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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務處理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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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務處理

第1篇:會計實務處理范文

【關鍵詞】視同銷售;增值稅;所得稅

所謂視同銷售,就是作為業(yè)務本身不是銷售行為,但納稅時按照稅法的規(guī)定要視同正常銷售一樣計算納稅,視同銷售是稅法上的概念,新會計準則并沒有明確提出視同銷售概念。

一、會計及稅法的相關規(guī)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將以下八種行為歸入視同銷售行為:(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他機構用于銷售;(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這八種行為在實務中需要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些行為需要繳納所得稅。

而在會計核算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僅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確認收入應同時滿足的五個條件:1、企業(yè)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yè)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xù)管理權,也沒有對己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4、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è);5、相關的已發(fā)生或將發(fā)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針對會計和稅法對的不同規(guī)定,現以增值稅的八種經濟業(yè)務為出發(fā)點,談談對這些業(yè)務會計及稅務處理方法。

二、在會計核算中作為收入處理的“視同銷售”行為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或銷售代銷貨物

代銷行為包括委托代銷和受托代銷兩種情形。這兩種情形,在會計實務中屬于特殊的銷售商品業(yè)務,滿足收入確認的原則。代銷行為又分為視同買斷和收取手續(xù)費兩種方式,其涉稅會計處理方法有所不同。

1.視同買斷

視同買斷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格收取所代銷商品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這種銷售方式下應區(qū)分以下兩種情況: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能否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么雙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實際的購銷活動沒有實質的區(qū)別,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條件時,雙方應分別確認相關收入并計算繳納增值稅。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表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銷售收入,受托方也不做購進商品處理。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銷清單時再予以確認收入。

2.收取手續(xù)費

收取手續(xù)費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xù)費的銷售方式。對于受托方來說,收取的手續(xù)費實際上是一種勞務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實際銷售時不確認銷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銷售后,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xù)費并確認收入。委托方則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

企業(yè)所得稅處理也是要確認收入,同時要結轉產品成本,對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無影響。

(二)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在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他機構用于銷售

這種銷售行為明顯是異地銷售,其與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的核算有相同之處。兩者的區(qū)別在于前者是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異地不同機構的委托、受托關系;后者是兩個獨立核算的公司之間的委托、受托關系。其核算上的共同點在于委托方以收到銷售清單時確認收入,受托方以實現銷售確認收入。

貨物無論何種原因,考慮到稅收監(jiān)管的困難,無論貨物是否產生增值額,均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所得稅處理:新稅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稅制,對于貨物在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轉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視同銷售行為,不需要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企業(yè)納稅所得應調減。

(三)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投資

這種經濟業(yè)務實際上就是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易。依據會計準則,如果交換具有商業(yè)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如果交換不具有商業(yè)實質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不確認損益。

在增值稅上,以貨物對外投資以其公允價值計算銷項稅額,而不論該貨物是自產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

所得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yè)務進行處理,并按規(guī)定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如果交換具有商業(yè)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確認損益,這與企業(yè)所得稅處理一致;如果交換不具有商業(yè)實質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不確認損益,這與稅收處理產生差異,需納稅調整。

(四)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這種行為雖然沒有直接的現金流入,但是滿足會計核算確認收入的條件,因此,這種行為應作為銷售處理,即在貨物分配的當天,企業(yè)應按分配貨物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分配貨物:借: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貸:應付股利。確認收入:借:應付股利;貸:主營業(yè)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結轉成本:借:主營業(yè)務成本;貸:庫存商品等。

企業(yè)所得稅處理也是要確認收入,同時要結轉產品成本,對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無影響。

(五)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企業(yè)將自產的產品作為福利發(fā)放給職工,獲取其提供的勞務服務,滿足可以確認收入的條件。因此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在貨物移送時,應確認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移送貨物:借:應付職工薪酬;貸:主營業(yè)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結轉成本:借:主營業(yè)務成本;貸:庫存商品等。

企業(yè)所得稅處理也是要確認收入,同時要結轉產品成本,對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無影響。

三、在會計核算中不作為收入處理的“視同銷售”行為

(一)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企業(yè)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貨物的所有權仍在企業(yè),并未發(fā)生轉移,只是資產實物的表現形式發(fā)生了變化,不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因此,不能確認收入,應在貨物移送時,按其計稅價格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借:在建工程等;貸:庫存商品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所得稅處理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fā)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不進行納稅調整。

(二)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此項業(yè)務貨物的所有權雖然發(fā)生了轉移,但沒有相關經濟利益的流入,或者說相關經濟利益的流入額不確定,不能滿足確認收入的條件。因此,不能確認收入。增值稅規(guī)定要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借:營業(yè)外支出;貸:庫存商品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yè)將貨物用于對外捐贈,按企業(yè)所得稅實施條例和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的規(guī)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對外捐贈業(yè)務要按照公允價值視同銷售和捐贈兩項業(yè)務來處理。

企業(yè)所得稅在年終進行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確認視同銷售收入(按公允價值),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另一方面由于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要看其是否超過年應納稅所得額3%,如果沒有超過,可以在稅前扣除,此時會計和稅收處理一致,不需納稅調整;如果超過則超過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需納稅調整。

參考文獻

[1]企業(yè)會計準則(2006)[S].2007-1-1.

[2]企業(y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S].2007-1-1.

第2篇:會計實務處理范文

摘 要 針對目前許多擬上市公司為避免同業(yè)競爭、減少關聯交易,保證擬上市主體業(yè)務的完整和獨立,采取各種方式對集團內業(yè)務進行重組整合,由此涉及各項業(yè)務重組方式下的會計實務處理問題。文章就目前企業(yè)會計準則中規(guī)定不多,會計實務中卻越來越多涉及的同一控制下業(yè)務合并的會計實務處理有關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 同一控制下 業(yè)務合并 會計實務處理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和《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在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中均要求申請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擬上市公司)應當具有完整的業(yè)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完整、業(yè)務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yè)間不存在同業(yè)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為此許多擬上市公司為避免同業(yè)競爭、減少關聯交易,實現企業(yè)集團主營業(yè)務整體發(fā)行上市,報告期內通過收購被重組方股權;收購被重組方的經營性資產;吸收合并被重組方;公司控制權人以被重組方股權或經營性資產對擬上市公司進行增資等業(yè)務整合方式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與擬上市公司相同、類似或者相關的業(yè)務進行重組整合。

由此涉及各項業(yè)務重組方式下,擬上市公司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問題。本文擬就目前會計準則中涉墨不多的,擬上市公司采用收購經營性資產或者公司控制權人以經營性資產進行增資,可能涉及的同一控制下業(yè)務合并的會計處理的若干實務問題,與同行共同學習探討。

一、業(yè)務重組是否屬于同一控制下業(yè)務合并的判斷

例1:B集團為一家多元化經營的集團公司,母公司保留了一次性醫(yī)療器材的生產經營業(yè)務,下屬子公司涉及藥品、影視、地產、酒店等多個產業(yè)。A公司系其于2007年11月新設的子公司,擬作為B集團一次性醫(yī)療器材的上市主體,于成立之日起全面繼承了B集團原從事的一次性醫(yī)療器材生產經營業(yè)務,包括相應的生產技術、采購渠道和銷售客戶等,同時租賃了B集團擁有的與該業(yè)務生產相關的主要固定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及建筑物和機器設備。為進一步規(guī)范A公司運作,確保經營資產的獨立完整,2009年6月,A公司以增資和受讓方式從B集團獲取其生產一次性醫(yī)療器材所需的原已承租的土地使用權和固定資產,并辦妥了資產交接手續(xù)。其中A公司作為增資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建筑物評估價為6,000萬元,原B集團公司賬面價值3,500萬元(其中土地使用權1500萬元);作為購買的機器設備評估價為2,000萬元,原B集團公司賬面價值1,800萬元。A公司增資和受讓的資產協議價格均以評估價為準。2009年6月,A公司的資產重組行為是否構成業(yè)務合并,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目前企業(yè)會計準則中關于業(yè)務合并的規(guī)定如下:《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yè)合并》第三條規(guī)定,涉及業(yè)務的合并比照本準則規(guī)定處理。同時該準則之應用指南指出,業(yè)務是指企業(yè)內部某些生產經營活動或資產的組合,該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處理過程和產出能力,能夠獨立計算其成本費用或所產生的收入,但不構成獨立法人資格的部分。比如,企業(yè)的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部等。

