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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的職業衛生標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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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的職業衛生標準

第1篇:化學品的職業衛生標準范文

一、企業職業病現狀分析

1.我國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廣泛。從傳統工業,到新興產業以及第三產業,都存在一定的職業病危害,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群數以億計,職業病防治工作涉及三十多個行業,法定職業病名單達115種。接觸職業危害人數、職業病患者累計數量、死亡數量及新發病人數量,都居世界首位。

2.我國企業職業病發病形勢嚴峻。近十年職業病發病情況呈現明顯的凹形反彈傾向。發病人數從上世紀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后又呈反彈趨勢。其中主要是塵肺病檢出率顯著回升。

3.我國企業的職業危害主要以粉塵為主,職業病人以塵肺病為主,占全部職業病的71%,中毒占20%,兩者占全部職業病的90%。塵肺病又以煤工塵肺、矽肺最為嚴重,塵肺病患者中有半數以上為煤工塵肺。

4.職業病給企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嚴重。根據有關部門的粗略估算,每年我國因職業病、工傷事故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000億元,間接經濟損失2000億元。

二、企業職業病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1.防治檢測不到位。近十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數每年保持在七十萬個點次,但檢測企業數呈逐年下降趨勢,下降了近40%,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達標率則增加到75%。檢測企業數的減少和達標率的升高這一相互背離的結果,反映隨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市場化,檢測的數據不能真實地反映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危害的實際情況。疾病信息監測系統不健全。

2.企業不重視。一些企業,生產力低下,設備簡陋,無任何防護設施;管理混亂,制度不全;人員整體素質低,法制觀念淡漠和愚昧無知等;個別企業無視勞動者健康權益,職業病危害問題突出,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健康權益得不到保護。特別是農民工從事的職業多為職業危害嚴重的職業,其社會保障、職業防護等都難以得到保障,職業危害不可預見因素明顯增加,健康影響難以估計和控制。

3.企業對職業病防治經費投入嚴重不足。企業將主要精力和任務放在經濟效益上而極少對職業病的防治投入經費,導致經費投入嚴重不足。

4.由于職業病防治法的宣傳仍存在盲區,企業職業衛生標準及其配套能力不能滿足執法的要求,地方和企業的經濟保護等導致職業衛生執法力度不夠強。另外,職業衛生涉及多個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尚未充分建立。在一個部門內部,也往往有職能交叉,職業衛生決策、協調、指揮不夠充分,部門之間缺乏協同機制,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實。

《職業病防治法》的頒布為企業防治職業病提供了法律依據,為此,談談企業應該如何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

三、企業在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上的具體做法

1.認識上要重視

職業病防治工作關系到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企業的發展和勞資關系的和諧;《職業病防治法》是維權最徹底、責任追究最嚴厲的法律之一,違法的代價非常大。職業病造成的后果很嚴重,如:對勞動者健康造成各種各樣的損害,對患者及其家庭都是個悲劇;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甚至破產;可演變成社會問題甚至造成國際影響。

2. 了解和建立相關的制度,做好前期預防

企業負責人一定要知法、守法。要依法辦廠,依法經營管理。辦廠之前必須了解的基本內容:其一、工作場所的基本要求。要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企業使用有毒化學品,或存在粉塵、噪聲等職業病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企業責任人要了解和建立職業病相關的制度:比如建立預評價與審查制度;嚴重職業病危害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制度;明確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要求,知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3.將責任落實到人,抓好關鍵環節

職業病防治工作重在管理,要將責任落實到人,并抓好關鍵環節。

其一,人事部門:把好人事管理關。

在招工時要做到上崗前體檢:防止把職業病人招進廠;把好職業禁忌關。上崗前職業衛生知識培訓: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合同告知:在合同中寫明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購買工傷保險,以防萬一。

比如廣東省公明街道某鑄造廠1名工人從事粉塵作業,2004年6月1日被確診為Ⅰ期塵肺,廠方賠付了9萬多元。該廠吸取教訓,入廠體檢先拍胸片確認沒問題再進廠上崗作業,2006年在招工體檢的20人中就發現了4例塵肺病人,減少了不必要的損失。

在企業職工上崗后要做到:做好在崗期間體檢和離崗時體檢。體檢工作應和體檢項目應有針對性,即應按照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檢查項目進行。要建立好工人健康檔案。

4.企業采購部門把好物料采購關

企業的采購部門在采購原料時一定把好關。比如,采購化學品時應向供銷商索取詳盡的中文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采購的材料應有合格的包裝標識。應盡量選用無毒或低代替有毒、高。

5.企業生產部門把好日常管理關

一要落實防護措施。在使用原材料或化學品之前,先查看中文說明書,弄清其成份和毒性、中毒表現和防護。如果成份不明,可送樣到技術服務部門進行成分分析。

二要了解所使用的原材料或化學品有無發生過中毒的案例,以吸取經驗教訓。

三要確保防護設施正常使用,督促員工使用防護用品等。

四要張貼警示標志,要按規定張貼相應的警示標志。

五要搞好監測評價。作業場所按規定監測評價,發現超標或一些特殊的成分及時整改。

綜上,希望本文的淺顯認識能對企業如何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有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潘立群.加強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思考[J].中國衛生監督雜志.2010年05期.

[2]陳瑋.上海職業衛生立法與管理[J].中國衛生監督雜志.2008年05期.

