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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證券市場的現狀范文

證券市場的現狀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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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的現狀

第1篇:證券市場的現狀范文

    關鍵詞:證券市場;現狀分析;發展構想

    Abstract:Opening and developing the financial market, especially the stock market will play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reform of the city economic syste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n the past few years, stock market has been developing vigorously in China, but many problems are exposed in the course of its development because of late starting. This paper lays a special emphasi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s and main problems of stock market, on the basis of which this paper suggests the developing patterns of stock market in China.

    Key words: stock market;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developing pattern

    1 證券市場的現狀分析

    作為資本市場的核心,證券市場在我國的建立和發展始于改革開放初期。 1981年到1987年國債年均發行規模僅為59.5億元,進入90年代以來國債發行數額年均達到千億元。 而1997年已達到2 412億元。在股票市場上,迄今滬、深兩地上市公司已達900余家,上市股票市價總值達2萬億元。 我國資本市場在短短十幾年,達到了許多國家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實現的規模,取得了不少成功經驗;但也存在如下一些問題,嚴重制約了證券市場自身功能的發揮,阻礙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這些問題主要是:

    1) 證券市場規模過小。以股票市場為例,雖然發展速度較快,但是從總體規模看,與國外還有相當大差距,參與股票投資的人數占總人數的比例,全世界平均為8%左右,發達國家的比例則更高,如英、美均在20%以上。我國目前股市投資者為3 300萬人,僅占全國總人口的2.7%。另外,從股市總市值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看,世界平均為30%左右,美、日、英等國均在80%以上,而我國為24.2%,況且在總市值中還包括大部分不流通的市值,如果扣除這一部分,我國股市總值占GDP的比重就更低了。由此可見,我國股市規模較小,與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有較大差距,同時也可以看出在我國擴大股市規模有很大的潛力可挖。

    2) 資本市場主體缺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資本市場的重要主體。而目前我國企業主體地位非常脆弱。政企不分、產權不清、權責不明、約束無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國企業的主要特征,企業主體地位殘缺。另外,我國資本市場主體殘缺還表現在投資主體主要是個人,其投資的質和量均較低,以投資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比重明顯不足。相比之下美國等發達國家,機構投資者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主體,其機構投資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業銀行信托部、保險公司、共同基金等。由于機構投資者是專業性金融中介機構,其投資活動具有投資量大、交易費用低、交易風險小的特點,很受大眾投資者的歡迎。如美國,每4戶人家就有1戶向投資基金投資。由于我國資本市場機構性投資者發展滯后,這使得僅靠若干家大機構和數以萬計的小股民散戶所支撐的股市投機盛行,股價暴漲暴跌難以避免,阻礙了股市的健康發展。

    3) 市場分割,整體性差。首先,一級市場的發行仍然按地區分配額度,限制企業進入資本市場,債券地區性發行市場也是按省分派額度(企業債券發行)和按銀行分支機構分派額度(政府債券發行)。至于二級市場分割則更為明顯,把股票市場劃分為A股、B 股和H股,構成中國股票市場發展中的一個非常顯著的特征;即使在A股中,國家股流通與轉讓只限于極少部分,而且A股不允許在滬、深兩個交易所交叉掛牌,限制了全國性市場的發展。在股票市場中呈現出A股與B股、H股分割;個人股、內部社會個人股與內部職工股分割,個人股市場與法人股市場分割。如此繁雜的分割,不但不利于經濟體制改革,也不利于我國資本市場與國際慣例接軌。

    4) 市場中介機構不完善。證券中介機構從廣義上講就是在證券市場上為參與各方提供服務的機構。我國目前的中介機構主要包括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雖然其業務已涉足證券的承購包銷、發行、交易、自營、財務顧問等內容,但與國外投資銀行業務相比,還存在著較大的功能缺陷,例如投資銀行核心任務之一的購并業務對于我國中介機構來說幾乎還未曾涉及。西方國家的公司購并活動大多由投資銀行策劃完成,投資銀行起著搭橋牽線、籌劃交易過程、為交易籌措資金和參與交易談判等重要作用。我國目前還沒有這樣的中介機構,這就嚴重制約了我國企業重組活動的順利開展。

    5) 流動性不足。流動性是指市場中存在大量的流通性強的金融工具,同時又有大量參加流通的主體。檢驗市場流動性通常可從交易量和成交價的關系入手,二者的關系越密切,流動性就越差。美國股市中二者變化的關系指數為0.01,而我國滬、深A股市場的關系指數分別為0.52和0.40,說明我國股市整體流動性是比較差的。造成股市流動性差,一方面與資本市場中介機構投資者參與不足有關,另一方面與國家股不能進行交易、法人股在STAQ和NETS市場交易微弱有很大關系。流動不足使股票價格扭曲,資本流動失去了動力和方向,資源配置功能受到抑制。另外,由于國有股不能流通,這將對國有資產的結構調整產生不利影響。

    6) 資本市場交易工具品種單一、結構殘缺。在發達的資本市場中,資本市場工具保持多樣化趨勢。以香港資本市場為例,目前國際市場上的金融衍生工具中80%以上已被其采用;在股票市場上,不僅出現了期指、期權、認股權證等投資品種,而且這類衍生工具的交投大有超過現貨市場之勢。香港上市公司在債券市場上的集資形式更為多樣化,在債券、票據和存款證3種形式的基礎上,先后出現了浮息工具、變息工具、可換投股債券、信用卡應收債券等多種形式,目前在聯交所掛牌買賣的債務工具已增至129種。相比之下,我國大陸的資本市場除股票外,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幾乎沒有,而1~5年的交易工具又受到種種限制,這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

    7) 證券市場制度不健全。證券市場制度是支撐證券市場高效、公平運轉的基礎,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與實現制度等。我國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無論從制度本身還是從執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開不夠的問題,表現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主觀性,極大挫傷了股民、債券投資者的信心。利益保障與實現制度是指證券投資者在獲取有關信息后,被給予證券投資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實現的制度。我國證券市場的利益保障與實現制度很不健全,使投資者面臨的市場風險過大,嚴重措傷了股民的投資積極性。