有人認為,A公司2009年6月的資產重組行為不構成業(yè)務合并。2007年11月,A公司已全面承繼B集團的一次性醫(yī)療器材生產經營業(yè)務,業(yè)務整合已基本完成。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之間,B集團僅將其擁有的一次性醫(yī)療器械生產經營業(yè)務所需的土地使用權及固定資產出租給A公司使用,已不再具備一次性醫(yī)療器材業(yè)務的獨立投入、加工處理過程和產出能力,亦不能獨立計算其成本費用。據此,A公司2009年6月的資產重組行為僅是單一的實物資產增資和固定資產轉讓交易行為,土地使用權和固定資產均以投資協議和轉讓協議的價格入賬即可。

也有人認為,A公司2009年6月的資產重組行為構成業(yè)務合并。B集團內部一次性醫(yī)療器械生產經營業(yè)務的全面整合雖然分成2007年11月生產業(yè)務轉移和2009年6月的生產資料轉移兩個階段實施完成,如果把兩個階段單獨來看的話,似乎確實都不構成業(yè)務合并。但是二者是密切相關的,應視為同一經濟交易事項不可分割的兩個階段。據此,A公司2009年6月的資產重組行為構成業(yè)務合并,土地使用權和固定資產均以原賬面價值入帳,協議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筆者比較認同后面一種觀點,正如企業(yè)合并可以分步實現,業(yè)務合并亦可以分階段實施,我們不能因為整個業(yè)務整合過程的分別實施,而忽略了其作為同一經濟交易事項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的經濟實質;不能由于業(yè)務整合過程的表現形式不同,而對相同經濟性質的業(yè)務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違背了實質重于形式的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于會計信息質量的基本要求。

二、同一控制下業(yè)務合并的財務報表編制

例2:承上例,如果B集團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原來亦從事一次性醫(yī)療器材的部分生產經營業(yè)務,同時亦從事藥品的生產經營。2009年6月,A公司在增資和受讓B集團一次性醫(yī)療器材的土地使用權和固定資產的同時,亦受讓了C公司從事一次性醫(yī)療器材的原賬面價值1000萬元,評估價值為1050萬元的固定資產,并辦妥了資產交接手續(xù),并承繼了C公司原有的相應的采購渠道、生產技術和客戶。B集團的一次性醫(yī)療器材業(yè)務的全面整合基本完成。A公司2009年的財務報表和比較報表如何編制?

(一)A公司前期比較報表是否需要調整

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中企業(yè)合并的相關規(guī)定,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控股合并),在編制比較報表時應視同參與合并各方在最終控制方開始實施控制時即以目前的狀態(tài)存在,提供比較報表時,應對前期的比較報表進行調整。對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需要區(qū)分合并方在合并當期期末是否需要編制合并報表,來確定是否需要調整前期的比較報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yè)合并中緊提及業(yè)務合并比照企業(yè)合并的規(guī)定處理,但對于比照控股合并還是吸收合并沒有具體明確。參照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的定義,兩者的區(qū)別在于控股合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獨立的法人資格并繼續(xù)經營,合并方確認企業(yè)合并形成的投資;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合并后被注銷法人資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資產、負債,在合并后成為合并方的資產、負債。從業(yè)務合并的表現形式來看,比較接近于吸收合并的相關定義,被合并方合并前后均無法人資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資產、負債,在合并后成為合并方的資產、負債。由此如果A公司2009年末無需編制合并報表,則比照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相關規(guī)定,無需對比較報表進行調整。若A公司在2009年末需要編制合并報表,則應將被合并的B集團公司和C公司一次性醫(yī)療器材生產經營業(yè)務的2008年1月1日-2009年6月30日的財務數據納入合并報表,比照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二)在需要編制合并報表的情況下,A公司2009年和2008年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

1.被合并的一次性醫(yī)療器材經營業(yè)務2008年和2009年1-6月的財務報表編制

由于B集團公司和C公司均不是單獨經營一次性醫(yī)療器材經營業(yè)務,且對于該業(yè)務均未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單獨核算,故在編制A公司2008年和2009年的合并報表時,需要先將B集團和C公司一次性醫(yī)療器材經營業(yè)務的報表從B集團公司和C公司原始報表中分拆出來再納入合并報表范圍。在業(yè)務報表分拆剝離過程中,首先需確定分拆原則,一般需將B集團從事的投資業(yè)務和C公司從事的藥品業(yè)務相關資產、負債、利潤與一次性醫(yī)療器材經營業(yè)務的相關資產、負債和利潤予以分拆剝離。其次需要對于分拆過程中某些特殊報表項目予以適當處理:貨幣資金項目中除了存在與被合并業(yè)務相關的保證金賬戶以及特定銀行存款賬戶外,一般情況下不像其他資產負債項目可以根據既定的原則予以比較明確拆分,為此需要根據分拆剝離的業(yè)務的具體情況,判斷各業(yè)務貨幣資金余額的合理性,實務中比較簡便易行的方法,筆者認為可以將被合并業(yè)務看作一個二級核算單位,對外不開立銀行賬戶,資金可以隨時從本部撥入或者劃給本部,貨幣資金(除特定項目外)可以不保留余額;凈資產項目,將資產負債各項目按一定的原則予以分拆后,為了保持資產負債表的平衡關系,凈資產項目可作為一個平衡項目。第三需要編制被合并業(yè)務的現金流量表,與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分拆剝離略有不同,現金流量表在實務操作中比較可行的辦法是以編制好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為基礎,來編制業(yè)務內的現金流量表。現金流量表中關于除損益以外的凈資產變動的處理,筆者認為可以作為收到或者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款項處理,看作總部撥給分部投資性款項。

2.A公司2009年和2008年合并財務報表和比較報表的具體編制

A公司在編制2009年和2008年合并報表時,需要將B集團公司和C公司的被合并的一次性醫(yī)療器材業(yè)務的2009年1-6月的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并入2009年的合并財務報表;2008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并入2008年的合并財務報表;對于內部交易,應當按照合并財務報表的有關原則進行抵消。

根據企業(yè)準則講解中對于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相關規(guī)定,合并方將被合并方的有關資產、負債并入后,因合并而增加的凈資產在比較報表中調整所有者權益項下的資本公積,同時被合并方以前實現的留存收益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時應自資本公積轉入留存收益。由此若嚴格按照該規(guī)定,A公司編制為2008年合并報表時,需要將B集團公司和C公司被合并的一次性醫(yī)療器材業(yè)務的2008年末凈資產調整資本公積,同時對于B集團公司和C公司被合并的一次性醫(yī)療器材業(yè)務的2008年之前實現的留存收益歸屬于A公司的部分應自資本公積中轉入留存收益。在實務中由于B集團公司和C公司的一次性醫(yī)療器材業(yè)務均未單獨核算,2008年之前實現的留存收益無現成的數據,同時此項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之間的調整,對財務報表的公允反映不會產生重大影響。由此,筆者認為,根據重要性的原則,實務操作中對于業(yè)務合并中比較報表期初的留存收益可不從資本公積中轉入。

由于目前的企業(yè)會計準則在業(yè)務合并的會計處理上的規(guī)定著墨不多,由此在實務過程中需要我們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分析處理。以上僅是筆者在具體的業(yè)務合并實務處理過程中的幾點感悟,與廣大同行共享。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yè)會計準則.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84-88.

