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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公積金)在改善職工居住條件方面的作用,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根據國務院頒布施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有關金融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運用籌集的公積金,由受委托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積金繳存人發放的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必須提供擔保,擔保采取住房抵押或有價證券(指可抵押的國家債券、銀行定期存款單)質押的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有關各方是:

委托人是指南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是指受委托銀行;

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申請貸款的職工個人;

保險人是指承保抵押住房保險的保險公司;

抵押人是指為貸款提供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權人是指委托人;

保證人是指為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第三人;

出質人是指為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質權人是指委托人。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受托人發放的公積金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六條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繳存公積金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職工,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資金不足時,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借款人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條  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按規定足額繳存公積金;

(四)有購買住房合法的合同或有效證明文件;

(五)有相當于購、建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自有資金或購、建房首付款;

(六)有委托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

(七)委托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在所購、建住房價款的70%以內,同時不能超過委托人當年公布的最高貸款限額。每戶在未全部清償公積金貸款之前僅限貸一次。

第九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視貸款額度和借款人還款能力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且同時不能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離、退休年限。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和建設部規定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填寫《南昌市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核書》,并向委托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戶口簿、身份證的原件與復印件。借款人與配偶不屬同一戶口簿的還要提供婚姻證明;

(二)借款人夫妻雙方在單位出具各自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購買住房的,應出具合法的住房購銷合同或有效證明文件;自建住房的,應出具建設行政主管、土地管理、規劃、計劃等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對自有住房進行翻建、大修的,應出具自有住房產權證明;

(四)出具有相當于購、建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自有資金或購、建房首付款的證明;

(五)借款人配偶方或家庭主要直系親屬償還貸款承諾書;

(六)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以及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七)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對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查,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正式答復。

第十四條  經委托人審核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由委托人通知借款人到受托人處辦理有關貸款手續:

1、采取住房抵押方式貸款的:

①借款人與受托人簽訂借款合同;

②抵押人與受托人簽訂抵押合同、保證人與受托人簽訂保證合同;

③抵押人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④由受托人辦理合同的公證;

⑤抵押人按《南昌市職工抵押住房保險試行條款》規定辦理抵押住房保險。

2、采取質押方式貸款的:

①借款人與受托人簽訂借款合同;

②出質人與受托人簽訂質押合同;

③由受托人辦理合同的公證。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在受托人處填寫借款借據,由受托人按《委托貸款通知單》發放貸款。

第五章  貸款償還

第十六條  借款人應從借款的次月起按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方式與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最后一次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

等額本息還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額償還貸款本息。

計算公式為:

                                                    12×貸款年限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貸款年限-1

                                (1+月利率)

第十八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內,可采取下列還款方式之一進行還款:

1、到受托人指定會計專柜處用現金償還;

2、在受托人處辦儲蓄卡、信用卡委托受托人按月代扣償還。采用委托扣款的,借款人應事先與受托人簽訂貸款委托扣款協議;

3、由受托人委托借款人所在單位按月代扣借款人工資償還;

4、使用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積金償還貸款。采取這種方式的,必須一次還清全部貸款本息。

第十九條  貸款期內,借款人應在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按時償還貸款本息,超過合同約定時間的為逾期貸款,對逾期部分受托人應以逾期還款額為基數,按人民銀行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第二十條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在借款期內,經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結清全部貸款,并按原合同利率按實際使用期限結計利息,但不得提前部分還本。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借款期內,借款人向受托人提出提前還款書面申請后,經受托人同意,可提前部分還本或提前清償全部貸款本息,提前清償的部分在以后期限不再計息,此前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也不再調整。

一、提前清償全部貸款的,經受托人同意,根據合同約定期限的利率和貸款余額按照實際占用天數計收利息。

二、調整還款計劃的提前部分還本,應有一定的限制額度。超過限額提前還款的,借款人可根據需要調整還款計劃,即還款期限不變,分期還款額作相應調整;低于限額提前還款的不調整還款計劃。

第六章  住房抵押

第二十一條  住房產權不明或有爭議的,不得作為貸款抵押物。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以所購、建自住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時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若以其他住房抵押時其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第二十三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的住房抵押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抵押權人或受托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抵押權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五條  住房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抵押權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在抵押期間,由于抵押人的行為對設定的抵押物造成損壞的,由抵押人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抵押合同由受托人妥善保管。

第七章  有價證券質押

第二十六條  采取有價證券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質押合同自有價證券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以有價證券作質押,其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質押權利憑證票面價值的90%。

第二十七條  有價證券兌現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八章  住房保險

第二十八條  用住房抵押貸款時,抵押人必須辦理住房保險。

第二十九條  在貸款期間,保險單正本由受托人保管。

第三十條  住房保險,按照《南昌市職工抵押住房保險試行條款》執行。

第九章  合同變更

第三十一條  合同變更必須經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保險人及其它有關各方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合同。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監護人或受遺贈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終止合同, 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合同的其他當事人,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章  違約及處置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1、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3、未經抵押權人(質權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

