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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國金融衍生品 市場監管 邊緣地帶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國金融市場不斷發展,其金融衍生品隨之產生,其市場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作為一種新興的市場,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尚不完善,其場內、場外市場發展現狀不容樂觀。目前,隨著全球金融行業的穩步發展,金融行業衍生品的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其市場監管的要求也在逐漸提高,但中國金融行業衍生品市場的監管邊緣地帶較多,其中存在的問題,制約著其市場的良性發展。
一、金融衍生品的概況
(一)金融衍生品的內涵
金融衍生品是指金融工具,如:股票、債券等,由它們衍生而來的不同種類的金融合約,及其他組合形式。金融衍生品是由期權、期貨、協議與互換等組成的。
(二)金融衍生品的特征
金融衍生品的特征主要表現為能夠對風險進行轉移、對價格水平進行調控、促進資產管理質量的提高與權威性價格的形成等。轉移風險是指投資者對其現貨市場的價格風險進行轉移,通過對其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買進與賣出形成的價格差實現的;調控價格水平是指投資者根據衍生品的交易價格,從而制定其投資策略;保證資產管理質量是指投資者利用資產組合管理,使其風險得到降低,進而其收益將有所提高;權威性價格的形成是通過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在激烈、自由的市場競爭中,其價格具有一定的真實性[1]。
同時,金融衍生品的特征還表現為風險性較高,并且極易引發過度投機。而這主要是由于其市場監管的邊緣地帶較多,監管的能力有限等造成的,從而使監管部門對其風險未能形成有效控制;而投資者在利益的驅動下,會不斷創新金融衍生品,進而使金融衍生品的投機行為愈演愈烈,從而大大提高了其自身的風險性。
二、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邊緣地帶
(一)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內涵
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是指監管主體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行使其職權,從而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監督與管理。監管主體是指一個國家對其金融衍生品的主要管理機構,其中包括官方機構與非官方機構;監管的對象為金融衍生品市場中的參與者與其經濟行為;監管的依據是相關的法律法規;監管的目標是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風險進行控制,從而提高其收益[2]。
(二)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邊緣地帶
目前,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中存在諸多的邊緣地帶,其市場監管中的問題較多,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時間短,尚未形成一定的規模,并且其監管的體制、監管結構、監管范圍等不明確,嚴重制約著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下面將對其具體的問題進行分析。
首先,不健全的法律法規。現階段,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在監管過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規,立法的滯后性,導致監管機構在管理時沒有法律依據,不能做到依法管理。雖然管理部門對衍生品規定了部分規章制度,但不具有統一性,同時由于衍生品自身具有著高風險、高投機的特征,使其急需相應的法律法規來對其自身進行規范化的、制度化的管理,以有效提高其自身的管理水平,降低其風險性。
其次,分散的監管主體。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中其主體比較分散,不具備統一性,其中存在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銀監會、保監會等諸多管理部門,各個部門間缺少協調,影響著其監管的效果,同時極易造成重復監管與空間監管問題的出現,造成了資源的浪費等情況,這些問題的出現都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帶來不利影響,需要我們不斷的去改進。
再次,不足的行業自律。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行業自律未能發揮其作用,相對來說,行業自律就是金融行業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規范等,從而實現對行業的管理,通過與金融監管機構的協作,促進金融行業持續、穩定的發展。但現階段,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主要監管機構是政府,對政府監管的依賴程度較深,致使未能發揮其行業自律的作用,行業自律的管理手段與方法等未能發展與創新。