第3篇:會計實務處理范文

(一)賬戶使用 票據有支票、本票、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四種。在賬戶使用上,支票由于期限較短(一般10天),企業(yè)無論是收到支票還是簽發(fā)支票,都應通過“銀行存款”賬戶核算;本票和銀行匯票期限較長(本票2個月,銀行匯票1個月)、月末往往流通在外,應使用“其他貨幣資金”賬戶核算。開出票據借記“其他貨幣資金”賬戶,收到票據送存銀行并根據進賬單回單借記“銀行存款”賬戶;商業(yè)匯票本質上是延期付款的證明書,由購銷雙方簽發(fā),所以使用“應收票據”賬戶核算。

(二)結算程序 在結算程序上,實務中收到支票送存銀行并根據進賬單回單,借記“銀行存款”賬戶的做法,其實不對。實際上,支票送存銀行后,各商業(yè)銀行必須定期進行票據交換,以確認票據的真實性,待審核無誤后才能將款項由付款方劃給收款方,因為銀行不墊付資金。在實務中有兩種做法:一是進賬單一式三份,一份銀行留存,一份退給交票方,一份作“收款通知”,交收款方入賬;二是進賬單一式兩份,一份銀行留存,另一份退給交票方,待票據交換無誤后代作“收款通知”用。

(三)票據加密 為保障支票持有人的權益,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使用支票圈存,即商業(yè)銀行通過網上銀行對支票的真實性和結算金額進行鑒別,并在支票上圈存確認。此外,為了防范支票丟失被冒領以及偽造支票等風險,出票人可通過設置最高結算金額、支付密碼等措施,來加強支票的管理。

二、存貨相關會計處理

(一)存貨涉稅 對于存貨中的原材料,若使用用途改變,如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按稅法規(guī)定不得抵扣,應當轉出計入有關賬戶。會計處理上,借記有關賬戶,貸記“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等賬戶。對于存貨中的自產產品,若用于對外投資、發(fā)放職工福利、分配給股東、捐贈以及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等按稅法規(guī)定視同銷售,應征收增值稅。在稅法上視同銷售的情形,其會計處理是否確認產品銷售收入,還應根據收入確認標準進行具體判斷,只有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產品銷售收入,否則應按產品成本入賬。比如以產品對外投資,視同將產品出售后以收到的款項再對外投資,應確認產品銷售收入。會計處理上,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賬戶,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

(二)跌價存貨銷售 存貨如果計提了跌價準備,銷售時應按比例結轉存貨跌價準備,借記“存貨跌價準備”賬戶,貸記“主營業(yè)務成本”賬戶,以還原存貨真實的成本。

(三)商品售后經營性租回 為了防止虛假交易,對于商品售后經營性租回,如果售價高于公允價值應通過“遞延收益”調整。例如健身器材商品成本90萬元,公允價值100萬元,售價110萬元,銷售的同時簽訂經營性租賃協議租回,商品并未交付。在會計處理時,應將公允價值與商品成本的差額確認為商品銷售損益,將售價與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租賃期內按租金費用比例分攤。如果售價低于公允價值且該損失將由低于市價的未來租賃付款額補償,也需要通過“遞延收益”調整。

三、固定資產相關會計處理

(一)固定資產涉稅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對于購進固定資產支付的增值稅,并非一概允許抵扣。允許抵扣的僅限于貨物類固定資產,而且必須符合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規(guī)定。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主要是購進機器設備等貨物類固定資產;而以下情況其進項增值稅不允許抵扣:一是對于用作建造房屋等不動產而購進的工程用材料,二是用于非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類固定資產。另外,在購建固定資產過程中,如果不動產在建項目領用材料,其進項稅額也不能抵扣必須轉出,借記“在建工程”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賬戶;如果不動產在建項目領用產品,其銷項稅應計入工程成本,借記“在建工程”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

企業(yè)購進貨物類固定資產運費涉及增值稅的,在取得合法憑據后按規(guī)定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目前的規(guī)定是:接受鐵路運輸服務,按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費(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金額,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自2013年8月1日起,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等貨物運輸,增值稅稅率為11%。貨物類固定資產銷售時,銷項稅額分時段計算,2009年1月1日之前購進的,按4%稅率減半征收,在此之后的,按現行稅率17%征收。銷售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當貨物類固定資產出租時,其租金為含稅租金應換算出銷售額,稅率為17%,確認銷項增值稅。

(二)固定資產盤盈 對于固定資產盤盈,一般都作為前期差錯處理,但實際上固定資產盤盈也應當分前期差錯和本期差錯兩種情況。本期的差錯,應當采用劃線更正法、紅字更正法和補充更正法更正,只有前期差錯才需要調整受影響的各期會計報表相關項目。

四、無形資產相關會計處理

(一)賬戶使用 設置“無形資產”賬戶來核算無形資產。無形資產出租、出售應分別計入“其他業(yè)務收入”和“營業(yè)外收入”賬戶。無形資產轉讓式出售后應沖減“無形資產”賬戶。

(二)累計攤銷 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應在期末判斷是否減值,對于使用壽命確定的無形資產應當確定在使用過程中的每期攤銷額,并應對其使用壽命和攤銷方法定期進行復核。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不能等同于使用年限,在計算無形資產攤銷額時既可以根據無形資產的使用年限也可以根據構成使用壽命的工作量等計量數量確定。其攤銷的會計分錄視無形資產的服務情況分別計入“管理費用”“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等賬戶。

(三)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 自2013年8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專利、技術、商標、商譽、著作權等為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無形資產,增值稅稅率為6%。企業(yè)購進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無形資產,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會計處理為:借記“無形資產”“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貸記“銀行存款”等賬戶。企業(yè)出售、出租應稅項目的無形資產,應征收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累計攤銷”等賬戶,貸記“無形資產”“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賬戶。

五、投資性房地產相關會計處理

(一)賬戶使用 投資性房地產若以成本計量模式轉換為以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其公允價值上升按現行規(guī)定,貸記“資本公積”賬戶;出售時,對于原計入資本公積和轉換模式后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均應沖減“其他業(yè)務成本”賬戶。

(二)投資性房地產涉稅 投資性房地產出售、出租按規(guī)定應交納營業(yè)稅等相關稅費。對于在二級市場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應按銷售價款扣除拍賣成本或土地受讓價款后的余額(出售)或租金收入(出租),交納營業(yè)稅。

對于房產應區(qū)分情況:若是企業(yè)購置的房產出售,應按銷售價款扣除購置原價后的余額,交納營業(yè)稅;如果企業(yè)自建房屋出售,應先按建筑業(yè)勞務確定的營業(yè)額交納3%的營業(yè)稅,再按銷售不動產交納5%的營業(yè)稅。若房產出租,應按租金收入交納營業(yè)稅。企業(yè)計算出營業(yè)稅,計入“營業(yè)稅金及附加”賬戶。同時,在計算營業(yè)稅時,按規(guī)定可以從營業(yè)額中扣除的金額必須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六、所得稅相關會計處理

(一)暫時性差異 有些資產或負債項目的賬面價值逐期變動,在確認本期暫時性差異時,應分清暫時性差異是發(fā)生還是轉回。例如,交易性資產——股票,購買成本1100萬元,上期股票跌價100萬元,資產賬面價值1000萬元,計稅基礎1100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0萬元,稅率25%,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本期股票漲價110萬元,賬面價值1110萬元,計稅基礎1100萬元不變,暫時性差異10萬元,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2.5萬元。本例會計處理時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發(fā)生2.5萬元,同時將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轉回。所以,在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比較時應同時對資產或負債本期的賬面價值與上期的賬面價值逐項分析,不能用期末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做簡單比較,因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本期變動數才是本期的發(fā)生額。

(二)稅率變動 遞延所得稅采用的是未來轉回時的稅率,當稅率發(fā)生變動時應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進行調整,實務中可采用簡便方法計算。例如,期初資產賬面價值1000萬元,計稅基礎900萬元,所得稅稅率25%,遞延所得稅負債25萬元;本期資產賬面價值1100萬元,計稅基礎900萬元,稅率變更為20%,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為200萬元。本期遞延所得稅可根據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變動額直接計算:即本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發(fā)生額為貸方15萬元(期末貸方200×20%-期初貸方 25),其結果等于對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借方調整5萬元[25÷25%×(25%-20%)]與本期貸方發(fā)生額(200×20%)之差計算的結果貸方15萬元。

