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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力工程;工程監理;工程項目管理
中圖分類號: F40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
1.1工程監理概念
工程監理的職責是基于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的,以促使合作雙方所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得以全面履行為目標,以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為目的,其工作依據為工程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
1.2工程項目管理概念
工程項目管理是對項目的所有活動包括項目的實施決策與計劃、組織與指揮、控制與協調在內的一系列工作的總稱,其目的就是為了使工程項目在一定的條件約束下可以順利的完工,其特點主要有三:第一,工程項目管理是一種一次性的管理;第二,工程項目管理是一種全過程的綜合性管理;第三,工程項目管理是一種約束性強的控制管理。
1.3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的關系
工程監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兩者之間存在著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但我們必須分清楚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的區別,要分清界限,不可將兩者混為一談,兩者的區別主要有兩點:第一,工程監理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于工程項目管理在法律上的地位,在法律上,對工程監理有著明確的要求和規定,是我國一項法定的管理制度,而工程項目管理只是我國所提倡的一種工程管理方法;第二,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的實施主體不同,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工程監理的實施單位必須是具有工程監理資格的相關企業,而工程項目管理是所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單位都必須進行的一項業務,并非專屬于有工程監理資格的相關企業。
二、電力建設工程特點及工程監理現狀
2.1電力建設工程特點
電力建設工程有別于其他行業,具有突出的行業特點:資金密集、技術密集、質量安全要求高、配套設備多、協作單位多、建設周期長、建設項目規模小而分散、施工單位素質參差等。
2.2工程監理現狀
工程監理的工作內容主要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控制工程建設的工期、控制建設工程的質量、控制工程建設的安全,對信息和工程建設合同進行管理,協調工程各單位之間的合作關系,即是界內人士所說的“四控、兩管、一協調”。目前,在我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工程監理工作存在著許多的問題。
2.2.1監理工作介入工程階段遲,影響管理質量
一個工程可以分為四個階段,即設計階段、招投標階段、施工階段和竣工階段,而我國的工程監理工作一般都是在施工階段才開始介入的,以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為主,這就導致了監理工作對工程的管理存在著不足。
2.2.2監理工程師職責權限不明確
在我國,許多建設單位都設有工程管理機構,其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是對整個工程的運行進行管理與監督,但部分管理人員卻將管理監理工程師的工作進度當成自己的工作職責,這就對監理工程師的工作造成阻礙,影響了整個工程的正常程序和責任。
2.2.3驗收職責不清
建設單位在對工程進行驗收的時候,出現了問題,有些就會把責任歸咎到監理工程師身上,認為其對工程的質量有全部的責任,或者把責任都歸咎到承包商身上。但是事實上,整個工程的實施,承包商是主體,對工程的質量產生直接的影響,監理工程師是對質量進行檢查,假如產生問題,兩者都有著各自的責任,應該明確兩者間的關系,確保工程項目的順利完工。
2.2.4對施工單位的管理是有責無權
在建設方與監理方的監理合同中經常沒有明確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像工程款的審核及簽認權、施工方案審批權、材料審核權和工程的停、開工權等都沒有在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使得監理工程師的很多工作都無法順利開展。
2.3工程監理存在問題的原因
分析工程監理所存在的問題,可以發現導致這些問題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體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第一點,我國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工程監理的法律依據弱;第二點,監理體制不健全,其表現為政府實施多頭管理、市場準入制度不完善和資質管理不嚴格、監理工作定位不明確、行業協會管理能力差、工程監理缺乏獨立性等方面;第三點,監理市場不規范,包括監理服務的供求機制及價格機制尚未形成和工程監理收費偏低等;第四點,監理企業的整體水平不高,主要是因為監理人員對相關的知識結構不完善及道德的缺失和監理隊伍的結構不合理。
三、電力工程項目管理現況
由于電力行業具有壟斷性的特點,大部分電力公司均有自己的三產企業,電力監理企業的成立也不例外,是電力公司的一個三產企業,這種三產企業與電力公司的依附關系目前仍十分突出。正因這種管理體制,電力工程項目管理仍然大部分保留傳統的工程項目管理模式,項目法人不愿或不甘心將投資、進度、合同管理權交給監理人,監理工作名義上實行四控制、兩管理、一協調,但實質只有質量控制,直到最近由于安全事故出現頻繁,為了規避責任,而將安全控制工作交給監理。
傳統的工程項目管理模式是由于業主直接委托設計,直接進行物資設備采購,監理只負責項目施工階段的所謂四控制、兩管理和一協調工作。因目前全國性電力短缺,電力建設工程正以超常規速度發展,工程項目立項多,給工程建設各方帶來了不少的難題,首先業主建設任務繁重,無法對項目前期可研工作做細;其次設計單位任務應接不暇,項目設計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再次物資設備供應緊俏,廠家生產量大,物資設備質量也得不到保證;還有施工單位任務多,分包、轉包和臨時聘用勞工的現象突出。所有這些均給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理帶來困難,嚴重影響工程項目的建設質量。因此說傳統的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已無法適應電力快速發展的需要,主要缺點有:項目建設周期長;業主的管理成本較高;變更與索賠的費用較高;在明確整個項目的成本之前它投入較大;只能是有限的分包商競爭。
工程項目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總結可以得出,工程項目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現行的管理制度與工程項目管理的特點不相適應,使管理存在著短期化行為;第二,項目管理缺乏法律依據,這是工程項目管理存在問題的一個重要根源;第三,工程項目管理中的責、權、利不能有效統一,我國的建筑企業普遍存在著責、權、利脫節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態度。
