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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法》的宣傳工作
黨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進入關鍵時期的綱領性文件,是我們行動的指南,要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特別是文化建設和文化遺產保護的精神,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切實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進一步加大文物保護的宣傳力度,認真開展“5·18國際博物館日”、和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的中國文化遺產日宣傳活動,普及文物保護知識,大力營造人人保護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護事業的社會氛圍。
進一步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執法水平,創造全市文物保護工作的良好環境,促進文博事業的蓬勃發展。
二、切實抓好文物保護基礎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護規劃工作,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護工作打下基礎。
2、穩步推進全市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辦好文物普查培訓班,抓好普查工作簡報、月報工作。在全省的三普實地文物調查階段省級驗收工作中,我市三普工作截止12月31日,我市共調查登記不可移動文物2724處,其中新發現1966處,目前居全省9個地(州、市)第一位。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認真開展文物安全檢查,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加強安全防范,盡力排除隱患,切實保證文物安全。
4、開展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組織市文物收藏協會和市文物收藏協會開展互動,普及文物保護法律法規。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護修繕工作
加強文物維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對文物工程項目經費使用、地方配套資金落實、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
認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災和損壞的情況調查,做好搶救維修方案,積極抓好抗災救災工作。
四、加強博物館工作
各博物館、紀念館要把廣大公眾的文化需求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牢牢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準確把握社會文化生活的新特點和人民群眾的要求,在內容設計、形式設計上積極探索和大膽創新,盡力辦出陳列展覽精品,使博物館、紀念館成為文化教育和傳播中心,成為公眾流連忘返的文化園地。
認真貫徹、財政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關于全國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的通知》精神,積極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管理制度,強化內部管理,完善服務設施,改善服務條件,加強安全措施,建立聯動機制,做好已經免費開放的工作,逐步實現文物系統歸口管理的博物館紀念館的全面免費開放。紀念館、市博物館、戰斗遺址陳列室、習水四渡赤水紀念館、黎庶昌故居陳列室、市博物館獲得中央免費開放經費,已經面向公眾免費開放。
五、抓好業務學習和培訓工作
由于文物工作的業務特殊性,抓好業務學習與培訓工作十分重要。我市擬聘請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專家在市博物館舉行專題講座,對全市基層文物進行短期專業培訓,以便為下一步培訓專業人員打好基礎。
六、下半年文化遺產工作思路
1、繼續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做好文物保護的基礎工作,清理完成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工作。
3、繼續做好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階段性工作。
4、做好文物保護修繕工作。
關鍵詞: 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思考
中圖分類號:K8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17-0134-03
0 引言
文物由人類創造或與人類活動相關,經過百年以上的歷史,非可生的歷史遺存物,是我們精神生活的一部分重要內容。如古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種藝術品等,經過歷史遺留下來,不僅在文化發展史上具有價值作用的永續性是我們文化生活中的重要資源之一,跟旅游事業以及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有著重大的關聯。
文物保護就是防止這些具有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的歷史遺產損壞而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是對我國的重要文化遺產和人類的重要文化財富的尊重與支持,也是對民族尊嚴與個人利益的維護。不僅能促進旅游事業的發展,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的基石。然而做好文物保護工作,不僅取決于政府的投入,也取決于人們的觀念及相應的文化設施。
對文物保護好、管理好以及良好的利用好是時代賦予的我們歷史責任,然我國是個文物大國,對于文物保護工作很難達到面面俱全,也因國人對文物價值的認識不足,致使文物資源未能得到有效的、應有的重視和保護,對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我們只有通過了解我國目前的文物保護管理,進一步思考如何去推動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才能實施對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開展。
1 目前文物保護管理現狀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文物保護工作面臨著新的形勢,文物工作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隊伍中人才的缺乏,我國的文物保護管理措施不夠完善,根本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可以說不對文物保護管理現狀的思考,對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是我們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本人認為,我國目前文物保護管理現狀,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1 文物保護機構的不健全及國家經費短缺 雖然近年來,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形成基本框架,然我國是個文物大國,文物法規賦予的執法權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對于文物保護工作不能面面俱到,因各地方的整體經濟實力不同,也因各地區的部門領導對文物保護的重視程度不同,致使文物管理機構的任務繁多,從而引來需要大量的經費投入,然而因某些地區的領導,把文物跟革命傳統教育相結合,文物管理機構未能被重視,文物保護經費僅僅只能夠保證工作人員的工資,一些經濟條件落后的地區甚至連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都難以保證,更別說能有更多的經費來采購先進設備來保護文物。經費短缺的問題直接扼制著文物保護機構健康成長,使文物保護機構屬于薄弱氣勢,比如博物館的被盜,就是因為沒有良好的防盜系統以及沒有健全的保全力量。經費的短缺也使文物管理機構無法及時收回許多民間流散的文物,許多有價值的文物得到保護,造成文物的流失,甚至為了更值錢的文物而出現一些非法的決策,文物保護經費的嚴重匱乏是長期影響和制約我國文物保護的主要矛盾。
1.2 宣傳力度與重視程度不夠 近幾年雖然全民的文物保護意識有了明顯的提高,但由于經費的嚴重短缺,在《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方面力度不夠,從而未能引起當地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往往對于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相沖突時,政府職能部門的審批混亂,難以把關;優先選擇了城市建設,使文物資源被擠占或破壞,也有對文物出現時在沒有經過文物保護和勘探調查前提前動工,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被侵占和破壞。宣傳力度和重視程度不夠,也導致廣大人民群眾對文物保護的不重視,沒有形成群防群治的網絡。
