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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責任
0引言
當前,監理單位是否應當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成為了監理行業所熱議的話題。目前,包括政府監督部門的建設單位大多都對監理的服務性質以及監理的權利與義務都缺乏全面的了解,甚至還有部分政府部門認為在監理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監理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并推行了相關的處罰條例。但,如此做法是否合理?監理單位是否應當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或是應當承擔哪部分責任?很多時候這些問題連相關的管理部門、建設單位以及監理單位都并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非常有必要對建筑工程監理過程中監理安全管理的責任進行探討。
1監理責任概述
監理工程師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規、法規、章制度,包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以及相關的建設規范、標準與相應的政府規章制度。如若其存在違規行為,則必須為其行為所產生的后果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內容包括了建設工期、質量以及資金使用等。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有可能發生以下違約行為。①失職。如該審批的文件不認真審核就隨意批準或直接不審批;該檢查驗收的項目,未按標準要求進行檢查驗收或不檢查驗收的;該在限定時間內發出的指令并沒有按時完成或發送錯誤的指令;該旁站的未旁站;該巡視的未巡視等等一系列不恰當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②越權。不在監理委托合同授權范圍內的監理行為,均有可能屬于越權行為。例如,工程發生變更時,由業主單方面授權監理進行工程變更,而監理在未得到圖紙設計方的認可時就擅自指令承包商對工程進行變更,這無疑超越了監理的權利范圍,實際上屬于一種越權行為。③未盡職。監理工程師的盡職與否決定著監理工作的質量優劣,監理工程師的不盡職雖未必會給業主帶來損失,但這也是一種違約行為。
2監理安全責任分析
“工程安全事故”指的是與工程建設或工程生產相關的生產設備或臨時設施的損毀、人員傷亡,工程實體沒有達到相關安全標準,或在交付使用后由于自身安全隱患而導致的倒塌。正確了解“工程安全事故”的概念,有利于監理安全責任的明確。而通常情況下,“工程實體質量安全事故”與“工程安全生產事故”是工程安全事故中最常見的兩種形式。筆者將從這兩方面著手,對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監理安全管理的責任進行分析與探討。
2.1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監理責任分析
建設工程監理指的是具有專業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以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工作建設實施監督與管理工作。其監理內容主要有:協助被監理單位對工程方案進行可行性研究;并協助其選出最優設計方案;控制工程建設工期;控制工程建設質量;審查設計文件、監督建設工程合同實施情況等。《建筑法》中規定“監理應依照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建設標準、規范與承包合同等,對工程建設的工期、質量與資金使用進行管理與監控。”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可知,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內容主要是對工程工期、進度、質量以及資金使用進行把控,然而,其職責并未包括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所以監理本不需承擔相應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建筑法》是以建設工程中的管理與協作關系作為主要調整對象,工程安全事故責任的判定應遵循《建筑法》中的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是界定監理應不應該承擔工程安全管理責任的重要依據之一,其中對建設監理單位的工作內容、職責以及相應的要求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是我國工程建設的管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對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職能部分也并未提及有監理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內容。依據我國有關建筑法律法規可知:“建筑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循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大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力度,盡可能地降低安全生產事故以及人員傷亡的事故的發生率”、“建筑施工單位的法人須對其工程安全生產負責”。由此可知,建筑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應該是施工單位承擔。雖然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管理以及安全生產事故與監理并無直接法律上的責任,但卻不代表監理可以將施工安全的管理與監督拋于腦后,出現失職與不盡職等違約行為。除此之外,監理單位還有諸多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工作需要完成。如:重視安全生產與工程進度間的矛盾,督促施工單位在遵循安全生產制度的基礎上把握好工程進度;落實安全員的工作職責;嚴格監督施工質量、工藝與安全技術交底等內容。近幾年來,我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頻繁發生,呼吁建設工程監理對施工安全生產負責的聲音越來越多。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往往與安全管理不嚴、施工管理混亂脫不了關系,所以,如果說監理不需對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承擔任何責任,是多數人無法接受的。監理公司有責任對施工方案、施工設計以及施工安全措施進行嚴格的審查,并確保其得以落實到位。然而,當前我國現行法律并未有具體的規定指出監理應承擔施工安全監督的責任,一味追究監理在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顯然是缺乏法律依據的。近年來,部分地方政府針對當前的情況,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規定,將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目標、內容與措施都納入監理的工作范疇內,明確了監理對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這極大程度提升了監理對于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但筆者認為,在強調監理的安全管理責任的同時,相應增加一些監理的權益與利益,會更顯公平。
2.2工程實體質量安全事故監理責任分析
明確監理在工程施工質量控制中的責任,是分析工程實體質量安全事故監理責任的重要前提。依據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標準規范可知,建設工程監理在工程實體質量控制中主要承擔以下責任:①審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組織設計的責任。監理工程師應嚴格對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及時發現其中的隱患與問題,尤其是違背工程建設原則以及法律標準等內容,應責令改正。②審批開工條件的責任。監理工程師應確保施工單位符合開工條件后才簽字確認,并對其負責。③審批工程設備與材料的責任。監理工程師應嚴格抽檢工程設備、工程材料以及構配件等,可采取見證取樣的檢驗方式或平行檢驗的方式來進行抽檢,確保其達到質量要求與使用標準時簽字確認,并對其負責。④審查施工測量成果的責任。監理工程師應詳細檢查施工測量成果,確保數據無誤,達到標準時簽字確認,并對結果負責。⑤驗收分部以及分項工程的責任。監理工程師應嚴格檢查、驗收分部工程與分項工程,確保其達到驗收標準時予以簽字確認,并對結果負責。⑥督促、檢查、責令整改的責任。監理工程師在監理過程中,應采用平行檢驗、見證旁站以及巡視的方式來檢查被監理單位的行為,一旦發現違規、違約行為應立即責令整改。⑦對工程安全問題與質量隱患進行簽發停工令的責任。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工程安全問題、工程質量隱患或其他需要進行停工整改的問題,應嚴重遵循相關程序對應簽發停工令,待整改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⑧參加竣工驗收、出具質量評估報告的責任。監理工程師組織工程的初步驗收工作,工程達到驗收標準后進行簽字確認,并對驗收結果負責。此外由監理工程師出具質量評估報告,并對報告內容負責。⑨向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隱患或事故的責任。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工程師雖無法消除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要安全、質量隱患,或改變其中的重大違規行為,但有責任也有義務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上述分析可知,安全管理屬于質量控制的范疇,監理單位有義務對工程實體的質量進行檢驗。在監理過程中,如若監理工程師發現工程實體中存在著安全隱患或質量缺陷,并沒有對其進行簽字確認與接受,則被監理方應當立即補救或整改,直至工程實體符合驗收標準。在監理工程師已切實履行其自身的義務前提下,如若工程實體出現質量問題、垮塌或人員傷亡的情況,監理工程師并不需要承擔責任;如若監理工程師在監理過程中未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檢驗,或檢驗錯誤,并對工程實體進行簽字接收時,就構成了一種不盡職或失職的行為。如果工程實體在建設期間出現重大質量隱患、垮塌或導致人員傷亡,則監理也理應與被監理方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嚴重的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3結語
建設工程監理是負責工程安全的關鍵內容。明確建設工程監理工程安全責任,不但能有效提升工程監理的效率與質量,而且能有效維護工程監理的合法權利。雖然當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未對工程監理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進行明確的規定,但監理工程師仍需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章程,盡力做好工程安全生產監理工作,應加大對工程建設的監管力度,認真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提高工程安全生產力度,最大程度地降低安全事故的發生率。除此之外,相關政府部門在強調監理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安全管理責任的同時,也應積極明確監理單位的權利與利益,以有效調動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觀能動性,從而達到降低工程安全事故發生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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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人;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
中圖分類號:F407.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442(2016)05-0054-04
1引言