第2篇:化學品的職業衛生標準范文

[關鍵詞] 汽修行業;職業衛生;現狀調查

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深圳的汽車擁有率不斷上升,相應的汽車維修企業也迅猛發展,作為迅速擴大的行業,其在生產經營中存在的一些職業衛生隱患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為了解福田區汽修行業的職業衛生狀況,檢測作業環境職業性有害因素,為政府部門制定干預措施提供依據。于2008年和2010年對福田轄區一、二類汽車維修企業進行了現況調查,現將兩次調查結果報告如下。

1對象與方法

1.1對象

隨機抽取深圳市福田轄區汽車維修企業44家為研究對象。

1.2方法

1.2.1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

采用統一的《深圳市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本情況表》對汽車維修企業基本情況進行調查,主要內容包括:汽車維修企業基本情況、職業衛生管理情況、勞動者狀況、工作時間、衛生防護設施、個人防護、原輔料使用情況、生產工藝及主要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等。

1.2.2作業環境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采用活性碳管采集汽車維修企業車間空氣中有機溶劑,溶劑解析氣相色譜法進行檢測;空氣中粉塵使用BFC-35塵采樣儀進行采樣,濾膜稱重法檢測;噪聲強度使用AWA6218B型聲級計進行測定。監測工作均在各崗位正常工作條件下根據GBZ 159-2004《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進行監測,并依據GBZ 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1]和GBZ 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2]對檢測結果進行評價。檢測分兩次,2008年現狀調查時檢測一次,2010年再次進行復測。

2結果

2.1基本情況

本次共調查福田轄區汽修行業44家,生產工人總數為1141人,其中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數為347人,占總人數的30.4%。所調查的企業全部為一類或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其中30家是4S店(即集整車銷售、零配件供應、售后服務、信息反饋于一體的銷售服務店)。

2.2現場衛生學調查

2.2.1主要工藝流程和職業病危害因素

汽車維修企業的維修服務一般有發動機清洗維護、電路維修、外型修復等。其中車輛外型受損的維修工藝包括:鈑金、打磨、焊接、調漆、噴漆、烘漆。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有:①化學毒物:主要有苯系物、酮類、乙酸酯類、溶劑汽油等。主要在調漆、噴漆過程中使用天那水、稀釋劑、清潔劑、開油水和油漆等有機溶劑時產生。②粉塵:主要在打磨、拋光過程中產生。③噪聲:主要在沙板打磨、氣槍吹干、氣槍吹塵、清洗氣槍、金屬敲打過程中產生。④高溫:主要存在于烘漆崗位。⑸紫外線:主要來自電焊弧光。

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時間:福田轄區多數汽車維修企業噴漆、烘漆、電路維修、鈑金作業每天均有2~3h的工作量。

2.2.2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

維修車間設置機械通風裝置且全部正常運轉者為整體通風情況好;設置機械通風裝置但未全部正常運轉者為中;未設置機械通風裝置者為差。噴漆車間設有上送風下吸風式專用噴漆房且工作時噴漆房周圍無異味者為機械化密閉化程度好;設有專用噴漆房但工作時噴漆房周圍有異味者為中;設有簡易噴漆房或未設有專用噴漆房者為差。車間衛生防護設施情況見表1。

表144家汽車維修企業衛生防護設施情況

2.2.3職業衛生管理情況

44家汽修行業均未向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也未對工作人員開展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和宣傳,也未配備職業衛生專職或兼職人員。44家汽修行業使用的有機溶劑主要有天那水、稀釋劑、固化劑、光油等,其中只有13家企業能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

2.3作業環境中有害因素測定結果(表3)

調漆、噴漆、稀釋、清洗等崗位作業空氣中檢出的毒物主要有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丙酮、乙酸丁酯、粉塵、噪聲等。2008年檢測99份,合格94份,合格率為94.9%,主要不合格項目為苯、二甲苯、乙酸丁酯、丙酮和噪聲。2010年檢測96份,合格94份,合格率為97.9%,主要不合格項目為丙酮和噪聲,兩者沒有顯著性差異。詳細結果見表2。

表22008和2010年汽修行業檢測情況

注:χ2=1.24,P=0.445

3討論

資料顯示,在汽修行業中由于工作需要,勞動者經常需要接觸汽油、油漆、粉塵、噪聲、電焊,還有一些成分不明的有機溶劑如“電池水”、“脫漆液”等,對人體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3-5]。同時,由于汽修行業的勞動者多為外來人員,文化水平相對較低,缺乏個人保護意識,因此,對其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管有待于進一步加強。本次調查結果顯示,汽修行業普遍存在以下幾個問題:(1)絕大多數汽車維修企業對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缺乏了解,對本行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缺乏應有的認識,未建立相應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2)維修車間未設置機械通風裝置,且有存在通風不良、無專用化學品存放間等情況,致使勞動者普遍存在交錯接觸不同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增加了勞動者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機會和時間;(3)44家汽車維修企業中只有13家企業能提供本單位使用的化學品的化學成份。

福田轄區汽車維修企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中,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項目和作業點雖然不多,合格率平均為96.4%,主要不合格項目為苯、二甲苯、乙酸丁酯、丙酮和噪聲。據有關文獻報道,汽修行業從事噴漆等工種的接觸苯系物的工人,隨苯作業工齡的增加,發生白細胞總數減少、血小板減少、血紅蛋白減少,并且出現臨床癥狀的工人數逐年增加[6],。隨著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交通機動車輛猛增,隨之而來的是汽車修理企業的蓬勃發展,從事汽車修理的工人隊伍將不斷擴大,其中苯、甲苯、二甲苯、溶劑汽油、電焊塵、噪聲、高溫及電焊弧光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將對該職業人群的身體健康造成潛在危害。

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加快制定汽車修理行業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將轄區汽車維修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納入規范管理,同時,應加強職業病防治宣傳提高作業人員對職業衛生工作的認識,以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權益。

參考文獻:

[1]GBZ 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S]

[2]GBZ 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S]