四、如何采取有效措施
4.1針對工程監理現狀
根據對工程監理存在的不足及產生的原因分析,我們可以根據以下幾個步驟來加強工程監理工作的落實:第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和建立健全的監督機制;第二步,加強監理人員的專業知識的培訓工作以提高監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第三步,優化工程監理企業的構架以滿足市場的需求;第四步,以向全方位、全過程發展為目標,以市場需求為基礎,規范工程監理企業;第五步,參照國際監理領域規則,讓其與國際慣例接軌,走向世界。
4.2針對工程項目管理現狀
針對工程項目管理存在的不足及其產生的原因,經分析總結得出,想要改變這種現狀,應該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科學的管理模式,規范項目管理的流程;第二,明確項目管理責任人的工作職責及其作用;第三步,加強工程項目的項目評估和合同簽訂環節;第四步,認清項目管理的首要工作是抓生產要素管理,加強項目管理責任人對其認識;第五步,把深化責任成本管理作為加強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第六步,建立有效可行的激勵約束機制。
參考文獻:
[1]鄭松青.論述電力工程監理及項目管理[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1,(19)
關鍵詞:建設項目;工程監理;合同管理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施工承包方和業主兩方在一定時間內為完成某項工程任務進行簽訂的契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則是指業主委托監理方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進行的管理,工程監理師利用施工承包方和業主二者之間依法簽訂的合同為準則,使得工程質量得以保證。并且在規定的時間內利用比較低的成本費用達到工程項目建設的目標,同時應用公平、科學、合理的原則處理雙方權利和責任之間的關系,對施工項目進行有效管理。這也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內容的體現。
一、簡述合同管理于工程監理的重要性
(一)合同具有較強的法力約束效力
工程監理是施工管理中的重要環節,建設單位的業主或者建設單位通過招標的方式對施工單位進行擇優錄取,將項目管理工作交予其監管。工程承包合同和監理委托合同是監理工程師進行監理工作的依據。委托是一種契約關系,委托是以契約形式存在的一種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而工程監理的管理是以管理性的政府監理經濟法律和委托過程中的社會監理經濟法律的綜合。工程承包合同以國家經濟合同法作為法律依據。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委托雙方簽訂的合同,合同一旦具有法力效力就可以說監理工作受到法律的保護。從以上論斷可以看出,合同管理在監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二)加強合同管理有助于監理目標的實現
建立目標控制一方面在于采取科學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另一方面主要是取決于合同管理和控制的好壞與否。項目施工的行為和過程要滿足合同的要求,一方面建設行為要合乎合同規范,施工建設過程要得到監理工程師的肯定,另一方面工程建設效果也要讓業主滿意。因此,加強合同管理有助于建立目標實現。
(三)加強費用控制是做好監理工作的有效手段
費用控制時間里工作中四大控制內容的核心,也是進行進度控制與質量控制的有效手段。費用、進度、質量控制目標的制定是經過合同形式確定的。因此,合同管理在整個監理工作中是最基本的工作也是重要的手段。監理工程師在項目施工中進行的監理工作其實質上也就是合同管理工作。建立行業在建設市場中作為主體之間參與到建設工程的管理環節中,要想做好監理工作,除了要協調好工程進度、工程質量、以及項目投資外,還要讓所有參與工程建設管理的監理人員切實認識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這樣才能讓建設施工更好、更快的達到預期的建設目標。
二、監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內容
合同履行管理和合同文檔資料管理都屬于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合同履行管理也叫做合同控制管理,即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依據合同上所列出的條款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雙方的建設行為及過程實行科學有效地控制監督,確保合同得以順利執行。合同文檔資料管理又稱為合同檔案管理,從屬于建立檔案管理的一環節。其中包括合同管理、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函件、電子信息資料、傳真資料、電子郵件、電子數據、各種證明、影像資料、工程紀實和圖紙的分析和使用的系統管理工作。
合同檔案是工程技術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證實合同是否的有效法律證據,這進一步說明合同檔案管理的重要性。監理工程師主要在施工階段進行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建設工程項目分開承包管理;(2)工程施工變更管理;(3)工程延期管理;(4)合同賠償管理;(5)協調合同糾紛;(6)管理合同支付;(7)合同檔案管理;(8)管理工程各項保險。
三、監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管理好合同事件
基于施工合同的履行時根據所有合同事件的處理完結而完成的,因此,監理工程師可以對施工方在編制工程計劃的時候提出要按照分項工程來進行合同事件表的制定,實行責任落實到位,工作安排恰當,以便更好的進行合同管理工作。同時監理工程師也必須按照合同事件表實施對合同事務的監督控制和處理。對于正常的一般的合同時間只要做好統計,而存在違約行為的合同事件或者是涉及到工程變更的事件就要嚴格按照合同條例進行處理。
(二)合同履行的信息管理
合同履行情況的好壞與否要由信息來證實,也就是說要靠客觀數據來證明,而不是主觀的判斷或者概述。文檔資料是否全面和可靠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管理工作的好壞。一個良好的工程監理系統首先都有一個良好的信息管理系統,而且進行信息化方式進行管理。在信息管理系統中要充分做好合同管理子系統與其他各項信息系統之間的相互溝通和聯系工作,各子系統輸入輸出的信息構成合同管理系統的信息結構。比如各項工程的開工時間、工程完成日期、工程質量檢測、費用結算、施工安全數據記錄等按照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工程造價分別輸入并與計劃值進行比較,合同事件履行的情況便可一目了然。
(三)合同文件的管理和整理
合同文件作為工程檔案資料的重要部分,它與工程中大多數的原始合同都有不同之處。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會發生很大的變化,有的甚至面目全非。而檔案資料僅是原始合同,其作用也就明顯了。筆者認為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施工建設工程完結之后要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后整理,以便日后查證需要。為了減少合同文件管理的工作量,施工單位應該采用計算機信息技術管理方式,在原始合同輸入之后可以不斷的更新內容,而最終文本也伴隨著更新內容的輸入自然完成。