“監理人”這一稱謂最早出自于2000年正式實施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以下簡稱2000版監理合同)。這一稱謂是由1995年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以下簡稱95版監理合同)中的“監理單位”演變而來。2012年實施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以下簡稱2012版《監理合同》仍沿用了這一稱謂。2013年實施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簡稱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以下簡稱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監理單位”改成了“監理人”。但是這一改變值得商榷。
2我國監理人內涵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監理行業和相關的合同文版中,有“監理人”與“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不同的稱謂及內涵表述,但是存在著職責范圍重疊甚至矛盾的問題。2.1監理人與監理單位2000版監理合同定義監理人為: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95版監理合同中“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監理單位”是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以下簡稱2013版監理規范)中相應的名稱為工程監理單位,其定義為: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從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的服務機構。根據以上合同文本及監理規范對“監理人”與監理單位的定義,可以認為,“監理人”指的就是“監理單位”,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指的是自然人,則可以表述為企業法定代表人。2.2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的內涵(1)總監理工程師2012版監理合同定義為: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2)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合同示范文本沒有相關的定義。2013版監理規范定義為:由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負責實施某一專業或某一崗位的監理工作,有相應監理文件簽發權,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2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是指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等活動的人員。(4)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是注冊監理工程師的簡稱,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該指出的是,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4.2條款中監理人員包括了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本文認為,這種把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并列放置的做法是錯誤的,這里的監理工程師實際上指的是專業監理工程師。2.3監理人的義務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2012版監理合同中第2條款規定了監理人的義務,然而,只有2.3子條款—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是監理人應盡的義務,而其他工作內容和職責都是總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范疇。譬如監理人的工作內容有10項與2013版監理規范中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相同,包括:①編制監理規劃;②主持監理例會;③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④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⑤審查工程開工條件;⑥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⑦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⑧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⑨參加工程竣工驗收;⑩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等。除此之外,2012版監理合同規定的監理人的工作內容和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相混淆,包括:①編制監理實施細則;②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③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等。這些工作內容是2013版監理規范中規定的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根據以上分析可知,監理人與監理工程師內涵是不同的,但是2012版監理合同卻把兩者的義務與工作職責混為一談。同樣的問題存在于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文本的矛盾上。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使用“工程師”表示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代表,而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取消了“工程師”,這一稱謂,用“監理人”代替“監理單位”。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原屬于“工程師”的職責與義務在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幾乎全都換為“監理人”擁有,除第4.4條款“商定或確定”外。第4.4條款規定:如果合同當事人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對雙方進行協調,協調不一致,總監理工程師照合同約定做出公正的確定。這里的問題有兩個:第一,原本是“工程師”的職責與義務卻絕大部分由“監理人”取代不符合實際,這一點和2012版監理合同相同,不再贅述。第二,第4.4條款“商定或確定”在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是總監理工程師的義務,但在在2012版監理合同第2.4.1條款“履行職責”中,是“監理人”的職責。即同樣的工作內容在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由總監理工程師執行,但在2012版監理合同中由監理人履行。可見,不僅同一合同示范文本有關“監理人”的內涵模糊,而且不同合同示范文本之間有關“監理人”的職責也相互矛盾。
3國內外相關概念對比
3.1《監理合同》與白皮書我國監理制度的建立借鑒了FIDIC合同條件。2000與2012版《監理合同》是根據FIDIC合同條件-FIDIC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條件(白皮書)的內容改寫(以下簡稱白皮書)的。“監理人”這一稱謂與白皮書中的“咨詢工程師”(Consultant)的概念相對應。自2000版《監理合同》開始,“監理人”取代“監理單位”,2012版《監理合同》沿用“監理人”這一稱謂。但是,白皮書中的“咨詢工程師”(Consultant)與我國“監理人”的內涵不盡相同。白皮書中的“咨詢工程師”(Consultant)即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這一點可以從白皮書中“咨詢工程師”(Consultant)的定義得以印證。該定義敘述:“咨詢工程師”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作為一個專業公司或者個人接受業主雇用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咨詢工程師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即在FIDIC條件下,“咨詢工程師”(Consultant)即能夠以公司的名義也能夠以個人的名義為業主服務。3.2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新紅皮書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根據FIDIC合同條款-FIDIC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的內容改寫(以下簡稱新紅皮書)的。“監理人”這一稱謂與新紅皮書中的“工程師”(Engineer)的概念相對應。因此,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直接使用“工程師”這一稱謂,恰好對應于新紅皮書中的“工程師”(Engineer)。直到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頒布實施,“工程師”這一稱謂被“監理人”所替代。但是新紅皮書中的“工程師”(Engineer)與我國“監理人”的內涵不同,新紅皮書中的“工程師”(Engineer)指的是由業主命名并為業主服務實現合同目的的人員以及在投標函附錄中指明的人員,或由雇主按照第3.4款(工程師的撤換)隨時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員。對比發現,新紅皮書中的“工程師”(Engineer)是自然人,而我國監理合同中的“監理人”指的是法人。白皮書中“咨詢工程師”(Consultant)既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既是合同的簽訂者也可以是合同的執行者。新紅皮書中的“工程師”(Engineer)僅僅是業主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兼管理人員,而我國“監理人”是法人,是監理合同的簽訂者,不是執行者。監理合同的執行者是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這就是我國“監理人”與FIDIC條件下“咨詢工程師”(Consultant)和“工程師”(Engineer)的內涵差異。
4完善相關法規的建議
我國《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款規定: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全面負責受委托的監理工作。所以監理人除履行2012版《監理合同》2.3子條款款外,其余工作內容都應該由監理機構中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以及其他監理人員完成的。這和我國《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款的規定相吻合。實際情況也是如此。在監理工作中,監理方對承包人作出的各種批示、審查、審核、檢查、指示、通知、建議、檢驗等類似行為,都是由監理機構的的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下達并簽和蓋章,包括處理承包人或發包人各中索賠和協調他們之間的爭議等,而只有在承攬監理任務的初期與發包人鑒定監理合同時,才由監理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所以,監理合同把“監理單位”改成“監理人”值得商榷。第一,“監理人”的概念不統一:在同一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中,“監理人”有時表示企業法人,有時表示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第二,2012版監理合同2.4.1條款與《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款相互矛盾。《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總監理工程要公正地協調項目法人與被監理單位的爭議。而2012版監理合同2.4.1條款規定:在監理與相關服務范圍內,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承包人協商解決。同一條款內容,《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使用“總監理工程師”,而2012版監理合同使用“監理人”。第三,使用“監理人”這一稱謂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不統一:我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2013版監理規范都沿用“監理單位”這一稱謂,而沒有改用“監理人”。