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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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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工程監理管理辦法范文

據悉《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中明令禁止小單位甚至個人掛靠資質單位組織施工或實施工程監理,違者將被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

據了解,該管理辦法是對《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細化,主要是為了解決建設工程各方主體安全生產責任不夠明確,安全生產措施費用投入不足、使用不到位,安全生產行政監督管理力度不夠等問題。

《,辦法》中所規定的建設工程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裝修及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管。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設備租賃、檢測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都應依法承擔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確保工程安全。

根據《辦法》,施工單位應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險。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及招標文件時,應當將意外傷害保險和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在施工合同中給予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應對建設單位預付的安全施工措施費用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單位應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使用管理制度,遇到施工現場防抗臺風、暴雨等緊急情況,方可根據實際發生費用向建設單位申請支付。《辦注》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企業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專職安全員不得同時負責2個以上的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暫停施工。

《辦法》明確,對施工現場的重大危險源,要實行登記建檔和報告制度,并采取相應措施監控。工程監理單位對危險性較大工程部位和施工環節未實施旁站監理的,或來做好旁站監理記錄的,將被處以3000元至3萬元罰款。

第2篇:工程監理管理辦法范文

為確保重點工程順利實施,進一步發揮重點工程對全區經濟發展的支撐拉動作用,現對2005年重點工程建設提出如下考核管理辦法。

一、考核對象

重點工程項目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組織實施重點工程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為重點工程服務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二、考核內容

(一)重點項目認定條件。項目選擇:結轉項目要求實施進度快、完成投資量大或當年能夠竣工;新開工項目要求前期工作充分、投資主體明確、資金基本落實,具備上半年開工建設條件。項目規模:農業項目2000萬元以上;工業項目基本在1億元以上;服務業項目1000萬元以上;基礎設施項目5000萬元以上;市區實事項目1000萬元以上(個別特殊工程可適當調低規模標準);房地產項目3000萬元以上;社會事業項目1000萬元以上;利用外資項目年度利用外資200萬美元以上。

(二)考核目標。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考核工程進度、工程管理、質量安全等內容。組織、服務單位:主要考核項目數量、質量、工作實績等內容。

三、考核標準

對重點工程單個項目實行百分考核制,同時根據重點項目的不同規模和完成年度投資計劃的難易程度,增設項目實施難度系數。

(一)基本分

1、工程進度(80分)。完成年度工程進度要求和計劃投資目標得滿分,沒有達到年度工程進度要求的分別按比例扣分。對超額完成年度計劃投資和進度要求的項目,完成投資額每超10%加3分,最高加分不超過10分。

2、工程管理(10分)。項目班子落實、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工程建設實行招投標、施工管理措施扎實得滿分,否則相應扣分。

3、質量安全(10分)。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責任落實得3分,否則相應扣分;工程質量優良或工程質量控制目標優良得7分,合格得5分(需經有權部門認定或出具證明材料)。凡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年度先進參評資格。

(二)難度系數

1、項目規模難度系數:根據重點項目的規模以及完成年度投資計劃的難易程度,增設單個項目實施難度系數。凡重點項目年度完成投資2億元以上(含2億元),難度系數2.0;1.5億元-2億元(含1.5億元),難度系數1.4;1億元-1.5億元(含1億元), 難度系數1.3;7000萬元-1億元(含7000萬元),難度系數1.2;4000-7000萬元(含4000萬元),難度系數1.1;4000萬元以下,難度系數為1.0。基本得分乘以項目難度系數,為單個項目最終得分。

2、項目數量難度系數:對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主要考核列入重點工程各類項目整體完成情況。綜合各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列入重點工程項目單項得分,加權平均后,為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基本得分。在此基礎上,適當考慮各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列入重點工程的項目個數,設置項目數量系數。項目最少的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數量系數為1.0,以此為標準,其余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每多一個項目,數量系數遞增0.025,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基本得分乘以數量系數,即為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最終得分。

四、扶持措施

(一)提供優質服務。嚴格執行鹽政辦發[2002]79號文件精神,建立重點項目審批、服務事項辦理綠色通道,全面推行首問負責制、優質服務承諾制、一次投訴查實待崗制、項目否決報備制、政務公開制,努力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為重點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重點工程項目涉及立項、征地拆遷、規劃定點、消防審查、相關許可證件發放、三通一平等前期準備以及工程建設直至竣工投運過程的相關服務,實行特事特辦,限時服務,簡化程序,優先辦理。

(二)加強環境督查。建立重點工程外部環境跟蹤聯系制度,加大跟蹤監督力度,進一步優化工程建設環境,確保重點工程順利實施。

(三)享受優惠政策。凡工業項目、政府出資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一律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免交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

2、即交即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工程必須使用散裝水泥)。

3、即交即退墻改專項基金(工程必須按工藝要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4、按建筑面積5元/平方米征收教育附加費。

5、根據項目實施情況,按規定優先安排財政貼息。

6、其它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劃、建設、消防等有關單位)按現行收費標準的下限再下浮50%收取。

7、涉及項目的中介服務性收費(環境影響評價和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按現行收費標準的下限再下浮30%收取。

凡2002年1月1日后在市區(含市經濟開發區)區域內新投資的工業項目,還可按《河西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工業項目收費減免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鹽辦發[2002]57號文)規定,享受其它優惠政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五、獎項設置

重點工程考核共設四個獎項:

(一)先進單位獎。共24名,其中 “農業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工業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服務業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基礎設施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市區實事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房地產業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社會事業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利用外資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各3名。各類十大重點工程分別考評,按單個項目最終得分從高到低,每類取前3名。綜合得分相同時,按年度完成投資額由大到小排列名次;一大工程中,有多個承辦單位的,屬同一項目時,主要考核主體工程,不屬同一項目時,分別考核打分;一個責任單位承擔多個項目的,按每個項目分值加權平均后計算得分。

(二)優秀組織獎。共6名,其中縣(市、區)3名,市直項目實施部門3名。根據考核標準,計算得出各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最終得分,并由高到低各取前3名。

(三)優質服務獎。共6名,其中市直服務部門3個,縣(市、區)服務部門3名。圍繞協調到位、服務承諾、工作效率等內容,考核宣傳、執法、綜合經濟、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推進、支持重點工程建設情況,綜合評定后,分別從市直和縣(市、區)中產生工作力度大、成績突出的先進服務部門各3名。

(四)先進個人獎。共120名,其中項目實施單位100名;市、縣相關部門和單位20名。

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由市委、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六、考核管理

(一)建立項目責任制。按照市長工作分工,對每一項重點工程進行分管歸類,明確由分管市長掛鉤總負責,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有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為項目責任人,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項目第一責任人。

(二)實行目標管理制度。市政府分季度對每一類重點工程進行會辦督查,市重點工程辦公室具體負責項目實施的協調、督查、服務等工作。

第3篇:工程監理管理辦法范文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基本建設工程技術經濟管理工作的一般工作程序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xx電網35千伏及以下輸變配工程和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的技術經濟管理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q/jdj 21705—XX 環境因素識別評價控制程序

q/jdj 220102─XX xx電業局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審計辦法

計價格[XX]10號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xx省電力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基本預備費和價差預備費管理條例》

