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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教育之間的關系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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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教育之間的關系

第1篇:法律和教育之間的關系范文

關鍵詞:學校;學生;法律關系

中圖分類號:DF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46-0121-04

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中,與學生之間形成了多種法律關系。依法評析這些法律關系間的內在聯系,明確學校與學生間的權利義務,對于平衡教育權力與受教育權力的張力,解決教育法律糾紛,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學校與學生間法律關系的學說評析

(一)特別權力關系學說評析

認為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是一種“特別權力關系”的理論最早起源于德國,主張這種關系有如行政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內部管理關系,被歸入內部行政因而不受法律調整領域。這種關系在法律關系之外,不適用于法律關系的所有原則,不受外部司法的干涉。

“特別權力關系”學說可以用來說明改革開放之前我國高校教育權力的運行狀況,現已不符合市場經濟和依法治國的現實需要。市場經濟要求主體權利平等,學校的教育權力和學生的受教育權利應同等受到法律的保護;依法治國要求有權力就應該有救濟,當學生的權利被侵害時,應當提供救濟途徑。隨著理論、人權保障和依法治國理論的發展,理論界對特別權力關系進行了區分。德國行政法學家烏利(Ule)將學生與公立學校之間的權力關系分為基礎關系與管理關系,他認為與基本權利相關的決定屬于行政行為,構成基礎關系,如學生身份的取得、喪失及降級等決定,而管理關系中的命令不屬于行政行為。基礎關系涉及學生的基本權利,法院有審查權限,可以提訟。為容易區分,德國聯邦將特別權力關系區分為“重要關系”與“非重要關系”。只要涉及重要關系的事項,必須由立法者以立法的方式規定,而不能讓行政權自行決定,而且可以尋求法律救濟。因此,高校的“部分特別權力”也應受到法律的審查,以便監督公權力,保護私權利。

(二)行政法律關系學說評析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學校作為教育事業的單位法人,依照法律、法規授權代表國家或接受國家的委托對學生進行管理,行使行政主體的管理職能。學校的管理權力,有的認為是行政職權,有的認為是行政公權力。學校行使的這些權力影響學生的受教育權利,具有單方性、強制性和自由裁量性,具有確定力、公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符合行政行為效力的構造和形態,屬于行政行為。高等學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權力的過程中,可以與學生形成行政法律關系,這是由我國的教育管理體制和教育立法所決定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學校對學生全面收費,形成由學生向學校購買教育內容、研究成果和學位證書的特殊市場。中國的高等教育正從培養精英的知識共同體和國家職能機關的定位中退出來,邁向‘學生消費者的時代’。”國家教育管理體制改革,要“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逐步取消實際存在的行政級別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去行政化”后,高校與主管行政機關的關系應重新定位,行使權力的性質應重新認定。教育理念的這些變化為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增添了新的內容,需要去探討。

學校與學生具有行政隸屬關系,一方是行政主體,另一方是行政相對人,才能形成行政法律關系。但是,在招生階段,學校與學生間沒有隸屬關系,學校沒有管理學生的權力。行政法律關系不能涵蓋從學生入學到畢業與學校法律關系的變化過程。行政法律關系說以行政授權理論為基礎,該理論本身也難以適應教育管理需要,不能很好地維護學生的受教育權利。

(三)民事法律關系學說評析

因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教育服務產品也由市場進行配置。在配置過程中,教育服務產品具有了商品的可分性和排他性,具有了一種新的運行模式――“市場化公益行為。”這種運行模式通過民事契約這一法律形式來實現。學生入學即意味著與高校建立了雙向、自愿的民事契約關系。學校按照國家法律授予的權限和招生簡章規定的條件招收學生,學生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學校、教育專業、教育內容和教育教師;學校按照國家教育標準和招生章程的承諾提供教育服務,學生遵守國家教育法律規定和學校規章制度接受教育服務。在教育過程中,學校與學生形成了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在英、美和日本等國認為是私法契約關系。在私法契約關系中,學生支付學費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及保持良好的學術表現,學校提供教學并授予其學位。德國將私立學校與學生的關系確立為一種民事合同法律關系,其依據是學生進入非公立學校學習是建立在一種民事法律合同的基礎上。

民事法律關系有任意性,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意思自治的方式發生、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然而,高校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決定招生政策、標準和程序。可見,學校與學生的關系不全是民事法律關系。與公辦學校相比,我國民辦學校有較大的辦學自,但在招生方式、標準、程序和數量上也要受國家的嚴格控制,其沒有完全的招生自。民辦學校與學生間的關系也不全是民事法律關系。

二、學校與學生間法律關系學說評析的結論

學者從不同的視角對學校與學生間法律關系提出了一些看法,這些看法有一些道理,但是都不能完整反映我國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實際情況。學校與學生法律關系應該圍繞教育目標來界定。學校與學生法律關系首先表現為教育法律關系。為實現教育目的,國家制定教育法律制度,行使教育權力,為教育法律關系增添了行政色彩。學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招收錄取學生,使教育法律關系具有民事契約性質。法律關系貫串于整個教育過程當中,為實現教育目標服務,不應按照不同的教育階段,從不同的角度劃分法律關系種類。筆者認為,學校與學生法律關系是一個教育行為產生的多種關系,這些關系形成一個互相聯系的整體關系,表述為教育行政契約法律關系。

學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產生于教育過程當中,具有連帶性和統一性。一個教育行為涉及多個法律范疇,連帶產生多個法律關系;多個法律關系緊密聯系,統一為教育理想目標服務。教育行政契約法律關系,不是多種法律關系的簡單相加,而是教育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契約法律關系緊密聯系形成的統一整體,是一種法律關系。因教育是締結法律關系的目標,行政是實現教育目標的方法,契約是實現教育目標的手段,在教育行政契約法律關系中,教育法律關系是主要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和契約法律關系是從屬關系,是保障和服務教育法律關系的關系。教育法律關系居于支配地位,沒有教育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和契約法律關系不復存在;沒有行政法律關系和契約法律關系,教育法律關系不受影響,只是教育運行會受到些阻礙。在學校與學生締結的多種法律關系中,教育法律關系始終是第一位的關系,其次是行政法律關系,再次是契約法律關系。

三、教育行政契約法律關系的法理分析

(一)教育行政契約法律關系之教育關系分析

學校與學生間形成教育法律關系是由高等教育的本質與特征決定的。高等教育“集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三大功能于一身,培養學生的過程是一種主動的過程。”高等教育的實質是遵循教育規律實施教學。高等教育具有公益性,社會成員享有均等的受教育權,以不斷提高國民素質和整體受教育水平為出發點。教育是培養人的活動,它在體現國家意志的同時必須符合教育規律。學校的教育秩序是經過長期的教育實踐而形成的一種范式,這種范式決定了學校與學生之間首先形成教育法律關系。教育法律關系是教育法律規范在調整學校與學生之間關系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教育法律關系中,學校是教育者,學生是受教育者,學校享有教育權力,學生享有受教育權利,權力和權利相互影響與相互促進,共同為實現教育理想目標服務。因教育的本質和特征決定,教育法律關系的設定必須遵循教育規律和教育發展的需要,必須體現教育的綜合性特點,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遵循教育需要設定權利義務,在學校權力與學生權利間尋找最佳平衡點。學校在實現教育目的范圍內行使權力,學生有容忍的義務,但學校權力不應侵犯學生的私人權利。遵循教育需要設定教育方法、運用教育手段,實現教育利益最大化。教育理念、教育性質、教育程度等對教育方法和手段有影響,但教育方法和手段主要應服從教育發展的需要,為教育目標服務。教育是學校一切行為的軸心,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始終以教育為中心而展開。

(二)教育行政契約法律關系之行政關系分析

公立學校為“公營造物”,私立學校的設立也要國家批準,國家壟斷教育資源并在學校行使權力,這些都為教育粘染上了行政色彩。法國人讓?里韋羅說:“行政及是政府當局,有時是私法機構,為滿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必要時運用公權力的特權來活動。”行政代表著權力,原本指國家行政機關運用國家權力對行政相對人進行管理,達到國家設定的管理目標的活動。根據行政權力的強弱,將行政行為分為強行政行為和弱行政行為,強行政行為命令性和強制性因素居于支配地位,弱行政行為妥協性和自愿性因素居于支配地位。學校在國家法律授權范圍內行使的行政行為是弱行政行為,其行使的是教育學生的行為,不是管理學生的行為,雖在教育過程當中對學生也有管理行為,但也只是為教育的需要,并為教育內容所包涵,因此,學校不是完全的行政主體。在教育過程當中,學生是知識的接受者,不是完全的被管理對象,而且在長期的教育實踐中,學生一直稱自已就讀的學校為“母校”,學生沒有把自己置于管理相對人的地位。學校的行政行為實現的目標是教育目標,不是社會管理目標,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不是完全意義上的行政法律關系,而是帶有行政性的法律關系。行政是為教育服務的,是為教育提供組織實施的方法,其應尊重教育規律,適應教育發展需要。現階段中國的教育法有行政法律屬性,隨著國家、社會和教育的發展,如行政組織實施方法不能適應教育發展的需要,甚至阻礙教育發展時,教育就要“去行政化”,如此,學校與學生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將會被弱化。雖然從實定法的視角看,學校是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是行政主體,但從應然和發展的視角看,學校回歸為教育主體更為合適,也就是說,與教育法律關系相比,學校與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處于從屬性地位。

(三)教育行政契約法律關系之契約關系分析

運用國家權力推行教育基本義務,滿足公民的受教育權利,雖不是一般私法行為,但也應遵循教育規律,避免國家權力的過分侵入,弱化教育行政行為的單向性、命令性和強制性,強化教育行政主體與受教育者的溝通與合作。為實現教育目的,學校提供教育服務,學生接受憲法規定的受教育權利,雙方之間形成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雖然學校享有在一定范圍內概括性的教育決定權,但基本上都是在學生同意的前提下進行的,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為追求教育目的依合意成立的契約關系。契約以平等、自愿為原則,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就契約的內容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契約是締結教育法律關系的手段和橋梁。因此,契約法律關系從屬于教育法律關系,其內容和形式都是為教育法律關系的締結和運作服務的。締結契約法律關系必須適合教育的需要,不應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損害教育目的。契約關系始終應以教育關系為中心,為教育關系服務。脫離教育關系談契約關系,會導致教育領域的亂收費、權力尋租、學校價值失衡、教育行為失措和學校功能變異等嚴重問題,損害國民教育的社會形象和公信力,“侵害教育的平等權利,影響社會的公正,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不利培養合格建設人才,不能實現憲法規定的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權。

參考文獻:

[1]哈特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M].高家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德]平納特.朱林,譯.德國普通行政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86-87.

