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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研究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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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研究

第1篇:法治保障研究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障權;救濟機制;民事程序;行政程序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96(2011)03-0156-05

社會保障權是公民在生存和發展面臨困難和風險時,依據憲法和法律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社會保障利益,以滿足其基本生存或進一步發展的權利。作為現代社會公民的基本人權,其蘊涵著人的生存和人的尊嚴的基本需要,它經歷了從自然權利到法定權利再到實然權利的演化過程。社會保障權不是單一的權利概念,而是一個權力束,包括社會救助權、社會保險權、社會福利權以及社會優撫權等實體權項。從程序上講,社會保障權包括具體社會保障利益申請權、社會保障利益受領權、社會保障利益支配權和社會保障利益救濟權等內容。社會保障權的法律確認和保護是一個國家政治和經濟發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當權利被侵害或被忽略時,權利人有權請求國家機關予以保護,這是國家應盡的法定義務。“人們有權利獲得社會保護和實現相應的利益,當他們這樣的權利和利益受到侵犯時,應當具有向國家提出保護這種權利和獲得這種利益的請求權。這種請求權可能涉及到對政府服務機構的選擇,刑事責任的追究和其他。”(楊燕綏,2001)社會保障權救濟就是通過“救濟糾正、矯正或改正業已造成傷害、危害、損失或損害的不當行為(沃克,1998)”,使權利最終得以實現。

一、社會保障權的法律內涵

社會保障權司法救濟原則的確立和救濟機制的選擇,依賴于社會保障權的法律內涵。首先社會保障權是社會權。社會權是19世紀伴隨著資本主義工業化進程而形成的權利。它不同于傳統民法上的私權利,也不同于公法上的公權力,而是介于二者之間的兼有公私性質的權利。社會權以社會利益的實現為目標,體現社會實質公正的價值理念。其次,社會保障權也是現代公民的憲法權利。眾多國家憲法都把社會保障權加以確認和保護,有的國家憲法規定了具體權利內容,并建立了專門的來保障社會保障權的實現,保障權益人可把它作為主觀法權利進行主張;有的國家憲法規定了原則性和概念性的內容,需要普通法律的具體化。再次+社會保障權是公民基本的人權。人權內容十分廣泛,包括自由權、社會經濟權以及政治權,等等,但“最核心的內容是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鄭功成,2000)。社會保障權實現的最低標準是能夠保證和滿足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在此基礎上逐步滿足人更高層次的發展需要。社會保障權的法律內涵決定了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社會保障權內容具有法律強制性。在社會保障權的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之間并不能進行自由協商,如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的范圍、基準以及社會保險金的支付標準等;其二,社會保障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主體具有多元性以及保障法律關系具有復合性。社會保障法律關系包含多個權利和義務主體。公民是普遍的權利主體,義務主體包含國家、社會保障經辦管理機構、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法人、非政府組織和公民個人等。主體的多元性決定了主體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復合性,如國家、公民和法人與社會保障經辦機構間的資金籌集關系;經辦機構與服務機構間的委托服務關系;經辦機構與公民間的行政給付關系;法人與公民間的繳納保險費和請求繳納保險費的關系以及公民與服務機構間的保障金兌付關系等。這種復合性的關系即不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系,也不是單純的行政關系,而涉及到三方或多方主體間的復合性關系。根本上表現為國家與公民間的行政給付和接受給付關系;其三,社會保障權具有公益性。個體的社會保障權狀況往往影響到其他權利人權利的實現程度,對個體權利的侵害或忽視也是對大多數人的權利和社會利益的侵害和忽視.比如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消極影響也必然超越微觀個體的范疇,勢必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四,社會保障權具有可訴性。“可訴性一般可以理解為權利應受到法院或準司法機構審查的能力。當法官能夠在具體情況下考慮權利并且這種考慮能產生對選一權利的進一步判決,那么就可以說權利就是可訴的(Arambulo,2003)”。基于分權理論、立法措辭的模糊性、資源有限理論及公共政策選擇等理由,有的學者反對社會保障權具有可訴訟性。筆者認為社會保障權可訴訟性就是運用法律原則和技術給予權利保護和實現的屬性.任何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都可向司法機關請求司法確認和保護,這是權利的本質決定的。國際和國內司法實踐已經證明社會保障權具有可訴訟性的正當性和可行性。正如有的學者所說:“各國法院日益樂于使用和執行經社文權利,并且這類權利已日益深入其他人權機構的決策過程,這已逐漸變得清楚,過去那種無法進行司法裁決的神話正慢慢被揭穿(艾德,2004)。”

二、現行“雙軌制”的社會保障權救濟模式

司法救濟是社會保障權實現的最后一道防線,具有救濟范圍廣泛性、程序法定性、結果權威性和效力終局性。我國社會保障權司法救濟主要通過“雙軌制”來實現的,即其一是圍繞私權利展開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程序,統稱為民事程序;其二是圍繞公權力展開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統稱為行政程序(董保華,2005)。

(一)民事程序。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為社會保障權利和義務發生爭議時,可按照勞動仲裁和民事程序進行處理。《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肖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工傷保險條例》第52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規定勞動爭議的處理原

則、機構和程序,一般稱為“一調一裁兩審判”。《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均規定了調解處理社會保障權爭議的程序。《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社會保障權爭議的調解主體更加全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和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都具有調解勞動爭議的職能。調解具有方便、快捷、高效和成本低等優點,但不具有法律執行力。仲裁由第i方仲裁機構參與,且仲裁機構是隸屬于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能及時處理勞動爭議。除勞動法以下兩項規定外,仲裁原則上是訴訟的必經程序:(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2)因應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當事人還可就裁決提訟,即對裁決不服的,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人們法院,人民法院依據民事程序處理。

(二)行政程序。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與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時,按照復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來解決。《社會保險法》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或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或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屬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項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然也可直接復議,復查不是必經程序。《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與經辦機構之間發生的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申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可見除了法院可直接受理的爭議外,社會保障權的行政爭議采用“一復議兩審判”的機制。

三、社會保障權司法救濟機制存在問題

(一)專門性救濟程序缺失導致主體選擇程序的困難。社會保障權救濟主要通過以上兩種模式進行,但兩種模式的設置存在一些問題。對于民事程序而言,調解是自愿的選擇,可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仲裁作為由第三方參與解決糾紛的制度,有其快捷和便利的優點。但我國社會保障權爭議的仲裁機構還是隸屬勞動行政部門,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獨立裁決機構。其人員的組成和仲裁規則的選擇還明顯帶有行政傾向和色彩,仲裁人員的組成還沒有社會化.仲裁規則也沒有像商事仲裁那樣科學公正,仲裁結果可能與當事人意思自治精神相違背。前置程序的存在,不利于當事人訴權的行使,因為仲裁時效僅為60天,少于訴訟時效,如果一旦出現在60天內未進行仲裁,可能意味著權益人也無法再行使訴權。所以,前置程序存在的合理性需要進一步考量,至少要加強仲裁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另外,通過民事程序審理社會保障權爭議的期限一般在三個月到一年零六個月不等,通過行政程序審理社會保障權爭議的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到五個月,不同的審理期限使社會保障權的救濟陷于無序狀態,與社會保障權的及時救濟原則不符合。行政復議和訴訟程序同樣面臨專業性和公正性的問題。另外、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當事人是多數且所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性質同類的話可以共同審理。但行政復議一般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可行政復議法沒有規定共同復議的內容,在權利救濟的程序銜接上出現不協調的地方,現實中大量的拖欠社會保險費或挪用社會保險金的案件。行政救濟手段顯得力不從心。再一點,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方式解決社會保障權益糾紛時,行政機關或法院更多關注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忽視權益人的具體權益的實現程度,即使權益得到保障也只是行政機關或法官附帶性的行為。由于社會保障權利和義務關系主體具有多元性和保障關系具有復合性的特點,社會保障權法律關系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間在意思自治的基礎建立起來的民事關系,也不是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基于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系,這兩種救濟獨特的個性很難適應主體關系具有復雜性的社會保障權益糾紛,造成主體程序選擇上的困惑和尷尬。以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為例,其涉及到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者是社會保險權關系的受益人,也是繳納部分保險費的義務人。用人單位也是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人,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是征繳社會保險費的權利人和支付保險金的義務人。三方關系并不是簡單的民事或行政關系,當用人單位不繳納保險費時。其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勞動者可選擇民事程序解決,但行政保障部門卻有法定義務追繳的權力,當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時,行政部門也可采用行政救濟程序。當然。法官不管選擇哪種程序解決爭議都可以追加第三方參與訴訟,但畢竟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負擔。從社會保障權法律關系主體、程序選擇、審理期限和時效等方面看,傳統雙軌制救濟模式難以徹底地解決好涉及到多方的社會保障權糾紛,有必要構建獨立的社會保障權救濟程序。

