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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軌道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范文

軌道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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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道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1篇:軌道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范文

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軌道交通管理,促進軌道交通建設,保障安全運營,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高架、車站(含出入口、通道)、車輛、機電設備、通信信號系統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置的相關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軌道交通管理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并可以委托其所屬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實施本條例規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軌道交通企業具體負責本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并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軌道交通企業執法人員應當取得執法身份證件,規范執法、文明執法。

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公安、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本條例。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軌道交通建設、運營服務和應急事件處置等有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軌道交通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安全運營、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六條 本市優先發展城市軌道公共客運交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軌道交通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給予支持。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建設資金、運營和綜合開發收益等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軌道交通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納入本市相應的城鄉規劃。

軌道交通專項規劃包括網絡系統規劃、選線專項規劃以及系統配套設施規劃。

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交通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企業組織編制網絡系統規劃、選線專項規劃,并劃定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企業組織編制軌道交通系統配套設施規劃。

編制軌道交通專項規劃,應當統籌安排軌道交通不同線路之間、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之間的換乘銜接。

編制軌道交通專項規劃,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聽取沿線區、縣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

第九條 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確需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市和區、縣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依法作出審批。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軌道交通建設規劃。

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本市鼓勵對新建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按照市場化原則實施綜合開發。實施綜合開發的,開發收益應當用于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

第十二條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在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項目的安全風險及其對周邊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并按照建設程序報批。軌道交通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和減少對上方和周圍已有建筑物、構筑物的影響,保障其安全。

第十三條 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軌道交通車站所在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預留換乘樞紐、公共汽(電)車和出租汽車站點、停車場、公共廁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設施用地。

第十四條 軌道交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軌道交通企業在組織工程項目建設時,應當根據國家、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以及軌道交通運營功能配置規范,配置安全可靠的軌道交通設施,建設完善的軌道交通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保障乘客乘車安全、便捷。

第十五條 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設計標準進行工程初步驗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不載客試運行。

軌道交通工程投入試運營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認定,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進行試運營。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第三章 運營服務

第十六條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設置售票、檢票、自動扶梯、公共廁所、通風、照明、廢物箱等軌道交通服務設施,并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更新,保持完好,確保軌道交通設施處于可安全運行的狀態。

第十七條 路政管理部門、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本市有關規定,在車站周邊、車站出入口以及車站內設置軌道交通導向標志、安全標志等運營服務標志。

路政管理部門、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做好運營服務標志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十八條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在軌道交通車站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設置指導和提示標志,并進行日常養護和維修。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十九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并向社會公布。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服務規范的要求,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利。

第二十條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根據軌道交通沿線乘客出行規律及變化,以及其他相關線路的列車運行情況,合理編制運營計劃,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列車運營時間、運營間隔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務:

(一)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車到達、間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

(三)在車站提供問訊服務,車站工作人員在接受乘客問訊時,應當及時準確提供解答;

(四)需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或者發生非正常情況、設施故障影響正常運營時,及時通過多種信息手段對乘客進行告知。

第二十二條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

(一)建立車站衛生保潔制度,保持站內設施和車廂清潔,出入口和通道暢通;

(二)建立急救協助制度,按照規定在車站配備醫藥箱;

(三)建立緊急關閉裝置巡查制度,軌道交通運營期間遇有緊急情況時,及時啟動緊急關閉裝置。

第二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和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對各自責任區域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四條 軌道交通企業的駕駛員、調度員、車站值班員等工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

軌道交通企業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統一著裝、佩戴標志,禮貌待客、文明服務。

第二十五條 車站、車輛的廣告設置應當合法、規范。廣告設置不得影響服務標志的識別,不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服務設施的使用。

車站商業網點的設置應當符合運營安全、方便乘客、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的要求。除軌道交通車站設計方案確定設置的商業網點和設置在站臺的自動售貨機、書報亭外,禁止在車站出入口、站臺及通道設置商業網點。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定期對廣告設施、商業網點進行安全檢查。廣告設施、商業網點使用的材質應當采用難燃材料,并符合有關消防規定。

廣告設施、商業網點的設置作業或者維護作業應當在軌道交通非運營期間進行。

第二十六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對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情況進行評價。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及時改進,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服務評價結果和改進情況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軌道交通票價應當與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價相協調。票價的確定和調整應當依法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經市物價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執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票價并予以公布。市物價管理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票價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軌道交通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時,軌道交通企業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一時無法恢復運行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并及時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十五分鐘以上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出具延誤證明,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軌道交通企業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乘客進站、乘車應當遵守《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第三十條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乘客越站乘車的,應當補交超過部分的票款。

乘客無車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軌道交通企業可以按照軌道交通網絡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企業加收票款的監督。