[3]陳新民.行政法總論[M].臺北:臺灣三民書局,2000:134.

第2篇:法律和教育之間的關系范文

【關鍵詞】頂崗實習;協議;保險

頂崗實習是學校安排在校學生實習的一種方式,非基礎教育學校學生畢業前通常會安排學生進行實習,方式有集中實習、分散實習、頂崗實習等。《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中的“2+1”教育模式,即在校學習2年,第3年到專業相應對口的指定企業,帶薪實習12個月,然后由學校統一安排就業。隨著頂崗實習人數的增多,實習學生人身傷害賠償、報酬等糾紛也漸成頻發態勢,勢必影響實習學生實踐教育效果,影響實習單位接收實習學生的積極性,影響學校的教學改革推進步伐。在當前法律規定尚未明確的情況下,通過協議明確雙方的把三方權利義務協議化,把協議規范化自然是最有力的保障路徑。

一、頂崗實習的法律關系

頂崗實習的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調整頂崗活動過程所形成的學生、學校以及實習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該法律關系包括實習學生、實習單位、和學校三個法律關系主體,以及三個頂崗實習法律關系主體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明確頂崗實習法律關系是探討頂崗實習法律風險的前提,也是防范和化解頂崗實習法律風險的必要步驟。

1.實習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

學生與學校之間存在著多種的法律關系,既有行政法律關系,又有民事法律關系。單就頂崗實習來說,學生與學校之間主要是民事法律關系,學校主要為學生提供教育服務,而學生則通過繳納學費享有教育服務,二者之間實際上形成了一種教育服務合同。只不過教育服務合同是一種受國家行政管理的民事法律關系,這也就是其中還包含有“管理”的成分的原因,這種管理主要是為了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也是為了保證教育服務合同的實現。學生應該按照學校的要求進行相關的頂崗實習工作,學校管理規范學生實習中的行為。同時,在頂崗實習模式下,學校和學生存在組織者和組織成員的關系,學校對于學生在實習過程中的受損利益承擔替代責任。在實習過程中,如果發生克扣工資、意外事故等利益受損情形,學生應當先向實習企業請求賠償,如果無法得到合理救濟,則可以要求學校承擔相應責任。

2.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實習學生的實際身份是受教育對象,實習也只是學校教學活動中的一個環節,學校和實習單位之間是合同關系。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的“實習協議”其實就是一個委托合同,即學校作為委托人將本應屬于自己的實踐教學任務委托給作為受托人的實習單位來完成。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作為學校一個重要教學環節的學生實習,只不過是整個教育活動中的一部分,那么作為實習主體的學生與在校學習的學生實質上是一樣的。雙方一般是根據需要和互惠互利的原則,通過協議的方式把學生派往用人單位實習,雙方建立的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3.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正因為實習單位與學校之間的委托關系,實習單位只是學校對于實習學生權利義務的承接或是分享,也就是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應包含在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里。但是,實習學生畢竟不是學校生產的“產品”,其人身利益尤其是生命健康利益并不能由學校及實習單位越俎代庖、一手包辦。實習單位是受學校委托對學生進行教育,并附有一定管理責任的被學校包容的民事主體,如果實習單位超出了學校的委托授權,或是違法使用實習學生,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頂崗實習法律風險的根源

1.頂崗實習法律規范模糊

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調整頂崗實習的法律法規,《教育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并未明確頂崗實習的法律屬性,對于頂崗實習矛盾糾紛的法律解決,主要依據民事而不是勞動法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規定: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但是此條的規定過于抽象概括,僅僅是綱領性規定,無詳細具體的實質性內容。1995年勞動部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 “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這中抽象、模糊的法律規定,直接導致頂崗實習學生的身份界定模糊、頂崗實習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范圍與歸責原則不明確。頂崗實習生究竟是學生還是勞動者,是適用一般侵權的民事法律還是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是適用“誰主張誰舉證”還是適用舉證責任倒置……這一系列問題讓頂崗實習法律風險在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以及事后救濟無所適從。

2.頂崗實習法律關系復雜

學生在頂崗實習過程中扮演受教育者和“勞動者”的雙重身份。而一旦在頂崗實習過程中發生糾紛,就會讓問題變得更加復雜。

實習單位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宜建立勞動關系,實習是學校教學活動的組成部分,參加實習并不等于就業,故實習單位與實習學生之間不存在之間的勞動或是勞務關系,不應承擔包括休息時間、工傷賠償、簽訂勞動合同等用工單位的責任,實習學生不應向實習單位主張任何權益。

學校認為,校方只需履行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如果發生頂崗實習期間學生遭受權益損害等事件,應由實習單位,或者其他侵權主體承擔責任。學校不應承擔除教育管理失職之外的責任。且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學生實習期間受到意外傷害如何處理并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學校只有在有教育管理過錯的前提下才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生認為,頂崗實習單位為自己安排的實習崗位往往就是畢業后的工作崗位,實習單位應當履行作為用工單位的責任,學校也應負連帶責任。

三、如何規避頂崗實習的法律風險

1.重視契約保權利

當前的法律把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定位于勞務關系,為了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應在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間尋找平衡點,建立準勞動法律關系,那就是建立規范三方實習協議。通過實習協議繞開非勞動關系即難以得到保障的障礙,提升實習學生在頂崗實習過程中的保障。

由相關部門出臺指導性的意見,提供標準格式的頂崗實習協議指南,明確實習期間實習學生、實習單位和學校三方的權利義務,例如:報酬計算方式、工作時間、紀律制定、保險保障、勞動保護和權利救濟、糾紛解決方式等。規定實習單位應承擔的管理職責,包括配合學校做好實習學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學生上崗前的安全防護知識、崗位操作規程的教育等。規定學校應承擔的管理職責,包括對參加實習的學生制定詳細的實習計劃,委派專人管理學生的實習等。通過明確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在頂崗實習過程中的責任與義務,主要是學校和實習單位之間的管理責任分擔比例和分擔方式,保護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的作用,以防患于未然。將學生與勞動者區分開來,目的是為了保護學生,也是為了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和長遠利益。

2.加強管理保安全

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應增加必要的安全生產、自我安全防范等自我保護的相關課程內容。學校應當對學生頂崗實習的單位、崗位進行實地考察。考察內容應包括:學生實習崗位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健康、安全防護等方面。學校應派教師定期到實習單位對實習學生的思想、心理、實習表現等情況調查了解,有條件的學校可派專人常駐實習單位指導、管理實習學生,這樣更能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在實習過程中,如果發生克扣報酬、意外事故等損害實習學生權益的情形,學校應協助實習學生向實習單位主張權利。

實習單位應當根據接收學生實習的需要,要參照《勞動法》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為實習場所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為頂崗實習學生提供合適的實習崗位、必要的實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實習環境,確保學生頂崗實習的順利進行,要應選派技術、技能水平高、責任心強的員工做指導教師。

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國家、行業的勞動安全規程和標準執行情況的監察,建立頂崗實習學生權利專項檢查制度,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隨意侵犯頂崗實習學生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并對相關用人單位及責任人予以嚴懲。

3.完善救濟保平安

風險的發生雖然是偶然的,但是對個體的影響又是巨大的。近年來面對頻發的頂崗實習訴訟與糾紛,學校與實習單位疲于應付,影響了正常的教學、生產和工作秩序,同時由于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賠償能力有限,許多受傷害學生根本得不到充足數額的賠償金。在此背景下,建立健全實習責任保險制度成為時代的必然要求。責任保險制度有助于填補受害人損失,分散風險,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

針對保障學生頂崗實習中的合法權益問題,2009年底,教育部等三部委聯合決定在職業院校推行學生實習保險。2012年初,教育啟動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示范項目。該項目已成為職業教育的重要成果由最初的9個省份推廣到25個省份2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安全保險的性質與作用是學校辦理,全國統保,市場運作、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的社會公共服務產品。因此各省市也可以根據各地具體情況,聯合保險公司,開發既符合各地實際,又有利于實習學生保障的保險產品。

學校應該在學生實習前做好工作,選擇購買有利于保障實習學生的保險,強化對實習學生的保障,事后積極協助辦理理賠,使學生在頂崗實習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時能及時得到救濟,降低學生家庭、學校的經濟負擔。

