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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模型 文獻綜述
一、國外審計風險研究文獻綜述
(一)關于審計風險涵義的研究
K.stringer在1961年指出,“精確度和可靠度”與“注冊會計師可能出具不恰當審計意見的風險”之間存在著聯系。這可能是有據可查的關于審計風險研究的開端。1973 年,美國會計協會(AAA)發表“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也使用“可靠度”一詞,并對“可靠度”進行解釋:“某一認定或聲明是真實或有效的可能性”。隨后,國外審計職業團體對審計風險的概念作了進一步探索,并各自給出了不同的定義。如美國審計準則(1983)第47號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無意地對含有重要錯報的財務報表沒有適當修正審計意見的風險”。國際審計準則(2004)將審計風險定義為“當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審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程序未能察覺出重大錯誤的風險”。此外,還有一些學者也試圖對審計風險作出定義,如A?A阿倫斯等(1994)認為:“審計風險是在財務報表事實上有重大錯誤時,審計師認為財務報表公允表達,并因此提出無保留意見的風險”。
(二)關于審計風險模型的研究
20世紀70年代,審計風險控制模型開始在審計實務中被陸續采用,D.H.羅伯茲(1978)提出了審計終極風險模型:終極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抽樣風險+非抽樣風險)。在歸納、總結實務工作的基礎上,美國審計準則委員會(AICPA)于1981年第39 號《審計準則公告》,認為審計風險是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和詳細測試風險組成。時隔兩年,AICPA在其的第47號審計準則中把審計風險模型重新表達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這個模型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將審計風險分解為三個獨立的風險因子,并以乘積的形式出現,從理論上解決了注冊會計師以制度為基礎采用抽樣審計的隨意性,又解決了審計資源的分配問題,要求注冊會計師將審計資源分配到最容易導致會計報表出現重大錯報的領域(陳毓圭 2004)。由于這個審計模型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該模型得到了極大的應用,成為傳統風險導向審計的一個標志。隨后,有許多學者對此模型進行了研究,Lesile(1984)認為固有風險是不存在內部控制的情況下,會計報表或賬戶層次存在重要錯報的風險。Dirsmith 和 Haskins(1991)等也都持有相同觀點。Fieldset.al(1989)以及Brown和Solomon(1990)認為控制風險是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結構進行評估后不能阻止和檢查出存在的重要錯報風險。審計風險模型假定,審計風險各因素相互獨立,Peters(1990)、Brown 和Solomon(1990)認為現實中不可能做到。Dusenbury等(2000)考察了審計風險模型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研究發現,審計風險模型中各要素之間是有條件的相互依存。Eilifsen等(2000)則認為審計人員經常混合了對固有風險和檢查風險的評估。
然而,這個模型存在著固有的缺陷,原因在于固有風險很難評估,注冊會計師在實際執業時,往往簡單的將固有風險評價為高水平,而將審計資源投向控制測試(如果必要)和實質性測試。由于忽略對固有風險的評估,注冊會計師往往不注重從宏觀層面上了解企業及其環境,從而無法全面了解企業面臨的風險。為了規避審計風險,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以國際四大(當時為五大)為代表,審計職業界試圖開發出新的審計方法,如畢馬威提出了BMP審計模式;安永形成了全球審計方法;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開發出了以“經營審計”為名的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技術;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開發出了以“普華永道審計方法”為名的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德勤會計師事務所開發出了以“AS/2”為名的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為了適應新的審計方法,2004年,國際審計準則進行修訂后提出了一個新的審計風險模型: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新的審計模型解決了原有模型不能從整體上把握風險的缺陷,強調注冊會計師在進行風險評估時,更加注重企業面臨的整體風險。
(三)關于訴訟風險以及法律環境的研究
Palmrose(1994)分析了美國審計訴訟中法庭的判決依據對審計風險的影響,發現法庭傾向于降低審計準則與審計方法在訴訟判決中的作用。Watts等(1994)對1955年至1994年153個審計訴訟案例的研究表明,審計師的獨立性低以及被審計報表中較多的收益增長型應計項目與高審計訴訟風險之間顯著相關。Latham等(1998)指出客戶特征、特定的行業與審計訴訟顯著相關。而公司破產與訴訟的正相關更可能在發生舞弊的公司中出現,審計師出具的保留意見則降低了該種相關性。一般來說,“五大”審計師具有更低的審計訴訟風險。
(四)關于審計風險評估與控制的研究
在風險評估方面,Waller(1993)實地考察了審計師對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的評估情況。Kida等(1993)對環境風險因素對審計決策結構的影響進行了研究。Messier等(2000)考察了審計師對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的評估情況。Low(2004)研究了行業專長對審計風險評估與審計計劃決策的影響。
在控制風險方面,Simunic等(1990)認為由一家事務所用組合審計方法審計某一行業的所有公司,可能是降低審計風險的最佳選擇。Hogan等(1999)得出的結論是在1976年到1993年期間,同一行業的大部分公司主要由三家或更少的審計公司進行審計,審計公司這樣更能對特定行業提供更專業的服務。
二、國內審計風險研究文獻綜述
(一)有關審計風險內涵的研究
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學者就試圖給審計風險一個定義,基本上形成了三種觀點。
1.審計風險是審計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引起的技術性風險。這種觀點最為狹義。陳正林(2006)詳細地區分了審計風險與審計師風險,認為前者是審計過程中不確定性因素引起的技術性風險,后者則是由于審計結論與事實的背離而導致審計師受損。
2.審計風險是審計結論不恰當的可能性。持這種觀點的主要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其在2006年的準則中將審計風險描述為:“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3.審計風險是審計主體損失的可能性。這種觀點通常被稱作廣義的審計風險觀,持這種觀點的人很多,如謝志華(1990)、吳聯生(1995)、劉力云(1999)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組織損失的可能性。王廣明(2001)對審計風險定義為:由于審計意見是否恰當的不確定導致的承擔法律責任(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謝榮(2003)認為審計風險是對財務報表的公允性發表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而可能導致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有關審計風險模型的研究
2004年,國際審計準則進行了修訂,我國的一些專家學者對新的審計準則陸續進行了介紹,并分析了新的審計風險模型的優劣之處。如陳毓圭(2004)介紹了當時國際審計風險準則的最新進展,并提出我國獨立審計風險新準則的制定思路及其對注冊會計師的影響。謝榮、吳建友(2004)指出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是一種新的審計基本方法,并介紹了國際審計準則和英美等國審計準則所作的大量相應修訂。張龍平等(2005)重點論述新審計風險模型的重大實質性變化,以及在實務中如何正確理解與運用該模型的問題。郭莉(2006)則介紹了我國現行審計風險準則修訂的情況。
一些專家學者通過對審計風險模型的分析,指出其不足之處,并試圖對審計風險模型進行修訂。如張仁壽(2003)認為,現行審計風險模型的三個風險因素之間不是相互獨立關系,并對模型進行了修改,即: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呂博(2005)將隨機擾動因素引入審計風險模型,構建了一個新的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隨機擾動項。陳志強(2005)提出一個改進的模型:審計風險=管理當局舞弊風險×檢查風險+員工舞弊風險×檢查風險+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三)有關審計風險評估與控制的研究
胡繼榮和張麒(2000)對審計風險的評估進行綜合性分析,他們描述了一個審計風險評價的總體過程。張廣才(2004)提出在審計風險評估機制中加入公司治理層面控制風險的因素,構建一種基于公司治理的審計風險評估機制。顧曉安(2006)提出了首先通過業務循環來進行風險因素的識別、篩選和初步風險評估,再將業務循環的風險同報表認定層次相對應的兩階段風險評估法。張萍(2010)、王會金(2011)則試圖采用模糊綜合評價法,建立審計風險綜合評價模型,來評估風險。
在審計風險的控制上,姜玉泉(2002)提出了會計電算化系統的審計風險防范及對策。謝榮(2003)建議采取謹慎接受審計客戶、采用風險導向審計方法等措施來改進對審計風險的控制。余玉苗(2004)指出事務所應從充分調查客戶的行業背景和狀況、優化審計人員的結構、培育行業審計專才、積極利用專家意見四個方面來提高審計師行業專長與控制審計風險。秦榮生(2005)認為,審計風險主要由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并提出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徹底解決信息不對稱、從源頭上降低審計風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態度、加強審計計劃工作等五項措施。