    近年來我國已制定了《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然而證券交易的基本法規《證券交易法》尚未制定,證券法規沒有形成完整體系,導致證券交易的某些環節無法可依,加之對已頒布的法規執行不力,證券交易的違規和不規范行為時有發生,我國1995年發生的“三.二七”國債期貨的嚴重事件,主要原因就是證券法規不健全、監管不嚴造成的。

    2 證券市場的發展構想

    2.1 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推進資本市場主體發展

    證券市場主體質量的高低,對我國證券市場能否健康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資本市場主體的發展。

    1) 取消額度管理代之以核準制。股票和債券市場的額度管理是一種典型的計劃經濟手段,由于對證券發行標準制定較低,這給行政部門行使權力提供了較大空間,政府為企業包裝上市,后患無窮。為此,國家主管部門應該嚴格上市公司審批,提高上市標準,取消或減少行政干預,將證券市場的額度管理換之以核準制,使符合上市標準的企業都能通過競爭達到上市的目的。這樣既增強了市場參與的公平性,又能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使企業經營者把精力真正放在如何轉換經營機制、提高企業效益上,而不是通過旁門左道達到上市的目的。國家可以對不同行業制定不同的上市標準,以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在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前提下,增加上市公司的數量,實現股市的擴容,促進經濟快速協調發展。

    2) 強化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股份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不但要轉軌,更要轉制。而目前有些股份公司上市后不思進取,“穿新鞋,走老路”,把股市看作“圈錢”場所,效益下降甚至虧損。 1997年有11.8%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小于0.05元,如此低的回報會打擊股民參與二級市場的積極性,也不利于股市的擴容。因此,建議對于那些業績長期不佳的上市公司,證券管理部門應給予警告、停牌直至摘牌,形成優勝劣汰的機制。只有上市公司質量提高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穩定和擴容才會有保障。

第2篇:證券市場的現狀范文

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一、公共利益論簡述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起訴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第3篇:證券市場的現狀范文

摘 要 短期融資券自2005年推出以來,發展速度令人矚目。2008年《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8]第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實施進一步規范了短期融資券市場。本文在充分肯定短期融資券重要作用的基礎上,分析我國短期融資券市場存在的問題,并進一步提出完善建議。

關鍵詞 短期融資券 現狀 建議

一、短期融資券概述

據中國債券信息網消息,2011年3月央行發行了84只短期融資券,實際發行總量2175.5億元。而2005年5月,我國僅有5家企業發行7只短期融資券,發行總量109億元。短期融資券的發展速度令人矚目,業已成為貨幣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短期融資券市場對我國金融市場和企業的發展都起著重要的作用。

短期融資券作為面向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公開發債。從宏觀層面上平衡了我國金融市場結構。第二,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提高了我國資源配置效率,實現社會資源的帕累托改善。第三,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有助于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加快了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

從微觀層面上來說,第一,短期融資券市場為我國企業提供了一種新的短期融資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我國企業過度依賴銀行借款等間接融資的現狀,有助于企業降低融資成本,優化資本結構。第二,根據財務杠桿原理,不存在較大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的情況下,促使所有者權益實現較快增長,增加企業價值。第三,發行短期融資券對發行企業信息披露基本信息及財務狀況等方面的要求促進了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另外,短期融資券的不斷展期給市場傳遞了企業信用質量不斷提高的積極信號,有利于企業建立市場信譽。

二、我國短期融資券市場的現狀及問題分析

債券市場發展是金融創新的基礎,短期融資券的推出豐富了債券市場短期工具品種。短短6年的時間里,短期融資券市場發展迅速。近期有不少大額的短期融資券批準發行。例如,鐵道部3月28日公告,將于2011年3月31日招標發行200億“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2011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資券”,期限為366天。在如此之高的投資熱情背后,短期融資券市場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小視的問題。

(一)發行主體結構不平衡

從2005年5月央行推出短期融資券以來,發行主體主要是信用等級高的國有企業,而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卻無法得到很好的滿足。另外,目前我國短期融資券的制度設計上也主要是針對大型企業集團,而不是一般的中小企業。因此,我國短期融資券市場存在發行主體結構不平衡的現象。2008年10月9日中小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試點活動啟動,6家中小企業獲準發行短期融資券,注冊額度共2.52億元。而僅是2008年10月,央行就發行了24只企業短期融資券,實際發行總量高達442.6億元,中小企業短期融資券還達不到本月短期融資券發行總量的0.6%。

(二)發行定價方法不規范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孫建華(2009)也指出,理論上我們可以利用金融工程中風險中性測度下的違約過程所導出的違約期限結構來進行定價。短期融資券本質上是一種含有信用風險的金融工具,因此它的定價主要取決于對其信用風險的判定。但是我國的現實條件尚不能滿足準確判定和量化信用風險的水平。

(三)中介機構發展不完善

中介機構作為投資者和發行人之間的橋梁,對短期融資券市場的繁榮起著重要的作用。主要中介機構中,信用評級機構和承銷商還存在不少需要改善的地方。

1. 信用評級機構

我國的評級業務尚未設立統一的協會進行管理,各種評價體系和試行辦法的權威性和可信度無法得到準確地衡量。目前,我國針對短期融資券采取的評級方法更多是類似長期債券的評級手段,而沒有特別為短期融資券設計相應的評級指標和體系,可能產生較大模型風險。此外,這種方法未采取跟蹤評價,缺乏動態性。

2. 承銷商

《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目前,我國短期融資券主要由商業銀行承銷。實力強的承銷商一般不愿意承接資質差的企業發行的短期融資券。從聲譽機制角度來考慮,投資者一般認為大銀行承銷的融資券資質量會較好,從而導致了中小企業處于不利地位。