政府應建立相應的基金,并從頂崗實習的所產生的效益,提取一定比例的報酬,列入保障基金。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到頂崗實習的保障機制中,鼓勵社團組織和個人捐助,發揮頂崗實習保障基金類似于工傷保險基金的作用。

實踐表明,唯有構建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通過規范的三方實習協議明確頂崗實習法律關系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加強頂崗實習前的教育,實習過程中的控制管理,以及建立完善的事后的救濟機制,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頂崗實習的風險。

參考文獻:

[1]曹多富.學生校外實習“因工受傷”的法律適用.法制與社會[J]2008(32)

[2]莫小梅,趙洪.學生在企業頂崗實習中校方責任風險與規避.職業教育研究[J]2012(10)

[3]王鑫,王先興.頂崗實習中法律關系的應然分析.中國城市經濟[J]2011(11)

[4]韓旭,劉俊麗.高職學生頂崗實習中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教育探索[J]2012(6)

[5]徐芳寧.淺析頂崗實習學生勞動權益的法律保護.中國職業技術教育. [J] 2008(3)

作者簡介:

李子君(1985.05~)女,江西豐城人,江西外語外貿職業學院基礎部講師。

注釋:

第3篇:法律和教育之間的關系范文

作者簡介:曾六兵,攀枝花學院人文社科學院講師,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從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及理論研究工作;高亞莉,攀枝花學院人文社科學院講師,從事民商法的教學與研究工作。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9-202-02

2014年2月2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該條例現已公布,將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的公布,對事業單位的性質有了更明確的界定,有助于更好理清公立高校內部各方的法律關系。公立高校在我國傳統上均定性為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在我國一般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不屬于政府機構。從這個角度來講,我們需要對于公立高校內部法律關系進行探析。

一、公立高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一)高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通過對于現階段教師與高校之間的法權關系的調查發現:行政合同的法律關系。理由如下:第一,我國的教育具有公務屬性,是以滿足公共利益為目的,應受行政法調整。基于公共利益的目標,公務應受不間斷原則、隨情況及客觀需要變遷原則、平等原則、不營利原則的約束。我國目前高校的教育目標與上述目標契合;第二,教師與高校之關系具有雇用合同的法律屬性,應適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17條明確提出了相關規定,無論是學校,還是教育機構,應該不斷去推動執行教師聘任制度,以促進教育制度的現代化發展。也就是說在平等原則基礎上,雙方簽訂聘任合同,并且將各自權利,義務和責任寫入其中,作為后期兩者行為規范的法律依據;第三,高校的聘用合同等與其他聘用合同的自由相比,受到更嚴格的法律規制。主要表現在:(1)高校與所聘用的都行是,總額受到控制;(2)高校對另一方合同當事人(教師)的選擇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教師資格的取得,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11條的限制;(3)教師報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福利等),由財政支付;(4)教師涉及教師職稱的晉升,高校對教師職稱的評定,有相對的決定權,且與教師的報酬緊密相關。對此,我國《教師法》《高等教育法》等待均有明確規定;第四,行政合同的法律關系,兼具合同目的和行政目的的雙重需要;第五,學校基于法律、法規的授權,目前理論和司法實踐均可以作為行政主體。

(二)高校的法律地位

我國理論界對高校有法律地位有稱為 “公務法人”或“公共機構”。公務法人分為:服務性公務法人、文教性公務法人、保育性公務法人、民俗性公務法人、營業性公務法人等。其特點是:依公法而設立的,國家行政主體為了特定職能目的而設立的服務性機構。公務法人的職能將注意力放在服務方面,這一點不同于機關法人將關注點放在管理方面,從這個角度來講,我國高校不能以企業法人的身份出現,更加不能是民事主體,往往將其界定為教育服務的行政機構。將高校的法律地位定位于公務法人,并區分公務法人與其成員之間的不同種類的法律關系,其目的是,準確定位高校和教師之間的法律關系,以此規制雙方的行為規范。

(三)高校聘任合同的法律屬性

1.取得教師資格,是一個自然人從事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必備條件。高校教師資格的取得,必須經由教育行政部門的認定。而對教師資格的認定行為,屬于行政法上的行政確認。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的規定,在教師資格認定的法律關系中,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是該行政行為者,而高校教師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從法律關系的角度來探析的話,高等學校是受委托人,是在教育行政部門委托之下,依法履行行政職能,由此可見高校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由行政機關來負責的。從這個角度來看,對于教師的資格進行認定過程,就是教育行政部門代表上級行使資格能力確定工作,在此過程中展現出來的是教育行政部門與教師之間的行政關系,屬于行政法律關系范疇。

教師職稱評定,這個過程也展現出了高校與教師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所謂教師職稱,就是對于教師的學術水平,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和工作經驗進行考核,而給予的職稱稱號。我國現行的《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明確提出,對于全國高等學校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領導者是國家教育委員會。各級行政單位的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工作,都是區域職稱改革小組開展的。由此可見,在教師職務評定中起到關鍵作用的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僅僅是代表學校去完整教師任職資格評價工作,沒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也就是說,其僅僅需要做好評議,審定工作,至于是否聘任相應的教師,應該由學校的人事部門和領導去決定;從自身工作資源來看,其往往需要收到主管部門和學校領導的約束,不具備獨立的經費預算能力,不具備職務授予權限。

二、公立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實際上,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多樣性的,不僅僅涉及到行政法律關系,還牽涉到民事法律關系。

(一)高校與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

我們知道高校是事業單位,不隸屬于國家行政機關范疇,但是卻可以以各方名義去行使行政權力。從這個角度來講,我們可以將高校界定為法律授權的組織主體,能夠在限定范圍內,以學生為對象,行使行政管理權。現階段,我國涉及到高校與學生關系的法律文件比較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管理條例》等。上述法律關系體系中,高校在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行使行政管理權,作為行政相對人來講,學生應該積極服從高校的教育教學規章制度。因為考慮到學校與學生之間特殊的行政法律關系,可以將其理解為一種行政合同。在此過程中,高校享有行政優益權,可以采取各種方式對于合同進行變更和接觸,并且還肩負提供教學資源,保證教學質量的責任。而在此過程中,學生也應該接受教育權利,對于高校教學管理和費用交納等行為進行配合。當然,這樣的行政合同關系,不意味著高校可以肆意去憑借自身行政法優勢地位,去侵害學生的權益,一旦高校在履行其職權的過程中出現為違背法律的情況,此時可以依法進行救濟,由人民法院介入,進行裁決并處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國在授予高校權限的時候,規定內容原則性,概括性太強,沒有明確的提出相關明確內容,這給與后期的行政權力執行帶來了很大的隱患。

(二)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對于高校來講,開展教育教學是其行為活動,而對于學生來講,接受教育是其行為活動。但是隨著高校建設事業的多樣化發展以及學生生活方式的個性化發展,高校越來越傾向于以平等的身份參與到教育教學中去,由此構建起來了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

在最近幾年時間內,各個高校為了獲得生源,相繼進行學校基礎設施的改建工作,使得學校的教學設備體系,生活文化設施體系不斷健全,越來越表現出商業化的特點,實現了教學管理和學生生活之間的分離。具體來講,其主要涉及到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其一,學生可以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并且需要因此而支付相應的酬金,以保證住宿環境滿足其需求;其二,在學校生活過程中,學生有義務遵守宿舍管理條例,餐飲規章制度,對于公共財物造成損失的情況應該進行賠償;其三,學校應該給予學生營造良好的住宿條件,保證學生的安全,以及在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要求相應的索賠。上述各個方面的內容,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民事法律中都有所體現。從這個角度來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一旦出現了糾紛,應該由消費者協會出面,進行調解,或者申請民事訴訟,進入民事立案程序。

當然,除了上述民事關系之外,高校與學生還存在其他方面的關系,如高校校紀校規,不具備法律效益,也不是行政管理條例,高校管理卻是以此為基礎來進行的,對于保證高校運行效率有著重要作用,這樣的關系應該如何確定?另外一方面,在高校學費收繳問題上,很多貧困學生難以還清學費,使得其陷入到信用危機,以至于出現惡心循環的局面,使得國際助學政策難以發揮真實作用,對于這樣的問題使得兩者之間的關系陷入了難以界定的狀態。對此,我們如果不積極采取對應措施進行改善,勢必會對于高等教育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三、公立高校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從教育法的角度來看,高校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在于兩者權利和義務的確定。無論是我國的《教育法》、還是《高等教育法》,或者是《教師法》,都對于教學過程中,學生和老師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的說明。一般情況下,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來探析兩者的關系:一方面,高校教師權利和學生義務之間的關系確定;另外一方面是學生權利與教師義務之間的關系確定。其關注點在于,教師和學生如何在權利義務遵守過程中,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高校學生要遵守教師的人身權,當然還涉及到教師的人格

在此基礎上,可以對于教師教學工作進行評價和監督,這是其基本權利的重要內容。

(二)高校學對于教師的教育教學權要予以維護

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育權和受教育權是兩面的,共同服務于體格體系,對于學生來說,享受教育權利的同時,應該積極維護教師的教育權。具體來講,學生要尊重教師的勞動,積極配合教師開展各項教育活動,成為教師教育教學工作的重要推動者。

(三)高校學生還應該積極維護教師的學生管理權力

第4篇:法律和教育之間的關系范文

一、社會轉型期的學校

我國公立學校原本是一個由國家投資設立的、單一的、封閉的、由國家事業單位干部以及其他員工從事教育活動的國家教育事業機構。而在過去的近十年內,由于我國社會與經濟的快速發展,原單一的封閉式教育機構已遠遠無法適應國家與社會對教育的需求,使之教育機構幾乎完全成為直接面向社會提供教育消費的服務業。