(三)應付職工薪酬的暫時性差異 應付職工薪酬的暫時性差異應根據職工薪酬的明細項目具體分析,其暫時性差異不全為零。稅法中對于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稅前據實扣除,若稅法中規(guī)定了稅前扣除標準的,應執(zhí)行標準。如企業(yè)當年實際發(fā)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2%、2.5%的標準據實扣除,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部分,當年不允許稅前扣除,除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超過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外以后期間也不得稅前扣除。例如,應付職工薪酬1000萬元,當年實際發(fā)生的福利費200萬,工會經費20萬,職工教育經費30萬元。應付職工薪酬的賬面價值為1250萬元,其計稅基礎為: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標準=1 000×14%=140(萬元),企業(yè)超過規(guī)定標準列支=200-140=60(萬元),稅法規(guī)定當年及以后期間不允許稅前扣除;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標準=1000×2%=20(萬元),企業(yè)實際列支20萬元,未超過稅法規(guī)定扣除標準;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標準=1000×2.5%=25(萬元),企業(yè)超過規(guī)定標準列支=30-25=5(萬元),5萬元當年不允許稅前扣除,但是允許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應付職工薪酬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guī)定可予抵扣的金額=1250萬元-5萬元=1245萬元。

(四)遞延所得稅確認時間 除企業(yè)合并等特殊事項外,遞延所得稅的計算通常在年末進行。會計月末結轉損益類賬戶時,所得稅費用一般只核算當期所得稅,年末再確認遞延所得稅,以便簡化會計核算工作。

七、其他相關會計處理

(一)壞賬準備提取范圍 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是應收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當應收票據到期不能收回時,根據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的要求應終止確認,會計處理時根據應收票據到期的賬面價值,借記“應收賬款”賬戶,貸記“應收票據”賬戶;預付賬款發(fā)生不能收回的情況下,會計處理上轉入了“其他應收款”賬戶,因此,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并不需要對“應收票據”和“預付賬款”項目扣減壞賬準備。

(二)現金盤虧 在審批后處理上,如果原因不明,不能借記“管理費用”賬戶,這會引起誤導。出納保管現金并記現金日記賬,現金不可能發(fā)生原因不明的短缺,如果是出納疏忽造成的,應由出納負責賠償,如果是意外原因如被盜等造成的,應扣除有關責任人和保險公司等賠償后,計入“營業(yè)外支出”賬戶。

(三)捐贈收入 企業(yè)接受捐贈收入,一般計入“營業(yè)外收入”賬戶,但接受關聯方的捐贈應當計入“資本公積”賬戶,以便真實地反映企業(yè)的利潤總額。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yè)會計準則2006》,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

第4篇:會計實務處理范文

關鍵詞:視同銷售會計準則會計處理

1稅法確定的視同銷售行為。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上的八項主要是在流通環(huán)節(jié)加以確認,這也是增值稅這個稅種征稅的關鍵環(huán)節(jié)。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企業(yè)所得稅主要是以貨物是發(fā)生內部轉移還是外部轉移為視同銷售確認的主要依據。國稅函【2008】828號《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對《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作了補充規(guī)定,該通知對資產轉移行為進行了分類,即當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fā)生改變時,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當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時,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其中補充規(guī)定明確了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用于交際應酬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2 對于以上八種的視同銷售行為,會計上的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2.1上述(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兩種代銷商品行為,在實務中根據委托雙方的約定,分為視同買斷和收取手續(xù)費兩種方式。

A、在買斷方式下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交付商品時:

委托方:借:委托代銷商品(發(fā)出商品) 按賬面價格確認

貸:庫存商品

受托方:借:受托代銷商品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

受托方實際銷售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

委托方:①借:應收賬款――受托方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②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貸:委托代銷商品(發(fā)出商品)

受托方: ①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②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貸:受托代銷商品

③借:受托代銷商品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委托方

結算貨款時:

委托方: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受托方

受托方:借:應付賬款――委托方

貸:銀行存款

B 在收取手續(xù)費方式下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交付商品時

委托方:借:委托代銷商品

貸:庫存商品

受托方:借:受托代銷商品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

受托方實際銷售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

委托方:①借:應收賬款――受托方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②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貸:委托代銷商品

受托方:①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委托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②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③借:受托代銷商品款

貸:受托代銷商品

結算貨款和手續(xù)費時

委托方:①借:銷售費用

貸:應收賬款――受托方

②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受托方

受托方: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主營業(yè)務收入(或其他業(yè)務收入)

從分錄可以看得出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以及會計收入的確認是一致的。

2.2 上述(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根據《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在這里“內部”的標準主要是獨立法人內部,只有將貨物出賣或轉移到獨立法人外部時,才是真正的收入實現的時候。但根據國稅發(fā)【1998】137號《關于企業(yè)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用于銷售”是指銷售機構發(fā)生向購貨方開具發(fā)票,或向購貨方收取貨款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如果售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移送貨物的一方應視同銷售,在貨物移送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計算銷項稅額。增值稅這樣規(guī)定的主要原因是增值稅主要是針對流通環(huán)節(jié)征稅,而且主要是以稅收管轄區(qū)域為劃分標準。如果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設在同一縣(市)內的,在分支機構之間移送貨物也不視同銷售;不在同一縣(市)的分支機構之間移送貨物則認定為視同銷售,但由于增值稅實行的是價外稅,在一般情況下,不同分支機構之間已送貨物基本不會產生利潤,所以移送的中間環(huán)節(jié)并沒有實際繳納增值稅,只有在銷售最終實現時才繳納增值稅。這和會計上最終確認收入的金額是一致的。

賬務處理如下:

A甲分支已送貨物給乙分支(不在同一縣\市)

甲:借:其他應收款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乙: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其他應付款

B乙銷售貨物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從分錄可以看得出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以及會計收入的確認是一致的。

2.3 上述(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根據《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等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的,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fā)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xù)計算。由于會計與所得稅在收入確認方面縮小了差異,漸趨于一致,所以“將資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在會計上也不確認收入,貨物按成本轉賬;增值稅規(guī)定視同銷售,按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計算銷項稅。賬務處理如下:

A、企業(yè)將自產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不動產)等的處理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fā)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賬面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公允價值計算)

B、企業(yè)將外購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不動產)等的處理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fā)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4 上述(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現行所得稅會計采用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注重的是資產負債的計價,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會計與所得稅法在收入確認和處理方面的差異。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來看,所得稅法對收入的確認也基本上與會計一致。上述(5)(6)(7)三種情況一律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增值稅、所得稅以及會計確認均一致)計算銷項稅,同時結轉相應成本。對于(8)捐贈有些特殊,增值稅與企業(yè)所得稅計稅基礎均按公允價值,而會計上則不確認收入,并計入“營業(yè)外支出”科目。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A、(5)(6)(7)三種情況下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長期股權投資、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按公允價值記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按公允價值為計稅基礎

B、上述第(8)種情況的會計處理:

借:營業(yè)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這種情況有些特殊,增值稅應按公允價值作為計稅基礎,所得稅申報的時候應按公允價值確認為收入,并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但會計上不確認收入。

3總結

通過上述對視同銷售行為的八種情形分別進行了相應的會計處理分錄的編制,可以看出視同銷售行為與會計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一致的,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收入確認會有差異與區(qū)別。這主要是稅法與會計所規(guī)范的內容不同,另外稅收與會計法規(guī)對各自收入確認的判斷標準也存在差異,會計收入確認有五條判斷標準,其中四條與稅收的四條收入確認判斷標準完全重合,只有“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è)”成為會計判斷收入確認的特有條件。這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當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è)時,稅收與會計不產生差異,都會確認收入;但經濟利益很可能不能流入企業(yè)時,會計上不確認收入,而稅務上確并不關心這一點,只要滿足了四條就可確認收入,這時就產生了差異。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應該針對我們企業(yè)自身的實際情況和具體業(yè)務,強化對視同銷售行為所涉及的稅務與會計處理的認識,爭取做到賬務處理規(guī)范、申報合法合規(guī),將相應的會計風險和稅務風險降到最低。當然,也希望這篇文章能對會計人員在會計實務的開展方面能有所幫助和提高。

參考文獻:

《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 2008-11-10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2007-12-06

