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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規范我縣法律援助工作,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縣政府設立在縣司法局內的縣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法律服務機構以及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機構,是指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受援人,是指獲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
第三條法律援助經費列入縣政府財政預算,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縣司法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縣法律援助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縣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條縣法律援助中心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依法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符合規定的申請者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被指派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應當為當事人依法提供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并接受縣法律援助中心的監督。
第七條鼓勵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法律服務人員自愿對經濟困難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條民政、勞動、總工會、團縣委、婦聯、殘聯、消協等部門、組織以及各鎮鄉(街道)應當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協助縣法律援助中心開展工作。
第九條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和形式
第十條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服務,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向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經濟困難的標準,按不低于本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點五倍確定,必要時,可適當放寬。對于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導致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也可認定為經濟困難。
第十一條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
(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第十二條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第十三條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四條申請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獲得法律援助:
(一)申請人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現役軍人等特殊對象的;
(二)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殘疾人輔助用具費和勞動報酬的。
第十五條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
(三)民事訴訟;
(四)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五)仲裁;
(六)非訴訟法律事務;
(七)公證證明;
(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請和審查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縣公安局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縣公安局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人或者近親屬協助提供。
第十七條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人之間發生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公民申請民事、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有權的證明;
(二)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單位)出具的經濟狀況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縣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記錄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單位作出申請記錄。
第十九條縣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縣法律援助中心向有關機關、單位進行核查。
縣法律援助中心應當自申請人提交申請、證件、證明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查證。
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請人;對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也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縣司法局提出,縣司法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要求縣法律援助中心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法律援助實施
第二十一條縣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指派中心工作人員、律師、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及辦理援助案件的其他社會組織,應當自收到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確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并與申請人辦妥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和其它財物。
公安、勞動、民政、工商、檔案、建設、房管、國土、質監等部門對于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提供方便,由此產生的相關行政服務費用,應當全部予以免除。
第二十三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縣法律援助中心報告。縣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核實后,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人員應當盡心盡職,依法保障受援人員的合法權益,所辦法律援助案件接受縣法律援助中心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其他人員,在案件結案后15日內,應當向縣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縣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務人員或者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司法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縣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指派;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收取的財物,由縣司法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縣司法局予以沒收。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拒絕縣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不及時安排承辦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縣司法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司法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協調下,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
二、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則管轄: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經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援助中心管轄。
(二)、法律援助對象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事項屬于規定的法律援助范圍;
(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三)、法律援助的申請程序
(1)、咨詢并領取申請表,遞交申請表及相關材料;
(2)、法律援助中心對申請人的案件進行審查并在20天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3)、簽訂法律援助合同—指派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法律服務機構。
