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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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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

第1篇: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大學生失業保險;就業

中圖分類號:F8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1-0-01

一、研究背景

當前,一個新增的就業群體――大學生的人數迅速增長。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失業保險可以為失業人員提供一定的物質保障。但《失業保險條例》中所指的失業人員只限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①而從未參加工作的大學生失業群體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二、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大學生的就業現狀。我國于1999年開始高校大規模擴招,高等院校招生和在校生規模快速增加。②

隨著大學生畢業數量的劇增,大學生失業數量也在不斷提高。其中2008年大學生失業人數為167.7萬,約占全國總失業人數(886萬)的19%,2009年中國有611萬大學畢業生,比2008年增加52萬。大學畢業生畢業就失業的現象在2009年更加明顯。如下表:

2001-2009年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情況表(萬人)

數據來源:根據歷年教育部的統計資料整理

(二)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意義。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提高人力資本投資和積累在勞動力市場的回報率;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減輕大學生的心理負擔和壓力,減緩現實境況對失業大學生理想的沖擊,有利于大學生今后成為時代需要的尖端性人才,提高教育平均回報率;拓展我國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彌補現行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的健全完善。

三、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資金的募集。大學生失業保險的費用必須在在校期間繳納,而在校大學生無工資收入,故由其所承擔的費用可由其家庭負擔。家庭、學校、政府所承擔的保險費的比率應權衡各方利益而定,在不給國家財政造成嚴重影響的前提下,國家盡量多承擔,以體現其社會保障的功能。

(二)資格的確認。根據國內眾多學者的研究結論,能夠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大學生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已經參加大學生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保費;2.畢業后處于非自愿失業狀態;3.畢業后三個月內沒有找到工作,并在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進行了失業登記。③

(三)保險金的給付標準與保險期限。失業保險金的給付要符合大學畢業生的實際需求,大學生失業保險待遇應包括基本生活費用和職業培訓費用。原則上應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結合經濟發展狀況及居民消費水平等因素加以確定。大學畢業生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一般應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③

(四)保險費定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是我國社會保險的籌資原則。也是社會保險制度得以持續健康運行的必要條件。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也應該依此原則而行。

大學生失業保險保費收入總額=大學生失業保險金支出總額

四、進一步完善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充分發揮其促進就業的功能。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就要把促進其就業放到一個十分突出的位置上,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落實。一方面可以在失業金的領取方面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條件和義務,并通過將救濟金數額與失業時間掛鉤促使失業者積極尋找就業機會。另一方面,相關部門還要加強對尚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的培訓,拓寬就業渠道。④

(二)加強失業保險的立法工作。加強立法工作,是保證該制度能夠有效運行的關鍵因素。通過完善現有的失業保險制度,對大學生失業保險做出具體明確規定。此外,還應確切說明大學生在享受失業保險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保障該制度的合理與公平。

(三)規范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為避免失業保險基金的流失,應建立每位大學生失業保險個人賬戶,把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指定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專用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④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能挪作它用。

五、結語

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只是對大學生失業給社會及自身所造成壓力的一種短期的緩解和保障。要想真正解決大學生的供給增長與社會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就業增長不匹配的問題,方法在于增加適合大學生的職位供給,如保持經濟增長、加快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縮小地區差距,減少城鄉戶籍體制帶來的大學生就業的限制;加大高等教育的改革力度,改善大學生的供給等根本性措施。⑤

注釋:

①呂學靜,等.現代社會保障概論[M].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5,3.

②曾艷.畢業,失業?――大學生失業現象探析[J].阿壩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4(04).

③呂志勇,馮希婷.我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設計研究[J].山東經濟戰略研究,2010(04).

④梁平,崔永鴻.芻議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J].新西部,2007(12).

⑤劉文婷,李.我國當前大學生失業形勢和對策研究[J].今日南國,2009(02).

參考文獻:

[1]呂學靜,等.現代社會保障概論[M].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5,3.

[2]魏紅.大學生失業社會保障的意義[J].網絡財富,2009(07).

[3]易詩雯.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之我見[J].中國勞動保障報,2010(06).

[4]呂志勇,馮希婷.我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設計研究[J].山東經濟戰略研究,2010(04).

第2篇: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范文

摘 要 面對高校擴招及越來越激烈的市場競爭,失業已經成為當前大學畢業生面臨的最大難題。在這種形勢下,大學生失業保險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對緩和由失業而產生的社會隱患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 大學生 失業保險 需求 供給

大學生失業已成為當前較普遍的社會現象與社會問題,失業保險則是社會保障體系進步的有力體現。本文將對大學生當前的失業狀況及失業保險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與闡述,以平衡需求與供給的關系。

一、大學生失業的重要原因

1.高校不斷擴招增加就業需求量

當前,我國人口總量與勞動就業人口的數量均處于最高峰,同時勞動就業人口數量仍在不斷攀升。隨著高校的不斷擴招,擁有高等教育學歷的畢業生人數不斷增加,在我國城鎮就業勞動力中已占三分之一。另外,由于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狀況和產業結構不會產生大量的高校畢業生需求,畢業生數量不斷增長,而經濟增長又不能提供更多的崗位,造成就業需求和崗位需求的脫軌。

2.大學生缺乏基本工作能力

基本工作能力與良好的專業素養是所有崗位對大學生就業的基本要求,是用人單位挑選大學生就業的必須標準。但是一些大學生由于初次走向工作崗位,缺乏對工作的理解與熱愛,甚至在工作中拈輕怕重、不肯吃苦,缺乏必備的職業素養與心理素質,需要很長時間來適應工作,缺乏基本的工作能力。

3.專業技能掌握不扎實

大學生經過系統的專業學習后應該能夠較全面地掌握本學科、本專業的理論與實踐方法,并將其準確地應用于具體實踐工作中,也就是專業技能。專業技能包括大學生的動手能力、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能力、自主學習與自主創新能力等。可以說,專業技能是用人單位選擇人才的關鍵。但是,當前一些大學生由于在大學階段忽略了專業技能的學習,導致沒有扎實的基本功,甚至連本專業最基本的常識都不能準確運用,難免在就業過程中遭遇難題。

二、大學生失業保險需求的意義

1.有利于社會穩定與協調發展

隨著大學生失業率的提高,對社會構成的威脅也越來越大。如果這個群體的失業率達到一個頂值,社會穩定性必然難以保障。以當前的發展狀況來看,失去舊的就業崗位的機會遠遠高于提供新的就業崗位的速度,雖然近年來我國經濟一直穩定發展,但是新增加的就業崗位與需求的在崗人員,還是與大學生所需求的崗位之間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大學生失業并不是一時能解決的問題,并且可能長期存在。另外,如果原本思維活躍的大學生初步社會的關鍵時刻就受到接連打擊,會對他們的就業積極性產生影響,甚至造成他們對家庭與社會的仇視,一旦失業大學生群體鬧事,會給社會帶來不可輕視的震蕩,這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與協調發展。因此,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勢在必行,能夠給大學生失業期間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以確保其基本生活,再加上專業訓練等手段,為大學生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提高就業信心。