1.3 文物價值認識不足 文物價值是人類智慧的結晶和歷史進步的標志,凝結在一般人類勞動的歷史遺跡、遺物中,具有明顯的雙重特性,即有形價值和無形價值。不僅是促進旅游事業的發展的保障,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的有力依據。
其一,因國家對于文物價值的宣傳力度不到位,老百姓對于文物保護意識不強,沒有對文物保護的概念。也不懂盡自己保護文物的義務,容易出現盜墓事件的發生,甚至對出土文物的哄搶以久倒賣文物等現象的出現,文物行政執法難以有效開展。即使現場對其進行宣傳教育時,表示不了解,更別說在發現文物時能及時主動的向文物部門報告,從而新出土的文物不能受到文物部門的專業保護而造成文物資源的破壞。
其二,某些部門對于文物與城市建設沒有和諧統一的概念,認為文物的存在有損于城市建設的整體形象,未能充分認識到文物是祖先留給我們寶貴的精神財富,未能對城市歷史文物形成強有力的保護意識,出現規劃不當或失誤決策,而導致珍貴歷史古跡遭到破壞或消失,甚至有個別地方的領導,因為自己的私心本著對文物的收藏,目無法紀,利用手中的權、利做一些國家利益的違法行跡,使文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護,司法部門未能有效配合打擊文物犯罪的行為和活動等一系列的問題。
1.4 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隊伍缺乏專業性、高素質 文物工作隊伍的任務繁多,基本大部分時間需要長途跋涉,比如對文物的調查及資料的整理、對野外或地下文庫的鉆研以及對文物遺址的搶救性發掘,這需要一支強大而專業的隊伍,然而某些部門的不重視,以及資金的短缺,導致文物工作隊伍人員結構復雜,文化程度不同,又無法進行文物專業的知識的學習、培訓,業內素質參差不齊,不利于當前的文物保護管理在新形勢下的發展,其工作環境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文物保護管理存在著不完善性、不規范性、不科學生性。其在人才方面的缺乏直接制約著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開展。
1.5 開發與保護失調 文物保護是一項既復雜又困難的工作,文物保護單位的開發利用是體現文物價值的重要內容。因為某些部門往往從眼前的經濟利益出發,讓文物資源為經濟建設服務,使文物保護很難真正有效的落實。比如旅游事業的掀起,受政府部門的規劃與干預,對于文物古跡的開放,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只能為經濟建設的開發讓道,使文物法規難以有效實施。盡管國家在文物保護工作上制定了許多政策,但現實操作時只能大打折扣,不能被有力的執行并開展。
2 針對我國文物管理工作現狀進行的深度思考與對策
2.1 加大文物法律法規等制度的學習、宣傳力度 文物保護工作是廣大人民群眾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僅靠文物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是能力有限的。必須加強對領導者、執法者以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宣傳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等國家有關文物法律法規。并對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進行宣傳,體現其不可再生的屬性,使各地區的政府部門意識到文物不僅是愛國主義與革命傳統教育的好素材,更是祖先遺留下來不可再造的寶貴財富,使廣大人民群眾真正地了解保護文物的重要性,提高文物工作者自身的業務水平和素質,這是對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保證。
只有各地的政府部門及廣大群眾盡其義務,參與到對文物保護的工作中,自覺自主的產生對文物的保護意識,形成群防群治的網絡,才能真正搞好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基礎,實現文物不被破壞不被侵占。
2.2 加強文物法制建設 文物法制的建設是各級文物管理部門依法管理的基本依據,也是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有力武器。《文物保護法》的頒布取得了明顯有效的成功,但有待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畢竟其法制是比較原則性的理論,缺乏可操作性、靈活性、變通性,在文物保護管理執法部門進行現場執法時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其發揮法律效力,不能根據不同的情況,科學而有效的解決問題,使管理者光持有法律依據,卻無從下手。根據市場的不同以及社會發展的需要,文物保護工作會面臨各種錯綜復雜的新問題和挑戰,執法部門只有進一步加強文物法制建設,才能使文物法制更好的發揮其法律效力,讓文化遺產得到更好的保護。
2.3 完善文物保護管理部門的執法權 文物保護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文物行政管事理部門只承擔了保護文物的責任,法律并沒有賦予其應有的執法權和執法力量。有些地方甚至將文物管理職能單列,可操作性不強,不能采取主動性。比如舊城改造、農村城市化進程、各種大型基礎性設施建設、旅游全方位發展對文物的造成破壞時,文物管理部門不能沒有權力去干涉或阻止,只能通過調節或上報相關執法部門,對文物保護工作帶來諸多不便。又如文物被盜掘、盜竊、走私等現象出現時,文物管理部門沒有權力對其扣留,只能通過工商部門解決,可能在這被動的等待過程中,文物已經造成了破壞或流失。更有一些地方領導干部對相關文物法律、法規的認識不夠深遠,對文物保護的不重視,對文物保護未能采取優先行動,甚至不采取相應的行動,導致了文物被拍賣或被個人收藏。
可見,文物保護需要提高相關部門的主動性、積極性,對文物流通秩序進行整頓和規范,增強文物保護管理部門的執法督察力度,加強其執法形象。在不削弱其它有關行政部門的行政法權下,加大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權,擁有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減少法人違法或對文物破壞行為的發生。
2.4 提高文物行政執法水平 加大文物工作者對文物法律法規等制度的學習,提高文物行政工作者的執法水平,建立一支對宣傳、執法、管理專業性強,高素質的文物保護工作隊伍。因為資金的缺乏,文物保護工作人員文化受限,在團隊方面也缺乏太多的專業人士,更無法建立健全的保全系統,無法適應文物事業發展的需要,無法完成對日益增多的文物保護任務,造成了文物的流失與破壞。我國是個文物大國,在新形勢下,需要一支具有高水平的專業知識,又懂法知法守法的高水平政治素質的隊伍,并隨著社會主義發展的腳步,不斷加強他們的文物業務知識培訓,在執法中牢固樹立職權法定意識以及權職統一意識,充分發揮自己文物保護專業水平。
文物管理部門需要提高執法形象和地位,積極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和《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來擴大其影響,才能積極爭取到相關政府部門以及人民群眾對文物保護的理解與支持,才能讓文物管理部門在明確工作程序和工作內容條件下,才能加大依法行政的工作力度,才能為落實執法崗位責任制提供更多的操作規程和行動指南。文物保護管理部門做好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對違法案件或違法行為適時依法處理,以法律為主,以教育、行政、經濟等為輔,對違法者進行教育、行政、經濟等方式,使其得以警醒,促使文物管理逐步走上法治的軌道,為依法保護文物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2.5 完善“四有”與“五納入”工作并正確處理拓展經費來源 “四有”是指: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保管機構或管理人;“五納入”是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領導責任制。“五納入”應該是實現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基礎,“四有”應該則完善文物保護管理部門的標尺。由于文物古跡在旅游中起著重要作用,文物管理部門可經過實地考察、討論研究、精心設計,變被動為主動,講究科學方式方法來規劃旅游資源,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為原則,利用文物保護與利用工作的協調發展,在做好文物的搶救保護清潔工作的條件下開發文物古跡是作為重要的旅游資源,不僅不會造成文物的損害損壞,還能推廣好文物保護管理部門的影響,同時解決了因文物保護管理方面的經費短缺,并能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的和諧發展。
3 小結
文物是先人留給我們的寶貴歷史文化遺產,屬不可再生的文化遺產,是我國傳統文化的載體和歷史的見證,與國家精神文明建設發展是一個和諧的整體,與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的生活息息相關,文物保護不僅是國家的責任,更應該是我們每個人應盡的責任與義務。人民群眾要增強的文物意識,豐富自己的歷史知識,自覺自主參與到文物保護的義務中來,弘揚中國的傳統文化。多元經濟并存使文物保護的難度越來越大,保護、管理、利用好文化遺產歷史、藝術、科學的價值是時代賦予我們的歷史責任,是功在當前、利在千秋的偉大事業。
參考文獻:
[1]常欣.關于文物保護工作中的幾點思考,中國紫禁城學會論文集(第二輯)[C].1997.