(四)有關審計風險的實證研究
李爽、吳溪(2004)以客戶的盈余管理程度來替代審計風險,發現客戶盈余管理跡象與審計定價負相關。宋衍蘅、殷德全(2005)也發現,對于盈余管理動機強烈的公司,繼任注冊會計師傾向于以公司的盈余管理幅度來衡量審計風險,并為此要求了較高的回報。張繼勛等(2005)則以公司對外擔保額與應收賬款占總資產的比率來衡量審計風險,發現事務所的審計收費與審計風險正相關。
廖義剛等(2009)對審計風險與法律責任之間的關系進行了研究,他們發現隨著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制度的日臻完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為規避審計風險、維護自身聲譽,傾向于選擇低風險的審計客戶。
也有學者對審計風險與審計質量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實證研究,翟華云等(2011)通過實證認為:高投資機會公司的注冊會計師面臨著更高的審計風險;而注冊會計師為了降低審計風險和被訴訟的風險,有動機提高自身的審計質量,遏制被審計單位的可操控性。宋衍蘅等(2012)通過考察監管風險與審計質量之間的關系,得出在法律環境相對薄弱的情況下,加強監管是促使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高質量審計服務的有效機制的結論。
三、總結與展望
通過對國內外相關文獻的梳理分析,可見我國對審計風險的研究方式仍以規范為主,且內容以對國外理論成果的介紹居多,或者是完全照搬國外的理論、方法來研究國內相關的問題。此外,我國對審計風險的界定還莫衷一是,存在著所謂的狹義審計風險概念和廣義審計風險概念。正因為如此,才有很多學者對審計風險模型該包含哪些因素存在著爭議。因此,或許以后的研究可以關注以下幾點:一是在研究范式上,更多的采用實地研究、實驗研究等方式。二是注重在中國特色的背景下,結合社會環境進行研究。如我國審計職業界這幾十年的發展、演變,以及相關的特色。三是厘清審計風險的內涵,并對與審計風險相關的基本概念進行研究,如審計范圍界定等。
參考文獻:
關鍵詞:審計風險 成因分析 控制途徑
審計風險是審計研究中的熱門話題,在當前大力推行現代風險導向審計階段,有效控制審計風險的意義更是非凡。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本文擬就審計風險審計風險模型、特征、成因以及防范等方面的內容加以探討。
一、審計風險模型
新審計準則已經頒布實施。在新審計準則體系中,推出了識別、評估和應對重大錯報風險的審計準則,即審計風險準則.其中,《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第十八條表述了“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確定了新的審計風險模型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二、審計風險的描述
重大錯報風險是由于第一道防線沒把好關,指會計處理過程、編制財務報表過程以及內部會計控制系統不能發現和改正的重大錯誤的風險,包括兩個層次:會計報表整體層次和認定層次。檢查風險是由于第二道防線沒把好關,是指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的過程中沒有檢查出錯誤的風險。
三、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
審計風險作為一種客觀存在,已經明確地擺到了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的面前。筆者認為形成審計風險的原因,可以概括為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
(一)審計風險形成的客觀原因
(1)審計活動所處法律環境的不斷完善
審計活動是社會經濟生活的一個組成部分,必然要接受法律調整,法律在賦予審計職業專門的簽證權利的同時,也讓其承擔相應的責任。市場經濟越發達,各種經濟組織與外界的聯系越豐富,人們對審計意見的依賴程度及其影響范圍越來越廣。
(2)現代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和審計內容的廣泛性
審計范圍也是一個漸大過程。審計重點已從最早的現金賬戶發展到上世紀早期的資產負債表;再后來,多方面要求上市公司提交已審查過的年度財務報表,人們開始意識到審計責任的存在;
(3)被審計單位內外部的環境的變化
經濟環境、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特點、內部控制制度的強度、技術發展趨勢、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品質以及與外界的聯系緊密度等因素都會對企業的經營風險產生影響,從而影響審計風險,這也是現代審計首先要對企業內外環境全盤評估的理由之一。
(二)審計風險形成的主觀原因
(1)審計人員經驗和能力的有限性
審計能力的相對有限,使審計所所完成的任務難以達到社會的全部期望,因此審計滿足社會需求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審計能力與社會公眾的需求之間總存在一個“期望差”。
(2)審計人員工作責任心和職業關注狀況
審計人員的責任心和職業關注直接影響到審計結論,如果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了疑點,由于責任心不強,未擴大審查的范圍,問題未查清查透,就是沒有保持應有的職業關注,一旦遺漏了重要的審計程序、采用不恰當的審計方法,將會做出失誤甚至錯誤的判斷,直接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3)審計人員所采用的現代審計方法本身存在著缺陷
現代審計方法強調審計成本和審計風險的均衡,所采用的審計程序以允許存在一定審計風險為必要前提,并且抽樣審計方法和分析性復核方法的應用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中,因而審查的結果必然帶有一定的誤差,主觀的結論與客觀的事實之間的偏離總是存在的。
四、建立審計風險控制體系,合理控制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控制體系,是指采取一定方法和程序合理控制審計風險。雖然審計風險貫穿于審計的整個過程,但是審計人員應當引入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實施審計程序,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
(一)項目立項風險控制
項目立項風險控制就是為開展審計工作選擇恰當的切入點。這涉及到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的評審和抽樣審計、審計風險控制等方面,以及對被審單位內部各級經濟組織基本情況的了解程度。立項風險控制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審計范圍。項目立項要考慮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規模,合理確定審計范圍即審計項目的審計覆蓋面。第二,審計人員素質。審計人員必須先培訓再審計。第三,時間要求。根據審計項目特點和被審單位規模的大小合理確定審計時間。
(二)審計工作方案風險控制
審計工作方案編制得如何,在一定程度上關系到審計的成敗,不能不慎。要想使編制的方案能達到控制風險的目的,必須做到:第一,審計目標要明確。第二,審計程序要科學。程序要符合審計規范的要求,對重要審計程序不能批漏。第三,審計方式要靈活,方法要得當。第四,人員分工既要明確,又要能互相配合。
(三)審計主體風險控制
要降低審計主體的風險,首先,審計人員必須具備法定的主體資格,必須符合《審計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其次,必須嚴格執行審計的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第三,保持審計相對獨立性。這一原則必須落實到位,否則,審計工作難以順利進行。
(四)審計程序風險控制
審計程序風險控制,就是防止由于審計人員不按法定程序審計,導致審計結果不準確而產生審計風險。審計程序包括進行審前調查、擬訂審計工作方案、發出審計通知書、實施現場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出具《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反饋《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現行的審計法規不僅對審計工作流程作了明確規定,而且對各階段的時間安排也都有要求,其目的就是保證審計工作的順利完成。因此,要控制審計風險就要嚴格執行審計程序。
要控制好審計程序的風險,還必須注重細節,考慮周全。如一個審計項目從審計準備階段、審計實施階段到審計報告階段,其內容和范圍應該保持一致性,該調整的有無按程序辦理手續;這些往往都是容易被忽視的,如遺漏了這些程序,也很容易產生審計風險。
(五)審計證據風險控制
審計證據是進行審計判斷的基礎,是提出恰當審計結論和決定的依據。因此在審計過程中,必須緊緊圍繞審計目的收集證據,而且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等特點,只有收集到這樣的證據,才能充分、有力、可靠的支持審計結論和決定,降低審計風險。
(六)審計處理風險控制
審計處理是審計的一個重要環節,必須慎重對待。若處理不當,不管是過寬還是過嚴,都會降低審計效果,帶來審計風險。筆者認為,控制審計處理風險可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首先,把握尺度,定性準確。審計結果及評價意見是在前期做了大量審計工作的基礎上自然得出的結論,要用充分的審計證據及工作底稿作支撐,用寫實的方法就事論事,只有這樣,對審出問題的定性才能準確。其次,正確運用法律法規,恰當進行問題處理。對審計報告中揭示和披露的違紀違規問題進行處理,對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分析評價,是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責。
(七)被審計單位業績評價風險控制