4、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5、借款人拒絕或阻撓委托人或受托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6、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委托人或受托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7、抵押(質押)人、保證人違反抵押(質押)合同、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押物明顯減少影響委托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規定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置抵押物或質押物。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監護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置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七條  處置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權向借款人追索應償還部分;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委托人應將超過部分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八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國家規定的款項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九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借款人、委托人、受托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受托人在辦理貸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與委托人簽訂的貸款委托合同。受托人未按委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的貸款形成的風險由受托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  對受托人挪用委托貸款基金作為他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和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委托方工作人員在審核貸款期間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牟取私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委托方強令受托方違規發放貸款或受托方的工作人員對強令其違規發放貸款未予拒絕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2篇: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公積金貸款;規避風險;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TL364文獻標識碼: A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風險的形成

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住房貸款既擁有共性的經濟風險和管理風險,同時又有其自身獨特的經濟風險和管理風險,而管理風險是目前各房改資金管理中心較為突出的風險。

1、運行體制帶來的管理風險

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條例明確規定房改資金中心不能直接辦理金融業務,應當委托住房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的金融業務,個人住房貸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業銀行辦理,并由房改資金中心承擔風險。也就是同一貸款業務的委托方與受托方是兩個不同的利益主體,受委托銀行是以獲取最大利潤為經營目標的經濟實體,雖有手續齊備的合同要求和約定,但仍無法回避自身利益的驅動,和在運作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及利害沖突之間的矛盾。

(1)、受委托銀行自身的風險及利益。

在受委托銀行在自營業務與委托業務之間,存在將風險較小、利潤較高的貸款項目留下,而將風險相對較大的項目以委托貸款方式留給房改資金中心,大力推薦商業貸款,甚至出現對只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開發商不給予按揭簽約的現象,這樣,房改資金中心一方面失去了資質較好的開發商,另一方面又失去了資信較好的客戶,無形加大了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風險。

(2)、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程序繁瑣。

面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低利率的沖擊,加之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相比為業務受委托銀行所帶來的利益不均衡,購房者選擇商業銀行按揭貸款其利息全歸受委托銀行所有,若購房者選擇公積金貸款,受委托銀行只能收取5%作為手續費,且失去了許多貸款客戶。正是由于受委托銀行自身利益的驅使,往往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客戶采取一些消極拖辦和誤導的手段,抵制或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高效、快速發展。這就造成許多客戶由公積金貸款轉為商業住房貸款,繼而使房改資金中心失去了許多優質客戶,無形加大了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

(3)、房改資金管理中心貸款數據統計信息化建設滯后。

由于我國許多地方房改資金中心的信息化建設嚴重滯后,致使許多職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個人信息。而受委托銀行力爭主導地位和強調自己的網絡優勢,往往會采用其便捷的程序,進行貸款人員信息登陸和計息扣款。而房改資金管理中心統計信息滯后,貸款程序無法正常運行,雙方數據無法統一。并且房改資金中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客戶群體,業務發展趨勢以及經營狀況等重要商業秘密都無法對外保密,既不利于市場的競爭,還加大了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

(4)、房改資金管理中心在貸款資金的回收方面處于被動地位。

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受委托銀行不承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受委托銀行基于節約成本考慮,對貸款的回收力度不夠,貸款發放到位后,銀行既不能及時通知客戶還款,也不實行跟蹤服務,導致客戶逾期還款比比皆是。

2、服務對象主要是中低收入居民這導致了金融管理風險。

(1)、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下降的風險。由于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政策性住房金融,借款人中相當一部分職工收入不穩定,償債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單位瀕臨破產,職工隨時會面臨著下崗或買斷工齡,嚴重影響貸款償還能力。

(2)、存貸不掛鉤導致資金缺口的風險。我國許多城市在住房公積金配貸時,只注重借款人的還款經濟能力以及是否滿足貸款的其他條件,卻很少評估借款人對住房公積金的貢獻率,這勢必會導致資金缺口,而且加大住房公積金儲蓄長期融資的風險。

(3)、國民經濟狀況和金融市場變化而帶來的風險。城鎮職工、居民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一個突出特征就是貸款期限長,在長期的貸款期限內,社會經濟狀況和金融市場必然會不斷發生變化。如發生通貨膨脹等,由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相對固定利率,這就會使住房公積金蒙受貶值的風險。

(4)、地方政府行政干預行為帶來的風險。地方政府為拉動住房消費,許多地方對房改資金管理中心下達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任務目標,過分強調住房公積金貸款數量增長,往往忽視住房公積金貸款質量,加大了產生不良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能性。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風險形成的具體防范措施

1、確立房改資金管理中心主導地位解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制度性風險的根本途徑在于消除委托與受托兩個利益主體的利益沖突。首先必須強化房改資金管理中心主體地位,采用房改資金管理中心自營模式,可以實現責、權、利的統一,既能有效地消除委托方式中的利益沖突,又能做到了職責分明。運作高效,徹底改革和完善我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委托運作機制。使委托方始終居于主體地位,可以自主選擇受托人,同時也應該將選擇住房公積金業務承辦銀行的自交給房改資金管理中心,對受委托銀行敷衍應付辦事不力和操作失誤,而導致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出現的風險,應由受委托銀行承擔,或由房改資金管理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充分保證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風險的規避,體現房改資金管理中心的主導地位。

2、建立貸款風險監管體系建立貸款風險監管體系,將風險管理系統納入個人住房貸款全過程中,并授予該體系應履行的功能:一是對個人信用情況進行相應的時實評估,特別應能防范惡意超貸的情況;二是實現對個人住房貸款貸前審核與貸后監察結合的功能,實現全過程的監督管理,三是實現個人住房貸款高風險的預警功能,并給出響應的規避建議;四是建立個人住房貸款風險基金,實現個人住房貸款風險化解損失的規避功能。