《關于頒發的通知》

關于推行<火電、送電、變電工程限額設計控制指標>的通知》

關于頒發《電網工程基本建設概(預)算費用構成及計算標準規定》的通知

關于下達《xx電網35千伏及以下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3 工程立項階段投資管理

3.1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z應根據上級和局基本建設和技改的需要進行編制。在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要有投資估算書,必要時附有環境評估報告文章版權歸寫作幫手網作者所有!。工程投資估算,要根據工程建設規模、配電裝置布置形式、主要設備選用原則、自動化程度、接入系統初步方案、配套工程方案,按照現行的造價管理規定以及市場物價指數預測,列出具體投資估算表。要確保投資估算準確,避免設計任務書投資額度失控。

3.2 xx電網工程立項工作的業務歸口科室為xx縣供電局生技科。

4 設計階段費用管理

4.1 設計準備階段

為合理安排工程設計和電網建設計劃,35千伏及以下輸變配工程的設計工作根據省公司、市局、局生技科可研批復統一進行安排。

4.2 初步設計階段

4.2.1 工程勘察、設計委托工作由工程主管部門負責,用戶工程參考執行。

4.2.2 設計單位提供的工程初步設計圖紙、資料,深度和廣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滿足工程審查、概算編制要求。

a) 變電工程初步設計主要內容:

必須說明土地占用面積、建筑面積、建設標準、裝修標準、土石方工程量、主要材料耗用量,并附有詳細的設備、材料清冊(包括一般電氣設備、遠動設備、通信設備、運行檢修測試設備)。

b) 輸、配電工程初步設計主要內容:

必須提供線路路徑所在地縣(市)規劃部門和沿途鄉(鎮)同意的路徑方案圖,說明線路長度、地形地質、導地線規格、設計氣象條件,提供主要材料清冊。

4.2.3 設計單位在提交初步設計圖紙的同時, 必須提交與工程設計圖紙相同份數的工程概算。工程概算不得超出工程可研批準總匡算的10%。

4.2.4 初步設計審查以后,設計單位必須認真按審查意見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收口資料的編制工作。設計單位在上報設計審查收口資料的同時,應向工程主管部門報送電子版修正概算。

4.3 施工圖設計階段

4.3.1 施工圖設計必須提供包括各專業在內的完整的設備、材料清冊,并且獨立成冊。同時設計單位應向工程主管部門提供一定格式的電子版設備訂貨清冊。 1

4.3.2 設計單位應在提交全部施工圖后一個月內提供完整的施工圖預算8份(或按主管部門要求的份數提供)。同時提供電子版工程預算。

4.3.3 施工圖預算所列設備、主要材料品種、數量必須與施工圖設備、材料清冊相符。如施工圖設計所列設備與批準的初步設計有變動,設計單位應作出書面說明。

4.3.4 施工圖預算造價應控制在批準的工程概算投資內,如施工圖預算超概算,設計單位應書面說明原因。

4.3.5 對未編制并提供施工圖預算的工程,設計單位不得收取預算編制費。當設計單位在提供施工圖設計全部圖紙后一個月仍不提供施工圖預算的,不論設計合同是否明確由設計單位編制施工圖預算,即由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另委托編制,并相應扣除設計單位施工圖預算編制費。

4.4 工程勘察(測)工作要求

4.4.1 設計單位必須對變電所工程所址進行地質勘探,并在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時提供相同份數的地質勘探成果報告。

4.4.2 設計單位應對送電線路工程桿(塔)位地質進行鉆探取樣,對特殊地段桿塔位應進行詳細地質鉆探,以確保設計基礎地質資料的準確性。

4.5 工程設計審批階段

4.5.1 設計單位提供審查的初步設計文件,要求項目完整,概算資料齊全。

4.5.2 工程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工作,根據工程項目性質,必要時向xx電業局上報,須由省公司批準的,由xx局上報省電力公司進行批準。

4.5.3 工程初步設計正式審查前, 各有關單位和部門的專業人員應對設計文件(圖紙、概算)進行認真審閱,并根據有關規定提出客觀的書面意見,在初步設計審查預備會上形成統一意見,必要時提交市局組織的初步設計審查會上審查確定。工程設計及概算一經省公司、市局審定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4.5.4 對網內較大用戶工程的設計及概算審查要有用戶的書面委托書,經局內部工作計劃平衡后再作出時間安排。

4.6 設計更改費用管理

4.6.1 根據xx省電力局浙電基(1997)1034號文精神,屬設計單位原因造成的設計錯誤、工程漏項、設計變更等增加工程投資總額,應控制在工程基本預備費的30%幅度內。超出基本預備費的30%時,工程主管部門酌情扣罰設計單位的設計費。

4.6.2 設計單位的聯系單必須有統一的編號,有經辦、審核和領導簽字,蓋有單位有效印章。對工程費用有變化的設計變更應由設計單位技經人員會簽并做出費用增減估算。

4.6.3 要進一步加強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工作的嚴肅性。對已經形成初步設計批文的工程,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隨意更改設計原則、擴大設計規模、增加工程內容、提高建設標準。

4.6.4 工程初步設計批復后,對確實需要改變設計原則的,必須由規劃計劃職能提出設計原則變更文件依據,落實工程資金,然后按規定程序上報局同意后,方可改變設計;需經市局審批的,應按規定程序上報市局同意后,方可改變設計。

4.6.5 對于土建工程已經開工、主要設備已經訂貨、工程投產期限緊迫的工程一般不考慮設計原則變更。

4.6.6 在不改變批準初步設計原則的前提下,施工圖設計應充分考慮電網的運行實際需要國網公司、省公司、市局、局對電網的“技措”、“反措”要求。為使工程設計最大限度地滿足生產、運行需要,避免無計劃設計更改,減少返工,提高工程建設質量,設計單位提交施工圖設計后,必要時由工程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召開由生技、監理、施工、運行、物資等其它部門單位和職能參加的施工圖設計交底審查會,對施工圖設計進行討論,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形成會議紀要,作為施工圖修改及增減工程費用的依據,同時也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交底會議明確的修改內容不視為設計單位原因造成的設計修改。 2

4.6.7 工程進入正常施工以后,生產運行單位(部門)提出施工圖設計交底審查會議紀要內容以外的一般性設計更改或增加工程內容,必須費用落實并且工期許可,否則不予考慮。

4.6.8 除工程主管部門外,其他部門(單位)不得直接給設計、施工單位簽發設計、施工變更聯系單。對現場確有必要的設計變更,必須經過工程監理及主管部門審核認可后再轉發。

4.7 設計收費

勘察設計收費標準按XX版《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等有關調整文件執行。

5 工程項目開、竣工階段費用管理

5.1 工程開工管理

5.1.1 工程項目開工建設,必須具備初步設計已經通過審查批準、工程列入年度建設計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三個必備條件。

5.1.2 根據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監察工作要求,為了保證工程開工后順利進行,工程建設必須履行報建手續,嚴格開工條件審計制度。對不具備開工條件的工程不予開工。

