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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互聯網醫療管理辦法范文

互聯網醫療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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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醫療管理辦法

第1篇:互聯網醫療管理辦法范文

第二條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是指通過開辦醫療衛生網站或登載醫療衛生信息向上網用戶提供醫療衛生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醫療衛生信息服務內容包括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是指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非經營是指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醫療衛生信息。

第四條醫療衛生信息服務只能提供醫療衛生信息咨詢服務,不得從事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

利用互聯網開展遠程醫療會診服務,屬于醫療行為,必須遵守衛生部《關于加強遠程醫療會診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只能在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之間進行。

第五條醫療衛生網站或登載醫療衛生信息的網站所提供的醫療衛生信息必須科學、準確,注明信息來源。登載或轉載衛生政策、疫情、重大衛生事件等有關衛生信息時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醫療衛生及健康相關產品的廣告信息,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審批的內容進行登載,不得擴大功效或宣傳治療作用。

禁止制作、和登載含有封建迷信內容的信息和虛假信息。

第六條任何經營性或非經營性醫療衛生網站以及登載醫療衛生信息的網站在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應當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七條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醫療衛生網站或登載醫療衛生服務信息的網站,應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網站類別、內容、服務性質(經營性或非經營性)、網站設置地點、預定開始提供服務日期、申辦機構性質、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2、申辦機構資質證明。

3、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八條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lO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辦機構在規定期限內補齊,逾期不補齊或者所補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視為放棄申請。

第九條初步審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在正式受理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網站。獲準同意的網站,應在其網站主頁上同時標明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經營許可證(或備案)編號以及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文號。

第十條已獲準開辦的醫療衛生網站或登載醫療衛生信息的網站,開辦者主體或者域名、地點、內容等需要變更的,應向原審核同意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未經衛生部批準,任何醫療衛生網站,均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名稱。

第十二條衛生部將依據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相關的衛生行政法律法規對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指派專門機構和人員定期對開展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網站及其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在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中,如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按照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和衛生行政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衛生行政部門建議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關閉網站。

第十四條本辦法公布前,已開辦醫療衛生網站或登載醫療衛生信息的網站,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手續。

第2篇:互聯網醫療管理辦法范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藥品(含醫療器械)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公開的、共享性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全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的網站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的網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擬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按照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向該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本轄區內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互聯網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

第七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格式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八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證書編號。

第九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網站所登載的藥品信息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管理的相關規定。

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不得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和醫療機構制劑的產品信息。

第十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的藥品(含醫療器械)廣告,必須經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的藥品(含醫療器械)廣告要注明廣告審查批準文號。

第十一條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它組織;

(二)具有與開展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有兩名以上熟悉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和藥品、醫療器械專業知識,或者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醫療器械技術人員。

第十二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申請應當以一個網站為基本單元。

第十三條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應當填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發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向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新辦企業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核準通知書及相關材料);

(二)網站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或者證明文件。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除取得藥品招標機構資格證書的單位開辦的互聯網站外,其它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名稱中不得出現“電子商務”、“藥品招商”、“藥品招標”等內容;

(三)網站欄目設置說明(申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需提供收費欄目及收費方式的說明);

(四)網站對歷史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線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六)藥品及醫療器械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證明或者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

(七)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證藥品信息來源合法、真實、安全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受理的,發給受理通知書;不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對于申請材料不規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申請之日起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同時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公告;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核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持證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原發證機關進行審核后,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換發新證;認為不符合條件的,發給不予換發新證的通知并說明理由,原《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由原發證機關收回并公告注銷。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應當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換證。

第十八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可以根據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書面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收回,原發證機關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公告。被收回《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網站不得繼續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

第十九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中審核批準的項目(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單位名稱、網站名稱、IP地址等);

(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基本項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

(三)網站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基本情況(服務方式、服務項目等)。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審核決定。同意變更的,將變更結果予以公告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不同意變更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公示審批過程和審批結果。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對直接關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項提交書面意見進行陳述和申辯。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法定程序舉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其停止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不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證書編號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內拒不改正的,對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提供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提供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已經獲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但提供的藥品信息直接撮合藥品網上交易的;

(二)已經獲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但超出審核同意的范圍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

(三)提供不真實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擅自變更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項目的。

第二十五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法使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法對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作出審核批準的,原發證機關應當撤銷原批準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由此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原發證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3篇:互聯網醫療管理辦法范文

    隨著互聯網應用的深入,網絡上的虛假信息和虛假廣告正越來越多地通過搜索引擎影響消費者。特別是在尋醫問藥這個領域,虛假醫藥廣告已經給消費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很大傷害。從近期中國廣告協會監測的情況來看,不少媒體的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療廣告無廣告批準文號,超范圍、夸大性地進行宣傳,許多患者因此上當受騙。

    據國家工商總局等五部門披露的相關數據,通過對主要商業網站的廣告監測發現,一些網站的醫療藥品、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違法率高達90%。此前有專業機構的關于搜索推廣中違法醫療廣告相關報告顯示,目前搜索引擎廣告市場存在四大問題:禁售虛假藥品信息通過搜索引擎死灰復燃;搜索競價排名為虛假藥品廣告打開方便之門;搜索競價排名為山寨機構提供推廣途徑;搜索引擎成為違規醫療廣告推廣的重要渠道。

