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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措施范文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措施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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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措施

第1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措施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綱領性文件,是落實土地宏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和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編制的城市、村鎮規劃,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編制和審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緊密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落實規劃編制工作經費,保障規劃編制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章規劃編制

第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和鄉(鎮)五級。

根據需要可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村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各地應當在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對村莊土地利用的總體布局作出科學規劃和統籌安排。

第七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

第八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以真實、準確、合法的土地調查基礎數據為依據,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

前款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包括:規劃背景,指導思想和原則,土地利用戰略定位和目標,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總體安排,規劃實施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與所在地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步編制。

第十一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對涉及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區域和城鄉協調、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優化、土地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等重大問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

第十二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征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可以向社會公眾征詢解決方案。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規劃內容,應當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

采取聽證會形式聽取意見的,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專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論證,論證意見及采納情況應當作為報送審查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五條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體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工作業績;

(三)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目錄。

第三章規劃內容

第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現行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二)規劃背景與土地供需形勢分析;

(三)土地利用戰略;

(四)規劃主要目標的確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規模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優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別化政策;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與保障措施。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前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七條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國家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情況;

(二)重大土地利用問題的解決方案;

(三)各區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對市(地)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專項安排;

(六)規劃實施的機制創新。

第十八條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省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區及分區管制規則;

(四)中心城區土地利用控制;

(五)對縣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六)重點工程安排;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落實。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中心城區,包括城市主城區及其相關聯的功能組團,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點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確定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與布局安排,劃定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的擴展邊界。

第十九條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市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和布局的具體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區及其管制規則;

(四)城鎮村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重點區域的確定。

第二十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基本農田地塊的落實;

(二)縣級規劃中土地用途分區、布局與邊界的落實;

(三)各地塊土地用途的確定;

(四)鎮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包括規劃現狀圖、專題規劃圖和規劃分析圖。

第二十二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國家、行業標準和規范。

第四章審查和報批

第二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分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兩個階段。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審批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二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的指導思想、戰略定位、基礎數據、規劃目標、土地利用結構與空間布局調整等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未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重新申報審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通過審查后,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的原則,自上而下審查報批。

第二十七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文本及說明;

(二)規劃圖件;

(三)專題研究報告;

(四)規劃成果數據庫;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見及論證情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意見及修改落實情況、公眾聽證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人民政府轉來的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并自收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審查工作。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較大分歧時,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各方進行協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規劃審查期限的,可以延長審查。

第二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下列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審查:

(一)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

(二)國家有關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

(三)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四)土地利用相關規劃;

(五)其他可以依據的基礎調查資料等。

第三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點內容包括:

(一)現行規劃實施評價;

(二)規劃編制原則與指導思想;

(三)戰略定位與規劃目標;

(四)土地利用結構、規模、布局和時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標分解情況;

(六)規劃銜接協調論證情況和公眾參與情況;

(七)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和相關部門意見,提出明確的審查結論,提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編制土地利用專項規劃。

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業特點編制行業土地利用規劃。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行業土地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2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措施范文

關鍵詞:土地利用;規劃;分析

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的意義

1.1 “盤點”規劃“家底”的需要

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期已過半,主觀上需要對各自行政轄區內的規劃實施情況進行梳理,就耕地與基本農田保護,各類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規模、布局、使用、剩余情況,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任務完成情況,土地供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土地利用效果,重點工程項目實施,生態用地保護,以及規劃實施措施等,進行全面、系統、客觀的盤點與評價,掌握基本情況。

1.2 規劃修改的需要

隨著我省轉型綜改試驗區建設穩步推進,穩增長、調結構、促轉型、惠民生政策的逐步落實,隨著“十三五”規劃的開啟,各地產業轉型升級步伐不斷加快,環境保護的也壓力進一步加大,客觀上需要對規劃進行適度調整與修改[1]。根據《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晉國土資發[2014]117號)、《關于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修改工作的指導意見》(晉國土資發[2014]117號)文件精神,對規劃修改有強烈要求的市、縣(市、區),必須對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評估,為下一步的規劃修改打好基礎。

1.3 規劃調整完善工作的需要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國土資廳函〔2014〕1237號)文件,其中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工作方案》第三條工作任務第一款指出:在已經形成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期評估報告的基礎上,完善規劃中期評估成果,進一步摸清狀況、分析趨勢、找準問題、查明原因、提出措施[2]。一是以二次調查成果及其連續變更到2013年的土地數據為基礎,遵循統一的標準、分類和要求,進一步完善土地規劃中期評估成果。二是對耕地減少過多、建設用地增加過快的地方,深入分析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加強管理的措施。三是分析國家近年來出臺的促進區域發展、加強生態建設等措施對土地規劃實施的影響,提出對策建議。四是在評估過程中,充分利用二次調查、國土資源遙感監測等成果,及時開展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研究,明確區域國土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承載力評價研究,明確區域國土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承載潛力和方向,為規劃目標確定、指標規模調整、空間布局和結構優化等提供科學依據。

2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期評估基礎工作

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的成果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步驟、工作方法等來看,從工作方案制定、政策與業務知識學習、規劃回顧與分析研究等工作內容與程序著手,依序分步扎實推進,對于理順工作思路,順利完成實施評估工作,是大有幫助的。

2.1 制定工作方案與技術方案

編制規劃實施評估的工作方案與技術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工作內容、工作程序,進行組織準備、工作培訓、技術準備,合理安排時間進度,落實工作經費、工作場地、承擔單位等。

2.2 政策與業務知識學習

要搞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工作,必須充分了解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程規范及相關要求等。否則就無法統籌全局、高屋建瓴,最后必然會造成工作被動。

2.3 回顧、研究與分析

2.3.1 對規劃修編、調整與修改情況的回顧、研究與分析

包括對規劃修編決策過程的回顧,對規劃修編成果的分析研究,對歷次規劃調整/修改情況的分析研究,對規劃數據庫圖層的分析研究,對規劃下達各類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與規劃落實情況的分析研究,對掛鉤周轉類建新指標與規劃落實情況的分析研究,對規劃重點建設項目安排的分析研究,對歷次規劃評審、修改與批復情況的分析研究,分析計算至評估時點的主要規劃指標/目標等[3]。

2.3.2 對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土地供應及基本農田依法核銷情況的梳理與統計匯總

通過這一步,要分指標來源,全盤了解各類新增規劃建設用地指標(含掛鉤周轉類指標等)的落實與使用情況,剩余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類型、面積與布局情況,單獨選址重點建設項目實施情況,歷年土地供應情況等。

2.3.3 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情況進行梳理與統計匯總

通過這一步,要全盤了解耕地與基本農田保護及建設情況、耕地開墾情況、建設用地復墾情況(含各類掛鉤復墾區復墾情況)、生產建設過程中的破壞土地復墾情況等。

2.3.4 對歷年地籍變更情況進行分析研究

通過這一步,要全盤了解各類用地規模、結構與布局等的變化情況,了解農業內部結構調整情況,歸納、總結土地資源、土地利用及其變化特點。

2.3.5 其他

主要是對人均城鎮工礦用地變化情況、建設用地投入產出情況、閑置土地情況等的分析研究。

通過以上步驟,工作任務與工作思路明確了,工作方案與技術方案制定好了,與規劃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程規范等領悟透徹了,對規劃編制與實施也進行了回顧、研究與分析,就基本完成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期評估的基礎工作。

