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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法治思維能力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如何提高法治思維能力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如何提高法治思維能力

第1篇:如何提高法治思維能力范文

一、規則是社會有序的保障,是法治的治理基礎和重要依據

法治乃規則之治,規則是法治的基礎,“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個國家、一個社會,關鍵是要立規矩、講規矩、守規矩。規則思維是法治思維的核心要義,若不在社會生活中運用規則思維就談不上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因此學習和研究規則意識確立規則意識、運用規則思維是理解、培育和運用法治思維的重要內容,是對法治思維研究的具體化,也是提高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的重要思維保障。當前,在實踐中無論是手握政權的公權力者亦或是平民百姓都在某種程度上缺乏規則意識,公權力者的強拆以及中國式過馬路都說明了這一問題,我們至今仍然缺少準確運用規則進行思維的習慣和能力。

本文的規則思維主要指的是法律規則,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規則所組成,正是規則的存在才使法律發揮著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作用,法律規則是厲行法治的重要基礎和依據。作為法治思維的內涵之一,規則思維對于規范社會生活,保障公民權益而言規則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規則給公民的權利定規矩,使得公民的權利可預測,可規范;規則為公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合法性依據,厘清了權力的邊界,約束權力的實施,促使其守規矩,不任性。

法治首先是法律的統治,即規則之治。法治無論是作為治國理政基本方式亦或是作為行為規范,其內在含義即是法律規則的實施。博登海默認為:“如果包含在法律規則部分中的‘應然’內容仍停留在紙上,而并不對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那么法律只是一種神話,而非現實。”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任何一部法律,其有效實施的終端都在于法律的適用。準確把握當前法律適用統一中存在的問題,并積極通過理念更新和機制創新,不斷推進法律適用統一,應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從實踐層面來講,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如果不受規則的約束,為所欲為,那么統治社會的就不是法律而是專制。因而,規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對該規范性制度的嚴格遵守,乃是在社會中推行法治所必須依憑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如果社會公眾不能嚴格的遵守社會規則,那么權力就會毫無顧忌的專斷任性,公眾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侵害,社會就無法和諧有序的運行,這勢必會損害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現。一言以蔽之,沒有規則就沒有法治,規則是現代法治的載體和基礎。我國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在一定意義上講,也就是在國家社會生活中進一步確立規則之治的過程。

二、規則思維是法治思維的核心要義

當下我國法治進程中所面臨的重大問題就是“規則之失”,未來法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是推進“規則之治”。“法治思維的精髓在于規則意識,社會要發展,社會要和諧都必須要講規則,無論社會治理當中運用何種思維方式,其前提都在于制定良好的規則并得到大家的普遍遵守。”可以說,規則思維是法治思維的核心要義。作為法治思維的規則思維具有以下基本特點:

第一、規則思維是合法性思維。

規則思維是法治思維的核心,是一種合乎法治要求的思維方式。就法治而言,合法性是判斷人們行為、社會關系正確有效與否的最重要的依據和標準,“法律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圍繞合法與非法來思考和判斷一切有爭議的行為、主張、利益和關系。”因此,規則思維必然要考慮合法性問題。規則思維意味著人們遇到各種問題時,首先要考慮的是行為或社會關系是否合法合規,將法律規則作為評價人們行為、社會關系合法正當與否的首要標準。即規則思維首先就是合法性判斷的思維。

第二、規則思維是遵守規則、尊重規則、依據規則并運用規則的思維。

規則思維是以規則為基礎和依據的思維,恪守非人格化權威。規則思維的起點是尋找有效的規則,規則思維的過程要依據、運用和尊重規則,規則思維的結果要合乎規則要求。規則思維要求在認識、分析、評判、推理和形成結論的思維全過程都要講規則。在法治實踐中,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乃至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常懷規則意識,遇事找法律規范、解決問題靠法律規范。規則思維要求法律人乃至普通公民要善于尋找事件與規則、事物與規則、行為與規則間的邏輯關系,辨識其是否相適應,進而穿行于事實與規則之間,在個案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各環節都要尊重和運用既定的法律規則。始終將憲法法律規則作為所有主體行為的首要規范和依據,依照規則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合乎規則的可為,違背規則的禁為,真正做到公權力機關行為于法有據,有權不任性,公民法人信法守規矩。當然,規則思維絕不是簡單死摳法律條文的僵化思維,規則思維支持通過對法律規則的適當解釋、論證、推理等方式來完善法律規則,并作為思維依據。

第三、規則思維是同等情況同等對待的平等思維。

規則思維一方面意味著每個人在既定規則面前的平等。而平等即意味著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規則思維要求在分析處理問題時,要有平等尊重、遵守規則的意識,任何人不能享有超越法律規則之外的特權。另一方面,規則思維是一種平等對待他人的思維。平等待人思維規則的確立有助于實現形式平等,因此,規則思維意味著在規則基礎上尊重他人、理性平等對人,是基于規則的平等主體思維。規則思維意味著不因規則以外的因素,作出不相關考慮和衡量,更不得進行歧視或其他不合理的區別對待。

第四、規則思維主要是一種形式理性思維。

從邏輯基礎看,規則思維是一種形式邏輯思維,從合理性的類型看,規則思維主要是形式理性思維。作為法治思維的規則思維是基于規則、運用規則的思維,為了實現規則治理的統一性、確定性、可預測性和普遍性,規則思維應當是形式理性的思維。所謂形式理性是相對于實質理性而言的,追求的是形式正義。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維強調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評價、判斷,在法律之內而不是法律之外去尋求和實現正義規則思維是形式理性思維,這意味著思維主體思維的依據是法律規則,除了極端例外的情況外,主體應忠實于法律規則,不能以自身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來代替法律規則。特別在司法過程中,裁判者必須把他應該判決的、個別的具體個案與實在法之中的規則聯系起來。裁判者應當從案件到規則,又從規則到案件,對二者進行比較、分析和權衡。他應當實現法的決定,而不是用自己的決定取代法的決定。規則思維的形式理性,還表現在其反對以個案的特殊性來否定、排斥普遍性的規則;反對后果向替代規則取向,即反對以結果的妥當性、合理性為由來排斥規則或規則的適用結果。“出于法治國和法的安定性的理由,必須遵守嚴格的規則。特別是不得考量僅僅在具體個案中出現的后果。”因為,立法者從具體、豐富、多元的社會生活中抽象出一般規則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發揮其作為普遍的思維工具的作用。通過立法制定規則,在各種價值偏好、利益沖突間凝聚最大共識,避免重復不必要、易分歧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在規則適用層面上通過事實判斷和形式邏輯推理致力于實現規則的統一適用。如果規則思維放棄形式主義的立場,而采用實質主義的面向,那么實質正義標準的因人而異將導致規則適用無法統一、規則權威性、可預見性、安定性等的喪失,法將不法,甚至規則的制定也就沒有意義,法治的規則之治由此也就失去了根基。

當然,我們說規則思維是形式理性的思維,并不是說規則思維就沒有價值目標,完全不考慮實質正義。只是為了維護規則的權威和安定,而反對通過突破規則的方式實現實質正義。規則思維認為一般情況下規則本身就是立法過程中凝聚的共識,是正義公平的體現,實踐中無需再多做不必要的價值判斷和考量,“通過事實構成與法律后果的連接,立法者部分地表達出了他們如何組織社會的設想。可見,任何法律規范都包含了立法者的‘利益評價’,也就是‘價值判斷’。所以,法律適用就意味著在具體的案件中實現法定的價值判斷。”實現規則,在多數情況下也就是實現了正義。

尊重規則的思維不是只要規則的思維,規則思維絕不意味著過分拘泥于規則而成為一種僵化的思維, 規則思維也不絕對排斥基于事實和價值的評判。“ 盡管為了在社會中確保法治的實施,一個由概念和規則構成的制度是必要的,但是我們必須永遠牢記,創制這些規則和概念的目的乃是為了應對和滿足生活的需要,而且我們還必須謹慎行事, 以免亳無必要地、毫無意義地強迫生活受一個過于刻板的法律制度的拘束。

第2篇:如何提高法治思維能力范文

在法律教育和學習中,法律邏輯不但是基礎,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這正如臺灣著名的民法學家王澤鑒先生所言:“學習法律,簡單言之,就在培養論證及推理的能力”。

當前,法學教育困惑于怎樣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法律邏輯學教學困惑于怎樣對學生進行有效的法律思維訓練。對此,本文結合講授法律邏輯學的體會,總結一些法律邏輯學的教學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強調邏輯自律意識,引導學生重視邏輯思維

人從2歲左右就開始邏輯思維,在成長的過程中,邏輯思維能力不斷提高,但是邏輯自律意識淡薄卻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們不能說他邏輯思維能力欠缺,但在寫論文、教材、專著中,在講話、演講、辯論中,在處理一些重要問題時,卻犯了一些不該犯的簡單錯誤。例如:《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的兩篇文章。

《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社會危害性理論之辯正》第167頁:“根據通說,犯罪的本質在于它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簡單地說,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顯然,它是一個全稱判斷,即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于是,反對者很快反駁”這里,作者明顯在偷換論題,從“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全稱肯定判斷不能簡單換位,只能限制換位)。

《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第109頁:“客觀真實論者一方面聲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另一方面又將刑事訴訟定義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這樣一來,在訴訟中,所謂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這一命題可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而所謂真理無非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一種認識,因此,上述命題可以進一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認識的惟一標準’。”作者在這里混淆了概念,將辨證思維中的“同一”理解為普通思維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結論肯定不正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指的是辨證思維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維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當然,講到這里,老師還要告訴學生:出現邏輯錯誤只是作者和編輯缺乏邏輯自律意識的結果,核心期刊還是核心期刊,法學專家還是專家,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還是有創新之處,這個例子還可以用來講解思維形式與思維內容的關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編輯、專家尚且出現這樣的錯誤,我們更應該培養和提高自己的邏輯自律意識,把自發的邏輯思維轉變為自覺的邏輯思維。這是學習法律邏輯學的第一個目的。

二、用法律邏輯學理論思考,引導學生提高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思維由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組成,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學專業課講授法律思維內容,法律邏輯學講授法律思維形式,各有側重,但在培養和提高法科大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對學生進行法律思維訓練時,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彼此相依,形式離不開內容,內容也離不開形式。法律邏輯學教學中融入法律思維內容,法學專業課講授時注意法律思維形式、方法和規律,將會大大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實現法學教育的目標。舉兩個例子:

在法律邏輯課堂上,我讓學生把“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表示出來,大部分學生把行為劃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在違法行為中劃分出犯罪行為。他們認為,一種行為,要么合法,要么違法,為什么?他們說“不違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說這樣給合法下定義不合邏輯規則,也先不提合法的定義到底應該是什么,就舉個例子,一個人坐在座位上,另一個人上來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輕,違法嗎?不違法。合法嗎?沒法回答,說是說不是似乎都有問題,但你肯定不能說這種行為合法。還有更多的例子,不違法的并不能說合法。“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應該這樣表示:先將行為劃分為法律調整的行為和法律不調整的行為,然后,再將法律調整的行為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個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邏輯理性告訴我們,不是所有時候都這樣。

