林(2002)認為城中村是指那些位于城市和村落之間的混合社區;李誠(2005)認為,城中村不僅是空間概念,更是社會經濟概念,它是指在城市建成區內所保留的社會結構、經濟生活、人員身份、管理方式等方面依然傳承農業社會的農村聚落點。筆者認為,“村”包括以上學者提出的集中情況,主要是廣義上代指那些嚴重滯后于城區發展步伐的區域,既包括基礎設施、交通等硬件方面,也包括社會治安、教育文化等軟件方面,還包括人的思想觀念、文化素質等人文方面。
從實際情況來看,城中村確實造成了許多社會問題:城中村的人員結構復雜,社區管理混亂;建設布局混亂,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礎設施不完善,環境臟亂差。
一、城中村改造的國內外研究
(一)國外研究情況
由前所述,城中村是我國城鎮化過程中的獨特現象,在國外并沒有與其內涵相同的城市功能區。但是國外與內城相關的如貧民窟、灰色地帶等區域與城中村有著諸多相似之處,國外學者稱之為自住型居住區(Self-help Housing)。與城中村相似,19世紀前后西方城市化過程中的貧民窟發展迅猛,產生了如貧窮、污染、安全等一系列問題,因此早期的西方學者多數支持對其進行清除。20世紀40年代左右,西方各國開展著名的“城市更新”運動,其主要內容就包含了對貧民窟的清理,并提出“消滅貧民窟”的口號,當時具有代表性的有美國的紐約、芝加哥以及英國的曼徹斯特等城市。這種思想持續影響著世界城市化理念的后續發展,上世紀70年代的印度孟買甚至對貧民窟進行過強制清理行動,數以千計的貧民窟居民被驅逐。之后,隨著研究和實踐的不斷深入,國外學者也相繼提出了以政府主導,多主體參與的貧民窟改造模式。例如,韓國在上世紀80年代曾引入“聯合重建計劃”;巴西的累西腓于1987年在城市社區的參與下,第一次把“非正式的或不合法的貧民窟”正式納入城市發展規劃,并同意提供各種服務和基礎設施,設立一個“土地占有合法化委員會”,委員會由多個利益相關方組成。[1]此外,不得不提的是在國外貧民窟改造中,社會組織的參與也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綜上可見,無論是國內的城中村問題還是國外的貧民窟問題,其研究都有著從排斥型的感性認識到包容型的理性認識的過渡,從以城市發展為本到以人為本的過渡。
(二)國內研究情況
我國學者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對城中村問題開始關注,早期的研究從城鄉邊緣帶問題開始,主要觀點對城中村的評價偏向負面,認為其是城市發展的“毒瘤”,必須鏟除。[2]但是隨著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城中村在其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也逐漸被許多學者認識到,例如提供廉價住宅等方面的作用(李培林,2002),學術界開始嘗試城中村存續前提下的轉型研究。吳明偉等對流動人口聚居區進行了中西方比較,從優化流動人口居住空間的角度探討城中村發展問題;黃怡從城市社會分層和居住隔離產生機制的角度闡述了城市外來人口的居住選擇,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城中村發展演變的規律;張京祥等將城中村納入我國城市空間結構轉型重構過程中的階段性空間現象,提出城中村是社會結構變遷的結果,在我國二元規制環境中有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馮健、劉玉則在我國城市內部空間結構模式提煉中加入了城中村要素,指出其是我國城市功能地域日趨多樣化和差異化的體現。至此,對城中村的研究開始納入較規范的城市地理學研究范疇。[3]
李培林(2002)從社會學的角度出發,通過對廣州市“城中村”的調查發現:村落的終結并不僅僅在于生活的改善,也不僅僅是非農化和工業化的問題,甚至也不單純是變更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問題,而在于它最終要伴隨產權的重新界定和社會關系網絡的重組;陳鵬(2004)認為是“不僅要改變城中村的物質面貌,更要改變原有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模式”;周杰、陽建強(2004)認為城中村改造最終要實現五個轉變:城中村的村民轉變為城市市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性質轉變為國家