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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標準基本農田;土地整治
Thinking about The construction of Tianjin High-standard Basic Farmland
Zhao Hui
(TianJin Land Reclamation&Expropriation Affairs Centre TianJin 300221)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ignificant effects have been obtain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ianjin high-standardbasic farmland. However, many problems were initiated.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ianjin high- standard basic farmland construction,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work 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the high standard basic farmland construction main methods,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future work.
Key words: High-standard basic farmland ;land consolidation
1引言
《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標準》中明確指出:高標準基本農田是一定時期內,通過土地整治建設形成的集中連片、設施配套、高產穩產、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基本農田。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是指以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為目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在農村土地整治重點區域及重大工程建設區域、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農田整備區等開展的土地整治活動。2012年3月29日,國土資源部實施的《全國土地整治規劃(2011-2015年)》提出“十二五”期間要再建成4億畝高標準基本農田,到2020年力爭建成8億畝高標準基本農田。大力推進土地整治,加快建設旱澇保收高標準基本農田,是我國重要的戰略舉措,是優化土地利用結構、促進耕地保護、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土地資源保護、落實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舉措,是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的重要職責,對保障糧食安全、提高耕地綜合生產能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發展現代農業具有重要意義。
2 天津市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概況
《全國土地整治規劃(2011-2015)》分配天津市“十二五”期間建設旱澇保收高標準基本農田規模224萬畝,國土資源部下達天津市2012年60萬畝、2013年48萬畝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天津市認真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整治任務,全力推進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作,通過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等級,大規模建設旱澇保收高標準基本農田,取得了明顯成效。2012年度天津市共完成59個高標準基本農田整理項目,面積約67萬畝,圓滿完成年度任務。2013年度設立了53個高標準基本農田整理項目,面積約52萬畝,均完成項目設計工作,項目實施穩步推進。
3 主要做法
3.1 完善制度建設
為適應土地整治工作形勢需要,在國家以及天津市相關政策文件的基礎上,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轉發市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國土房管局下發《關于印發天津市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作方案及天津市高標準基本農田基礎調查技術方案的通知》、《關于規范天津市高標準基本農田項目實施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印發天津市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關于印發天津市高標準基本農田整理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等一系列辦法文件,進一步就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的工作方案、基礎調查技術標準、實施管理以及規劃設計和驗收環節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為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政策制度依據。
3.2 加強組織保障
為切實保障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作順利開展,天津市建立“政府主導、農村集體經濟和農民為主體、國土搭臺、部門參與、統籌規劃、整合資金”的工作機制,以確保完成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各區縣分別設立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由各區縣主要領導任組長,國土、財政、農業、水務、項目轄區內鄉鎮政府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各負其責、各盡其職,著力推進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作。
3.3 強化公眾參與
一是在項目申報階段,充分征求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并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字蓋章的土地整治項目征求意見書為項目立項的要件之一。二是在項目規劃設計階段,規劃設計方案應充分征求意見,確保項目規劃設計符合當地實際。三是在項目實施階段,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依據土地整治規劃開展農民自行開發土地整治項目;土地平整、水土保持等單項工程可由項目所在地村民承擔。四是項目建設全程,由當地鄉鎮政府、村委會以及村民代表實行多方監督,村民意見為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五是項目建成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戶作為管護承擔單位和管護責任人,進行日常管護工作,確保后期管護工作落實到位。
3.4 嚴格制度執行
為保證項目實施的規范運行,嚴格按照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要求,執行項目“五制”,即法人責任制、公告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監理制。土地平整、農田水利、田間道路、防護林網等單項工程,凡是需要招投標的,一律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投標。建設過程中,一是聘請專業監理單位和項目區農民對工程實施全程監理;二是強化工程質量控制體系建設,工程造價有預算,材料進場有檢驗,關鍵部位有鑒證,工程進展有日志,確保建設工程各個環節規范運行。