譬如:《建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這里的工程監理單位就是指的2012版《監理合同》以及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監理人”。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我國工程監理制有別于國外項目管理制。我國工程監理制的特點之一是市場雙重準入制,即監理企業資質準入制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準入制。因此,監理工程師不允許個人執業。《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如果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將會受到處罰甚至會追究刑事責任。而國外項目管理制允許“咨詢工程師”(Consultant)或“工程師”(Engineer)個人執業。根據以上分析與研究,我國“監理人”的內涵不夠清晰,與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內涵有重疊,并且他們職責相互矛盾。為解決這些問題,提出以下建議:(1)在2012版《監理合同》中增加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概念,和監理規范相一致。(2)應把2012版《監理合同》中第2.1.2子條款的監理工作內容分別劃為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承擔,和監理規范第3.2條款監理人員的職責對應。(3)把2012版《監理合同》中第2.4條款履行職責的所有子條款中的監理人改為總監理工程師,和《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款規定統一。(4)在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增加監理工程師的概念。(5)在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增加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概念,并把第4.2條款監理人員中的監理工程師改為專業監理工程師。(6)把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4.3條款監理人的指示改為監理工程師的指示。
5結語
目前,我國已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工程監理制度,但是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還不完善。因此,明確“監理人”的內涵,理順“監理人”、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的關系,有利于完善我國的監理理論,健全我國的監理體制,提高我國的監理工作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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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監理;安全監理工作;項目管理;安全管理;
【中圖分類號】TU879【文獻標識碼】【文章編號】1674-3954(2011)03-0420-02
一、前言
工程建設監理行業的產生和發展,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結果。工程建設屬事故多發行業,綜合分析建筑施工的特點是生產周期長,工人流動性大,露天高處作業多,手工操作多,勞動繁重,產品變化大,規則性差,施工機械品種繁多等動態變化,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故而安全監理工作也顯得尤為重要。建設監理行業在我國開始發展以來,安全管理就作為監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多年的發展帶來了一整套相對完善的管理體系。
二、安全監理工作的現狀:
1、國內監理安全責任的擴大化
監理單位要不要對安全生產承擔責任、承擔多大的責任,一直存在著爭議。現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監理安全細則”和“監理安全方案”都從不同程度上將監理的責任任意擴大化。只要是監理審核過的方案出了問題,一律對監理企業實行很重的行政處罰。這將必然導致監理工程師在審核安全方案時,無限制的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數而無視安全成本,不利于整個工程項目的正常順利實施。目前關于監理安全責任的問題仍存在一定的弊端。
2、國際監理行業對監理安全責任的界定
(1)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幾本新版合同條件,在“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工程設備與設計/建造合同條件”(新黃皮書)以及“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銀皮書)中對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均有明確的規定。這三本合同條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義務中明確規定“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第4.1條款)。
(2)AIA(美國建筑師協會)編制的系列合同文件中,對建筑師的職責有十分明確的界定,即“建筑師對承包商報批文件和材料的復審不代表對承包商的施工手段、方案、技術、操作順序或程序等方面在安全防范上通過了合法的批準”(第4.2.7條款)。AIA中提及的建筑師相當于我國的總監理工程師。
(3)ICE(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出版的合同條件中及AS(澳大利亞標準)4000―1997工程項目通用合同條件范本中的合同條款中對監理工程師的安全責任也有以上類似說明。
3、我國對監理安全責任的界定
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和《建筑法》中都沒有規定監理工程師承擔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職責,但《安全條例》中的第14條、第26條與第57條分別對監理工程師在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中承擔的責任做出了一些規定。但其對監理在施工過程中具體承擔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承擔的具體責任不明確,比如在安全生產監理方面,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審查,是實質性的技術審查還是程序性審查,如果是技術性審查,應該審查到什么程度等,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就迫切需要相關實施細則的出臺,以《條例》為依據,對監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內容、工作深度進行細化,并對監理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明確界定,力爭做到客觀、科學、合理、易操作,避免將監理的安全責任擴大化,以正確指導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安全監理工作的實施
1、安全監理工作依據
明確在施工中監理方開展安全監理工作的依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筑行業標準、規范及安全生產條例等對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2、安全監理工作目標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我國安全生產的方針,安全管理是監理企業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包含施工現場的全過程、全方位和全體人員。因此,作為我們所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從講政治、保穩定的高度,以對國家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狠抓安全監理工作,以竭誠服務的態度,盡心盡職為現場提供優質服務,配合各方搞好安全管理和協調工作,確保無重大傷亡事故,爭創文明工地。
3、安全監理工作崗位職責、責任制
(1)明確監理方崗位職責
確立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職責、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崗位職責、監理工程師崗位職責、安全監理工程師崗位職責、監理員崗位職責,并上墻懸掛。安全監理工作貫徹執行“總監/總監代表制”,其他專職或兼職安全監理員及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安全工作各盡其職,共同履行好安全監理的職責,控制項目安全風險。全體監理人員在總監/總監代表的帶領下,樹立全員參與安全監理工作的責任意識,合力實施安全監理的工作職責。
(2)督促施工方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督促施工單位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到人,由項目經理牽頭制定相應人員、相應施工班組等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如項目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經理、技術員、安全員、施工員、質量員、防火消防員、資料員、材料員、材料倉庫保管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施工班組級員工崗位責任制:生產班組和職工、電工班、焊工班、架工班、井架搭設班、小型機械操作班安全生產責任制、塔吊起重班安全生產責任制、人貨兩用電梯操作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3)與建設方溝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與建設方溝通協商,在項目管理的實施過程中注重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監督管理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4、安全監理工作內容
(1)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監理主要工作
①調查了解施工現場及周邊環境情況。
②告知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并協助其及時辦理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手續。
③審查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已及相互間的安全協議。
④審查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數量與資格并督促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制度為以下三點:1)新工人入場安全三級教育制度;2)變更工種工人的安全教育制度;3)特殊工種工人的安全教育制度。特種作業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施行。
⑤檢查施工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如安全生產責任保障制度和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等。
⑥審核施工單位提出的危險性較大的部分分項工程一覽表(包括須經專家論證、審查的項目)和須經監理復核安全許可驗收手續的大中型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一覽表。
⑦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安全專項(重點是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方案。
⑧編制監理規劃中的安全監理方案及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⑨對監理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
⑩在第一次工地會議上介紹安全監理目標、工作要求及安全監理人員等。
(2)施工階段安全監理的主要工作
①監督施工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運行及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到崗與工作情況。
②監督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為重點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或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