    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督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搜索引擎對消費者來說,應該是藥品查詢服務的提供者,而不是做醫藥廣告。搜索引擎企業的自律是凈化互聯網環境、杜絕虛假醫療廣告的前提。前不久,國家工商總局等13部委聯合《2013年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意見》,搜索類網站廣告也將被納入重點監控,國家相關部門將制定專門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規定。據悉,國家工商總局正在著手擬定《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辦法》,其基本原則就是維護網絡廣告的真實、合法、健康。

    網絡虛假廣告的問題早已不是新聞,但多年來為何屢禁不止?中國互聯網協會副理事長、國家信息化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高新民表示,虛假廣告在媒體泛濫,除了監管乏力,關鍵還在于執法不嚴。他認為,互聯網存在監管死角,而有關部門的舉措主要是控制或減少出現的面積和規模,很難做到徹底根除。“互聯網虛假廣告可以看作是街頭小廣告的另一種形式,只不過現在移植到互聯網上。”但將輿論矛頭單純指向互聯網,并不能解決虛假信息泛濫的問題。杜絕虛假醫療廣告不僅要控制網絡傳播途徑,更要在源頭治理上下決心、下工夫。

    所謂病急亂投醫。在一些慢性病及現在醫學尚無力治愈的疾病面前,消費者往往存在盲目性,這就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針對如何識別虛假醫療廣告,中國廣告協會法律服務中心主任李方午表示,首先要注意查看醫藥廣告中的批準文號,因為從批準文號中可以判斷出該產品及其廣告是否在有效期內,部分廣告還可通過網上查詢來核實;其次,要注意辨別醫藥廣告內容的合法性,目前,可以在大眾傳媒上廣告的只有非處方藥,而且在廣告中必須注明非處方藥專用標識“OTC”;最后,還可以通過相關政府網站查詢相關醫藥廣告是否已獲得有關部門批準。

第4篇:互聯網醫療管理辦法范文

(據6月2日“公安部網站”)

2009年5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程序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據6月2日“工商總局網站”)

2009年5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據6月16日“工商總局網站”)

2009年4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的決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據6月19日“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2009年6月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施行新修訂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據6月19日“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2009年6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據6月19日“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海河獨流減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據6月17日“水利部網站”)

2009年5月27日,衛生部對現行與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經商有關部門同意,并經2009年5月26日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將《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規程》等23件部門規章予以廢止。

(據6月4日“衛生部網站”)

第5篇:互聯網醫療管理辦法范文

付費搜索服務是指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向其客戶提供的一種按效果付費的網絡推廣方式;其核心特點是客戶自行設置關鍵詞及點擊價格并按用戶點擊數付費,客戶的推廣信息出現在搜索結果中(一般是靠前的位置),如果沒有被用戶點擊,則不收取推廣費。互聯網專家指出:“《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可輻射到全部互聯網行業,諸如百度、阿里巴巴、騰訊、京東等國內頂級互聯網公司都將成為《辦法》管理對象。”

據了解,我們常見的搜索引擎類型主要是通用網頁搜索引擎和行業垂直搜索引擎:通用網頁搜索引擎即百度搜索、搜狗搜索、360搜索等各大搜索引擎網站;行業垂直搜索引擎是應用于某一個行業或專業的搜索引擎,例如為全球物流行業提供物流信息、搜索查詢服務的物流搜索引擎中國物流網等,針對網上購物領域的購物搜索引擎一淘網等,設立在網絡交易平臺內部的購物搜索引擎淘寶、京東等,設立在信息交流平臺內部的檢索系統58同城等。

業內專家認為:在《辦法》出臺之前,從來沒有一套能夠輻射所有互聯網行業的監督條例。《辦法》的出臺,也將給逐步引導互聯網行業走向規范化,這也是政府相關部門對網民的保護。(來源:天極網)

附《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廣告活動,促進互聯網廣告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互聯網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為媒介實施的商業廣告活動依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各類互聯網網站、電子郵箱、以及自媒體、論壇、即時通訊工具、軟件等互聯網媒介資源,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及其他形式的各種商業性展示、鏈接、郵件、付費搜索結果等廣告。

在互聯網的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除依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慣例要求該類商品或服務應當標注的商品的實物圖形、送達方式、包裝性質的文字說明、圖片等標識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圖形、畫面等,符合商業廣告特征的,為互聯網廣告。藥品、醫療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專門規定。

廣告代言人在互聯網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是互聯網廣告。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經營者,是為廣告主提供互聯網廣告設計、制作、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在自有或者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互聯網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代言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同時為互聯網廣告者:

(一)對互聯網廣告內容具有最終修改權、決定權的;

(二)存儲于本網站的廣告信息的網站經營者;

(二)在自設網站自行廣告的廣告主;

(四)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利用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存儲于本網站的廣告信息的廣告經營者;

(五)通過微博、論壇、即時通訊工具等各類互聯網自媒體資源為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廣告代言人。

第六條互聯網廣告經營者、者,應當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在其互聯網媒介資源的明顯位置加載工商登記的相關信息。

從事互聯網廣告經營、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有資質的廣告經營者開展廣告活動,并向第三方廣告經營者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七條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含電子合同)。

第八條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與其身份資格、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內容相關的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廣告主利用自有互聯網媒介資源其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商品或者服務相關的行政許可證明文件;

(二)廣告所介紹的商品或服務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三)利用自有互聯網媒介資源通過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廣告的,該資源經營者應當是符合本辦法第四、五、十二條規定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或者者。不得通過違法違規的網站廣告。