2.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全面發展

從2006年起,我國已規定沒有就業的應屆畢業生,可以在其戶口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并由民政部門對短期內無法就業且生活有困難的大學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但是根據失業登記的要求,其領取失業保障金的條件苛刻,且手續復雜。因此,建立并完善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能夠將大學生失業現象正式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內,并通過各種資金、信息等資源的整合,有效環節大學生的就業壓力。

3.提高大學生的就業意識

當前很多失業大學生的生活費都是由家庭來承擔,因此形成了心理上對家庭經濟的依賴,不利于形成自立意識。隨著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完善,為失業大學生提供基本的生活來源,能夠讓大學生首先在經濟上獨立,不再依賴于家庭,并意識到即使在就業方面遇到問題,但是由于自己已經成年,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個體,不能再依賴他人。這種獨立意識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激勵大學生找工作的積極性。

三、優化大學生失業保險供給的途徑

1.進一步完善大學生失業保險的立法

通過對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對大學生失業保險做出了更多明確規定,例如收繳失業保險費、處罰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等。這樣才能對保險基金的承擔方有一定約束力,避免各種因素造成的基金匯攏與運轉障礙。對大學生失業保險發放的認定、領取方式等都要有嚴格的規定,通過失業保險來保障失業大學生的權利,同時也要求失業大學生履行個人義務。另外,法律還應規定大學生就業單位的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在聘用大學生時,應對其失業保險貸款是否返還、是否仍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等狀況有所了解,以督促大學生落實法律相關規定及個人義務,否則用人單位也將處以罰金或其他形式的處罰。

2.推進大學生失業保險的兩個標準

大學生失業保險應以生活補助及促進再就業為兩個標準。生活補助標準就是在大學生沒有找到工作之前給予一定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生活補助時間應有一定的期限。促進再就業標準則是為大學生提供就業時的準備費用。如通訊費、交通費、培訓費等。由于大學生的求職心切,一般在求職方面的開銷較大,因此應適當提高其資金水平,以幫助畢業生就業。

3.發揮失業保險的再就業作用

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確立實質上是為了促進大學生的就業,因此失業保險既要為大學生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也要發揮其再就業的重要作用。再就業中心等相關部門應加強失業畢業生的就業培訓,為他們提供就業機會。另外,對于認為自己專業不容易就業的大學生,還可向就業中心申請其他專業的培訓資格,并由就業中心對其再學習進行安排,就業中心或者政府部門承擔一定的培訓費。

參考文獻:

第3篇: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范文

【論文摘要】在市場經濟發展的歷史上,就業市場供需失衡的事例并非罕見。而當今大學畢業生面臨的就業市場風險是前所未有的。如果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承受大學畢業生供大于求的狀況,亦即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能夠使得失業的大學生不至于影響社會安定,則市場的調節作用將是有效的。而目前的失業救濟和失業保險制度都可以暫時解決他們的就業危機,但兩類保障模式存在著差異性。文章從當前就業市場失衡的現狀入手,論證了將大學生納入失業保險優于失業救濟的保障選擇。

大學生就業問題已是全球性話題,G20英國倫敦峰會以倡導穩定、發展和就業為主題也說明了這一點。而在大學連續擴招的我國,就業問題更為突出。就業市場從2003年開始遭遇寒流,如今又受到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它的影響超出了人們的預期。畢業生人數每年以百萬數遞增,而實際就業人數卻在以百萬數削減,這股寒流愈演愈烈。盡管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2009年研究生擴招5萬、取消戶籍限制以及對于去中小企業和非直轄市就業的畢業生給予許多優惠政策,但這些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本文對此進行全面的分析和深層次的思考。

一、大學生就業市場失衡的因素分析

(一)信息不對稱,人才培養結構失衡

隨著高校擴招,就業市場的供需關系從以往的供小于求到現在的非均衡狀態,我們不難發現,市場的供大于求狀態是就業市場失靈的決定性因素。然而,人才培養的結構性失衡是不容忽視的深層次因素。以就業率最低的法學專業為例,全國共有600多所院校開設法學專業,無論是石油大學還是醫科大學都有法學專業,法學專業的重復設置使就業人數供過于求是必然的,其它專業莫不如此。在這樣低水平的專業設置結構下,高校培養的人才必然不符合社會需求,社會急需的人才高校培養不出,而熱門專業人才培養過剩。高校擴招本身就會導致學生素質下降,加之供大于求的狀態,學生教育成本難以收回,教育投入必然不足,學生培養與市場需求必然脫節,學生普遍缺乏實踐和創新能力。

(二)新《勞動合同法》對就業的短期沖擊

新《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加大了就業的緊張形勢。它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增加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例如對勞動者必須辦理養老、醫療及失業等保險;這使企業承受的風險提高.用工成本增加。它的實施最終保護的是勞動者的利益,但在短期內企業會減少對高校畢業生的需求。企業在用工時既要考慮合法用工,又要穩定成本,因此,對畢業生的要求會愈來愈苛刻,招聘程序愈來愈嚴格。

(三)金融危機造成的負面效應

2008年金融風暴呼嘯而來,席卷全球,使大學生就業問題變得更為嚴峻。據國家人事部統計資料顯示:2009年全國高校畢業生超過560萬,加上近兩年來沉積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480萬,2009年需就業的大學生超過千萬。這個消息對高校學生來說真是雪上加霜。全球金融危機實實在在地影響到我國大學生就業,特別是對外開放城市的企業以及一些沿海城市企業.這些企業過去是大學生就業的主要渠道,現在面臨著減產、破產、轉產等問題,而這又影響小的企業對金融危機進行未雨綢繆,一方面提高用工質量,另一方面減少用工和開支。目前,受影響較大的有航天、金融、房地產等專業。

(四)就業市場失衡的主觀因素

目前,大學生就業市場失靈的另一個因素是大學生自身的就業理念。部分畢業生對擇業的認知不夠全面從而不能正確地自我定位,就業認知偏差導致就業決策偏差,就業期望值偏高,對實際就業環境不滿意。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在于大學生作為一個享有高等教育的特殊群體,他們所擁有的知識、能力以及教育回報的要求決定了他們具有較高的人生期待,在進入勞動力市場之前都有一個自己擬定的就業期望值,而這個期望值普遍高于就業環境的實際水平。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更能說明這個問題,根據二元勞動力市場理論,大學生一旦在次勞動力市場上就業,就很難返回到主勞動力市場,所以他們寧愿選擇在主勞動力市場上失業也不愿選擇在次勞動力市場上就業。這種偏好不僅體現在工資收入上,還體現在就業環境、就業區域以及相關產業的選擇上。

二、就業市場失衡選擇優勢社會保障的意義

社會保障是民生的安全閥,大學生首次進入勞動力市場,抵御風險的能力弱,社會保障具有更加特殊的意義。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必須密切關注這一群體的動態變化,根據可行性、可持續性和有效性的原則盡快建立符合這一群體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優勢的社會保障不僅有利于保障生活、分散風險和弱化失業的負效應,還有利于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的良性循環。

(一)減緩個人承受的心理負荷

目前,大學生就業市場失衡致使部分學生心態失衡,就業的受挫導致他們生理、心理及行為的巨大差異,失去自信心,出現就業焦慮、就業冷漠、就業幻想等。因此,健全社會保障制度,不僅能緩解就業難的問題,保障失業大學生的基本生活,給大學生逐漸適應社會的機會,還有利于他們調整心態和平衡情緒,為重新認識自己和社會,實現真正的社會化創造必要條件。