③復核施工單位大中型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
④核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⑤參與施工單位組織的專項安全檢查(包括異常氣候和節假日施工的安全檢查)。
⑥參加安全監督部門對項目安全檢查后的項目安全生產狀況講評會。
⑦配合工程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
⑧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以及安全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強制性條文要求的情況,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及時予以整改。
⑨做好施工現場的廣泛宣傳和教育,抓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力度、勤檢查、保安全。
5、安全監理工作制度
明確安全監理工作制度,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安全監理工作制度執行,確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實施。安全監理工作制度只要包括以下幾點:
(1)對施工方安保體系得督促檢查制度
(2)審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制度
(3)監督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
(4)安全監理日記制度
(5)安全監理月報制度
(6)安全檢查與專題會議制度
(7)安全監理巡視與旁站查驗制度
(8)定期安全監理知識學習制度
6、安全監理工作資料
監理資料的管理為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前提條件,經過科學整理的監理資料會成為監理信息資源,為監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保證和支撐,也是監理工程師進行建設工程目標控制的客觀依據。安全監理工作資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安全監理工作在具體的施工過程中的主要體現,根據相應的資料可以對安全管理工作做一個直觀的了解,并規避相應的風險。
四、安全監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強安全管理,防止職業危害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策,是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條件,是企業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意義。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發,建筑施工的不安全隱患也多存在于高處作業、交叉作業、垂直運輸以及使用各種電氣設備工具上,事故類別主要發生在高處墜落、觸電、物體打擊、機械傷害及坍塌五個方面。如何采取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將建筑施工傷亡事故所帶來的傷害降到最低,是安全監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從一個側面體現了安全監理工作的重要性。
1、思想上要樹立安全監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以往我們監理工作注重講三大控制(質量、進度和投資),兩大管理加一個協調,在現在的工程監理中,更加強調四大控制(安環、質量、進度和投資控制),在工作中,我特別感覺到安全和質量是重中之重,安全工作無小事。
2、建立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做好安全監理工作,我們必須建立以下相關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使安全監理工作能夠堅持做到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和格式化。
3、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管理網絡(體系)
為了做好安全監理工作,我們必須建立、健全從業主到監理、施工單位三級安全管理網絡(體系)。
關鍵詞:建筑工程;監管方式;監理作用。
前言:工程建設不斷規范,對質量和安全的監管需進一步提高是建筑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自2010年建設部5號令出臺,明確監督管理是代表政府進行的行政執法,監督管理主要對各參建方的行為與程序進行監督。督促各方各施其責,從已前的實體檢查方式轉變為注重行為與程序的監督和實體抽測。由此,督促并充分發揮監理作用是達到監督效果的重要方式,原因如下:1、從監理的本職方面,監理是由業主委托對工程進行管理的社會公認性專業隊伍;2、監理是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是施工以外最了解現場第一手資料的,對施工的質量與安全進行管理最能達到效果。所以,加強對監理的監督管理,發揮好監理作用,對保障工程質量與安全作用較為突出。
政策導向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規范市場秩序,貫徹落實設計標準、規范要求和相關文件之精神,發揮“品德共進、履職盡責、熱情服務、積極管理”的監督作用,全面提升工程監督管理的水平,保持行業和諧、穩定與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質量檢測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規范監理行為
目前監理市場還不夠規范,監理單位的管理水平及監理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與建筑業建設的發展不相適應,市場的一些不良行為使得我國監理表現得不力,未能使監理制度充分發揮其應發揮的作用。個人認為在以下方面有待解決。
需完善工程監理管理制度
截止2012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系統中,重慶監理企業中登記在冊的全國監理工程師人員總計為2351名。此數與2011年在建工程總數相接近,換言之,一個項目均攤只有一名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然而不少建設工程監理標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中的監理人員需持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結果中標后實際派遣人員不可能達到招標文件的規定。
介于上述監理持證人員達不到市場需求的原因,重慶市2011年組織了4次地方監理工程師考試,4次中通過考試的人員估計(尚未公布)在2500人以上。
執業資格問題在解決,但需出善的管理辦法,對地方監理人員的項目人員配備、任職條件、工作職責、不作為處罰等條款予以明確。個人認為,重慶市地方監理工程師的報名條件與國家監理工程師尚有差距,對降低重慶市監理工程師考試條件后通過的監理工程師(即2011年以來),評二級總監的條件應另附條件,比如有工程師資格。
另外,建議參照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有關規定,同一級建造師管理一樣報建上網,防止監理人員跨單位、多項目執業。
安全監理人員持證上崗
將安全工作納入監理職責范圍已有年頭,但對安全監理的上崗資格并未有明確要求,個人認為安全監理工程師應持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或者參照施工企業A、B、C證一樣進行培訓考核,達到持證上崗、增強安全意識、明確安全監理職責等效果。
貫徹落實監理收費標準,遏制低價惡性競爭
要研究制定和完善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嚴把招標文件的審查關,從招標的源頭限制監理收費打折,規范監理招投標行為。個人認為采用綜合評分法,禁止低價中標,更能遏制惡性競爭。
嚴格執行項目監理備案制度,強化對工程監理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對違反監理收費規定或簽定陰陽監理合同的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一經查實,記入不良行為記錄,納入重點監管的范圍。
建立監理費專戶管理制度(重慶已有區縣在試行)。建設單位將監理費用打入指定專戶,引入第三方對監理費用的支付進行監管,視監理人員配置、工程進度和監理履職情況等支付監理費用,促進監理服務和工作水平提高。
從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方面遏制監理單位低價競爭。監理企業要按照規定和合同的要求,保證項目監理人員數量與專業配置,人員到崗。項目監理部設置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專業測量工程師、監理員、見證取樣試驗員(大型項目需配資料員),在達到規定的監理人員配置時,更能保障工程質量,也從監理單位投標報價方面會因為監理成本而遏制低價競爭。
建立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信用評價
建立信息平臺,將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進行信息錄入,對監理項目發生的監理違規行為、管理不力發生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以及其它重大問題等不良行為進行通報并將信息錄入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檔案,與監理資質年審、區域準入、人員注冊、人員行業信用等掛鉤,督促監理單位對項目的管理和監理人員的認真履職,實現對監理行業執業情況的全面管理,提高監管工作的數字化、科學化和規范化水平。
加強對監理的監督管理
當前監理單位與監理人員參差不齊,監理人員配備不足,監理職能流于形式等問題較突出。加強對監理的執法檢查工作,各級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應采取巡查、差別化監管等措施,開展對項目監理機構的執法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采取督促限期整改,情況特別嚴重的,采取全市通報,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對監理的監督管理工作,要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加大動態監管力度,督促監理單位規范質量行為,特別是對重點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大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加大現場抽查頻次,加強對違規行為的監督管理與處罰力度。
1、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特征
建設監理是由監理工程師提供的一種專業技術服務,它是在業主委托的范圍內,由監理工程師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勉地工作,以達到監理合同的要求。關于監理工程師的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一些特點:
1.1工作具有委托性
是否委托監理,或者在哪一階段委托監理,就可根據需要由業主確定。國家雖然對實行強制監理的范圍進行了規定,但由哪家具體的監理單位來實施,則由業主按照市場方法來決定。《建筑法》明確規定,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并且雙方應訂立書面的委托監理合同。監理工程師必須在委托合同規定的工作范圍內開展工作。
1.2專業技術性強
監理工程師所提供的服務,是基于自身專業技能的管理、技術或咨詢服務。因此,在同樣的工作范圍及權限內,不同的監理工程師提供服務的成效可能大不相同,這與監理工程師本身所掌握的專業技能有關。
1.3績效受主觀影響較大
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具有較大的彈性,因而監理的工作績效界定起來較為困難,好壞難以運用定量的標準來衡量,其工作績效和自身的主觀能動性有關。這種主觀能動性,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取決于職業道德的約束;二是取決于監理工程師自身對監理工作的熱愛;三是業主的支持。
1.4績效具有集體性
監理是一種需要多專業配合協調的技術服務,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更多地體現為集體行為。我國的監理推行總監負責制,但是監理的服務質量和水平最終是由監理機構的整體服務來體現的。只有整個項目監理機構有效的運作,監理的績效才能得到體現。
1.5工作責任巨大
監理工程師工作的對象和內容客觀上決定了監理工程師需擔負非常重大的責任,因為工程項目投資巨大,且與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一旦損害發生,涉及到的經濟額度很大,并可能造成人身傷亡等重大事故。另外,工程質量的好壞、造價的高低以及工程建設周期的長短都和社會公眾,特別是消費者的利益密切相關C
