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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

第1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障稅;籌資模式;費改稅

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離不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支撐,而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在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適應我國社會保障要求的穩定、可靠、有效的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機制,不但是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一、現行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的弊端

(一)籌資渠道單一、資金缺口大

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渠道應實現多樣化,而目前我國的籌資渠道相對較為單一,當前只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實行較低比例的收繳制度,醫療保險只在個別城市實行試點個人收繳制度,生育保險尚在醞釀之中。各項保障費用基本來源于職工就職的單位,而個人對于基金的支出很少,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會保障基金來源受阻,資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已經出現支付危機,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04年底,全國范圍內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帳規模累計已達7400億元,而且每年還會以1000多億元的速度增加。

(二)剛性不足、缺乏立法保護

社會保障基金收繳辦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會,缺乏嚴格有效的法律依據和強制有力的硬性約束,對于未能按照規定上繳的企業或者個人缺乏法律懲治措施,這導致了社會保障基金缺口的進一步增大。此外以“費”的形式征繳資金不像以“稅”的形式那樣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參保面窄、社會化程度低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覆蓋面僅限于城鎮、工礦區的企事業單位,即使在這些已參保的企業中,實際繳費人數與應繳費人數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基金才剛剛展開,農民還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會福利,加上農民負擔過重,造成城鄉差距的進一步加大,這嚴重阻礙了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的宗旨。因此,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改變勢在必行。

(四)部門職能不清、管理機制混亂

我國目前參與到社會保障基金征繳的部門眾多,這些部門囊括了地稅、人事、勞動、民政、保險、衛生等單位,它們都在經辦和社會保障基金。然而這些部門之間缺乏明確的分工,各自為政,各行其道,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惡劣狀況,嚴重阻礙了社保基金的征繳和統籌。

二、各國社保基金籌資模式比較分析

(一)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個國家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方式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征收社會保障稅,即政府通過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障金,直接構成政府的財政收入,并通過專門的社會保障預算進行管理。第二,征繳社會保險費,即通過雇主和雇員繳費形式籌集社會保障基金,不直接構成政府的財政收入,但由政府專門部門進行管理和運營。第三,強制儲蓄制,即將雇主為雇員繳納的保障基金及雇員按規定繳納的保障基金,都統一存入個人專門的社會保障賬戶,其本金及相應利息收入均歸個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門的稅收調節權。

(二)各種籌資模式比較分析對我國的啟示

三種社會保障基金的籌資模式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和地區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征收社會保障稅這一形式越來越顯示出其強大的生命力。社會保障稅的實施使得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嚴密的法律依據,并且,“以納稅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無疑更有利于體現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提高社會保障基金的征繳力度和統籌層級,有利于不同地區間企業的公平競爭,也有利于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對于社會保障統籌繳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據的是部門性、地方性的法規,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儲蓄制形式,雖然考慮了收入與支出的對應關系,但是這種社保基金籌資模式對于賬戶管理要求較高,只適用于人口少,且地區發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國家,特別是在經濟發展不景氣或企業經營虧損時難以保證社保基金的籌措時期。

通過以上三種籌資模式比較分析,結合我國目前社保基金籌資模式的現狀,建議我國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充分利用稅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們不斷增強的納稅意識,提高我國社保基金征繳的到位率。

三、我國社保基金籌資模式必然選擇——費改稅

(一)社保費改稅的優越性

1.廣開稅源,保障基金充沛。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廣開稅源,徹底改變現存由于自愿參保或者動員參保帶來的導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據稅法強制全部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個人等依法上繳社保稅,保證社保基金籌集渠道的暢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基本權益,促進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

2.加強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稅的實施,顯示了稅收的“剛性”原則,能夠減少征管過程中的不繳、少繳、欠繳現象的發生,充分實現社會保險的強制性。社會保險費改稅后,形成了“稅務機關征收,財政部門管理,社保部門發放,審計部門監督”的管理新模式。將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發放分別由相應部門負責,協調了部門的職能分工,社保基金實現“收支兩條線”的運作,有效遏制了現存社保基金籌資和發放過程中腐敗行為的發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利于社會統籌安排與調度。社會保障稅是國家為籌集社會保障基金,以工資薪金所得作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特定的稅目,其既有一般稅收的強制性,但又缺乏稅收的無償性。在全社會范圍為以“稅”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區、不同部門間不公平現象的發生,避免因繳費率不同造成的企業負擔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個社會范圍為統籌安排。社保稅的開展在宏觀和微觀上保證了基金的征繳,推進了社會的公平進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解決了原來勞動力因流動造成社保基金不能進行相應轉移的問題,社保基金不會因為人員工作地變更而中斷。

(二)社保費改稅的可行性

我國目前基本已經具備了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基本條件,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切實可行的。這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當前對于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征收模式已基本達成了社會共識,近些年社會各界對于要求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呼聲不斷高漲,學術界對于開征社會保障稅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體方案,這些研究和探索為開征社會保障稅奠定了堅實的社會基礎和理論基礎。

2.從國際比較結果看,繳稅制理應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的首要選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的選擇,開征社會保障稅是我國市場經濟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的最佳選擇。

3.我國已經具備了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組織基礎與經濟基礎。從組織基礎看:稅務機關經過多年的稅收征管實踐,擁有一只強大且素質較高的征收隊伍、積累了大量和豐富的稅收征管經驗,作風過硬、業務精熟;具備功能齊全的征收設施和健全的報稅網絡,可以為繳費戶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有較嚴密的稅源監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業生產經營、工資水平、人員變化、財務收支等情況。從經濟基礎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實力以及城鄉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國已經具備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經濟基礎,我國的企業單位與職工個人也具有相應的承受能力。

(三)實施社會保障稅的政策建議

1.加快《社會保障稅》立法進程。原有的社會保障費主要是以行政政策為主要管理手段,給社保基金的籌集帶來了大量問題,隨著社保費改稅的實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為社會保障稅提供法律上的依據。依據法律條款明確社會保障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社會保障體系合法、有序運行。

2.加強農村社保籌集渠道建設。目前我國社保基金籌集中面臨較為嚴重的問題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蓋面窄,特別是廣大農民還主要依靠自我保障,這嚴重阻礙了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農村勞動人民的安居樂業,必須借助于社會保障稅的特性,開拓農村社保基金的籌資渠道,擴大農村參保面。

3.社會保障項目、范圍、標準的確定,必須遵循循序漸進與低水平的原則。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過程表明,社會保障范圍與程度是與一國經濟發展水平及具體國情密切相關的。總的來說,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保障的范圍是逐步擴大的,層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國尚處于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較低層次,而人員基數過大,因此,我國應特別注意社會保障項目、范圍、標準的確定,必須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且低水平保障應成為我國長期堅持的原則。

4.明確社會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會保障一直強調社會公平的原則,一百余年來,稅和稅收規則作為福利國家的工具,被大多數福利國家用來影響收入分配,試圖通過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調節市場經濟發展而導致的貧富懸殊,但實際的情況是,幾乎每一個政策評價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國家也不例外。對于中國而言,在開征社會保障稅之初,強調并明確社會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個真正需要引起我們普遍關注的至關重要的問題。

5.實現社會保障稅收收入統籌調劑。由于各個地區的社會保障收入能力和社會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時間段進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個在全社會范圍內的社保基金余缺統一調劑機制,減輕國家財政負擔,協調地區平衡。

6.新舊籌資模式的銜接與轉換。社保費改稅是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的重大變革,因此,以稅務部門為主導的征收管理體系與現行征收辦法存在著諸多矛盾,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實行必須做好兩種新舊籌資模式的平穩過渡。這可以通過部門間職能的再分工來實現,對于原有社會統籌基金的處理,在社會保障稅開征后要逐步由原來勞動部門統籌與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財政部門管理,列入國家預算,由現社會機構代為保管,按照國家財政保障預算項目規定予以使用,審計部門監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發放。

【參考文獻】

[1]鄭猛.空帳不斷增加,如何“做實”養老金個人賬戶?[N].中國稅務報,2005-11-16.