(四)機構投資者不成熟

從2005年以來,我國短期融資券市場上大多數都是機構投資者。但是,我國機構投資者群體并不成熟,未來的投資力量和購買力也存在不確定性,因此,目前還缺乏一個足夠有實力的短期融資券機構投資者。投資者參與短期融資券市場投資,對其風險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垃圾債券市場作為完善的債券市場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投資者應充分認識垃圾債券市場,在追求更高投資收益的同時應當充分分析投資組合的風險,在盡可能低的風險水平提高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三、完善我國短期融資券市場的建議

(一)注重市場監管,加強市場化管理

《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在促進短期融資券市場發展的過程中,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市場監管部門既需要注意堅持市場化取向的原則,又需要注意加強對市場的規范管理。

第一,適當放寬中小企業的準入門檻,并要弱化行政干預,市場能解決的問題交給市場解決;第二,促進短期融資券發行方式的多樣化,同時遵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按照市場化方式確定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

(二)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1. 嚴格限定短期融資券資金用途,避免“短借長投”

由于發行短期融資券無需擔保,有些企業可能會循環發行短期融資券以獲得資金用于長期投資,從而因投融資期限不匹配產生風險。因此嚴格限定短期融資券資金用途是降低兌付風險的一個重要手段。此外,發行人的自我約束也至關重要。發行人必須科學地管理和運用這些資金并提前做好還款計劃,從而避免因資金周轉不靈而導致無法按期還本付息的困境。

2. 規范和完善企業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聯系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橋梁,是資本市場有效運行的前提條件之一。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改善與投資者關系的一個有效溝通工具(陳國輝、韓海文,2009)。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對意味著高的市場認可度和低的資本成本。特別是對于中小企業來說,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說是提高競爭力的一種重要手段。

(三)建立科學的短期融資券定價體系

在短期融資券的定價上,因為沒有信用利差的科學估計,我國無法采取風險中性測度下的違約過程所導出的違約期限結構來進行定價。因此,我們只能采用市場比價法進行定價,即從可能的投資者、現有資金面、不同發行人的條件等進行初步定價,并且需要考慮這些因素對短期融資券與同期限央行票據利差的影響(孫建華,2009)。從長遠考慮,必須完善市場定價體系,建立信用等級與利率掛鉤的利率定價方法,以基準利率為基礎,適當進行利差定價。完善的市場定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避利率風險。

(四)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

對于監管機構而言,切實加強對中介機構尤其是信用評級機構、承銷商的監督和管理,是控制融短期資券信用風險的重要舉措。

針對信用評級機構,我國構建和完善短融信用評級體系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鼓勵民間資金投資經營各類征信機構,并結合我國具體的國情研發現代化評級技術,以提高信用評級的技術含量和質量。

對承銷商而言,應對發行企業做出客觀、公正的盡職調查,督促和協助企業披露相關財務信息,并確保信息的真實、可靠和及時。短期融資券的發行使大量的社會資金脫離銀行信貸體系,加速了中國金融脫媒的進程。因此,商業銀行需要改變傳統的經營理念和經營模式,從單純的資金融出者轉變為全方位金融服務提供者。商業銀行可以借助短期融資券的契機全面介入證券承銷等投資銀行業務,并推動其在綜合經營方面邁出更多實質性的步伐。

參考文獻:

第4篇:證券市場的現狀范文

市場經濟體制下,證券市場是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證券市場是一個具有巨大利益的市場,它對資源配置,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對證券監管體系概念、我國現行證券監管體系進行了綜述和解讀,對我國證券監管體系的現狀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對其中的問題進行了解剖,從而提出我國證券監管體系的發展對策及建議,希望能為我國的證券監管體系建設提供一點參考和建議。

【關鍵詞】

證券監管體系;現狀分析;優化措施;自律管理

一、證券監管體系概念解讀

證券監管體制是證券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劃分的方式和組織制度,是國家和國情的產物。證券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和規范性是決定證券市場有續和穩定的重要基礎。一國證券監管體制的形成是由該國政治、經濟、文化傳統及證券市場的發育程度等多種因素決定的。

證券監管體制是整個證券法律制度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各國證券監管體制因對證券市場并對證券監管手段功能的認識不同以及法律傳統不同而各不相同,并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而不斷發展完善。中國的證券監管體制也歷經改革,尤其是證券法修訂之后,證券監管體制的完善將更加迫切。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政府介入的情況下產生的,政府干預的程度超過任何其他國家,證券監管體制不能及時適應快速發展的證券市場。因此,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現狀,并通過對我國證券監管的反思,完善監管制度的缺陷,達到風險防范的目的,從而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這些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二、我國現行證券監管體系綜述

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即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我國的證券監管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負責制定有關證券市場運行的各項宏觀政策。第二層次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自律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證券交易所的場內自律。證券交易所對其會員的場內交易實施監管,同時也對上市公司和各交易商實施有效的監管。另一方面是場外自律。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監督和管理各種場外交易,保證場外交易的規范和公平。

三、我國證券監管體系現狀分析

我國證券市場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建立起來的,政府干預一直是證券監管的主要形式,另外還有證券業從業者、證券交易所等,也具有監督功能。1992年我國證券監督委員會成立,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后設立稽查分局,起到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的作用。有關證券交易協會、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過程進行監督。雖然近年我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制訂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及其監管體系的優化,但現階段我國的證券體系依舊存在以下問題:

(一)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有待完善

證券市場發展時間有限,相關法制是在市場經濟法制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帶有明顯的滯后性,沒有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在相關法律中,大多是由證監會制定,雖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靈活性,但在訴訟過程中必然多有偏重,以此為判斷依據,難免讓當事者對司法公正產生懷疑。而且其中有些法規制度并不適用于證券市場,操作性差,無法及時、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效益。另外,執法不夠迅速嚴謹,執法力度不夠。相關處罰條例一般多是罰款或行政處罰,違法成本太低,沒有起到真正的震懾作用。

(二)證券監管組織體系不合理,理念存在偏差

監管理念即指導證券監管的實踐思想。我國《證券法》中有規定:以保護投資者權益為重要目標。但在監管過程中,存在對國有企業進行特殊照顧的現象,進而導致證券市場的不正常波動,使監管工作并未真正起到保護投資者的作用。