(四)、申請法律援助應帶的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暫住證;
(2)、街道、勞動部門和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3)、申請援助事項的基本情況以及有關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立案通知書;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并提交權資格證明。
三、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
(1)、刑事辯護和刑事;
(2)、民事、行政訴訟;
(3)、非訴訟法律事務;
(4)、公證證明。
四、法律援助的范圍
(一)、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下列請求
(1)、刑事案件的和辯護;
(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的事項;
(3)、除責任事故外,因公受傷害請求賠償的法律事項;
(4)、盲、聾、啞和其他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法律事項;
(5)、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
(6)、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法律事項;
(7)、需要予以公證的與公民個人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與法律關系;
(8)、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二)、不能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
下列案件或事項,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1)、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2)、因申請人過錯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3)、申請人提供不出涉訟案件的有關證據而且無法調查取證的案件;
(4)、可由行政機關處理而不需通過訴訟程序的事務;
(5)、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律援助的;
廣西法律援助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獲得法律咨詢、、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的責任,采取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自治區設立法律援助專項資金。
法律援助經費和專項資金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安排法律援助人員或者直接安排法律援助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對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條 律師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協會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監督律師依法辦理法律援助。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據本條例規定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六條 支持和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開展法律援助活動。
鼓勵高等院校和其他社會組織中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動。
鼓勵社會為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圍和人員
第七條 經濟困難的公民除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外,還可以對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一)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造成損害,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因使用假劣種子、農藥、化肥受到損害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受到損害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項。
第八條 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經濟困難:
(一)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
(三)享受農村五保戶待遇的;
(四)因殘疾、嚴重疾病、自然災害造成經濟困難的;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申請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一)公民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二)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通過訴訟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第十條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者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政府法律援助者。
第十一條 政府法律援助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核準:
(一)屬于國家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或者法學專科以上學歷;
(三)具備一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
第十二條 具備相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自愿提供法律援助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核準,可以為公民提供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第十三條 受援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的進展情況;
(二)要求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對其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三)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第十四條 受援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及相關的情況,并提供有關的證據材料;
(二)協助法律援助人員調查案件事實;
(三)案情發生變化時,及時告知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援助人員。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請和審查
第十五條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未作規定的,可以向對申請事項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對法律援助事項的受理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指定受理。
第十六條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證明或者證件;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基本情況及相關材料。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不提供經濟困難的證明或者證件。
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第十七條 經濟困難證明,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按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出具。已持有經濟困難證件的不再出具經濟困難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收到公民請求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申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確屬經濟困難的,應當出具經濟困難證明。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書面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法律援助實施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在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員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二)收取申請人財物;
(三)泄露申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二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指派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安排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或者安排政府法律援助者、本機構的法律援助人員辦理。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應當出示法律援助機構的公函和法律援助人員的證件。
法律援助人員在辦理法律援助事項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者終止實施法律援助;
(二)不得收取受援人財物;
