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法治思維的表現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人治思維;權力;權利;制度;暗箱
中圖分類號:D0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30-0010-02
當前,依法治國、構建法治社會已經成為時代的最強音。要依法治國、構建法治社會,首先必須走出人治思維的誤區。人治思維是指崇尚一個人或少數人依靠個人素質治理國家與社會的思想觀念和思維方式,這種人治思維在我國歷史上根深蒂固,在現實中仍然有相當突出的表現。人治思維存在著膜拜權力、蔑視權利、拒斥制度和暗箱操作四大誤區,它與政治文明發展的大趨勢水火不容。要構建法治社會,必須走出人治思維的誤區。
誤區一:膜拜權力
膜拜權力是人治思維的顯著特征。在人治思維中,權力是至高無上的東西,是應當膜拜的圣物而非必須受到制約的對象。人治思維對權力的膜拜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法律是權力的婢女。美國思想家潘恩說過:“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成為國王”[1]。在人治思維中,永遠是權大于法,權力是最高價值,法律始終處于依附權力的次要地位。人治思維中的法律體現的是當權者個人的意志,當權者的個人權威始終凌駕于法律的權威之上。法律只是權力的婢女,是管控民眾的工具。當權者可以以權代法、以言代法,可以因一時的需要,隨意立新法、廢舊法,也可以對現有的法律隨意解釋。
在法治思維中,“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廣泛裁量權在內的任何專制權力的至高無上的權威”[2],法律的基本作用是制約權力,限制政府官員濫用權力。英國哲學家洛克說過:“政府所有的一切權力,既然只是為社會謀幸福,因而不應該是專斷的和憑一時高興的,而是應該根據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來行使”[3]。無論是權力設置還是權力運行,都必須有法律依據,缺乏法律依據的權力任何人都可以抵制。而在人治思維中,人們不相信法律,只相信權力,有權好辦事是普遍被接受的信條。當遇到冤情或無法處理的紛爭時,老百姓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清官。濃厚的清官意識是人治社會許多底層民眾心中永存的慰藉,似乎只要遇到了清官,一切問題都會迎刃而解。
第二,權力是評判人的價值的根本尺度。在人治思維中,權力是衡量人的價值的根本尺度。一個人只要擁有了權力,立刻就會身價倍增。無權者千方百計要與當權者拉上關系,有權者絞盡腦汁渴望得到更大的權力。民眾對當權者、權小者對權大者都處于仰視狀態。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指出,“顯示法治時代的特點的占有支配地位的獨特事實,是身份平等。在法治時代鼓勵人們前進的主要激情,是對這種平等的熱愛”[4]。然而,在人治思維的詞典中,沒有“平等”二字。每一個人都被按照有權無權、權大權小分為三六九等。權力被神秘化,當權者也被神秘化。只要得到權力靈光的照耀,當權者的缺點可以變成閃光點,丑行可以美化為壯舉。
人們膜拜權力,實際上是渴望得到伴隨權力而來的巨大利益。在人治思維中,權力被視為利益分配的核心標準。一個人擁有的權力越大,得到的利益也越大,他不但能很容易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而且能很容易得到自己不應當得到的東西。反之,一個人距離權力中心越遠,得到的利益也越少;他不但難以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而且當自己的正當利益遭到侵犯時,他的維權之路將會布滿坎坷和艱辛。
誤區二:蔑視權利
德國學者格哈德?魯別爾茲說過:“法治實質因素中首要的和最重要的是確保基本權利。”[5]與法治珍視公民的權利保障相反,人治思維的典型表現是蔑視公眾的基本權利。在人治思維中,權利是偽概念,真誠地談論權利是可笑的、幼稚的。人治思維對權利的蔑視主要表現在:
第一,宣揚無權利的義務。人治思維慣于割裂權利與義務的辯證關系,當權者擁有大量的特權卻不必承擔什么義務,而普通民眾沒有什么權利卻需要擔負多如牛毛的義務。當權者隨時可以把一些無中生有的義務強加給民眾,民眾不堪其苦卻也無可奈何。人治思維對當權者享受的眾多特權視而不見,卻對普通民眾拋開權利大講特講義務的神圣性、崇高性,要求民眾必須把義務擺在頭等重要的位置,毫無怨言地承擔自己的義務,甚至犧牲個人的所有利益甚至生命也在所不惜。
第二,權利缺乏法律保障。在人治思維中,法律只是當權者管控民眾、實現自己特殊利益的手段,難以保障民眾的基本權利。由于缺乏強有力的法律做堅實后盾,普通民眾的正當權利經常受到有權有勢者的隨意踐踏和侵犯。當自己的正當利益和權利慘遭蹂躪時,普通民眾難以找到有效的維權路徑。在人治社會中,無論是維權的法律路徑,還是尋找清官的維權方式,對普通民眾而言都不斷地被事實證明是代價昂貴、成功希望渺茫。于是,普通民眾面對侵權只能忍氣吞聲,把忍耐當作利益、權利被侵犯的慣常應對方式。然而,普通民眾的忍耐阻止不了有權有勢者的侵權,反而使他們更加囂張,更加蔑視民眾的正當權利并肆無忌憚地加以踐踏。這樣,普通民眾越是忍耐,他們的利益和權利就越是遭到蔑視和蹂躪。天長日久,一些民眾的心態就會失衡,心理出現壓抑、異化,神經也會變得異常脆弱。一旦遇到導火索,這些人就可能鋌而走險,以非理性的極端行為制造事端,對社會穩定極其不利。
誤區三:拒斥制度
人治思維過分夸大個人素質的重要性,輕視制度的重要作用,不知道用科學的制度有效遏制當權者、當事人的主觀任性。人治思維對制度的拒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忽視從制度層面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與法治思維習慣于從制度層面思考問題、解決問題不同,人治思維拒斥制度,處理事情時常常視野狹窄、就事論事,把制度拋在一邊,不從根本上考慮問題。制度是規范人的行為的規則系統,是人類對長期實踐經驗教訓的總結與升華。公平合理的制度能夠提高人類實踐活動的水平,在激勵好人善舉的同時有效遏制壞人惡事,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如果制度缺乏公平性、合理性,就會誘發社會風氣敗壞、道德淪喪、腐敗猖獗等嚴重的社會問題。反復出現的問題,必須從制度層面分析才能認清其形成的深刻原因;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必須從優化制度、創新制度的角度發力才能真正有效地解決。從人治思維忽視制度到法治思維重視制度,從就事論事處理問題到以制度范式處理問題,是人類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水平提高的重要標志,也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表現。
第二,制度執行效果極差。在人治思維主導的環境中,也存在著大量的制度,但是這些制度往往形同虛設,其執行效果極差。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兩個:一是由于人治思維忽視制度、拒斥制度,人們普遍不把制度當回事,經常出于一時喜好或當下利益的考量而隨意拋棄現有的制度。二是因為人治思維主導形成的制度常常缺乏嚴密的程序,制度漏洞隨處可見,很容易讓當事人鉆空子,無法有效遏制當權者、當事人的主觀隨意性。與人治思維忽視制度的程序支撐相反,法治思維特別強調運用嚴密的程序確保制度的有效運行。美國法學家龐德指出,“程序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從法律形態到現實形態的必不可少的環節”[6]。美國哲學家羅爾斯也指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義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決于一定形式的正當過程,正當過程又主要通過程序來體現。”[7]因此,為了提高制度的執行效果,必須摒棄人治思維,倡導法治思維,認認真真地對待制度,不斷完善制度的程序支撐,提升制度執行的規范化水平。
誤區四:暗箱操作
法治思維強調權力運行公開透明,相反,人治思維對暗箱操作情有獨鐘,千方百計阻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在法治思維的視野中,權力來自民眾并服務于民眾,當權者代表民眾行使權力,權力運作公開化、透明化天經地義。只有權力運作公開透明,民眾才能及時了解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是否濫用了權力,是否真正代表了民眾的利益。如果權力運行流于暗箱操作,民眾無法及時了解權力運作的真實情況,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就很容易濫用權力,導致法治思維限制權力的理想變成空想。因此,法治思維堅決反對暗箱操作,極力倡導權力運作公開透明。
在人治思維的視域中,暗箱操作是約定俗成的權力運作模式,人們對暗箱操作習以為常。由于暗箱操作的常規化,民眾對權力運作過程缺乏最基本的了解,無法形成對權力的有效制約,一些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濫用權力易如反掌,腐敗現象必然普遍存在。在人治社會里,當英明的統治者執政時,通常會強勢反腐,實現一段時期的政治清明。但是,只要暗箱操作的權力運作模式存在,腐敗現象必定反復出現,政治清明難以持續。
在暗箱操作的狀態下,少數當權者控制著大量與民眾切身利益緊密相關的信息資源,這些信息資源公開不公開、何時公開、怎樣公開不是根據民眾的需要,而是取決于少數當權者的利益和喜好。民眾渴望得到的重要信息由于當權者的信息封鎖而不能及時得到,民眾只能憑空猜測,一些迎合民眾心理的傳言、謠言也會不脛而走。因此,在人治思維主導的環境中,各種傳言、謠言往往大肆泛濫,成為不可消除的痼疾。
總之,必須走出人治思維的誤區,才能更好地構建法治社會、實現政治清明。
參考文獻:
[1][美]潘恩.潘恩選集[M].馬清槐,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1:35-36.