最后,欠缺的監管合作。隨著經濟全球化、一體化趨勢逐漸增強,金融衍生品市場所具有的開放性,致使各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也在不斷融合,國際間的監管合作日益顯著,但中國缺少與國際監管的合作與交流,導致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問題愈加嚴重[3]。
三、促進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對策
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需要不斷完善,通過健全的監管制度,促使金融衍生品市場健康、有序、規范的發展,從而保證中國金融市場的穩定。但由于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邊緣地帶較多,其中存在的問題,制約著監管的順利開展,主要是過度依賴政府監管,制約著其市場的良性發展。為了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完善其監管是最為重要的工作,下面將針對其中存在的問題,給出具有針對性的對策。
(一)健全監管的法律法規
針對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一缺陷,我國需要不斷的健全金融衍生品相關的監管法律法規,使其管理有法可依,根據相應的規章制度,進行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監管的法律法規要根據衍生品市場的實際情況進行制定,保證其法律法規的實效性;根據金融衍生品的行業性質,對其復雜的交易活動,制定相應的監管法律法規,并要與其他法律條款相配合,使其監管更加完善、具體。
(二)完善監管的體系
針對目前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主體眾多這一現象,要統一其管理主體,通過對國際上先進的管理體系進行學習、吸收與借鑒,建立風險管理模式,同時針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特征,建立跨市場、跨行業的監管體系。完善的監管體系要求其監管的主體要統一、監管的目標要一致。
因為只有保證金融衍生品監管主體的統一,才能夠對其中存在的風險進行有效的監控,由于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具有復雜性與多變性,使其監管極易造成重復與空白,但建立統一的監管主體,將有效解決這一問題,還能夠提高其監管的效率,保證監管的質量,進而對其中的風險進行有效的預防與解決。而保證監管目標的一致,則能夠根據其目標,劃分其監管的權利與義務,從而進一
標的一致,則能夠根據其目標,劃分其監管的權利與義務,從而進一步解決監管重復與空白的問題;同時監管部門根據一致的目標,積極發揮各個部門的作用,使其通過協同合作等形式,促進監管部門工作的有序開展,減少部門間的沖突與矛盾[4]。
(三)發揮金融衍生品行業的自律作用
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在依賴政府的同時,要積極發揮其行業自律的作用,金融衍生品行業要為其市場的良性發展不斷努力,并進行自我管理、約束與規范、監督,這樣才能取得相對量好的效果。具體的措施為:金融衍生品行業要明確其行業的宗旨,制定其行業的行為規范,對其行業的人員進行審查與記錄,同時可以對行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對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有效的解決。行業自律職能的高效發揮將促進金融衍生品行業的持續發展,通過與政府監管的配合,將提升其監管的能力。
(四)實現監管的合作
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場逐漸開放,其國際化、全球化、自由化趨勢不斷增強,跨國家、跨行業的行為不斷增多,因此對其監管要實現國際間的合作,才能滿足其行業發展的需求。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要遵循國際上的監管標準與規定,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規章制度,使其風險管理準則、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健全;同時,加強各國的合作與交流,實現信息資源的共享,并建立國際監管機構,從而保證全球金融衍生品行業的穩定、持續發展[5]。
總結:綜上所述,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邊緣地帶中存在的問題,影響著其市場監管的有效開展,制約著其市場的良性運行,因此針對其中不健全的法律法規、不統一的監管主體、不完善的監管合作等問題,文中給出了具有針對性的對策,相信,隨著法律制度的健全、監管體系的建立、監管合作的深入、行業自律的發揮等對策的落實,其監管的問題將得到解決。
參考文獻:
[1]陳文鐘,豐瑞.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J].科學與管理,2010,12(03).
[2]文國柱.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與系統性風險的預防[J].中國電力教育,2013,(02).
[3]盧占軍.我國金融衍生品監管對策研究[J].企業家天地,2013,9(04).