(二)挖掘自己的潛能和提升競爭能力

與西方各國相比,我國獨生子女大學生的自立意識普遍不強,對家庭和社會依賴較重。無論是農村還是城市的大學生,其主要生活來源均來自于家庭,這種經濟上的依賴不利于其自立意識的形成。而適宜大學生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僅使大學生獲得經濟上的獨立,加強自我意識和社會意識,還可以激發他們自身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儲備技能,挖掘潛能,提升個人適應就業市場的能力。

(三)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因素

大學生的就業危機,造成人力資源的巨大浪費,影響到人們對教育投資的積極性,更為重要的是會對社會穩定構成威脅。大學生失業已是不爭的事實,雖然從市場經濟的角度來看,一定的失業率對社會發展是有利的,可以提高在業者的工作積極性,但如果它演變成一種社會風險,進而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就需要社會保障對其進行調節。如果一群思維活躍的知識青年在步入社會的關鍵時刻連續遭遇就業挫折,會引起他們對社會和政府的失望,當一個群體的失業率超過他們承受的臨界點時,就容易引發社會的動蕩。從目前來看,社會所能夠提供的就業崗位遠遠小于大學生對就業崗位的需求。因此,必須完善適宜大學生的社會保障制度,這也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

三、就業市場失衡的社會保障選擇

社會保障是一個古老的課題,但如何針對大學生失業的確是一個新問題。面對大學生就業市場的失衡,世界各國實行了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政策可分為失業保險和失業救濟,有些國家將這兩類方式互相補充,構成大學生失業社會保障的主要組成部分。我國究竟采取何種方式更適合當今大學生和社會狀況,值得探析。

(一)大學生失業社會保障的價值取向和定位

為維護社會公平,實現社會保障最終達到社會公平的目標,我們應采取有效措施來降低失業風險。一般來說,應對失業風險的有效措施就是建立失業保障制度,但失業保障本身就是一個內涵豐富的制度體系。就目前而言,我國失業保障制度還不是很完善,處于比較低的層次,覆蓋面較低,調節功能極其有限。針對大學生這一社會群體,究竟是采取失業保險還是失業救助,是問題之所在。就我國而言,這兩者的價值取向與定位不同,社會效果也不同。失業救濟所倡導的理念是社會公平,針對的主要是社會弱勢群體,例如加拿大等國采取的是失業救濟,如果大學生始終未能找到工作,從失業之日起可以申請低保。目前我國也做出了將失業大學生或起薪工資水平低于城市低保線的應屆畢業生納入城市低保范圍的規定,為他們提供最低保障或臨時救助。而失業保險強調的是社會效率,大學生也是社會群體的一部分,他們目前并非弱勢群體,況且我國大學生的失業多數是結構性失業或自愿性失業,他們結合社會全部就業崗位和自身教育投入進行綜合考慮,要求的回報相對較高。因此,我們必須探尋適合我國大學生的社會保障制度。

(二)大學生納入失業救濟的差異性劣勢

大學生適用的失業救助的政策,的確從理論上起到了保障大學生失業期間基本生活的作用,并且不要求大學生擁有繳費經歷,其資金來源于國家和社會。但是,針對大學生失業或起薪水平過低的這種被動保障,會引起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首先,失業大學生要享受失業救濟,程序繁雜、條件苛刻,要求先到勞動部門進行失業登記,并在登記后兩次介紹職業不成功才會出具失業證明。然后由居委會上門調查、街道審核、張榜公布、民主評議、民政部門公示后才能申請成功。這種繁雜的申請程序極大地傷害了大學生的自尊心,有七成飽受求職挫折的大學生急需社會救助,但是為了自尊心,不愿在失業時獲取失業救濟。其次,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進行失業登記的大學生并不能得到專項保障基金,基本的失業救濟不能維持他們的基本生活。因為低保政策較多地依賴于地方經濟,尤其是來自農村而未能就業的大學生,失業救濟金水平過于低下,他們難以享受地方經濟為他們提供的救濟平臺,還增加了失落感,后悔上了大學,甚至影響他們今后的發展。再次.失業救濟有可能豢養一批“寄生蟲”,他們成為理所當然的享受者,不急于就業,繼續等待高于自己實際能力的工作崗位。

(三)大學生納入失業保險的差異性優勢

大學生納入失業保險與納入失業救助相比,可以避免失業救助的弊端,有效地分散風險,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同時使他們在自尊心得到保證的前提下,積極儲備技能,這更有利于他們今后的發展。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拓展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健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并有助于完善我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從全世界范圍來看,將大學生納入失業保險范圍是順應國際發展趨勢的。目前的市場經濟制度給社會帶來巨大效應的同時,也帶來了風險。失業保險制度應涉及所有勞動者,大學生也不例外。目前,沒有實施失業保險的癥結在于剛畢業的大學生沒有工作,因沒有收入來源無法先行繳費一年而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進而導致缺乏有效的保障平臺。實際上,制約這一政策實施的關鍵在于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解決這一問題的出路在于我國依然實施嚴格意義上的失業保險制度。筆者建議,學生作為社會個體,依然是繳費責任主體,同時和學校、國家三方共同繳納。學生個人負擔部分以專項貸款的方式繳納,參照助學貸款方式,再建立一個有效的保障監督機制,大學生就業以后貸款金額陸續收回,從而形成良性循環,銀行又可以重新貸款,專業銀行只需墊支啟動資金。學校繳納的部分由學校的經營性收入支出,國家再撥出一部分專項基金。經費解決了,再加上嚴格的失業保險金的管理和運用,如此產生的社會效益是不可估量的。

第4篇: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失業  保險  問題  建議

        0 引言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不僅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而且對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和諧社會,保持經濟持續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1 我國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和勞動制度改革。1993年4月,國務院了《國有企事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999年1月國務院又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它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進入了正常運行時期。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失業保險制度越來越不能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實施中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極大地影響了失業保險的保障作用。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現行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過窄,不能涵蓋所有勞動者。社會保障覆蓋面的大小,反映了一個國家社會保障的總體狀況,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問題。我國的就業和失業保障制度主要是針對城鎮人口設計實施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我國的城鎮化進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國外出務工的農民工總量規模巨大。 

        1.2 現行失業保險基金規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較弱。由于失業保障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失業保險覆蓋范圍越來越窄的的現象,導致收繳的失業保險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對較弱,遠低于國際上失業救濟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難以應付越來越嚴峻的失業保障形勢,失業保險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較低,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償的總體水平不高。

        1.3 失業保險統籌水平和統籌層次較低,影響失業保障作用的充分發揮。目前失業保險制度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大部分地區實際上是地級市層次的失業保險統籌。由于統籌層次較低,基金的整體承受能力較弱,從而造成了一些地區失業保險基金嚴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區則存在大量結余。我國現階段只有部分地區建立了調劑金制度,失業保險社會互濟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發揮。

        1.4 失業保險制度對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確定基金使用的結構和比例,沒做明確說明。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鑒于我國目前失業人員多、基金有限的情況下,目前過于偏重失業人員的生活救濟,促進再就業的功能明顯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環。