在和學生一起聆聽的一次學術報告中,一位教授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修改為“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執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國”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那么,凡是官和權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權,我們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權,為什么不說依法司法呢?是現在我國的司法已經依法了,還是司法需要凌駕于法律之上,還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說了算嗎?這是從邏輯三段論推理想到的質疑。當時,正好講到三段論推理,學生感觸非常深刻。

以上說明盡管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

三、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分析案件,讓學生產生學習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對案件事實進行分解、條理剖析,并提出應如何適用實體和程序法律意見的活動。”案件分析是法學專業教育中一種重要的教學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邏輯結合。事實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組成命題,由命題進一步組成推理,以此來論證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從概念、命題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決的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案。原告和被告結婚時訂立書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構成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25萬元給對方。現在被告違約,原告請求違約金。法院審理本案,遇到的難題是:本案是婚姻案件,應當適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沒有違約金制度。違約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婚姻關系不適用合同法。

怎樣解決這一難題?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講,合同和婚姻,一是財產法上的行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為。但兩者均屬于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其屬概念。法律行為與合同、婚姻兩個概念之間是屬種關系。因此,法官可以適用關于法律行為生效的規則,具體說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實;其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其三,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本案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現行法對此并無強制性規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認定該違約金條款有效,并據以作出判決:責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萬元違約金。

四、提問式教學,使學生學會思考

提問式教學法,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方法,是老師不斷向學生提出問題,務求達到學生被窮追猛問,難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學生思考,通常不會問問題的人,也就不會發現問題,不會提出問題。因此,要在不斷的提出問題的過程中,促使學生不僅會回答問題,更主要的是會注意問題、發現問題、并以適當的方式提出問題。

有人說,律師的作用就是重新組合案件事實,尋找法律理由,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而怎樣在復雜的案件事實中找到突破點?借鑒MBA邏輯考試的方式,針對一個案件,請學生總結各方當事人的可能觀點及證據,思考怎樣支持、加強、反駁、削弱某一方的論證,怎樣解釋、評價某一方的觀點和論證。同學之間可以假設案情,展開辯論。

在個案分析中,不斷提問的方式可以啟發學生的思路,鼓勵學生們積極思索,互相反饋信息,并與教師溝通,在提問、反問、自問自答、互問互答中,探求解決問題、難題的路徑與方法。

五、適當課堂辯論,引用典故事例,設計課堂游戲,激發學生聽課的興趣

邏輯學是在“辯”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我國古代,邏輯學也稱為“辯學”。“訴訟”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說服別人,維護自身利益。故辯論對于學好法律邏輯學而言,不失為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辯論的題目可以是學生生活、學習中的熱門話題。辯論要求語言流暢,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兩方進行。如“法學教育應側重于理論(實踐)”等。這是一大部分大三學生所困惑的問題,大一、大二學習了一些專業知識,大三開始思考未來發展時,發現所學的理論與實踐之間有差別,而又不知道怎樣解決。辯論的過程中,我發現,他們自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是辯論的一個作用。此外,辯論中,學生的思維過程展現出來了,邏輯問題也出來了。如:概念的內涵外延不明確,機械類比、循環論證、訴諸無知等等。往往是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師可以提醒學生注意,引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研究法律思維的形式、規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學科,學好它對于我們的法律學習、司法實踐大有裨益;同時,它又是一門交叉學科,高度抽象的邏輯學學科溶入具體的法學學科,概念多、規則多、符號多、公式多,法科學生學起來有一定難度。鑒于課程的抽象性和應用性,有必要設計一些課堂游戲,活躍課堂氣氛,深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例如,為強化學生對等值命題的理解和運用,在課堂上用10—15分鐘做“換一句話說”的小游戲:第一排學生寫一個命題,后幾排學生換一句話說,然后在傳回來,前排學生評價是否等值;講到法律規范邏輯時,為了引起學生對“應當”、“允許”等規范詞的重視,請學生們課后研讀法律條文,尋找三個相關法律條文,編造“兩個事實與一個謊言”,上課時,請其他同學判斷那一個是謊言;講法律概念時,請學生用三個詞語編一段故事;講推理時,做“誰是作案者”、“故事接龍”的推理游戲等。

六、既講普通邏輯學的知識,又講辯證邏輯學的知識,尋找法律的生命

對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可以從不同的視角加以研究,因而邏輯學本身是一個龐大而又多層次的學科體系,如今人們通常把邏輯學分為普通邏輯、辯證邏輯。普通邏輯形成最早,它側重于靜態地研究思維形式的邏輯結構及邏輯規律,研究單向的思維;辯證邏輯研究動態的思維,研究多向的思維;恩格斯說“普通邏輯和辯證邏輯就象初等數學和高等數學的關系”。辯證邏輯思維時針對某一方面的論述同樣要遵守普通邏輯思維的形式和規律。在通常情況下,對于簡單案件,人們使用普通邏輯思維就可以了,但對于復雜案件,必須使用辯證邏輯思維才可以維護法律的正義。畢竟,人類已經進入辯證邏輯思維時期。

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道德、經濟、政治是統一的,經濟效益有國家、集體、個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長遠之分;道德上善與惡的標準、政治上利與弊的權衡也因出發點的不同而有差異;談到法律,當它確定時,我們以合法性為標準進行法律思維,當它不確定時,我們怎么進行法律思維呢?而什么是合法?為什么法律如此規定呢?答案是,以當時的政治、經濟、道德為標準所制定。所以,當我們講用法律來思維時,我們仍然要考慮到政治、經濟、道德的因素,當法律確定時,是立法者考慮;當法律不確定時,是司法者考慮。這樣,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僅僅是法律思維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維的唯一前提。

第3篇:如何提高法治思維能力范文

(一)認識經濟法課程的性質和特點

1.經濟管理系的財經類專業需要經濟法基礎知識和技能

懂經濟、懂法律是財經類專業大學生具備較高綜合素質的體現。當今社會是法治社會,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依法辦事是現代社會人基本的行為規則,我們生活中處處都離不開法律。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學習法律、遵守法律,提高我們自身的綜合素質,以應對復雜多變的社會環境。尤其作為財經類專業的學生,更應該深入學習經濟法,以此提高財經類專業人員的專業素質,體現出高素質的大學生應有的綜合技能,為今后走向工作崗位打下堅實的基礎。

2.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

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為了使經濟法課程中抽象的理論具體化,增強學生的法律應用能力,就需要注重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特別是對于高職院校的學生來說,應用技能的培養顯得更加重要。而運用模塊化案例教學法無疑是比較恰當的教學方法。與傳統的課堂講授相結合,采用模塊化案例討論法不僅能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掌握所學知識,更能使學生掌握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方法。

(二)認識我們學生的特點和我們的培養目標

1.高職學生基礎薄弱,過多理論講解會消化不良,導致厭學

高職院校的學生底子薄,文化基礎差是不爭的事實。在中小學沒有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缺乏良好的學習氛圍,大都是不會學習,也不愛學習。因此,高職學生學習缺乏主動性,學習積極性不高,沒有良好的學習風氣。另外,高職學生注意力易分散,興趣容易轉移,對學習以外的東西接受能力較強,接受程度高,但是鉆研深度不夠。

2.S-ESE培養模式下的課程改革要實現崗課對接,注重能力培養

安順職業技術學院以創新的S-ESE人才培養模式作為深化教學改革和加強內涵建設的突破口,強化專業建設與課程建設。在課程建設方面,始終以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培養職業能力為核心,以崗位技能訓練為重點,既強調職業通用知識與技能,又重視培養特定崗位所必備的知識和技能。以學生職業能力和職業素質培養為主線,進行課程開發和課程體系設計,將培養目標分解落實到課程建設中,建立相應的理論課程體系、實踐課程體系、素質課程體系,從而形成三者相互滲透、密切結合的統一的教學體系。

二、找對方法,循序漸進

(一)整合教學內容,強調實用、夠用

高職經濟法的教學內容不能不分輕重,面面俱到,而是要遵循高職高專教育“以崗位為基礎,以能力為本位”、“理論以必需、夠用為度”的原則和培養應用型、技能型人才這一目標,按照教學過程的實際要求進行概括和總結,對經濟法教學內容的進行取舍和整合。我將經濟法課程內容分為三個方面:法律基礎理論、經濟實體法律、經濟程序法律。

(二)議案學法,模塊化推進

我將經濟法教學任務的68個課時,分為四個教學模塊,以模擬訴訟的方式逐個推進:第一模塊:民法案例訴訟16課時,包含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合同和擔保;訴訟時效等。第二模塊:公司法案例訴訟20課時,包括公司設立條件;公司章程的章程制定;公司的經營過程等。第三模塊:勞動合同法案例訴訟16課時,包括勞動合同的擬定和勞動仲裁等。第四模塊:知識產權法案例訴訟,16課時,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等。

(三)突出能力培養,實現崗課對接

1.培養學生法律思維能力

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是一個系統工程。首先,應創新現有的法律教育理念。傳統教育模式沒有把培養學生具有較強的法律思維能力作為培養的目標,這一理念直接影響整個教學體系。因此須首先轉變教育理念,樹立全面的以養成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為目標的教育理念。其次,應完善法學教學課程體系。全面的法律思維應兼具學理性和實踐性的思維能力,其中更為重要的是以法律思維培養作為導向,進行多元化實踐性教學模式的探索。模塊化案例教學法將學生置身具體案例之中,引導學生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案例中的人和事進行判斷和推理。

2.培養學生法律語言的表達能力

模塊化案例教學法從學生的興趣出發,采取任務驅動、行動導向的設計模式,以活動設計、角色參與為手段,幫助學生提高語言表達能力。模塊化案例教學過程由理論到實踐、由簡單到復雜的關系,符合學生的認知特點及交際場合的普遍律。在每個模塊中都安排了精選的案例、活動設計和測試內容,讓學生用法言法語來表達的所思所想,使得學生的學習過程就是一種法律語言表達與溝通的實踐過程。

3.培養學生法律文書的寫作能力

法律文書是公檢法機關和律師、仲裁、公證機關在訴訟活動和非訴訟活動中制作和使用的各種文書。每個法律人都離不開法律文書的制作,法官要制作判決書,檢察官要制作書,律師要寫辯護意見等。因此法律文書的寫作非常重要。法律文書既要反映實體法規定,體現對案件處理的實體決定;也要反映程序法的規定,體現對案件處理的程序規定。模塊化案例教學法由學生自己撰寫狀、答辯狀和判決書等,為其提高法律文書的寫作能力提供鍛煉機會。