[2][美]羅杰?科特威爾.法律社會學導論[M].潘大松,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89:184.
[3][英]洛克.政府論:下篇[M].瞿菊農,葉啟芳,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86.
[4][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下卷[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72.
[5][德]約瑟夫?夏辛,等.法治[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3.
關鍵詞: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檢察干警;運用能力
法治建設是檢察工作的內在要求,更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穩定的堅實保障。檢察機關應緊緊圍繞法治建設目標,以構建公正、為民、高效、權威的檢察體系為重點,將加強法治建設貫穿檢察工作的全過程。法治的基本內涵可總結為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依法治國是核心內容,執法為民是本質要求,服務大局是重要使命,黨的領導是根本保證。當前,檢察事業正處于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也面臨著諸多困難、風險和挑戰。這就要求檢察干警要準確辨析判斷時代形勢,認識面臨形勢的嚴峻性和復雜性,增強工作的主動性與預見性。新刑訴法的修改,對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提出更高的標準和要求,對檢察干警的執法理念、方式、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戰。在此背景下,法治思維、方式的出世為檢察干警提升執法理念、改良執法方式、提高執法能力提供了思想認識上的精神指引。檢察干警是檢察權的執行主體,整體法治素養的提升將更好的促進檢察權的運用。在此,引發思考,何為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當前檢察干警的法治思維狀況怎樣?如何提高檢察干警的法治思維能力?本文將對這些問題進行論述。
一、法治思維、方式的概念
就檢察司法領域而言,法治思維是指檢察權執行主體在認真學習法治理念的基礎上,靈活運用法律精神、原理、邏輯和規范對辦案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進行思考、辨析、整合、從中總結規律,得出結論的主觀思想認識的活動過程。
主要內容有:
第一,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為指導。具體是公權力的行使,無論是決策階段,還是在執行過程中,都應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為準則來審視其行為的合法性。法治思維是一種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為指導,以憲法至上、法律至上為基礎的思維模式。
第二、以權利與義務為分析線索。法律的主要內容是規定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因此法律關系即使是權利義務關系。有關公權力決策和實施措施的主要針對對象大多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他們是法律上規定的權利義務主體,而絕非是可任人隨意侵犯的客體。法治思維就是對他們權利的絕對尊重、堅決維護和確實保護,而典型的人治思維恰恰是對他們的權利進行漠視、忽視、任意剝奪侵犯。
第三、體現公平正義精神與原則。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價值追求和重要目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和前提。法治體現了公平正義的精神和原則,自然法治思維要反映此內在要求。公平正義的主要含義包括合理合法、平等對待、及時高效、程序公正四個方面。自古以來,公平正義就是人類社會共同的理想與不懈追求,是人類社會普遍的價值取向。
法治思維方式的意義:一是從黨的執政歷史的全過程來看,體現了治國理念。二是凝聚了深化改革的法治意識,改革的成效是衡量運用法治思維深化改革能力的標尺。三是符合了當下社會管理的需要,用法治思維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必備的首要能力。
二、現階段檢察干警法治思維狀況
古希臘著名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曾說過,法治實質具有雙層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
司法實踐中,檢察干警的法治思維狀況總體上來說還是比較薄弱,突出表現在于:
第一,有些檢察干警的法治思維沒有樹立牢固。認為人治思維更符合中國的社情、國情,辦關系案、人情案,覺得法治思維呆板滯緩不現實,迷信“政策辦事”,仍受“權大于法”的人治思維的影響。
第二,有些檢察干警沒有養成從法律角度思考處理問題。沉迷于上級領導的“獨斷立行”,覺得法治思維人人之平等的價值追求打破等級和權威,減弱自身的執行力,降低自身辦事效率。
第三,有些干警將發展放在工作首位,擔心當發展與穩定沖突時,運用以強調追求公平正義的法治思維會吃虧。更有甚者置國家法律法規、干警紀律于不顧,以身試法,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從一個執法者墮落成一個違法者。典型的就有發生在平南的“10.28”案。
值得肯定的地方是檢察干警的法治思維能力有所提升,原因在于:首先,自身從事著法律職業,有一點的法律知識基礎,有一絲絲的法律文化底蘊。能很快的進行理論思想學習的吸收。其次,從建國至今的歷史的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的總結活動過程中,對培養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較清楚的認識。最后,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與健全的形勢背景下,在不斷遇到辦案工作新情況、新因素和新挑戰下,運用法律思維分析、判斷、處理問題和指導工作的自覺性有所提高。
三、提高檢察干警法治思維能力的措施
提高檢察干警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運用能力是全面建設依法治國戰略、推動檢察事業發展的關鍵環節。提高檢察干警的法治思維能力的措施主要有:
(一)培養法治思維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維的基礎,堅定依法治國的法治理念,以憲法為最高的法律規范,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學會從正義角度出發思考問題,堅守法治思維的邏輯底線。學會從規范入手,從行為著眼展開法治思維。
(二)學會運用法治方式來處理日常工作
法治方式是指遵循法治思維,充分運用法律精神、原則、規則、邏輯對所遇到的客觀問題進行分析、判斷、推理,從而形成結論,作出決定、加以執行的方法。法治思維決定和支配法治方式,法治方式體現和強化法治思維,法治思維需要通過法治方式來體現。學會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成為檢察干警“依法辦案“和開展檢務工作的基本功。在工作中多思考,多調研,深入群眾當中去創新工作方法,面對面傾聽群眾的意愿和心聲。從而改變工作作風,轉變工作思路。
(三)推廣正反典型經驗