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一、公共利益論簡述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參考文獻:
曹鳳岐等,證券投資學(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鄭燕洪,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與市場紀律———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的模型解析特區經濟
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一、公共利益論簡述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起訴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參考文獻:
曹鳳岐等 ,證券投資學(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鄭燕洪,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與市場紀律———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的模型解析 特區經濟
論文摘要: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于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滯后等原因,導致證券市場監管不力,在證券市場上出現了諸多混亂現象,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是證券市場走向規范和健康發展的根本所在。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一、公共利益論簡述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完善
一、引言
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國內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正備受困擾,尤其是證券市場的監管頻頻陷人困境。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二、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由《證券法》、《公司法》以及300多個相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相關內容所構成,其中以現行《證券法》的12章214條內容為核心,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主要就是由這部《證券法》的相關條款所規定。以《證券法》為核心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施行,對于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對證券市場長期健康有序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其中也存在著不足。
首先,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不利于提高投資者參與監管的主動性。證券監管機構對違法者給予的行政處罰,只是懲罰違法者,對于具體受侵害的投資者權益,卻未能給予救濟和保護。《證券法》的民事責任制度存在嚴重的缺陷,沒有可訴性,不能被投資者主動運用,不利于提高投資者參與監管的主動性,這種欠缺投資者主動參與的監管機制,不可能是持續有效的監管機制。
其次,以《證券法》為核心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存在局限性。《證券法》未能規范國外證券法和實務中常見的我國外資股發行中已經涉及的概念和行為,如公募和私募、二次發行等。對已有的投資基金、國債回購等未加規定,對今后隨著證券市場發展必然會產生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權及資產的證券化等新的證券交易品種方面更未任何涉及,使得這部法律呈現出階段性的局限。
第三,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對部分法律責任界定不明。《證券法》民事責任制度還存在不確定性,所以沒有可訴性,不能被投資者主動運用。因為《證券法》的民事責任制度存在嚴重缺陷,將導致若干嚴重侵害投資者權益的惡性證券欺詐行為,雖然證券監管機構依法追究了違法者的法律責任,但受損害的投資者卻并未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濟。轉
三、完善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建議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
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應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四、結語
證券市場的監管是證券市場存在和發展的基石。證券市場的發展過程是一個從不規范到規范,從不完善到完善,從不成熟到成熟的過程。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個成熟的證券市場是以是否具備一個良好的監管運行模式和實施卓有成效的監管過程為首要標志的。要保證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和完善適應我國證券市場特點的、完善的市場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參考文獻
[1]盧克貞,宋新紅.完善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n].證券之窗,2003(5):50-52.
【關鍵詞】證券市場體制 證券市場監管 問題 建議
一、我國當前證券市場監管體制概述
我國證劵監管經歷了從地方監管到中央監管、從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這過程大概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分隔區域性試點規范和監管。在1992年以前,我國的證券市場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國家體改委、其他政府機構以及上海、深圳兩地政府參與管理。這種缺乏集中統一監管的體制已遠遠不能適應迅速發展的證券市場,這就讓這種監管模式的弊端凸顯,造成了監管的混亂。