第十條互聯網廣告經營者、者應當建立、健全互聯網廣告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配備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有條件的還應當設立專門機構,負責互聯網廣告的審查。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者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服務,廣告者不得。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于使用其互聯網媒介資源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應當查驗其營業執照以及與其商品或者服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等經營資格證明文件,簽訂書面合同(含電子合同),并存檔備查;對于在該互聯網媒介資源直接顯示的廣告內容以及其它存儲于本網站的廣告信息,還應當履行本條前兩款規定的互聯網廣告者的義務。

對已經的互聯網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存廣告樣件、合同和證明文件。保存時間應為自該廣告最后一次之日起兩年。

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公布其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的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十一條廣告主通過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廣告的,在進行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或者影響消費者基本權益的廣告內容修改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可被確認的方式通知為其提供服務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明知或者應知廣告主已自行修改并涉嫌違法違規的廣告應當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停止廣告接入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自行發現的、公眾舉報的、廣告監管機關提示告誡的虛假違法廣告,應及時核查、屏蔽或者停止廣告接入服務。

第十二條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可以利用他人的網站、網頁、軟件、視頻等互聯網媒介資源經營、互聯網廣告,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上款情形中,存儲于自有互聯網媒介資源的廣告信息的,是該互聯網廣告的經營者和者;未存儲完整廣告信息僅在時調用、推送廣告的,是該部分未存儲的廣告內容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是該部分廣告內容的互聯網廣告者。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通過本條第一款方式經營、廣告,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實名登記本條第一款互聯網媒介資源所有者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網站備案號等有關信息,并對登記信息進行審核;登記時應當與對方約定,對方的上述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告知;

(二)在廣告及鏈接或者互聯網終端顯示的廣告區域上清晰標明自身作為廣告經營者或者者的身份,使消費者能夠辨別廣告來源;

(三)不得通過違法違規的網站廣告;

(四)的廣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在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等互聯網私人空間廣告的,應當在廣告頁面或者載體上為用戶設置顯著的同意、拒絕或者退訂的功能選擇。不得在被用戶拒絕或者退訂后再次發送電子郵件等廣告。

通過移動互聯網終端以電子郵件、即時通訊信息發送廣告的,在用戶同意或者拒絕接收廣告的選項內,還應設置同意或者拒絕接收廣告的時間選項,不得在用戶設定的拒絕接收的時間發送廣告。與用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利用互聯網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同一設備24小時內登陸網站一級域名及其子域名,應在第二次出現彈出形式廣告時提供暫時屏蔽該網站所有彈出廣告的選項。

不得以偽裝關閉等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

第十五條鼓勵支持互聯網廣告經營者、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互聯網廣告發展。

互聯網廣告活動中不得有下列形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利用瀏覽器等各類軟件、插件,對他人正當經營的各類廣告采取攔截、過濾、覆蓋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通信線路、網絡設備以及插件、軟件、域名解析等方式劫持網絡傳輸數據,篡改或者遮擋他人正當經營的各類廣告;

(三)以虛假流量、惡意植入數據、惡意點擊等方式改善自身排名或者損害他人正當利益、貶低他人商業信譽的行為;

(四)以結盟、聯盟等方式限制他人進入某一市場或經營領域;

(五)使用他人商標、企業名稱作為文字鏈接廣告、付費搜索廣告的關鍵字、加入網站頁面或源代碼提高搜索度,誘使消費者進入錯誤網站;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六條通過門戶或綜合性網站、專業網站、電子商務網站、搜索引擎、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互聯網私人空間等各類互聯網媒介資源的廣告,應當具有顯著的可識別性,使一般互聯網用戶能辨別其廣告性質。

付費搜索結果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有顯著區別,不使消費者對搜索結果的性質產生誤解。以電子郵件、即時通訊信息等形式發送的廣告應當在發件人和標題部分明示郵件、信息的來源和性質,使消費者在打開郵件、信息之前即能獲悉其廣告性質。

自然人以收費或者免費使用商品、服務等有償方式在互聯網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使普通互聯網用戶能夠清楚了解該種有償關系,識別其作為廣告代言人或者不同于普通互聯網用戶的身份。

第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設計、制作、、廣告。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批準,不得在互聯網上。第十八條禁止利用互聯網處方藥、煙草的廣告。

各類網站不得采用任何形式鏈接處方藥生產銷售企業、煙草生產銷售企業自有網站、網頁,搜索引擎網站不得為此類網站、網頁提供付費搜索廣告服務。

第十九條對于涉嫌違法的互聯網廣告活動,由本辦法規定的廣告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對同一違法互聯網廣告,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相關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廣告代言人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案管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異地管轄相關廣告活動當事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情況及其相關證據材料移交相關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廣告法》第四十五條或者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信息平臺違法廣告未予制止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違反《廣告法》和本辦法的互聯網廣告,可以依照《廣告法》第四十九條,按照法定程序,采用技術手段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互聯網媒介資源進行調查、檢查,查看、調取、復制有關的廣告信息和網站后臺數據。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于上述調查、檢查應予協助、配合,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或者排除技術障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設置技術障礙。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對互聯網廣告進行調查取證:

(1)監管機關與當事人雙方采取拷屏、頁面另存、直接照相等辦法確認互聯網廣告內容后,當場打印并簽字;

(2)委托公證機構公證;

(3)委托具有法定的電子證據鑒定資格的第三方機構提取確認相關證據;