中圖分類號:U415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引言
廣義的建設監理包括從項目策劃、招標、設計咨詢、設備采供監理、施工監理、運營保修等階段的投資、質量、進度控制和合理管理等專業化服務。工程監理制度在我國已開展了十九年,現已成為工程建設中一項基本制度,被正式納入建筑法,因此監理行業的發展步入了法制化的軌道。十幾年的發展已使監理行業形成了一套較為成熟的完整理論和方法體系,為我國的工程建設和經濟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然而,監理企業自身和建筑市場存在的問題嚴重制約著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分析當前監理事業與監理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并積極尋找對策是十分必要的。
2、監理企業和監理事業現存的問題
監理深度有限,內容片面:監理產生的根源是社會化分工的結果,業主建設大型工程項目,自己難以擁有足夠的人力和知識能力時,便借助于專業化監理機構。實際上,國際上統稱的建設監理(或稱咨詢工程師)是一個由多學科、多專業構成的技術密集型組織,為工程項目提供專業化服務。對于工程項目的建設,業主通常從項目前期至項目的建成全過程委托監理咨詢公司,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監理。監理工程師主要監督業主與承包商執行合同的情況,做好投資控制,維護業主和承包商雙方的利益。其基本特點是監理類似中介機構,為業主提供知識,獨立客觀公正是基本要求。而我國的監理范圍一般僅局限于施工階段,非常片面。即對工程項目的質量、進度、費用、安全等過程實施控制,同時對項目合同、信息等進行管理,協調各方關系。實際上由于授權范圍和監理單位素質問題,監理單位只能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投資和工期三大目標的實施過程承擔監督、檢查和驗收的義務,而且主要集中于對質量和工期的控制。
監理取費低下、隊伍整體素質不高:我國監理單位一般由科研院所、勘察設計等企事業單位派生而來。由于我國監理取費一直沿用1992年的取費標準,費率本來就低,只占到0.8%―2.5%左右,相當于國際標準的20%―42%,而且還要讓利。在如此環境條件下,監理企業只能困難重重地維持低水平運行。因此監理單位難以吸引高素質的人才,也留不住高智能人才,隊伍中年齡偏老,偏小的多,學歷層次和技術職稱層次總體偏低。這與監理人員不僅應有豐富的專業技術知識,而且應具備經濟、管理、法律及工程設計方面的知識,同時還應具備一定的組織和協調能力的綜合型人才條件要求相距甚遠,監理行業高素質人才的缺乏或嚴重不足已成為共識。這種現狀與目前國家基本建設的需要極不相稱的,長此以往,對整個監理事業健康發展和國家建設產生嚴重的不良影響。
監理責任不到位:監理取費偏低,市場競爭激烈,壓價競爭現象十分普遍,加之業主欠費嚴重等諸因素的影響,勢必連帶影響到監理服務的正常開展。監理企業低價中標后,為了提高經濟效益,設法降低成本,導致員工的積極性不高,現場應投入的人員能減則減,縮減項目監理人員,除總監外大量使用臨時外聘監理人員,這樣的項目監理小組,其整體素質和監理業務水平當然與投標文件的承諾有相當的差距。同時也不能提供與項目監理需要相適應的辦公、交通和平行檢測等條件,投入的檢測設備能少則少,現場監理辦公費能壓則壓。其結果是現場監理人員像走馬燈似的變換,平行檢驗無手段,監理服務不完全到位,監理效果不理想,直接導致監理服務質量的下降,嚴重影響了監理行業的形象。而監理責任的缺失,又使業主,承包商等各方越發藐視監理的地位和作用。
對監理行業認識不清,定位不準:作為工程建設市場的三大主體之一,監理理應發揮重要的作用。但工程建設中,輕視監理的觀念仍然普遍。有些業主及施工單位對監理單位職責沒有正確的認識,令監理工作正常開展受到一定困擾,時常處于非常尷尬地步。一般人都認為獲獎優質工程是施工單位建造出來的,不是監理單位監理出來的,所以監理單位的成績不好評價。雖說監理在法律上規定的地位很高,而實際工作中監理的權限有限。資金控制權是項目管理的核心權力,它直接影響到工程的質量、進度等,而我國監理對資金控制比較蒼白。輕視監理,對監理作用認識模糊不清,定位不準的現象也就當然普遍。因此監理工作也就失去其獨立性、公平性、公正性、科學性。
3、對策與建議
發展全能監理:監理服務的業務范圍不應僅僅局限于施工階段,可擴展到規劃、設計、招標等階段,擴展到為業主提供投資規劃、投資估算、價值分析等技術含量高的服務。總體來講,未來監理應貫穿項目建設的全過程,在建設期各階段向業主提供咨詢或業主工作或對設計進行監督,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督、管理、控制。借鑒發達國家的監理實踐,促進監理公司向項目管理公司的轉變,提升我國監理定位,強化監理作用,促進監理產業發展空間,提高行業的生存能力。
調整取費標準、規范監理招投標行為:監理取費偏低導致一系列不良反應:企業難有積累、發展后勁不足;人才流失嚴重、服務質量不到位;制約了行業的發展并延緩了與國際接軌的進程,最終導致監理行業總體較弱,行業整體素質不高。為了杜絕不良現象的再延續,促進監理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的提高,保持監理隊伍高素質人才的相對穩定,推動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應規范監理招投標行為,糾正嚴重違背工程監理原則的行為,端正評標原則,提高監理取費。在目前項目法人制尚待完善情況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收費最低標準的管理力度,保證監理企業完成全部監理工作的最低費用和基本利潤;監理單位應攜手依靠行業協會的作用共謀遠景;建設業主應理解和支持監理企業的規范化運作,按國家建設監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放手讓監理單位發揮作用。
強化監理權力的法律依據:監理擁有項目管理權力,在建設中發揮作用,主要來源于業主對其監理委托合同,同時也來源于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只有擁有足夠的法律依據,監理才能切實擁有“四控制、二管理、一協調”的措施和手段。監理事業歷經十九年的發展,已初步建立了與之相配套較為完整的監理法規體系。《建筑法》、《招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監理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明確了工程監理范圍,確定了監理單位市場主體地位,使建設監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行政部門要加大力度,確保監理權力在工作中得以實施,以維護監理行業的自身權益,使監理事業逐步走入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加強自身建設和監理責任:只有承擔相應的責任,監理才能贏得尊重和充分發揮作用。監理工作在于規避風險,像業主動輒幾百上千萬的投資,其中的風險就很大,監理的介入也非常必要。監理的核心價值恰恰體現在項目管理上,如果僅僅將監理停留在層面上,那監理行業的前景就令人堪憂。建立一支職業道德好、懂管理、擅經營、會開拓的高素質、穩定的職業監理隊伍,運用現代化設備和科學檢測手段,提高監理服務質量和水平;吸納人才、集聚人才是監理事業發展壯大的基礎。我們的監理企業要在人才、設備、服務三方面下大力氣,加強自身建設,擺脫目前的窘境,促進監理事業全面提升,迎接國際化挑戰。
4、結語