《新企業(yè)會計準則及相關制度精讀精講》中華會計網校

第5篇:會計實務處理范文

摘 要 視同銷售是指與業(yè)務無關的銷售,與正常銷售一樣的按照稅法的規(guī)定計算納稅,可以把視同銷售當作稅法范疇,而非會計概念。因稅法與會計對視同銷售有不同處理方式,視同銷售成為會計實務當中的一個難點。視同銷售貨物是否確認為收入,應根據銷售商品的收入和收入的概念判斷。本文結合增值稅條例、稅收條例及最新的會計準則,分析視同銷售行為的稅務與會計處理方式。

關鍵詞 視同銷售 會計與稅務處理

一、視同銷售在稅法與會計準則中的理論差異比較

(一)所得稅實施條例與會計準則

視同銷售在所得稅條例中按照法人所得稅制進行判定,對相同法人內部進行的貨物轉移,如分公司間、管理部門間等不視為視同銷售行為,所以該轉移行為無關企業(yè)所得稅的核算。但是在債務重組、非貨幣資產交換中,增值稅法和企業(yè)所得稅法都會將資產轉換行為看作是視同銷售來計算稅金。會計準則規(guī)定與稅法規(guī)定大有不同:在債務重組和非貨幣資產交換中,資產交換行為的公允價值能準確計算且有商業(yè)實質時,會計上按確認損益視同銷售收入辦理,與稅法相同;如果資產交換的公允價值不能得到可靠計算且不具有商業(yè)上的實質,會計上不按銷售的收入處理且不確認損益,這就與稅法規(guī)定有差異,需要用納稅調整。

(二)增值稅暫行條例與會計準則

增值稅暫行條例與會計準則對于視同銷售的差別可以總結為,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相對狹窄,不像增值稅包括發(fā)生資產增值的經濟行為,除償債行為外,經濟實體間發(fā)生的資產轉移,考慮稅收監(jiān)管難度,無論資產時否增值,也不論貨物因何而來,均按視同銷售計算出繳納的增值額。期間如果將外購貨物用于職工福利、在建工程等不產生增值的經濟行為,應實行進項稅額的轉出。

(三)增值稅暫行條例與所得稅實施條例

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在視同銷售上存在的差異表現為:

1.在視同銷售行為上,增值稅不僅考察貨物來源,而且還考慮貨物的用途;所得稅只考慮貨物用途,并不考慮貨物來源。

2.增值稅對設立了兩個以上機構且實行同一核準的納稅人,在機構間轉移貨物進行銷售的,按照視同銷售處理;而企業(yè)所得稅對于同一法人內部轉移貨物的行為,如管理部門、分公司、總機構、固定資產間的互相轉移貨物等,是不按視同銷售處理的。

3.企業(yè)所得稅中,勞務、貨物、財務用于償債的,應視為視同銷售處理,但增值稅并無此種規(guī)定。

4.增值稅法規(guī)定,無論貨物是外購還是自產,也不論貨物是非貨幣資產交換還是對外投資,都應用公允值計算出其銷售稅額。與企業(yè)所得稅不同,增值稅視同銷售有著寬泛的外延。

5.從具體核算上看,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在年底進行,進行納稅調整,依照稅法法規(guī),扣除一定比例的準予值,增值稅依照視同銷售計算出銷售稅額。

二、視同銷售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一)他人代銷貨物的處理

這種與一般銷售沒有差別的視同銷售行為,委托方在收到代銷清單后,確認其收入,轉結為成本。

會計處理方式如下:

借:應收賬款;貨:主營業(yè)務收入;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貨:存貨

(二)代銷貨物的銷售

這里分為兩種情形,第一是收取手續(xù)費的,一種是視同買斷。

1.收取手續(xù)的方式

在收取手續(xù)費的前提下,委托方、受托方簽訂協議,規(guī)定不得隨意改變售賣價格,委托方按照規(guī)定,按規(guī)定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為銷售的手續(xù)費,該手續(xù)費(勞務費用)即是受托方的經濟收益,對受托方而言,銷售代銷商品,不結轉成本和確認收入。只有手續(xù)費確認后,才可確認銷售收入。

2.視同買斷方式

視同買斷存在兩種情形,一,商品是否盈利、是否出售都與委托方無關,這種情行下應在發(fā)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二,如受托方的商品沒有售出,可退貨給委托方,在收到代銷清單后確認收入。

會計核算為:

借:應收賬款;貨:主營業(yè)務收入;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貨:存貨

(三)將貨物移送非同一地區(qū)其他機構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中規(guī)定:設有兩個以后機構(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除外)并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把貨物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的,應當作為視同銷售,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額。

但會計準則有不同規(guī)定,貨物在企業(yè)內部轉移的業(yè)務,是不應卻認為收入的。在稅收實物上,因兩個納稅主體向各自機構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所以,這種異地銷售須符合兩個相應條件:第一向購貨方開發(fā)票;第二收取購貨方貨款后,貨物的轉移方應確認收入且計算銷售項稅額。如果無法滿足這兩項條件,則有這兩個機構的共同所屬的總機構繳納增值稅。

稅務會計核算為:

借:應收賬款;貨:主營業(yè)務的收入;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四)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貨物

這里有可分兩種情況:

1.將自產的貨物或委托加工后收回的貨物用于非應納稅項目,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或用于饋贈、贊助等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由于所有權、控制權還沒有發(fā)生實質性轉移,相應的收益和風險也為轉移,所以,不可確認為收入,只能按稅法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計算出銷稅額,并結轉成本。

會計核算為:

借:在建工程;貨 賬面價值;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如果在建工程師外購的貨物,此種情況法人應將外購貨物中已抵扣的進稅項稅額轉出,并結轉出貨物的成本。

會計核算為:

借:開發(fā)支出;貨:賬面價值;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五)將購買或委托加工、自產的貨物投資

根據會計準則規(guī)定,不在同一企業(yè)合并時的投資的發(fā)生,那么,在會計上就應視同銷售處理:

會計核算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貨:主營業(yè)務收入;貨:應交稅―應交增值稅(銷稅項目)

但是,有企業(yè)處于同一家法人控制,由于此種情形屬于法人內部轉移資產,與收入確認原則不符,所以不比確認收入。但增值法規(guī)定此種情形應按視同銷售處理,所以只需依照成本予以轉賬,以置換資產的銷項稅額和賬面價值,作為股權投資的量化成本。

會計核算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貨:庫存商品; 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六)股東或投資者的既得貨物

在這種情形下,與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相符,應按視同銷售的收入處理,并按貨物的公允價值來確認收入。

會計核算為:

借:應付股利;貨:主營業(yè)務收入;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七)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中的貨物

1.用于福利

因控制權、所有權沒有變化,且其資產的轉移低于市場一般價格,所以集體福利中來自委托加工與資產的貨物與收入確認條件相左,也不可結轉其成本。

會計核算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貨:賬面價值;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用于個人消費

個人消費的行為是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因為這種向外轉移資產的行為,雖對象是企業(yè)職工,但也相當于以資產方式支付職工報酬,不論其資產是貨幣還是非貨幣,在轉移后都發(fā)生了所有權的變化,其中控制權也發(fā)生相應轉移。

會計核算是:

借:應付職工薪酬;貨:主營業(yè)務收入;貨: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八)無償贈與他人的貨物

把貨物無償贈與給他人的,企業(yè)所有者既不能獲得權益增加,也不會導致其負債減少、資產增加,也無經濟收益的增加,所以不可確認為收入,只結轉成本。

會計核算為:

借:營業(yè)外支出;貨:庫存商品;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結語

會計人員應該加強稅法理論與會計理論知識的學習,做到業(yè)務熟記于心,積極認真吸收實踐經驗,加強職業(yè)判斷,增強業(yè)務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準確性。

參考文獻:

[1]趙志新.企業(yè)增值稅與所得稅對視同銷售業(yè)務的財稅處理差異分析.商業(yè)會計.2010(15):59-60.

[2]林帶.淺析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價值工程.2012.31(27):151-152.