(三)自律性管理有名無實

我國證券業發揮自律功能的證券協會,一般有政府部門負責,缺乏獨立能力和意識。內部管理混亂,無法發揮監管職能。另外,證監會可對證券協會進行直接任命和管理,造成證券協會的自律功能難以發揮。證券交易所的行政色彩較濃,獨立性較差,無法形成有效的監督。無論是證券協會,還是證券交易所,都無法形成完善管理體系,制定有效的管理辦法,從而導致自律監管組織難以協調各部門、各方面之間的工作,發揮有效的自律功能。

四、我國證券監管體系的發展對策及建議

為了規范證券市場各市場主體行為,充分發揮證券市場的各項功能,使我國證券市場走上一條健康、持續、公平、公正的發展道路,應從如下幾個方面完善我國的證券監管體系。

(一)將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統一化

首先,把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等其它有價證券的管理納入證券監管的范疇,打破按照部門劃分來對證券市場實施的監管。財政部、人民銀行應將原來對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管理移交給證監會,由證監會全面實施對有價證券市場的管理,徹底改變多頭管理的局面。這樣既符合監管的目標和原則,又符合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的要求。

其次,適應WTO原則要求,監管機構將逐步向混業經營過渡。盡管我國《證券法》明確規定我國證券市場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但事實上,我國已經開始了銀行業和證券業混業經營的試點。經過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幾年來的分業經營,我國公司國內上市。而且,經過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幾年來的分業經營,我國己經積累了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管的經驗,以及完善《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的經驗,相關的行政法規也在細化。這樣法律、法規構建了一套全面、細致的監管法律體系。WTO協議的簽定,使我國企業管理的監管體制面臨沖擊,從長遠的角度看,金融監管體制必然要向混業經營發展。

(二)充分發揮證券機構自律性監管作用

證券業內部的自律管理是國家統一管理的有效補充。我國《證券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顯然我國在《證券法》中對證券業的自律性管理是給予高度重視的。

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管理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在處理自律性內部監管和政府外部監管的關系時,應當允許證券市場擁有廣泛的自律功能,證券交易所及柜臺交易市場可在法律規定規范內制定其規則,而證券會擁有對自律管理的最終管理權,即被稱之為“絨布手套下之鐵手”的最終權威。通過市場自律到依法監管建立證券市場的國家,至今仍保持著濃厚的自律管理的傳統,甚至對證券業的管理仍然主要依靠自律性管理。這方面最典型的代表是英國。強調誠實、守信、守時的職業道德是英國商人行會的傳統。善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必須強化自律性組織的自律性管理。

(三)加強對證監會的監管

證監會是維持證券市場秩序的監督機構,其作用至關重要。

從美國的監管體制看,美國證監會是國會之下的全能機構的典型代表,集立法、司法、執法于一身,而美國又是如何保證這樣的權力不會濫用,不會逾越法律呢?顯然,美國從1803年確立的違憲審查和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已經為防止權力濫用構筑了有力屏障。

我國證監會擁有極大的制定規則和執行規則的權力,為防止權力的濫用,必須對擁有這種權力的機構加以監督。從證券市場的廣泛性、風險性和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看,也應對這樣的機構進行監督。把證監會納入政府行政機關體系,有利于大啟動監督機制,對證監會行政行為特別是大量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制約證監會濫用權力,從而把證監會的一切活動必須置于法律的監督之下。

人大對證監會實施監督,首先要對證監會的授權立法行為進行監督,審查證監會制定的各項規則的合法性。同時,人大還應對證監會出臺的各項規則的程序和權限作出專門的規定。其次,人大還可以對證監會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監督證監會不能超越法定的職權范圍行使權力,同時也督促證監會內部部門的活動方式和職權范圍向社會公開。當然,人大對證監會進行監督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對證監會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

(四)加強對證券商的監管

證券經營機構作為市場中介機構,連結了資金的供給者和需求者,在將投資者資金引入證券市場上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他們負有保護客戶投資人所委托的資金的誠信責任。中介機構的健康是證券市場系統穩定的關鍵。

總的而言,我國的證券監管體系應該明確券商市場進入的最低,規定其初始資本和持續運作資本以及其他謹慎性要求,反映其存在的風險;要求券商制定并遵守內部管理和業務運作標準,確保風險控制并接受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規定券商的破產程序,使投資者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并控制系統性風險。

我國已加入WTO,但目前中國的券商實力甚至整體實力都很難適應WTO下的市場競爭,我們的監管體系應該在上述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加快引導大市場、大券商的建立。這就要求作為中介機構的證券公司既要建立合理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還要健全風險控制體系、業務創新體制和樹立資本運營觀念。積極開展建立合資的證券公司試點,在較短的時間內,熟悉和引進國際慣例,提高國內證券公司的競爭能力、業務水平和加強規范化經營;積極開展業務創新試點,豐富證券市場的投資品種,平衡投資需求,引導投資;鼓勵和積極開展券商間的資產重組和收購兼并,提高市場準入標準,杜絕高風險、低層次上的無序競爭。

參考文獻:

[1]喬小明.論我國證券監管體系的優化措施[J].經濟問題探索,2010,06:8893

[2]王慧君.論我國證券監管體系的優化措施[J].經營管理者,2015,04:66

第5篇:證券市場的現狀范文

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一、公共利益論簡述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參考文獻:

曹鳳岐等,證券投資學(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鄭燕洪,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與市場紀律———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的模型解析特區經濟

第6篇:證券市場的現狀范文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摘要:證券市場是信用制度與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一個風險高度集中的市場,具有風險來源廣、傳導性強和社會危害巨大等特點。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與飛速發展的現實要求還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從證券市場監管的理論依據出發,分析了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參考文獻:

曹鳳岐等,證券投資學(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鄭燕洪,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與市場紀律———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的模型解析特區經濟