參考文獻

[1]《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修改工作的指導意見》(晉國土資發[2014]117號)

[2]《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國土資廳函〔2014〕1237號)

第3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措施范文

【關鍵詞】土地規劃;問題;解決對策

引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推動了城市化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土地作為城市建設過程中最為重要的基礎條件之一,絕對是不可或缺的生產要素。我國的土地資源是有限的,想要使其得到充分利用就必須進行科學管理的規劃。

1、土地規劃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

1.1存在片面性和盲目性 農村土地規劃及其管理主要涉及到縣、鄉兩級國土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存在缺乏專業的土地規劃的知識,同時,鄉鎮農村土地規劃的編制實施管理存在缺陷,使得規劃農村土地存在著片面性和盲目性。

1.2缺乏動態性 對于區域內的土地自然屬性、生態環境以及人文地理等方面缺少全面細致的分析,這樣導致土地利用過于簡單化,從而造成其指標預測精確度下降。加上規劃本身的約束性,有些規劃受到不確定因素的影響,需要做出調整或者更改,之前的規劃方案就可能作廢,或者是很難做出相應的變化來及時調整。實際工作中,許多地方的土地利用規劃調整的依據并沒有根據客觀情況來進行科學合理的預測規劃,在原基礎上做表面工作,編造相關數據,使得土地規劃成為僵化的形式,從而導致了土地利用規劃工作與現實脫節,削弱了規劃指導控制作用,規劃也就越來越脫離實際。

1.3缺乏可操作性 對于建設用地的預測和安排也只是根據有關部門現有的規劃展開的,創新能力極其低下。且在一些土地規劃的制定過程中,一些地方思想保守落后,觀點缺乏新穎性,土地規劃方案執行性不強,無法體現土地規劃的預測性、先進性。土地規劃的問題比較嚴重,利用土地的目標、實施方針政策的具體措施也缺乏特色,尤其缺乏地方特色,特別是還有一些地方的土地規劃出現雷同。

2、土地規劃存在問題的原因

2.1規劃方法問題

2.1.1部分規劃思路、規劃方法不合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突出了保護耕地的理念,強調在規劃上實現耕地數量的不減少,這種規劃的思路不能全面、綜合地貫徹土地利用規劃的原則,明顯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這是典型的計劃經濟的規劃方法和資源配置方法。實踐證明,這種層層下達指令性控制指標的規劃方法是失敗的,耕地保有量,并未保住,建設用地總量也沒有控制住。另外,過于強調規劃的控制,缺乏彈性,不能很好兼顧各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劃指標地區分配的不合理。同時,指標分解過程中任意性較強,為保證部分硬性指標,不得不大幅減少其他指標,以達到總體平衡。規劃目標不合理,實際用地必然要突破指標的控制,在土地管理上產生問題,對地方的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2.1.2規劃分類體系不完善 主要存在以下問題: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五級規劃都是對土地利用現狀的類型進行結構和布局的調整,規劃內容基本一致,重點不突出,模式僵化。②以縣、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實施性規劃,作為整個規劃體系的基礎,仍停留在總體規劃的層面上,規劃的深度不足。③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專題規劃沒有系統規定,專題規劃編制不夠規范和全面,導致相關的規劃目標的預測依據不充分。④規劃劃定的土地利用分區的分類較粗,針對性不強,尤其是與各部門規劃的內容差異較大,難以銜接。

2.2規劃的實施保障制度方面

2.2.1公眾參與度不足 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上而下指標控制的規劃方法,規劃編制過程沒有公眾參與機制或公眾參與度低,造成了缺乏公眾監督以及公眾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了解,從而使規劃編制和實施失去群眾基礎,導致規劃實施過程中缺乏群眾認同而增加困難。此外,雖然規定了鎮級規劃的公告制度,但不少地方沒有認真執行。

2.2.2與城市規劃的關系未理順 由于宣傳力度不足,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本身存在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在實際操作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跟隨城市規劃走的現象普遍存在。

2.2.3靈活性不足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后,規劃的調整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這雖然維護了規劃的嚴肅性,但也造成了規劃執行的靈活性不足。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最低層次機關為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地級市人民政府,這樣涉及規劃調整的,沒有針對項目的具體情況來設定條件,不管項目類型、用途以及不符合規劃的面積大小如何,均應上報審批。其間經過的審批層級較多,程序較為復雜,耗費時間長。

3、解決土地規劃中的問題的方法

3.1深入規劃體制改革 土地規劃要高效有序與編制實施空間規劃密切相關,有效解決土地規劃中存在的問題,必須改革規劃體制,加強規劃的銜接協調力和綜合管理力,減少規劃數量,嚴格界定各類規劃的范圍,建立起在市場經濟發展下,以主體功能規劃為基礎,土地規劃等專項規劃為補充,各類規劃定位清晰、功能互補的規劃體制。

3.2提高專業化水平 我國現在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階段,經濟以及社會結構都在不停地發生變化,所以對規劃編制也要不斷地進行相關的調整,在一定時期內無論規劃做得多詳細總會有許多新問題、新情況,所以規劃應進行有科學依據的調整,不能為了追求穩定而不進行相關的調整。只有根據實際情況的改變,對規劃進行調整才能保證規劃的順利實施。土地規劃的復雜性要求相關人員必須不斷豐富自己的知識,通過各種方式學習各類關于專業用地及相關法律策的知識,提高自身綜合分析能力,確保規劃水平,提高規劃的現實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在今后的規劃工作中,要盡可能多利用科技手段作為分析政策影響、跟蹤區域問題、籌劃重大決策的重要支撐。

3.3嚴格土地利用的計劃管理 要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按照計劃編報程序,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地制定包括農用地轉用、耕地保有量、土地開發整理、耕地保護等指標在內的年度用地計劃。公路選線應盡量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其他行業建設發展規劃的編制涉及土地利用的,亦應遵循節約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3.4改進規劃動態性 改變傳統的靜態定性定量的研究方法,采用一種全新的動態定性與定量研究相結合的分析方法,采用動態的規劃方法來制定具有動態特點的規劃方案。用動態方法可以把規劃劃分成幾個階段,并且在每個階段有明確的任務指標要求,這樣對于實施者來說就容易把握了,規劃也就容易得到落實。

4、結束語

綜上所述,本文首先對我國當前土地規劃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影響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解決當前我國土地規劃問題的有效對策。

參考文獻

[1]姚存卓.淺析規劃管理部門在存量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途徑[J].規劃師,2009(10).