三、付諸實踐,不斷探索

下面以第一模塊為例,對整個模塊化案例教學法的步驟和方法進行說明。第一,確定班長為本次模擬法庭的總導演,再把班級同學分成3組,各組選出組長1名。明確導演職責:監督、檢查各組任務完成,觀察各組成員對案件討論和材料準備的參與情況;負責各組之間聯絡和協調,注意各組任務的銜接和配合。明確組長職責:組織組員討論案件,收集、總結組員觀點,負責庭審材料和道具的準備;負責對本組同學的參與積極性和具體貢獻進行評價。明確各組成員職責:立足本組角色定位,每個成員積極思考、發言;梳理發言內容,形成完整、嚴謹的觀點材料。第二,給出案例和問題,各組研究案例、思考問題、總結觀點、相互點評。精心選取案例,要求精確、恰當,帶有目的性和針對性。教學案例的針對性,能強化經濟法教學的目的性。提供案例:甲、乙、丙、丁是朋友關系。2000年3月1日,四人同桌喝酒。席間,甲、乙簽書面合同,乙向甲借款一萬元,借期一年。丙簽字愿做保證人,丁簽字愿以自有房屋做抵押。2000年3月5日,甲將一萬元現金交付于乙。此后無話。2003年3月3日,甲要求乙償還一萬元借款并支付三年的利息,乙聲稱已過訴訟時效,不愿還款。甲遂要求丙、丁承擔責任,也遭拒。2003年3月10日,甲將乙、丙、丁人告上法院。提出問題:(1)如何認定甲、乙、丙、丁的主體資格?醉酒狀態是否影響一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為什么?(2)甲、乙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乙是否要還本付息?為什么?(3)乙聲稱已過訴訟時效是否有法律依據?為什么?(4)甲、丙之間的保證合同是否成立,丙是否要承擔保證責任?為什么?(5)甲、丁之間的抵押合同是否成立,丁是否要承擔質押責任?為什么?(6)法官該如何判決此案?第三,抽簽決定三組的角色分配:原告組、被告組、法官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各組內部再分工,準備庭審材料:狀、答辯狀、判決書等,指導老師在各組準備過程中,對其分別輔導。步驟如下:①各組立足本組角色背景,再次研究案例和問題;②各組尋找出對己方有利的法律依據和證據;③原告組根據案例寫出狀一式三份,自己一份,法官、被告各一份;④被告組根據狀寫出答辯狀一式三份,自己一份,法官、原告各一份;⑤法官組根據狀、答辯狀寫出判決書一式三份,自己一份,宣判后發原、被告各一份;⑥各組寫出發言稿,準備證據材料、標牌、法槌等;⑦導演組織排演,各組就排演中出現的問題討論修改。指導老師老師參與討論,適時引導。第四,組織庭審。各組推舉表現優秀者代表本組參與庭審,分飾原、被告及其訴訟人和法官、書記員、法警。將教室布置成法庭,嚴格按照庭審程序進行。第五,導演點評,根據表現情況給組長打出參與此次模擬法庭的得分。組長給組員打分。第六,老師點評學生表現,指出成績與不足,將相關法律知識和技能再進一步系統化闡述。①點評合同成立與否等實體法律問題;②點評庭審過程中的法律程序問題;③點評法律文書的寫作問題。

四、結語

第4篇:如何提高法治思維能力范文

關鍵詞:法律思維,法律人思維,法官思維

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就是讓法官成為一個具有特殊而鮮明的專業特征的職業。該職業的一個特殊性表現,就是要求職業者具有較高的社會威望,其工作成果具有極強的信服力。嚴格而言,作為一名合格的法官,其所辦的每一件案件均不能出差錯,都必須給民眾以一種“公平的”、“正義的”、“應該這樣判決”的感覺。否則,法官的威信就很難建立,法院的公信力也就難以提高。然無法否認,法官亦是活生生的人,其所作的每一次裁判都是其思維活動直接作用的結果,或者說,法官的思維對案件的處理結果起著決定性作用。因而,要提高法官的威信,法官思維的科學性就顯得非常之重要,對職業法官思維的也就非常之有意義。

一、法律思維、法律人思維與法官思維之區別:質疑“法律思維”的一種傳統理解

“思維”一詞,在中為thinking,它來源于拉丁語tongere,是指運用智能尋求答案或尋求達到目的的手段的人腦的活動 .

由于思維活動本身所具有的復雜性和高度抽象性,在不同的學科和研究領域,對“思維”這一概念有著不同角度的理解。甚至在同一領域,也常常存在著認識不統一的現象。例如對“法律思維”的認識,當前學術界的觀點就很不統一。王澤鑒先生認為,法律思維是指(法律人)“依循法律邏輯,以價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論證,解釋適用法律” .何勤華教授認為法律思維包括兩個涵義,一個是站在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的立場上來思考和評價周邊存在的一切人和事;第二個是在說一件事、想一件事或做一件事的時候都沒有忘記法律的要素,都會自覺不自覺的和法律相聯系。鄭成良教授則認為,法律思維就是在公共決策和私人決策的過程中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或稱思考的方式。還有學者從思維的主體出發,認為法律思維“是指法律、實踐工作者,運用法學原理、法律原則和規范對法律事物、現象進行認知、思考、評價和闡述的過程中所呈現的一種特有思維方式” :“法律思維方式是職業法律群體(法官、檢察官、律師)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走向進行規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法律技術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思維。” :“法律思維是法律人的思維” 等等。

從上述一些觀點中,我們不難發現,許多學者將“法律思維”與“法律人思維”等同起來,認為法律思維就是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者(或稱法律人)的思維。筆者以為這是值得商榷的。因本文論述將涉及“法律思維”與“法官思維”兩個術語,故需在此先作一翻界定。

任何被當作概念使用的術語,都是人們為方便思想的闡述而創造出來的語言表達工具,因而在使用一個概念術語時,應遵循便于表述、符合人類使用習慣的原則。正如著名法學家凱爾森所言:“我們對自己智力工作中想當作工具的那些術語,可以隨意界定,唯一的問題是它們是否將符合我們打算達到的理論目的,一個在范圍上大體和習慣用法相符合的法律概念,在其他情況相同時,比一個只能適用于很狹窄現象的概念顯然要好些” .將法律思維僅僅界定為法律職業者(法律人)的思維,至少有兩方面缺陷:其一,與普通的社會民眾對其字面上的理解不符。對于一個未接受過系統法學的人而言,似乎更容易將“法律思維”一詞理解為涉及法律知識領域的思維(即有關“法律”的思維)(Thinking about the law),而很少會理解為特指法律人的思維(Thinking of the legal job person)。其二,會造成概念資源的浪費。就方便表達的角度而言,“法律思維”與“法律人思維”兩個術語不差上下,而用這兩個術語去指稱同一思想內容(即法律職業者的思維),不僅無實質性意義,而且會染上論述不統一之嫌。更何況當我們要對“一切涉及法律知識領域的思維”用一個簡便的術語進行表達時,我們又將很難找到一個比“法律思維”更切當、更直觀的字眼。因此,與其將兩個概念術語用于表達同一內容造成概念資源的浪費,還不如解放出一個容易使人誤解的概念,去表達一個更符合其直觀意思的思想內容。即用“法律人思維”去表達法律職業者、法律理論工作者的思維(Thinking of the legal job person),而將“法律思維”定義為“一切涉及法律知識領域的思維”(Thinking about the law),這樣不僅容易讓人理解并接受,也更符合概念的效用。

從以上理解層面出發,筆者更傾向于將“法律思維”理解為一種運用法律的邏輯,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和價值取向來反映、認識、指導、評價事實、行為和現象的人腦抽象活動,他僅僅是指一種思考問題的思想活動過程(或方式),這種思想活動并非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群體(或稱法律人)所專有,而是每一位普通民眾都可以享用。例如某人在與他人簽訂合同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合同條款進行仔細斟酌,思考哪些條款符合法律規定,哪些不符合法律規定、可能會導致法律上的無效,進而作出了篩選,這里他就運用了法律思維,我們不能因其非法律職業者而否認這一點。而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者等法律職業者、法律理論工作者的思維可稱之為“法律人思維”(Thinking of the legal job person),法官思維( judge‘s thinking)是指“法官”這一特殊法律職業群體(即法律人之一)的思維,是“法律人思維”中的一種,但與“法律思維”之間卻無相互包含關系,而是兩個相互獨立的、外延交叉的概念。本文對于法官思維的論述正是基于這一前提而展開的,這與當前學術界某些認為法律思維是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者(法律人)的思維的觀點并不一致。

二、法官思維的構成:法律思維、事實思維及職業形象思維

思維作為人類的一種特有本能,是人與生俱來的。法官首先是一個人,所以普通人最基本的思維能力法官同樣具備。出于篇幅及文章主題考慮,本文不對法官作為一名普通的社會個體所具有的思維進行論述,而將探討的重心放在作為一名職業法官所應有的一種更高層次的思維能力上。這種更高層次的思維能力是對法官這一職業群體所獨特要求,超越了其作為一個普通人所具有的本能思維能力。

在法治社會,法官是民眾心目中正義的化身,是大量糾紛爭端的終極裁決者。因此,圍繞公正解決社會糾紛的一般程式來研究法官思維,是非常可行的思路。從依法裁判社會糾紛(或稱斷案)的一般來看,法官審判一件案件,至少涉及法律邏輯方面的思維和案件事實方面的思維,而從公正斷案的角度考慮,又必然涉及裁判者形象方面的思維,這三者實際上就成了法官思維最重要的構成 .

1、法官的法律思維

法官的法律思維(這里僅指本文前述所界定筆者所理解的“法律思維”),即法官之法律邏輯方面的思維,是指法官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通過邏輯推理,正確理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和法律規定,切實領會有關法律規定的價值取向、精神實質和立法目的,并在此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處理社會糾紛的能力。用文字表述的法律規定往往是抽象的,特別是有關法律原則、立法精神的規定。不同的人,對同一法律規定會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在適用同一法律條文時,由于思維方式的不同,可能會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這是由于語言文字表達本身所固有的無法克服的缺陷,以及人腦的思維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和復雜性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必然結果。法官是法律職業中最重要的活動主體,是法律得以運轉的主要操縱者,在法律適用領域,法官對法律的理解應該具有最權威性。易言之,法官對法律規定的理解應為社會民眾(至少是大多數人)所認可和信服,只有這樣,法官才能成為最權威的裁判者。而對于法律規定的理解和適用,又必須依靠思維來完成,如何使法律規定從抽象化過渡到具體化,實現個案具體公正的處理,是法官法律思維要完成的任務。

第5篇:如何提高法治思維能力范文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139(2013)-2-0-02

引言:職業教育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的辦學方針和指導思想,旨在為國家培養具備專業技術或技能、面向生產服務管理第一線、具備“零距離”上崗能力、德才兼備的優秀技能型人才。職業教育是面向社會的,職業院校學生固然也是社會成員。社會成員既需要遵守法律又離不開法律的保護。隨著我國法制建設步伐的加快和依法治國的需要,加強高職學生法制教育已成為高職院校教育改革的課題。近年來與高職學生相關的違法犯罪現象屢有發生,甚至發生校園喋血事件。由此可見:高職院校在法制教育方面有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學生的法律素養較差、還存在諸多薄弱環節,對學生的法制教育亟待加強。本文從法律教育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出發,研究如何加強高職學生法制教育及加強職業教育學生法律教育的重大意義,從而得出法律教育在職業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高職院校法律教育現狀分析