目前我國監理事業和監理企業還處在不斷完善發展的過程中,難免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我們要認真對待目前監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呼吁政府和社會各界共同關注,在發展的過程中解決好、處理好、協調好。在堅持和完善現有監理制度的同時,應繼續深化對監理事業重要性的認識,提高監理的法律地位,促進監理公司向項目管理公司轉變,參與國際化競爭、擺脫監理行業的生存困境,拓展生存空間,促使建設監理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⑴、劉貞平 工程建監理概論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1999年
⑵、王月梅 試論目前工程監理存在的問題 建設工程監控 2003(2)
[關鍵詞]環境;監理問題;解決對策
中圖分類號:G25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03-0309-01
引言
將生態文明建設融入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的全新發展理念,可以實現我國的綠色經濟發展目標。為了保證我國的綠色生態環境,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義不容辭。因此,環境部門需加大環境監理力度,分析生態經濟的開展效果,為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持。所以,企業應及時發現環境監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尋找相應的解決措施,保證環境監理工作的效果。
1 環境監理存在的問題
1.1 環境監理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目前,中國尚沒有開展環境監理的專門法律規定。現行工程環境監理主要依靠試點項目帶動并借助行政力量進行推行,通常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中提出實施環境監理的要求,以此推動環境監理工作的開展。但是,由于缺少法律的支持,使得工程監理在建設項目環境管理中的地位比較模糊,在開展工作的過程中難以得到其他部門的有力支持,不利于環境監理的規范和發展。
1.2 環境監理受到工程監理的制約
在監理過程中,工程監理代表的是業主的利益,所要保證的是工程的質量、進度和費用;環境監理代表的是公眾的利益,所要保證的是環境的質量。當兩者發生沖突時,工程監理往往會因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或資金等要求拒絕采納環境監理提出的意見或建議。同時,由于環境監理的權限較小,且無法獨立對施工過程進行有效控制,往往處于從屬地位,從而嚴重影響了環境監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1.3 環境監理缺乏專業的監理人員
環境監理是一項專業綜合性很強的工作,環境監理人員不僅需要具備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環境工程等方面的環保專業知識,也要具備相應的工程設計與施工等工程專業方面的專業技術知識。然而,現階段中國的環境監理人員大都“單條腿走路”,一部分人員雖然擁有豐富的環保專業知識,但是缺乏工程監理方面的專業知識;另一部分擁有豐富的工程管理經驗,但又嚴重缺乏環保方面的專業知識,上述狀況嚴重影響了中國環境監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1.4 環境監理缺乏明確的收費標準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環境監理的費用通常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由業主與監理機構自行協商解決。收費標準缺乏依據,一方面會給建設單位產生一個錯誤判斷,認為工程環境監理是環保部門超越法律之外的行政干預;另一方面會在業內產生相互競價,使監理費率過低,從而降低環境監理的工作質量。因此,不合理的環境監理收費標準,對建立健康有序的環境監理市場是非常不利的。
2 環境監理的發展建議
2.1 明確環境監理的法律地位,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
任何一項管理制度的確定都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基礎,為了全面的推進環境監理工作,應當將環境監理制度在相應的法律法規或地方性法規中加以明確。法律體系的建立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可以首先在國家層面上的法律法規未對環境監理制度進行規定之前先在地方性法規中對環境監理予以規定,在條件成熟時,再逐步修訂與環境監理相關的現行法律。通過立法的形式對環境監理制度給予明確的法律地位,對環境監理提出更具體、更明確、更規范的要求和法律責任,使環境監理制度的法律體系不斷完善,以便更加積極的推動環境監理制度的發展。
2.2 采取有效的監理形式,突出環境監理的獨特作用
如上文所述,工程監理的主要任務是從組織、技術、合同和經濟的角度采取措施,對工程的質量、進度、費用實施監理,以使工程建設的三大目標最合理的實現;而環境監理的任務是對工程建設過程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建設項目配套的環保工作進行實施監工。為了避免工程監理流于形式,建議將環境監理和工程監理放在同等的地位。環境監理可通過以下兩個方面鞏固和加強自身的作用:一是規定在各分部分項工程的開題報告上必須有環境監理的簽字工程才能施工,這樣環境監理可以有效的審核環保措施從而做到事前控制;同時,竣工驗收報告上要有環境監理組簽字認可才能通過,這樣可以有效監督環保措施的落實,做到事中控制。
2.3 建立環境監理培訓考試制度和資質管理制度
培養高素質的環境監理人員是保證環境監理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前提。對于從事環境監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來講,不僅要熟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以及工程建設項目環境污染和生B保護的特點,掌握必要的環保專業知識,具備相應的工程設計與施工專業知識,還要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經驗和必要的表達、協調、組織等的工作能力。因此,環境保護部門應該逐步開展環境監理業務知識培訓和考試,以培養一批專業的環境監理技術人才,保護專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使環境監理工作更加客觀、公正、有效。
2.4 制定合理的環境監理收費標準
一個符合建設方和工程環境監理機構合法權益的收費標準有助于環境監理制度的有效推行,也能促進環境監理行業的有序繁榮。與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監理的收費原則基本一致,環境監理的項目總投資與監理費率呈現一個負指數的冪函數關系。同時,行業差別、投資額、監理周期、環保技術措施等因素,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監理費率的高低。因此,可以以行業類別為基礎,制定基本合理的費率標準。
結束語
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一直是我國發展經濟的主要工作任務。環境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可以確保我國生態經濟、綠色社會的建設程度,從而確定我國環境污染問題的嚴重程度。因此,企業在需明確環境監理的法律法規,采用有效地的監理模式,制定科學、合理地的環境監理收費標準。
參考文獻
[1] 朱靜.中國環境監理的問題分析和對策探討[J].環境科學與管理,2011,10:20-23.
[2] 許瑞.我國環境監理存在問題和對策分析[J].化工管理,2016,14:248.