第4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措施范文

關鍵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矛盾協調

概括地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下文簡稱“兩規”)是宏觀上安排城市各類土地的使用結構與城市建設用地具體部署的兩個重要規劃。當前我國正處于快速城鎮化的發展時期,各項建設正加速進行,伴隨著近年來耕地面積的急劇減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性越加凸顯。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的協調一直存在問題,導致兩者在實際的應用中矛盾不斷,下面對“兩規”的矛盾進行簡單分析以及就如何協調提出粗淺建議。

一、 認識“兩規”

(一)“兩規”的關系

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任務和內容不難看出,“兩規”都是將土地作為主要規劃對象,核心內容都是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在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這,根本目標上是一致的。

綜合來看,“兩規”的側重點不同,城市總體規劃是一種區域性、綜合性規劃,是以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為出發點和歸宿的;相對而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一種專業性規劃,是以合理安排現有的土地資源,確保土地資源的永續利用為目的[3]。

但是從“兩規”的空間范圍來看,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范圍是整個行政轄區內的全部土地,城市規劃區則只是整個行政轄區范圍中的一部分,稱為中心城區或城市中心區,其規劃范圍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小。從這個角度來看,城市總體規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一個局部,兩者是點和面關系,是局部與整體的關系[4]。

從規劃的內容看,兩者各成體系,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內容上更全面、更具體地體現了一個地區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配置、土地利用結構的綜合調整與優化、土地利用的宏觀調控與微觀管理機制;城市總體規劃更綜合的體現了對城市的各項建設的安排,和各種資源的綜合配置。

兩者在城鎮和村鎮發展用地的規模、方向和范圍等方面又必須進行充分協調。

綜上所述,兩項規劃是一定區域內土地利用的局部和整體的關系,在用地上兩項規劃相互聯系、相互指導而又互相制約。

脫離了土地利用規劃,不了解土地的供給趨勢,城市規劃難以實施;同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必須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相結合,不了解區域城市、城鎮、大型設施的發展和布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難以編制和充分實施。

(二)協調“兩規”的意義

《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兩者相銜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編制都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各部門的發展規劃為依據,而從其基本作用看,城市規劃指導城市建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土地利用,但城市建設離不開土地,土地利用也不能脫離城市建設。兩項規劃在根本目標上的一致,以及兩者在規劃空間上的統一、編制內容上的重疊和管理對象上的交叉,客觀要求這兩個規劃在實際工作中必須進行銜接和協調[5]。

在實施過程中,城市規劃最終要落實到土地開發和利用上,規劃的核心是土地利用,如何使土地有度開發和有效利用與規劃管理密不可分。

在新一輪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建設部也下文,要求各地建設部門加強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強調城市總體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范圍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一致。

因此,協調好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也即協調好城市經濟建設與持續發展的關系[5]。

二、 “兩規”之間存在的矛盾

從目前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看,二者在很多方面還存在相互不一致、脫節甚至沖突的情況,給規劃的審批、管理和實施工作帶來諸多不便。甚至導致土地資源沒有依照規劃得到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

兩項規劃存在的最為主要矛盾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兩規”編制的行政主管部門不同

當前,許多城市的土地利用管理由兩個不同的部門負責,國土資源部門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規劃部門負責城市規劃。

雖然國務院對兩個部門的職責作了明確分工,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方面又存在著職能交叉。兩個部門從各自的利益出發,在用地功能布局、用地規模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缺乏交流、信任和支持,使兩種規劃出現相互不一致、脫節甚至沖突的情況,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也存在“兩張皮”現象,給實際工作帶來很大影響[5]。

(二)“兩規”成熟程度不同,導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權威性不高

在中國,城市規劃在長期的規劃實踐中,吸收和借鑒了國外優秀的城市規劃理論與方法,規劃編制水平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規劃編制較為成熟,規劃的科學性與可操作性也較強。相比之下,土地利用規劃在中國實施不久,20世紀80年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才起步,但未得到深人貫徹,直至96年才得以全面展開。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滯后,而且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所以,城市用地基本限于按照已經頒布的城鎮規劃藍圖來辦理用地手續。即使已經有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隨意突破和修改土地利用規劃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少城市甚至“攤大餅”式膨脹擴展。同時,由于規劃本身很少與用地計劃、用地管理等緊密聯系起來,而且還存在著“重編制,輕實施”的傾向,因而在城市土地利用管理中,一直難于體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權威性與約束力[6]。

(三)“兩規”編制所依據的基礎資料和統計方法不一致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據的是土地詳查資料及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的成果,信息是應用遙感技術、實地調查、核實、糾正等等過程而形成的;而城市總體規劃依實地調查資料存在一定差異。

此外,兩個部門統計口徑不一致也是造成基礎數據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如:城市規劃部門在統計城市建設用地時,往往將已劃入城市總體規劃區,但還沒有建設的郊區或部分農村也計入城市現狀用地;土地部門則以實際成為城市建設用地或已辦理了建設用地手續的用地作為現狀城市建設用地,所以城市規劃統計的城市建設用地面積大于土地利用詳查及變更調查數據。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人口現狀數據來自于統計局公布的統計數據和公安局、計生委的調查數據;城鎮人口指城鎮建成區的常住人口,在暫住人口較多的城市,城鎮人口也包括暫住人口(即居住1年以上的人口)。[3]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城市人口,目前依然統計口徑不一。

兩者在人口統計口徑上不一致,所預測的城市規模自然難以銜接。

(四)“兩規”編制所依據的用地分類不統一

城市規劃用地分類采用的是1991年開始施行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和2007年施行的《鎮規劃標準》GB50188-2007,兩者均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

2002年以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采用的是《土地分類》。它是在1984年制訂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和1989年制訂的《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的基礎上修改、歸并而成。但無論是新、老標準的制定都沒有考慮與城市規劃標準的銜接問題,與城市規劃標準存在明顯差異,造成了“兩規”協調上的巨大困難,這也是規劃指標和用地范圍無法統一的重要原因。

三、 “兩規”協調的思路與建議

為促使兩項規劃順利而有效地實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二者矛盾的協調,提出如下建議:

(一)“兩規”編制部門密切配合、協調

為了搞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的協調與銜接,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建設部門需要密切配合,對于各自的編制和修訂情況,雙方不但要互相聯系,互通情況,而且要互相提供必要的資料信息,如出現新情況和新問題時,要及時通知對方,采取措施進行協調,爭取把問題和矛盾都能在編制過程中處理解決。

現實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在某些級別上合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使兩個規劃出自一個規劃管理系統應該不失為一個精兵簡政的舉措。在這一點上,深圳市、湛江市取得了先進的經驗,兩市均成立規劃與土地資源管理局,統一編制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這樣不但可以節約成本,提高效率,而且可以擺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位置,增強規劃的權威性[6]。

(二)技術規范上相互銜接

目前城市規劃用地分類正在重新修訂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分類也正在修編中,這兩門規劃在用地分類上有著各自的特點與要求,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是在一些交叉的地方,特別是建成區周邊的非建設用地,應當考慮相互間的銜接與對應。

城市規劃區、城市市區范圍與土總規中相應的用地如何對應,應當加以明確。統一城市人口的統計口徑,否則城市規模上無法銜接。

(三)重視城鎮體系規劃

省一級的城鎮體系規劃是單獨編制的,市級的城鎮體系規劃則往往是城市總體規劃的一部分。從編制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角度考慮,科學、合理的城鎮體系規劃對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在城鎮體系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發展城鎮群地區、城鎮密集地區、城鎮發展軸的主要地段,應當留有比較充足的城鎮發展備用地,在這些地區一般不安排基本農田。在耕地占用指標的分配上要向中心城市、重點城鎮傾斜[5]。

(四)完善相關規劃與法律體系

與兩大規劃有關的規劃主要有區域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開發整理規劃和農業區劃。其中,區域規劃是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總體建設,包括土地利用、城鎮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環境保護等方面做出的總體部署;國土規劃是從宏觀角度對全國或地區國土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進行的長遠性和戰略性的籌劃。

當前,由于種種原因,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開展得還不夠,應加強行政區域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工作,建立起在區域規劃與國土規劃統領、指導下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完善統一的規劃體系,由整體到局部,由原則到具體,由規劃到實施,形成一個完整的國土規劃體系。促進在兩種規劃編制思路上的協調,從全局和統一城鄉協調發展的角度進行規劃的編制。

進一步修改現行的《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針對其中不適應新時期土地利用要求以及造成兩種規劃編制方法和程序不一致的環節,如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確定等;另外,建議制定國土規劃法,以強化和保障城市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從而進一步統領、指導和協調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3]。

參考文獻:

[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J].國土經濟,1997,(06).