4關于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的思考
4.1 資金缺乏動力不足
天津市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普遍缺乏資金,只有少數項目可以爭取到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其余項目均為自籌資金項目。由于缺乏資金支持造成各區縣開展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積極性不高,推動工作阻力較大。且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撥付程序繁瑣,撥付進度與工程進度不匹配,資金使用效率有待提高。
4.2 從業隊伍素質有待加強
近幾年隨著土地整治工作的發展,天津市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均設立了土地整治專門機構,但人員存在著缺乏系統性在崗培訓,對土地整治行業了解不精的問題。依據相關規定,土地整治專門機構承擔著全市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審查、竣工預驗收等技術性工作,對人員土地整治專業技術知識要求較高,從業隊伍素質有待進一步加強。
4.3 參建單位水平參差不齊
從目前工作上看,天津市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涉及的招投標機構、勘測、規劃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參差不齊,缺乏統一監管,僅對于規劃設計單位需要具備天津土地學會頒發的土地規劃乙級以上證書,其他各類參建單位均未進行準入管理,對其完成的質量成果更是缺乏有效評價,從而影響了項目建設的成果質量。
5.有關建議
5.1 理順資金渠道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關于印發的通知》,對新增費的使用范圍、預算管理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天津市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資金渠道不暢通,從財政部門申請專項資金比較困難。建議國家出臺具體新增費使用程序規定,明確新增費由各省土地開發整理專門機構安排項目和管理,增加地方的可操作性;進一步擴大新增費的支出使用范圍,使用新增費實施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新增耕地也可用于耕地占補平衡。
5.2 進一步健全文件標準
為了適應新時期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需求,國家先后出臺了《全國土地整治規劃》、《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標準》、《土地開發整理預算定額標準》以及《規劃設計編制規范》等一系列文件標準,建議在此基礎上,盡快出臺土地整治行業的工程招投標、監理方面的標準,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整治工作標準,規范和指導土地整治特別是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作。
5.3 加強土地整治專業隊伍建設
結合不斷出臺的標準、規范,建議廣泛開展針對土地整治基層管理人員和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業務培訓,提高相關人員的整體水平和業務能力;積極與部土地整治中心、高校以及研究機構建立合作,加強與其他省市的溝通交流,學習好做法、新觀念,努力建設一支素質好、業務水平高、團隊合作意識強的服務隊伍,為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提供良好的技術支持與服務。
5.4開展對參建單位的考核評價
建議一方面借鑒其他行業部門的經驗,建立土地整治行業資質管理體系,出臺對招投標機構、勘測、規劃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的考核評價辦法,形成參見單位準入退出機制;另一方面借鑒其他省市做法,成立專門的土地整治協會,負責機構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監管,優化土地整治行業隊伍,確保土地整治市場秩序。
參考文獻
[1]國土資源部關于實施《全國土地整治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55號.2012.3.27
[2]國土資源部、財政部關于加快編制和實施土地整治規劃大力推進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63號.2012.4.6
[3]《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標準》(TD/1033-2012)2012.6.20
我國最早的土地整治工作可以追溯到西周時期的井田制,但現代土地整治工作起步較晚。國內關于土地整治方面的法律法規、理論體系不夠成熟。目前,我國的土地整治管理工作仍然處于不斷探索和完善階段[6]。解放初期的土地整治主要是調整土地權屬、改善土壤肥力狀況、治理南方水土流失、配套農業基礎設施等。直到1998年國土資源部正式成立了土地整理中心,新一輪的土地整治工作才開始。為了協調人地關系、切實保護土地資源,國家先后制定了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總體目標和“占補平衡”的政策,通過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來保證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進入21世紀,有關土地開發整理的基礎理論和工程設計模式、方法不斷增多,內容也逐步趨于全面。國家先后制定了《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編制規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范》《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規程》《關于做好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土地復墾條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等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此外,各地方結合自身情況又制訂了許多制度規范,為開展土地整治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撐。前期的土地開發整理只重視土地的經濟效益和面積,而忽視了土地的生態效益和質量,后期的土地開發整理逐步重視土地的生態景觀功能和耕地質量,力求實現土地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最大化,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2011年,總理提出要力爭在“十二五”期間再建成2667萬hm2旱澇保收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對此,國土資源部特頒布《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規范(試行)》,進一步規范各地開展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活動。2013年11月,國土資源部頒發了《土地整治項目驗收規程》《土地整治工程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監理規范》對土地整治的驗收、監理等內容作了進一步規范。我國的土地整治制度建設正在不斷趨于完善。我國臺灣地區把土地整理稱為土地重劃,其主要實施依據源于《農地重劃條例》,它對土地開發整理的方法和步驟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2貴州省概況