第7篇:證券市場的現狀范文

[關鍵詞]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現狀未來發展

一、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現狀

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雖已取得顯著成績,但在即將加入世貿組織的形勢下,要看到中國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目前還存在以下四大不利因素:證券市場是在資本項目下不可自由兌換條件下運行的;相關法律、會計準則還沒有完全與國際慣例接軌;缺乏能夠參與國際競爭的一流投資銀行和其他中介機構;監管水平還與發達國家存在較大差距。中國證券市必須加快對外開放,近期首先要做的是:第一,加入世貿組織后,將允許外國證券機構通過證券交易所設立特別席位直接交易B股,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的證券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第二,一如既往地鼓勵更多的中國優質企業到境外發行上市;第三,隨著各方面條件的成熟,逐步允許符合標準的外資企業來中國發行股票并上市;第四,積極創造條件,允許符合境內和境外兩地法定條件的內地證券公司到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第五,在適當時機,允許外資有控制、有步驟地進入中國證券市場。

二、證券市場開放對企業融資結構調整有積極的作用

第一,推動外資企業進一步融入中國市場

開放證券市場后,外資企業將通過資產重組、參股甚至控股上市公司的方式來華投資,達到間接上市的目的。外資企業在國內上市表明外資企業的發展已融入中國經濟的大熔爐。外資企業國內上市首先是融資方式的變化,這種融資方式的變化將使外資企業股權結構發生質的改變。按照外經貿部的通知要求,申請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應為按規定和程序設立或改制的企業。這就決定了一些外資企業在上市之前其股本結構就要發生變化,上市之后其股本結構將進一步改變。其中國內投資者股份將在其股權結構中呈上升趨勢。

第二,為國內企業引進外資創造新的條件

我國證券市場開放遵循漸進的原則,比較重視其融資的職能,采取逐步由向融資者開放到向投資者開放的次序,上市公司投資范圍拓展和投資渠道改善將帶來更多的融資便利。國內的上市公司吸引外資也獲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證券市場的開放能夠帶動B股市場的活躍,直接提高了企業籌集外資的能力;A股上市公司也能夠通過增資擴股同外資企業開展合作,引進戰略投資者和行業內的領先者,增強自身的核心能力,另外,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在境外實現上市。

第三,利用外資的重點向鼓勵并購型投資轉變國際上

一般將FDI一分為二:新投資和并購型投資,據聯合國2000年的投資報告分析,目前全球有近一半的FDI是采取M&A型的,而部分發展中國家幾乎整個外來投資都是購并型投資。過去我國吸引外資的優勢主要在于廉價的勞動力、自然資源和政府的優惠政策,在這種情況下,“綠地投資”方式成為外資的主要選擇,但這些原有的優勢因其他發展中國家的競爭已不斷弱化。近幾年,我國在通過跨國并購吸引外資方面已經做出了一些嘗試,跨國并購逐漸成為我國利用外資的重要形式。中國的外資戰略已經到了某個轉折點,直到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企業購并尚屬于偶發事件,跨國企業購并更是罕見現象,而目前跨國公司在中國大規模的企業購并已經變得常見了。資本市場的進一步開放為他們提供了一個極好的股權投資渠道,今后外商投資應該更多地考慮運用資本經營的方式,將股權投資作為利用外資的重點,通過購并加快投資的速度,不必興建廠房、添置設備等都一切自己從頭做起,。股權投資更多的是追求一種控制權,這種控制權具體體現在要求對公司的決策有一定的影響力上。這點從我國資本市場發生的并購交易中就可以看得出來,絕大部分并購行為都屬股權投資。股權投資應成為我國下階段利用外資的重點,我們應從政策法規角度多予引導。近來國內發生了不少外資企業增資的現象,同樣也屬于股權投資的范圍。三、我國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立法取向

本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紛紛放棄“金融抑制”戰略,對證券經營、證券投資、證券發行交易、證券市場結構等方面放松了法律管制和行政干預,從而推動了各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增強了各國證券業的國際競爭力。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之后,受危機直接沖擊的日韓和東南亞各國不僅沒有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制,反而更大限度地對證券市場放松了法律管制。因此,當前我國應順應國際證券市場自由化、國際化的潮流,適當放松對證券市場的法律管制,逐步從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以推動整個國民經濟更穩健地融入到世界經濟體系中去。

1.放松外匯管制,積極促進資本項目的開放。各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第一個重要步驟就是放松甚至取消外匯管制,提高本幣的自由兌換程度。我國對人民幣資本項目實行嚴格的管制。而資本項目自由化是今后國際經濟發展的大勢所趨。因此,我國應在完善資本項目管理和監控的同時,通過放松外匯法律管制,積極穩妥地推進資本項目的自由化。

2.放寬外國投資者投資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律限制,逐步實現A、B股市場的并軌。我國嚴格實行A、B股分離制度,但從長遠和國際慣例來看,A、B股的長期分割不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因此,我們應通過放寬法律限制,逐步實現A、B股的統一。

3.放寬對銀行、證券公司業務經營的法律限制,逐步實現銀行業與證券業的融合。目前我國實行的是銀行業與證券業的分業管理。而世界處于證券業與銀行業相互融合共同發展的重要時期,原來嚴格實行分業經營管理的美日兩國也分別在1997年和1998年通過立法或頒布行政命令實行了銀證合業經營。我國證券市場必須適應歷史潮流,逐步實現銀證合一。

世界經濟已經跨越了國際化時代,進入了全球化時代,全球化時代經濟的特征在于經濟運行在全球范圍內進行整合和一體化,各國利用外資的政策法規日益趨同。調整經營策略,抓住開放證券市場所帶來的機遇,抵御住開放帶來的壓力和風險,這是中國市場上的投資銀行都需要認真面對的。

參考文獻:

[1]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分析.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吳曉求.證券投資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第8篇:證券市場的現狀范文