(二)專門救濟機構和專業人員的缺乏影響到案件的審理質量。我國社會保障權法律救濟機構缺乏獨立性和專業性,沒有獨立的社會保障行政復議機構、社會保障仲裁機構也是行政機關的“保姆”,更沒有專門的社會保障法院或法庭。法院民事庭和行政庭只是大鍋飯式的審判部門,受案范圍包含合同、知識產權、人身傷害和勞動社會保障等爭議,法官常適用民事或行政的程序和原則來審理社會保障權爭議,因缺乏對社會保障法律知識的完整掌握,往往導致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另外、社會保障權的救濟涉及到養老、醫療、工傷認定等專業知識,所以要求參與權利救濟的人員具有專業知識和審判技能。可我國復議、仲裁和審判機構人員的素質層次不齊,缺乏社會保障復議、仲裁和訴訟的專業知識.而審理社會保障權爭議的法官不僅需要具備一般的法律知識和審判經驗,還應該熟悉社會保障法律和法規,專業法官的缺乏極大地制約了社會保障權爭議的公正審判。特別我國審判為了體現民主原則,吸收了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專業性很強的社會保障案件,人民陪審員大多不具備專業法律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知識,但他們與法官具有同等的表決權,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能得到保證。

(三)現行模式權利救濟范圍和申請或主體過于狹窄。就民事程序而言,所救濟的主體對象和主體資格均受到限制。一方面,傳統社會保障關系是基于勞動關系而建立起來的,保障對象僅限于勞動者,隨著中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勞動力大規模地流動,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也要適應經

濟發展的潮流。現在社會保障制度正在從“國家一單位”型保障到“國家一社會”型保障轉化,社會保障權主體的范圍在逐步擴大到全社會的每個公民,基于勞動合同而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障關系的權利和義務范圍過窄。另一方面,在主體資格上,現行的程序法要求侵害結果和受害人之間有直接利害關系,如果沒直接利害關系,受害人就不具有民事訴訟原告主體資格,也無法提訟。就行政復議和行政程序來看,首先,直接向法院提訟的案件屈指可數,大多數還要經過行政復議程序。《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直接受案的范圍僅限于行政機關依法沒有發費撫恤金的行為,把其他行政給付行為擋在直接訴訟之外,違背了公民程序選擇自由。此外在《社會保險爭議處理辦法》中,社會保障權行政爭議范圍僅限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九種情況,而不涉及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旦發生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侵害行為,權益人很難得到救濟。其次,與民事訴訟一樣,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前提條件是要求復議申請人和行政訴訟的原告要與侵害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否則就不能申請或,同樣也限制了申請或主體范圍。

(四)現行模式增加保障權益人的維權成本。權利救濟是需要成本的,“只有在糾紛者預期法院裁決會明顯界定權利,從而不會再產生權利界定的費用時,他們才會提訟”(巴澤爾,1997),以民事程序或行政程序解決社會保障爭議對保障權益人來說是不經濟的。社會保障權受益主體與用人單位和行政保障部門之間處于一種實質上不平等的地位。一旦發生社會保障權益糾紛,由于信息不對稱和力量不均衡,要想通過現行模式救濟自己權利,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對于有勞動關系的社會保障權爭議,由于保障權受益主體和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關系,當權利被侵害時,是否提訟還要考慮自己未來職業穩定性。即使通過法律程序贏得官司,用人單位可能在合同到期或者不到期時找各種理由把勞動者辭掉,在現代職業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勞動者通過法律維權的成本會更大。此外,現行的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比較繁瑣,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而社會保障權權益人的權利救濟需要及時和充分的實現,否則危害著其基本的生存需要。

(五)公益訴訟的缺失導致權利救濟不力。社會保障權益屬于公益性的權利,其不僅僅侵害個體的利益,而且侵害社會利益,公益訴訟缺失導致社會保障權公益損害的救濟能力不足。社會保障權的權益主體具有大多數不特定的人特點,而且多數主體是社會弱勢群體,其社會保障權亦稱為“易腐權利”,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涉及到的人數和后果具有廣泛性和彌散性。比如用人單位拒絕或少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和社保經辦機構拒絕支付或調低保險金的行為,單個或少數人因為維權成本過高就會放棄權利主張,而權力受侵害之外的人因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資格的限制,也無法。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共同訴訟或代表人訴訟制度,但法院的判決具有既判力和擴散性,個案的判決結果效力會對未參加訴訟的人產生拘束力,一些保障權益人基于經濟的考慮,就不會主動,“搭便車”的現象就會出現。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當事人是多數且所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性質同類的話可以共同審理,但行政復議一般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可行政復議法沒有規定共同復議的內容,在權利救濟的程序銜接上出現不協調的地方,現實中大量的拖欠社會保險費或挪用社會保險金的案件,行政救濟手段顯得力不從心。對法官來說,由于各地在保障人資格的認定、保障費用的繳納或保障金支付等標準上的不一致,考慮到個案判決可能對同質性的案件具有參照性以及對社會穩定的影響等因素,使法官在判決時也左右為難。因此。社會保障權公益訴訟的缺失與保障權益人接近實質正義的要求相差甚遠,也會縱容或助長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或經辦機構以及用人單位肆意地侵害保障權益人的權利。

(六)相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導致權利救濟不利。民事訴訟要繳納案件受理費,支付律師費,而這些權利請求人往往是社會弱勢群體,在經濟上處于貧困階段,讓一個等待保障金吃飯的人去打一場馬拉松式的訴訟官司似乎忽略了社會弱勢群體的最迫切需要,既不人道也不是符合法律正義要求。法律雖規定了費用緩交、減免等制度,然而適用的范圍過窄,法律援助制度也沒有真正發揮援助弱勢群體的作用。在舉證責任方面,根據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如果社會保障權爭議也堅持同樣的舉證責任規則,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實質上是不平等的程序不正義。因為,在社會保障權的救濟中,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社會保障經辦機構以及用人單位處在強勢地位,他們擁有充分的物質和技術資源。在證據的收集和舉證方面更有優勢。保障權益人可能因舉證不能或不力,敗訴的風險加大。在責任體系的方面,責任的定性不明確、制裁措施缺乏、制裁力度不夠等情況也影響到社會保障權的實現,有待進一步完善。

四、完善我國社會保障權司法救濟機制的構想

(一)加強行政復議程序和仲裁程序的作用。由于社會保障權的實現是以行政權力的行使做支撐的,所以爭議一方的當事人往往是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或社保經辦機構,而且行政不作為或積極行政違法行為侵害社會保障權的情況在實際爭議中占有多數,這就決定行政救濟對社會保障權的救濟意義重大。國外一些國家建立了比較成熟的行政復議制度,比如德國的社會保險復議機構,德國把復議程序規定為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對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決定不服的,可先向復議機構提出復議申請,如果對復議結果還不服,才可在一個月內向社會法院(程延園,2005)。法國也規定了調解程序并且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只能是對社會保障機構的調解不服的,才可向社會事務法庭提訟。德國和法國的訴訟前的復議和調解程序相當于我國社會保障權爭議的行政復議程序,復議程序可以大量過濾爭議案件。最后通過訴訟解決的案件數量大大減少。行政復議程序花費的時間往往比訴訟時間短,而且成本很低,當事人很樂意選擇復議來解決爭議。我國也應該加強行政復議的作用,提升行政復議的專業性和公正性。我們可以采取美國設立相對獨立的復議委員會的經驗,賦予成員更多的獨立裁決權,在程序上建立復議聽證制度、當事人辯論制度和告知權利制度(董保華,2005)。另一方面,對現行勞動爭議仲裁程序進行必要的改造,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改為勞動和社會保障仲裁委員會,在委員會成員的組成上,除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政人員以外,要吸納具有專業知識的工傷鑒定、醫療鑒定等方面的專家,使裁決更具有專業性和權威性。在裁判的范圍上,可以把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經辦機構與保障主體間的有關保障資格、待遇發放等爭議以及公民與用人單位和國家間有關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方面的爭議納入仲裁的范圍。同

時要完善相應的仲裁規則,真正發揮仲裁在保障公民權益方面低成本和高效的優勢。加強行政復議程序和完善勞動仲裁制度只是在現有法律環境下務實可行的選擇,當條件成熟時,我國應該根據社會保障實體法制定獨立的社會保障程序法,規定具體的救濟原則、資格、受案范圍和審理程序等。

(二)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法庭。社會保障權因為具有社會權的屬性,有關社會保障權的爭議案件不同于傳統的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具有專業性和特殊性。所以有些國家建立了專門的社會法院和社會保障法庭。比如:德國法院分為普通法院、勞動法院、財稅法院、行政法院、社會法院五大法院體系。其中行政法院受理以行政機關為被告的社會福利和救濟方面的案件。根據《社會法院法》規定,社會法院是從行政法院分離出來并且專門審理社會保障爭議的特殊行政法院。社會法院共分為三級:基層社會法院、州和聯邦社會法院。社會法院負責裁判社會保險、農民老年保障、子女津貼法、戰爭受害者供養等發生的公法爭議(周賢奇,1998)英國法院包括社會保障產業法庭和勞工上訴法庭。產業法庭是處理個人權利爭議的專業法庭,勞工上訴法庭由大法官指定的高等法院法官、上訴法院法官和女王指定的法官組成,只允許對產業法庭的判決因法律上而不是事實上的爭議提起上訴,如果對勞工上訴法庭的判決不服,可以向上訴法院或上議院繼續上訴,最終可上訴到歐洲法院(英,2001a)。法國的社會保障訴訟分為一般訴訟和特殊訴訟。一般訴訟范圍主要包括分攤金的計算與征收的爭議和給付的爭議,社會保障事務法庭負責處理,對其判決不服的可上訴到社會上訴法院。特別訴訟主要包括醫療專家鑒定程序、無勞動能力的訴訟、確定勞動事故方面的分攤金的技術訴訟和技術監督訴訟(迪貝盧等,2002)。我國目前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法院不太現實,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在現有的法院審判體制內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法庭,在審判人員的組成上,要體現多元化和社會化的特點。在德國.德國社會法院審判庭成員可以由職業法官和非職業法官共同行使審判權。非職業法官實行聘任制,提名名單由工會、雇主協會、醫療保險機構醫生聯合會、殘疾人保險協會等根據非職業法官所從事的審判業務領域來確定。非職業法官與職業法官具有相同的表決權、詢問權和知情權等(英。2001b)。我國可以選擇社會保障部門人員、工會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學者等參與爭議案件的審理,以專家參審制取代人民陪審員制度,發揮他們專業知識和特長,充分保障公民社會保障權的實現。

