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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稅務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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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稅務管理辦法

第1篇:建筑企業稅務管理辦法范文

一、市建筑安裝、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現狀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稅收屬地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南政發〔〕137號)精神,市地稅局于年7月下發了《市地方稅務局市財政局關于貫徹落實市稅收屬地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南地稅發[]174號)。目前市對建筑安裝和房地產企業的這種管理方式,符合了市政府關于稅收屬地管理的規定,利于協調與政府和財政的關系;方便了納稅人實行集中申報,不需在不同的城區多頭申報,也優化了納稅服務;基本避免企業到不同城區進行重復注冊,虛增戶數現象;同時在注冊地集中申報有利于對房地產、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征管檔案一戶式管理。

據不完全統計,至年3月止,市(含市轄縣)登記在冊的建筑安裝企業2,339戶,房地產企業1,269戶。*年建筑安裝行業征收入庫營業稅59,782萬元,占全局營業稅收入的23.96%;房地產行業征收入庫營業稅94,339萬元,占全局營業稅收入的37.81%。

(一)征管模式

從年1月1日起,我市市區范圍內房地產項目和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地方稅收,實行按項目進行征收管理。具體規定為:

1.年1月1日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完工(完稅)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和建筑安裝工程項目(不含外來施工企業項目),各地方稅收仍由企業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稅款繳入注冊地城區(開發區),并執行相應的財政體制。

2.年1月1日以后新批準及新開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和建筑安裝工程項目,一律由戶籍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以下簡稱征收稅務機關)征收管理,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費、土地增值稅,稅款分稅種和分預算級次分別繳入項目所在地城區(開發區),其他地方稅收統一申報繳入戶籍地城區(開發區),并執行相應的財政體制。

對市區范圍內年1月1日起新批準及新開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和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申報時必須按項目填寫報送《營業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房地產業、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申報多個項目的,應按不同城區(開發區)分別填列申報。

3.外來施工企業:外來施工項目的稅收,除所得稅按照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建筑安裝企業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管理辦法》(桂地稅發〔〕209號)進行征收管理外,其他地方稅收由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稅款繳入項目所在地城區(開發區),并執行相應的財政體制,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二)管理辦法

目前我市對房地產、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稅收實行“三級”監控管理辦法。具體為:

1.市地稅局房地產、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對各征收管理單位的稅源監控的業務輔導、檢查監督和工作協調及軟件開發和推廣應用、優化系統管理等工作,定期統計、分析和通報有關房地產企業稅源監控管理的有關情況,根據工作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定期從政府有關部門取得屬自治區級、市級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準建項目信息,在5個工作日內傳遞到各城區(開發)局,同時,加強與各城區(開發)的聯系,配合協助開展有關稅源監控的管理工作。

2.各城區(開發區)主管地稅局。主要負責對房地產、建筑安裝企業稅源管理的具體工作。組織、指導稅收管理員對房地產、建筑安裝項目的信息采集、審核、錄入的管理和對稅源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的監控和考核,利用計算機管理系統軟件,定期查詢、統計和分析房地產、建筑安裝企業的項目開況、樓盤銷售情況和繳納稅款情況,定期組織人員到實地進行抽查審核,確保對房地產、建筑安裝項目稅源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3.稅收管理員。主要負責對房地產、建筑安裝企業項目稅源的日常管理工作,了解掌握企業的“項目開發”情況,對房地產項目的樓盤建設、銷售、建筑安裝項目工程進展及應繳、已繳稅款等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管理和監控,及時將項目信息采集、審核、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實現資源共享和動態監控管理;對列入稅源監控管理的欠稅,要采取措施清繳入庫;對房地產、建筑安裝企業稅源監控的有關信息資料,要做好存檔工作。

(三)房地產、建筑安裝項目管理信息化建設現狀

目前,市地稅局房地產、建筑安裝工程項目也初步納入了稅務信息系統信息化管理,雖然《信息系統》的“房地產建筑安裝明細管理項目”功能還比較簡單,但市地稅局在房地產、建筑安裝項目的信息化建設方面也具備了一定的條件,那就是:在硬件設備方面,目前市地稅局已經擁有3臺小型主機,市局與各城區局、縣局已經實現2兆光纖網絡的數據集中,并且市的所有城區局已經實現了人手一臺計算機,縣局的主要分局也基本實現了人手一臺計算機,這就為局升級、改造現有房地產建筑項目信息管理系統或引進、移植外省地稅局先進的信息管理系統奠定了物質基礎。

二、市建筑安裝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工程項目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征管模式執行一年多來,解決了納稅評估、納稅申報、發票領購多頭管理的問題,但在注冊地稅務機關集中申報方式,對企業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來說,對項目地不歸其管轄的稅收只負責開票但不入其城區金庫,且對項目不進行管理,不利于注冊地主管稅務機監控和掌握工程的進度,管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高。

(二)建筑安裝工程企業稅收征管秩序不完善。建筑安裝工程企業的稅收在地方稅收中尤其是的第二產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以市為例(包括六縣),近幾年來,建筑安裝業稅收在整個稅收收入中比例在20%以上,在第二產業地方稅收收入比重中所占的比重更是高達50%以上。在現行的財稅管理體制下,出現部分地區為確保自已全年財政收入、投資計劃任務的順利完成,給各部門各單位下達了協稅計劃任務,造成各地區、各部門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爭稅、搶稅,甚至擅自減免稅的不良現象。建筑安裝企業乘稅收征管秩序混亂之機,一方面利用各地的稅收優惠政策鉆空子,為得到更多的稅收優惠,跨地區掛靠進行稅務注冊登記。另一方面利用建筑安裝工程所跨的時間較長,稅款征收的額度較大,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局部利益到異地拉引稅款,給納稅人以回扣或其他好處,造成稅負不公平和稅款的流失。

(三)房地產、建筑安裝項目管理信息化建設存在的問題

隨著《信息系統》的推廣應用,市地稅局房地產、建筑安裝工程項目也初步納入了信息化管理,但《信息系統》的“房地產建筑安裝明細管理項目”功能還比較簡單,僅能滿足項目開工、竣工、納稅申報情況的基礎管理,還不能通過網絡監控功能,實現機構所在地與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信息管理一體化;不能解決發票信息與納稅申報中稅票信息、發票信息與納稅申報表的納稅信息、納稅申報表和財務報表、建筑企業發票信息與建設單位發票信息,以及總局擬實行的“雙向申報”方式中,勞務地與機構地稅務機關申報表的審核比對功能;不能及時有效地掌握工程項目的開工、竣工、改建、停緩建、工程進度、付款進度,以及轉分包情況,實現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全方位的監控。

(四)外出經營管理不規范,異地施工稅收管理缺位。建筑安裝企業大都異地承包施工,新征管法雖規定了外出施工業戶的報驗、登記和按期申報制度,但建安企業施工時真正能辦理的卻寥寥無幾,等工程決算后再開票繳稅的情況似乎約定俗成,異地經營戶的登記、報驗、申報制度缺乏體制保證。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工商信息交換得到本地固定經營業戶的有關登記信息,但對異地經營情況只能靠納稅人自覺辦理報驗登記、申報,稅務部門異地的實地核查又難以操作,外地工程項目漏征漏管情形時有發生。