3、采取相關配套政策措施

(1)、建立以政府為主體減輕中低收入職工住房貸款負擔的貼息和擔保制度,可采取政府扶持(實行貸款貼息政策)、社會參與的辦法,組建住房置業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供信用擔保,既減輕了這部分低收入職工的債務負擔,又化解了金融風險。

(2)、房改資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和相關財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增值收益中按比例提足貸款風險準備金,并制定嚴格核銷壞賬制度和程序,認定后及時核銷壞賬、呆賬。

(3)、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險,在個人住房擔保中介機構尚未發育成長起來的情況下,應由保險公司把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結合起來,開拓住房保險新業務,既降低保險費用,減輕借款人的負擔,又提高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4、采取相關配套還貸措施房改資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跟蹤服務和提高服務質量,減少因服務質量帶來還貸風險。

(1)、建立便捷的還款方式,利用銀行網點和資源,辦理還款儲蓄卡或一卡通,實行通存通還,自動劃款等便捷的方式,在時間和地點上方便借款人還款。

(2)、受委托銀行貸款放款后,及時通知借款戶月還款額和其帳戶余額情況,使借款人知道每月實際應還多少錢,什么時候還,做到心中有數,經濟上有準備,敦促貸款人養成良好的還款習慣,減少不必要還款糾紛。

5、加強貸款抵押審查力度住房抵押貸款是當前住房公積金貸款運營管理的重要環節,嚴格抵押審查,對降低貸款風險,資金的安全運營提供了重要保證。具體審查程序應做到:

(1)、認真審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及被抵押的合法性。

(2)、要求售房單位到期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做出連帶責任承諾,與產權抵押登記部門協議確保抵押手續完整到位。

(3)、控制抵押率,規避抵押物市場價格變動的變現風險。

(4)、切實執行擔保法,對不按照合同清償債務堅決依法拍賣抵押房產。

結束語:總之,隨著我國住房公積金資金規模越來越大,住房公積金貸款在支持職工住房消費方面的作用越來越重要,貸款余額在個人住房消費貸款中所占比例越來越高,貸款風險也日益加大,關注并合理防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已不容忽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以預防為主,以自身制度完善,合理控制為基礎,不斷強化貸款風險管理,從源頭上防范貸款風險產生。如何防范貸款風險,管住、管好住房公積金,從而維護社會安定、和諧,是值得我們深入研究的問題。

參考文獻:

[1] 李玉福.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探索和思考[J]. 金融經濟. 2014(08)

[2] 何夢琳.試議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控制[J]. 商業經濟. 2014(01)

[3] 趙小玉.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成因與防范對策[J]. 金融經濟. 2013(22)

第3篇: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財務分析 資金核算

一、住房公積金財務分析指標的介紹

(一)財務分析的簡介。

財務分析,是指單位的債權人、投資者、經營者、政府管理部門等利益相關者,采用科學的分析技術與方法,利用財務報告及會計、統計、市場等相關經濟信息資料,對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進行的分析,以全面、客觀評價單位的財務現狀及其形成原因,并為財務控制和財務決策提供信息支持的活動。

(二)住房公積金財務分析指標的簡介。

財政部在1999年出臺的《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中介紹道,住房公積金財務分析指標主要有:住房公積金歸集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率、資產負債比率、人員經費支出占管理費用的比率、公用經費支出占管理費用的比率、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比率、住房公積金提取率。

二、住房公積金財務分析指標在資金核算中的應用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是反映公積金管理中心盈利能力的一個指標,增值收益等于住房公積金收入與支出之差,收入主要來源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定期存款,而每年支付給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利息和支付給委托銀行的手續費構成了支出的主要部分。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管理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機構,需要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保值增值,努力提高增值收益率。

(二)資產負債比率。

資產負債比率是負債與資產之間的比值,它反映了公積金中心的長期償債能力。公積金中心作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者,它的資產主要包括在各受托銀行中的存款和發放的公積金貸款,負債則主要是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二者的來源基本相同,都是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實際工作中,必須保證資產負債比率小于1,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資產負債比率越小,從另一側面也反映出公積金中心的增值收益越大,證明公積金中心的運營能力和盈利能力越強。

(三)住房公積金委托存貸款比率。

住房公積金委托存貸款比率是指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占歸集的住房公積金的比例,該指標反映的是住房公積金的利用情況。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主要來源是公積金貸款收入,國內很多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資金充足基礎上,將住房公積金轉化為貸款發放出去,爭取增值收益的最大化。

三、住房公積金財務分析指標存在的不足和改進的建議

(一)住房公積金財務分析指標存在的不足。

現行使用的住房公積金財務分析指標是在1999年財政部出臺的《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相關指標,當時的情況與目前的現狀可謂是差別巨大,隨著新世紀十多年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高速發展,現行的分析指標種類和數量稍顯太少,并且沒用形成一個財務指標體系,已經不能適應目前住房公積金業務發展的需要,不能完全反映和考核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實際工作,需要對財務分析指標進行不斷地豐富和發展,使之更好地分析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相關指標,為管理和決策提供參考和幫助。

(二)改進的建議。

針對目前住房公積金財務分析指標存在的不足,提出以下幾個改進的建議:

1.形成財務指標體系

任何一個財務指標都是從某一側面反映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務狀況,而財務指標體系是各類各項指標的系統化,其基本能夠系統、全面、綜合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如比較著名的杜邦財務分析體系。在財務指標體系中,各指標具有一定的關聯性,通過比對可以保證財務指標的準確性,為財務預測、決策和計劃提供有用信息,并不斷地挖掘潛力,改進工作。

2.豐富完善財務分析指標

為了更好地評價財務指標,解釋和評價財務狀況,我認為可以增加以下財務分析指標:

(1)風險耐力指標

風險耐力指標是衡量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一個指標,其計算公示為:

風險耐力指標=(貸款風險準備÷住房公積金貸款總額)×100%

根據《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規定,公積金管理中心需要對發放的公積金貸款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風險耐力指標可以反映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比例,有效地控制公積金貸款風險。

(2)凈利息率

凈利息率是衡量住房公積金收益能力的一個指標,其計算公式為:

凈利息率=[(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利息收入]×100%

凈利息率越高,說明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盈利水平越高。在實際的經營過程中,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要收入和支出都與利息有關,利息收入主要包括貸款利息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而利息支出主要包括住房公積金職工結息,一般情況下,增值收益與利息收入應該同步增減,但如果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特殊性項目和貸款風險準備金之一存在變化時,則可出現不同步增減的情況。

(三)結合住房公積金統計指標,全面反映運營情況。

住房公積金統計指標主要是反映住房公積金總體現象數量特征的概念和具體數值,如歸集總額、貸款總額等,目前我們使用的《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月報表就是由建設部制表,國家統計局批準的統計性報表,它為管理者和決策者提供了關于住房公積金的各項數據,我們可以將其與財務分析指標結合起來,建立更加完備的住房公積金指標體系。通過對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風險管理、收益等指標的完善,結合住房公積金財務分析指標,形成一整套的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若干指標體系,科學地評價考核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各項工作,從而推動住房公積金各項工作健康穩定地發展。

四、總結

第4篇: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范文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杭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關規定,為明確責任,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就甲方向購買乙方開發的商品房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根據乙方申請,同意對乙方開發的位于___________ 的___________項目(樓盤)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甲方為該樓盤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合計貸款規模最高為___________萬元,有效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期滿未使用的貸款規模經甲方同意后可展期。

甲方有權根據乙方項目(樓盤)的工程進度、銷售情況、房產狀況以及乙方資信、保證能力、機構變化等情況對本條款規定的合計最高貸款規模進行相應調整。

三、甲方根據杭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定及乙方與借款人(購房人)簽訂的合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貸款申請資料,對借款條件進行審查,對經審查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人,提供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________萬元、最高貸款成數不超過總房價________%、貸款年限不超過________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按規定執行。

四、甲方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放款條件,委托委貸銀行發放公積金貸款并將貸款劃入乙方的賬戶內,具體賬戶為:__________(戶名),賬號________________ ; 或________________(戶名),賬號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須保證所開發、銷售的房地產項目(樓盤)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有關政策要求,各項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確保項目(樓盤)能合法、按質、按量、按期建設完成,并全面履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的與購房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六、乙方與購房人在售房及房屋使用過程中對房屋質量、價格、交付時間等發生糾紛,應由乙方與購房人雙方自行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七、為保證借款人切實履行借款合同,乙方自愿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責任范圍為借款人的合同借款本息、罰息以及甲方實現債權和行使抵押權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保證期限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并將抵押登記無誤的房屋他項權證交甲方收執之日止。

八、保證期限內,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超過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資產狀況及經營情況進行檢查,乙方應予以配合。乙方發生主體資格、資本結構、經營體制和財務狀況等變化影響其擔保能力的,應及時告知甲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擔保或提前履行保證責任。

九、樓盤期房轉現房時,乙方須及時通知甲方,將借款人(購房人)辦理房產抵押、房屋產權證的相關資料提供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中介公司,并督促借款人協助甲方及時辦理借款人所購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及抵押登記手續。

十、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和訴訟期間,本協議中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雙方仍須履行。

十一、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履行本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第5篇: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范文

二、提高公積金使用率。在繼續發放好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同時,制定貸款管理辦法、業務操作細則和流程等制度,扎實做好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

三、加強對銀行受委托業務的管理。修訂委托合同和考核辦法,量化具體的工作任務指標并明確獎罰規定,對委托銀行履行合同情況加大檢查、監督力度,規范日常考核。

四、提升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化水平。認真梳理業務流程,分析運行環節,跟進開發,提升網絡功能,為職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務。

第6篇: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范文

在所有類型保障房中,公租房建設資金壓力最大。由于公租房租金不可能隨行就市,因此如果只靠房租,公租房需要很長的時間才能收回成本。如果全面計算公租房的建安成本、物業管理成本和隱性的土地劃撥機會成本,一般公租房項目需要三四十年甚至更長時間才能收回成本。因此,開發商、社會投資者參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積極性很低,各地公租房建設壓力非常大。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圍,對公租房建設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是雙贏之舉。首先,能夠解決中低收入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的住房問題。住房公積金實行強制儲蓄、定向使用、存貸掛鉤政策,往往是高收入者的受益機會要大于低收入者。用住房公積金投資建設公租房,定向供應給符合條件的繳存職工,能夠使買不起商品住房的中低收入繳存職工,獲得租賃關系穩定、租金相對優惠的公租房,改善他們的住房條件,享受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益。其次,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公租房建設籌資難題。公租房建設投資大、回報期長、籌資難,使用住房公積金結余額或凈增值收益收購公租房,不僅充分體現出住房公積金制度互助互濟的性質,而且因流動性好,退出機制靈活,容易形成增值收益的良性循環。再次,能夠拓展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渠道,防范風險。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一直是被普遍關注的問題,利用住房公積金建設公租房,不僅能盤活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而且能實現保值增值,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抗風險能力。