5.2 工程竣工管理

5.2.1 除用戶工程以外的10 千伏及以下工程建成后全部由生技科負責運行管理。

5.2.2 工程竣工驗收應以初步設計批準的設計原則、施工圖設計及審查會議紀要、設計(工作)聯系單,國家有關施工及驗收規范,設備出廠技術標準、技術合同,施工圖或施工圖設計交底會議紀要明確國網公司、省公司、市局、局的“技措”、“反措”規定為依據,不得隨意要求增加施工項目、提高驗收標準,增加費用支出。

5.2.3 基建達標要以促進安全、文明生產為原則,應著重從工程造價控制,把握設備、材料進貨質量,提高施工質量和工藝水平,加強工程檔案資料管理等方面下功夫,不因基建達標投產而增加過多的費用投入。

6 設備、材料管理

6.1 工程設備訂貨由生技部門技術認定和技術比標后,由安裝公司上報xx電業局相關單位,按xx電業局物資部門招標單位依據設備、材料招標成果統一安排,xx局有另行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6.2 輔助材料采購應通過招投、比標的方式擇優確定生產廠家和供貨單位。

6.3 為規范設備結算工作,必須加強設備訂貨清單管理。經過核定的設備訂貨清單,抄工程主管部門及財務科,作為設備款結算的依據。

6.4 審定后的設備清單,其數量、型號、品種規格均不得隨意變更或增減。確需變更或增減,應有經工程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的變更聯系單為準。

6.5 工程概算中屬生產運行單位使用的檢修設備,測試儀器儀表等設備,不列入統一訂貨,由工程主管部門根據工程核定的概算費用和生產運行需要另行處理。隨主設備附帶的專用工器具、備品備件,在安裝施工結束后由安裝單位負責向生產運行單位移交。

6.6 設備到貨后,物資部門應及時向局財務結算設備款。結算設備款時,必須提供訂貨合同和廠方供貨發票原件,按出廠原價進行結算。工程投產后,經生技確認滿足技術要求后,一個月內結清。

6.7 設備運雜費按國家電網公司、xx省電力公司規定計算,工程投產后一個月內一次結清。

6.8 物資管理部門的設備結算情況納入局績效考核。

6.9 物資部門與廠方的經濟責任關系在訂貨合同中明確。

6.10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造成設備損壞,需要更換或處理的,物資部門應積極予以配合,有關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具體費用由物資部門提出,經工程主管部門審核后,在施工單位結算工程款時予以扣除。 『 3

6.11 工程承、發包與施工現場管理

6.12 《工程建設責任書》的簽訂

6.13 為規范電力建設管理,確保工程質量,10 千伏及以上輸變配工程必須由xx縣供電局統一安排并組織建設。

6.14 工程初步設計批復后,根據工程建設實際需要,由局與工程項目承建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明確工程建設中有關工作責任分工、費用結算、建設工期等問題。

6.15 工程發包費用管理

6.16 為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要積極創造條件,對工程施工全面實行招(議)標,擇優錄取施工單位。

6.17 工程施工前應先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價應以招標價或審定后的施工圖預算為準。對于工程開工急迫,在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時既沒有招標價又沒有施工圖預算審定價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價按批準概算相應部分投資的85%暫列,作為預付工程款的依據,待施工圖預算審定后再作調整。工程款的支付辦法在施工合同中明確。

6.18 施工承包合同由工程主管部門擬稿,經領導審批后,由局或工程主管部門代表局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簽訂必須持有法人委托書。各種施工協議(合同)書、委托書的簽字代表權不得層層下放。

6.19 施工變更、簽證費用管理

6.20 設計單位應根據工程施工情況確定工地代表長駐工地或經常深入工地,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技術問題。對施工圖設計與實際施工情況不符的隱蔽工程,以及實際必須進行施工而設計未作考慮的項目,設計單位必須及時提供設計簽證或提供設計聯系單。

6.21 工程建設過程中屬設計工作范圍的技術簽證或工程量變更簽證,現場監理人員必須及時與設計單位取得聯系, 由設計單位負責簽證。現場監理人員不得擅自簽發屬設計工作職責的現場簽證。

6.22 屬設計單位應出的設計聯系單或設計簽證,設計單位不得推委或拒絕辦理。對于設計單位簽證或設計聯系單辦理不及時影響工程正常施工的,視情節輕重按總設計費的1-5%扣罰設計費。

6.23 工程監理單位根據現場實際需要提出的設計變更,如涉及到技術問題的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屬監理單位的現場簽證或工作聯系單,除有現場監理人員簽字外,須經監理單位領導批準,加蓋監理單位公章。對工程費用有變動的簽證或聯系單,需經工程主管部門技經專業審查同意。對于重要簽證,現場監理人員應事先向主管部門領導請示。

6.24 對于施工圖設計有不確定因素的隱蔽工程的驗收簽證, 除技術問題外,還必須驗收并明確具體隱蔽工程量,以便計價結算。

6.25 施工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的簽證、聯系單,是施工單位內部費用結算的依據,不視為向建設單位結算費用的依據。

6.26 要提高施工圖設計的嚴肅性。對施工單位未經設計和主管部門同意并取得書面依據,又不符合工程要求的工程變動要堅決返工或重建。屬施工單原因造成的工程返工,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不得納入工程結算。

6.27 設計單位的設計變更聯系單和現場簽證必須經監理單位同意,并報工程主管部門認可后轉發,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不得直接發送設計變更聯系單和現場簽證。

6.28 工程費用日常管理

6.29 工程主管部門對整個工程的費用控制、支出,和總體平衡負責。工程中所有費用支出必須經工程主管部門辦理,其他部門或個人未經工程主管部門同意都不得擅自從工程中列支費用。 〖4〗

6.30 正常的工程費用支出和工程管理費用的支出,經工程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領導審批后由財務科辦理。

6.31 根據xx省電力局浙電基(1997)1034號“關于頒發《xx省電力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基本預備費和價差預備費管理條例》的通知”,工程主管部門有權作出單項費用在XX 元以下的工程預備費動用決定。

6.32 工程中的生產準備費用、綠化費用、工器具購置費、接口配套等在建過程中需要發生的費用,經工程主管部門審核后、領導批準后,并提供批函,財務科辦理。

6.33 工程結(決)算

6.34 工程結算階段工作由工程主管部門負責;竣工決算階段工作由財務部門負責,工程施工單位配合。

6.35 工程完工缺陷處理投運后,施工單位上報有關費用結算資料,進行工程量審核后,生技科出具完工通知單,通知相關單位進行工程審計和決算工作。

第4篇:工程監理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行為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等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統一監管、分級負責。

交通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但長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設在長江干流的航務管理機構負責。

交通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設置的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委托的事項除外。

依照本條規定承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或者機構,統稱為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定權限制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和技術標準;

(二)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信用體系,作為交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部分,對從業單位和人員實施安全生產動態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職責權限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動態信息。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向交通部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報送事故信息;

(七)指導下級交通主管部門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組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九)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經驗交流,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七條從業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三類管理人員)必須取得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參加公路水運工程投標及施工。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等。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負責人。包括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和項目總工。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

第九條交通部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一級及以上資質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二級及以下資質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第十條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考核分為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兩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施工船舶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驗收合格后30日內,應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三條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章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確定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由建設單位根據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簽字確認進行支付。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對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租賃、材料供應、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隨意壓縮合同規定的工期。