        1.5 《失業保險條例》的正常實施,缺乏與之相配套的監管機制。雖然1999年國務院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一些法規在實際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業保險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則沒有可靠的法律依據進行解決,法律中缺乏責任規范和制裁辦法,同時,失業保險制度所指定的監管機構,在分工和監管方面描述的比較籠統,致使監管部門不能完全發揮其有效的監督作用,使失業保險工作在征繳、使用、監管方面面臨嚴重困難。

        2 健全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議

        2.1 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從業人員結構和層次的不斷發生變化,相對于正規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應針對具體特點,合理確定標準和操作辦法,要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確保靈活就業人員能夠順利參保失業保險。這樣有利于保持社會安定。拓寬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將這些人員盡快納入失業保險的征繳范圍,增加失業保險基金的存量的同時,使這部分人的失業保險得以保障。

        2.2 從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來考慮,是否也應統一建立起個人失業保險繳費賬戶。規定企業所繳納的費用按多少比例進入個人賬戶,多少比例進入統籌基金。明確享受失業保險的條件,不僅要根據繳費時間的長短,還要根據繳費賬戶的多少來確定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還可采取根據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政府根據各行各業的情況,對失業率高的行業按高的費率來征收保險費,對失業率低的行業按相應的費率來征收。

        2.3 合理確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業救濟和保障基本生活為主,緊密結合再就業,實行有效管理。首先,將基金用于失業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補助金、生活困難補助和失業女職工生育補助金等方面進行合理分配;其次,運用一定的基金積極幫助失業職工再就業,包括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職業介紹等,同時,通過發放一定的救濟金作為啟動資金,鼓勵失業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再次,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對于那些一畢業就失業的大學生,可考慮從社會責任和社會效益的角度,逐步將他們納入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失業保險基金應該出一部分錢,通過發放職業培訓補貼等方式,幫助這些大學生盡快就業。

        2.4 建立失業保險信息監控網絡系統。為了使基金真正體現社會保障功能,應盡快建立信息監控網絡,實現失業保險的全方位監控。建議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勞動者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公眾團體代表組成的社會監督機構,負責對失業保險工作的監督。按期、定時公布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絕挪用、侵占基金現象的發生,還要由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預算決算的審核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2.5 盡快出臺與失業保險條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完善失業保險的法律法規體系,使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設有法可依,為失業保險條例的有效實施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2.6 建立科學、完整的失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沒有相關信息地收集,就沒有科學地分析與預測。建立以失業人數、失業結構、失業再就業比例與結構、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數量與結構、失業保險金的增值與保值比例等指標為主的統計指標體系,有利于失業保險基金現狀的真實反映。

        3 結論

        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牽動著整個社會發展、社會穩定的大局,它不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需要,同時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參考文獻:

第5篇: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失業  保險  問題  建議

        0 引言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不僅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而且對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和諧社會,保持經濟持續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1 我國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和勞動制度改革。1993年4月,國務院了《國有企事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999年1月國務院又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它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進入了正常運行時期。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失業保險制度越來越不能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實施中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極大地影響了失業保險的保障作用。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現行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過窄,不能涵蓋所有勞動者。社會保障覆蓋面的大小,反映了一個國家社會保障的總體狀況,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問題。我國的就業和失業保障制度主要是針對城鎮人口設計實施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我國的城鎮化進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國外出務工的農民工總量規模巨大。 

        1.2 現行失業保險基金規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較弱。由于失業保障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失業保險覆蓋范圍越來越窄的的現象,導致收繳的失業保險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對較弱,遠低于國際上失業救濟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難以應付越來越嚴峻的失業保障形勢,失業保險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較低,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償的總體水平不高。

        1.3 失業保險統籌水平和統籌層次較低,影響失業保障作用的充分發揮。目前失業保險制度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大部分地區實際上是地級市層次的失業保險統籌。由于統籌層次較低,基金的整體承受能力較弱,從而造成了一些地區失業保險基金嚴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區則存在大量結余。我國現階段只有部分地區建立了調劑金制度,失業保險社會互濟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發揮。

        1.4 失業保險制度對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確定基金使用的結構和比例,沒做明確說明。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鑒于我國目前失業人員多、基金有限的情況下,目前過于偏重失業人員的生活救濟,促進再就業的功能明顯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環。

        1.5 《失業保險條例》的正常實施,缺乏與之相配套的監管機制。雖然1999年國務院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一些法規在實際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業保險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則沒有可靠的法律依據進行解決,法律中缺乏責任規范和制裁辦法,同時,失業保險制度所指定的監管機構,在分工和監管方面描述的比較籠統,致使監管部門不能完全發揮其有效的監督作用,使失業保險工作在征繳、使用、監管方面面臨嚴重困難。

        2 健全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議

   2.1 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從業人員結構和層次的不斷發生變化,相對于正規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應針對具體特點,合理確定標準和操作辦法,要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確保靈活就業人員能夠順利參保失業保險。這樣有利于保持社會安定。拓寬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將這些人員盡快納入失業保險的征繳范圍,增加失業保險基金的存量的同時,使這部分人的失業保險得以保障。

        2.2 從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來考慮,是否也應統一建立起個人失業保險繳費賬戶。規定企業所繳納的費用按多少比例進入個人賬戶,多少比例進入統籌基金。明確享受失業保險的條件,不僅要根據繳費時間的長短,還要根據繳費賬戶的多少來確定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還可采取根據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政府根據各行各業的情況,對失業率高的行業按高的費率來征收保險費,對失業率低的行業按相應的費率來征收。

        2.3 合理確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業救濟和保障基本生活為主,緊密結合再就業,實行有效管理。首先,將基金用于失業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補助金、生活困難補助和失業女職工生育補助金等方面進行合理分配;其次,運用一定的基金積極幫助失業職工再就業,包括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職業介紹等,同時,通過發放一定的救濟金作為啟動資金,鼓勵失業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再次,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對于那些一畢業就失業的大學生,可考慮從社會責任和社會效益的角度,逐步將他們納入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失業保險基金應該出一部分錢,通過發放職業培訓補貼等方式,幫助這些大學生盡快就業。

第6篇: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范文

有效供給存在的不足

失業保險基金不合理結余原因在于制度內基金繳費有效供給群體的錯位及其偏高的繳費率。

第一,參保人群與失業人群的錯位。1999年1月,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中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由城鎮企事業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政府的財政補貼和其他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資金構成。城鎮企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而大量集體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非國有企業就業人員、非正規就業以及自謀職業的從業人員卻被排斥在失業保險制度之外,而這些勞動者卻是我國勞動力市場上面臨失業風險最大的群體。在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框架下,2001年到2008年我國的失業保險的失業保險覆蓋率一直維持在40%左右(表2),然而被制度覆蓋的40%卻是有穩定就業崗位的大部分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職工。有學者指出,自1999年事業單位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后,每年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貢獻”平均在200億元左右,因為事業單位基本是不失業的群體,因而等于人為地給失業保險基金增加了一個隱形的財政轉移支付機制(鄭秉文2010)與此同時,在“體制外”運行的非正規就業群體由于繳費時間短、領取失業資格限制、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障礙、繳費不能隨身攜帶而不能受益,他們的繳費也沉淀下來形成基金結余的一部分。換言之,中國目前失業保險基金的滾存結余基本是由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繳費和非正規就業群體的繳費沉淀而成。