2、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風險
從上述監理的工作特征來分析,監理工程師所承擔的責任風險可歸納為如下六個方面:
(1)行為責任風險。監理工程師的行為責任風險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監理工程師違反了監理委托合同規定的職責義務,超出了業主委托的工作范圍,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損失;二是監理工程師未能正確地履行監理合同中規定的職責,在工作中發生失職行為;三是監理工程師由于主觀上的隨意行為未能嚴格履行自身的職責并因此造成了工程損失、
(2)工作技能風險〔監理工作是基于專業技能基礎上的技術服務,因此,盡管監理工程師履行了監理合同中業主委托的工作職責,但由于其本身專業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應有的效果。
(3)技術資源風險。即使監理工程師在工作中并無行為上的過錯,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術資源而帶來的工作上的風險。某些工程質量隱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時間和誘因,利用現有的技術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證所有問題都能及時發現;另外由于人力、財力和技術資源的限制,監理工程師無法對施工過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環節都進行細致全面的檢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對這一方面的風險。
(4)管理風險〔明確的管理目標、合埋的組織機構、細致的職責分工、有效的約束機制是監理組織管理的基本保證。盡管有高素質的人才資源,但如果管理機制不健全,監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對較大的風險、這種管理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監理單位與監理機構之間缺乏管理約束機制。由于監理工程的特殊性,監理機構往往遠離監理單位本部,在日常的監理工作中,代表監理單位的是總監,其工作行為對監理單位的聲譽和形象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因而監理單位對總監的工作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即監理單位和總監之間應該建立完善、有效的約束機制二是監理機構內部管理機制的完善程度。監理機構中各個層次的人員職責分工必須明確。如果總監不能在監理機構內部實行有效的管理,則風險仍然是無法避免的。
(5)職業道德風險。監理工程師在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時,必須十分謹慎、小心,表達自身意見必須明確,處理問題必須客觀、公正,同時應勇于承擔對社會、對職業的責任,在工程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相沖突時,優先服從社會公眾的利益;在監理工程師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時,必須以工程的利益為重,如果監理工程師不能遵守職業道德的約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問題,甚至為謀求私利而損害工程利益,必然會因此而面對相當大的風險。
(6)社會環境風險。社會對監理工程師寄予了極大的期望,這種期望,無疑對建設監理事業的繼續發展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們對監理的認識也產生了某些偏差和誤解,有可能形成一種對監理的健康發展不利的社會環境。現在社會上相當一部分的人士認為,既然工程實施了監理,監理工程師就應該對工程質量負責,工程出了質量問題,首先向監理工程師追究責任。應當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屬于承包性質,承包商有責任為業主提交一個質量合格的工程,但是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詢性的,是代表業主方進行工作的。監理工程師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減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義務、推行監理制,對提高工程質量,保證施工安全是起到積極作用的,但是監理工程師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來擔保工程不出現質量和安全問題、3責任風險的規避
監理工程師必須加強風險意識,提高對風險的警覺和防范,減少和控制責任風險。針對上述監理工程師責任風險的來源,可以考慮從以下六個方面著手:
(I)嚴格執行合同。這是防范監理行為風險的基礎。監理工程師必須樹立牢固的合同意識,對自身的責任和義務要有清醒的認識,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責任和義務,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隨時隨地以合同為處理問題的依據,在業主委托的范圍內,正確地行使監理委托合同中賦予自身的權力。
(2)提高專業技能。專業技能是提供監理服務的必要條件。努力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能是監理工程師所從事的職業對自身提出的客觀要求。監理工程師絕不能滿足現狀,必須不斷學習,總結經驗,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術功底,鍛煉自身的組織協調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給自身帶來的風險。
(3)提高管理水平。監理單位和監理機構內部的管理機制是否健全、運作是否有效,是發揮監理工程師主觀能動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風險的重要保證。因此,監理單位必須結合實際,明確質量方針,制定行之有效的內部約束機制,尤其是在監理責任的承擔方面,更需要有一個明確的界定。監理單位的監理義務最終需落實到監理工程師身上。損失實際上是由具體的監理工程師造成的,但是由監理單位對業主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因而在監理單位內部,總監與監理機構其他成員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同樣應該制定明確,這對于提高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責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加強職業道德約束。要有效地防范監理工程師職業道德帶來的風險,需要解決三方面的問題:一是需要對監理工程師應該遵守的職業道德做出明確的界定。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工作顯得較為粗糙、薄弱,雖然對職業操守作了一些定義,但缺乏實際上的操作性;二是需要在此基礎上,加強對監理工程師的職業道德教育,使遵守職業道德成為監理工程師的自覺行動;三是需要健全這一方面的監督機制,監理行業協會應該在這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5)完善法律體系。迄今我國建設領域法律體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是,存在的問題也不少。主要表現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之間,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許多不協調乃至矛盾抵觸的地方;法律、法規還大量存在覆蓋不到的范圍,不少法律的定義不明確。除此之外,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水平低下的情況普遍存在。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斷立法,完善法律、法規的覆蓋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順現有法律的關系,對相互矛盾之處要進行修訂。政府行業主管理部門及有關的行業協會,需要自覺執法行政,提高執法水平,并且在社會上積極宣傳有關的監理法律、法規,使社會能對監理工程師承擔的責任有個正確的認識。
(6)推行職業責任保險。監理工程師可能因工作疏忽或過失造成合同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損失,因而需對其承擔賠償的職業責任進行投保,一旦由于職業責任導致了業主或第三方的損失,其賠償由保險公司來承擔,索賠的處理過程也由保險公司來負責。也就是說,通過市場手段來轉移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風險。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沒有有形的物質載體,其保險的是你的責任。因此,要開展這種保險,必須一首先對監理工程師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研究分析,搞清楚職業責任和其他責任的區別。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風險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監理工程師的任何責任風險都能夠通過保險來解決。職業責任保險所針對的僅僅是職業責任,即只針對監理工程師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在提供服務時由于疏忽行為而造成業主或依賴于這種服務的第三方的損失。且這種行為在主觀上必須是無意的,并僅限于監理工程師專業范圍內的行為,而不負責和專業范圍無關的疏忽行為造成的損失,職業,責任保險在國內尚無開展的先例,但目前已經在工程設計等領域開始試點。
參考文獻:
[1]美)羅斯金。工程師應知:工程項目管理「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1987.
關鍵詞:施工、監理、協調
中圖分類號:TE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建設工程監理目標的實現,需要監理工程師扎實的專業知識和對監理程序的有效執行。此外,還要求監理工程師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只有通過有效的組織協調,才能使影響監理目標實現的各方主體進行有機配合,促使各方協同一致。監理工作的實施和運行過程才有可能順利,各項預定目標才有可能得以實現。由此可見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現場的協調作用在整個監理工作過程中占據相當重要的位置,可以說協調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項目建設監理工作的成敗。下面就監理工程師在監理工作如何發揮協調作用作一些梳理。
一、項目協調及目的理解
協調就是聯結、聯合、調和所有的活動和力量,使各方配合適當。項目監理的協調管理就是在人員與人員、系統與系統、系統與環境之間,對所有的活動及力量進行聯結、聯合、調和的工作。系統方法強調,要把系統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和處理,因為總體的作用規模要比各子系統的作用規模之和大。為了順利實現建設工程系統目標,必須重視協調管理,發揮系統整體功能。在建設工程監理中要保證項目的參與各方圍繞建設工程開展工作,使項目目標順利實現,監理工程師的協調工作最為重要,也最為困難,是監理工作能否成功的關鍵。只有通過積極的組織協調,才能實現整個系統全面協調控制的目的。
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現場進行協調的目的就是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各種關系進行疏導,對產生的干擾和障礙及時排除和緩解,解決各種矛盾,處理各種爭端,使整個項目的實施過程處于一種有序狀態,并不斷使各種資源得到有效合理的優化配置,實現所監理項目的質量好、投資省、工期短,最終實現預期的目標和要求。
二、弄清施工過程中協調的范圍和層次
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協調的范圍包括項目監理機構的內部協調和項目監理機構的外部協調。
(一)項目監理的內部協調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項目監理組織機構并明確各部門的組織管理關系,明確各部門和各崗位的目標、職責和權限,制定監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在監理規劃中作出明確規定,在項目監理機構進場前的監理工作交底會議上明確。