控制被審計單位業績評價風險,要求審計部門對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所反映的經濟活動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效益性認真審查,并對其內部控制進行恰當評價。審計評價語言要標準、規范,少用或不用修飾性詞語,盡量減少主觀評語,切忌用形容性詞語,從而有效控制審計風險。
六、結束語
獨立審計自誕生以來,審計環境一直在發生變化。審計方法從賬項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發展到風險導向審計,都是審計人員為了適應審計環境的變化而作出的調整。近年來,企業的經營環境正在持續發生變化,審計實務也在變化,國內外一些公司相繼出現了會計舞弊事件,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也牽涉其中,有的陷入曠日持久的法律訴訟,有的被迫關閉。以國際、國內新近出臺審計風險準則為標志的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逐步完善,將對注冊會計師更好地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改進審計程序、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起到重大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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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審計職業界普遍使用的審計風險模型是由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1983年提出的。該模型認為審計風險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三要素組成,對審計風險的計量為:
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根據上式,在既定的審計風險下,檢查風險可計算如下:
檢查風險=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
根據上述模型,審計主體在確定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時,首先要評估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在此基礎上推算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該審計風險模型存在如下缺陷:
1.1只定性分析審計風險該審計風險模型只是定性地分析了客觀存在的風險。該模型考慮的風險只考慮了有關審計風險控制的環節,并用公式來描述審計風險的概率,無法直觀地進行定量分析,即計量審計風險給審計主體帶來的損失金額的可能性。
1.2審計風險因素不全面該模型考慮的風險只與審計過程和審計順序有關,即只從審計主體的審計檢查方法和審計對象的經營、內部控制方面考慮審計風險因素,未充分考慮審計風險產生的其他主要原因,如報表使用者的訴訟請求因素、社會宏觀法律環境因素等。
1.3無法描述道德風險審計案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非完全是由于技術上或程序上的失誤造成的,審計主體的日常行為和工作態度有時也會成為問題的癥結所在。因此,人們除了關注審計技術和程序的發展外,亦開始關注審計主體的自身行為,由此產生了審計主體的道德問題。但是,傳統的審計模型無法描述由于不道德行為所產生的風險,包括:企業與審計主體串通舞弊,出具不恰當的審計報告;審計主體接受賄賂;審計主體為了經濟利益壓低價格有損同業等。
1.4對審計風險的表述不完整隨著審計風險含義的擴大,審計風險控制就不能只局限于審計過程和所審計的對象,必須把審計風險的控制放在一個系統中全面把握,還應考慮審計環境影響、人員因素及后果等。審計風險范圍也應擴大為審計主體風險、會計師事務所風險和會計行業風險,還包括審計結論利用中產生的法律風險以及賠償風險。
2現代審計風險模型的發展
現代審計風險模型在傳統審計風險模型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進,形式上有所簡化,但審計風險的內涵和外延卻擴大了。
2.1認定層次風險認定層次風險指交易類別、賬戶余額、披露和其他相關具體認定層次的風險,包括傳統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認定層次的錯報主要指經濟交易的事項本身的性質和復雜程度發生的錯報,企業管理當局由于本身的認識和技術水平造成的錯報,以及企業管理當局局部和個別人員舞弊和造假造成的錯報。
2.2會計報表整體層次風險會計報表整體層次風險主要指戰略經營風險(簡稱戰略風險)。把戰略風險融入現代審計模型,可建立一個更全面的審計風險分析框架。
2.2.1從戰略風險的定義來看:戰略風險是審計風險的一個高層次構成要素,是會計報表整體不能反映企業經營實際情況的風險。這種風險源自于企業客觀的經營風險或企業高層通同舞弊、虛構交易。傳統審計風險模型解決的是企業的交易和事項在本身真實的基礎上,怎樣發現會計報表存在的錯報,將審計重點放在各類交易和賬戶余額層次,而不從宏觀層面考慮會計報表可能存在的重大錯報風險,這很可能只發現企業小的錯誤,卻忽略大的問題;現代審計風險模型解決的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管理層通同舞弊、虛構交易或事項而導致會計報表存在錯報怎樣進行審計的問題。
2.2.2從審計戰略來看:現代審計風險模型是在系統論和戰略管理理論基礎上的重大創新。從戰略角度入手,通過經營環境—經營產品—經營模式—剩余風險分析的基本思路,可將會計報表錯報風險從戰略上與企業的經營環境、經營模式緊密聯系起來,從而在源頭上和宏觀上分析和發現會計報表錯報,把握審計風險。而將環境變量引入模型的同時,也將審計引入并創立了戰略審計觀。
2.2.3從審計的方法程序來看:現代審計風險模型注重運用分析性程序,既包括財務數據分析,也包括非財務數據的分析;且分析工具多樣化,如戰略分析、績效分析等。例如畢馬威國際(KPMG)為應用現代審計風險模型的理念與方法,研究制定了經營計量程序(BusinessMeasurementProcess,BMP),專門分析企業在復雜的市場環境和產業環境下的經營情況,以確定關鍵經營風險如何影響財務結果。BMP提供了一個審查影響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流的分析框架。
2.2.4從審計的目標來看:現代審計是為了消除會計報表的重大錯報,增強會計報表的可信性。為達到此目標,注冊會計師應當假定會計報表整體是不可信的,從而引進全方位的職業懷疑態度,在審計過程中把質疑一一排除。而該模型充分體現了這種觀念。
3現代審計風險模型的分析應用框架
3.1確定總體審計風險概率審計風險可按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分為基本確定、很可能、可能和極小可能。可能性一般按概率來進行表述,如極小可能的概率為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期望值很高,獨立審計存在的價值就在于消除會計報表的錯誤和不確定性;縮小或消除社會公眾合理的期望差距。獨立性原則的要旨是使注冊會計師免于利益沖突,從而奠定正直與客觀的執業基礎,但獨立性最終體現在注冊會計師獨立承擔審計風險責任方面,因而降低審計風險是注冊會計師的“靈魂”。審計風險就是審計失敗的可能性,它只能控制在極小可能程度以下,用數學概率表示應不超過5%。
3.2分析戰略風險在確立了總體審計風險概率應該控制在5%以下之后,應全面分析戰略風險。以企業的經營模式為核心,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式了解企業的內外部經營環境、經營產品,并在此基礎上分析確定企業經營有效性和會計報表的關鍵認定是否合理、合法。新的國際審計準則列舉了28種可能暗示存在舞弊風險的環境和事項(IAASB,2003)。
3.3分配剩余審計風險評估完戰略風險概率后,可按照傳統的方法分析認定層次的風險概率,兩者結合起來考慮就是重大錯報風險概率。最后根據確定的總體審計風險概率和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概率,得出關于剩余審計風險也就是檢查風險的概率,據此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和范圍,即可將審計風險減少到滿意程度。
關鍵詞:電子政務 信息系統審計 審計風險 風險管理
一、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審計風險研究的意義、方法
電子政務是國家信息化建設的重點工作,其成功與否直接影響著我國政府改革的進程,然而信息化建設往往伴隨著巨大的風險,所以必須對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建設實施科學全面的審計。在信息系統審計的過程中,審計人員通過收集證據來判斷系統本身是否達到保護資源安全,數據完整,系統穩定、有效和高效等目標,但有時會出現審計人員發現不了系統內部存在的缺陷或錯誤的情況,這說明對信息系統的審計可能出現判斷出錯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就是信息系統審計風險。而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審計由于電子政務的特殊性而存在著更為復雜的審計風險。
在這樣的環境下,研究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審計風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國內外對傳統審計領域中的審計風險研究已經相當成熟,而對電子政務環境下審計風險的研究數量相對較少且處于初步探索階段。國內的朱萍等以審計風險模型為基礎,認為應通過合理評估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水平來確定檢查風險,達到降低審計風險的目的,并重點闡述了控制風險的評估[1]。孫綱以審計理論和評價理論為基礎,構建了審計風險評價方法體系,最后通過比較期望審計風險與實際審計風險作為審計終止標準的方法來降低總體審計風險[2]。還有一些學者針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審計風險做了研究:王樂聲從傳統審計風險模型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三個要素著手提出了降低電子商務審計風險的對策[3]。劉知強通過文獻分析法及專家咨詢法兩種方式設計了電子商務環境下審計風險量表,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審計風險進行了識別分析,并在量表的基礎上建立了適應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審計風險模型[4]。