第2篇:法治保障研究范文

    ——從部分國家和地區履行《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角度

    關鍵詞: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海員,權益保護

    內容提要: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生效在即,而國內立法和政策制定等方面尚不完備。該公約集中體現國際海上勞工法律的最新發展趨勢,對改善海員這一特殊勞動群體的海上勞動狀況和權益保障有著深遠的意義。通過分析中國海員行業所面臨的形勢及海員權益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強調中國確有加入公約的必要性,同時通過介紹和比較部分有代表性國家和地區的履約準備情況,提出加強中國海員權益保障的相關建議。

    隨著瑞典政府于2012年6月12日向國際勞工組織遞交正式批準《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法律文本,批準公約的國家達到了28個。在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下,公約向著正式生效又邁進了一大步。公約規定的生效條件有兩個,一是批準公約的國家數達到30個,二是批準公約的國家船舶總噸位占到世界船舶總噸位數的33%。目前,公約生效的第二個條件早已滿足,至2012年6月,批準公約國家的船舶總噸位數已超過世界船舶總噸位數的5600。考慮到有6個國家是在近半年批準公約的,{1}這說明近期大多數國家批準公約的國內程序已完成或接近完成,將會有更多的國家于近期遞交批準文件,基本可以肯定,公約將會在幾個月內滿足生效條件,并于滿足生效條件的12個月后正式生效。

    公約自2006年訂立以來,國內許多學者均撰文對公約內容予以全面介紹并分析對中國相關行業的影響(如王秀芬教授撰寫的《國際勞工組織的船員立法趨勢及我國的對策研究》),但是鮮有對各國及地區如何履行該公約方面的介紹和分析。筆者從一些有代表性國家和地區履行公約的情況人手,提出亟待解決的相關問題及建議,呼吁政府相關部門加快立法進度,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障海員權益。

    一、國際勞工組織與《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簡介

    國際勞工組織(ILO)成立于1919年,1946年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是聯合國機構中歷史最悠久,地位十分重要的專門機構。截至2012年1月,共有183個會員國,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在世界范圍內設立了40多個分局,中國是創始會員國之一。ILO的宗旨是“通過勞工立法和開展合作,促進社會正義,維護世界持久和平”。ILO通過召集其成員國的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制定勞工標準、政策和策劃實施程序,促進體面勞動在世界范圍內實現。因此三方性是該組織的特點,即該組織之下的所有會議都有政府代表、雇主代表、工人代表參加,三方代表都有獨立平等的發言權、表決權,不受國家的約束。

    ILO于1920年起制定有關海員方面的國際標準,至2006年已有數十個專門針對船員的公約及其他法律文件。但隨著航運業的不斷發展,一些公約設定的標準未能得到及時更新,已無法滿足當代海員船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ILO現有的大部分海事公約,是處理單一方面問題的文件,使得ILO成員國很難全部批準和實施相關要求,也導致ILO許多公約被批準的程度較低。同時考慮到航運業是真正的全球性產業,需要有整個行業適用的國際標準以打擊低標準船,ILO理事會于2001年開始對以往制訂的海事勞工公約及協定進行修訂合并,以期就海員生活和工作環境等相關議題提供簡明、易懂、全面的指導。經過近5年的醞釀,《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簡稱《勞工公約》)終于在2006年2月23日舉行的第94屆國際勞工(海事)大會上獲得通過。ILO希望通過該公約的實施,幫助船東獲取平等的競爭環境,幫助全球120萬船員獲得體面的工作。

    《勞工公約》由條款、規則和守則三部分構成。條款和規則規定了成員國的核心權利、基本原則以及成員國的基本義務。守則部分是對規則的進一步細化。它由A部分(強制性標準)和B部分(非強制性導則)組成。規則和守則被劃歸為五個領域,即標題一“海員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公約在船員培訓和值班方面與《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STCW)相銜接];標題二“就業條件”;標題三“起居艙室、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服務”;標題四“健康保護、醫療、福利和社會保障”;標題五“遵守與執行”。

    二、中國加入《勞工公約》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隨著經濟發展,中國已經成為了航運和造船大國,批準公約后會承擔較大的履約責任,這也是中國一直猶豫是否批準該公約的原因之一。其中一些技術性和成本方面的不利分析已有學者進行了較為詳細的闡述,但如果上升到產業和國家核心利益的層次來看,確實有批準該公約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中國傳統上是一個船員大國,但是這種情況已經有所變化。目前中國約有40萬人具有海員資格,其中具有高級海員資格的約13. 5萬人[1],除去轉到陸上工作的,據推測實際在船的職業海員不到20萬人,高級海員不到7萬人。這個數量還是在國家大力發展海員教育,擴大航海類教育培訓機構規模的前提下取得的。從近幾年航海院校畢業生的雙選會情況來看,50%以上的航海院校本科生不愿意上船工作。即使選擇了船員職業,也打算在未來幾年退出該行業,預計真正能將船員作為終生職業的不足20%。{1}海員數量不再持續增長的拐點在中國或已到來。目前不少國內船東到東南亞國家聘請海員就是一個有力的佐證。

    在海員數量將失去優勢的同時,海員教育的質量也不容樂觀。由于船員市場需求的巨大空缺,一些地方在師資和培訓硬件跟不上的情況下,盲目擴大培訓機構的規模,導致的結果就是犧牲教學質量,單純獲求數量。此外由于船員職業的艱苦性,目前沿海發達城市學習航海專業的學生已寥寥無幾,生源基本來自內陸經濟欠發達地區,這些長期在陸地生活的學生,絕大多數人直到實習階段才見到真正的海洋,對船舶和船上生活缺乏感性認識,大多是靠死記硬背通過考試,很難相信這樣培訓出來的學生會在國際海員市場上具有競爭力。

    造成上述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學生缺乏吃苦耐勞精神等自身原因,也有陸地賺錢機會多,船上待遇已不具有優勢等經濟原因。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導致海員數量流失和素質下降,那就是海員得不到應有的社會地位與體面的工作環境。比如:部分國內公司船員待遇一直在低端徘徊,尤其在休假期間的待遇低得可憐,還要交納各種稅費;一些小型船公司船況不佳,船上工作環境惡劣;船員勞務外派受限,需要經中介公司的“扒皮”后才可以到國外船上工作;小型船公司和船員個體投保會被保險公司拒保,因為船員屬于高風險職業,保險公司不愿開展船員意外險業務;船員利益受損時控訴無門等。

    《勞工公約》的出臺其實提供了一個提升船員待遇,使他們獲得體面工作環境的大好機會,如果不能抓住機會并全面完善及修正國內海員權益保障方面的立法,海員數量質量齊下降的趨勢將可能延續,如果繼續惡化下去,將不能滿足中國航運需要,航運安全將無從保障,因此希望中國政府能夠對此引起足夠重視,并盡快制定具有戰略性的海員保護政策,并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

    三、部分國家和地區履行勞工公約的準備情況及對中國的借鑒和啟示

    履行公約實際上是國際法上“條約必須遵守原則”在締約國內的具體體現,該原則的含義是:條約生效后,締約各方應嚴格按照公約(條約)的規定,行使自己的權利并履行義務,不得隨意違反。

    對《勞工公約》而言,履行《勞工公約》將會給相關各方帶來不同程度的義務負擔:對締約國來說包括制定政策法規,建立相關培訓和監督檢查機構等;對締約國的造船行業來講將要調整船舶建造標準,進行必要的技術升級等;對船公司而言需要遵守國家的具體法律規定,配套規章制度并承擔由此帶來的成本增加等。公約對不同國家的影響也是有區別的,對于航運國家和船員輸出國家來說,政府和船東履行公約所需承擔的義務要相對重一些,方便旗國家的履約責任則會相應轉嫁給實際船東國政府,從而承擔相對較輕的履約義務。