(二)向規范管理和集中統一監管過渡階段。《證券法》的出臺實施意味著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由之前的混亂狀況向集中監管過渡。在監管部門的推動下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相繼出臺,規范了證券市場,促進了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不過,監管機制的不全面使得各種問題也在不斷累積,這就促使相關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
(三)初步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模式。集中統一市場的監管模式是指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1998年4月,國務院決定推動對證券監督管理體制的進一步改革,明確了中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有集中統一監管的權利,這標志著由政府主導的統一監管體制的基本形成。
二、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所存在的問題
(一)國家對證券市場證券法律法規的制定不全面,各種證券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使得監管部門在監管時缺乏法律依據,法律法規的制定明顯滯后于股票市場的快速發展,這就使得監管難度大大增加。
(二)證券市場監管缺乏統一有效的管理。多部門多頭管理,各個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性,事后監管大量存在。目前的證券市場監管的監管職能不夠明確,多頭管理同時降低了監管效率,這樣就大大增加了市場風險擴大的可能性。
(三)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不規范。①虛假陳述問題,這是指信息披露不真實。有的上市公司為達到某些目的,有意歪曲經營內容。②遺漏重大問題,指信息披露不完整。其主要表現形式為以保護商業秘密為由,對公眾隱瞞不利的會計信息。③信息披露不及時,內部人員利用不及時的信息披露,尋找時間差進行內部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時規避風險。這對于普通的中小投資者而言是極不公平、不公正的。
三、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所存在問題原因解析
(一)監管效率的低下是由于監管體制自身存在缺陷,這同時也導致制度的執行力減弱。主要原因是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由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功能大多是要為國有大中型企業搞活服務,致使國企在證券市場中常常受到政策的傾斜和得到特殊的照顧。其次,由于行政色彩較為濃重,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運用手段直接,這就忽視了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場客觀要求。再者,監管協調機制沒有完善,監管主體的建設明顯落后于市場的發展。最后,如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業協會等證券市場自律監管組織的輔助作用沒有充分發揮,過分依賴政府性的證券監管機構,沒有明確的獨立性。同時缺乏社會性監督組織的有效監督。
(二)復雜的證券市場外部環境,大幅度加大了監管的難度,使得監管的作用削弱。第一,證券監管的外部法律環境不健全。第二,因為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歷史較短,市場經濟類型的轉型尚不徹底,并沒有由計劃經濟市場徹底轉變為市場經濟市場。所以作為監管對象的微觀主體也就是上市公司,特別是國有企業結構相當不合理,存在著一股獨大,中小股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國有企業圖眼前利益,缺乏企業長期的發展目標,這就不能保證其依據經濟法則嚴格要求自己,做到自律。
四、英國監管模式對中國的啟示及建議
擁有悠久歷史的英國自律監管,形成了高水準的專業水平和自我約束的良好氛圍。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英國的證券監管體制對我國證券監管改革有很多值得借鑒的地方。
(一)監管分工與協作的和諧統一。我們可以借鑒英國《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對各監管機構進行分工,做到協調共管。《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除了明確各機構的分工,同時對人員安排、信息溝通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最值得一提的地方就是由三方組成的協調機構——常務委員會。在我國可以成立由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央行等機構的代表組成的協調機構,定期進行信息溝通,讓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狀況、面臨的風險和存在的問題能及時反饋到各監管部門,使得各監管部門能實時了解、全面掌握金融市場的情況,做好協調金融監管的工作,保障金融市場的穩健。
(二)加強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我們應像英國一樣賦予金融機構獨立性,特別應減少地方政府的干預和外部人員的干預,不使監管行為偏離監管目標。
(三)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首先應提高監管人員的準入門檻;其次要求監管人員全方位掌握金融行業的各種專業知識,及時更新監管人員的知識結構,做到跟得上金融市場變化的步伐;再者,要強化職業道德素質,建立完善的職業道德監管考核體系,規范監管人員的日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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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青 劉璐 葉艷娥 單位:西華大學人文學院法學系