下面通過對全國試點城市的分析,來探討住房公積金支持公租房建設的可行方式。

1.上海模式

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首創之地,在住房公積金支持公租房建設上,上海再次走在全國前列,具有先試先行的示范作用。因為上海是全國唯一一個沒有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建設廉租房的城市,所以嘗試將這部分資金用于公租房建設。

2011年上半年,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從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出資近15億元,收儲了新江灣“尚景園”公租房項目(15萬平方米、2200余套房源),這是上海首次使用公積金增值收益購買公租房,實現了公積金投資公租房零的突破。新江灣“尚景園”位于楊浦區新江灣城,配套商業建筑面積0.6萬平方米,住宅房型以60平方米的二室一廳為主。“尚景園”的產權屬于住房公積金中心所有,住房公積金中心作為所有者將“尚景園”公租房的租賃管理、物業管理等委托給楊浦區公租房運營公司。2012年,項目已經正式向社會開放招租,并優先出租給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受到了社會的好評。2012年,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繼續加大住房公積金增值資金投資公共租賃房的力度,并積極探索使用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直接支持公租房建設。2012年9月,該中心又收購了上海城開(集團)有限公司投資建設的 “晶城晶華坊”項目的1680套保障性住房用于公租房,面向符合該市公租房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者出租。

自2011年7月上海成為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試點城市后,至2012年底,上海市已獲批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項目13個,其中2個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房)項目、8個棚戶區改造安置用房項目和3個公共租賃房項目。這13個保障房項目總投資175億元,其中113億元來源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占總投資的64.75%,成為支持公租房供應的主力軍。截至2012年底,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已按項目建設進度委托銀行發放項目貸款30.32億元,其中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房項目13.06億元,公共租賃住房項目14.31億元,共有產權保障房項目(即經濟適用房)2.95億元。

上海作為人口眾多的特大城市,公租房的需求相對較大,通過收購方式不僅能快速高效地解決住房短缺人群的居住問題,而且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房價高漲帶來的居住矛盾,有助于實現房地產調控目標。

2.重慶模式

在2010年6月份四部委聯合的《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項目貸款管理辦法》中,將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的范圍設定為:列入保障房年度建設計劃的經適房、棚戶區改造安置房(舊城保護性改造對接安置房)和公租房。其中,經濟適用房和棚戶區改造是有限產權項目,以政府指導價進行出售,而公租房項目只有租賃使用權,只租不售,政府給予傾向補貼或實物配租。保障性住房由于盈利性差、貸款回收期長等,所以一直存在融資困難的問題,尤其是公租房項目。

2011年,重慶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共支持了4個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貸款額度30億元。重慶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賃房為主體,涵蓋了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危舊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農民工公寓 5 種保障方式,形成“1+5”保障性住房體系。2010年底,重慶大規模調整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將10年建成4000萬平方米公租房的建設計劃縮短為3年。4000萬平方米公租房建設需要資金1400億元。重慶市公租房建設采用的是政府作為投資主體的融資模式,同時還通過銀行信貸、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方式充實資金來源。其中政府投入600億元,包括中央專項資金、本級財政支出、土地無償劃撥、稅費減免等補助方式,另外800 億元通過銀行信貸、公積金貸款等社會融資來完成。

重慶模式得到了住建部的肯定,首先是運用住房公積金支持公租房建設作用明顯。重慶成為全國率先完成貸款額最大的城市,有效發揮了住房公積金對以公租房為主體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促進作用。其次是社會經濟效益有效發揮。通過支持公租房建設,拓寬了住房公積金使用渠道,既實現了資金保值增值,又有效幫助中低收入職工解決了住房問題,為縮小“三個差距”、實現“住有所居”作出貢獻,社會經濟效益顯著。

3.大連模式

截至2013年10月末,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累計為4個公租房項目,建筑面積77.6萬平方米,發放貸款20.53億元。同時,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2011年起直接承擔公租房項目建設任務,大膽探索創新,圓滿完成了62.8萬平方米公租房建設任務,不僅創造了住宅建設的“大連速度”,而且開創了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公租房建設的“大連模式”,受到住建部等相關部門的高度評價。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于支持公租房建設的貸款進行嚴格審批,堅持貸款逐級審批、足額抵押,保證貸款資金安全。并成立了審貸領導小組,負責項目審查、貸款審批與監督檢查等工作。與借款人、受委托銀行簽訂《貸款資金封閉管理協議》,在滿足抵押率的前提下提供貸款,并嚴格審核借款人支用資金申請,對建設項目全部流入、流出資金全程封閉管理,確保貸款資金專款專用,并按照工程進度分次發放貸款,既減輕借款人負擔又有效防控風險。中心直接承建的公租房項目,面向全國招標選定國內一流的房地產管理專業團隊,具體負責施工、監理、造價、質量、安全等現場管理工作,形成了分工明確、職責清晰、配合順暢的管理體系,極大提高了項目管理水平。建立了多層級、全方位、多管齊下的現場監督機制,保證了公租房項目的質量。