[2]劉永祿,劉永新.社會保障稅: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理想方式[J].中國財政,2005,(6).

[3]于秀麗.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理論述評[J].社會保障制度,2005,(6).

第2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范文

[關鍵詞] 社會保障基金;費改稅;差異性比較;建議

[中圖分類號] F270 [文獻標識碼] B

根據十中所提出的工作重點要求,其中有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點之一在于要全面建立起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這充分體現出了國家對社會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視和我國今后社會工作的重點方向,而實行“費改稅”政策是我國全面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和必然趨勢。因此,在本文中,筆者就以關于社會保障基金“費改稅”研究為切入點來探討社會保障基金“費”與“稅”之間的比較分析、實行“費改稅”的必要性、以及由此提出我國社會保障基金“費改稅”的實施建議。

一、社會保障基金“費”與“稅”的比較

“費”與“稅”都屬于財政財政資金的范圍之內,是國家和政府為了行使其職能而進行籌集的資金形式。然而,二者在本質、形式和作用上卻存在較大的差別,具體如下:

(一)“費”與“稅”在單位利益上的差別性

我國稅收的主要來源與發達國家是稅收來源是不同的(發達國家主要是以個人稅為主),這就促使我們在稅收制度和稅收結構上的國際化進程中必須要進行稅制結構上的調整,以個人所得稅來逐步取代形式上的收費制度,通過實施社會保障基金的“費改稅”來實現全面的社會保障基金改革。可以說,社會保障基金的“費改稅”是實現稅制改革進程中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和步驟,對于減少稅收征管中的違規或是違法行為的一種非常有效的手段和方式。

(二)“費”與“稅”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現狀上的差異性

這種差異性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即:(1)二者體現在涵蓋范圍上的差異性,“稅”由于其強制性和普遍性的特點,會在涵蓋范圍上比“費”更加廣泛。(2)其次,二者體現在收取靈活性上的差異性,收“費”靈活性強而收“稅”固定性強,這就使得收“費”容易滋生諸如挪用費用等違法行為,而收“稅”提高了繳費的透明度,使得諸如挪用公款等行為得到有效抑制。(3)二者體現在收費形式上的差異性,收“費”會使得個人承擔其超過政府負擔的風險,而收“稅”使得政府承擔其超過個人負擔的風險,難么,實現“費改稅”就會更加有利于個人風險的降低。(4)稅收形式對于統籌全國經濟發展來說具有巨大的推動和促進性優勢,由此可見,在進行“費改稅”的過程中,要將二者之間的差異性進行充分分析的基礎上來最優化配置,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二、進行社會保障基金“費改稅”的必要性

要進行社會保障基金“費改稅”的必要性分析就必須要基于我國的國情和現狀。

(一)進行社會保障基金“費改稅”有利于社會保障基金的供給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社會保障基金在覆蓋范圍上還是遠遠不夠的,這就造成了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巨大缺口和使用效率上的不足,嚴重限制了其在今后相關事業上的發展進程和水平。此外,我國社會保障基金在融資渠道上的狹窄性也是造成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巨大缺口和使用效率上的不足的原因之一,往往會使得政府通過宏觀調控的手段來對這些缺口進行資金補充而使得政府承受了更大的債務壓力,不利于其正常有序的發展。另一方面,社會保障基金中的統籌體系的不健全和個人賬戶的混用也是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巨大缺口和使用效率上的不足的另一重要原因,對于我國的社會保障事業來說都是嚴重性的制約。而進行社會保障基金“費改稅”是有利于社會保障基金的供給,可以促使社會保障基金供給作用的最大化發揮。

(二)進行社會保障基金“費改稅”有利于滿足社會保障基金需求

首先,我國目前的現狀是人口老齡化日益嚴重,這對于我國社會保障基金需求來說就意味著更加嚴峻的考驗,而進行社會保障基金“費改稅”可以從很大程度上來滿足社會保障基金需求,緩解其中的壓力。其次,我國目前的現狀還有著醫療保障制度的不健全的問題,醫療市場的混亂和醫療費用的不斷提高,這些都是促使我國進行社會保障基金“費改稅”的因素。再者,隨著我國社會就業形勢中的日益嚴峻化,大批剩余勞動力,尤其是農村中的大量剩余勞動力的涌現,使得進行社會保障基金“費改稅”也顯得尤為重要,因為這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之一。

(三)可以彌補社會保險基金在籌集強制性上不足的缺陷

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強制性不足是我國目前的現狀,這就使得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具有嚴重制約性弱點,導致了其它很多方面的問題,例如在基礎性工作和管理中的問題、在基金征收過程中和管理中的問題,等等。而進行社會保障基金“費改稅”可以彌補社會保險基金在籌集強制性上不足的缺陷,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聯系,減少權責不明確的問題,提高征繳過程中的效率和效果。

三、對我國進行社會保障基金“費改稅”實施的建議

(一)要全面進行“個人繳稅和企業納稅”籌資模式的建立和實施

如前所述,“費”與“稅”的有償性和無償性是二者的本質區別,所以,在我國建立健全“個人繳稅和企業納稅”的籌資模式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一方面,對于個人來說,實施個人繳費的方式可以滿足其心理上的公平感并能激發其繳稅的積極性,通過統賬結合的制度,使得個人對于其繳費的統計等更加清晰化且簡明化。另一方面,對于企業來說,征稅的方式相比繳費方式更加恰當和合理,這是因為它可以避免“按人數收費”的制度帶企業的納稅負擔,使得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企業不必在受到由于員工越多而承擔繳費就越多的弊端,依據“累進”原則來進行企業征稅,充分調動起企業納稅的積極性,從而實現“個人繳稅和企業納稅”籌資模式的建立和實施。

(二)要積極采取“收支分離”模式

根據現階段我國收費體制還不夠健全以及規范性原則還未真正落實等現狀,可以推動我國社會保障部門進行“收支分離”模式的應用,這就可以使得規范性操作更加易于獲得,主要注意的就是,要增強國家稅收部門的權威性,這是我國社會保障基金收繳工作的重要保證。通過實施社會保障基金中的“收支分離”的模式可以使得稅收費用在透明度和公平性等方面得以信任化,對于減少稅費被挪用、企業減輕稅負、各部門之間加強聯系等方面都是一種促進性作用,并能通過這種“收支分離”的形式來提高互相監督和相互牽制的有效性,從而更有利于我國進行社會保障基金“費改稅”的實施工作。當然,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收支分離”模式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可以靈活根據當時情況進行完善性的適應和調整,促進我國進行社會保障基金“費改稅”實施工作的不斷成熟,從而最終實現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建設與管理。

(三)要積極促進并進一步強化征繳力度

目前,在我國的社會保障性的具體工作中還存在著諸如拖延繳費等普遍性問題,這就使得我國的社會保障基金在征繳力度上是嚴重不足的,凸顯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的缺陷。因此,在我國社會保障基金中加強立法建設和權威性樹立都是必要和必須的,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去解決當前所普遍存在的拖延繳費、征繳困難等問題;在我國社會保障基金中強化征繳力度是必要和必須的,可以結合激勵和約束機制的共同作用來進行保證性操作。此外,在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工作中還要加強其地位性和權威性,可通過立法和執法來帶動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充分發揮財政制度做具有的約束性作用。