監管主體過于分散、權限界限不明在我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分別對于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場進行監管。各個監管機構之間有各自的監管體系,缺乏配合,某個從事多項金融衍生品業務的機構可能要面臨不同監管機構不同標準的監管,導致多重監管,也可能導致監管真空的出現。這與美國的金融監管系統缺乏統領全局的監管者,各監管機構之間協調困難,導致金融監管失效,有著相同的弊端。雖然我國從2003年起建立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每季度召開的例會對金融監管的重要事項進行討論協調。但是,這種機制無實際制約作用,缺乏明確的職能定位以及信息交流共享的安排,實效性很低。 我國法律對于行業協會的定位不足作為自律性組織,行業協會組織在金融衍生品監管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對行業協會的法律定位不足。例如,中國銀行業協會作為全國性的銀行業協會,根據其章程的規定,中國銀行業協會的職責是制定銀行業同業公約和自律守則,監督會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等。同西方國家自立性組織在監管中發揮重要功能不同,我國的行業協會只是一般的松散的行會,行業自律管理缺乏法律規定,離形成有效的行業自我監管的非盈利社會團體法人還有相當的距離,另一方面,銀監會、證監會等監管機構行使了某些可以由行會來實施的權利,如對某些違法國家法律法規進行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行為的處罰等,使得行業協會的積極作用得不到發揮。有關金融衍生品交易立法層級不高與其他國家在金融衍生品市場上采取的“先立法、后發展”的模式不同,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尚處于發展階段,對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法律制度尚處于探索階段。由于認識上的偏差和對監管重要性的認識不足,往往在市場條件不成熟和相關法律制度缺失的情形下,就貿然推出一些金融衍生品類型。如股指期貨推出后,雖然推出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規,但是對于國債、期貨交易量大的金融衍生品,并沒有統一的交易法規,這些就導致了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場的體系建設嚴重滯后于市場的發展,監管的力度軟弱。此外,對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監管的法律制度,散見于一些部門規章和通知、辦法當中,法規不統一并且體系散亂,而且這些規范性文件立法層次不高,多數是部門規章,影響執行的效力。如銀監會頒布的《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買賣業務特別監管制度》等等都是部門規章。另外由于這些規范性文件多數是由各個部門單獨制定的,缺乏與其他相關監管部門的合作和協調,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與規范上的沖突在所難免。 針對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夠完善針對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而言,由于交易是通過個別協商的方式進行的,即根據客戶的不同風險管理要求,使用者和交易者就每一合同的具體內容及處置方法達成合意,當事人之間可能就該金融衍生品的信息并不對稱。同時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價值常常取決于一個或多個金融資產、實物商品或者某些市場指數,故而具有高度的風險性,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就顯得特別重要。我國銀監會于2004年頒布《辦法》,財政部于2006年頒布《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等規范,對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了具體的要求,但是還是存在一定的不足,如現有的對金融衍生品的披露要求還是局限于會計披露,而且只是著眼于公司負債表上體現什么,而不是金融衍生品對公司的未來損益表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我國金融衍生品監管現狀,借鑒美國經濟危機的經驗極其金融改革。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完善市場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建設要維持金融法律秩序,彌補金融監管法制缺陷,避免次貸危機的再次發生,就必須選擇適當的法律監管模式,建立統一、有效的法律監管體系。首先,我國金融衍生品法律監管模式應當建立統一的中央監管機構為主,交易所一線監管和行業協會自律為輔的立體監管格局。同時以中介組織,社會輿論的協助監管為補充。在宏觀方面加強中央監管機構的統一監管,負責統一的監管標準,協調監管沖突,處理監管爭端,鑒別系統風險并及時向其他機構提示;在微觀方面政府與自律組織對金融機構的內部運作、組織結構、風險控制、交易規則、合約實際等制度安排進行適度的監控,以引導和監督金融機構的審查經營、及時控制風險。其次,由于金融衍生品本身可能涉及到多個金融領域,這就要求對它的法律監管模式應具備跨產品、跨行業、跨市場的特征。我國應當順應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按照機構監管為主、特殊業務的功能監管為輔的原則,對監管部門的監管對象適當調整。建立以維護金融安全為同一目標,多部門、多層次、多環節,權利互動與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在立法中明確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的定位一般來講,對于衍生品的監管要建立政府、行業協會和交易所的三級監管體系。但只有在立法中明確規范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的定位才能取得現實效果和利益。政府統一監管是未來趨勢。包括統一市場管理、統一交易法規、統一風險管理。從美國的經驗來看,監管體系有必要從機構監管過渡到功能監管,從分業監管過渡到統一監管。在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長期目標中,也強調將政府的核心地位放在風險防范上的同時放到處理危機的過程中。由于衍生品交易具有高流動性、高風險性、高效率性,衍生品監管必須把公共利益作為首要的追求目標。出于對消費者與投資者適度的安全保護,可以借鑒美國在系統性風險信號出現時,政府有權將該業務機構收為國有并分解拍賣。構建統一的法律監督體系應當重視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國家應加強對行業的監督和引導,通過法律授權、法律審核等方式明確其職責范圍、權利義務等內容,使其參與到市場監管中來,與其他監管機構共同筑建金融衍生品防御體系。