關鍵字:監理工程師責任保險
一、前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建設項目的質量、工期以及造價等問題和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越來越密切,可以說,現階段建設監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社會對監理工程師寄予了極大的期望。但另一方面,監理工程師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時可能面對的風險也逐步凸現出來,對此,人們的認識是非常不夠的。我們一方面要繼續推動監理事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又要重視監理工程師職業風險的防范。筆者認為,逐步推行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將有利于我國建設監理事業保持健康穩定的發展。
二、我國職業責任保險的發展狀況
我國的職業責任保險尚處于起步階段,目前僅在個別經濟較發達地區開辦了一些職業責任保險,主要包括律師職業責任保險、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醫師職業責任保險、設計職業責任保險。中國首份監理責任保險于2002年在上海誕生,上海外建建設咨詢監理有限公司取得了1000萬元的監理責任保險。但上述職業責任保險尚處于試辦階段,遠未形成規模。與其他險種相比,職業責任保險從總體上仍然是最為滯后的保險業務。
縱觀幾年的發展歷史,我國專業責任保險的發展具有以下特點:
(1)業務量極其狹小,與巨大的職業責任保險潛在市場不相適應。雖然我國的職業責任風險大量存在,職業責任保險的需求巨大,但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職業責任保險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處于低迷狀態,難以滿足社會各界的需要。
(2)發展不穩定,無規律可循。職業責任保險自從在我國起步以來,一直在低谷中徘徊,保費收人等指標不是平穩地上升,而是上下波動,起伏不定,為保險人分析評估該險種帶來很大的困難。因此,保險人目前在職業責任保險的風險控制上找不到規律,無法制定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職業責任保險承保辦法以及其他實務操作規范,不能像其他險種那樣放手經營。
(3)風險巨大,效益不佳。尤其是近幾年,國內職業責任保險暴露出高風險的性質,賠付率居高不下,個別年景賠付率甚至超過1000l0,保險人幾乎無利可圖。為此,很多地區對這一險種望而卻步,不敢問津,有限的幾個地區開辦這項業務,也是本著極其謹慎的態度。
上述特點,也可以說是我國職業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有:
(1)我國目前缺乏完備的法律制度,還沒有足夠的能夠作為職業責任保險開辦依據的各種職業責任賠償條例。職業技術責任事故的處理,需要各種具體的法律依據。在我國,職業責任糾紛很大程度上依靠《民法通則》的損害賠償原則來解決,各種專門的具體的法律、法規還很少。具體到建設工程監理,到目前為止,我國僅有《建筑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有限的幾個法規條例對監理單位的損害賠償作了規定,但卻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且賠償數額相對較小,致使監理單位風險意識薄弱。其他行業也類似。這就使職業責任保險缺乏堅實的法律基礎和依據,從而無法大規模開展。
(2)缺少權威的鑒定機構來明確判斷職業責任歸屬,對職業責任糾紛進行仲裁。由于職業責任與專業技術有關,保險人不可能對各行各業所特有的專業知識像專家那樣深人掌握,一旦發生事故,對于是否屬于職業責任,是否應該賠償損失,僅僅依靠自身的能力是很難判斷的。因此,必須有權威性的責任事故鑒定機構充當職業責任者與受害者及保險人之間的仲裁人,對責任事故做出科學的鑒定,才能明確責任歸屬,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從而有利于專業責任保險的發展。
(3)保險公司缺乏經營職業責任保險的經驗,無法為投保人提供相關服務。目前我國的大多數保險公司由于既懂保險又懂專業的人少之又少,因此難以為投保人提供有效的風險防范服務。而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保險服務的做法,也極易引起投保人的抵觸情緒。即使在法規、政策等配套措施到位后,如果不盡早提高保險公司的服務水平和能力,將阻礙職業責任保險的順利實施。
因此,受上述條件的制約,職業責任保險在我國發展緩慢,步履維艱。
三、我國職業責任保險的發展對策
1.完善相關法規和合同條件
監理工程師責任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是否明確、完善,是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能否有效推行的關鍵。《建筑法》規定了監理責任賠償制度,這是實行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重要基礎。在此基礎上,還必須建立內容具體、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規與之配套。此外,與FIDIC條件相比,我國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沒有對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責任保險做出規定,對其中涉及監理工程師賠償責任的條款也存在著模糊不清的解釋,使得我國現有的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過小,不足以補償由于監理工程師的失誤所造成的業主和第三方的損失。應參照FIDIC合同條件,在監理合同中加入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專項條款,使職業責任保險真正為業主和工程監理單位所重視,全面提高監理單位的質量意識、風險意識。
2.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責任保險宜采取強制保險的形式。
這是因為:第一,從保險原理分析,責任保險的基本社會目標是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以自愿保險方式開展,則工程監理單位有可能不愿投保,保險人則有可能拒絕承保。這樣,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功能和作用將會降低。第二,從社會現實分析,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和保險意識還不強,監理工程師制度的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規范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行為,實施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賠償制度還有許多工作要靠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去貫徹落實。鑒于這些情況,只有實施強制的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才能確保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才能促進我國建設監理制度的完善。在目前尚無強制保險的情況下,也可以制定一些傾向性的政策,來推動工程監理單位投保的積極性。在這方面,上海市的做法值得借鑒。《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參加監理責任保險的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招投標中享有優先中標權。建設工程監理評標方案應當有體現參加監理責任保險的監理單位優先中標權的內容。
3.建立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歸屬鑒定機構。
在發生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索賠糾紛時,由何種機構判斷責任歸屬,是實施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服務專業性極強,保險人以及一般仲裁機構不可能對復雜的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做出權威判斷。目前,能夠成為我國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歸屬判斷的權威機構有兩種:一是人民法院,這是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索賠糾紛案件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時的責任認定機構;二是由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的專家組成的鑒定機構,這是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索賠糾紛案件通過非訴訟程序解決時的責任認定機構。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索賠糾紛案件經上述權威機構認定后,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實施理賠工作。
1.1實行測繪工程監理制度是行業特殊性的需要
地理信息是服務于各個領域的基礎性、公益性和政府行為性的信息,其規范性、標準性、統一性、安全性、合法性和權威性是至關重要的。地理信息產業屬知識密集型產業,具有其自身固有的特點,市場準入門檻較高,對承包商的管理要求、規模要求、人員素質要求和儀器設備要求等較高。隨著投資加大,技術要求越來越高,業主直接進行監督管理的難度在加大。特別是測繪項目責任制的逐步落實,業主承擔的投資風險隨之增大,使業主越來越感覺到僅憑自身的能力和經驗難以完全勝任項目管理,產生了借助社會化的智力資源彌補自身不足的需求,將微觀管理工作由專業化、社會化的建立單位來承擔,可以使業主從自己不熟悉的、日常的和微觀的專業技術管理中解脫出來,專心于必須由自己做出決策的重要事務,讓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豐富的監理工程師為其提供技術服務。同時可消除當前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非法轉包、質量下滑、粗制濫造等現象,約束不正當競爭等行為,達到控制工期、降低成本和保證質量等目的。