[2]孫啟康.關于文物保護管理的幾個問題[J].江漢考古,1986.
關鍵詞:新形勢 文物保護 文物收藏熱
中華文明歷史悠久,數千年來,先民們用博大精深的聰明才智創造了一個又一個歷史輝煌。斗轉星移,大浪淘沙,在這些歷史的不斷更替中,遺留下了眾多頗具時代價值、藝術價值和研究價值的地上地下文物。這些文物都承載著它們所處的那個時代所具有的科技、文化、民俗、資源、生產力等各類信息,是不可再生的人類寶貴的財富。
隨著改革開放的高速發展,經濟騰飛,文化繁榮,人民生活水平出現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盛世收藏”——各地區文物收藏熱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文物收藏活動多種多樣,方式方法也各有不同。特別是當前,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大時代背景下,工農業生產建設用地規模持續增長,更使得田野文物的保護工作面臨嚴峻的考驗。新形勢下如何做好文物保護工作,已經成為了廣大文物保護工作者不得不進行深入思考的新課題。
一、關于“文物收藏熱”的思考
新《文物保護法》第五十條明確指出,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①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②從文物商店購買;③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中購買;④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⑤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除了以上幾點還附加說明,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由此可見,新《文物保護法》的頒布,為廣大文物收藏單位和私人文物收藏提供了法律依據,于是很多地區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文物收藏熱潮,各類文物收藏協會、私人文物博物館陸續出現,顯示了“文物收藏”的勃勃生機。然而,在這大好的文物收藏新形勢中,個別地區和偏遠山區也同時出現了少數不法分子,他們萌生了利用文物發家致富、爆發橫財的夢想,正如在他們中間流傳的一句口頭禪說道:“要想富挖古墓,一夜變成暴發戶”,于是有些不法分子置法律于不顧,挺而走險,以身試法,晝伏夜出,展開了盜挖古墓葬和古遺址“尋寶”之路。
筆者認為:立法是執法之本。文物的法律法規是有效實施文物保護管理的基礎和保障,也是文物工作者開展文物保護工作的有力武器。建立健全文物保護法規體系,對于加強文物保護法制化建設有著深遠的影響和極大的推動作用。各級政府部門應盡快出臺與《文物保護法》相配套的法規、條例和細則,制定出與新形勢下相適應的新的文物保護工作的法規、條例、細則,進一步健全加強文物保護的法規體系。
對于當前文物收藏行業炙手可熱的現狀,相關各級人民政府更應盡早制定出文物收藏品“問源”性質的法律文件,要對文物收藏團體,私人購買或收藏文物時,以法律規定的程序形式做詳細的“文物問源”調查,凡是通過盜掘古墓葬、古遺址和破壞不可移動文物所得來的文物,一律堅決拒收,并將情況通報給公安機關和相關的文化部門,對隱情不報,編造虛假文物來源的收藏單位或收藏個人制定相應的法律處罰條文。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有效地堵截和破滅個別不法分子通過“盜掘挖寶”幻想發財的通道,才能真正促進文物收藏行業依法健康的發展。
二、關于野外文物保護的思考
隨著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工農業生產建設以及旅游開發用地占地在逐年增加,一些地區古墓葬古遺址和田野不可移動文物,面臨人為的破壞,這些都是新形勢下如何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的新課題。
發展的整體協調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之一,其精神實質就是要在強調發展的同時確保各方要素的協調和良性互動。文物作為一種不可再生的人文資源,在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同樣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工農業生產建設征地占地方面,各級政府的相關各部門必須樹立科學發展觀,實施創新工作機制,大力宣傳和認真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使全民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并自覺遵守法律。同時,還需在全面落實“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保護工作方針基礎上,進一步落實好“文物保護執法前置”制度,制定相關文件,使“文物保護執法前置”不流于口頭形式。具體來講,可從以下幾方面來開展野外文物的保護工作:①在土地被征用和占用之前,其生產建設部門必須嚴格依法向文物部門申請進行文物勘察,在取得相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后方可占地征用;②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在基本建設的過程中要始終注重對文物的保護工作,促成二者之間高度的和諧和統一;③正確處理文物保護和城市化進程的關系。城市的建設工作絕不能以損毀祖先留下的珍貴歷史文化遺產為代價,必須把文物的保護工作放在首位進行統籌規劃;④正確處理文物保護和旅游開發的關系。許多旅游開發可能其初衷就是要利用文物這塊“亮點”牌,但必須加強這中間的管理,文物資源開發必須是保護性質的合理利用,只有將保護和利用有機的結合起來,才能使“人類瑰寶”文物遺產得到永恒持久的傳承,澤被今人,惠及后人。
三、關于文物保護管理隊伍建設的思考
做好文物保護工作需要有優秀的文物保護隊伍作為強有力的支撐,要加快文物保護方面人才的培養,為他們提供創造優越的學習、深造機會和社會實踐機會,提高他們在新形勢下能夠制定有效的文物保護安全預案和駕馭新形勢下處理應對文物保護工作出現的新的復雜問題的能力,以便更好的適應新時期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要求。
總之,文物保護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在新形式下加強文物保護更是踐行科學發展的具體表現。加強對文物相關社會現象的觀察、完善文物保護法規和建立起優秀的文物保護管理隊伍,是促使文物保護工作再上新臺階的可靠途徑。
參考文獻:
[1]陳國哲.如何做好文物保護工作[J].大眾文藝,2011,10:205.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心城市范圍(包括吳興、南潯兩區)內的古橋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古橋,是指建于1840年以前的一切現存古橋,或建于1840年至1949年間、采用傳統工藝和建筑材料建造、整體保存的橋梁。
建國前后建造,具有特殊的地域風格或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橋梁的保護和管理,也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古橋保護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層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政府建立古橋保護領導小組,負責本市古橋保護及管理的領導和協調工作。市古橋保護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古橋保護工作的領導任組長,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與建設、交通、水利、文物、工商、公安、環保、旅游等行政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并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內設立古橋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條各級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古橋的日常保護管理工作。市與區、區與所屬鄉鎮人民政府、鄉鎮與所屬行政村之間應當逐級簽訂古橋保護責任書。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負責本市古橋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與建設、交通、水利、文物、工商、公安、環保、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古橋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古橋的義務,對破壞、損害古橋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形式參與本市古橋保護工作,對在古橋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古橋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本轄區內的古橋保護。專項資金的來源是:
(一)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古橋保護專項經費;
(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大力鼓勵和支持社會捐助,開辟多種資金來源,用于古橋保護。
古橋保護專項資金專門用于古橋保護和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本市古橋按價值不同,分為文物保護單位古橋、文物保護點古橋和一般古橋三類:
(一)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橋,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做好保護和管理工作,凡涉及到文物保護單位古橋的修繕、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按照級別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列入市級文物保護點古橋的修繕,必須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其組織或監督實施。
(三)一般古橋的修繕,應當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其指導、監督下實施。
第十條經批準的古橋維修、保養或遷移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并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施工中應做好古橋的詳細測繪、信息記錄和檔案資料保存工作。
經批準拆除的古橋,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從古橋上拆卸的構件進行鑒定,屬于文物的,按照有關文物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古橋普查,建立檔案,并根據古橋價值分別推薦為文物保護單位或公布為文物保護點,同時向市古橋保護領導小組上報一般保護古橋的名單。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已經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文物保護點的古橋應設置標志碑或標志牌。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本市古橋進行巡查,并根據古橋現存狀況編制古橋保護規劃或維修計劃,提交市古橋保護領導小組決定后實施。
第十二條古橋因自然原因或者受到其他影響出現損毀危險時,古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立即向市古橋保護領導小組報告。
第十三條市航道管理部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自身職責在主要航道上設置古橋保護警示標志或防護欄,盡量避免和減少因往來船舶撞擊致古橋受損情況的發生。
第十四條古橋在不影響其保護的前提下,可以充分發揮它的使用功能,并可作為參觀游覽景點。
第十五條嚴禁下列損毀、破壞古橋的行為:
(一)擅自拆除、損毀古橋構件及在橋身上刻劃、涂污等;
(二)在橋身上鑿孔、掛線、砌漿等;
(三)在橋面及橋側架設與保護、管理無關的管線等;
(四)在古橋周圍進行可能影響古橋安全的爆破;
(五)非法移動、拆除、污損、破壞古橋保護標志;
(六)其他損壞古橋的行為。
第十六條嚴禁偷盜古橋構件。嚴禁非法買賣古橋或古橋構件。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古橋保護管理工作中違法、、,未盡到古橋保護、管理責任的,由市古橋保護領導小組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摘要: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經常會發現地下埋藏的文物,保護好這些珍貴歷史文化遺產,涉及到文物保護意識的提高,經濟利益與文物發掘的矛盾沖突,以及相關法律和制度的健全。在基本建設大發展的今天,如何處理好這些現實的問題,作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改進措施。
關鍵詞:建筑施工;文物保護;法律
一、建筑施工過程中地下發現文物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文化燦爛的文明古國,地下埋藏文物眾多,特別是像陜西、河南等一些文物大省,在施工過程中經常會發現地下文物。保護好這些文物既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盡的義務,也是法律的要求。
保護好的一些案例,像長沙馬王堆漢墓、滿城陵山漢墓等。當然,也有一些保護不好的,像2006年的“湖南寧鄉50余座古墓因施工方施工不當受損”、2008年“西安法士特汽車傳動有限公司齒輪研究所項目,唐代官吏墓室受損”、2009年“包西鐵路浦城段施工致古墓損毀”等,很是讓人痛心。
二、保護文物的重要性
文物是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也是中華民族文化傳承的載體,對于研究歷史上各個朝代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有著重要的意義。
從國家、民族的高度來講,保護好文物可以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人們的愛國熱情。對文物的研究、學習、參觀就是一堂生動的愛國主義教育課。即可增進歷史文化知識,又可陶冶情操,對于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
然而,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一旦遭到破壞,損失難以彌補。所以,保護好歷史文物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也是應遵守的法律。
三、相關法律要求
涉及施工中文物保護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具體相關條款摘錄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七條規定: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第三十一條 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改建。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筑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立即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標志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第八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
四、不容樂觀的現實
雖然有上述一些法律條文,但在現實施工中文物保護工作并不樂觀。
例如,國家《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應事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調查、勘探。