2、召開監理工作交底會議,監理工作交底會議在項目監理機構進場前召開,由公司工程管理職能部門組織,公司工程主管副總主持,總工辦、工程管理職能部門、行政職能部門和工程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相關監理人員等參加。監理工作交底的內容包括工程的概況、前期監理招投標工作介紹、監理工作的內容和范圍、監理的組織機構及部門和人員的任務分工、監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監理工作的主要方法和手段、監理的資料管理要求、監理工作的重點和難點、監理機構的組織紀律、監理機構的獎懲機制等。
3、發揮總監理工程師的核心作用,總監理工程師作為監理工作的負責人,首先應以身作則,起模范帶頭作用,自身的敬業精神、實干精神將感染全體監理人員,使他們能主動、積極地開展工作,其次,在工作中應尊重監理人員,在生活上關心他們,真心誠意地與他們處理好人際關系,樹立個人威信,影響監理人員的思想和行為。第三,在人員安排上要人盡其才,在部門和人員分工上要清晰,在職責考核上要分明。根據每位監理人員的專業特點、工作經驗、個人技能、性格特點、工作特點分配和指派任務,嚴格執行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有效、公平的考核獎懲制度,做到不偏不倚,始終如一。在總監理工程師的帶領下,使整個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和人際關系處于和諧、團結、互助的氛圍中,以促進整個項目監理機構內外組織協調工作的開展。
(二)項目監理的外部協調主要包括與業主的協調,與施工單位的協調,與設計單位的協調,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協調等。在日常監理工作中,要擺正位置,調整好心態,根據外部協調對象不同,確定協調的重點以及方法和技巧,盡量避免發生誤解,使建設工程順利實施。
三、對開展實施過程協調工作的幾點體會
(一)明確職責,制訂標準化協調處理程序
為了提高協調工作的效率,提高項目參與各方協同配合的效率,并使整個組織協調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在監理工作的實施前,一方面要明確現場監理機構各級監理人員的具體協調職責。另一方面除制定各項工作制度外,還應制定標準的監理工作程序,有序地指導各項監理協調工作的開展,明確項目監理機構內部協調的職責的分工和協作,明確項目參與各方在工作流程中的外部職責分工和協作,避免監理組織協調的隨意性和主觀性。
(二)協調工作盡量做到有據可依、有章可循
監理工程師在開展組織協調過程中,為了確保監理協調工作的權威性和可執行性,協調工作要盡量做到“有據可依、有章可循”,“以理服人,以德服人”;注重“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營造良好、和諧的工作氛圍,促進項目參與各方積極參與到對問題、矛盾的解決中來,同舟共濟、群策群力,共同推進項目的建設。
1、協調工作盡量做到“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在具體協調工作中,始終貫徹項目建設過程各方必須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執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等相關標準規范;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按圖施工,努力貫徹設計文件的精神;尊重參與各方企業頒發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尊重業主的合要求。
2、進行協調時應“以理服人、以德服人”。尊重被協調各方提出的合法合理的要求,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場上分析、歸納突出的問題和矛盾,合理利用監理的技能和技巧積極尋找彼此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法和途徑,爭取大多數人的共識,科學、合理地解決問題,以理服人。同時在協調過程中監理人員嚴格遵守監理的職業道德、清正廉潔、作風正派、辦事公允,以德服人。
3、監理工程師的協調工作應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在協調過程中除堅持做到有據可依、有章可循、科學規范、嚴格監理外,在工作方法和為人處事上因人、因事、因地制宜,靈活運用戰略和戰術和各種協調方法,不生搬硬套、不小題大作、不威脅利誘,抓大放小,盡可能促進被協調方自我機制的完善。
4、在協調過程中要注意“管理和服務”相結合。組織協調工作一方面要堅持做好預控、檢查、計量和驗收等方面監督管理工作,同時,還要充分發揮監理的服務特性,在設計交底、設計變更、施工組織設計可以提出積極有益的建議,對及時處理設計與施工矛盾,協調總分包之間的矛盾可以起到積極作用。
5、協調好爭議,營造良好、和諧的工作氛圍。由于工程參建單位多,矛盾多,關系復雜,導致爭議多,障礙多。包括目標爭議、利益爭議、合同爭議、管理爭議、責任爭議、技術爭議、工期爭議、費用爭議等,錯綜復雜。監理工程師要緊緊抓住項目的組織管理關系、合同責任關系、法律規范關系和技術配套關系等各種關系,通過對爭議問題的調查,及時發現問題,暴露制約爭議解決的因素,積極勾通協調,化解矛盾,達成共識。使參建各方減少磨擦,消除對抗,樹立整體思想和全局觀,協同作戰,營造良好、和諧的工作氛圍,確保監理目標的實現。
(三)最大程度尊重被協調各方利益
由于工程項目參與各方追求的目標不同、服務對象不同、職責不同等原因,如質監站追求的目標是監督建設過程參與各方的行為和結果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和規范標準,服務的對象是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職責是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而監理單位追求的目標是使整個建設項目達到預期的建設目標,服務的對象是業主,職責是履行監理委托合同并對整個建設過程的質量、進度、造價和安全生產進行有效的控制。因此,在協調過程中要充分考慮項目參與各方的利益,在盡可能維護業主最大利益的同時最大程度地尊重設計、施工、質監站等各參與單位的利益,本著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科學和事實的精神嚴格按圖施工、履行合同和規范標準,樹立良好形象,提高協調的效率。
(四)積極、主動、及時協調處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工程技術復雜程度越來越高、參與單位越來越多;另一方面各參與單位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避免在完成自身任務過程中承擔過多的責任,從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各方會產生許多矛盾和糾紛,這些矛盾和糾紛又經常具有突發性、臨時性和沖突性,如不及時解決勢必引發矛盾的激化,引起工程的索賠,影響工程的進程,嚴重時會誘發工程的質量安全事故。因此,在工程監理工作中,就需要由總監理工程師統抓整個項目的監理組織協調工作,各專業監理部門負責本專業工程的監理組織協調工作,通過例會、專題會議、往來文件、口頭協調等方法和平共處手段及時得到解決,促進了項目參與各方的協同配合。
總之,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現場的協調工作是工程建設監理的一項重要工作,貫穿于監理工作的全過程和各個方面,在施工現場監理工作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如果施工過程中的協調工作做得比較成功的話,就可以統一思想和行動,促進項目總目標和分目標之間、項目各組成部分、項目各環節的有機結合,促進項目參與各方彼此加強了解、交流、溝通和配合,促進項目質量、進度和投資的有效控制,提高項目實施的效率和效益。反之如果現場施工過程中協調工作沒做好,項目建設目標就無法實現,為此,監理工程師必須做好現場施工過程中的各項協調工作,協調是一種管理藝術和技巧,監理工程師尤其是總監理工程師應不斷提升自我,運用管理學、心理學、行為科學等方面的知識、技能、方法和工具開展組織協調工作。在協調過程中站在多方面的角度考慮問題,充分考慮到各方的利益,盡量做到公正、科學、合理和合情,最大可能發揮協調的作用,只有這樣,監理工程師才能順利地開展各項監理工作,工程項目的實施才有可能獲得成功。
參考文獻:
關鍵詞:監理工程師,存在意義,安全,質量,對立,統一
中圖分類號: TU714文獻標識碼: A
監理工程師所處位置
(一)職責
隨著我國建設事業的迅速發展,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施工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條例,相應的實行了建造師和監理工程師。打個比方:建造師如果是美國NBA中的一支籃球隊,那監理工程師就是美國職業籃球大聯盟,通俗的說就是你蓋房子我檢查。
(二)監理工程師存在的必要性
很多業外人士會質疑監理工程師存在的必要性。因為監理公司是一個第三方企業,監理公司不從屬于建設方或施工方,它的存在有何意義?它到底對誰負責?一個項目的建設,無論投資方是誰,是屬于公產還是私產,最終都是建立在國家的土地上,都是存在于社會中。所以,一個項目在建設的過程中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達到要求,是否在建成后會不會帶來不好的后果是非常重要的。好像隨意的蓋起一座房子,質量不過關的后果就是倒塌。倒塌的后果不但浪費了自然的資源,也會給人民群眾的財產及健康安全帶來損失。受傷了需要看病醫治,需要花費,需要人力,物力等等。這一切看似簡單,其實是一個緊密的一環扣一環的連鎖反應。這種反應一旦不在可控制的范圍之內,就會給國家的經濟,人民的生活帶來不可估量的嚴重后果。這也就是監理工程師必須存在的意義。監理工程師對建設活動中的各項環節負責,對國家和人民負責。
施工行業中安全和質量的重要性
(一)安全
安全,是現在每個企業每個行業中出現最多的一個詞,尤其以建筑業為主。我們經常會說:安全第一。在實際中真的是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嗎?安全是不僅僅是在財務上需要更多的支出而且在很多的時候是安全防范被看做是影響到工作的效率的。有這樣一種說法:其實我們每個人的內心中都藏有一個賭徒,在很多的事情上都會不自覺的想要賭一賭。比如建筑中的安全,安全帽戴了就戴了,不戴也就算了,真那么倒霉就會被砸到嗎?高空作業時所搭建的平臺已經很結實了,安全索具穿戴起來不但麻煩而且有點礙手礙腳的感覺,索性就不用安全索具了,還能節省開支。這都是抱著一種賭徒的心態,只贏不輸的心態,萬里無一的心態。而作為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就是防止這種心態的產生,杜絕這種行為的發生。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直接關系到建筑員工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同時也是影響工程質量,成本,工期的一個重要因素。眾所周知,建筑業的特點是露天作業,場面大,人員多,受人,機等靈動,施工環境,季節和天氣變化以及進度要求的影響很大,尤其是高處作業,深基坑作業,地下暗挖作業,大跨度大載荷模板支撐和拆除爆破作業等,危險性大,影響安全生產的因素眾多,一旦在某個管理環節出了問題,就可能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這是工程建設過程中事故多發的客觀原因。最重要的是為了控制這種客觀原因,在管理上,方法上所使用的輔助設備等這些主觀因素上和成本,進度等產生了一定的沖突和矛盾。監理工程師就是在這樣的一種情況下,去調節,去平衡這些現實的問題。
(二)質量
質量,是所有產品最后價格定位的決定性因素。一切的一切都是以質量為基礎,為依據的。業主希望通過最低的價格得到最好的質量,施工單位希望通過最低的質量得到更大的利潤。而在此,業主的最高質量和施工單位的最低質量應該是畫等號的。實際中更多的施工單位為了能拿到項目而采取低報項目價格,施工中降低質量標準,工程材料以次充好等手段來獲得最大的利潤。其實建設方和施工方的目的都是統一的,都是尊崇于少花錢,多辦事的原則,在生意場上這是無可厚非的。但問題是,辦事就要花錢的。辦的“事”是不是雙方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事”。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就是處理和檢查這些“事”。建設方要求的標準不可超過合同的范疇,施工方達到的標準不可低于合同的范疇。監理工程師就是致力于這個“事”的平衡點上。一切以合同為基礎,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一絲不茍,嚴格執行。在質量這一關上,是考驗監理工程師內功的科目。很多的質量標準不都是有依據有文件可查的。例如:在可替換材料時,什么品質品牌的材料可以替換,這完全是經驗問題。設計方既要通過,監理方也要認真檢查,并不是盲目的認可。
監理工程師和施工方的對立統一
(一)對立
施工方和監理方在很多時候存在著對立。有時為了趕進度,施工方在很多工作時先斬后奏,尤其在隱蔽工程施工等環節,不嚴格遵守規章程序,最后停工檢查反而影響工程進度。尤其在一些所謂的需要“額外”花費資金的問題處理上尤為明顯。例如:廢棄垃圾等物品的處理,甚至于有個別的施工隊伍想直接將其填充到地基坑中,這樣既處理了垃圾,減少了處理垃圾的費用而且節約了本身正規填充物的數量,起到了減少成本的效果,一舉兩得。但是,監理工程師會嚴厲的制止這種行為,因為這樣不但不利于環境保護而且一定會影響到工程的質量,所以必須禁止,一經發現,輕則口頭警告,清除垃圾等物品并將基坑內清除干凈恢復原狀,重則直接下令停工整改。在這樣類似的事件中施工方對監理工程師有很大的對立情緒。總是認為監理工程師在小題大做,在故意的找施工方的“麻煩”。熟不知監理工程師是在幫助施工方解決麻煩,減少麻煩!地基是建筑物的基礎,基坑是地基的基礎,地基一旦因為基坑內的填充物出現問題,那就不是修補可以解決的,辦法只有一個:推到重建!若要造成人員傷亡,那是要付法律責任的!但是在金錢的誘惑下,又有多少人能看得清呢?