貴州省是喀斯特巖溶地貌典型發育地區,以丘陵山區地貌為主,全省山地面積占61.7%,丘陵面積占30.8%,宜耕平地面積僅占7.5%,是全國唯一一個沒有平原的省份。素有“地無三里平”的貴州由于近年來建設用地侵占耕地面積不斷加大,導致耕地資源奇缺。為此,貴州省近年來開展了大量土地整治項目以擴充耕地資源。通過土地整治為今后規模集約化的農業大生產搭建平臺[7]。至2012年底,貴州省石漠化治理面積逾100萬hm2,森林覆蓋率提升20多個百分點[8]。據貴州省國土資源公報以及土地整治專題資料,2001-2012年,全省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6.79萬hm2,累計開展土地整治項目13000多個,通過土地整治增加耕地11.99萬hm2,總體完成了全省的耕地占補平衡任務。在開展整治項目過程中,貴州省結合貴州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土地整治的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為進一步推動貴州土地整治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法律法規保障和技術支撐,確保土地整治工作穩步有序開展。如《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規定》《貴州省財政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標準》《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等。從項目選址到最后竣工驗收都有一系列規程制度管理。項目實施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從2011年3月1日起,《貴州省土地整治條例》在全省正式施行,貴州省土地整治工作進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9]。貴州省制訂的《貴州省土地整治規劃(2011-2015)年》指出貴州省2015年將建成40萬hm2高標準基本農田,對此,貴州省國土資源廳擬出臺相應規范指導省內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作開展。
2.1實行項目法人制度和項目公告制度
土地整治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法人,根據項目級別,一般情況下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國土資源局承擔,其職責包括項目規劃設計、工程施工、質量監管、資金籌措和使用等全過程的組織和管理。項目施工之前由承擔單位項目公告,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項目公告內容:項目名稱、位置、建設規模、新增耕地面積、項目總投資、土地權屬情況及負責項目各階段的單位等。
2.2實施項目工程招投標制度以及合同管理制度
所有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工程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規劃設計單位和單位一般采用競爭性談判確定。各級國土部門負責制定項目工程施工招投標方案,在報經上級監督部門批準后工程施工招標公告,在公證、紀檢、監察等監督單位的參與下,舉行公開招投標,從而確定項目工程施工單位。項目法人與中標施工單位簽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目承擔單位、實施單位、施工單位相互之間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由雙方以合同方式約定。項目資金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支付。
2.3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
土地整理監理是指監理方受業主委托,根據土地整理的相關要求確保土地整理專業化的外部監督管理活動[10]。項目法人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每一個土地整治項目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通過工程監理能有效地控制土地整理工程建設的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和工程投資,能高質量地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及協調土地整理工程建設相關單位的工作關系。
2.4實行項目竣工驗收制度
國土資源廳專門編制《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辦法》(試行),對竣工驗收的各項內容有詳細規定。全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行分級驗收,驗收分技術評定和結果確認2個階段進行。項目竣工后,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后,報請有驗收權的國土資源部門進行驗收。市級項目和省級項目驗收前,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經過初驗,要抽查60%以上的工程量。驗收內容主要包括項目規劃設計執行情況,項目計劃任務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資金配套與使用情況、土地使用管理與工程管護措施,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
2.5實行監督檢查制度和資質備案
國土資源部門是土地整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對項目施工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廉政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研究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項目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有權檢舉、控告以及投訴。國土資源廳專門編制《貴州省財政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對經費進行管理,省、地、縣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安排及有關經費的使用。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國土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密切配合,對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全程跟蹤監督,加強審計。對于省級土地整治項目,國土資源廳和財政廳也要對項目進行監管。從2012年4月9日起,省國土資源廳對參與土地整治活動的各單位、公司實行備案登記管理。即所有從事土地整治方面工作的單位和規劃人員都要在國土資源廳備案登記。根據貴州省土地學會公布的信息,至2013年底,全省具備土地規劃甲級機構2家,乙級機構89家。根據2012年貴州省國土資源公報,全省具有測量資質單位384家。這為土地整治項目的開展提供了堅實的管理保障和技術保障。
3存在的問題
3.1項目立項隨意,公眾被動參與
土地整治項目選址過于隨意,缺乏科學性,政府主導色彩濃重。政府扭曲土地整理的目的,單純地追求項目規模大,把土地整治看成是地方投資項目或換取建設用地指標的手段,而忽視了該地區土地整理是否有必要性。缺乏對群眾的引導和宣傳,群眾參與的積極性較差[11]。項目選址、立項之前沒有經過公眾參與決定,更多地體現出一種政府強制性投資行為,未體現公眾意愿。雖然在規劃設計時村民簽署了各種意見書,但由于農村村民知識水平低,法律意識薄弱,難以體現真正的民眾意愿。村民只知道這個項目已經確定要開展,需要他們簽字、征求規劃意見,而沒有決定這個項目該不該開展的權利。
3.2資金管理漏洞多
不少土地整理項目變質,從整理土地變成修路。很大比例資金用于與土地整理關系不大的道路建設,資金未用到正題上。尤其是土地平整工程,在計算填挖方量時沒有統一的標準,超限誤差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精確度。在預算時部分費率的選取不符合《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的規定[12]。另外,把鄉鎮政府作為項目承擔單位,這不利于資金監管,不僅存在挪用拖欠的風險,還會造成上級部門監管困難等。
