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經濟條件對婚姻的重要性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婚姻 事實婚姻 婚姻關系 非法同居
一、有關事實婚姻
“婚姻是人為的儀式,用以結合男女為夫婦,在社會公認之下,約定以永久共處的方式來共同擔負撫育子女的責任。”“我們似乎不應把限制兩性關系視作婚姻的基本意義,婚姻之處的兩性關系之所以受限制,還是因為要維護和保證對兒女的長期撫育的作用,有必要防止發生破壞婚姻關于穩定的因素。”[1]從古到今,由男女相結合而形成的婚姻關系以及由婚姻所衍生的各種社會關系構成了社會的基本結構,事實婚姻也是婚姻關系中的一種,它在我國存來以久,在談論這個問題的時侯,我們可以從婚姻關系的成立來談起。
(一)婚姻關系的成立
婚姻,究其根本它是一種社會現象,是社會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關系的結合。婚姻關系也并非永恒不變的,它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的。從遠古的群婚制[2](群婚制就是原始社會中,一定范圍的一群男子與一群女子互為夫妻的婚姻形式。)到對偶婚制[3](對偶婚制就是一男一女相對穩定偶居的生活方式。),以及后來封建社會所謂的一夫一妻制(實為一夫一妻多妾制),它都在隨著當時的基礎和社會生活情況而不斷地變化著。到了今天,真正意義上的一夫一妻制已經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認可,我國在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環境中,在全體人民平等地當家作主的前提下,也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一夫一妻制為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
我國現行婚姻家庭法所規定的婚姻關系成立的要件是:
第一,必須是男女兩性的結合,同性之間的結合不能稱為婚姻;
第二,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不允許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對另一方加以欺騙或強迫(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三,男女當事人的結合是為了建立夫妻關系;
第四,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它包括以下幾點:
⑴結婚雙方必須親自持有關證件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
⑵結婚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⑶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則;
⑷雙方不具有法律規定的不準結婚的條件。
(二)事實婚姻的形成原因
法律婚姻是我國現行法律予以支持和保護的合法的婚姻關系,但事實婚姻又不可避免地存在于現實生活中,它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是由于我國輻源遼闊,各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極不平衡。雖然我國自建國以來就提倡男女平等,在婚姻關系方面規定實行嚴格意義的一夫一妻制,結婚必須經過民政機關的婚姻登記,但是因為封建社會在我國存在的時間太長,其在人們心中所產生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并且在有些地區經濟生活水平極其落后,導致當地居民的思想文化水平也十分陳舊,很多新思想、新觀念并未真正在人們的思想上站住腳,許多群眾在思想上甚至并未意識到結婚登記為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而是將舉行結婚儀式作為結婚的必備條件,在他們心目中認為只要男女雙方在家長的主持下舉行了結婚儀式就是名正言順的夫妻,這使得在許多山區和貧困地區的居民將結婚當做是個人的私事,并不認為結婚應該與國情相符,應該納入國家管理的軌道,從而導致了事實婚姻在農村地區的大量存在;
二是法制宣傳不夠經常、深入,人們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制度的重要性缺乏認識,從而無視法律規定,自行舉行儀式結婚。也有一些不具備法定結婚條件的人,比如有些當事人不足結婚年齡,或有些當事人因自身具有不具備結婚的條件,卻為傳宗接代而結婚,這些人為達到結婚目的,故意不去登記結婚,以逃避國家的審查和監督。
三是由于登記制度不夠完善,婚姻登記的體系不健全。有的婚姻當事人到了登記部門,因各種原因而未能登記;還有些地區以“土政策”代替婚姻法,擅自提高婚齡,故意制造繁瑣的登記手續,使當事人合法權利得不到實現,迫使當事人自行結合。
四是由于現實生活中存在婦女被誘騙、拐賣或因災害外流等現象,這些人迫于無奈與他人結合成為夫妻,這也是事實婚姻形成的原因之一;另外,在現實社會中還有一些生活環境并不算落后,自身的文化素質也不算低新新人類,他們將結婚當情的墳墓,認為男女雙方一旦進入了婚姻的殿堂,便束縛了自身的個性,將愛情走到了終點,為了維護他們所謂的神圣的“愛情”,就理所當然地不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從而形成了一部分的事實婚姻;還有的事實婚姻的形成是因為當事人原來的婚姻不幸福,又與原配離不了婚,無法再次進行登記結婚等許多不可詳列的理由以至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許多并不完全符合我國婚姻家庭法規定的要件的事實婚姻關系。
(三)事實婚姻的概念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依法履行婚姻家庭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它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征:
第一,事實婚姻的主體包括未婚的和已婚的所有男女;
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和長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為群眾所公認;
第四,事實婚姻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1、事實婚姻在我國的現狀
新成立后,從第一部婚姻法到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都強調結婚必須依法登記。但是由于我國大多數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比較低,舊的婚俗習慣深遠,事實婚姻一直在現實社會中存在,并且近幾年來呈現上升趨勢,尤其是農村和一些邊遠地區,“結婚”不登記的達到70%~80%,有些地區竟高達90%以上。我看到過許多農村的青年男女,只要到了十七、八歲,家長就開始安排他們見面,雙方在各方面滿意后,就在家長的主持下訂婚,然后就是同居生活在一起,他們考慮的僅僅只是雙方家庭的條件是否相符,并未將自已的結合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納入考慮當中。他們當中有些在年齡到了法定婚齡后會去補辦結婚登記,有些就一拖再拖地過下去。這種婚姻關系一旦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要求離婚的也有很多,使得司法部門在適用法律上有很多困難,這對安定社會環境、保護當事人合法利益都存在很大的弊端。
2、事實婚姻的社會危害性
事實婚姻大量存在于我國的現實社會中,雖然它有存在的原因,但這不能避免它對整個社會所造成的危害。其危害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⑴、事實婚姻的成立違反結婚登記的法定形式要求,嚴重影響我國婚姻登記制度的貫徹執行,詆毀婚姻登記的嚴肅性、權威性,削弱人們的法律觀念。它使婚姻的成立擺脫了國家的指導和監督,也使這種婚姻關系逃避了法律的審查和約束,從而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也給不法之徒創造了可乘之機,助長了早婚、童婚、包辦婚姻、買賣婚姻、重婚、拐賣婦女等違法行為的滋生和蔓延,影響我國婚姻制度的貫徹執行;
⑵、事實婚姻損害了婚姻當事人的身心健康,影響了優生優育。事實婚姻的存在,使某些禁止結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貽害了對方和子女的健康,降低了我國的人口素質;
⑶、事實婚姻缺乏法律保障和約束,影響了法律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如事實婚姻的當事人發生離婚、一方死亡、子女撫養等問題時,容易引起糾紛,而且處理這類糾紛和適用法律容易造成困難,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也容易受到侵害。
3、事實婚姻與法律婚姻的關系
男女因結婚而成為夫妻,夫妻關系是家庭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家庭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⑴、當男女雙方經過登記而結為夫妻關系,就形成了一個新的家庭關系,他們原來所在的家庭關系也因而發生變化;