享受乘車優惠的乘客應當持本人有效證件乘車。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造證件乘車。

乘客有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造證件乘車和其他逃票行為的,有關信息可以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十一條 在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圍墻、柵欄、欄桿、閘機;

(四)強行上下車;

(五)吸煙,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渣,亂扔紙屑等雜物;

(六)擅自涂寫、刻畫或者張貼;

(七)擅自設攤、停放車輛、堆放雜物、賣藝、散發宣傳品或者從事銷售活動;

(八)乞討、躺臥、收撿廢舊物品;

(九)攜帶活禽以及貓、狗(導盲犬除外)等寵物;

(十)攜帶自行車(含折疊式自行車)進站乘車;

(十一)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蝕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危險物品目錄和樣式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告,由軌道交通企業在車站內予以張貼。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操作規范,設置安全檢查設施,并有權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予以配合。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攜帶危險物品的人員,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不聽勸阻,堅持攜帶危險物品進站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立即按照規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時報告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公安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公安部門負責軌道交通的治安、消防管理,維護軌道交通的安全運營。

電力、供水、通信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軌道交通用電、用水、通信的需要,協助軌道交通企業保障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第三十四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本條例運營規定行為和服務質量的投訴。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自接受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受乘客投訴或者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軌道交通企業是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維護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三十六條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緊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三十七條 軌道交通應當設置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如下: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外側十米內。

第三十八條 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單位,其作業方案應當經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

(二)從事打樁、基坑施工、挖掘、地下頂進、爆破、架設、降水、鉆探、河道疏浚、地基加固等工程施工作業;

(三)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活動。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先將上述作業方案送軌道交通企業進行技術審查,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及時提出技術審查意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技術審查意見作出是否同意作業方案的決定后,應當及時告知軌道交通企業。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軌道交通企業制定安全保護區作業方案技術審查規定,根據作業區域與作業類別的不同明確技術審查期限。

第三十九條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建立相關制度,在安全保護區內組織日常巡查,同時按照技術審查意見,對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有關作業的安全性進行日常監督,對作業項目相鄰的軌道交通設施加強監護監測。

經同意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的作業出現危及軌道交通安全情況的,或者未經同意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通知作業單位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同時報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 在軌道交通線路彎道內側,不得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禁止向軌道交通軌道、高架或者隧道內拋擲雜物。

第四十一條 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一)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二)損壞車輛、軌道、路基等設施和隧道、高架、車站及其附屬設施;

(三)干擾機電設備和通信信號系統;

(四)損壞軌道交通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開展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并定期對軌道交通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實施動態監督檢查;需要進行技術檢測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實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軌道交通安全評價體系,定期組織專業機構對軌道交通運營情況進行安全評價。

對監督檢查和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出整改意見,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要求予以落實。

第四十三條 市交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組織編制本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根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本企業的具體應急預案,并報市交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定期組織運營應急演練。

發生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運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發事件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第四十四條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當發生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而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等措施后仍然無法保證運營安全時,軌道交通企業可以停止軌道交通線路部分區段或者全線的運營,并應當立即報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采取限制客流量、停運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積壓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采取疏運等應對措施。

第四十五條 發生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事故時,軌道交通企業應當立即排查事故原因;經查清原因、消除妨礙后,在確保運營安全的情況下,及時恢復正常運行。

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事故組織調查和處理,公布事故原因和處理結果。

第四十六條 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及時搶救人員,妥善保護現場,維持秩序;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對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進行現場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軌道交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軌道交通建設不符合運營功能配置規范的,未配置安全可靠的運營、服務設施或者未建設完善的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管理和維護好軌道交通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置、維護軌道交通導向標志、安全標志等運營服務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規定公布或者告示有關事項,或者未按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采取管理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關工作人員無證上崗或者工作人員未規范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在禁止設置區域內設置商業網點或者設置、維護廣告設施、商業網點不符合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冒用他人證件乘車的,由軌道交通企業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使用偽造證件乘車的,由軌道交通企業移交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軌道交通企業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并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軌道交通企業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同意的作業方案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修剪或者遷移。

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向軌道交通軌道、高架或者隧道內拋擲雜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拒絕、妨礙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或者軌道交通企業的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軌道交通設施損壞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軌道交通建設或者運營造成建筑物、構筑物損壞的,由軌道交通企業根據其損壞程度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第五十四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組織軌道交通試運營認定的;

(二)違法實施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作業許可的;

(三)未履行安全檢查、安全評價等安全監管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磁浮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軌道交通技術特點準時性

城市軌道交通由于在專用行車道上運行,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擾,不產生線路堵塞現象并且不受氣候影響,是全天候的交通工具,列車能按運行圖運行,具有可信賴的準時性。