第二,制度內繳費率偏高。一般而言失業保險制度繳費率的確定應秉承“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以及在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負擔的情況下堅持公平性和適度性原則。國際勞動組織102號公約確定了失業保險籌集的三原則:一是雇員承擔部分不應超過所需費用的一半,二是要避免收入者負擔過重,三是要考慮本國的經濟情況[2]。從表面上看,我國失業保險規定的繳費率(個人負擔1%,企業負擔2%)并沒有違反國際勞動組織102號公約,但實際則相反。其理由主要有:我國勞動力價格長期較低,勞動者工資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較少;我國市場化經濟改革以來,一大批下崗職工發放的是基本生活費,沒有工資性收入;多數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老職工工資水平偏低,生產生活負擔嚴重。除此之外,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理論上的模糊,認識上的偏差,帶來了政策上的缺陷。例如一些省市為了簡化繳費程序、增加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參照養老保險的繳費辦法設定最低繳費基數,即繳費工資基數不得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60%,而這項政策的制定卻忽視了對工資收入偏低的職工和沒有工資收入的下崗職工的不利影響。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設定是為了使職工在退休后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縮小收入差距,彰顯社會公平與正義,而失業保險是為了保障職工由于就業中斷而失去收入來源的基本生活需要。已經失去收入來源的下崗職工本應享受到失業保險的待遇,實際上不但沒有享受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待遇,反而還要繳費,這就大大減輕了政府的負擔,增加了企業的壓力,降低了職工的生活水平。這種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嚴重違背了《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的精神,進一步拉大了收入的差距,有失于社會公平與正義,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與發展。

有效需求的不足

失業保險基金不合理結余形成的另一方面原因在于需要保障主體的缺位、失業保障范圍的狹窄、保障水平的低下、制度功能的發揮以及定位和社會經濟發展不合拍。

第一,失業保險基金需求門檻偏高導致有效需求主體的缺位。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有著嚴格的門檻限制條件,大量失業者因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的資格而被排斥在失業保險制度之外。來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統計數據顯示,2008—2009年,全國城鎮登記失業率分別達到4.2%和4.3%,為近年來的高點,但年末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卻在大幅下降,僅占登記失業人員的25.5%,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逆勢減少(表3)[3]。分析其原因,筆者認為,大量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群體和企業下崗職工為主體的“老失業群體”以及高校擴招帶來的大學畢業生“新生失業群體”最應享受到失業保險制度的“眷顧”卻因多種因素而被游離在失業保險制度之外。其一,缺乏穩定的勞動關系而被拒之失業保險制度之外。《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并且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而農民工由于從事的多是一些流動性大、工作期限短的職業,且一些用工單位為了降低人工成本,給農民工繳納失業保險費時往往少繳、托繳、甚至是不繳,客觀導致了1.2億農民工在失業后大部分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而被游離在失業保險制度之外。其二,失業保險基金跨省轉移的渠道不暢通。由于我國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偏低,以及我國多年來實行的“分灶吃法”的財政體系,使失業保險基金跨省轉移的渠道并不暢通,各轉入地的地方政府對只轉關系不轉保費的失業人員并非“心甘情愿”,因此很多地方政府規定,勞動者應依法繳納失業保險費,但失業者是非本地戶籍的卻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限制嚴格、待遇水平偏低、缺乏公平性和人性化。其一,失業保險給付是投保者在失業時所享有的權利,也是對平時繳費義務的一種補償和回報。但是,我國失業保險給付水平偏低甚至接近社會救濟水平。《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從目前水平看,我國失業保險水平通常為社會最低工資的60%~80%之間,而全國各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都比較低,以及近年來居高不下的CPI指數,使發到失業者手里的保險金更是杯水車薪,遠遠不能保障失業者及家屬的基本生活,在促進其再就業功能上的發揮更是微不足道。其二,失業保險金待遇發放水平在最低工資標準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之間確定,且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等額發放失業金。失業保險金的這種給付只與標準工資單項掛鉤而不與失業保險的繳費水平掛鉤的固定支付模式,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繳費積極性和失業保險的公平性,而且導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出現托繳、欠繳和逃繳等行為,對效率也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其三,失業保險資金支出限制嚴格,制度的功能定位主要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給付條件比較苛刻,在促進就業方面的支出僅僅維持在“失業者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補貼”上,資金支出的項目和范圍非常有限,遠遠不能使失業保險金促進失業者再就業的功能得到有效發揮。

化解失業保險基金供求矛盾的對策與建議

如上所述,我國目前失業保險巨額不合理結余基金主要問題在于失業保險基金有效供給與有效需求的錯位、基金供給主體與需求主體的不對稱。對于如何消化和吸收結余基金,不能籠統的通過降低繳費率和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來消化基金結余,對失業保險巨額基金結余的安排和使用應以其形成的歷史背景及現實因素為前提,以失業保險制度的目標為根本,以“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為原則,通過優化制度、調整政策、制度創新,切實提高失業保險在促進再就業和保障功能來解決。

1.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以提高制度的“瞄準率”目前失業保險參保覆蓋范圍為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與其家里勞動關系的勞動者[4]。覆蓋范圍還過于狹窄,我國應該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就業政策和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逐步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失業保險制度。特別是將進城務工有雇主的的農民工群體和城鎮有雇主的靈活就業群體以及畢業后找不到工作的大學生群體納入失業保險體制內。失業保險應是能惠及所有勞動者的的一項基本保險制度,而不應視不同的勞動群體差別對待。將農民工和大學生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之內,將受益對象重點“瞄準”在具有最大失業風險的農民工群體,減緩基金巨額不合理結余的壓力,保障了失業農民工群體的基本生活需要,縮小了城鄉收入差距,彰顯了社會公平與正義,也更好地體現了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的發展理念。

2.建立失業保險費率彈性征繳模式失業保險應該按照“現收現付、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我國經濟周期以及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的變化來合理調整繳費率。逐步探索浮動費率和差別費率相結合的失業保險費彈性征繳模式,可以根據參保單位與職工的失業風險情況、用人單位穩定就業情況、用人單位新增就業情況、用人單位的經營情況來分別實施有差別的浮動費率。通過失業保險費率彈性征繳模式的運用,一方面鼓勵用人單位減少裁員和增加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積極性,從而達到預防失業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平衡基金結余。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多為地、市級統籌,統籌層次偏低,如中央政府規定一個費率幅度,各統籌地區在這一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具體的繳費率,超過這一幅度的,報中央政府批準。各地也可根據基金結余情況,及時調整繳費率。這樣就可以有效解決各省基金結余不平衡、經濟發達地區基金大量不合理結余的問題。