由此以來,學校在教育服務、社會服務領域內、學校與國家教育行政機構、學校與學校、學校與學生及學生家長、學校與社會各企業組織之間產生了廣泛的聯系,也形成了各類社會關系,學校也在此關系中,在妥善處理這些關系中得以生存與發展。

二、學校與各類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1、學校與教育行政機關以及其他行政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

教育行政機構是代表國家投資主體對學校進行管理并行使權利,因此學校與教育行政機關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是國有資產所有人與經營者的民事法律關系。學校與目前機制改革后的國企業不同之處在于,國家對國企實行文秘站網-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國企享有經營自與人事權,故國家與國企之間存在的只是財產所有人與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國家的代表是國有資產管理行政機關,而不存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而學校與教育行政機關之間存在著行政法律與民事法律的雙重法律關系。

2、學校與教師員工之間的法律關系。

學校實行社會招聘的教師與實行聘用合同制的在編教師之間因招聘合同與聘用合同分別形成勞動關系與聘用合同關系。學校除教師行政管理人員外,還有不少原工人身份的職工與后勤服務的臨時用工,學校與這些人員之間是勞動關系。

3、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學校與學生未成年人這一“特殊行為主體”之間的關系,較學校與其他主體之間的關系復雜得多,是多種關系的交織表現。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大致可推定為準教育行政關系,既區別于純粹的教育行政關系,也區別于民事法律關系,是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關系。教育、管理和保護構成這一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即法律的調整內容。學生(主要指未成年人學生)的人身傷害以及造成他人傷害是以承擔民事責任為基礎的。在學生傷害案件的實務中,要求學校應當負法定的謹慎義務防止學生受到損害。如果學校必須履行這一義務,則必須證明該義務是否實際上未履行。只有證明未盡此項義務者,學校方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學生傷害事故責任是一般地過錯責任,而不是過錯推定責任,不能采用推定地方式認定學校具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因學校性質不同的情況也會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而導致承擔責任的法律基礎不同,例如,民辦、民營學校與學生之間應當主要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而義務教育學校及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間則應該是一種由法律(主要是行政法)直接規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護等權利義務關系。

三、學校突發事件的分類

為了便于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較準確的對其認定與處理,這里有必要對突發事件以及有可能發生事故、紛爭的情形,按事件(事故)的主體、性質等要素做一個粗略地分類:

(一)學生傷害事件(事故)

學生傷害事件,一般指學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間,包括學校組織的校內外各項活動、公益任務、學生實習、軍訓等活動中、乘坐交通運輸工具時,發生的學生遭受人身損害的意外事件。大致可歸為:1、學生意外傷害事件;2、學生食物中毒事故;3、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治安事件;4、學生行為觸 犯刑法的刑事案件;5、學生患突發疾病事件;6、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二)教師事件

教師事件,應包括教師與學校,教師與教師或學校員工,教師與學生之間發生的各種形式的事件。教師與學校、與教師及其他員工之間的事件可通過內部行政、調解或投訴、申訴、勞動爭議或人事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治安管理以及刑事訴訟等方式處理。本文主要討論因教師行為、教師工作上的疏忽、過失造成與學生之間的矛盾、沖突以及傷害事件。

(三)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學校與校外的企業組織、個體工商戶之間因合同履行而生產的糾紛事件。這類事件應當依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的約定,以及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發生了訴訟仲裁的,其責任承擔與劃分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校內行政處理由學校決定。

五、突發事件的責任劃分

1、學生意外傷害事件

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基本性質,大致可推定為準教育行政關系,既區別于純粹的教育行政關系,也區別于民事法律關系,是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關系。教育、管理和保護構成這一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學校對學生有教育、管理的權力,同時對學生有保護的義務;學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義務,享有受到保護的權利。在教育關系中,發生學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的過錯,致使學生受到人身傷害,或者傷害他人,學校產生民事責任。在中小學校學生在校期間遭受人身傷害,是學校未盡保護義務;在中小學校學生在校期間傷害他人,是學校對學生未盡教育、管理義務,對損害的發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種責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質,也有民法的性質,應當以民事責任的性質為基礎(為主)。

2、學生食物中毒事故;

學生食物中毒事故,主要是指學生在學校食堂就餐,學生食用學校委托的訂餐以及學校在組織種類活動中的外購食品、餐館就餐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這類事件的責任大體上有:一是學校直接責任、二是食物制作單位責任兩類。

對于學校自己經營管理的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件,學校負有經營管理責任與民事責任。不論發生食物中毒原因為何,學校均有這可推卸的經營管理嚴重過失與責任,對中毒學生均有搶救、醫治、承擔醫療費用和損害賠償責任。對于事故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的直接責任人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教育行政機關可依法追究學校的行政責任。

對于學校將學校食堂交給具有法人資格、衛生防疫許可證的餐飲企業經營的,以及因學生食用餐館的食品、食品供應商的食品而發生的中毒事件,學校負疏于管理的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其他方面的責任由餐飲企業、食品供應商承擔。

3、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治安事件;

治安案件,如學生在學校內盜竊公私財產、破壞公私財產,在校內打群架、校周邊打群架、毆打教師或他人的,賭博等尚不構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在這類事件中,其法律責任由學生自負,學校負有相應的管理責任。

4、學生行為觸犯刑法的刑事案件;

學生行為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處理,學生依法承擔相應的刑法處罰。在刑事案件個案中,學校可能負有相應的管理責任。

5、學生患突發疾病事件;

學生在校學校期間,可能會突發疾病,有時還會發生較為嚴重、甚至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事件,此時學校負有及時救治與及時通知學生家長的責任與義務,如果學校未履行責任和義務,或未用時履行責任和義務的,形成嚴重后果的,學校需承擔民事責任。

6、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在這類事件中,學校負有采取正確適當的方式,及時批評教育的履行法定管理責任和義務。正確的、適當的方式是指,采取盡可能的控制范圍,不得公布學生行為細節以及個人隱私,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激化矛盾的方式開展批評教育工作。

六、突發事件的學校責任防范

從宏觀上看,發生在學校內的突發事件以及非突發性事件事故,均與學校管理、履行管理責任和對學生的保護義務,不同程度上相關。因此,學校也不同程度地負責任。問題的關鍵在于在事件中,導致學校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其責任的大小程度,弄清這些問題,才可能有效地、減輕學校的相關責任與賠償責任。

1、認真履行管理教育與保護學生的職責與義務。

在過去已發生的諸多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沒有直接的傷害過錯,大多是由于未盡管理責任或疏于管理的過失,而導致承擔民事賠償的占多數。因此,學校一定要高度重視學校、學生安全保衛工作,依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從安全管理、治安保衛、教學安全、物品管理、衛生食品以及應急預案等六大方面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堅決貫徹落實,將安全保衛職責落實到各級、每個干部教師員工與各個環節,堅決消除事故隱患與苗頭,采取有效措施防堵管理漏洞,克服與避免出現疏于管理的過失,認真全面履行管理教育與保護學生的職責與義務。

2、及時有效履行告知義務。

告知義務是學校履行管理職責的一個重要方面與措施,也是在學校面對訴訟案件舉證中,證明學校是否履行了管理責任的重要證據之一,學校應當在履行管理職責的各個環節上加以落實。

3、突發事件發生后必須采取及時、有效地救治措施與處理措施。

當學生傷害事故 發生后,由于學校負有法定的管理教育保護義務,因此不論在何種情形下,學校必須立即起動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對學生或傷者、患者進行救治。對于沒有傷者的事件中,學校也必須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將事態控制到穩定,不繼續擴大的局面并果斷處理。

在處理事故發生的同時,應立即采取對其他未發生事故的部門與環節進行全面預防性檢查,并貫徹到全校。

4、及時查明原因落實責任,總結經驗

事故處理后,學校要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落實責任制度。總結經驗,完善與修訂規章制度,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并將全面證據資料與相關完整歸檔保存。

七、突發事件的處理

1、對于學生傷害事故案件,如果認定為學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不論是調解解決還訴訟解決,其賠償的項目范圍與標準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辦理。

2、對于學生食物中毒事故中,除采取及時有效救治措施外,如果學生經搶救醫治全愈,將產生有關交通費、家長誤工損失、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賠償支付的處理工作。如果致殘或死亡的,還有傷殘評定、傷殘賠償金、喪葬事項、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撫慰金等賠償支付的善后處理工作。

3、學生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中,學校在報案、配合司法機關的偵查取證方面的工作中。應征注意報案條件,需要慎重考慮,我國刑法中,不少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一個起點,這要求學校知曉或查明刑事法律規定,對于學生主要還是幫助教育為第一,如果學生承認錯誤,有個較好的認識與態度,加上金額不到起點,就不要作刑事案件報案。對于如學校盜竊案件中,設備如果不是新設備財物,就應以折舊價,或案發的市場相應價來計算,而不能以新品購置價計算。另外對于數名學生盜竊案件中,只要不是團伙作案,金額不能合計,此時涉案金額可能不會到盜竊案的起點,即不構成盜竊罪。

4、對于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意外事件處理。學校雖無責任,但仍對該學生及時救治,履行法定要求應當履行的義務與職責。