所有,管理體制由村委會轉變為居委會,原來的農村集體經濟體制轉變為城市股份制經濟實體,物質形態由城市村轉變為城市社區;李立勛(2005)認為城中村的根本發展取向是走向真正的城市化,即從農村向城市轉變、從村民向市民轉變、從農村管理向城市管理轉變,這種轉變包括物質形態經濟結構與組織、社區結構與管理、生活方式、人口素質等各個基本方面,是一個綜合的社會轉變過程;[4]閆小培、魏立華、周銳波(2004)等學者提出了城中村改造的新思路:構建“政府―村民―開發商”的利益均衡機制;劉軍民、黃惠(2005)在西安城中村問題及改造探討中,提出走政府、村集體、開發商三位一體的道路;廖俊平等(2005)提出將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的合作模式與城中村改造工程相結合。
二、我國城中村改造基本模式及實際困難
(一)我國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模式
從學者們大量的研究成果和各地政府的實踐中,我們可以大致總結出我國采取的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模式。主要由三種:
1.模式一:重建模式
從空間角度,以改造基礎設施為主,利用針對城鄉二元結構的、戶籍制度改革等手段,試圖推進政府主導下的全面整改。可以說這種模式的出發點是“造”而非“改”,主張推倒重建,城中建城,屬于自上而下的外力推動型改造模式。
2.模式二:配套模式
從社會治理的角度,政府通過配套公共設施服務、文化教育、廉價大型居住區等進行逐步改造。這種模式是針對城中村的形成并非僅僅是因為經濟落后造成的,更主要的是由于其中居民包括大量外來流動人口,整體思想觀念落后,管理難度大。這種情況下,如果只是推動“形”的改造而不注重“質”的提升,則會造成政府與村集體利益發生沖突,產生矛盾,進而導致主體對改造的主觀排斥。
3.模式三:綜合模式
從社會與空間相結合的新視角,引入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即政府部門與企業的合作模式與城中村改造相結合,提出將利益各方整合起來形成多元共治的格局。這種模式是在社會治理的基礎上,逐步對基礎設施加以改造,但往往由于相關利益方的矛盾并沒有根本解決,在實際操作中,涉及政府、開發商、業主、居民等多方利益,協調起來面臨諸多困難。
(二)我國城中村改造的實踐困境
各地政府在城中村改造的實踐過程中,采取的基本模式大致為上述三種,而實際遇到的困難也有相當一部分是類似的。
1.思想觀念障礙
主要是居民往往對動遷到異地生活環境不適應,或者動遷后生活成本提高等生活保障問題產生諸多憂慮。同時,相關管理部門在思想觀念上往往與居民處于對立面上,在一定程度也阻礙著城中村改造的進行。
2.改造成本巨大
城中村改造主要成本費用包括集體土地改國有土地的評估、征地補償、變更費用,整條村改造或外遷建農民公寓成本費用、農民自用房屋變更為居民商品房屋的變更費用、集體經濟組織改為法人公司的變更和資產評估費用、改造后的原公共開支(如道路維修、排水、供水、供電、環衛、治安、教育、計生、五保戶福利、征兵)等,完全對城中村改造重建往往會涉及上千萬乃至上億的資金。特別對近年新建部分建筑質量較好的城中村,拆遷改造不僅提高了成本,而且往往會造成資源浪費,因此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科學評估,慎重行事。
3.利益主體協調難度大
土地級差地租收益、集體所有土地改國有土地市場化行為所帶來的巨額收益、用集體土地和宅基地建的商用和自用房屋等問題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如何相互協調、達到較好的平衡需要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對策。目前,城中村改造的主體是政府,責任焦點也是政府,由于缺乏社會參與,缺乏第三方參與,對利益的評估、監督機制沒有確立起來,城中村改造的透明化和公平性往往受到老百姓的質疑。
4.政策法規的死角仍然較多
城中村改造往往涉及戶籍制度、土地利用制度、財政體制、投融資體制、城市管理體制、行政管理體制等政策法規,但各條線的政策法規往往只涉及各自的條線,相互交織在一起時,往往無法完全覆蓋城中村改造的方方面面。特別是城中村情況復雜,在具體操作中產生矛盾時,有時缺乏具體的操作依據。
5.“人”的問題突出