速達性

與常規公共交通相比,城市軌道交通由于運行在專用行車道上,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擾,車輛有較高的運行速度,有較高的啟、制動加速度,多數采用高站臺,列車停站時間短,上下車迅速方便,而且換乘方便,從而可以使乘客較快地到達目的地,縮短了出行時間。

舒適性

與常規公共交通相比,城市軌道交通由于運行在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擾的線路上,城市軌道車輛具有較好的運行特性,車輛、車站等裝有空調、引導裝置、自動售票等直接為乘客服務的設備,城市軌道交通具有較好的乘車條件,其舒適性優于公共 電車、公共汽車。

安全性

城市軌道交通由于運行在專用軌道上,沒有平交道口,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擾,并且有先進的通訊信號設備,極少發生交通事故。

充分利用空間

大城市地面擁擠、土地費用昂貴。城市軌道交通由于充分利用了地下和地上空間的開發,不占用地面街道,能有效緩解由于汽車大量發展而造成道路擁擠、堵塞,有利于城市空間合理利用,特別有利于緩解大城市中心區過于擁擠的狀態,提高了土地利用價值,并能改善城市景觀。

運營費用較低

城市軌道交通由于主要采用電氣牽引,而且輪軌摩擦阻力較小,與公共電車、公共汽車相比節省能源,運營費用較低。

第2篇:軌道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范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維護乘客合法權益,促進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城市快速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的路基、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冷卻塔、停車場、車輛段及控制中心、站場、車輛、機電設備、變電站(所)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標志等。

第四條(管理原則)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科學管理、規范服務、高效便捷的原則。

第五條(監管部門)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實施監督管理。

市安監、公安、城管、規劃、建設、環保、衛生、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保障及沿線設施設備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運營單位)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責任,加強運營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制度,完善安全運營條件,確保運營安全。

第二章建設與運營的銜接

第七條(建設安全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安全運營的需求,并預留換乘和疏散空間。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應當確定列車運行、調度指揮、運營輔助系統、安全防范和檢查系統、維修保障系統、換乘和疏散系統、人員組織等內容,并經過運營安全評估。

第八條(試運行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向運營單位提供技術檔案和相關資料,對設施設備進行調試和安全測試,并會同運營單位組織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于3個月。

第九條(試運營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試運行合格后,運營單位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運營基本條件的評審申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合格并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進行試運營。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對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測和綜合驗證。試運營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條(正式運營條件)

試運營期滿,建設單位依法報相關部門組織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運營。運營單位應當在投入正式運營30日前書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保護區范圍)

下列范圍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地面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范圍外側十米內。

第十二條(保護區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嚴格控制下列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作業: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構筑物;(1)

(二)從事建設勘察、鉆探、打樁、挖掘、爆破、地下頂進、灌漿、降水、錨桿、錨索等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作業;

(三)敷設、埋設、架設污水、雨水、排洪溝渠及電力隧道、高壓線路(方桿)等管線和其他需跨越或橫穿城市軌道交通的設施;

(四)在過河(湖)隧道段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五)其他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產生影響的大面積增加或減少載荷的活動。

確需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上述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包括監測方案),在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后方可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將經批準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備案。

上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有較大影響的,安全防護方案還應當通過專家審查論證,并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出現危及運營安全的情形時,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告許可作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

第十三條(相關區域管理)

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五十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垂直投影區域內不得擅自停放機動車輛、搭建設施、作業、堆物等。

第十四條(改擴建要求)

運營單位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應按照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及程序執行。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并報市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運營單位在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需要暫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或改變運營時間的,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實施前提前10日通過媒體以及車站、列車廣播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障礙物控制)

禁止在地面軌道線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過道。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妨礙行車?望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安全的植物。

第三章運營服務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行業監管部門職責)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

(二)會同市公安、城管等部門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并向社會公布;

(三)受理公眾對運營單位服務質量的投訴,軌道交通運營服務年度評估報告;

(四)對運營單位服務質量、安全行車、車站設施、列車設施、站容秩序、票務管理、投訴處理、遵章守紀、社會評議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考評運營單位的主要依據;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運營單位服務職責)

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服務職責:

(一)依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工作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以及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二)向乘客作出服務承諾并向社會公布,為乘客提供安全、正點的服務;

(三)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間和換乘指示。列車因故延誤15分鐘以上或者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列車因故延誤30分鐘以上的,應當及時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保障車站公共服務設施正常使用;

(五)應當履行的其他服務職責。

第十八條(投訴處理)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接受乘客投訴。

運營單位對乘客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投訴人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情況、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九條(運營單位安全職責)

運營單位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運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運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過安全培訓,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運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列車駕駛、調度、行車值班等崗位的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有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

第二十條(安全設施)