(四)對于現行的社會保障基金制度要進行不斷改革和完善

如前所分析,在我國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制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很多具有規范性和強制性等方面的措施還未真正落實,這些都成為了嚴重制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發展UI完善的關鍵性因素。所以,要基于我國的國情和實際現狀來對現行的社會保障基金制度進行不斷改革和完善,客觀性評估其中的缺陷和不足,積極促進和推動我國社會保障部門的“收支分離”模式以及加大征繳的力度和規范性個人賬戶管理等具體工作。只有將這些問題解決好了,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促進我國社會保障基金“費改稅”的順利進行,從而帶動整體社會經濟和社會保障性事業的不斷發展與進步。

以上就是筆者就關于社會保障基金“費改稅”研究這個話題進行的淺談,希望能夠起到參考性和交流性作用。總之,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基金“費改稅”是實現我國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穩定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礎性措施。因此,要不斷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基金“費改稅”在采用模式和征收力度上的改革并要予以充分重視和切實落實。

[參 考 文 獻]

[1]侯復興,夏曉昀.關于社會保障“費改稅”爭論的思考[J].現代商業,2011(27)

[2]孫春雷,焦建國.社會保障稅研究綜述:基于國內研究視角[J].蘭州商學院學報,2011(6)

第3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范文

本文主要討論的是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狀況。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是指由專門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和對象征收社會保障費(稅)的一種行為。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渠道,又稱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它是國家依法確定的用于社會保障事業所需專向基金取得和形成的渠道,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環節。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模式籌集和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運行的前提和財力保證。

一、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渠道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渠道大致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主渠道: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籌基金的籌資渠道,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企業繳費、個人繳費三方面。按照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國家、企業及勞動者個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勞動者所在經濟單位(企業)和勞動者個人必須按照自己的承受能力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基金份額。例如:1999年頒布《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個人繳費為本人工資的2%;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個人繳費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按30%左右劃入個人賬戶,其余70%左右建立統籌基金;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均應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個人不繳費。政府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生育保險費由參保單位按照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的籌資機制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從國家財政對社會保險事業的支持角度看,國家財政主要負擔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管理社會保險支出的行政費用,這是因為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屬于非營利性事業機構,其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開支理所當然應由財政支出;二是通過財政撥款彌補社會保險費用收支不足的部分,即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中,國家財政扮演著“最后出場”的角色,是社會保險的后盾。在社會保險基金的各個項目發生困難、收不抵支的情況下,國家財政包括各級地方財政在內要給予適當補貼。政府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中主要應該承擔的是那些只能由財政支撐的保障項目,包括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區服務四項。

(二)輔助渠道:基金的運營增值等。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增值,包括儲蓄增值和投資收益(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社會保障基金通過儲蓄取得的利息和通過投資而獲得的利潤,也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之一。社會保障基金數額較大,投資收益率越高,則獲得的回報和收益越多。

(三)特殊渠道:減持國有股,變現國有資產,發行長期國債等。

二、現行籌資方式的缺陷

(一)主渠道不暢,收入能力偏低。主要表現在:

1、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管理和監督的法規不健全,致使主渠道來源收入獲得不穩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只有《勞動法》中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勞動保障部成立后,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些政策規定。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社會保險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等等。但總的來看,這些文件和規定都停留在部委一級,法規層次不高,特別是不能設定處罰權,缺乏對違規行為的有效制約。而我國現時人們的社會保障法制觀念不強、相當一部分企業經營效益不好的情況下,有些負有繳納社會保障稅費法定義務并具有繳納能力的義務人,拒繳、拖繳或者以各種手段逃避繳納義務的現象,并非鮮見。

2、社會保障覆蓋面低,導致主渠道籌資收入低,保障能力不高。有一些特殊群體,如自由職業者、農民工等被排除在體制之外。這樣既難以體現公平性,也使當前籌資能力降低。這些人群當前若加入制度中,必然可以緩解當前支付壓力。

(二)養老保險基金存在貶值風險,保值增值壓力較大。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營運方式僅限于購買特種定向債券、其他國家債券和專戶存款方式。這幾種方式很難滿足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

(三)減持國有股,變現國有資產由于受當前法律環境及金融環境的影響,操作難度較大。對于如何劃撥國有資產及如何變現這些資產,還處于摸索階段。

三、改革建議

(一)盡快在《憲法》的指導下,進行《社會保障法》的立法工作,強化社會保障基金籌集、運營的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措施。首先,為了維護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秩序,對負有繳納社會保障稅、費的法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以法律的形式賦予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和有關社會組織、社會成員以提請行政執法機關處理的申請權,或者向司法機關提訟的權。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有關社會組織、社會成員依法享有提請行政執法機關處理的申請權和向司法機關提訟的權利,可以通過行政裁決或者司法裁判的手段,強制不履行義務的人履行繳納義務并支付逾期利息和罰款;對于給被保障對象造成損害的,責成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這對于維護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秩序,促進資金及時、全額到位,形成規模,是必不可少的。其次,為了維護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秩序,對于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由于失職、瀆職而拒付、遲付或少付,使被保障對象遭受損害的;對于單位和個人采取欺詐、脅迫、賄賂等非法手段取得社會保障金的,社會保障受益人和經辦機構有權提請行政裁決或司法裁判,追究責任人的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對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按照我國現階段生產力和社會經濟發展不均衡狀況,可以考慮率先建立全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制度,失業保險金實行省級統籌管理,提高養老金的全社會統籌能力和調劑水平。這樣,可以緩解資金不足和抗風險能力,克服目前全國養老和失業保險繳費率和支付標準差別過大的問題,提高基金的安全性。

(三)積極穩妥地擴大社保基金投資范圍,盡可能使社保基金實現保值增值。目前,我國的股市還不太成熟,因此,社保基金應該慎入。而城市基礎建設以及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由于是國家主持項目,所以投資風險較小,而且收益也較高。并且通過支持國家建設,推動經濟發展,提高人民收入,從而使社保基金收入增加,實現良性循環。但是,其缺點是流動性較差。可以通過不同的投資組合來彌補其缺陷。

第4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范文

(二)  

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解決了籌資問題之后,接著的一個問題是:這筆通過上述兩種渠道籌集來的社會保障基金,究竟應歸誰持有?由誰來經營?通過增發專項國債籌集來的資金,由中央發行,就由中央財政部門全部交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法人)持有和經管。減持變現來的資金中,有的是中央所屬的國有企業減持變現的,有的是來自地方所屬的同有企業減持變現的。這樣籌集來的社會保障基金,是否仍由中央和地方分別持有和經營呢?筆者認為,應統一由中央交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法人)持有和經營。理由很簡單,這是生產社會化和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生產社會化發展,要求把勞動者生老病死的安排變成一種專門的社會化事業來經營,擺脫傳統的以家庭或企業為依托的模式。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建立全國統一的國內市場和勞動力市場,與此相適應,也要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基金,決不允許地區分割,否則,勞動力在全國范圍內流動勢必受阻。目前,我國企業離退人員的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巳達68%,但大多數仍是省級或地方統籌,社會保障制度處于割裂狀態。為了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們必須在進一步推進社會保障事業社會化的同時,努力把這個社會化的社會保障事業納入到全國統一的體系中去,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同時,為尊重地方產權,由地方國企減持變現并轉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金,應得到充分的、等價的補償,即由財政部發行的社會保障基金債券或特種“中央債券”補給地方,地方有關部門可將這些國債投向債券市場或由財政部有計劃地分期清償。  

在最初若干年內,國企減持變現的資金應全部轉入全社會保障基金,待累積資金達到一定數額,則只須將國企減持變現的一部分資金轉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余下的可用來建立國家投資基金,算做中央和地方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對國家投資基金的投資,產權明晰,委托國家投資基金去經營。我國香港“盈富基金”的成立和營運經驗、可供我們建立國家投資基金借鑒。  

總之,借助于資本市場,不僅可以增發國債和推進國企減持變現,建立社會保障基金,加速建設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而且可以盤活國有資產存量,促進產權多元化,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加強公有經濟的主導作用。反過來,這一切又可推進資本市場的發展,使之更趨規范化和日臻成熟,特別是有助于發展債券市場,促進公開市場的營運,不僅如此,還會促進基金之類的“機構投資者”的發展,造就一種新型的公有制形式——“基金所有制”(或稱社會所有制)。這一切將形成社會保障制度、資本市場、國企改革三音配套進行、相互聯動的局面。  

(三)  

全國社會保障制度,一般講,是屬于社會福利事業,直接關系到人民的社會福利狀況及社會安定,然而,它又直接關系到勞動力這一重要生產要素的再生產及流通,因而也是國民經濟體系中極為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特別是,社會保障基金,還是重要的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是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作為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可以自身雇傭專門金融專家經營股票和債券,也可以委托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經營股票和債券。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保障制度覆蓋率不斷提高,社會保障基金實力將日益龐大,社會保障基金勢必會成為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的主要投資者或主要股東。  

或許有人會問,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之一,就是國有上市公司減持變現來的,而社會保障基金又被用來收購國企股票或債券,不如直接把預定要減持的國有上市公司的股票轉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何必繞道資本市場呢?  