新型城鎮化實質是人的城鎮化過程,城中村中集中涉及外來人口居住問題、村民的就業安置問題、居民的思想觀念問題等。城中村的改造不能只重形式不求實質,許多城市的城中村改造之后,雖然變成了城市景觀,但居民依然是居住在城市里的“村民”思想觀念,文化水平仍然停留在原來的水平上。所以在城中村改造的后續工作中如何加強對村民的思想轉變和文化教育,使他們順利完成由村民到市民的轉變也顯得尤為重要。[5]造成這方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長期以來,城中村作為城市的“補丁”,被排除在城市高速發展的進程之外,城中村居民與城區居民的溝通交流存在較大障礙,城市居民對城中村居民產生諸多不理解。由于缺乏長期的溝通理解,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往往也容易形成不理解。
三、城中村改造的民生需求滿足
城市化工業化下的經濟增長未能拉動“村民”的全面生活改善需求,而土地的城市化又使得城鎮化的戰略路徑出現公共品的非均等化覆蓋,導致現階段城中村地區陷入兩難矛盾的改造困境里。因此,建立城中村改造的長效機制,不能是政府單方面的推動,還要介入社會力量,且應該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尊重村民集體的意愿進行城中村的改造。唯此,才能使改造惠及民生,讓城市化進程中的這部分地區人口獲得相關制度的有效銜接,提高生活質量。
(一)以“以人為本”的觀念為支撐
城中村改造過程中,涉及各方利益,協調起來非常困難,但關鍵的一點就是要真正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如果帶著這種觀念,就可以在國家政策方針下,從城中村實際出發,從居民的利益出發,研究評估城中村中有效的資源要素,研究哪些可以保留、哪些可以優化提升、哪些必須改造重建。國外城中村改造經歷了住房供應和清除貧民窟場地和服務貧民窟的升級改造使用權保障等階段,實質上是走過了只注重改造重建到“以人為本”改造重建的過程。其過程中,根本的一點就是“以人為本”,考慮低收入階層的利益訴求,這在我國城中村改造中是最缺乏的要素。
(二)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為目標
城中村改造的主要目的是發揮城中村土地的效率,產出更高的利益,因此,要科學合理地核算成本與效益的關系。土地成本中不僅僅涉及經濟利益,還有諸多社會利益,需要統籌考慮,只有諸多成本與利益達到一定的平衡,才能推進城中村改造。例如,上海九星村通過城中村改造建立了九星市場,當地居民通過城中村改造得到了更大利益。在改造初期,居民反對聲大大高于支持聲,村委會通過做工作,克服了巨大困難。動遷改造后,建立的九星市場土地利用率大幅提高,使居民真正得到了利益。
(三)以社會參與為依托
要提高社會參與的力度,增加企業、中介組織、社會團體、高校、研究機構等第三方介入城中村改造。在參與模式方面,力爭形成官產學研資相結合的城中村治理體系,即構建政府部門、企業、高校和研究機構、資本平臺等各方共同參與平臺,建立服務、管理、評估、監督、投融資等綜合性的公共平臺。把社會力量融入政府管理和服務機制中,這樣才能真正發揮社會參與的力度和可持續性。社會參與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是經濟行為的參與。企業、中介組織等產業參與城中村改造,對城中村改造的利益分成,同時,接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監督,做到經濟的透明化。二是社會行為的產業。重點是發揮高校、研究機構、周邊社區、黨員干部等的作用,與城中村居民進行思想溝通,從人文方面長期關心城中村居民,解決日常生活中的實際問題。
(四)以解決兩個“二元結構”為核心
城中村中人口的“二元結構”與空間的“二元結構”并存。人口“二元結構”主要表現為外來流動人口與當地居民由于文化差異產生的結構差異;空間“二元結構”主要表現為城中村與城區之間基礎設施落后,文化落后,人口素質較低等方面的差異。解決兩個“二元結構”問題,主要有兩種路徑:一是加快流動人口同質化。對于村居民以外來流動人口為主的城中村來說,進行同質化的改造無疑是比較有效率的方式。外來居民主體往往思想觀念多樣,可塑性較強,有融入城市生活的意愿,因此可以進行類似城市發展的同質化改造。二是選擇性地保持空間差異化。國外城中村改造經驗表明,某些特殊區域在某種程度上對城鎮化的進程有著不容忽視的促進作用。城市中心需要社會服務,往往也需要一定的低成本社區滿足這些需求。特別對大型或者特大型城市來說,保留部分城中村的形式是有必要的,關鍵的問題是要對城中村進行優化改造,形成居住成本低、適宜居住、環境整潔、管理水平高等特點的城中村,與其他城區形成經濟、社會、空間、文化等的協調和互補。對優化整治城中村的選擇涉及城市和城區的發展定位,以及城中村在未來城市發展中的作用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應該因地制宜,對不同條件下的城中村進行不同的改造定位,真正形成城中村的空間優化。