運營單位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沿線、站臺、站廳、電梯扶梯、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風亭、列車內及其他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各類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標志,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運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按國家相關標準配置滅火、報警、防汛、防爆、防毒、防護監視、疏散照明、逃生、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更新,保持其完好有效。

運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定期對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其處于安全狀態。檢查和維護記錄應當保存至土建工程、車輛和設施設備的使用期限到期。

安全設施設備無法滿足運營安全實際需要或者安全設施規范標準修改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檢查)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運營情況進行安全評估,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運營。

在發生地震、火災、洪水等重大災害后,運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性檢查,確認符合安全運營條件后,方可恢復運營。

第二十二條(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規范,對安全檢查工作人員進行備案,并對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安全檢查規范應當包括違禁品范圍、安檢點設置、安全檢查工作人員條件及崗位設置、安檢設施設備配置和操作規程等內容。

運營單位應當對安全檢查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并按照安全檢查規范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人員攜帶的物品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檢查規范實施安全檢查。

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環境衛生)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落實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制度,落實環境衛生管理措施,保持車站、列車的整潔衛生。[3]

第二十四條(廣告設施、商業網點)

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區域內設置廣告設施和商業網點,應當符合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規劃布局方案,并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廣告設施、商業網點應當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廣告設施、商業網點的安全檢查。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拍攝電影、電視劇或者廣告,應當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并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第二十五條(運營保障)

供電、供水、通訊等單位應當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用電、用水、通訊等需要。

第四章乘客行為規范

第二十六條(乘客守則)

乘客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和社會公德,接受、配合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管理,共同維護乘車秩序。

第二十七條(票務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運營單位應當執行政府依法確定的票價(含票價優惠)并予以公布。

乘客應當使用有效車票乘車,不得無票或使用無效車票乘車;不得持偽造、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購票乘車。

城市軌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運行時,乘客可持當次有效車票要求運營單位按照購票金額退還票款。

第二十八條(禁帶物品)

禁止攜帶下列物品和動物進站,違反規定者,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品;

(二)非法持有的槍械彈藥和管制器具;

(三)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

(四)犬只等寵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動物;

(五)易污損設施、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和尖銳的物品;

(六)充氣氣球、鐵鋸、鐵棒、自行車(含電動自行車)、運貨平板車等;

(七)長、寬、高之和超過1.8米或長度超過1.6米或重量超過30公斤的物品;

(八)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九條(危害運營安全的禁止行為)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二)移動、遮蓋或污損警示標志、疏散或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三)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工程車、軌道、通風亭、自然通風井、接觸網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投擲物品;

(四)損壞軌道、隧道、車站、車輛、電纜、機電設備、安防設備、路基、護坡、排水溝等設施設備;

(五)攔截列車、阻斷運輸;

(六)故意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

(七)擅自進入軌道、隧道、通風亭、自然通風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區域;

(八)攀爬、翻越或推擠圍墻、欄桿、閘機、車輛、安全門、屏蔽門等;

(九)強行上下車;

(十)在車站、列車車廂、通風亭、自然通風井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點火;

(十一)阻擋車門、屏蔽門或安全門的正常開啟或關閉;

(十二)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

(十三)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影響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禁止行為)

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車站內擺攤設點,在車站或列車內兜售或派發物品、散發廣告宣傳品等;

(二)在車站或列車內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4)

(三)在車站、列車或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涂寫、刻畫、張貼、懸掛物品等;

(四)在車站或列車內吸煙、躺臥、乞討、賣藝、撿拾廢品等;

(五)在車站或列車內追逐打鬧、大聲喧嘩、彈奏樂器、踩踏座席等;

(六)在車站內停放車輛,在車站或列車內滑滑板、騎獨輪車等;

(七)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特別規定)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動不便者、學齡前兒童應當在健康成人的陪護下進站乘車。

運營單位有權拒絕醉酒者、赤腳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傳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適宜乘坐城市軌道交通者進站乘車。

第五章應急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應急預案)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安監等部門制定成都市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與地面交通應急保障聯運機制,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全力配合。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成都市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的具體應急預案,并報市交通、安監、公安等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應急準備)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運營情況制定地震、火災、水災、停電、反恐、防爆等專項應急預案。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儲備應急救援物資,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針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改相關專項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四條(故障處置)

運營單位因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時,應當及時排除故障,盡快恢復運營。暫時無法恢復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同時向社會公告并報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大客流處置)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在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運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并在城市軌道交通入口區域以醒目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告,確保運營安全。

第三十六條(惡劣氣候處置)

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在地面或高架線路行駛中遭遇冰雹、雨、雪、霧、結冰、沙塵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氣象條件,運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安全處置。

第三十七條(暫停運營)