第十六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重視地質環境對安全的影響,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應當對有可能引發公路水運工程安全隱患的地質災害提出防治建議。

勘察單位及勘察人員對勘察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隱患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應當編制安全生產監理計劃,明確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監理內容和方法等。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加強巡視檢查。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可下達施工暫停指令并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

監理單位應當填報安全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

第十九條為公路水運工程提供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的單位,應確保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設施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標準。所提供的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合格證明。對于尚無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和設施,應當保障其質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安全生產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及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公路水運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依法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本條所稱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運工程每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的制度。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的至少配備一名。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二)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三)樁基礎、擋墻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四)橋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外海孤島作業、邊通航邊施工作業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碼頭的加固與拆除;

(十)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必要時,施工單位對前款所列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或者沿線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機械、拌和場、臨時用電設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腳手架、碼頭邊沿、橋梁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因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隱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醫療救助設施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必需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并確保其熟悉和掌握有關內容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八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每年不少于兩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新進人員和作業人員進入新的施工現場或者轉入新的崗位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生產培訓考核。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應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針對本工程項目特點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以及安全監督部門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力量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符合情況;

(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格情況;

(三)從業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四)從業單位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各項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和履行職責情況;

(六)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七)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下列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現場駐地;

(二)施工作業點(面);

(三)危險品存放地;

(四)預制廠、半成品加工廠;

(五)非標施工設備組裝廠。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工程及施工作業環節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從業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單位限期整改;

(二)從業單位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建設單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暫停資金撥付;

(五)建設單位未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辦理監督手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并通報批評。

被檢查單位應當立即落實處理決定,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檢查單位。責令停工的,應當經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工。

第三十八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從業單位信用檔案,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

第三十九條從業單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問題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安全監督檢點名單,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但拒絕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顯或者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部門通報,建議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向有關資質證書頒發部門建議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容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進行安全評價和監測。

第5篇:工程監理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工程項目技術經濟臨時用工人員的管理,根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公司工程項目技術經濟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臨聘人員。

第二部分 聘用程序

第三條 公司各工程項目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用人部門),因工作需要,需臨時聘用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表格見附表一),經公司辦公室審查合格后,報總經理審批。

第四條 新進臨聘人員原則上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

第五條 辦理聘用手續時,新進人員應向公司辦公室提交以下資料:

1、《應聘申請表》(見附表二)

2、身份證、職稱證等各類有效證件或證明資料。

3、提供近一個月內市級及以上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第三部分 臨聘崗位設置及上崗條件

第六條 工程指揮部(項目部)原則上設置的臨聘崗位有:工程指揮長、工程副指揮長(項目經理)、高級管理專責、中級管理專責、初級管理專責。

第七條 臨聘崗位上崗條件。

1、工程指揮長:應具有大學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國家一級項目經理資格證書或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全國造價工程師崗位證書;具有從事施工、設計、監理或建設管理工作累計10年及以上經驗;具有高度事業心和敬業精神;身體健康。

2、工程副指揮長(項目經理):應具有大學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國家一級項目經理資格證書或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全國造價工程師崗位證書;具有從事施工、設計、監理或建設管理工作累計10年及以上經驗;具有高度事業心和敬業精神;身體健康。

3、高級管理專責:應具有大學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國家二級項目經理資格證書或省級注冊監理工程師、省級造價工程師崗位證書;具有從事施工、設計、監理或建設管理工作累計8年以上經驗;具有高度事業心和敬業精神;身體健康。

4、中級管理專責:應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有國家二級項目經理資格證書或省級注冊監理工程師、省級造價工程師崗位證書;具有從事施工、設計、監理或建設管理工作累計3年以上經驗;具有高度事業心和敬業精神;身體健康。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聘用:

1、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者;

2、品行惡劣,被原單位開除者;

3、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4、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四部分 臨聘人員待遇標準

第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對臨聘人員待遇劃分為兩類:一類是《臨時聘用離退休人員試用期和轉正期待遇標準》(見附表三);一類是《臨時聘用非離退休人員試用期和轉正期待遇標準》(見附表四)。

第十條 公司應為臨聘人員提供勞動保護和創造勞動條件,同時為臨聘人員每人每月發放現金30元的勞保費。

第十一條 公司每月按臨聘離退休人員基本聘金和崗位津貼兩項之和的7.5%發給其醫療包干費。若臨聘離退休人員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各類傷害(含生病、傷殘、死亡)責任自負,并且所發生的治療、住院等一切費用均由臨聘離退休人員本人自理。

第十二條 臨聘離退休人員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執行國家工傷認定規定標準,下同),按責任劃分,由責任方承擔對應的法律、經濟等一切責任。公司為臨聘離退休人員辦理人身傷害保險,用于公司支付臨聘離退休人員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并由公司承擔責任部分的一切經濟費用。對由公司承擔責任部分,臨聘離退休人員辦理和報銷一切經濟費用的程序是:先由臨聘離退休人員到其原社會保險關系渠道辦理和報銷;不足部分由公司用為其辦理相關保險的保險賠付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公司承擔。『 1

第十三條 公司依據國家政府有關社會保障規定,為臨聘非離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大社會保險。公司臨聘的非離退休人員應依法繳納上述各類保險費,并積極配合辦理有關就業登記和保險手續,以確保其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臨聘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不能在崗的,不享受合同中公司應支付的勞務費、各種津補貼,公司只能按成都市公布的最低生活費保障標準發給其不超過三個月的生活費。

第十五條 臨聘非離退休人員醫療、工傷等一切保險待遇按國家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部分 臨聘人員職責要求

第十六條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和有關規程、規范。

第十八條 盡忠職守,服從公司和工程項目組織的指揮和管理,以高度事業心和責任感樹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維護公司的利益。

第十九條 遵守公司和工程現場勞動紀律和工作紀律,保守公司機密。

第二十條 在合同期間不能從事第二職業。

第六部分 臨聘人員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 對臨聘人員的考核分為試用期考核、季度考核和合同期滿考核(《考核表》見附表五)。

第二十二條 試用期考核。臨聘人員在試用期間由用人部門負責考核,并由用人部門和臨聘人員填寫《考核表》,報公司總經理審批,以決定是否正式聘用。

第二十三條 季度考核。用人部門應按季對臨聘人員(含試用和正式聘用)考核,考核內容應包括其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工作作風、勞動紀律和健康狀況等,以此作為臨聘人員月勞務費、各項津補貼發放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合同期滿考核。臨聘人員合同到期,用人部門應對其全面考核,并形成書面意見報公司辦公室,以此作為續聘的依據。

第七部分 勞務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二十五條 在勞務合同有效期內,經公司和臨聘人員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勞務合同。

第二十六條 臨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務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泄漏公司商業秘密,造成重大影響或經濟損失的;

5、在合同期間從事第二職業的;

6、以隱瞞、欺騙等方式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務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臨聘人員:

1、臨聘人員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負傷醫療期三個月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的;

3、因勞務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務合同無法履行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務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 臨聘人員若提出解除勞務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勞務合同自行終止:

1、勞務合同期滿或公司和臨聘人員約定的勞務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務合同即行終止;