(4)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取證方式。

互聯網廣告的證據,應當包括廣告內容樣件和網址、IP地址、域名、源代碼等與該廣告唯一對應的路徑。

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互聯網違法廣告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處理決定,并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依法取得互聯網廣告經營者、者資格在互聯網虛假違法廣告的,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以及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由廣告者所在地、網站域名備案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規定查處。對不具備真實備案信息和未經主管部門許可的,移送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6篇:互聯網醫療管理辦法范文

一、問題的提出

卷煙是一種有害健康的商品,中國及世界各國都采取了嚴格管制的方式治理煙草產業,限制卷煙的生產、銷售和消費,特別是采用“寓禁于征”的稅收政策,對卷煙商品征收重稅,用經濟手段抑制卷煙消費需求,保護民眾健康。由于被課以重稅,卷煙商品的制造成本與銷售價格存在較大的背離,隨著卷煙稅率的不斷提高,這種背離也越來越大,這意味著卷煙的生產和銷售有著巨大的利潤空間,導致卷煙成為中國商品侵權交易的重點領域。不斷有個體或組織違反煙草專賣制度的規定,侵犯相關卷煙生產廠商的知識產權,非法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卷煙,給消費者帶來更大的健康風險,造成國家和地方政府稅收的大量流失。因此,市場監管一直是我國煙草主管部門關注的焦點和常年開展的重要工作,有力的監管措施有效促進了煙草產業的平穩發展。然而,互聯網的興起對煙草主管部門的市場監管造成了巨大挑戰。2008年的網絡調查顯示,以“高仿”、“香煙”等關鍵詞在網上可以檢索到非法銷售假煙信息約12.8萬條,在淘寶、易趣等網絡交易平臺上,非法銷售卷煙的店鋪有170多家,部分店鋪的年經營額高達上千萬元。基于互聯網卷煙侵權交易的現實危害和潛在發展勢頭,煙草主管部門意識到,如果不及時采取有效監管措施,違法分子很有可能利用互聯網構建起隱蔽而穩定的地下交易網絡,替代傳統的侵權交易渠道,使原有的政府監管方式完全失效,導致卷煙市場秩序的失控。因此,互聯網卷煙侵權交易的監管和治理成為煙草主管部門研究和實踐探索的重要問題。

二、監管的理論困境

目前,學者們對政府互聯網監管的研究還處在探索階段。相關研究長期聚焦于制度層面,主要關注對世界其他國家互聯網監管模式的介紹,探討中國可行的監管模式。近年來,由于互聯網導致的社會經濟問題逐漸增多,政府互聯網監管的研究不能只停留在監管模式的寬泛論述上,研究的主題應該轉向政策領域或行政角度,探索互聯網監管的具體途徑和方法。從行政角度來看,政府監管行為的實質是政府權威深人到社會生活中的經濟領域,除了對政府權威應用工具適應性和有效性的論述外,我們還需要重點關注這種權威應用的環境對監管的具體活動和效果有什么樣的影響。因此,除了傳統的組織管理理論和執行理論角度對政府監管的分析外,社會網絡理論對政府監管問題的研究也有重要價值。人類經濟行為是“嵌入”于社會關系網絡之中的…,應該從社會結構或社會網絡的角度研究人們的經濟活動,因此,對互聯網卷煙侵權交易的監管研究首先要考察其社會情境。在卷煙侵權交易這一情境中,互聯網上的卷煙交易涉及到的主要利益相關者有:(1)消費者,通過互聯網購買卷煙的個人或組織;(2)供給者,制造、分銷或零售卷煙的個人或組織;(3)中介者,為消費者和供給者提供網絡溝通、交易支付等服務的互聯網機構;(4)監管者,具有網絡卷煙交易監管權責的煙草、通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從理論上分析,如果消費者的目標是要獲得質優價廉的卷煙商品,所有的供應者將會力圖以最優的價格提供真品卷煙,最終達成一種合意的市場均衡狀態。在達致均衡的過程中,假設消費者是厭惡假冒偽劣商品的,任何生產或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供應者都會被理性的消費者識別出來,這樣的供應者就會在競爭中失敗,并被逐出市場。因此,在理想狀態下,互聯網上卷煙侵權交易的行為不會長久存在,只要監管者進行適當監管即可。但是,具體分析互聯網上卷煙侵權交易的基本特點,我們發現,留給監管者的只是一個開展“有效監管”的狹窄空間,這主要基于四個方面的影響:(1)非正常需求。吸煙是一種理性致癮行為,一般來說,消費者為滿足自身的效用,會排斥假冒偽劣商品,選擇購買真品卷煙。然而,實際生活中,許多消費者是出于特殊的需求(如送禮、炫耀性消費等)或為謀取非法利潤,明知是假煙,而主動購買,難以完全激發市場中消費者自動驅逐假冒偽劣卷煙的機制。(2)信息不對稱。由于卷煙的制假水平一直在不斷提高,許多消費者并不具備辨認真假煙的能力,也就不能有效識別互聯網上的假煙供應者。此外,雖然煙草有害健康的觀念在社會上較為普及,但部分消費者并不了解真煙和假煙對人體健康的不同影響。這些因素都導致消費者沒有足夠的信息識別和排斥假煙供應者。(3)競爭不充分和負外部性。消費者在互聯網上購買卷煙時,面對眾多的供應者,選擇的條件包括卷煙產品的質量和價格如何;供應者的服務如何,如送貨的及時性、溝通時的態度、交易的便利程度等;是否有中介者,以及中介者的可靠程度等。然而,由于沒有符合法律在互聯網上向消費者提供真品卷煙的供應者,市場競爭的結果反而是假煙供應者的產品和服務質量的改善。(4)互聯網的特性。首先,Web2.0帶來了互聯網信息傳播方式的重大變革,每一個用戶都可以成為信息的者,網上的信息量也大大增加。[3j在互聯網上,假煙供應者可以大量銷售信息,有非正常需求的消費者也可方便搜索到這些信息,而面對如此眾多的信息者和海量的信息,監管者卻沒有足夠的能力完全去除。其次,傳統上,在假煙供應者和消費者之間有一個批量分銷運輸環節,是監管者治理的主要突破口,而互聯網重新塑造了交易模式,用小批量、多批次方式取代了批量運輸環節,供應者利用發達的社會物流網絡可以直接將假煙送至消費者手中,使得傳統上有力的監管手段失效。因此,由于以上因素的影響,互聯網卷煙侵權交易的監管有著理論上的困境,煙草主管部門可采取的監管手段是有限的。具體來說,圍繞卷煙侵權交易參與者的社會關系網絡,針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煙草主管部門可行的監管路徑有:(1)針對消費者,煙草主管部門可以進一步加強宣傳,減少消費者與供應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通過技術手段盡快提供真假煙鑒別的查詢檢驗服務,抑制并逐步矯正卷煙的非正常需求,同時,組織人員和聯合各網站對互聯網上泛濫的售假信息集中清理,降低信息的易得性。(2)對假煙供給者而言,由于互聯網的主要作用是為卷煙的消費者和非法供應者提供了一個極為廉價和便捷的溝通和交易渠道,因此,監管工作的重點應是提高互聯網卷煙侵權交易的各種成本,例如,對中介者明確政策法規,不得在中介者的網站出現公開經營卷煙的網上店鋪,嚴厲打擊涉嫌經濟犯罪的互聯網卷煙侵權交易參與者,特別是以網絡店鋪、自建網站為交易平臺的經營模式,壓制有規模、有組織的違法行為等。(3)對于監管者來說,其需要積極改善外部機構協調和內部激勵機制,提高互聯網監管工作的效率。特別是,需要明確互聯網監管的政策和工作程序,構建一個適應信息化時代的合作網絡,及時進行線索分析和傳遞,鼓勵各地區充分合作,構建完善的監管網絡,以網治網,共同監管。