第5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范文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也不斷深化,社會保障基金規模逐步擴大,基金來源更加多元化,而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核心內容,對社會保障基金實行有效的管理,不僅關系到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社會保障制度能否正常、有序運行的關鍵。

一、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政策發展沿革

社會保障基金是指為實施各項社會保障制度,通過法定的程序,以各種方式建立起來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貨幣資金。社會保障基金按用途可分為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濟基金、社會福利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又分為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障基金是以保障社會成員基本生活需要為目的而建立的基金,所以,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再生產中消費基金的組成部分,近幾年來,國家對社會保障基金加強了管理,出臺了相關的監管政策,具體如下:

1999年7月1日,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聯合制定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開始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和會計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實行。

2001年5月18日,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明確了基金監管的原則,確定了監管機構的監督范圍。

2001年12月,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聯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暫行辦法》,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002年5月23日,勞動保障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管理<社會保障審計檢查證>,的通知》。

2002年,有關建立基金監管部門協作機制并確立勞動保障部門基金監管責任主體的相關政策,以及有關《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的延伸性程序規定,正在加緊擬訂當中。

2002年12號文,勞動保障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盡管各級部門加強了對基金的管理,但在基金籌集及運用等環節上也存在不少問題。國家有關部門通過對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監督檢查,發現瞞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少繳社會保險費、騙取或違規支付社會保險金等問題時有發生,針對出現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大力加強其監督和管理,充分發揮會計監管和審計監督的管理效應,確保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使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與運營納入到良性循環的軌道上來。

二、國外社會保障情況簡介

以美國為代表的“自由型”社會保障社保制度,基本特點:一是項目多但覆蓋面和保障水平不及“國家福利型”高,如在美國投保者每日領取的養老金只相當于原工資的50%.;二是共同基金在養老保險資產比重逐步上升。

美國共同基金業已將重點轉向了養老類型的投資項目。今后,養老市場仍將在共同基金的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共同基金的長期回報率一般達到10%左右。2001年回報率有所下降,但一般仍高于儲蓄的利息。當然也有一定的風險,但比直接投資股票風險要小得多。

歐陸國家多數實行“穩健型”社會保障制度,主要特點是:一是公民必須參加法定的社會保險,定期交納社會保險費,從而享有申請保險待遇的權利;二是除失業保險外,其他保險均由獨立的保險機構經營,實行自治管理,政府只起指導作用,保險基金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

北歐和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實行“國家福利型”社會保障制度。主要特點:社會保障內容龐大,覆蓋面廣,保障水平高。如瑞典的社會保障覆蓋了在瑞典居住的所有人(不論其是否有瑞典國籍,不論其是否就業,只要居住到一定年限,均可享受);二是基金的來源是各行業的雇主,雇員則基本不交納。這種類型的理論基礎是福利學派思想,主張建立合理分配、收入均等的國家。政府通過課征高累進稅,向全體居民提供“從搖籃到墳墓”的一切社會保障。但這種類型因企業負擔較重,如1995年瑞典企業主負擔的養老金和醫療保險等各種法定保險費用占利潤的32.9%,影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

日本實行把企業的利益和職工的利益捆在一起的辦法,在戰后恢復和發展時期,起了很大的作用。如終身雇傭制、年功序列工資制、較高的獎金和職工集體福利。近年來,因受東南亞危機和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影響,日本經濟持續低迷,原有社會保障制度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日本采用職工持股制度補充退休準備金制度。

三、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借鑒國外社會保障實例,筆者認為我國應該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強化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在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管理體制不統一法制不健全,包括領導管理體制不統一,基金管理難以協調、法制不健全,管理缺乏規范;社會保障基金運行機制不健全,基金的籌集,運用和保值增值難以形成良性循環;基金未納入國家及地方政府的統一預算,缺乏統籌安排,基金分散,難以產生效益、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難以渡過“老齡時期”,“代際轉嫁”方式將出現支付危機、缺少可供選擇的投資工具,基金保值困難等。針對這些情況,應該大力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和管理。

四、加強會計與審計監管功效

在社會保障制度運行過程中,也暴露出社會保障財務會計體系與社會保障整體改革步伐不協調之處。財務會計理論體系不完善,財務管理秩序混亂,管理透明度低,資金管理過程暗箱操作手法嚴重,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會計管理體系不順暢,會計制度欠缺等。為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會保障基金運行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規性,在實踐中就必須加強會計監管及審計監督的管理效應。這里的會計監管,是指對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資金運動過程實施內部監管,具體執行部門包括:財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財政專戶管理機構、稅務征收機構以及銀行、郵政、醫療等社會服務機構。這些機構,為防范基金運作風險,提高管理質量和水平,必須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資金運用的內部會計監管及內部審計監督;而外部審計監督,是審計部門獨立于各執行部門之外&對資金運行的全過程實施外部全程監控,審查各級經辦機構的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財務和內部審計機構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地發揮核算監督和控制作用。

(一)加強法律規制

市場經濟及WTO對法制環境的要求和社會保障制度自身建設的需要,均決定了法制性取代政策性的必然。應盡快出臺《社會保障法》,使其與《會計法》、《審計法》聯手,如果在某些關鍵環節實施會計監督以及審計監督受到阻礙時&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介入,在社會保障及其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發揮內外共同監管的效應。

(二)加強信息化建設&實行動態監管

我們可以借鑒美國及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計算機操作和聯網管理,這就在根本上消除了虛報、瞞報、暗箱操作等違法行為,所以對社會保障基金實行專業化、網絡化、信息化、現代化管理勢在必行。

(三)加強各層次執業人員職業道德建設

隨著安然公司的倒閉,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做假事件公諸于眾&加強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提高執業人員整體素質&包括內部會計和內部審計人員、外部審計人員及社會各界執業人員,是確保執業誠信的根本。應定期開展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誠實守信教育,樹立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從業作風是加強誠信的第一步。

(四)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

社會保障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社會保障審計的范圍包括養老、醫療、失業、農村養老、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住房保障以及各項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等。其目的在于:保障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制度及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的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促進我國現代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完善;保證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充分發揮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促進接受社會捐贈的部門、單位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社會捐贈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

第6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范文

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指城鎮,下同)運行模式的選擇問題,理論界分歧還非常大,遠未達成一致認識,歸納起來,大致可以分為如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主張實行養老金現收現付制的社會統籌模式。何樟勇、袁志剛在深入分析兩種有代表性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內在機理的基礎上,認為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引入并不會改變行為人的最優行為,而現收現付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引入卻會改變行為人的最優行為。因此,當前養老保險制度轉軌的時機并不成熟,現收現付制仍是當前適合中國實際情況的一種養老保險籌資模式。朱青認為應付人口老齡化趨勢,關鍵是要選擇一種有利于提高未來勞動生產率的養老保險籌資模式。從目前情況看,我國還沒有必要進行這種轉軌。