本文對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審計風險的研究將借鑒COSO(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內部控制委員會)在2004年的《企業風險管理――整體框架》[5]。該框架是在1992年的《內部控制――整體架構》的基礎上提出的,重點闡述了八要素風險管理理論;與原來的五要素內部控制框架不同,它更側重于風險管理,強調內部控制是風險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該框架對于企業風險管理的定義具有廣泛的適用性,適用于各種類型的組織、行業和部門,也成為了衡量企業風險管理是否有效的一個標準,對于我們開展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審計風險研究具有很好的借鑒作用[6]。
對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審計的風險研究首先應以傳統審計風險理論為前提,傳統審計風險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三個組成要素,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可以從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加以考察。
從定量的角度看,審計風險及組成要素的相互關系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這個公式也被稱作傳統審計風險模型。
從定性的角度看,檢查風險與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綜合水平之間存在著反比關系,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綜合水平越高,審計人員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越低;反之亦然。對于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它在審計人員審計過程中已成為既定的事實,審計人員無法改變它,但可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和測試來合理評估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評估的目的是為了確定檢查風險水平,并據此來開展實質性測試以降低檢查風險,從而最終將審計風險控制于可接受的水平。
二、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審計風險研究框架
基于傳統的審計風險模型和審計風險各要素的定性關系,并借鑒COSO風險管理理論,本文提出了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審計風險研究框架(見圖1)。
圖1 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審計風險研究框架
下文將分別對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固有風險的識別、固有風險的評價以及控制風險的評價和檢查風險的評價等幾方面進行討論。
⒈固有風險識別
所謂固有風險識別,是指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審計人員對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固有風險的發生領域進行識別和分析,以確定風險的來源,描述風險特征。從電子政務建設的整個生命周期來看,其固有風險貫穿于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建設項目的始終,所以應將電子政務看作一個大系統并從系統工程和項目管理的角度來對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固有風險進行全面識別,無論風險性質和風險大小,都應盡可能全面地找出其存在的固有風險[7]。
根據系統分析法,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固有風險可劃分為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系統風險是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特別風險,是由其本身的開發、建設、管理等活動帶來的;非系統風險是指電子政務建設之外的某種因素引起的可能對所有電子政務建設都帶來損失的不確定性風險。
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固有風險按照風險的不同來源可以進一步進行分類和細化(如圖2所示)。需要指出的是,各種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固有風險領域之間并不是獨立的,而是存在各種聯系的,分析時應對此做綜合考慮。
圖2 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固有風險分類圖
⒉固有風險評價
對固有風險的評價可采取多種方法,由于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固有風險是由諸多相互關聯又相互制約的因素構成,既復雜又缺少足量數據,所以采用單純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往往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本文決定同時采用特爾斐法和AHP法作定性和定量分析,最后對用這兩種方法得出的結果進行比較,以實現分析結果的科學性和加強評價的實際可操作性。
特爾斐法由美國著名的蘭德公司提出并使用,是能夠對大量非技術性的無法定量分析的因素進行概率估算的方法,它是一種客觀的綜合多數專家經驗與主觀判斷的技巧,也可稱為專家打分法,它是系統工程中一種很重要的測定方法。
AHP(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層次分析法)是美國運籌學家T.L.Salty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的一種定性與定量結合的決策分析方法。它把需要研究的復雜問題分解為不同的組成元素,并針對總目標按相互關系影響劃分為有序遞階層次結構圖,通過各元素的兩兩比較,確定層次中諸因素相對于上一層次某因素的相對重要性,然后綜合人的判斷以決定各因素相對重要性的總順序[8]。
采用AHP法和特爾斐法進行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固有風險評價的過程如圖3所示。
圖3 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固有風險評價流程圖
⒊控制風險評價
前文介紹了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建設項目存在的各種風險,根據COSO企業風險管理整體框架的要求,對于這些風險被審計單位通常會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良好的風險管理能夠降低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存在的風險,但是無論被審計單位風險管理的設計和運行多么完善,仍無法消除其固有的缺陷和局限性,所以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的過程中必須了解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風險管理情況,并對存在的控制風險做出科學客觀的評價,為即將進行的實質性測試提供依據。控制風險的合理評估對于審計人員做出正確的審計報告具有關鍵的作用,應充分重視這一環節。控制風險的具體評價過程如下(參見圖4):
圖4 控制風險的評價過程
⑴首先審計人員應了解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風險管理狀況,分別從控制環境、目標確定、事件識別、風險評價、風險反應、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和監控方面來考察。這里審計人員可通過多種可行的辦法來了解其實際狀況,如可通過查閱有關規章制度及方針政策等文件,與負責人座談、詢問有關人員、實地觀察、發放調查表、查閱前期審計報告、與程序設計人員直接對話等手段來實現,由此可以對被審計單位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內部的風險管理設計的合理性、健全性做出初步評價,并可通過書面說明法、調查表法和流程圖法做出描述。這一步是對控制風險的初評,對控制風險的初評寧可高估不宜低估,以降低審計風險。
⑵符合性測試是指對內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實施情況進行測試。本文的符合性測試是以COSO企業風險管理框架為基準,是對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風險管理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合理性進行測試。這一部分可作為下一步風險管理現狀和得分的重要依據。
⑶通過比較法評估風險管理情況,同時進行控制風險的二評。比較法就是通過對實際系統風險管理現狀的調查取證和描述,然后與現有的評價標準(本文以COSO企業風險管理整體框架為評價標準)進行比較,以此得出被審計單位風險管理符合性的總體評價,最后用百分制打分的方式顯示評價結果[9]。因為此方法在使用時以國際現行風險管理整體框架為評價標準并緊密結合目標系統的實際,所以其評價指標的設定更具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同時此方法通過實際與標準的比較得出結論,使評價更具可靠性。
比較法中涉及幾方面的要素,分別是評價標準、評價指標、評價指標權重、評價方法、評價程序及評分表,其中風險管理評分表是整個評估成果的綜合體現。
評分表的表頭欄目如表1所示,評分表的“得分”欄是根據風險管理指標現狀與標準的符合性程度而得出的,采用的是百分制的方式。
表1電子政務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情況評分表
風險管理的總得分=∑COSO八要素權重*各項具體指標權重*各項具體指標得分。
⑷控制風險終評。這一步發生在實質性測試之后。根據實質性測試的結果和其他審計的證據,對控制風險進行最終評估,主要是看其是否與控制風險的計劃評估結論相一致。如果控制風險水平高于計劃評估水平,則說明審計程序不充分,審計人員應考慮是否追加相應的審計程序;如果低于計劃評估水平,則說明按計劃評估控制風險水平制定的審計程序執行已經比較充分,無須考慮追加審計程序[1]。