2、臨聘人員因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  

第三十條 勞務合同期滿,經公司和臨聘人員協商同意,可以續簽勞務合同。

第八部分 臨聘人員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以隱瞞、欺騙等方式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的,臨聘人員應承擔法律和經濟等一切責任;對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臨聘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務合同或者違反勞務合同中約定的職責要求事項,對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等一切責任。

第九部分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6篇:工程監理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建立開放型有秩序的建設市場,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以下簡稱招投標)是在國家計劃指導下,通過競爭,擇優選用施工單位,以鼓勵先進,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工期、合理造價,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第三條  招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干擾招投標活動,損害招投標雙方的利益。

在招投標中,招投標雙方必須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凡在我區施工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和停緩建后恢復建設的項目)及根據國家規定按基本建設程序管理的技術改造項目,除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必須按本辦法進行招標。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由自治區建設廳負責組織領導。為了加強招投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自治區建設廳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門分別設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自治區頒發的招投標條例、規定,制訂本地區招投標工作實施細則;

(二)審查招標單位的資格,審批建設單位的招標申請;

(三)審定標底;

(四)協調、栽決招標、評標、定標過程中的有關爭議,審批建設工程的評標結果。

第六條  招投標工人實行分級管理。自治區負責管理監督國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以及屬于自治區基建主管部門審批擴初設計的地方項目;其它建設項目由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和監督。

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保密工程、邊遠地區工程、工期要求緊迫,又不十分具備招標條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級管理辦法分別由自治區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同建設單位協商審查,確定具有相應能力的施工單位。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實施招標工作的建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工程任務相適應的工程管理、預決算管理、財務管理人員;

(三)具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提出標底的能力(標底亦可委托其他單位代編);

(四)有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定標能力;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前按照投標分級管理范圍填報《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申請表》,并附具備招標條件的簡要說明,待批準后方可組織招標。對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工程承包公司或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指定招標單位。

第八條  招標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審批,有施工圖或能滿足標價計算要求的設計文件;

(二)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劃,資金、主要材料、設備的來源和指標均已落實;

(三)建設用地的征用及拆遷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許可證;

(四)完成了道路、水、電及施工場地平整等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五)建設工程招標申請表已經審批同意。

第九條  招標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公開招標:招標單位公開招標廣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通知書或邀請函,邀請參加投標的單位應不少于三家;

(三)議標:對于不能形成競爭局面的工程項目,可按分級管理辦法由自治區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推薦投標單位,然后招標、投標單位雙方協商確定有關事宜。參加議標的單位應不少于兩家。

第十條  招標可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招標、單項工程招標、專業工程招標。

第十一條  招標單位招標工作程序:

(一)確定招標范圍和招標方式;

(二)發出招標廣告或邀請書;

(三)編制招標文件及標底,并將經建設銀行審查同意后的標底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定;

(四)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五)分發招標文件及有關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并收取一定押金,組織投標單位現場踏勘,負責解答招標文件中的問題;

(六)主持開標,審查投標標書;

(七)組織評標并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批中標單位;

(八)發出中標通知書,與中標單位簽定承包合同。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工程名稱、地址、工程項目的內容,發包范圍、技術要求、工期及質量標準、現場情況和對投標單位的資格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資料及說明;

(三)建筑面積和主要實物工程量清單及參考數據;

(四)物資供應方式、材料設備價格及調價辦法;

(五)標價匯總表及工程款結算方式和主要合同條款;

(六)工程局部精度、裝修等級、特殊材料、特殊要求;

(七)中標評定條件;

(八)設標須知,投標截止日期和開標地址及日期。

第十三條  招標單位招標工作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招標文件一經發出,不得擅自變更或增加附加條件,如確需修改或補充者,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1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否則招標單位要負責賠償該項條款修改后給投標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不得私自開拆投標函。

第三章  標底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必須組織編制標底(無力量的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單位編制),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后,開標日期之前,按分級管理辦法填報《招標工程標底審查表》,交自治區或盟市建設銀行審查同意后,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定。標底未經審定,不得開標。

第十五條  編制標底的原則:

(一)標底必須控制在上級批準的總概算或投資包干的限額之內,如有突破應先經原批準單位批準修正概算;

(二)標底的內容、項目劃分、單價應與招標文件中對投標報價的要求一致;

(三)標底價格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現行規定執行;

(四)主要材料的價格波動因素,需中標單位承擔風險時,應在標底和報價中考慮適當的切實可行的風險系數,一次包死,不留活口;

(五)一個招標項目只確定一個標底,并在開標前嚴格保密。

第四章  投標

第十六條  凡持有營業執照和企業資格等級證書的區內及辦理了《外進施工企業承包工程審批表》手續的區外施工企業,均可按營業范圍參加投標。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應嚴格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基本內容為:

(一)綜合說明:包括承擔工程的名稱、范圍、報價總金額、工程質量標準及開竣工日期;

(二)各項費用計算說明;

(三)單位工程造價表;

(四)施工組織設計及保證質量與安全的主要措施,工地組織機構和主要人員及機具配備;

(五)投標企業全稱及法人代表簽章,然后密封發出。

第十八條  投標書發出后,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可以正式函件調整報價或附加說明,原標書中相應部分應以投標有效期間內最后的函件的報價或說明為準。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標價。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在按招標要求投標以外,可以提交附加“建議方案”,包括修改設計、合同條款、承包范圍等,并做出相應的報價,供招標單位選用。

第五章  開標評標與定標

第二十一條  開標會由招標單位主持。并邀請自治區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各投標企業及有關單位參加。

第二十二條  招標單位宣讀評標原則和標底,當眾啟封宣讀各投標書。

第二十三條  標書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廢標: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加蓋本單位和法人代表的簽章;

(三)標書書寫潦草、字跡模糊不清或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

(四)標書報價不明確或在無“建議方案”情況下一個標有兩個以上報價,又未聲明其中哪一個有效;

(五)無故不參加開標會議;

(六)標書寄達日期已經超過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

第二十四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單位主持,并與自治區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上級主管部門、建設銀行和標底編審單位等組成評標小組進行。

第二十五條  評標、定評工作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明確的評定條件,對報價、工期、施工方案、保證質量措施、投標企業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要本著公正原則,在同等條件下就近擇優選定中標單位;

(二)評標工作一般應在開標后一周內完成并確定中標單位,大、中型項目一般應為十五天左右。

第二十六條  民用工程的中標價應控制在標底價格的上下3%之間,工業交通項目應控制在標底價格的上下5%之間。

投標報價都超出浮動上下限時,如屬于標底計算錯誤應按實予以調整,如標底無誤招標單位可以拒絕所有的投標,另行招標。

第二十七條  招標單位在確定評標結果后,填寫《招標工程中標審批表》,按分級管理范圍報自治區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批。批準后即可通知中標單位。對未中標企業,由招標單位收回招標文件及資料,退回押金,并按中標單位的中標價付給標書編制補償費,其標準為:

(一)標價在3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為700元至1000元;

(二)標價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為500元至700元;

(三)標價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為300元至500元。

第二十八條  招標工程決標后在半個月以內應按分級管理辦法向自治區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交納管理費,其標準為:

(一)中標價在3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分別以中標價的萬分之四及萬分之二交納;