4.北京模式

第7篇: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范文

一、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工作目標。在確保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支持作用,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籌集渠道,加快解決包括繳存職工在內的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推動實現住有所居目標。

(二)基本原則。一是專款專用。嚴格控制貸款用途,實行專款專用;二是封閉管理。規范貸款審批程序,貸款資金實行封閉管理;三是防范風險。加強風險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

二、貸款發放范圍和對象

(一)貸款范圍。經濟適用住房。

(二)貸款對象。利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經濟適用房項目建設貸款,借款人必須是政府非營利性的專門機構或通過招標確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三、貸款資金安排和貸款年限、貸款利率

(一)貸款資金安排。根據住建部等七部門《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在優先保證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的前提下,可以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

(二)貸款年限。利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經濟適用房項目建設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貸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行,并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變動相應調整。

四、借款人和貸款項目評估

(一)借款人條件:

1.借款人應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2.經年檢合格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書》、貸款卡(證);

3.借款人及其主要控股股東的經營管理正常、財務管理完善,財務狀況健康,償債能力較強,企業信譽良好,信用檔案無不良記錄,綜合風險較低;

4.借款人近三年以來的項目開發量、銷售量、項目竣工及時率、合格率、銷售率不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5.開發和銷售能力在同行業中具有相當的競爭能力,且自有資金不得低于項目總投資的20%;

6.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二)項目要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列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

2.取得市政府有關部門的立項批復文件;

3.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項目選址合理,居民生活條件便利,建設標準、供應對象、開工條件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設政策要求;

5.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認為應具備的其它條件。

(三)項目評審。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成立市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評審領導小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牽頭,對住房公積金貸款項目嚴格評審,評審工作應邀請相關專家參加,形成項目評審報告和抵押評審報告。評審主要內容包括:

1.對貸款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

2.對建設項目是否經投資主管部門批準進行審查。

3.對借款人的資質、營業證照和公司運營狀況、主要股東情況及有關財務資料進行審查。

4.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工程建設狀況、建設條件、實施進程、設計、施工、監理情況、環境保護條件、項目投資估算、銷售或租賃預測分析、償債能力分析等進行審查和綜合論證。

五、貸款審批和發放

(一)貸款審批。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項目評審報告和抵押評審報告提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進行審議,報市政府審批。

(二)協議簽訂。對經市政府批準符合貸款要求的項目,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與借款人簽訂《項目貸款合作協議》及《項目貸款資金封閉管理合作協議》。在《協議》中借款人應承諾:貸款資金只能用于貸款項目的開發建設;在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銀行開設項目資金專戶并接受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市住管局的監督。

(三)貸款發放。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借款人、受委托銀行簽訂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受委托銀行辦理有關貸款手續。借款人要按月提供項目建設進度表、資金使用情況表和主要材料購置情況表,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風險狀況,按照工程進度委托銀行發放貸款。

六、貸后管理

(一)資金監管

1.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定向用于已審批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嚴禁挪作他用。貸款投放節奏要與企業實際資金需求相匹配,確保資金投放符合項目實際開發需要。對于分期滾動開發的項目,在尚未還清上一期項目貸款的情況下,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開發企業必須將貸款資金歸還后,方可用于下一期項目的開發建設。

2.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根據封閉管理賬戶資金支付審批、付款情況及賬戶資金歸集情況,建立貸款項目封閉管理賬戶資金收支臺賬,記錄封閉賬戶資金支付及資金歸集的時間、金額、用途、審核依據、審核人等情況。

3.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封閉管理過程中,如發現借款人未按約定使用或歸集建設和銷售資金、借款人或貸款項目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情形,應及時采取措施,保全貸款資金。

(二)賬戶管理

1.設立專戶。借款人應按貸款所支持的項目在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銀行開設項目資金專用存款(監管)賬戶和還款專戶。存款(監管)賬戶用于項目總投資20%以上的資本金,項目貸款資金、項目銷售(租賃)收入全部存入該帳戶。還款專戶用于核算貸款項目銷售資金按比例用于償還貸款本息的資金。

2.專人管理。貸款發放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建立貸后跟蹤管理制度,指派專人對該項目建設資金、銷售資金的歸集和支用、貸款的償還等情況進行審核、監管。

3.封閉管理。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對上述資金流動實行全封閉管理,如發現項目銷售資金未進入監管賬戶,市住管局要停止備案以及房屋產權登記等銷售手續。

4.預(銷)售收入。在項目銷售階段,封閉賬戶內的資金可用于未完工項目的開發建設以及歸還項目貸款本息。預(銷)售收入主要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貸款等項目預(銷)售收入。

(三)項目跟蹤管理。建立項目跟蹤回訪制度,對項目開發實行全過程跟蹤。市住管局、市財政局、市監察局、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加強對工程建設全程監管,建設、設計、招標、施工、監理單位嚴格按照國家規范標準進行工作,確保房屋質量和安全。在項目開發建設期間,要重點關注開發商是否拖欠建筑施工單位工程款。在項目銷售期間,應查看銷售現場,查驗實際銷售進度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銷售進度報表是否相符,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開發商的銷售備案登記情況。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每月要進行一次回訪。

(四)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制定的《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財務管理辦法》號文件,以及財政部制定的相關會計核算方法等規定,切實保證項目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