    (一)部分國家及地區履行公約情況

    1.利比里亞

    利比里亞共和國實行船舶開放登記制度,為世界第二大(方便旗)船旗國,在該國登記的船舶合計總噸位占世界船舶合計總噸位的11. 14。利比里亞于2006年6月批準了《勞工公約》,為世界上第一個批準該公約的國家。利比里亞海事立法主要有4個層次,法律層面有利比里亞海事法(LiberianMaritime Law);法規層面有利比里亞海事規定(Liberian Maritime Regulations);部門規定方面有相關要求(requirements);最后一個層次是一些規范性的文件如海事通告(marine notices)和指南(guidelines)等。

    履行公約的主管部門為利比里亞共和國海事局副專員辦公室,該部門有、實施相關法規的權利。為履行公約要求,利比里亞海事局第一時間頒布了一系列海事通告(MLC001-006)以期指導船公司、船舶經營人、船長及授權的各船級社為履行公約做好準備。具體明確了公約所涉及的主要方面的要求標準及檢查程序,詳細告訴船東應在哪些方面做好準備才能符合公約要求。實踐中,該辦公室并不負責日常具體事務,而是通過一家美國公司實施具體的履約工作,如審核、發證等,該公司名稱為利比里亞國際船舶和公司登記局(LISCR),利比里亞政府與該登記局通過簽訂合同進行合作。

第3篇:法治保障研究范文

農民工是我國經濟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時期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是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村小康建設進程中出現的新事物,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和階段性特征。

農民工在為中國社會的發展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貢獻的同時,他們正承受著大量的不公正待遇。如何正確處理農民工問題,而當前的關鍵問題就是怎樣對待和處理好農民工權益受損的問題。農民工在現有體制中只能處于城市的邊緣地帶,難以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必須依靠政府。

二、農民工勞動權益的典型調查

2006年3月27日,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從我國國情出發,對涉及農民工利益的一系列問題如工資、就業、培訓、戶口、勞動保護、社會保障、子女上學等作了具體規定,回答了當前農民工最關心、最切身的利益問題,凸顯了我國政府對農民工群體的關心和愛護。

對此,我們選擇了浙江省杭州市、河南省鄭州市和海南省海口市,對900名農民工、210名企業雇主(或管理人員)和180名農民工管理部門的官員進行了專題調查。調查顯示,農民工知道《意見》的占49%,知道的途徑主要是報紙占52%、電視占37%、聽說占8%、政府勞務市場占3%。知道的農民工,認為《意見》有意義的占78%,沒意義的占15%,不清楚的占7%。

(一)關于農民工工2資偏低和拖欠等問題。調查的農民工中,有70%的人認為工資(或收人)偏低,50%的人滿意的月收人是1500元。對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知情的占56%,知情的人當中有38%的人認為當地執行了最低工資標準。認為有工資拖欠的農民工占18%。

(二)關千有關勞動合同和女工權益保護問題。接受調查的農民工與雇主簽訂勞動合同的占59%,80%的農民工覺得有必要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后,按合同辦的占85%。對于女工的權益是否得到保護,調查的農民工中有77%的人認為得到保護,10%的人認為沒得到保護,13%的人回答不知道。對于在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是否存在降低女工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認為降低的占12%,不降低的占70%,沒有工資的占7%,不清楚的占11%。認為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占11%,不解除的占80%,不清楚的占9%。

(三)關于搞好農民工就業服務和培訓的問題。有37%的農民工覺得目前的就業制度城鄉不平等。有10%左右的農民工認為存在隨意清退和排斥農民工的情況。有20%的人認為農民工與城市正式職工同工不同酬。在就業培訓方面,有55%的農民工接受過免費培訓,有28%的農民工免費獲得過政府的就業信息,20%參加過政府提供的免費咨詢。

(四)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接受調查的農民工當中,有45%的人參加了工傷保險,46%的人參加了大病醫療保險,46%的人參加了養老保險。沒參加保險的原因:有32%的農民工認為沒有達到企業要求的條件,如工齡等;有31%認為企業不提供;33%認為由于是自己花錢,所以不愿意;21%說不知道怎么參加;其他的占10%。

(五)關于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在調查的農民工中,回答在城市非常受歧視的占3%,比較受歧視的占13%,一般的占8%,比較不受歧視的占52%,不受歧視的占24%。對農民工的各種權益維護,認為得到維護的占71%,沒得到維護的占27%,不清楚的占2%。認為工會組織能幫助農民工維護權益的達到54%,不能幫助的占29%,不清楚的占17%。

目前我國人均GDP已經突破1000美元,而這正是社會矛盾高發期。一些社會底層群體面對利益沖突時往往采取激化、尖銳、甚至惡性沖突的方式,從而使社會矛盾表現出多樣化、暴力化、群體化特征。

三、農民工勞動權益的法理分析

對于弱勢群體的新生代農民工而言,只有勞動權得到維護,其生存與發展權才有保證,但在現實中,他們的勞動權益卻屢遭侵害。

(一)就業權受限制。

就業權是勞動權的核心,是指具有就業資格的公民通過公平競爭能夠平等獲得從事有報酬或收入的職業性勞動機會的權利,它包括就業競爭權和自由擇業權。但由于戶籍區隔,剝奪農民工就業競爭權和自由擇業權,已經成為當前社會的一種“常態”。

(二)勞動報酬權受侵害。

勞動報酬保障權,是指勞動者有權獲得最低工資、工資支付和實際工資保障,并享有“同工同酬”權利。由于農民工在體制中的弱勢,使得他們的勞動報酬權屢屢受損,主要表現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在許多城市,農民工雖然和正式工干同樣的活卻得不到同樣的報酬。

(三)休息休假權得不到保障。

休息權是憲法和勞動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是確保勞動者得以恢復勞動力,實現個人全面發展的權利,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任務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工時和禁止或限制加班加點。休假權則是指勞動者享有在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帶薪休息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確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最多不超過3小時,并對延長的工作時間,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報酬。可現實中,農民工勞動超時十分普遍,對加班加點已習以為常,甚至元旦、勞動節等國家法定節假日也難得休息。

(四)工作環境惡劣,勞動安全缺失。

勞動安全衛生權,是指勞動者享有在勞動過程中要求改善勞動條件,獲得崗位安全知識、技術的學習和培訓,以使自己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護的權利。《勞動法》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第52條也規定:“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但農民工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勞動安全保護,導致其職業發病率和工傷事故發生率在各行業都高居首位。

四、農民工勞動權益的法律規制對策

農民工勞功權益保障涉及各個方面,只有動員社會各方參與,形成“合力”,才能根本解決其勞動權益損害難題。

(一)加快戶籍制度改革。

現行戶籍制度把公民不理的劃分為農業與非農業戶口兩類,使得新生代民工因戶籍阻隔,無法融人城市,不得不在體制外生存,并在城生活中遭遇婚嫁住房社會保障等方面困難。加快改革統一城鄉戶口,消除農民工進城務工的戶籍障礙,已是大勢所趨。在全國性措施還沒出臺之前,各地可從實際出發,穩步推進改革,逐步解決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的農民工戶籍問題,盡快賦予他們市民待遇和權利。

(二)加大農民工培訓力度。

當前制約民工就業的最大障礙,是他們較低的技能素質。讓民工至少掌握一項就業技能是最可靠的資本,而且作為新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的職業素質直接關系到我國產業的競爭力,以及整個工業化和現代化水平。各地應采取有效措施,引導和鼓勵新民工自主參加培訓。

(三)加強勞動監察執法力度,提高預防和糾正違法侵權的能力。

在短時間內農民工的自我維權能力不可能有很大的提高,工會的力量也不可能變得強大起來。因此加強政府勞動監察執法力度,是遏制勞動違法勢頭,保障農民工勞動權益的最有效的手段和最現實的選擇。。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嚴格勞動監察機構的職責,提高勞動監察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思想素質。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不斷創新行之有效的勞動保障執法方法和手段。

(四)加強《勞動合同法》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宣傳教育工作。

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必須要努力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加強《勞動合同法》和科學發展觀的宣傳教育工作,使政府職能部門提升執法意識,用人單位樹立自覺守法觀念,農民工增強法制意識,提高法律素養。

(五)建立、健全適應農民工特質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4篇:法治保障研究范文

【關鍵詞】高職 校企合作 課程開發 保障機制

【中圖分類號】 G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50-9889(2014)08C-0076-03

校企合作課程開發是學校通過對簽約企業、學生的需求進行科學的評估,依據學校自身的性質、特點、條件,在充分利用企業和學校的課程資源的基礎上來確定合作式課程目標、選擇組織課程內容、決定課程實施方案、進行課程評價這樣一個持續和動態的課程改進的過程。校企合作課程開發是高職院校課程改革的必然選擇,它是提高學生職業能力的根本途徑。近年來,很多高職院校在校企合作課程開發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現階段高職院校校企合作課程開發保障機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校企合作課程開發運作模式不能有效實施,導致學校所教和企業所需脫節,不利于實現職業教育培養目標。本文主要探討校企合作課程開發保障機制的完善對策,以使校企合作課程開發深入、持續、健康地發展。

一、高職校企合作課程開發保障機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高職教育校企合作課程開發作為提升學生職業能力的根本途徑,在思想上受到高度重視,但在實際操作層面由于保障機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實踐效果不盡如人意,主要存在三方面問題。