[3]李秋榮,魏云芳,聶玲.4S店汽修車間職業衛生現狀分析[J].中國衛生監督雜志,2008,15(3):207-210

[4]李明.某汽修廠汽油接觸人員神經衰弱癥狀的調查[J].內蒙古預防醫學,2000,25(3):113

第3篇:化學品的職業衛生標準范文

■我的名字叫什么

我叫“二惡烷”,除了二惡烷這個名字外,我還有好多的別稱,比如1、4-二氧雜環己烷、二氧六環、1、4-二氧己環,而且還有英文名字呢,叫做“1、4-dioxane、p-dioxane”。

■我的化學性質是什么

我是一種有機化合物,呈無色液體狀,稍有香味,微毒,自然環境中對水的親和性較強,且不易為生物所降解。

■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我通常是由乙二醇和濃磷酸共同蒸餾脫水而制得,常溫下是沒有顏色,并且帶有醚味的透明液體。平時,我最常見的用途是溶劑、乳化劑、去垢劑等,比如用于生產農藥、醫藥產品、染料、乙酸纖維素、樹脂、植物油、礦物油等的溶劑,以及油漆、清漆、增塑劑、潤濕劑、香料等生產過程中。

■我與人類有哪些接觸途徑

一般來說,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會接觸到我。

職業暴露:從事相關職業導致的職業暴露是接觸我一大主因。其中,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職業安全與衛生條例》中規定:按每天平均工作8小時計算,工作環境中空氣里的二惡烷含量應不能超過100ppm的濃度。

環境污染: 由于我不能夠被生物分解,兼具水溶性,因此在你們的生活環境中亦有存在,比如膠袋被放進堆填區后,亦會生成不少二惡烷,引致污染問題。另外,垃圾焚燒后產生的污染空氣中也有,會通過呼吸空氣接觸到我。

飲水飲食:海魚、烤雞、肉制品、西紅柿、番茄醬、胡椒、咖啡等多種日常食物中我的含量都在10~100ppm,食用這些食物后我可能就進入人體內。

日化用品:我廣泛存在于牙膏、洗發精、除臭劑、漱劑、化妝品等日化用品中。我并不是原料,而是乙氧基化生產聚氧乙烯烷基硫酸鈉、油醇聚醚(Oleth)、人參醇(Xynol)和鯨蠟硬脂醇聚醚(Ceteareth)等化合物時,所使用的試劑環氧乙烷(有致癌性)發生二聚生成的副產物,但是對成品中我的含量,國家并沒有明確的標準,生產商可以通過一定工序降低我的含量,但這一步也不是強制性的。

■我對人體健康危害有哪些

我有麻醉和刺激作用,在體內有蓄積作用。接觸大量蒸氣引起眼睛和上呼吸道刺激,伴有頭暈、頭痛、嗜睡、惡心、嘔吐等。可致肝、皮膚損害,甚至發生尿毒癥。

但是,你們人類也不要過于錙銖必較,雖然我廣泛存在,但是含量卻不高,雖然有時蓄積在人體可能導致嚴重后果,但是如果防護得當,我并不會給你們的身體帶來傷害。

■你們在日常生活中是否常接觸我

由于我不能夠被生物分解,兼具水溶性,因此在我們的生活環境中亦有存在,空氣中、水中都有我,比如每立升空氣中含有4ppm左右二惡烷,但我們并不會因為呼吸而致癌,也不會因為多喝水得癌癥,此外垃圾焚燒后也會產生我?!鲈鯓颖苊夂臀业慕佑|

我廣泛存在洗發劑中,洗發越頻繁、洗發時化學試劑與頭皮接觸越密切,對身體的危害就越大。在洗發致病的人群中,中年女性引起過敏、癌癥等疾病的情況更多見,加上很多中年女性還常染發,皮膚年復一年吸收著洗發劑和染發劑,加上自身體質相對較差,因此更容易致病。

■我有致癌性嗎

我可能有致癌性,國際腫瘤研究機構中(IARC)將我列為2B類致癌物,即對人類致癌性證據不足,但對實驗動物致癌性證據充分。

由于我對人體皮膚、眼部和呼吸系統有刺激性,并可能對肝、腎和神經系統造成損害,急性中毒時可能導致死亡,因此我屬于化妝品中禁止作為生產原料添加的組分,在中國《化妝品衛生規范》禁用物質成分表中,我名列其中。

“存在不等于有毒”是生物醫學中基本原則之一,化合物是否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取決于其使用量以及使用條件。歐盟及美國地區規定,成品中二惡烷含量的標準為20ppm(百萬分之二十)以內為安全,原料含量在100ppm(百萬分之一百)以內為安全,而日常生活中極其微量的二惡烷,完全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威脅。

就致癌物而言,根據我國《化妝品衛生標準》和《化妝品衛生規范》規定,我是禁用物質,而禁用物質是指不能作為化妝品生產原料添加到化妝品中的物質,但由于目前技術上無法完全避免,香波、浴液、洗手液等清潔類產品可能含有二惡烷雜質。既然在生產過程中無法完全避免,那么含量為多少,就相當關鍵。

■我的含量到底多少為安全呢

不好意思,中國目前尚未有限量規定多少才是“微量”,目前并沒有相關的限量標準。

美國的化妝品原料表面活性劑(AES)的二惡烷行業標準為20,表面活性劑在洗發水中的添加量一般為15 ~ 20%,因此,洗發水成品中的二惡烷含量正常值應為3 ~ 4,加上還要添加其他活性劑,洗發水中二惡烷含量最多也就是5。但根據消費者委托的檢驗結果來看,國內多數洗發水這一含量在10 ~ 20之間。在毒理學上是可以接受的,這可是專家說的。