多渠道了解有關的典型經驗,正面的經驗起到激勵自身作用,反面的經驗教訓起到震懾警戒自己作用。從法治教育、法治事件中吸取法治思維,如從王立軍案中我們可以吸取的法治思維可以概括為:不講法治平等原則,重國有輕民營;沒有權利尊重意識,重權力輕權利;沒有程序正義觀念,重實體輕程序;無人權保障理念,重打擊輕保護。
四、結語
法治興,則國興,法治強,則國強。黨的十為中華民族開啟了追逐中國夢之法治夢的新的征途。法治思維體現的是憲法、法律至上,民權為重,民主為本。維護司法的公正、獨立和權威,以司法力量保障法治思維。檢察干警作為一支強有力的司法隊伍,其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運用能力的提升,將強有力的推動中國法治建設的步伐。我們為此努力的目標,就是讓法治成為一種生活方式。
注釋:
[1][古希臘]亞里士多德著:《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99頁。
參考文獻:
[1]張穹:當代檢察官的職權(N).檢察日報。:1999―06―02(3)。
[2]韓大元,劉松山:論我國檢察機關的憲法地位(J),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2年第5期。
[3]余輝勝:我國檢察權屬性應然定位之探討,載《河北法學》2008年第4期。
[4]郝銀鐘:檢察權質疑(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3):71―76。
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強調,要把推進法治建設、打造法治中國,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政法工作的奮斗目標。可以說,沒有執法者內心對法治的信仰、崇尚和敬畏,就不會有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外在表現;沒有執法者的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也不會在全社會形成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這就要求政法機關既要通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贏得公信力,更要通過自身行動向社會傳遞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的信心。監獄民警作為政法機關工作人員,理應也要成為法治的建設者和社會道德楷模。
堅定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民警法律行為的重要支配因素和守法動力。美國著名法學家伯爾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識和法治素質為前提。就監獄工作而言,就是要將法治“口號”內化為民警自愿自覺的行動,培養民警對法律發自內心的尊敬。這就要求我們要切實強化法治宣傳教育,不斷增強民警隊伍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教育引導民警增強身份意識,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覺在法律范圍內活動,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同時,要在創新教育方式、方法、載體上下功夫,改變傳統的說教方式,用民警喜聞樂見的潛移默化的體驗式、參與式、情景式等有效形式,讓民警受到熏陶和感染,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強化法治自覺。
推進執法公正。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政法機關處在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必須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為首要價值追求,從實體、程序和時效上充分體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戰,監獄民警既要善于從法律視角依法執法,又要善于從社會視角處理問題,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努力使每一次執法活動都成為維護公平正義的具體實踐。一方面,各級領導要自身過硬、以身作則,為民警帶好頭、放好樣,充分發揮表率作用;另一方面,對違規違紀行為,要采取“零容忍”態度,敢抓敢管、動真碰硬,營造良好氛圍;同時,民警要認清形勢,積極學知識、學業務,練技能、練技巧,切實提高公正執法能力,確保法定職責履行到位、執法權力依法行使。
[關鍵詞]法治觀念;當代大學生;長效機制
[作者簡介]汪 靈(1991―),女,南昌航空大學學院在讀研究生,研究方向為理論。(江西南昌 330063)
繼黨的十五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后,十八屆四中全會在此基礎上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出“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深入開展法治教育宣傳,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1]而當代中國大學生普遍存在法律意識被動,法律知識薄弱,法律觀念淡薄不良現象,培育當代大學生法治理念,從家庭、學校、自我三方面構建“教育”“管理”“自律”相結合的三大機制,逐步促進大學生學法、懂法、用法、護法,使大學生法治信念有效化、常態化和持久化。
一、法治觀念的概念界定
理解“法治觀念”的內涵,首先得區別于“法治”和“法制”。二者有所區別,表現在“法制”相對于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等具體制度,它是法律和制度的總稱,包括正式的如憲法、法律和各種法規,非正式的如習慣法和判例法等,側重于理論上的法律意義。而“法治”相對于“人治”,它是一種治理國家的理論和方法,體現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的原則、方法,更側重于實踐上的法律意義。法治以“法制”為基礎,需要良好的法律實際內容為支撐,但兩者作為上層建筑統一于經濟基礎之中,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法治觀念”即是懷著對法律的敬仰,對學法、守法、用法的捍衛的一種理性的、必然的認識,也包括感性的、偶然的認識。有學者認為,法治觀念外化表現為一種思維模式,這種思維模式又表現為人們自覺地、經常地按照法的理念來思考問題。[2]
二、法治理念的培育與思想政治教育的關系
思想政治教育是“社會或社會群體用一定的思想觀念、道德規范對其成員施加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的影響,使他們形成符合一定社會、一定階級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會實踐活動。”[3]法治理念的培育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分不開,二者不可或缺,相得益彰。
1.法治理念的培育與思想政治教育的相輔性
第一,在內容上,“思想政治教育包含道德教育、法紀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法治理念教育是思想政治培育的重要內容。”[4]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內容,而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也是法治教育的核心內容,以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運用法律途徑來對待問題,解決問題思維為目的的法治理念培育與思想政治教育在內容上有著集合關系,二者相互補充。