第二種觀點是主張實行養老金完全積累制的個人賬戶模式。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宏觀組(2000)通過一個宏觀增長模型比較了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兩種養老保險制度在長期的差別,認為從經濟增長與福利角度看,基金制優于現收現付制。盧元認為實現養老保險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重構養老基金籌集模式,變部分積累制為完全基金制。降低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實現個人賬戶“實賬化”。

第三種觀點是主張實行“部分積累”制,在我國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王開發認為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方式決定于其制度的內在規定性、歷史繼承性和現實性三個方面。考慮到社會保障制度的這些特性,我們應該選擇現收現付制和積累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趙曼則指出,部分積累模式在保留部分社會統籌前提下,因引入個人賬戶而使其具有較強的激勵相容性。需要說明的是,“部分積累”是一個在解釋上存在明顯歧義的概念。其中一種解釋和設計思路是,建議將養老金收入和支出都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現收現付,提供最低養老保障,實行互濟;另一部分則存入個人賬戶,形成實在的基金積累。這一觀點的竭力推崇者當屬世界銀行,中國目前的制度就是在世界銀行的研究基礎上形成的,并且也受到國內大部分學者的認可,與目前國際上比較流行的“多支柱模式”也基本一致。

在贊同統賬結合模式的基礎上,許多學者對該模式進行了評價。一是分解說。鄭功成認為要在現有基礎上,將統賬結合中社會統籌部分與個人帳戶部分分解并發展成為普惠式國民養老金與差別性職業養老金。劉貴平和戴衛東則認為將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分離開來,將個人帳戶放到退休保障制度的第二個支柱——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中去,“個人賬戶”逐漸變成實帳戶,即有實物貨幣相對應。

二是并重說。李珍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并重的“統賬”養老制度。社會統籌有它的缺點,個人賬戶制度也有其缺點。在中國,較好的辦法是折中道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各占一半,社會統籌部分的收入實行工薪收入累進稅,使終生低收入者能從中得到較多的獲益。作為最基本的養老金籌資方式,現收現付制與個人帳戶制的特征與對經濟的影響不同,但并不能簡單地由此分出兩者誰優誰劣,不是由現收現付制完全轉為個人帳戶制所有問題就迎刃而解。張松等認為,未來養老保險籌資模式的上佳選擇是建立多支柱、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在此前提下,現收現付制與個人帳戶制相互協調,共同存在較之相互替代更有助于緩解不可避免的養老金支付困難。

三是轉換說。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目前仍然采用現收現付制的DB計劃。1995年中國政府已決定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模式,其中第二層次為FDC計劃。但目前的情況表明,上述改革思路面臨重重困難。從很多方面來看,NDC模式可以被看作是現收現付DB模式和FDC模式的混合物。類似于現收現付DB模式,NDC模式的資金源于工薪稅,用于當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支付。但不同之處在于,NDC模式建立個人賬戶,并將其繳費計入賬戶,但是沒有真實的資產,這點更類似于FDC模式。相對于現收現付模式而言,NDC強化了繳費和待遇之間的聯系。NDC計劃是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更為合理的選擇(約翰·威廉姆森、孫策,2004)。

二、關于籌資模式:費稅之爭

籌集足夠的社會保障基金是實現國民社會保障權利的物質基礎,拓寬社會保障籌資渠道可以緩解政府財政風險,同時大量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可以調節資本市場和經濟發展。

第一種觀點主張開征社會保險稅。目前在世界范圍內已有70%的國家開征了社會保障稅。在一些西方國家社會保障稅收已成為收入最多的稅種。中國現行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形式不規范,統籌范圍小,覆蓋面窄,社會化程度低,導致社會保障負擔不公平,也不利于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宏觀調控。一些人提出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思路,主張建立社會保險稅的專家(財政部門)認為,將現行各項社會保險以社會統籌收費的方式改為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社會保險稅,這樣可脫離目前在“統賬結合”框架中“空賬”與“實賬”左右為難、舉步維艱的停滯階段,提高強制性和收繳率,實現費率統一和最終制度統一,改變目前的基金分散狀況,實現高度社會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開征社會保障稅可行性研究”協作課題組的實證研究認為:用征收社會保障稅模式取代現行社會保障統籌辦法是最佳選擇,有利于社會保障事業社會化和法制化管理;有利于資金統一調度,也有利于公平負擔。他們對某大型老工業城市進行了抽樣調查和論證,通過實證分析,方案是可行的。

第二種觀點反對“費改稅”。汪澤英認為社會保障費改稅與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運行模式相矛盾:一是稅收的公用性與社會保障個人帳戶的私有性沖突;二是稅收的不直接償還性與社會保障的專用性沖突。李紹光也認為,開征社會保障稅解決收費難和融資問題,將使政府陷入財政負擔不斷加重的境地。

第三種觀點對目前社會保險費改稅存在質疑。其觀點有三:一是還應當有專門的社會保險基金積累。二是稅與費在強制性上的孰優孰劣,不完全取決于“稅”或“費”的名稱,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律的規范、執法的力度和當時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態。三是在目前政府財力有限、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狀態下,稅率能否實現自然走向統一仍成為問題。而費改稅后,國家財政成為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的直接責任人,不再存在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作為收費機構中間層,國家財政的責任被放大,政府可能背上沉重的包袱。

三、關于基金營運模式:公營、私營與資本市場的選擇

1.關于基金公營、私營

由于養老保險是積累性保障項目,基金的管理與保值增值便構成了整個養老保險制度中十分重要的內容,因此,對養老保險基金需要采取既審慎又積極、既封閉又開放的管理政策。鄭功成等認為,國家可以建立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組織,可以設置中央和省(直轄市、自治區)兩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分擔管理責任。李珍通過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制度進行國際比較,從我國資本市場的現狀出發,提出了這樣的構想:由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政府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社會統籌部分的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來經營管理個人帳戶上的基金。

殷俊等認為,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模式應采取分權制衡式的政府監管體系,以適應我國的國情。統籌賬戶資產經營權交給具有相對獨立性的養老保險基金信托委員會;個人賬戶資產經營管理權交給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其遴選指定投資管理機構(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基金的投資;統籌賬戶的負債管理權交給財政部門,由其按社保部門的指令按時足額劃出給付資金入職工在商業銀行的個人退休金賬戶,以建立一個“多權分離、各行其職、各負其責”的分權式管理制度。另外職工退休后其在個人賬戶上積累節余的資金,可由其自行選擇并決定由基金管理公司繼續經營或向保險公司購買養老保險年金。

2.關于基金入市

第一種觀點是入市時機尚未成熟。但養老金基金最終要進入資本市場投資。在理論上,國內主要研究機構、實際部門以及相關學者對此已基本形成了公開性共識。但是即使支持這一改革取向的人們也有一種擔心:以目前中國資本市場的不規范的現狀,很可能會使人市后的養老金基金承擔很大的投資風險。如李紹光就并不主張養老金基金可以立即進入資本市場,其短期的融資不足問題可以通過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和征收一般性稅收的辦法來解決。

第二種觀點是贊同基金人市。目前雖然因種種原因養老保險投資采取購買國債這種方式,但也有必要探索與資本市場結合的方式與途徑。養老金要與資本市場“理性結合”。1993年,吳敬璉提出,應當允許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投資,以獲取收益來支付社會保障開支,而且,購買股票是基金投資的重要形式。從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情況看,按照商業化方式運作社保基金,并引導其投資于證券市場,是一個必然趨勢和理性選擇。平安證券綜合研究所課題組的研究認為,社保基金入市一方面可以使其更好地實現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對改善市場結構、穩定股票市場和促進金融創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關于個人賬戶“空賬”