■為什么國內沒有我的限量標準

其實,早在上個世紀70年代,化妝品中含二惡烷的現象就已經被業界關注。但是這么多年過去了為何沒有一個限量標準出來,世界各地之所有沒有統一標準出來,主要是因為沒有必要。因為化妝品中二惡烷的含量非常低。除此之外,各國對二惡烷的檢測方法也缺乏行業統一的標準,這個非常重要,因為不同檢測方法其結果可能相差甚遠。目前AES表面活性在日化產品中應用非常廣泛,新的替代品雖然有,但是可能工藝還不太成熟,另外,價格比較貴而且功能全并不一定好。

■企業為什么對我不進行檢測

目前我國絕大部分生產企業都沒有對采購的原料和成品進行二惡烷的檢測,也不要求化妝品原料商提供二惡烷的檢測數據。其實這是美國、歐盟等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化妝品企業都要做的事情。

■還是多用天然物質為好

回歸自然,少用化學品,多用天然物質。化學洗滌劑實際上就是石油副產品,因此還是回歸以前的那些天然洗發物質,如用淘米水、茶籽粉、撈飯湯、云南皂角、蘆薈汁、蛋清等來洗發,既便宜又放心。

■衣物柔順劑可致癌嗎

柔順劑里也有我 的存在。許多人洗衣服時喜歡用衣物柔順劑,因為它能令衣服變得柔軟,不起靜電,而且聞起來清新。然而,衣物柔順劑含有多種有毒化學成分,長期使用會造成頭暈、頭痛、器官受損,更嚴重時,還可能引發癌癥。根據美國環境保護署(EPA)和化學品安全說明書(MSDS)的數據顯示,衣物柔順劑中含有多種危險化學成分,包括乙酸芐酯、苯甲醇、檸檬烯、沉香醇、氯仿等。

第4篇:化學品的職業衛生標準范文

關鍵詞 收獲環節;糧食;質量安全;措施

中圖分類號 F326.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2)22-0282-01

收獲環節糧食質量安全監測是指對地產糧食可能造成的污染情況進行調查,查明糧食在生產中是否受化肥、農藥等農用化學品污染,是否用生活和工業廢水等污水灌溉,是否被真菌毒素污染等。對當年已經成熟或已經收獲的糧食進行扦樣,并對樣品進行分析檢測,檢測出糧食中某種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并對污染情況做出評價。為更好地完成收獲環節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重視。

1 明確污染來源及區域,合理設置檢測項目

造成糧食在生產過程中污染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土壤污染。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因素是農田施用的化肥、農藥、除草劑等農用化學品、生活和工業廢棄物和污水灌溉。二是河流污染。河流污染主要有3個方面:①無機有毒有害物污染,包括無機砷、汞、鎘等重金屬和氰化物等;②有機有毒有害物,主要是苯酚、多環芳烴和各種人工合成有機物;③病原體,如生活污水、醫院等排放廢水中的病毒、病菌和寄生蟲等。三是大氣污染。主要來源于能源的燃燒和工業廢氣、汽車尾氣和粉塵等的污染。四是真菌毒素的污染。糧食籽粒在生長發育過程中,由于光照、溫濕度等環境因素,使有害微生物大量繁殖,造成糧食受到真菌毒素的污染。掌握了當地糧食生產中受污染的主要原因及區域,在受污染的區域內增加扦樣量,并有的放矢地設置檢測項目,有針對性地開展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工作。例如,北方地區氣候環境不適合黃曲霉毒素B1的產生,多年來各地在糧食中也沒有檢出信息,因此,應該取消在北方地區地產糧食中黃曲霉毒素B1的監測。

2 增加糧食檢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用,提升檢測能力硬件水平

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檢測項目主要是對衛生項目的檢測。如糧食中砷、汞、鎘、鉛的檢測均屬于微量或痕量分析的范疇,必須依靠大型精密儀器來完成檢測。氣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液相色譜儀、原子熒光光譜儀、質譜儀等大型儀器是糧食衛生檢測工作不可缺少的儀器設備。因此,有必要增加糧食檢測儀器設備的投資力度,以提升檢測能力硬件水平,實現糧食衛生項目檢測高效、快速、準確、可靠。

3 提高檢測人員業務技術水平,加強專業知識培訓

為做好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工作,必須充分發揮檢測人員的作用,培養一批遵守職業道德、具有高度敬業精神、刻苦鉆研業務技術知識的專業技術人才。檢測儀器設備智能化程度再高,也需要由人來操作。因此,必須重視檢測人員的業務技術知識的培訓,提高對新的檢測操作方法和先進儀器設備的操作能力,做到檢測手段硬件更硬,檢測人員素質更高。在加強對檢測技術人員業務技術培訓的同時,還要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樹立嚴謹、求實、一絲不茍的工作作風,工作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質量標準。此外,要對新增人員實行公開招聘,要求專業對口,綜合素質高,注重對新進人員的技術知識進行培訓,以提高糧食檢測隊伍的綜合實力。

4 采取綜合治理措施,改善糧食生態環境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要求食用符合營養、健康、衛生標準的糧食,全社會的糧食質量安全意識逐步提高。但由于城市化、工業化的發展,城市生活污水和工業“三廢”的排放也在增加,導致土壤和大氣污染日趨嚴重。因此,為了加強農業環境保護,改善糧食生態環境,從源頭上確保糧食質量安全,為社會提供無污染、質量安全的糧食產品,全社會必須進一步提高糧食質量安全意識,采取綜合治理方法。一是對工業企業必須實行無公害化排放,實行嚴格的排放標準。二是對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也要制定相應的排放規定。三是督促農藥生產企業生產低毒、低殘留、生物化農藥。研究開發燈光誘蟲、振頻殺蟲等技術,減少農藥對糧食質量安全的影響。

5 提高農民科學種糧和糧食質量安全意識,減少田間人為污染

要幫助和督促農民在糧食生產中使用農家肥,科學施肥,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生物農藥。指導農民正確使用農藥,倡導人工除蟲,保護害蟲天敵。逐步提高農民科學種田和糧食質量安全意識,減少人為的田間污染。生產符合衛生質量要求的糧食產品。同時,根據當前農戶所使用農藥、除草劑情況,增加對農藥新品種和除草劑的監測項目。

6 參考文獻

[1] 陸欣.江蘇省糧食安全形勢分析及保障措施研究[D].南京:南京農業大學,2007.