⒋檢查風險評價
一般來講,檢查風險是指信息系統中的某些電子數據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未能被實質性測試發現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必然存在的風險,它與被審計單位無關,與審計程序的有效性有關。比如審計人員在進行實質性測試的時候,由于采取抽樣技術而出現的抽樣風險;另外,除了抽樣風險之外也有非抽樣風險。在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審計中,因為信息系統中電子數據的形式多樣性,增加了提取審計證據的困難;由于內部控制主要依賴于軟件本身,增加了難以全面檢查測試的可能性。如此種種情況而使風險評估變得更為復雜,檢查風險大大增加。對檢查風險的評價直接影響著審計人員對審計風險的綜合評價,所以應充分重視檢查風險的評價。審計人員可先找出檢查風險的影響因素,并建立檢查風險的評價指標集,利用風險因素分析法、模糊綜合評價法等方法來進行檢查風險的評估。
三、結束語
隨著的信息化程度越來越高,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審計也越來越得到人們的重視,對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實施科學的審計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的風險。而審計本身也是存在審計風險的,審計人員如何開展電子政務審計工作,如何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需要全面認識和正確評價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存在的各種風險,幫助和監督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電子政務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制度,并提高風險管理水平。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審計風險涉及諸多主客觀因素:不僅包括信息化的風險,也包括許多人的因素,其復雜程度極高。本文建議從系統工程和風險管理的角度來對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審計風險進行分析,以理論為指導并在實踐中不斷摸索改進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風險管理方法,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適用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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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一、審計風險及其成因
(一)審計風險的定義。
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
將審計風險定義為:會計報表中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而審計風險又由兩方面風險構成:一方面是審計人員認為會計報表公允可以接受,但實際上會計報表卻存在重大錯報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審計人員認為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不能接受,但實際上是公允的風險。
(二)審計風險的成因。
1、審計風險形成的外部原因。
(1)經濟環境對審計風險的影響。市場經濟成份的多元化,被審單位行為的不穩定性,如企業改組、兼并、重組等,使審計人員對企業的情況難以全面地反映和評價,獲得正確結論的難度加大,從而增加了審計風險。
(2)社會環境對審計風險的影響。由于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或執行不力,但審計人員又不能覺察所造成的風險。
即使審計人員確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合理或在關鍵環節上失控,其提出的修正建議是否能夠真正適合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也會形成一種修正風險。
(3)法律環境的影響。法律是審計工作的依據,如果法律體系不完備或不衍接,審計人員就會失去統一標準,增加風險機會。近年來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中,因種種原因而引發的訴訟事件不斷出現,審計準則中從業人員“應有的職業謹嗔”和“適當的職業關注”已成為法律界關注的焦點。今后隨著市場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和法律建設的進一步推進,審計工作人員面臨的風險將日趨增大。
(4)會計電算化信息系統的廣泛使用。
在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下,被審單位經濟活動記錄都已變成由計算機按程序指令自動完成,然而儲存在電腦中的會計信息很容易被修改、刪除或轉移,而且并無明顯的痕跡,從而也就加大了審計風險。
2、審計風險形成的內部原因。
(1)審計人員的專業水平和素質不高。審計工作是一種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職業,因此對人的要求就相應較高。如果審計人員的責任心不夠強,職業道德水平較差,那么審計質量也會受到影響,則就會造成很大的工作失誤,而形成審計風險。
(2)審計人員所采用的審計技術方法落后。現代審計方法強調審計成本和審計風險的均衡,所采用的審計程序以允許存在一定審計風險為必要前提。審計人員就必須追求審計效率和效果的平衡。他們把審計的重點放在各個重要組成項目上,抽取全部業務的一部分來進行審查,而抽取的樣本及其代表的整體主觀結論和客觀事實之間的可能存在一定偏離,從而形成一定審計風險。
(3)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機制薄弱。內部控制與審計之間存在的是一種相互依賴、相互促進的內在聯系。當前,我國有許多的被審計單位沒有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從而影響對其經濟活動記錄的會計報表真實性、合法性,進而加大了審計風險。
(4)被審計對象的復雜化。現代市場經濟的日益復雜,企業為了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中謀求發展,所進行的交易也就日趨復雜化,這就使得會計核算中記錄不恰當業務的可能性就隨之增大了,從而審計風險,審計結論與實際情況發生偏離的可能性也就更高。
二、審計風險存在的主要環節
(一)簽訂審計約定書環節的風險。
簽訂審計約定書,是委托人與被委托機構之間明確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過程,約定書一旦確定,就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一般情況下,除老客戶外,會計師事務所對被審計單位內部財務制度和內控系統是否健全和有效并不了解,而這些方面的狀況又恰恰是審計機構和注冊會計師能否得出客觀、真實審計結論,發表客觀、真實審計意見的基礎。簽訂約定書環節是產生審計風險的源頭。
(二)審計抽樣的風險。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正確運用審計抽樣方法不僅可以提高審計效率,同時也能保證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因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不可能面面俱到,而每一經濟事項在財務會計上的反映真實與否,又關系到企業財務報表的客觀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這就有一個“公允”的問題。要達到公允的程度并不容易,誤差必須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圍內。這就要求抽樣要有可靠性,組成適量、有效的樣本,以盡可能提高樣本對總體的反映程度。
(三)審計取證環節的風險。
審計證據是形成和支持審計意見的基礎。錯誤、失真的審計證據必然得出錯誤的審計結論,不全面、不充足的審計證據必然會得出片面、不可靠的審計結論。
(四)審計報告環節的風險。
審計報告是審計的成果,也是追究審計責任和承擔審計風險的具體依據。按照審計抽樣、取證所形成的工作底稿做出的,好像審計風險應存在于審計報告以前各計程序和正常邏輯思維審計報告是依據審計約定書規定的內容和要求,依據審計環節。事實上,撰寫審計報告本身不但存在風險,而且是防范風險的重要環節。
三、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
(一)加強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的自身素質。
審計風險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都取決于審計人員個人素質的高低,因此審計人員應當強化風險意識,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并樹立嚴謹踏實的工作作風,認真負責的對待每一項審計業務,嚴格按照獨立審計準則進行審計,以確保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
(二)優化審計方法。
在方法上,可以引進目前最先進的以風險為導向的風險基礎審計模式,以保證質量為前提,統籌運用各種方法。如審閱法是指審計人員通過對有關書面資料的仔細觀察和閱讀,來查明有關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是否合理、合法和有效,適用于各種書面資料的檢查。它是最基本的技術方法之一,但審閱法不是一種獨立的審計方法,運用審閱法常常只是提供審計線索,為了更好地收集審計證據,必須將審閱法與其他審計方法結合起來使用。交叉使用傳統的審計方法來獲取審計證據,這樣所獲得審計證據不論從數量上還要從質量上都顯得更為充分,達到降低審計風險的目的。
(三)加強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