第二,在目標上,對大學生實施思想政治教育,最終目標是使其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紀律、有文化的全面發展的現代化人才。無規矩不成方圓,培養按社會群體規章制度辦事的人才才是社會需要的人才。法治理念的培育也是為實現人的全面自由發展,讓大學生心中有法,一切活動都以法律的準繩來約束自己的行為規范,知法、懂法、守法,維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利與利益。二者在最終目標上是保持一致的。
第三,在方法上,思想政治教育更多的是以柔性的意識灌輸為主,培養受教育者的愛國情懷,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結合其他具體的工作方法,幫助受教育者樹立正確的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而法治理念的培育相對側重于剛性的或者中性理念教育,這是由法律本身的內在客觀性而決定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實施普遍的、統一的、公正的法律約束。二者剛柔并濟,相輔相成,正是培養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綜合素質的重要方法。
2.法治理念的培育對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保障作用
第一,法治理念在思想上保障大學生樹立正確的社會意識。思想政治教育在實施過程中并非一帆風順。當代以90后為主力軍的大學生自我中心意識強烈,強調個人主義,在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的碰撞中迷失自我。培育大學生法治意識,能有效幫助其科學地定位,客觀思考,理性處理問題,杜絕馬加爵事件、藥家鑫事件等案件的發生。法治理念的培育在根源上為迷失者提供天然屏障,阻止其走上不歸之路。
第二,法治理念在實踐上保障營造和諧校園文化氛圍。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時,才能創造文明、和諧、干凈的校園文化。目前在高校,刮起一陣陣不正之風,如學術造假之風、不擇手段爭取獎學金之風、班級干部工作不正之風等,凡是涉及到利益的領域,很少有不被污水淌渾的。心中有法,才能做到自律,自潔,自愛,營造綠色健康、積極向上的文化氛圍,實現和諧校園、法治校園的建構。
三、構建法治理念機制的路徑
1.注重家庭培育,奠定“教育”機制形成基礎
一、法的現代性、理性與法治
今天,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已經以不可阻擋之勢參透到各個方面和領域,人們不僅用法律確認、維護、鞏固原有的社會秩序,而且還試圖用法律創造一個嶄新的社會。這正是法的現代化的一個直接結果。"現代化是基于科學技術革命,整個社會從物質到精神、從制度到觀念的總體變遷,是特定社會的現代性因素不斷增加的過程……法的現代化是指與現代化的需要相適應的、法的現代性因素不斷增加的過程。"(葛洪義)法的現代性因素,也就是現代法律的特征,主要有:1、公開性。法律的內容、法律制定與實施的過程向社會公開;2、自治性。法律是一套獨立的并由專門的機構運用專業知識加以適用的規則體系,法律活動成為一個獨立的專業領域;3、普遍性。法律調整的是一般人的行為,其價值內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層次性或稱道德性。法律必須符合一定社會特定歷史時期普遍的價值準則,并與人類社會最低限度的道德觀念保持一致;5、確定性。法的內容,至少它的中心含義應該盡可能明確、無歧義;6、可訴性。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規定的機構中通過爭議解決程序加以運用維護自身權利的可能性;7、合理性。現代社會的法律機制必須成為由法律職業者操作的、符合一定理性原則的秩序機制,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從而能夠增加個人行動的可計算性;8、權威性。現代社會的法律就外在強制的效力而言在社會生活規范體系中應該具有最高核心的地位,具有不可忽視、不可冒犯的最高權威。"上述八個法的現代性因素,概括起來說,就是理性化,或者說,法的現代性就是指法的理性化……一般認為法治化是現代的重要特征之一,那么,實際上也可以肯定,法的現代性就是法治的屬性。"(葛洪義)
理性一詞現在已為人們耳熟能詳,它在世界范圍的流行則源于啟蒙時代。狹義的啟蒙通常是指從17世紀洛克開始,在18世紀的法國進入,到19世紀的康德黑格爾達到頂峰的"啟蒙運動"。啟蒙運動的核心是弘揚理性,提倡科學,反對宗教,倡導確立世俗的人的崇高地位。啟蒙運動的思想基礎就是理性主義,而理性也成為現代的核心概念。關于理性,必須提近代哲學的始祖笛卡爾。笛卡爾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思想家,但他從"笛卡爾式懷疑"出發,在尋找作為哲學研究推理前提的公理的過程中,確立了人的理性思維至高無上的地位。他提出:絕對確實可靠的公理、原則在傳統的經院哲學中找不到,從前輩流傳下來的見解中找不到,感覺到的東西也不能提供公理,甚至數學證明也可以懷疑,因為許多人在數學問題上陷入錯誤。所以對于我們來說,無可懷疑的、確實的東西就是我懷疑或者我思維,懷疑的存在意味著懷疑者的存在,思維意味著存在一個思維著的東西,由此,他得出一個著名的結論:"我思,故我在",確定了人的理性思維的至高性。我們知道,法治作為一種實踐,是西方近代社會經濟政治革命的產物;作為一種信仰,是西方知識論文化背景的產物;作為一種理論,則主要是理性主義的結晶,因此,法治正是法律意義上的理性統治,正如韋伯將人類歷史理解為不斷理性化和解除魔咒的過程一樣,法的現代性其核心在于理性,而法治正是理性的特定產物。
然而,正是理性的崇高地位導致了現代社會深刻的人文矛盾。用理性解釋一切、評價一切、規范一切的結果,是建立起來了一個以理性為中心、科學為基礎的權力與知識體系,它在帶來工業文明輝煌的同時,也導致了現代思想的嚴重封閉,加劇了社會的緊張、焦慮、分裂,導致了對現代的痛苦反思--學術界稱其為"現代性危機"--并催生了以"粉碎理性"為特征的后現代思潮。在中國,復雜的民族性與自我封閉的偏狹趁此機會也大興風浪,以對法治情緒的表里不一與為自身利益的投機取巧為實質而繁衍出一系列"畸形"的"法治"現象。
二、后現代思潮對法治的消解
后現代思潮是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開始流行起來的廣泛的文化思潮。后現代主要不是指一種時代意義上的歷史時期,而代表了一種現代之后的精神狀態,是對以知識至上為主要特征的后工業社會的精神回應。后現代思潮仍然是19世紀以來的思想家對工業化所開辟的現代文明的批判的繼續。"現代性危機"的發生激發了解決危機的熱情。貝克在此基礎上把現代化區分為簡單的現代化與反省的現代化。簡單的現代化肢解了農業社會,開創了工業社會的結構圖景;反省的現代化瞄準的則是傳統的現代化所勾勒的工業社會圖景,意圖創造一個新的社會形態,它試圖用理性自身的力量克服理性的難題,以解決"現代化性危機"。與此不同,后現代主義的解決方案側重于解構理性,張揚非理性,以不確定性與內在性應對"現代性危機"。后現代思潮迫使我們在對自己以往的確信進行深刻檢討的同時,也在用一種漫不經心的學術語言和看似輕松的游戲方式解構、消除、反諷理性和一切規范--包括法律規范。顯然,后現代作為一種文學、藝術、建筑工藝、哲學等領域的新思潮或者有很充分的理由,甚至可能帶來相當富有成效的結果,但它在法學領域的運用,將起著顛覆啟蒙時代以來形成的法治理念的作用。