(五)由于適用房地產業、建筑業的《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內容多,填寫復雜,有部分納稅人認為填寫和理解較困難,因此目前建筑安裝房地產業納稅人填寫、報送的《營業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房地產業、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填寫效果不理想。

(六)目前市地稅局尚不能和房產、土地、建設規劃等部門實施聯網,建立信息共享平臺。

三、加強建筑安裝工程企業稅收管理的建議

針對當前建筑安裝工程企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結合市地稅局*年7月對*地方稅務局房地產、建筑安裝項目稅政管理及征管信息化建設考察學習情況,現就如何提高征管水平,加強征管力度,促進稅收收入提高,提出幾點建議。

(一)施行真正意義上的完全屬地化管理。要實現對房地產、建筑安裝項目管理的有效突破,是施行真正意義上的完全屬地化管理,即按照不動產所在地和勞務發生地原則,由各個城區(開發區)局對其行政(經濟)區域內的房地產、建筑安裝項目實施稅收征管。在當前房地產建筑安裝項目稅收管理日趨紛繁復雜的形勢下,信息技術對稅務管理的核心支持地位日益突出。要趕超先進就必需全面實施科技興稅,加快推進項目信息化建設步伐,加速地稅房地產建筑安裝項目信息化的發展,縮小與國內先進省份在房地產建筑安裝項目信息化建設方面的差距,增強稅務管理的科技手段。改變過去建筑業各稅種分割管理的弊端,提高管理效率。同時,提高管理透明度高,防止了暗箱操作,達到了陽光作業的目的。

(二)依托信息化手段,研發建筑安裝業相關管理軟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建筑安裝業管理勢在必行。目前對建安行業的屬地工程項目管理臺賬,從嚴格意義上講仍只停留在手工管理上,稅務部門對工程項目信息掌握非常有限,不同地區的稅務部門之間,以及稅務部門與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之間缺乏必須的信息溝通,稅收管理基礎比較薄弱。開發建筑安裝業管理軟件,通過采集納稅申報信息、工程項目信息及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提供的工程項目信息,對建筑安裝施工企業的涉稅事項進行信息共享,實現數據大集中,達到有效監控。特別是有利于施工企業機構所在地稅務部門與勞務發生地稅務部門建立信息交流,對跨地區經營的納稅人實行有效監控。同時通過電腦實行數據稽核比對制度,即按季將建設單位的工程款支付、發票收取等情況與施工建安企業的發票開具、申報納稅情況(通過信息系統查詢)進行稽核比對,判斷施工建安企業應繳稅費申報是否準確、及時、足額,以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稅源控管。通過人機結合的綜合管理模式,全面加強和規范建筑安裝業稅收征管,很大程度上防止外來施工企業的偷逃稅現象。

在考察學習中我們發現,福建省地稅局建筑業的稅收信息系統,非常直觀且貼近市地稅局征管實際,其先進性和實用性及其強大的功能和涵蓋力是無可比擬的,因此從現實的可能性和有效性看,最快速有效的辦法就是移植改進福建省成熟成功的軟件系統,這樣可以事半功倍。如果引進和改良福建省地稅局的《建筑業稅收信息管理系統》,建議在整個系統的引進、移植過程中,盡可能的考慮其整體性,除依照地稅管理信息要求必須作適應性調整的功能模塊外,盡量避免做更多的改動。同時考慮在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引入監理機制,以確保項目實施的質量和效率。

第2篇:建筑企業稅務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建筑企業;營改增;影響;應對策略

經濟轉型升級催化了稅制改革,從2012年1月1日起,我國率先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試點開展從征收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隨后,北京等10個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陸續加入“營改增”試點隊伍。2013年8月,“營改增”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并選擇部分行業在全國范圍試點。國家稅務總局原副局長許善達在博源基金會成立五周年論壇上透露,建筑安裝業"營改增"試點因為過于復雜,今年未能成功實施,需要待到明年啟動。由于配套改革尚未啟動、配套政策尚未明確、增值稅抵扣鏈條還不完整、建筑業管理模式還很粗放等因素,“營改增”必將對建筑企業帶來深遠的影響和巨大的沖擊,“營改增”是一項復雜的系統性變革,對建筑行業的影響較大,增值稅業務處理涉及到企業管理、工程經營、計劃成本、人力資源、設備物資、財務會計、法律事務和信息技術等各個部門,進項稅發票的取得涉及公司所有人員,將會對公司方方面面帶來一系列影響,建筑企業必須積極籌劃、冷靜應對,才能將“營改增”帶來的沖擊降到最低。

一、對企業管理部門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目前,項目都是以集團公司名義承攬,中標后設立集團指揮部作為臨時管理機構,各子(分)公司作為施工主體,物資公司成立材料采購調配中心,通過招投標形式統一購買材料并通過集團指發往各工區。另外,各子公司之間互借資質承攬路外項目的情況也較為普遍,個別單位甚至存在出借資質,掛靠經營。這樣的管理模式違背了增值稅“三流”統一的原理,會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企業管理部門要轉變管理理念,優化組織結構,調整管理模式,完善績效考核機制,充分發揮工程公司管理、施工能力,提高子公司資質等級或逐步弱化子公司,設立分公司、專業化公司、區域公司,積極推行法人管項目,實現扁平化、專業化、精細化管理。

二、對工程經營部門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營改增”后,在目前建設方占主導地位的市場環境中,給施工企業的經營工作會帶來更大壓力。一方面流轉稅由價內稅改為價外稅,營業收入減少,企業規模萎縮,工程經營部門投標時要充分考慮“營改增”影響,認真仔細測算企業實際成本與稅負,精心籌劃,科學計算,將稅費成本納入投標報價;另一方面,要積極和業主磋商,修改調整投標條件,取消甲供材料管理模式,保證企業材料采購進項稅額足額抵扣。

三、對計劃成本部門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營改增”后對于計劃成本部門的工作,必須考慮以下方面:第一,營業稅取費從概算定額中的退出將直接導致企業收入減少,建筑行業實行11%的增值稅率,企業稅負明顯增加,企業利潤空間將被侵蝕。建筑工程基礎定額與預算需及時修訂,企業的內部預算定額也必須相應調整,重新編制。第二,除總承包、專業分包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據實抵扣外,其他經營模式由于合同簽訂方與實際承包方分離,名稱不一致都無法進行正常抵扣。計劃部門需認真研究相關政策,嚴格按照《建筑法》《合同法》規定,依法安排分包業務,科學選擇分包模式,千方百計降低企業稅負。第三,要及時梳理未完合同,積極與業主溝通協調,辦理變更調差工作時充分考慮稅改影響。第四,適時修訂責任成本管理辦法,對責任成本預算的編制、分解、考核等環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尤其考慮對增值稅稅負的考核。第五,在對上、對下計價時要充分考慮價格變動的影響,同時要協調業主和分包單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時間,避免造成資金的提前支付。

四、對人力資源部門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營改增”后,勞務分包管理的好壞對企業影響很大。目前很多項目使用沒有合格資質的勞務隊伍,不簽合同先上場,施工過程中超計價超撥款現象嚴重,被勞務隊牽著鼻子走,有些信譽差的勞務隊動輒煽動民工鬧事,擅自退場索要賠款,給企業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而且計價結算時不能提供有效發票,項目只能通過計價結算單或自制勞務工資表的形式計列成本。“營改增”后,這部分成本因為沒有合法票據,均不可抵扣進項稅額,勢必會增加企業稅負。人力資源部門應重新修訂勞務隊伍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勞務分包管理,可以考慮成立專業的勞務公司或擇優選擇外部有資質的大型勞務公司,取得正規的勞務發票,待全國各行業“營改增”后,順利實現增值稅抵扣鏈條的連續性。