一、證券監管體制的基本模式

(一)政府型監管體制

(二)自律型監管體制

二、我國自律管理體系的現狀

三、強化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的建議

(一)轉變觀念,強化自律管理的意識

(二)完善《證券法》及相關體系,明確自律管理的定位

(三)健全自律管理的規則

(三)加強自律管理機構的組織建設

提要:在短短的幾十年里,我國的證券市場得到了迅速的。但其中也暴露出來不少的,證券監管體制不完善就是其中之一。我國的監管體制層次過于單一,還沒有形成政府、證券業本身自律及等多個層次的監督體系。本文主要就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管理體系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管理體系的幾點拙見。

關鍵詞:證券監管自律管理政府監管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

對證券市場進行權威性、制度性的法律監督,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良性、有效運作的重要保證。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特定的環境下伴隨市場體制的逐步建立成長起來的,擔負著為國民經濟服務的重要使命。但從證券市場誕生之日起,由于種種原因,證券市場在具體運行過程中,出現了各種不規范的行為,干擾了證券市場正常的運行秩序,阻礙了證券市場和國民經濟的有效發展。要從根本上構筑有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系,加強證券監管,其重要前提之一就是要理順證券監管體制。

一、證券監管體制的基本模式

綜觀世界各國的和現狀,證券監管體制并沒有固定的、一成不變的模式,各國證券監管體制因對證券市場和對證券監管手段功效的認識不同以及法律傳統不同而各不相同,并且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而或多或少地發生變化。但從總體上看,證券監管體制可以分為兩大類,即政府型監管體制和自律型監管體制,并且近年來這兩種監管體制出現了融合趨勢。

(一)政府型監管體制

政府型監管體制是指政府通過立法及設立全國性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整個證券市場實施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美國是實行這一監管體制的典型代表。此外,加拿大、韓國、德國、法國、日本、我國的地區等也實行政府型監管體制。政府型監管體制的突出優點表現在:(1)監管機構超脫于證券市場的當事者之外,避免了市場監管與自身利益沖突出現的可能性,因此更能嚴格、公平、有效地發揮其監管作用,特別是能夠兼顧證券業和投資者的利益,注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2)設有全國性的管理機構,可以有效協調全國各證券市場,防止出現由于群龍無首、過度競爭或惡性競爭而引起的混亂現象,并且能夠促進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提高資本的流動性和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3)政府型監管體制注重立法管理,而法律的穩定性、明確性和強制性特征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使這種政府管理手段更具有嚴肅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當然這種體制也存在一定缺陷。證券市場的管理具有相當復雜性,涉及面廣,單靠政府的證券主管機關而沒有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配合就難以勝任其職,難以實現既有效監管又不過分干預市場。證券市場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場,證券交易在實質上是一種信用交易,受市場信用程度的;同時,證券交易日益與高相結合,在交易方式、交易手段上不斷創新,市場也變得瞬息萬變,如果不身在其中,就難以及時把握其變化。因此,如果僅僅依靠政府主管機構,要實現對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必然要求政府深入市場,這不可避免地導致政府過分干預市場;而如果保持政府監管的適當程度,又難以確保政府監管的及時和有效。

(二)自律型監管體制

自律型監管體制是指政府除了某些必要的立法外,較少干預證券市場,對證券市場的管理主要是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組織自我管理,以促進行業的公平、有序發展。實行此種體制的典型代表是英國,其他原英聯邦國家和地區也多采用這一監管體制,如澳大利亞、新加坡、馬來西亞和我國的香港都采用這種體制。自律管理在某種程度上是與政府監管相對的,因此恰恰能在政府監管的局限性方面顯示出自身的比較優勢和特殊作用。一般說來,自律型監管體制之所以行之有效,主要原因有:(1)它為充分的投資保護跟競爭與創新的市場結合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2)它不僅讓證券交易商參與制定和執行證券市場管理條例,而且鼓勵模范地遵守這些條例,這樣的市場管理將更有效。(3)能夠自己制定和執行管理條例的私營機構,與靠議會變更管理條例的機構相比,在經營上具有更大的靈活性。(4)證券交易商擁有專業知識,對現場發生的違法行為有充分準備,并且能夠對此作出迅速而有效的反應。(5)這種監管體制將政府排除在證券市場監管之外,最大限度地減少政府對證券市場的不必要的干預,從而保證證券市場活動能按照市場進行。

自律型監管體制也有其局限性,第一,自律管理通常把重點放在市場的有效運作和保護證券交易所會員及其他證券業自律組織成員的經濟利益上,對投資者往往沒有提供充分的保障;第二,管理者的非超脫性難以保證管理的公正;第三,由于缺乏強硬的法律后盾和基礎,管理手段較軟弱,一旦發生證券市場的震蕩或危機,便會顯得無能為力;第四,由于沒有全國性的管理機構,比較難以實現全國證券市場的協調發展,容易造成混亂狀態。

由于上述兩種體制各有優點,也各有缺點,在經歷了多次股災之后,以及隨著證券市場日益國際化,出現了證券市場監管體制融合的趨勢。政府型監管體制和自律型監管體制正在發生改變,出于證券市場監管及時性、有效性需要,自律組織和政府機關在分工監管的基礎上,相互協作和補充,自律管理和政府監管被緊密結合在一起。其中,政府更多地作為法律的執行者、政策的支持者和違法行為的查處者,而證券交易所和其他自律組織更多地作為市場運作的組織者、市場秩序的一線監管者和違規行為的發現者。[1]例如,美國是典型的政府型監管體制,但其證券商協會、證券交易所等在證券監管中也發揮一定作用,特別是場外交易市場,主要靠證券商協會管理。英國在自律管理的基礎上,根據1986年通過的《服務法》建立了證券和投資局(SIB),1997年更名為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專門負責證券市場的管理,雖然這一機構不是官方機構,但其管理方面吸收了政府型監管體制的許多做法,把自我管理和法令管理融為一體。