第5篇:法律和教育之間的關系范文

【關鍵詞】高校學生管理 法律問題 措施

近年來,高校和學生在管理過程中出現法律糾紛的案例越來越多,越來越明顯地將高校自主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重權利、輕程序”問題突出出來。且隨著高校學生自身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高校管理權和學生自我權益之間存在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為有效解決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需要立足于高校和學生中的法律體系、法律關系、教育理念、管理制度、監督機制以及正當程序等方面,制定出最佳的維護高校學生管理和保障學生權益的思路對策,實現依法治校與和諧發展。

一、高校和學生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

為實現依法治校,制定有效的對策機制,需要明確高校和大學生之間的義務、權利、責任,進而更好地解決實際問題。高校和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下:

1.民事法律關系

高校不僅具備教學育人的職責,而且還具有實施、組織教育教學活動的獨立民事主體身份。大學生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和高校的飲食住宿服務、財產管理使用以及損害賠償等方面存在法律關系。高校為大學生提供教育資源、環境,學生繳納教育費用,是兩個主體之間自主產生的一種法律關系。

2.行政法律關系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高校具有招生、學籍管理、獎懲等權利,具有行政權力的基本特征。國家、地方教育部門通過管理高校,間接地對學生實施行政管理。另外,高校作為行政主體,有權利根據法律法規直接對大學生實施行政管理。

二、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和原因分析

1.存在的法律問題

(1)學生管理制度不健全

高校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學生管理規定往往存在重視學校權力、忽視學生權利以及權利與義務規范失衡的情況。如部分高校明確規定,如學生未通過CET4,就不能獲得學士學位,該規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的規定。

(2)學生的教育權利受到侵害

高校學生教育權利受到侵害主要存在于學籍管理和招生錄取方面。其中,學籍管理主要指的是高校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在學生品行、成績方面評價不公正或者開除學籍;招生錄取指的是部分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對待報考學生不公平或者違反程序招生。

(3)學生財產權不能得到保障

高校學生財產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現在沒收學生違禁品不給予歸還、強制學生購買教材以及罰款等方面。學生作為受教育者和消費者,學校要保障學生在校期間的財產權。

2.原因分析

(1)法律規范制度不完善

校紀校規內容不完善,《高等教育法》規定原則性較多,需要具體化實施規定,進而導致高校規章制度在教育關系、行為以及管理行為等方面缺乏規定;另外,校紀校規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不夠,部分高校規章制度超越上位法與法律保留原則,甚至出現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

(2)學生管理程序存在瑕疵

高校在對學生的學位、學籍管理、處分以及獎勵等方面進行管理時,要嚴格遵循正當程序,且要明確規定時限、條件、送達、告知、權限以及申訴等,這樣能夠避免出現高校濫用學生管理權的情況。如缺乏正當程序或者存在瑕疵,那么就不能有效保障、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3)高校管理者自身法律意識較弱

受到傳統思想影響,高校管理工作者自身法律意識較弱,應用傳統管理手段管理學生,未全面落實依法治校理念。

三、高校學生管理若干法律問題的措施探討

1.制定完善的法律體系,修訂管理規范

隨著高等教育改革與依法治校理念的不斷深入,要完善教育法律體系。為減少高校和學生之間存在的矛盾糾紛,可出臺一系列加強學生管理的法律法規,注重健全學生管理程序、內容以及申訴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可制定《考試法》《學生管理組織法》等嚴謹性、細致性以及操作性強的法律規章制度。另外,及時修訂學生管理制度,如學籍、教學、學位、日常、申訴制度以及獎懲制度等方面的管理,從程序、內容方面出發,有效保障學生、高校的雙向合法權益,進而有效保障高校管理工作的有效、有序開展。

2.更新管理理念,增強法律意識

近年來,隨著高校教育模式的不斷轉變,以往的行政管理和被管理關系已經逐漸朝以學生為本、給學生提供平等教育管理關系為主,高校主要以教育培養學生為主,以管理學生為輔。因此,要求高校要樹立“人本管理”“依法管理”的理念。只有高校管理者具備較好的法律意識,才能夠更好地保護、尊重學生的合法權益;學生具備較好的法律意識,才能夠和高校管理者建立良好的關系,保證權利訴求的合理性。

3.加強監督機制,嚴格規范學生管理保障體系

加強監督機制,嚴格規范學生的管理保障體系,保障學生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以及公開性。制定健全、完善的高校管理工作監督機制,主要從司法監督、群體監督兩個方面實現。其中,司法監督主要經國家司法機關介入后,對高校和學生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進行處理,也是一種學生經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利的方式;群體監督主要指的是學生可以參與到學校的重大決策、規章制度以及管理行為中,并實施監督。

總之,為有效解決高校和學生之間存在的法律糾紛問題,需要增強學生自身法治理念,建立健全的規章制度,實現學生管理和服務的有效結合。

【參考文獻】

[1]王鑫穎.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法律問題及對策研究[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11(11):87-88.

第6篇:法律和教育之間的關系范文

一、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

高校與大學生之間存在哪些法律關系,理論界眾說紛紜,爭論不休。比較統一的觀點大概包括: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綜合性的法律關系、特別權力關系、具有特別權力因素的公法關系、契約關系。在這些法律關系中,我比較贊同綜合性法律關系的觀點,即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在不同條件下會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主要包括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內部管理關系等。

(一)高校與大學生之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規范所調整的行政關系,是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權力與行政相對人之間所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權并有權行使行政權,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但權利義務不對等,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公立高校屬于事業單位法人,原本不享有行政權力,但在實際運行中,為了實現教育行政管理的目的,全面發展高等教育事業,更好地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授權高校享有一定的行政權,這類法律法規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位管理條例》《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等。高校在行使法律法規授予的教育行政權時,其身份屬于行政法上的被授權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這時,高校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行政權力,產生的法律責任由高校自己獨立承擔。

在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高校與學生之間形成行政法律關系。高校具有管理權、指揮權、教育權和依法為學生服務的職責,學生則享有辯論權、陳述權、聽證權、知情權及救濟權等,同時承擔著服從、接受等法律義務。高校和學生在權利義務上不對等,作為高校享有更多的權力,學生則承擔著比較多的義務,高校和學生之間形成管理與被管理、教育與被教育、服務與被服務的法律關系。

(二)高校與大學生之間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

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行政法本文由收集整理律關系,其內容主要是圍繞教育行政權力的行使過程中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高校享有的教育行政權以及和教育行政權相關的行政權力主要包括對學生的招錄權、發放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權力、發放報到證書的權力、對學生的處分權、獎勵權、學費的減、免、緩交權以及依照國家政策的各種困難補助權、獎學金的評定及發放權、評優選干的權力,還包括組織安排考試的權力,決定補考、免考、緩考、重修、留級等權力,決定延遲畢業的權力等。這些權力既是一種權力又是一種職責,學校必須依法、合理行使這些權力和職責,才能實現教育行政管理的目的,才能更好地為學生服務。在高校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大學生處于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更多的是履行接受和服從的義務。同時也享有陳述權、辯論權、知情權、救濟權、聽證權和舉證權、委托權等權利。

二、行政法律關系中大學生合法權益的現狀分析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高校享有更多的行政權力,處于強勢的主導地位,大學生則處于弱勢地位。由于現行救濟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很容易被侵犯,而且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濟,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和大學生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

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高校作為管理者和教育教學活動的組織者,其有權制定政策,作出決定。在實際管理中,學生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大多數情況下沒有人尋求法律救濟,忍氣吞聲、息事寧人。有一部分人告到了法院,法院不受理。此外,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訴制度在制度的設計上存在缺陷,難以令人信服,當學生受到取消入學資格、開除學籍或其他處分處理決定時,很少有人選擇通過申訴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學校作出許多決定時缺乏透明度,往往是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缺少調查、討論、聽證和公告等民主程序。這些問題的存在,大致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首先,大學生行政法律意識不強。許多大學生不知道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自我保護,對學校的處理結果縱然不能接受,又不知道如何處理,只能忍氣吞聲,被動接受。

其次,學生思想觀念落后。一些學生認為狀告學校不仁不義,同時還有畏懼心理,認為學校處于強勢地位,告也會失敗。

第三,現行申訴制度存在缺陷。試舉一例說明,《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學生管理規定》)中第六十條規定,“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這條雖然規定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但對于組成人員的比例、人數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對于委員會的表決處理形式,表決方式、各部分組成人員的地位、遵循的原則等都沒有具體的規定。這種情況極易造成領導一言堂,其他人只是點綴和陪襯,很難有一個公正合理的結果。

第四,對高校行政行為的認識存在較大的分歧,成為法律救濟的瓶頸。這也是目前造成大學生權利保護困難的根本原因。有人認為高校做出的行政行為有兩類:外部行政行為和內部行政行為。外部行政行為有對學生的招收錄取行為、畢業證學位證的發放行為等,而內部行政行為包括對學生的處分及處理行為,考試管理、學籍管理行為,獎勵行為及其他行為。學生對外部行政行為不服時,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進行救濟。而對于內部行政行為,只能通過申訴解決,不能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學生管理規定》也作了這樣的規定。

轉貼于

第五,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各地執法不一。現行的《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在受案范圍中對于高校的行政行為都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造成各地法院執法不一致。同樣的案件,有些地方的法院受理,有些不予受理,給學生維權造成一定障礙。