3.3許多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土地整治項目通常都是省市一級的投資項目,且涉及耕地占補平衡,影響地區發展。專家評審時受政府的干預強,往往要承受政府方面施加的壓力。尤其是在可研階段審核制度不到位,在評審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基本上是全部通過,這不符合實際。在評審規劃設計時,缺乏系統的評價標準,使得規劃設計不合理。例如貴州省貴定縣某土地開發項目所設計的蓄水池全部規劃在田間道生產道邊溝上,布局不合理;一田間道最大坡度超過20%,完全不符合道路設計。設計不合理造成整治資金和土地資源浪費。在項目施工過程中,絕大多數項目都要做變更設計,有的施工單位為避開高難度作業地段(如道路涉及大面積爆破作業)申請變更規劃設計,使得規劃缺乏法律效力。項目管理配套制度建設滯后和懲罰措施缺乏,項目管理制度執行效果不理想。
3.4缺乏后期管理維護制度
項目往往出現重建設輕管理的現象,溝渠堵塞未及時清理影響灌溉,田間道損毀不能及時補修。項目業主一般情況下是項目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政府在取得業主管理費用之后,往往不再重視項目區維護。目前沒有對后期管理責任進行全面系統的安排,也沒有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責任模糊化直接影響整理區各工程設施的有效使用年限,導致不經濟現象產生。
3.5土地整治法律效力低
目前我國土地整治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來發揮土地整治的法律效力。雖然各省各地區根據當地情況出臺了一些規范、條例,但其法律約束力不強,現實操作中缺乏強制力,對各項目負責單位沒有有效規范力度,效果甚微。尤其缺少生態工程方面的規范和制度,規劃設計中每涉及到生態工程就是種植行道樹、播撒綠肥等寥寥幾字。
4對策建議
4.1建立一套系統的土地整治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專門的土地整治法規。高效力的規章制度是高質量執行土地整治活動的前提。我國是法治國家,法制化的土地整治使得規劃、管理等行為更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整治管理的主要依據。二是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應對措施。尤其是要加強項目監理體制、資金審計制度,確保項目的質量以及資金利用的規范合理。建立項目后期管護制度,以保正整治工程的可持續利用和長期效益。
4.2建立項目糾察制度
由國土資源廳定期組織省外專家對省內各土地整治項目進行隨機抽查評價。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報告、投資預算、施工質量等進行核查,并建立評價考核體系,對考核不合格的項目,按情節輕重追究相關單位、人員責任,對高質量的整治項目予以表揚。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學習、考核,提高行業人員素質。
4.3建立統一的土地整治項目數據庫
將歷年來開展的土地整治項目統一錄入專門的數據庫中,內容包括項目地址、規模、參與項目的各負責單位以及項目的各相關資料,如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投資預算書、監理日志、竣工驗收資料等。為以后的數據查詢、責任追究、新項目選址意向等起到高效率管理作用。
4.4完善公眾參與制度
推動土地整治公眾參與的最大動力來自制度的保障和法律的規范,而非政府鼓勵或輿論呼吁[13]。首先政府要保障土地整治項目基本信息及時公開,保證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接受公民的監督。建立暢通的土地機制,使公民的意見、問題能得到及時的反映。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媒體、政府宣傳等途徑加深公民對土地整治活動重要性的認知。在全省范圍內成立土地整治公眾監督團體組織,對政府土地整治行為實行監督、提供建議。
5小結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規范土地市場,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建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依照《條例》和本辦法實行出讓和轉讓。
前款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屬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 我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可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在我省境內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
第四條 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第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和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一)未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和無合法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證件的;
(二)土地使用權合同期滿的;
(三)未按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進行投資開發利用土地,或者雖已開發利用土地,但實際投資總額不足計劃投資總額25%的;
(四)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城鎮建設和發展情況認定不宜轉讓、出租、抵押的。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統一管理工作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權屬管理工作,并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土地權屬管理以外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市場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及其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經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必須與建設項目相結合。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照《條例》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主要應當采取拍賣、招標方式,也可以采取協議方式。
土地使用權采取拍賣方式出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預先公告,并具體主持拍賣工作。
土地使用權采取招標方式出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預先公告,會同城市規劃、建設和房地產管理等部門組成評標小組,并具體主持招標工作。
土地使用權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申請使用土地者簽訂出讓協議,并按照批準權限,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出讓手續。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公告形式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向申請使用土地者提供下列資料:
(一)地塊的位置、面積、四至、現狀及地形圖;
(二)土地規劃用途、建設項目完成年限,必須投入的最低建設費用;
(三)建筑容積率、密度和凈空限制等規劃要求;
(四)環保、綠化、衛生、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出讓方式和年限;