1.高職院校重視專業教育,對法律教育重視度不足。高職院校以為社會培養輸送大量高技能應用型人才為宗旨,往往以專業技能教育為重心,注重對學生講授相關技術理論知識并組織學生參與各種實際操作訓練,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多數高職院校對法律教育重視度不夠,在課程設置時僅為學生開設一門法律基礎課程,且將法律基礎課程納入思想政治教育范疇。在由于這門課程多以考查課方式進行考核,課時量十分有限,教師能夠講授的內容少而淺。因此,學生在上課時也存在僥幸心理,認為沒有必要認真聽、仔細背、深入理解。故而沒有足夠的興趣去深入學習,僅疲于應付考試。此外,高職院校與全日制高校相比缺少濃厚的學術氛圍,而且很少組織法律知識講堂等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學校沒有學法、懂法、知法、用法的濃厚氛圍。這種條件下的法律教育對于學生和教師而言都沒有實質性的意義,根本起不到提高學生對法律的認識和培養法律素質的目的。

2.高職院校學生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結構不完整。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的現象的思想、觀點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它是一個與法律文化研究有緊密聯系的概念,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1 社會上對職業教育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偏見,認為職業教育是“失敗者的教育”,是學習成績最差學生的選擇。的確,職業教育院校的學生較之統招本科院校學生確實存在文化素質等方面的差異,比如知識基礎薄弱、知識結構不完整、學習力差等。這些方面的欠缺使得高職學生也存在法律知識結構不完整、法律意識淡薄的問題。比如對于某部法律,雖然知道一些法律條文但不理解法律條文的內涵和外延,不能用法律約束自己的行為,缺乏對法條的靈活應用,更別說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了。高職學生犯罪率的居高不下正是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而成為被侵權對象也恰恰證明了他們法律知識結構不完整,缺乏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的能力。

3.高校法律教育方式、教學內容不符合學生需求。高職院校的法律教師在課堂教學過程中采取的是傳統的以教師為中心的教學模式,課堂教學過程中缺乏師生互動。這種填鴨式的教學方式對于抽象而枯燥的法律課程學習無疑帶來了不少阻力。教師僅僅都是在給學生泛泛羅列灌輸一些法律概念、術語等,沒有針對性的講授一些引人思考的案例從而使學生失去學習的興趣和主動性。同時,高職院校的法律教師缺乏對學生實際應用能力的培養意識,在課堂教學過程中也忽視了對學生實際應用能力的培養。這不僅僅使學生的學習效果大打折扣,也滿足不了學生走向就業市場后對法律知識的需求。

二、高職院校法律教育存在問題分析

造成高職院校學生法律素質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需要我們認真加以分析:

1、歷史方面的原因。我國流傳了多年的人治傳統,形成了民眾法律意識缺乏的狀況。目前,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律體系還不夠健全、不夠成熟,與法治社會的進程還有很大差距。雖然我們正在開展依法治國建設,但長期形成的源自歷史的消極因素和體制環境如“官本位”和“人治”思想深深地影響著人們。高職學生受家庭和社會的影響潛意識里也抹不去這些觀念,這便是造成高職學生法律素質偏低的歷史原因。

2、高職教育體制的限制。雖然國家在法制教育方面對高等院校和高職院校持同一標準,但高職院校由于未將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納入教學培養目標體系中, 學校、教師對學生法律教育都沒能引起足夠重視,使高職學生產生“法律基礎課不重要”的錯誤認識,這種錯誤的教育體制不能滿足培養就業市場全面素質人才的需求。

3、客觀方面的原因。由于高職院校招生分數線較低,往往是高考中未達到本科線的學生的選擇。而這些學生在中學階段學習成績較差,對新知識獲取的速度較慢。加之社會方面存在的種種偏見,使得高職學生往往產生自卑的心理。他們漸漸失去了學習的自信心,產生得過且過的偷懶思想。這種客觀方面的原因也給學生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造成了消極影響。

三、加強高職學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1、提高對法律教育在職業教育中所占地位的認識。教育是為社會培養具備各項綜合素質的高水平人才,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建設的需要。法律教育與高職院校開設的專業課程是相輔相成的,它能夠培養和鍛煉學生縝密的思維能力和嚴謹的邏輯能力。面對當今這個法律日益健全、人們越發重視法律的社會,單純具有某項專業技能根本適應不了社會的需要。因為,每個人都不是絕對的個體,在社會生活中離不開法律的約束和保護。具備熟練而精湛的專業技能又熟諳法律常識的“一專多能”人才才是高職院校教育的最終落腳點。這既滿足國家對高職院校辦學的要求,又是檢驗高職院校教學質量好壞的標志。

2、進一步深化職業教育體制改革。由于目前的職業教育缺乏對法律教育的足夠重視,法律教育基本流于形式。高職院校對法律教育缺乏明確的教學目標、所設置的課程和學時不盡合理、教學方式難以滿足新形勢的需求。為此,對高職院校教育體制的改革勢在必行。我們需要解決如下問題:

進一步充實教材內容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迅猛發展,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法律教育教材普遍存在教材內容滯后、系統性差、難易程度與職業教育不匹配等問題和不足,已經滿足不了新形勢的要求。所以,應選擇貼近生產和生活的法律知識作為教材的基本內容,再附之與職業工作相匹配的專門性法律知識,兼顧知識的專業性、針對性、系統性、科學性和實用性,在體現出職業教育特色的同時,提高學生對法律的理解水平、增加理解深度、鍛煉學生對法律實用性功能的理解。

調整課程設置 一些高職院校為提高就業率,在課程設置上存在專業課沖擊基礎課的現象。將法律教育的課時擠到30多學時,這僅能讓法律教師緊趕進度保證完成教學任務。為避免學生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如走馬觀花一般,應盡量調整延長法律教育的學時。此外,學校的法律教育僅以教材為主,缺乏對課外知識的獲取,往往造成學生知識面狹窄。為改變這種狀況,學校在設置法律課程時,應在每學期適當增加豐富法律知識的活動課,讓學生通過對法律基礎理論的掌握,增加活用法律的技巧。

改進教學方式 在高職院校的法律課堂里面,教師仍然是課堂的主角,從事著“傳道、授業、解惑”的職能。但基于這種傳統思想的影響,教師以講為主,忽視了和學生進行有效的互動和溝通。學生對法律課程漸漸產生抵觸情緒,這對學習效果“有百害而無一利”。因此,教師需要改變傳統的教學方式,將學生變為課堂的主角,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引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教學方式的改變離不開教師對法律教學的重視,更需要在課前進行充分的備課準備。隨著多媒體教學手段的應用,教師可以通過多媒體生動再現某些圖片或視頻資料與學生分享。為進一步提高高職學生的法律素養,單憑課堂教學是難以實現的。我們還需要拓展課外法律講堂、采取實施情境教學,采用法庭觀摩、模擬法庭等手段,以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培養學生分析問題、依法辦事的能力,取得理想的效果。2

第6篇:如何提高法治思維能力范文

關鍵詞:應用法學;案例教學法;實訓教學法

中圖分類號:G642.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1-0242-02

一、選擇和設計法學課程教學方法的依據

第一,首要依據是法學教育的任務和目的。方法作為途徑和手段,首先應當服務于其目的。法學教育是精英教育,它不僅要為法律職業培養后備力量,也要面向全社會培養法治國家的建設者和管理者,培養各行各業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專業素質的培養是法學教育的中心任務,就法學教育來說,其素質教育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法律素質。包括法律思維能力,特別是準確掌握法律術語,正確把握法律命題的能力;法律評論和創新能力;法律表達能力;對法律事實的探知能力;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能力;二是文化素質。法學教育要加強外語和計算機技能培養,加強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政治學、環境學、生物學等跨學科的知識和理論教育;三是法律職業倫理的教育。要提高法律人才的道德素養和公共責任心,使法學學生在受教育階段就牢固樹立權利和義務觀念、民主和法治觀念、公正和效率觀念、理性與寬容精神等。

第二,教學內容。方法屬于形式,內容決定形式,形式為內容服務。法學在其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學術流派、價值標準在內的法律知識體系,以及高度專業化的法律思維、法律意識、法律語言、法律方法、法律推理、法律倫理等等。這就要求法學教育在方法上應當注重實用性。中國法學教育過去對應用教育重視不夠,大部分法學教育資源被用于發展基礎教育,這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法學教育剛好相反。為此,我們在法學教學內容上應當加強法學的應用性教育,加強法律專業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所以,就相應的教學方法而言,在教授實體法內容時應注重選用案例法和模擬法,在教授程序法內容時則要注重講授法和討論法的使用。不同的內容適用不同的方法。即使在同一門課的教學過程中,也應當依據每一次課教學內容和目的的不同,在教學方法上做必要的調整。

第三,學生狀況。在教學過程中,雖然教師是主導,但學生是主體,教師的“導”完全是為了學生的學,教師的“教”只有通過學生的學才能起作用。所以,任何學科和課程的教學方法都必須適合學生的需要,這是共性。無論是法學教育,還是其他教育,都應當確立“學生本位”理念。作為老師應當把教育當做服務行業來看待,都應當確認,教師是服務者,學生是教師的服務對象。而在事實上,我們一些高校教師,包括法學教師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主導兼主體”,學生成了被動的、單純的“受體”。教師沒有“學生為本”的觀念更新,是很難在教學上漸入佳境的。關于了解學生的途徑,教師可以通過座談會、平時師生交談、師師交流、聽課評課、意見反饋等途徑了解學生的學習、思想、生活、志趣以及希望和要求等狀況,然后因材施教。

第四,其他微觀方面的依據,例如學生人數和教學空間。我們法學專業生源較廣、在校生人數較多,上課時可能有一兩個班的小班課,也可能是若干個班的大班課和階梯教室的合班課。教室越大,人數越多,越難于使用模擬法、討論法等較激趣的方法。對此,教師可以加強講演法、案例法的使用,著重從教學內容和表達上去吸引學生。再如教學時間。方法隨時間、地點而轉移。一周或一天內的不同時間會使師生的體力、智力因素,尤其是非智力因素有著不同的狀態。一般而言,第一節課,或者上午,或者周一、周二時,師生的狀態較積極,而最后一節課,或者下午,或者周五時,師生的狀態較倦怠。所以,同一教法在不同教學時間的效果會有所不同,不同的上課時間要求教師在教法上有相應的微調。當學生處于上述積極狀態的時間段時,教師可多使用信息容量較大、要求學生聽、思、記較多的教法。反之,在學生容易倦怠的教學時間中,多使用一些較生動、活潑、激趣的教法或技巧。