三、行政法律規范中大學生合法權益法律保護的思路與對策

(一)加強法制教育宣傳,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樹立積極維權的思想

首先,對在校大學生普及法律基礎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學生建立起基本的法律知識結構,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其次,熟悉自己在大學階段的角色和地位。大學生身份是學生,是受教育者,學習知識接受教育是其根本任務。同時,大學生的身份不同于中學生、小學生,在其考入大學以后,戶籍轉入學校,農村戶籍變為城鎮居民戶籍,實行統一管理。同時具有一定的特殊資格,以前為國家干部身份,現在在就業、公務員招考、各類國家資格考試等方面都有學歷和文憑的要求,因此,大學生和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綜合的,包括民事法律關系、內部管理關系、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大學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享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遇到矛盾和糾紛時,應分清屬于哪種法律關系,自己具有哪些合法權益。最后,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在大學學習期間,當遇到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時,要積極運用法律手段,通過協商、調解、申訴、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提高高等院校的行政管理水平,強化教育服務功能

首先,嚴格依本文由收集整理法行使法律法規授予的教育行政權,提高行政管理能力。高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在教育行政權的行使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授權的范圍、形式、時限及步驟行使行政權力,保證做出的行政管理行為合法、合理,嚴禁濫用職權、越權行政。其次,強化教育服務功能,實現高等教育的本質和社會效果。作為教育機構,高校應做好傳授知識,教書育人的本職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樹立起服務學生、為學生負責的意識和教育理念。第三,提高教育行政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狠抓業務,加強培訓,嚴格要求,科學考核,實行績效管理,提高教育行政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保證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質量。第四,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監督機制,增強責任意識。高校應建立獨立規范的教學、管理監督部門,加強監督檢查,減少工作中的失誤。制定相應的過錯追究機制,增強工作人員的責任心,提高行政管理效果。

(三)修改完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有關機構和程序作出明確的規定

首先,明確規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學生代表、教工代表、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人數,組成人員中各部分人員所占的比例及產生的方式。處理申訴的原則以及處理學生申訴的具體程序,具體包括各部分人員在處理申訴中的地位、意見或觀點的效力,擬被處分學生的陳述和辯解權利、行使的方式,表決的方式等。其次,將教育行政部門對申訴的處理程序作出具體規定。明確處理申訴的機構,機構的人員組成,處理申訴的步驟與方式,處理結論的形式與內容以及如何答復等。

第7篇:法律和教育之間的關系范文

關鍵詞:中小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現狀法律分析

近年來,我國在校中小學生人身損害傷亡事故頻繁發生,且有大幅度遞增之勢,學生受到人身損害后,一旦涉及賠償糾紛時,善后處理十分棘手。原因是一些受害學生家長法律意識淡薄,動不動就無理取鬧漫天要價,或停尸校園哭天喊地,或走進“公堂”鬧訪纏訪,或借助媒體大加炒作,借機施加種種壓力迫使校方不得不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這一現象,不但影響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也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教育的發展,并已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本文試從法律的角度,就我國在校中小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問題進行簡要分析并提出幾點建議。

一、在校中小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處理現狀

本文所說的中小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是指受害學生及其監護人與所在學校之間的作為平等主體的民事賠償糾紛。這種民事賠償糾紛,我國民法、教育法律法規對其專門規定比較少見,司法解釋也未詳盡,而部門規章比如《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既缺乏解決糾紛的效力性,又缺乏賠償方面的可操作性。所以從目前看,主要有以下現狀。

(一)賠償主體不明確

在教育管理及教育教學工作中,遇到中小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時,賠償主體并不明確。原因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很少有這方面的明確規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即:由主張賠償的人(學生及其監護人)舉證證明校方未盡到教育、管理和注意義務。如果舉證不能,學校就無須賠償,但此時又是誰來作為賠償主體呢,法律也未作明確規定。又根據《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無論是10周歲以上或是10周歲以下的學生,在校內受到學生、教師或校外人員致其損害的,則是誰侵權誰擔責,校方只有存在過錯時,才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這種補充責任也并不是終局性的,校方還可以向“致害人”追償。在這里,似乎明確了“致害人”是賠償主體。再看《處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雖然列舉了致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若干種情形應當由校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同樣也似乎明確了賠償主體,但遺憾的是《處理辦法》僅只是部門規章,如果案子到了法院,法官僅只作參考而已。因為部門規章相比法律法規,其效力較低,且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二)監護人主體資格未確定

無論是《民法通則》還是《侵權責任法》,均未指出這種情況是否適用于我國在校中小學生遭受人身損害的情形。也就是說,學校是不是具有監護人主體資格,法律尚未明確規定。《處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雖然明確了“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又說“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那么這些“除外”的具體規定在哪里呢?目前還查找不到相關法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校方對學生承擔的主要是教育和管理責任,而非監護責任,雖然這種監護的有限轉移是有可能的,但不能說成是監護權的轉移,更不能說學校具有完全的監護主體資格。可見,學校雖然對在校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但這完全不等同于監護義務。關于學校與學生及其監護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按專家的觀點,可謂眾說紛紜,有說是監護關系,有說是一種委托教育管理關系,也有說是一種法定的教育管理關系。

(三)學校負賠償責任的比率偏高

應該說,在校中小學生人身損害傷亡事故賠償糾紛,應根據傷害來源和致害主體等綜合判斷誰是賠償責任主體,該誰賠償就由誰賠償。但遺憾的是,現實中的個案賠償與法律的規定還存在一定差距,有時大相徑庭。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在校中小學生人身損害傷亡事故涉及到賠償糾紛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比率相對偏高。如云南某鄉鎮中學一位高中學生在下晚自習后因與校內學生伙同校外人員在校外發生群毆導致被殺身亡,后經幾家部門調解,最后由學校賠償56萬多元了結糾紛。這種視學校為嚴格賠償責任主體的做法,加重了學校的民事賠償責任。另外,通過調研發現,許多涉案學校都是在多方壓力下力不從心而又無可奈何地簽訂了賠償協議后,無法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從而學校就負債累累。

二、法律分析

從上述現狀看,當前,我國在校中小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處理明顯存在著“賠償高,訴訟少、調解多”的特點,究其原因,這與目前尚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據是有關聯的,尤其是與缺失專門的教育法律法規分不開。按照法理,在校中小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是一種法律事實,它應當由相關法律來調整和規范,而作為法律,其本身是一種強制性的行為規范。而教育法律則更能適用于教育領域的各類案件。截止目前,尚無現行法律明確規定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因而對學校與學生間的權利義務性質也就難以界定,當發生在校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時,處理起來就困難重重。根據依法治國理念和社會主義法治思想,法治要求一切以法律為轉移,任何糾紛和爭端都應以法律作為最終的和最高的解決依據,包括中小學生損害賠償糾紛。這就意味著“法外無權”、“法大于人”。通過對我國中小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問題的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學觀點,學校作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除去一些民辦學校外,它是屬于公益法人而非營利法人。從權利義務關系上講,其與學生及其監護人之間,應該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所以,今后處理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問題時,就應當理性一些,堅持原則,嚴格依法辦事。

三、幾點建議

(一)對學生加強生命教育

“生命不保,何談教育”。人,沒了生命,便無從談起。我國在校中小學生,多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這個年齡段,天性好動,且容易沖動,喜歡拉幫結派,喜歡打架斗毆,自我控制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相對較弱,最易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特別是隨著年齡的增長,心智的發育,他們有的性格脾氣暴躁,遇到點挫折,就容易做出過激行為,或者自傷自殘,或者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甚至生命;有的則對生命顯得冷淡、冷漠甚至冷酷,其心狠手毒令人發指和不可思議。如云南某地12歲小學生將同班女同學在中午放學路上殺害后,下午仍然若無其事地端坐在學校教室里聽課。因此,對學生加強生命教育,意義十分重要。如果學生懂得了生命健康的重要,就可以大大減少或避免中小學生人身損害傷亡事故的發生,自然,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也就會大大減少。

(二)盡快制定并出臺相關教育法律法規

2002年,教育部出臺了《處理辦法》,如前所述,由于其法律效力較低,法院不能以之為判案依據而引用和適用。關于在校中小學生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在憲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未成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和教師法等實體法中,雖有相應規定,卻未明確界定學校和學生及其監護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還存在立法上的空白。目前,隨著社會對教育的不斷重視,我國雖然已有以《教育法》為母法,其他為基本法并輔以一系列教育行政法規和規章的相對完整的教育法律體系,但對在校中小學生人身傷害賠償案件的歸責原則、賠償標準以及學校應該履行哪些具體管理職能規定得不夠具體明確,因而在法律適用問題上還存在著較大障礙。因此,筆者建議立法機關要結合當前學校的實際情況,借鑒發達國家這方面的立法經驗,厘清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盡快制定并出臺《中小學學生人身損害賠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切實解決有法可依和依法賠償的問題。

(三)建立學生人身保險救濟制度

根據《處理辦法》第31條:“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這部規章已明確要求所有中小學校均應統一購買校方責任保險,同時還要組織學生家長在自愿的基礎上購買平安險和意外險,以完善各種保障體系,轉嫁學校的賠償責任,分散學校的責任風險。據報道,昆明踩踏事故造成學生6人死亡、26人受傷后,遇難學生可獲得最少80萬元賠償金。而賠償金來自校方責任險和學生平安保險。可見,將學生損害賠償納入保險范疇,從而使學生傷亡事故賠償社會化。另外,政府可加大經費投入,增加學校學生安全預算開支,或者為學生購買人身安全保險,或者設立校園人身損害賠償基金。有了這些保險救濟制度,可充分保護受害學生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學生傷亡事故賠償糾紛的解決。

總之,正確處理我國在校中小學生因人身損害問題引發的傷亡賠償糾紛,對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解決我國中小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問題時,必須制定相關教育法律法規,明確學校和學生及其監護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賠償標準和賠償依據,找準賠償責任主體,嚴格照相關教育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賠償。

作者:黃 春 周小凡 單位:云南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楊崇龍.教育法規與政策[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7.