三、監管的實踐難題

在有限的監管空間下,從政策執行和組織管理的角度來說,煙草主管部門開展互聯網卷煙侵權交易的監管還需要面對一系列的實踐問題,這些實踐問題并非煙草主管部門所獨有,其他商品互聯網侵權交易的監管工作也同樣存在,主要的難點集中反映在政策、外部機構和內部組織三個層面上。

(一)政策層面:監管要求和執行依據不清晰

2000年,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指出,“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該法律規定明確將利用互聯網開展的侵權交易行為納入了常規的法律治理框架中,為懲治互聯網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而同年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互聯網應用服務做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成為行政管理部門監管互聯網交易行為的主要依據。近年來,互聯網主管部門又陸續頒布了一系列部門規章和有關規定,形成了較為完善的互聯網監管政策體系(見表1)。但是,從煙草領域的互聯網監管來看,在政策層面主要有兩大問題:(1)在不斷完善的互聯網管理的政策體系中,煙草方面的內容并沒有明確列入其中,形成了政策鋸釋和執行的真空地帶。例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要求,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這幾類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個人或組織,在申請網站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時,需經有關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批,該辦法所列類別中并沒有提及煙草領域,因此,盡管《煙草專賣法》要求從事煙草經營的個人或企業必須經過煙草主管部門的許可,但在互聯網經營方面卻缺乏明確的政策要求。(2)目前,新聞、醫藥、視聽節目等互聯網內容監管方面已經有了明確的政策規定,而煙草方面的互聯網監管政策尚未制定,監管的依據散見于一些部門規章的條款中,在具體應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難。此外,由于《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正式頒布于互聯網還未引入中國的上世紀90年代初,無法預見到現在的監管情形,也沒有對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的侵權交易活動有明確的約束。例如,在煙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僅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較為寬泛地規定了除取得煙草專賣生產、批發、特種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煙草專賣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

(二)外部機構層面:協同監管難以實現

按照中國的行政管理架構,有關互聯網監管的職權分散在多個部門之中,包括通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各省區通信管理局)、公安部門和工商部門等。在2000年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由此我們可以看到,按照有關規定,煙草主管部門只具有針對與煙草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監管的權限,需要協同通信、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進行互聯網侵權交易的監管。通信部門管理著互聯網在中國的網絡運營和各類網站在國內的接人,侵權網站的查處必須依賴通信部門的技術支持;工商管理部門具有制定網絡交易規則、開展日常管理的法定職責,在加強互聯網中介者的規范經營上也必須依賴工商管理部門的協助;而公安部門則具有案件偵查的技術手段和權限,在打擊涉嫌經濟犯罪的互聯網交易活動上的作用不可替代。因此,互聯網侵權交易的監管職責不是一個部門可以擔負的,需要協同多個部門才能實現,這就導致了協同監管難題。具體說來,中國條塊行政體制中產生的縱向部門和橫向部門配合的“矩陣”難題會對監管的效果產生重要影響,同級單位的不可約束性和部門間的分散權力可能會使具體問題的解決變得復雜而麻煩。由于通信、公安、工商部門在實際行政管理中的職責范圍非常廣泛,各個層級的煙草主管部門在相關問題的處理中需要進行大量的協調溝通工作,而協調的程度直接影響著監管可達到的水平和效果。