關于后現代思潮與法治的對立,是通過后現代思潮傾向于與理性徹底決裂而決定的。哈貝馬斯指出,后現代主義作為與現代性的告別,必然表現為與合理性的決裂,所以,后現代主義的主要特征就是非理性主義。利奧塔等后現代思想家認為,后現代主義的出現與理性觀念的主要轉變相適應。有人甚至認為,盡管后現代主義至今不是一個明確的概念,但是,理性的死亡卻是一項歷史工程--現代性的終結的標志。后現代這個時代的時代特征就是作為"統一"和"整體"之根源的理性和它的主體"被粉碎的時代"。具體而言,后現代思潮又是如何宣告與理性決裂并消解法治的呢?
后現代思潮與理性的決裂集中表現在后現代思想家所共享著的一種被稱為"流浪者的思維"的思維方式。后現代學者強調否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反正統性、不確定性、非連續性和多元性,這些特征正好是流浪者"四海為家而永遠不在家,對他而言,無家存在,沒有任何地方可以稱其為家"存在狀態的反映,流浪者流浪的過程就是不斷突破、摧毀界限的過程,后現代思維正以持續不斷的否定、摧毀為特征。現代思維就是我們稱之為知識論的思想方式,這種思想方式強調一種主體性的觀念,即人是自然的解釋者或宇宙的觀察者,人們可以通過科學改造和控制世界。現代主義哲學試圖成為"科學的",訴諸于精神的方法而非權威,而這種論說的成立,必然依賴主客體兩分的思維范式。按席沃爾曼的概括,現代主義的特征是:對基礎、權威、統一的迷戀;視主體性為基礎和中心;堅持一種抽象的事物觀。而對這一切的質疑便構成了后現代主義的特征。從思維特征看,"后現代思維涉及反思--發現差異的地位,考察非決定性的銘文,致力于意義、同一性、中心、統一性的消解"。
消解法治,可以說是后現代思潮的邏輯必然。眾所周知,根據我們習慣的劃分方式,歷史上長期占主導地位的法律理論,概括地說,可以分為形而上學的法律理論和實證主義的法律理論兩大類。在所有形而上學的法律理論中,法律都已經被價值化,即從好與壞、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理性與非理性等二元對立結構中,選定前項為立足點和價值根據以設定并努力建構一個理想的法律圖式;分析實證主義法律理論則竭力否定價值判斷,猛烈批評形而上學的二元結構模式。但是,法律思維中無論是經驗歸納的方式還是理性演繹的方法,都是建立在合法性基礎之上,也就是都必須為法律尋求一個合法性根據,因此,法律和法治都有一個相對確定的支點,以使法律和司法具有合法性根據。也就是說,現代法治是建立在理性認知基礎上的。而后現代思潮所要否定的正是這一點。對于后現代法律理論來說,法律并不存在一套可以被理性所認識的確定的內容和使其正當化的根據,所以,法律并不存在一個普遍的本質化的規定性。將法律建立在某種確定的根據基礎上以使其正當化,不過是現論宏大敘事的組成部分,這種觀點連同作為其知識背景的宏大敘事都是一種神話。
在后現代法律理論中,批判法學對現實法律制度的抨擊極具代表性。批判法學又稱批判法律研究運動,興起于美國70年代到80年代,其基本觀點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法律推理的非確定性。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都是不確定的,某一案件適用什么法律規則,確認哪些事實,完全是法官和陪審團的主觀選擇,沒有客觀性。法律推理并不具有不同于政治的特殊模式,而是穿著不同外衣的政治。法律推理的不確定性同時還具有深刻的原因,這就是個人主義與利他主義的基本矛盾;第二,法反映統治者的意志。并非傳統的自由主義法學認為法律是中性的那樣,法律使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關系和觀念合法、正當化,把有政治傾向的,有利于統治階級的東西打扮成中性的、有利于全社會的;第三,法不是適應社會需要的必然產物,而是階級統治的偶然產物。法是政治的,是不同社會力量、階級和個人之間相互斗爭的產物,完全沒有必然性可言。批判法學重要代表昂格爾認為,現代性面臨著諸多問題,這些問題是其內在矛盾的體現。法律秩序、法治是現代性的觀念反映,是現代社會內在矛盾的集中體現,而這個矛盾是傳統政治哲學和經典社會理論無法克服的,顯然,昂格爾借此將現代法治從思想根基上瓦解了。
總之,后現代思潮隱含著突破、破壞、解構法律的合法性根據的基本理論傾向,其結果無非就是徹底動搖啟蒙時期以來形成的現代法治理念和結構。后現代的出現意味著現代法治神話的破滅,后現代思潮對法治的顛覆使本來就缺乏法治基礎的我國法治建設雪上加霜。我們需要更多更深的理論闡釋與文化積淀,以夯實法治基礎,卻在后現代思維中發現我們寄予厚望的法治理念乃是一個行將破滅的幻想,這豈不令人沮喪?正如驀然發現正在審理一件復雜案件的法官其實對法律一竅不通一樣,那種被審判權威迷惑的心緒將會出奇失落。
三、"現代"情結對法治的阻礙
"落后就要挨打",這是對中國近現代史最貼切的詮釋,或許也是對中國人現代化意識和愿望的最貼切的詮釋。從中國和中國法的現代化進程中可以發現,民族矛盾和民族自尊心常常是推動現代化的主要因素。但是,在葛洪義教授看來,民族性固有的難以避免的偏狹所導致的現代化的普遍訴求,自始就多少是不情愿的、痛苦的、悲劇性的,至少可以說,最初的現代化在民眾的潛意識里是從對現代化的敵視開始的。這種夾雜著渴求、無奈和敵視的強烈的、復雜的現代化愿望和情緒,在法律思想領域中就體現為既期待法律能夠幫助我們擺脫各種困難,重建社會秩序,又在內心里對其持懷疑的、不信任的、不情愿的、排斥的,甚至抵制的態度--這種現象即為中國法的"現代情結"。葛洪義教授認為,在這個現代情結的基礎上,既可以提供持續的來自前現代的反現代思想資源,又可能成為衍生后現代的反現代精神土壤。所以,中國法的現代化過程和方式中攜帶著一種反現代的精神力量。這種現代情結集中體現為內外有別的界限意識以及行為處事的"熟人"意識。
在中國,內與外的差別是思想的前提。內外有別意味著內外界限分明,內是自己的地盤,在"內"的都是自己人;外是別人的地方,外人則是自己之外的人。外人有時候是客人,自然要對其以禮相待;有時候是豺狼,迎接它的當然是獵槍。在判斷事物、事件、意見時,這個界限意識也是非常清晰的,判斷首先區分的是其來自外部還是內部,在內,則凡事可容,在外,則本能地抱有警惕性,且美其名曰"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這種思維模式顯然不是理性的,而帶有深刻的情緒化傾向,盡管在民族存亡、生死大義上不妨明確區別對待,厚此薄彼,但當這種內外有別的界限意識上升為習慣并得以泛濫,這卻是從一種品德轉化為惡習。內外有別的泛濫,必然形成優劣、先后、尊卑之差,形成"熟人好辦事"的"熟人"意識。正是這些非理性因素在法律思想領域的作用,從某種程度上阻礙了法治化的進程。
在各個民族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界限意識不同程度地都存在著,因為這種區分自然也包含著合理性,但是西方國家中沒有中國這樣根深蒂固的界限意識。西方人不關心,至少現在不很關心地域、血緣的種族界限,更不會竭盡全力地刻意維護自己的家國邊界,界限不是不可逾越的,只要使用一種合理的方式,界限就可以不再是界限,這顯然不同于講究家族本位的思維模式。西方人崇尚個人本位,西方人最牢固、最頑固的界限是理性,這也是羅馬法能夠成為歐洲大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因。西方的理性主義以及以理性主義為基礎的西方法律制度一直是本質主義,普遍主義的,是對界限意識的反抗。雖然現在西方學者也講要超越界限,但這里要超越的是知識論傳統上的理性的界限。中國法的內外界限意識,是一種民族國家伊始迄今尚未真正法治化的反現代情緒。不過,內外有別的界限意識在前后才經歷重大挑戰并進一步得到強化。中國歷史在清朝前期以前乃是相對進步的、文明的歷史,但卻使"東方大國"的尊嚴蕩然無存,在"中國向何處去"的世紀大思考之中,"師夷長技以制夷"成為重要的突破口。清末修律正是拯救中華民族的偉大嘗試之一。
清末修律的出發點在于外在壓力給我們帶來的巨大傷害。出于對尊嚴的維護與本能的反抗情緒,清末修律及其后的法律移植都頗具"怪相":一方面學習他國法律,從法律的表現形式到法律的實質內容表述都接受外來法律及法律思想資源;另一方面又對他國法律和法律理念保持著高度警惕性,念念不忘張揚自身,不能忘記自己的本土資源。這副"怪相"似乎正符合不盲從的理性思維,但其潛意識卻是對西方的抵觸乃至敵識,這是一個相當耐人尋味的現象,西方試圖憑借其先進科技"融合"中國,中國人在心理上卻加強了邊界意識;現代化本身是普遍主義的,但中國人在追求現代化的過程中卻強化了自己的精神界限。這種"內""外"的斗爭或許將使中國現代化法治獨具特色,但內外界限的矛盾卻在微觀上消解了法治。