二、應用法學教學方法的選擇和設計

(一)案例教學法

案例法的主線是教師通過實際案例的分析討論來指導學生去理解法律理論和原則。由于課堂教學時間有限,所以在應用該法時,教師應首先選取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有相應難度的教學案例打印成冊,提前發給學生。要求學生在課前對案例資料認真閱讀、分析并作出判斷。必要時還應要求學生去獨自查閱更多的資料,而教師則負責提供參考文獻目錄和出處。選取案例的途徑要拓寬,既可以從“焦點訪談”、“今日說法”、“現在開庭”中選擇,也可以從《法制日報》、《文摘報》中選擇。案例編寫中提出問題這一步非常關鍵,這關系其利用價值大小的問題。所以,從何種角度評價并提問,必須既要集中抓典型側面,又要綜合考慮,從深層次、多方面挖掘。案例教學法離不開教師的講解,但是應當精講多練,教師要精心提煉和設計必須講授的理論內容,以騰出足夠的教學時間給師生研討案例。另外,還要注重貫穿啟發式精神。在案例法教學活動中,教師扮演的是經驗豐富的“引導者”角色,教師應當給學生足夠的自由發揮的空間,不輕易地就某一問題下結論,而是通過各種巧妙的設問、提問、討論等去幫助學生培養主動探索的精神和能力。

那么,案例教學如何進行呢?教師在課堂上講述一定的法學原理根據需要采用虛構或真實的案例,展示了法官根據這些案例所作的各種判決來反映各種法理學流派的特點,讓學生們可以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據他對法律的本質和目的認識以及對法律制度的認識來參與法律程序的。同時,為了做到公正的判決,法官是如何解決他們所面臨的難題的。根據這些虛構或真實的簡要案件事實讓學生將扮演律師和法官,根據他自己對法律的理解,以及他所學到的法律知識和法學理論(如民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對此作出判斷和裁決。教師將根據學生的回答,指出學生在運用法律推理時出現的錯誤和法律知識上的缺陷,引導學生對法律問題進行深入思考。

(二)模擬教學法

“訓練學生能力需要教師講,但主要是在教師指導下靠學生自己去學習。”法學教育要注重應用性教育,要大力培養法科學生的動腦、動手、動口能力,“模擬教學”在這方面大有用武之地。模擬教學方法包括模擬律師辦案、模擬法庭審判、模擬檢察、模擬公安辦案、模擬法律咨詢、模擬非訟實務等。該法有很強的綜合性,往往同時涉及若干課程內容的應用,從而要求教師必須做好指導工作。以模擬法庭教學為例,首先要精選難度適中,貼近生活,不涉及過多專門知識的案例,事先把盡可能詳細的案情資料和有關法規打印出來交給參加模擬法庭的學生,以使他們事先做準備,同時也要求他們到圖書館和網上去查找更多資料。教師事先應當有針對性地對開庭程序及注意問題做重點講解,并組織學生到法院旁聽庭審,實地觀摩。在模擬法庭開庭過程中,除非迫不得已,教師不要打斷學生的進程,而是要做好看、聽、記的工作,以便在開庭結束后做好總結講評,幫助學生逐步提高。

(三)讀書指導法、課堂討論法

該法有助于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學生在自由討論、激烈爭辯的氛圍中求得共識,獲得新知。它還能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鍛煉獨立思考和求異思維的能力,而這些能力都是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其學習和未來工作中非常需要的。討論內容可以是法理,也可以是案例等。為了保證效果,教師在討論前應精選討論題目,并要求學生先行準備,寫出發言提綱。在討論中,教師要做好控制和引導工作,使討論圍繞中心議題展開并逐步深入,使學生積極參與進來。討論完之后,教師要做好歸納總結,畫龍點睛,使學生的認識得以升華。該法的具體應用形式可以是全堂、半堂、十分鐘、五分鐘討論;可以全班、分組、前后桌討論;可以課上、課下討論:可以課前準備、當堂準備、無準備討論;可以先講解后討論、先討論后總結;可以適用于舊課或新課。總之,不拘一格,以課堂效果兼教學效果雙佳為取舍標準。

(四)師生對話法

指課堂上師生間問答式的口頭交流。“學起于思,思源于疑。”該法不同于簡單的課堂提問,而是教師就教學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引導學生積極思考,主動參與,雙向交流,教學相長。這也是法學教師必不可少的教法。該法可分為問答式和誘導式。問答式主要適用于復習鞏固學過的知識,了解學生學習狀況,以溫故知新。誘導式是為了啟發學生思考,進而理解掌握新知識。所以,誘導提問時應符合學生的知識和認識水平,循序漸進,由淺入深,由易到難。另外,備課時對所提問題要有所準備,不能上課時跟著感覺走,隨心所欲地問。提問的形式要靈活多樣。如以舊帶新式提問、案例引發式提問、反面設疑式提問、比較區別式提問等。

(五)實訓教學法

法學是一門應用性較強的學科,必要的實訓有助于學生加深對知識的理解。在實訓教學法中,可利用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為更多的學生提供經常性的實習場所,按制定的教學計劃進行定期固定的各項法律業務的專業實習即學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務所進行義務法律咨詢,在校外實習基地法院、檢察院參加具體辦案,使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就能夠有親自處理各種法律事務的機會,使學生既增強對法律的感性認識,又鍛煉處理法律實務的能力,以培養他們的社會責任感。

此外,也要加強對學生口才與寫作的培養。因為從事基層法律工作,對口才的要求很高,學生不僅要掌握法律理論和實踐知識,還要有雄辯的口才,才能在法庭辯論和日常法律服務工作中取得優勢。書面寫作能力也是法律工作者必須具備的素質之一。所以,口才的鍛煉和寫作的培養是非常重要的。定期安排學生寫專業論文,然后課上互相交流,采取一方闡述,一方提問的方式,通過這種論文方式,學生不僅可以加深掌握相關的法律專業知識,還可以提高自己的寫作和口才能力。提高寫作和交流能力還可通過其他方式,如就某一專題進行討論交流,或辯論、演講等方式。

參考文獻:

[1]趙相林.對法學本科教育改革的幾點思考[J].中國高等教育,2002,(7).

第7篇:如何提高法治思維能力范文

關鍵詞:司法考試司法改革意見階段累進公務員考試

一、國家司法考試的淵源及現狀

本世紀初之前,我國法律職業化呈多元化發展,法檢系統及律師行業各有獨立的職業資格考試,且互不認同,若要從事跨行業法律職業必須“從頭再來”,此種狀況不利于高等法學教育的發展和法律職業共同體及統一司法理念的形成。2001年新的《法官法》、《檢察官法》經人大常委會修訂頒行,最重要一條修訂即是初任法官、檢察官必須從通過司法考試,符合任職資格的人員中選拔。2002年初《國家司法考試施行辦法(試行)》正式生效,并于同年舉行首屆統一司法考試。從此標志我國司法系統人才準入制度的規范化和選拔標準的公平、公正化,更有利于我國法律職業思維和理念的形成和升華,對司法機關及律師行業的人員素養的提升提供了一個量化的平臺。

(一)司法考試制度對高校法學教育及教師職業的影響

1、我國政法院校及綜合性大學法學專業是從建國初廢除國民政法《六法全書》,摒棄民國法統的基礎上成立起來的,法學教育幾乎照搬蘇聯等社會主義陣營的教育理念和模式,重視意識形態和國家,形態色彩濃厚,缺乏法理性和法系比較性,法學畢業生畢業直接分派到法檢系統從事實務工作,由此致使法律工作者大多成為政策的執行者而職業的法律人。期間,司法機關權威遭到踐踏,使本來步履維艱的法制道路更是雪上加霜。后,部分法學院校開始恢復,但因為前期發展的迷茫和眼前的法制環境的嚴峻,導致法學教育及法律人才的培養出現浮躁的趨向,甚至出現很多速成型的培養模式,功利色彩濃厚,這在當時對我國的經濟建設確實起到積極作用,但弊端也逐漸顯露出來。在此后20多年,法學高等教育不斷規范,法檢系統準入制度也不斷提高并逐漸注重較高的法學素養,逐漸形成了西政、中政幾個大的法學陣營格局。但21世紀初實行的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卻使高等法學教育逐漸偏離主線,,因為法學專業的畢業生若要在法律職業舞臺上有所作為,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因此很多院校開始注重功利性和應試性,而忽略了基礎理論的學習和法律人格的培養,使得大學法學教育成為應試工具,特別是2008年考試政策規定:在校本科生大三階段即可參加司法考試,這無疑導致大學階段就是為了司考教材而學習,至于司考背后是什么似乎已無意義。其因缺乏獨立的法理思維,大學四年的系統學習似乎只為司法考試,從而造就很多會考試而不會學習的“高素質人才”,這對今后司法精英化的發展是一個桎枯,也和司法考試設立的初衷相違背。

2、教師行業因其職業特點,交際面狹窄,個人的獨立面不容易表現,所以教師職業雖然是個穩定的職業,但教師心態并不穩,又因現在司法考試及公務員考試條件比較寬松,所以很多年輕的老師多數抱著“跳躍”的心態在工作,因此很多老師相當多的精力不是放在學生身上和教學、課題研究上,而是把大量精力花費在司法考試上和公務員考試上,導致教師隊伍不穩,階層脫節,難以培養骨干力量。教師出身的占了每年公考和司考相當大的比例,在國家機關越來越要求社會在職經歷的情況下這個現狀不失為一個豐厚的資源備選。但是實踐中一些不足也逐漸凸顯出來。尤其在司法機關,這種缺陷比較明顯。因為教師行業的特殊性,在應試上要比應屆畢業生有更大的優勢,所以每年的司法考試“狀元”幾乎全是教師出身,動輒430分、430分。然后再從事律師行業或者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司法機關,但在司法實務中,這些高分狀元們卻顯得力不從心。究其原因,司法考試的單純應試性讓他們掌握了答對題的規律,但其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哪怕一個理工科出身背了三個月輔導資料竟也高分通過,這不能不說是現行司法考試注重應試性和表現出工具性的一個弊端。

(二)司法考試對法檢系統的影響

自新的《法官法》及《檢察官法》頒行,法檢獨立的資格考試被取消,法官、檢察官資格晉級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在中國法治建設是個質的飛躍。但也遺留下來一些問題,即改革之前已在法檢系統工作尚未任命的干警不得不面對和新進干警同一起點的問題,有些工作多年的干警,實務經驗非常豐富,但因精力和應試能力較弱,始終跨不過司法考試的門檻,給很多法檢機關造成“能用的人不合格”的尷尬局面,而年輕的法官、檢察官又缺乏實務經驗,造成“業務斷層”。這是特殊階段的局部特寫,但也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筆者在實務中即可感覺到,年輕檢察官有深厚的學理基礎和敏銳的邏輯思維,但缺乏實務經驗,在實務中難免會現一些失誤,但很多沒有法律資格的老干警有非常豐富的社會閱歷和實務經驗,如果有老干警的幫教,送上一段路,會少走一些彎路。對年輕干警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也有很大的引導作用。

二、對大學教育模式與司法考試制度的關系的初步探討

司法考試主要是從接受過法學教育的人才中選拔應用型法律人才,而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主要是通過法學本科教育來完成。因此,司法考試不可避免地會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產生重大影響,要求法學本科教育尊重司法考試的本質與規律,滿足法律職業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加快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步伐,實現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正效應。