四、結語
城中村是發展中的問題,必然需要通過發展來解決。這里套用總理的一個比喻,城中村就像是一種城市病,這里所講的基本改造模式也好,平臺改造模式也罷,均屬于打針吃藥的范疇,只不過是快速治標的西藥還是緩慢治本的中藥之分。至于其根源問題,則可能涉及到對我國整個城鎮化途徑的思考。如何能讓城市肌體更加健康而不容易生病?這需要更多的學者同仁們在更廣視角下進行新的研究、新的探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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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城市化貧民窟城中村流動人口
一、城中村與貧民窟
貧民窟又稱貧民區,對應的英文為slum或squatter。聯合國人類居住規劃署定義的slum是“以低標準和貧窮為基本特征的高密度人口聚居區”,可見貧民窟的基本特征是:①高密度人口聚居,②低標準的居住環境,③人口貧困。
對照slum的定義,南昌市的城中村可視為貧民窟。①城中村是一種低標準的高密度聚居區。②永人村的居住者大部分都是無收入的在校大學生和大量低收入民工等流動人口。③城中村是我國城市管理的死角,各色人等混雜,治安問題和環境問題非常突出,具有臟亂差的典型特征。
筆者從永人村的情況中了解到城中村的幾個主要問題:①吸納了大量的流動人口,事實上70%-80%的居住人口都是流動人口;②是一種低成本住區,因為這些流動人口中主要是無收入的在校大學生和低收入民工,他們無法支付城市生活的高昂成本(尤其是居住成本)。
二、19世紀前后西方的貧民窟問題
1、貧民窟現象的產生
18世紀中后期,工業革命導致西方國家的勞動力迅速從農業向第二、第三產業轉移,突如其來的大量流動人口涌入城市使各國城市住房短缺嚴重,加之種種因素的共同作用,貧民窟在城市迅速蔓延。美國的貧民窟多產生于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且與郊區化聯系緊密。這一時期美國的貧民窟規模巨大。
2 清除貧民窟的措施
19世紀中期西方各國開始針對貧民窟現象產生的直接原因――住房問題,采取措施清除貧民窟,這些措施主要有四類。
(1)通過立法和行政手段來限制新增貧民窟或引導貧民窟改造。
(2)政府通過市場運作引導開發商建設廉價住房,進而達到減少貧民窟的目的。
(3)政府直接投資建設廉租的公共住房。
(4)社會團體的合作和參與。19世紀50年代以后,倫敦出現了一些旨在改善住房的團體,如“首都改善勤勞階級住房協會”、“改善工業住房公司”等。這些團體聲稱要為工人建造廉價的住房,與當代許多國家的住宅合作運動有類似之處,但由于社會歷史條件限制,它們在當時起到的實際作用有限。
以上措施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最顯著的表現就是社會底層的居住條件得到了提升,貧民窟的蔓延受到了控制,但不足之處也相當明顯。
(1)貧民窟現象不是一個簡單的住房問題,而是城市化進程中集合多種矛盾的綜合性社會問題,因此單純從改善居住條件入手無法根除貧民窟。
(2)雖然政府通過立法控制貧民窟的蔓延,但執法不嚴使相關法令如同虛設。
(3)部分立法和建設忽視社會問題、違背市場規律,適得其反。
(4)公共住房租金相對較高,只能分流貧民窟中經濟狀況較好的人群,對多數低收入流動人口缺乏實質的意義。
此外,學術界對城市空間的認識也間接推動了對貧民窟的清除。美國在1893年以芝加哥舉辦世博會為契機,發起了以唯美主義為特征的城市美化運動,試圖通過創造一種城市物質空間的形象和秩序來創造或改進社會秩序,恢復城市中由于工業化而失去的視覺美與和諧生活。
三、我國的城中村問題
1、城中村現象的產生
國外沒有城中村是因為“城中村是我國城市化進程中的一種特殊的地域現象,是在特定的經濟、社會、文化、政策背景下形成的非完全城市化的產物”。一般認為城中村現象在我國產生的特定背景有:①快速城市化過程中城市的迅速發展與擴張;②制度障礙與管理缺位;③外來人口的涌入及其居住選擇;④農民素質和利益驅動。