3.調整失業保險金待遇給付水平及給付條件目前我國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偏低和給付條件比較苛刻受到不少專家的詬病。一方面,我國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偏低。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通常為當地最低工資的60%~80%之間,據統計,2009年全國平均失業保險金水平為446元/月,不到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5]。為了保障失業者能過上體面的生活,建議我國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應適度提高。目前在許多國家將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定在失業者本人就業時工資的40%~60%之間已形成一種標準化趨勢。我國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的調整也可以采取這種方式,即參照失業者失業前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來確定其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標準,對其最低和最高標準進行適當控制,實行差別待遇。這樣可以帶來三方面的有利影響。其一,提高了失業保險金給付的總體水平,更好地保障了失業者的生產生活;其二,更好地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相對等原則,提高了勞動者繳費的積極性;其三,兼顧了公平與效率原則,使社會各方更容易接受。另一方面,失業保險金待遇給付條件的高門檻限制了大批失業者享有的失業保障權益與福利。將農民合同制工“連續工作滿一年”改為“累計工作滿一年”,由此可以保障農民工群體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將“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的硬性規定進一步人性化,在尊重客觀事實基礎上判定失業者的失業及是否應享有失業保險的權益;逐步打破失業保險戶籍地域限制,做好失業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工作。

第7篇: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大學生就業; 匹配效率低; 社會保障

中圖分類號:C9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0992(2011)01-0109-01

高校擴招,大批的大學畢業生失業,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給社會和家庭都造成了極大的壓力,如何通過社會保障機制來緩解大學生就業壓力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

一、大學生就業匹配效率低的現狀

1.1 就業率下降,失業人數增加

ザ十世紀末,我國實行了高校擴招政策,大學畢業生人數急增造成供給大大超出了前幾年的數量,大學生就業日趨變難。2004年畢業人數為280萬,初次就業率為73%,未就業人數為756萬人。2005年畢業人數338萬人,就業人數2454萬人,未就業人數增加到926萬人。2006年畢業人數共計413萬人,就業人數僅2998萬,失業1132萬人,2007年畢業人數495萬人,而就業率僅為725%,近1361萬的大學畢業生未找到工作,2008年和2009年的畢業人數分別為559萬人和610萬人,而未就業人數也增加到了1677萬人。

1.2 人員與崗位得不到優化配置

ビ捎詬叩冉逃學科和專業設置的偏差,許多畢業生在就業時無法找到與專業對口的崗位,此外,許多畢業生擔心不能早點簽約工作以后機會會更少,因此即使工作并不能充分發揮其專長時他們也急忙簽約而沒有再去尋找更適合自己的工作,從而使自己的人力資本存在浪費。

ネ時,一方面許多實力較強的企業選擇在來年的3、4月份進行校園招聘,而此時大部分優秀的畢業生已經簽訂工作,企業也因未招聘到合適的人才而使得資源得不到優化配置,而另一方面許多用人單位卻將應聘者的學歷作為硬性指標,造成人才浪費。例如某個職位是本科或者大專生完全能夠勝任的卻非研究生不要, 這不僅造成了人才浪費也不利于企業的自身發展。

1.3 就業的地區結構矛盾突出

ヒ環矯嫘磯嘌生畢業后選擇留在北京、上海這樣的大城市,造成競爭異常激烈而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很多西部地區需要大學生卻不能引進充足的人才,雖然國家出臺一系列的政策例如 “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但是愿意到西部去奉獻的大學生還是很少。

二、造成這種現狀的主要原因

2.1 信息稀缺且搜尋成本較高

ピ誥鴕凳諧≈校企業和畢業生掌握的信息各不相同,處于信息劣勢的一方為了避免信息不對稱狀況,就要付出信息成本。用人單位要想了解大學畢業生的真實信息,則要付出很大的搜尋成本。而畢業生要完全了解企業的狀況所付出的搜尋成本更是昂貴,因此當畢業生在初次選擇崗位的時候并不會一一的進行選擇,而是在出現某方面條件具有吸引力的工作時就確定自己的工作。

2.2 企業招聘中的諸多限制

テ笠滌萌順6雜ζ剛叩淖ㄒ到行限制與求職者的需求形成錯位。如在招聘行政人員時限定應聘者必須為管理專業學生。這無形中將其他專業學生排除在就業的大門之外。企業在招聘過程中首先看重專業,忽略求職者的綜合素質和適應能力,使得一些能力較強更加適合企業所需崗位的人才得不到錄用。

2.3 個人行為帶來的外部性

ジ鋈誦形是指大學生在搜尋過程中不斷提高自己的資源配置能力, 提高就業的能力。如果一個大學生在找工作的過程中,不斷積累與總結經驗,提高了自己的搜尋技能,他就可能對其他人產生擠出效應,使得其他人更加難以找到工作。

三、從社保的角度尋求解決措施

3.1 完善大學生社會保障制度,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

ァ豆賾誶惺底齪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中指出:2006年9月1日起未找到工作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失業登記。但失業登記并不意味著一定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須符合三個標準。未就業應屆畢業生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因此對失業大學生來說此政策并沒有太大作用。

ノ了真正解除大學生的后顧之憂,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可借鑒國外做法:在大學生中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將就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納入大學生失業保險系統。由財政撥款和大學生在校期間交納失業保險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于那些畢業后不能及時就業的大學生,可先到勞動就業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在失業保險基金的支持下,一方面由社保機構為其提供生活保障金,另一方面將一部分失業津貼作為職業培訓津貼,專門提供給那些積極參加培訓的大學生。這項制度不僅對未能及時就業的大學生提供了一段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時間,還能促使其調整知識結構,提高技能。

3.2 救濟金發放適度

ピ謚貧ù笱生就業保障體系的過程中應該考慮適度原則。就業保障水平不適度,會對經濟、社會和大學生自身都產生負面影響。一方面,如果大學生就業保障水平過低,將不能實現大學生就業保障應有的功能,無法保障失業大學生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如果救濟金高于參加工作所獲得的收入則會形成“養懶漢”的現象。讓接受失業救濟的學生在居住地或求職地相關部門領取失業救助金,可以消除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而帶來的救助金保障最低、生活的目標無法完全實現的問題。

3.3 改革社會保障水平的不公平

ド緇岜O帳怯煞律明文規定的,任何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勞動者交納各種社會保險,但是由于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導致社會保險存在地區和行業的差別。

ヒ環矯嬖詒本、上海這樣的大城市或者沿海城市,有一系列優于中西部地區社會保險政策的出臺,畢業生考慮到以后的買房以及養老醫療等問題都傾心于這些城市。另一方面大部分學生畢業還是選擇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有很小一部分人選擇中小企業,其原因在于,公務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有著較高的福利。大學生已經在心里把進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當成較佳的出路,從而造成現在考公務員熱,非國企不進的現象。

ザ這進一步加劇了畢業生就業選擇的不平衡。因此,國家需要的統籌安排和規劃,淡化單位的社會福利保障功能。政府可以通過一系列政策來改變他們的成本―收益狀況,引導他們在國家需要的領域就業。

3.4 建立畢業生就業信息系統, 降低搜尋成本

ツ殼靶磯喔咝S兇約旱謀弦瞪就業信息網,但是各高校之間往往由于存在就業率競爭而不對外開放信息,最后使得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因此可以在全省甚至全國范圍內由社保機構統一建立一個高校畢業生信息系統,加快勞動力市場的信息傳遞,以降低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搜尋成本,同時,失業保險完全可以借助于這個網絡全面地提供大學生失業者和職位空缺的信息, 從而實現勞動力在不同行業和地區之間自由、自愿流動。

ゴ笱П弦瞪要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除了國家出臺一系列政策扶持之外,最重要的是自己要勤于實踐,努力提高自己的綜合能力,同時,高校應結合市場需求開設專業。只有各方協作,才能達到共贏的局面。

おげ慰嘉南祝

[1]艾 軍,黃志榮.大學生就業新形勢分析及指導對策[J].東華理工大學學報,2010年3月.