第7篇:互聯網醫療管理辦法范文

5月28日,國家食藥監總局(CFDA)《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擬允許互聯網藥品經營者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允許第三方物流配送藥品。分析認為,這個意見稿的字里行間透露出醫藥電商一直無法涉獵的處方藥領域有全面開放之意。

處方藥是必須憑執業醫師處方才可購買和使用的藥品。由于用藥安全的原因,此前國家有十分嚴格的規定,禁止處方藥網上銷售。根據目前實行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網上藥店只能銷售非處方藥,且需要自行建立配送網絡。

還有觀點認為,此次《意見稿》的另一大亮點是,網上藥店的準入門檻進一步放低。按照此前的監管要求,連鎖藥店申請網上藥店的“通信證”――互聯網藥品交易許可證沒有問題,但單體藥店則不行。在新的《意見稿》中,單體藥店也將具有申請資格。

多年以來,囿于國家的嚴厲監管,處方藥成為網上藥店不能碰的“禁忌”,醫藥電商一直在夾縫中艱難求生。如今,政策開閘,業界歡欣鼓舞,醫藥電商的春天似乎近在咫尺。

十年舉步維艱

早在2004年,“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就已經開閘。《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在當年。次年,《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正式出臺。正是這兩部條例,定下了網上藥店的門檻以及處方藥不得網售的基調。去年年中,國家食藥監總局的相關領導依然對外強調:國家不會放開網上藥店的牌照,更不太可能準許處方藥網上銷售。

數據顯示,在過去十來年的時間里,已有184家企業獲得互聯網藥品零售資格。盡管“玩家”不少,取得良好發展業績的卻不多。本刊記者了解到的現實情況是,在獲得資格的企業中,已投入運營的網上藥店約120家,而真正發力醫藥B2C的企業不足20家。現今銷售業績不錯的網上藥店,多是銷售保健品、計生用品、隱形眼鏡、家用醫療器械等,藥品并非主力軍。而整個醫藥電商行業的生存現狀更是不容樂觀。中國藥店醫藥研究中心的數據顯示,2013年中國醫藥B2C行業平均毛利率為19.3%,費用率為20.6%,平均利潤率為-1.3%。

實際上,比起親自“沖鋒陷陣”,相當一部分獲得互聯網藥品零售資格的企業選擇“借雞生蛋”。數據顯示,2013年天貓醫藥館的交易規模達20.4億元,占國內醫藥電子交易47.89%,同比增長172%。相比之下,自主式醫藥B2C網站則遜色不少,它們的年交易規模為16.8億元,占比達39.44%,同比增長98%。

正是以上種種原因,醫藥電商雖然歷經10來年發展,如今依然在蹣跚學步階段。首批醫藥電商試水者金象網CEO牛征認為,行業始終沒有出現垂直電商巨頭和品類局限性有關。他指出,“中國的醫藥市場格局,醫院占主導地位,并不是充分自由買賣的市場。”

國內醫藥電商舉步維艱,《意見稿》的出臺無疑是一場及時雨。“《意見稿》降低了醫藥電商的準入門檻,只要具備藥品銷售的能力,不論是全國性的連鎖藥店,還是區域性的藥店,在線下能銷售在線上也能銷售。”九州通北京好藥師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李彩芬的興奮溢于言表,“新規制定的思路是行業放開,未來行業的發展是建立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藥品經營最終依靠網上藥店的核心競爭力和醫藥服務實力。”

開閘放“錢”

據業內人士介紹,業界多方已經達成共識:一旦《意見稿》實施,醫藥電商在短時間內迎來井噴已然是大勢所趨。

6月3日,華潤集團旗下醫藥電子商務平臺健一網宣布完成A輪融資,融資金額高達3億元,成為首家獲資本青睞的網上藥店。在上述業內人士看來,健一網獲得高額融資這一微妙的時間點,很難說與國家放開非處方藥的網上銷售全無關聯。而市場對于醫藥電商未來“錢”景的看漲,或許還僅僅只是開始。

根據國外醫藥行業的數據,美國網上藥店的銷售規模占整體銷售規模的30%左右,日本為17%,歐洲則是23%。相比之下,中國醫藥物資協會所的《2013中國醫藥電商數據報告》顯示,2013年網上藥品銷售總額39億元,與上萬億的藥品銷售額比起來不足0.5%。

因此,沒有了處方藥的藩籬,比照國外醫藥電商的占比,國內醫藥電商的發展規模有了更大的想象空間。

目前,醫藥整體市場規模已突破1萬億元,處方藥總額占比70%-80%,如此算來,處方藥的總額將超過7000億元。對比2013年39億元的網上藥品銷售額,未來的市場空間難以想象。更值得一提的是,處方藥的利潤要遠遠高于非處方藥。

分析人士認為,《意見稿》落地必然導致網上藥店的產品數量會在短時間內批量增加,處方藥需求具備長期性且更利于網上營銷的客戶轉化,將引發國內醫藥電商井噴式發展,同時也將大大壓縮流通環節,降低藥價。相應的,醫藥電商的市場格局將發生明顯分化,形成第三方電商平臺、全國性網上藥店,以及專注于細分領域和區域性經營的網上藥店。而長遠來看,醫藥電商的競爭層次將迅速升級,這將從各個方面提升藥品市場的運行效率,有利于醫藥行業和醫藥電商走向規范、有序、集中發展階段。