結合上述特定背景,國內城中村產生的過程大致為:20世紀90年代,各城市采用“只占地,不管人”的城市化政策,即在征用城郊鄉村集體土地時,沒有通過人口城市化把村民吸納進城市,而是留下一定比例的集體土地供其發展第二、三產業自謀出路。在這種制度下,村民延續農民身份和農村管理體制,成為被城區包圍的“失地農民”,大量城中村藉此產生。在城鄉二元體制制約下,城市的管理政策與規劃標準無法在城中村貫徹,加之監督制度和法規不完善,致使城中村的建設管理出現真空。與此同時,以進城農民為主的大量流動人口涌入珠三角,造成對廉價住房的廣泛需求。為獲取更多的租金收入,城中村村民對集體土地進行了無規劃、超負荷的無序開發,并且蔚然成風,臟亂差成為城中村的典型特征。
由于城中村數量多,且改造所需資金極為巨大,因而給城市全方位地帶來了空間問題、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成為當代中國“都市病”的病癥之一。
2 城中村改造的措施
當前,國內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措施有三:①政府直接投資改造城中村;②通過市場運作,借助房地產項目改造城中村;③通過城中村人口城市化、村集體經濟股份化、變革村民身份與經濟方式間接推動城中村改造。
與19世紀西方貧民窟的清除措施相比,國內城中村改造的措施比較單一:①立法欠缺,目前國內尚無專門針對城中村的立法,在具體實踐中以珠三角為代表的不少城市過于強調“一村一策”,缺乏法律的統一規范;②雖然政府直接投資改造城中村的案例屢見不鮮,但很多城市公共住房建設不足;③社會團體的參與和合作欠缺,目前參與城中村改造的社會團體主要是地產公司和村集體股份公司,幾乎沒有非盈利發展商和非政府組織的參與。
四、啟示
在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社會問題中,流動人口問題無疑是關鍵的。進城農民是我國廉價勞動力的主要來源,他們為經濟增長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卻只消耗了最少的城市資源。城中村節省了大量的土地資源――所以“空間問題只是城中村問題的‘冰山一角’”,更重要的是城中村相當集約地解決了大量人口的生活問題,從而降低了城市的營商成本,且“構建了社會和諧的基本前提”。城中村作為一種低成本住區既是進城流動人口在現階段所能承受的主要居住選擇,也是當前唯一能夠容納如此多流動人口的城市住區――如果說城中村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那么就在于此。
【關鍵詞】城中村;城市化;農民
城市化是近幾年刺激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的強大動力,在城市化進程中,城市周邊的村落逐漸被劃入城市的版圖中,形成“城中村”。這些村落雖然在區域上已經成為城市的一部分,但其中的居民并沒有被納入到城市的政治、社會管理體系中,也沒有被納入到城市的福利與公共產品分配體系中。由此引發的一系列的問題,直接影響了“城中村”的發展,進而影響到城市的現代化進程。
一、“城中村”發展中存在的諸多問題
(一)“寄生型、外生式”的經濟增長方式成為“城中村”經濟方面的主要問題
“城中村”納入城市體系是以喪失部分或全部土地為代價的,留給居民的僅有宅基地。土地的喪失使得居民的收入來源發生了根本轉變。由于城市土地資源的日益短缺,地價的上漲提高了“城中村”居民將剩余土地保持農用的機會成本。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剩余土地開始轉向非農產業,進而經濟結構也逐漸發生轉變。目前,絕大多數“城中村”的集體經濟以第三產業尤其是純土地出租、物業租賃為主業,經濟收入依賴于出租屋租金和政府或開發商征地補償金,為典型的“寄生型外生式經濟”。同時,村集體通過征地補償金建立起一批集體出租物業,利用村留發展用地與開發商合作開發收取土地租金,這些為村民提供了大量的村集體分紅,使得村民可以從中獲取豐厚的收入及醫療、養老保障等,這樣的經濟形態導致了村民“寄生型”的生存狀態和心理動態,脫離了生產發展的正常軌道。
(二)“城中村”居民物質文化生活貧乏,村民自身的發展問題突出
由于歷史原因,“城中村”的村民文化素質普遍不高,與現代市民的生活相差更遠。但由于“城中村”一般地理位置比較優越,與鬧市區僅一墻之隔,很多村民有高額房租收入,致富容易,導致村民物質文化生產活動相當落后。一方面,相對富裕的生活使很多居民習慣于不勞而獲,游手好閑,無所事事,形成了一個龐大的租金食利階層;另一方面,與城市居民相比,“城中村”居民在城市就業競爭中處于明顯弱勢,村民的發展面臨許多困難。