[2]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J].城市規劃通訊,2006,(05).

[3] 王素萍,杜艦.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矛盾與協調[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 2004,(12).

[4] 蕭昌東.“兩規”關系探討[J].城市規劃匯刊,1998,(01).

第5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措施范文

本次規劃修編以《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按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省委“八八戰略”,文秘部落圍繞市五屆人大三次會議精神和推進率先發展、實現富民強市的戰略部署,結合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實際,堅持以人為本、堅持統籌發展、堅持“三保“主線,正確處理內涵挖潛與外延擴張、全面利益和局部利益、長遠利益和當前利益的關系,通過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優化土地利用結構,轉變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推進社會、經濟、環境的協調發展。

本次規劃要充分與上一輪規劃相銜接,繼承和發揚在規劃編制、實施中的經驗。同時要與時俱進,做到六個“轉變”,即規劃定位向區域規劃轉變,工作任務向資源保護和集約利用并重轉變,規劃方法由指標控制型向空間控制型轉變,規劃內容由耕地保護研究向綜合研究轉變,決策方法逐步由領導決策向民主決策轉變,規劃實施由目標導向型向過程導向型轉變。努力使修編后的規劃更具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服務于全市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原則

總體上要堅持“保護、保障、挖潛和集約利用”的原則。保護就是依法依法保護耕地、保障基本農田、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保障,就是千方百計保障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建設用地的合理需求;挖潛,就是清理消化閑置土地和盤活存量土地;集約用地,就是努力提高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水平。

1、用途管制原則。

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核心。要統籌合理安排各業用地,明確各土地利用區塊的用途,嚴禁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用途管制的重點是耕地保護,特別是加強基本農田和標準農田的保護,要立足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努力推進耕地保護向數量、質量和生態上并重轉變。

2、占補平衡原則。

根據《紹興市土地開發整理規劃》,進一步加大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力度,適度開發宜耕后備土地資源,大力推進農村居民點的撤并和退耕,增加有效耕地面積,確保實現全市耕地占補平衡。

3、合力建設原則。

“工業立市、開放興市、合力建市”是這幾年我市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成功經驗,也是各項工作的指導方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按照明確重點,兼顧一般,統籌安排的原則,遵循市場化機制,在全市范圍內實現資金和資源的互補和互流,優化土地資源配置。

4、集約用地原則。

一是要加強土地利用水平評價,調查閑置土地情況,制定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措施和方法。二是要研究促進新增建設用地集約利用的政策,完善“雙控”指標體系。

5、公眾參與原則。

規劃編制要充分利用“外腦”,依靠科研單位、專業技術單位和大專院校的技術力量,提高規劃編制的客觀性、科學性和技術性。在規劃編制過程中要廣泛征求公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建立相關信息的交流和互動渠道,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聽證或公示等手段,完善規劃的決策機制和監督機制,努力做到規劃“以人為本”、公正透明。

6、三規銜接原則。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正確把握社會經濟的發展方向和重點,科學預測用地需求,認真分析土地供應潛力,合理土地資源布局,正確處理“保護”和“保障”的關系,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十一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有機結合。同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要與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7、成方成塊原則

根據城市發展邊界理論,按發展階段、重要程度和資源供給能力,合理界定城市和開發區的外延擴張邊界,開發區塊盡量做到成方成塊,以利于資源配置、規劃實施和耕地保護。

8、可持續利用原則。

要按照生態紹興建設的要求,充分考慮“環境容量”和生態承載力,開展土地適宜性評價,進行土地敏感性分析和不確定性分析,減少對生態脆弱地區和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不合理的開發,切實保護生態環境,確保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9、信息化原則。

要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信息系統,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規劃編制、規劃審批、規劃實施,滿足規劃要素實時更新、快速統計、共享互動等要求,增加規劃科技含量,有效提高規劃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計劃及時間安排

工作時間總體上按省廳和市政府有關要求安排,即計劃在本年度完成整項工作。如遇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及安排的影響,則作相應的時間調整。

1、健全組織機構。

(1)由市政府統一成立“三規”領導小組。(時間根據市政府安排)

(2)在成立“三規”領導小組后半個月內設置聯絡員、專家咨詢組。

(3)成立市國土局規劃修編工作組。(4月1日---4月15日)

2、落實資金。(4月1日----4月23日)

已編制經費預算,由辦公室具體落實。

3、落實編制單位。(4月30日前)

(1)確定落實編制單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4月4日前)

(2)收集編制單位的資料、信息;(4月11前)

(3)按規定落實編制單位,簽訂委托協議。(4月23日前)

4、調查研究階段(4月24日至7月23日)

這一階段與下階段的工作將穿行,主要工作包括資料收集、實地踏勘、召開座談會。總體規劃綜合性強,涉及部門多,需要進行多方調查。走訪各有關部門,調查各部門規劃期內用地需求,征求各部門對總體規劃的建議。深入各重點地塊進行實地踏勘和典型調查。

5、專題研究階段(5月24日至7月23日)

在前期調查研究和全市土地利用更新調查批準的基礎上,開展上一輪土地利用規劃實施評價、土地供給與需求分析、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態勢與土地利用戰略研究等專題研究,為規劃大綱及規劃文本草案的編制提供依據。

6、規劃大綱擬定階段(7月24日至9月23日)版權所有

規劃大綱文本包括紹興市基本概況、規劃總則、規劃目標、土地利用總體布局與結構優化、主要用地規劃和空間管制引導、規劃修編方法與實施機制創新、預期規劃實施成效等內容。規劃大綱編制完成后須報市、省批準后方可開展下步工作,時間進度較難把握。

7、規劃草案擬定與選優階段(9月24日至11月23日)

本階段主要是落實土地利用分區、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確定土地用途以及完成規劃草圖。

需擬定的方案包括:全市、區土地利用結構調整方案、重點建設項目和城鎮建設用地布局方案、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方案和土地利用分區方案。最終提供2~3套供選規劃方案。

確定規劃供選方案的主要要求:⑴在編制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調整方案過程中,應分析土地利用的影響因素和變化趨勢,擬定規劃供選方案。⑵每個供選方案均需保證規劃主要目標的實現。⑶對每個供選方案的實施,從組織、技術,資金投入、公眾接受程度等方面進行可行性論證、評價其實施可能達到的社會、經濟、生態效益,綜合評價后,提出推薦方案,供領導小組審定。

8、規劃協調、編制規劃成果階段(11月24日至11月30日)

對推薦方案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干部和公眾意見,必要時召開規劃協調和論證會,對有關問題進行協商處理,形成最終規劃方案,編寫規劃報告。

第6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措施范文

Abstract: Land use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construction be closely bound up,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land use in view of the importance of land use in China, 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evaluation of environmental influences. And the land use index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land use plan and setting principles a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the environmental effect assessment of land use is important to the study of.