(一)缺失政策動力保障,學校與企業之間的合作步伐不和諧。校企合作課程開發政策是校企合作課程開發實施的綱領性文件,盡管我國高度重視校企合作課程開發,但迄今中央政府和地方還沒有出臺關于校企合作課程開發可操作性強、推動有力、效度高的政策,目前我國關于校企合作課程開發的政策文件僅有《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也僅僅是綱領性地強調“高等職業院校要積極與行業及企業合作開發課程,根據技術領域和職業崗位(群)的任職要求,參照相關的職業資格標準,改革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增強學生的職業能力”。對企業參與學校課程開發的獎勵僅參照現有的校企合作文件和政策,沒有專門針對企業參與學校課程開發的強制與激勵政策,使得校企合作課程開發仍處于松散、隨意的狀態,企業對學校的合作開發課程的期盼反應冷淡。

(二)缺失利益動力保障,學校與企業之間的合作目標不一致。企業的本質決定了其生產目標是以最低的成本生產出最大數量的產品,實現利潤最大化,整體上屬于經濟目標導向,教育目標在企業系統中處于從屬地位,學校的本質決定了其工作目標是以最高的效率培養經濟發展所需的人才,實現勞動者的素質提高,整體上屬于教育目標導向,經濟目標在學校系統中處于從屬地位。利益取向不一致的企業與學校必須在一定的動力驅動下,才能達成一致的合作意愿與目標,然而由于現階段缺乏一定的動力保障,因此學校和企業之間課程開發的合作步伐不一致。校企合作的利益問題是合作順利開展的前提和保障。企業以盈利為目的,看重的是效益,如果企業不能達到預想的盈利程度,他們和學校的合作就大打折扣。現階段在課程開發過程中,企業從崗位需求角度出發,要求課程實現某一技術方面的精和專;而高職院校因尚未擺脫學科課程的束縛,仍偏重于基礎知識的普及。如果課程開發成果與企業的要求脫節,不能適應企業的實際要求,不能給企業創造更多的利益,就會造成合作不暢,導致虎頭蛇尾。

此外,在校企合作過程中,高職院校與企業擁有的資源處于不對等狀態,高職院校所掌握的資源是人才培養的資源,其突出的資源優勢主要體現在人才培養和培訓上;企業所掌握的資源是生產技術與生產設備等,其突出的優勢是技術、設備和熟練的技術工人以及對經濟發展、市場變化、人才需求最直接的反應能力。雙方資源有一定的互補性,但更多的是不對等,當前高職院校的技術服務能力無法滿足企業的需要和解決企業所面臨的問題,雙方資源的不對等導致企業在利益訴求得不到實現的前提下,僅愿意與學校進行一些淺層面的課程開發合作,不愿將自己的資源全方位和長期與學校共享。

(三)缺失責任動力保障,學校與企業之間的互動不協調。企業為社會提品和服務,這只是企業的經濟責任。除此之外,企業還應履行法律責任和倫理責任等社會責任。企業積極參與校企合作的社會意義有三方面:首先,培養了高素質的人才,為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了保證。其次,促進了科技創新,為社會的發展提供了動力;促進了學生就業,為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了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企業社會責任并不完全是靠企業自身的覺醒形成的,而是靠市民社會的基礎和各種社會運動的推動發展起來的。然而,現階段由于缺乏政府的立法約束和社會輿論的道德約束,我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意識淡薄,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隨意,企業對學校的校企合作愿望反應冷淡。企業普遍認為與高職院校校企合作受益最大的是院校和學生本人,企業本身參與職業教育是近似公益性的行為,而不是企業本身的義務和責任。培養人才是學校和政府的事,企業只管生產經營,挑選人才,沒有必要多此一舉,參與學校的人才培養。況且如果參與了還要多付出成本,影響生產,最終的收益當前是不確定的。

大學從來不是也不可能獨立于社會之外而存在,大學與社會環境之間存在著資源、信息的交換與交流,大學必然要承擔學術責任以外的社會責任,要廣泛進行對外合作交流,不斷推動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然而,現階段高職院校由于科研水平及技術創新能力有限,未能解決企業技術一線難題,學校社會責任的實現程度遠未達到期望程度。另外,部分教師社會服務意識薄弱,認為教師的職責在于“教書育人”,與企業的聯系較少,認為開展社會服務與己無關。加之高職教師受學科課程思想的影響,對校企合作課程開發缺乏準確的認識,在校企合作課程開發過程中形成了無形的阻力,影響了課程開發的效果與進展,導致企業專家對校企合作課程開發失去興趣。

二、高職院校校企合作課程開發保障機制問題的成因

(一)政府政策推動力的缺失。自上世紀80年代國家提出高等教育應開展校企合作以來,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各級地方政府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勵高職院校開展校企合作的政策,然而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廣度仍未達到預期的效果,“校熱、企冷”的局面仍未有實質性的改變,其重要的根源校企合作沒有明確的法律保障和實效性強的政策支持,制約了高職院校校企合作各項內容的深入開展。目前,總體而言,政府關于校企合作的政策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制定的宏觀政策多,具體配套政策少;二是中央政策多,地方政策少;三是對學校要求多,對政府和企業要求少;四是財政扶持和稅收優惠政策少。由于政府政策法規的缺失,盡管校企合作辦學理念的提出已20余年,但校企合作仍停留在松散程度,如共建實習基地、派企業專家到校做兼職教師、接受教師下企業或學生實習等淺層面的合作,而對于校企合作課程開發、完善高職院校課程體系等深度合作,政府則沒有制定強制性的法規明確企業參與的責任,也缺少系統、深入、具體的支持政策激發企業參與的積極性,導致校企合作課程開發仍停留在政府宏觀口號的積極引導、學校微觀的艱辛探索、企業旁觀的被動參與上。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缺位。職業教育在我國起步較晚,并以學校職業教育為主體,高職教育系統內尤為明顯,企業參與的現狀非常不樂觀。企業參與職業教育有三種動機,即慈善動機、個體動機和集體動機。由于市場經濟在我國發展較晚,比較成熟的大型企業較少,在以中小型企業為特征的市場條件下,企業普遍缺乏參與課程開發的慈善動機和集體動機,也只有少數企業因為個體動機參與到課程開發中來,大部分企業持冷漠的態度。企業只對能立即帶來效益的成熟技術和新產品感興趣,沒能把職業教育的育人功能融入企業文化價值鏈中,也不想將企業的人文資源融入到職業教育中,發揮企業的育人價值。

(三)學校服務能力的缺少。高職教育內涵建設的核心就是拓展社會服務職能,增強高職院校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實現企業與高職院校相互促進,區域經濟社會與高等職業教育和諧發展。然而,一直以來高職院校的社會服務能力普遍較低,當前高職院校的社會服務僅限于人才培養,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支撐,開展員工培養為企業的發展提升人力資源效能,而以教師為主體,以企業的生產實際需要為對象進行的科技研究和開發則不成組織和缺少規劃,導致高職院校社會服務內容比較單一,無法實現行業企業的預期目標,無法全方位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所以一直以來企業對校企合作都持冷淡的態度。究其原因,主要是擁有人力、技術、信息等重要資源的高職院校教師對于社會服務的意識和能力欠缺。高職院校教師社會服務的意識和能力欠缺體現在兩方面:一是高職院校師資力量薄弱、實踐能力差,教師對職業、行業了解很少,缺乏從業的技能和實操能力,使得高職院校的社會服務工作難以有效開展;二是高職院校缺少有效促進教師充分實現社會服務職能的激勵引導機制,導致多數高職院校教師仍以教學為主要職責,對于校企合作課程開發缺乏主動性,不愿意將自身時間和精力投入到課程開發中。

三、高職院校校企合作課程開發保障機制的完善

如前所述,目前我國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廣度未達到預期的效果,“校熱、企冷”的局面未有實質性的改變,其核心原因就是缺乏保障機制,企業只關注合作中的經濟利益多寡,而忽略自身的社會責任;學校只關注從企業得到支持,而忽視自身的服務責任,使得校企合作課程開發中學校和企業的合作目標不一致、學校和企業的合作步伐不和諧、學校和企業的互動不協調。只有政府、企業、學校三方主體構建課程開發的保障機制,從法律義務、經濟利益、社會責任三個角度形成校企合作課程開發的動力,才能使得開發出的課程內容與職業崗位要求相符合,課程實施方案切實能提升學生的職業能力。

(一)政府建立責任機制,確保校企合作的動力保障。政府作為校企合作的主體之一,是具有獨立、強勢功能的第三方,應當肩負司令員與督察員的角色,指導、監督、評價學校與企業的合作行為與合作效果,給予學校和企業合作的原動力和驅動力。政府的政策激勵有利于建立長期、穩定的校企合作關系。但政府對校企合作的倡導和支持不能只停留在口頭和紙面上,如果缺乏與之相配套的可操作的政策法規和實施細則,就會使得各種政策文件難以真正落實。政府作為校企合作課程開發主體之一,而且是學校和企業之間的溝通橋梁與責任紐帶,應該頒布法規明確政府、學校、企業三方主體在課程開發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首先,要頒布相應的政策法令,明確政府對校企合作開發監督與評價,定期檢驗校企合作課程開發的進展與效果,避免校企合作課程開發流于形式。其次,明確企業參與校企合作課程開發的責任與義務,對積極參與課程開發的企業給予社會榮譽,給予企業參與課程開發的責任動力;政府可以利用經濟杠桿作用對積極參與校企合作課程開發并取得良好成效的企業給予稅務減免或經濟補貼等獎勵,增強企業參與課程開發的利益動力,通過政府的政策指導,強化企業參與課程開發的責任意識,同時,對積極參與課程開發的企業進行社會輿論的大力宣傳,讓企業的社會角色更加飽滿,激發企業履行社會角色的自豪感。此外,為了增強企業參與的積極性,形成學校和企業互惠互利,確保校企合作課程開發過程中企業經濟利益的有效實現,政府應該明確學校從人力、技術、信息三個層面實現對企業的服務,扶持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提升,使企業認為將時間、資源、資金投入到校企合作課程開發也是企業增值的重要途徑。