⑵、夫妻關系在家庭關系中處于核心地位,男女因結婚而成為配偶,并分別使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形成姻親,夫妻因生育而與子女相互形成血親,因收養、再婚而形成養父母子女、繼父母子女關系。也就是說,其它家庭關系是與夫妻關系相聯系的;
⑶、夫妻關系在實現家庭職能中具有重要作用,贍養老人、生育后代、撫養教育子女、滿足性要求等家庭職能,都是通過夫妻關系來實現的。
⑷、夫妻關系的狀況對家庭關系發生重要影響甚至起決定作用,一般來說,夫妻和睦則家庭幸福,夫妻沖突由家無寧日,夫妻感情破裂則家庭解體。
以上各個方面,表面上看是一種家庭關系,實質上是法律上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必然會受到法律的調整和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⑴、夫妻關系必須因一定的法律行為即結婚而成立。我國《婚姻法》具體規定了結婚的條件、程序、禁止結婚的條件等;
⑵、夫妻關系的,即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地位依法成立。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具有平等的地位,有相互扶助的義務等。
⑶、夫妻關系的終止以及引起的一系列人身、財產關系我國的法律也做了詳盡的規定。
[關鍵詞]婚姻;金錢;地位;愛情
婚姻一直是簡?奧斯汀小說的主題。“It is a truth universally acknowledged that a single man in possession of a good fortune must be in want of a wife.” 這是她著名的小說《傲慢與偏見》開篇的第一句話,清楚地傳達出小說的題材也將是愛與婚姻。在這篇小說中,簡?奧斯汀運用風趣詼諧的語言刻畫了幾對不同的婚姻,每一個婚姻都折射出在簡?奧斯汀生活的那個時代人們對于婚姻的態度。透過各種各樣對婚姻的觀點,簡?奧斯汀揭示了愛情、金錢、地位和婚姻間的關系,并且她告訴讀者建立在感情和理智基礎上的婚姻才會是幸福美滿的婚姻。
一、簡?奧斯汀時代的女人與婚姻
在簡?奧斯汀生活的時代,婚姻是女人必要的保障。沒有婚姻,女人將不會有收入,無法工作不能自己賺錢,而且不能從父母那里繼承遺產。所有這些事實使得當時的女人們熱衷于婚姻。愛似乎與婚姻有些毫不相關,婚姻和金錢、社會地位、等級緊密的聯系起來。
當時的社會,丈夫意味著是妻子的支柱。因為男人有經濟來源,而女人沒有,因此,婚姻中男女彼此的吸引和對經濟因素的考慮就自然地對立了起來。十九世紀的英國社會和文化現實決定了婚姻中人們必然會考慮到財產的因素。當時的社會環境男人占據著統治地位,女人無法做到基本的經濟獨立,女人更沒有權利擔當重要的政治職務,甚至找到一份體面的工作都困難。生活中的女人為男人所控制,先是她的父親、兄弟、男性的親戚,再是她們的丈夫。因而,生活的目標就是給自己找到一個丈夫,依靠他們生活。如果一個女人決定保持單身,她會受到周圍人的嘲笑。為了生存女人必須要結婚,并且在當時特殊的環境里,努力嫁給一個富有的人也是合乎情理的,能為社會所接受的。
此外,除了經濟因素的考慮,嫁給一個有錢有地位的男人也能為女人的家庭帶來榮耀。一個沒有丈夫單身的老處女是無法被社會所接受的,她們以及她們的家族都會受到整個社會的歧視。這一點小說中夏洛特的婚姻就證明了。因此,嫁給一個富有的或是有社會地位的人不僅為女人提供了生活保障,也可以為她的家庭帶來滿足和快樂。
二、婚姻中的金錢和地位
在十九世紀的英國,一個顯著的社會現象就是為金錢而結婚的傾向。婚姻就像是一個市場,年輕的女性如同商品供人選擇。對婚姻來講金錢比愛情感情更重要。小說清楚地向我們闡明了金錢和婚姻的關系。同樣地,男人的社會地位也深刻地影響著對婚姻的看法。小說中,達西向伊麗莎白第一次求婚的時候,他傲慢地覺得向伊麗莎白求婚將是她的榮幸,她一定會感激涕零,完全沒想到會被拒絕。但事實是完全出乎他的意料,伊麗莎白毫不猶豫拒絕了。這也反映出當時社會人們對于社會地位在婚姻中的重要作用的理所當然的認為。
伊麗莎白的第一個求婚來自于柯林斯,這是一個膚淺、乏味、自以為是的家伙,在他的眼中,婚姻如同一樁買賣。如果婚姻僅僅是生意的話,那么他的自信就有道理了。因此當他向伊麗莎白求婚時提出的“有利”條件時,伊麗莎白毫不留情的拒絕了他,他難以置信。但既而又馬上轉向了另一位小姐夏洛特,一個聰明但不十分漂亮、活潑的女子,而夏洛特考慮到自己的處境答應了他的求婚。
三、小說中的愛情與婚姻
《傲慢與偏見》中,簡?奧斯汀創造的角色隨著情節的發展不斷地向讀者證明真愛才能歷經磨難。沒有愛作為基礎的婚姻,如莉迪亞和韋翰的私奔,夏洛特和柯林斯的婚姻,都不美滿。相反,吉英和彬格萊盡管很多人都曾試圖拆散他們,但二人戰勝了所有的困難,幸福地生活在一起。伊麗莎白和達西更是歷經了對彼此的偏見,褪去傲慢,最終真心愛上對方成為小說中最為幸福的一對。簡?奧斯汀透過作品敏銳地向人們指出缺乏相互的愛與尊重的婚姻是危險的。
(一)缺乏愛情的婚姻結局
小說中我們看到的第一樁不幸的婚姻就是班耐特夫婦。班耐特先生婚姻生活中主要的樂趣就是嘲弄自己神經過敏、愚蠢的妻子,很明顯他們不是合適的一對。班耐特夫人挖空心思地想要把自己的女兒嫁給出現在周圍的英俊富有的年輕人,(下轉75頁)(上接45頁)熱衷于蜚短流長,而班耐特先生只專注于閱讀和自己的樂趣中。
第二樁不幸的婚姻是夏洛特和柯林斯的婚姻。夏洛特只因家里沒有財產,人又長得不漂亮,到了二十七歲還是個“老處女”。她所以答應嫁給笨伯柯林斯,只是為了能有個“歸宿”,有個能確保她不致挨凍受饑的“保險箱”,她的家庭也不必再因為家里有個老姑娘而受到歧視。婚后,嘗不到任何天倫之樂。
第三樁婚姻是莉迪亞和韋翰,莉迪亞是個輕狂女子,因為貪戀美貌和感情沖動的緣故,跟著韋翰私奔,后經達西搭救,兩人才茍全成親,但婚后不久即“情淡愛弛”,男的常去城里尋歡作樂,女的躲到姐姐家里尋求慰藉,莉迪亞根本得不到伴侶的尊重。
(二)建立在愛情基礎上的婚姻結局
在小說的末尾我們也看到了兩樁幸福的婚姻。
首先,我們看到的是經歷了磨難的吉英和彬格萊,他們的婚姻建立在真正的喜愛和浪漫的愛情基礎上,他們之間的感情是相互的也是真摯的。伊麗莎白為她的姐姐感到真心的高興,婚后的幸福是對這對單純、慷慨的夫婦的獎勵,是真正的美滿婚姻。
毫無疑問,伊麗莎白和達西的幸福是可以預見的。簡?奧斯汀在小說的結尾描繪了一幅充滿愛與傾慕的成功的婚姻畫卷。伊麗莎白和達西之間的愛情是雙方經歷了彼此的偏見,克服了內心的傲慢,在一系列的磕磕絆絆中逐漸發展起來的。伊麗莎白聰敏機智,有膽識,有遠見,有很強的自尊心,并善于思考問題,達西的隱忍,大度,寬容,對愛情的始終如一,給人以成熟,穩重之感。最終,彼此間的理解、尊重、愛慕使他們成為了簡?奧斯汀最為稱贊的幸福一對。
誠然,伊麗莎白與達西也好,吉英與彬格萊也好,他們的結合并不排除經濟和相貌方面的考慮,但是他們更注重對方的麗質美德,因而結婚以后,盡管在門第上還存在一定差異,夫妻卻能情意融洽。恩愛彌篤,尤其是伊麗莎白,她對達西先拒絕后接受,這充分說明:“沒有愛情可千萬不能結婚。”
簡?奧斯汀通過小說《傲慢與偏見》向我們講述了在她生活的時代,婚姻并不總是愛情的結果,甚至基于對生存的考慮,然而,這樣的倉促、沖動將會帶來婚姻的不幸。簡?奧斯汀通過自己的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告訴我們:為了財產、金錢和地位而結婚是錯誤的;而結婚不考慮上述因素也是愚蠢的。因此,她既反對為金錢而結婚,也反對把婚姻當兒戲。她強調理想婚姻的重要性,并把男女雙方感情作為締結理想婚姻的基石。
[參考文獻]
[1]Copeland, Edward & Mcmaster, Juliet.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Jane Austen.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1.
[2]Austen, Jane. Pride and prejudice. Xi’an: The World Library Publishing House, 2000.
[3]Nokes, David. Jane Ansten: A Life.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8.
關鍵字:伊斯蘭;婚姻制度;內涵;合理性
伊斯蘭教的婚姻制度,常有世人斥責它的某些主張,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它始終都在向人類社會展現著仁慈與寬厚的內涵。從創立時期的整理社會淪喪的道德,到之后的維護伊斯蘭家庭的安定與和諧,都印證了其內涵具有一定程度的價值上的合理性。隨著婚姻法律文化的碰撞與交融,伊斯蘭婚姻制度也必將面對世人好奇與質疑的目光,面對人類社會發展所積淀下來的共有的婚姻價值觀念。
一、伊斯蘭婚姻的理念
伊斯蘭婚姻制度中的婚姻被視為當然的責任,是因信仰而理所應當的行為。《古蘭經》論述的“造化”,指的是對人類的創造衍化,通過賦予人類男女結合的天性,從而延續衍化的過程。除《古蘭經》外,圣訓也表達了婚姻的當然性與責任性。并且,伊斯蘭婚姻制度強調家庭的重要性,伊斯蘭婚姻制度用來構筑社會安穩的時候突顯了家庭的重要性,是對個人和社會的共同關懷。
二、伊斯蘭婚姻的締結
1.伊斯蘭婚姻制度中的婚姻尊崇雙方的自我意愿
首先,伊斯蘭婚姻制度中婚姻的締結是基于男女的自我意愿。婚姻自擇是被尊崇的。婚姻自擇正是締造婚姻美滿的一項重要因素。自我意愿下的婚姻可以提高家庭和諧美滿的期望值,繼而保證宏觀社會穩定,因此它符合社會一貫的價值觀。其次,伊斯蘭宗教制度中婚姻締結在男女的自我意愿之下還留有這樣的余地,即監護人同意的制度。這是作為婚姻自擇制度的補充,監護人善意的意見應當得到當事人的尊重,慎重地聽取并接受,讓監護人更理性與現實地來填補當事人思維的不足。再次,伊斯蘭婚姻制度反對買賣婚姻、包辦婚姻。這是婚姻尊崇自我意愿的反映,它的現實意義在于謹慎地減少了婚姻中沖突的可能性,于是婚姻、家庭和社會動搖的可能性也就被降低了。
2.在婚姻締結最初的動機、最終的目的等價值取向之上,伊斯蘭教婚姻制度的精神表達了什么是真正值得愛慕的