Key words: land use; environmental evaluation; land use plan

中圖分類號:X171.1 文獻標識碼:A

1.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性我國在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卻面臨著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鹽堿化、貧瘠化加劇的生態環境問題。我國生態環境總體上呈惡化趨勢是由于我國過去沒有一個完整的、系統的、科學的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規劃,人們的生態環境意識淡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土地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統領,是對一定區域未來土地利用超前的計劃和安排;是依據區域社會經濟發展和土地的自然歷史特性,在時空進行土地資源分配和組織的綜合技術經濟措施;是實現國家和各級政府對區域土地利用進行總體規劃、引導、調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是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生態環境導向性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評價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評價與規劃過程的緊密結合,即兩者要同步進行、滾動發展、互為反饋。這樣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設計過程中,通過研究規劃對環境的有利和不利影響,研究環境的自凈能力和環境容量,從環境保護的角度提出土地利用的規模、空間布局等方面的戰略關系;并分析預測規劃實施后產生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及規劃實施后會產生的不良環境后果。可見,在編制土地利用規劃時,應將規劃對象看成是一個完整的環境生態系統,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從而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土地利用和生態環境協調的統領能力,保證自然、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土地利用規劃是對土地資源及其利用方式的再組織和再優化過程。土地利用規劃方案的實施,必然會打破區域內土地資源的原位狀態,對區域內的水資源、土壤、植被、生物等環境要素產生許多直接或間接、有利或有害的影響,從而使得土地生態系統對人類的生產、生活條件產生正向的或負面的環境效應。為了預防有缺陷的土地利用規劃的出臺和實施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迫切需要在編制土地利用規劃時對規劃區與土地利用有關的環境影響進行科學研究,為土地利用方式選擇和土地利用分區布局提供科學的依據,同時為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綜合決策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持,促進地區土地資源持續、協調的利用。

2我國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中存在的問題2.1土地利用變化對環境效應的研究需要加強。土地利用變化對環境效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微觀和小流域尺度上,考慮較多的是土地利用、土地覆蓋變化對氣候、土壤、水量和水質等不同尺度生態系統的影響。但這些成果較難應用于大尺度區域。2.2現行的土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有待完善。現行的土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存在很多問題,亟需改善:(1)土地利用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及其經濟學分析研究的內容、范圍、程度和體系有待廓清。(2)土地利用規劃的環境影響機理,環境影響主體、環境影響源、環境影響受體,規劃內容及其控制系統與環境之間的作用機制等基礎性問題需要做深入的研究和闡釋,否則,土地利用規劃與其他規劃、其他戰略的環境影響評價就會沒有區別,因而也就失去獨特的涵、失去評價的意義。 (3)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的評價主要應評價的環境要素構成及其評價的重點需要科分析。(4)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的評價理論和評價方法體系如土地規劃環境影響識別理論方法、土地規劃環境影響預測理論方法、土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分析綜合理論方法、土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構成、土地利用規劃的內容體系構成等需要系統研究。(5)各種尺度的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內容、評價要求、評價原則、評價方法、評價程度如何都待解決。(6)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要求、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標準規范、土地利用規劃的管理體系等也都需盡快探討。2.3對有關預防和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研究非常少。“根據預測和評估結果,針對規劃的具體情況,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這是環評法規定的開展戰略環評的主要內容之一。但是縱觀國內外有關戰略環評的研究報道,只有在環評結果中要求有此內容,具體通過什么方法來生成要求目標所需的策略,目前缺乏這方面的專門研究。此外,我國土地開發規劃資源環境評價的調控機制,評價方法指標體系也有待于進一步深入完善。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面對的問題非常復雜,需要我們針對土地可持續利用,熟悉土地利用規劃理論方法,評價分析土地利用規劃影響的環境質量變化。基于這樣的認識,在研究過程中,針對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問題,充分吸收環境科學、自然環境保護、可持續理論、土壤科學、森林資源學、旅游資源學、地質環境學、生態學、景觀生態學、水資源水環境學、經濟學等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進行細致地分析和綜合。

3.土地利用的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設置的原則

評價過程中除遵循科學性、實用性、針對性原則外,針對土地規劃的特點,還應遵循以下原則。①目的性原則。區域環境有其特定的結構和功能,特定的功能要求其有特定環境目標,因此進行任何形式的環境影響評價都必須有明確的目的性,并根據其目的性確定環境影響評價的任務和內容。②跟蹤評價原則。由于城市規劃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應跟蹤評價,及時修正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偏差。③可操作性原則。土地規劃涉及眾多因素,其評價過程較為復雜,在能說明問題的前提下,充分考慮數據的取得和指標量化的難易程度,力求內容簡單明了,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④區域生態系統的演化始處于可持續性的原則,區域生態經濟系統是可持續發展的,必須滿足正遞增、協調和穩定發展的判據。⑤區域環境總效益(社會、經濟和環境)的最優性原則。

4.根據科學的評價方法做出科學的土地利用方案

根據評價結果,得出環境可行的土地利用方案,并針對方案,提出環境影響的減緩措施。這些措施主要包括:①預防措施 用以消除擬議土地利用的環境缺陷。②最小化措施 限制和約束行為的規模、強度或范圍使環境影響最小化。③減量化措施 通過行政措施、經濟手段、技術方法等降低不良環境影響。④修復補救措施 對已經受到影響的環境進行修復或補救。⑤重建措施 對于無法恢復的環境,通過重建的方式替代原有的環境。

但是到目前為止,土地利用環評的評價方法及評價指標體系還沒形成統一、廣泛的認識,缺乏系統性,因此,對規劃環評展開深入及廣泛的研究、構建科學的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體系顯得十分必要且尤為迫切。然而,不同尺度的土地利用規劃功能和所針對的問題不同,在構建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體系時,我們更應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土地利用規劃,采用不同的評價程序、指標體系及技術方法,這將是今后進行規劃環評時,更應注意研究的問題。

參考文獻:

[1]陳光建.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研究.[D]中國科學院成都生物研究所,2006.

[2]湯曉雷.基于RS的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方法研究.[D]華中科技大學,2006.