(二)企業建立過程管理機制,拓展企業的社會角色功能。企業應充分意識到自身對高職院校的依賴,用責任動力約束自身參與校企合作。對于企業而言,高職院校是技能型和技術性人才的提供者,也是企業員工培訓的合作者,提供技術支持及技術指導、開發新產品的合作者,影響企業所需技能型人力資源的數量和質量,從而影響企業的效益,因此,高職院校應該是企業的利益相關者,企業對高職院校的需要是校企利益關系得以建立的根本,蘊涵在高職院校課程中的技術資源、信息資源、人力資源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企業的發展對高職院校有著高度的依賴。因此,企業應該從課程目標的制定、課程內容的編寫、課程實施方案的確定、課程效果的評價等宏觀方面入手制定參與高職院校課程開發的制度,確保課程開發的實效性。另外,企業要制定具體的配套措施,確保校企合作課程開發的有序進行。首先,建立企業課程專家的培養機制,培養一支能力強、穩健的企業課程開發專家,確保校企合作課程開發的穩定性。其次,建立企業專家與高職院校的具體合作制度,讓企業專家定期、定量地參與高職院校的課程開發,確保校企合作課程開發的長效性。最后,建立企業專家參與高職院校課程開發的激勵制度,使得企業專家能夠以飽滿的激情參與高職院校的課程可發,確保校企合作課程開發的可持續性。

(三)學校建立目標管理機制,提升校企合作的利益保障。學校與企業在校企合作中是發生直接合作行為的雙方,理論上兩者關系應是對等的,然而在校企合作實踐中,學校處于優先受益者地位,若不通過一定的保障機制提升對企業的服務能力,滿足企業的經濟利益訴求,即便有政府的硬性指令,企業也不愿意傾情投入到校企合作中。為了讓企業能主動參與校企合作課程開發,當前高職院校必須提升對企業的服務能力,確保企業利益期望的有效實現。從資源儲備、過程監控、成效考量入手,構建學校層面保障,為校企合作提供經濟動力。高職院校社會服務能力的高低是高職院校與企業合作雙方利益平衡點,高職院校服務能力強,能切實有效為企業帶來人力、技術、信息等層面的提升,企業的經濟利益能夠在校企合作課程開發過程中得到實現,企業就愿意與高職院校保持長期、穩定的合作。因此,高職院校必須建立健全社會服務的目標管理制度,確保企業的人力、技術、信息等層面的資源訴求能得到滿足。高職院校社會服務能力的核心是教師的社會服務意識和能力,校企課程開發是作為高職院校社會服務職能主體的教師履行高職院校社會服務職能的有效途徑,為此學校必須基于校企合作課程開發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激發教師的社會服務意識,提高教師的社會服務能力,提升學校與企業合作的利益保障。首先,制定教師參與校企合作課程開發的培養機制,強化教師參與校企課程開發的責任意識,提高教師參與課程開發的能力,拓展教師育人職能。其次,建立教師參與校企合作課程開發的過程管理機制,確保教師參與課程開發的效能。最后,制定教師參與校企合作的激勵機制,提高教師參與課程的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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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2013年廣州市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

第5篇:法治保障研究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障理論;制度建設;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

[中圖分類號]D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426(2012)09-0083-09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建設以外的重大社會建設之一,就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在一系列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過程中,理論的研究與制度的建設存在著緊密的積極互動關系,形成了一條“問題(實踐)——理論研究——制度建設——新問題(新的實踐)——新理論研究——制度完善”的發展鏈條。可以說,這是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聯合協作完成的我國重大社會工程,對推動和諧社會的發展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具有重大意義。及時總結這一理論聯系實際的過程和做法,可為今后的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提供新鮮經驗。

一、社會保障理論研究與制度建設互動的特點

(一)從互動的板塊上看,較為集中在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社會福利這三大方面的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

社會保障是一個大的社會系統工程,具有復雜的內部構成,發揮著穩定社會結構和促進良性運行的作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原有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保障體系基本分解,面臨著該體系的重新構架,而突出要解決的,就是建立適應市場條件下的社會救助、養老保險、社會福利制度。這三大方面的研究與建設,恰恰是當時爆發出來的三大矛盾所決定的,即經濟迅速增長與大規模貧困的矛盾;勞動力市場化與老年勞動者保護空白的矛盾;經濟發展迅速與社會發展落后的矛盾。經過廣大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的努力,我國關于市場條件下的社會保障理論從無到有,社會保障體系從殘缺不全到初步構架完畢,在我國社會制度建設史上基本完成了具有歷史意義的重大工程。

(二)從互動的過程上看,分三個階段:探索階段(1980-1999)、初步完善階段(1999-2006)、質量提升階段(2006-目前)

從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到1999年末是理論探索和制度建立時期,這期間中央和地方的理論界和政府有關部門對各類保障制度進行大量探討和摸索,并在各地進行改革試點。如1986年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的嘗試,1989年丹東等四個城市進行的醫療改革實驗,1991年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嘗試,1993年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設,1994年醫改的“兩江實驗”,等等,都為后來全國性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打下了基礎。從1997年至1999年,我國具有正式法規性的保障制度陸續建立起來。如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正式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年國務院的《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9年1月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9月的國務院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各項保障法規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正式建立。

1999年末至2006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和諧社會理念,屬于理論和制度初步完善時期。雖然至1999年各類社會保障制度初步建立起來,但是這些保障制度普遍存在著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保障體系不嚴密、管理機制不科學等問題。因此,加強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完善其運行機制,成為下一階段的任務。在這期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從城市保障開始向農村擴展,養老、醫療保險由國營企業面向城市所有居民,農村開展了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建設,各類管理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2007年至現在屬于制度提升時期。經過三十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在物質財富上有了巨大積累,社會對公平的要求越來越高,同時,由于改革前期主要關注效率,忽視了社會和諧發展,導致社會問題較多。因此如何將經濟成果轉化為社會成果,使人民群眾享受到改革開放的益處,成為客觀要求。這個時期一方面對前期建立的各項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另一方面,通過進一步改革使保障制度升級換代。再有,是社會福利從過去殘補型模式上升到適度普惠性模式,為全面的小康社會提供制度上的支持。適度普惠性模式建立的重要標志,就是體現全民福利的公共服務水平將得到大幅度提高。

(三)從互動的方式上看,分為:實踐——理論;理論——實踐兩個互動過程

我國改革開放的過程,明顯存在著兩個不同階段:感性階段和理性階段。前期是“摸著石頭過河”,后期是理性設計與施工。因此,在社會保障理論研究與制度建設上,也明顯受這兩個階段的特點影響。改革前期,理論界和政界都面臨著突如其來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容不得理論界細致的研究與思考,往往是邊探索、實踐,邊研究相關問題,研究的內容緊緊圍繞具體制度開展,還沒有上升到價值觀、學理依據的層面解釋。后期,基本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起來,緊迫的保障形勢告一段落,理論界開始深入思考深層次的保障理論問題,基本概念嚴謹性、體系的科學性、制度的公平性、社會保障與核心價值觀,等等帶有學科高度的研究成果不斷面世,推動了社會保障理論與制度建設的質量的提升和體系的換代。

第6篇:法治保障研究范文

[關鍵詞]部隊倉庫;保障能力;評價

[DOI]1013939/jcnkizgsc201614196

1引言

部隊器材倉庫保障能力即倉庫從事器材保障所能達到的程度,或者說倉庫對器材需求的滿足程度,是系統效能的綜合反映,是軍隊戰斗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部隊倉庫保障能力是部隊倉庫建設的最終目標,其配套資源及自身人力、物力、財力、信息、技術和管理等資源的配置建設是形成其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部隊倉庫保障能力是一個動態的概念,隨著保障需求的變化,其保障能力的標準、要求也不會停留在原有的標準上。

2部隊倉庫保障力生成要素分析

構建倉庫保障能力評價指標體系,首先要明確“保障有力”是其保障能力基本要素綜合效能的反映。

21人員要素

人員是器材倉庫保障力生成的能動要素,也是最活躍的要素,是器材倉庫保障力生成的主體要素。它包括個體人員因素和群體人員因素,它在器材倉庫保障力生成中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人們很難想象,沒有人員的器材倉庫保障力將是什么樣的“保障力”。