第8篇: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就業;現狀;對策研究

眾所周知,在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國家,解決就業問題是一個極其困難,需要長期加以重視和解決的難題。而我國政府近些年對就業問題的關注也提到了方面取得舉世矚目成就的同時,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當前仍面臨巨大的就業壓力。

一、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和結構性矛盾將長期并存

據有關部門統計:“十一五”期間我國城鄉每年新增勞動力2,000萬人,城鎮每年新增1,000萬人,加上需要再就業的下的需求看,隨著國民經濟增長而帶來的就業崗位每年僅有800~900萬個,加上補充自然減員,共計安排就業1,200萬人左右,仍有半數人員面臨失業的風險。而在農村,雖然鄉鎮企業和進城務工轉移了2億人,但由于土地容納的農業勞動力有限,農村富余勞動力仍有1億人以上。從總體上看,在未來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農村勞動力轉移將進入一個平穩滲出的狀態,城鄉勞動力同時供大于求的態勢將在相當一個時期內存在。

二、人才和勞動力市場不規范

目前,我國的勞動力市場主要是政府興辦,由于一些人力、物力的條件限制,其功能并未得到有效發揮。而與此同時,一些非法中介機構乘虛而入,虛假招工信息、損害勞動者權益現象屢見不鮮;另外,一些中介機構或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性別、年齡、身體殘疾等原因而歧視甚至剝奪勞動者權益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比如,在一些地區,某些勞動密集型企業和外來務工人員沒有正規的勞動合同,只有一句口頭協議了事。工人干完了活,卻拿不全甚至拿不到該有的工錢,而法律對這種非正式的口頭約定無法實施有效保護。由此,只有嚴格規范用工合同,明確界定勞資雙方的權責,才能真正保障企業和勞動者的利益,進而增強勞動者對外出務工的信心,促進勞動力資源的正常合理流動。

三、對勞動者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還不成熟

自從實行市場經濟以來,我們對培訓工作的重視不足,培訓的體系還不健全,政府補助的資金少、培訓人員比例偏低、手段相對落后,使得勞動力供求無法有效對接,就業市場始終不溫不火,這也是造成就業供求矛盾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目前不少的大學畢業生找不到工作,而企業又缺乏所需人才,這是教育培訓與市場需求不相適應的體現,這便要求我們對人才的培養教育要有前瞻性、計劃性。對產業結構升級中可能短缺的工種提前做出預測,提早制定培養計劃,適應新的市場環境,變被動為主動。再者,要重視技能型人才的培養,尤其是具有實際操作經驗的短缺型人才的培養。為此,企業內部也要加強培訓,提高員工素質。另外,我國還存在一定的歷史遺留問題尚未完全消化,部分國有和集體企業下崗職工需要再就業的問題,對于這些大齡的無特殊專業技能人員的培訓和安置問題,政府要承擔應盡

(一)借鑒國際經驗,加強法制建設

早在20世紀九十年代,世界上已有68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英國于1911年頒布的國民保險法被認為是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的起源,后來一些國家紛紛效仿其做法,逐漸成為世界失業保險制度的主流。為適應經濟轉型和市場轉軌,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我國于1998年1月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之后隨著條件日益成熟,2007年8月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指明了促進就業的方針和相應的一些就業制度和部門責任。《就業促進法》的施行有利于建立一個就業的長效機制,有利于政府明確所履行的職責和社會各方面參與就業促進工作。未來隨著法制環境的改善和相應配套政策的實踐,我國失業保險法律必將更加健全和完善,失業保險體系的建立也將走向更加規范化的道路。

(二)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強化勞動行,促進就業工作

由于就業問題的重要性,政府應當承擔促進就業和治理失業的主要責任,這是國際社會的共識。政府首先應積極發展經濟,改善就業環境,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抓緊建立促進就業的政府責任體系和促進就業的政策支持體系;其次要進一步加大培訓力度,加強農民工培訓和職業技術教育,以解決部分勞動力因缺乏技術而無法就業的問題;針對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教育部門和各院校應重視崗位需求的調查,根據社會需求調整招生規模和專業比例,鼓勵大學生參與加入志愿者工作崗位和下基層工作;在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的同時,要注重技術研發和產業升級,為科技人才提供就業崗位。作為具體負責就業工作的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一方面要大力開展宣傳普及工作,制定好配套的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培養造就一批知法、懂法、善于執法的干部隊伍;另一方面要對人力資源市場的職業中介機構進行清理整頓,規范市場秩序,創造良好的就業環境。加大勞動監察力度,加快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查處機制。

(三)轉變觀念,動員社會各級力量,大力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創業是最積極、最主動的就業。給錢給物,不如給一個創業環境、創業條件。這就要求政府把重要職責,努力創造公平的就業環境,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提供就業服務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激發更多的人在市場經濟環境中自主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從就業者來說,也應當從實際出發,轉變就業觀念,降低就業期望值。不能眼睛只盯著機關、外企、高收入單位和輕閑的工作,自主創業、彈性就業、到農村和基層工作,都是可以考慮的選擇。以后如遇到合適的機會,依然可以進行調動、競聘和再就業,以取得更理想的工作崗位。

(四)強化就業援助,幫助困難對象實現再就業

第9篇: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分析

從1986年頒布實施《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開始,到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的正式實施,中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相對完善,在保障失業人員生活和促進就業等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發展,改革的不斷深入,失業保險也面臨著一些問題需要解決。

一、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

失業社會保險是對遭受失業風險,暫時喪失工資收入的失業者設計的,因而失業保險覆蓋范圍主要應是勞動者。由于條件限制,我國最初的失業保險只適用于國有企業職工,這就忽視了對非國有企業職工的保障。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的提高,我國在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中將適用范圍界定為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這就使得更多的勞動者能夠參加失業保險,保障自己的權利,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一是未將鄉鎮企業納入失業保險范圍。鄉鎮企業職工以農民職工為主,人員眾多,數量很大,在農村勞動力嚴重過剩,并不是每一個農民都有足夠土地耕種的情況下,鄉鎮企業的發展壯大緩解了這一困境。但鄉鎮企業經營狀況極不穩定,一旦這部分農民職工失去工作,而又暫無其它謀生渠道,又將產生眾多失業人員。不但使這部分農民生活難以維持,還會給社會造成不穩定。此外,還有一批非農民職工在鄉鎮企業工作,由于鄉鎮企業不參加失業保險,使這部分人群的權利也難以得到保障。

二是個體工商戶的雇員也未納入保險范圍。目前,我國個體工商戶的雇員數目越來越多,而按照《條例》規定,卻未將這部分雇員納入保障范圍,只是在附則中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納入失業保險。有的省份在制定本地相關規定時,未將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納入范圍。個體工商戶的雇員本身就流動頻繁,失業現象時有發生,如不參加保險, 則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如何加強立法至關重要。