由于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被審計單位應從加強經濟業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激勵制度相結合、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評價體系三個方面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其經濟活動經濟資料合法性合理性。
[關鍵詞]審計風險財務報表控制
國際審計準則第25號《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實質上誤報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不適當意見的風險。”《美國審計準則說明》第47號(SAS47)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無意地對含有重要錯報的財務報表沒有適當修正審計意見的風險。”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則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可能性。”以上三個定義,雖然界定的范圍有所不同,但對審計風險涵義的表述是基本一致的,即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存有重大錯報和漏報的財務報表,審計后卻認為該重大錯報和漏報并不存在從而發表審計意見與事實不符的風險。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審計風險由兩方面風險構成:一方面是財務報表本身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審計人員審計后表示該報表并不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也就是說,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和主觀因素的結合:即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一、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審計風險產生的客觀原因
1.審計活動所處的不斷變化的法律環境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審計活動作為經濟生活中一個重要組織部分,也毫無例外地接受法律的規范與調整。法律賦予審計部門權利的同時,也讓其承擔相應的責任。審計責任的擴展是產生審計風險的重要原因。市場經濟越發展,國家、社會對審計的要求就越高,審計對象從受托的財務責任擴展到經營責任、管理責任;審計范圍從會計記錄擴展到經營活動;審計職能從經濟監督演變為以監督為基礎的經濟鑒證和經濟評價。審計人員的審計責任從檢查帳表的正確性擴展到證明被審查的經營活動是否有重大舞弊行為,是否有重大損失浪費問題等。審計承擔的責任越多,審計風險就越大。
2.審計對象的復雜多變增加了審計風險
目前我國國民經濟呈現較快增長,關鍵領域的改革有所突破,大量外資引入,民營、聯營、個體等各種經濟成分并存。多種經濟組織的經濟業務類型繁雜、交易工具多變,承包、租賃、收購、兼并、破產、重組、關聯方交易等新問題不斷出現,紛繁復雜的審計對象是被審計單位全部或部分的經濟活動及載體。而經濟活動的載體主要是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內容龐雜廣泛。社會公眾要求審計人員揭示出重大的差錯與舞弊,并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作出評價,對企業在財務方面是否遵紀守法做出報告。然而有關這方面的信息不確定性很大,信息的風險也很高,審計人員得出結論的正確性難度增加,風險在所難免。另外,企業自身在核算中出現的錯誤也成為審計結果發生偏差的原因。
3.實行會計電算化帶來的審計風險。
目前采用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在被審計對象中占有很大比例,一旦出現人為地蓄意篡改計算機程序的情況,將使得審計人員依據的會計信息失真,從而給審計監督帶來了審計風險。
(二)審計風險產生的主觀原因
1.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差異
審計人員應該具有《審計準則》所要求具備的業務能力和職業技能。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分析判斷能力、工作經驗如何,是否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清正廉潔并保持應有職業關注,對審計工作質量有著重要的影響。現實工作中,審計人員的能力和經驗有一定的局限性。審計人員能力的相對有限,使審計所能完成任務的能力難以達到社會的全部期望,因此審計能滿足社會需求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另外,審計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和職業關注狀況也不盡相同,審計活動是一種服務性質的工作,審計人員有責任周密計劃審查工作,以查出可能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的差錯行為,同時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應運用專門技術和職業關注。可見,審計人員的責任心和職業關注對審計的結論至關重要。但是,由于各種因素,審計人員并不是人人能達到要求,這也不可避免地會限制審計工作的開展,影響審計工作質量。
2.審計方法本身隱含審計風險
首先,它過分依賴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測試,內部控制系統的建立雖然可以減少經濟活動中的錯弊,但因內部控制系統本身固有的局限性,使其不能避免所有的錯弊。比如企業發生未預料的經營情況,或出現特殊的經濟業務,原有的控制措施不適用;本應相互牽制的工作人員串通作弊;管理人員或責任心差異致使控制系統失效;受成本費用的制約控制措施所需費用太高,被管理當局廢棄等等。這些都會使控制系統失靈,產生控制風險。面對大量的會計資料往往采用的是統計抽樣方法,這種方法雖然可以提高審計效率,但由于取證方法不同,加之樣本與總體之間存在差異,使得審計結果與客觀事實產生一定的差錯,由此也會帶來審計風險。且現代審計方法采用重要性審計,強調審計成本與審計風險的均衡,所采用的審計程序以允許存在一定審計風險為必要前提。但是具體應用到審計事務中來,審計人員還是沒有十分把握所抽取的樣本就能代表整體,主觀的結論與客觀的事實之間的偏差總是存在的。因此也必然產生審計風險。
二、有效的控制和防范審計風險的途徑
(一)建立健全審計法律環境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涌現,審計也面臨著許多新任務,新課題。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健全有效的審計準則和法律制度,才有利于合理地界定審計人員的責任。要繼續制定和不斷完善審計法律規范。以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審計法律法規強化審計質量控制,約束審計行為,規范審計操作,避免審計中的隨意性,規避審計風險,切實使審計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強審計機構內部管理、實施全面質量控制
提高審計質量是防范和化解審計風險的關鍵。質量與風險成反比關系,質量越高,風險越小;反之,質量越低,風險就越大。
1.加強審計質量控制。審計組織要加強審計質量管理工作,執行合格審計,必須堅持四個原則:一是規范化原則,即審計工作嚴格按照審計管轄范圍和審計程序的要求進行操作;二是真實性原則,即審計人員在審核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損益的基礎上,形成的審計證據材料必須是真實可靠的;三是合法性原則,即對審計查證的問題,必須依據問題發生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做出處理和評價。要注意引用審計事實發生時適用的法律法規,四是謹慎性原則,即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堅持科學、嚴謹、公正、真實的工作作風和態度,保持高度的責任感,始終樹立風險意識。
2.堅持獨立審計原則。獨立審計原則是指審計機關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獨立開展審計活動,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采用風險導向審計降低審計風險
現有的審計風險,抽樣審計方法和分析性復核方法貫穿于整個過程中,審計結果必然有一定的風險。所謂審計抽樣,是指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從審計總體中選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測試,并根據測試的結果,推斷審計總體特征的一種方法。在抽樣審計過程中,決策者是否具備設計和使用抽樣方案的能力,離不開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而在審計時存在許多不確定的因素。這些不確定因素要由審計人員正確的判斷加以解決。但審計人員對抽樣結果很難進行質量和數量上的評價,很難達到一定的精確程度。風險導向審計是將審計風險概念全面應用于審計過程的一種審計模式,它通過對審計風險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來確定審計風險是否控制在可以容忍的范圍內。它主要運用分析性復核的方法,不僅對客戶的控制風險進行評價,同時更要對產生風險的各個因素(主觀的和客觀的)進行分析和評價,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范圍和重點,這樣就使審計風險與整個審計過程密切聯系起來,起到降低風險的作用。近年來,風險導向審計在世界其他國家已廣泛使用,其原因就在于從審計準備階段開始就考慮審計風險,并把它控制在最低水平,從而減輕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降低審計風險。
關鍵詞:審計 風險 控制
由于審計結論是注冊會計師在抽樣調查的基礎上得出的主觀結論,通常情況下不可能是絕對完全信息,審計的風險由此而產生。可以說,審計風險是審計本身與生俱來無法規避的一個問題。近年來,針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訴訟案不斷涌現,日漸增多、數額驚人的損害索賠訴訟開始困擾審計行業的發展,審計風險問題日漸彰顯其重要性。
一、審計風險內涵與特征