1、更新法學本科教育的觀念法學教育中至關重要的一環是觀念的更新,由于司法考試對法律職業提供的準入標準,我國的法學教育的重點應該是法律本科教育。法學本科教育主要對應法律應用人才,即培養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我國傳統的教育理念是精英教育理念,著力塑造“高級專門人才”,注重對學生的專業知識和道德品質的培養,導致傳統的法學本科教育普遍存在的法學教育與職業教育脫節,理論教學與法律實踐脫離,法學專業本科生缺乏實際操作技能的訓練、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差等現象。要改變這種狀況,法學教育應當采用精英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的素質教育理念,在注重對學生的專業知識和道德品質培養的同時,要注重對學生職業素養和職業技能的培養,提高學生運用專業知識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為應對司法考試的需要,要實現師生原有角色的轉變,并革新教學的方式、方法。教師角色應從知識的權威向知識的組織者轉換、從知識的灌輸者向學習的促進者轉變;學生角色從知識的被動學習者向知識的主動探索者轉變。據此,學生和老師的關系是知識交往的主體性的伙伴關系。知識教學從“知識傳授”轉換為“知識對話”,既可激活教師的教育智慧,又可催聲學生的學習熱情。必須注重啟發式、探討式等有益于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和創新能力的方式,采用“問題研討”、“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模擬法庭”等教學方法,啟發和引導學生思考和解決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問題,分析和評價實踐中的典型案例,熟悉法

律條文的內容,領會法律的精神實質,掌握適用法律的技巧,以調動學生學習的主觀能動性,重視對學生獲取知識和運用知識能力的培養,提高學生的職業技能。

2、因法律職業需要的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學生,法學本科專業課程的教學內容要緊密結合聯系司法實踐和社會實際,因此,還必須改變我國目前高校教師隊伍較為封閉,與系統外部交流過少的狀況,在學校和法律實務部門之間建立靈活的人員交流機制,使法學教師定期有機會參加司法實務工作,并聘請優秀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擔任兼職或專職教師,努力造就一支既有高超的法學理論水平,又深諳法律實務的法學教師隊伍,以為法學教學內容的優化提供師資隊伍保障。

司法考試影響著法學本科教育,法學本科教育要應對司法考試,這是一個現實問題。但不是要把法學本科教育變成“應試教育”,而是要以司法考試為契機,推動法學本科教育理念、模式、內容與方法等方面的變革與創新,培養適應社會需求的全面發展的人才,不僅使學生具備法律從業者所應有的綜合素質,同時還要培養學生的從事法律職業所必備的智識和能力。

三、司法考試與高校畢業生及社會在職人員的關系

司法考試從一定層面上為大家公平競爭提供了一個公正的平臺,其體現兼容并包的準入門檻也為我國法律職業增添了不少色彩。但是在目前畢業生就業環境極為嚴峻的情況下,應當有意識的傾斜于此。社會在職人員的在工作上首先是有保障的,他們參加司考和公考為了是更有所作為,而在此情況下高校畢業生與其競爭并不占優勢,在公務員考試中此種情況表現的比較突出。從近幾年司考報名統計來看,全國近六百所高校有法學專業,法學畢業生在逐年增加,就業也日益困難。限定考試主體資格,要求報名者須具有法學本科教育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法學教育備選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可以限定行業穩定,避免行業間頻繁“遷徙”,比如教師隊伍可以要求其工作滿三年才可參加司法考試,五年才可參加公務員考試。針對招考進法檢系統通過司法考試的非法本專業人員司法實務層面暴露出來的一些問題,可以要求非法本專業通過司法考試后,須到律師事務所見習滿兩年才有資格報考法檢系統。針對中西部地區欠發達地區律法職業人才嚴重匱乏的現象,中央也實行了特殊的照顧政策,中西部地區報考條件降為法律專科學歷,同時分數上也有所降低。但根據中央2008年底的《司法改革意見》精神:適當放寬西部司考報名條件并相應降低合格線,在新疆、等地單獨組織在職法律職業考試試點,完善司考通過制度,完善從普通高校畢業生中招錄政法干警的辦法,將公務員考試和司法考試合并進行。我們應該深刻領會中央《司法改革意見》,針對中西部的法檢斷層現象有更深刻的認識,并在立法上細化,改變西部法檢系統僵化的人事布局,提高整體執法素養。

四、完善司法考試改革的探索

1、目前司法考試是有最高法、最高檢及司法部共同組織的,以司法部為主。不同部門利益沖突在所難免,每年的試題及答案也都引發了大量爭議,詬病頗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考的權威性。因此司法考試領導機構的組成應當最大限度的體現公平,不能只有“一家之言”,應當成立專門的司考組織機構,吸納學理性研究人士及司法實務人士參與其中,應當盡量選用通說,避免爭議問題的出現,并完善答案復議程序的透明化,最大限度的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鑒于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相脫節,原則上法官、檢察官應從通過司法考試的優秀人才中選任,而實踐中若要成為法檢機關工作人員還要通過公務員考試,而律師行業卻只需“一卷永逸”,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否定司法考試的權威性,而更多帶有工具性。因此應當改善這種狀況,根據中央《司法改革意見》精神,完善從高校法學專業及相關專業畢業生招錄政法干警的辦法,將公務員考試與司法考試合并。因此可以從法規角度細化,針對法檢系統,可以分類別招考。對業務類司法人員,比如法官、檢察官可以通過合并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擇優選拔,作為法官、檢察官預備人員,并經過兩年審判或檢察工作以后,通過競爭考核任命為法官、檢察官。而非業務類人才招錄應當并入統一公務員考試中,按行政機關標準錄用。

2、改革司法考試模式,分階段累進通過

近年來,關于司考取消一次性考試的消息很多,但都未得到官方證實,個中原因不得而知。但目前“一卷定終身”的考試模式確實存在很多弊端,考試次數越少,結果的偶然性越大,一次性考試增大了非法律出身者僥幸過關的可能性。而在實務中這種弊端也較突出,有些所謂高分通過的非法律出身者竟然不會寫狀,問其原因,答曰,我只知道按答案去套,別的就什么不知道了,在法檢業務中這種不足也有表現。有學者建議引用日韓等國的累進考試制度,避免一次通過的僥幸心理。因各國國情不同,社會制度不能照搬套用,但日韓等國多年司法考試制度的實踐和理念確實值得我們借鑒。日本司法考試分兩次進行,第一次考試主要是針對不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所應該具備的知識能力者,采用單一選擇和論文的方法進行。第二次考試是針對通過第一次考試和可以免除參加第一次考試者。第二次考試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內容涉及憲法、民法和刑法三個科目,合格者方有資格參加第二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以論文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涉及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合格者方有資格參加第三階段考試,第三階段以口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涉及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五個科目。最后一個階段的考試成績未合格的,其第二次考試前兩個階段的成績不予保留。

我國臺灣地區的司法考試(其稱為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分為三試,第一試和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和第二試的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第一試結束后,擇優錄取實考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參加第二試。第二試結束后,擇優錄取參加第二試人數的百分之十六(確定具體人數時還應當考慮法院、檢察院當年需要增加的法官、檢察官的人數)參加第三試。第三試為口試,主要是考察應試者的專業知識和表達能力。考試的總成績以第二試和第三試的成績計算,其中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三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依總成績之高低,擇優錄取。但第三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仍不予錄取。

鑒于我國大陸具體國情組織三次以上累進考試不符合實際,但經過7年的司考實踐探索,在我國逐步建立起兩次累進考試制度。第一次為筆試,以基本法為主,注重“通說”,回避爭議問題,主要考察基礎法學理論,適當減少政論性試題,并適當設置每卷及格線;第一次考試考試合格者有資格參加第二次考試,第二次為筆試加面試,筆試內容以非基本法及實務案例為主;考試合格者有資格進入面試,面試主要考察法律思維能力及個人素養。面試合格者,按比例折合筆試總分和面試總分,然后從高到底劃出及格分數線。針對我國通過司法考試并不能直接從事司法工作的情況,根據中央《司法改革意見》精神,完善從高校法學專業及相關專業畢業生招錄政法干警的辦法,將公務員考試與司法考試合并,因此法檢系統的公務員考試可以放在第二次司法考試之后,將司考成績(合格線以上)與公務員成績按比例折合,從高到低擇優錄用。這樣要成為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就比從事律師行業多了一次法檢公務員招錄考試,但其又不同于現行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互不交叉的狀況。

五、結語

縱觀我國法治道路的進程,我們可以發現,從建國以來我國的法治建設就道路曲折,但總體是不斷發展,不斷創新的。特別是改革開發以來,我國的經濟得到長足發展,法治氛圍也愈加濃厚。憲法修正案首次提出人權概念,這是歷史上是絕無僅有的,是我國依法治國理念的深化,因此對政法機關的執法理念和人員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們的司法職業準入制度要不斷完善,與時俱進,通過合理的制度和規范保證司法機關理性執法、文明執法。

參考文獻:

[1]石勇冒朋舉.對我國司法考試制度的思考[J].當代學術論壇.2009.(5):82

[2]兩會特別報道.司法考試如何‘慧眼識英才’[N].檢察日報.2008-3-11.(1)

第8篇:如何提高法治思維能力范文

【摘要題】海外來風

【關鍵詞】法學教育/司法考試/法科大學院構想

【正文】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二者并無直接的聯系。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歷來較少,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際和國內環境的變化,在規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始了由“事前規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這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不足的問題,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日本的法學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過程中建立起來的。日本法學教育在明治時期就形成了官方與民間法學教育的二元格局,經過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統合措施,近代法學教育培養的法科學生為推進日本法制近代化過程和國家的近代化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順:《日本近代法學教育的形成與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論集》2000年專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頁。)

二戰以后,隨著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階層的形成,在大學教育日漸普及的情況下,法學教育成為一種法律修養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學本科階段(四年制)法學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養法律的專職人才,而是一種為普及法學思維方式而開設的普通素質教育。實際上,可以說這種教育的目的只是為即將步入社會的學生養成法律思維(Legalmind)為此,在日本各大學法學院的本科課程設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還包括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的學方面的內容,四年制本科畢業生人多從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在現行司法考試制度下,不僅本科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而且生教育也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關系。研究生院培養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日本全國共有622所大學(國立大學99所,公立大學66所,私立大學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學開展法學教育,擁有法學部或者法學院。法律專業學生畢業后的去向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部分充任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機構的公務員;大部分人在各種民間的或公司中就職;只有極少一部分的畢業生能夠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專門的法律職業家。(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雖然司法對于大學生可以給予免考修養科目的待遇,大學法學部所學到的基礎知識也可以在司法考試中上,但是,大學基本上不與職業發生直接的聯系。“重要的是以記憶為中心的司法考試。一次考試能否成功決定著一個人的命運,大學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盡管在制度上,現行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不存在直接的關聯,但在某種程度上,二者也存在著若即若離的聯系。法生要通過司法考試,大學的法學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識積累。同時,由于法律職業的精英型特點,成為法曹是許多畢業生的理想,反過來,各個學校對司法考試合格人數也是相當重視的,司法考試的通過率成為評判法學部水平高下的一個重要指標,這也促使各個大學努力將教學目的服務于司法考試的需要。盡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受到阻制,法學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著眼點只是通過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來提高學校的聲譽,而學校的主要教學對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過司法考試或者是不對司法考試抱有奢望的大多數學生。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的關聯是日本當代法學教育和法曹選拔的一個基本特征。