但是,目前有許多建設單位有意逃避考古勘探,能躲就躲,能拖就拖,相當一部分項目是未經考古勘探即直接開工。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因為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正是由于不愿承擔這筆勘探費用,使拒絕考古勘探成為時下許多工程項目建設中普遍存在的問題。
由于不愿讓文物部門進行考古勘探,一些建設單位在擅自施工后發現文物,既怕承擔責任,又怕影響工程進度,于是便瞞天過海,私自處理。導致文物被嚴重損毀。
在文物執法方面也很尷尬。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故意或過失損壞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要追究當事者的刑事責任。但在現實中很少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往往罰款了事。因為基建施工中的文物破壞案例,大都屬于法人違法,而要處罰一個單位則需當地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開會研究通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其關系單位“活動活動”,文物處罰的提議最后也就不了了之。所以,當地政府是否重視支持,其他部門是否積極配合,對文物保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現實情況往往是,當文物保護與基本建設、經濟利益產生矛盾時,一些地方的行政領導和職能部門更看重基本建設和經濟利益,而忽視文物保護。
五、建議及措施
1.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文物保護意識。
2.提高政府行政領導和職能部門的文物保護意識,實行問責制。
3.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提高處罰力度,增加可操作性。
關鍵詞:文物與保護;問題與對策
中圖分類號:G62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7661(2016)06-013-01
文物記錄人類發展過程,包括各種藝術珍品,前人的生活用具,生產工具、雕刻等,有著鮮明的歷史特點。所以文物見證一個國家的歷史進程,不僅具有人文藝術價值,還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當前,對文物保護與利用的關系,應當準確認識兩者關系,研究如何做到有效保護,并且合理利用這些文物文化資源創造經濟收益。
一、科學認識文物利用與保護的關系
1、提高文物保護認識能力。在商品經濟條件下,文物利用與保護處于經濟利益的驅動中,社會各界、各職能部門及文物部門該如何正視文物利用與保護?為此,政府制定“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和“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相繼出臺有關法規和文件。各個文物專家紛紛提出自己的見解,提出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經濟歷史的潮流不允許我們停留于此,對文物利用和保護要不斷提高認識。對于我們幾千年歷史的文化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結合時代精神加以繼承和發展,做到古為今用。而文物是不同時代的歷史優秀文化的代表,繼承和發揚,就必須保護為主,合理利用。
2、注重實踐,更新觀念。國家大力發展旅游業,文物保護單位是重要資源,這就要求文物保護單位必須主動出擊,打開大門,積極支持旅游業的開發,這就要求文物單位改變原來陳舊觀念,以開放型觀念保護文物,將旅游開發看作是文物利用與保護的契機。
對于保護與利用的關系,首先要支持國家政策,積極支持旅游業的發展,同時反對對文物的破壞性利用。文物是文化的一部分,需要對文物保護盡職盡責,配合旅游開發,才能將文化文物的科學、藝術價值得到宣傳推廣,提高文物的自身價值,使其得到合理利用,但必須堅持保護文物原貌,不得根據民間傳聞、傳記隨意更改文物原貌,避免誤導群眾,使游人能夠身臨其境,領悟古人當時的盛況。在旅游開發中,利用各種形式,各種宣傳渠道增強文物保護意識、擴大影響、提高知名度,這樣同時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有利于文物保護和利用事業的發展,形成良性循環。
3、依法保護利用。文物利用和保護的關系處理需要加大依法行政處理力度。在市場經濟下,對文物事業既是挑戰又是機遇,必須依靠法律不斷加大對文物保護的宣傳和文物單位的管理,并且加大文物保護單位周邊的環境整治工作,增強群眾法制觀念,增強文物保護意識,另外內部管理要有明確的分片管理,相互協作,強化管理隊伍的職業道德,嚴格執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工作方針,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保護原則。
二、我國文物利用與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1、文物保護意識差。一些地方文物部門領導對文物保護不重視,并沒有形成專門的建設規劃,甚至違反文物保護相關法規,對一些地方文物一意孤行隨意拆除,如貴州一些城市的文物在舊城改造時被大部分拆除,環境風貌遭到嚴重破壞。四川一些單位在施工時隨意拆毀古建筑物,對文物資源破壞十分嚴重。
2、缺乏專業文物利用保護人才。文物保護經費缺乏的同時,也缺乏專業人才,難以進行文物開發,隊伍人員少、素質低,出現斷層現象,文物管理部門需要歷史、考古、文物鑒定與管理相關知識人才,一些地方基層部門常常找不到需要的人才,即使招聘到的人才,接受的專業培訓鍛煉也較少,技術人才專業不到位,現有的文物管理人員力量薄弱。
3、文物開發利用、保護發展不協調。有的地方領導在思想上一味注重經濟建設,在處理文物保護與利用的關系時出現了矛盾,偏重經濟建設,忽視文物保護工作,文物開發得不到重視,領導沒有形成對文物開發利用意識,導致沒有形成文物發展產業。此外,一些地方正好相反,將文物資源豐富地建設成旅游勝地,對文物開發過度利用,在各地的文物風景區經常發生踐踏毀損文物風貌的現象,造成文物資源的破壞,嚴重影響了文物的歷史價值。
三、文物利用與保護發展對策
1、差異化投入管理資金。在文物利用與保護的管理資金來源上,要實現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個人參與的多元投資主體體系,國家投資、地方配合、企業投入、個人參與相互合作,以國家和地方投資份額以文物保護對象的重要程度決定,對于重要文物,需以國家投資為主,加強文物保護,提高管理水平,對于一線縣級省級文物,從解決資金嚴重不足的問題上,可以慎重、適宜、靈活的選擇開發文物,對不同類別、不同區域形成互補開發優勢錯位發展。
2、加大宣傳力度。文物利用與保護的重要性與意義,需得到大力宣傳,提高全社會合理開發利用與文物保護的意識,自覺參與配合文物的開發利用保護工作。在開發利用中,通過多渠道籌集的文物經費,可以保障隊伍建設,充實和培養專業人才,采取定向委培等形式,加強對現有人員培訓,提高專業理論水平。
3、加強文物遺址周圍環境整治。發展旅游業,交通便利是必要條件。政府對一些古建筑周圍加強交通整治,設計旅游線路,完善景區植被綠化,對一些護欄進行維修,清除游客亂涂亂畫污跡。一些城市的文物遺產相對密集,這需要政府把其作為旅游資源進行整合,形成整體性利用。
4、出臺相關法規政策。國家及當地政府應出臺具體的文物保護利用法規,對開發力度進行限度限量開發,同時加強文物違法犯罪打擊力度,文物部門工作配合公安、文物、工商等部門綜合力量聯合行動,打擊各類破壞文物盜賣行為。對一些古遺址而言,保護是首位,一般不進行主動發掘,對于這部分文化遺產利用是其次的。我們采取各種形式,對游客宣傳《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使文物保護法制觀念和文物保護意識得到明顯的增強。
正確處理經濟建設和文物利用保護工作的相互關系,地方政府和有關文物部門需要堅持做到兩者兼顧,在發展中不僅要做到既不建設中破壞文物,也要和當地經濟建設發展結合起來協調發展,形成可持續發展。當地政府要重視利用文化資源積淀發展文化旅游,吸引外地游客進行參觀,提高當地知名度,實現招商引資,實現當地經濟發展。一些擁有文化資源的鄉鎮,尚未真正重視利用文化資源,文化資源還處于沉浸狀態,我們應當追求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和諧統一。
參考文獻:
[1] 張嘉佳:《淺議文物保護與修復》.2011(3).