1、審計風險的內涵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在2007年最新公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第十七條中對“審計風險”的定義: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可見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發表審計意見的不恰當性帶來的風險。
2、審計風險的特征
(1)客觀性。所謂客觀性是指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不受審計人員意識左右。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為基礎的現代審計,在審計的方法上使用抽樣審計,而抽樣審計中,樣本特征并不能完整反映總體特征,這必然導致一定的審計風險,所以說審計風險具有客觀性。
(2)潛在性。審計責任的存在是形成審計風險的一個基本因素,如果審計人員在執業上不受任何約束,對自己的工作結果不承擔任何責任,就不會形成審計風險,這就決定審計風險在一定時期里具有潛在性。
(3)過程性。審計風險它貫穿于審計活動的每一環節,每一程序,只要有審計活動的地方,就一定有審計風險相伴。例如:對被審計單位的情況由于環境或業務的復雜性的干擾,了解可能不透徹、不全面,對管理人員過度信賴等因素可能促使草率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審計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形成風險,加大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風險。
二、審計風險的成因
1、項目因素
現實中引起審計風險的因素很多,來自與審計項目工作本身的風險是其中最主要的風險,這也主要有項目的質量因素和審計程序所決定。審計項目本身的質量好,注冊會計師出現誤判的可能性就小,因而審計風險就小的多;反之,審計風險就會變大。
2、會計師事務所因素
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控制制度、組織形式、人員選聘制度等因素也是形成審計風險的隱患。目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缺乏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制度,主要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在實踐中,事務所的決策組織機構權職不清,各自的職權及行使職權的方式和程序在具體事項上區分不清或者直接就沒有明確規定。
3、審計行業因素
審計工作直接受制于其所處的法制環境,完善和良好的審計法制是有序有效地開展審計工作的根本保證。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審計法制體系,各項審計工作,包括民間審計、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工作才能有法可依,審計對經濟活動的監督和制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發揮,審計工作的科學化和規范化才能有法制保證。
三、審計風險控制
1、審計項目風險管理與控制
首先,在接受審計委托階段,應審慎選擇被審計單位。了解客戶所在的行業信息,重點掌握客戶與其他事務所合作的關系資料,以判斷客戶本身的資質。在審計過程中,要求審計人員嚴格按照既定的程序進行審計,如需更改必須報經上一級的領導批注。
2、會計師事務所風險管理與控制
(1)分析性復核程序。現代審計風險模型以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為出發點,分析性復核程序占據極其重要的地位。國外實證研究也表明在查錯防弊中分析性復核程序很具有效性。
(2)審計技術和方法。現代審計所面對的是比以前更加廣泛和復雜的經濟活動,審計的重點將出現多元化的格局,環境審計、對知識和信息的審計、人力資源審計、衍生金融工具的審計、無形資產的審計、內部控制和管理制度的評價、信息系統功能和程序的合理性分析等將成為審計的重要內容。
(3)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客戶信息庫與客戶管理制度,大量的中外審計案例表明,客戶的經營失敗或財務困境、管理當局的惡意欺詐、造假,是導致事務所高風險的主要因素。因此,會計師事務所首先應根據每一客戶的情況,建立客戶信息庫,在接受委托階段,謹慎甄別、選擇客戶。其次,應建立客戶風險等級評價制度,對客戶風險程度打分并實行分類管理。
3、審計行業風險管理與控制
(1)行業立法。我國的審計規范體系建立晚,還不能有力的指導審計實踐,需要進一步修訂以審計準則為核心的審計規范體系,注重對應用審計風險模式的改進,完善風險導向審計實施的具體程序的具體方法,諸如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在控制測試和證實測試階段所使用的審計抽樣方法、期望審計風險水平、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和法律責審計訴訟風險和評價法等,為審計人員在實務操作中建立一個規范性的、原則性的技術指導體系,使審計人員執業能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行業監管。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充分發揮其行業協會的職能,進一步促進行業準則的完善,加強監管,建立資信分級,備案制度,安排同業互查和經驗交流。另外,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促進立法、建章立制工作的進行,采取一些措施保護協會成員的合法權益。要在實踐探索、經驗總結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審計工作必須遵循的準則、指南,對審計程序、內容、文書、語言使用等方面予以明確規定;強化約束監督機制,建立和完善同業互查的相關法規和制度。
(3)行業維護。在國際上,歐盟委員會已率先著手為審計行業謀求生存出路。2003年提請立法保護會計師事務所正當權益。歐盟立法委員會的立法申請意在保護會計師事務所,使他們在日益增多的、數額巨大的損害索賠訴訟中免于大批倒閉的厄運,使獨立審計行業免于災難性的損害。我國在這方面的工作做尚存在諸多問題,應進一步從立法的角度維護注冊會計師審計行業的穩定。
關鍵詞:內審;風險;控制措施;高校
中圖分類號:F239.45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1-0085-02
審計風險是一個重要的審計概念,隨著內審工作的轉型,審計業務的拓展,審計風險逐漸被內審人員所重視,怎樣最大限度地規避和防范審計風險,是內審人員在審計工作中即需要防范又需要認真探討的問題,以下從幾個方面談談自己的看法,與同人共同探討。
一、內審風險形成原因
1.審計技術方法的局限性形式的審計風險。隨著內審工作的轉型及經濟責任審計、預算執行審計、效益審計的逐步開展,審計規模的不斷增加,對內審人員審計技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審計工作主要通過財務及相關資料發現和查證問題,而有些問題不一定反映在會計及相關資料中,采取傳統的審計方法,只注重實質性測試,對賬、證、表審查,未能結合以內控制度及國家法規等尺度來測試,就不能確定審計重點,難以保證審計質量,從而會加大審計風險。
2.審計人員自身的因素形成的審計風險。(1)審計人員的知識水平有待提高,內審工作由于業務不斷拓寬,要求審計人員既要懂得財務知識,又要熟知工程審計知識,了解宏觀經濟管理知識、政策法規等知識,還要有口頭和書面表達能力、綜合分析能力等,如果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夠全面,就會制約和影響審計工作質量,帶來審計風險。
3.會計信息失真帶來的審計風險。中國現處于市場經濟階段,法律環境變化快,而會計法規、會計準則并不隨著社會發展速度進行配套修改制訂,會計制假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有些二級財務部門為使其離任領導順利升遷,常常在會計資料上做文章,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全面,會嚴重影響到審計成果的真偽,無形中會給內審工作帶來審計風險。
4.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不健全形成審計風險。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具備健全有效性,財務管理混亂或部分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但執行不力,有效程度不高,形同虛設,審計部門又未對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建立健全及執行等進行系統評審,認真調查和測評,以確定具體項目審計的程度,引發審計風險。
5.審計的獨立性缺失形成的審計風險。中國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一般準則”規定,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這表明國家有嚴格要求,不但從機構設置上在單位應是一個獨立行政機構,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工作任務時,也應保持相對的獨立性,工作不受外界干擾,出具的審計報告應以事實為依據,保持其公正、客觀、獨立性,但在實際工作中,審計獨立性往往因被審計對象的復雜性、特殊性而受到影響,從而形成審計風險。
二、審計風險控制的措施
1.加強會計、審計法規制度建設。國家應進一步完善會計、審計法規制度建設,審計人員在切實貫徹會計法、審計法規的同時,依據法律、法規審計有關事項,做到有法可依,盡快以審計法為基礎,制定國家審計準則,審計法實施條例和操作性強的審計工作具體實施辦法,把風險控制作為審計準則的重要內容,使審計工作有章可循,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2.提高審計人員業務素質,強化風險防范意識。加強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后續教育,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專業人才是推動我國審計事業發展的保證,同時也是防范審計風險的最有效措施。這包括:(1)提高審計人員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培養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所以,在隊伍建設上,一定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2)實行定期輪訓制度,提高專業技術人員通過系統的培訓學習,從根本上提高理論水平和專業知識。(3)對于大學生及研究生,要積極創造條件,讓他們更多地參加審計實踐,通過實踐鍛煉,在理論和實踐相結合上達到一個新的高度。