日本東京大學教授新堂幸司認為“日本大學法學部的畢業生成為法律家的比例極低,雖然有法學部之名,但是成為法律家的極少,多數都進入到行政官廳和”。(注:[日]新堂幸司:《“期待的法曹像”座談會》,(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1年第984號,第42頁。)早稻田大學原校長西原春夫教授認為,“按照我國現在的制度以及現狀,司法考試不是大學的法學教育的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養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學教育與法曹養成制度》,(日本)《法律廣場》1980年第23卷第6號,第36頁。)因此,在選拔和造就職業法律家的上,當代日本的法學教育體系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由于司法考試的技術性特點,也出現了一些專門為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服務的補習學校。由于這些學校針對性強,比起在大學參加科班式的課堂教學來,更多準備報考司法考試的考生愿意參加各類司法考試補習學校。針對這種現象,一位美國學者指出,當代日本法律教育體系對于司法考試和職業法律家的培養存在若干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包括:第一,法學部教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對于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沒有受到充分的法律專業教育,而對于沒有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受到的法律專業教育又太多;第二個問題就是出現了所謂的“雙學校”問題,也就是大多數參加司法考試的法科學生同時在法學部和預備校之間上學,在當前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的體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選拔出具有豐富知識背景的學生,更多地是造就和選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學生。(注:[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在日本法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司法考試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美國,雖然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必須要刻苦,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課程,以及其他專業知識。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的競爭考試。而且學生們為了參加司法考試,不得不盡早地做準備。由于考試特別重視考試技巧,如果不是特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過分脫節,以及司法考試制度過于限制人數的做法客觀上造成了法學教育資源的浪費和職業法律家素質的降低。

為了解決法學與實務脫節的,日本的各個大學也在探討法學教育改革。幾十年代以來,日本的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專業設置開始發生變化。“以東京大學、京都大學、北海道大學等在戰前被稱之為‘帝國大學’的國立大學,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學為中心,開設了以面向實務為主的碩士專修課程……這些課程的設置起到了在職培訓的作用”,⑩(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日本的法學教育開始出現了重視實務的趨向。但是,在現有的司法和法學教育體制下,這種重視實務的趨向是非常有限度的。從總體上來看,日本現行的法學教育體制仍然是以“與實務保持一定的距離”,即重輕實務為特色的,“從事教學和研究的學者大多數人沒有法律實務的經驗”。(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由于法學教育制度與現今的司法考試制度聯系在一起的。如果不進行徹底的司法考試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法曹素質降低和司法考試過分重視技巧的問題。如果仍然過度地限制合格人數的話,極其高的競爭率仍然會持續下去,真正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們仍然會為了應付考試而。(注:[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在日本法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司法考試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美國,雖然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必須要刻苦學習,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課程,以及其他專業知識。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的競爭考試。而且學生們為了參加司法考試,不得不盡早地做準備。由于考試特別重視考試技巧,如果不是特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因此,要解決日本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乃至于解決司法制度中的結構性矛盾,必須將法學教育改革與司法考試改革聯系起來解決。

1999年6月,根據日本國會通過的“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設置法”的規定,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負責“調查審議司法制度并向內閣提出改革方案”。該審議會圍繞法曹一元化(從律師中選拔法官),參審制、陪審制,法曹培養等議題進行研討,最終提出司法改革方案。正是在這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并作為法曹培養的一個重要,與司法制度改革問題結合起來。

二、法科大學院構想

具備何種資質的法曹方可以適應21世紀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學教育界提出了各種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豐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養和專門的知識,具備靈活的思考力和說服、交際能力,對于和人際關系的洞察力,人權意識,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國法方面的知識,具有國際視野和語言能力。為了選拔具備這種資質的法曹人員,就不能象過去那樣,通過司法考試這一個環節、一個點來選拔,而必須通過一個整體的過程來造就和培養。必須通過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過連續的過程來選拔法曹。為了擴大法曹人員,實現司法改革的目標,也必須充分發揮高等法學教育的優勢,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學教育在內的立體法曹選拔、培訓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學教育資源是實現法曹人員素質的提高和數量擴大的現實途徑。從這樣的基本理念出發,日本提出了將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培訓有機銜接的方案,集中體現在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方案設計中。

所謂法科大學院就是在各個水平較高的大學院(大學的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基礎上,建立起專門培養法曹實務人員的高等法學機構。對法科大學院畢業生,可以直接或者間接付與法曹資格。并且,在法曹選拔和培養過程中,要以法科大學院培養的學生為主體,輔之于司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職業選拔任用的“流水過程”。

為了切實進行法學教育改革和探討具體的法科大學院方案,當時的文部省設立了“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具體進行“法科大學院”的制度設計。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提出了報告,對日本型的法科大學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構想,并且建議在2003年開始設置這種新型的法學教育機構。

日本法科大學院構想在制度設計上主要是以美國的Lawschool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學院設計方案保留了傳統的法律本科教育體制,將法科大學院設置在研究生教育階段。基本的制度設計是:非法律和法律專業的大學畢業生都可以報考法科大學院;法科大學院的學制一般為3年,例外時為2年;從法科大學院畢業就獲得了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在面向法科大學院畢業生的司法考試中,主要以法科大學院的為主,考試的合格率會大大提高;法科大學院的法學教育要以實務教育為主,在課程設計和師資選任上,都要服務于實務訓練的需要;與過去一樣,法科大學院畢業生通過了司法考試以后只不過是獲得了參加國家司法研修的資格,這些合格者要作為研修生參加國家統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據本人的意愿從事具體的法律職業。

由于新的法科大學院以培養型的法曹為主要任務。因此,對于課程科目的設置要體現出應用型的特點,其基本考慮主要是設置相應的學科群。開設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礎科目,也就是為系統掌握基礎法律知識所開設的科目,包括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外國法等基本法律知識;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與法律職業共同的思維方式有關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倫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礎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領域里的法律學識,提高法律思維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憲法、民事法(財產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D.先進尖端的學科領域課程,也就是培養創造性地解決現實的能力和培養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維能力的課程,例如知識產權法,租稅法,行政法,勞動法,執行、保全、破產法,環境法等;E.與國際相關的科目群,就是培養法曹國際視野的科目,例如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等;F.學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養法曹廣闊知識背景,開拓學科視野的科目群,例如法與、法與醫療、法與家庭、法與公共政策等科目:G.實務關聯課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礎上,通過實踐進一步提高法律思維能力,解決現實問題能力的科目,包括診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習,談判技法演習等。

在這些課程中,A學科群的課程是所有法科大學院學生應該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識,C較A學科群的學科劃分更加細化,是為了提高學生解決問題、分析案件事實的能力而開設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為對中心,不僅僅從上,而且要從實踐的角度(從事實認定論和要件事實論等實務的觀點著手進行的教育)開設的課程。對于C課程群,沒有必要拘泥于各個實定法進行法學教育,可以合并設置課程,例如,開設民事法課程(將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課程作為一個科目進行講授),刑事法課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等),要重視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有機結合,在對法律進行系統理解的基礎上重視理論上的應用,并進行理論與實踐的整合。

在這些科目群中,為了達到使全體法曹具有共同資質的目的,要以A、B、C三個學科群為核心課程群,并且兼顧D、E、F、G等學科課程。要求所有的法科大學院都要設置核心課程,所有的法科大學院也要開設G科目群。但是,根據各個學校的情況,對于具體的科目和內容可以有所側重。可以根據各個大學的特色來設置D、E、F學科群。

法科大學院的方式要采取少數人制的教育,每一個科目聽課的人數不能過多,基于科目的每個教學單元規模不能超過50人。在教學過程中,授課的方式包括講義方式,少數人演習方式,學生獨自進行調查、制作報告,教員對學生個別輔導等方式等。

法科大學院的入學者原則上要求大學本科畢業,但沒有專業限制,入學者要通過方能夠入學。對于考試的性質,“法科大學院構想會議”認為法科大學院入學考試并非要測試考生所掌握的知識,而應該是以測試學生的判斷力、思考力、力、表達力為目的的素質考試。但是,為止,對法律專業和非法律專業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統一考試的還存在分歧。“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的基本主張是,為了保障法學教育的完整性,為了徹底保障入學考試的開放性,為了保障考試的公平性,對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和非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原則上要采取統一考試制度。為了保障非法律專業的學生能夠進入法科大學院,在錄取時可以規定錄取一定比例非法律專業學生。

法科大學院要以現有的法學部為中心設置,但是為了保持法科大學院設置的均衡性,防止法科大學院設置過于集中在象東京這樣的著名大學集中的城市,允許辯護士會與地方自治體等大學以外的組織一起成立學校法人,設置單獨的法科大學院。并且在法科大學院之間,要允許各個法科大學院具有自己的特色,鼓勵各個法科大學院之間的競爭。

三、法科大學院構想與日本司法考試改革

由于在法科大學院構想中,只要取得了法科大學院的畢業文憑就自動取得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換句話來說,在實施法科大學院構想后,要參加司法考試必須首先取得法科大學院文憑。那么,新的教育方式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問題就變得十分重要。由于這一構想是將法科大學院作為法律職業人員資質提高的一個有機環節來看待的,因此,即使建立了新的法科大學院,也并不意味著要取消司法考試或者司法研修制度。不過,在法科大學院構想付諸實施以后,司法考試制度也必須隨之作相應的調整。新司法考試的性質如《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探討報告》所言:如果設置了作為在客觀上可以保障其教育水準的高級的法律專業教育機關——新的法科大學院,并且以在法科人學院中實際進行了充分的教育和嚴格的成績評估為前提,新的司法考試要以法科大學院的教育為基礎,新司法考試就是判斷法科大學院畢業生或者預定畢業的學生是否具備作為法曹應該具備的知識、思維能力、分析能力、表達能力為目的的考試制度。從法科大學院構想的宗旨和新司法考試的目的出發,要求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參加考試的次數不能超過三次,在這一司法考試制度下,要保障法科大學院的畢業生具有較高的通過率。

實施法科大學院構想以后所建立的新法曹選拔、培養制度主要特點表現為:1.將打破過去一次決定勝負的司法考試模式,使法律專門人才的選拔形成“法科大學院”——司法考試——實務研修這樣一個有機相聯的過程。2.使大學的法學教育直接與法律實務人才的培養結合,有效地利用教育資源。這種法學教育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將現有的法學教育與法曹培養直接聯系在一起,可以在保障法曹資質的前提下擴大法曹的人數。