[2] 日照市糧食局.開拓進取 科學實干 提高糧食質量監管水平[J].齊魯糧食,2012(6):42-43.

第5篇:化學品的職業衛生標準范文

一、全面推進我縣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建立衛生監督執法機構

(一)深化衛生監督執法體制改革,加快推進我縣衛生監督執法體制改革步伐,完善執法運作機制,建立新的行政執法工作模式,在今年要實現衛生監督與疾病控制職能分開、政事分開、工作分開,確保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職責。

(二)構建和完善縣鄉村三級衛生監督網,加強農村衛生監督工作。要把衛生監督工作向鄉村延伸,選取1/3以上鄉鎮作為試點,在鄉鎮衛生院派駐或委托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加強對農村衛生監督和衛生機構的監管,保證農民健康安全。

(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與督促檢查,及時發現與研究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和新情況,及時交流和推廣經驗。

(四)切實抓好《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做好行政許可項目、行政許可規定和實施主體的清理工作,規范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

(五)貫徹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實施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及自治區、梧州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法律,繼續推行執法責任制。

二、認真做好新形勢下的食品衛生安全工作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和中央編辦所明確的衛生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切實轉變觀念,提高責任感和使命感,重點做好食品流通環節和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督,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許可,并嚴厲查處上述領域內的各種違法行為。

(一)規范食品衛生許可工作。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精神,正確履行食品衛生監督職責,進一步規范衛生許可證工作,主要在食品生產經營衛生條件、從業人員健康狀況、各類食品及相關產品是否符合衛生要求方面加強衛生許可工作,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進行清理,嚴格衛生準入,對整改后仍不符合衛生條件的要吊銷其衛生許可證。要把許可工作與許可的監管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建立食品衛生長效監管制度。按計劃完成食品衛生許可年審工作。

(二)加強餐飲業、食堂等食品消費環節的監管工作。餐飲業、食堂處于整個食物鏈下游,是容易發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地方,要著重加強監管,從經營場所、工具設備、食品采購、運輸、加工、儲存、出售、從業人員等各方面建立嚴格準入制度,把好入口關。加強對餐飲業、食堂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的監督檢查,積極開展衛生基礎知識、操作要領、食品污染控制、法律法規及衛生標準等方面的培訓和指導。積極配合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重大節日、重要活動期間的衛生監督工作。

(三)全面實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規定和要求,全面實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把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與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結合起來,強化企業自律行為,大力推進餐飲業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化、標準化、法制化。力爭在2005年縣城餐飲業要有四分之一分別達到A級和B級水平,并創建1條食品衛生安全誠信示范街,食品衛生信譽度要有明顯提高,對食品衛生信譽度被評D級的單位,堅決不予許可或次年不予驗證,嚴格準入制度,把好入口關。

(四)繼續做好食品衛生專項整治工作。重點抓好米、面、油、肉制品、奶制品、調味品及兒童食品等消費環節的監督檢查,打擊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對商場、超市銷售散裝食品進行規范,提高散裝食品的可溯源性;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證照進行專項整治,對證照不全的單位予以處罰;加大對不合格產品和違法企業的曝光力度,嚴厲查處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堅決取締食品非法加工黑窩點;加大對餐飲具消毒的監管力度。對典型案件做到查處一起,曝光一起。

(五)積極預防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要認真做好學校、餐飲業等單位食物中毒事故的防治工作,檢查衛生許可證持證情況和生產場所衛生設施、原料采購索證,原料衛生質量、餐飲具消毒保潔等情況,及時發現食品衛生安全隱患,進一步完善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重大食品衛生和食源性疾病事件調查的報告和處理機制,做好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的預防控制工作,提高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三、著力加強醫療衛生執法工作

(一)集中開展打擊非法行醫的專項整治活動。嚴肅查處未經許可擅自開展診療活動,醫療機構出租科室、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等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秩序。

(二)加強對醫療廢物管理的執法監督。對各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發現有醫療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一次性醫療用品用后未經毀形、未進行定點回收處理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嚴禁醫療廢棄物非法流向社會污染環境,危害公眾健康。

(三)繼續深入開展傳染病防治執法檢查。主要對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執行情況、菌毒種安全管理、醫療機構消毒隔離制度執行等情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并限期整改。嚴肅查處違法行為,確保《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貫徹落實。

四、深入開展職業病防治監督執法工作

(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的長效管理機制。

(二)加強職業維權監督執法工作。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并查處違法行為;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進行監督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做好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積極推廣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規范;充分發揮行業和企業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大宣傳普法的力度,提高勞動者的自我防護意識,防止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事件。

(三)進一步加強對新、改、擴建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管力度,嚴把危害源頭關;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對于工藝落后、嚴重勞動者健康的項目不予通過審查驗收。

(四)開展職業危害項目的監測工作,對監測不合格的單位,下達監督意見書,要求其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改的單位,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五)進一步加強對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監督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實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監督工作,加強放射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放射工作人員證的發放工作,開展放射性職業衛生監督執法檢查,切實做好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源頭控制工作。