政策落地的難題

雖然政策開了綠燈,不過醫藥電商真的要染指處方藥的巨大市場,依然還橫亙著巨大的“攔路虎”。

有分析指出,雖然現在醫院已經基本實現了電子處方,病人拿到手里的不再是過去的“天書”,但電子處方并不對外公開,醫院之間的處方信息仍不能共享,病人只能在就醫醫院完成藥品購買。而造成這一現狀的根源,無疑是醫院利益和壟斷。

中國藥店醫藥電商研究中心主任張勇就直言不諱地指出:“政策放開背后有一番利益博弈,醫藥電商歡欣鼓舞,但是還有醫院和線下醫藥大企業等既得利益群體對此表示強烈反對。”因此,《意見稿》要想真的落地,讓處方可以公開、透明地自由流通就成為了首要任務。

然而尷尬的是,電子處方的自由流通非食藥監局之所能,它基本控制在衛生部門手中。雖然醫藥電商還有很多其他的辦法,比如通過設立坐堂醫生、自建醫院等,來實現對處方的控制,但這樣做成本過高,非治本之途。

除了處方難題,另一只“攔路虎”就是電商網站如何將醫保卡納入支付范疇。此前,由于整個醫保體系尚未對網上藥店開放,網上藥店的銷售系統無法做到與醫保報銷系統有效對接,消費者無法使用社保卡進行報銷。現在雖然《意見稿》從政策層面說可以有這樣的資質了,但是如何對接,怎么對接,包括醫保卡的聯網和安全等一系列問題,都還有待解決。

第8篇:互聯網醫療管理辦法范文

我國藥監部門現行的關于互聯網藥品銷售或信息的規章主要有《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按照規定,網上藥品信息必須持有“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網上銷售藥品,必須持有“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目前,上海市獲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有130家,而獲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1家。網上藥店訂購便捷、低成本運營并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所以也吸引了一些不法銷售商的進入。為加強對利用互聯網進行藥品(含醫療器械)信息服務和藥品交易服務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違法銷售藥品和違法藥品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我局自2007年起,試行網上銷售藥品分級管理制度。從2007年1月至10月底,我部門查處涉嫌利用互聯網違法售藥的案件共58件。筆者將現有的58件案件查處過程為基礎,提出幾點思考與建議。

1 建立快速協查機制,統一執法口徑,爭取“監管無界限”

查處網絡售藥案件的最大難點在于網絡的虛擬性,正所謂“網絡無國界”,但我們總結發現,網站服務器IP的注冊地具有一定的集中性。現有58件案件中,按照網站服務器IP注冊地分類,在上海的共29件,占現有案件總數的50%,在北京的共9件,占現有案件總數的15.5%,廣東省共5件(占8.6%),浙江省共4件(占6.9%),四省市案件數占總數的81%。其他省市共11件(占19%)。

鑒于網絡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各省市都在研究探索網絡監管的有效辦法,筆者建議:與兄弟省市藥監部門攜手,如利用現有的長三角藥監稽查協作機制,進行小范圍的試點與集中整頓,建立快速協查機制,使網絡案件能夠移交快速、查處及時,同時也可以相互交流經驗,統一執法尺度,不讓被查處的網站轉移注冊地后死灰復燃。

2 合理利用專業資源,尋找技術支撐

現有案件線索的主要來源還是舉報,尤其是具有互聯網藥品交易合法資質的上海藥房網的舉報共23件,占總數的39.7%,其中查實4件,移交外省市10件。正因為具有合法的資質,所以上海藥房網對于違法售藥網站更加關注,舉報的線索也比較詳細、比較準確。作為監管部門,應鼓勵合法企業積極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調查人員也應積極主動尋找線索,比如一些違法網站會在網頁的友情鏈接中加入其他類似網站,如三八減肥網的友情鏈接中有一個三九減肥網,經查看網頁內容,2家網站都存在違法銷售處方藥曲美的情況,可一并查處。同時,我們也發現網絡監管不但需要人力的支持,更需要技術的支撐。光靠個人或企業舉報,能夠查處的違法網站只是滄海一粟,因此尋找專業力量提供技術支撐,不失為一個有效的辦法,比如建立專門的搜索引擎,以藥品名為關鍵詞,可明顯提高發現違法網站的效率,為下一步的有效查處打下堅實基礎。

3 簡化查處程序,提高辦案效率

目前我局對查處此類案件的基本做法是:對違法銷售OTC藥品和銷售Ⅱ類、Ⅲ類醫療器械的(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和植入類醫療器械除外),先發送《網絡違法行為行政告誡書》,勸告其停止違法行為;逾期不改的再予以行政處罰。對違法銷售品、、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或涉嫌銷售假藥的,將立即立案直接進入處罰程序,必要時移交并配合公安部門進行查處;同時,向媒體公布違法網站名單,并向市通訊管理局通報情況,建議由其將違法網站關閉。