第6篇:會計實務處理范文

關鍵詞 代銷 委托方 受托方

銷售是工業(yè)企業(yè)重要的交易環(huán)節(jié),銷售行為的出現,對企業(yè)是一個極大的利好信息,它會帶來收入、利潤的增加及現金流量的涌入。所以正確界定銷售及客觀計量銷售收入成為工業(yè)企業(yè)一個艱巨的計量任務。

企業(yè)的銷售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存在商業(yè)折扣、現金折扣、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的,也有預收款方式的,更有較為繁瑣的委托代銷方式的,本文研究重點是委托代銷商品會計處理環(huán)節(jié)的相關問題。

代銷屬于企業(yè)銷售行為中的特殊業(yè)務,根據是否買斷可以分為兩種形式:收取手續(xù)費和視同買斷。這兩種形式在經濟活動中是比較常見的。下面將逐一對兩種形式下的會計處理進行剖析和評價。

首先第一種是收取手續(xù)費形式。這種形式下委托方發(fā)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商品銷售收入的實現。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有明確的協議約定,當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約定的價格實現銷售的時候,委托方需要按照約定向其支付一定的手續(xù)費,在此過程中委托方實際借助了受托方的平臺和資源,擴大了銷售,提高了市場占有率,所以真正實現銷售的還是委托方,受托方僅僅擔任了橋梁的作用,這種銷售模式會計處理比較單一,受托方只需獲得手續(xù)費收入,它的主要目標及任務就已實現。因此這種代銷屬于沒有自的代銷。實務中其具體業(yè)務流程是怎樣的呢?首先由委托方按照協議要求向受托方發(fā)貨,受托方收到托收物品后按照委托方要求的價格實現對外銷售,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后開具發(fā)票給受托方,受托方接收發(fā)票完成,雙方進行手續(xù)費結算,最終受托代銷任務完成。在此過程中受托方取得了手續(xù)費收入,委托方承擔了一筆手續(xù)費支出,所以從實質上來講,受托方幫助委托方擴大了銷售量,委托方通過支付一定的手續(xù)費對接收勞務給予一定的價格補償,最終雙方圓滿完成了委托受托任務。

第二種是視同買斷方式。視同買斷方式代銷商品是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簽訂協議或合同,委托方按照協議或合同收取代銷貨款,受托方實際對外銷售價格由其自行決定,為此實際銷售價格與合同協議價格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這種方式下,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事先有約定,只要受托方收到了商品,無論其是否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沒有任何關系,那么受托方收貨付款后就相當于完成了購買行為,委托方在發(fā)貨收款后可以根據產品銷售收入確認的條件確定收入的實現。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另有約定:受托方沒有將商品賣出可以將產品退還給委托方,或者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給予一定的補償,那么這種情況下委托方并沒有將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受托方,委托方不能在發(fā)出商品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只有在受托方將產品銷售后并給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才可以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現舉例說明兩種代銷方式會計處理的差異:

第一種方式以收取手續(xù)費方式為例。A企業(yè)委托B企業(yè)銷售商品300件,商品已經發(fā)出,每件的成本為80元,合同約定B企業(yè)實際對外銷售價格為100元/件,A企業(yè)按照不含稅售價的10%收取手續(xù)費,B企業(yè)實際對外銷售100件,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為11700元,貨款已經收到。A公司收到代銷清單后向B公司開具了一張相同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假定A企業(yè)發(fā)貨后納稅義務并未產生。不考慮其他因素。

委托方的賬務處理如下:

委托方發(fā)貨時,借記委托代銷商品24000貸記庫存商品24000;當收到代銷清單時,需要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則借記應收賬款 11700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10000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8000貸記委托代銷商品8000;當收到貨款時,借記銀行存款 10700借記銷售費用 1000貸記應收賬款11700。

受托方的賬務處理如下:

收到代銷商品時,借記受托代銷商品 30000 貸記受托代銷商品款 30000;當受托方完成對外銷售時,借記銀行存款11700貸記受托代銷商品 10000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當收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時候,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貸記應付賬款 1700,同時借記受托代銷商品款10000貸記應付賬款10000;向委托方支付貨款并計算手續(xù)費時,借記應付賬款11700貸記銀行存款 10700 貸記其他業(yè)務收入 1000。

第二種方式以視同買斷為例。A企業(yè)委托B企業(yè)銷售商品300件,協議價格為100元/件,該商品的成本為80元/件,增值稅稅率為17%,假定商品已經發(fā)出,根據代銷協議,B企業(yè)不能將沒有代銷出去的商品退回A企業(yè)。A企業(yè)將該批商品交付給B企業(yè)時發(fā)生增值稅納稅義務,金額為5100元。B企業(yè)對外銷售該批商品的售價為130元/件,并收到款項存入銀行。

委托方的賬務處理如下:

委托方發(fā)貨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借記應收賬款35100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30000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 24000貸記庫存商品24000。委托方收到貨款時,借記銀行存款35100貸記應收賬款35100。

受托方的賬務處理如下:

受托方收到貨物時確定購買行為的產生,借記庫存商品 30000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100貸記應付賬款 35100;當受托方將貨物實際對外銷售時,則銷售行為成立,需要確認銷售收入為,借記銀行存款45630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39000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630,結轉成本時,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30000貸記庫存商品30000。

所以委托代銷方式下雙方賬務處理的差異主要體現在:

首先,對于委托方來講,在收取手續(xù)費的代銷行為中,委托方發(fā)貨時不應該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只有當受托方真正完成對外銷售并給予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時,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則可以確認收入的實現。而在視同買斷的方式下,如果雙方有合同或協議約定,無論受托方收貨后是否賣出,是否盈利或虧損均與委托方沒有任何關系,則意味著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受托方,那么委托方需要在發(fā)貨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并結轉銷售成本。

其次,對于受托方來講,在收取手續(xù)費的代銷行為中,受托方僅僅是接收了一個委托代銷的任務,所有銷售收入的實現和成本的結轉均與受托方沒有任何關系。受托方唯一的收入來源是委托方支付的手續(xù)費。而在視同買斷的方式下,受托方實現了身份的真正改變,它不再是單純地接受任務,而是充當了真正的購買方,并且如果雙方預先有協議約定,受托方收貨后無論增值抑或貶值均與委托方沒有任何關系,則意味著商品發(fā)出后委托方已將該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此時受托方實現了第一次購買行為,之后受托方會根據市場行情合理定價并投入市場銷售,當受托方將商品真正銷售出去,銷售行為成立,則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和結轉銷售成本。

(作者單位為濰坊工程職業(yè)學院)

參考文獻

第7篇:會計實務處理范文

1.1會計基礎管理的理念

順義公司堅持以應用流程標準、成本標準、內控標準為重點狠抓財務基礎管理,以強化結算支付監(jiān)督、財務稽核監(jiān)督為重點強化財務管控職能,強化會計實務標準化建設,強化業(yè)務過程精益控制,積極促進財務與業(yè)務的協同融合,夯實了會計基礎,規(guī)范了財務管理,持續(xù)提升公司財務管理水平。

1.2會計基礎管理的目標

公司財務基礎工作管理目標是以制度的規(guī)范化、執(zhí)行的剛性化、管理的精細化帶動效益提升的持續(xù)化。

財務基礎工作的規(guī)范與否,直接決定了財務管理工作的效率與效果。只有規(guī)范,才能不斷提升財務信息質量,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有效性,才能發(fā)揮“價值創(chuàng)造引領者、資源配置調控者、經營決策支持者、財務風險監(jiān)管者”的職能作用,持續(xù)提升財務資源配置能力和價值創(chuàng)造能力。

2、專業(yè)管理的主要做法

2.1制度全覆蓋,公司經營有據可依

目前公司總部下達財務類通用制度33項,涵蓋了內部控制、公司產權、資金及稅務、成本及預算、工程及資產、以及一般管理等財務方面的制度,對所屬供電公司的業(yè)務起到了指導作用。2015年組織對33個通用制度進行普考,每個財務人員對33個通用制度當應知應會,通過周自測、集中閉卷月考等方式推進通用制度全員覆蓋,強化制度意識、規(guī)范日常業(yè)務。