遭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重大疫情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并且無法采取措施保證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暫停線路或者部分路段的運營,組織乘客疏散,同時向社會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軌道交通暫停運營或者縮短運營時間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客運協調和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條(協同處置)

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力量迅速開展應急搶險救援,疏散乘客,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乘客應當服從運營單位的指揮。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及時恢復城市軌道交通運營。

第三十九條(生產安全事故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時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四十條(人員傷亡事故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先搶救受傷者,及時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行,后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運營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保留證據、維護秩序。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處理現場,出具傷亡鑒定結論。市民政部門及沿線區(市)縣相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安撫及善后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人員傷亡事故的善后工作,由運營單位與傷殘者、死者近親屬依法協商處理。

第四十一條(賠償責任)

在運營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時,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傷亡是由乘客故意或者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保護區管理的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作業單位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施工,未按規定制定、實施專項施工方案或安全防護方案(包括監測方案),或者未征得運營單位同意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運營單位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運營管理的責任)

運營單位有下列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六)至(十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未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工作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或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或者未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未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間和換乘指示,或者列車因故延誤或者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未及時告知乘客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未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拒絕接受乘客投訴的;

(四)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查證確屬運營單位責任的乘客投訴,每100萬乘客人次超過5次的;

(五)未遵守運營服務規范和承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者列車駕駛、調度、行車值班等崗位工作人員無證上崗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未設置、配置各類標志、器材、設備,或者未定期檢查、維護標志、器材、設施設備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未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或安全評估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未制定專項應急預案,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6]

(十)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發生運營故障,暫時無法恢復運營,未及時組織乘客疏散的;

(十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在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的;

(十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遭遇冰雹、雨、雪、霧、結冰、沙塵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氣象條件,未按照應急預案和操作規程進行處置的;

(十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暫停運營,未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四十四條(危害運營安全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至(五)項、第(七)至(十三)項,由運營單位依職責進行處置,運營單位不能處置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六)項,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治安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票務管理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無票或使用無效車票乘車的,乘客應當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運營單位可視其情節加收最高不超過線網單程最高票價五倍的票款;持偽造、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購票乘車的,運營單位可視其情節加收最高不超過線網單程最高票價五倍的票款。

偽造、變造車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車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相關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條以及本辦法有關規劃、建設、交通、安全生產、城市管理、治安、消防、衛生、通訊、物價、民政、突發事件應對等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權利救濟)

當事人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運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監察部門或其所在單位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3篇:軌道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范文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交通廳等部門關于加快道路運輸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153號),進一步提升我市道路運輸業的綜合競爭力和公共服務水平,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道路運輸業的發展目標

1.發展目標。到“*”末,基本形成快速、優質的運輸服務、機動車維修、車輛租賃、信息咨詢、應急救援指揮等網絡,發展“江蘇快客”、“江蘇快貨”、“江蘇快修”三大服務品牌,培育做強本市客運品牌,建立運力充足、結構優化、運行高效、服務優質、安全環保的運輸體系,綜合運輸宏觀調控體系基本健全,市場行為和運行機制基本規范,運輸基礎設施不斷完善,運輸能力、車輛技術水平和運輸公共服務水平進一步提高,運力調節靈活有效,貨物流通高效通暢,市場秩序顯著好轉。全市運輸經濟總量、客運班車密度、貨運信息化程度、機動車維修能力、安全運輸指標等位于全省前列;符合通車條件的行政村客運通達率達到100%,城鄉客運一體化率達到60%,運輸行業集約經營程度達到國內領先水平;貨運車輛廂式化、重型化、專業化綜合指標位于全省前列;旅客運輸及站務服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運輸企業責任死亡率呈零增長;道路運輸對國民經濟貢獻率持續增長,各項發展指標進入全省前列。

二、推進道路運輸業規范化進程

2.科學編制客運網絡規劃,建立便捷高效的客運網絡體系。根據全省統一規劃,結合我市區位特點,統籌考慮長途客運、軌道交通、地面公交、出租汽車、客運樞紐等交通綜合因素,科學制定客運網絡規劃。加快建設市區與其他城市(省轄市、周邊城市)之間的城際快速客運網絡、縣與縣之間的城鄉便捷客運網絡、鎮與鎮之間的農村通達客運網絡等三大客運體系。加快構建*都市圈客運網絡,提升區域流通能力。以*主城區為中心,區域內跨省短途逐步采取公交化運輸方式,推出一批短距離、大運量、公交化的省際道路客運班車;區域內跨省中短途采取快速直達的客運方式,試點推出大型賓館、重要公共設施、主要機場、主要旅游景點之間的小型化、個性化省際客運專線,發展商務、旅游客運。