二、我國自律管理體系的現狀

充分的自律意識和自律管理是證券監管的充分條件,而政府只有在此基礎上加強監管,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境外證券市場發展的成功實踐告訴我們,自律管理制度成功的關鍵在于處理好政府監管和自律管理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應該是互為依存,相互補充的。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余年發展,已初步建立了自律管理體系,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能得到了重視,自律管理作用也得到了一定的發揮。但我國證券法所規定的證券市場監管基本上是行政監管為主,而未對自律監管作系統性表述。這主要是因為我國處于轉軌時期,市場發展主要是由政府主導和推動,市場的監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權力,監管體系缺乏層次性。自律管理機制和職能的發揮沒有真正到位,在法律上證券市場自律管理也就缺乏相應的地位。由于歷史原因和特殊的國情,現階段,我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都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相應得,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實行的自律管理,也常常被認為是政府監管的延伸。自律管理與政府監管的權力邊界不夠清晰,職責分工和監管機制還沒有理順,有的地方存在交叉或重疊,有的地方出現了缺位或越位。

證券業協會是由證券經營機構組成的全國性的會員組織,所有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加入證券業協會,沒有加入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營業。證券業協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自律性的章程或規則,進行行業管理;協調證券業與其他行業的關系;代表會員共同利益,反映會員愿望與要求,為會員提供必要的服務;協調會員之間及證券業內的關系,解決會員之間及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糾紛;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和協會章程的會員給予紀律處分;收集及整理證券業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就證券業的重大問題想主管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證券業盡管是一個行業自律組織,但其領導機制是半官半民,決策層由國家有關部委領導擔任,這使得其自律監管職能履行不實、成效不大。證券業協會自成立10年來僅開過第一次會員大會,除組織一兩次學術會議、業務培訓之外,還沒有擔負起主要的職責。正是由于證券業協會不能充分反映會員的要求,無法代表會員的利益,而證券經營機構也并不把證券業協會視為自律組織。

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我國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問題主要有:(1)上市監管形同虛設。我國現有兩大證券交易所——深交所和上交所,由于我國股票發行采取額度控制、實質審批的原則,交易所之間競爭激烈,相互掙搶公司上市,上市監管無從提起。(2)市場披露混亂。完善的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得以良好運作的保證,也是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的先決因素,然而,交易所并沒有很好地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職責。(3)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業協會的會員,自律組織重疊。另外,證交所的職責履行也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預,地方政府出于保護自身利益,保證稅收與資金,削弱了證交所的自律監管作用。

三、強化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的建議

(一)轉變觀念,強化自律管理的意識

我國證券監管體系中,自律管理不完善,原因是方面的,既有政府干預證券市場過多,使自律機構無用武之地的原因,也是因為證券市場建立時間短,自律機構及其規則不完善所致。應當說在證券市場建立和初期,自律管理薄弱有其特殊的意義。作為一個新興市場,在市場機制和政府監管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自律監管的作用是蒼白無力的,過分依靠自律監管可能非但不能起到保障市場有效運作的作用,而且可能造成市場失控和投資者的巨大損失;而只有當市場具有一定的成熟度或政府監管制度較完善的情況下,自律監管的優點才能充分發揮。經過十幾年的摸爬滾打,我國的證券市場已日漸成熟,高大量于證券市場的運作之中,創新的速度也得以加快,政府監管作為體外監管的滯后性,應變性差等弊端日益突出,這就要求自律管理給予必要補充。我們必須要從傳統思想的藩籬中跳出來,充分認識到完善自律管理對實現證券市場有效監管的必要性。

(二)完善《證券法》及相關體系,明確自律管理的定位

現行《證券法》并未對自律管理給予系統的闡述,從某種意義上而言,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權力更多是一種行政授權而非源于法律直接規定。法定自律是更為高級的自律制度,能夠提高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的效力層次,保證自律管理的權威性,劃分清自律管理和行政監管的權責邊界。因此在修改《證券法》時,首先應明確自律管理機構的監管權限,從授權自律轉向法定自律,恢復自律管理的本來面目;其次要理順自律管理與政府監管的關系。在立法中,改變過去以政府監管為主的模式,建立起自律管理與政府監管并重的格局。理順二者關系最重要是界定清二者的職權范圍,協調二者的關系。證監會應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以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和保障市場機制正常運作為主;在監管上,主要精力應放在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全面性上。而自律組織首先應該是行業利益的維護者,然后才是市場秩序的監管者。具體而言,證券交易所應充分發揮一線監管優勢;證券業協會可以對各類市場參與主體的市場表現進行考核和評分,公布考核結果。自律組織在授權范圍內有權建立和解、調解機制,為一定范圍內的證券糾紛提供解決渠道,建立起我國證券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而且自律組織應充分發揮其在證券市場與證券主管部門之間的紐帶作用,促進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

(三)健全自律管理的規則

作為自律管理機構,必須有相應的自律管理規則,這種管理規則必須不同于國家法律,而體現為行業規則和該自律組織的內部規章,這些規則和規章必須嚴于法律的要求,比法律具有更強的操作性。但從我國深、滬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的有關內部規定看,其主要內容是要求會員或成員遵守國家或地律法規,而幾乎沒有本組織的特有的要求和規定。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這些組織不具有自律組織的特征。因為遵守法律只是參與證券市場活動的基本的、最低的要求,即使不是某一自律組織的成員也同樣要遵守國家有關證券法規,這是法律強制性本身要求的,不存在自律。[2]自律組織沒有屬于本組織的完善的規則,那么它的一切管理活動都會猶如海市蜃樓,既然規定了成為本組織會員的條件和會員的行為準則,就應該規定不符合或違反會員條件或行為準則的處理辦法,否則所有的條件和準則都只會是一紙空文,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在這一方面急需完善。