建立金融衍生品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機制美國金融危機的產生發展及其處理說明,監管機構之間加強溝通、促進協調,可以提高監管效率,有效促進監管。因此,有效地實施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管的金融監管主體應是單一組織結構類型。我國目前實行的“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制度,以機構監管為主,對于金融業的穩健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這也容易產生交叉監管和監管空白,金融監管難度加大。美國的次貸危機證明,金融風險最易來自金融機構的交叉領域。因此在金融危機時,強化監管,主張集權的聲音充斥了整個社會。目前,中國金融領域存在的“一行三會”是四個正部級機構,四大機構的分支機構和大量人員編制數目巨大,組建金融大部是不切實際的。對于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可以通過設立一個統籌協調委員會,專門負責溝通、協調證券監管、保險監管、銀行監管、衍生品監管等各個金融市場的監管工作。這種方式可以降低監管成本,操作性也較強,使監管組織保持穩定。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失效的教訓說明,委員會如果與其他部門平級存在,其協調作用的發揮將受到很大限制。只有培育出該組織的權威性和中心地位才能取得金融市場的認可。當然,這是一個長期并不斷完善的過程。調整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框架美國現有的監管模式曾經促進了金融創新的發展,激發了經濟活力,這值得肯定。但美國次貸危機的導火索是金融市場監管的缺位,而白宮公布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也說明在環境變化以后,監管模式也應隨之發展。因此我國立足本國國情應當適時調解監管框架。從金融市場上看。監管不應局限在場內,同時應包括場外。因此我國應該進一步提高場外衍生品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場外衍生品市場透明度,加強對場外衍生品市場的監管。由于場外衍生品個性化程度高,因此流動性較差,違約后的風險處置機制與交易所交易產品有較大差別。因此,建立場外衍生品的風險控制和風險處置機制也非常重要。從金融產品和服務來看。要求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都要保存并定期匯報。標準化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需要在接受透明監督的市場完成,并在監督之下的場所進行集中清算。另外要加強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金融衍生品屬于虛擬經濟范疇,其創新必須結合實體經濟發展的需要。從金融機構來看,首先要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管人員的有效監督,將金融企業高管的風險決策與其自身利益相結合,承擔法理范圍內的連帶責任,以維護企業穩定和發展。其次,要堅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對評級機構在觀察分析和評估過程中的會計方法和融資結構做出嚴格要求,以提高評級機構對金融公司的監控和審查能力及威信力。
關鍵詞 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互動循環體系
一、引言
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融資難問題長期制約著中小企業的發展。20世紀90年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來,經過短短十幾年的發展,擔保行業快速成長。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在政府扶持和市場拉動的雙重作用下,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迅速發展壯大,成為促進我國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截至2011年末,全國融資性擔保行業共有法人機構8402家,在保余額總計19120億元,其中融資性擔保16547億元。然而擔保業是國際上公認的高風險行業,存在著較強的信息不對稱和不確定性,同時兼具公共服務功能。近幾年來,部分擔保公司鋌而走險,違規操作,致使出現資金鏈斷裂,影響到市場的健康運行。
二、我國擔保業監管現狀
從我國的擔保業監管現狀來看,擔保公司具有金融性,擔保產品又具有準公共物品的性質,我國現有的法律難以對它做出一個明確的定位,也給其有效監管帶來了不便。
2009年2月3日國務院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了我國金融擔保公司的監管主體,將對金融擔保公司的監管權力交給了地方政府。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擔保業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多頭監管、權責不明的狀況,有的省市指定金融局負責監管融資擔保機構,有的省市指定工信委,有的指定發改委。
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對擔保公司已頒布了不少規范性文件。然而,第一,我國現有的監管法律法規過于分散,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目前我國擔保公司監管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基本來自于國務院各部委,制定主體多樣,其他的監管規則或標準通常是分散在不同文件當中,沒有制定專門的、系統化的監管規則。第二,現有的監管法律法規內容不全面、不具體,無法對擔保公司的活動進行有效監管。有關金融擔保公司的準入標準、日常風險管理以及市場退出等內容都缺乏具體明確且統一的規定。