3.加快推進城鄉客運一體化,實現城鄉客運統籌發展。大力發展農村公交客運,優化線路走向,優化站點布局,優化車輛配置,最大限度地與城市公交對接,實現城鄉客運班線的“零距離”換乘。進一步理順城鄉客運管理體制,統籌農村班線和城市公交的發展。對現有超出市區、跨行公路進行營運的公交車和短途客運班車,統一市場準入條件,統一核發營運證照,統一規費征收標準,統一經營管理模式,統一站點設置,統一票價管理。鼓勵客運企業開通農村公交客運班線,為農民出行和鮮活農副產品交易提供方便。對農村公交客運票價偏低的,可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暫免征車船使用稅。

4.規范管理,建設多層次道路貨運體系。規范貨運企業登記注冊前置性審批,加強貨運經營資質和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引導貨運和貨運企業進駐貨運站場,健全市場運行規則,打擊“外掛”車輛,建立公平、競爭、有序的貨運市場。依托*特色的制造業、輻射周邊區域的商品批發市場、發達的零售產業等,建立專項貨物運輸公司,引導發展多軸重車、集裝箱、冷藏保鮮、大型物件等專用運輸及倉儲服務。面向電子商務等個性化配送要求,開展“門對門”品牌運輸服務。拓展農村道路貨運市場,滿足農副產品、農用物資的加工、倉儲和運輸需求。鼓勵貨運企業發展節點運輸,結合鐵路、水路等其他運輸方式,開展多式聯運。

5.健全各項制度,打造誠信維修。嚴格維修市場準入。強力推行全行業信譽考核,完善機動車維修信譽管理體系,建立健全信譽管理檔案;全面實施機動車維修記錄制度、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竣工出廠合格證制度和質量抽檢制度,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交通、公安、工商、稅務、城管等部門密切配合,定期開展機動車維修專項整治,嚴厲打擊無證經營、占道修車等違法經營活動,凈化維修市場環境。規范事故車輛維修經營行為。加強對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實現管理法規、技術標準、從業人員信息等數據在線管理。更新維修觀念,引導維修人員從傳統的經驗型修車向現代技術型修車轉變。加強營運車輛技術管理,保障運輸安全。

6.加強配合力度,規范駕培市場。機動車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國家機關不再參與。交通部門要加強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駕駛培訓教練場的資格管理,凈化駕培市場。規范駕駛員培訓、考試行為,統一收費標準。推行培訓計時IC卡系統,實行駕駛培訓學時制,嚴格駕駛培訓記錄管理制度,嚴格駕駛員考試制度。加強培訓與考試的協調,強化信息通報制度,完善學員憑培訓記錄參加考試機制。加強駕培機構和教練員的信譽、教學質量管理,構建行業管理部門、駕校、教練員三級監控體系。探索建立交通安全事故責任與培訓責任相結合的責任追究機制,促進駕駛培訓質量的提高。加強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提高運輸服務質量,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7.落實安全責任,加強運輸保障。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提高交通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確保運輸設備的安全運行,預防道路交通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嚴格實行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充分發揮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第一責任人的作用。強化對化學危險品運輸的安全管理和從業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處理突發事故的處置能力。健全旅客運輸應急保障制度,完善貨物運輸應急保障預案,確保突發性事件和黃金周旅客運輸及重點物資運輸任務的完成。采取綜合措施繼續治理超限超載運輸,突出源頭治理,強化執法力度,完善監控網絡,建立長效機制。

8.規范經營許可,完善許可機制。道路客運線路經營權招標的主體、程序、范圍公開透明,對需要新開客運班線的、已開班線申請增加3部以上運力的、申請增加旅游運力的、經營期限到期需重新許可的及因違規經營或破產倒閉等原因不能繼續經營、需要重新許可的,嚴格實行招投標。市到縣或縣際客運班線經營權進行招投標的,投標人資質不低于三級。已實行公司化經營的客運班線且質量信譽優良的,可提出申請直接取得新一輪經營權。從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高度出發,積極探索創建“陽光貨運”招投標機制,規范大宗貨物運輸招投標活動。

9.提高農村客運的通達率,改善廣大農民的出行條件。各地要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進一步改善農村客運發展環境,加快發展農村客運。從實際需要出發,農村公路建設時應考慮客運班車的港灣式會車區,符合通車條件的農村公路自通車之日起三個月內開通農村客運班車。鼓勵運輸業戶選用適合農村客運市場需求的安全性能較好的車型,實行聯合經營和公司化經營。鼓勵大中型客運企業從事農村客運經營。以“冷”、“熱”線捆綁招標方式為主,確定農村客運班線經營權。縣域內農村客運班線占主要份額的企業,優先申請干線新增線路。對縣域內新開的鄉鎮至行政村和行政村之間的班車,養路費、客票附加費實行兩年免收,兩年后減半征收,原有班車減半征收。