[2]黃訓桂.校園內學生意外傷亡該由誰賠償[J].云南教育(視界),2015(5).

[3]劉全德,曹全來.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9.

第8篇:法律和教育之間的關系范文

[論文關鍵詞]高校;學生權利;行政管理權

所謂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自己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或要求他人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的能力或資格”。它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做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手段。在高校管理中.存在兩種權利:一是學生所享有的權利,二是高校所享有的行政管理權.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法制觀念的深入人心,高校學生越來越意識到自己作為主體所享有的權利,而高校行政訴訟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在這種背景下.對于高校中學生權利與高校行政管理權的界定以及二者之間存在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劃分已成當務之急。

一、高校學生享有非常廣泛的法定權利

從權利的內容來劃分.高校的權利主要可以分為三個層面:首先.都具有公民的身份,就享有公民的一切權利,包括人格權、健康權、言論權、出版權、結社權、請求公正處理權、知情權、隱私權、名譽權、受教育權等。其次,在教育過程中,高校大學生作為受教育者享有其特定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另外,作為高等學校中高層次的受教育者,他的權利較之其他階段的受教育者具有更廣泛性。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等教育法》)規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高等學校的學生在課余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高等學校應當對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鼓勵和支持,并進行引導和管理。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

此外,根據權利的主張要素,權利主體不僅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權利相對方為其權利的行使提供一定的條件。并有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申請救濟的要求權。具體講,作為受教育者可以要求學校、教師中止影響其學習的一切行為,并有獲得補償與救濟權利等。

我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有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這項權利可簡稱為“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或“申請法律救濟的權利”,它是公民申訴權和訴訟叔在學生身上的具體體現。訴訟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學生享有的訴訟權利可分以下幾種情況:(1)學生對學校或教師侵犯其受教育權可以提起申訴或訴訟,如學校或教師對學習差、品格有缺陷的學生迫使其退學或轉學的行為;(2)學生對學校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可以提起訴訟;(3)學生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利可以提起訴訟,例如學生對學校在校園管理過程中處理不當而侵害了其名譽權;(4)學生對教師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利可以提起訴訟;)學生對教師侵犯其人身權利的可以提起訴訟;(6)學生對學校或教師侵犯其知識產權可以提起訴訟。除訴訟權外,學生還享有申訴權.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學生申訴的范圍有以下幾種:(1)學生對學校作出的各種違紀處分不服.如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及其他處分;(2)學校或教師侵犯學生人身權;(3)學校或教師侵犯學生財產權;(4)學校或教師侵犯了學生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權.對學生進行不公正評價,以及侵害學生受教育權等行為;另外.對以上未列及的有關學生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的其他行為,學生均可提出申訴。

二、高校享有極大的行政自主管理權

《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第三十條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所謂高校法人是指依法設立的,以培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才為目的,具有獨立的財產權和辦學自主權限的社會組織。高校法人作為教育法人的一種類型,其權利與義務除由有關教育法律法規予以規定外,它還具有一個最主要的特征即“自主性”。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是指高等學校依法自行決定辦學的事務而不受任何單位、個人非法干預的權利。這種權利是高等學校作為具有獨立意志的高校法人的前提。我國《教育法》中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享有下列權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八)拒絕其他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高等教育法》也有規定。“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高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高等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高等學校自主管理權是高等學校依據教育法的規定而享有的法定權利,實質上屬于國家教育權的一部分.在性質上是一種公權力,不同于高等學校參與民事活動時所享有的民事權利。雖然法律在這里使用的是權利而不是權力,但這里的權利有些卻具有權力(行政權)的性質.例如.《教育法》第三項的招生權、第四項的學籍管理和處分權(主要指其中的開除學籍權)、第五項的授予學業證書(包括畢業證和學位證)權等即具有行政權力的性質,是普通公民和一般社會組織所不能行使的公共權力。雖然,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都不具有行政機關資格,但法律賦予它們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權,學校在行使這些權力時,可以認為是法律授權的組織,可視為行政主體。這一點不僅被教育法學理論所支持,而且已有司法判決予以認可。

而縱觀海外各國,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大學,其性質也已相當明確:如法國,明確將公立學校視為行政機關;德國也規定學校既是公共機構,同時也是國家機構。作為一種公權力,高等學校自主權與政府的公權力既有區別又有聯系。聯系在于兩者皆是站在優越于相對方的地位,擁有運用強制力維護和分配公共利益的權力。區別在于一旦法律明確規定了高等學校的自主權,那么這些權力就與政府的公權力產生了分離,只要高等學校合法正當地行使,便不再受政府公權力的干預,政府只能在法定的范圍內通過合法的手段進行監督。

值得強調的是,對學校而言,國家賦予的這一專項權力.既是國家授予的權利,又是國家交予的任務。因此,學校在辦學自主權逐步擴大的形勢下,在充分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的同時,要特別重視權利與責任的統一,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和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條件與程序,不得根據自己的主觀意志濫用這種權利,也不得自行放棄和轉讓。

三、二者之間的關系

高校與學生的關系既是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又是管理與悲觀里的關系.這樣就必然設計到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設定,必然會構成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1.一般權利義務關系

在行政權關系中,高校與學生的關系首先表示為一對權利義務關系。雙方權利的實現都以對方義務的履行為前提。無論是高校或是高校大學生都有法定義務去維護對方的正當權利。

我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了受教育者要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也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

同時。《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就規定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其中就包括了: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尊重學生的受教育權。包括學籍權、學歷學位證書權、上課權等;并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這樣,高校與學生雙方都應該在對對方義務的履行中達到一種權利的實質平衡。作為學生應該履行法定的義務,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接受學校和教師的教育和管理;作為學生權利相對方的高校,則不能因為行使管理權而侵害學生的法定權利,而是應該在管理過程中培養民主、平等的氛圍,視學生為一個有獨立地位、有主體意識和需要的個體,尊重和維護他們的權利。

2.特殊權利義務關系

第9篇:法律和教育之間的關系范文

[關鍵詞]高校課程教學大綱

教育行政法律關系

教育民事法律關系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843(2013)01-0096-04

課程教學大綱是指導教學工作、規范教學行為、明確教學職責的教學文件,是人才培養方案在教學過程中的具體化,是組織教學過程、規范教學管理、開展課程考核、評價教學質量等工作的重要依據。因此,世界上所有高校都相當重視課程教學大綱。然而,對課程教學大綱的輕視、漠視乃至無視已經成為當今中國高校相當普遍的現象,具體表現如:對其重要性認識不到位、內容格式不完整、編訂職責不明確、貫徹執行不嚴肅、評價監控不規范等。“提高質量是高等教育發展的核心任務,是建設高等教育強國的基本要求。”(摘自《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如果課程教學大綱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強化,將無法保障高等教育質量,也無法培育“國際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學校,并進一步危及國家和社會事業的持續良性發展。本文旨在用法學分析方法厘清課程教學大綱對調整學校與學生相互關系的作用,企望能使課程教學大綱的基礎性地位得到應有的重視。

一、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的高校課程教學大綱

教育法律關系是指教育法律規范在調整教育社會關系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要使一定的教育社會關系成為一定的教育法律關系,就必須經過一定的教育法律規范的調整,使其在主體之間形成一定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而在此之前,它僅僅是“一種(個)普通的社會關系”①。教育法律關系就其性質而言,包括管理型的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和平權型的教育民事法律關系,前者受行政法律規范調整,后者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在兩種法律關系中,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不盡相同。

根據行政法理論,行政關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關系和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兩種行政關系的主體均應遵循行政法治原則。“教育的法治化,就是將國家對教育的管理與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規則之上,教育領域的任何主體的任何活動都要嚴格依法進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和阻礙,同時法律保障公民、組織的教育權和受教育權”。它要求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濟有道。

高校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時,也應遵循教育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高等學校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因此具有合法的行政主體資格,學生是行政相對人,兩者具有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其權利義務關系主要通過高校的辦學自與學生的受教育權而得以展現。《高等教育法》第34條規定:“高等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但“自主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必須合法,即高校必須依法制定教學規章制度和教學文件,并須符合國家的教育方針,履行合法的程序,接受必要的監督。課程教學大綱屬于高校制定的教學文件,其在高校“自主組織實施教學活動”過程中具有如下意義:

1 編訂和執行課程教學大綱是高校的法定義務。學生依法獲得學籍后,高校即有義務依法培養學生。高校根據自身辦學定位和各專業特點,制定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各課程教學大綱,教師根據課程教學大綱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學生實施教學,學生根據課程教學大綱在教師的指導下完成學習任務并按要求參加課程考核取得成績,學校再根據學生的各課程成績決定是否發放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如果沒有課程教學大綱,教師的教學行為將無章可循,學校的教學管理將陷于無序狀態,教學質量無法保證,從而侵害學生的受教育權。

2 經公布的課程教學大綱具有行政法律效力。行政行為從生效之時起就具有法律效力,即已生效的行政行為不受任意改變,具有約束和限制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法律效力。學校編訂課程教學大綱的行為屬于行政行為,是學校行使行政管理權的一種體現。課程教學大綱經公布后對學校和學生均產生約束力。因此,教師和學生在執行課程教學大綱時非因特殊原因且非經必要程序均不得隨意改變。