第7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措施范文

關鍵詞: 土地利用規劃;存在問題;解決辦法

Abstract: the general land use planning from the current existing problems (index allocation is not reasonable, the plan layout not science, planning rigid control strong, etc), the thesis analyzes its existing reason and influence, and discusses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Key words: the land use planning; Existing problems; solution

中圖分類號:F301.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第三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經實施一年多時間了,實踐證明,通過新一輪規劃修編,我們在對規劃的認識和編制上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例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地位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這就為規劃的順利實施打下了牢固的基礎;在編制的時候應用了現代信息技術,為規劃的科學性和準確性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在編制理念上引入了彈性理念,加強分區管制等,使得規劃更加靈活和切合實際。但是,我們應該看到,新一輪規劃編制中依然存在著一些值得進一步探討的問題,認清并解決這些問題才能使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更加科學和實用。

1 新一輪規劃修編的背景

上輪規劃(1997~2010 年規劃)解決了有規劃的問題,鑒于當時的理論和技術水平有限,規劃的科學性和實用性不是很強。由于對社會經濟發展預測不足,導致一些地區特別是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建設用地供給嚴重不足,很多地方在規劃實施中期已經出現無地可用的局面。由于前兩輪規劃圖件基本都是手工繪制,實際應用中存在諸多不便。近年來,隨著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的飛速發展,國家在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投入不斷增加,這便為新一輪規劃修編提供了契機。

2 新一輪規劃修編存在的問題

2.1 規劃指標分配不合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最關鍵的一點是規劃指標的分配。本輪土地利用規劃指標分配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基礎數據不準,導致建設用地指標嚴重不足。規劃修編工作具有一定的時限性。例如廣東省在2005年便著手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期研究,2007年即全面開展了新一輪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由于規劃編制首要任務就是分配規劃指標,而利用2006年的土地利用現狀數據作為基數進行規劃指標的分配,未能充分預見規劃編制期間土地利用發展對規劃指標造成的影響,而在落實規劃指標時是用的2009年的二調底圖,導致新一輪規劃指標被提前“占用”,部分縣市甚至出現了建設用地指標負增長現象。二是在土地利用規劃指標分配時,忽視了區域發展的不平衡性。不同區域之間自然條件、 經濟發展水平和所處的發展階段都有所不同, 土地資源稟賦、 土地利用特點也有很大差異。[1] 在分配規劃指標時,地方政府往往對區域經濟條件、社會經濟發展速度及潛力、 區域發展戰略等研究不足, 更多的根據領導層決定的發展方向來進行指標分配,主觀色彩比較嚴重,使得指標分配不合理,導致日后土地規劃實施過程中頻繁調整。

2. 2 空間布局有待優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合理引導土地利用發展,優化土地利用空間布局,緩解社會經濟發展與保護土地資源之間的矛盾。雖然,目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均設有相關章節論述土地利用的布局優化,但大多形同虛設。實際上許多市縣的規劃布局根本沒有進行過專題研究,領導怎么說就怎么布局,企業喜歡哪里就將項目規劃到哪里。這樣不僅不能優化土地利用的空間布局,而且不利于土地資源,尤其是優質耕地的保護。

2.3 剛性有余,彈性不足

長期以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給人的感覺就是剛性有余,彈性不足。雖然,第三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引入了擴展區理念,從某種程度上緩解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剛性過強問題,通過擴展邊界的劃定和嚴格管理,能有效約束住宅、工業和公共設施類項目的分散選址,以控制城鎮無序擴張,保護自然生態資源。[2]但是,擴展區有它的局限性,擴展區更多的是保障城市擴張的靈活性,而建成區以外以及一些需要單獨選址的項目則得不到保障。通過一年多的規劃實施可以發現,許多單獨選址的項目由于規劃編制時未能準確定位,而需要進行規劃調整。

3上述問題的解決辦法探討

3.1 查清現狀,合理預測及分配指標

從規劃指標下達至規劃完成實施,期間有兩至三年間隔,僅僅依靠土地利用現狀數據進行指標分配會導致指標預測不足。故應在下達規劃指標前,結合前期研究切實查清土地利用現狀,在現狀數據基礎上根據經濟發展趨勢,合理預測規劃基期年的土地利用數據,根據預測的數據來進行指標的分配才能到得較為合理的指標分配方案。由于土地利用規劃指標實行總量控制,為了維護土地規劃的權威性,可對上輪規劃期末突破規劃指標用地的市縣,在分配指標時結合上輪規劃,根據實際情況適當予以扣減建設用地指標,將獎懲制度跟規劃編制結合起來。

3.2將建設用地指標分配跟增加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結合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于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3]在下一輪規劃編制中可嘗試在規劃中增加一項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通過寫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使得城鄉掛鉤項目能夠更好地實施和管理。綜合考慮各地市的情況,對一些位于限制發展區的、土地利用水平不集約的或是上輪規劃違法用地較多的市縣,規定部分項目只能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獲得規劃指標,這樣既可兼顧經濟發展又可切實提高節約用地水平。

3.3 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建立預測模型

第三輪規劃修編相較于第二輪在信息技術的應用上已經充分很多了。但是目前的應用仍處于較低層次,僅僅用到一些信息軟件的編輯和制圖功能,幾乎沒有用到空間分析功能。下一輪規劃編制時應更多地借助信息技術的空間分析及其他高級功能,建立合理的動態預測模型,計算各種關鍵因素的相互作用效果,尋找最優的土地利用的發展布局,真正做到科學合理地預測城市土地利用的發展。只有建立在科學預測之上的布局優化才能真正促進經濟發展與資源保護相協調。

3.4 靈活落實規劃指標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畢竟周期較長,在如今社會高速發展的時期,想要準確預測十年間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是不可能的。重點項目的用地安排也不可能在規劃編制時就能完全準確確定下來,嚴格將指標落實到地塊的結果將導致規劃實施期間因項目位置偏移或規模增減而頻繁調整規劃。實施有擴展區的用途管制可以嚴格但又靈活地控制城市有序擴張,對于規劃近期的重點項目也基本可以通過項目前期研究確定位置和規模,但是遠期的規劃重點項目大多只有初步意向,有些線狀項目甚至連走向都不能完全確定。這種情況下,要將規劃指標全部落實到地塊,要么在未確定位置和規模的情況下隨意切割圖斑,要么忽視遠期項目用地,先將指標安排到別處,不管是哪種情況都將導致規劃實施時不可避免地進行規劃調整。建議在規劃編制時,合理保留部分規劃指標,不落實到地塊,將其分配給不能確定位置和規模的遠期重點項目,以增加規劃的靈活性。當然,針對這種項目需要在規劃實施管理中配以相應的管理辦法,既要在項目審查時嚴于一般符合規劃的項目,又在辦理用地手續時較不符合規劃的項目簡單。

總之,土地利用規劃是對未來土地利用的一種宏觀的預測安排,規劃期間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影響因素,未來的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工作肯定會引入更多的先進技術和規劃理念,使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更加科學和完善。

參考文獻

[1] 魏長晶, 王振偉, 李江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存在的幾個問題及新形勢下的戰略趨向[J].安徽農業科學2006, 34( 9) : 1993- 1994

第8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措施范文

關鍵詞:建設用地 節約 集約 利用 技術 管理

中圖分類號:F2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4)08(b)-0140-02

1 在技術層面上

一種良好用地管理辦法,必須要有相適應的制度和可操作性的規程做保證。研究節約與集約利用土地,根本的問題就是要應用規劃的手段,從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去用心捕捉能帶動城市擴張,又能規范農村建設用地的基本措施。把土地的開發強度與產出率作為一個因子,擴大研究成果,滿足建設用地市場需求,有序實現集約。