為進一步加強規(guī)章制度建設,健全制度體系,確保制度能有效落實,同時加強公司財務管理,強化財務監(jiān)督,保證資金安全流轉,落實公司的精細化、標準化管理要求,公司財務資產部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法規(guī),依據公司總部通行報銷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要求,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及現代財務管理理念,重新梳理編制了公司費用報銷實用手冊。

2.2規(guī)范標準,提升核算質量

根據公司總部《會計基礎規(guī)范》相關要求,對本公司會計基礎資料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包括會計憑證制作規(guī)范、發(fā)票驗證情況、會計業(yè)務附件規(guī)范、費用報銷管理辦法、資金支付授權管理制度等內容,保證了會計信息的正確性、真實性、準確性。在公司《費用報銷管理辦法》基礎之上,這一舉措鞏固了歷次財務專項檢查成果,夯實了會計基礎工作。

例如在會計憑證制作規(guī)范和發(fā)票驗證方面,完善細化了費用報銷單據,如下圖所示:

2.3著力提高財務集約化管理對標指標,提升財務管理質量

認真開展財務集約化管理對標工作,有針對性的提出指標提升方案,擬寫了針對提高“會計集中核算工作規(guī)范性、加強工程財務管理工作成效、資本集中運作工作成效、資金集中管理工作成效、預算集約調控工作成效、風險在線監(jiān)控工作成效、財稅籌劃管理工作成效、依法治企工作完成情況、財務專業(yè)大比武綜合成績”等九大管理對標指標的分析及提升方案,全面促進公司加強財務管理,提升財務核算質量,創(chuàng)先爭優(yōu)。

2.4強化風險控制

1)健全財務風險管理體系,提升財務風險防控能力

研究外部監(jiān)管環(huán)境下的財務管控新舉措,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將財務風險防控意識深入人心,將財務風險管理在公司深化推進;二是結合內控標準流程,將風險管理與制度辦法、業(yè)務流程、具體崗位進行整合固化,提升財務風險防控力度;三是加強對財務風險的動態(tài)跟蹤和分析,利用外部檢查和財務內部稽核手段完善順義公司財務風險防控風險點控制方法,制定長效機制,在日常工作中杜絕風險隱患發(fā)生。

2)持續(xù)開展內控自查工作,“封堵漏洞”有的放矢。

根據北京公司內部控制方案以及測試方法,進行內控自查,組織各相關部門開展財務內控標準流程的評價,及時發(fā)現了位內控執(zhí)行過程中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并提出應對建議,監(jiān)督落實整改措施,確保了內部控制有效運行。

3)提升財務稽核監(jiān)督防控能力,強化財務決策支撐作用

依托在線稽核平臺,利用內外部監(jiān)督檢查成果,加大日常稽核力度,針對經營管理中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財務監(jiān)督工作;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開展現場專項稽核工作,及時查遺補缺,分析問題,鞏固、擴大專項稽核工作成果;秉承“管理建議為主,考核懲戒為輔”的原則開展財務稽核,在服務中體現工作成效和管理效益;建立報告機制和整改落實監(jiān)督機制,實現稽核閉環(huán)管理,強化財務稽核的決策支持和價值管理作用。

3、評估與改進

3.1根據專業(yè)管理面臨的內外部環(huán)境變化或國內標桿單位專業(yè)發(fā)展情況,評估專業(yè)管理標準、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業(yè)務流程的科學性,技術水平和管理手段的先進性,制度和管理的適應性和有效性等,發(fā)現專業(yè)管理仍存在的問題和差距,明確今后的改進方向。

3.2專業(yè)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1)資金集中管理方面,在途資金管理及支付退票率,兩項指標不太穩(wěn)定,較容易出現問題,對每月造成較大在途資金的用電大戶應加強協調工作,各個付款業(yè)務部門對供應商銀行信息正確性應予以充分核實,可以要求對方單位提供賬戶信息確認單以保證賬戶信息的正確性;

2)資本集中運作方面,設備資產對應率較低,須繼續(xù)加強對該項指標的重視及做好相關協調工作,從工程組織部門形成資產源頭開始,過程管控,使得資產設備一一對應,對存量資產應盡快梳理未對應設備卡片并建立相應固定資產卡片;

3)預算集約調控方面,資本性業(yè)務子預算全過程執(zhí)行完成率完成較低,主要原因對于財務部門來說相關工程組織方面內容較多,且難以掌控,因此須加強協調工作,由工程組織部門積極配合完成該項指標。

4、下一步財務基礎工作提升思路及努力方向

4.1 進一步豐富制度,提升風險管理水平

隨著財務集約化深化應用工作的推進,為豐富供電公司層面財務制度做出貢獻,按照財務標準,深化細化集中核算,著力強化會計監(jiān)督,強化財務在業(yè)務中的參與和控制,做到財務控制向業(yè)務延伸,充分行使財務當家理財的角色。

4.2 加強財會知識、業(yè)務培訓工作

公司每年舉辦會計集中核算培訓班,從最新會計政策實務標準、財務集約化相關業(yè)務知識、財務管控和ERP業(yè)務操作應用等方面,通過開展財會知識和業(yè)務培訓工作,結合各業(yè)務崗位調考,以考促學,促進各財務人員學習財務及相關專業(yè)知識,提升公司財務人員專業(yè)素質和技能,增強對會計實務標準的理解力和執(zhí)行力。

4.3加強監(jiān)督考核,形成管理閉環(huán)。

公司建立會計實務標準執(zhí)行通報制度,按月跟蹤各單位會計實務標準執(zhí)行情況,按月通報各縣公司執(zhí)行情況,通報情況發(fā)送至所屬市公司財務負責人,并抄送總會計師。對執(zhí)行優(yōu)秀的單位予以通報表揚;對相對落后單位進行重點指導,幫助查找具體原因加以改進。通過表揚先進單位,幫助困難單位的考評機制,營造了“比學趕超”良好氛圍。

4.4以協同監(jiān)督為抓手,加強與業(yè)務部門的有效銜接

根據以往各項審計檢查工作所提出的要求,特別是針對在建工程歷史遺留問題,經過與基建部溝通得到了解決。對于2012和2013年工程審計出現的問題,財務部提前做好相關審核工作,在工作量大的情況下,積極協調事務所規(guī)范出具竣工決算報告,嚴格執(zhí)行公司工程竣工決算審核制度。對于2014年的工程竣工決算項目,及時做到事中審核、監(jiān)督。審計檢查明確了各業(yè)務部門的職責,有效推進工程結算、決算等工作的順利開展。

4.5夯實會計基礎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8篇:會計實務處理范文

一、會計核算明細科目的設置

設置“主營業(yè)務收入――出口視同內銷”用于核算出口視同內銷業(yè)務收入;“主營業(yè)務成本――出口視同內銷”用于核算出口視同內銷業(yè)務成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一出口視同內銷)”用于核算出口視同內銷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一出口視同內銷)”用于核算出口視同內銷貨物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國家明確規(guī)定不予退增值稅的貨物,即退稅率為零的貨物,因稅務處理上與“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退稅的貨物、雖已申報退稅但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有所不同,為便于核算,建議有此類業(yè)務的企業(yè)增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一出口零退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一出口零退稅)”兩個明細科目另行單獨核算。

二、會計核算

在賬務處理上,外貿企業(yè)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退稅的貨物、雖已申報退稅但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出口貨物,與國內銷售商品不完全一樣。對于視同內銷的出口業(yè)務,首先應沖減外銷收入,同時確認內銷收入,并計提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1)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2)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1)外銷收入轉“出口視同內銷收入”,同時計提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yè)務收入―外銷

(A+B)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出口視同內銷

A

(金額為“企業(yè)出口貨物征稅聯系單”中“人民幣離岸價

”除以1.17后的金額,即計稅額,假定為A)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一出口視同內銷)B

(金額為“企業(yè)出口貨物征稅聯系單”中“銷項稅額”,假

定為B)

(2)外銷成本轉“出口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出口視同內銷

(金額為“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中的“金額”欄數值)

貸:主營業(yè)務成本――外銷

(3)憑“進項稅額抵扣證明”,沖轉原有關增值稅處理憑證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外銷(不退稅成本) 紅字(假定為-c)