(六)其他與出讓有關的資料和必須說明的問題。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照平等、自愿、有償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低限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物價、建設等部門,根據出讓土地的地理位置、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不同情況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以拍賣、招標方式出讓的,申請使用土地者應當按拍賣、招標公告規定,交付應拍、投標保證金。
應拍、投標者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交付的保證金應當在該塊土地成交后15日內如數返還,不付利息。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成交,申請使用土地者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以上的款額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申請使用土地者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繳款期限內,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拍、投標保證金、合同定金可抵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定金應按出讓合同規定的幣種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申請使用土地者須用可兌換的外匯支付,也可用其在境內投資企業所獲的人民幣利潤支付。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土地者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從土地使用證簽發之日算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保證提供已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
第十八條 申請使用土地者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讓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還,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應雙倍返還定金;申請使用土地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決定免收、減收、緩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者需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的,必須事先向簽訂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后,按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 ,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同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的除外。
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聯營、聯建房屋而引起土地使用者發生變化的,視為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當事人雙方必須持有關證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并簽訂《房地產轉讓(買賣)契約書》后,還須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優先受讓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四條 轉讓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進行入股或者聯營的,其投資額應當按原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數額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出讓金數額計算。
原土地使用者已在使用的土地上進行了建設投資或者地價上漲的,投資額應當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其增值部分要依法繳納增值稅。
第二十六條 轉讓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時,轉讓人應當提前60天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七條 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時,轉讓人應當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受讓權。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使用權隨同出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使用權出租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同出租。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前,出租人應當持有關證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后,還須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租賃價格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土地使用權出租,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地產租賃契約書》,并依照國家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第三十二條 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租賃土地使用權的雙方必須嚴格按照《房地產租賃契約書》的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違約或者進行有損對方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租賃期滿,承租人應當主動遷出,按時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出租人。如需繼續租用的,應當提前60天向出租人提出,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租賃契約,收回土地使用權,并要求承租人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一)承租人擅自轉租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
(二)承租人在承租的土地上擅自改變原地貌和原地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的;
(三)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的;
(四)利用地上建筑物進行非法活動的;
(五)不按照契約約定的用途使用,有礙鄰里生產生活的。
第三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因國家建設或城市規劃需要占用該土地時,租賃關系自行解除。