(三)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二十二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借閱、查詢、復印相關資料的,經出示法律援助機構的有關證明,有關單位應當允許并免收相關費用。
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項申請公證、鑒定的,公證機構、鑒定機構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公證、鑒定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中,當事人以人民法院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為依據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不再審查其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條件,應當直接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當事人以法律援助機構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為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審查其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條件,應當直接作出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并書面告知受援人:
(一)受援人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故意隱瞞重大案件事實的;
(三)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經被撤銷的;
(四)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的;
(五)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案件結案時,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以及結案報告等案卷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結案材料后,應當在六十日內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行為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私分、侵占、貪污、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第三十條 法律援助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法律援助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終止實施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二)法律援助人員收取受援人財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并處所收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三)法律援助人員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有關單位出具經濟困難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收取費用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申請條件第一、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
(五) 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第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法律援助倡議書
縣直各部門,各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省、州駐硯單位,社會各界人士: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律師或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近年來,在縣委、縣人民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我縣法律援助事業得到快速發展,為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發展,通過加大法律援助避免群眾因案致貧,依法合理解決利益訴求作出了重要貢獻。
據統計,硯山縣法律援助中心自2000年 12月成立以來,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3200余件,共幫助5000余位受援人挽回經濟損失2千萬余元,每年為老、弱、病、殘、孕、婦女和兒童等廣大困難群眾免除律師等法律服務費達近百萬元,為切實維護廣大困難群眾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期、矛盾凸顯期,我縣部分群眾由于經濟原因還面臨著打不起官司、請不起律師的困難。為推進全縣法律援助事業向前發展,省法律援助基金會于2014年12月25日在縣司法局掛牌成立硯山縣法律援助工作站,其宗旨是通過國家拔款和社會捐資設立基金,以保障法律援助的實施。法律援助基金主要來源為政府出資、社會捐贈及行業奉獻,通過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開展各種法律援助項目、支持辦理各種法律援助訴訟案件、調處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為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保護提供物質支持。
目前,法律援助基金有三個基本來源:政府出資、社會捐贈及行業奉獻。但法律援助案件的快速增長,使得現有基金無法滿足服務的需求,致使很多經濟困難的群眾和特殊群體無法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成立有效緩解了近年來我縣部分群眾因經濟困難,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因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只得忍氣吞聲,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解決,對公平正義望而卻步,從而無法安心發展的尷尬困境。但由于現法律援助案件申請數量的快速增長,現有基金根本無法滿足需求,致使許多經濟困難的群眾無法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在此,我們特發出倡議:誠懇希望全縣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各界和廣大愛心人士積極參與行動,伸出援助之手,為那些亟需法律幫助的困難群眾獻出一份愛心,匯聚愛心力量,積極幫助困難群眾依法解決訴訟紛爭,在他們的頭頂撐起一片公平正義的天空!通希望大家積極行動起來,伸出援愛之手,竭盡所能,積極捐款,為那些需要法律幫助的困難群眾和特殊群體獻出您們的一份愛心,在他們的頭頂撐起一片公平正義的天空。愛相伴,法相隨,風雨同行。為關注弱勢群體,弘揚法律援助正能量,構筑和諧法治硯山,讓公平正義的種子播撒在硯山的每個角落,讓公正司法的陽光普照在壯鄉苗嶺兒女的心中。
我們鄭重承諾:倡議收到的全部捐款將統一匯集到云南省法律援助基金會帳戶上。同時,我們還將建立捐款人檔案,以適當的方式向有關部門和社會公布捐贈人的善舉,對突出貢獻者給予表彰。此次倡議將作為一項長期的活動堅持開展。
讓我們共同伸出援助之手,筑建硯山和諧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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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依法獲得的咨詢、、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主要為經濟困難的人員提供。有關當事人可以通過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或經人民法院指定而獲得法律援助。受援人在獲得援助的案件中不需要支付任何法律服務費用,并可以從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獲得司法救助,即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
獲得法律援助的條件
1、有合理的請求及事實依據;
2、請求事項屬于法律援助范圍;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
法律援助范圍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因勞動關系請求經濟補償、賠償的;
6、因身體遭受嚴重損害請求賠償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要求變更或者解除收養、監護關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對方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離婚的;
9、因被刑事立案偵查、提起公訴而請求法律咨詢、、辯護的;
10、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事項。如:請求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
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下列人員應當被認定為經濟困難無能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
1、農村五保對象;
2、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人員;
3、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
5、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
6、依靠撫恤金生活的人員。
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權的證明;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
3、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的救濟途徑及期限