不可否認的是,一些基于欲望的因素往往左右著部分人的婚姻價值選擇,譬如出于對權勢、金錢的垂涎。但是,伊斯蘭婚姻乃愛慕歸信者之間的結合,這也就否定了以妻色、妻財為理由而選擇的價值取向,這是對婚姻純潔性的維護,是對婚姻價值的保護。
3.《古蘭經》關于多妻制度的闡述與規定
溯其歷史根源,為伊斯蘭教婚姻制度所允許的一夫多妻制度最初是表達仁愛的不得已做法。在伍侯德戰役之后,穆斯林的男子因為死亡得過多,以致許多妻兒淪為了孤寡。究其游牧經濟的社會背景,孀婦幾乎無法與孤兒們獨立生存,怎樣令甚多的孤兒寡母有所依靠而得以存活成了難題,與此同時又要避免社會關系因此而引發的無章錯亂。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將多妻制度進行了合法化,給予遺孀遺子們合法的身份和生存、生活的依靠,并且,使得婦女們可以得到社會承認下的合法妻子所應有的權益。多妻的允許伴隨著苛刻的限制條件。一方面,“四名”是娶妻數目的限制;另一方面,“公平”是擁有多妻必然需要做到的,否則將會有相應的懲罰。
由此可見,多妻并不構成宗教義務,只是一種宗教的寬容反映在伊斯蘭教的婚姻制度當中。在最初的階段并非放縱地鼓勵多妻,只是特定環境下用以固定家庭結構,明晰成員關系,維護婦女權益的一項“準許”,是出于伊斯蘭教對當時社會的孀婦孤兒和女奴仁慈關懷的權宜性質的容許,并非是永久性地倡導。
三、伊斯蘭婚姻的維系
1.伊斯蘭教婚姻制度中,夫妻雙方地位平等
《古蘭經》談到男女平等無差異,是將男女地位、人格等同,這樣的觀念意義深刻。宗教產生之前的阿拉伯社會婦女地位卑下,可以被他人直至整個社會踐踏人格,其境遇得不到悲憫。伊斯蘭教中的平等觀念顯得彌足珍貴,這樣的精神貫通于伊斯蘭教婚姻制度的確立過程中,是具有人性光輝的制度體現。
2.伊斯蘭婚姻制度要夫妻們維持友愛和和睦
起初,婚姻當事人之間地位無法比擬,丈夫可以肆意凌虐,妻子沒有權利反抗。伊斯蘭教勸諫夫妻之間愛悅和憐惜彼此,以求婚姻和睦和社會道德喚醒,符合社會價值追求。
四、伊斯蘭婚姻的解除
1.離異在伊斯蘭教婚姻制度中是被允許的,盡管被憎惡
祥和并且安穩的家庭是伊斯蘭教所追求的,因此離異被憎惡。但是伊斯蘭教立法中仍舊包容離異,因為離異是果而不是因。倘若對離異采取絕對的不允許,那么其中的矛盾如果確是難以調和,它將延續并可能無限止地惡化。允許離婚,難以平復的爭端可以停止,并且給予了當事人重新締結婚姻的機會。
2.伊斯蘭教對于欲離婚者的和解表達了積極的肯定態度
在伊斯蘭教對待離婚的過程中,要歷經一系列挽回的過程,其中夫妻之間的和解被重視。在第三人的調解之下,平復情緒,自我調適,自我挽回,以便再次實現家庭幸福,減少一時情緒沖動下的離婚。
3.伊斯蘭教禁止人們隨心所欲地離婚,給予當事人應當遵守的待婚期
伊斯蘭教的離異規則內容較為繁復,尤其體現在待婚期制度上。待婚期內,雙方的婚姻權利義務仍被要求持續下去,給予充分的時間以使雙方能審慎并保守地對待離異。待婚期的獨特設計有著深厚的意義。在倫理上,這是對孕婦更多的關懷和權益的保障,是避免羸弱的孕婦和新生的子女受到傷害的做法;同時又是對孩子出生血統的一種公示。在情緒上,主要表現在平復和挽回。一方面,在雙方細數并度過待婚期的過程中,用新的態度權衡婚姻、思考家庭;另一方面,促使反省從而明白到離異可能造成自身、對方和家人的巨大損失與傷害。
4.對次數的限定以及再婚的規定,用以減少魯莽的離異
次數與再婚對象的限制克服了當事人對離異的隨性態度,使之在離異前,尤其是待婚期內沉淀了隔閡、苦痛,審慎地對待現實,打消離婚的念頭。
忠誠、寬容、盡責等婚姻關系中的道德內容,被伊斯蘭教上升至信仰高度,人們因為誠摯的信仰而鞭策自己,規范行為,以這些溫和的品德作為婚姻家庭生活的指引,以克服漫長婚姻生活的艱辛坎坷,維護家庭祥和穩定。我們也推崇這些義務和美德,雖然我們沒有這樣的信仰,但是可以將僅僅“推崇”的程度上升起來,在道德規范的領域強化它,使成為社會普遍認可和實踐的價值觀,使當事主體在內在的意識里認知,在感情偏倚上受到道德的強制作為,從而能夠影響起我們的一言一行。
參考文獻:
[1]伊斯梅?馬金鵬.古蘭經譯注[M].寧夏:人民出版社,2005
股諺有云,選股票如同選妻子。
事實上,挑選好另一半的重要性遠遠大于選一只股票。選不好股票頂多是套牢一陣子;而選不好另一半,則有可能要套牢一輩子。一旦匆忙割肉的話,很有可能斬手斷臂,元氣大傷。因此,做好婚姻這項“投資”不僅需要眼光,也需要一些技巧。
那么,最近幾年的婚姻與財產相關性呈怎樣的變化趨勢?經營好自己的婚姻要掌握哪些要點?記者采訪了一些知名的婚姻問題專家。
離婚率呈年年遞增態勢
中國離婚問題咨詢服務研究中心副主任明麗告訴記者:“當前中國的離婚率出現了年年遞增的現象,并且80后成為了現在離婚人群的主流。”
1979年以后,我國民事審判開始恢復,案件數量開始增長。從案件類型上看,婚姻家庭糾紛占有絕對比重。從上世紀80年代初,我國離婚的有34萬對,而后逐年增加,1990年為80萬對,2000年為121萬對,2003年為133.1萬對,到了2005年離婚數量為161.3萬對,出現了所謂的“離婚潮”。
“由于去年是奧運年,新人扎堆結婚,光8月8日一天,上海市就有6000多對新人登記,創下上海單天結婚登記人數的歷史新高。不過,之后不少人開始后悔當初的沖動之舉,甚至萌生離婚的念頭。預計在今年3月份會再次迎來‘離婚潮’。”明麗介紹說。
針對文中人物華中維的婚姻數次失敗,頻繁離婚,任明麗評價道:“離婚對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會造成影響,每經歷一次婚姻會更加警覺,更加敏感。因此,再婚的失敗率是很高的。現有統計數據表明,第二次婚姻的維持時間平均不到兩年,離婚率是首次婚姻的兩倍。”
明麗認為,導致中國離婚人數急速攀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是由于社會處于轉型期,社會變革給婚姻的穩定帶來巨大沖擊。其次,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婚姻質量、感情需求和愛情期望也有所上升。以前覺得能湊合的,現在就不能容忍了。另外,由于民政部對婚姻登記條例和協議離婚條例進行了修改,簡化了結婚和離婚程序,也使得一部分人沖動離婚變得容易。
著名心理學博士、婚戀問題專家張怡筠表達了相近的觀點:“在以前,婚姻問題和經濟問題在某種意義上是重疊的,愛情占到很少的因素,只要找到好婆家,就解決了溫飽。而這種現象如今已經有了很大改變。人們在婚姻中,首先是希望愛情最大化,即感受到被愛的感覺;其次是經濟最大化。當人們追求幸福的欲望被挑起,經濟就成為錦上添花的非必要條件,一旦愛的需求得不到滿足,就會通過離婚改變現狀,追求幸福。”
經濟占離婚糾紛七成
據明麗介紹,在改革開放之初,個人財產比較少,夫妻雙方爭議的焦點和法院判決的重點主要在是否離異上,在財產分割的判決書上常常看到分割一個鍋、一個碗。而目前,隨著個人財產的大幅增加,現在離婚中雙方大多“好聚好散”,案件的爭議焦點逐漸轉移到像案例中人物般如何分割房產、股票、股權等財產問題上,而對電視機、洗衣機、甚至汽車等的分割已不太計較。
不僅如此,隨著金融危機影響的加劇,從去年下半年開始,前往離婚問題咨詢服務研究中心咨詢離婚的人數上升約30%,其中由于經濟問題產生的離婚咨詢遠遠多于情感問題。咨詢的內容包括,假如一方經濟受損,另一方如何在離婚后最大程度保護自己的財產;或是一方的公司虧損甚至倒閉欠債,另一方如何規避債務問題;也有關于過去離婚時談妥的撫養費用,如今由于金融危機后收入銳減而造成撫養費用不能支付的問題等。另有一些家庭由于經濟狀況發生變化而導致夫婦不和,比如股票、房產等資產的縮水,或是經濟收入不如從前,使不少夫妻相互怪罪,甚至反目,繼而離婚。
明麗告訴記者,在夫妻感情不和當中,經濟問題已經占到了七成。“影響婚姻生活質量的因素很多,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是財務問題。金錢常常成為婚姻戰爭的誘因,70%以上的婚姻問題是由金錢引起的。最近年比較常見的外遇問題,說到底也是經濟問題。而離婚糾紛的最終落實處無非就是財產的分割,孩子撫養權爭奪的解決最后也是體現在撫養費這樣的經濟形式上。”
在張怡筠看來,很多家庭失和正是因為“錢”在作梗。她說:“在家庭中,一般有錢的一方往往掌握著話語權,從而開始漸漸地在婚姻中占據主導地位。于是,家庭的平衡被如此的高低主從所打破。而一個家庭婚姻幸福的基礎正是平等。”婚姻本是經濟行為
上海理財專修學院院長徐建明告訴記者:“婚姻本身就是完全的財務行為。如果雙方感情良好,無需注冊也可以美滿地生活在一起。而結婚這個行為是簽訂財務文件,將兩間無限責任公司合并成為一間家庭責任有限公司。”
用經濟學的眼光來看婚姻或者說發掘婚姻關系中的經濟學會很傷一些人的情感,但當人們越感到經濟原來像情感一樣是維系家庭的重要支柱的時候,婚姻過程是一個公司經營過程這一本質也就不言自明了。
于是,金錢、時間、精力、自由都是投資,機會成本無限增長,而家庭糾紛就衍變成了無窮債務。在每一對兩情相悅背后,都有看不見的市場競爭與優勢互補;每一份穩定的婚姻背后,都涉及雙方資本的產權重組和兼并收購。有朝一日,作為愛情的利潤呈現負值,資不抵債,家庭就離破產不遠了――離婚。
然而,現實中有不少感情破裂的婚姻因為某種原因而繼續勉強生活在一起。有些人面對一段無法挽救的婚姻,就像買了一只不停虧損的股票,該不該拋出就跟是否應該離婚一樣困擾著他。在婚姻上所花出去的所有成本,比如耗費的時間、金錢等,當這些成本無法回收時,在心理學上被稱為沉沒成本。為什么我們不愿意離開一個不健康的婚姻,為什么不愿意放棄一個沒有價值的股票,原因是我們不愿意去承認這些沉沒成本再也無法回收。還有一些人則是因為一些實在的經濟原因,如夫妻雙方共有唯一一套住房,一旦離異,全職太太將沒有經濟實力再照顧自己和撫養孩子,只有委曲求全。
對于這兩種情況,張怡筠指出:“如果家庭有以下兩種情況,嚴重家暴以及外遇致使另一方喪失尊嚴的地步,那么我建議果斷結束婚姻關系,因為這對身體和心理的摧殘太過嚴重。如果婚姻問題并沒有嚴重到吃不下飯、睡不著覺的境地,那么可以根據每個人生活狀態的不同,做出個人的選擇。可以嘗試設立―個心情停損點,一旦觸及就認賠殺出。而一個真正聰明的現代女性,是先要讓自己經濟獨立,提升自我價值,這沒有想象的困難。”經營婚姻講究技巧