1.2實行測繪工程監理制度是提高綜合效益的需要
實行測繪監理制度,要求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對測繪項目中的各種情況都要熟悉,通過對進度、質量等方面的監理,尤其是過程質量控制,協調多種關系,對生產單位監督的同時進行指導,可以較好地避免工程嚴重拖期和質量低下問題,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保障工期,提高投資效益,是實現數量與質量、速度與效益有機結合的重要途徑。
2測繪工程監理現狀
目前,從眾多引進監理機制的測繪項目來看,監理發揮了應有的作用,效果非常明顯。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從事測繪工程微觀管理工作的作用得到了體現,這些監理人員基本能夠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場上,運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識和專業經驗從事測繪監理工作,在工程進度控制和質量控制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特別是通過工序控制和工序成果檢查,監理針對生產單位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指導,使測繪工程項目質量得到保證,沒有出現返工或較大反復的案例。但由于測繪監理工作尚處于嘗試階段,沒有非常完善的行政法規和技術規范的支撐,加之測繪市場供大于求,測繪監理在相當程度上沒有體現出應有的主體地位,在工作中遇到不少困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1)行政法規技術規范缺位。最主要的困難是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支撐,定位不夠明確,沒有技術規范做依據,費用收取沒有標準。2)業主給監理創造的工作環境問題。部分項目業主不能以平等主體的身份對待監理單位,對監理單位的要求與其在測繪工程中所授予的權限不符,對監理單位所發揮的作用缺少權利保障。業主對作業單位的選用程序和招投標的效果如何對項目目標的實現非常重要,如果作業隊伍力量薄弱,監理單位無法改變,將使監理工作很難令人滿意。多數測繪項目監理介入之前,技術方案已經確定,但往往技術規定不夠具體,作業過程中技術設計需要多次補充修改,而監理只能提出建議,業主組織解決不夠及時,使得監理難以處理,進而影響整個項目目標的實現。在生產過程中,作業單位在業主的要求下,質量和進度很難兼顧,有時使監理無所適從又難以解決問題,使監理工作處于非常被動的局面。3)從事測繪工程監理單位的規范問題。目前,從事測繪監理工作的單位按性質大致可以分為3類:省級測繪質檢站、測繪生產單位、數據加工公司和地理信息軟件公司,從社會的發展角度來講,這些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監理單位,只是某種程度上擔任了監理中的一個小角色,與其應具備的條件還有一定差距,在組織管理上還沒有達到專業化程度。從事監理的人員對國家法律法規、監理的定位、監理的行為準則和處理問題的方式方法不是很清楚,監理人員對監理知識掌握太少。參與監理人員構成不夠合理,年齡和專業結構滿足不了工作需要,職業道德和專業知識參差不齊,少部分綜合能力低下。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監理工作不到位,使業主失望,進而以不滿意的態度對待監理單位,從而導致合作雙方彼此不滿意。
3測繪工程監理實施的幾點建議
3.1建立健全行政法規與技術規范
這是當前的外部原因,也正是由于這一點,測繪工程監理行業的監督和管理資源匱乏。為了促進我國測繪工程監理行業的可持續發展,還要進一步完善測繪工程監理辦法,可以參考工程監理辦法制定相關的技術規范。為監理單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撐和法律依據。
3.2規范監理市場
測繪工程監理由于行業的特殊性,其專業性較高,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測繪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和清出制度。對有違規行為的企業,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吊銷其資質證書,清出市場。嚴格市場準入制度,不符合資質要求的監理企業,不準入內。禁止素質低的企業采取壓低監理收費的辦法承攬業務,維護市場秩序。國家要進一步理順政出多門的資質管理現狀。對于因地方保護,部門分割而造成資質管理混亂的現象,必須認真糾正。規范建立完善的測繪監理市場機制,保證優良市場環境,形成良性的市場競爭,是測繪工程監理實施所必需的。
3.3進行嚴格的監理資質審查
對于同一個經營實體,如果想在管轄權限內從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全面掌控,這要求監理部門必須是自主經營的法人實體,內部實行獨立記賬核算,自負盈虧。但是,如果想完全杜絕同體監理現象,還得將監理單位獨立化,使其成為法人實體,這是解決上述不良現象的根本手段。具體實施過程中,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完整的監理資格管理法規,使國有監理單位改革工作提上日程,為其成為管理科學、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獨立市場主體提供必要的保障。
3.4加強監理隊伍建設和監理人員管理
監理人員的素質高低對監理工作的質量過硬與否有決定性作用,如果監理人員技術能力低下,監理效率會相應降低,也就影響到了整個工程進度。政府部門首先要做好監理單位的審批整頓工作,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流動人員大于40%、監理主體不具備的單位予以取締。因此,為了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進度、合理安排工程投資,監理單位人員既要掌握嫻熟的技術技能,還要有較高的管理協調能力,以及熟悉經濟法和合同法的相關細則。監理單位要從專業技術、經濟管理、合同管理、法律法規等多方面對員工進行培訓,提高隊伍素質。
4結語
關鍵詞:園林建設工程;監理;必要性;措施對策
1 目前園林建設工程施工監理的不足
1.1 沒有獨立的法規支持
國家在園林建設工程施工監理的法規方面沒有建立獨立的監理法規,這樣就使我們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監理無法以獨立的監理類別來展開工作,所執行的標準也都是參考《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中的相關規定的,給我們實際的工程監理工作帶來嚴重的影響和阻礙。
1.2 園林建設監理人員素質偏低
園林建設工程有其自身的特點,工期一般相對較短、工程造價低、監理人員少、辦公環境差等。現在的一些園林建設工程的監理人員許多是從市政、土建工程監理轉變過來的,缺乏園林建設的基本知識;還有的是園林從業人員,但是他們又缺乏土建知識。這樣在實際的監理工作中無法有效的完成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再加上沒有對他們進行專業的培訓,及個人素質偏低等原因,導致工程監理工作效率不高,嚴重的阻礙的園林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發展。
1.3 園林建設監理市場不規范
園林建設工程監理的收費標準目前還是比較偏低的,市場競爭又非常激烈,許多的監理企業為了中標,在投標時經常惡意壓價、無序競爭,甚至進行暗箱操作,投暗標和圍標等不公平、不合理的違規行為,這樣使本來就不規范的園林建設監理工作就更加無法保證高質量的工程監理,使監理企業及業主的利益都受到不小的損害。
1.4 園林建設工程施工變化無常,無法正常實施監理工作
園林綠化工程在施工設計方面,存在一個普遍的現象就是有設計無審查,往往施工圖設計出來后,沒有經過嚴格細致的審查,有時即使有審查也多是常識的審查,非常表面化、形式化,不能夠有效地發現設計圖與實際施工現場一些不符合實際的問題,施工時施工人員無法按照設計圖進行施工,這樣的結果就導致我們的監理人員對工程難以正常實施監理和投資控制。
1.5 園林建設監理模式不規范
目前在園林建設工程監理模式基本上體現兩種特征,一是對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二是混合型監理,也就是監理人員服從工程業主管理部門,配合其進行施工現場監理。此外,一般的工程監理工作基本都是偏向于工程質量的監理,而工程的進度控制、工程的成本控制、工程的合同控制等方面都是有業主直接控制。這樣我們的工程監理工作就無法做到獨立性和公平性。
1.6 園林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必要性
(1)為建設項目業主提供高質量、高素質的技術服務;(2)實現政府在城市建設領域的職能向“規劃、協調、監督、服務、控制”轉變;(3)對完善、發展我國工程建設市場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3 加強園林建設工程監理的對策及措施
3.1 加快完善建立獨立的園林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法規
我們國家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要積極的加快編制園林綠化工程監理相關的強制性法規條文,為園林綠化工程監理工作的開展提供法律依據,使各項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個地區園林建設部門要根據政府制定的法規做好地方園林建設監理的制度編制工作,要對工程各項監理工作做出明確、細致的規定,只有確立園林建設工程監理的獨立、合理的立法,才能使監理企業切實地擔負規范管理的責任。
3.2 加快培養高素質的監理人員