(二)統一
【關鍵詞】:建筑監理 超前監理 監理職責
中圖分類號:TU7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8809(2010)-06-0024-02
1 工程監理控制及其重要意義
控制就是指“制約一個系統的行動,用最少的信息,實現最優的調控,使之適應于環境的變化,以取得最大的預期效果”。控制是管理的重要職能,是保證目標,決策、部署安排得以實現的手段。控制的目的是確保一個系統目標的實現。
工程項目控制就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經常地進行投資目標值、進度目標值,質量目標值與實際投資支出值、實際進度值、實際質量值進行比較,若發現偏離目標,則采取糾偏措施,以確保項目總目標的實現,這就是工程項目動態控制。
監理受業主的委托以合同為依據,對工程項目實施進行監督與管理。控制是監理任務的核心,從根本上講沒有控制就沒有監理,控制是建設監理目標實現的重要保證,是其目標實現的必要手段。在工程項目建設中要使監理控制有成效,就必須堅持控制程序化、標準化和科學化。
2 監理工作的職責
建設工程的監理不只是施工監理。監理工作的職責一般包括:工程項目建設的大問題向建設單位提供決策建議,協助建設單位進行工程設計、生產設備和工程施工的招標,管理工程設計、生產設備供應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程進度和質量,控制投資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等。監理工程師的主要工作是對工程項目的投資、進度和質量三大目標實施有效的控制,而要真正實現對三大目標的控制,要求建設單位在監理合同中給監理工程師充分的權力。有的建設單位不給監理工程師簽證付款權,也不讓監理工程師有投資控制權,而只讓監理工程師管好進度和質量,這就極大削弱了監理工程師的地位和作用,也就背離了工程監的目標,從而減少了監理所能帶來的利益。
3 堅持標準化管理是做好控制工作的基礎
監理標準化管理主要是指:把“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三方面監理內容從形式到內容都轉化為標準化管理和控制,使每一項每一步工作都有統一規定、統一要求,都有標準依據,都有定性、定量的衡量標準。標準就是對隨意性的限制,因此它是控制的基礎。監理項目標準化管理一般歸納為“形象”標準化管理、“現場”標準化管理和“文檔”標準化管理三大標準化管理內容。“形象”標準化管理就是把監理組織機構、監理工作宗旨、監理人員職責、監理工作程序、監理人員值班制、承包商質量體系等都要以一定的形象形式展示出來,以利從形象上一目了然地了解監理工作運行的概貌。“現場”標準化管理,就是預控、過程監控,復驗和簽認等都有規定程序、統一的內容要求,明確的崗位職責和相關統一標準,統一規格的圖表,做到每天有監理日記、每周有協調會議紀要,每月有監理月報,同時這些日記、紀要、月報都有統一的標準規格、規定的項目內容。“文檔”標準化管理,包括文件歸類按照統一規格,統一標準分門別類歸盒歸柜,做到及時、準確和完整。監理標準化管理內容從內涵上可分為監理內部管理標準化和外部控制標準化兩個方面。其一,內部管理標準化是監理規章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具有可操作性,是規范監理內部組織運行行為和個人行為,使監理內部組織和個人行為的好劣從定性、定量兩個方面具有可衡量性,以建立起獎優懲劣和優勝劣汰的競爭激勵機制,是做好監理控制的內在保證和基礎;其二,外部控制標準化主要是將工程質量、進度、支付結算、信息與合同管理轉化成標準化控制與管理,要求施工承建單位按照監理規定的標準化控制要求進行工程實施方案策劃、實施、檢查、糾偏、支付與竣工。同時,若這些標準化管理得到業主的認可,只要監理都按照標準化去做,工程出現了偏差或沒有達到合同要求,監理工作質量優劣也有衡量標準以利鑒別是非,客觀評價監理工作,所以它是做好控制工作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4 監理工作的方式
經常有人提到旁站監理,旁站監理是監理人員在施工監理過程中,對施工工序的工藝操作過程進行旁觀監督,避免不符合施工規范與設計要求的行為及施工質量問題的出現。現在有人把監理人員是否能夠經常站在旁邊監理,特別是澆筑混凝土時能夠進行跟班作為評價監理工程質量好壞的標準。其實,將監理人員跟班現場指揮和監督看作保證施工質量的最重要手段,是歪曲了監理人員的工作目標。監理人員應將大部分精力用于超前監理的深思熟慮和事中控制措施的實施之中,制定出較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監控體系,而在質量的事中控制中應充分發揮監理的檢查監督職責。監理活動是高智能的技術咨詢服務,過分強調現場監督,就會降低監理人員的職責,同時也使施工方管理人員的責任心降低。
5 監理工程師應具備的能力
監理工程師的知識結構包括四個方面:技術、管理、經濟和法律。在技術方面,監理工程師除了通曉本專業的設計和施工管理,解決本專業的技術問題外,還能編制本專業的概預算和招標標底,制定、洽商、管理工程合同。監理工程師還要有豐富的工程建設實踐經驗、一定的專業學歷和廣泛的理論基礎,監理工程師應該是工程技術人員經過再培訓后才具備資格,許多發達國家對監理人員的年齡、工齡都有嚴格的規定。但是目前有許多單位聘請監理工程師不注意知識結構和應具備的能力,這就不能達到工程監理的目的。
6 施工安全的監理
許多建設單位請監理來主要是進行質量監督,很少重視安全監督,監理人員也是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進行監督,很少有人堅持按監理職責執行。其實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是統一的,是工程建設的兩大永恒主題。工作質量是產品質量的保證,產品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工作質量的反映,安全正是工作質量的一種具體體現。可以這樣說:施工不安全,工程質量是難以保證的。
7 監理中的成品保護質量檢查
在施工過程中,有些分項工程已經完成,而其它分項工程尚在施工,或者分項工程某些部位已經完成,而其它部位正在施工,如果對已完成的成品不采取妥善的措施加以保護,就會造成損傷,影響質量。監理人員應對成品保護質量經常進行巡視檢查,要求施工單位對成品采取“護、包、蓋、封”的保護措施。目前這方面的工作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8 水、暖、電等專業的監理
許多建設單位只重視土建專業的監理,對其他非土建專業不夠重視,有的單位只聘請土建監理工程師,其實這種做法是不對的。比如電線管的配管施工不僅工程量大,而且涉及面廣,且大部分均為預埋,一旦有問題很難補救,尤其是高層水、暖、電設備施工安裝的質量監理更要注意。
9 監理的起止時間
一個建設項目應該在項目準備階段就開始進行監理,而不是等正式施工才進行監理。在決策階段,監理單位可協助可行性研究單位收集社會、經濟、自然條件等資料,監理單位有監督與指導的職責,在可行性研究中應協助解決好項目為什么上、何時上、怎么上、投資多少、投資效益如何等關鍵問題。一個項目的收尾階段也要注意監理,保修期內的監理工作也是監理的一個組成部分,也很重要。保修期的監理工作主要有:保修期的確定、檢查工程狀況、鑒定質量責任、督促和檢查保修工作。但是許多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就不再進行監理了,只留個別人做善后工作,這就很難保證保修期內任務的完成。
10 監理的費用
監理費用是完成監理工作的保證,我國目前的監理還不完全規范,監理費用標準也是比較低的,但多數建設單位還不愿按國家規定的標準付費,有的甚至差得很遠,這就不能保證監理職責的全面完成,也難以保證工程質量。總之,要搞好建筑工程監理,首先要做到加大宣傳力度,使全社會都了解和重視監理工作。其次要運用行政、法律、經濟等手段推行監理,抓緊監理法規建設,擴大監理培訓,壯大監理隊伍,提高監理素質。另外,還要實現監理制度化、產業化、國際化,使之成為建設領域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為提高建設工程的質量作出貢獻。
11 結束語
上述系列控制科學化是做好控制工作的核心,只有堅持控制科學化才能不斷提高監理控制成效和控制水平。科學的精髓是動態的,科學無止境,只有堅持不斷攀登,不懈研究,才能到達勝利的彼岸。
參考文獻:
關鍵詞:工程建設;安全隱患;政策法規;監理工程師;工程質量
中圖分類號:TL372+.3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讓合同雙方對驗收成果都滿意,是每個監理的職責,那么監理工程師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是如何做好安全管理的呢?以下結合新洲河的實際情況、綜合整治來具體說明。
一、 監理的要求、工作制度以及工作方法