(四)加強自律管理機構的組織建設

第一,減少證券業協會的行政色彩,將其辦成非官方的民間機構。協會的領導成員由其會員大會通過民主選舉在會員中產生,而不是由有關部委的負責人組成,使證券業協會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而不是政府部門的附屬物。第二,證券業協會應切實地進行自律管理,強化行業自律。比如可以由證券業協會對各類市場參與主體(如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中介機構等)的市場表現進行考核和評分,公布考核結果。對考核好的機構,其業務經營在同等情況下享有優先權,這樣不僅證券市場的自律行為有了比較堅實的基礎,而且維護了證券業協會在行業自律中的重要地位。第三,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在現有基礎上不斷改進和完善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機構,逐步形成會員大會、理事會和交易管理人員的合理分工,建立規范化的注冊和監管程序。證券交易所應當充實會員管理和上市公司管理的有關機構,對會員公司和上市公司實施有效管理。

總之,面對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不斷探索,在借鑒外國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完善證券市場自律管理體系。

1、李朝暉:《證券市場法律監管比較》,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2、張荔:《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比較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3、強力,韓良:《證券法前沿問題案例研究》,中國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4、姜廷松:《中國證券法與證券法律實務》,華夏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5、任繼圣:《WTO與國際金融法律實務》,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朱從玖:《建立和發展證券市場自律管理體系》,載《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3年第11期。

7、宋明春:《加入WTO與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完善》,載《經濟前沿》2001年第5期。

第9篇:證券市場的現狀范文

關鍵詞: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維護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從改革開放之后才逐步發展起來的,時間周期較短,從證券市場的發展歷程分析,中小投資者始終處于弱勢地位,而且證券市場中并沒有形成對其權益進行維護的有效措施,中小企業自身更缺乏獨立的保護能力,這已經成為桎梏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最大因素。

一、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受損問題分析

(一)新股上市價格過高。中小投資者的財力有限,因此其在證券市場中屬于二級市場投資者,而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新股上市的價格定位不合理,使得證券市場整體的價格體系波動過大,這種波動遠遠超出證券市場中已經形成的盈率水平,這對于中小投資者的股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二)大股東的關聯交易直接侵犯了中小投資者的既得權益。首先是業務經營過程當中中小企業的權益受損,上市公司要實現發展,就必須廣泛的融資,避免被摘牌的現象,要更好的融資,就必須開展一系列的關聯交易,例如要占用公司資金以實現借“殼”交易的目的,或是由上市公司為關聯企業進行資產擔保等。這些行為都會間接損害到中小投資者的既得權益;第二種侵害行為通常發生在企業的資產重組行為中,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行為往往是不等價的,例如資產出售的價格過低,并購的價格過高,或是對企業資產進行違規套現等,這就使得原本應當由中小企業獲得的經濟利益發生了轉移。當然按照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特征分析,一般的資產套現行為是合法的,也不會對中小企業的權益形成侵害,但目前我國所執行的資產套現渠道是銘心啊有利于大股東的,這在無形當中對中小企業的權益形成了侵害;第三是中小投資者的索賠行為通常是無效的。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保護措施,一旦中小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上的權益被損害,就只能進行單方索賠,但這種索賠行為由于對象界定的模糊性和維權成本的過高,通常并沒有實際的補償效用。從2012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引發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于證券信息及處理方式作出了具體規定,這也預示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索賠和維權機制開始完善。

二、維護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解決策略

實現和維護中小投資者的既得權益是一個長期過程,需要從制度建立、機制完善和證券市場調整等多方面入手。

(一)進一步完善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要通過信息詢問機制的建立來確保證券信息的公開性,同時要通過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來確保機制的長效性和實用性。信息詢問機制的作用首先在于能夠使市場信息通過一種比較規范的渠道集中起來,能夠實現對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同時及時解決在證券市場運營中暴露出的問題;第二是信息詢問機制使得信息能夠進一步公開,使投資者對于證券市場的了解程度加深,從而提升投資決策的準確性。

(二)建立健全證券市場的退市機制。我國證券市場的退市機制與西方經濟發達國家相比在運行方面有很多漏洞,因此首先應當規定一系列的退市指標,例如社會大眾對于股份持有數量、持股人數、股份市值、公司營銷現狀和預期發展規劃、股票的最小報價標準等,要利用這些指標來對公司是否出現違規的交易行為進行判斷。第二是要建立多種層級并存的證券市場,許多退市公司由于不符合證券市場的指標要求,不得不被停牌,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就失去了發展的機會,如果有一定的發展空間和經濟基礎,必然會有投資者對這些公司業務進行參與。同時多層級的證券市場能夠盡量降低公司退市對投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也能夠進一步提升公司的發展潛力,為他們提供一個有效的操作平臺,這就要求必須不斷的完善我國的三板市場建設,適應證券市場的發展現狀。

(三)進一步完善股東代表訴求制度。如果公司的利益損害來自于公司內部,例如董事或經理等人通過個人掌控的工作權限對公司利益進行個人占有,那么從公司內部尋求解決方法就成為空談,在這種情況下,中小股東就需要利用股東代表來發求。盡管股東直接訴求制度解決問題更快速更有效,但股東代表訴求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尤其在上述情況下更能夠直接發揮作用。如果公司披露的信息有人為操作的虛假性,大股東利用關聯交易等方式來對公司利益進行侵吞,那么單純依靠當前我國所執行的相關法律就無法完全實現對中小股東的經濟利益維護,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借鑒了西方國家的先進方法,建立了股東代表訴求制度,這是對我國法律的一種及時彌補,通過這種證券市場外部的有效監控方式,使公司不同的經營主體之間的權力得到制衡。股東代表訴求制度的優勢就在于對于大股東權力行使的有效約束,尤其是當公司內部的股權結構不合理,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發生時,中小股東就完全可以利用股東代表訴求機制來得到有效賠償,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權益。

三、結語

盡管當前我國已經將中小投資者的權益維護問題列入證券市場發展的長遠目標之一,而且不斷的從法律建設、機制完善等方面做出努力,但這一問題的形成是長期性的,涉及到的層面廣泛,因此不是通過簡單的幾個制度就能夠真正解決的,必須進一步強化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對于證券交易行為實施有效監管,而且也需要中小投資者自身不斷尋求權益維護的有效途徑,才能實現證券市場的良好運作和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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