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法律援助的條件進行審查,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申請人如果對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司法局)提出。申請人對司法行政部門作出的書面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司法行政部門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6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的過程中的權利義務
1、了解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2、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予以更換;
為保障經濟困難、殘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范我縣法律援助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條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案件受案范圍
(一)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二)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還可以就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1、因工傷、交通、醫療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受到人身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2、因勞動合同關系使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4、因征地、拆遷使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5、因假劣種子、農藥、化肥以及環境污染使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應提供的材料
我縣常住戶口及經常居住我縣或者事由發生地在我縣的公民,能夠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一)下崗職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而無其他收入,經濟困難,應提供相應的證件及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優撫對象、殘疾人,應提供優撫對象證明、殘疾人證;
(三)農村“五保戶”,應提供相關證件及身份證明;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應提供民政部門或者所在單位、集體所出具的證明;
(五)未成年人且無勞動收入,應提供當地戶籍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獲得法律援助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三、明確責任、嚴肅紀律
(一)符合條件的公民,可以獲得法律咨詢、民事、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各律師所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得拖延、推委不辦。
(二)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每個成員每年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少于2件。
(三)承辦案件的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省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執行。
根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援[2005]06號文件)的精神和**市司法局、共青團**市委(渝司(2005)115號文件)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管理,全面推動我縣法律援助民心工程再上一個新臺階,為創建平安大足,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現將我縣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冊登記的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冊登記原則
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冊登記采取以下原則:
1、自愿申請,法律援助志愿者組織審查批準。
2、屬地登記和專門項目登記相結合的原則。
二、注冊登記辦法
由大足縣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務管理中心負責全縣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冊登記工作。
三、注冊登記條件
注冊法律援助志愿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方可予以登記注冊:
1、有執業證書,在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
2、通過律師考試或司法考試未執業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法律專業知識或其他專業知識的人士;
3、法學院校師生、法學專家學者;
4、新聞媒體記者、文化團體成員;
5、有經濟能力,熱衷于法律援助事業的社會賢達。
四、注冊登記的相關事宜
1、凡有志于法律援助事業的有志之士,經本人申請,如實填寫《中國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冊登記表》,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明、資格證(或執業證)復印件、一寸照片2張。
2、各單位于2006年3月30日之前,將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單(附件一)和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冊登記表(附件二)報送大足縣法律援助中心審查。
一、我認為,縣級法律援助中心目前應該以辦案為主,原因如下:
(一)與其他部門聯合成立的法律援助聯絡站(點),尚未完全實現“四有”(有固定場所、有固定人員、有規范的運作機制、有齊全的檔案管理),所以不能作為縣級法律援助中心的下級機構。
(二)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大多以鄉鎮司法所為依托而建立,鄉鎮司法所本身就具有人員少、工作重的特點,根本不能保證能夠抽調專門的工作人員來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他們所能做的大都只是初步審核工作;另外,鄉鎮司法所的工作人員具有律師資格的人非常少,所以他們做的大多都是調解工作,以調解形式結案的案件是否能作為法律援助案件,至今還存在分歧。
(三)近年來,法律援助任務越來越重,社會律師不能作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中堅力量。以我縣為例,2010年,市里給我縣的法律援助任務是200件,我縣只有10名社會律師,他們最多只能分擔20件的法律援助任務。
(四)法律援助專職律師大都分布在縣級法律援助中心內部。
所以,我認為,縣級法律援助中心目前應該以辦案為主,尚不具備以管理為主的條件。
二、做好法律援助檔案管理工作的認識和體會
(一)法律援助檔案管理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隨著法律援助案件數量逐年大幅度提升,縣這一級每年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最少都在200件以上,卷宗數目龐大,檔案管理任務繁重,沒有專人負責,檔案管理會一塌糊涂。
(二)必須建立統一的嚴格規范的檔案管理制度,及時下發到各個法律聯絡站點、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機構。這些機構務必將下發的檔案管理制度上墻牢記,所有涉及到檔案管理的工作務必嚴格遵守統一的制度。
(三)必須使用統一的法律援助格式文書。裝訂順序和裝訂事項也應該統一執行。
(四)做好檔案管理工作必須細致而嚴格。哪怕是很小的方面也要納入到制度管理中去。對于不遵從檔案管理制度的現象必須要早發現早指正早督促其改正,對于馬馬虎虎麻痹大意屢教不改的要給與嚴厲處罰。
全年實現法律援助服務受援人群21000人次;新建15個鄉鎮街道規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根據各地人口、法律援助資源狀況、2013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因素,各縣(區)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分解目標任務如下:
各縣(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分解任務,確保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任務圓滿完成。
二、工作標準
(一)提供法律援助服務計算標準
提供法律援助21000人次(包括: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500件,每件案件按服務2人次計算,核3000人次;辦理法律咨詢、各類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意見書、調查取證等其他法律援助事項18000件,每件事項按服務1人次計算,核18000人次),各縣(區)分解如下:
(二)規范化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標準
有獨立的工作場所;有1-3名工作人員;配備辦公桌椅、文件檔案柜、電話、電腦(網絡接通,以保證工作情況即時錄入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統)、打印機等基本辦公設備;室外有明顯標識牌,室內公示法律援助指南(包括法律援助范圍、申請受理程序、咨詢舉報電話等),辦公桌面有桌牌;咨詢、受理記錄詳實,材料規范。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各司法行政機關要緊緊抓住市委市政府繼續將法律援助列入民生工程的有利時機,加強組織領導,逐項抓好落實,確保目標任務順利完成。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工作專人負責的工作格局,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格局。