輕率的離婚和堅守低質量婚姻都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婚姻絕不是一蹴而就可以一次性投資就終生收益的低風險事業,婚姻是有著自己的壽命和能量的活生生的東西。丈量婚姻深度的不只是愛情,還有彼此適應和彼此容納的誠意,是雙方價值觀、家庭背景、出身和學識的良好融合。
【關鍵詞】簡.奧斯丁;《傲慢與偏見》;婚姻觀
小說《傲慢與偏見》巧妙地運用了矛盾,或明或暗,使整部小說充滿戲劇性的矛盾沖突,取得了引人入勝的藝術效果,從中也滲透了作者本人的婚姻價值觀。
小說塑造了兩位主人公,鄉紳之女伊麗莎白和貴族公子達西。達西象征著男人的傲慢,而伊麗莎白則對應地產生了女人的偏見。愛情的過程,就是傲慢與偏見消融的過程。把傲慢與偏見分別作為男人與女人的兩種價值觀,這種狀況,只有在充分認識到愛情的細部時,才能進行這種分類法,《傲慢與偏見》寫出了這么一種愛情的矛盾性與層次性。我們先試解析這兩位主人公本身性格中存在的矛盾因素,進而來認識簡o奧斯丁的婚姻觀。伊麗莎白聰敏機智,有膽識和遠見,善于思考問題,還有很強的自尊心,是作者最為喜歡的人物。伊麗莎白與她的姐妹們相比,更具理性;與周圍的同齡女孩相比,更具才智;甚至與書中的眾多男性相比,她也絲毫不遜色,在某些方面還略勝一籌。她是一個光彩四射的新女性,充滿智慧和迷人魅力。但是,她性格中的矛盾因素也是顯而易見的。她對達西一開始就抱有偏見,僅僅因為他態度傲慢,后來在舞會上又輕信了韋翰別有用心的一面之辭,加深了這種偏見,以至斷然拒絕了達西的求婚,還自以為是地指責了他;在對待小人韋翰的態度上,她也十分輕率,連他說的"最平凡、最無聊、最陳舊的話",她都覺得動聽,竟然流露出了對他的好感,直到看了達西的信才明白自己"太盲目,太偏頗,心懷偏見,不近情理","一個喜歡我,我很得意,一個怠慢我,我就生氣",這與她的有眼力、有見識的理智性格形成了鮮明對比,把一個性格豐滿、有血有肉的"圓形人物"刻劃得淋漓盡致。她曾發誓決不嫁給達西,對他說"在天下的男人中我最不愿意和他結婚的就是你",可饒有趣味的是最后還是她做了達西夫人。
男主人公達西的性格中也存在著矛盾因素。他出身貴族名門,是每年有一萬鎊收入的富公子,所在階級和所受教育使他從8歲到28歲,"除了自家人外,不關心任何人,至少要把他們看得不如他聰明,不如他高貴",對人"十分傲慢,自高自大,對眾人的殷勤討好不屑一顧",初見伊麗莎白時,由于她家人的表現,他心中充滿輕蔑,認為班奈特家的女孩們"倘使想嫁給有地位的男人,機會可就大大減少了",連他向伊麗莎白求婚時,也滔滔不絕地吐露自己的傲慢心情,覺得她門第低微,他是降格以求。求婚被伊麗莎白拒絕后,他才反省自己的過失,改變了傲慢的態度,主動接近他曾輕視的生意人,以平等的姿態與人相處,伸手救助誤入歧途的麗迪雅,這與他剛開場時的冷漠高傲形成鮮明對比,把人物性格的多個側面立體地呈現在讀者面前,為他最終重新贏得伊麗莎白的芳心做出了合理鋪墊,而讀者回顧往事時也會對他曾經的自以為是抱以微笑。
兩個主人公被活生生的現實所嘲弄、教育,性格發展都經歷了對立-沖突-向對立面轉化的運動過程,伊麗莎白最終克服了偏見,達西也不再傲慢,兩人都成熟起來。這樣,通過人物自身性格的矛盾斗爭過程,作者展示了人物感情、心智成長的動態過程,讀來絲絲入扣,令人興致盎然。
對兩個人來說,傲慢與偏見這兩種情感,是保護自我心靈的一種武器,其實,只有心靈極度豐富、極度敏感,才需要外在的保護,怕受傷害,一個麻木不仁的人,根本不需要任何的掩飾與遮掩。因此,伊麗莎白與達西開始的對立,都是一種極度敏感的人對自我的保護,這是一種心態的、性格的問題,而絕不是價值觀的問題,所以,這種矛盾性,不會影響到愛情的產生,因為對敏感呵護,常常使愛情產生誤解與困惑,一旦這種自我保護冰融瓦解之后,愛情的真諦便像雪后的山峰一樣出來,這時候的愛情才能更加奪目而美好。
相比之下,智者的頭腦中不時產生出愚見,愚人的思想也偶能閃現真知灼見的火花,象舉止可笑的班奈特夫人認為:"有錢的單身漢總要娶位太太,這是一條舉世公認的真理",班奈特先生對此曾不以為然,結果他女兒們的婚姻卻證明了這句話的正確性。這種"謬誤"與"真理"的滑稽轉化,超越了一般意義上的是非觀念,體現了作者對和婚姻生活的深刻思索--生活是最真實而嚴肅的,矛盾無時不在,時間、條件不同,真理和謬誤會相互轉化,沒有永恒的真理,也沒有絕對的謬誤,在不完美的人生中更是如此。
首先是簡和麗迪雅的愛情婚姻比較。簡溫柔沉穩,珍視自己的感情,從不輕易表露,以至于差點貽誤了一段美好姻緣。她的責任感很強,對家人、愛人都溫柔以待,即使身處痛苦的失戀中,也保持理性的克制,經過眾人的極力撮合,終于獲得了美滿的婚姻,與心愛的人生活在一起。麗迪雅輕浮放浪,感情沖動,視愛情婚姻為兒戲,整天和軍官廝混,甚至與韋翰私奔,使全家蒙羞,而且事后不以為恥,這樣沒有家庭、社會責任感的人婚姻的結局是韋翰"對她的愛不久就淡漠了,她對他稍許持久一些",但也只是維持貌合神離的婚姻而已。
其次作者重點描寫了伊麗莎白和夏洛蒂的愛情婚姻關系的對立。對伊麗莎白來說,婚姻只能建立在雙方情趣相投、相知相愛的精神基礎之上,絕不能為諸如金錢、出身、門第等物質因素而結婚,所以她頂住家庭的壓力,堅決拒絕了與自己精神上毫無共通之處的柯林斯,即使嫁給他可能改變未來經濟上的窘境。同樣,對于眾人都極力巴結的富貴公子達西,在她沒有對他產生感情之前,也拒絕了他的求婚,她歷經坎坷獲得了真正的愛情和婚姻的和諧幸福。反觀夏洛蒂,她和伊麗莎白是好朋友,也很有頭腦,但"她把男人的品行或是婚姻的美滿都沒有看得過分認真,結婚才是她一貫的目的",所以她為了生計和世俗的利益,不惜犧牲幸福,嫁給了愚蠢自負的柯林斯,當然柯林斯也不是因為愛情與她結婚,他有不錯的房子和收入,加上"施主"極力慫恿,想找個幫他理家的太太,結果他們的婚姻徒有其表,"只要不想起柯林斯先生,整個環境還真有一種安樂舒適的氣氛",夏洛蒂只能通過偽裝和遺忘來應對婚姻空殼。
關鍵詞 《傷逝》 《離婚》 《寒夜》 婚姻觀
中國傳統社會婚姻制度是由封建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根源決定的。包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夫一妻多妾和男尊女卑等具體表現。傳統社會,女性處于劣勢地位。在戀愛之前,被男性觀賞,供男性取悅的角色;在涉及談婚論嫁時,沒有自主選擇的權利,甚至也沒有離婚的自由,只有男性才能 “出妻”;在家庭關系中,處于最低端的地位,要遵從三從四德的禮序。
五四作為一場思想啟蒙運動,將婦女解放和婚姻變革提到了新的高度,婦女解放、戀愛自由、婚姻自由思想得以席卷全國。在新時期的婚姻觀里,家庭和個體是兩個部分,家庭包括實體的財富、資產,個體包括個人的精神性,即無形的個人情感和現代人格。三部小說都涉及家庭和個體的關系,二者之間的矛盾構成小說的主要矛盾,如何在兩者之間尋找一種平衡,維持良好的家庭關系,就成為需要思考的問題。
1夫妻雙方良好的交流是維持婚姻的重要條件
《傷逝》中夫妻雙方都是具有現代獨立人格的,子君說“我是我自己的,你們誰也沒有干涉我的權利!”。置辦家具時,她堅持要賣首飾出一份力。她和涓生戀愛的時候,兩個人談家庭專制,談打破舊習慣,談男女平身世、缺點,無所不聊,是完全純真熱烈地相愛。但結婚后,兩個人溫習的時間越來越少,生活被瑣事占據,從兩人連談天的功夫都沒有,子君將自己的全部精力用于家庭瑣事,越來越頹唐,以至于不大開口。子君和涓生都意識到了雙方的變化,然而當二人想鼓起勇氣改變時,對方都退縮了。子君從愛情當中平等的關系中回歸家庭,兩個人的交流減少,無法抵御社會經濟的壓力,最后婚姻和愛情都走向悲劇。小油雞就像是兩人愛情的寫照, 可愛詩意而養的油雞,難逃經濟壓力,被吃掉。阿隨就像是一個預示,狗被拋棄了,兜兜轉轉又回來了,自由戀愛到婚姻的摸索道路還有很長很長。
2沒有一種相對完美的婚姻模式
男性占主導地位的婚姻模式不一定成功,女性有經濟地位的婚姻也不一定幸福。
《離婚》中的老李在接妻子和孩子來到北平之前,老李在衙門里當閑差,一個人住在公寓,吃了外賣之后閑得看報或者剔牙,他說“我并不想嘗嘗戀愛的滋味,我要追求的是點――詩意。家庭,社會,國家,世界,都是腳踏實地的,都沒有詩意。大多數的婦女――已婚的未婚的都算在內――是平凡的,或者比男人們更平凡一些;我要――哪怕是看看呢,一個還未被實際給教壞了的女子,情熱象一首詩,愉快象一些樂音,貞純象個天使。”,要接鄉下的妻子進城時,他覺得那不是自己的妻子,只會趕小雞、叫豬、撒村罵街,甚至只是父母的兒媳婦、孩子的媽。他越來越覺得和妻子有巨大的代溝,他要給妻子讀雜志,發現完全是對牛彈琴。但是他又不完全排斥自己的家庭,認為“小孩把女人的尊嚴提高了”、“生活美滿多了”。老李在種種壓力下,覺得“唯一值得活著的事是天天能遇到機會看一眼東屋那點‘詩意’”。故事中的幾對夫婦都沒有離婚成功,老李也是,他為自己找到了一個理由:家庭需要責任。這種責任感制約著老李,也是他在社會上背棄理想和責任的借口。可以看出,老舍的婚姻觀是,在現行婚姻制度上建立的家庭,所有人都是無奈的心態。
在《寒夜》里, 公汪文宣和曾樹生是一對大學教育系畢業的夫婦。年輕時他們曾經有過許多美麗的理想,但抗戰爆發后,兩人逃難到重慶,汪文宣在一家半官半商的圖書文具公司當校對,曾樹生在大川銀行當“花瓶”。在《傷逝》和《離婚》中,男性在經濟上占主導地位,而在《寒夜》里,曾樹生則是家里的主要經濟來源。汪文宣的母親為了減輕兒子的生活負擔,趕來操持家務,但汪母與曾樹生婆媳關系不和,汪文宣夾在中間兩頭受氣卻又不能發泄,又患上肺病,家庭經濟非常拮據。最后曾樹生跟隨銀行年輕的經理乘飛機去了蘭州,汪文宣在抗戰勝利的鞭炮聲中病死,汪母帶著孫子小宣回了昆明老家。兩個月后,曾樹生從蘭州回到重慶,但已物是人非,傷感不已。汪文宣和曾樹生的悲劇除了傳統的婆媳關系之外,更重要的是對于家庭和個體關系的理解。按照傳統的倫理觀念來看, 曾樹生當相夫教子,尊敬贍養婆婆,但她內心是不愿意過這樣的生活的,她非常清醒地認識到個體意義的重要性,想要追求自我價值的實現,例如“沒有坐花轎”在婆婆眼中是媳婦的軟肋和把柄, 而在她心里卻是徹底擺脫婆婆控制束縛的標志和起點。
3文學啟迪人生
《傷逝》、《離婚》和《寒夜》,三部作品是不完全相同甚至相反的婚姻模式,婚姻不是兩個人的事,也不單是兩個家庭的事情,更是個體和家庭的事,在結婚前兩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因為愛情、興趣、價值觀等多N因素組合了家庭,男人和女人角色就有了分工,有了犧牲,有了妥協,一旦有交流變少或者外部經濟因素影響,兩個人的關系就很容易失去平衡,產生矛盾。
參考文獻
[1] 魯迅.傷逝[M].中國青年出版社,2004.