第三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變更、解除、終止,當事人應當及時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三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擔保,并向抵押權人保證清償債務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前,當事人必須持有關證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依照國家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可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保管。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進行貸款抵押時,抵押人所取得的貸款數額應與所抵押的房地產現值相適應,如貸款數額高于房地產現值或者貸款利率明顯不合理時,房地產管理部門可適當加以限制。
第四十二條 抵押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權時,抵押人須經征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方可以用抵押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權部分作抵押。
第四十三條 抵押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抵押人應將出租情況告之抵押權人。抵押期間,原租賃契約繼續有效。
第四十四條 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
(一)抵押人于抵押期滿未能履行債務的;
(二)抵押人死亡又無合法繼承人代其履行債務的;
(三)抵押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人拒不履行債務的;
(四)抵押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解散的。
第四十五條 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有優先受讓權。
抵押權人可以依法通過拍賣方式轉讓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并有優先利用所得款項進行經濟補償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 抵押權因清償債務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抵押人應當持有關證件在抵押權消滅后3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四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四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提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經批準后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事先通知土地使用者,并根據土地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對土地使用者給予相應補償。土地使用者必須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回土地使用權。
第五十二條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金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
第七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五十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五十四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必須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出讓手續,在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方可進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實施之前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最低限價的40-60%繳納。
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入股或者聯營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出讓手續。
第五十五條 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時,其抵押款額不能含地價。
第五十六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并依法予以出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要求,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無償收回,并依法予以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在向廣告經營單位申請刊播、設置、張貼以買賣、出租房屋或者場地為內容的廣告時,必須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和有關登記證明;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能證實其土地使用權已通過出讓形式取得時,廣告經營單位不得受理有關買賣、出租房屋或場地的廣告業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用途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處以出讓金總額5-10%的罰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第五十九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并可對當事人處以非法收入額50%以內的罰款,對主要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未辦理出讓手續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并可對當事人處以非法收入額50%以內的罰款,對主要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一條 土地使用者隱瞞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收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沒收其全部隱瞞金額,并可處以隱瞞金額50%以內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復議或者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授權規定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在管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過程中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機關予以糾正,并通報批評;對主要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管理土地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過程中,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敲詐勒索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過程中收取的各種稅費的具體管理辦法,依照國家和省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關鍵字:燃氣調壓站;施工許可證;備案