【關鍵詞】文物;保護;管理
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跡,是歷史的見證,每件文物的產生都有著相應的歷史背景,可以從不同側面反映各個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系和意識形態,以及人們利用自然、改造自然、改善當時的生態環境的決心和意志,是人類彌足珍貴的文化遺產。一位哲人這樣說到:“了解過去的一千年,是為了更好地建設今后的五百年。”然而,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許多有著深厚的文化背景的歷史性城市,都不同程度地擴展著原有城市的規模。于是,這些城市漸漸失去了鮮明的文化特征,也失去了這個城市的根基與靈魂。一味以經濟發展為重極大地影響著城市的人文氣息,“文化城市”能否得以生存,文化遺產能否得以傳承成為一個社會問題。
文物保護的目的,從宏觀上講是保存人類文明的見證,為研究和解讀歷史提供科學的依據。隨著人類社會的演進,歷史文物會引起人們對歷史的回顧反思和對歷史的重視。然而,從數字上來看,目前我國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有1271 處;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有101座;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為7000處;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約有3萬余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約為22處。而世界上其他國家文物保護單位數字為:英國約50萬處,希臘約40萬處,法國約4萬處,連以色列、挪威等小國都比我國多得多。作為有著五千年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在現有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制下文物數量竟凋零至此,怎能不讓人痛心?
目前我國文物保護的實際狀況體現為以下四個方面:(1)文化古跡及周邊環境遭受保護性拆除和建設性大破壞。在崇尚經濟發展和現代建筑的今天,許多文化古跡、歷史建筑或文化遺產只能為經濟發展讓路,被盲目發展的經濟腳步踐踏和破壞,甚至永遠消失,不可復原;(2)盲目重建、恢復歷史古跡,“仿古”、“復古”之風盛行。人們并不在意對天然文物的保護和維護,反而熱衷于對古跡遺址的創造性修復和重建,不在意文物古跡的真實性和實物完整性的保護,反而一味追求建立在其基礎上可能產生的經濟價值是否實現了最大化;(3)文物保護觀念尚未普及,僅僅局限在少數專業人士的概念中,不能發動全社會的力量投入進來。由于人文社科類知識的缺乏以及思想、價值觀念上的個體差異,我國由上而下沒能統一觀念,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重視程度極低,并不能形成全國的合力來保護民族的瑰寶。(4)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我國目前對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尚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或法規予以規范,僅有的規定均散見于各類不同層次法律法規及通知規定之中,推行力度不大,分管機構職能不明確,容易出現管理上的缺失。
對文物而言,每一代人既有欣賞和分享的權利,又有守望和保護的責任。基于文物保護現狀及我國現行文物保護體制,我們認為,現代社會的文物保護,構建一個以政府為主導,以法制健全為支撐、以社會的全面協調為方向、文物部門切實履行職能和全民共同參與的社會環境是至關重要的。文物的保護與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能,防止他人對文物人為的破壞與損害,是文物工作者的職責。在經濟飛速增長的今天,政府應當結合當地的實際狀況,大力整合文化資源,建設良好的人文環境,從而使經濟健康、穩定地發展。然而,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矛盾日益凸顯,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面臨著嚴峻的考驗。面對著一系列問題,大部分基層文物管理機構,由于管理體制和領導認識等客觀條件和主觀因素,尚不能拿出有效的解決辦法。那么,作為國家文物事業中最基本單元的基層文物管理機構,如何做好本職工作,適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要求,使基層文物工作煥發出生機與活力呢?
基層文物管理機構處在文物工作的最前沿,面臨著轄區內所有文物的考古、發掘、保護、管理和館藏工作,其安全保衛、陳列研究及輿論宣傳等綜合、復雜的工作具有最普遍、最直接、最深入和最具體的特點。基層文物管理職能主要體現為行政執法管理和業務監督管理。一方面,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以《文物保護法》為依據,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規或辦法,針對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另一方面,基層文物管理部門要提升業務管理能力,加大監管力度,認真履行職責,更加科學、正規地管理文物,使業務管理更加科學和全面。所以,如何完善現有管理模式,提升管理能力,加強文物保護是基層文物工作者應該思考的問題,也是客觀形勢下對基層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關鍵詞:歷史文化資源;保護;開發;措施
馬山要發揮自身優勢,建設具有鮮明特色的國際旅游度假勝地,必須以歷史文化資源作為支撐,而馬山就具有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科學保護、合理可持續利用這些歷史文化資源,推進度假勝地建設,是彰顯馬山特色的有效途徑。
一、馬山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現狀
馬山又名馬跡山,擁有4億年的地理歷史和5000年的人文歷史,是一塊自然山水和人文資源十分豐富的寶地。改革開放前,全國各地各有關單位和部門都看好了這里的風水寶地,并在這里建了許多休(療)養院。改革開放以后,以靈山大佛景區的成功開發建設為標志,馬山的歷史文化資源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開發,這里也成為世界佛教論壇的永久會址,引起世界的矚目,同時進一步推動了馬山的旅游事業發展。為了讓游客的腳步慢下來,細細地品味馬山豐富歷史人文的韻味,2015年靈山勝境又成功地開發了拈花灣小鎮,豐富了勝境的活動范圍。本世紀初,在當地政府的鼓勵和引導下,沿湖以休閑拓展和果實采摘為主要活動內容的農莊開辦了近10家;從前年開始,各種農家樂旅游休閑點的建設正方興未艾。
二、馬山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存在的問題
多年來,馬山街道圍繞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矚目的成績,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的氛圍不濃厚。由于宣傳的影響力小,人民群眾對文物保護的認識有偏差,有些群眾會認為文物保護是文保部門的事,于己無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意識淡薄,缺乏積極主動性,因此,有時會出現文保點周圍環境臟亂、得不到保護的現象。