五、對設備物資部門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營改增”后,對施工企業的設備物資部門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物資采購人員要學習、了解并掌握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及征稅原理,便于下一步的設備物資采購工作。其次,要對公司現有供應商進行梳理,確認其納稅人資格,在公開招投標過程中應擇優選擇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如果為小規模納稅人應予以淘汰或調整交易價格。第三,要積極探索適合的物資集中采購模式。由集團公司統一與供應商進行洽談后,集團公司和成員企業分別與供貨商簽訂合同,各自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票分別進行抵扣。第四,合理安排設備采購計劃,“營改增”之前要在短期經營租賃和購買間充分權衡,盡可能安排在“營改增”之后采購,以便設備進項稅額能充分抵扣。第五,清理企業現有周轉材料和設備,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為“營改增”后存量資產不可抵扣尋找解決途徑。

六、對財務會計部門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營改增”后,企業的稅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更加復雜,業務量倍增,對稅管人員專業知識要求更高,責任心要求更強財務管理與稅務管理難度更大,目前的機構和人員已經不能滿足工作的需要,因而企業需要設立專門的稅務管理部門,配備專業的稅務管理人員,才能更好地適應稅制變革的要求。

另外,財務會計部門要積極關注“營改增”進程,加大宣傳培訓力度,組織力量進行研討,建立完善與增值稅管理配套的規章制度,針對增值稅發票管理、會計核算,全面預算管理、資金管理、資產管理、收入確認、收付款管理等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管理辦法。

七、對法律事務部門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營改增”后,法律事務部工作人員不僅要加強對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還要及時修訂、完善集團公司的合同管理辦法,規范合同范本,加大對重大合同評審和跟蹤管理力度。要求各部門在合同約定中,注意約定明確的稅費憑證開具和款項結算時點。特別是在分包合同、設備物資采購等合同中要明確約定由對方開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要約定在對方提供相應的請款申請、購銷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再行付款。對于結算條款要盡量延緩納稅期限,緩解企業資金壓力,杜絕簽訂模棱兩可的合同,導致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糾紛不斷。

八、對信息管理部門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第3篇:建筑企業稅務管理辦法范文

一、稅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源管理觀念滯后。重收入、輕管理的錯誤觀念依然存在。經濟結構改變了,但對稅源管理的認識還駐步在以收入計劃來管理稅源的老傳統、老觀念上,存在著"重收入、輕稅源,重任務征收、輕稅源管理"的現象。如果收入任務緊了,就想方設法挖稅源,堵漏洞,增收入;如果收入任務完成了,就放松對稅源的管理監控。錯誤的認為只要完成了稅收任務,就能"一俊遮百丑",可以高枕無憂了;錯誤地認為稅源監督管理是上級部門或計會部門的事情,與基層機關的日常管理關系不大。

(二)稅源情況日趨復雜,控管難度加大。一是一些規模小的建筑企業內部核算不規范,既不辦理工商登記,也不辦理稅務登記,建筑工程項目不及時結算工程款,不及時進行竣工決算,不及時開具建筑業發票,不及時辦理有關的產權認證手續,更不進行納稅申報,往往成為工商局的無證戶、稅務局的漏管戶。二是房地產開發涉及部門多、前期投入資金多、生產周期長、現金交易量大、多個項目滾動開發、財務不能準確核算,稅源無法達到有效監控。三是人少事多的客觀現實,造成專管員下戶調查研究、掌握分析稅源增減和稅源結構變化的少了,多數依靠納稅人自行申報來掌握稅源變化,掛靠經營戶和外來經營戶的管理尚需加強。

(三)稅源監控措施不到位。缺乏一整套與稅收信息相適應的稅源監控體系,涉稅信息傳遞渠道不暢,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的信息不能實現有效共享。納稅人時常變化難以監控,他們借助改組、轉制、拆分、合并、轉讓等方式逃避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沒有完善的考核辦法和標準,不能以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的辦法促進稅源管理工作質量和水平的提高。

二、加強稅源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一)加強組織領導。一是建立由局領導掛帥的房地產稅收一體化領導小組,在行動上把一體化管理列入議事日程,形成定期議事分析制度,并融于實際工作中。二是結合崗位責任制,進一步細化、量化崗位考核指標,強化稅源管理的責任落實和追究,不斷增強稅源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三是嚴格執行上級制訂的《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操作辦法》、《房地產業戶納稅信息整理、歸集、交流、傳遞操作辦法》、《房地產業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建筑安裝、銷售不動產發票管理辦法》等。

(二)拓寬稅源信息渠道。建立健全稅源信息來源管理機制,制定稅源信息來源管理辦法,通過普查、調查、舉報等形式,全面收集納稅人生產經營的相關信息資料,并進行詳細分析研究,對逾期未申報納稅戶進行催報催繳,對拖欠稅款的依法公告,對發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新征管法對部門信息共享的要求,建立與國稅、工商、銀行、政府等部門之間的基礎信息直通制度。

(三)狠抓責任落實。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明確稅收管理員的崗位職責,將稅源管理職責落實到具體稅收管理員和相關納稅戶,針對自身管理的范圍、內容、特點制定相應的稅源管理辦法,如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項目、開發地段、完工情況、銷售情況和某個項目的建筑總面積、已售數量、最低售價、預付款比例等內容,匡算出企業的涉稅數據;申報納稅時,在稅票和發票上注明小區名稱、面積、棟號和房號,同時建立房地產銷售管理臺帳,實行一戶一檔、一項目一檔。對建筑安裝企業在施工環節及時掌握材料購進情況、工程進度和資金到位情況,外出施工是否開具稅收外出管理證明,是否進行雙向申報。對災后重建項目做好政策的宣傳落實工作,對規模項目做好登記管理工作。

第4篇:建筑企業稅務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增值稅納稅人 選擇 籌劃 誤區

一、引言

增值稅自開征以來,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一直是稅收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之一。國家稅務總局曾先后印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52號、國稅發[1994]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補充規定》(國稅明電[1993]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8]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326號)等。盡管隨著于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同時廢止了以上通知和規定,但是關于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籌劃已經覆蓋了所有《納稅籌劃》、《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等涉及納稅籌劃的教材、編著和著作,網絡上也比比皆是。其中不少理論和案例,給納稅人和學習者制造了種種誤區,如使用不當,就會適得其反。

目前有關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籌劃涉及兩個方面:即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籌劃和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籌劃。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選擇籌劃誤區及指正

縱觀目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選擇籌劃的理論和案例,其所依據的是兩類納稅人的稅收待遇不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增值稅納稅人按經營規模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并規定對這兩類納稅人實行不同的稅收待遇。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少數幾類貨物適用13%的低稅率,可以領購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允許憑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則采用簡易辦法征稅,適用3%的征收率,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所以納稅籌劃的研究者認為,納稅人可以利用納稅人身份的選擇進行納稅籌劃。事實上這是對《條例》的片面理解。雖然《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這只說明了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一種可能性,并不意味著一般納稅人也可以向小規模納稅人轉換。因此,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并不像教科書和論文中闡述的那么簡單和隨意,它受諸多因素的制約。