(二)拓展服務領域,突出重點服務對象。要密切關注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繼續推動與民生問題緊密相關的如社會保險待遇、土地流轉、征地補償、農業生產等方面的權益保護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范圍,進一步擴大覆蓋面。建立法律援助介入涉法涉訴工作機制、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依法妥善處理和化解群體性糾紛、突發性事件。要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農民工、下崗職工維權案件優先提供法律援助。
(三)繼續推進“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建設。要積極構建法律援助網絡,充分發揮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職能作用,確保偏遠地區的困難群眾在一小時內找到法律援助機構或人員,對來訪群眾提供“一站式”服務。推行電話申請、網絡申請、郵寄申請、上門受理等服務方式。進一步完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代為受理法律援助申請制度,發揮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接待站、受理點的窗口作用。
(四)加強規范化建設,提高服務效果。要抓好《省法律援助程序規則》等十項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切實加強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規范化建設,從每一件案子、每一個受援人、每一個事項做起,把各項規章制度真正落實到實際工作中。堅持“調解優先”原則,引導當事人采取調解、和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紛爭,努力實現案結事了。要強化對辦案過程的監督,切實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和效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法律援助作為關注和解決民生問題的重要手段,不斷開拓法律援助服務領域,樹立“穩中求進、質量優先、注重基礎、創立品牌”的工作理念,為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和農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為構建和諧惠濟、平安惠濟、法治惠濟作出積極貢獻。
二、主要內容和具體措施
(一)擴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圍,建立法律援助事項范圍、案件補貼標準和經濟困難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實現“法律援助應援盡援”
1.擴大法律援助事項范圍。將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由房屋拆遷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圍案件的再審聽證、婚姻家庭糾紛、醫療糾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列入法律援助受案范圍。并根據新受案范圍制作宣傳材料,在區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法院立案庭等處擺放宣傳資料。(完成時限:年6月底前;責任單位:區司法局)。
2.調整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區司法局會同區財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狀況,適時調整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確保補貼標準達到應援盡援工作要求,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區財政局、區司法局)。
3.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審查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法律援助應援盡援工作的意見》(鄭政文〔〕266號)規定的標準執行。(責任單位:區司法局)
(二)完善區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功能,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基礎設施建設,為困難群眾和特殊群體提供便捷優質服務
4.建立區法律援助中心標準化接待室。標準化接待室應處于臨街一樓,設立無障礙通道,總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接待室要做到“三統一”,即:統一標識、統一公示內容、統一放置法律援助明白卡等宣傳資料。(完成時限:年10月;責任單位:區財政局、區司法局)
5.加大對區法律援助中心基礎設施投入,切實解決區法律援助中心業務用房(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和法律援助辦案設備、服務設施緊缺等問題。確保區法律援助中心配備電話、傳真、復印機、上網電腦及業務用車,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堅實的物質保障。(完成時限:年10月;責任單位: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區財政局、區司法局)
(三)全區設立法律援助受理點(站)10個,確保符合條件的群眾可就近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
6.在全區各鎮辦司法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部門,以及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設立法律援助受理點(站)。在選點上,要充分考慮方便群眾申請,確保城市符合條件的居民在2平方公里范圍內可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農村符合條件的居民在鎮辦即可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受理點(站)要盡量選擇在臨街一樓。(完成時限:年10月;責任單位:各鎮辦)
7.加強受理點(站)規范化建設。區法律援助中心根據受理點管理規定,對受理點的工作職責、工作制度、考核標準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法律援助受理點(站)工作規范、受到實效。新增受理點應統一標識、統一內容。根據上級要求,11月份,對全區法律援助受理點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受理點工作人員業務水平。每個受理點(站)全年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10件。(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區司法局)
(四)加強法律援助宣傳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公眾知曉率
8.要通過各種途徑廣泛宣傳法律援助。要強化對基層農村的宣傳,注重對農民工、困難群眾、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和低保人群的宣傳,在每個村(社區)設立法律援助宣傳欄,在工廠、勞務市場等人口相對集中的區域設立法律援助統一宣傳標識,要突出對典型案例的宣傳。通過宣傳,使法律援助公眾知曉率在全區達到80%,在農村達到50%。(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各鎮辦、區司法局)
(五)加強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辦公室建設
9.在我區人民法院設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辦公室,積極為涉法公民提供及時、便捷、免費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完成時限:年6月;責任單位:區人民法院、區司法局)
(六)提高法律援助辦案數量和質量,提高案卷歸檔率
10.我區法律援助中心、各法律援助受理點(站)辦案數量要達到170件,與去年相比,增長35%。(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各鎮辦、區司法局)
11.建立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案件質量評估制度,實現對案件的分級評價,提高辦案質量。(完成時間:年10月;責任單位:區司法局)
(七)繼續深入開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務活動,不斷創新服務形式和內容,提高法律援助效率
12.對有特殊困難的群眾提供電話申請、郵寄申請、上門受理等服務。加強與區勞動監察部門和工會的聯系,認真做好農民和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認真做好法律援助與區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住房保障、城鄉建設等部門的協作配合,積極介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維護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各鎮辦、區司法局)
(八)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水平
13.選調優秀人才,充實法律援助隊伍。加強培訓和業務能力建設,不斷提高隊伍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擴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各鎮辦、區司法局)
14.積極使用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統,推進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設。(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區法律援助中心、各鎮辦)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