[2] 巴金.寒夜[M].人民文學出版社,1983.
關鍵詞 婚姻,進化心理學,社會與文化心理學,行為遺傳學。
分類號 B849:C91
天生和教養,是心理學史上最大的爭論之一,從強調環境決定一切的行為主義到強調遺傳的重要性的生物流派,各個學派都有自己的觀點和主張。然而事實上誰都無法完全否認在人的心理和行為中遺傳和環境作用的共存――無論是被稱為極端環境論者的B. F. Skinner,還是強調遺傳作用的生物學家E. O. Wilson。到了20世紀后期,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們有了更進步的技術和手段來探討遺傳和環境作用的關系。人們開始意識到遺傳和環境是兩種可以左右人心理和行為的不同的因素,一種是自身可以控制和改變的(changeable)因素,一種是不可控制的先定的(determined)因素,二者的交互作用才決定了人發展變化的走向。
婚姻同樣也不能跳出這一規律。婚姻是人一生當中最重要的過程,幾乎所有的人都會經歷,因此研究婚姻的影響因素,對于提高人的生活質量和實現人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大量研究已經驗證了個體品質的差異與婚姻質量有關,個體所處環境的變化也會對婚姻產生影響。遺傳和環境在婚姻中到底起到了怎么樣的角色,文章將對這一問題的研究進行回顧和展望。×
1 進化心理學的研究
最近十幾年來,進化心理學逐漸發展成為西方心理學的一個新的研究趨向。它以生物學的進化為基礎,將當代的進化理論與目前對心理現象的系統闡述加以綜合,把適應和自然選擇作為核心概念解釋人的心理行為,認為人的心理行為也是進化的結果,是人類的祖先在適應環境的過程中形成的并以基因形式傳遞給后人的一種定式[1]。婚姻這一涉及到人類繁衍的行為,受到了進化心理學家的格外的關注。
1.1 擇偶標準和策略
吸引是擇偶的開始。從進化論的角度看,男人要滿足種族的需要,最好的辦法就是盡可能多的繁殖;而女性則是要讓自己以及孩子有安全的保障。因此,進化心理學假設,有較高生育能力的女性就會吸引男性,而有安全感的男性則會更受女性青睞。我們的祖先對這些有吸引力的人獲得了可以外部觀察的證據:年輕、外表更加美麗和行為有活力的女性是有較高生育能力的;而有一定社會地位、負責任的男性則是有安全感的。
已有很多研究為進化心理學提供了證據。對美國未婚成人的調查發現[2],男性更喜歡年輕的女性,而女性則更喜歡年齡大一些的男性。在一項跨文化的研究中,研究者在37種文化群體中觀察了配偶選擇的性別差異[3]。研究結果為進化心理學理論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表明擇偶偏好并不是某種文化環境的產物,這種趨勢是具有相當的普遍性的,而不論文化和社會標準如何。
在人類進化歷史中,不論男性或是女性都希望獲得利益大于代價的結果,因此在擇偶過程中,男性和女性都會選擇一定的策略來實現這一目的。由于男性和女性在進化過程中所解決的擇偶的具體問題不同,男性和女性也形成了不同的性別策略。例如,在短期的背景下,男性希望能得到更多的異性的接觸,偏愛那些容易接近的異性,盡量避免令自己糾纏不清的異性;而女性會追求立即獲得資源和好處,并且會利用短期策略提供一個候補的配偶,或者獲得一個新配偶擺脫一個舊配偶[4]。
1.2 父系不確定和婚姻沖突
進化心理學家解釋了夫妻背叛所導致的夫妻沖突的遺傳性根源所在。從進化論的角度來說,每一個男性都希望自己有盡可能多的后代,但是每個男性又都不能確定后代是不是自己的。進化心理學家將其稱之為“父系的不確定性”(paternity uncertainty)。因此,男性尤其不能忍受妻子對自己有身體上的不忠誠,而妻子則更加看重丈夫精神上對自己的不重視。有研究表明[5],在各種文化之中,男性的性嫉妒都引起了很多的夫妻沖突和謀殺事件。性背叛被認為是引發性嫉妒的主要原因,而性嫉妒產生的根源則是由于父系不確定性的存在,男性在長期進化過程中形成的一種保證自己利益的繁殖策略。
2 社會與文化心理學的研究
2.1 社會文化和擇偶
社會文化影響人們的知覺和行為。不同的社會文化對人們的擇偶有著一定的影響。對于擇偶標準的形成,社會學習理論者持“白板(Blank Slate)說”,他們認為人類的天性就像白板,無所謂先天的心理擇偶機制,男性尋找年輕、有吸引力的女性,女性尋找年齡大一些的、有經濟保障的男性,這些都只是后天社會化作用的結果,不同的文化之間會存在擇偶標準上明顯的差別。樂國安等人在中美擇偶的比較研究中發現[6],中國人相當重視婚姻關系承諾性的個性心理特質,而美國人則更加關注精神性和享樂性的個性心理特質。這可能是由中美兩國的不同文化背景所造成的:中國文化中強調婚姻的穩定性,夫妻之間可以白頭偕老;而美國文化中則更加強調個性的發展和生活情趣。閻曉軍在中日大學生擇偶心理的比較研究中發現[7],日本大學生非常重視“愛情取向”,而中國大學生則注重“家庭取向”和“社會取向”,因此,中國大學生擇偶特點總體表現為“實惠型”,而日本大學生則表現為“感情型”。
2.2 社會關系和婚姻滿意感
當伴侶選擇彼此作為自己的婚姻對象,與此同時,他們也選擇了對方的社會關系。夫妻的社會關系會影響夫妻的婚姻狀況。
夫妻間社會關系的共享及相互依賴與婚姻適應及婚姻滿意感之間存在著積極的線性關系。Kearns等人利用縱向研究分別探討了家庭關系和朋友關系對于婚姻的影響[8]。結果表明,婚后,夫妻各自的朋友和家庭成員之間都會出現互動的增加;橫段研究中,夫妻的婚姻質量與關系的共享有顯著的相關。朋友和家庭關系的互動會影響婚后一年時妻子對婚姻質量評價,而妻子的婚后一年的婚姻質量評價會影響婚后兩年時的朋友關系。
對于社會關系對婚姻的影響,有人提出了模型予以解釋[9]。Lewis提出了兩維度模型來描述他人對婚姻影響的機制。第一個維度是支持維度(support dimension),是指外人可以促進婚姻滿意感。而另一個維度則是干擾維度(interference dimension),是指外人對婚姻起到破壞作用。Bronfenbrenner提出了交互式系統模型(interactive systems mode),這個模型認為,外人對夫妻婚姻的影響是受夫妻對自己婚姻的表達和評價影響的,兩者是交互作用的。例如,夫妻對外人有關于婚姻的積極的描述,則可能會得到外人積極的回應,從而更加肯定自己的婚姻。
2.3 文化、宗教和離婚
不同的文化也會導致離婚率的差異。已有的中美兩國離婚的比較研究表明[10],中國的離婚率大大低于美國的離婚率,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中美兩國的文化差異。中國的傳統文化強調婚姻應以家庭幸福為主要目標,強調婚姻的承諾性;而美國文化以個人主義為價值取向,社會整合的方向是減少人們的一致性,將個人置于家庭和社會之上。此外,同一國家的不同民族之間由于文化的不同也會產生離婚率的不同。徐安琪等人對新疆維吾爾族聚居區的研究表明[11],此地區的離婚率是中國平均離婚率的3.4倍,這與伊斯蘭民族的宗教文化有著一定的關系。
個人的也會對離婚產生一定的影響。一些研究表明,參加教會活動的夫妻更加不容易離婚,并且在測量中得分高的人表現的更加的快樂,婚姻也更加的穩定。Sullivan認為[12],宗教對于婚姻的影響會隨著婚姻的發展而變化,相對于新婚夫婦而言,對于已生兒育女的夫妻的婚姻可能有更多的促進作用,使其離婚傾向性更低;及宗教活動會影響人們的態度,有的人對婚姻的責任感更高,對離婚的態度更加保守。
3 最近行為遺傳學的研究
行為遺傳學是在遺傳學、心理學、行為學和醫學等學科發展的基礎上形成的一門交叉學科。它以解釋人類復雜的行為現象的遺傳機制為其研究的根本目標,探討行為的起源,遺傳對人類行為發展的影響,以及在行為形成過程中,遺傳和環境之間的交互作用[13]。
行為遺傳學利用基因信息技術(Genetically informed techniques)探索遺傳特性和后天環境對于個體心理和行為的影響[14]。它以有不同相似程度基因型的配對個體為被試,主要是親子、雙生子、收養子女,通過比較配對被試的數據關系,或是比較各對被試之間的數據關系,來獲得對基因和環境兩大影響因素的有關信息。同卵雙生子有相同的遺傳特征和共同的撫養環境,因此雙生子之間的不同可以歸因于非共享環境的作用;異卵雙生子則有一半相同的遺傳特性和相同的撫養環境,通過同卵雙生子和異卵雙生子的比較可以得出遺傳和環境大致的作用機制。還可以通過結構方程模型對雙生子進行分析,分離出遺傳和環境對婚姻影響的相對大小。已有的研究表明,婚姻是受到遺傳和環境共同影響的。但是遺傳和環境對婚姻的影響范圍以及影響水平的估計,各研究之間仍然有所差異。
3.1 行為遺傳學對擇偶的研究
Lykken和Tellegen利用雙生子樣本對擇偶受環境和遺傳的作用機制進行了探討[15]。研究結果表明,盡管雙生子在生活的很多方面會做出類似的選擇,這反映出了遺傳和共享環境的相似性的作用,但是他們對配偶的選擇卻是一個例外。盡管人們通常會選擇與自己類似的人作為伴侶,但是雙生子在選擇他們的配偶時,并沒有由于遺傳和共享環境所造成的類似的品質而做出類似的選擇。同卵雙生子在評價彼此對方的配偶時,39%表示喜歡(like),但有38%表示不喜歡(dislike);僅有5%表示會愛上對方(fall for),然而有9%堅持自己寧愿單身也不會與之結婚。同卵雙生子在評價彼此的配偶選擇時也沒有比異卵雙生子報告更多的認同,兩種雙生子所報告的對彼此擇偶選擇所持的積極態度和消極態度在數量上都差不多。這表明,共同的遺傳因素和共享環境對人們擇偶的影響是有限的,在擇偶過程中人們更多是受即時情境的左右。人們擇偶并不是一種理性的選擇,而更傾向于受一種即時情境所引起的浪漫的直覺的作用。
3.2 行為遺傳學對婚姻狀況的研究
Trumbetta和Gottesman以參加二戰和朝鮮戰爭的男兵雙生子為樣本,研究了遺傳和環境對“穩定的婚姻”(pair bonding)(保持穩定的異性戀的婚姻)和“再婚”兩種婚姻情況的影響。結果表明,與再婚情況相比,穩定的婚姻受遺傳影響較大;但是兩種婚姻狀況中,非共享環境的影響都能夠解釋大部分的變異[16]。
Jerskey等人研究了遺傳和環境對婚姻狀況和離婚可能性的影響[17],結果發現婚姻狀況并沒有受到遺傳的影響,而離婚可能性則受到遺傳影響。Johnson等人通過調查雙生子的婚姻狀況研究了遺傳和環境的影響[18]。研究中以二分名義變量“婚姻情況”作為因變量:“已婚”、“離婚”和“喪偶”均歸為已婚一類,“從未結婚”歸為未婚一類。雙生子婚姻情況的相關表明,無論男性還是女性,都呈現出明顯的遺傳作用。模型分析結果也表明了相同的結果:包含可相加性遺傳因素、不可相加性遺傳因素和非共享環境(ADE)的模型擬合度要優于包含共享環境、可相加性遺傳作用和非共享環境三者(ACE)的模型。ADE模型所估計的遺傳性的總估計值為0.70。以上結果均表明,婚姻情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環境和遺傳特性所共同影響的,并且遺傳特性的影響更大一些。