1.1 堅持從規劃入手,提高規劃的功能和作用,力求規劃的科學性、嚴謹性和實用性,注重規劃的前瞻性

土地利用規劃是一個完整、長期的系統工程,完善土地利用規劃體系是科學利用土地的前提,它是由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和不同時序的規劃所構成的交互網絡系統。要建立健全逐級控制、分工明確、重點突出、銜接統一的規劃體系,必須強化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戰略性和政策性,提高地(市)級以下土地利用規劃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規劃不論大小,但都不能偏離有理、有據、有序、有效的基本原則。有理就是說編制或修編規劃必須從長計議、理由充分、觀點鮮明,發展方向清晰,理得清、挑得明、有說服力,可操作性強。有理有據就是說土地利用規劃在編制期間必須分析過去發展中的利弊,著眼編制后的發展前景,從戰略的高度和對未來發展的深度提出定性與定量結合的數據、指導規劃編制,體現規劃的實用性。有序就是在編制規劃過程中必須堅持短、中、長規劃結合,體現規劃的階段性和實現規劃的長效性的有機統一。有效就是說規劃不是一紙空文,是付諸實施的指導性文件,規劃編制過程必須把有效性作為發展方向,在編制中注重其土地利用的節約與集約的基本要求,規劃在實施過程必須達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的高度統一。

1.2 從產出入手,堅持土地利用的開發強度與產出率掛鉤

土地是不能再生的稀缺資源,土地的開發利用不加以控制,沒有一個定量的經濟標準,不僅是浪費資源,嚴重的說是通過毀滅資源。實施土地的綜合利用,必須把開發強度與產出率一并加以研究,力求低開發實現高產出。特別是工業項目的開發,不少地方圈地現象嚴重,幾百畝的用地僅見一層的廠房,建筑密度不到25%,年產值也聊聊無幾,給國家提供的稅收也很少,這樣的開發必須限制,考察土地利用是否集約、節約用地產出率是個基本要求,工業用地是這樣,房地產開發用地,第三產業用地、城市用地和農村用地都必須堅持以產出率為基礎,鼓勵支持高產出的用地項目,以滿足飛速發展的經濟建設的用地需求,做到用地節約、產出集約。

1.3 要從標準入手,城鄉規劃要把用地標準作為土地利用的強制性內容加以控制

以人口總量、建設用地的規模為基礎,制定規劃利用土地標準,推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對城鎮布局、產業布局、功能分區、基礎設施配置進行科學安排,確定合理的城鎮用地規模,加強與土地利用相關行業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制定出土地利用的標準化文件。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客觀和微觀用地指標控制體系。宏觀方面,城鄉總人均用地、城鎮人均用地及農村居民點人均用地分別控制著城鄉建設用地總量,城鎮用地規模和農村居民點用地規模,實現對城鄉建設用地總量的控制要求,合理制定各項人均用地控制指標;微觀方面,抓緊各項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優先開展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教育和公共文化體育衛生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編制工作,重點做好城市、集鎮和村莊內部各項建設用地指標以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的編制工作,其中要特別嚴格把關控制農村宅基地標準,各工業園區、開發建設用地指標、居住區用地指標及其環境生態相關建設用地指標。

1.4 從空間入手,加大土地利用的節約、集約程度

城鄉用地空間的整合,不僅僅是城鄉兩種地域景觀的物質空間整合,它還是包括經濟空間、社會空間和生態空間的整合。因此,城鄉空間規劃不再是單純意義上的用地空間規劃,應該是土地、經濟、社會和生態規劃的結合和統一。需要國土、規劃、計劃、經濟、環保等多個部門相互配合、建立橫向聯系機制,避免各自為政,相互制約。然而要實現土地利用的節約與集約,還必須從建筑物用地的縱向來考慮土地利用的空間布局。即開發土地上下空間布局的利用:一要堅持節地升空,出讓土地時就要科學提出容積率的標準,讓更多的建筑物升向空中,減少土地資源的浪費;二要節空伸地。空中的資源得到有效利用僅是節地的一個方面,同時要考慮向地下要資源,把建筑物能向地下延伸的部分都往地下延伸,開辟地下建筑空間,更多地滿足建筑的配套需求。

1.5 從墻體改革入手,突出節地、節能、限制粘土墻體材料的使用

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應用,在于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能利廢、建設節約型社會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建筑功能改善不可或缺的一項重要內容,政府必須鼓勵和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引進和推廣應用工作,對在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科學技術研究、宣傳教育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應給予獎勵。要鼓勵利用礦產尾砂、工業廢渣和廢棄物、建筑垃圾及江、河、湖、海的淤泥等替代資源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在稅收等方面給予優惠,要采取措施限制生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產,使用實心粘土磚(瓦)。對違令使用粘土制品的要給予嚴懲。禁實工作要從城市逐步向農村拓展。確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都能用上新型墻體材料。

2 管理層面上

管理是一種制度與行為的統一體。城鄉建設對用地的需求,必須把兩者有機結合起來。特別是在當前土地資源嚴控,各地爭相尋求建設用地,以實現城市擴張、項目落地而不顧土地在使用上的節約與集約的前提下,不顧影響環境和無序建設的情況下,必須建立健全可持續發展的土地資源保障體制和嚴格的用地審批制度,為經濟的發展找到雙贏的路子,著力做好城鄉土地利用規劃。

2.1 加強規劃對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的指導

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的控制。新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控制的地位和作用,作了明確的規定,在加強對土地清查、實施土地資源評價的基礎上,以節約和集約用地求發展為指導思想,以科學合理、節地挖潛、集約利用土地為原則,合理地編制、修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真正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控制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上的龍頭作用。

加強各規劃間的協調配合工作。一方面要切實做好城鄉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相互銜接工作。土地管理部門要與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正確處理好局部和整體、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城市建設和耕地保護、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的關系,堅持城鄉規劃在用地規模及布局上服從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使城鄉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編制、修訂和實施中保持協調;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近期建設規劃的綜合協調作用。近期各類、各級建設規劃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相互銜接,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通過合理制定土地供應計劃,統籌安排規劃期年限內各類、各級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比例和開發時序,確保節約和集約用地目標的實現。

完善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針對當前城鄉規劃的薄弱環節,完善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顯得十分重要。可以采取下面三個方法:(1)加強城鎮體系和區域發展規劃編制,充分發揮產業集聚效應,加大力度整合土地資源;(2)加強村鎮規劃的編制。村鎮規劃要合理確定農村居民點數量、布局和建設用地規模,在符合農民意愿的前提下,統籌規劃農村居民點,遷村并點。統籌安排鄉村工業用地,嚴禁零散布局。通過村鎮規劃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從而減少農村建設用地;(3)加快城鄉規劃立法,在已編制完成的城鄉規劃與規劃管理工作間建立起有效的約束性聯系,從而使城鄉規劃從編制到實施的過程能有效地得到保障。

2.2 制定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的規劃控制標準

建立科學合理的宏觀和微觀用地指標控制體系。加快制定建設用地指標,建立科學合理的宏觀和微觀用地指標控制體系。宏觀方面,要根據城鄉總人均用地、城鎮人均用地及農村居民點人均用地的要求,確定城鄉建設用地總量、城鎮用地規模和農村居民點用地規模,從而合理制定出各項人均用地控制指標;微觀方面,要抓緊各項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優先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教育和公共文化體育衛生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編制工作,重點做好城市、集鎮和村莊內部各項建設用地指標以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的編制工作,其中要特別嚴格把關控制農村宅基地標準、各工業集中區、開發區建設用地指標、居住用地指標及其環境生態相關建設用地指標。