基于此,有必要提高我國擔保業監管有效性,防范擔保風險,幫助擔保業健康發展,完善中小企業融資體制。
三、提高融資性擔保業監管有效性
根據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的擔保監管有效系統包括監管主體、監管客體、監管目標、監管效果、監管法規。
(一)監管主體
在目前擔保業監管主體缺位的情況下,提高監管人員的監管效能,能促進擔保業的可持續發展。一方面,對政府監管人員進行融資性擔保專題監管培訓、統計制度培訓等、指導監管部門做好數據統計分析工作;另一方面,組織對大型融資性擔保機構高管人員培訓,提升融資性擔保機構公司治理和內部監管水平。地方監管部門應進一步建立完善監管組織機制,加強人員、經費的有效配置,加快推進建設監管信息系統,建立日常持續有效的監管模式,完善監管手段,利用評級系統對不同經營狀況的擔保機構區別監管,促進優勝劣汰,切實提高監管有效性和強制力。
(二)監管客體
在融資擔保的市場中,擔保機構不是孤立的個體,作為監管者也應考慮到其他參與人的利益和擔保公司利益的平衡,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系統看作一個整體,盡可能地考慮各項因素。擔保機構與中小企業,擔保機構設立的初衷就是為中心企業服務,擔保公司作為一個經濟實體,追求利潤最大化,如果自身收益得不到保證,就無法扶持中小企業了。擔保費是擔保公司主要的利潤來源。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擔保行業的擔保額只能按照注冊資金放大10倍,1億元注冊資金可以有10億元的擔保額,但是現在大型擔保公司大都是放大8倍左右,小型擔保公司在5倍左右。大型擔保公司放大8倍擔保,收費3.5%,1億元每年頂多有28%的毛利,再扣除員工等成本、風險代償和壞賬損失,利潤不到10%。僅靠擔保服務收入是不足以支撐一個民營擔保機構的良性運作。為了生存,就有了挪用客戶保證金、占用客戶貸款資金和自營高利貸等“灰色地帶”的存在。一部分合規經營的擔保公司為減少代償的損失,利用反擔保措施分散風險,過多的反擔保要求使得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增大。在擔保公司、中小企業、銀行三者之中,銀行的實力最強,處于主動地位。擔保公司介入銀企信貸后,一旦企業不能還款,銀行損失減輕了。由于兩者地位的差異,銀行往往對擔保公司提出苛刻的條件,擔保機構要承擔100%的貸款損失風險,進一步加劇了擔保公司風險與收益的不平衡,增加了違規的誘惑。
(三)監管目標體系
目標是評價擔保業監管是否有效的前提。確立證券市場監管目標,也是提高擔保監管有效性的重要依據。
擔保監管作為政府規制的手段,幫助擔保公司更好的服務中小企業、支持“三農”,維護信用擔保系統的穩健運行,保護消費者利益等都是監管的目標,這些目標應該成為一個完整的體系。擔保監管的終極目標是完善我國的信用體系,推動中小企業成長,促進國家重點扶持的產業的進步,促進國民經濟的增長。擔保監管的中間目標是維持一個健康的擔保業環境,主要包括穩定性、效率性、公平性。融資性擔保行業基礎薄弱,長期以來缺乏有效監管,存在機構規模小、資本不實、抵御風險能力不強等問題,一些擔保機構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和高利貸等活動,嚴重擾亂了正常市場秩序,擔保業的監管應以穩定作為基礎,防范擔保業的風險,只有保證穩定的擔保市場,才能實現上述終極目標和提高擔保業的效率。擔保業作為服務性行業,監管機構要促進擔保機構的競爭和活力,滿足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擔保需求。公平性包含很多方面,比如,處理好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銀行之間的利益沖突。擔保監管的具體目標,是在不同情況下的側重和實現路徑,是監管者依據具體情況進行的差異化監管。
(四)監管法律法規
增強擔保監管有效性,需要有完整的擔保機構監管法律法規作為支撐。一部完善的法律是監管強制力重要體現。提高監管有效性,最大化各方參與人的利益,實現監管者與參與者的共贏。監管是指運用法律手段來實現社會經濟政策目標的行為,因而擔保監管體制和法律制度是監管的基礎性制度建設。因此,應把制定專門的擔保法律作為法律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融資擔保機構創造公平合理的制度環境,保障整個行業健康發展。
(五)監管措施
對擔保業的監管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嚴格審查審批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監督檢查手段跟蹤擔保公司經營狀況,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不斷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電子系統,實現監管的信息化,對于潛在風險及時預警。監管部門與其他社會服務機構如會計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一起來提高監管的真實性和全面性。基于上述分析,在措施的實施上需要加大規制的強制力,對違規者必須嚴厲的懲罰,阻止違規者在巨大的誘惑面前違規的企圖。
(六)監管效果
對于擔保業監管的效果的評價,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評價體系。對擔保業監管收益的評價,主要是根據具體的指標來進行比較分析,主要衡量監管效果的標準主要有:融資性擔保代償率,損失率,融資性擔保貸款不良率,準備金余額,擔保責任撥備覆蓋率,擔保責任撥備率和案件發生比例等。對擔保業監管成本的評價中,包括監管者承擔的直接成本,包括監管人員的工資、機構建設等行政預算支出、執行成本。監管還會帶來間接成本,監管導致的效率損失和道德風險。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擔保監管是一個系統。擔保活動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監管也要在動態中跟進。監管主體制定擔保監管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的執行貫徹整個監管流程。監管主體確定監管的目標,擔保監管的起點是明確目標,根據監管效果評價體系來對當前擔保市場實際運行情況進行準確的判斷,做出決策,根據法律法規,采取具體措施。擔保市場的活動再反饋回監管效果評價體系,傳達給監管主體。由此,監管雙方互動,不斷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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