1.“空賬”成因與問題

養老保險隱性債務構成既有歷史的因素,也有制度因素與管理因素。除了歷史債務外,養老金替代率難以降低到規定水平,個人賬戶儲存額記賬利率與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不確定,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困難,人口老齡化問題日趨嚴重,國家與地方財政困難及企業經濟狀況不佳等困難,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這種轉制成本一方面使現有的“統賬結合”養老保險制度代際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空帳顯性化”。另一方面迫使政府不得不加大養老保險的確保性支出,財政風險進一步加大。王誠認為當前社會保障制度中的突出問題是資金來源不足。為了保證充足的資金來源,以職工工資總額計算的總繳費率必須等于失業率、離退休率、綜合患病率等項之和。以國有資產切塊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的歸還欠賬思路有諸多欠妥之處。通過“發行特種國債、提高繳費率或征稅率、征收國家土地地租”的統籌解決辦法有望建立起一個穩定、規范和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

償付社會保障債務的手段有很多,可以用國民財富的增量來償債,也可以用存量來償債,也可以是增量償債法和存量償債法并用。李珍認為,最后一種方法可能是上策:其一,將一部分住房商品化,將其收入作為“老人”的退休金。其二,考慮出售房產以外的其他國有資產,包括國有企業。其三,對“中人”發放一部分“認可債券”。其四,也可以考慮到借用一部分個人賬戶上的基金償債,這里的債務人是政府。

2.做實個人賬戶與建議

郎立研堅持認為中國應繼續完善試點,積極探索做實個人賬戶的有效方式,著力解決個人賬戶的隱性負債問題。名義賬戶制作為一種過渡安排,并不能解決養老保險制度的根本問題。鄭功成認為,對舊制度下的養老金赤字(或歷史欠賬)需要明算賬、細分賬,一方面應當通過對中老年職工養老金歷史欠賬進行精算,盡快查清需要補償多少錢才能真正完成制度的轉型;另一方面,根據國家、企業和個人分擔的原則,采取分賬負責的辦法來解決上述歷史欠賬。李紹光認為,解決“空賬”問題的一個最基本的前提是這一問題本身不再擴大。因此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必須首先切斷“空賬”的傳導機制,將其隔離起來單獨處理。總之,多數學者都認同養老基金賬戶要從空賬轉為實賬,以便移交市場管理。

3.空賬運行,保持“名義賬戶”

該觀點的典型代表人物是鄭秉文,他認為采取“名義賬戶”制對于目前我國的具體國情是非常適應的:它既可以避免天文數字的轉型成本,又可以避免資本市場不發達而導致投資損失。而且建立名義賬戶是人市的理性化前提。

五、綜合評價

在理論界、學術界的共同研究下,政府經過綜合考慮,目前,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模式有了明確的決策:基金運行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籌資模式仍是征收社會保險費;基金與資本市場結合初步用來購買國債,基金的公營、私營問題仍在探討之中;個人賬戶“空賬”的做實正在試點。

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研究本身來說,也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第一,國際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經驗借鑒上過多地看好智利的私營化,沒有考慮到中國的國情,這方面對新加坡、香港的經驗也關注得較少。第二,對基金征繳缺乏實證研究。基金征繳研究多局限于理論探討,應從實證角度研究征費與征稅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究竟有多大差別。第三,基金管理主體研究空缺。社會保險基金理事會與社保經辦機構之間各自承擔什么責任、它們的關系如何都很少研究。投資主體的研究也過多地放在資本市場上。第四,沒有基金平衡項目方面的研究。最后,對個人賬戶“空賬”缺乏充分的精算研究。空賬數目有多大,要多少年才能化解,通過什么方式怎么分擔這筆債務。

以上都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研究亟待加強的方面,期待著更多這樣的成果奉獻于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

參考文獻:

[1]吳敬璉著:《大中型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鄭功成等著:《中國社會保障制度變遷與評估》,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3]何樟勇.袁志剛:《基于經濟動態效率考察的養老保險籌資模式研究》,《世界經濟》2004年第5期。

[4]朱青著:《養老金制度的經濟分析與運作分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5]盧元:《論老齡化過程中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可持續發展》,《人口學刊》2000年第4期。

[6]王開發:《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方式選擇》,《浙江社會科學》1998年第4期。

[7]趙曼著:《社會保障制度結構與運行分析》,中國計劃出版社1997年版。

[8]劉貴平著:《養老保險的人口學研究》,中國人口出版社1999年版。

第7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障保障稅保障基金

1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分析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愈來愈強烈。國有企業改革進程中伴生的職工下崗、再就業及人才流動、人口老齡化等問題都要求盡快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尤其是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現狀已不能適應上述需要,亟待改進。

1.1現行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制度有必要改進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始建于建國初期,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形成較為齊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1986年開始實行的養老、失業項目的社會統籌,使城鎮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迅速。但從目前社會保障籌資制度看,其對經濟發展的不適應性正日益暴露出來。

其一:現行社會保障籌資制度具有不規范性。目前,社會保障基金的征集管理政出多門,財政、勞動人事、民政、城建等部門都參與社會保障業務。國務院還允許鐵路、郵電等部門自行實施社會保障。這種資金籌集制度由于沒有統一的綜合協調部門,往往會出現部門之間的相互推諉。尤其是在對待下崗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上,經常出現無法及時歸口解決的現象。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保障功能的發揮。

其二:現行社會保障籌資制度具有不均衡性。由于社會統籌政策不統一,造成了負擔不均的現狀。目前,行政分工方式的社會統籌機制造成了不同部門、地區之間各行其是,彼此之間缺少橫向聯系。這種條塊分割的收繳方式,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業、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身份的職工之間在繳納社會保障基金方面的差別。有資料顯示,上海市規定的養老保險統籌比例是25.5%,北京市、天津市規定的比例是18%,河北省的比例是16%;鐵路郵電行業養老保險的統籌比例是17%。而北京市對不同經濟性質的企業規定的統籌比例也不同,對三資企業按16%統籌,對集體企業則按27%統籌。這種缺乏公平性的社會保障統籌制度不利于社會勞動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理流動,對經濟的發展有阻礙作用。

其三:現行社會保障籌資制度缺乏剛性,征收乏力。由于社會統籌基金的收繳辦法是由各地政府制訂,并依靠行政手段進行征收,因此缺乏嚴格的法律依據和強制手段,對企業也就缺乏相應的約束力。社會統籌基金往往不能保證按時征集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拖欠養老保險金的現象。

1.2以征收社會保障稅取代現行社會統籌制度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方式

社會保障基金采用行政收費方式常常會遭到交費對象的抵制,這是由行政收費的“軟性”決定的。并且現行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一體化管理體制容易引起資金挪用,使職工交費的積極性受到影響。如果開征社會保障稅,則可以徹底改變上述狀況。

其一:稅法的剛性使稅收形式具有強制性特征,這有利于增強社會保障基金征收的剛性。在社會生產發展水平比較低,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都不富裕的情況下,依靠自愿方式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是無法保證的。開征社會保障稅,依靠法律的強制手段征收社會保障基金,易于為社會成員所承認和接受,與一般的商業保險、行政性收繳有明顯區別。

其二:采用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障基金,可以使全國范圍內的征收率統一起來,以改變目前地區之間、部門之間、企業之間、職工之間負擔不均、待遇有別的政出多門現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可由此得到統一,以便為勞動力資源在全社會范圍內合理流動創造社會保障條件,打破地區及單位對人力資源的封鎖,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其三:稅收的形式標志著社會保障的法制化: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依法使用社會保障基金;納稅人依法交納社會保障稅,并有享受相應社會保障的權利。這不僅有利于穩定社會保障金的來源,使社會保障保持相對的穩定性、連續性,而且有利于克服社會保障金支出管理的混亂,降低社會保障基金運作的成本,有助于在全社會范圍內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科學的社會保障體制。