(二)自然或人為因素破壞歷史文化資源。馬山雖有眾多歷史文化留存資源,但其中有不少歷史資源因年代久遠、歷經時代變遷和風化侵蝕、水土流失,有些文物本體已經不完整,這也是一大遺憾。由于前一時期的征地、拆遷和開發建設和自然災害的影響,馬山的一些自然歷史文化資源遭到嚴重的損失、破壞,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因傳承人的去世而面臨失傳。如檀溪灣的一些名泉、石碑坊、古樹名木、許叔微墓;耿灣的盤龍灣、伴奴灣;古竹水平的水王平墓;萬豐的竹塢等等。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如馬山的山歌、民間舞蹈,民間手工藝等等都因老一輩人的故去,將面臨失傳,保護、搶救這些物質的和非物質的文化遺產是我們這一代人義不容辭的責任。
(三)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資金匱乏。文保資金的缺乏成為制約文物保護和發展工作的一大難題。就常態性文物保護專項經費而言,長期處于空白狀態,也就根本無法及時開展正常的文物保護與維修。由于經費的短缺,許多文物保護單位不能進行有效管理、保護措施不能落實,有的只能任其損壞,甚至無存。由于文保人員經費難以落實,挫傷了業余保護人員的積極性,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護。由于經費的短缺,交通工具難以保障,馬山文物保護單位點多、面廣,管理工作難以到位。
(四)缺乏保護歷史文化資源的人才。文保單位看護員建制不齊全,也缺少必要的工作裝備和防護用具。而這直接影響文保工作的開展。由于缺乏專業人員和維修保護單位,容易出現文物本體損毀的現象。至今尚未研究制定出較完善的保護措施,易長期遭受暴曬和風雨侵蝕。
三、加強馬山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與開發的建議
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與開發能夠促進馬山地區的發展。當前,應該抓住有利時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與開發的力度。
(一)科學合理規劃,讓文化資源盤活起來。組織專家和學者對馬山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深入研究和探索,在此基礎上,統籌規劃,制定科學合理的開發保護方案,對文化內涵相同或相近的資源歸類,找出具有代表性的資源作為品牌,帶動其他歷史文化資源的開發。例如,利用名人效應,可以把許叔微的“梅梁小隱”和趙翼墓歸為一類;為弘揚宗教文化,可以以靈山大佛為依托,開發利用葛洪的 “云居道院”,可改變目前馬山單一的佛教景區的狀況;也可以利用闔閭城遺址開發建設的契機,結合山上的吳王避暑遺址、戰鼓墩等吳越文化遺跡一起開發建設,形成一個吳文化游覽群;同時還可以打造以“馬燈舞”為品牌的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以此推進馬山文化旅游建設。
(二)加大宣傳力度,讓文保氛圍濃厚起來。一要進一步宣傳《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宣傳“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提高人民群眾對保護文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二要深入宣傳有關文物保護的法規和政策,增強群眾的文物保護法制觀念。三要積極宣傳文物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提高群眾保護文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充分利用《文物保護法》頒布紀念日、國際博物館日、“文化遺產日”等重大時機,集中開展文物保護意義、目的和要求的宣傳,采取群眾喜聞樂見、行之有效的形式,如舉辦知識競賽、街頭咨詢、印發宣傳單、張貼標語、新聞媒體報道、專題講座、互聯網甚至手機短信等。同時,要堅持集中宣傳與日常宣傳相結合,正面宣傳與反面“曝光”相結合,通過堅持不懈的努力,促進全馬山人民文物保護意識的提高,使文物保護及其相關法律法規深入人心,形成人人關心愛護文物、自覺遵守文物法規的濃厚氛圍。
(三)強化業余文保員培訓,讓文物保護專業起來。業余文保員是基層文物保護的第一道防火墻,被譽為歷史文化資源的守護者。為充分調動文保管理員的工作積極性,加強基層文物保護工作,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加強文保隊伍的管理。一是開展業務培訓。定期舉辦業務培訓班,學習文物法律法規和相關的政策,了解本區域內文物史跡的基本情況,明確文保單位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明確文物保護的基本要求等,開展消防安全演練、實地參觀等,提高業余文保員的文物保護知識和管理水平。二是落實責任,簽訂責任書。要求文保員加強本區域范圍內的日常巡查。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加強對火源、電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對住戶等相關人員宣傳消防意識,發現隱患督促使用人或所有人及時整改,確保文保單位無火災事故發生。三是實行月報告制度。預防文物破壞和文物失竊,嚴防文物損毀、改建、添建或拆除構件。在文物面臨破壞時,應立即制止并及時報告,使文物免遭破壞或減少損失。正常情況下,實行月電話、季度書面報告制度。
(四)加強人才建設,讓文化資源傳承起來。人才是最活躍的生產力,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也可為馬山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與傳承工作解決不少難題。近幾年來,馬山在文物保護方面取得了一些進步,加強了文保單位的修繕和管理,但在專業人才梯隊建設方面還存在空缺。若可以引進或培養專業對口的高素質人才,便能將他們所掌握的理論知識和馬山的風俗習慣、歷史文化、地貌狀況、氣候條件等結合起來,有望能更專業、有效地修護馬山文物遺跡,同時也能夠更加有效地利用好馬山文化遺產資源,將馬山文化遺產引向一個更具深度的、全新的發展方向。
(五)依托非遺文化,讓文化資源豐富起來。散落在馬山的眾多非遺文化如何盡快融入文化旅游,也已經成為當下文化旅游中的一項關注課題。太湖水的滋養,培育出了吳文化朵朵璀璨文明,映射出吳地文明中的“崇文”精神。多年來,馬山依靠靈山勝境,引來每年百萬游客,以至于時日一長,天下只知靈山,而不知馬山。翻閱馬山史書,一頁頁跳過的人文歷史儼然還只是沉睡在故紙中,未來要做成高品質文化旅游度假區,必須弘揚吳文化,到史料記載中細致抽取諸如吳越經典、吳歌俚曲,梅梁小隱,文化交融等馬山特色文化因子,讓游客漫步在太湖山色、投入在佛音禪語中的同時,深深體悟到江南吳越文化的“崇文”古風猶存,今天實現了更好、更高的傳承與創新。如梅梁小隱,可建成以靈山為依托的新旅游景點,以百草園為名,其中以中醫草藥為主,以中醫養生,禪修,休閑為主的結合旅游和文物保護發揚光大中醫文化。同時也要對歷史文化資源進行開發利用加強保護,如可以把馬山和平社區的牛塘龍窯遺址和旅游文化相結合,在保護原有遺址的基礎上,在附近重新建個龍窯,結合學生基地,加強保護和傳承,以最美鄉村的內涵作為景點對外開放。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除了要對馬山歷史文化資源加強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之外,著手研究如何有效地開發和利用馬山歷史文化資源,這也是對馬山歷史文化資源的一種更好的傳承與保護。盤活、做實馬山特有的非遺傳統文化,八方來客的文化太湖之旅才不僅僅是言必稱靈山勝境,而更厚重的是千年歷史人文的“尚武、崇文、務實”的文采風流與開放進取的吳文化精神,帶給天下人以高品質心靈體驗與精神洗禮。這樣,馬山歷史文化方可越走越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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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 G264 【文獻標識碼】 B【文章編號】 1671-1297(2012)09-0299-02