中圖分類號:TU71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隨著天津城市的快速發展,為滿足市內六區及周邊區縣近、遠期對天然氣的供氣需求,需根據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敷設天然氣管線并建設燃氣調壓站,建成后,可優化我市的燃氣管線供氣網絡,增加供氣和調度能力,保證沿途用戶的燃氣需求。燃氣工程的開工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之規定,“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所以燃氣管線、設施的施工,必須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鋪設。施工許可證的辦理,維護了建筑市場秩序,保證了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非常必要和有意義。但在實際燃氣設施建設工程中經常會遇到急活兒,例如:新建小區通氣入住、煤改燃冬季采暖期必須到點通氣等工程,由于工程工期緊、任務重,所以如何及時、高效的辦理施工相關手續,以便盡快取得施工許可證,抓緊開工建設,早日實現通氣點火,讓老百姓用上天然氣是當務之急。
在辦理燃氣調壓站工程的施工許可中,需首先辦理圖紙審查備案,建筑節能技術資料備案,辦理渣土備案,再辦理質量監督備案、安全施工措施備案,最終辦理施工許可備案。取得了施工許可手續,就可放心的開工建設了。各項手續的辦理可謂是環環相扣,缺少任何一個環節均不能取得施工許可證。
一、圖紙審查備案:
若本工程為市屬項目,持施工圖紙審查合格書到天津市行政許可中心二樓建交委窗口辦理;各區縣項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區縣行政許可中心建交委窗口辦理。成果見圖1:
圖1: 圖紙審查備案
二、建筑節能技術資料備案:
在行政審批服務網下載天津市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專項基金繳款表,單位工程匯總表,下載天津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繳款申請確認書,單位工程匯總表,填寫并去行政許可中心建材辦窗口繳費。下載建筑節能技術資料備案表,填寫并加蓋公章;網上申報,待審批后,帶著天津市公用建筑節能設計登記表(帶圖審章);施工圖紙審查意見書;施工圖紙審查合格書及建筑節能技術資料備案表,去行政許可中心建材辦窗口辦理。成果見圖2:
三、渣土備案:
需提供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與渣土運輸企業簽訂的裝運合同;渣土運輸車輛沖洗設施及門禁驗收合格證;建設工程防止渣土撒漏保證金繳納證明;防止渣土運輸撒漏承諾書;渣土運輸承包單位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由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出具《天津市建設工程渣土裝運備案意見書》。成果見圖3:
四、質量監督備案:
從天津建設網上下載《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表》,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填寫并加蓋公章;提供工程進度情況說明,A4紙打印并加蓋公章;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用地規劃許可證;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及審查備案書;提供中水質量監督的情況說明或補辦中水質量監督的承諾,A4紙打印并加蓋公章;提供工程設計、監理中標通知書(原件);經備案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合同(副本原件);簽訂《建設工程三方主體單位質量責任書》,并上報質量監督備案部門。質量監督備案在行政許可中心建交委窗口辦理。成果見圖4:
五、安全施工措施備案:
在天津建筑網下載《天津市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表》,填寫并加蓋公章;天津市建設工程渣土裝運備案意見書(原件及掃描件);提供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險基金專用收據(原件及掃描件);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等地下設施情況說明;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臨時圍檔情況;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計劃情況;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安全方案:臨建設施 、安全施工管理 、安全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應急預案等;銀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項存款憑證(進帳單);提供建設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名單 、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名單 、監理人員名單 、施工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名單(名單中提供相關人員聯系手機電話);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掃描件);簽訂《建設工程三方主體單位安全生產責任書》,并上報安全監督備案部門。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在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監督總隊辦理。成果見圖5:
六、施工許可證手續:
需提供建設單位銀行存款證明;立項批復文件;需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報件備案表;帶圖審章的節能設計登記表;建設工程施工圖備案書;建筑節能技術資料備案表(原件);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表;安全施工措施備案表;施工中標通知書及經過備案的施工合同。需先在網上申報,提供掃描件上傳在網上,審查受理后,再帶原件及復印件去行政許可中心窗口辦理。成果見圖6:
圖6:施工許可證
七、在辦理各項手續的過程中需注意問題
在辦理各項手續的過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項,以便快捷高效的取得施工許可證,保證工程的順利開工建設。
1.在各項手續的申報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工程單位、工程名稱的一致性,避免因其不一致,導致后續手續無法辦理。例如:規劃許可證上的工程單位、工程名稱一定要與圖紙審查備案書上的相符。
2.除特別注明外,辦件過程中一般都是交驗原件,收取復印件或掃描件(加蓋公章)。
3.辦理各項備案手續過程中,涉及的各種表格,可從相關網站下載,填寫并加蓋公章,作為進件資料。
4.建筑節能技術資料備案:必須先辦理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兩個基金的繳費事宜后,才能辦理節能技術資料備案手續。
5.建筑節能技術資料備案、施工許可證手續的辦理必須先在網上申報,經審批部門審查通過后,方可去行政許可中心進件。
6.渣土備案、圖紙審查備案、建筑節能技術資料備案可同時進行,減少辦理時間,提高辦件效率。
7.因特殊原因不符合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可先辦個臨時施工許可證,但要關注臨時施工許可證的實效性,一般三個月需補辦一次施工許可證延期申請。在辦理延期申請時,需先在網上申報,審查通過后,帶上授權委托書、施工許可證申報表及臨時施工許可證原件去行政許可中心辦理。
8.在辦理施工許可證過程中,需向建交委提供建設單位銀行存款證明,要注意存款證明的時效性,一般為15天,過期還需重新辦理。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存款證明資金不少于工程合同價款的30%;建設工期不超過一年的,存款證明資金不少于工程合同價款的50%。
9.立項批復、能評、環評、規劃許可證、土地規劃許可證,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合同及中標通知書,質量、安全備案書,節能技術資料備案等資料提前做好掃描件,以便于網上報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