3 課程教學大綱是學生監督高校辦學自的重要依據。高校辦學自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權力性質,必須受到監督。高校與學生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對等性,其中高校的辦學自居于優勢地位,高校在制定課程教學大綱時不必征求學生的意見,并且一經公布即具有執行力。但學生對高校的辦學自應具有監督權,以維護自身的受教育權。在教學過程中,學生可以憑借課程教學大綱監督教師的實際教學行為、課程考核內容和成績評定方法是否符合課程教學大綱,從而規范教師的教學行為,監督高校的辦學自。

4 課程教學大綱是學生尋求行政救濟的重要依據。根據我國教育法,如果學生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學校的侵害時,享有教育申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三種救濟渠道,這也是學生受教育權制約高校辦學自的三種手段。如果學校對學生作出不予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而學生不服時,就可能引發教育行政爭議。此時。就法理而言,學生可以課程教學大綱未經公布、教師未遵循課程教學大綱、課程考核和成績評定不符合課程教學大綱要求等理由請求撤銷學校不予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決定。

二、教育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高校課程教學大綱

教育民事法律關系是一種平權型的、以平等有償為基本原則、以教育權利和教育義務為內容、以教育合同為表現形式的法律關系。公辦高校與學生之間就高校辦學自包括組織實施教學權方面是否存在教育民事法律關系?上世紀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中通過判詞認為:“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些單位團體與管理相對人之間不存在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此后,學界雖有“揚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主張,但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平等是相對的,不平等是絕對的。這種不對等性恰恰是學校和學生法律關系的一個重要特征”。通說認為,“教育民事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在教學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它是教育領域中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等社會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這種關系包括私立學校與教師之間的教育民事關系、私立學校與學生及家長之間的教育民事關系、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間在后勤服務等方面發生的教育民事關系等等。”∞即不承認公立高校與學生之間就高校辦學自方面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隨著民主法治實踐的推進與高等教育形勢的發展,這種觀點逐漸受到質疑。日本學術界對此有兩種傳統觀點,即“公法上的特別權力關系論”和“教育法上的契約關系論”,但現在,“雖然學校當局在學校教育運營中,在一定的范圍內具有決定的權能,但那已不是特別權力的總括性的支配權能,只不過是一種與私學的教育契約關系相同的教育關系權能,它在原理上是一種非權力關系的教育契約關系”。也就是說,日本公立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中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一種教育契約關系。美國高校更直接將課程教學大綱視為“a contract bet wccn thc student and professor regarding courseexpectations and policies”(即學生與教師就課程預期及政策達成的合同)。本文認為,高校和學生存在教育合同關系。學生持高校錄取通知書到高校報到,雙方的教育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實現教育合同目標的過程中,高校與學生還需要繼續簽訂不同層次的合同,這些合同有許多具體形式,課程教學大綱即是其中之一。

作為教育合同表現形式之一的課程教學大綱具有如下特征:

1 課程教學大綱主體具有平等性。我國《高等教育法》第54條明確規定高等學校學生應該繳納學費。雖然目前我國尚未實行高等教育全額收費制度,但只要學生繳費上學的事實存在,高校與學生之間就應遵循市場主體地位平等原則。課程教學大綱應屬于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的“格式合同”,高校在編訂和執行課程教學大綱時擁有主導地位,高校和學生之間的地位存在“平等而不對等”的關系,即雙方地位平等,但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完全對等。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9至41條的精神,高校應當根據人才培養方案確定的培養目標和規格編訂課程教學大綱,不得降低人才培養標準;課程教學大綱編訂后,高校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學生作出說叫:在執行課程教學大綱時,教師不得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課程教學大綱既定的教學要求,如果確有理由需要變更的,必須事先向學生作出說明;如果高校和學生對課程教學大綱的理解發生分歧,則將根據不利于高校的原則予以處理。另外,在學分制條件下,如果各課程或其課程教學大綱具有替代性,學生對課程或課程教學大綱具有一定的選擇權。

2 課程教學大綱內容具有規范性。一般說來,課程教學大綱的內容由四部分組成,即課程的任務和性質、課程的基本內容及學時分配、課程教學標準及考試辦法、大綱說明。課程的任務和性質主要提出本課程在人才培養目標中的性質和地位、作用和任務;課程的基本內容及學時分配是大綱的主干部分,是教師從事教學工作的主要依據,從中可以看出課程教學的深度與廣度、主要學術觀點和發展趨勢、主要教學環節的安排及學時分配、參考教材及其他學習資料情況;課程教學標準及考核辦法主蛆列明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對具體教學內容執行的教學標準,以及評價學生學習成績的具體辦法;大綱說明則指出課程各章節的重點、難點及與先行課程、其他課程的關系等。載明課程教學大綱內容的各項規定即是合同的具體條款,高校、教師和學生均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學生必須依照課程教學大綱確定的內容完成學習任務,并通過考核方能取得該課程的成績和學分,同時學生有權要求教師按照課程教學大綱完成教學任務和組織課程考核。

3 課程教學大綱效力具有確定性。課程教學大綱一經公布,高校和學生在該課程教學過程中的教學權利和教學義務均得以確定。已經生效的課程教學大綱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對高校、教師和學生都產生拘束力;根據客觀情勢的變化,如社會需求的變化、學科發展的需要或教學改革的推進等,高校或教師、學生可以變更課程教學大綱,但這種變更必須經過特定的程序,征得雙方同意且以不損害學生利益為前提,在未達成變更的合意之前,雙方均應依原課程教學大綱執行;為了保證課程教學大綱效力的確定性,必須明確各方在課程教學大綱方面的違約責任,如果學生未能按照要求完成學習任務并通過考核,學生將承擔不能取得學分、課程重修等不利后果,而如果高校教師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教學任務致使學生無法完成學習任務或無法通過課程考核的,學生有權要求高校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高揚現代法治精神,認真對待高校課程教學大綱

美國學者羅納德·德沃金在討論“公民的權利”時認為:“在實踐中,對于個人權利的內容是什么,政府具有最后的決定權,因為它的警察將執行政府官員和法庭的決定。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政府的觀點必然是正確的觀點;如果任何人認為政府的觀點就是正確的,那他就必然認為人們只享有政府選擇的賦予他們的道德權利,這意味著人們沒有任何道德權利。”在高等教育領域,高校對課程教學大綱的內容即學生受教育權的具體內容具有最后的決定權,但高校編訂和執行課程教學大綱必須遵循現代法治精神,“認真對待權利”。

1 編訂和執行課程教學大綱時應堅持以人為本精神。“法治不僅是一種制度化模式或社會組織模式,而且也,是一種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識”。法治的理想,“就是去創造和維持一套原則、規例、程序和機構,以保障每個人的權益,防止它受到政府或其他人的侵犯,使每個人都有機會過一種合乎人的尊嚴的生活”。現代法治精神崇尚“以人為本”,處處以人為出發點,并以促進人的充分發展為其終極目標,即“尊重人的價值、維護人的權利、關注人的生存、重視人的發展”。這種精神與我國高等教育的目標是一致的,我國《高等教育法》第31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由此,高校在編訂和執行課程教學大綱時應當從“以教師為中心”轉變為“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的主體意識和主動精神,以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為目的。具體說來,編訂和執行課程教學大綱時,不僅要對課程教學目標作出總體性規定,而且要將總體性目標細化為提高學生知識、能力和素質的具體目標;不僅應重視對教師的“教”的指導作用,更應重視對學生的“學”的具體明確的指導作用;不僅應從教師“教什么”、“怎么教”的角度羅列課程教學內容,更應從學生“學什么”、“怎么學”的角度合理整合教學內容;不應滿足于對課程教學標準和考核辦法作出含糊、籠統的描述,還應對每一個細化了,的教學目標的考核標準做出準確、具體的規定。

2 編訂和執行課程教學大綱時應當體現權力制衡精神。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高校的“自主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權”和學生的“受教育權”具有矛盾關系,兩者對立統一。從本質上講,高校的“自主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權”屬于“權力”形態,具有國家權力的性質;學生的“受教育權”屬于“權利”形態,具有公民權利的性質。在一定程度上,兩者具有此消彼長的關系,如果高校的權力不受制約,必將成為侵害學生權利的最大威脅。在“走向權利的時代”,“任何公共權力的建立都是為保護公民的利益與權利,這是現代政治的一個基本原理。通俗地講權力是來源于老百姓的授權,權利高于權力”⑩。為了防止高校的權力侵害學生的權利,必須對高校的權力實施制約。高校編訂和執行課程教學大綱堅持權力制衡精神可從如下方面著手:一是規范編訂程序。當前,課程教學大綱的編訂程序較為混亂,今后應遵循如下程序:學校制定指導性意見一學院組織教師理解學校精神一系分配教師任務一教師起草大綱一學院和系審核論證一,學校公布大綱。二是明確編訂要求。學校制定的指導性意見中,應明確課程教學大綱的主要內容,并明確提出課程教學大綱的格式規范,以減少教師在起草大綱時的隨意性和盲目性。三是重視學生參與。在學校制定指導性意見、教師起草大綱以及對大綱草案進行審核論證的過程中,均應充分聽取學生意見;在大綱執行過程中,如果需要對大綱進行變更的,必須征得多數學生的同意。以上三者既是“權利制衡權力”模式的體現,也是“程序制衡權力”模式的體現,最終目的在于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受學校自主實施教學權的侵犯,以實現高等教育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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