1.3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加快國有企業改革的需要

現行社會保障體制下,企業是社會保障事業的具體實施者,依然執行計劃體制下的運作方式。如社會統籌退休保障金的撥付,仍然是由勞動部門返還給企業,再以企業為單位,由企業支付給享受社會保障的職工,離退休職工仍由企業包管。從這個意義上說,企業就成了規模不同的社會保障機構,或者說本應由社會統一實施的社會保障被企業化了。這種企業辦社會的社會保障模式必然造成資源的浪費。同時,這種體制還易造成國有企業與外資企業之間、新老企業之間負擔的不均衡,不利于形成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影響國有企業改革的進程。

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用工制度必然有較大變動,職工下崗逐漸成為困擾改革的一個重要問題。解決下崗職工的臨時生活保障問題、安置職工再就業必須依靠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國有企業的職工在其他所有制的企業實現再就業。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國有企業改革順利進行。下述資料能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這一問題。

上述資料顯示,國有企業職工再就業的渠道已經向非公有制企業傾斜。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將促進這一進程,開征社會保障稅正是加速這一進程的強有力的制度保證。

目前,國有企業職工的醫療費基本由企業負擔,這是典型的企業辦社會模式。國有企業對此常常顯得力不從心,尤其是離退休職工較多的國有企業,由于這一壓力而經常處于市場競爭的不利地位。國外沒有一個政府敢于把職工醫療風險完全交給企業。因此,開征社會保障稅是解決國有企業目前困境的必由之路。

1.4開征社會保障稅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秩序的需要

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顯示,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已由1990年的5.56%上升至1995年的6.68%。根據國際通用標準,當65歲以上人口占一國人口總數的7%以上時,該國即屬于老年型國家。人口的老齡化對養老保險提出了新要求。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是穩定社會秩序、加速市場經濟發展的必要手段。

1.5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完善稅制體系的內容之一

目前我國稅制結構的特點是間接稅偏重,直接稅畸輕,1996年間接稅占稅收總額的67.1%,直接稅僅占稅收總額的16.8%。完善現行直接稅體系,充分發揮所得稅在經濟運行中的“內在穩定器”作用,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是我國稅制改革的方向,符合稅收體系進一步完善的要求。

2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性分析

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我們盡快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而現有的社會保險統籌制度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要求,所以應當加快建立社會保障稅制的步伐,從我國實際出發,借鑒國外經驗,不失時機地開征社會保障稅。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2.1成熟的社會基礎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推行,企業破產、倒閉現象不斷出現,企業用人自不斷加強,加之人口老齡化的到來,使職工的生活風險增加。對未來社會老齡化高峰嚴峻形勢的預期,使職工的風險意識普遍有所增強,迫切需要國家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為其生存提供起碼的物質保障。社會保障稅的專項返還性特征是納稅人受益的保證,使其易于為廣大群眾所接受。因此,開征社會保障稅具有成熟的社會基礎。

2.2完備的稅收征管體系

目前,國家稅務機關遍布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機構廣泛分布于各地,從街道到鄉鎮均有稅務分支機構,更有數十萬業務熟練、素質高的稅務干部,在長期的稅收工作中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中,由于采用源泉扣繳辦法,各單位的財務人員作為扣繳義務人也有著相當豐富的經驗,對社會保障稅的開征也是極有幫助的。這就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征管體系的保證。

2.3可靠的稅源保證

社會保障稅屬于所得稅類,其征稅額的多少與居民的收入水平有直接關系。以來,我國人民收入水平有大幅度增長。有資料顯示:1978~1993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由133元上升到921元,增長了近6倍。城鎮居民家庭的人均收入由1981年的500元上升到1993年的2583元,增長了4倍多。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從1979年的不足300億元上升到1998年9月底的50000億元(金融時報1998年11月29日周日特刊)。經濟的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供了穩定可靠的稅源基礎。

2.4可供借鑒的國內及國外經驗

我國有十幾年的社會統籌經驗可供借鑒,國外已有8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征了社會保障稅,有較完備的社會保障稅體系及其經驗可資借鑒。從現實情況看,市場經濟越發達的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就越成熟與完善,也越重視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與收入調節。其社會保障稅通常以工薪收入為計稅依據,稅款由雇員及雇主共同承擔,稅款專用于養老金、失業救濟和國家津貼。這些都為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寶貴經驗。

3關于社會保障稅制的設想

根據我國的社會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并借鑒國外開征社會保障稅方面的經驗,對我國開征該稅種的設想如下:3.1納稅人

以各類企事業單位、行政單位和職工個人為納稅人,具體應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戶、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根據國外社會保障稅由雇主和雇員分別負擔的慣例,我國的社會保障稅亦應分別以企業、單位(雇主)和職工個人(雇員)為納稅人。

3.2征稅對象和計稅依據

社會保障稅應以納稅人支付或取得的工資總額收入為征稅對象。根據慣例,征稅對象扣除規定的減免項目后的余額,構成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

鑒于社會保障稅是一種特定的目的稅,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原則上不允許減免稅。但由于自然條件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的減免稅優惠。

3.3稅目和稅率

社會保障稅的稅率形式,世界各國不盡一致,有的采用比例稅率,有的采用全額累進稅率等。就我國的具體情況而言,本著易于操作、簡便適用、降低征收費用的原則,我國應采用以比例稅率為主、定額稅率為輔的稅率結構。定額稅率適用于那些收入不穩定、不易計算的納稅人,其他納稅人適用比例稅率。稅目的范圍包括老年退休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三個稅目,其它稅目待條件具備后再開征。

3.4征收管理

社會保障稅應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列入地方稅體系。由當地稅務部門按月計征,年終清繳,以滿足經常性支出需要。采取支付單位源泉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征納方法,即職工個人應納稅金在本單位發放工資、薪金時由單位代扣代繳;自營人員自行申報納稅;企業的稅金自行申報繳納,與所得稅的繳納同步進行;行政事業單位的稅金由財政部門負責劃轉。

「參考文獻

1陶繼侃,張志超,當代西方國家稅收,太原:山西經濟出版社,1997

2陳慶海,關于開征社會保障稅問題的探討,現代財經,1994(12):56~59

3劉植才,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與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思考,現代財經,1994(3):26~29

第8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范文

摘 要 伴隨國內經濟體制的改革不斷深入,國家社會保障的相關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保障的基金來源越來越多元化。社會保障的基金屬于社會保障的制度實施核心環節,加強社會保障的基金管理和監督,不僅能夠確保社會勞動者利益,而且能夠保證社會的保障制度高效且穩定的運行。目前,國內社會保障體系處于初步快速發展階段,在基金管理和監督方面仍存在問題。本文主要對社保基金管理存在問題以及解決對策進行分析。

關鍵詞 社保 基金管理 問題 對策

1.前言

我國的社會保障基金分為失業、養老、工傷、生育和醫療五類,和諧社會的構建需要國家有完善且穩定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對于社會和國家的穩定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國內的社會保障基金主要為財政預算的外資金的管理模式,社會保障制度穩定運行需要基金支持,重視基金管理能夠保證社會保障體系可持續的穩定發展,還能夠保障社會群眾自身權益,并對維護社會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2.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2.1法律和管理機制不健全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相關法律和法規機制分為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和管理的不統一。社保基金的運行不能有效保障,基金籌集、運用及保值不能形成良性的循環體系;社會保障基金沒有納進國家和政府內統一的預算中,資金比較分散,不能實現統一的規劃和安排。目前社會保障制度運行和法律政策支持不同步,相關的財務體系管理混亂,透明度比較低,暗箱的操作比較嚴重,政策執行過程中也存在問題,這些都嚴重的限制了社會保障的基金管理。