211個體人員因素

單個人而言,在現代化的高科技局部戰爭中也一一表現出來了。在海灣戰爭中美軍利用人員的影響因素取得了不少戰機和戰果。所以分析人員因素很重要,個體人員因素包括:個體心理特征、知識、智力、體能等。

212群體素質

器材倉庫保障是一個有組織、有紀律、有目的的群體活動。群體素質在器材倉庫保障工作中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它往往與人員素質合成一體構成主體素質。群體素質的影響因素有:一是群體成員的目標取向之間的差異,個體目標與組織目標的差異程度等,這種差異影響目標的實現。二是領導的影響力,包括權力影響力和非權力影響力。

22物質要素

戰爭中,物質特指一切“有形”的客觀存在,如武器、裝備、油料、給養、經費等。倉庫的物質要素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用于保障維修分隊進行維修所需的器材,包括所供應器材的數量、質量、品種、型號、配套率以及經費(經費是維修器材儲備的抽象形式),另一部分是進行保障的設備(如器材裝卸設備、鏟車、叉車、桁吊、打包機、貨盤起重器、滾軸系統、起重機等)、設施(如需要空調的場所、需要特殊的溫度控制、維持儲存場所真空度和壓力水平等所需的設備、儲存中需要的隔離設施以及偽裝防護設施等)和駐地交通狀況,也就是器材的保障手段。

23信息要素

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信息已經被廣泛地運用于人們的日常生活和軍隊的現代化建設中。同樣,部隊倉庫保障能力的提高也需要信息要素作為基礎。信息被用到器材的采購、籌措、供應、管理、保障等一系列的活動中。

3倉庫保障能力指標體系評價方法

31綜合評估方法的選擇

對于部隊倉庫保障能力評估來說,由于指標之間的相關關系或各項指標的變異系數與該指標重要性之間基本不存在相關關系,因此用熵值法、TOPSIS、變異系數法等確定權重不可行,而采用主成分分析、聚類分析、灰色關聯分析法時易忽略了部分實際不相關,但數據分析時具有相關性的指標的影響。如倉庫容量與倉庫作業能力,一般而言,倉庫容量大,倉庫作業能力也大,因此采用主成分分析時兩者是具有相關性的,但實際計算時不能用一個指標替代另一個指標值,因此,此類分析方法也不可采用。

本研究中,采用了AHP與指數法相結合的綜合指數法進行多指標綜合。綜合指數法是在一套合理的評估指標體系的基礎上,對各項評估指標加權平均,計算出指標綜合值,并據此進行綜合評估的一種方法。

32綜合評估基本步驟

第7篇:法治保障研究范文

Abstract: The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problems relate to people's vital interests, and the level of quality also reflects a country and a region's comprehensive economic strength. In recent years, the overall level of product quality is steadily improved in Hebei province, while the quality security incidents occurred frequently, which has caused great negative impact on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problem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f perfecting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and formulates a long-term effective mechanism, so as to make efforts for ensuring the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in Hebei province.

關鍵詞: 產品質量安全;法律保障;監管

Key words: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law security;supervision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29-0322-02

1 產品質量安全法律保障的理論基礎

1.1 產品質量安全法律保障的經濟學理論基礎 產品質量安全法律保障的經濟學理論基礎源自于對“市場失靈”的研究。大多數學者認為,“市場失靈”是因為市場交易過程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以及產品安全的外部效應等問題。而信息不對稱也是造成市場失靈的的重要原因之一。信息不對稱在市場交易中主要體現為:消費者因掌握相對于生產者較少的信息會購買到質量相對不安全的產品。信息不對稱的存在,會使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產生不信任,當真正高質量的產品出售時,消費者也往往會懷疑其真實性,慢慢就會形成市場的“逆向選擇”和生產者的“道德

敗壞”。

1.2 產品質量安全法律保障的法學理論基礎 產品質量安全法屬于經濟法,其法學基礎就是經濟法的理念。所謂經濟法理念就是指人們對經濟法規定所產生的基本認識與情感追求,是經濟法及其適用的最高原理[4]。關于經濟法理念之內容的探討,理論界形成了頗多的研究成果。具有代表性的有:史際春教授認為:“經濟法的理念是經濟社會化條件下的實質公平正義,其核心內容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實現。”[5]楊紫教授認為經濟法的理念就是經濟法的宗旨,就是經濟法主體利益的協調發展[6]。李昌麒教授認為應當包括“人本主義理念、社會本位理念、實質正義理念、可持續發展理念、適度干預理念”。還有的學者認為:“謹慎干預理念是經濟法的現代化產物,是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和信息化對國家干預市場行為提出的內在理性要求。”

2 河北省產品質量安全法律保障現狀分析

2.1 我國有關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規定

目前我國關于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規范體系,是以《產品質量法》為核心,由《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等特別法,及《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中的法律規范共同組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1993年頒布以來,做過兩次修改,最近的一次是于2013年10月25日進行修改,并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實施,這次的修改從不同的角度進一步約束了經營者,例如假一賠三、舉證責任倒置、產品召回措施等方面的規定都督促經營者要提供優質合格產品給消費者,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2.2 河北省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發展歷程

河北省在制定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制定了大量相關的法律法規,其中如1994年頒布實施,1997年修訂的《河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該條例是根據《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出來的。除了《河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以外,河北省于2003年9月26日頒布了《河北省酒類商品監督管理條例》;2007年12月11日頒布了《河北省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2008年12月29日頒布了《河北省再加工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12年12月28日頒布了《河北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2013年1月10日頒布了《河北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

2.3 河北省產品質量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

2.3.1 立法內容不全面 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但是我國有關產品質量安全的立法并不全面,以《產品質量法》的內容分析為例:首先,產品的范圍界定不確定;其次,產品責任承擔過輕;再次,質量監管部門的責任承擔欠缺。同時,對于河北省來說,其立法也存在著內容不全的問題。

2.3.2 立法滯后,欠操作性 分析河北省頒布的法律法規可以看出,除了《河北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和《河北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是近兩年頒布實施的,其余的法律法規都頒布實施比較早,內容滯后,更新不夠及時,比較典型的就是1997年修訂的《河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距今已經十七年之久,該內容已明顯滯后,不能適應當前經濟的發展。除了內容滯后以外,法律欠缺可操作性也是問題之一。

3 河北省產品質量安全法律保障的完善思路

3.1 科學修訂現有法律法規,及時彌補立法空白 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法律體系,既要根據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研究制定新的質量法律,同時也要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的需要,對已有的法律進行修改完善。現行的《產品質量法》急需修改的內容有:一是明確產品定義和范圍,要明晰哪些產品可以納入法律的調整,盡可能全面的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二是界定產品缺陷的標準,產品質量法以“不合理危險”來界定產品缺陷顯然過于模糊,應將標準具體細化;三是完善產品的責任制度建議采用嚴厲的懲罰制度約束被監管者,在完善我國的產品質量責任規范的同時,還要進一步明確其懲罰范圍和內容,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以有效杜絕企業的質量違法行為。

3.2 協調有關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 提高法律體系內部的協調性和平衡性是提高法律規范效力的重要舉措。目前,我國現有的產品質量監管法律體系內部存在一些沖突性,嚴重影響了產品質量監管工作的穩定有序開展。因此,為增強我國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必須進一步協調有關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切實解決好現行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問題。

3.3 合理配置監管機構的職權職責 河北省乃至全國均采用“多頭執法”的監管模式,這種模式不利于質監工作的順利開展,監管效率低下。因此,政府部門可以在現行監管模式的基礎作進一步調整,積極推行“分類監管為主、條塊結合、后溯責任”的監管模式。這種監管模式明確了監管的職權范圍,極大地提升了監管效率,符合當前質量監管工作的發展需要。

3.4 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目前由于地方保護主義,以及機構自身利益種種原因,在對違法主體進行處罰時普遍存才偏輕的現象,這不利于整頓產品質量安全。只有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犯罪的成本,才會有效遏制違法行為,使其不敢再挺而走險、以身試法。尤其是對嚴重的違法犯罪分子,更應該是給他貼上“終身禁業”的標簽,對其起到震懾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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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法治保障研究范文

1 “整合―互動”型校企合作高職課程開發建立好保障機制的重要性

近些年我國高等職業教育發展穩步提升,呈現良性趨勢。不過,由于我國的高等職業教育底子薄,開始的也比較晚,因而在發展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問題,其中制定完善的課程保障機制,做好課程建設與改革是重中之重。我國提倡和大力發展高職教育,教育部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文件,明確提出要提高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高職院校要和企業緊密合作,共同培養和教育學生,依照專業范疇和工作崗位的任職要求,使學生具有實踐操作能力,就要求學校要制定完善的課程學習,轉變教育模式和思路。在改革和創新中肯定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和矛盾,比如課程設計者由誰主導;學校和企業具有不同的責任和分工,這在課程開設中要如何界定;怎么樣讓高職院校和企業開展高效的合作等等都是要去仔細思考和探索的。