在葛洪義教授看來,在前現代和后現代雙重壓力下,中國法一直處于尋找根據而在現代思想背景下難以找到牢靠根據的無家可歸的思想狀態。或許,"無家可歸"下的"四海為家"將使中國法治更具包容性。而倘如此,消解法治的后現代思潮與民族情結將應驗荷爾德林的名言--"危險孕育拯救的力量"。
重慶市長壽區檢察院 余上云 401220
從本質上來說,賞識教育并不是表揚和鼓勵,主要是賞識學生的一個過程,激發學生的興趣和動機,在教學中創建良好環境,為學生指明發展方向,糾正學生的不良行為。初中階段的學生需要教師的賞識教育,因為他們處于成長期,在行為和心理上存在一定的偏差,需要教師的指導和幫助,所以有必要在初中道德與法治教學中融入賞識教育。將賞識教育合理運用在初中道德與法治教學中可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第一,賞識教育的合理融入會讓學生樹立端正的學習態度,對初中道德與法治的學習產生較強的信心。學生積極主動地參與到課堂教學中,可以全面提升初中道德與法治教學的效果和質量。第二,賞識教育讓教師和學生之間保持良好的關系。學生對教師教學產生較強的信心,就會針對具體的問題與教師進行溝通和分析。這種情況下,教師和學生會共同進步,最終強化師生關系。第三,能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賞識教育為學生提供鼓勵和支持,學生在這個過程中會朝著多個方面發展和進步。總之,賞識教育在初中道德與法治學科教學中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二、初中道德與法治教學中融入賞識教育的具體途徑
1.規范教學語言,重視學生學習表現
在初中道德與法治教學中,政治教師要對自身的教學語言進行規范。在教學中,要運用和諧和幽默的語言,讓初中道德與法治課程教學變得更加活躍和和諧,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興趣。同時,在課堂中,教師從具體的教學目標出發,關注學生的具體學習表現。這樣,就會深入了解學生,在具體事情上展現出德育素養和法治思想,最終進行有針對性的教學。比如,教師在“我們的朋友遍天下”的教學過程中,要從交友的原則出發,讓學生對友誼進行交流和分析。在這樣的情況下,學生才會對朋友產生清晰的認知。在學習過程中,教師要給予學生充分發言的機會,并鼓勵和肯定學生,最終保證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重拾信心。這樣,學生學習的表現得到認可和鼓勵,就會強化學生的學習行為,最終對初中道德與法治學科產生清晰的認知。
2.關注學生個體發展,賞識行為和品德
教師在實際進行道德與法治教學的過程中,要從學生的實際情況出發,關注學生在實際生活中的良好行為和具體表現。在這個過程中,學生如果得到相應的肯定和表揚,其個人榮譽感會得到滿足,并最終展現出一定的帶頭示范性作用。教師在實際教學中要關注學生的日常生活和具體學習表現,在道德與法治教學中融入學生的行為表現。比如,教師在進行部編教材初中道德與法治“交往藝術新思維”教學過程中,就可以為學生呈現出人們交往的相關視頻,學生在真實案例的激發下,會深刻理解何為交往的藝術。在此,教師開展賞識教育就會引領學生形成良好的行為品德,滿足道德與法治學科教學的要求。
但是,雖然法律權威的樹立依賴于法律制度化實施,但在法律權威與公正司法之間,我們不能簡單地劃等號。法律權威是公正司法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欲要仰賴法律權威推進公正司法,還必須要澄清下述幾個問題:(1)公正司法依賴于司法權威,但司法權威并不等同于法律權威。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權威一般來說意味著具有內在和諧同一性的法律文本體系獲得普遍的尊重與服從,而司法權威則是法律權威的具體表現形式和實踐領域,司法能否贏得權威,法律權威只是一個基本前提,主要還得看人們對司法主體的信任程度、司法制度建構理性及其實踐效果得到認可的程度。司法公正必然以司法權威為基礎,得到社會認同的司法主體和有效的司法制度建構及其效果,必然意味著公正地司法。但是,司法實踐中卻存在著把司法權威等同于法律權威,試圖僅通過國家賦予的外在強制力來撐持司法權威的不當做法,若如此公正地司法便無從實現。(2)公正司法不僅是一個制度化問題,也是一個具體實踐問題。抽象的法律規范和公正司法理念要落到實處,就必須要有一個適當的制度安排。好的司法制度安排能使好的司法者更好地公正司法,壞的司法者較少地破壞公正司法;而壞的司法制度安排會使好的司法者無法公正司法,壞的司法者更容易地破壞公正司法。(3)公正司法不僅是一個依法裁判問題,也是一個深層次文化問題。司法是一個以既有法律涵攝案件事實的過程,首先,公正司法要求司法者依法裁判,以公正的方式方法對待和解釋法律。在一個追求并遵循法治的國度,法律一般都蘊含“秩序、公平和自由”等基本價值,司法者必須依法裁判才能體現并實踐法律中蘊含的這些基本價值。其次,公正司法必須要考慮裁判的實際效果和當代社會真實的規范狀況。何謂公正?只有一個社會能夠接受的,才能說是真正的公正。站在規范立場上來看,只有符合一個社會基本規范要求的裁判行為才能說是公正的。但是,雖然在現代社會,法律越來越成為主導型規范力量,但并不是所有法律都具有社會規范的獲得廣泛認可的特征,這就是說,依據法律作出的司法裁判,并不一定符合基本社會規范所要求的公正。因此,公正司法必須要考慮裁判的實際效果和當代社會真實的規范狀況。
二、持續地推進司法公正
上述多角度多層次地分析旨在呈現公正司法不同向度的本質規定性,為持續地推進司法公正提供一個綜合考量的語境。但是,結合當代司法實踐特點,持續地推進司法公正還必須要進一步合理建構司法制度和采取具體措施,切實將下述幾點落到實處:
(1)遵循法治社會的基本準則。司法具有實踐具體性的特點,一方面它既是針對具體案件的又總是處于特定社會語境中的。這就要求,司法必須針對具體案件而為裁判行為,并適時適當地回應特定時代對于司法實踐的特殊要求。毫無疑問,回應時展特殊要求的司法實踐必須大體上符合司法自身發展規律,并遵循建設法治社會的基本準則。只有如此,特定時代條件下具體的司法實踐才既能呼應于特定時代公正司法要求,又能符應于建設法治社會這一長期目標提出地持續推進公正司法,長久實現司法公正的需求。但是,如果過度迎合特定時代特殊的正義性需求,司法實踐就可能偏離法治社會的基本準則及其自身發展規律,不利于長久司法公正目標的實現。
(2)凸顯司法者司法實踐中的主體。法律體系的形成意味著中國法治發展由立法中心向司法中心的轉型。在任何真正司法中心的法治實踐中,司法者(法官)無疑都會以某種有效方式發揮著重要作用。所謂司法,簡單說來,就是法官將規范與事實有效結合產出合法正當而又具有社會說服力的裁決過程,因此,在成文法國家,從制度設計而言,法官不該是立法者而應當是法律解釋者和富于創造性的造法者;而從事實闡釋角度來看,法官不僅要是事實構成的有力建構者更應該是生活事實的深刻理解者。但是,在長期立法中心的法治發展模式下,司法者在司法實踐中的主體性地位尚未得以足夠重視,欲要深入推進法治和提高司法能力以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公正司法需求,我們就必須提升其在規范意義和事實建構方面的作用,凸顯其主體性。而在筆者看來,法律實證主義固然是法律和法治的意義脈絡的構架性理論,其對法治發展的意義始終不可或缺,但法律溝通之緯視野中的社會事實面向的邁向規范接受者的法理學才更可能勾勒和型塑出具有實質性意涵的真正的法律和法治。縱觀近年來,無論是立法、司法領域的理論研究還是具體的法律實踐,這種法律溝通之緯視野中的社會事實面向的邁向規范接受者的法理學都不同程度地顯現出來。因此,我們有理由期待,司法者在司法中心的法治實踐中的主體性會逐步得以提升,其也才能以更積極地態度公正司法,司法公正才能切實得以推進。