以網站注冊地在上海的29家網站為例,經過辦案人員的現場檢查,有21家網站未發現直接銷售藥品的證據,并承諾將盡快進行整改,其中大部分網站能配合調查,同時及時進行整改,但是按照現有流程,我們必須出具正式的《網絡違法行為行政告誡書》,流轉時間較長,往往違法網站已經關閉幾周,我們才能正式送達文書,對此相對人很不理解,甚至拒絕簽收文書。筆者認為,我們有必要簡化執法程序,尤其在行政告誡書的出具上,最好在現場檢查之前,就能準備部分告誡書,如果經過現場檢查,相對人開設的網站沒有直接銷售藥品,現場也未查見藥品,執法人員可現場開具行政告誡書,告知相對人及時進行整改,避免過長時間的審批流程,這樣可以降低執法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4 加強同相關職能部門和知名網絡交易平臺的溝通合作

在查辦網絡案件過程中,我們經常會發現,作為藥監執法人員,我們的執法權限是有限的,必須依靠公安、工商、通訊管理局等部門的通力合作,才能順利開展工作。比如我局查辦的“好藥房網”,網站在網頁上留下的地址、ICP備案號等都是虛假的,只有一個訂購電話,反查實際經營地址已經超出我們的職責范圍,最終在公安部門的協助下,我們查實了該網站的實際經營地址,并一舉搗毀該違法經營場所。經查,該網站僅2007年上半年涉案金額就高達80多萬元。

另外,根據現有的監管流程,針對拒不整改的網站,我們堅決予以關閉,但是關閉網站屬于通訊管理局的職責范圍,因此我們有必要加強同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作,確保我們查處的違法網站在拒不整改的情況下,有嚴厲的懲罰措施,真正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根據我們調查,目前利用互聯網售藥主要分為三類:自建網站、借助第三方購物平臺以及個人博客,現有58件案件線索中,自建網站51家(占87.9%),借助第三方購物平臺4家(占6.9%),個人博客1家(占1.7%),其他(提供鏈接)2家(占3.4%)。

在現階段,涉嫌網上違法售藥的主體主要還是自建網站和部分合法網站,對于自建網站的有效查處,筆者認為重點還是必須擴大線索來源,以便及時查處。同時,對于借助第三方購物平臺的違法售藥行為,我們也應對此引起高度重視,作為網上購物的主流平臺,如淘寶、易趣等,提供的商品不下6 000萬件,其每日的點擊率遠遠超過那些自建網站,違法售藥可能造成的危害也要遠遠大于自建網站。雖然此類網站都設置了商品關鍵詞屏蔽功能,但有些藥品或醫療器械明顯游離于網站的監控范圍,比如隱形眼鏡的護理液,按照國家規定是按三類醫療器械管理的,但是在淘寶網上僅護理液就可以看到1 735條銷售信息。因此,我們有必要加強同這些專業網絡交易平臺的溝通,將必要的關鍵詞提供給網站管理人員,杜絕在主流的購物網站上的違法售藥行為。

5 加強監管與宣傳,正面引導消費者

58件案件中,經查看網頁,共有7家網站具有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或交易資格,但其中仍有3家網站涉嫌違規,包括上海藥房網涉嫌銷售處方藥(已整改),康e福網和白求恩網只取得信息服務資格,也進行藥品交易。因此,我們應雙管齊下,在加大對于違法售藥網站打擊力度的同時,也應加強對于合法網站的監管,杜絕違規行為的發生,同時為合法網站做好正面宣傳工作,讓消費者選擇具有“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網站獲取藥品有關信息,選擇具有“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的網站購買藥品,不定時通過媒體公布違法網站名單,宣傳并告知消費者去違法網站購藥的危害性,齊抓共管,凈化整個網上售藥環境。

6 結語

第9篇:互聯網醫療管理辦法范文

一、指導思想

牢固樹立科學監管理念,強化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監管,規范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管理行為,健全藥品質量保證體系,進一步提升醫療機構藥品規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保障公眾用藥安全。

二、主要工作

(一)開展一次培訓。舉辦醫療機構藥品管理人員培訓班,組織學習《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和《省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范》,提高醫療機構管理人員及藥學人員的法律意識、質量意識和責任意識。

(二)開展一次檢查。對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管理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是否建立健全各項藥品管理制度;

是否嚴格藥品購進與驗收、儲存與養護、調配與使用的日常監管;

廢棄藥品包裝處理情況;

是否從合法渠道購進藥品;

醫療機構其他科室或醫務人員是否自行采購藥品;

是否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或未經批準向其他醫療機構提供本單位配制的制劑;

是否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三)建立一套檔案。建立健全醫療機構日常監管檔案,檔案主要內容包括:醫療機構名稱,機構地址,機構類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證照,法定代表人與藥事部門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藥庫藥房基本情況以及日常監督檢查情況等。

三、工作步驟

1、調查摸底階段(3月1日至3月15日)。根據區劃調整,加強與衛生部門聯系,摸清轄區內醫療機構底數,做好分級分類工作,為下一步監管工作奠定基礎。

2、宣傳發動階段(3月15日至6月30日)。舉辦醫療機構藥品管理人員培訓班,學習《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和《省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范》,詳解條款含義,傳達文件精神,為貫徹實施夯實基礎。同時,各醫療機構應對照《辦法》進行自查自糾,完善管理體系,加強硬件改造,提高管理水平。

3、監督檢查階段(6月1日至10月30日)。組織監管人員對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醫療機構嚴格執行《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一律依法嚴肅查處。

4、總結提高階段(11月1日至12月10日)。建立健全醫療機構日常監管檔案;督促醫療機構提交藥品質量管理年度自查報告;及時匯總情況,上報工作總結。

四、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科室所、各醫療機構要高度重視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監管工作,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細化工作目標,落實工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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