應收出口退稅等科目

紅字(假定為-D)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紅字(-c)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外銷)

紅字(-D)

且c+D=“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中的“可抵扣稅額”欄數值。

外貿企業(yè)必須憑有關進項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進貨分批單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yè)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進項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進貨分批單如一次性全部轉作當期內銷抵扣的,應按進項發(fā)票上的稅額或進貨分批單上“本次結余”的金額乘以征稅率填具《證明》的“可抵扣稅額”欄;如部分轉作當期內銷抵扣的,稅務機關應先為其開具進貨分批單,同時按進貨分批單上本次申報金額乘以征稅率填具《證明》的“可抵扣稅額”欄。

(4)結轉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一出口視同內銷)

(假定為E)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外銷) E

且E=c+D=“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中的“可抵扣稅額”欄數值。

國家明確規(guī)定不予退增值稅的貨物,即退稅率為零的貨物,因出口時已知無退稅、且要計提銷項稅額繳稅,所以稅務機關一般只受理“企業(yè)出口貨物征稅聯系單”,審批確認銷項征稅,對“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不予辦理,因此企業(yè)應在出口入賬時即確認出口視同內銷收入,直接計提銷項稅額并結轉成本,會計分錄如下:

(1)商品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一出口零退稅)

貸:應付賬款等科目

(2)銷售確認入賬

借:應收賬款――國外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出口視同內銷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出口零退稅)

(3)成本結轉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出口視同內銷

貸:庫存商品等科目

三、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yè)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65號)規(guī)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貿企業(yè)出口視同內銷貨物的進項稅額抵扣必須符合以下要求:(1)必須在規(guī)定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xù)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否則不予抵扣。(2)必須在出口貨物規(guī)定申報退(免)稅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內,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yè)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并憑此證明在下一個征收期內進行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3)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小于或等于證明所列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第9篇:會計實務處理范文

關鍵詞:視同銷售 ; 稅務 ; 會計 ; 處理

一、變更部分“視同銷售貨物”征稅與否的法律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某稅條例或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出外;(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1]

稅法規(guī)定以上行為都要繳納增值稅,其目的主要是避免造成與正常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納稅人利用該行為逃避納稅。[2] 但不能忽視,上述各種行為存在著實質性的差別:

1. 有行為的發(fā)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如第7―8條),有的并未發(fā)生、至少在一定時點上未發(fā)生所有權的轉移(如第1―3條),在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上存在著很大差異;

2. 有的換取的是外部利益(如第6條),有的換取的是內部利益(如第7條),在納稅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上存在著一定差異;

3. 有的獲取了直接的經濟利益(如第4―7條),有的雖未獲取經濟利益,但獲得了一定的社會效益或強化了企業(yè)形象,無形中使企業(yè)在競爭中居于有利地位(如第8條),在納稅人的顯性利益和隱性利益上存在一定差異。

由此看出,盡管上述行為具體情況各異,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納稅人的稅后效益。筆者對多數行為征收增值稅都沒有異議,但有兩點值得商榷:

第一,“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確定為征稅行為無可厚非,但是所確定的范圍過于籠統(tǒng),因為“無償贈送”并沒有把捐贈排除在外,而捐贈包含了公益、救濟性捐贈行為。公益、救濟性捐贈是國家倡導的正義行為,如果這種捐贈行為需要繳納增值稅的話,最終要由納稅人自己承擔稅負,違背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因此,本人認為,應將公益救濟性捐贈作為免稅條款在法規(guī)中得到體現。

第二,“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條款中未包括“購進”行為。納稅人作為經營者一般能夠以廠價或批發(fā)價購進所需貨物,節(jié)省好多納稅環(huán)節(jié),稅基明顯低于普通消費者,如果對購進貨物不視同銷售征稅,納稅人勢必利用該避稅手段以各種名義給職工撈取更多的利益。這顯然有失公平。因此,本人認為,應將購進貨物也納入“視同銷售貨物”的范疇。

二、對視同銷售行為組成計稅價格進行修訂

根據《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

“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

另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從上述法規(guī)規(guī)定中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即:視同銷售行為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本文認為,以上公式存在下列不足之處:

1. 公式中的成本只包括實際生產成本,而同類貨物的銷售定價一般要考慮銷售成本、管理費用、營業(yè)費用等;

2. 公式中只將消費稅作為價內稅的重要組成部分,忽視了價內稅的其他稅種,如城市維護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3. 在2001年確定對卷煙和白酒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征稅方式后,有關補充規(guī)定忽視了消費稅中定額稅作為價格組成的重要因素對計稅依據的影響,直到2004年才對進口卷煙明確了“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將“定額稅”包含在計稅價格之內,而根據相同原理形成的自產自用和委托加工的組成計稅價格中至今也沒有明確“定額稅”的地位;

4. 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fā)的《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和《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中,對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這些“利稅大戶”規(guī)定成本利潤率,除甲級卷煙和糧食白酒規(guī)定了10%,其余大部分為5%,而對于消費稅非應稅貨物卻規(guī)定了10%,使得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稅基遠遠低于一般貨物,造成稅負不公。

由此可見,公式中的組成計稅價格應包括的計稅因素太少,成本利潤率的比例太低,明顯小于同類貨物的實際計稅標準,違背了稅收的公平原則。因此,本人認為,應將視同銷售行為的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1+城建稅率+教育附加費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企業(yè)的商品(或產品)銷售成本加計期間費用。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應適當提高比例,具體比例由法規(guī)制定機關確定,本人建議15%較為合理。

公式中的定額稅不僅包括消費稅中定額征收的部分,還應包括資源稅等作為價內稅的定額稅以便更為合理的反映納稅人應稅行為銷售價格的構成。

另外,要求稅務機關核定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計稅依據應盡量保持一致,一方面體現會計一致性原則,另一方面,體現稅法的統(tǒng)一性和嚴肅性。

三、調整視同銷售貨物賬務處理的相關規(guī)定

根據財政部頒發(fā)的《企業(yè)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財會[2001]11號)規(guī)定:企業(yè)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作為投資、集體福利消費、贈送他人等,應視同銷售物資計算應交增值稅,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

同時,在該制度的主要會計事項分錄舉例中列明:

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包括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

借: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基建工程領用本企業(yè)的商品產品,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問題解答(三)〉》(財會[2003]29號)第一個問題中規(guī)定:企業(yè)在將自產、委托加工的產成品用于捐贈時,借記“營業(yè)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商品”、“應交稅金”等科目。[4]

另外,根據財政部頒發(fā)的《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4財法字3號)第55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yè)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

盡管在多處相關法規(guī)中都有對“視同銷售行為”的明確規(guī)定,但其賬務處理卻很不規(guī)范:

其一,同樣規(guī)定了作為收入處理,但在分配給股東時,視同銷售的貨物記入了“主營業(yè)務收入”,而用于基本建設時,卻只確認了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并未確認“主營業(yè)務收入”,從根本上違背了會計制度關于一致性原則,造成實際工作者對稅法和會計制度理解的混亂。

其二,在企業(yè)產品用于基本建設等視同銷售行為時,稅收制度雖然規(guī)定了作為收入處理,但在賬務處理上,按市場公允價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卻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結轉支出,造成了增值稅銷項稅額不能直接對應計稅依據,出現了“皮之不存,毛將安附”的現象。

其三,視同銷售行為不能在賬務處理上確認并反映“主營業(yè)務收入”,給期末核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帶來很大困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yè)所得稅的計算、征收和管理。[5]

針對以上問題,本人認為,應將所有“視同銷售行為”均確認主營業(yè)務收入,不論該行為是對內還是對外,是建設還是消費,是有償還是無償,即:

當發(fā)生視同銷售行為時,賬務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長期股權投資

應付福利費

應付股利

營業(yè)外支出等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或其他業(yè)務收入、營業(yè)外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作者單位:保定職業(yè)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基本法規(guī)[M]. 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1.1―11,26,109.

[2] 古建芹.國家稅收[M].中國,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67.

[3] 河北省財政廳.企業(yè)會計制度?企業(yè)會計準則匯編[M]. 石家莊:河北科學技術出版社,2001.221,39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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