>> 回到股權投資的本源邏輯 回到法治的框架內解決糾紛 說法 《以戲說法》:廣播法治節目的新探索 淺說法家對法治的三大影響 “不能因法律體系形成,就說法治已達到較高水準” 以案說法: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回到經典回到“我” 說法.數字 農村說法 拍案說法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中國 > 政治 > 回到本源說法治 回到本源說法治 雜志之家、寫作服務和雜志訂閱支持對公帳戶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李晟")
申明:本網站內容僅用于學術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權益,請及時告知我們,本站將立即刪除有關內容。 ? 舉國上下對法治普遍關注與高度期待,這要求對于中央的決定應有更深刻的理解。
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一出,法治成了熱詞,媒體所描述的“法學家很忙”的現象生動地表現出法治在當下所受到的關注程度。舉國上下對于法治的普遍關注與高度期待,無疑是件可喜的事情,但正是這種關注和期待,也要求對于法治的更深刻理解。
要把“法學家的春天”真正轉化為“法治的春天”,不能滿足于贊美法治,而是需要從法治的內涵出發,準確而全面的去理解法治,真正把握建設法治中國的必要性與可能性。 為什么法治
人類社會發展出了法治,并且選擇了法治,毫無疑問是因為法治具有某種價值。法治的宣傳者一直致力于向我們展示法治可以實現自由、公正、平等、效率乃至于個人權利和國家強盛等諸多目標,這種表述很容易贏得受眾的支持。但這種論證邏輯的漏洞在于,如果能夠尋找到新的工具實現相同目標,原有的價值判斷就不足以繼續對法治提供有力支持了。
當然,還可以試圖論證唯有法治才能夠實現某些價值,其他的一切手段都不足以達到同等效果。在某些宣傳中,已經隱隱然浮現了“只有法治,才能……”的強勢表達。這種看似不證自明的真理表達,如果能夠得以證成,自然可以一勞永逸地避免“諸神之爭”,確保法治成為唯一的正確選擇。但證成的前景仍然不那么樂觀,因為這一“舉證責任”從邏輯上就難以完成。即使現有的其他選項已經被歷史檢驗證明不如法治,但只要人類社會還有可能創造出新的選項,我們就無法斷言那只“黑天鵝”不存在。
既然如此,法治就無法通過其外部的工具價值表現出排他性優勢。因此,對于法治的理解需要超越這種外在價值的視角,看到法治本身所能具有的內在價值。
法治之所以成為法治,從其自身而言,不只有靜態的、抽象的法律制度,更是有動態的、具體的社會實踐,通過紙面上的與行動中的規則運作,共同構成了一個協調運轉的系統,并以這個系統的運轉使人們獲得有意義的社會生活。概括言之,如美國法學家富勒所說,法治是“致力于規則治理的事業”。
這種對法治的理解,少了許多美好的詞匯,卻正是對于其意義的最貼切的表達,因為這意味著法治并不因其能包治百病才有意義。法治并不許諾一定令人滿意的自由、公正、平等、效率的生活,甚至在法治建成之后仍然會有許多要求無法滿足,許多問題無法解決。法治不過是通過規則的治理為人們在社會中的行動提供了合理的預期,進而形成一個有著基本秩序的理性生活。將社會看作建筑的話,法治也只不過是一部分支持性的內部結構,如果說完成這個內部結構就能使之成為宏偉豪華的建筑,那無疑是結構承建者的夸張。
理解這種內在價值,那就意味著我們去攀登法治這座高峰,不是為了登臨絕頂后“一覽眾山小”的愉悅,而是因為“山就在那里”。對于當下的法治中國建設而言,尤其需要注意到這一點。越是在全社會表達對于法治的歡迎之際,法律職業越是應當更為謹慎,不要輕易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問題給出“法治萬能”式的解決方案,讓人以為有了法治就能夠實現那些包含于“中國夢”之中的美好想象,甚至將那些想象與法治本身混同起來。 法治應服務于國家構建
理解法治的內在價值,也就可以進一步認識到,法治的形成具有其客觀性。法治的形成不是因為某些思想家關于法治的啟蒙,也不是在學者的書齋或是政治家的密室中就完成了法治的設計,而是因為社會的發展和變遷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客觀要求,各方主體共同參與到回應這種要求的過程中,法治才逐漸得以形成。
傳統中國社會沒有誕生今天意義的法治,并非由于啟蒙不足,而是由于社會發展尚未達到形成法治的基礎。以市場經濟與民族國家的興起為標志的資本主義歷史運動帶來的社會結構性變遷,提出了對新秩序的需求,推動了現代法治的興起。絕對至上的國家的建構,使得法律這種現代性的規則能夠排除掉那些陳舊、保守的權威的干預,在一個擁有和平的“利維坦”內部構建有秩序的社會生活。而從松散的傳統國家向“權力集裝箱”式的民族國家的變遷,使國家能夠更為直接而有力地控制內部成員,從而表現出“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對抽象個人的發現,公民的個人權利在法律中得以彰顯。至上的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平衡,則通過權力在現實運作中的分權制衡來維系。現代法治雖然在其發展過程中逐漸表現出豐富的面相,但基本內容仍然如故,無法離開國家、公民權利與分權制衡。
法治形成的這種客觀性,意味著法治的建構與現代國家的建構聯系在一起。法治的內在價值,不僅僅是構成一個外在于國家的“市民社會”,更是要構建國家。脫離國家的法治,只能存在于理論想象之中。因此,對法治的理解不能走向“遺忘國家的法治”,如果忽略了國家與法治根本上的聯系,將法治異化為削弱乃至解構國家的對抗機制,那么,在國家這個共同體冰消瓦解之際,法治作為共同體內部的構成規則也將無所附著。
中國的法治建設,更是得突出體現與國家建構之間的關聯。中國的法治建設同現代民族國家的建構一樣都是近代以來外部力量所推動的社會形態變遷的產物,這就使得中國的法治建設,更加不能離開國家建構。在從傳統中國到現代中國、從文化共同體到民族國家的進程中,法治才成為可能,并得到發展。
當前所要推進的“法治中國”,既包含“法治”的建立,同時也仍然包括“中國”的建構。法治中國的建構依然是自以來中國深刻而又漫長的社會變遷的一部分,是100多年以來爭取“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努力的一部分。因而,那些看似與今天的法治并無直接關聯的革命與轉型的歷史,作為國家建構整體進程中的一部分,仍然不可忽視、不可割裂。
既然法治同國家的聯系如此緊密,那么法治建設就是需要全國參與的共同事業,而不是法律界一家的事。法律職業共同體在法治建設中當然起著關鍵的作用,但是這個群體如果限于一種“沒有國家的法律觀”的迷思,過于強調圍繞著共同體利益所建立起來的“法律人之治”的意識形態,而表現出一種與其他群體和力量的對立姿態,那么這個群體將不僅無助于法治中國的實現,反而會成為破壞性力量。 法治理性的局限
法治致力于規則的治理,使人們在有明確預期的社會生活中做出自覺的行動,明確自己行動的方向和追求的后果。這表現出的是所謂的“理性”。法治作為理性的事業,這一點從理論上已經得到了充分的重視。韋伯所描繪的法律進步的理想類型圖景,就是從形式非理性出發,經由實質非理性和實質理性,達成形式理性化的法律。現代法治作為一個體系,就無法離開形式理性化的法律作為基礎,也無法離開理性化的思維方式。
理性化對于現代人的生活,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在社會組織不斷擴大、相互交往日益陌生化的社會中,人們需要理性化的算計,才能讓自己的生活有章可循。因此,法治以其理性化的運作,有效地回應這一方面的需求。大國比小國更難依靠個人的勤勉與智慧來收集和處理人治所需要的海量信息,因而中國更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適用理性的法治,從而實現有序的治理。
理性化在現代社會灑下光輝,但光明的背后始終有陰影相隨。形式理性化的法治發展到極致之后,也會展示出其負面效果,那就是社會完全被技術化、非人格化的法律規則所支配,規則的運作依照形式理性化的外在程序,而遺忘了實質性的問題。這種狀態之下,人被異化為工具,社會成為韋伯所說的“理性的鐵籠”。