(五)風險管理

1.在發放項目貸款前,借款人必須以可變現的在建項目、房產或土地使用權足額抵押,不得重復抵押。抵押率不高于80%。

2.貸款項目竣工并開始銷售后,在保證項目建設正常需要的前提下,銷售收入應用于償還項目貸款。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協同抵押部門根據房屋銷售情況,在銷售款轉入資金監管專戶的前提下,按照還款部分與貸款金額的比例釋放相應數量的抵押物,同時應保證項目貸款余額與剩余的抵押物評估價值比例不高于原批準貸款抵押率。貸款項目銷售率達到80%時,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要求借款人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如借款人不能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由市住管局控制其不得繼續銷售。

3.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強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管理,切實防范貸款風險。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經濟適用房項目,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的,應當在充分保障經濟適用房買受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法處置抵押資產償還貸款;處置后仍不能償還的,由市政府妥善處理,確保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七、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配合。為保證工作順利開展,成立市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發改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城規局、市住管局、市審計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等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承辦試點工作的具體業務。領導小組實行例會制度,開展項目評審、項目實施,協調有關事項。

(二)明確部門職責,完善協作機制。市財政局負責試點工作經費的保障工作;市住管局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工作及供應對象的申請、審核、輪候、復核及動態管理,嚴格把關,確保在同等條件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職工優先購買;市發改委負責項目實施方案的審查及立項批復工作;市城規局負責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市審計局負責試點工作的審計監督工作;人行市中心支行和銀監分局分別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借款人監管賬戶在銀行設立和使用情況的監管工作;市監察局負責試點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監督監察工作,對試點工作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由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項目的貸款發放、工程監管、資金核算工作。其他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定期通報項目貸款的運行情況,共同推動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的有序進行。

第8篇: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職工住房建設,保障職工對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職工及其所在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的一種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動。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用于職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實行統一管理、專戶存儲、專項使用、安全運作、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職工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單位有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有按照規定查詢、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有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權利;職工所在單位有按照規定查詢、融通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第二章管理組織

第七條本市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領導機構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市住房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審議確定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規劃和計劃;

(三)審議確定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

(四)監督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

(五)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市住房委員會領導下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事業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歸還;

(二)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規劃和計劃;

(三)編制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的申請;

(五)監督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借貸和結算;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存款、貸款利率;

(八)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工作;

(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十)執行市住房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市住房委員會設立住房公積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的帳戶設立、繳存、借貸、結算、歸還等業務,由受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承辦。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銀行承辦前款業務,應當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十一條凡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對象,均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且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

新建立的單位應當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且在辦妥繳存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

單位錄用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第十三條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變更或者注銷繳存登記,并且在辦妥手續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

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等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職工、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額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并且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在其每月工資收入中代為扣除。

單位為職工繳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自發放月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存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并且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不得逾期繳存或者漏繳、少繳。

第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受托銀行之日起計息。

住房公積金的存款、貸款利率,每年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并且按照國家金融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章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七條制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計劃,應當優先保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二)離休、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四)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和第二款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應當同時注銷。

第十九條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戶成員或者非同戶的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且為提取人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或者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第二十一條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職工,在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應當提供擔保。

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單位,在建造或者購買職工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應當提供擔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職工或者單位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貸款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統一建設職工住房。該職工住房應當以成本價向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單位或者居住困難的職工出售。

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購買的職工住房應當用于解決本單位職工住房困難,不得營利。

使用住房公積金統一建造和出售職工住房的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購買國債或者委托金融機構進行保值、增值運營,增值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建立風險儲備金。

住房公積金用于保值、增值運營的比例,由市住房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作為職工工資列入破產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

第五章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受托銀行對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應當每年六月三十日結算,并且向職工送交結算清單,告知職工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職工向受托銀行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和單位向受托銀行查詢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時,受托銀行應當無償受理。

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發現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受托銀行或者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復核,受托銀行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無償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八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委托合同對受托銀行進行檢查、核實,并且督促受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有關業務。

受托銀行應當按期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約定的業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繳存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三)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和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單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造或者購買職工住房的情況實施監督。

職工發現單位有挪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的,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

第三十一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編制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員會報告。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對住房公積金進行核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稅務、審計和金融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于每年九月,將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的上一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情況登報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處理: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繳存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責令限期補繳本息,并且自應繳存之日起按日處以未繳存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將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或者住房公積金貸款挪作他用的,責令限期返還本息,并且處以挪用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五)隱瞞事實,出具住房公積金虛假提取證明的,處以違法提取金額二至三倍的罰款。

有前款第(四)、(五)項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收其非法所得,并且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追回所提金額,并且處以所提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追回所提金額,并且處以所提金額一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受托銀行違反委托合同的約定或者有其他過錯行為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照委托合同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因受托銀行的過錯造成提取人或者借款人經濟損失的,受托銀行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受托銀行在承辦委托合同約定的業務時,違反有關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金融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市住房委員會責令其糾正,并且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罰沒款收入按照規定上繳國庫。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起,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止。

第四十二條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基數。

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和第二款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免繳個人所得稅。

第9篇: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范文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現狀