(三)“城中村”居民在社保、就業、教育等諸多方面遭遇差別待遇
從理論上講,城市化的推進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城中村”居民的生產、就業、教育提供了更加優良的條件,然而事實并非如此。雖然“城中村”在地理區域上納入了城市范圍,但居民在社保、就業、教育等諸多方面依然被排除在城市范圍之外。土地的喪失使“城中村”居民失去了基本的生產資料,而農民轉變為市民后,自身素質偏低,勞動技能單一,限制了村民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同時,在就業指導、教育、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城鄉差別使“城中村”居民難以獲得與城市居民平等的待遇;加之在“等、靠、要”思想的影響下,大多數“城中村”居民不愿從事勞動強度大、收入又不高的工作,只好依賴村里股份分紅和出租房屋的收入來維持生活,成為“食利”階層。
此外,“城中村”還普遍存在著規劃混亂,市政配套設施和基礎建設嚴重缺乏,環境衛生惡劣,社會治安復雜等問題,使“城中村”難以真正融入城市,嚴重影響到整個城市的現代化進程,而這些問題是由諸多社會深層次矛盾導致的。
二、引發“城中村”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失地人口增多與土地資源短缺的矛盾是造成“城中村”諸多社會問題的根本原因
改革開放以來,城市化的進程加速發展,我國的城市數目從1978年的320個發展到現在的662個。城市建成區面積也由3.6萬平方公里擴大到9萬多平方公里。城市的快速發展,需要通過征用周邊農村的耕地獲得擴展的空間,于是城市周邊越來越多的農村逐漸被納入到城市中,形成了為數眾多的“城中村”和“都市村莊”。“城中村”的融入使城市人口不斷增加,由于這部分新增人口是以失去土地為代價而成為城市人口,因此,城市社會保障的壓力也越來越大。可是由于相關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缺乏,使得“城中村”的居民難以真正成為完全意義上的城市人,難以獲得平等的社會保障、教育、就業等基本的社會權利;更重要的是,城市化過程中土地成為相對稀缺的資源,而“城中村”居民仍保留著農村傳統的宅基地和一部分村集體土地,地價的上漲使居民得到了以建房出租或土地出租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機會。很多居民安于現狀,不思勞作,使自身的發展和“城中村”的發展處于停滯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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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鄉差別化的二元經濟社會結構性矛盾是影響“城中村”發展的直接原因
城鄉二元體制是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為了適應推進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而實行的一系列城鄉差別政策。在農村城市化進程中,傳統城鄉二元體制的缺陷在“城中村”發展中的制約作用越來越突出。二元化的戶籍管理制度使“城中村”居民在就業、子女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無法享受與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和標準,造成部分居民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生活在城市的邊緣;城鄉二元的土地管理制度使農民憑借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或將土地出租出售獲得補償收入,或由于地價升值、出租房市場繁榮而將宅基地建設后出租獲得租金,成為“食利”階層,直接導致了“城中村”經濟增長的外生性;城鄉二元的行政管理制度使“城中村”仍然保留著農村行政建制,由村委會進行管理,這種行政管理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必然會導致村集體利益與城市公共利益發生矛盾。此外,在社會保障、教育、就業等多方面的差別待遇,形成了“城中村”居民和城市人口之間發展機會的不均等,其結果造成了“城中村”居民納入城市范圍后,由于文化水平低、缺乏競爭能力而難以進入城市經濟生產體系,直接制約著“城中村”的發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三、解決“城中村”發展中深層次矛盾的思路與對策