監理工作是一項對監理人員自身要非常高的一項工作,監理人員必須具備高素質、高能力、高技術,對監理隊伍的建設、確保隊伍高素質的管理,監理企業應該做好監理人員的合理配備和培訓工作。作為監理單位,不僅要具豐富的園林綠化設計、施工、養護等管理經驗;而且,還要因地制宜靈活運用理論知識,及時解決實際操作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更要熟練地使用經濟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規控制手段,以適應全方位監理的需要。因此,監理單位不僅應該配備工程技術人才,而且應該配備和培訓經濟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此外也要注重企業形象、文化及職業道德素質的培訓,監理人員是企業形象的門面,形象、素質對企業的發展十分重要。
3.3 規范市場、規范施工、規范監理
首先,政府要加大力度管控好園林建設工程監理的市場,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使監理市場進入良性的競爭環境中;其次,對工程施工監理管控做到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進行細致的審查;對施工企業資質進行嚴格審查;對施工技術、施工質量、施工進度、施工驗收等重要環節進行科學、嚴謹、全面的監督管理;對施工后期的園林維護、協調工作要進行有計劃的監督控制,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最后做好園林建設工程資料的整理、完善和歸檔工作。
關鍵詞:公路工程監理環保
我國的高速公路建設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實行工程監理制度以來,已形成了完善的工作體制,積累了大量的經驗,使得高速公路建設的質量、進度和投資都得到了很好的控制。但是隨著全球環境問題的產生,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環境保護問題逐漸凸顯出來。以前不論是建設單位還是設計、施工或監理單位,由于環保意識淡薄,在高速公路的建設過程中往往忽視環保工作,使得高速公路沿線自然環境造成暫時的或永久性的破壞,所以對高速公路建設進行環境監理是勢在必行的,以在各方面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將環境破壞降到最低程度。
一、明確高速公路建設過程中環保監理的任務
環保監理分為環保工程監理和環保達標監理,環保工程監理只要是依據《中華人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全方位、全過程地監理公路工程的施工過程,對施工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環保達標監理主要是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影響環境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促使施工方的各種環境措施滿足滿足公路施工環境保護要求。總之,環保工程監理主要是對公路施工項目配套的環保工程進行施工監理。
二、公路施工對環境帶來不利影響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路基施工對自然環境的破壞。公路路基較高,在施工過程中路基的填方、路塹的開挖對地表的擾動較大,難免會改變原有地形、損壞原有植被,從而引起邊坡失穩、水土流失。
(二)路面施工對自然環境的破壞。路面施工時,沙石料場及拌合站都會產生噪聲、粉塵,對大氣和周圍水資料造成污染。
(三)橋隧施工對自然環境的破壞。修建橋梁時,施工期間基坑開挖、機械鉆孔均會擾動河床,致使河床過水斷面壓縮形成局部壅水,此外,施工產生的泥漿等廢渣不合理排放,會污染下游河段水質。橋梁兩端的開挖,也會破壞天然植被,致使山體局部不穩。由于路基施工、隧道開挖都會造成很多的棄方,這些棄方如果處理不好也會對自然環境造成影響。
(四)施工環境對自然環境的破壞。運輸車輛及施工機械所產生的揚塵,尤其是碎石加工廠石料破碎過程中的粉塵,會嚴重污染大氣環境;施工工地的各種生產和生活廢水和廢渣會造成環境污染;施工期間運輸車輛和各種施工機械作業會引起較大噪聲,構成噪聲污染。
三、公路施工環境監理的內容及方法
(一)路基工程。根據路基工程的施工工藝產生的環境影響,監理人員應采取審核文件、現場核查、記錄、巡視、旁站、抽查、監測等方法進行環境監理。審核路基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環保措施是否在施工中落實,現場檢查施工測量控制線和路基征地范圍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棄土場的設置是否合理,巡視施工現場人員是否灑水潤濕后再拆除構造物,旁站監理拆除過程,檢查路基施工中是否有臨時排水設施,巡查坡面防護工程和植物防護工程是否防止水土流失,路基填筑時,巡查是否設置排水溝,沉沙地或臨時沉淀地。
(二)路面工程。路面施工應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沙石料場的批文是否符合規定,巡視沙石料場是否有明確的開采范圍的標志,現場檢查碎石場是否采用了除塵措施降低對空氣環境造成的污染。對易產生粉塵、揚塵的作業面和裝卸、運輸過程,制定操作規程和灑水降塵制度,檢查拌合站選址是否合理,檢測拌合站設備產生的噪聲、大氣和污水處理是否達標,旁站路面攤鋪全過程。
(三)橋梁工程。橋梁施工造成的污染主要有水污染、噪聲、滲漏等,監理人員應采取旁站、監測、巡視等方法進行橋梁施工的環境監理。旁站監理基坑開挖全過程,巡視河道開挖是否采用防護措施,監測橋位隨進的水樣是否達標,旁站監理混凝土灌注全過程。其中泥漿池的選擇是很重要的,尤其是排漿池應選在不易外溢的地段。在泥漿池周邊應設置良好的排水系統,以免雨水過大而造成泥漿外溢,并定期檢修機械以免機油、廢油四處外溢。另外,施工期污水不得排入《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所規定的水域。在排入場其他水域時,要根據《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范》中的污水排放評價,當取樣測試有害成分、含量值高于排放標準時,必須進行污水處理。
(三)噪聲。監理人員應把握好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采取查閱文件、現場調查、旁站、監測等方法對施工過程產生的噪聲進行監理。施工單位應該盡可能地用挖掘來代替爆破,以多點少藥代替大量炸藥爆破,采用延時爆破技術等手段降低噪聲和振動。敏感點及文物保護地區禁止開山放炮,確實需要放炮作業的,應加以防護,以防碎石沖擊,并減少振動對建筑物的影響。除搶修、搶險作業外,禁止施工單位夜間在居民區等進行產生噪聲污染、影響居民休息的施工作業,確需連續作業的,應報環境部門批準并公告居民,并可通過設立臨時聲屏障(如圍墻)、種植綠化帶、修筑路堤等來降低噪聲,盡量減小施工噪聲對居民生活的干擾。另外,要求施工單位注意機械保養,使機械保持最低聲級水平;安排工人輪流進行機械操作,減少接觸高噪聲的時間。
(四)綠化工程。根據綠化工程質量要求和控制技術標準,確定出苗源、種植工序、初期管理為綠化工程質量監理的監控點,環境監理人員應采取查看訂貨單、詢問、現場勘查、巡視、旁站、抽查等方法進行質量監理。查看訂貨單或詢問確定苗源是否屬實,現場勘查苗圃確定苗木的初期管理是否定時澆水或灑水。
一、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早在1986年4月1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根據這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責任的主體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且實行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很顯然,當時的規定并沒有考慮到,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發生倒塌、脫落、墜落是由于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情況下,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之外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質量責任主體對這類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以及這些責任主體如何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免責問題。同時,這條規定還忽視了另一種情形:如果由于質量問題,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脫落、墜落造成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身受到損害的,如何處理?由于這一時期的法律、法規未能全面的規定工程質量相關問題的處理方法,使得司法實踐中此類侵權行為的受損害者只能訴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至于與造成損害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則被視為僅與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關的另一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這樣的規定,對于保護受損害者的合法權益及確定侵權責任人都是不利的。