五、切實做好公共場所等其他衛生監督工作

(一)認真開展對公共場所衛生和公共場所集中式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共場所和集中式空調通風系統,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進行整改。

(二)開展針對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專項監督檢查。要重點檢查集中式供水單位執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情況指導其做好飲用水的衛生安全保障工作。

(三)根據衛生部和自治區2005年健康相關產品、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計劃,有計劃組織開展食品、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消毒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及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抽檢和檢查工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市場監督情況和社會關心的熱點問題,對重點食品及節日食品的抽檢結果,通過新聞媒體或網站向社會抽檢公告,以達到扶優治劣,引導群眾不明確、安全消費的目的。

六、開展衛生法制培訓、宣傳教育工作

(一)深入開展“四五”普法第五單元的普法工作,加大對《職業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行政許可法》等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

(二)切實加強衛生監督員隊伍建設,著力提高全縣衛生行政執法的水平。加大對衛生監督人員的基礎法律和行政法律知識、衛生執法技巧和能力、綜合執法水平等深層次的培訓力度,確保衛生執法人員符合依法行政和綜合執法的要求,組織衛生監督人員參加培訓,組織執法骨干去外地參觀學習,促進衛生監督執法隊伍專業技能和法規標準的知識更新,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第6篇:化學品的職業衛生標準范文

公共衛生的內容包括以下方面:食品衛生、環境衛生、勞動衛生、學校衛生和婦幼衛生、傳染病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 食品衛生

食品衛生是指“為確保食品安全性和適合性在食物鏈的所有階段必須采取的一切條件和措施”。從狹義上講,食品衛生是指食品干凈、未被細菌污染,不使人致病。食品衛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個部分。食品安全與食品衛生在公共管理方面的差異也比較明顯。

2 環境衛生

環境衛生是研究自然環境和生活環境與人群健康的關系,揭示環境因素對人群健康影響的發生、發展規律,為充分利用環境有益因素和控制有害環境因素提出衛生要求和預防對策,增進人體健康,提高整體人群健康水平的科學。

環境衛生是預防醫學的二級學科和主干課程,現屬勞動衛生與環境衛生學科,是預防醫學學生的必修課。環境衛生學是預防醫學與環境科學相互結合的學科,并與許多學科有著密切的聯系,涵蓋領域比較廣闊。(1)環境衛生學的基本理論,如人類自然環境和生活環境的基本特征、人與環境之間的辯證統一關系、環境與機體的相互作用、人對環境有害因素反應的特征等;(2)環境與健康關系的研究方法及應用,包括環境流行病學研究方法和環境毒理學研究方法,先進的細胞生物學和分子生物學技術在環境污染物在細胞水平、蛋白質水平及基因水平上相互作用研究的應用;(3)自然環境與健康的關系,如大氣衛生、水體衛生、飲用水衛生和土壤衛生;(4)生活環境與健康的關系,如住宅與公共場所衛生、城鄉規劃衛生、家用化學品衛生;(5)環境相關疾病,如環境污染與公害病、環境污染與致癌、致畸、致突變危害、微量元素與生物地球化學性疾病等;(6)環境質量評價的理論和方法,科學闡述環境質量與人群健康的關系。

3 勞動衛生

勞動衛生與職業病學,是預防醫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旨在研究勞動條件對健康的影響。通過改善勞動條件,創造安全、衛生、滿意和高效的作業環境,提高勞動者的職業生活質量。勞動衛生與職業病學的研究和服務對象應包括個體、人群及其所處環境。個體是群體的基礎,對職業人群中個體健康狀況和異常發病現象的觀察,常能獲得職業性有害因素對該人群潛在危害的證據。同時,充分了解人群所處環境狀況,才能判斷疾病與環境間的聯系。所以,對個體、群體和環境的研究,三者缺一不可。

勞動衛生與職業病學的任務:首先,是識別、評價、預測和控制不良勞動條件中存在的職業性有害因素,以防止其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其次,是對職業性疾病的受損者進行早期檢測、診斷和處理,促使其盡早康復。

4 學校衛生

學校衛生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主要內容包括:監測學生的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各項身心發育指標、疾病發生、發展狀況進行動態的觀察、記錄、分析,掌握學生的生長發育特點和規律,從中發現問題并提出問題的對策或方案,最終達到保證學生健康發育成長的目的。

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健康教育的內容有:個人衛生環境衛生、青少年生長發育常識、營養衛生、生理衛生保健、心理衛生保健、常見病、多發病防治常識等。常用的形式有:黑板報、宣傳畫、廣播電視、知識競賽活動、課堂授課、專題講座、檢查評比等。

第7篇:化學品的職業衛生標準范文

一、指導思想

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緊緊盯住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環節、重點部位、重點時段,深入開展安全、環保、耕地保護聯合大檢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嚴厲打擊污染環境、亂占耕地等違法行為,堅決遏制較大以上事故發生,嚴守安全、環保和耕地三條紅線,為慶祝建黨100周年營造良好的安全和社會環境。

二、檢查范圍

全街道范圍所有村(社區)、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重點檢查:工業企業、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消防、道路交通、食品衛生、建筑施工、特種設備等領域。突出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業主安全資質、環評手續、用地審批手續等檢查,對不符合環保要求、亂占耕地等違法行為要重點查處。

三、檢查時間安排

從即日起至2021年7月底,共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宣傳動員階段。(即日起至2021年6月中旬):研究部署、擬定方案、宣傳發動。

第二階段:排查整治階段。(2021年6月中旬至2021年7月中旬):在我街道范圍內全面開展聯合大檢查、大排查、大整治,督促企業開展自查,配合好行業主管部門的專項檢查和綜合督查,落實問題隱患整改。