目前,我國高職院校的主要教學模式是應試教育,主要是由教師通過書本來傳授給學生,這樣不僅效率低,學生動手能力差,而且與社會眼中脫軌。盡管教育人士盡力在課程的制定上推陳出新,但是因為崗位的不同,所指定出來的課程自然無法做到簡單合理高效;大多高職教師自身缺乏實踐經驗,所教授給學生的知識自然是紙上談兵。另一方面,企業如果在課程制定上占據了主導地位,就容易讓高職院校產生依賴和喪失自主判斷力。因為企業和高職院校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模式,企業不了解學校的課程規劃,不清楚學生的學習方法,所制定的課程就會顯得雜亂無章,缺少科學的邏輯和思路;也容易出現在培養學生的能力上過于單一,無法做到綜合全面的發展。所以,要利用學校和企業不同的優勢和自身經驗,發揮好教師和企業專家自身的擅長領域和知識,建立一種校企合作,共同制定課程,互取所長,高效培養學生做和能力的新型課程研發模式。

2 保障高職院校教師參與模式

教師在學生學習能力的培養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也是課程開探索的關鍵。如何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保證學生自身能力得到發展,就需要教師去參與到課程開發的研究、探索之中,因為教師是課程的實施者。所以,要讓教師成為課程開發的主要力量和中心環節,保證課程具有職業教育的特點,內容科學合理,學生在學習當中得到全面發展和提高。只有通過教師自身觀念和思想的轉變,讓教師了解課程開發的整體工程和思路,才能更好的用新的教育方式來培養學生。

如果教師能夠參與到課程的開發當中來,肯定會提高其自身的專業素養和能力,也更加容易讓教師不拘泥于課堂這個狹小的環境,開闊思考的范圍,調動其積極性和榮譽感;教師參與課程的開發,其自身的能力不僅能夠得到發展,也更容易理解新的課程模式,尋找到更加生動高效的教學傳授方法;此外教師在參與課程開發的過程中,可以起到促進學校整體教學水平提升的影響,因為教師在課程的開發當中會與其他教師進行交流與合作,會營造一種積極良性的交流與競爭氛圍,這對學校的發展是十分有益的。

教師必然要承擔課程開發的大部分環節。學校教師經歷過高等教育的培養,又從事教育事業多年,使其能夠制定出一些適合學生學習發展的課程,所以要做好調動教師參與積極性的環節,制定一系列獎勵機制,讓教師在課程開發中發揮自身的特長。

3 保障企業合理的參與到課程開發中來

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專業的技術人才,開展校企合作模式,培養學生實際操作能力,對企業長遠的發展是十分有益的,也應該是企業必須重視的一大部分。企業要拿出一筆資金來投入到高職院校學生的培養當中來,和學校、政府進行溝通和探討,保證好校企合作模式的科學合理高效開展,信息能夠及時的傳遞。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怎么把知識轉化為操作能力是學生培養的關鍵。企業的專業都是長期在一線崗位上工作的人士,自身專業能力過硬,也了解最前沿的專業情況讓企業專家參與到課程的開發與制定當中,可以有效的保證課程的制定不脫離實際。要根據企業專業所處的環境和工作性質來選擇合適的人員進入課程的開發和制定中來,不能盲目的去選擇,只有那些懂得反思,善于總結的企業專家才會給校企合作注入新的活力和動力。雖然近年來通過許多實踐培養,高職院校教師自身具備了一定的實踐能力,但是與那些在企業中長期從事實踐工作的企業專家相比還是有許多不足,所以這就使得要確保企業專家合理的參與到課程開發與制定當中。

4 制定科學的管理機制

我國鼓勵和大力支持校企合作方式,也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規來促進其合理的發展,這也使得校企合作模式成為現今高職教育的一種主流模式。校企合作開展的這些年來,也總結了很多經驗的方法,為校企合作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應該要保障好完善的管理制度,使得政府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好學校和企業的教學發展,做好監管工作,讓學校和企業明確各自的職能和分工。在這個基礎上,通過監管和指導,企業的需要應該是學校培養學生,制定課程規劃的主要原則,培養出能適應企業發展需要的學生。構建一種科學高效的工作機制,做到政府、企業、學校在自己的領域各盡其責,為校企合作模式做好制度保障。

第9篇:法治保障研究范文

關鍵詞 農村扶貧開發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中圖分類號:F327.9 文獻標識碼:A

農村扶貧開發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緩解我國農村貧困兩種手段,二者既相互區別又相互促進,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輸血式”救濟,更多關注人的生存權;農村扶貧開發是“造血式”扶貧,更多關注人的發展權,二者的銜接實質上是生存與發展的銜接。貴州省目前有50個國家扶貧重點縣,是全國扶貧攻堅的主戰場。 實現兩項制度的有效銜接不僅能使貴州省貧困人數和返貧人數絕對減少,促進國家扶貧開發與農村低保工作邁上新臺階,而且對貴州省兩項制度實施及解決存在的問題,進一步縮小貧富差距,實現和諧社會意義重大。

一、制度實施的現狀

2001年,《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年)》頒布,新階段扶貧開發啟動。貴州省作出《關于切實做好新階段扶貧開發工作的決定》,對象包括農村未解決溫飽貧困人口和低收入貧困人口。2007年7月,貴州省率先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全省現有純收入700元的255萬絕對貧困人口全部納入低保范圍,從制度上開創了扶貧開發新格局。2008年,貴州省對農村低收入以下貧困人口全面實施扶貧政策,標志著扶貧工作進入開發扶貧和救助扶貧“兩輪驅動”的新階段。2009年,國家實施1196元的新扶貧標準后,貴州省貧困人口增加到585.38萬人,貧困人數劇增,占全國貧困人口的14.6%,按照新扶貧標準,貴州省開展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試點工作,2010年4月起,貴州省逐步在50個國家扶貧重點縣乃至有扶貧任務的87個縣(區、市、特區)推開。

試點過程中,部分因素導致兩項制度銜接不能有效施行。一是對象識別機制不夠完善。貴州省農村貧困人口中的扶貧對象、低保對象、殘疾人口相當程度上是交叉的,而當前享受兩項制度的貧困人口的區分標準,即單純的扶貧對象、單純的低保對象以及享受低保和扶貧政策的對象并未完全建立。二是政策銜接的權威性不足。目前,國務院各部委、貴州省政府及有關部門都已經陸續的頒布了農村扶貧開發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政策,而相關政策都是以“決定”、“通知”、“意見”的形式出現,缺乏足夠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有關兩者銜接的政策顯得十分欠缺。三是缺乏有效的退出機制。貧困現象本身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而動態管理機制的缺失、退出機制的不完善導致已脫貧的農村居民不能及時退出幫扶政策的覆蓋范圍,而應保者卻未保。當前貴州省一些地區不愿摘下貧困帽的奇怪現象與退出機制不完善有極大的關系。

二、對建立兩項制度銜接機制的思考

1、建立科學有效的對象識別機制。第一,確定合理的識別標準。低保對象和扶貧對象的評定標準是以人均純收入這個經濟指標為核心,同時考慮其他的一些因素。當前應將物價上漲等因素加以考慮,保障識別標準科學合理。第二,確定規范性的識別指標。政府部門如統計部門、民政部門和扶貧部門要采用統一的統計口徑,進行聯合調查,開展貧困人口認定統計工作。第三,建立公開、公正的識別程序。貧困人口的識別工作必須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嚴格落實民主聽證制和民主評議制等,保證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具體操作時,基層工作人員要將入戶調查和走訪了解的詳細情況包括貧困家庭人口、貧困類別、家庭收入情況及擬救助的方式等進行全村公示,如有異議應再次調查核實。通過科學設置識別標準和指標、規范識別程序,準確定位低保對象和扶貧對象。

2、完善分類扶助,積極落實有針對性的幫扶政策。對單純的低保對象,要根據其收入狀況分別確定享受低保的標準,同時可將其土地流轉等作為股份,參加到產業化扶貧中,依托產業化發展脫貧;對具有開發能力的扶貧對象,要制定扶持到戶的規劃,明確扶持方式和資金;對贍養負擔較重,以及因病、因學、因災等情況處于低保線臨界狀態的家庭,應結合具體實際,采取靈活多樣的低保和扶貧方式,可通過扶貧“雨露計劃”、民政救災資金及社會力量的聯合投入使其脫貧,如貴州省扶貧辦于2010年8月起在“雨露計劃”實施過程中加入了“圓夢行動”方案,這一方案共投入 800 萬元資金,專門針對農村戶口的家庭中有考入一本院校的學生。

3、建立低保對象和扶貧對象追蹤管理機制和退出機制。追蹤管理主要是根據貧困人口的檔案記錄對其家庭收入等基本情況進行跟蹤,根據家庭收入情況的變化對其領取低保金或享受扶貧開發政策進行動態化管理。 建議設計合理的貧困人口動態管理卡。根據對貧困人口家庭收入情況的掌握,在動態管理卡上詳細記載貧困人口開始享受低保或獲取幫扶的時間、家庭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時間和原因,并確定跟蹤回訪的時間。最后根據追蹤調查的情況,對貧困人口實施動態管理。

此外應建立科學合理的退出機制。即對于脫貧的貧困人口要及時退出,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要及時調整對其的幫扶政策,對新出現的貧困人口要按照一定的識別程序將其納入到貧困幫扶的對象中。

(作者:貴州大學經濟學院社會保障專業2010級研究生,研究方向:社會保障政策與法律研究)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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