第一,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約束。從小規模納稅人來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一是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二是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增值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三是年應稅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這說明只有符合上述條件,才能選擇以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納稅。從一般納稅人來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意味著一方面一般納稅人必須建立和健全會計核算制度,規范履行納稅義務,另一方面納稅人超過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必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第二,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管理辦法)約束。《認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認定管理辦法》的第十二條則指出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這意味著一般納稅人身份只有經過授權的稅務機關認定才有效,而且一經認定具有不可逆轉性。

第三,受企業生產、銷售和購進等實際情況的制約。目前所有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籌劃時均采用“納稅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和“納稅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如以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7%、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為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不含稅銷售額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為17.65%,認為當增值率低于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17.6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低于小規模納稅人,選擇一般納稅人比較有利;當增值率高于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17.6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高于小規模納稅人,選擇小規模納稅人比較有利。這在理論上是可行的,而在實際中,由于受生產、銷售、購進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增值率或抵扣率處于動態之中,而納稅人一經認定則是靜態的。如果對未來的銷售收入和購進項目金額不能準確預計,那么以此為籌劃的依據,很可能適得其反。另外,企業產品的性質及客戶的要求也制約著企業進行納稅人籌劃的空間。如果企業產品銷售對象多為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企業必須面對的現實,只有選擇一般納稅人才有利于產品的銷售。

第四,受有關法律、法規的約束。目前幾乎所有的籌劃研究認為,通過合并、分立和新建等方式可以實現納稅人身份的轉換,這在理論上似乎是可行的,但是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合并、分立和新建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且僅僅是為了規避增值稅而為之,本文認為不可取。

第五,受企業成本及效益的制約。納稅人身份的改變,會涉及生產、銷售、管理等環節權限的變更及人員調整,加大管理成本即管理費用,甚至對生產銷售產生一定的影響,導致收入減少。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還需要健全會計核算制度,需要建立健全賬薄,培養或聘用會計人員,必然會增加成本。如果各種增加的費用或減少的收入接近或超過節約的稅款,就會得不償失。

三、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籌劃的誤區及指正

研究各種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選擇的籌劃的理論和案例,不難發現其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六、七條以及《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6號)第四條。《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第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第七條:“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6號)第四條對“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進行了解釋,是指在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納稅籌劃的研究者們認為,不同納稅人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方式不同,以及兼營行為所適用的增值稅率、征收率與營業稅稅率不同,所以必然存在稅負差異,也就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創造了一定的條件。這在理論上似乎有道理,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財稅字[1994]已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7號)廢止。而《實施細則》所規定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是針對是否為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中一個條件的限定,因此,判斷以從事什么行業為主已不適用上述比例的規定。目前關于混合銷售行為的認定,納稅人應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文件的規定來執行。即“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如果登記為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混合銷售就應該繳納增值稅;如果登記為以從事營業稅應稅勞務為主,混合銷售就應該繳納營業稅;對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如某企業既從事貨物的生產同時又從事建筑業的,以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還對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的選擇進行了限定。第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第四項規定:以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銷售的單位與個人,其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但如果其設立單獨的機構經營貨物銷售并單獨核算,該單獨機構應視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性單位,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第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6號)第三條關于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征稅問題的規定:電信單位(電信局及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第三,財稅字[1994]第26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文件對此條款做了失效處理。這意味著對于從事貨物運輸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自2009年1月1日起應征收營業稅。第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及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是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二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對建筑業勞務只有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情形需要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外,其他情況下的混合銷售行為均應繳納營業稅,并取消了自產貨物的范圍限定。

由此可見,在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中采取調整銷售額的辦法進行籌劃,過去難度很大,現在已經不可行了。另外縱觀目前關于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選擇的籌劃也是采用“納稅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如以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7%、營業稅稅率5%為例,混合銷售不含稅時納稅平衡點的增值率為34.41%。如果增值率大于34.41%,則混合銷售或兼營行為繳納營業稅有利,如果增值率小于34.41%,則混合銷售或兼營行為繳納增值稅有利,因此,本文認為通過分立和合并等方法進行籌劃可以達到目的。其誤區與增值稅“納稅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相類似,在此不再贅述。

總之,目前關于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籌劃存在諸多誤區,納稅人和學習者應結合實際情況,認真分析其可行性,謹慎決策。

(注: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項目編號:2010d110。)

【參考文獻】

[1] 張中秀:稅務籌劃教程[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2] 蓋地:企業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

[3] 計金標:稅收籌劃[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4] 毛夏鸞:納稅籌劃教程[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9.

第5篇:建筑企業稅務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建筑企業 營改增 對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1年11月16日聯合下發了財稅〔2011〕110號文件,將建筑業納入了“營改增”稅制改革的試點范圍,建筑業由原來3%的營業稅率將改為11%的增值稅率。“營改增”對建筑行業將帶來怎樣的影響,企業應如何去應對,這是建筑企業急需積極面對和探索研究的問題。

一、“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影響

(一)對建筑企業稅負的影響

增值稅的最大特點是消除重復征稅,上一環節的銷項稅即為下一環節的進項稅,環環相扣形成抵扣鏈條,按理應是稅負的減輕。但是建筑行業是一個綜合性行業,涉及行業范圍較廣且適用稅率不同,如鋼材、水泥、方木等大宗材料適用17%的稅率,商砼、釬探、土方回填等按有關人員預測可抵扣稅率為11%,磚、砂、石頭、石灰等材料預計可抵扣率為3%,人工費預測將會進行簡易征收按3%可進行抵扣,而間接發生的管理費用估計則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經測算“營改增”后的綜合稅率為4.9%左右,超出目前執行的綜合稅率為3.44%的營業稅,即如果國家沒有相應的優惠政策出臺,對于建筑行業來說,稅負增加將是不爭的事實。

(二)對建筑企業財務管理帶來的影響

一是對施工企業記帳方式產生影響。營業稅下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是以當期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為基礎進行計提繳納,而增值稅下則在確認收入和成本的同時就應確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或進項稅額,月底按進銷稅額的差額進行稅費繳納。二是對施工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產生重要影響。建筑施工企業目前實施的財務管理制度,都是以營業稅為基礎,在改征增值稅后,相關制度和流程都需要修訂。比如《工程項目財務管理辦法》中應增加增值稅發票管理、增值稅稅金承擔的內容,應調整資金預扣、材料款項支付及帳務處理等方面的管理規定。并且企業應建立《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等專項制度,明確銷項票的開票流程及進項發票的取得標準等,強化公司對發票的管控能力。增值稅具有“管理嚴、處罰重、獲刑條件低”等特點,建筑施工企業必須遵守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提前制訂或修訂企業現有的管理制度,保證合同流、物資流、資金流和發票流的“四流”統一,以滿足增值稅下財務管理的需要。

二、施工企業應對“營改增”的措施

(一)招投標的組織策劃

在“營改增”后國家如果沒有改變工程項目的計價規則的情況下,企業應在項目招投標過程中,充分考慮“營改增”后項目總體稅負的變化,積極跟建設單位磋商能否適當上浮造價,并且要注重甲供材對企業稅負的影響。另外,企業經營預算部門應積極關注“營改增”后招投標的造價計算規則是否會出臺新的政策,以便提前研究對策。