10.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中介作用。倡導“誠實守信、質量第一”,在道路運輸全行業開展質量信譽考核工作,實行誠信考核、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定期公布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強化道路運輸統計工作,建立運輸業發展預警、預測和信息制度,加強道路運輸經濟運行分析。培育和發展按市場化運作的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發揮其參謀助手作用,協調各方利益,提供咨詢服務,推進行業自律。

11.加強運輸業人才培養,推進從業人員職業化進程。廣泛開展運輸企業經理培訓和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建立教練員資格評價制度,完善物流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和汽車維修師認證制度,嚴格運輸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規范操作行為,形成具有現代管理素質的運輸職業經理隊伍和具有特殊服務技能的從業人員隊伍。

三、加快推進道路運輸業規模化進程

12.調整運力結構,建設節約型運輸行業。引導企業使用低耗、環保、高效的新型車輛。繼續調整客運運力結構,到2010年,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班線高、中級客車比重達80%以上,形成以高級客車為主,中級、普通客車為輔的運力服務體系。淘汰和取締現有一部分不符合運輸市場能力的貨運車輛,發展專業化貨運車輛,重點扶持集裝箱運輸。“*”期間,重型貨車、廂式貨車、專用貨車的比例提高到30%以上。建立運輸業發展績效考核制度,相關部門對三級及以上運輸企業應用新技術發展新項目、使用新設備發展清潔生產的,提供相應經費資助,并在稅費、價格、財政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促使企業走規模集約發展道路。

13.調整客運組織結構,加快集約化經營。大力推進客運班線公司化經營改造,清理掛靠經營、以包代管等不規范經營行為,規范客運企業經營機制,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客運班線招投標、經營權延續時,優先選擇公司化經營規模較大的客運企業。*年底全市市際、縣際班線公司化經營的車輛數達到車輛總數的60%。2010年適宜公司化經營的班線基本改造完畢。

14.培育“江蘇快客”品牌,提高客運服務水平。按照全省統一的服務質量標準,在我市道路客運行業中培育“江蘇快客”品牌,培育1—2家集約經營的一級道路客運企業。凡達到質量標準的客運企業,加掛“江蘇快客”標志,按照“統一服務規范、統一承諾責任、統一保障措施”的要求,對社會提供高質量、高水平、高滿意度的服務。有關管理部門要建立考評制度,公開認定標準,嚴格認定程序,強化日常監管,接受社會監督。加大對品牌企業的扶持力度,在新增運力、班次變更、車輛更新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15.優化客運站場布局,完善站場運行機制。結合我市發展實際,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銜接民航、鐵路尤其是新建的高速鐵路,合理布局客運站,最大限度滿足旅客需要,方便各種運輸方式換乘。站點設置和布局要根據當地客流量和經濟發展水平,注重實效,防止片面求大,防止站點設置偏離中心主城區。“*”期間,我市要建設與高速鐵路無縫銜接的客運站;擴建淮西公路客運站,達到一級客運站標準;整合汽車總站與銅山站,增強旅客發送能力。要按照市場公平競爭的要求,合理配置運輸場站公共資源,通過組建站務集團、實行站務經營與客運經營分離等方式,實現站運分離,使全市所有客運站逐步改制為公共服務型客運站。對部分等級較低、安全條件較差的客運站或停車場逐步完成遷移、合并工作。

16.加大農村客運基礎設施投入,推進農村客運站點建設。農村客運基礎設施建設要推行“路、站、運一體化”,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驗收、同步使用。推進農村客運網絡化建設,“*”期間全市建設鄉鎮客運站78個,70%鄉鎮有等級客運站。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農村客運站建設,將其納入總體規劃,提供建設用地,給予優惠政策。三級及以下鄉鎮客運站的建設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建設資金由交通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車購稅和客票附加費中予以定額補貼。改造40個農村渡口,完成渡改橋15座,基本完成全市農村渡口改造和渡改橋任務,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創造更好的交通環境。

17.培育“江蘇快貨”,提升貨運企業質量。支持利用外資、市場融資或募集資金發展社會化、專業化的貨運。鼓勵現有交通運輸、倉儲配送、貨運、多式聯運企業通過兼并、聯合等形式進行資產重組,發展具有一定規模的貨運市場,實現貨運綜合運輸功能,形成競爭優勢。積極培育1-2家一級道路貨運企業,努力打造“江蘇快貨”品牌。