3.從實施層面來規避審計風險。(1)要嚴格審計程序,審計監督活動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在實施審計時要嚴格履行《審計法》的有關審計程序和審計署第6號令的《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不得忽略和違反程序,對因違反法定程序而在復議或訴訟中所帶來的風險,要引起高度重視。(2)嚴格實行審計責任追究制度,要認真執行三級復核制度,層層把關,層層落實責任,減少或消除人為審計誤差,及時發現和解決審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以保證審計計劃順利進行,降低審計風險。
4.建立健全內審工作的內控制度。內審工作中,各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特點制定一系列內控制度,以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降低工作風險,如審計項目質量責任制、審計復核制、業務審定制、質量考評制、集體定案制、審計執法檢查等制度,對防范及化解審計風險起到制度的保證。
5.運用傳統審計及調查取證相結合審計方法,防范審計風險。審計方法上不但要使用傳統的審計方法,堅持賬面審計和調查相結合方法,采取多種形式,廣開視聽門路,聽取各層次干部群眾意見,從各個渠道廣泛收集領導干部主要業績和問題的資料,充分運用信息網絡技術開展審計工作,在對會計資料進行實質性測試之前,根據符合性測試結果,來確定實質性測試的重點及工作量,對內控制度薄弱環節,多進行實質性測試,以避免審計資源不足情況下所產生的審計風險。
總之,隨著審計環境的日趨復雜化,審計風險防范尤為重要。因此,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都應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全面、系統、綜合的管理中去,使審計主體能對各種審計風險進行識別,估測、評價和處理,并用最小的審計風險成本實現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達到最理想的審計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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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內部審計 審計風險 成因 風險導向型內部審計
一、內部審計風險管理理論基礎
1.內部審計風險內涵概述。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工作與咨詢活動,它的目的是為組織增加價值并提高組織的運作效率。內部審計是獨立于行政管理部門的一種監督行為, 主要負責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財政情況, 最終達到促進企業經濟發展的目的。
內部風險管理審計主要是指企業內部以及企業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計過程中,由于審計工作人員的失誤所造成的不科學的審計結果,這種不科學的審計結論會造成企業或者是企業負責人承受某種損失。
2.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特點分析。(1)企業的內部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內部審計工作開展受到各種影響因素的限制,因此內部審計工作勢必會存在各種因素導致審計風險問題的發生。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無法徹底的消除內部審計工作風險的影響因素,但是可以通過科學的內部審計方法來,降低其發生的頻率以及所造成的損失。
(2)內部審計工作風險問題具有較強的普遍性。對于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而言,內部審計風險有可能出現在企業審計工作的不同流程以及不同環節,這些風險影響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審計結論與預期出現偏差,最終造成內部審計風險問題的發生。
(3)企業內部審計風險工作具有可控性。雖然企業內部審計風險因素以及風險發生條件無法徹底消除,但是只要審計工作人員保持職業謹慎,運用職業判斷,并采取科學合理的審計方法對內部審計風險進行評估,是可以有效的控制企業內部審計風險問題的發生的,控制管理的關鍵在于合理的審計程序和方法。
二、內部審計風險的現狀及成因
1.我國內部審計的現狀。當前我國部分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任然相對較為薄弱,特別是在相關制度建設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一些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立完全是處于法律規定,因此造成內部審計機構形同虛設。我國的內部審計目標比較多元,大多是綜合立項,在公司宏觀層面發揮建設性作用比較有限。我國在風險管理內部審計成果利用方面差距比較大,最突出的就是還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公司決策的審計需求導向機制,不僅影響審計結果的質量水平,也影響審計成果的利用程度。
2. 內部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1)內部審計人員素質較低。我國審計人員整體水平和綜合素質不高,知識結構相對單一,缺乏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缺乏經驗豐富和專業性強的內部審計人員,綜合分析能力欠佳。而且,在審計工作過程中缺乏積極地學習,導致內部審計人員的崗位培訓及后續教育落后,無法學習到最新的內部審計技能。
(2) 內部審計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目前我國內部審計的依據有《審計法》部分條款、《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十五個具體準則、《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從三種審計體系的法律、法規設置情況來看,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相比,無論是在法律審計依據方面,還是在審計準則體系中,都是欠缺的。
(3)內部審計方法存在局限性。現代企業會計信息的數量越來越多,范圍越來越廣,所采取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科學、適用,直接影響到審計質量。內部審計人員風險觀念比較淡薄,審計風險控制因素考慮也較少,更談不上運用最新的以風險導向為核心的審計方法來防范和化解風險。
三、公司內部審計風險防范措施
1. 提高內部審計人員工作能力與水平。首先,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人員應該具有審計責任理念,提高自身的審計風險意識,在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應該注意可能發生的一系列審計風險問題,采取科學合理的審計方法。
其次,要提高自身素質,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部門應該針對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度等對企業審計工作人員進行系統的教育培訓,通過教育培訓提高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的整體能力。
最后,要嚴格遵守職業道德, 注重依法審計,在工作中要保持獨立性, 要遵循審計職業道德, 堅持謹慎性原則, 實事求是, 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
2.健全和完善內部審計法律法規體系。我們應根據行業面臨風險的特點以及國際審計準則的新進展,對我國的審計環境進行深入分析,在借鑒國際審計風險準則的基礎上,以審計風險準則為重點,完善審計準則。
要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加大對審計人員的法制培訓力度,要健全審計機關內部監督機制,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等相關制度,保證干部隊伍的廉潔執法、公正執法,從而保證依法審計,促進審計質量的提高;要加強執法檢查和審計復核工作,保證審計項目質量,提升執法水平。
3.采取有效的審計方法,在審計方法上采用風險導向型內部審計。風險導向型內部審計以風險作為審計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企業整體風險植入到審計風險本身的評價中,在企業已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基礎上,對剩余風險進行評估,改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提升企業整體抗風險能力。
通過風險導向型內部審計可以有效地規避和防范風險,促進企業風險管理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整合,提升企業風險的管理水平,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四、結論
通過對我國內部審計現狀的研究分析了形成內部審計風險的原因,提出了規避措施,并指出了風險導向型內部審計的優勢。我們可以看出,風險導向型內部審計更容易深入到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更加注重審計風險的規避,讓企業減少風險,提升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陳武朝.內部審計有效性與持續改進[J].審計研究.2010(3)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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