由于法科大學院構想與現行法學教育結合起來,因此,得到了法學教育界和法律職業界的支持。(注:事實上,正是各個大學法學部才真正推動了這一構想的實施。筆者在日本留學期間,就曾經參加了中央大學舉辦的法學教育改革與法科大學院構想的研討會。據筆者統計,共有大約十幾所大學法學部舉辦過大規模的法科大學院構想研討會,有十幾所大學法學部提出了自己的法科大學院構想。)可以說,法科大學院構想的實施是日本解決法曹人口不足和司法考試制度結構性矛盾的一個根本方向。如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提出的改革方案得以實施,法科大學院、司法考試、司法研修將構成日本法曹選拔和培養的連續過程,在此基礎上,如果法曹一元化能逐步落實,日本的司法制度將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結語

第9篇:如何提高法治思維能力范文

[關鍵詞]職業技能;法學;教學模式;全方位;互動式

[作者簡介]陳群,鹽城師范學院經濟法政學院講師,南京師范大學法學碩士,江蘇鹽城224002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10)05-0175-03

法學教育在我國的法治化進程中擔當著重要的角色,而法學教育的具體目標也隨著不同的歷史階段而發展演變。就目前來說,我國的法學教育是以培養寬口徑、多用途的“通才”為目標的,法學教育性質體現為理論講座式教育。這樣的教育理念往往導致法學教學重視專業理論的講授,而忽視法律才人職業技能的培養,導致學生在實踐中缺乏適應力。這與當今對法律職業專業化、技能化和精英化的要求存在沖突。“公道地說,中國法學院所提供的知識有許多并非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所需要的又非法學院所能提供。”筆者認為,法學本科教育應定性為實踐性教育,也就是說法學院校應從法律職業技能培養的角度進行法學教學,在教學方法的采用上可以嘗試全方位互動式教學模式。

一、法學全方位互動式教學模式的含義

教學模式在現代教育學理念以及教學實踐中都處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在一定的意義上,教學模式是影響和制約教學能否取得良好效果的關鍵。

師生互動式教學模式是適應當代社會人文思潮的發展與教育教學改革的需要而出現的一種新的教學模式。它強調教學是一種師生雙向互動的實踐活動,教學過程不是一個教師單向傳授知識的過程,而是一個學生主動學習的過程;不僅是一個認識的過程,而且也是一個師生相互交流與合作、相互啟發與提高的過程。

法學的教學模式不僅要定位在師生互動式的基礎上,同時還必須充分考慮法學的學科性質和法學職業技能培養的特點而導致的互動式教學模式的特殊性。法學專業擁有16門核心課程,這些課程內容豐富,涉及面廣,理論性和實踐性都非常強。以筆者講授的刑事訴訟法課程來看,一方面,該課程內容較多,包括基本理論篇、訴訟制度篇和訴訟程序篇,共24章左右;另一方面,該課程屬于程序法,內容操作性特強,而整個課程的教學安排只有51個標準課時。因此,如何在這有限的標準課時數內使學生由對刑事訴訟程序的操作由一無所知到甚為精通,進而掌握刑事訴訟的職業技能,是值得思考的重大問題。基于此,筆者認為,高效的法學教學模式必須是注重職業技能培養的互動式模式,而這種互動必須貫穿于教學過程的始終,是全方位的立體式互動。從主體上看,它不僅包括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間的互動,還包括學生與虛擬“對手”乃至與司法實踐中的當事人等多種主體之間的互動;從空間范圍看,這種互動不僅在傳統教學課堂內展開,還應在模擬法庭、社會實踐場所乃至虛擬空間展開。

在這全方位的互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應當是教師與學生在各種互動空間的互動交流。因為通過教師與學生之間的互動,教師可以通過對各種層次互動的效果監控與反饋,科學地把握和調整各類互動的方式與程度,進而提高教學效率,增強教學效果。

二、法學全方位互動式教學模式的建構與創新

從提高法學教學效果和培養學生法學職業技能的需要出發,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建構和創新法學全方位互動式教學模式。

1、要變革傳統的教學理念。將法學互動式教學模式設計成一個幫助學生自我建構知識體系。掌握職業技能的創新模式

傳統的教學理念是使學生能夠比較系統而完整地掌握理論知識,但它最大的問題是:很難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與職業習慣。因為在傳統的教學方式下過于強調知識的灌輸和學術的培養,而忽視了實踐技能方面的培養,甚至形成了一種觀念:法學教育只是一種知識的灌輸,如何將這些理論知識應用于實踐的司法工作之中,那只能在以后的辦案活動中逐步地“歷練”這些不屬于法學教育的內容。在市場經濟的時代背景和大學生就業壓力劇增的現實狀況下,必須改變這種傳統的教學理念與方式,拋棄注入式教學,引進啟發式教學,使法學教學成為學生自我創新、掌握未來工作技能的過程。

2、加強案例教學在互動式教學中的作用

案例教學法是培養學生職業技能的最經濟、最便捷的途徑。它是在教師的指導下,運用多種形式啟發學生獨立思考,對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和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見解,作出判斷和決策。籍以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

這種教學方式的主要優點在于:能夠為學生提供一種真實的法律環境,提供進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機會。這樣,通過大量案例學習法律的學生就能夠有更多的律師技巧的訓練,“像律師那樣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進行辯論、起草法律文書等職業技能方面的訓練得到強化,在畢業后很快地適應實際的法律操作。

現在大部分法學教學中教師都會運用案例配合教學,但依然存在著案例運用的簡單化、形式化問題。譬如很多教師喜歡在講完某一知識點后,從司法考試真題中找出對應的題目,讓學生解答,而這些題目往往是較簡單的選擇題,涉及的也只是某一或幾個知識點,并沒有能夠培養學生運用法學原理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思維能力。筆者認為,這其實只是一種舉例說明,并非真正的案例教學。

有效的案例教學必須注意:第一,在案例的收集和選擇上,首先要收集典型案例,并且盡量從司法實務中收集案例,使案例具有實踐性;其次,對收集的案例要按照部門法的內容進行分類選擇,注意其目的性、針對性和科學性,必要時可以對案例進行符合教學要求的修改,再次,案例選擇應當有多重或多視角的理論分析,不應當強調一律得出一個正確結論,要重視反對意見。第二,在案例的使用上,可以在前一節課終向學生提供下一節課欲討論案例的案情,讓學生在課前準備,課上則由學生概括該案的爭點,以培養學生發現法律問題的能力,然后由不同的學生分別就爭點發表意見和展開討論。當所有的爭點都經過充分的討論后,教師要進行高水平的總結,提示有關法律規則的適用和案件背后的法律原理及實踐中的具體操作等。

需要指出的是,進行案例教學時教師不能急于求成,對學生的分析問題的能力要注重循序漸進的培養和提高,切忌將案例教學停留在教師自己進行口頭分析的層面上。另外,教師必須本著學生職業技能養成的原則,從實踐出發,不僅要講清楚法律規則的適用,還要說明司法實務中是如何進行具體操作的,一定要避免脫離實際的“紙上談兵”。

3、開展診所式模擬法庭教學

模擬法庭教學和診所式教學法是兩種不同的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目前各高校都有采用,但問

題較多,不少模擬法庭更多地是學生穿上各種制服跑跑龍套,有時整個模擬法庭的庭審過程完全是在老師導演下的一場戲,教學效果不佳。而診所式教學法由于教學成本較高,目前還尚難在我國高校大力推行。據此,筆者提出構建一種新的符合各高校實際的教學法,即診所式模擬法庭教學法。

所謂診所式模擬法庭教學法,是指模擬法庭案例的選取來源于實踐,模擬法庭的教學不限于法庭審理階段,而是延伸于案件辦理的始終,學生在這個過程中虛擬的扮演律師、當事人、證人、政府官員及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等各種角色,就案件中的問題進行調查、偵查、談判、辯論、調解以及審理等。該種教學法的實質是擴大模擬法庭的教學范圍,擺脫模擬法庭傳統教學中的形式主義傾向,吸收了診所式教學中的職業性、真實性和實踐性等特點。這種教學方法的優點還在于教師完全可以控制場景,可為最理想的教學目的來設計學生的活動。模擬訓練后,教師和學生一起對同學們扮演的角色進行分析、評價,每個學生都有機會評價自己的表現和其他同學的表現。

具體做法為:第一,模擬法庭案例的選取堅持來源于實踐的原則。這主要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可以將基層法院的真實案件引進模擬法庭進行審判,使學生不出校門就能感受到法院如何審理案件。二是選擇教師在從事兼職律師過程中辦理的真實案件作為案例。第二。從事診所式模擬法庭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是兼職律師,且必須是從事過訴訟實務的教師。在接受到案件以后,診所式模擬法庭教學便開始了,教師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向學生系統介紹會見、事實調查、法律研究、咨詢、調解、談判以及訴訟等全面的實踐環節,讓學生在每個環節中都進行不同的角色演練,并及時給予評價。這樣就避免了模擬法庭僅僅模擬庭審和診所式教學僅僅模擬律師的局限。比如,在一個真實的刑事辯護法律援助案件中,承辦教師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需要參加診所式模擬法庭教學的學生,并讓學生分別確定自己的角色,寫出自己模擬前的準備書。這些角色包括法官、檢察官、委托人的辯護人和訴訟人、受害人家屬及其訴訟人、證人、刑警等等。接著,教師與角色定位為辯護人的學生將在模擬法庭的接待室里一起接待真實的委托人,對于無法讓學生直接參與的內容,如會見被告人、調查取證、真實庭審等,將由指導教師根據案件真實辦理的情況,在模擬法庭的各個組成部分中模擬完成,這種模擬是全方位的,并且因案件的不同而有區別,可以從刑警去案發現場調查開始,直至受害人家屬與其訴訟人的會見、被告人與其辯護人的會見、訴訟人與辯護人對案情的調查、談判以及案件的庭審等各個環節。在這樣的診所式模擬法庭教學中,由于案件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學生會非常投入,在模擬法庭的每個角落都可以看到唇槍舌戰的激烈場面,效果會很好。第三,診所式模擬法庭教學結束后,指導教師可先讓學生自我評價,再要求學生互相評價,最后教師對學生進行客觀的評價。評價內容是從現實社會中法官、檢察官、公務員、律師等涉及學生就業領域的各行業人才標準出發,考量學生是否具有擔當某一角色的實踐能力,最終由教師給學生打分并提出改進建議。

4、發揮多媒體教學在建構法學全方位互動式教學模式中的作用

多媒體教學的目的在于通過多種媒體教學信息的收集、傳輸、處理和分享來實現教學目標。在網絡化和信息化的今天,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注意運用電腦和網絡中的數字資源,用直觀、形象的文字、圖形將法學理論和技能外化,以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與興趣,并增強教學的實效性。比如,可以通過網絡將課堂與法院視頻連接,組織學生觀摩庭審;又如,可以指導學生定期登陸各大法律網站,獲取最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真實案例等等,實現全方位教學信息的共享,實現開放式教學。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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