(二)中標價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分別以中標價的萬分之五及萬分之三交納;

(三)中標價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分別以中標價的萬分之六及萬分之四交納。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簽訂及執行

第二十九條  簽訂承包合同應以招標文件、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和雙方簽署的補充文件為依據。

承包合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國務院頒布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中標單位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應在十五天內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若其中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對方簽訂合同,責任方應付中標價格2%的損失賠償費給對方。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工期應以國家頒發的工期定額為基礎,建設單位要求提前竣工者,按招標文件的規定給中標單位提前竣工獎。

建設工程的開工日期應從建設工程開工報告批準之日算起,中標單位由于自身原因而拖延工期時,應按合同中提前竣工獎數額交納賠償費。若由于招標單位原因而拖延工期時將提前竣工獎如數付給中標單位。

第七章  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施工單位及直接責任者,應給予警告、罰款以及取消招投標資格等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一)私自或越級承發包工程的;

(二)不執行本辦法,不經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定,自行組織招投標的;

(三)投標單位串通作弊,哄抬標價的;

(四)泄漏標底的;

(五)在招投標過程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行賄受賄,吃回扣的。

第三十三條  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承發包單位有違反上條第(一)、(二)、(三)項的,可根據情節情況,罰款三千至八千元,同時,不予辦理開工手續及撥付或借貸工程款;受處罰兩次以上者加重處罰。

罰款由招投標辦公室出據,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當地財政。

違反第(四)、(五)項的,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者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處罰有爭議的,可向上一級基建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的結果仍然不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中外合資建設項目、中外合作建設項目、外國投資和世界銀行貸款建設項目如需邀請外國工程公司參與投標承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7篇:工程監理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經濟的發展和人口數量的增多,為建筑行業的發展壯大提供了契機,近幾年來我國建筑行業蓬勃發展,建筑的數量也隨之不斷增多,同時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內容。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對建筑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施工人員施工的重要保障,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可以說是建筑工程質量的可靠保證。

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概況

1.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內容

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作為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體現了施工單位整體的管理水平,對建筑工程是安全進行具有重要作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主要是依據國家建筑的標準和規范,施工單位需采取安全管理手段,以避免和解決施工中的安全問題,以達到相關的標準和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大體涉及下述內容:(1)安全技術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術管理主要是施工單位通過施工現場的情況和施工材料設備,制定安全技術保護措施,提前對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進行預防,保證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2)安全施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安全施工制度,主要是制定好工程施工項目以后,施工單位根據目前建筑工程施工的國家規范和標準制定出與工程實際情況一致的施工安全制度,以此保證施工依照安全制度進行;(3)安全組織管理工作,建筑工程中進行安全組織的管理主要是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以后,施工單位要嚴格管理,保證各項安全制度的落實,同時還要提高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充分發揮人員的積極作用。

1.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幾方面:(1)有利于提升我國建筑的國際化水平。自從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經濟和生產力水平有了顯著提高,國家的開放程度也有了很大的發展,這為建筑行業的發展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國外的建筑企業開始進入我國的市場,繼而提高了我國建筑企業的國家化視野和水平,并且在工程實施的過程中,也需要依據國際化的水準執行;(2)有利于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的完善,既促進了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壯大,同時也帶了一些負面的影響。部分施工單位過分追求經濟效益,建筑工程建設資金不足、設計未完善以及前期準備工作不足就提前施工,施工單位采取非法手段進行競爭等,這些都降低了我國建筑行業的質量,暴露出了存在的問題,這也使相關建筑行業規范制度相繼出現,從而進一步規范我國建筑行業發展;(3)促進施工質量的提高。在建筑工程施工的過程中,進行安全管理有利于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提高和完善,實施安全管理有利于對施工的施工周期、造價、成本費用等進行明確,同時還可以保證施工人員規范施工,從而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的質量,滿足建筑承包方的需求。

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2.1安全管理部門缺少獨立性

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作為施工單位管理的重要內容,體現了施工單位管理的水平。目前來看我國建筑單位施工的管理部門大部分是通過政府和科研部門建立的,導致管理部門的獨立性較差,進而影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他們不能充分行使管理職權,致使施工單位整個安全管理部門出現問題,工作效果和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2.2安全管理比較松懈

建筑工程質量的高低與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密切相關,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與建筑工程的質量有很大的關聯。目前來看我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意識較為缺乏,施工單位過分注重施工的進步和工程成本,把工程的經濟效益放在首位,忽略了施工的安全質量管理,往往壓縮用于安全管理的資金,由此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另外,在管理人員在管理過程中也比較松懈,整體呈現出消極、不認真的態度,從而為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埋下隱患。

2.3安全管理的法規不夠完善

近些年來我國立法不斷健全,關于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規也在逐漸增多,但是整體來看建筑工程有關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安全管理質量體系也需要進一步發揮自身的作用。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促進了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這就需要建筑安全管理的相關標準和規范能做到與時俱進,使其適應建筑的需要。我國建筑行業安全管理相關法律和規范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并且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法律法規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在減弱,所以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安全管理的相關法律。

2.4施工人員的素質較低

建筑工程施工的工作人員素質與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關系。首先施工人員是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者,但是我國施工人員的素質普遍較低,同時專業技能和專業知識掌握較差,不利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實施;其次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不高,相關制度和標準的制定經常存在不完善之處,降低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效率。

3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

3.1強化安全管理教育

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作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體,對安全管理的順利實施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加強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教育是重中之重。首先需要對現有的員工進行安全教育的培訓,定期組織施工人員學習安全施工的知識和了解工程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廣泛采納施工人員的意見;其次還需要保證施工氛圍和施工環境的安全,從而可以提高施工的效率,使建筑工程施工順利實施;最后還要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不僅需要進行技術和專業知識的教育,還需要增強管理人員的施工經驗。

3.2增加安全的投入

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保證足夠的投入是十分必要的。安全投入主要從兩個方面做起,一是增加安全管理的人員投入,二是增加安全管理的資金投入。目前施工單位過分注重經濟效益,壓縮了在安全管理上的投入,所以應該合理調整建筑工程施工投入的結構,保證安全管理的順利實施。人員的投入主要是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人員進行配備,保證有足夠數量的工作人員能夠進行安全管理,資金的投入是安全管理需要一定的資金,進行設備的購置和相關計劃的制定,所以資金的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3.3嚴格做好安全考核

在實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過程中,還需要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和獎懲制度,以此促進安全管理的順利實施。在建筑工程施工的過程中,需要根據相關的考核標準和考核規范來評價建筑工程的質量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并且評價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員是否復核工作的標準。對于考核結果優秀的工作人員給與精神和物質的獎勵,對于工作出現的疏忽立即進行處理和解決。

3.4采取安全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過程中,即使做好了相關的安全管理工作,仍然還會發生意外事故,所以,應該制定安全事故的緊密處理措施,準備救援物資和相關的藥品、設備等,以防事故發生缺少應急機制。

4結語

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作為施工單位管理的重要的內容,與建筑工程的質量息息相關,所以加強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十分必要。在進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要充分發揮國家、社會和企業的力量,國家應加強安全管理的立法工作,社會應對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施工單位則要加強自身安全管理的執行,推進建筑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黃茂利.詳細論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J].建材發展導向,2011,09(9):314-315.