監理工程師最基本的要求是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熱情服務。監理單位則要貫徹執行據國家及水利部有關工程建設的政策、法規、規范和標準。
1、監理的要求
1.1具備廣泛的理論知識
現代工程建設,普遍規模大、要求多,如果沒有深厚的建筑工程理論知識、經濟管理知識和法律知識作基礎,是無法勝任監理一職的。
1.2有工程建設的實踐經驗
所謂的實踐經驗是指理論知識在工程建設上的應用經驗。有些工程建設中存在失誤,往往與監理工程師的經驗不足有關,我國的監理工程師注冊制度對實踐經驗這一部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3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除了上述兩點對監理工程師的要求之外,監理更重要的是具備高尚的職業道德。監理人員的原則性要強。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合同辦事,不收回扣。工作細致謹慎,嚴格要求自己,以免工程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1.4具有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組織協調對于監理的工作來說,是貫穿整個施工過程的,組織協調好各方關系,是監理工程師能力的體現。監理工程師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就是橋梁和紐帶,在工作中既堅持原則,又要善于理解各方意見。
1.5有良好的身體素質
監理的工作環境艱苦,流動性大,任務繁忙。身體素質必須要過硬,才能適應和承受強度的工作量。
2、工作制度
以新洲河的綜合治理為例,結合工程的項目特點,在建設單位批準的《新洲河綜合整治工程監理規劃》指導下,制訂一系列制度,包括:安全文明管理制度、文件檔案管理制度、質量驗收與評定制度、工程變更管理辦法等以及各相關分項工程監理實施細則。
3、工作方法
從項目監理部進入施工現場后,監理工程師就要以《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為準則,以建設質量高、投資合理、速度快的工程為控制目標,以“事前審批、事中監督、事后檢驗”為基本原則,以“現場記錄、文件、旁站監理、巡視檢驗、跟蹤檢測、平行檢測和多方協調”為主要工作方法,全面地開展監理工作。在建設工程中《建設監理委托合同》就是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對業主方面,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下,監理部要努力做好業主的參謀和人;對承包單位的管理方面,采取以管為主、以“監、幫、促”相結合的原則開展工作,保證工程建設保質保量
安全運行。
二、監理過程和質量控制
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要落實到整個建設過程中的每一階段。
1、監理過程
1.1準備工作要充分
工程開工前,監理針對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監圖紙及等材料,制定項目實施細則,并將制定的管理文件以書面形式印發給各施工單位。
1.2設計圖紙、文件的會審工作
設計圖紙、設計文件是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據,圖紙會審和審核簽發設計圖紙與文件是質量控制的基礎。監理工程師領會設計意圖,便于指導工程施工。
1.3 嚴格規范工作程序
在施工前,監理要求施工單位必的相關合同、文件、施工技術方案,必須經過“編制、審核、批準”的程序。
辟如新洲河綜合整治工程共劃分為5個合同標段(除四標段為景觀標外,其余四個標段均為水工標),共計9個單位工程(其中:一標段和二標段各2個、三標段3個、四標段和五標段各1個)、42個分部工程(一標段9個、二標段9個、三標段17個、四標段4個、五標段3個)。每個標段,每個單位,每個分部的施工方案都要走審批過程,以保證工程的安全性。
1.4制定新工藝新材料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有關新工藝新材料的安全性更要引起注意,在新洲河整治工程中,石籠網及多孔植生砼預制塊護坡就屬于新工藝新材料,該材料驗收標準的編制是在各種規范下,結合施工承建合同與施工圖紙等,經過多次修改、完善后,最終形成《新洲河綜合整治工程新工藝新材料施工質量控制與驗收標準》,并印發給有關參建方遵照執行。
1.5、現場開工準備情況的檢查
主要是對檢查施工單位的進場人員、機械、材料、設備以及場地平整等進行檢查,在檢查確認施工準備符合安全要求后,及時下達開工令。
2、與安全息息相關的工程質量控制
2.1、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進行嚴格控制,就是檢查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崗執業資格。
2.2、監理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構配件的質量控制。工程建設過程中,施工單位使用的各種材料都要將廠家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材質證明等相關證件資料報監理審批,走完批準程序后才能購進各種材料。材料進場后,監理工程師還要對材料進行審查,材料是工程建設質量的基礎保證。
2.3、對施工機械設備的控制。嚴把機械設備的數量和質量兩方大關,現場的施工機械設備,監理工程師除了核查資料保證外,對現場的運轉工作能力也要進行檢查,以保證機械設備性能的安全正常使用。
三、工程建設中的安全管理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監理工程師的第一方針就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第一原則就是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可見安全在工程建設中是頭等大事。
新洲河項目的地址在深圳市福田鬧市區,因施工產生的土方外棄、泥漿外運及污水排放等問題帶給市區周邊社區、居民環境帶來不良影響,并且若少有遺漏,就會造成安全隱患。
在本次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一直嚴格執行“公司月檢、項目部周檢、現場監理日檢”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在生產前就印發了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文件,哪部分出現問題都會落實到相關責任部門;發現安全隱患,施工方會以最快的速度進行整改,所有的安全生產情況都會按照規定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在施工中,監理工程師加大安全文明生產檢查力度,包括:“三級配電、二級保護”、深基坑上下安全通道及臨邊安全防護措施、高大模板架設、封閉式施工措施、泥漿(土)排放、揚塵及噪聲控制等。
同時,在打足安全文明措施費的同時,又做到了實消實付、專款專用,嚴格控制該項費用支出、使用。
新洲河工程建設過程中沒有發生較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且自投入試運行以來,運行情況正常,滿足設計要求,具備安全運行條件,這就說明了新洲河工程建設是成功的,可以說監理工程師在此次工程中盡職盡責,更對工程建設中的安全問題牢記于心。在工程建設中只有做好、做足安全文明生產措施,杜絕安全事故發生,減少對市民、市環境的影響,才能創造出更大的經濟利益。由此可見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既可以有力推進了工程建設進度,同時又優化了工程質量。
總結:一名合格的監理工程師不僅僅是有專業的理論知識,更要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而安全生產本就應該引起有關各方的高度重視。在生產過程中要遵照《安全條例》的規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安全事故的發生。各級地方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都要貫徹落實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這樣我國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有質的飛躍,
國家的經濟才會更加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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