2.2征繳的難度比較大

目前主要的社會保障參與部門是集體和國有企業,及部分的事業部門,社會中主要經濟模式的民營企業并沒有很強烈的參與意識。并且部分的國有單位存在繳費比較困難情況;事業部門也存在不能按時繳費狀況,各部門的繳費認識和積極性較低,造成國家的社會保障基金的征繳難度較大且范圍較小。因此大部分的企業和部門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征繳和管理嚴重不統一、調節性較差等問題。

2.3監督體制不完善

根據相關制度社會保障的執行應該存在嚴格的監督管理機制。但是在實際的運作中,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都有監督職能,監督管理部門不專一,導致實際監督中存在效率較低、信息不及時等問題,進而嚴重影響監督部門的監督力度。由于監督力度存在問題,造成社會保障的基金存在普遍的擠占和挪用現象。

2.4內部的稽查力度不夠

在社會保障的基金使用執行中,參保人員相關資料和情況均經過企業及單位進行申報,并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確認,然后經抽樣稽查后執行。但是稽查的范圍和力度較小,相關部門和人員的配置較少,且沒有專門部門進行稽查,負責人員也并不專業,造成社會保障基金的內部稽查力度較低,不能夠順利開展。

3.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問題的解決對策

3.1完善管理及法律機制

結合國家的實際情況,重視社會保障體系的信息化建設,能夠從根本上排除虛報、暗操作等現象,實現基金網絡化、專業化、現代化和信息化,進而完成社會保障的基金管理體系[1]。并且還需要重視并加強工作人員的道德素質和專業素質的培養,使工作人員能夠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同時相關政府部門需要制定合理和科學的而相關法律和法規政策,保證社會保障的基金管理工作能夠順利執行,進而充分保證基金有效使用,提升基金使用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3.2加強征繳的范圍和力度

社會保障基金的具體實施中,需要加強相關政策宣傳的力度,使相關企業和部門,尤其民營企業能充分認識到社會保障基金的重要性及長遠意義,從而保證民營企業能夠及時的進行社保費用的繳納[2]。各企業和部門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擴大征繳范圍的制度并執行,重視和加強社保費用的征繳范圍,從而實現民營企業能夠自覺參保,并有效執行社會保障基金的使用。

3.3健全監督體制

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執行中,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基金管理監督機制。可以通過對五類保險的綜合統一管理,建立專門管理系統,從而進行社會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全面監督。同時需要成立專業的監督團隊,進行基金征繳、運行和支付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的監督管理,并且通過利用計算機的網絡系統實現基金使用的動態和實時監督。

3.4重視內部稽查的力度

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工作中,需要重視基金使用時企業內部的稽查力度,成立專門的稽查部門,實現資源管理的優化整合,由專業工作人員進行參保部門中繳費的基數、人數和基本情況的嚴格稽查,保證參保人員的資料嚴格稽查工作的有效執行。

4.結束語

社會保障基金的合理管理和監督,不僅能夠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運行提供支持,而且能夠維護并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但是,目前國內的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體系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因此健全管理、法律和監督機制,加強繳費范圍并重視企業內部的稽查力度對于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工作的有效執行具有重要價值。

參考文獻

第9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范文

論文關鍵詞:社會保障,會計模式,構成,特點,問題

 

社會保障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采用專門方法對社會保障經濟活動過程中的資金運動及其結果進行連續、系統的記錄和反映,并為社會保障事業管理提供財務信息。

一、我國社會保障會計體系的特點

1、會計主體多樣性

一般情況下,一個經濟主體只有一個會計主體。而在我國,在已頒布的有關制度中,社會保險基金與其經辦機構是不同的,基金經辦機構是一個經濟實體,它只負責管理社會保障基金,因此,社會保險基金會計與基金經辦會計必須分設,從而形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會計主體。

2、會計要素特殊性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要素不同于企業會計要素,它應能反映該基金的特點,因此,《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將會計要素分為:資產、負債、基金(主要包括基本養老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固定資產基金、生產自救周轉金)、收入(主要指養老、失業保險基金的各項收入)和支出五項,這樣就劃清了資產和負債之間、收入和支出之間、資產和權益之間的界限,體現了社會保障者的合法權益。

3、核算方式獨特性①采用收付實現制核算制度。②分設“收入戶”“支出戶”,收支分別核算。

二、我國社會保障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

1、會計科目不一致會計科目按基金分類設置,會計核算科目混亂,給會計管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同時,由于會計科目不完整,因而不能對社會保障基金運營業務、保值增值金分配業務進行核算,也不能對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等其他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會計核算。

2、會計報表不統一現在填報的會計報表,既有勞動部門制定的企業社會保險會計報表,又有人事部的社會保險會計報表,還有民政部門的養老保險會計報表,年終還要填報財政部門的一套會計報表。

3、收付實現制不適應經濟發展所謂收付實現制,是指以實際收到或付出款項的日期確認收入或支出的制度。社會保障基金會計之所以采用收付實現制,主要是考慮社會保障納入國家社會保障預算,以實際收到或實際支付的款項為確認標準,能如實反映國家社會保障預算的收入、支出和結存情況,防止社會保障預算虛收、虛支現象的發生。

三、改革思路

1、建立健全統一的會計科目體系,統一記賬方法根據社會保障會計主體實際的經濟活動業務事項,我們可將社會保障會計賬戶設置為五大類,即資產類、負債類、凈資財類、收入類和支出類。在此基礎上,結合社會保障會計主體經濟業務事項的特點,我們便可對現存的社會保障會計科目體系作出科學的修改和完善。

1)社會保障基金需要運營,必然會有不同的資產形態,如對外投資有短期投資、長期投資等形式,日常管理中必須要購置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需要折舊、修理、報廢,這些都要有相應的會計科目進行核算。因此,資產類一級科目中應按社會保障基金存在的各種資產形態增加一些科目,如短期投資、長期投資、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低值易耗品、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清理、待處理財產損溢和其他資產等。

2)負債類一級科目中,主要應增加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障本金、應付社會保障調整金、應付社會保障增值金、應交稅費、其他應交款、其他應付款等。

3)凈資財類一級科目中可將原有的明細科目,如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等統一歸類為一個實收資金科目,并在此基礎上增加其他資金、資本公積、本期利潤、增值金、利潤分配等科目。

4)收入類會計科目是按照社會保障金運營過程形成的收益進行設置的,因此,可以增設存款利息收入、運營投資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

5)支出類會計科目是按照社會保障金運營過程所需支付的費用進行設置的,因此,同收入類一樣,支出類也應增設管理費用、運營投資費用、財務費用、其他業務支出、以前年度利潤調整等。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借貸記賬法,以加強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2、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會計報表社會保障會計的目標是向會計主體內、外部使用者提供以財務信息為主的會計信息。要系統地、全面地反映社會保障基金經營管理活動,提供社會保障會計主體的財務狀況和運營成果,就必須編制統一的社會保障會計報表。因此,與上述會計科目體系相適應,社會保障會計報表的各項指標和口徑也應進行統一調整,盡快建立既可供保險部門統一填報,又可供其他各有關部門統一使用的社會保障會計報表,使所有部門需要的社會保障數據都能從這份報表中反映出來,從而使全國或某一地區某一時期的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情況變得一目了然。

3、變收付實現制為權責發生制權責發生制,也稱應計制或應收應付制。它是以權利或責任的發生與否為標準,來確認收入和費用。不論是否已有現金的收付,按其是否體現各個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和收益情況,確定其歸屬期。就是說凡應當屬本期的收入,不管其款項是否收到,都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凡不應當歸屬本期的收入,即使款項在本期收到,也不作為本期收入;凡不應歸屬本期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付出,也不能作為本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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