(二)固定資產的購買

施工企業目前盡可能的推遲購買大型的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不妨計算一下租賃費用與新增固定資產抵扣進項稅額后的入帳價值在整個使用年限內每期產生的折舊和維修保養費,做個比較,再決定購買時間。

(三)加強材料商的篩選,材料可進行集中采購管理,且將材料運輸費用包含在材料價款內

建筑施工企業的材料消耗占比較大,能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是其稅負控制的關鍵。施工企業應對現有的供貨商進行篩選,選擇具有一般納稅人資質的企業進行采購;對于年產值較大的企業,建議推行企業內部的材料集中采購,這樣不但能提高企業自身的議價能力,還能解決一些用量多但價值低或用量少但價值較高的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困難的問題,方便掌控企業進項稅票的獲得。并且“營改增”后,由于材料供應商一般適用的的增值稅可抵扣率為17%,而運輸業的增值稅可抵扣率為11%,因此,工程建設的材料應盡量選擇由材料供應商運輸,并由其開具的發票包括運費來結算。

(四)建議加強對各項勞務分包資質的管理

從現在起,施工企業在勞務招標過程中,除了關注勞務公司的施工相關資質外,應把納稅資質也作為關注重點。盡可能地把勞務分包給具有增值稅納稅資質的勞務公司,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分包結算;若因個別特殊原因不得不用的分包,必須把企業獲利和稅費留足,然后確定再分包結算價格,以消化“營改增”帶來的稅負增加額。

(五)積極探索 “營改增”條件下的納稅籌劃

增值稅是價外稅,稅負具有傳遞性和轉嫁性,且當月開具的銷項稅票,當月必須申報納稅。這就對建筑施工企業在市場上的議價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議價能力強,稅負才能做到真正的轉嫁。這也勢必會影響到建筑施工企業的現金流,提前開票必然會導致賒賬期的縮短甚至全額支付貨幣資金,因此,增值稅的納稅籌劃將是建筑施工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施工企業應加大增值稅相關知識的普及培訓,并安排專人仔細研讀增值稅的納稅政策,尋找合理的稅務籌劃空間,制訂科學的稅收籌劃步驟,并對現有的工程項目管理信息技術和會計系統做出合理的評估和改進,最大限度的減輕企業稅負。

三、結束語

總之,建筑施工企業實施“營改增”是國家稅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是施工企業必須面對的現實。但從建筑行業的實際情況看還有許多問題期待解決,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盡早考慮“營改增”會給企業帶來的有利或不利因素,深入分析“營改增”的政策要點,積極應對,以使這一政策惠及企業自身,實現企業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第6篇:建筑企業稅務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企業所得稅管理 誤區 核查

中圖分類號:F810.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4)01-139-02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是納稅人離開注冊地到外地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超過180天,由注冊地稅務機關為其開具的證明其合法納稅人身份的“介紹信”,目的是確保納稅人的正常經營活動能夠有效地接受稅務機關管理,減少納稅人不必要的重復辦理稅務登記證的麻煩,保證稅務機關管理的連續性。可是,實際稅收征管中,對《外管證》的管理存在一些誤區,《外管證》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也有一些不妥之處,是否需要對《外管證》進行核查也存在不同觀點,筆者現就上述問題談些自己的看法。

一、《外管證》三大誤區與企業所得稅管理關系

在實際稅收管理工作中,對于《外管證》的管理存在三大誤區:誤區一,認為《外管證》是用來證明企業所得稅是否應該繳納的憑據;誤區二,認為《外管證》是用來證明企業所得稅應在什么地方繳納的依據;誤區三,認為有了《外管證》,經營地稅務機關就可以不用過問納稅人所得稅情況。這三大誤區在目前的建筑安裝行業所得稅管理工作中表現得尤為嚴重。

第一個誤區明顯混淆了《外管證》作用與企業所得稅管理之間的關系,前面說了《外管證》只是納稅人外出經營的一個身份證明,而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根據納稅人賬務核算的不同而分別不同的管理方式,如果納稅人只在注冊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管證》的管理與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根本挨不上邊。所以它不是用來證明企業所得稅該不該繳納的依據。

那么《外管證》為什么讓人感覺它與企業所得稅息息相關呢?尤其是對從事建筑安裝行業的外出經營單位,好像只要取得了《外管證》,企業所得稅就像拿到了減免稅政策一樣,就可以在經營地少繳或不繳企業所得稅,回注冊地繳不繳企業所得稅與經營地沒有關系,這就是要走出的第二個誤區。根據國稅發[2008]28號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及國稅函(2010)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1)必須是匯總納稅的居民企業;(2)必須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管證》;(3)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別強調了“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兩個文件中都突出強調了一個匯總納稅和統一核算的內容。也就是說只要存在不符合這兩個條件的跨地區經營企業,文中明確規定“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外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是在注冊地繳納還是在經營地繳納給了明確的答復。

各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文件精神,制定了各省更詳細的管理辦法,如江西省地方稅務局贛地稅發[2013]55號文〈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規定:“省外建筑企業在我省設立的由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如能提供《外管證》和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以及收入、成本費用納入總機構統一核算證明的,按該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二級及二級以下的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按預分所得稅辦法預繳所得稅。筆者也查閱了一些其他省局的規定,基本上要求一樣,都是緊緊圍繞總局的文件來制定的。仍然是強調了以下三個條件:(1)必須取得注冊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管證》;(2)必須取得查賬征收方式證明;(3)必須提供成本、費用、職工工資納入總機構統一核算證明。如能提供這三個證明,企業所得稅應回注冊地稅務機關繳納。否則由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也正是因為《外管證》是三個證明條件之一,所以導致很多人認為只要有了《外管證》就可以不在經營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卻忽視了另外兩項至關重要的證明。只有三個證明同時具備,企業所得稅才有可能回注冊地稅務機關繳納。

為什么說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呢?這就是第三個誤區:關于提供了相關證明材料要不要核查的問題,有些企業雖然三項證明都能夠出具,但實際經營卻不一定符合三項證明要求。如果經營地稅務機關發現實際經營與三項證明內容不相符,是可以對納稅人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

二、核查《外管證》的必要性

如果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了上述的三項證明材料,經營地稅務機關要不要對外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與賬務核算情況及三項證明情況進行核查?一種觀點認為不必要核查,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管理規定的相關文件精神。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還沒有在哪個文件當中明確要求經營地稅務機關應對取得《外管證》及查賬征收證明的外出經營的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進行核查,總局的出發點是站在各級稅務機關在開具《外管證》時嚴格把好審批關,經營地稅務機關與注冊地稅務機關相互交流納稅人信息,兩地共同加強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納稅情況進行有效跟蹤管理的基礎上制定的。但事實上是不是這樣的呢?筆者用實際工作中查處的案例來回答這個問題:某市一家從事建筑安裝企業,到下面一縣區承包一房地產建筑安裝工程,總承包價款兩個多億,該企業向經營地稅務機關提供了《外管證》及查賬征收證明。但根據經營地稅務機關調查,該公司實際是把全部工程發包給當地及該市的11個建筑老板施工,該企業只是從中收取5%到10%的管理費用,所有的材料采購,人員施工,工資結算,成本、費用核算,利潤分配均與該公司無關,完全就是一個掛靠經營方式。該企業開具《外管證》及所得稅查賬征收證明的目的不言自明,經營地稅務機關在查明事實后,對該企業下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到該項工程全部完工,共補繳個人所得稅400多萬元。如果按照注冊地稅務機關對該企業的所得稅查賬征收管理方式,該企業是一個連年虧損企業,根本就沒有應納稅所得額,況且,該企業根本就沒有將該項工程納入總機構核算。將直接造成納稅人少繳稅款400多萬元。所以對于外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提供的《外管證》、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證明、企業賬務核算健全證明要不要進行核查的問題,筆者認為不僅有必要,而且要嚴格認真。