Spotts等人對婚姻質量的個人評價以及夫妻雙方對婚姻質量評價的一致性進行了遺傳和環境影響的研究[14]。雙生子相關結果表明,遺傳和非共享的環境因素對于婚姻質量的個體評價是有一定作用的。此外,共享環境可能對情感表達、心理親和有一定影響,但是對于婚姻質量的影響并不顯著。非共享環境是影響婚姻質量個體評價的最大的因素。研究者采用最大似然模型對遺傳和環境的作用進行了進一步分析,結果表明,遺傳和非共享環境對婚姻質量的個體評價有影響,而共享環境對于婚姻質量的評價是很小的,最優選擇模型中僅包含遺傳和非共享環境兩個因素,其中非共享環境是最重要的影響因素。此外,Spotts等人還分析探討了夫妻間婚姻質量評價的一致性受遺傳和環境作用的情況。結果發現,與婚姻質量的影響情況相同,只有遺傳和非共享環境對夫妻婚姻評價一致性有影響,共享環境的影響不顯著,并且非共享環境是最主要的影響因素。
3.3 行為遺傳學對離婚的研究
Jerskey等人在研究中發現,離婚可能性受到遺傳因素的影響[17]。McGue等人以雙生子夫妻以及夫妻雙方父母為樣本,對離婚所受的遺傳和環境影響進行了研究[19]。結果發現,離婚事件53%左右的變異量可以由夫妻中一人的遺傳特性所解釋,而且離婚是具有家族性的,遺傳和環境在其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般認為,夫妻中一方對于離婚事件的解釋量的平均值應小于50%,而且非遺傳因素也會對離婚產生影響,因此Tuikheimer等人認為,遺傳性因素對離婚的解釋量應該低一些。在一項研究中,他們獲得的遺傳因素對離婚事件的解釋量是McGue等人得到數值的一半左右[20]。
Jockin等人以“曾經離過婚”和“從未離過婚”的二分變量為因變量,來研究遺傳和環境對于離婚的影響[21]。不同類型雙生子離婚情況的相關比較表明,無論男性還是女性,遺傳因素對離婚的作用都是顯著的;此外,非共享的環境因素對離婚也有著較大的影響;而共享環境因素的作用很小,其估計值為0甚至是負值。所建立的最優模型中也僅僅包含可加性的遺傳因素和非共享環境因素。Jockin等人又通過模型分析,得到更為精確的結果:對于女性,遺傳因素對其離婚事件的貢獻率為59%,環境因素的貢獻率為41%;對于男性,遺傳對其離婚事件的貢獻率為55%,環境因素的貢獻率為45%。他們還通過研究人格中的遺傳和環境影響,來進一步說明遺傳和環境對于離婚的作用機制。結果表明,對于女性來說有30%的離婚遺傳可能性可以解釋為遺傳對人格變量的影響;而對于男性,這一比例為42%。然而環境對離婚的影響方式并非如此:對于女性來說只有3%的離婚遺傳可能性可以解釋為環境對人格變量的影響;而對于男性,這一比例僅不到1%。這表明環境因素對人格和離婚事件的影響與遺傳因素的影響是截然不同的。
4 評價與展望
已有的研究已經證明了遺傳和環境對婚姻的影響,尤其是行為遺傳學在這方面所作的研究,為我們了解遺傳和環境對婚姻的作用打開了更加清晰的視野。
4.1 遺傳和環境的交互作用
遺傳和環境對于婚姻的影響是具有交互性的,不同的環境和不同的遺傳因素的相互作用可能會導致不同的婚姻結果。遺傳和環境的交互作用,將最終影響到人類正常與異常的行為的產生和發展,并決定各種行為的個體差異。遺傳和環境對于婚姻的作用大小究竟是如何,各項研究沒有一個共同的結論或者解釋。例如,Jerskey等人認為婚姻狀況并沒有受到遺傳的影響[17],而Johnson和Spotts等人卻發現遺傳因素和非共享的環境影響著婚姻質量[14,18]。遺傳和環境的交互作用可能就是一些研究之間結果不一致的原因所在。Plomin提出了遺傳環境互動的3種形式[22]。首先,相同的環境會對具有不同遺傳特性的人產生不同的作用。同一個動作或者言語,有的伴侶可能會毫不介意,而有的伴侶可能會有強烈的反應,這便可能會造成婚姻質量或者婚姻結果的不同。在此情況中,遺傳因素是以一種被動的方式來與環境因素相互作用。此外,具有不同遺傳特性的個體會引發環境中的不同的反應。不同氣質的人會讓其伴侶產生不同的態度反應。這種情況下,遺傳因素又以一種主動的方式來與環境相互作用;第三,具有不同遺傳特性的個體能夠選擇和創造不同環境。由于個體在與環境的互動中可以發揮其主動性,因此,遺傳因素可以左右環境的產生。從某種意義上說,很難界定個體是環境的接收者或者創造者。
4.2 遺傳和環境作用機制的不同層面
Lykken和Tellegen對于擇偶的雙生子研究結果表明[15],擇偶的過程中更多的受到了即時情境所產生的浪漫的直覺的影響,而沒有什么擇偶規律所遵守。但是其中的某些結果卻支持了進化心理學的某些觀點,例如女性同卵雙生子的丈夫對于自己妻子的同胞姐妹的評價有更多的認同和滿意,這可以解釋進化心理學所認為的男性更加關注女性身體的吸引,因為同卵雙生子的外表幾乎是相同的。從此可以推論,遺傳和環境對于婚姻的影響可能有不同的層面。進化心理學是從宏觀的層面的來探討遺傳對于婚姻的影響,而Lykken和Tellegen在其研究中則是從微觀的層面,以個體為出發點來探討遺傳和環境對于婚姻的影響。
4.3 研究展望
對于婚姻中兩種因素共同作用機制探討的研究從研究設計上來看,更多采用的是雙生子的基因信息設計,此種設計是以基因型之間的關系為基礎做出假設。在這種設計中,測量的誤差被納入到了非共享的環境因素中,這可能會夸大非共享環境的作用。通過收養子女的研究也可以探討環境對于個人及人際關系的影響。收養子女間的基因型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如果收養子女間的數值較大的相關可以看為是由于共享環境所導致的。收養子女的研究可以與雙生子條件相結合,來組成更多元的設計方案,以此,可以對遺傳和環境因素進行更清楚細致的探討[23]。
此外,現有的研究中,更多的是對現象的描述,而沒有對這一現象做出解釋。在遺傳和環境對婚姻共同作用的研究中,人們更多的是描述遺傳和環境對婚姻影響的狀況,而沒有對這一狀況做出進一步的解釋。發展心理學家就人的發展中的遺傳和環境的作用過程做出了有關的解釋[24] ,社會心理學家可以就婚姻過程中,遺傳和環境的作用過程進行探討。此外,分子遺傳學、分子生物學等新型學科及技術的發展也為婚姻的表現型和基因之間的微觀關系的探討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可以對改善婚姻關系有更為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 Buss D M, Reeve, H K. Evolutionary psychology and developmental dynamics: comment on Lickliter and Honeycutt(2003). Psychological Bulletin, 2003, 129(6): 848~853
[2]Sprecher S, Sullivan Q, Hatfield E. Mate selection preferences: Gender differences examined in a national sample.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1994, 66(6): 1074~1080
[3] Buss D M. Sex differences in human mate preferences: Evolutionary hypotheses tested in 37 cultures. 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 1986, 12(1): 1~49
[4] Buss D M, Schmitt D P. Sexual strategies theory: An evolutionary perspective on human mating. Psychological Review, 1993, 100(2): 204~232
[5] Buss D M. Paternity uncertainty and the complex repertoire of human mating strategies. American Psychologist, 1996, 51(2): 161~162
[6] 樂國安,陳浩,張彥彥. 進化心理學擇偶心理機制假設的跨文化檢驗――以天津、Boston兩地征婚啟事的內容分析為例. 心理學報,2005,37(4): 561~568
[7] 閻曉軍. 中日大學生擇偶心理的比較研究. 當代青年研究, 2002, (5): 23~27
[8] Kearns J N, Leonard K E. Social networks, structural interdependence, and marital quality over the transition to marriage: A prospective analysis. 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2004, 18(2): 383~395
[9] Julien D, Tremblay N, Bélanger I et al. Interaction structure of husbands' and wives' disclosure of marital conflict to their respective best friend. 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2000, 14(2): 286~303
[10] 張敏杰. 離婚:中國和美國的比較. 浙江學刊, 1997, (6): 55~60
[11] 徐安琪, 茆永福. 新疆維吾爾族聚居區高離婚率的特征及其原因分析. 中國人口科學, 2001, (2): 25~30
[12] Sullivan K T. Understand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ligiosity and marriage: an investigation of the immediate and longitudinal effects of religiosity on newlywed couples. 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2001,15(4): 610~626
[13] 白云靜, 鄭希耕,葛小佳等. 行為遺傳學:從宏觀到微觀的生命研究. 心理科學進展, 2005, 13(3): 305~313