三是農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完整的失業保險待遇。目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了許多具有農業戶口的合同制工人。根據《條例》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納保費,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但目前用人單位在繳費時,工資總額中已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因此《條例》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的補助。而從各地實施情況看,一次性補助標準都不是很高。這樣規定顯然有失公平,無論是城鎮戶口還是農業戶口工人,都是為本單位工作的職工,應享受同樣的失業保險待遇。可考慮農業合同制工人個人也適當繳費,而失業后享受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是“職工”范圍法律界定不明。目前許多企業為了逃避責任,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視職工為“臨時工”,拒絕為其辦理失業保險。而實際上國家對臨時工的相關問題早有定論:“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但在條例中對職工的界定不明,使得一些企業鉆漏洞,職工權益得不到保障。

五是新增失業群體。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所指的失業人員只限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而在現實中,尚有一類人群是從未參加工作的勞動力,其中又有一個頗為引人注目的群體———大學生失業群體。這部分人群沒盡繳費義務,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但據一些國家的做法,對不能立刻找到工作的大學畢業生作特殊規定,給他們發放失業津貼。我國是否可借鑒類似做法:對其基本生活先做一定保障,幫助其就業,待其正式工作后,再支付相應保費。當然這種做法會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而且對當事人的誠信也很難認定。

六是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數量巨大,這其中一部分人進入城鎮工作,而大部分仍留在農村,基本上處于失業狀態,但目前卻并未納入失業保險。

七是即使是《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參保,但到目前為止參加保險的主要是國有企業,其他性質的企業及事業單位參保率不高。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條例》中對繳費基數及比率作了相應規定,但繳費基數并不規范。《條例》中規定:“應參保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費職工按本人工資的1%繳費”。而對工資總額時間界定不明,是以上一年度單位工資總額平攤到本年各個月份作為基數,還是以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各地目前做法并不統一。

而且在基金籌集中,欠費現象比較嚴重,分析其原因:一是一些企業經營不善甚至無力付薪,更不用說繳納失業保險費了;二是有些效益的企業主觀上不愿繳費,覺得本企業職工失業不多,如果繳費,是在背別人的包袱;三是強制性不夠。對某些企業拒不參保,拖欠保費的現象,相關機構更無有效措施解決,導致應收未收,基金籌集困難。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盡管各國都規定了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但并非參加失業保險的人都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于失業保險制度擔負著促進就業的責任,因此各國對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件都很嚴格,中國也不例外。《條例》中規定,失業人員要領取失業保險金,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此條件規定了勞動者的義務,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險的特性。但在現實中,某些用人單位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參保或拖欠保費,繳費期限不足一年,那么失業人員是否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呢?有的省份規定:“用人單位拖欠保費的,職工失業后,按累計實際繳費年限發放待遇,所欠保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清繳。”但仍然未明確說明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而使繳費期限不足一年應如何處理。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非本人意愿”一般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等。但其中規定并不明確,如職工違反有關規章制度,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影響正常工作,危害他人利益而被開除也能享受失業保險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對“非本人意愿失業”應詳加規定。

(三)依法辦理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按照《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如果超過這一期限,算自動放棄享受失業保險權利,以前所累計的繳費年限在下次失業時不再計算”。此條規定過于苛刻,如果失業人員發生一些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60日內(有些省份規定為30日)辦理申領手續,卻因此不能享受相應待遇,顯然其今后生活難以保障。可否條件放寬,減額發放保險金或保留其以前所累計的繳費年限在下次失業時計算。

四、失業保險待遇給付

我國對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項目規定較為詳細,除了按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領取不同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外,還規定了失業人員可享受的其它待遇,如:醫療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和撫恤補貼,以及減免職業技能培訓費和職業介紹服務費等,但這一規定尚不完善。由于失業保險制度作用不僅在于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更重要的是承擔了促進就業的這一重任。因此,應對失業人員的就業提供更多措施。目前有些地區已經采取了相應方法,如對選擇求職的失業人員,就業服務機構應在60日內提供可供選擇的崗位2次。但這對促進就業來講卻并不全面。可借鑒其他國家(地區)的一些做法,比如臺灣法規定給予失業者創業補助、提前就業獎勵以及給雇傭失業工人企業獎勵。此外,可適當對一些特殊困難的失業者如傷病失業者,老年失業者以及孕婦失業者等特殊的弱者給予額外失業補助。

對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我國規定應高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樣既可以保障失業人員的生活,又可促進其再就業。從各地執行情況看,有的省份一般標準都在最低工資70%-80%之間,有的省規定為當地低保金的120%,但此項規定并不符合社會保險的公平效率的原則。一些失業人員在職時工資收入較高,自然比低工資收入的勞動者繳費要多,而在失業時,卻只能領取相同的金額,這顯然并不合理。因此可適當考慮以個人失業前收入的一定比例發放,例如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失業保險金不低于原工資的50%;同時可以規定一個最高限額,以避免以前高收入者的失業金仍然很高,喪失勞動積極性。此外,有些失業人員家庭經濟不好,負擔重,可借鑒少數國家的做法,適當調高失業保險金,以保障其實際生活水平。

失業保險待遇給付并不同于養老保險金的給付,它主要是對那些暫時失去工作的人群給予適當經濟幫助,因此,給付并非無期限的。我國針對累計繳費年限的不同而制訂了不同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如: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這樣的規定既鼓勵了單位和個人的繳費積極性,又能促使失業人員盡快尋找新的工作。但由于失業嚴重程度經常進行變化,而且不同年齡段的失業人員尋找工作的機會并不均等,因此,可考慮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隨失業率高低做調整,并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失業人員規定不同的領取期限。

五、失業保險待遇的停領規定

由于失業保險主要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及促進其就業,因此,當失業人員的一些情況發生變動時,就不能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了。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了以下情形:重新就業,不過《條例》并未明確解釋重新就業的內涵。如果失業人員只是暫時打零工算不算重新就業呢,而且如果重新就業人員不及時通報就業情況,相關機構很難知道實際情況,會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但當這類人群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不能立刻找到工作,是否可以繼續享受以前應享受而未享受完的失業保險待遇呢;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相關機構介紹的工作,何為“正當理由”,并未有明確規定,因此實際操作很困難,可以借鑒國際勞工組織44號公約提出的參照標準:提供的職業與失業者的專業、能力、工作經驗相適應,必要時考慮年齡等。

六、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市級統籌,省、自治區可以集中部分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但仍有的市并未實行市級統籌,抗風險能力弱,而且各省的省級調劑金比例大不相同。因此,應努力提高統籌層次。

七、有關數據統計不準確

失業保險是針對失業人員提供保障措施,因此失業人員的數量關系到失業保險政策的制定和調整。因此,失業率這一統計指標能否準確和及時極為重要,但我國失業率卻不能完全反映我國失業情況。我國失業率指的是城鎮登記失業率,那些在城鎮打工的農民工及農村無活可干的勞動者并未統計在內;而且也并非全部城鎮失業人員都會到相關機構去進行失業登記。根據這樣統計出來的失業率制定政策必然影響失業保險的實施效果。

參考文獻:

[1] 熊敏鵬等 《社會保障學》[m] 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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