有觀點認為,如果進行核查,首先,不符合總局關于《外管證》及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文件精神,因為首先總局沒有規定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應進行核查;其次,會造成注冊地稅務機關與經營地稅務機關之間不信任感。這里要說明的是總局的出發點完全是好的,也是正確的,站在總局的角度,各地稅務機關對開出和接受的《外管證》應嚴格依法管理,各負其責,是不會存在稅收管理漏洞的。關于兩地稅務機關的信任問題的觀點,需要說明的是不是說哪一地的稅務機關不負責任,有意幫助納稅人偷逃稅款;但也不能排除社會上的人情關系,更多的是存在不知情情況;加上一些納稅人會利用兩地稅務機關相隔較遠,信息量不足,證明內容與實際經營不一定完全知情的空隙,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下面一個案例更能突出地說明這一問題,上海某設計裝飾有限公司到江西承包一項工程的設計裝飾工程,總承包價款接近一個億,前期合同價款4000多萬,該公司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具了注冊地稅務機關的《外管證》、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證明及賬務統一核算證明,并且還提供了該公司為享受文化改制企業減免所得稅優惠的單位。這就意味著該公司是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但稅收管理人員從合同的內容中發現端倪:該公司提供的承包合同中,乙方是以一個聯合體的形式出現,而關于聯合體的其他方,沒有相關的證明材料,于是稅務機關決定對該項工程的證明材料與實際經營情況進行核查,在與該公司相關人員和聯合體一方接觸后,發現該公司盡管提供的證明是真實有效的,但與其經營的該項目實際存在相當大的出入,其中的聯合體一方,即上海的另一家公司,實際是該項目的分包方,既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也不是享受文化企業改制企業減免稅單位,雙方企圖利用相關證明及所得稅優惠政策,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一實際情況注冊地稅務機關不一定掌握,如果經營地稅務機關又不進行認真核查,一大筆稅款將會付諸東流。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各地城鎮化建設項目層出不窮,并且建設資金大得驚人,如果納稅人利用稅收空隙,只要少繳一個點的稅收,全國那么多的項目中,只要有1%的項目偷稅成功,帶來的稅收損失不可估量。因此,筆者認為,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管證》和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應規定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跨地區經營的納稅人提供的證明與實際經營項目之間的是否一致的核查工作,防止納稅人利用時間、空間差,偷漏國家稅款。

參考文獻:

[1] 陳穎.《外管證》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中國稅務網,2013.2.6

第7篇:建筑企業稅務管理辦法范文

一、引言

建筑安裝企業具有工程點多、面廣、施工周期長并且工期交錯,納稅環境復雜多變,在涉稅方面存在的問題較多的特點。多數大型建筑安裝企業都跨省(市)經營,使企業面對較多的稅務機關,而各地稅務機關對稅法的理解和執行差異很大,這增加了企業稅務風險系數。探討建筑安裝企業運營環節的涉稅風險問題及其防范措施對建筑安裝企業的安全運營意義重大。

二、建筑安裝企業涉稅存在的風險問題

(一)掛靠經營業務的稅收風險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基于此規定,被掛靠人是掛靠業務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一旦被稅務部門發現偷稅、漏稅問題,將由被掛靠企業承擔這種稅務風險,遭受經濟上和信譽上的雙重損失。

(二)預收賬款環節稅收風險建筑安裝企業從工程施工前就陸續發生預收款,直到最后的工程竣工結算,這中間不僅時間跨度很長,而且預收款的金額也很大,如果形成納稅義務后不及時納稅,一旦被稅務機關發現,建筑安裝企業不僅要繳納大額滯納金,而且還要被處以大額罰款。因此,如果對預收款不及時納稅,將會給建筑安裝企業構成很大的納稅風險。

(三)收入結算環節完整性涉稅風險問題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建筑安裝企業的營業收入有其特定的組成,除了常規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外,還包括了工程所耗用的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但排除了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如果企業能夠及時主動并完整調整應稅營業額,將會大大降低納稅風險,否則很可能在營業收入的完整性上構成納稅風險。在收入完整性所涉及納稅風險的問題上,建筑安裝企業存在以下兩種常見的問題:一是故意降低稅基。由于稅法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的應稅收入,不僅包括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而且還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是,一些建筑安裝企業往往想方設法不將價外費用以及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作為營業額納入申報,其中較為典型的是“甲供材”工程項目。由于“甲供材”項目施工過程中的材料由發包方購買,在采購建筑材料時,如果沒有特殊約定,供貨方將材料發票開給發包方,發包方再將購買的建筑材料提供給建筑安裝企業用于工程施工,但是至工程結算時,建筑安裝企業往往都不將“甲供材”并入營業額一并開票給發包方,從而少繳了營業稅,由此帶來納稅風險。二是“以物抵款”不記收入。發包方往往會與建筑安裝企業商定,發包方以其土地、房屋或其他相關物資抵算工程款。如果建筑安裝企業不將相關資產及時入賬,不僅可能延遲建筑安裝企業對營業收入的確認,而且可能帶來潛在的納稅風險。

(四)稅前列支環節的合法性涉稅風險問題由于假發票猖獗,且有的假發票已經到了以假亂真,非專業人員往往無法判斷的地步,一些建筑安裝企業也很可能“被迫”獲取了假發票,從而使得成本、費用稅前扣除的合法性受到嚴重影響。另外,由于建筑安裝企業的行業特點,難免會發生一些沒有合法票據的支出,如因在邊遠地區施工支付的農民工工資,租賃當地農民的房屋、場地而發生的租賃費,向當地農民購買沙石材料等,這些情況都很可能影響到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合法性,并由此給建筑安裝企業帶來納稅風險。

(五)外出經營環節的規范性涉稅風險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等一系列的規定,建筑安裝企業外出經營不僅涉及到需在經營地納稅的問題,而且還涉及到接受經營地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問題。但是,由于一些外出經營的建筑安裝企業不僅不能全面領會和嚴格遵循上述各項規定,而且也不能及時、完整和規范辦理在異地經營的相關涉稅事項,往往造成在異地經營多繳稅,或在經營地繳納的所得稅回注冊地后主管稅務機關不予認可抵扣,甚至被稅務機關處理處罰,增加了不必要的稅收負擔,由此產生納稅風險。

三、建筑安裝企業涉稅風險的防范措施

針對建筑安裝企業存在的上述涉稅風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降低建筑安裝企業潛在的涉稅風險。