[14] Spotts E L, Neiderhiser J M, Tower H et al. Genetic and environmental influences on marital relationships. 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2004, 18(1): 107~119
[15] Lykken D T, Tellegen A. Is human mating adventitious or the result of lawful choice? A twin study of mate selection.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1993,65(1): 56~68
[16] Trumbetta S, Gottesman I. Endophenotypes for marital status in the NAS-NRC twin registry. In: Rogers J L, Rowe D C (Eds.), Genetic influences on human fertility and sexuality. Boston: Kluwer Academic, 2000. 253~269
[17] Jerskey B A, Lyons M J, Lynch C E et al. Genetic influence on marital status. Paper presented at the Tenth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Twin Studies, Kensington, London, England, 2001
[18] Johnson W, McGue M, Krueger R F et al. Marriage and personality: A genetic analysis.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2004, 86(2): 285~294
[19] McGue, M, Lykken D T. Genetic influence on risk of divorce. Psychological Science, 1992, 3(6): 368~373
[20] Turkheimer E, Lovett G, Robinette C. D et al. The heritability of divorce: New data and theoretical implications. 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meeting of the Behavior Genetics Association, Boulder, CO., 1992, July
[21] Jockin V, McGue, M, Lykken D T. Personality and divorce: A genetic analysis.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1996, 71(2): 288~299
[22] 沈靖. 人格發展中遺傳與教養關系研究的進展與思考. 心理科學, 2004, 27(1): 2~4
[23] Reiss D, Neiderhiser J M, Hetherington E M, & Plomin R. The relationship code: Deciphering genetic and social influences on adolescent development.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24] Reiss D, Pedersen N L, Cederblad M. et al. Genetic probes of three theories of maternal adjustment: Recent evidence and a model. Family Process, 2001, 40(3): 247~259
Influences of Heredity and Environment on Marriage
Zhang Lu,Zuo Bin
(School of Psychology,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 China)
戀愛小白不再搶手 愛過更受歡迎
談過幾次戀愛、有幾個前任這幾乎是單身男女每次相親都避免不了的問題,隱瞞到底、留給對方感情史一片空白的印象?還是從實招來、坦誠相待?世紀佳緣最新的婚戀觀調查報告顯示,昔日的戀愛小白已不再受歡迎,有戀愛經驗更加搶手。
在一項針對配偶戀愛史看法的調查中,離異人群和未婚人群、男性和女性的看法都有很大的差異。數據顯示,相對于未婚男女來說,離異人群更不在意另一半的情史,且男性比女性更看得開。
對此,世紀佳緣情感專家張佳芮表示,對于另一半戀愛經驗的態度反映了國人戀愛觀的逐漸開放,以前男性可能都會有一種初戀情結,總是希望自己是對方的初戀,戀愛對象越單純越好,但初戀成功的概率很低,張佳芮說,戀愛也是一種自我成長的過程,大部分男女,只有經歷過一兩次戀愛,才能真正知道自己理想中伴侶是什么樣子的,特別是對于離異人群來說,他們更加需要找能彼此體諒包容的對象。
談過戀愛的人才會知道怎樣去愛別人,才會吸取以前戀愛的經驗,在以后的戀愛和婚姻中不再犯同樣的錯誤,懂得去呵護和珍惜另一半,來自江蘇的張先生表示,自己跟女朋友在遇見彼此之前都經歷過幾段感情,我們彼此并不介意對方的感情史,現在感情很好,準備年內結婚。
離異女不care房車 未婚女公然要聘禮
來自福建的林先生跟女友相戀三年了,今年準備結婚,但談起即將到來的婚禮,林先生卻一臉惆悵, 本來去年就想結婚的,結果因為聘禮的問題耽擱了,女方不僅要求買房買車,還得按照老家的風俗,出一筆聘金和價格不菲的金銀首飾作為陪嫁,我自己的經濟能力無法擔負這些,最后只能由父母出一部分錢,林先生無奈的告訴記者。
女方向男方要聘禮是中國的傳統習俗,像林先生這樣的情況在中國很常見,但據世紀佳緣最新的婚戀觀報告顯示,對于聘禮的問題,未婚女和離異女的態度卻大不相同。
數據顯示,在對待結婚是否需要父母出錢的問題上離異人群和未婚人群的看法大不相同,大部分離異男女覺得結婚是自己的事,自己就可以搞定,其中94%的離異男性和84%的離異女性不關心或者不需要對方父母的補貼,但有近一半的未婚女性認為結婚這件事公婆當然要出錢,有13%的未婚女性覺得結婚需要公婆大放血。
離異女不care房車,未婚女卻公然要聘禮?對此,張佳芮表示,這與雙方的經濟條件和情感的經歷有關。離異女經歷過一次婚姻,相比于未婚女,她們更加懂得婚姻的重要性,對于再一次的選擇,她們對物質的要求不會那么高,相反的,會更加注重其他的軟性條件,比如對方的性格、雙方的興趣愛好等,而對于未婚女來說,房子車子是婚姻安全感的來源之一,特別是在高壓的生活和同齡人的相互比較之下,結婚買房買車已經成了一種潮流,這讓很多未婚女性在潛意識會認為,結婚找公婆要聘禮是理所當然的事。
我們自己掙的錢根本就擔負不起一個家庭的支出,公婆一直在催婚,那就只能由他們出錢來辦婚禮了,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王小姐說道。
婚前同居不再新鮮 再婚要求先試婚
隨著人們性觀念的逐漸開放,婚前同居已不再是件新鮮事,但離異人群和未婚人群對婚前同居的態度卻大不相同,特別是對于離異男來說,在婚前試婚卻是必不可少的課程。
據世紀佳緣婚戀報告顯示,離異女性比未婚妹子更能接受婚前同居,77%的離異女性愿意嘗試婚前同居試婚,未婚女性的這一比例只有64%,還有34%的未婚女性表示沒結婚怎么能住到一起而堅持婚前試婚的離異女性和未婚女性只占到3%和2%,婚前同居這件事,普遍來說,女性比男性更謹慎、接受程度更低。
而超80%的男性接受婚前同居試婚,而經歷過一次婚姻失敗的男性則認為婚前試婚很有必要,有12%的離異男表示不試婚怎么行,試婚成許多離異男再婚的必修課。
世紀佳緣情感專家張佳芮表示,在情侶雙方自愿的情況下,婚前同居試婚有一定的必要,因為戀愛不像婚姻,戀愛時,雙方都會把自己最好的一面呈現在對方面前,但愛情最終都要走進婚姻,婚姻遠遠不是兩個人的事情,而是兩個家庭的結合,婚姻更多的是兩人在柴米油鹽的生活中磨合,戀愛中覺得是小問題,當上升為兩個家庭時就是大問題了,所以情侶在婚前同居試婚有一定的必要,提前模擬婚后生活有助于情侶更清楚彼此到底適不適合一起生活。特別是對于離異人群來說,因為他們已經經歷過一次婚姻的失敗,所以再婚會比未婚男女更加謹慎,顧慮也會比較多,婚期試婚對于離異人群來說顯得更為必要,張佳芮說。
第一次婚姻的失敗就是因為結婚之后發現兩人在生活習慣各方面很難調和,小矛盾慢慢積累,最終導致了離婚,32歲的王女士說道,現在再找結婚對象會考慮婚前試婚,一起生活一段時間,這樣會比較放心。
單身男女梯度擇偶 男人愛小個性 女神不吃香
光彩照人的女神和有點小個性的可愛女孩,誰才是最受歡迎的結婚對象?世紀佳緣最新的婚戀觀報告顯示,在對結婚對象的選擇上,男女的差異很大。
48%的未婚男性希望找到有點小個性的女朋友,38% 的則表示普普通通就好,離異男性在擇偶上與未婚男有一定的差異,找個有個性的女朋友和普通的女朋友的比例,離異男均占比38%,相反的,選擇各方面都優秀的女神做女朋友的比例卻最低,未婚男僅有9%,離異男占比10%。在擇偶上,男人普遍青睞有點小個性的異性,女神反倒不吃香。
張佳芮表示,在中國,男女擇偶都是梯度擇偶,差異大是很常見的事情,這與男女的角色分工不同有關,男主外女主內的思想是中國幾千年的傳統,雖然隨著經濟的發展,女性的地位有很大的提升,但女性仍然是家庭生活的主導,所以男性傾向于選擇小個性的普通女孩,這樣婚姻生活既不乏味也能有一個靠譜、穩定的后方。女性則相反,女性普遍缺乏安全感,總希望在戀愛和婚姻中找到安全感,所以有閃光點、各方面優秀的男士更受女孩的歡迎。
女神適合遠遠的欣賞,真正一起生活的還是希望找一個比較靠譜和穩定的女孩,當然性格好,有點個性、有點可愛的女孩更好,28歲沈陽小伙在談到對結婚對象的選擇時說道。
單親家庭擇偶難? 女性比男性更介意對象是單親家庭
據世紀佳緣婚戀觀報告顯示,在對待另一半是單親家庭的問題上,男女的觀點有很大的不同,其中,女性比男性更介意對方是單親家庭,且離異人群對單親家庭的接受程度普遍高于未婚人群。
有87%的離異男和74%的未婚男能夠接受另一半來自單親家庭,但女性的這一比例要低于男性,僅有74%的離異女和50%的未婚女可以接受另一半來自單親家庭,近一半的女性介意另一半來自單親家庭。
男朋友是單親家庭的話,我們結婚以后就需要跟婆婆在一起生活,我很擔心處理不好婆媳關系,來自山西的陳女士告訴記者,不接受單親家庭的女性主要是不想跟婆婆一塊住。