“理性的鐵籠”當然不是拒絕法治的理由,但是意識到這一點有重要的意義。逐漸完善法治體系對絕大多數人而言是好的,但也會在某些個案中表現出相反的效果。對于當事人而言,形式理性化的規則會呈現出冷冰冰的面目,而他們所需要的是更關注個體的特殊性、更多體現出情感因素的“詩性正義”。
在中國這樣的大國中,個體與整體的差異更容易凸顯出來。近年來,圍繞社會熱點案件的爭議的形成往往不是因為缺乏法律規則或是法律未能得到執行,而是由于抽象的一般問題的形式理性化規則和個案中具體個體的感性反應形成了尖銳的沖突。 ? 1954年9月21日,首都群眾聚集天安門廣場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誕生。
另外,大國中復雜的層級意味著法治所需的官僚化程度可能更高,這既是法治完善的產物,也是法治建設的基礎。在向公眾展示理性法治的美好藍圖時,也需要給出必要的提醒,即法治會因理性化而形成成本。如果漏掉了這一點,對于那些可能因為法治的理性化而受損的個體而言,法治藍圖就成了忽悠。 法治的時空背景
法治的理性不是表現出超脫于現實的旁觀者姿態,而是塑造一種可以實現的理性生活。這一目標必須在具體的社會當中實現,而不能在抽象化的語境中實現。任何規則的治理都是指向規則形成之后的行為,從而表現出一段時間的延續。因此,法治需要一段使規則穩定下來的時間,離開規則形成與生效的具體時間背景,就只能談論法治的觀念,而非法治本身。
對于法治而言,時間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維度,而這個時間是與空間一同生成的。規則在一個特定空間內才能產生效力,空間的存在和時間的延續共同保證了規則治理。脫離了能夠發揮效力的空間,時間單方面的延續就成了自然狀態,而不再具有社會意義。此外,法治生效的空間不僅是地理區域,而得是一個實在的共同體,一個不是處于自然狀態也不受外部權力干涉的共同體。
法治需要在具體的時空背景中形成,無法成為脫離時空背景的抽象存在。正如柏拉圖筆下的雅典人在以言辭構建城邦時,先要細心地討論這個城邦的大小、地理環境、民族構成等等問題然后才能開始立法。托克維爾則有言:“立法者像人在大海里航行。他可以駕駛他所乘的船,但改變不了船的結構,他既不能呼風,又不能使他腳下的大洋息怒。”這也說明具體的時空背景對于法治的強大制約。法治雖然有其基本的思想內容,但是要能夠在現實中實現,就會接受相應的時空背景的形塑。
從時空背景的視角來看,“法治中國”并不是在中國這個地理空間內引入一套抽象化的制度就算是大功告成,而是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政治共同體內建立起植根于中華文明并能夠自我成長的法治。中國作為一個大國,“東漸于海,西被于流沙”,在這個空間中,地理環境與自然條件很容易形成一些相對獨立而封閉的政治經濟文化區域,再加之人口眾多、區域發展不平衡,并且包含了具有重大文化差異的不同族群,這樣的空間背景提出了對于法治的特殊需求。
從時間背景而言,法治中國是在當代中國建構,這既不是一個割斷了歷史只有“現代化”的中國,也不是一個停留在唐宗宋祖時代的“天不變道亦不變”的中國,而是一個歷史、現實與未來連續而統一的中國。作為法治核心的憲法,就在其序言中精煉而準確地概括了法治中國的時間背景,開篇第一句就從歷史開始:“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這更生動地反映了中國所要建立的法治與其時間背景之間的密切關聯。
【關鍵詞】道德與法治;課堂教學;有效性
小學是學生進入學校學習的關鍵性階段,也是人生的重要階段,學生接受怎樣的教育,就會成為怎樣的人。小學階段的道德與法治課能夠提升學生的品德,還能夠促進學生的多方面發展。在新形勢下,隨著教學改革的進行,小學教師對道德與法治課進行了新的認識,從基本學情出發,確定教學策略,以此促進學生的長遠發展,提升教學的有效性。
1.轉變教學理念,讓學生有效學習
教會學生學習要比傳授知識更重要,學生掌握了學習方法之后就會提升學習的效率,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師要轉變教學的觀念,讓學生能夠更有效地去學習。在小學道德與法治課教學過程中,教師需要清楚地認識到學生掌握基礎理論知識是必要的,這也能夠促進學生綜合素養的提升,讓學生有效地掌握知識和學習方法,讓學生形成正確的、有效的學習思維。在小學道德與法治課堂上,教師需要不斷創新教學觀念,也需要給學生更多的學習空間和學習時間,打破學生被動學習的局面。小學的道德與法治課知識總體上難度系數要大一些,但是只要學生能夠理解,并且參與到其中就能夠對知識進行總結,也能夠得到較好的效果。針對學生比較熟悉的問題,需要學生進行自主的探究,還需要不斷地提升學生自我的理解能力,讓學生的思維更加開闊,讓學生能夠跳出以前的漩渦。[1]
2.從學生出發,優化教學方法
要想更好地提升小學道德與法治課知識有效傳播的效率,就要認真地考慮學生的學習情況,不斷地創新已有的教學模式,不斷地對學習過程進行優化,以此激發學生的學習欲望。[2]小學生在學習過程中進行知識的積累是非常必要的,學生參與其中才能夠激發出更多的探究欲望,才能不斷地產生對學習的新鮮感,不斷地培養學生學習的能力和實際操作能力。教學的留白在最近幾年的小學教學過程中也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教學方式,已經得到了全方位的推廣和使用,并且也取得了相應的效果。在課堂上教師并不是一味向學生灌輸學習的內容,而是要給學生留下一部分思考的時間,以此讓學生對知識有更多的探究性認識,提升探究能力,以達到學以致用,這也是對傳統教學模式的突破。此種教學設計在小學的道德與法治課中能夠讓教學質量得到較大的提升,學生在思考問題的過程中可以發揮自己的想象力,不斷地突出特定的思維和習慣,找出更加科學的答案,由此提升學生的實踐和研究能力。[3]
3.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營造輕松愉悅的學習氛圍
現代化教育理念當中非常強調讓學生成為學習的主體,教師需要將學生的位置明確化,讓學生成為學習的主人,只有這樣才能夠給學生更多的情感體驗,才能夠培養學生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從此成為全面發展的、對社會有用的人才。樹立起以人為本的觀念,首先需要教師轉變思想,改變以自我為中心的教育模式和教育思想,建立新型的師生關系,師生之間增加交流和互動,適當進行角色的互換。其次,適合進度和方向,在課堂上了解學生的學習動態,使用多種方式營造輕松和愉悅的課堂教學氛圍。若是學生的興趣點比較低,教師就需要究其原因,對學生的表現作出更多的了解和反應,明確地擺正教師自己的位置,改變沉悶的課堂環境,進而促進教學效果的提升。[4]在新形勢下,道德與法治課教師要重新建立起新的教學模式,不斷地革新教學思維,由此探究出更有效的教學對策。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去對整個教學的環境和教學的過程進行優化,提升教學的整體質量,促進學生多方面的進步。在此形式之下,面對教學的內容,面對教學的環境以及教學的目標,需要教師樹立起全新的教學理念。綜合研究各類對學生產生影響的學習要素,做好教學的準備和設計,由此提升道德與法治課堂的教學質量,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5]教師要對學生進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才能夠更好地教授知識,讓學生在學習道德與法治課的過程中成為一個全面發展的人,成為國家的棟梁之才,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
【參考文獻】
[1]吳寧.校企合作背景下思政課道德與法治一體化教學的方向與建構[J].當代職業教育,2015(8).
[2]王燁,陽葉青.從道德與法律關系看社會治理[J].人民論壇,2014(35).
[3]王秋波.案例教學在初中《道德與法治》教學中的應用[J].山海經(故事),2016(12).
[4]張翠梅.公民德性的三維建構與法治秩序生成[J].學術交流,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