18.加快貨運站場建設,鼓勵貨運企業向第三方物流發展。鼓勵大型運輸企業整合物流資源,探索傳統企業向現代物流企業轉型的方法和途徑,培育適應現代物流發展的市場主體。加大對第三方物流服務企業的扶持力度,交通主管部門在貨物附加費中安排適當比例資金用于重要的交通運輸站場建設貸款貼息,重點解決現代物流業發展面臨的基礎設施能力不足問題。“*”期間,市區新建淮海綜合物流園貨運站;以香山物流中心為基礎,續建金山橋物流中心;推進邳州城北貨運站和新沂蘇北建材物流園貨運站建設;其他有條件的縣(市、區),根據經濟發展需要,要強化物流集散地建設。利用信息技術改造傳統貨運企業,建設點狀輻射流配送網絡,滿足產業帶和工業園區發展需要。制定城市物流配送綠色通道管理辦法和措施,為城市配送車輛提供進出城區和停車的方便,使干線貨物運輸與城市物流配送有機結合,降低商品流通成本。

19.引導維修專業化連鎖經營,推進駕培規模化發展。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專業化經營和連鎖經營,支持規模大、信譽好、服務優、達到質量標準的企業加掛“江蘇快修”標志,建立適應市場需求的新型維修服務體系。積極培育和建設駕駛培訓運用技術實訓基地,推進駕駛培訓行業規模化經營,建設全國性品牌駕校或區域性品牌駕校1-2家。

四、加快推進道路運輸業信息化進程

20.推進行業科技進步,提高信息管理水平。加快交通運輸業的科技創新,圍繞節能、降耗、環保,提高運輸效率,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大力引進、開發、推廣先進的運輸設備、工藝和技術,推動運輸設備、搬運裝卸設備、機具的標準化建設,轉變交通運輸業的經濟增長方式,促進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提高運輸管理效率。建設*運輸信息網站,及時向社會相關信息,積極推廣應用以“運政在線”為核心的運政管理信息系統。鼓勵應用衛星定位系統、地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化、網絡化車輛調度,對車輛運輸安全進行實時監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全部安裝PS或行車記錄儀;*年底,中長途客運車輛、旅游車輛全部安裝PS;*年底,重型貨運車組安裝PS或行車記錄儀比率達到80%。充分利用公路基礎設施建設提供的平臺,將貨物運輸公共信息網列入主樞紐重點建設項目,加快建立道路貨運公共信息平臺,及時全面反映貨運交易供求狀況、運力和運量需求信息,為社會個性化的運輸需求提供咨詢服務,為供需雙方提供高效公正的交易服務,提供各種、結算、協調服務和集合競價場所等,提高整個運輸行業效率,培養和完善運輸市場機制,實現運輸市場科學管理。

21.完善信息服務體系,提高信息服務效能。加快聯網售票進程。實現全市二級以上客運全省聯網售票,實現站間互售、社會代售、個性化選購、網絡訂售相結合的公路長途票務服務新模式,積極推廣應用“區域道路客運綜合信息服務系統”,建立和完善道路客運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全面提高客運質量和效益。完善“6520”網絡系統。拓展咨詢服務功能,實現“投訴工作信息化、處理流程規范化、反饋結果及時化”,滿足24小時咨詢、投訴、查詢的需求;通過計算機網絡將多媒體舉報信息傳遞到相關部門或人員,規范投訴案件的受理、呈批、督辦、存檔、反饋等各個環節,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推進投訴服務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立道路運輸應急指揮系統。更新現代化裝備,建立必要的指揮調度系統,提高突發事件快速反應能力。設立應急保障基金,完善各類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應急保障體系。

五、切實加強對道路運輸業發展的組織管理

22.建立領導機構,落實發展責任。道路運輸業發展事關經濟發展全局,事關群眾利益,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把道路運輸業發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市政府成立運輸業發展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交通、發改、財政、公安、建設、市政、國土、規劃、工商、物價、行政執法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加強組織領導、加強部門協調,按照各自職責,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良好的發展環境。各縣(市)區政府也要成立由政府牽頭,各有關部門組成的領導與協調小組,形成合力,共同加快道路運輸業發展。

23.加強運輸產業政策研究,積極提供政策保障。加強客運、貨運、維修、駕培等市場調研,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原則,制定相關扶持政策,引導企業做大做強。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政策,積極推進運輸業服務標準化,完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嚴格執行運輸業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收費標準有幅度的,原則上按下限收費。每年按照規費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道路運輸發展引導專項資金,交通、財政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建立突發性事件、重大節假日等公益性專項運輸車輛應急保障資金,專款專用。鼓勵各地以市場化為導向,積極吸引民資、外資參與客貨運站場等道路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重大站場建設項目優先列入各地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及時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并在國家法規允許范圍內采取降低征地費標準、以土地作價入股、企業舊站資產置換等方式確保土地使用。涉及農用地轉用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可在交通建設用地指標中統籌考慮,土地使用權可通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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