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3款明確規定:“建筑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這一規定表明由于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除非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存在質量瑕疵,否則受損害人不能依據《產品質量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1998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開始施行。該法作為我國工程建設和建筑業的一部大法,將確保工程質量作為一個重點內容加以嚴格規定。這部法律通過承包方資質管理、建筑施工許可、招標投標、禁止肢解發包和轉包工程、建筑工程監理、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竣工驗收、保修等制度,使工程質量有了切實的保障。同時,為了使由于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受害人能夠獲得賠償,《建筑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明確規定了幾種損害賠償的情況。可以說,《建筑法》的頒布實施,完善了我國關于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損害賠償制度,為受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為了與《建筑法》相配套,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通過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件》(以下簡稱《條例》)。《條例》以參與建筑活動各方主體為主線,分別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確立了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等內容,對違法行為的種類和相應處罰作了原則規定,同時,完善了責任追究制度,加大了處罰力度。該《條例》的頒布實施,明確了建設工程的質量責任主體,明確了責任主體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明確了責任主體對受損害者的賠償責任,更進一步完善了我國關于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損害賠償制度。
二、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及歸責原則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從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之間的關系來看,是一種合同責任。如果由于質量不合格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害,則發生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建設單位可以從保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對由于不同責任而產生的不同請求權作出選擇:如果由于工程質量缺陷僅造成建設單位的財產損失,如修理、重建等,應按合同糾紛處理;如果由于工程質量缺陷造成建設單位的人員傷亡及其精神損害的,應按侵權責任處理。至于因工程質量缺陷給建設單位以外的其他主體造成損害的責任則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而不是一種違反合同的責任。它不以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而是基于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損害這一事實而產生的,是對法律的直接違反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單從侵權責任考慮,建設工程質量責任與一般的侵權責任是不同的。這主要表現在歸責原則的適用方面。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作為特殊侵權責任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則大多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受害人無須證明加害人有無過錯,而只需證明建筑產品的缺陷和受到的損害,以及有缺陷的建筑產品之使用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加害人即承擔賠償責任。但加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的過失、第三人的過失以及自然原因造成的,可以免除責任。
三、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
《建筑法》第80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關于“責任者”的范圍,該條并沒有明確。《條例》第3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可見,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包括了上述五個單位。因這些主體的原因產生的建筑質量問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這些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受損害人可以向上述主體中對建筑物缺陷負有責任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各方共同提出賠償要求,在查明原因的基礎上由真正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我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件》第16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因建設工程質量缺陷而受到損害的除建設單位以外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建設單位要求損害賠償。建設單位向受害人承擔責任后,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再由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其蒙受的損失進行賠償的問題,按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約定處理。
(一)建設單位的賠償責任
根據《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
1 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造成損失的;
2 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造成損失的;
3 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造成損失的;
4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造成損失的。
(二)勘察、設計單位的賠償責任
根據《建筑法》和《條例》的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
1 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并造成損失的;
2 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并造成損失的;
3 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并造成損失的;
4 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并造成損失的。
(三)施工單位的賠償責任
根據《建筑法》、《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
1 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建筑法規定進行分包,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 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4 施工企業違反建筑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 施工企業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工程監理單位的賠償責任
根據《建筑法》、《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
1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建筑法》第79條規定,負責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造成的損失,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后,需說明的一點是,對于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生產廠商的質量責任追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和我國相應的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筑法》、《條例》對此沒有具體規定,并不說明其無需負質量責任。
四、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損害賠償責任范圍
(一)損害范圍
因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害是指,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而導致的人員死亡、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及其他重大損失。這些損失都應獲得賠償。
(二)賠償范圍
對于財產損失,由侵害人按損失金額賠償,可以金錢賠償,也可以恢復原狀。
對于人身傷害損失,由侵害人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