第三階段:鞏固提升階段。(2021年7月中旬至2021年7月底):全面總結經驗教訓,建立完善相關機制、制度,對檢查出的問題的整治情況開展回頭看、回頭查,確保檢查發現的問題隱患整改到位。

四、職責分工

全街道按村(社區)范圍分為7個檢查小組,由各村(社區)駐村領導實行包村(社區)負責,對本村(社區)安全、環保和耕地保護實施全覆蓋檢查和排查。街道安全、環保和自然資源相關工作人員全力配合并做好業務指導。

五、檢查主要內容

1、安全。查證照:各種證照是否齊全,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查制度:安全生產制度是否制定,內容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實際、執行制度是否規范嚴格;查責任:安全生產責任是否落實,特別是主要崗位、關鍵部位人員的責任是否清楚,操作規程是否掌握;查標識:安全警示牌和警示標志是否設置,從業人員是否掌握相關要求;查現場:生產場所秩序、工作環境是否符合安全、職業衛生標準,操作人員是否佩戴、正確使用防護用品,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有無“三違”現象等;查設施設備:生產設施設備運行是否正常,儀器儀表是否正常,安全設施設備是否配齊,人員是否會操作等。

2、環保。查環評手續、排污許可證等是否齊全;查各項環保設施是否正常工作;查現場作業環境是否“散、亂、污”;查是否有偷排漏排等違法行為。

3、耕地保護。查用地審批手續是否健全,查是否有違規用地和亂占耕地等違法行為。

六、工作要求

第8篇:化學品的職業衛生標準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河北省學校安全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安全工作應堅持教育先行、預防為主、多方配合、責任到人的原則。

第三條學校應主動與社會各有關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第四條學校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安全工作的副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全體教職工實行“一崗雙責”,都是學校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實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學校師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第六條學校校長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觀念,熟練掌握和自覺遵守國家頒布的各類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熟悉組織學校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措施和審批權限;根據環境、季節變化,定期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隱患,積極防范事故發生并妥善處置突發性事故。

第七條教職工應自覺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認真履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職責,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學生和自身的合法權益;掌握組織各類活動的安全知識、申報制度、處理突發事故的方法,以及緊急狀態下組織學生自救自護的辦法,具備分辯安全、危險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學校安全教育以學生為主,同時對教職員工開展教育。學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衛生安全教育;

(四)遵紀守法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

(五)心理健康教育;

(六)用電安全教育;

(七)實驗及社會實踐安全教育;

(八)體育運動安全教育;

(九)勞動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十)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九條學校應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防范意識培養、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重視加強緊急情況下撤離、疏散、逃生等安全防護教育,增強師生自救、自護和互救的能力。

第十條學校應根據學生年齡特點,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確定各學段安全教育目標,形成教育遞進層次。安全教育應使學生樹立安全觀念,自覺遵守安全法規,保護公共安全設施;熟悉學校、家庭、社會中須知的安全知識,掌握緊急狀態下自救自護的基本方法,具備一定的危險判斷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第十一條學校應根據環境、季節特點,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集中教育(每周一節安全或法制教育課),并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學、社會實踐、日常生活及各類活動中。

第十二條學校應將放假前、開學初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時段,重點向學生介紹交通安全、飲食衛生、校內外活動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護知識等。

學校應利用每年的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活動,針對安全教育的薄弱環節,確?;顒又黝},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學校應與公安、政法等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學生的法制教育(每學期至少舉辦一次法制教育講座),最大程度減少和避免未成年人犯罪;并以團隊和少先隊活動、班會、課堂教學等多種形式,教育學生遵紀守法,珍惜生命、尊重他人,培養愛心,互讓互諒,互敬互愛,遇事不沖動,爭做遵紀守法的好學生。

第十四條學校應與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礙疏導工作,幫助學生克服心理壓力,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疾病而發生的他傷、自傷、自殘事故。學校應把安全工作作為家長會、家長學校的重要內容,增強安全教育效果。

第十五條學校應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嚴禁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

第十六條學校應加強校園安全文化建設,充分利用學校各種宣傳教育陣地和設施,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章安全制度和檢查

第十七條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度。學校應層層建立安全責任制度,切實做到層層有目標、人人有責任、事事有人管。

第十八條建立和完善學校安全工作常規管理制度。學校應對教育教學工作的各個環節提出安全要求,并對校內安全防范重點環節和重點區域加強管理,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建立學校安全工作檢查制度。學校應在每月第一個星期對校舍(含食堂)、體育設施、消防設施、各種儀器設備安全狀況及學校化學藥品、食品衛生、安全警示等進行全面檢查,特別在開學前、雨(雪)季前學校應加強重點防范,杜絕事故發生。

應建立定期不定期對嚴禁學生攜帶管制刀具的情況進行檢查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未成年人犯罪。

第二十條學校每學年的工作總結應有安全工作內容。重點安全專項檢查應形成書面總結報告,上報教育局。

第二十一條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將學校安全工作列入年度評估的重要內容。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

第四章校內設施安全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加強校舍管理的監控,為師生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學校校舍的設計、建設、使用及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的配備應嚴格按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定期進行校舍勘驗檢查,發現險情(危房、危樓、危墻、危廁等)應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及教育局。因校舍改建、擴建、改變用途等引起荷載變化或超過設計年限的,學校應書面上報當地政府、教育局和城建部門,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依據《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加強消防和用電安全管理。學校應按規定在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食堂、鍋爐房、學生宿舍等人員密集的防火重點場所配齊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暢通,保證滅火藥品規格正確,藥性有效,有關管理人員能熟悉使用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學校應設置人員疏散指示標志,開展夜間活動(包括上晚自習等)應有完好的照明設施和停電應急措施,確保緊急情況下師生的安全撤離和疏散。