婆媳關系是個亙古不變的話題,來自世紀佳緣的一份調查顯示,在結婚后是否愿意跟對方父母住一起的問題上,有超過60%的女性直接拒絕,有80%的女性表示這個問題需要慎重的考慮,可見婆媳相處之道的確是一門學問。
【摘 要】《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而第十條與第七條更是被指為是為男人們而立的法。之所以會有如此之大的反響,與其牽涉到多方利益不無關聯。正確的對待《婚姻法解釋(三)》,對于維持婚姻的穩定與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第十條;第七條;評議
經過充分的醞釀,《婚姻法解釋(三)》終于出臺。盡管不是來了個突然襲擊,但是它的出臺仍引起了廣泛熱議,正所謂一石激起千層浪。但這種熱議不是毫無原因的。具體體現在《婚姻法解釋(三)》一些條文的規定,讓很多人認為只是保護了一方的利益,而對另一方利益的保護不利。以下筆者針對其中熱議的兩條談一下自己的觀點。
一、關于第十條的評議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筆者認為這條的規定是比較具有科學性的。一方面它在第一款規定不動產如由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即使不動產登記與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雙方仍可協議確定不動產的產權歸屬。這符合婚姻之所以存在的社會價值。婚姻畢竟不同于普通人之間的關系,它是由感情維系起來的,不單單包涵金錢的因素,更不是簡單的AA制關系。第一款賦予了婚姻雙方自主選擇權,是在雙方協議處理時,能夠考慮感情的因素,從而作出利于雙方的公平決定。
另一方面,在第二款規定,假若雙方協議不成,則確定登記一方為產權所有者,而對于另一方還貸的款項及其相應增值部分進行補償。這表明登記為不動產權屬確立的唯一方式,這與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契合。同時,對另一方的補償,體現了公平原則,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
這條規定適應了當今社會的需要,但也有不足之處。誠然《婚姻法解釋(三)》是與時俱進的,它強調了個人財產的重要性同時也鼓勵了一部分人通過個人勞動獲得自己的財產價值。但是,在中國當前形勢下,我們不排除存在家庭主婦的現象,尤其是農村,很多女性結婚后,都專職照顧孩子相夫教子,贍養老人。那么,此種情況下,如果按照婚姻法解釋三,她們的權益將如何得到保護呢?假如房屋是由男方婚前首付購得,且房屋的所有權于婚前登記于男方名下,而婚后的貸款也是由男方的財產還的,那么按照《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房屋所有權當然依法屬于男方。可是,在一個家庭中,家庭的和諧發展就像機器的運轉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努力,女方雖然沒有支付貸款及其他開支,但她在照顧家庭,贍養老人、撫育子女方面盡了多于男方的義務,而且這種義務是金錢無法替代的。就像機器,我們不能因為機器主要部件的顯著功能而忽視了小螺絲的作用,更何況女性在整個家庭中所起的作用遠比之要大。顯然這對女性是不公平的。憲法倡導人人平等,在婚姻法中也應有所體現。但這種平等應該是是實質的平等,而不是形式的平等,不是簡簡單單的AA制的劃分以下財產就能體現的。倘若真如此,那么夫妻之間的關系和普通人之間的關系又有何區別呢?
針對此條,網上的評論頗多。有些人認為此條對婦女權益的保護不利。因為在傳統觀念下,男方買房是理所當然的,不管是婚前所買還是婚后所買都應該是夫妻雙方所共有。而此條無疑是對傳統觀念的挑戰。迫使一些女同胞改變傳統觀念,自食其力。面對這種熱議,有些網友甚至提倡以同居方式來替代婚姻來解決當前婚姻問題頗多的困境。但是,正如有些網友所說國情不一樣,就應該用不同的方式解決。也有網友認為“新婚姻法鼓勵徹底AA制。有這樣的婚姻法,您要嫁人您就傻了”。但是中國人的婚姻觀念比較傳統,大部分認為,只有給了我婚姻,才能說明你真愛我。所以婚姻我們還是需要的,這個問題我們必須面對。但我們應該客觀的來看待這個問題,雖然該條對于一部分婦女權益的保護確實不利,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講,這不僅使女性更加獨立,而且在對待婚姻上更加慎重。盡量看準了,再結婚。如果婚姻穩定,有關房產分割等問題便不會存在。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該條是有利于婚姻穩定的。
二、關于第七條的看法
“父母給兒子買房媳婦沒戲”,該條是說的是《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于此條,筆者認為《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與《婚姻法》是有抵觸的。《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除非出現《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明確規定的情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方能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依照《婚姻法》,婚后父母為子女一方所購不動產產,如果沒有特別指明,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即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也不妨礙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產權登記是《物權法》的規定,而對于夫妻財產歸屬,《婚姻法》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而《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將不動產歸屬于出資人子女所有視為一般情形,而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視為特殊情形與《婚姻法》不符。
再者,針對此條,有些學者認為:“父母為子女結婚而購房,往往會傾注其畢生積蓄。如果離婚時一概將婚后購買的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勢必違背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 [1]他們認為該條有利于保護老人們的利益。當然基于《婚姻法》第2條第2款就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該條是相對合理的。而且我們也可以看到它在保護婚姻一方的婚姻利益以及婚姻穩定性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試想,在父母一方為子女所購房產屬于子女個人財產的情況下,使得不具有房產的另一方會顧慮到由于離婚可能會失去生存的物質條件而增強對婚姻的忠誠度與容忍度,也可防止某些人僅僅因為房產等物質利益而與另一方結婚,出現騙婚現象,破壞婚姻關系的穩定性。但是我們要意識到婚姻是兩性關系為基礎的,維護夫妻雙方的利益顯然是比較重要的方面。而且另一種情形也值得我們注意:假若擁有房產的一方在存在過錯比如有外遇的情況下執意離婚,而另一方又毫無生活收入來源的情況下,房產仍然歸屬過錯方所有,是否有失偏頗?
《婚姻法解釋(三)》之所以會在社會上引起這么大的反響,一方面與房價的日益攀升有關。 (下轉第103頁)
(上接第101頁) 另一方面是因為它與中國傳統的婚姻價值觀產生了沖突。房價的攀升使得房子的歸屬問題日益凸顯出來。人們更加注重個人的利于與價值。而《婚姻法解釋(三)》無疑適應了這方面的需求,以市場經濟相掛鉤。我的就是我的,我的不會是你的。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但是,婚姻畢竟不是可以交易的物品,我們不會在其中清楚的計算每個人的付出與回報,公平與否,況且有些東西是算不清楚的。比如一方對家庭所傾注的心血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過多的強調這種公平,忽略情感因素,勢必會對家庭生活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正如有人所說“在一般民事財產法領域,同一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一般具有對價關系,其實質是雙方主體的利益交換,權利和義務的區別十分明確。而在婚姻家庭法領域,某些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兩者甚至是很難區分的,近親屬之間的撫養、贍養既是彼此的權利也是彼此的義務。家庭共同生活必然帶來財產的共享和分享,千絲萬縷,盤根錯節,如何分得清你的、我的?不動產利益有登記簿記載,其歸屬可以清晰界定,而在家務勞動和情感、時間、精力上的投入和付出,法律卻無法準確測算其價值,一方如何能夠補償另一方的人生?《婚姻法解釋三》卻非要將雙方父母贈與夫妻的不動產認定為按份共有,將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劃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將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認定為個人財產。《婚姻法解釋三》是用一般社會關系的原理去解釋家庭內部關系,用調整市場關系的規則去調整家庭關系,當然是不妥的,必然引議。” [2]
況且,人們傳統的婚姻價值觀念是婚姻是不求回報的,尤其是經濟利益的回報。兩性結婚是因為更多的是因為感情,而不是為了使自己的經濟利益升值。所謂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在婚姻這筆帳上算得過分清楚未必是好事。故筆者認為在實踐中處理婚姻案件,一方面要遵守法律,另一方面我們不妨多考慮一下社會傳統道德與婚姻價值觀。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