(一)掛靠經營行為的風險防范第一,要完善掛靠經營的方式、明確法律責任。掛靠企業要對被掛靠企業的經營狀況,資質水平、經濟實力進行調查分析,在相互了解,充分信任,責任明確的基礎上方可進行合作。第二,要加強財務管理,規范內部監管、控制措施。被掛靠企業對掛靠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的管理、對施工過程的各個環節進行全程監控,讓監管不留死角,不讓掛靠人有任何可乘之機,以消除掛靠可能帶來的風險隱患。第三,要統一會計記賬標準,由被掛靠企業設立總賬,對掛靠企業組織施工的工程,應定期進行財務清查。

(二)預收賬款環節的風險防范一是提高財務人員稅收知識,熟知《營業稅暫行條例》以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不管是預收款還是應計營業收入,都有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問題,即到了稅法規定納稅義務發生的截止時點就應該在截止時點前履行已經發生的納稅義務,自覺及時履行納稅義務。二是財務人員應該熟悉工程承包合同內容,合同明確規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憑據(如竣工結算報告)的當天。

(三)收入結算環節的完整性風險防范“甲供材”項目在全額開具建筑業發票后的原材料成本稅前扣除的會計核算問題上確實有一些障礙,為排除障礙,建筑安裝企業應盡可能與發包方協商簽訂“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但應與發包方商妥,對建筑材料的采購由建筑安裝企業負責簽訂合同,合同需加蓋建筑安裝企業的公章,相關發票也開給建筑安裝企業,但實際采購仍由發包方具體負責,同時,建筑安裝企業、發包方及材料供應商三方之間必須簽訂協議,即建筑安裝企業委托發包方將材料采購款代為支付給材料供應商。這樣,表面上看是“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但實際上仍是“甲供材”合同,而且很好地解決了全額開具建筑業發票后扣除原材料成本沒有發票的障礙,同時也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可能產生的納稅風險。

第8篇:建筑企業稅務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企業經濟發票亂象發票管理

企業作為一個社會經濟組織,它是根據市場需求去組織:安排其產品生產或提供非物質的服務,既是國家宏觀經濟的分子,又是整個社會的微觀經濟成員。以企業內外部兩個不同角度,它在滿足社會需要的同時從中要獲取一定量的利潤,用來繼續產出和擴展生產、服務能率,企業為完成這項任務就必須經歷人、財、物等資源的籌措與轉換(俗稱銷售)活動,也就生成了企業對生產、經營、財務等眾多方面必要的管理和控制,而這些管理控都應該納入企業經濟運行過程之中。

追溯在我國“經濟”一詞來源于“經世濟民”,內容不僅包含了國家如何管理和使用財富,又如何管理其他經濟活動;也涵蓋著應用經濟手段處理政治、法律、軍事等方面問題,也正是所有這一切都與“經濟”有聯系。隨著時代的變遷,經濟迅速發展,逐步形成經濟學說和不同流派,在不同時期往往給出不同的理論,在不斷深入研究和實踐驗證下,如今已經可以供企業應用相對成熟的系統理論方法,普通被企業接受;其中早于宏觀經濟家產生的微觀經濟學即指出生產者(可理解為企業)行為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所謂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提法對比并不矛盾;企業擁有或發生的生產要素、邊際收益、規模經濟、會計成本、經濟成本、機會成本、經營收入、社會成本、完全和不完全競爭等,正是企業經濟運行中所觸及到的業務,也是企業經濟運行被具有的商品性、經濟性、聯鎖性特征所決定的;具體地講,企業講究以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去獲得同樣多的產品和服務,或者以同樣數量的資源消耗產出更多的產品及非物質服務收入。人們總是希望得到物美價廉的產品和優質服務,可是產品生產消耗的資源卻是有限的,這是永恒存在的矛盾。為緩和這個矛盾企業在經濟運行中就要突出經濟性,在不降低產品質量、功能、服務前提下,提升投入產出比,不局限在簡單再生產上,還要為擴大再生產后企業發展創造條件。使企業經濟運行步入良性軌道。

企業經濟運行體現在企業經濟管理過程,從20世紀以來經濟管理知識既豐富又系統,雖然還未能達到自然科學那樣精確,導向精細管理已無庸置疑;同時管理又是一種藝術,應用各種管理手段不斷去完善管理,又不能教條式的完全依賴它,結合企業實際創新靈活駕馭,使經濟活運行動取得最佳效果。

筆者之所以簡述企業經濟運行作為基調,意圖鏈接企業經運行中發生的一些現象,并在諸多現象中找出值得重視的問題,試選堪與企業資金流媲美的經濟流轉憑證――發票來說事,理由是企業在經濟運行中需要會計管理來支撐,而發票擔當經濟事項唯一的原始憑證和核算依據,籍以反饋經濟運行狀態和結果。

所謂“發票”是指完成產品,服務等交易(交換)過程,所開具或取得的由國家稅務機關印制(或授權印制)的合法經濟憑證。以載明貨物(服務)標的名稱、數量及其單總價值,起到保證和售后承擔相應的責任為特征。傳遞企業經濟運行終端信息。看起來發票是個別存在,但匯集后通過會計分類記錄核計,即能反映企業整體經濟運行質量;如此,筆者提出重視發票管理并非小題大做,從提高認識到精心操作,來更好地履行企業義務提升企業形象。

然而,當前社會上出現的“發票”亂象,不能不引起企業的關注;如偽造交易事項虛開發票,轉讓或非法代開各種發票,私自印刷、偽變造發票;尤其出售“假發票”在我國各地仍在蔓延,屢被嚴歷查禁仍不鮮見,一定程度上已成為“頑疾”,威協著包括企業在內的經濟正常運行秩序。據《中國稅務報》載,上海市截至今年6月底即收繳涉案發票198萬余份,查處違法企業630戶假發票1.39萬份,追補稅款9852萬元;另今年以來天津市對957戶企業的檢查,即發現購買使用假發票1.29萬份,涉稅5161.8萬元;繼又對幾家大中型企業使用發票情況中,查出違法發票1.2億余份,逃稅達6915.4萬元;全市共破獲發票犯罪案件82起,收獲假發票252萬余份;河北省地稅局在今年加大對虛假發票“買方市場”的查處力度,與公安部門配合搗毀窩點26個,打掉團伙3個,抓獲犯罪嫌疑人39名,查獲各類假發票114.9萬份;全國各地企業虛開增值稅發票已成多發案件。今年全國政協會議上,委員趙平感嘆地說“假發票漫天飛”;可見假發票及違法使用發票已到要痛下決心非整治不可的地步,否則會破壞正常的市場環境。

購買使用假發票或違法使用發票它的動因和目的,筆者了解分析認為:一是企業經營者虛列成本。隱瞞利潤,從而偷逃企業所得稅;二是虛增營業額,制作虛假經濟交易財物憑證,人為擴大企業業績應付審查,如是上市公司則企圖避免進入“ST”行列;三是民營股份制或私營企業高層、業主掩蓋違法個人消費行為;四是在并無真實經濟業務發生情況下,企業利用互開發票(或用假發票)使票貨分離套取資金不但偷稅,還用于發放員工不當福利和獎金;五是虛開增值稅發票收取所謂的“手續費”等買空賣空獲取暴利。途徑不一手段多樣,形成虛假發票“買方市場”需求與“賣方市場”的利益沖動,導致發票犯罪活動雖在嚴打和懲處下,仍侵蝕著社會及其企業經濟運行的合規性,干擾各個方面確切的經營和會計信息。