因此,解決“城中村”發展中的深層次問題,既是促進“城中村”農村人口長期發展、提高村民生活質量的重要途徑,也是促進城鄉融合、加快城市發展的必然
選擇。
(一)強化規劃引導,創新改造模式,推進“城中村”物質形態的城市化
將“城中村”完全納入城市發展的軌道,首先要實現“城中村”物質形態的城市化,根據“城中村”的具體情況,選擇適宜的改造模式。在城市發展規劃中,應在立足長遠、統籌考慮的基礎上,高標準、高起點地制定“城中村”發展的合理布局。既要打破原來的行政村區域界限,搞好“城中村”與城市周邊環境和設施的銜接,提高土地的集約利用率和基礎設施的共享率,又要堅持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充分發揮土地和資本等資源市場運作的效率,強化開發商的建設主體作用,同時給予居民合理的補償和安置,確保村民、開發商、政府三方利益的共同實現。一些地區的探索和實踐已經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如廣州市政府提出城中村改造資金籌措“誰受益、誰投資”的原則,以村集體和村民個人出資為主,市、區兩級財政視情況,對編制規劃設計方案及建設事業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給予適當支持;珠海市的舊城改造則通過“拆遷—建設—補償—回遷”的模式進行。推進“城中村”物質形態城市化,促進城中村與城市融為一體,從而達到改善居民生活,提升城市競爭力的目的。
(二)消除城鄉差別,完善社會保障,促進“城中村”社會管理形態的城市化
“城中村”社會管理形態的城市化是實現“城中村”轉型發展的重要內容,推進“城中村”社會管理形態的城市化,就是對“城中村”的社會管理體制進行改革,推動其村委會向社區居委會轉變,并運用城市社區的管理體制對城中村進行管理。通過社區和居委會行使行政管理權,健全管理機構,轉變管理職能,使其納入城市統一管理的體系。同時,為失去土地保障的“城中村”居民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是城市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社會保障的內容應包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確定一定比例的國有土地出讓金,建立起社會保險基金;引導村民在土地補償中拿出部分資金,購買基本醫療和養老保險;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貼一點,政府從經營土地收益中拿出一點;對于部分生活確實困難的居民,可由民政部門給予其必要的最低生活保障。現在浙江、江蘇、四川、江西等很多省份通過土地換保障的方式解決了“城中村”居民的養老問題,提供了可供借鑒的經驗。通過逐步縮小“城中村”與城市在社會保障、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差距,實現城鄉一體化,最終使“城中村”完全納入城市發展的軌道。
(三)加強教育培訓,提升整體素質,實現“城中村”完全城市化
實現“城中村”的城市化,就是要通過教育、培訓,用先進的城市文化塑造村民的思想觀念,使人們的生活方式、價值取向和行為方式與城市文明完全融合。通過教育指導,逐步改變部分農民的依賴思想,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通過各種途徑進行知識教育和就業技能培訓,提高居民的就業能力。同時,政府應為居民參與勞動力市場競爭、進行自主創業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和必要的信息支持。通過“城中村”居民的就業與創業,增強其自我保障、自我發展的能力,使“城中村”居民完全融入城市經濟生產和社會分工中,逐步實現“城中村”居民思想觀念和生活方式的城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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