[2]黃超.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探討[J].建材與裝飾,2015(18):135-136.

第8篇:工程監理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投標;辦法

中圖分類號:TU723.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目前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現狀

招投標制度作為工程承包發包的主要形式在國際國內的工程項目建設中已廣泛實施,它是一種富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是市場經濟的重要調節手段,它不但能為業主選擇好的供貨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夠優化資源配置,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其本質特征是“公開、公平、公正”和“充分競爭”。實踐證明,招投標制度是比較成熟而且科學合理的工程承發包方式,也是保證工程質量、加快工程進度的最佳辦法。

目前,建筑市場招投標活動中存在問題的焦點在政府投資工程上,特別是這些工程在招投標階段“暗箱操作”、“違規操作”,剝奪了潛在投標人公平競爭的機會,同時給一些腐敗分子提供了“尋租”沃土。建筑市場經過多次整頓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違規行為從公開到隱蔽,從個別人“一錘定音”到整個招投標過程不正當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實質上滲透著腐敗。這種狀況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將使建筑市場處于非良性競爭狀態,危害行業的健康發展。

目前建設工程招投標存在的問題

根據近幾年參加施工招投標項目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有些地方及建設單位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制度理解不夠,指導思想、具體操作等存在著偏差,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對施工企業的審查控制不嚴格

有的地方不具備投標資格的無獨立資質的二級法人也參加招標,導致一些虛報資質等級的掛靠企業中標(一些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只負責出資質,任人掛靠,收管理費了事),這種"高資質投標,低資質進場,無資質施工"違反基建程序的做法在很多地方都有,是當前工程建設模式的一大漏洞,直接影響工程施工的質量。

2.2建設工程項目標書被“化整為零”

原本一個標段就可以的工程標,卻被人為地劃分為若干不合理的小標段項目,造成施工過程中責任不清、互相扯皮等現象。其實,作為建設工程施工標段的劃分應根據工程規模、建設條件、機械化程度及對工程施工有利的原則來進行。但是現實生活中有些建設單位為了急功近利,及早竣工,有的憑主觀意愿行事,竟將標段劃分為若干小工程量,更有甚者擅自強行轉包施工企業。由于過多施工單位的進入,不僅影響到工程的連貫性,而且會不利于機械化施工的開展。

2.3工程建設管理混亂

些地方工程建設市場較為混亂存在著"五無"(無規劃、無報建、無證設計、無證施工、無質量監督)工程,工程仍監管不到位,制止不力,工程基建程序不能認真執行,招投標行為圖于形式。有的施工企業在同一次招標中既以總公司名義,又以分公司名義參加投標,"一標兩投",或者對同一份投標書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報價;同時,有的建設單位不按招投標規定選擇總承包施工單位,對分包管理不嚴,界限不清,在工程承發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轉包工程,層層轉包現象相當嚴重,工程質量、工期、投資都得不到有效控制。4

2.4投標定標過程控制不嚴格

工程交易中心運作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首先,有的建設單位沒有法律、合同方面的專門人才,對涉及施工招投標制的工程經濟及管理方面的業務不熟悉,制定評標細則時考慮不夠全面,招標文件編制較粗糙,特別是工程量清單與實際出入較大,導致標底不準確,變更較多影響招投標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監督機制不健全,泄露標底、串標等情況時有發生;評標辦法不完善,有待進一步研究科學合理的評標辦法;同時施工企業由于自身需要,為達到中標目的,有意壓低報價,采用微利標、無利標甚至虧損標,致使投標書編制缺乏規范性。

2.5行政干預嚴重,腐敗現象存在

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建設工程承發包過程中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時有發生有些建設單位利用招標權收受"回扣",對按國家規定應實行公開招投標的項目,進行指定招標或議標,搞"暗箱"操作,選擇與自己有關系的施工企業進行施工。這是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中失職、贖職行為。

3.加強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的辦法

3.1建設單位要組設工程投標管理辦公室

建立良好的規章制度,實施目標化管理,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做好工程項目招標書和施工單位所提供的投標書;及時協調在招投標工作出現的問題,督促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認真履約工程合同意識。如果建設單位存在著專業人員不足、業務不熟悉等困難,也可以將工程項目委托給當地有資質的招標機構,從而減輕招標工作的壓力。

3.2嚴格遵照招投標程序辦事

招標單位的基建處必須在接受投標單位5天(不含節假日)前,通過當地報刊媒體等載體及時向社會公開招標信息;招標的組織者與具體操作者要行為公正,對其工作內容要嚴格保密;認真編制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要盡可能準確、可操作;做好招標過程中四個時間段的控制,即編制招標及投標文件的時間、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評標時限及簽訂合同時間。

3.3做好投標企業的資格預審及后審工作

參加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投標單位,必須是經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具有施工總承包等級資質證書,享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施工企業。為避免優秀施工隊伍的落選,可適當增加那些參加過同類工程項目并得到質量獎項的施工單位的預審及后審分數,使那些素質高、信譽好的施工企業中標。

3.4施工單位應仔細分析招標書內容要求,編制優質投標書

因為招標文件是工程招標投過程中對招投標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招標方對招標工程和投標方的要求完全體現在招標文件中,所以投標單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首先組建精于高效的投標領導小組,人員分工要合理明確,作好標前準備工作;其次通過現場勘察和調查,在了解材料單價基礎上,做好價格分析;最后運用工程概預算定額及企業內部定額編制合理的報價。因為工程施工的招投標多數是在工程質量標準明確、工期基本確定的情況下進行的,投標價是投標競爭的重點。應重點檢查投標書和工程量清單的報價是否合理,有無不平衡報價,這是關系到能否中標的“殺手锏”。

3.5健全法制,遵規守紀

自覺遵守建設市場規則,強化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意識,規范招投標各方主體行為。

結語

由于我國目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中出現的不良現象,導致了一些業績好、信譽高的施工企業失去了中標機會,使一些工程項目竣工后卻成為了劣質工程,不但浪費了有限的資源,而且也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損失。因此,從建設工程項目的源頭上抓起,認真搞好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工作,這對于確保工程項目質量、實現項目建設周期投資的完整性是非常重要的。

第9篇:工程監理管理辦法范文

    現將《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予以頒布,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技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管理,促進建筑業管理體制改革,開展合理競爭,縮短建設周期,提高投資效益,結合本市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本市行政區域建設計劃(新建、改建、擴建、技改、技措、大修等建設項目),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一千平方米)或工程造價在三十萬元以上(含三十萬元)的建設工程,除因特殊情況(如特級保密工程、特急重點工程、特殊科研工程等)經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批準,指定委托施工單位承建外,均須按本辦法通過招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

    第三條  建設單位具有法人資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按本辦法進行工程建設招標。未經招標的建設項目,不準施工。

    第四條  施工企業凡持有本市營業執照和施工證的企業(外地施工企業經市外地施工隊伍管理站審查,充許投標者),均可參加投標。

    第五條  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領導,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站或經批準成立的區、縣分站(以下簡稱招標站)具體負責管理,從招標登記、審查、評標、定標到執行合同,實行全過程監督。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招標工程應具備的條件:

    (一)招標項目已列入本年度計劃,投資落實。

    (二)建設用地已征妥,施工現場具備了三通一平或以三通一平作為招標的內容。

    (三)已取得了規劃部門核發的施工執照或有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

    (四)實行建設項目全過程招標,須具備批準的設計任務書。

    (五)具有施工圖預算或概算。

    (六)由建設單位供應的設備、材料(指標或現貨)已落實。

    第七條  工程招標形式:

    (一)建筑項目全過程招標:從勘察設計、施工、安裝、設備、材料采購到竣工交鑰匙總招標。

    (二)單項工程招標:大、中型項目,根據年度建設計劃,經市建委批準,可進行分段招標。

    (三)工程施工包工包料招標或包工不包料招標。

    第八條  招標審評程序:

    (一)招標單位須持本章第六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到招標站辦理申請登記。

    (二)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的資格應進行審查,并報招標站核準。

    (三)招標單位編制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審批書,經招標站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始招標。

    第九條  招標申請批準后,可按下列方式進行招標: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招標廣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具有投標資格的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以上招標方式選擇投標單位不得少于四個。

    (四)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在具備招標條件的前提下,經市招標站同意,可由兩個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投標單位進行公開議標或分頭議標。

    第十條  招標申請批準后,召開發標會議,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及圖紙資料。圖紙押金一般不超過五百元。一般小型工程招標文件發出至開標之日不得少于五日,大、中型工程項目不超過兩個月。

    第三章  標  底

    第十一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或委托經市建委批準的招標服務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  標底的編制依據。

    (一)標底必須控制在上級批準的工程項目投資額內,如有突破應首先報請原批標機關重新核定投資,不得因投資不足,故意壓低標底。

    (二)編制標底必須以設計資料、施工圖或擴初設計和招標文件為依據。

    (三)標底價格及工期的計算,應執行天津市建筑安裝工程預算定額(或單位估價表)及國家工期定額。

    (四)標底內應包括營業稅,貸款利息,材料價差(定額執行之日至編制標底時已考慮的材料調價截止日期以外的值差),縮短工期的提前工期獎,因場地及其他情況而增加的不可預見費用等。

    (五)一個招標項目只做一個標底。

    第十三條  以下內容的工程價值可不包死:

    (一)編制標底時已考慮的材料調價截止日期以后所發生的鋼材(包括鋼門窗)、木材(包括木構件)、水泥(包括砼構件制品)、玻璃、油氈、瀝青、灰、砂、石、磚十種材料差價或調價指數。但工期在一年內的一般住宅和結構簡單的工程,可采取預測風險系數,雙方同意可以包死或規定系數,超系數核實補償。

    (二)重大設計變更(指結構、規模、標準的變更)按實際發生結算。

    (三)地基處理(指基礎墊層以下需要進行處理的部分)按實際發生結算。

    第十四條  標底由天津市合同預算審查處及經市建委授權的部門審定。標底審定須詳細填寫增減情況和審定意見。

    第十五條  審定后的標底必須密封,并于開標會議前二日內送交招標單位,開標前標底要嚴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標

    第十六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應按招標單位的要求提交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和施工證(外地進津施工隊伍須持有市外地施工隊伍管理站核發的允許投標的證件)。

    (二)投標單位簡歷(注明受過什么獎勵和處分)。

    (三)近兩年承建的工程一覽表及施工質量情況說明。

    (四)現有主要施工項目一覽表(包括在施工程及擬開工程),同時提供剩余施工能力的情況。

    (五)投標單位應提交資金擔保證明書(銀行或有資金償付能力的企業擔保)。

    上述資料開標時還須提交評標小組核審。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所報標書,應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并按照規定格式填寫,字跡清楚,內容齊全,加蓋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鑒,密封后按規定時間送達招標單位。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計算標價。

    第十九條  標函在報送截止日期以后,一律不得更改。

    第五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單位主持,須邀請招標站、標底審定部門、投資經辦銀行、投標單位、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參加。還應邀請公證部門對開標會議全過程進行公證。

    第二十一條  開標時當眾啟封標函,公開標價,工期及主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當有效標函啟封后,應立即啟封標底,進行評標,如發現標底有漏項、筆誤等誤差時,可由評標小組根據市有關確定工程造價的規定予以修正。經開標會議確定中標單位后,當眾公布標底。

    第二十三條  標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為無效:

    (一)標函未密封。

    (二)標函字跡模糊,辯認不清。

    (三)標函未加蓋投標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鑒。

    (四)標函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填寫。

    (五)遲到標函。

    第二十四條  投標單位有下列情況者以棄權論:

    (一)投標單位未向評標小組提交本辦法第十六條應復核的資料或資料不全的。

    (二)投標單位法人代表(或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五條  評標條件:

    (一)標價合理。標價可合理浮動,一般民用與工業建設項目應控制在標底的+5%和-7%之間(建設項目全過程招標,工業項目,高標準公用建筑和高塔、地下設施等特殊工程,可不受此限),不突破投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二)工期適當,滿足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工期要求。

    (三)有較好的社會信譽,對有國家或市級頒發的施工信譽、質量、管理方面的榮譽證書的投標單位,在定標時可優先考慮。

    (四)有保證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措施。

    (五)有在保修期內進行保修的措施。

    (六)一般工程應有施工方案,大中型工程應有施工組織設計,并且先進合理,切實可行。

    第二十六條  評標小組由建設單位及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招標站、標底審定部門、經辦銀行組成,評選中標單位必須經評標小組研究提出建議,由招標單位確定,但對于不按規定評選中標單位的,招標站有否決權。

    第二十七條  確定中標單位,一般項目三日內定標,重大項目十五日內定標。定標后由招標單位五日內持中標通知書到招標站復核蓋章,同時按規定繳納招標管理費。

    第二十八條  定標后一個月內簽定承包合同,合同內容必須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如需分包時,由中標單位負責。

    第二十九條  開標會議結束后,由招標單位向未中標單位收回圖紙,退還押金,并付給未中標單位標書編制補償金(按標底總價的萬分之一計算,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計算,一般不超過一千元)。

    第三十條  標書編制補償金發放條件為有效標函單位。

    第六章  違章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作如下處理:

    (一)經辦銀行不得撥付工程款。

    (二)應招標但未辦理招標審批而自行開工的工程項目,除責令停工,由建設單位到招標站辦理招標以外,還要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按工程總造價的5%罰款。罰款從自有資金列支。

    (三)定標后中標單位不得借故不承包,招標單位不得改變中標單位,違者,按中標總價的2%補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四)發現向投標單位泄漏標底,對責任單位處以二千至五千元的罰款。在招標、投標中營私舞弊,行賄受賄者,按天津市加強建筑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處理。

    (五)對在投標中擾亂招標工作的投標單位,要賠償招標單位一千至三千元的經濟損失,并按中標總價的2%處以罰款。

    (六)對違章的處理由招標站負責。對處罰不服的,可于十五日內向招標站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第三十二條  罰款一律上交財政。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投資在五百萬元以上(含五百萬元)的工程,由市招標站負責管理,五百萬元以下的工程,由建設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分站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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