隨著國家對文物保護工作的日益重視,我國的文物保護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特別是省市一級的文物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基層文物保護工作依然面臨著很多問題,尤其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新農村建設的快速推進等一系列新情況、新任務的不斷出現,如何更加科學、合理、有效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是基層文物保護利用工作面臨的嶄新課題,也是各級黨委政府必須認真思考的現實問題,本文將對基層文物保護工作面臨的問題做簡要的分析,并結合文物保護工作者的身份提出幾點對策。
一 基層文物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1.文物保護意識淡薄
對文物的保護,部分基層干部以及大部分農牧民對文物的保護認識不到位,認為文物保護是文物部門的事,與己無關,甚至毫不顧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隨意破壞文保單位周邊環境面貌。還廣泛存在著“重經濟建設、輕文物保護”的思想,只重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不顧長遠利益、社會效益,視文物保護為包袱,缺乏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意識。少數基層干部認為文物保護是文物部門的事情,與當地政府無關,缺乏“守土有責”的責任意識,不能與文物保護部門形成合力。
2.文物保護經費缺乏
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是一項社會公益性事業,主要經費來源還是政府財政預算。這一點在《文物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也是國務院要求的“五納入”內容之一,然而在現實中很難落實。以我縣為例,多倫諾爾鎮作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城區內存在著大量有待維修保護的古建筑,但文物部門獲得的財政預算只能對瀕臨損毀文物進行搶救性維修,我們也承認,各項事業的發展都離不開錢,就目前地方經濟的現狀也不可能拿出很多錢來滿足各項事業發展。但文物保護事業有其自身特點,文物是不可再生資源,如果目前不對文物保護進行最低限度的經費投入,那么即使今后經濟發達了,文物的損失也無法挽回,將愧對子孫后代。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將成為一句空話。
3.法律法規抵觸
從當前的操作過程來看,與文物保護政策相抵觸的是《土地管理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凡公布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必須依法劃定相應的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在新農村的建設中,建新房必須拆有價值老屋。文物部門在文物普查中也陸續有所發現,如果不及時公布文物保護單位,將會難逃被拆除的厄運;如果公布文物保護單位,又缺乏足夠的經費保護,致使文物保護工作面臨著進退兩難的境地。
4.文物保護工作的現狀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由于基層文物保護單位的實際能力有限,對區域內文物家底不清,基礎數據不準的情況很難從根本上轉變;由于編制的限制以及經費的缺乏,文物宣傳展示工作很難深入開展;沒有正規的博物館,文物的存放存在著巨大的安全隱患;在管理方面缺乏科學規范,在服務方面缺乏主動意識;文管隊伍的自身建設明顯滯后,特別是經營管理人才和專業人才匱乏,職工隊伍素質還不能完全適應事業發展的需要。
二 解決基層文物保護工作問題的對策
基層文物保護工作任務繁重而又艱巨,全面推進文物事業的發展,根本在于更新觀念,強化領導,關鍵在于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的文物工作“五納入(即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的要求狠抓落實,重點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文物保護意識
保護好文物是功在當代、惠及子孫的千秋事業,是體現城市文明程度以及綜合實力的重要標志,全社會必須關注這項事業。以我縣為例,多倫縣多倫淖爾鎮作為自治區首批歷史文化名鎮,城區內存在著匯宗寺、善因寺、山西會館、清真寺、碧霞宮等大量的文物保護單位,按照自治區文化大區建設目標,縣級黨委政府應進一步認識文物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文物保護的責任感,要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如編印一些宣傳文物保護方面的小冊子分發給有關部門、學校、社區等;舉辦學習培訓;召開紀念會、學習座談會、學術研討會等;建立一座條件完備的現代化博物館,通過開辦特色展覽,在陳列內容、主題、環境氛圍方面創造渲染,充分利用文物最直觀、最生動、最真實、最可信的特點,使文物教育功能更具吸引力、感染力和說服力。通過加大宣傳,強化和提高市民和保護地群眾的文物保護意識,進一步增強保護好文物的自覺性。
2.建立市場機制,多渠道籌集保護資金
文物保護,都存在著資金缺乏的問題,但即使經費缺乏,也應保護。縣政府應把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建議解放思想,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出臺一些為保護文物的優惠政策,鼓勵引導企業、社會團體、協會、宗教和個人等參與、捐助文物保護事業;借鑒兄弟旗縣的成功經驗,在堅持文物保護法的基礎上,支持和引導各方參與保護開發,并讓他們從中受益。以多倫縣為例,縣委政府在引進企業的同時,鼓勵企業參與對匯宗寺、山西會館等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保護,幾年來,匯宗寺、山西會館已經得到了很好的保護,并通過旅游開發手段,每年吸引大批游客游訪,在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的同時還實現了可觀的經濟效益,這種做法還可以應用的其他文物保護單位中來。
3.要進一步規范動土管理
在生產建設領域落實文物前置審批程序是文物得到有效保護的重要保證。要繼續堅持“先申報審批后動土”的原則,凡是在文物保護地段動土,一律按程序逐級申報,規劃、土地、城建等部門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實行動土申報許可制度,嚴格履行報批程序。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依法履行動土申報手續;文物部門要規范動土管理制度,加強違規動土的巡查監管。以確保勘探發掘工作的有效銜接,避免因生產建設導致破壞文物的事件發生。對違反規定擅自動土施工的,要嚴格依法查處。
4.健全文物行政管理機構,提高管理隊伍的人員素質
縣級文物保護部門作為基層文物單位,存在著人員編制不夠、體制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的現象。因此要做好文管體制改革,配齊相應編制和專業人員。要引進高素質的文物保護專業人才,把引進文物保護人才像引進科技、教育等方面人才一樣,制定優惠政策。通過引進人才,迅速提高文物保護隊伍的素質,同時,應該加強在職人員的培訓工作,舉辦各種專題性的短期訓練班,提高在職人員的專業素質。切實提高文物保護工作人員的待遇,注重對后備人員的培養工作。
參考文獻
[1] 劉心玉.我國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現狀與對策[J].邊疆經濟與文化,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