2.3 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和城市用地布局調整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產業結構的調整,客觀上要求城市用地結構和布局也應隨之進行調整,特別是城市房地產業,工業用需求的加大,客觀上要求我們必須通過各種有效的措施以實現建設用地的節約與集約。如可以用收取級差地價的方式允許企業用地的變更,達到充分、合理、高效利用土地的目的,同時應鼓勵發展第三產業,增加第三產業用地實行土地置換。

2.4 建立區域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考核制度

全面掌握城鎮和開發區存量土地面積、類型、用途、權屬、分布等狀況,建立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考核體系,開展城市及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制定盤活存量土地的實施方案和積極穩妥的政策措施,促進存量土地的開發利用。

2.5 建立和完善規劃執法監察制度

建立和完善規劃執法監察制度可以通過建立規劃巡回執法檢查制度,實行規劃執法監察公開制度,建立糾正行政違法、不當行為制度,建立違法案件統計報表制度,以及完善規劃動態監察制度來實施。

3 結論

土地節約利用是當前土地利用的主要趨勢,只有從技術和管理兩方面一起抓,才能達到理想的效果。

參考文獻

第9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措施范文

關鍵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問題

中圖分類號:TU98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當前,各級政府正在全面開展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及時研究當前土地利用規劃面臨的各種問題并實施相應措施,對于當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背景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時間以及空間之上來作的總體上的布局與安排,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根本基礎。

至今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進行了三輪編制,分別是1987~2000年、1997~2010年和2006~2020年。總結已經進行的這三輪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研究其面臨的問題和對策措施,對今后規劃的修編和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2、當前規劃修編中存在的問題

2.1、規劃修編規范和技術規程不成熟

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技術規程還不成熟,全國和各省市多次制定規劃修編技術規程,一邊規劃一邊修改,造成了工作中的不便,例如由于最初規劃圖鑒的格式沒有統一規范,較早開展修編的地區為達到后來的統一要求,不得不修改圖鑒格式,耗費了人力物力。

2.2、規劃的科學性不夠

2.2.1、基礎數據不準確,信息不全面

(1)變更數據不準確

首先,變更數據的年限較短,數據年度變更調查更新等級跟不上,對規劃的科學性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修編單位通常只能提供較短年期的土地變更數據,僅憑這些數據,很難精確預測未來各土地類型的面積;其次,還存在變更數據的隨意性大、變更數據與現實不吻合等問題。例如很多地方存在對成果數據進行“技術處理”的現象,主要是減少耕地,增加城鎮村用地和荒草地圈的統計數。

(2)基礎圖件不全

修編的成果不僅是文本與數據,還要以圖件的形式來表現出來,完善、準確的基礎圖件是進行規劃圖與專題圖繪制的基礎。有些修編單位不能提供完備的基礎圖件資料,存在圖上反映內容不全面、圖上數據與變更數據不一致的情況。

(3)國民經濟各項數據統計不一致

修編不是國土部門一家能夠完成的,還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只有全面、客觀、真實的分析區域土地利用和社會經濟的現狀、特點以及存在的問題,才能夠做到有的放矢。在不同單位提供的國民經濟統計資料中,統計指標各異,即使同一個問題,在不同的文件、文本中所用的數據也各不相同,數據的準確性無法保障,而且在一些年鑒里面,感性的描述性語言居多,準確的基礎經濟數據統計較少。對“城鎮人口”理解不同,統計口徑不統一,導致城市化水平、城鎮建設用地的預測存在偏差。

(4)信息互通不充分

即土地供給與用地需求信息對接不好,預留的建設用地無人看好,企業要用的沒有預留,如果地方為了發展經濟、招商引資,就會由規劃的主動調控變為頻繁的被動調整。

2.2.2、部分規劃隊伍專業素質較差

土地規劃系統性較強,要求規劃隊伍具有合理的知識結構和較強的專業素質。但目前我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總體素質不高,精通業務的較少,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人員業務培訓不夠,對許多基本涵義理解不清。另外,由于規劃編制手段落后,并缺乏應有的基本工作設備,使得許多規劃隊伍實際上并不具備從事規劃的能力。

2.3、規劃編制缺乏充分的論證

現行土地利用規劃主要圍繞著耕地保護這一主題展開,土地類別的數量平衡主要是在耕地數量保持不變的前提下對其它類型用地數量進行調整。從當前第二輪土地利用規劃編制過程和結果來看,很多地方存在擠占現存園地或農村居民點用地等非耕地農村用地的做法來獲得地類平衡,而且減少的數量非常大。

2.4、土地利用規劃法律地位不明確,權威性不強

目前,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的權威性不強,法律地位不夠明確。雖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區域的基礎性規劃之一,但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制定一部關于土地利用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這是導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律地位得不到體現的根本原因。按照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各部門都必須按照總體規劃的安排使用和分配土地。

2.5、公眾參與程度不高

長期以來,我國的土地利用規劃工作一直走的是封閉性的專家和技術人員規劃的路線,對規劃的討論和定案多是“層次進行的”。與土地利用規劃的結果是社會產品,其消費者是公眾,不僅僅是現在的公眾也包括未來的公眾相悖。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深化,政府職能的逐步轉化,原有的土地利用規劃形式已不能適應“依法治國、以人為本”的需要。

3、對策分析

3.1、科學預測,合理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以規劃理論為基礎,以現實情況為依據,科學預測!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確保規劃方案的合理性,以滿足社會發展對土地的需求。因此,規劃不能僅僅停留在對表面數據上的數字預測,需要對區域各方面進行深人研究,增強與各部門、各行業的交流,增強公眾參與程度,深人實際,科學規劃,在掌握各行業發展水平的基礎上預測用地需求,為用地提供合理的依據。

3.2、投入力度,摸清家底

在修編之前,首先要立足準確的土地家底,找準問題所在,才能做到有的放矢。這就要求政府加大在這方面的資金投入,一是扎扎實實開展土地利用變更調查;二是切實加強土管隊伍建設,提高管理干部和專業人員素質,是提高數據準確度的關鍵;三是協調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規劃修編是一項公共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通過對土地資源的再分配達到利益的再分配。

3.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樹立土地利用規劃權威性

制定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相配套的法律和規章,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深入開展規劃修編法律法規學習教育,進一步提高依法用地、按規劃用地的意識。進一步明確規劃修改調整的條件、類型、審批權限、階段、程序和修改調整方案內容要求等等,制訂相關實施意見或辦法,使規劃調整、修改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從而樹立規劃的權威性。只有加強規劃法制建設,才能全面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才能嚴肅查處、糾正違反規劃批地用地和違法修改規劃的行為。

3.4、積極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參與力度

嚴格按規劃的要求,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節約利用土地、嚴格保護耕地,這既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確保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長遠大計,也是維護當前良好發展局面當務之計。為此,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耕地,必須全民參與、社會監督。一是深入開展公眾土地國情教育,普及土地知識,強化土地法制教育,增強土地憂患意識和依法用地、按規劃用地、嚴格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的意識。二是疏通公眾參與的有效途徑,為公眾參與提供法律保障。

結束語

當前,全國都在開展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此次規劃修編是在我國加入WTO、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進程日益加快的國際大背景下展開的,規劃修編不僅僅是確保我國糧食安全,同時對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順利實現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梅志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的問題研究[J].北京農業,2013,2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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