學校應加強電源、電器、電線及散熱器的檢查,防止因漏電或線路老化等問題引發事故。

學生宿舍床鋪應避開電源插座,遠離吊燈。宿舍安裝電扇要有保護設施。嚴禁學生在宿舍私自接線安裝各類電器,嚴禁使用電褥子、電爐子等大功率電器,嚴禁將煤油燈、蠟燭、煤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宿舍。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允許在校內制作、存放、銷售煙花爆竹,嚴禁組織學生參加此類活動。嚴禁在校(園)內焚燒紙張、垃圾。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驗室應遵守《化學危險品管理條例》等法規,按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規定,加強對易燃、易爆、放射、劇毒等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學校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熟知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嚴格按照要求開展實驗。除教學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學試劑外,各種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危險品庫或專用危險品櫥柜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對危險化學品的領用、消耗,學校應隨時登記。

第五章校外活動安全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加強校外大型集體活動的管理。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社會實踐活動、公益活動等各種大型活動應以安全、就近為原則,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逃生應急方案。

第二十八條實行學校大型活動批準制度。學校組織學生到外地或較遠地方旅游、參加社會實踐、社會公益勞動等大型校外集體活動,應經教育局同意,并履行審批手續。學校組織學生參加集會、結社活動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報有關部門批準。學校在教育計劃內安排的學生外出活動,應經校長批準。

學校在外出前應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配備學校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必要時應辦理相關保險手續。對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地方,嚴禁組織學生前往。

第二十九條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撲救各類火災、防汛、防洪和商業性慶典、演出活動,嚴禁組織學生參加超越其年齡、行為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范圍以外的各類活動。學校校長有義務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的沒有安全保障的社會活動。

第三十條學校應重視和加強車輛管理。學校集體活動租用的車輛等交通工具,應經交通管理部門檢查、許可,按規定運行。嚴禁學校租用證件不全、車況不良及農用車、拖拉機等不符合規定的交通工具,嚴禁聘用無證和技術不良的司機,嚴禁超載運行。如遇大雨、雪、霧等惡劣天氣,應堅決停運。

第六章健康與衛生安全

第三十一條學校體育器械、實驗設備等教育教學設施應嚴格按照安全和衛生標準配備,并定期進行檢修。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加強對早操、課間操、體育課等方面的指導與安全保護,嚴禁在校外公路上跑操,防止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體育課教學應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教學內容應符合教學大綱要求,符合學生年齡、性別特點和氣候條件。

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對不適宜參加體育競賽、軍訓以及其他劇烈運動的學生,應予以勸阻。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嚴格執行學生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的有關規定,按衛生部門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學校按國家規定對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及某些重點疾病組織學生進行群體性預防的用藥,應依據法律法規,按國家統一規劃方案和指導原則進行,并經教育局審核批準。

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不得以預防和保健等名義自行組織學生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學校有責任抵制向學生推銷藥品或保健品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加強飲食衛生管理,嚴防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發生。

學校應為師生提供衛生合格的飲用水。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開辦。食堂設施及食品采購、運輸、加工、貯存等環節應符合《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要求,學校采購食品必須索證,嚴把食品質量關。學校不得從無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處購進食品,堅決杜絕過期、變質、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進入校園。

學校食堂工作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體檢,合格者持證上崗,并進行定期查體。學校不得聘用傳染性病源攜帶者或患有傳染病的人員從事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七章校園秩序安全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重視校園治安秩序管理。學校保衛人員應堅持晝夜值班,學校領導輪流值班,對重大滋擾校園治安的事件,學校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予以制止處理。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加強門衛管理,建立外來人員進出登記制度。未經允許,外來人員不得進入校園,不得擅自進入餐廳、宿舍、教室、辦公室等場所,防止投毒等各種破壞行為的發生。

學校要嚴格執行教育局規定的作息時間和學生在校時間,下課或放學時應安排教師在樓梯口、校門口進行安全疏導,避免因過于擁擠引發事故。學校應與公安交通部門聯系,在臨近街道的學校門口,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加強住校教師、學生宿舍特別是女生宿舍的管理。嚴禁學校租用或變相租用當地民房作為學生宿舍。

第三十八條學校應加強財務管理和固定資產管理。對重點部門和要害部位,學校應落實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發生失火、失竊等事故。使用水窖供水的學校,窖門必須加鎖,并有專人管理。

第三十九條學校應與公安、工商、交通、衛生、文化、綜合治理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學校周邊環境治理,為學生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八章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第四十條學校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的一日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告當地政府及教育局。

第四十一條學校發生師生傷亡、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及社會安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半小時內通過電話或傳真等將簡要情況報告教育局及當地政府,并在12小時內報告事故詳細情況。

第四十二條發生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立即聯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門,全力組織搶救,力爭使損失和影響減小到最低程度,并盡快恢復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學校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三條事故處理結束后,學校1日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處理情況上報教育局及當地政府。

第九章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因責任人工作失職造成學校發生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年度考核不稱職,學校及教育局應給予相應處分,后果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9篇:化學品的職業衛生標準范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條

國家鼓勵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八條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十一條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前期預防

第十三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在衛生行政部門中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目錄和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十七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第十八條國家對從事放射、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章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二十二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五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使用單位或者進口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鑒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等資料。

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第三十二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四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六條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第三十七條

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四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條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四十條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職業史;

(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

(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規定上報。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第四十六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的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四十七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診斷鑒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私下接觸當事人,不得收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關案件需要進行職業病鑒定時,應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相關的專家庫中選取參加鑒定的專家。

第四十八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條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一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三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四條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八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用人單位的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九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六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

(二)對已經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違反本法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依法經過資格認定。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第六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六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六十九條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三條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七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第七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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