1.確立監管體系并逐步完善管理體制。

自從運行和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后,全國各城市設置委員會制度、決策程序和議事規則,形成自主、科學、民主的住房公積金機制。管理效能和人員素質具有顯著提高。根據統一核算、統一制度、統一管理、統一決策的基本原則,初步完善了住房公積金內控、核算、使用、提取、歸集等環節的規章制度,提高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2003年建設部成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司,并陸續在各省市建立管理辦公室,對監管制度進行完善、對監管職能進行明確。國家建立了由財政部、建設部、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組成的公積金聯席會議制度,構建起公積金審計制度。

2.管理運行逐漸規范化,業務快速發展。

大部分管理中心能夠認真執行公積金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辦法,運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以及管理費用的決算和預算要由管委會審批、財政審核等制度。銀行要設置公積金專門賬戶,執行各種規章制度,對公積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規范。另外大部分管理中心構建起查詢個人公積金的機系,接受來自社會各界的監督。到2011年年底,我國城鎮居民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已經超過2.1萬億元。二十多年來,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讓廣大居民得到前所未有的實惠。采取住房公積金制度,增強城鎮居民的支付能力,提升居民購房積極性,拉動內需,推動房地產的發展。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1.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不同地區出現發展不均衡的問題。

因為房地產發展程度和居民住房要求等因素的作用,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發展過程中具有較大的差異性。例如公積金貸款業務,在北京、上海等經濟發達地區,出現資金緊缺的現象,只能運用銀行貼息貸款的方式來解決,為住房公積金貸款而制定的政策在逐漸增加的住房需求面前顯得無能為力。而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大量沉淀的資金讓住房公積金沒有發揮出互的優勢。另外因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具有屬地化的特點,資金不能在不同地區調用,造成公積金貸款發展的不均衡。

2.住房公積金涵蓋范圍出現公平性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國家機關、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在職職工,其主要目標是為了體現出互助的功能性,運用免稅貸款或低息貸款的政策降低職工的購房負擔。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事業單位和政府機構多次調整工資,其公積金繳存的數量超過居民平均工資,讓他們成為受益度最高的群體;一些非公有的單位和企業為了提高利潤,而降低社保支出;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一些職工置換身份或下崗,而喪失獲得公積金的條件。這種不公平的公積金制度存在一定問題。

3.住房公積金籌集資金的渠道比較單一。

現在住房公積金進行歸集而形成居民貸款的資金,而歸集的資金不但要保證發放貸款的數額,還要能夠滿足居民提取的需要。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需要繳存人每月繳存,具有分散性質的小額資金存入,而住房貸款和提取住房資金都是大額流出。現在全國大多數地區只有60%以下的歸集率,而公積金管理中心還沒有開設另外的融資渠道,限制資金的來源。

4.住房公積金風險預防和資金安全的問題。

現在我國居民住房剛性需求較強,住房公積金是小額進大額出,其貸款利率較商業貸款低,住房貸款的時間比較長,往往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大部分職工會運用公積金貸款,增加資金供給的壓力。在貸款力度提高時,保證資金安全和增強資金使用率之間的矛盾隨之增強。怎樣控制和防范貸款風險,保證資金的安全運行是現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

三、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和改革對策

1.住房公積金要實行一體化的發展模式。

個貸地區之間的發展不平衡,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具有阻礙的作用,改變資金封閉的運營模式,發展一體化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勢在必行。目前可以運用全國統一和同業拆借兩種方式,打破現在住房公積金在各自區域封閉運營和內部循環的情況,形成全國統一配置的形勢。學習銀行異地取款、同行拆借等運作模式,讓公積金可以在不同省市間拆借和調用,另外構建國家級管理機構,對公積金進行統一管理、宏觀協調、信息共享,這樣不但能夠增強資金利用率,還有助于各省市制定寬松、靈活的貸款政策,符合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對改善住房的需求,提高住房公積金機制參與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2.提高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范圍。

公積金體系中吸納進中低收入城鎮職工是建設此制度的基本目的,也能體現出社會的公平性。在此方面,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新加坡的政策,提取營業凈收入的1%-3%交納住房公積金,構建起商品營銷員、出租車司機、城鎮個體戶等自謀職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自謀職業和下崗人員開辟獲得住房公積金的渠道,另外允許運用個人名義交納住房公積金并針對其特點制定貸款政策,提高政策受益的范圍。同時強化管理,為非公有制普通企業構建起相應的公積金制度,根據不同省市的實際情況,強制性將公積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讓廣大中低收入人群都享受住房保障制度。

3.推進住房抵押貸款向著證券化的方向運行。

在資金存在缺口的地區,推進抵押貸款向著證券化的方向運行是增強資金來源的重要方式。住房抵押貸款實行證券化是指將流動性差但在未來具有現金流量的部分住房抵押貸款重組結構,調整成能夠在資本市場上可以流通的證券的一種過程。就是將住房抵押貸款通過合理方式轉換成抵押證券,接著將此證券在資本市場出售來獲得資金,并分散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

4.運用建立個人信息體系的方式防范資金風險。

住房公積金機構在十多年的發展歷程中,已了解和掌握數量眾多的職工個人信息,為構建個人信用體系、降低和防范風險奠定基礎。在實際運行中,上海、北京等城市已構建起個人作用體系來對貸款政策進行調解、對貸款風險予以防范,并得到良好的效果。在未來,公積金管理體系會建立全面的個人信用機制,提高風險意識,住房公積金貸款要增強風險管理,構建起貸前、貸中、貸后風險管理,險后處置和逾期貸款預警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等級和個人征信的評定制度,確保資金的運行安全,保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所有人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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