企業經濟運行中如何強化發票管理,筆者以為首先應提高認識合法經營。自2011年2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的《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凡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處,除給予行政處罰如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外,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企業面臨如此法規要給予足夠的重視,管理層人員率先垂范從學習中提高認識和遵從度,不去違法使用虛假發票,從而也做到“不做假帳”,升華企業經濟運行信息。其次,購領和保管使用好發票。按新《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企業需要新領發票,應當持有效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企業發票專用章印模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領購手續;臨時到外地從事經營活動,則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購領發票;一旦領購回發票后,應指定專人登記保管,領用時由領用人簽字確認,整本發票不得拆移使用;允許用電腦開票的企業,應當按規定據實填齊各個項目不得遺漏;第三:嚴管代開發票。新《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發票細則》第16條對代開發票行為進行了規范和細化,明確代開發票的企業在代開發票時實行“先收稅(按規定稅務率),再開票”原則;并不能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發票相關“欄目”必須全部填寫,否則屬于虛開或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存在一定的涉稅風險。一些小型建筑施工企業多以代開發票收取“管理費”為生,值得提出的是發票作為經濟憑證,要求代開發票方是否完成了工程部項并取得驗收合格證明文書,如竣有效的證明帳單是不能冒目代開票的。第四:建筑業執行“以票控稅”問題。自建筑業成為營業稅重點稅源行業以來,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2006】128號通知,規定建筑業營業稅以項目管理來控稅,發票按建筑工程項目逐戶建立收入臺帳、逐筆登記開具發票數量、號碼、金額。但是開了發票并不等于收到了款項,因此模糊了實體法關于納稅時間的規定,“以票控稅”成了企業先墊付稅款,不利于企業經濟運行中的資金周轉,也違反了《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4條規定納稅人應稅行為應在收訖款項的規定,在這里提出請有關方面考慮,以降低企業經濟負擔。

參考文獻:管理原理南京大學出版社 2002年11月

第9篇:建筑企業稅務管理辦法范文

為切實加強對房地產業建房、售房、租房、裝房四個關鍵環節的稅收征管,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市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增加財政收入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政策落實,加強稅收征管,規范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

(一)加強“建房”環節稅收管理。建房環節是房地產業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稅收管理的關鍵是及時掌控建設項目、采集和比對稅源信息,控制稅源。

1.加強房產、土地使用權轉讓環節稅收管理。單位和個人通過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取得轉讓收入,應向受讓方開具稅務發票,按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有關稅收。對于土地轉讓價格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時,以中介機構評估的價格為計稅依據。單位和個人辦理房產、土地使用權轉讓權屬登記時,應提供與轉讓協議一致的稅務發票或完稅證明;否則,國土資源、房管部門不予辦理轉讓手續。

2.加強工程立項、設計、施工、監理環節的過程控制,實現對納稅人稅源管理從項目開發到完工的全過程監控。發改部門要把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規劃部門要把規劃信息,建設部門要把工程招標、施工許可及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信息,提供給稅務部門。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建筑施工、裝飾裝修的,結算工程款時應使用我市稅務部門發放的發票,否則,財政部門不予撥款。同時,應將撥付工程款的情況提供給同級稅務部門,并代征建筑施工、裝飾裝修勞務的納稅人應繳納的各項稅收。其他企事業單位進行建筑施工、裝飾裝修的,撥付每筆工程款(含甲方撥“三材”)時,對方需開具我市稅務部門發放的發票。若對方不能開具我市稅務部門發放的發票,企事業單位可以拒絕支付工程款,否則稅務部門將按《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企事業單位進行處罰。稅務部門要對建設項目進行跟蹤監控,加強對項目施工進度的過程控制,督促納稅人對實現的稅收按時申報繳納。

(二)加強“售房”環節稅收管理。房屋銷售包括新建商品房銷售和二手房交易。

1.加強新建商品房銷售環節的稅收管理。房地產企業向購房者收取預收款項時,必須使用我市稅務部門發放的預收款收據,房款收齊后,必須向購房者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銷售不動產發票。購房者無銷售不動產發票,房管部門不得辦理有關證件。

2.加強住房二級市場的稅收管理。要加強對房產交易行為的稅收監管,申請人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過戶手續時,必須提供稅務部門監制的銷售不動產發票。對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應按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格計算納稅;否則,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過戶手續。

(三)加強“租房”和“裝房”環節稅收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城市房屋租賃辦法》(建設部令第42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和公安部等六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4〕83號)要求,全面加強對出租房屋和家庭裝飾裝修的管理。公安、房管、工商、財政等部門要大力支持稅務部門對出租房屋、家庭裝飾裝修的稅收管理,實現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共同實施社會綜合治稅,形成稅收征管的合力。

公安、房管和各鎮(辦)、居委會應協助稅務部門掌握房屋出租或自用經營性用房情況。對于租金明顯偏低的可參照房管部門公布的各地段租金價格確定計稅依據。稅務部門應強化戶籍室管理,按一戶式要求建立健全戶籍管理檔案,將各個門店的經營狀態(出租或自用)、房屋面積、房產原值、租金和已繳納稅款等情況逐一登記造冊,計算出應納稅款,為私房出租稅款的征收提供詳實的資料。

自然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和生產經營,稅務部門可委托相關部門代征代繳稅款,公安、房管部門和各鎮(辦)、居委會要大力配合。

在家庭裝飾裝修方面,稅務部門可委托物業公司、居委會代征代繳稅款。

二、加強信息交流,實現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信息共享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稅收征管增加財政收入的意見》(*政辦發〔2004〕101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增加財政收入的意見》(*政發〔2007〕33號)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支持配合稅務部門做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過網絡、書面或電子形式向稅務部門提供有關涉稅信息,保障稅源控管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一)發展改革部門發出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同時抄送市稅務部門。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向市稅務部門提供上月工程招標項目資料、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情況、已備案的外來建筑企業資料及城市拆遷情況等信息資料。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向市稅務部門提供上月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放、房產交易和租賃等情況。

(四)國土資源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向市稅務部門提供上月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出(轉)讓方、出(轉)讓方及受讓方地址、土地位置、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土地成交價格、轉讓金額等信息資料。

(五)規劃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向市稅務部門提供上月開發經營性項目的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統計表,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筑面積等信息資料。

(六)工商管理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向市稅務部門提供上月工商經營業戶開業、變更、注銷、吊銷登記情況,與市國稅、地稅部門交換登記底冊。

(七)公安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向市稅務部門提供上月簽定治安責任保證書的房屋租賃有關信息。

(八)稅務部門在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中,要嚴格落實好稅務登記和發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稅源信息數據庫,加強納稅評估和納稅輔導,加大稅務稽查力度,做好納稅服務工作,增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性。要結合建設、房產管理等部門的有關業務需要,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采集有關涉稅信息,并及時將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相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九)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稅務部門簽訂房地產稅收一體化委托代征協議,并按協議要求代征有關稅款。稅務部門應按規定支付相關手續費,財政部門應保證經費的按時撥付。

三、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考核,確保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取得實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重要性,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作,齊抓共管,進一步營造和維護良好的稅收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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